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爱国的议论文

关键词: 己任 议论文 长河 祖国

关于爱国的议论文(共5篇)

篇1:关于爱国的议论文

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议.txt爱空空情空空,自己流浪在街中;人空空钱空空,单身苦命在打工;事空空业空空,想来想去就发疯;碗空空盆空空,生活所迫不轻松。总之,四大皆空!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议 案

黄政〔2007〕65号

州人大常委会:

为切实保障我州电网的安全运行,维持正常供电秩序,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电源,进一步保护好电力设施,有效遏制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拟了《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送审稿)》,现提请审议,并列入2008年黄南藏族自治州立法计划。

附:

1、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立法时间安排意见

2、《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送审稿)

3、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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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长: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的立法时间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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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立法进度建议安排如下:

1、2007年11月,州经贸委向州政府提出提请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条例》提案的请示, 列为黄南州2008年立法计划。2、2007年12月,根据立法机关批准的立法计划,州经贸委会同黄化供电公司深入现场,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一手资料,为起草条例奠定基础。进行调研资料的整理、分类,完成《条例》(送审稿)的起草工作。3、2008年4月前,配合州立法机关对《条例》(草案)进行调研、论证、修改等工作。5、2008年6月前,力争《条例》提交的州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配合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论证、修改等工作。6、2008年底前:力争《条例》提交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 ? ? ? ?

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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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保证电力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地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正常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境内已建或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设立由政府和电力管理、公安、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措施的落实;

三、监督和检查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工作;

四、定期分析电力设施保护情况,研究制定对策,总结推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验。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实施;

二、在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告应当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区界、地段上设立安全保护标志;

三、会同电力企业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培训护线员,健全护线管理责任制;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治安、刑事案件;

五、协调、疏导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安全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属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将电力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不得在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内规划或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州、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或规划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时,应会同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相关电力企业的意见后审查批准。

第八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和砍伐林木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第九条 电力设施建设和产权单位进行项目建设和设施维护时,作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阻碍施工或者作业。因作业对建筑物、林木或者农作物等造成损失的,电力设施建设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其所有者一次性补偿。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无理补偿要求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及抢栽抢种的林木、农作物等不予补偿。

第十条 对已征用的电力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种植任何植物。经批准在林地上砍伐出的输电线路走廊内,确需种植低矮树木及植物的,应当与电力线路产权单位订立的种植协议,未订立书面协议的不得擅自种植。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需要迁移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电力企业应当与其协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及其他公共工程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第十二条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时,使其距离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安全距离的,其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三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输电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移动或损害发电、变电、调度、通讯、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及其标志物;

三、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征用的土地,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扰乱正常施工,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四、擅自攀登或跨越电力设施保护围墙、防护遮栏、杆塔、变压器平台及相关辅助设施,移动、拆卸电杆拉线杆和拉线;

五、无电力工程有关施工资质或无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进行施工和作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灌溉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10-35千伏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二、110-330千伏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三、750千伏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5米。

在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灌溉、堆放有害化学物品等活动时,不得损毁、封堵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设施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应当负责修筑护坡进行加固;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六条?在10-35千伏电力设施周围300米;110-330千伏电力设施周围400米;750千伏电力设施周围500米;15万千瓦以下水电厂电力设施周围300米;15万千瓦以上水电厂电力设施周围400米等处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在上述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手续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第十七条 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和集会应当远离架空电力线路,需要架设临时线路和设施的,应当前往当地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所在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三、各类机动车辆(含装载物)、机械或其他物品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自地面起其高度不符合穿越物体与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

四、其他线路需从架空电力线路下通过或交叉穿越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前款的作业事项需要电力企业提供协助时,电力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产生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秆植物。

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的树木,因高度凤偏后超出安全规定对电力线路可能造成危害的,所有者应当修剪或者砍伐,不予修剪或者砍伐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建设和产权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设施对地距离的技术标准,但不承担电力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农田翻整、填埋、铺垫或者自然因素导致供电设施对地距离减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外力因素或者突发性事件导致树木、构筑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紧急情况出现时,电力企业可以先行采取相关紧急避险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的危害,并尽快报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实施紧急避险措施后,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办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明,介绍信应当注明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需持其本人身份证明。收购单位不得回收来源不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时,应当存留出售单位的介绍信,记录出售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事故后,当事人及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对触电人实施救助,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会同电力管理、公安等部门派员赶赴现场,组织对受害人的抢救或者善后处理,并组成由司法技术和电力技术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和调查,出具《触电事故责任认定书》。

由于触电事故引起触电人伤残、死亡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或死亡原因的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因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电力设施触电事故的,电力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或电力行业安全标准操作的;

二、电力调度失误的。

第二十六条 因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之一造成本人或他人触电事故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一、擅自迁移、更动、操作、攀爬运行中的电力设施;

二、私拉乱接、私设电网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用电行为;

三、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爆破、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品、种植高杆植物等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向电力设施射击、撞击或抛掷物体等行为;

五、在电力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攀附农作物、悬挂物体等行为;

六、在电力杆塔上擅自架设广播线、通讯线、闭路线等线路的行为;

七、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的行为;

九、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所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行为人使用或操作自身用电设施或擅自使用、操作、盗窃、损坏他人用电设施造成本人或他人触电事故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自身或他人触电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州、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的执法行为,协调电力执法过程中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认真履行电力设施保护的职责。

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在已征用的电力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内种植各类植物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电力企业和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各类禁止性行为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电力企业和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办理用电手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电力企业和他人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三、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权谋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由其单位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 ? ? ? ? ? ?

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

一、立法的必要性

电力设施是电力的载体,是保障电力为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服务的物质基础。由于电能产供销一次完成的特殊性质,电力设施一旦遭到破坏或盗窃,不仅影响电网安全和电力企业的利益,而且给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多年来,我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企业、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

(1)我州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的情况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2006年黄南电网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141起,被盗线路累计18.9199万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28.1万元。其中拆毁塔材、盗割导线、盗窃电力建设物资、器材等案件比例较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造成停电、火灾、人身伤亡事故多起。有些地区不法分子屡屡作案、手段恶劣、气焰嚣张,甚至用炸药炸毁高压电线铁塔,几十公里的电力线路被盗割一空,电力设施遭到严重破坏。

(2)损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爆破采石、移动拆卸电杆拉线、吊装、取土、私拉乱接、抛掷物品等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倒塔、倒杆、断线、短路跳闸、损毁设备、电力设施基础松动等情况经常发生,严重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3)危害电力设施的问题突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和种植树木时,不履行审批手续,随意跨越电力设施保护区,使其建设工程不符合安全距离或与电力设施直接接触,引发停电、人身伤亡等事故。(4)阻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行为时有发生,林木砍伐、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补偿费用不能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当事人漫天要价,随意提高法定补偿标准,达不到要求,就阻碍正常施工。同时,抢栽抢种现象严重,并强行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上述盗窃、破坏、损害和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电网安全运行和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制约了地方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扰乱了供电秩序,危及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保证电网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将有利于解决制约黄南州电力发展的主要问题,将为黄南州电力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立法的背景及依据

随着《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其他配套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电力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以《电力法》为龙头的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电力法制的完善对全国电力工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保障和规范作用,切实维护了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现行的电力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早,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的营运和管理模式,不能解决电力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如:在供用电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盗窃电力设施、用户违章用电、拖欠电费等不规范行为,给供电企业造成了损失,也带来了电网运行的安全隐患。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国家现有的电力法律、法规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便操作,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补充,从而依法解决供用电双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供用电市场秩序。因此,在国家立法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补充和完善。既可保障和促进电力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也为完善地方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了有益的立法经验。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电力立法,并加快了电力立法的速度,2005年制定颁布了《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今年又制定颁布了《青海省供用电条例》,标志着青海省电网企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已逐步形成。但由于已有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较强,操作上没有具体的规定,给执行造成难度。为此,在黄南州第十三届人大会议上,代表联合提名,建议出台地方电力法规,以保证黄南州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网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此建议得到了州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并将此作为州第十三届人大会议的立法提案,纳入州人大立法计划。

制定《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青海省供用电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行政规章

三、起草过程

2007年9月,州经贸委在深入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现场的基础上,起草了《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送审稿)》。之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我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际,对《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送审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调整,形成现在的送审稿。

四、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建立保护电力设施的群防群治机制。由于电力设施分布点多、线长、面广,州、县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难度较大。加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社会各方面的系统工程,仅靠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力量难以到达预期效果,只有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有效地保护电力设施。因此,为保护电力设施,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送审稿》第三条规定,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设立由政府和电力管理、公安、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送审稿》第五条规定,州、县电力管理部门应会同电力企业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培训护线员,健全护线管理责任制。

(二)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针对电力行政执法监管职能不到位,协调难度大,案件查处率低的情况,《送审稿》明确了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送审稿》第五条规定,州、县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实施;在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告应当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区界、地段上设立安全保护标志;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治安、刑事案件;协调、疏导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安全问题。

(三)关于对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界定和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特殊规定。为确保电网正常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治各类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发生。《送审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界定了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为防止引发停电、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发生,《送审稿》第十八条对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架空电力线路下进行施工作业或者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电力线路运行安全的活动,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

(四)关于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收购和出售。为封堵销赃渠道,规范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收购行为,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送审稿》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登记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出售人或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其出售物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规格等。

(五)关于奖励制度。为调动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将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企业和群众共同参与的保护电力设施的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作用,深入持久地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送审稿》第六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属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六)关于电力设施上触电事故的处理。电力设施上触电事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长期以来,电力设施上发生的触电事故处于无人管的状况,无责任认定部门,无论谁的责任,当事人都要供电企业承担责任,有的甚至无理取闹,直接影响电力企业正常生产。为此,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伤害事故的规定,《送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事故后,当事人及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对触电人实施救助,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会同电力管理、公安等部门派员赶赴现场,组织对受害人的抢救或者善后处理,并组成由司法技术和电力技术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和调查,出具《触电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时,《送审稿》还合理界定了触电事故的责任和免责条款。

(七)关于法律责任。《送审稿》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危害电力设施的各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收入状况,对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区分了个人和单位的责任程度。对《送审稿》中未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篇2:关于爱国的议论文

关于做好党的十八大期间信访工作会议纪要

时 间:2012年11月1日13:00 地 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主 持:经理邬素艳 参加人员:

经理邬素艳,副经理王玉敏、沈小军,各部室主要负责人殷利军、赖萍、张志刚

会议内容:

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这是全党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举国关心,举世瞩目。当前,做好信访稳定工作是各部门在特殊形势下肩负的特殊任务和特殊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城管局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会议指出,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党的十八大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十八大期间分公司内部和全社会稳定。

会议强调:

1、深入排查,做到“四个彻底”。紧紧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问题、重点人员”四个重点,进行全方位、全覆盖排查,做到彻底排查、彻底化解,不留死角死面,不漏一人一事,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2、明确责任,强力推动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各岗位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及时化解排查出的各类信访隐患。

篇3:关于爱国主义课文的编选与教学

20世纪20年代, 我国处于山河已碎、民族将亡的危机境地, 教育界人士纷纷提出教育宗旨中应含有“国家主义”。著名教育杂志《中华教育界》曾刊出“国家主义”、“小学爱国教材”专号, 呼吁在中小学各科施行“国家主义教育”, 以求民族的独立、国家的统一。他们的主张对我们今天讨论《语文》教科书中是否需要爱国主义的题材, 如何教学爱国主义的题材的课文很有启发, 也可以借此来看《狼牙山五壮士》该不该从《语文》教科书中删除, 教学时该不该曲解。

一.20世纪20年代关于爱国主义题材课文的编选与教学的讨论

(一) 需不需要爱国主义教育

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的国力已衰弱到极点, “外人对我, 视若犬豕, 侵凌不已”, 所以觉醒的教育家们主张实行“国家主义”也就是爱国主义的教育, “其目的在谋国家之安全, 人群之幸福;或预防将来之被征服;或矫正其现在之被蹂躏, 且抵抗其他一切民族之蚕食鲸吞”。那么, 各科“课程标准及训育目标, 合于爱国者取, 不合于爱国者去”, 甚至主张教师要像宣传宗教那样宣传爱国。他们不仅大力宣传, 而且对与此相关的当时颇流行的三种论调提出了批评:

1. 教育独立派。

教育与政治关系到底怎样, 教育能否独立于政治?针对当时一些人主张“教育独立”以与政治脱离的论调, 陈启天认为“此言似是而实非”, 似乎误解了“教育独立”的涵义, “教育独立之涵义, 如指教育应超脱教会、党派及政潮三者关系, 则为教育上应守之信条”。实际上教育不仅不可能超越政治, 而且与政治关系极为密切, 因为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国家职能或国家事业”, 是用来“训练国民, 发扬国性, 创造国运”的工具。

2. 国际主义派。

一些人认为, “爱国心为偏见之源, 为战争之母, 为国际同情之障碍”, 而提倡“国际同情”, 认为这才是“世界和平之根核, 人道主义之保障”;力避“国家情操”, 认为既然有所爱, 就有所不爱, 于是“差别生, 厚薄分, 隔阂起, 而战争不可避免矣”。余家菊认为这种貌似“兼爱”的思想, 其实是“舍己为人”、“舍近求远”的“国际奴情”, 于情于理都不合。“若爱我之国以及人之国, 保我之国以保人之国, 其事甚顺, 于义甚贯, 爱国教育又何尝必须仇视他国哉?”况且别国先对我们实施侵略, 我们的反抗也是正当防卫, 义所当然。“平情之论, 必当责其侵略而不当责我之仇视也。”这种“国际奴情”主义的教育, 在1925年“五卅惨案”中英国人血腥屠我同胞时被彻底击破。

3. 自由生长派。

一些人认为, “儿童之理性未发达, 不能了解爱国之必要;儿童之社会意识暧昧, 不明国家与个己之关系, 爱国情操未曾发生”, 况且“教育的要义在使儿童自由发育, 不可将成人的意见硬行灌输, 只宜教以思辨考察以求能力之发育, 精神之长进。”余家菊认为, 教育当然要注意儿童的经验, 但是儿童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 一无凭借的, 脱离实际内容的纯粹形式陶冶的教育, 只存在于卢梭的教育小说《爱弥儿》之中。儿童有能力、有兴趣了解社会事实、成人之见, 如果一些人“国家观念不强, 意识淡薄, 就需要适当的教材”, “使其深悉国家与个己关系之密切, 以及个己不尽责时国家所遭受之祸害, 与夫国家昌明后个己可享之福利”, 让他们感悟“国泰而后民康之义”与“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之理”。

(二) 语文教科书爱国主义题材的编选与教学

1. 爱国主义题材的编选

当时人们认为, 爱国主义须贯彻到各科, 语文学科理应分担, “国文科为一国精华之所萃, 学校教育之所需”, 但是爱国题材太广泛, “决不能穷竭其所有, 故仅可于表彰本国特色、激发爱国志气有关者, 择要导学”。像岳飞的《满江红》、文天祥的《正气歌》还有《荆轲列传》等, “皆能使顽夫兼懦夫立者”。有人专门从内容上作了强调, 认为题材要有六方面的特点: (1) 历史性, 给读者以“真实”的、“模范”的观念; (2) 具体性, 不要纯粹鼓吹理念、宣传主义, 应将其放在具体事例中; (3) 暗示性, 用客观的事实暗示, 不用主观的话语灌输; (4) 潜化性, 在休闲式的教育中, 陶冶性情, 涵养美德; (5) 传奇性, 情节曲折生动; (6) 理想性, 要含有未来的希望。有人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来谈爱国题材的选择标准, 认为形式方面要注意四点: (1) 要有普及性, 不能用方言土语; (2) 要有吸引性, 要善于叙事、描写; (3) 要有优美性, 即文字要优美; (4) 要无外化性, 不要直译外文。内容方面也要注意四点: (1) 发扬国光, 宣扬我国的文明成就; (2) 要表彰国化, 宣传我国对他国文明的影响; (3) 要说明国势, 认清当前形势; (4) 要提醒国耻, 认识遭受的耻辱。总之, 要做到选文的内容与形式完美统一, 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要“文质兼美”。

2. 爱国主义题材的教学

(1) 教学内容要注意“文”、“道”结合

爱国主义题材课文的教学, 最容易上成政治课、历史课。作为《语文》教科书中的课文, 其教学内容必须兼顾内容和形式。一个老师在教《一个爱国的学生》时确立了这样的教学目标:“实质方面在使儿童知道爱国, 和怎样爱国, 并能养成儿童勇敢的精神。形式方面在使儿童知道记叙文的做法。”在实际的课堂教学时, 不仅有内容的讨论, 还有认字、写字、阅读、写作等活动。

(2) 解读方式要力避夸大和浪漫

吴俊升认为解读课文要防止民族夸大狂的暗示, 不能过分夸大自己民族的优越。他说德国法西斯就是试图以武力侵略他国, 把文化推行到世界, 这是一种“极端的国家主义”。另外, 也不能无中生有地添加一些不可能的情节, 拿今天的说法叫“革命浪漫主义”。如在表演《一个爱国的学生》时, 学生将课文第一段“从前某国有一个学生, 他很爱国, 并且很勇敢。他常说:‘凡是一个国民, 不能够替国家做一点事, 真是可耻的很!’他又说:‘贪生怕死的人皆是无用的人。’”改编成“这位爱国的学生, 独自在书斋里看书, 看见书上论及游民的害处, 他便立起来道:‘一个国民, 不能够替国家生利, 反来分利, 真是可耻得很!’说完, 向壁上挂钟一望, 见时间不早了, 随即提了书包往学校里去”。将第三段“有一天, 他在路上看见他的朋友买了许多外国货, 他很诚恳地对他朋友说‘我们应当买我们自己做的国货, 不应购买外国货。为什么把自家的钱送给人家呢?这岂不是利权外溢麽?’”改编成“一天, 他散学回家, 途中遇见一友人, 手中拿着许多外国货。他看见了, 便忠告他的朋友, 勿买外国货物, 并且把利弊说出, 那友人见他的态度很诚恳, 理由也很充足, 面孔上表现出一种惭愧的形状”。基于文本来添加情节, 所以这种诠释方式是合情合理的。

(3) 教学过程要注意“情”、“理”结合

爱国题材课文的教学, 最容易让学生群情激愤, 失去理智, 往往达不到真实的教学效果。一方面要注意教师人格的感化, 教师自己要有爱国热情, 然后启发诱导学生的爱国热情, 不要空喊口号、灌输教条, 因为“以身教者从, 以言教者违”。如一个老师讲《华人与狗不得入内》一文, 先自己到学校所在地南京的玄武湖畔, 查看外国人在我国的恶行。上课时他问学生, 每天黄昏时外国人扛着枪来湖边, 不顾行人, 任意放枪, 猎取湖中的野禽, 问:“诸生以为如何?”学生答:“我们的湖地, 外国人来此糟蹋, 诚属可恶!”老师又问, 假如有一座在我国建造的大观园, 外国人都能游览, 唯独中国人不得入内, “诸生又以为如何?”学生答“岂有此理?恐无其事”, 纷纷要求老师讲解, 老师让学生看《华人与狗不得入内》, 学生看后议论纷纷:“外国人真可恶……我国人真无用……”“外国人对我们太不平等!”老师接着问:外国人不平等的事太多, 此外还有哪些种种不平等的条约?老师先述大概, 再让学生看参考书, 自己提出问题。另一方面要注意学生的理性认识。他们认为在情感与理智方面, 与其诉诸儿童的情感, 不如诉诸儿童的理智, 因为诉诸情感“徒使儿童激于一时的愤慨, 不知道爱国之所以然”, 造成的结果是盲目的仇外, 而非理智的爱国。

(4) 教学方法要注意灵活多样

除了前面提到的在师生问答中启发诱导外, 当时还特别强调学生的体验, 一般会在深究课文内容之后, 把课文谱成歌曲让学生吟唱, 或者和学生一起把课文改变成剧本让学生表演。那位老师在教《一个爱国的学生》时, 在“阅览课文”“考查词句”“记录要项”“深究内容”之后安排了“设计表演”的环节, 和学生讨论依次分成“求学““从军”“凯旋”三幕, 确定25个同学演员, 选择几种简单道具, 然后实施表演, 最后师生评议。

了解了20世纪20年代关于爱国主义题材课文的编选与教学的讨论, 下面再来看21世纪初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删除与曲解问题就比较清楚了。

二.21世纪初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删除与曲解

(一) 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删除

1.从学习需要看不应该删除

上海版主编针对《狼牙山五壮士》过去一直入选《语文》教科书指出:“当初选择这篇文章是出于与时代接轨考虑的”, 删除这篇文章是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的”。言外之意当初入选是出于政治需要, 时过境迁, 现代社会自然就不需要了, 这是上文“教育独立派”观点的变相。新时代是需要新英雄, 但并不是要以忘记老英雄为前提。体艺明星, 为国争光, 固然是“英雄”, 他们的事迹入选《语文》教科书似也无可厚非;而革命先辈, 为国捐躯, 更是英雄, 拿鲁迅的话来说, 他们是“民族的脊梁”, 他们的精神是在民族历史发展中所凝聚的“国魂”, 他们的事迹被从《语文》教科书中删除, 则令人惊诧。虽然“狼牙山五壮士”实有其人, 但只要学习过《狼牙山五壮士》的人可能有一个共同的阅读经验, 那就是几乎已经不记得其中英雄的具体姓名, 但没有谁忘记那气壮山河的精神。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他们几个人几乎成了“无名英雄”, “没有什么比无名战士的纪念碑和墓园, 更能表现现代民族主义文化了”。他们成了我们这个民族的一个“想象共同体”, 成了民族精神得以延续的某种载体。

有人发出学习这篇课文“种下的是爱国主义, 还是崇尚暴力的仇恨?”的疑问, 有人认为鼓励为国捐躯, 是漠视个体生命存在的价值。这其实是上文所说“国际主义派”和新增的虚无的“人道主义派”的观点。今天不必宣扬仇恨, 以暴易暴, 或者认为个体在国家、民族中的价值可忽略不计、无须尊重, 因为这是帝国主义的侵略思维, 或极端的国家主义思想, 这些都是对爱国主义题材学习目的的误解。学习《狼牙山五壮士》并不是鼓动学生盲目、狂热的爱国情绪, 而主要是如上世纪20年代教育学者们所说的让学生懂得个体和国家的依存关系, 让他们感悟“国泰而后民康之义”与“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之理”。国力衰弱, 遭人侵凌, 国民被逼得无路可走、舍身跳崖, 生命不保, 哪来尊严?今天为什么有“可享之福利”, 而过去只能有所“遭受之祸害”?

2.从文本特点看不应该删除

爱国主义题材的作品, 如果是冰冷的事实陈述, 或抽象理论阐发, 是不宜作为《语文》教科书的课文的, 可归入历史、政治教科书。如果依照《语文》教科书“文质兼美”的选文标准来看《狼牙山五壮士》, 也是符合上文所规定的爱国主义题材的入选标准的。在内容方面,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 文本结尾处写英雄们喊出“打倒日本帝国主义!”“中国共产党万岁”的口号, 有加了一个“明亮的尾巴”的嫌疑;不过五壮士的身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士兵, 把他们逼入绝境的是日本侵略者。他们为了不投降受辱, 连生命都舍弃了, 这两句话语在今天看来可能是口号, 在当时情境中可能却是发自他们内心的呼号, 所以写出来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况且作者这样写可能是让文本更具“理想性”。就形式来说, 整篇文章情节叙述曲折、传奇, 场面描写细致、生动, 动作描写形象传神。有人认为文本场面描写不当, 充满了“血腥”、“暴力”。如果细读文本, 我们会发现作者的手法很高超, 主要从我方着手, 正面描写战争的场面, 并非从侧面详写敌人如何头破血流、皮开肉绽。我们之所以不把岳飞《满江红》中的“壮志饥餐胡虏肉, 笑谈渴饮匈奴血”看作是吃人, 不把文天祥《正气歌》中的“或为击贼笏, 逆竖头破裂”看作暴力, 不把《荆轲刺秦王》看作恐怖主义的暗杀,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作者的艺术手法的高超。从形式方面来看, 《狼牙山五壮士》具有上文所说的“传奇性”、“优美性”。

总之, 从学生的学习需要和文本特点来看, 将《狼牙山五壮士》从《语文》教科书中删除都不恰当。

(二) 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曲解

1.还原历史避免曲解

上海版主编认为这样的故事在上世纪70年代人的心中很容易产生共鸣:“在那时, 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 从小都受到革命英雄主义教育, 对这些战争题材的故事有较深刻了解, 甚至有些老师还亲身经历过, 所以, 在课堂上老师讲得动情, 学生听得也动心, 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言外之意是其不符合现代儿童的经验, 学生哪里能懂?既不利于儿童生长, 也不便于现在的教学。这是上文“自由生长派”观点的局部翻版, 我们不必重复当时人们对此的批驳。不过也提醒我们注意, 爱国主义题材课文在当下教学中所遭遇的困境, 确实随着时代不同, 学生的经验、价值观也不同。今天的儿童不再处在国家被人“视若犬豕, 侵凌不已”的时代, 不像20世纪20、30年代儿童那样只要环视现实就能感同身受, 也就是说现实与历史如出一辙, 与此不同的是, 今天的儿童对这样的作品容易产生隔膜, 进而曲解。要让学生能进入作品、正确地解读, 教学也必须回归历史情境:

(1) 只有回归历史情境, 才能让学生真正进入作品所描写的情境。这并不是主张学生在阅读文本前看电影《狼牙山五壮士》, 因为以画面的观看代替文本的阅读, 往往会限制学生的想象、思维, 也不利于培育学生的语感, 而是主张在阅读前学生自己通过相关资料的阅读, 了解1941年9月日军对晋察冀根据地进行大规模“扫荡”的历史和发生在葛振林等壮士身上的故事, 只有这样, 在阅读作品时才能做到设身处地、如临其境。

(2) 只有回归历史情境, 才能让学生对人物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如果以今天的某些标准, 往往会对爱国主义题材的课文作出不合理的价值判断。如一位教师在交代五壮士中的葛振林、宋学义因为被半山腰的树枝挂住而幸存下来, 经过群众帮助, 最终回到了部队的后事。话音未落, 马上有一个学生说:“他们两个运气真好, 这下可以享福了。”还有一个学生说:“这下他们可以乘坐宝马车了, 钱也用不完了。”这位老师只好讲现实中的葛振林后来参加了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 功勋卓越而没有居功自傲, 进而以讨论“做贡献要不要回报”的话题来对付。还有学生觉得这五个人实在是太笨了!认为“一个人最重要的是生命, 如果连生命都可以放弃, 那还有什么事做不到呢?所以我觉得他们跳崖实在算不上是一个良策。”这里无意对现在孩子的价值观和玄思臆想的思维方式所造成的这种对英雄献身精神的亵渎, 以及讨论“做贡献要不要回报”的话题本身的价值提出批评。虽然这位老师展示的只是两个教学片段, 我认为可能教师自己没有在课堂上真正讲解这段历史, 或者大而化之地交代了一下背景, 也没有让学生在课前自己了解这段历史。既然对历史无知, 必然会作出不当的判断。

2.立足文本避免曲解

文学文本是一个由不同层次和维面构成的“召唤结构”, 其中的语音、语义、句法、结构、意象、意境、情节等存在的未定性和空白点星罗棋布, 给读者预留了多处想象和联想的空间。只有读者对文本中的“未定”进行确定、“空白”进行填补之后, 才能称为作品。而在确定“未定”、填补“空白”时, 因为读者在认知结构、阅读动机、阅读方法、气质、性格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必然产生见仁见智、歧义百出的创造性阅读现象。创造性阅读又分两种:

(1) 确定文本内的“未定”、填补文本内的“空白”, 是立足文本的创造性阅读, 是真正的创造性阅读。《狼牙山五壮士》作为一个文学文本, 它的主题是未定的, 可以作多种多元解读, 说是揭露敌人的侵略行径可以, 宣扬对敌人的仇恨可以, 说是赞扬壮士们爱人民、爱民族情怀也可以, 说是赞扬反抗外侮、宁死不屈的民族精神也可以, 说是揭示个体与国家依存的道理也可以等等, 总之, 都是从文本生发的。那位老师在教学《狼牙山五壮士》时, 以为这篇文章的主题只可从两方面理解, 要么仇恨敌人, 要么爱人民、爱民族。既然仇恨不可取, 那么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启发诱导将学生的思考方向引到理解壮士们爱人民、爱民族情怀上, 造成了学生对文本的单一理解, 这其实是扼杀学生的创造性解读。有人赞扬这位老师的解读“是一个可贵的转向”, 他摒弃了“非此即彼的道德教条”, 其实这位老师恰恰心里含有“非此即彼的道德教条”, 认为课文只存在二元对立的主题, 而没有看到主题的多元性。而且, 在引导学生理解内容、主题时, 只顾情, 不顾理。另外, 《狼牙山五壮士》并非战争实录, 情节连接之间有许多空缺, 环境、人物描写方面有许多空白, 真正的创造性阅读是要我们运用想象和联想填补文本空白, 接受文本对我们的填补做出接受或否定, 然后再填补, 再接受或否定, 交替前行。只有在读者与文本的互动中, 才能产生出创造性的阅读成果。

(2) 在文本之外任意地确定“未定”、填补“空白”, 是脱离文本的创造性阅读, 或者叫“无中生有式的创造性阅读”。一位中学教师在上《孔乙己》时有学生问:丁举人把孔乙己打成这样, 他为什么不去告状?这位老师启发学生争辩孔乙己如何去状告丁举人, 结果还打赢了官司, 并最终做了官。这其实是一种“无中生有式的创造性阅读”。在上《狼牙山五壮士》的课堂上一位学生指出:“我觉得他们跳崖实在算不上是一个良策。”老师问“那么, 当时五壮士还有比跳崖更好的选择吗?”学生答:“我认为还是有的, 他们可以假装投降, 然后找机会逃跑, 找到部队, 再去杀敌……”一位老师在讲述五壮士跳下悬崖后, 当原本想来活捉五壮士的敌人“发觉五壮士的确是从万丈悬崖上跳下去的时候, 他们没有放一枪, 没有放一炮, 而是集合部队, 列队向五壮士跳崖处, 低头, 庄严地行了三个日本军礼”是因为“五壮士宁死不屈的精神彻底征服了疯狂的鬼子”, “他们一定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他们不相信世界上会有这样视死如归的军人;当鬼子听到悬崖边传来五壮士‘打倒日本帝国主义, 中国共产党万岁’壮烈豪迈的口号声时, 他们的心里一定在发抖, 在发颤, 他们一定不相信自己的耳朵, 他们不敢相信, 世界上会有这样宁死不屈的军人”。这在填补文本之外的空白的阅读, 也是一种“无中生有式的创造性阅读”。文本所描写的情境、人物的性格特点以及情节的发展决定了决不可能发生假装投降、借机逃跑的情节;更不可能发生敌人对五壮士生敬意、敬军礼的情节。可能有人反驳说据有人回忆, 敬礼一事, 确实存在。我想这无非是“民族夸大狂”心理和“革命浪漫主义”情怀在作祟。

篇4:关于中国的爱国主义

在中国广袤的大地上旅行,映入眼帘的人与事纷繁复杂,既彼此否定,又相互呼应;既彼此矛盾,又相互依存。对长期居住在海外的多数人而言,种种现象摄入脑海之后,思维里会产生一种梳理不清的“中国结”。

在几乎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看到十分醒目的支持四川地震灾区的标语,“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让人随时随地都能感受到这个社会的爱心、同情心和众志成城。又比如北京奥运即将来临,全国各地的公共安全机构想必都是严阵以待,为的是确保在安全问题上万无一失。可是,在车水马龙的街道上行走,最大的感受就是名副其实的危机四伏,所有车辆都在人行道上疯狂地你争我抢。若在这个时候还谈“以人为本”,听起来就会非常讽刺。

在具有全局意义的重大事务上,或者只要政府高度重视,并且下决心要把某件事做好,整个中国社会就会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和高效率。仅在一年之前,从上海至安徽的铁路,沿途大大小小的车站还显得破旧和脏乱,但就在转眼之间,多数车站竟然都完全变了一个模样,并且管理得井井有条。给人的感觉是,凡是政府支持的建设项目,都有一股神奇的力量在发生作用,真叫人惊叹不已。

每个中国人都为自己的国家感到骄傲和自豪,爱国热情发乎内心,绝对毋庸置疑。在维护民族荣誉、国家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在面对内忧外患的时刻,中国民众都能自发地站在一起,表现出空前的团结。在西方媒体妖魔化中国的时候,在举办北京奥运会的问题上,绝大多数民众都毫无保留地袒露炽热的爱国情怀,甚至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

可是,在平常的生活中,也很容易发现一种现象,那就是很多人其实并不知道如何好好地爱国。长期以来,无论是官员还是平民百姓,特别是在教科书上,“爱国主义”的主要内容就是同仇敌忾和一致对外。至于同胞之间的相亲相爱和相互扶持,对国土和家园的珍视与爱惜,似乎都不在爱国的范畴之内。

坐在火车上,透过窗口向外眺望,赏心悦目的湖光山色与田园风光尽收眼底,让人禁不住惊叹于神州大地的壮美和博大。但是,在此同时,污染的河流、成堆的垃圾以及被工业废料包围的城镇,一幕接一幕地从视野中飞逝而过,让人感到惋惜和痛心。假若还是这么不爱惜、不爱护自己的家园,还是过度地滥用土地,那壮美的山河总会有一天变得面目可憎。

在浦东陆家嘴高楼大厦之间信步徜徉,感觉比新加坡莱佛士金融区还要气派和时尚。仅仅十来年的工夫,这块原本是农田的土地摇身一变,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中引以为傲的典范和橱窗,难怪有些西方人心生妒忌和害怕。可是,就在暗自为上海感到骄傲之时,一位擦身而过的男性白领,竟然毫不顾忌地将口中脏物吐在光洁的地面上。

所谓爱国,首先要爱自己生活的土地,爱自己的同胞,还要遵守和维护共同的秩序。可是,对很多中国民众来说,好像只有当外力来袭时,才能够激发出爱国的意识和行动,其他时候都没有必要爱国。四川大地震之后,整个中国变成了爱的海洋,血浓于水的手足之情感人至深。

篇5:关于树立爱国主义企业形象的探讨

一、树立爱国主义企业形象的意义

1、扩大企业影响

企业经济收益和财富创造力的增长和稳定性, 很大程度要受到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影响, 企业要长远发展就需要有爱国主义精神, 承担起社会责任。爱国主义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是最容易引起公众共鸣的主题。比如, 我国历史上的许多民族英雄之所以直到现在仍备受民众敬仰、推崇, 是因为他们都是为了维护祖国利益而不惜抛头颅、洒热血的爱国主义志士。今天, 具有爱国主义形象的企业同样会引起公众的共鸣, 同样会打动人心, 受社会敬仰, 扩大企业影响, 有利于本企业的知名度提升, 有利于得到政府在形象上以及政策上的扶持。

2、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

美国的玛丽·凯化妆品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化妆品公司之一, 年销售额达3亿美元, 它的创办人玛丽·凯认为“一个经理必须使自己的人员有自豪感, 不管他们干哪种工作, 商人、装配线上的工人、推销员、档案管理员以及经理人员都要有自豪感, 都要为自己的工作而感到自豪”。这种自豪感首先来自于对自己祖国的自豪感。一个不爱自己国家的人是不可能对自己的工作感到自豪的。因此, 她亲自向职工发表数百次充满爱国激情的演说, 在公司集会上挥舞国旗, 而且乐此不疲, 认为即使天天如此也不过分。由此可见, 把爱国主义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主题, 还会产生另一种良性效应, 就是可以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爱祖国和爱企业是统一的, 很难想象一个不爱自已祖国的人会爱自已的企业。把爱国主义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主题, 就可以让企业职工在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过程中, 不断增强振兴自已企业的自豪感和责任感, 不断增强对本企业的感情, 从而增强整个企业的内部凝聚力。

3、推动社会道德建设。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企业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树立爱国主义的企业形象, 可以改变公众心中“无商不奸”的传统观念, 建立社会主义公平竞争、文明经营、统一有序的大市场。企业的爱国主义形象、企业家的报国之志、企业职工的爱岗敬业, 是企业信誉的保证, 有利于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促进社会风气的净化, 推动社会道德建设。

二、树立爱国主义企业形象的途径

考察一个公司的企业形象, 可以洞察文化的系统概貌和整体水平, 也可以评估它在市场竞争中的真正实力。一个企业良好的形象主要表现在:企业环境形象、产品形象、领导和员工的形象。企业可以从这四个方面树立爱国主义的企业形象。

1、树立爱国主义的企业环境形象。

企业环境是企业文化最基本的反映。建设优美的企业环境, 营造爱国爱企的工作氛围是塑造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厂区、生活区、办公设施、生产车间、产品、现场管理、生产服务等都是企业形象的窗口, 都可以融入爱国爱企的宣传, 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 企业可以精心设计厂区的布局, 严格管理厂区的环境和秩序, 不断提高企业的净化、绿化、美化水平, 努力创造优美高雅的企业文化环境, 寓爱国主义于企业环境建设之中, 陶冶职工情操, 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为企业增光添彩。

2、树立爱国主义的产品形象。

从营销角度看, 易车网华南大区主编、商业运营总监赵琪认为“对于企业而言, 如果想在民族主义上做文章, 关键还得看产品, 只有企业产品与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有非常切合的关联时, 爱国牌才可以打, 否则只能是缘木求鱼”。产品形象是企业形象的综合体现和缩影。在现代企业制度中, 企业生存发展的出路往往取决于企业产品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的好坏。企业要提供优质产品形象, 就要把质量视为企业的生命。产品的好坏不仅是经济问题, 而且是关系到企业声誉、国家发展进步的政治问题, 是企业文化最直接的反映。抓好产品形象这个重点, 就能带动其他形象的同步提高。要把抓产品形象渗透到质量管理体系当中去, 在干部职工中形成人人重视质量、个个严把质量关的良好风气。加强产品的对外宣传, 将爱国爱民、健康环保等理念融入产品设计、产品制造、产品宣传中。

3、树立爱国主义企业家形象。

企业家作为企业的领导者, 在企业形象塑造中起主导和示范作用, 也是塑造爱国主义企业形象的关键。企业家的作风是企业形象的重要标志, 有什么样的领导者, 就有什么样的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因此, 企业家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熟悉国家政策, 关心国家大事, 投身国家公益事业, 将自己塑造成具有高品位的文化素养和现代管理观念的爱国主义企业家。如李嘉诚捐赠1000万港元支持北京举办第11届亚洲运动会;四川省发生重大震灾后李嘉诚捐款达一亿三千万元人民币;北京大学100年校庆期间捐赠1000万美元支持新图书馆的建设;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中国馆捐赠人民币1亿元等, 展示了爱国主义企业家形象。

4、多途径进行企业职工的爱国主义教育。职工的整体形象

是企业内在素质的具体表现, 培养职工爱国爱企的精神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从而增强企业的向心力, 以职工良好的精神风貌, 赢得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企业的爱国主义教育, 就是要使职工爱厂如家, 成为企业的主人, 发挥主人翁精神。如加强职业培训与学习, 学习国家政策, 学习中国革命史和中共党史, 学习本企业艰苦创业发展史, 学习经济知识和业务知识, 了解企业面临的市场形势和热爱企业、忠于企业的要求;把爱国主义教育与企业发展的实际融合在一起, 把爱祖国和爱家乡、爱企业、爱岗位的教育结合起来, 使爱国主义教育形象化、具体化, 把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这个“大三爱”落实到爱企业、爱岗位、爱产品这个“小三爱”上, 以“小三爱”去体现“大三爱”;激发职工的爱国之志和爱企业之情, 还可以倡导和培育勤俭办企业、为国分忧、多作贡献之风, 把爱国主义教育放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之中, 培养企业职工的高度民族自尊、自信、自强精神;再比如组织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参观瞻仰纪念活动、影视片观看活动、建设成就展示活动、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形象设计活动、知识竞赛活动、征文活动、义务劳动等等, 在喜闻乐见的活动中, 使广大职工受到生动活泼的爱国主义教育。大庆油田建设了历史陈列馆作为爱国主义教肓的基地、企业形象展示的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曾在全区企业职工中举办“让爱国主义在企业中闪光”的演讲比赛, 来加强全区企业职工爱国主义教育。

三、树立爱国主义企业形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 企业树立爱国主义的企业形象,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不能仅立足于增强企业竞争力,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而应视为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否则企业易将树立爱国主义的企业形象流于表面, 把“爱国主义”当成做秀, 只是为搏取新闻关注, 反而会“过犹不及”。

最典型的例子是2007年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在军训时, 前来做演讲的爱国者公司总裁冯军多次要求学生一起呼喊“北理工, 爱国”、“大学生, 爱国”等口号, 当时不少学生认为, 爱国者公司的总裁要求学生呼喊“爱国”口号是“企业打着爱国的旗号宣传自己”, 变了味道。华旗与爱国者母子品牌一向力打“爱国牌”, 华旗的意思是要成为中华的旗帜, 宣称“抗日” (打败日本品牌) 、“反 (国际品牌) 围剿”, 其常用的标语有“从2009年起, 我们都是爱国者”、“我爱国, 我自信”, 颇具“爱国者”风格, 赞助播出《大国崛起》, 与《集结号》、《我的团长我的团》进行贴片广告合作, 发起“我的长征”活动, 聘请《集结号》的男主角张涵予为形象代言人, 成为奥运歌曲《Forever Friends》MV的联合出品人以便在MV画面中植入爱国者数码相机, 通过诸如此类的营销活动, 可谓用尽了各种树立爱国主义企业形象, 也确实使得爱国者品牌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建立了广泛的知名度。但是另一方面, 华旗缺乏产品支撑的品牌可持续发展能力却受到了广泛质疑, “重营销、轻产品”, 尤其是对产品质量的忽视, 最终导致爱国者陷入困境。

总之, 只有将树立爱国主义企业形象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 长期坚持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和参与社会建设, 才能真正将爱国主义融入企业文化之中, 真正树立爱国主义的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1]陈本立、寇从俊:论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EB/OL]http://www.hz4z.net/jyzx/%C2%DB%CE%C4%BF%E2/else/lun-wen02/14187.htm.

[2]互联网CEO:你们什么时候成为爱国企业家[EB/OL].http://forum.china.com.cn/viewthread.php-tid=84205#.

[3]叶小果:尴尬的“爱国者”营销.全景网, 2010-04-21.

[4]杨艳梅、郑艳丽、苏迪:浅析良好企业形象及其作用[J].中国林业经济, 2003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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