为了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管理

关键词: 开采 煤矿安全 事故 生产

为了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管理(精选8篇)

篇1:为了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管理

永年县安监局

行政执法程序办法

为了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以“四体四落实”为指导思想,认真落实机关执法文书点评制度,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章办事,程序合法;有票必有卷,票卷一体化。通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发现和纠正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各科(队)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执法程序办法。

本办法分为行政执法案卷实体内容评查标准、行政执法案卷文书评查标准和执法程序流程三部分。

第一章 实体内容评查

实体性内容评查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具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凡是各基本要素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判定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第一条 主体合法。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被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力、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领取罚没许可证;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行政 1

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必须是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第三条 适用法律正确。即,安全生产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基本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

第四条 程序合法。即,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基本程序要求。主要包括: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要求的举行了听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符合其他法定程序等。

第五条 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即,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文书评查 案卷文书评查,是反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因素和重要依据,是反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调查听证、审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以及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主要标准。

第一节 现场检查

第六条 要有两名以上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亮证执法,按照《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七步法》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或调阅有关资料,当场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第七条 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要填写单位全称或营业执照注册的名称; 地址:要填写详细地址具体到街巷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要逐项填写清楚,陪同人员不是法人的要注明陪同人员的姓名、职务、与法人的关系

检查场所:具体的场所名称,相对独立的场所,原则上应分别制作文书,或者在一份文书中作出准确的描述,以达到第三方角度能够“锁定”某个场所的程度;

检查时间:应当具体到检查的年、月、日、时、分。第八条 检查情况:检查情况应当按照检查过程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及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等。检查情况记录要客观、全面、准确,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现场观察到的实际情况,分析、判断、推理、模棱两可的词句,不应记录笔录,对有关证件或文件没有亲眼看到的则视为没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程等作为判断依据。

第九条 现场检查记录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同时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收。原则上要求该负责人签署“以上情况属实”的意见。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要的笔录中记明,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节 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对于存在的问题需要限期整改的要填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于存在的问题,即被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达到要求的事项,应当描述明确、具体。可以列明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程的依据。

第十一条 整改时限原则上由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或者存在的问题大小、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因不可抗拒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生产经营单位退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执法机关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同时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收。

第三节 整改复查

第十三条 针对已经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后,再次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复查情况进行《整改复查意见书》填写。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完成整改的,应当填写复查时间(当日),并注明已完成整改。问题整改完成表述原则上应当有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作为依据。表述文字应当紧扣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设定后者法律责任(罚则)的具体描述。

复查结果原则上应当与复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相对应。第十五条 该复查意见书应当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相衔接。文书中涉及的整改复查事项原则上应当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中有关责令改正、责令排除的事项相一致。

第十六条 该复查意见书应当描述明确、具体。对于已经完成整改的,应当注明已完成整改;对没有完成整改的,应当注明情况;对复查中新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详细列明。第十七条 查意见书原则上与现场检查记录文书相同,都是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记录。有关现场检查情况的描述同样适用复查意见书,如文书内容不够可以通过附页的形式进行补充

第十八条 应当加盖执法机关公章,不得使用内设机构印章。送达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文书上签名并签署时间;其他人签收的,应当有相应的职务证明或者同时加盖生产经营单位公章。

第四节 现场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而填写《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第二十条 使用范围:可以针对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等多种决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依据:现场处理措施是为预防、制止或者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应当有法律规定,并在文书中列明所引用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与其他文书的区别:一是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区别。《责令整改指令书》主要使用于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这两种情况。

二是与《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区别。《强制措施决定书》主要适用于查封、扣押和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是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届满或者依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并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

第五节 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为查明事实,保全证据而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性措施,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时,应当下发《强制措施决定书》。

本文书仅在依法实施采取查封、扣押、临时查封有关场所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强制扣押同时设计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在此不再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 存在的问题:该部分应当具体列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依据:该部分应当明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条款,最好明确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项。强制措施:该部分应当根据存在的问题,即违法的情形、情节以及严重程度,明确强制措施的种类。

第二十六条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种类。

第六节 立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认为存在违法事实,并属于本机关管辖,拟依法予以处罚,但需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字后,并对该案件作出拟处罚的情况说明,到法规科盖章立案的内部文书。

第二十九条 案由:案由使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

第三十条 案件来源:案件来源主要记录案件的发现和由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填写,主要包括:执法检查、事故、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XX单位移送和其他等。时间一栏应当填写知道案件的第一时间。

第三十一条 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当简洁描述,但要能够反映案件的性质,并且在案件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不要在各种文书中发生变化。案件名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填写,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事故类,由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月日+事故等级+事故类别+案组成,如“XX公司2〃2较大爆炸事故案”;二是违法行为类,由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案组成,如“XX公司非

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案”;三是非法行为类,由违法主体+非法行为+案组成,如“XX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案”。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当事人是拟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在当事人一栏填写自然人全名,在当事人基本情况一栏填写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在当事人地址一栏填写自然人的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在邮编一栏对应自然人的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填写邮编。

当事人是单位的,在当事人一栏填写单位全称,在当事人基本情况一栏填写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在当事人地址一栏填写单位具体地址,在邮编一栏对应单位具体地址填写邮编。第三十三条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是对案件的简要描述,是立案审批的主体内容,是做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依据。案件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初步掌握的案件基本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或影响,包括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初步证据材料、后果等。

第三十四条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意见应当列出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并尽可能具体到条、款、项、目。如拟同意立案的,应当最终表明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由承办人填写并签名,同时填写法定执法证件号码和具体日期。承办人应当两名以上。

第三十五条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主要由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执法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人签署。如同意立案的,应当填写“拟同意立案”,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立案的饿,应当注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审批意见:审批意见主要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署。如同意立案的,应当填写“同意立案”,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立案条件: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主要考虑:①是否存在违法行为;②该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③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④是否使用一般程序。

对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不清楚的,应予初步调查,经初步确认后再立案。对于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初步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对同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经给予了一次罚款的,不得再次给予罚款;三是追究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步掌握的证据材料,还不能确认该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三十八条 立案时间:立案时间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的时间。一般来说,可以在调查取证之前,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存在若干责任主体时,应当分别立案。事故类案件,可以同一立案。

第四十条 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时,不应指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

第七节 询问调查

第四十一条 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对单位进行检查或调查时、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或证人在一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时填写《询问通知书》。第四十二条 发文对象:应当写明具体的人员

原因:填写“办理+案件名称”,如:因“办理XXX单位XXX无证上岗违法案”等

地点:可以填写执法单位的具体办公地点,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所设定的时间应当考虑可行性,即应当考虑文书的送达和被通知人前往的在途时间。

携带材料:视调查需要而定,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被询问人的身份和工作关系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等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等;第二,属单位违法的,有关该单位的情况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或副本)、章程等;第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材料,如合同书、各种收据、往来账目等。联系人:一般应是案件的调查人员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为查明案情,依法向案件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知情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记录被询问人陈述情况而填写《询问笔录》。

第四十四条 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二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三是被询问人对自己行为的陈述申辩。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如果与案件有关,也应作为询问的内容,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 询问是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询问过程中不应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批判。

第四十六条 询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不得提出对个问题,然后要求被询问人作出“是”或“不是”的回答。切忌自问自答。

第四十七条 被询问人陈述的记录,应当客观、准确、详略得当。文书空白处应当注明“以下空白”等予以处理。第四十八条 在询问调查结束时,应当将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内容。若发现笔录有漏记、错记的,应当进行补充或更正,并由被询问人在补充或更正处按指纹确认。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在笔录末页最后定格顶行写明“以上笔录已阅,情况记录属实”的字样。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应当注明情况,并由询问人签名。

第四十九条 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人,且只能针对当次询问。笔录中主要事实(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的涂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指纹确认。如有第三人在场,应当如实记录在场人的姓名、与本案的关系。其他各项,严格按照文书要求填写,不得空白,以免影响文书的效力。第八节 集体讨论

第五十条 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或者组织听证后,已初步确认了违法事实,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前,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对案件的性质、处理依据和内容进行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情况时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记录为下达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讨论内容:一是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二是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得当;三是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四是处罚种类、幅度是否得当。

讨论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参加合议人员依次发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记录应当客观具体,尽量引用会议参加人的原话。

结论性意见:主要是主持人在合议人发表意见后形成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以及处罚的依据和具体处罚建议等。参加合议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三条 集体讨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已经立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对起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是案件调查完毕或者听证工作已完成,违法行为事实必须已经查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确凿、不容臵疑;三是案件承办执法人员及把关负责人已形成初步的拟办意见,相关参加讨论人员就案件的整个情况已经有了具体了解,对案件实施怎样的行政处罚已经进行了自己的思考,有了具体的想法和意见。

第五十四条 拟对个人罚款在一千元以上、对组织的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和对入统企业做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时,由局机关集体讨论组讨论决定。

第五十五条 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要全部签名,不能代替。

第九节 行政处罚告知

第五十六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的通知性文书时,采用说理式方式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当事人是行政处罚的告知对象,包括自然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全名。当事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

违法行为:该部分主要填写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行为性质和涉及的违法设备、设施、材料、金额、违法所得等,应当逐项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该部分按照案件调查最终查明的违法事实填写,一般包括违法行为人、违法时间和地点、具体违法行为、相关情节(包括违法所得、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和影响等)五个方面内容。违法事实的书写应当全面、具体、准确。

案件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次分项列明。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1……;2……;3……。”的表述方式制作。

该部分还要简要列举已确认的证据,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违法依据:该部分应当写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具体条款不能减省,应当具体到“条、款、项、目”,一般为禁止性规定或者义务性条款。

处罚依据:该部分应当写明拟作出处罚所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项目,主要为法律责任(罚则)部分的条款。没有具体处罚条款规定的,不得处罚。

拟作出处罚:填写拟对当事人作出的单处或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要求符合法律权限、自由裁量适当。罚款数额应当采用大写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这部分应当补充填写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机关的名称、填写义务机关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编,同时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五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表述应当尽量与法律规定相吻合,避免口语化。违法行为应当与现场检查记录、整改复查意见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表述内容相吻合。

第五十九条 送达应当由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签收,签收之日即文书送达之日。当事人拒不接受的,可要求基层单位或者在场人员到场予以签字证明,并由2名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送达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文书应当加盖行政机关公章,不得使用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印章。

第十节 听证告知

第六十一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以本机关名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时填写的通知性文书《听证告知书》,适用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六十二条 听证条件为行政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其数额为对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3万元以上。

第六十三条 在《听证告知书》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要求举行听证时,举行听证。听证相关程序及文书在此不再详细说明。

第六十四条 其它文书具体填写要求参见《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十一节 案件处理呈批

第六十五条 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经当事人充分陈述申辩或者无陈述申辩,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由行政执法机关案件承办人员呈报分管执法监察机关的负责人审批时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

第六十六条 案件名称和当事人基本情况,均与立案审批表一致。

第六十七条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应当写明当事人事实违法行为的事实,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某个具体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依据某个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明确到条、款、项、目。

当事人申辩意见:应当写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或者在下达处罚告知书后的申辩意见。如当事人没有申辩意见,注明“无意见”。

承办人意见:指承办人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作出的具体处罚意见。

第六十八条 承办人应为两名以上。在指定案件承办人时,不应指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

第十二节 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八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情况:应当按文书样式的栏目认真填写清楚其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等。

违法事实:违法事实应当是已经执法人员查明的,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当列明法名及引用的条、款、项、目。

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是本文书的核心,必须按照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予以确定,并遵守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处罚决定由多项的,应当分项写明,不可以有遗漏。

处罚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明白,如罚款缴纳期限、缴往单位、地址、账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和途径、方法和期限等。处罚决定书落款应当盖行政执法机关公章,不得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印章。填写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或者改写。

第七十条 认定的事实不完整。一是缺少违法事实的定性叙述,只叙述违法行为的现象和过程,未作法律定性。二是“五何”(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要素不全,该交代的事项未向当事人交代清楚。正确的做法是,执法人员应当注意在完整叙述现象与列举证据的同时以法律规定为归依,使表述符合逻辑、处罚决定的作出符合法律规定。

第七十一条 引用法条时表述不清晰、不完整,漏引、错引和混引等。在引用相关规定时,应当保证法条的完整性,在引用“条”的同时,注意列明与处罚决定相关的“款”、“项”、和“目”,其他无关款项则可相应用省略号代替。

第七十二条 行政复议、诉讼的实效表述不规范,该注明“六十日”的却写“两个月”,该注明“三个月”的却写“九十日”。正确的做法是表述相关时效时,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的表述。第七十三条 容易忽略而应当补充的内容。一是应当注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已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其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等内容。

二是就当事人被告知后的反应也应有所交待。对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相关权利,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对于当事人行使了陈述申辩权或者听证权的,一定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明行政处罚机关履行了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依法进行了复核或者依法组织了听证等法定义务。

第七十四条 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缴纳罚款时,对被处罚单位下达催缴罚款时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第七十五条 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后,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进行审批的内部法律文书。

第十三节 文书送达回执

第七十六条 回执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将有关执法文书已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受送达人时填写《文书送达》。

第七十七条 执法文书回执,应当写明送达文书及文号、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受送达人等内容。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邮寄、留臵、公告送达等,应当具体明确。

第七十八条 送达人和收件人必须写明,并正确无误。收件人尽可能是处罚对象的本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送达的规定填写收件人。

第七十九条 送达日期必须如实填写年月日。很多情况下,送达日期往往是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

第八十条 文书送达回执是文书已经依法送达的证明文件。文书送达回执可以针对一个文书送达使用,也可以针对多个文书送达使用。文书送达回执针对一个案件中相关文书的送达,可以统一使用一份处理。

第八十一条 送达文书应当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公章。

第十四节 结案审批表

第八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处理终结时,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报请本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时填写《结案审批表》。第八十三条 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当与立案审批表的案件名称一致。

当事人基本情况:分为被处罚人和本处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单位、单位地址、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和邮编。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被处罚单位的全称、单位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应当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并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表述相一致。

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对应填写。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写明强制执行结果。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应当将缴款单据附在文书后。承办人在确认执行完毕后,应当在此栏填写“建议结案”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由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执法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人签署。如果同意结案的,应当填写“拟同意结案”,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结案的,应当注明理由和处理意见。审批意见:审批意见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签署。如同意结案的,应当填写“同意结案”,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结案的,应当注明理由和处理意见。

第八十四条 结案条件: 原则上即确认处罚决定是否完全执行到位作为结案条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当事人承诺履行期限的,作为执行登记情况予以说明。

结案时间:结案时间指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审批结案意见的时间。一般来说,结案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180日。

注:以上各程序及文书适用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制作,但签名应当手写。手写用笔为蓝色、黑色钢笔(碳素笔)。

篇2:为了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管理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 洋)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调整学校设置保障就近入学,合理设置公交路线,多种方式支持农村校车服务

校车,是指依法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或者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学、放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目前,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学生长距离乘坐校车存在安全风险,并且这种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认为,校车服务并不能因为近来多次事故的发生而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城市地区的交通拥堵、农村地区学生居住分散均是校车服务得以发展的客观条件,但是现实中,某些学校以校车为拉拢生源的工具,造成校车服务的虚假繁荣,从而增加了交通风险。因此,应当根据实际的校车需求,合理提供校车服务。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路线及其站点,为需要乘车上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7座以上载客汽车申请校车应符合四项条件,接送幼儿、小学生应是专用校车

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认为,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其行驶安全的基础,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在运用法律手段的同时加强科技投入,减少校车安全事故。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为了切实保障校车安全,《征求意见稿》对校车使用许可条件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示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表示,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是驾驶人。应当严格规定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

篇3: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

1 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面对的不利现象

1.1 没有将责任落到实处

如今, 所有电力生产单位都已经设置了很多的生产制度, 而且也明确了彼此的权责, 不过很多机构对于其生产责任没有落到实处, 只是一种表层化的活动。那些负责开展管理工作的人员只是关注一些事务性的活动, 未认真的分析, 一般不会涉及安全相关的内容, 或者是想到了但是没有设置合理的应对方法。对于问题的通报不明确, 未认真的论述问题的成因和责任;也有一些单位将上级转发的事故通报一转了之, 不但不积极的论述, 也不提出一些预防的方法。专业的工作者对于安全活动不是很清楚, 不了解设定的规章, 无法积极的指引活动的落实。

1.2 习惯性违章

它是说安全活动中时常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违规活动, 违规指挥等等。一些暂时性的活动, 尤其是配电的修理活动经常性的会出现没有票据的情况。比如一些配电的修理工作者, 在未填写相关票据的时候就去修理, 此时导致了很多悲剧现象的发生。一些要停电而开展的活动, 在未停电的时候, 就进行工作, 此时就导致了很多的伤亡问题。

1.3 没有做好安全设备的管控工作

很多使用时期的安全设备品质太差。特别是很多农村的供电区域登高活动的设备和小规模的起重设备品质太差。而且, 对于安全设备的定期检测思想太差, 报废管控只是一种单纯的形式化的工作, 很多已经不能使用的设备还继续使用。

1.4 没有做好管控工作

很多电力单位关注大规模活动的管控, 对于那些平时的管控就不是很在意。最近几年出现的问题, 很多都是在小规模的活动时期出现的。导致这种问题的缘由非常多, 主要是因为一些负责人还是喜欢按照高运动的体系来开展工作, 关注单位的管控, 忽略了存在的规律性的内容, 不关注规章体系, 不通过前期管控来防止问题的出现。而且, 问题的检测记载和备档等也很慢。

2 强化管控力度的方法

2.1 切实的形成安全至上, 预控为主的意识, 强化安全思想

所有的负责人都应该将责任时刻牢记心中。要切实的遵循有关的规章体系, 落实好安全网络的建设工作。在平时的管控活动中, 要积极地分析所有工作者的思想意识以及其情绪等, 不但要关心他们, 还要严格的要求。主要是因为, 该项活动本身非常的枯燥, 要积极的分析问题, 要有较高的心理承受力。而且, 还应该对所有的工作者开展思想教育活动, 切实的提升其自保思想。

2.2 坚持理论、制度、机制、科技创新, 是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也要根据形势的发展,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要求。首先要坚持理论创新, 树立与市场化运作相适应的现代管理理念。其次要坚持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最大利益的变革, 是在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面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再次要坚持机制创新, 关键是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要开展多层次的员工职业道德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知识培训, 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最后要坚持科技创新, 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要高度重视企业信息化建设, 在安全管理上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优势, 利用先进的微机监控系统与网络结构可极大降低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2.3 加强现场管理,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现场管理是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关键, 必须从严要求, 养成良好的习惯。尤其值得一提的是, 班组管理是安全作业的基础, 必须高度重视, 抓细抓实。在一些电力安全事故中, 往往是由于现场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 酿成了事故。一些工作人员或者是贪图省事, 抱着侥幸心理, 或者是自以为是, 盲目自信, 不仅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了不幸和灾难, 而且也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 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因此, 建议对多发性和重复性的事故进行认真的总结, 提高改进办法, 并形成规定和制度, 治理薄弱环节。例如, 可在企业中制定可操作性的“工艺、工序安全责任书”、“现场作业安全手册”、“工艺、工序管理卡”等标准化管理制度。这些标准化管理制度, 应尽量简明详尽, 操作性强, 使每一个职工都能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此外, 还应做好事故通报汇编工作, 事故通报汇编是血的教训, 是经验和教训的积累, 必须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 举一反三, 以杜绝重复事故的发生。又如, 可在企业里推行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 对发生的责任事故和未遂事故, 一定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让事故责任人及其相关人员受到应有的教育并从中汲取教训。

2.4 加强安全工器具的质量管理

(1) 要求严格工器具的报废制度。到期的, 己损坏的和定期试用中检查到不合格的工器具一律要强制报废并破坏至不能使用。要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己报废的工器具转售 (租) 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 (2) 要严格外包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制度。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认真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3) 要制定并落实安全工器具检修管理标准化制度。对使用的工器具, 需要的材料, 修试记录、验收记录都应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 做到有据可查, 责任落实。

2.5 积极的开展安全性的评价活动

开展安全性评价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并与国际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水平接轨的重要体现。过去的安管措施在在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预见性方面都不是很好。安全性评价是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推动安全生产全员、全方位、全过程闭环管理的方法。其经由体系工程的措施, 对平时的安全活动的安全性分析, 明确出现问题的几率等, 进而指出应对方法, 实现控制问题的意义。进行该项测评活动是对目前的安全活动积极的分析, 确保心中有一定的了解, 同时还是提升总体意义的关键方法。

积极的进行安全测评活动。对所有的工作者开展综合化的, 有意义的安全教育工作, 积极的提升其业务培训的力度。所有的工作者在开展该项活动的时候, 要积极的分析相关的规章体系, 进而提升他们的安全思想, 了解相关的法规条例。特别是要经由安全培训, 提升其应对问题的水平。

总体上讲, 必须切实的提升安监力度, 落实有关的惩治体系, 提升管控的能力, 才可以保证安全工作落实好。

参考文献

[1]任国明, 邵玉槐.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及问题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07 (5) .[1]任国明, 邵玉槐.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及问题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07 (5) .

篇4:如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关键词】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一、我国安全生产管制现状分析

近十几年来我国每年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人左右。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不但威胁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据专家研究分析保守估计,我国近几年因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每年GDP的2%左右,约在1500亿元人民币以上。尤其近几年,我国各类事故的死亡人数仍然居高不下,2007年全国各类伤亡事故总计96万多起,死亡近14万人,分别比2006年下降10.5%和1.9%。在发生事故类别中以道路交通事故和工矿企业事故造成的伤亡最重。

目前大多中小企业大量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经营模式存在,从事采掘、粗加工和手工劳动为主,普遍存在生产工艺落后、设备老化、作业环境较差、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风险很大的现象。据抽样调查:82%的中小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在中小企业中近30%的从业工人接触粉尘、毒物等职业危害,其中职业病和可疑职业病患病率达15.8%。一些高危险化学品和强致癌物的使用也没有得到严格的管理和限制,使重大恶性职业中毒时有发生,职业癌患者频频出现。

二、企业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的原因分析

1.企业安全意识不端正,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在当前形势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效益与发展是最优先考虑的问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企业往往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减少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甚至冒着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风险强行生产,不少企业在恶劣环境下的工作岗位基本都是雇佣农民工和临时工或下岗工,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从事有害作业。大多数企业的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科技知识和事故防范及应急技能不足,管理方法简单且效率较低,职业安全和技术培训不到位。表面看市场竞争风险远大于安全生产的风险值,片面追求利润的目标极易诱导企业负责人急功近利,忽视劳动安全卫生对企业发展所具有的潜在和长远利益。

2.我国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国民安全文化意识十分落后

全文化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是工业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安全文化相对落后:首先,职业安全监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素质不高、法制观念不强、执法不严、执法不规范及执法水平低的情况。其次,为了降低成本,很多企业在恶劣环境下工作岗位基本都是雇佣农民工和临时工或下岗工,这类雇员知识水平低,综合素质不高,安全意识很淡,有些甚至没有。

3.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安全风险”转嫁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将缩小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等许多方面的差距,也会带来若干负面影响。如工业发达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以发展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健全为“可乘之机”,把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产业进行转嫁,把环境污染问题多、人工成本高和职业危害突岀的制造业逐渐转移至发展中国家,把本国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有毒原材料和产品向发展中国家倾销,中国是发达国家转移的主要国之一。在近30年的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及技术过程中,有些职业危害也随之由境外向境内转移,已成为我国又一个新的职业卫生问题。

三、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设的对策

1.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安全生产保护基本法律,组成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部门;(2)协调好各单项法规之间的关系,使之达到和谐统一;(3)进一步研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法律法规标准更具有操作性。

在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以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为骨架,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从我国国情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出发,以控制重大、特大事故为重点,抓住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配套法规;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尽量与国际劳动公约接轨,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体系

信息化有6个要素:信息技术应用、信息资源、信息网络、信息技术产业、信息化人才、信息化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其中,信息资源处于核心位置。安全生产信息资源的开发要按照市场化要求,打破部门、单位分割和封闭的状况,建立信息采集、加工与发布的完整机制,要建立多层次的信息资源采集渠道,形成多种形式的信息采编队伍;建立和保持与国际劳动安全及职防信息机构的交流合作关系,形成多层次的信息加工发布体系;通过电子刊物、光盘产品及网上发布等形式提供服务。要加强安全生产办公信息、业务信息、决策信息、基础服务信息资源的建设和应用。遵循“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原则,按生产、管理、经营、决策等方面开发建设数据中心,满足对安全生产管理、科技、经济和决策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体系

对于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在意识形态方面应重视对企业安全教育工作的政策指导,加强对企业安全教育改革的宏观控制(尤其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合资和外资企业)。条件适合的时候出台《企业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用法的形式将安全教育规定下来,营造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氛围,使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趋于一致,齐心协力,做好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工作。企业安全教育要适应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针对出现的新教育群体,必须在管理规定、教育内容、实施手段等方面拿出办法,决不能放任自流;必须树立“大众安全”的战略观点,与整个社会一起构筑“大众安全”的框架。企业安全工作者必须以宣传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为己任,在普及安全文化知识方面做出贡献。

4.健全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目前社会上来自不同渠道的培训班、研修班名目繁多,内容重复,质量不高,收费不规范,使企业和部门无所适从,且干扰了企业和部门正常的生产、管理秩序,必须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进行;应在全国建立分级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并实行培训机构和培训教师的资格认证制度。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的培训范围,面向企业和社会,依照有关法规举办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类培训。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

要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推广工作,明确安全科技的主攻方向,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强安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安全生产年鉴2006~2007.煤炭工业出版社

[2]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编委会.安全生产管理.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元月,第一版

篇5: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一、课程设置要求:每周一节(40-45分钟)。

二、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原则上根据安全工作计划、安全专项活动选定,主要围绕校园安全、交通安全教育、防溺水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食品卫生教育、防煤气中毒教育、学校文体活动安全教育、公共场合集会安全教育等专题选编。

三、安全教育课由校长直接管理,政教处统筹,班主任执行。

四、授课形式:可采取讲课、案例分析、分组讨论、行为模拟、演习、社会实践、专题讲座、专场报告等。

五、课程课时:使用各校课程计划的专题教育课时。

六、课程管理:由学校教导处统一安排,并列入班级课程表中。

七、课程教学效果检测与评估:采用调查问卷形式、平时学生安全行为表现等。

八、各学校实行“每周一课”安全教育制度要做到四有:即有课程表、有具体授课内容、有授课记录、有课后效果总结。

九、将课堂授课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将长期性专题与季节性专题相结合,将理论说教课与实践体验相结合,将普遍问题与本地、本校的实际、校园周边环境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特点相结合。

十、将实行学校“每周一课”安全教育制度列入对学校安全工作考评内容。

十一、学校实行“每周一课”安全教育制度是建设平安校园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学校校长要高度重视,要长期执行并不断总结经验,让“每周一课”安全教育真正发挥重要、有效的作用。

篇6:为了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管理

一、工作目标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通过全面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严厉打击群租房屋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管理与疏导服务并重,坚持强化责任、综合治理,严格落实部门责任,统筹整合管理资源力量,形成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以XX同志为组长,XX同志、XX同志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各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监管科,具体负责部门协调和工作部署、指导、督查,以及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分析和统计通报。办公室主任由XX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XX同志、XX同志兼任。

三、工作重点 一是群租房(群租房是指出租住房供他人集中居住,出租居室5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5个以上的房屋)租赁价格行为和相关经营行为的整治,依法查处房屋中介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和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是开展无照经营清理,着重查处从事房屋中介和利用群租房从事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是强化对房屋租赁相关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进行公示。

四、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县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细化措施,强化督促、指导、检查工作。各分局要结合辖区实际,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认真研究整治措施,针对性地开展无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分局要组织开展全面的摸底排查,建立群租房屋无照经营监管台账,包括本辖区内群租房主体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抄告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等情况。

(二)集中整治。各分局要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法定职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群租房屋无照经营比较集中的区域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有步骤、有重点的治理;

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群租房屋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对涉及许可的群租房屋无照经营行为,要依职能抄告相关部门;

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和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建立长效。各分局要在全面开展群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整治情况进行理性分析,找出薄弱环节,要着眼于标本兼治,着力于惩防并举,着手于疏堵结合,注重把抽查检查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把预防、查办与引导转化结合起来,把规范市场、保障民生与促进发展结合起来。要探索基层长效监管和联动机制,推动整治行动的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忧患意识,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狠抓无照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措施落实。各分局要细化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专项整治的范围,加大对利用群租房从事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从严查处,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部门联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强化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抄告、反馈,形成有效监管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效果。

(四)加强信息报送。一是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建立周报制度,请各分局及时梳理反映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及重大隐患。二是按时报送统计报表,请各分局于每月25日前报送《群租房整治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群租房隐患排查整治与执法处罚情况统计表》(附件2)。三是做好工作小结,请将专项整治工作小结分别于2020年3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报送。所需上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综合监管科梅雨萌内网邮箱。

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困难或问题,应及时上报属地政府和县局协调解决。

附件:1.群租房整治情况登记表 2.群租房隐患排查整治与执法处罚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分局群租房屋整治情况登记表 序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门头店招 详细经营地址 主要经营范围 无照经营原因 价格违法行为 已采取何种措施 备注 一般性无照 无许可审批 有证无照 其他 收费未公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和囤积居奇 附件2 群租房隐患排查整治与执法处罚情况统计表 分局 行业领域 发现整改突出问题 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执法处罚 联合惩戒失信企业(家)无照 经营(个)超范围经营(个)价格 违法(个)排查(户)责令改正(项)已改(项)立案查处(家)结案(家)停产整顿(家)暂扣吊销 证照企业(家)罚没 金额(万元)追究 刑事 责任(人)群租房 审核人:

填报时间:

篇7:为了加强科室管理

为了加强科室管理,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使医务科的各项工作能更好地为临床一线服务。根据《医院员工手册》及相关岗位工作职责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医务科员工工作考核方案如下:

篇8:浅析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近年来, 随着煤炭开采技术的不断进步, 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有了很大改善, 事故频发率大大下降。但是煤炭开采规模的不断扩大, 导致矿井事故向大型化发展, 因此, 企业对安全生产问题也越来越重视。不断改进开采技术是从硬件方面实现安全生产, 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是从软件方面实现安全生产。因此, 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才能有效预防矿井事故的发生, 才能确保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 企业才能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1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安全生产的目标主要包括:a) 杜绝工亡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b) 重伤、二级非伤亡事故不超过企业下达的指标;c) 减少轻伤率;d) 杜绝重大瓦斯、顶板、煤尘、火灾、水灾、机电运输事故;e) 实现矿井动态达标;f) 隐患闭合率达到100%、“三违”教育率达到100%, 持证上岗率达到100%;g) 杜绝重大经济损失的非伤亡事故发生。

2 主要措施

2.1 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管理突出以人为本

a) 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体系, 以岗前培训、操作技能培训、专业知识培训为主线, 采取全矿统培、区队自培、专家授课、领导授课、中层干部授课、个人自学等教育培训方式, 重点强化对特殊工种、区队班队长及管理人员的培训, 不断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基本功, 建立完善的培训档案和考核办法;b) 新员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 方准入井上岗实习作业, 上岗三四个月后, 再进行一次考试;c) 及时安排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资格证和特殊工种证的培训和复训, 确保特殊工种和管理人员100%持证上岗;同时按计划进行一般工种的培训办证, 确保一般工种100%持证上岗;d) 实行月度培训制度, 每月由矿培训部门组织各业务科室按业务分工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讲课, 或请专业技术人员、各级领导、外聘专家、有经验的技术工人等进行讲课, 学习后进行考试;e) 执行新开工工程施工前贯彻学习《作业规程》及有关措施签名、考试制度;f) 建立矿、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机制, 强力推进区队自培。

2.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安全责任

2.2.1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矿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 会议总结矿前段安全工作, 结合上月办公会议纪要, 制定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措施, 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2.2.2 执行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隐患闭合管理制度

安全副矿长、安检科长负责组织每旬逢6日的全面安全大检查;总工程师、通防科长负责组织每旬逢9日的“一通三防”专项检查;机电副矿长、机电科科长负责组织每旬逢3日的机电运输专项检查;生产副矿长、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组织每月不低于2次工程质量达标检查;总工程师、地测科长每月组织一次防治水检查;安检科还要不定期组织突击性安全检查, 负责组织安全督察小分队每日四点零点查隐患、反“三违”活动。在各类检查中, 因没有检查到位而出现事故的, 追究检查人员的检查责任, 视事故情况, 分别给予罚款、降职处分, 严重的给予免职处分[1]。

2.2.3 建立健全外委工程安全监管制度

对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开工以前必须签订安全合同, 并按照管理规定到财务科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安检科统一制定对外委单位的安全奖罚考核细则, 按照考核细则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处罚款超过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时, 外委工程项目部必须按以上标准重新缴纳风险抵押金, 否则, 矿安全检查部门有权停止其作业。安检科及业务科室要加强对外委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对检查出的问题, 实行专人负责监督落实整改。

2.2.4 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雷管打号制度, 实行放炮员一人一号制度, 严格落实火工品进矿、入出库、存放、领取、使用、回收等程序。井下火工品严禁升井, 确因生产需要升井, 必须由调度室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使用安全措施, 安检科、调度室、使用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全程参与使用过程监督, 并做好领用、使用、回收记录, 记录在企管科保留, 严格控制火工品流失, 参与人员负追溯连带责任。严格火工品使用签字制度, 按照火工品管理要求, 领取、使用、回收必须执行个人签字确认制度。

2.2.5 完善矿井消防管理制度

井上消防物资配备、管理制度由政工部负责 (保卫科给予配合) 。井下消防物资配备、管理制度由调度室负责。责任单位每月组织一次井上、下消防专项检查, 发现问题, 必须利用阳光管理系统下达隐患整改通知, 严格闭合管理。每年调度室要组织对井下进行一次火灾演习, 每季度政工部联合保卫科对地面进行一次火灾演习, 并要有规范的演习纪录档案资料。

2.3加强专职安检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作用

a) 坚决支持安检员按照煤矿有关规定认真行使安全监督的权力, 严格履行安全监督职责, 严厉惩处刁难和不支持安全监督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矿领导研究和安检科同意, 不得擅自处理安检员;b) 采用集中培训、个人自学、班前提问、月度业务技能考核等形式提高安检员业务素质和安全监督水平, 利用精细管理考核机制, 坚决淘汰思想僵化、监管水平低下不称职的安检员, 建立正常的安检员竟聘机制, 严格考核, 调动安检员主动提高业务素质的积极性, 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过硬, 作风优良, 纪律严明, 令行禁止的安检队伍;c) 建立由安检科主动管理, 纪检监察、基层监督、群众举报的安全监督反腐体系。严厉惩处贿赂安检员的行为并追究区队的管理责任, 严厉惩处安检员索贿、受贿和吃请的安全监督腐败行为, 增大安检人员监督腐败的风险度, 确保安检队伍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严抓细管;d) 实行安检员风险抵押, 矿与安检科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严格考核落实奖罚, 进一步强化安检员的责任心, 确保安全管理绩效。

2.4 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创优活动 营造安全管理氛围

a) 区队编制年度安全活动计划并报安检科, 计划突出每月活动的主题, 并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 安全活动围绕如何提高本队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综合素质进行;b) 基层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必须由安检科及科室包队人员到现场监督;c) 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竞赛活动, 提高职工干部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d) 开展“最佳班组、最佳个人”安全评选活动。根据安全绩效、工程质量、隐患整改、“三违”行为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e)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开展阶段性安全竞赛活动, 各业务科室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各项安全活动必须有计划、有考核、有奖惩。

3 建立煤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除了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外, 还应建立煤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借助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对隐患排查、三违管理、事故管理、一通三防、应急救援管理等各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跟踪管理。同时, 系统具有:a) 强大的数据分析功能, 能对数据进行各类查询、分析;b) 预警功能, 系统能按要求对隐患、三违、事故、干部下井等进行预警;c) 管理功能, 能根据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对相应人员进行管理, 能按要求把相应信息传送给相关人员督促其执行[2]。

4 结语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还需根据不同煤矿的自身特点, 建立相应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不断规范安全管理制度, 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预警能力, 实现煤矿安全、高效和高产。

摘要:通过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目标, 提出加强和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些措施。同时, 指出建立煤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提高煤矿安全数据处理能力、管理能力和预警能力, 实现资源共享。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措施,安全信息系统

参考文献

[1]李刚.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建设本安型矿井[J].煤炭企业管理, 2004 (9)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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