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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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共5篇)

篇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管一〔2007〕122号 【发布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2007-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07〕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2月份以来,各地认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开展了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进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四川、辽宁、广西、贵州等4省(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全国现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11799座。其中:已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6826座,占地下矿山总数的57.9%,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4973座,占地下矿山总数的42.1%(详见附表)。在全国32个统计单位中,河北、山西、辽宁、福建、广东、海南、青海、新疆等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已全部建立了机械通风系统。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矿山数不足地下矿山总数50%的地区有:重庆(3.9%)、陕西(4.9%)、甘肃(14%)、贵州(15.4%)、云南(19.9%)、黑龙江(27.1%)、北京(33.3%)、湖南(35.5%)、宁夏(36.4%)、四川(39.9%)、江西(39.9%)、河南(45%)、江苏(48.3%)。

今年1-4月份,全国共发生一起3人以上中毒窒息事故,同比减少4起,少死亡1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重大中毒窒息事故多发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显现了治理效果。

二、各地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一)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各地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除上海、天津和西藏外(上海、天津没有地下矿山),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制定了实施方案。其中:23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了单独的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山西、浙江、江西、海南、新疆等5省(区)将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整合到2007年非煤矿山整治方案中。大部分地区制定的实施方案目标明确,针对性、操作性较强。如重庆市成立专门的治理工作机构,在充分摸清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2007年9月底前所有地下矿山均实现机械通风的工作目标。同时,提出了完善通风系统硬件设施、管理系统、落实治理经费等具体要求;河北省在工作方案中的检查验收阶段,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检查验收表,统一检查验收标准,明确检查验收内容,量化检查验收结果,层层把关,层层负责;贵州省要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保障地下矿山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作业标准要求,坚决淘汰采用自然通风系统的生产工艺;山东省的治理工作目标,一是到2007年底前,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134家地下矿山必须全部建立;二是针对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矿井,加强局部通风,采掘工作面、带班区队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

(二)突出了专项治理的重点地区和对象。如安徽省将芜湖、池州、铜陵、宣城等井下矿山较多的地区列为整治的重点地区,将私营小型矿山作为整治的重点对象,强力推行地下矿山机械通风,把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混乱的矿井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治理。四川省在煤系矿山、甘洛铅锌矿区等重点矿区的安全监管中,将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作为主要工作来抓,督促企业强化通风管理,完善通风系统。130家煤系矿山安装了主扇风机,采掘工作面安装了局扇,实现了机械通风;辽宁省确定了私营、民营地下矿山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入手,确保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强制实施。

(三)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推进机械通风工作。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中,一些地区明确将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作为审核颁证的强制条件,为机械通风工作奠定了工作基础。山西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以来,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实行机械通风作为安全生产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省内576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下矿山企业全部具备了机械通风的条件。辽宁省要求省内的841家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扇,并形成通风系统,否则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开展了自查自纠和督查工作。各地组织企业对照规程等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此基础上,大部分省(区、市)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了督查。安徽省对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检查率达95%以上;广西壮族自治区11个市(地)安全监管局已完成了检查工作并报送了工作进展情况,共检查了272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占地下矿山总数的72.1%;广东省组织对首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并将地下矿山是否具备完善的通风系统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重庆市对彭水、北碚、梁平、大足等重点地区进行了专项督查;浙江省经过近两年的整治,投入整改资金1.3亿元,以是有否安装和实施机械通风等六项刚性指标为重点,整治关闭了161家、整合地下群采矿硐300多条,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条件明显得到改善;江苏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回头看”为契机,认真开展了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组织对徐州、连云港进行了专项督查;江西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组织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机构,对全省527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分期分批进行检验,目前已完成第一批53家。同时要求采用自然通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在2007年8月底以前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通风设计方案,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在督查中,对一些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依法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同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未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检查中发现的21家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山企业,实行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湖南省对4家存在机械通风管理混乱、通风不良等问题的企业下达了整改指令,对3家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限期整改。

三、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基层监管机构和人员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中有关机械通风的要求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未将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作为必要条件,错误地理解为靠自然通风和局部通风也符合规程要求,尺度不准、监管不严、力度不够。

(二)地区之间的进展还不平衡。已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需要整改的多数地下矿山相对集中在欠发达地区,云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等西部欠发达地区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地下矿山数量较多,工作难度大,专项治理任务繁重。

(三)部分地区行动迟缓、工作滞后。未按《通知》中对工作进度的要求,如期进入专项督查阶段,现仍停留在企业自查自纠阶段,不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四)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影响了治理质量。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点多面广,民营小企业多,多处于交通、通讯不便的欠发达地区。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匮乏,难以应对越来越专业和具体的监管工作需要,工作质量难以保障。

(五)部分地下矿山企业机械通风工作存在严重缺陷。主要集中在:

1.缺乏通风专业人员。多数小矿山缺乏通风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通风工,不能正确使用通风设备设施。通风设备安装位置不正确,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不完善,造成矿井通风系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规定,通风工作达不到要求。

2.缺乏警示标志。临时停工的巷道没有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盲巷或采空区没有及时封闭,人员进入后易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3.通风系统漏洞较多。部分矿山由于多年的无序采掘和采矿方法的不规范,造成采场通风困难,存在串联风或利用空区、废巷通风,即使安装了机械通风设施,也难以发挥作用。

4.缺少必要测风、测尘的检测手段。风质、风速、风量无检测依据,风机开停全凭经验、凭感觉,甚至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风机时开时停,或者从不运行,通风设施成了应付检查的摆设。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严格源头把关,提升管理水平,加强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确保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能够如期保质完成。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全部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井下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二)进一步补充完善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要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内容、实施步骤、时间表,将各个环节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地下矿山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地下矿山要挂牌督办,限期完成,确保工作不留死角,安全不留隐患。

(三)加大安全生产许可证督查工作力度。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又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地下矿山和通风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与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相结合。结合即将开展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行动,把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作为地下矿山的安全生产隐患,纳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中,加大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有关研究、设计单位的技术支撑作用,在检查过程中充分依靠有机械通风经验的专家和企业技术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达到有效防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目的。

(五)继续加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宣传贯彻力度。要强化私营、民营小型矿山企业负责人对矿井建立机械通风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坚决纠正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和习惯性违规违章等现象,防止因通风不良和施救不当而导致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文件精神,督促地下矿山企业按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用作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完善和安全运行的保障经费,从根本上消除地下矿山通风隐患。

(七)进一步加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监管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工作职责,做好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重大隐患登记建档、重点跟踪工作,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责任制。要定期对存在机械通风安全隐患的地下矿山企业进行督查,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报告地方政府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发生中毒窒息的地下矿井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关闭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安全隐患难以治理的矿山,如期完成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整体安全水平,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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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刻吸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下矿山通风是保证向井下连续输送必要数量的新鲜空气、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为矿工创造安全舒适工作环境的根本措施。矿井实行机械通风、合理设置通风构筑物、正确布置局部通风机及风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前提。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是杜绝中毒窒息事故的保证。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大力开展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在通风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窒息事故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地下矿山企业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中毒窒息以及因盲目施救导致死亡人数增加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把加强机械通风作为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部署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地下矿山企业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深入分析本地区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现状,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对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要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尤其要严肃查处中毒窒息事故,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地下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直接负责。要实行通风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将通风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并定期检查考核。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通风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通风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地下矿山企业必须设立通风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矿日常通风安全管理以及通风检测、粉尘测定工作。要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风、测尘仪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从事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和挡风墙等)操作及维护,以及从事井下防尘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切实加强机械通风工作。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正常生产情况下,主要通风机应连续运转。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实施相应停风应对措施。每台主要通风机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应设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要有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主要通风机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和测试的主要通风机,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工程及管理制度,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加强建设项目通风安全管理工作。采用坑探的地质勘探企业,必须编制勘探期间通风安全设计,按设计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方式和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基建时期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确保井下作业场所获得足够的新鲜风量,在矿井通风系统形成前严禁投入生产。

(五)强化通风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地下矿山企业要根据井下生产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要建立主要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文件、通风系统图、日常检查维修记录以及通风系统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隐患排查治理、通风管理安全措施投入、特殊工种培训考核等记录档案资料。通风管理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六)加大通风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地下矿山企业要对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运转及维护保养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检测情况,炸药库、机电硐室通风情况,通风构筑物的建筑和维护情况,采空区、废弃巷道密闭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和整改期限。发现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大通风安全投入。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安排通风安全工程、通风设备设施更新和技措专项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技术力量进行通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采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装备,提高通风系统的科技含量。

三、严防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一)加强废弃矿井的安全管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废弃矿井、采空区等有关情况进行彻底排查,建立档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属的资源枯竭矿井、废弃井巷等实施闭坑、封堵;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井进行验收,确保关闭到位。对关闭和废弃矿井井筒要封闭、填实,平整工业场地,四周设置明显的永久性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废弃矿井和矿洞。

(二)加强采掘工作面和独头巷道、采空区通风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严禁采用扩散通风的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杜绝漏风,降低阻力,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的风筒。人员进入掘进工作面、采场进行作业前,必须用仪器进行检测,确保风量和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通风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并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部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暂时或永久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上山、天井及独头巷道,应及时用栅栏封闭,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要重新进入,应先进行通风和空气成分分析,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采场回采完毕后,要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及时密闭。

(三)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爆破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按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进行爆破作业。起爆前应认真检查爆破作业地点的情况,确认作业通道和撤离路线安全畅通、爆破后能有效通风、现场其他人员已经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爆破后必须先开动局部通风机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经检测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前,要由技术人员认真检查作业面有无盲炮、支护是否破坏等情况。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要有足够可靠的消防用水;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硐室、机修硐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硐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各种油类必须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必须有严密的封盖;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变压器、电动设备等电器设备以及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材料,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新。新建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木质支护材料,生产矿井要逐步淘汰木质支护。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在井下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采暖。在井下进行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四、强化应急管理,严防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一)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地下矿山企业要制定停电、反风、中毒窒息、火灾事故等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要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建立健全井下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系统,井口和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并经常检查维护,及时更新。

(二)加强应急知识培训和现场应急演练。地下矿山企业要对所有下井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知识培训,使下井人员了解通风安全管理基本知识,了解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分布及防范措施,熟悉所在作业场所的逃生路线、基本救生逃生方法、事故处理措施,并定期组织现场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施救制度。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并强制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施救程序以及施救奖惩制度。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时,要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有关区域人员要迅速撤离;在救援队伍到达前,抢救人员要按照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进入危险区域必须佩戴防毒面具、自救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测空气质量、保持危险区域局部通风机正常开启;严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盲目施救。对不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等防护用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以及违章指挥盲目进行施救的要从严进行处罚,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制止盲目施救,没有造成事故伤亡人数增加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四)加强救援能力建设。各类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救援队伍签定救援协议。同时,要加强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先进的、专用的、特殊的救援装备。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有力、有效施救。

五、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履行“三同时”审查时,要依法依规对矿井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情况严格审查。凡新建地下矿山初步设计中没有设计机械通风系统的,掘进工作面以及无贯穿风流的回采工作面没有局部通风设计的,没有要求制定炮烟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专篇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没有按初步设计安装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等设备设施,或者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的,现场没有配备通风检测仪器仪表以及自救器等防护用品的,通风效果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均不予通过验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对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的地下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现场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查清辖区内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基本情况,督促企业完善通风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制定检查计划,突出检查重点,科学作出安排。要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通风管理机构、通风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管理情况,通风检测仪器和自救器的配备情况及检测记录,通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隐患整改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和职工应急演练及培训记录情况,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的地下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等。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薄弱环节、重大隐患等要重点跟踪,进行专项和定期督查。

(三)严格行政执法。对地下矿山企业通风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检测记录不完善,检测仪器和自救器配备不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严肃调查处理每一起中毒窒息事故,对通风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章指挥施救,以及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的有关责任人,要严厉追究责任。要监督指导地下矿山企业认真分析每起中毒窒息事故的技术和管理原因,及时修订相关作业规程和工作制度,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篇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一、总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

(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②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③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④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0.0024%。

⑤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2)风速传感器设置

①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②矿井主通风机房应设置风速和风压传感器,实现对全矿井总风量的动态监测。

2.开采高硫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3.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的动态监控。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

4.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测监控。

5.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

6.监测监控系统要具有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理、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六)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的功能。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应保证能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七)紧急避险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2.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设置在岩石坚硬稳固的地方。避灾硐室应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井下涌水进入,并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1周所需要的饮水、食品,配备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以及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安装供风、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

(八)压风自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按设计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的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在地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的空气压缩机,并建立压风供气系统。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气压缩机。

3.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灾变破坏。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气阀门。

(九)供水施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及灾变时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的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2.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供水。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十)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2.地面调度室至主提升机房、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主通风机房、避灾硐室(场所)、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应设有可靠的通信联络系统。

3.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4.采用无线通讯系统的地下矿山企业,通讯信号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采掘工作面。

三、使用管理

(十一)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要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十二)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通风工、区队长、班组长、当班安全员等应携带便携式检测仪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随机检测,对风速、风质等进行定期测定,发现和监测监控系统显示数值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校。

(十三)地下矿山企业应加强培训,确保入井人员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

(十四)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十五)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四、监督检查

(十六)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十七)地下矿山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十八)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应包括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无本规定要求内容的,负责组织安全专篇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批复。

(十九)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自规定要求期限开始,没有按要求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建设的,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通过验收和批复。

五、附

(二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篇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一〔200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全面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1.近年来,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类矿山企业共同努力下,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许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但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不正规、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水平低、基础管理薄弱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势在必行,以促使各类矿山企业逐步建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动态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对矿山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辨识、预控,最大限度地消除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有效降低事故总量,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加强标准化建设也是实现依法治安的必然要求,是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有效途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类矿山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2.总体思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本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加强标准化建设的技术支撑体系、考评体系、培训体系、奖励约束体系和信息交流体系,立足于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着力落实14个大元素和若干子元素,全面完成准备与策划、实施与运行、监督与评价、改进与提高的创建过程,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阶梯式推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风险,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全国100家以上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到2010年底,全国20%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70%以上的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到2011年底,全国60%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力争到2013年底,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

三、着力构建加强标准化建设的工作体系

4.建立技术支撑体系。一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标准化建设专家指导组,由参与标准起草的人员组成。统一编写与《规范》配套的标准化评分办法、宣贯辅导材料和相关资料;对全国标准化建设中的共性和导向性问题进行研究,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宣贯工作,为各地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专家指导组,指导本地区的标准化工作。二是建立技术支撑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有关单位为技术支撑机构,依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专家指导组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指导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考评的有关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并进行相应等级的评定。三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计算机软件,统一规范考评文件格式和内容,提高考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四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有专业技术力量的社会团体、科研院校、中介组织作为本地区标准化考评机构。考评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有一定数量适应矿山考评工作的专职人员。从事一、二级标准化等级考评的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认定,其它考评机构由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认定。具体认定工作程序和办法由各省结合实际制定并报总局备案。

5.建立考评标准体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定。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最后等级。尾矿库为非正常库的,必须经整改达到正常库标准后方可参评。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一、二级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各省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三级及以下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其中四、五级标准评定工作,可视具体情况由各省局授权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6.建立标准化培训体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托相关机构对各省局、中央管理的矿山企业相关人员,以及从事一、二、三级标准化考评的考评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各省局负责或委托相关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述以外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培训内容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进行。

7.建立激励约束体系。一是将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结合起来。各地可根据实际,逐步将标准化最低评定等级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到2013年底凡未达到最低标准化等级的,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2010年底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二是将标准化建设与相关经济政策结合起来。对于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含)的矿山企业,各地可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减少对其检查频率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标准化等级。三是实行统一公告制。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含)的企业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统一进行公告,其它等级的企业由各省局组织统一公告,以接受社会监督。

8.建立信息交流体系。一是建立工作方案备案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化工作方案,按照考评等级的职能划分,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局进行备案。从事三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必须经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同意,其他等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应经省局备案同意;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每年必须向认定其等级的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自评结果。二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省局每季度末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名单。三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通报交流标准化进展情况。

四、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程序

安全标准化等级采用企业自评和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程序如下: 9.企业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活动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并良好运行标准化系统6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应用评定软件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10.外部考评。企业按照自身类别和自评等级,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考评机构依据《规范》、相应评分办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考评,形成考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考评工作结束后,向企业提交标准化考评报告。企业自评与考评机构考评的等级不一致的,应以考评机构评定的等级为准。

11.等级认定。企业根据考评结果,向具有相应考评职能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12.发布公告。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已认定等级的企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向企业颁发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采用全国统一的式样(见附件)。

各省可根据实际,按照上述要求制定考评工作程序和办法。

五、工作要求

13.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类矿山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调查研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类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标准化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实施原则、创建步骤、评定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为正确执行《规范》提供思想保障,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序开展。

1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在全面摸清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全国标准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各工作具体目标。在此基础上,对辖区内企业按照经济性质、矿山种类、生产规模、开采工艺等分门别类进行排队,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有步骤地推进标准化工作。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选择本行政区域内3—5个不同类型的企业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搞好对试点单位的帮扶,组织专家为试点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及时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为试点单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15.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工作方向上把重点放在促进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上,推动中小矿山企业不断提升本质安全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在工作方法上把重点放在率先引导规模大、管理强的矿山企业达到相应标准化水平上,发挥大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对中小企业的帮扶作用;在工作实施上把重点放在加强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上,不能重考评、轻建设,重结果、轻过程。要注重工作实效,真抓实干,防止走形式、走过场、做表面文章;防止强调客观、强调困难,敷衍拖延,止步不前。

16.严格监管,加大投入。《规范》是强制性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强化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则,规范标准化考评机构行为,加大对考评机构工作过程的监督。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评机构和有关从业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罚,为标准化考评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要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各类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对于未按《规范》要求开展标准化的企业要及时纠正;对于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的企业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矿山企业集中物力、财力,加大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篇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金属非金属矿山几起较大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较大事故呈多发态势,截至4月底,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共发生较大事故23起、死亡96人,与去年同比分别上升9.5%和15.7%,特别是4月中下旬以来连续发生6起较大事故,造成24人死亡或下落不明。这6起事故分别是:

4月16日,山西忻州市繁峙县平型关铁矿有限公司由于地下采空区顶部矿柱及回填料塌陷,导致地面材料库房陷落,造成正在库房领料的3人下落不明。

4月19日,湖南衡阳市衡东县甘溪镇新泉村采石场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因山体塌方导致捡装石料的村民被埋,造成3人死亡。

4月21日,河北承德市丰宁金信钼业有限公司因相邻工作面爆破作业震动,导致斜井发生顶板冒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4月22日,山东烟台市蓬莱金鑫实业总公司庄沟子矿区由于地下不明采空区塌陷,导致尾矿库内大量水和泥砂经采空区流入基建井,造成井下作业的8人下落不明。

4月23日,云南昭通地区彝良县龙祥铅锌矿由于斜井运输矿车铆钉突然断裂,矿车挂钩销子脱落导致矿车跑车事故,造成3人死亡。

4月30日,陕西渭南市潼关县金星矿业公司采矿一车间六平巷发生坍塌事故,导致正在井下平巷进行支护作业的工人被困,造成4人死亡。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清形势,加强监管,坚决遏制较大事故多发势头。近来,金属非金属矿山较大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反映出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引起各地的高度警觉。各地要切实把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8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各地的实际,进一步完善思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坚决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较大事故上升的势头,努力降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总量。

二、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许可工作。6起较大事故中有1起发生在未依法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因此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对于没有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违法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要依法从重处罚并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及时申请换证的,要坚决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不得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擅自生产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通过安全许可制度的严格实施,坚决淘汰和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生产的矿山,全面提升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本质安全水平。

三、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8〕35号)的要求,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对地下采空区、尾矿库、高陡边坡、小型露天采石场等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特别是对于生产作业区域上部存在大的采空区、尾矿库等有可能威胁下部生产安全活动的部位要重点进行排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落实责任人、落实资金、方案、措施,并重点进行监控,坚决消除和控制重大隐患,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要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11号)要求,切实提高防大汛、防大事故意识,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防汛方案,落实防汛措施,保证防汛物资,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并与气象等部门加强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安全度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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