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探讨(精选十篇)
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探讨 篇1
2014年2月28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了江阴市凤凰凯旋门A地块项目“2·22”起重伤害事故。要求各地要以这次起重伤害事故为鉴, 认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促进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月27日上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极大加大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由此看来, 我省乃至全国, 各种的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面对此类情况, 尤其是建筑施工中的塔吊倾覆事故, 监理人员包括监理单位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 乃是一个严峻而又敏感的议题。
2012年3月27日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对建设工程监理做出了如下定义:监理是指监理人 (监理单位) 受委托人 (建设单位) 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 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 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 对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 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简称“三控、二管理、一协调、一履行”。由此可见, 法律对于我们监理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就是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那么何为不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简单来讲就是:
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一般来讲, 只要任何工地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社会、媒体都会第一反应认为施工单位没有安全生产, 监理单位没有认真监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为安全施工承担起责任。笔者认为, 这种想当然的看法肯定是消极的、片面的。所谓“外行看热闹, 内行看门道”, 就拿塔吊的使用来说, 从塔吊的设计、特种生产、监督检验至工地的进场、安装、自检、报验、检测单位复检、验收、使用、定期保养直至报废, 是一个系统的过程, 当中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主体很多, 相互紧扣, 任何一个环节的松动, 都会导致“蝴蝶效应”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所以, 笔者认为, 社会、媒体千万不能一发生事故, 就一口咬定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一条船上的人, 肯定要负责。所以, 我们要理性看待, 合理分析, 透过现象看本质, 找出产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从而真正将责任落实到位。下面, 笔者想对江阴市凤凰凯旋门A地块项目“2·22”起重伤害事故的原因来具体分析安全生产责任。
2 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
2.1 塔吊的生产制造、塔吊基础监理环节
施工单位在交监理审批塔吊基础的安装方案, 其塔吊基础的图纸往往都是塔吊生产厂家出厂时已经设计好的。但实际的情况是, 各地的土质是不一样的, 施工单位按照出厂图纸进行施工, 塔吊的安全性其实是由生产厂家在其所资质范围内所承担责任的。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所申报的塔吊基础方案认真审核, 通过审核塔吊基础的计算书与地质勘探报告、施工图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来作为一个控制节点。没有相关资料或不符合的一律不得进场。如果本事故调查下来, 监理单位没有如上所说, 对塔吊基础方案进行认真审核, 那么,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肯定要承担起相应的安全责任。
2.2 塔吊的安装环节
一般的土建施工承包单位是没有施工起重安装资质的, 所以工地上塔吊的安装、拆卸, 总承包单位往往是分包给有资质的安装单位。监理单位通过事前控制, 在塔吊安装前必须审核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协议、安全管理协议、拆装合同、拆装安全协议、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等, 否则, 施工单位找社会上的无资质的安装单位来安装, 安全得不到保障, 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因此塔吊在安装前, 监理单位对安装单位的资质、人员证书等环节的事前控制, 还是极其必要的, 千万不能敷衍了事。这也是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所在。塔吊在安装过程中, 监理人员也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 通过查验工人资格证书、过程旁站等措施, 防止施工单位不按施工方案施工, 确保安装顺利进行。
江阴市凤凰凯旋门A地块项目“2·2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下来, 事故原因就是塔吊在安装顶升过程中, 顶升套架以上部分 (包括起重臂、平衡臂、平衡块、塔帽、围转支承机构等) 瞬间下沉, 导致固定于套架的两层作业平台震落地面, 使作业人员随作业平台坠落地面, 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如果涉及到监理的安全责任, 也在于对本工程未办理安监手续, 无施工许可证, 未办理起重设备产权登记、起重设备安装告知, 无专业安装单位安装, 无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等等违规环2.3塔吊使用前的检测、验收环节。
塔吊使用前, 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塔吊进行检测和验收, 待检测单位出具合格意见的检测报告后, 施工单位方可使用塔吊。监理单位对其一定要保持住立场, 任凭施工单位如何劝说, 都不能让其使用, 否则, 监理单位将通过《通知单》《暂停令》、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手段制止塔吊违规使用, 来正确的履行其自身的安全责任。当然, 监理单位不仅要做好过程的程序性控制, 也要做好其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笔者认为, 江阴市凤凰凯旋门A地块项目“2·22”起重伤害事故中, 如果监理单位能够利用以上手段来及时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也不会酿成此安全事故。
2.3 塔吊使用中环境的影响
首先, 塔吊的使用其实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比如有的动迁小区, 一个工地有7部塔吊, 而塔吊的型号又可能各不相同。这就要我们在施工前, 监理单位就要协调各施工单位, 认真做好群塔方案, 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防患于未然。其次, 周边自然环境对塔吊的使用也是联系在一起的, 如本地常年最大风力、建筑工地周边有无深基坑的开挖、地下水位等等。笔者认为, 监理单位也要举一反三, 认真对待不利环境对塔吊使用的影响, 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 规避自身的安全责任。
2.4 塔吊使用中人为因素
国家强制性规定, 塔吊的使用, 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上岗操作, 包括塔吊司机和塔吊司索工。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操作人员的证书是否合格有效。如证书不合格或已过有效期而未年检的, 要坚决不同意其上岗操作。还有, 往往有一些事故, 施工单位就是为了图省事, 违规操作, 比如江阴市凤凰凯旋门A地块项目“2·22”起重伤害事故, 就是施工单位在塔吊顶升作业中, 违规操作, 才造成了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
由此可以看出,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 要人证对应, 要合格有效, 同时, 监理单位还要加强巡视检查、旁站监理等事中控制, 防患于未然。
3 监理措施
监理人员虽然不是工程的直接施工人员, 但作为工程参与的管理方, 深知不管哪一个项目, 都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只要有一个环节没有控制到位, 都会埋下一个安全的“定时炸弹”, 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 我们也明白, 法律对我们监理单位所要求承担的安全责任也就是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并没有哪一条细则规定了我们要如何承担, 即便建设单位与我们所签订的监理合同, 也叫委托合同, 不像施工单位所签的施工承包合同。但是, 监理作为建设工程过程的监督方, 为了确保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 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取必要的监理措施也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3.1 加强监理的安全监督力度
2013年版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6.2.2.5条规定:“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可见, 我们监理单位的安全意识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隐患是否能够及时消除。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监督力度, 首先开工前就要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施工专项方案是否编制、落实到位, 安全防护费用是否真正落实到位, 重大危险源是否重点防范等等, 其次更要注重平时的巡视、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全面投入到安全生产第一线, 真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2 完善监理的安全资料备案
监理单位作为工程的第三方, 有必要、有义务收集、整理安全资料, 注重资料的审查和备案。如果有一天, 工地发生了安全事故, 监理单位在面对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时, 也能有理有据, 便于分清责任, 降低监理人员的执业风险。此外, 完善监理的安全资料备案, 也反映了安全监理工作的深度和力度。
3.3 健全监理的执业责任保险
工程施工其实是一个安全风险很高的执业。不仅包括工程本身的意外伤害, 有时, 施工单位投入不足, 建设单位管理的不规范, 监理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不足, 都会或多或少的给监理从业人员带来安全风险。所以, 笔者认为, 监理公司给我们监理人员所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远远不够, 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实施监理的执业责任保险。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安全责任与监理义务的矛盾, 提高监理职业的吸引力, 让更多优秀的人才选择这一职业, 让监理人员有更多的精力来奉献自己的专业知识。所以, 从降低监理的安全责任来说, 尽快的出台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健全监理的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也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4 结语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都要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 熟练地掌握安全监理知识, 牢记安全监理职责, 就能真正做到“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就能真正的提高项目的安全系数, 减少项目的安全事故, 更能很好的提高监理的服务水平, 树立监理公司的品牌形象。
参考文献
[1]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S].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 篇2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
摘要:为了研究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监理的责任问题,从工程监理制度与安全施工的关系,从法律、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等多方面对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详细的`研究,最后从法理和现实入手,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对一些条文规定进行了深入的解析.研究结果表明,目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某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有扩大化的倾向,应予以制止.作 者:张明轩 高全臣 张东雷 ZHANG Ming-xuan GAO Quan-chen ZHANG Dong-lei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北京,100083期 刊: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ISTICPKU Journal:CHINA SAFETY SCIENCE JOURNAL年,卷(期):2007,17(2)分类号:X923关键词:工程监理 安全责任 法理分析 研究
有关工程监理工程安全责任的问题 篇3
关键词: 施工监理 安全责任
我们认为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原因是: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监理企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国外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也由政府部门履行,而施工安全的责任却由施工企业负责。将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推卸给监理企业是不合适的。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企业不应当承担工程安全责任。
不过,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1.2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第6.2.1中规定: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我们认为,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如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或因监理人员失职、渎职或错误指令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则当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恐怕难辞其咎。如2001年11月17日某地的一综合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基坑坍塌,造成4人死亡3人负伤的恶性事故。据调查其原因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中违章指挥,边坡未按规定放坡,坑边堆积弃土未能及时清理,固壁支架失稳,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不可能置身事外,据调查结论:该工程监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基坑施工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让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得以实施,负有失职之责。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企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却熟视无睹,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导致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监理人员也难脱干系。举一反三,相类似的问题发生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企图洗脱责任恐怕令人难以信服。《刑法》第137 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如果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因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从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22 条第四款规定:建立对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其中考核内容包括“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47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第59 条规定:监理企业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第60条规定:监理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拔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浙江省建设厅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制定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配置。”上述情况说明,为了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加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人的责任,其中包括赋予其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恐怕也是题中之义。因此界定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边界实属必要(下文专题讨论监理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从多个视角和不同层面分析,特别是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二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其次,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也反映了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探析 篇4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风险,安全
0 引言
建筑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经营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 在其整个经营过程中生产和安全时刻相伴而行, 影响工程安全风险的因素非常之多, 因而伤亡事故率高一直是阻碍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方面。特别近几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 国内大、中、小型城市纷纷走上“房地产经济”时代。与此同时各类事故也屡见不鲜, 直接影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出发, 有针对性的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 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来对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把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至最低点, 保证工程能够长期稳定安全施工是每个工程建设单位的期望所在, 同时也是各级政府进行安全管理的迫切要求。因此, 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和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 保证和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
1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概述
我国所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常情况下我们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责任”的内涵:第一, 当事人必须或者应该去做某件事情;第二, 当事人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所需要承担的后果。广义的安全责任是指工程建设监理所应该承担的合同、法律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安全义务;狭义的安全责任通常情况下是指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合同有关安全方面规定时所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2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
2.1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机理
所谓工程监理行为就是指监理工程师或者某些工作人员做出的可能影响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这种影响有多种形式, 譬如产生、变更或者解除。通常情况下工程监理行为有很多种, 其中最主要也最为常见的有两种:工程监理单位所发生的单位行为;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具体的工程监理行为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会受到一些约束条件的限制, 必须要在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范围内加以执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合同中约定内容就是构成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约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工程建设监理的实际行为背离了合同中有关安全方面的约束内容, 导致工程建设另一方或者第三方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失, 那么工程建设监理方就必须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也就是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产生的原因。通过上述分析,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 实质上就是工程监理行为违背了其约束体系的限制。
2.2 工程监理的行为约束体系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 工程建设监理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责任, 全面有效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充分理解工程监理行为约束体系的具体内容。同时也要对工程监理行为约束体系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分析, 研究其是否能够全面清晰合理的界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所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据此, 从理论上来说, 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中的内容就是行为约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具体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 由于行为约束体系的内容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扩充或者变化, 不仅包括合同原有内容, 同时还包括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的约束。工程管理学界通常情况下会将这两种约束分别定义为合同条款约束和合同条款外围约束。
2.2.1 合同条款约束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合同已经逐渐成为法律的延伸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毫无漏洞, 所以合同也就成为在法律之外能够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有效约束的文件。合同条款约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合同执行机制约束。合同的运行机制是执行过程的唯一准则, 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要严格按照机制规定来执行; (2) 合同目标约束。双方当事人之所以要制定合同, 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从合同中获得预期收益。所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都必须以这一目标为原则, 通过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并进行有效管理来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
2.2.2 合同外围约束
(1) 法律约束。合法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签订做出了明确规定, 只有合同的主客体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 才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2) 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基于社会公德而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 是整个社会大众广泛认可的行为模式。公序良俗的影响为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非常大的帮助, 因为我国在该领域的起步时间较晚, 所以完全可以借鉴成熟的国际惯例来发展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体系的构建; (3) 诚信约束。诚实信用是当前社会对个人和企业发展提出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 同时也是当今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为习惯都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 诚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执行合同内容的有效约束力之一。
3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识别
二十世纪末期, 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体制,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二十一世纪初, 又结合项目管理理论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 一旦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出现了安全风险问题,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仅要对施工单位进行惩罚, 同时还要追究工程监理方的安全责任。当前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很多规章制度的建设还不够完善, 这也导致在监理业务范围和监理技术水平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工程监理单位必须要对安全责任风险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 全面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管理制度。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作用就是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 通过科学方法对不同风险内容和类型进行深入分析和辨别。只有明确辨别出风险之后才能够对其加以控制, 才能够制定并采取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其本身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大多数情况下不易被察觉, 所以风险识别是否高效将直接影响风险管理制度的优劣。
3.1 风险识别的作用
(1) 风险识别是风险分析的前提, 它为具体风险防范方法制定提供必要的信息。全面而深入的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识别分析, 能够对我国工程建设监理所承担的安全责任进行更为有效的认定; (2) 风险识别是系统工程理论发展的重要产物之一, 它的存在能够用来确定具体工程监理项目成功与否; (3) 风险识别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工程建设人员人身安全系数, 提高项目成功率; (4) 风险识别效率及结果的正确率直接影响着风险管理的成效。风险识别主要是对关键风险因素的识别, 如果只识别出一些非关键性风险因素, 那么势必会给整个项目的开展带来巨大影响。
3.2 风险识别的程序
通常情况下, 工程项目的风险识别主要按照以下程序来进行: (1) 分析工程建设监理安全管理都包含有哪些内容; (2) 不同内容都可能会产生哪些风险; (3) 是什么因素导致这些风险的产生; (4) 所发现的这些风险中哪些是主要风险, 哪些是次要风险。
实际上风险识别的具体开展主要是依据以往历史资料和工作经验来进行的, 所以不同工程建设项目所存在的风险具有较大的区别。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必须从提高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人员经验分析能力和敏锐程度着手, 结合工程建设监理自身特点, 运用相关分析方法来尽可能的完善风险识别程序。
4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估计与评价
4.1 风险估计
风险估计是基于风险识别程序后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分析后, 根据所得到的不确定性因素计算出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可能因此而产生的结果。通常情况下, 风险估计环节是对某个风险的估计, 并非对项目整体风险的分析。所谓风险估计就是风险测定, 换句话说就是对已经识别出来的风险进行评估, 分析出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进而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应多措施。风险估计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 风险事件发生的时间; (2) 风险事件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3) 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率; (4) 风险事件一旦发生之后, 对整个工程项目所造成的损失程度。概率问题是风险估计的关键, 只有准确计算出概率才能够从根本上对风险进行全面认识。概率可以分为客观、主观与合成概率, 其中客观概率是根据数学理论来对大量实验进行计算而得出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客观概率更能够对风险概率进行准确确定;因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有很多都无法通过实验来进行分析, 所以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经有关专家的深入合理研究后得出, 这就是主观概率。
4.2 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对风险各个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综合评价出该风险的整体水平和风险承受者对该风险的承受能力, 在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 风险评价需要对所有风险分别进行分析评价。实际上风险评价环节就是对项目风险的综合性分析, 需要根据风险对项目影响程度分级排序所有风险因素, 进而明确知道哪些是关键风险, 哪些是次要风险, 进而能够针对不同风险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风险评价, 其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 (1) 对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 进而比较出不同风险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2) 发掘不同风险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 (3) 对不同风险之间的转化条件进行研究, 从而给整个工程建设项目带来最大化的利益; (4) 对风险进行量化处理, 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及由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5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对策
5.1 风险回避
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强调经风险识别、估计和评价之后, 应着重分析相应的风险对策, 并在此基础之上制定出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案。通常情况下, 我们将风险对策分为三大类:风险回避、风险自留以及风险转移。其中风险回避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风险管理采取的最普遍最有效方法, 实际上就是采取切断发生途径的方式直接中断来强行制止风险的发生。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 有些风险一旦发生之后会给整个项目造成过大的损失, 在没有研究出最佳的解决方案时, 主动放弃也是一种风险应对策略。从工程监理单位的角度出发, 风险回避在某种意义上是主动应对风险的措施之一。在实际采取风险回避进行风险管理时, 应该着重分析以下几点内容: (1) 主要承揽与自身资质和能力相对称的工程监理业务, 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只有承揽较为熟悉的工程项目, 才能够更好地对相关业务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 (2) 深入分析具体项目的融资渠道, 对于一些依靠压低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垫资等方式来运营整个项目的工程, 监理单位在承接时要更加慎重。因为往往这种工程项目施工方很难以切实保证有充足的资金由于安全防范; (3) 在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具体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时, 一定要对有关安全责任的内容进行全面补充和深入研究, 力求双方在安全责任上权利义务清晰明了; (4) 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同建设单位一同对施工单位进行系统考核, 其中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是选择施工单位的重要标准之一。工程建设监理一定要明确自身立场, 切不可在安全问题上含糊其词。对于已经明确发现安全问题的合同, 必要时可以采取中止监理合同的风险回避策略; (5) 如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变更情况, 那么工程建设监理应该对接下来的施工安全进行全面评估, 根据分析结果来确定是否同意继续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6) 有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 建设单位往往会因为自身原因压缩工期。对于这种情况, 工程监理单位要协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协商, 一同对压缩工期计划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
5.2 风险自留
所谓风险自留, 就是指依靠自身实力来自行承担风险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既不采取相关风险回避措施, 同时也不对风险进行可靠转移。大多数情况下, 风险自留的发生都是无意识的, 并非其自身主动接受。正是因为没有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 有意识的去采取相应对策, 安全风险一旦发生只能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风险自留是一种被动自留。但也不排除对风险的主动自留行为。之所以要分析风险自留, 主要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无法及时采取风险回避或者风险转移的方法来及时处理相关安全问题, 面对无法避免的损失, 风险自留无疑是唯一的应对策略。这一点也从侧面告诉我们, 在对工程建设项目风险进行管理时, 一定要全面深入分析, 尽可能的及时制定出最佳风险应多措施。风险自留技术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资金使用上, 事先预留的风险基金相较于工程保险多提供的理赔而言, 不仅可以大幅度减少处理手续, 同时还能够在风险发生时及时处理资金缺口。此外, 风险自留资金的使用可以免除保费和佣金的支出, 这样就能够从根本上降低因风险而引起的费用开支。长时间存储风险基金在高效应对风险损失的同时, 额外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收益。
6 结语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涉及学科领域非常之多, 特别是针对某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而言, 在开展监理安全责任风险分析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风险识别、风险估计和评价、风险对策三个方面对监理安全责任风险进行了简单分析, 由于自身理论基础和实际工程经验还相对不够深入, 所以本文在阐述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安全风险识别和防范的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 笔者将继续致力于该领域的研究工作, 以期能够获得更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闫慧萍.谈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风险与规避[J].山西建筑, 2011, 35:204-205.
[2]史毅清.浅析工程建设监理的安全责任[J].建筑安全, 2012, 01:16-18.
[3]杨丽萍.电网工程建设监理安全工作的现状及应对[J].品牌 (下半月) , 2012, 12:51.
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篇5
为在乌横公路嘎鲁图至大草湾段公路工程施工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鄂尔多斯市东方鑫源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监理单位鄂尔多斯市公路工程监理所(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签订如下安全监理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监理单位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1-
3.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
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业主:
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探讨 篇6
关键词: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诉讼
食品安全,最关键的问题是对食品安全概念和涉及范围的认定,关于食品的解释,往往是笼统的,没有清晰的表示。个人认为,需要把初级农产品的描述纳入《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的制造者与生产源也要对食品安全负责,抓住食品的制造者就等于控制了食品的源头。
食品流入市场则主要依靠行走于全国各地的各级经销商,对于这个庞大的群体,各地的监管单位显得力量单薄,对降低食品安全事故起不到最根本作用。所以,应该考虑市场连带责任的实行,如果此责任得到实施,就算企业倒闭,也能找到相关负责人或单位,不至于拿不到赔偿。更重要一点,此责任能够督导责任人或单位负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将举证加入到《食品安全法》,只要食品链条上的相关责任人,包括生产人与经营商户,能够证明他们的食品没有问题,他们就不需要为事故负责。而关于赔偿,应该以受害者的直接损失为准,不能低于最基本的赔付额度,减少老百姓的诉讼压力。如果发生群体性的食品安全事故,而且是因为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也应该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处理。
一、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统称,法律上的解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因一方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导致另一方民事权利收到损害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对违犯法律,给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伤害的需要担负所造成后果的责任,包括赔偿。所有参与食品生产、制造、运输、经营的个人或者团体,需要对因为食品安全所造成消费者或者消费群体的损失负责。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是以缺陷食品为前提,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还找不到关于“缺陷”的解释,只好从《产品质量法》中找到些许对照,“缺陷”指的是食品有侵害消费者安全的潜在威胁。第二,食品不安全不但对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对精神也会造成相当程度的损害。对人身体的伤害是首当其中的,人们会引起疾病,糟糕的情况下会导致死亡,比如前些年假酒所造成的严重事件。除此之外,食品不安全对人精神造成的伤害也是惨痛的,它会持久的存在受害者的精神层面,很难短时间消除。第三,食品不安全具有大规模的侵权性,食品安全威胁的不是一个人的安全,而是所有人,如果稍一闪失,所造成的灾难必然是大规模的,让人教训惨痛,伤害深远。
二、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归责
一般意义上的错误责任,指的是某个人的意识是否是故意或者是无意,有没有负起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他的所作所为有没有按照交易中的规则行事。所以,所有涉及到食品安全的个人或团体,包括生产、制造、运输、销售,必须履行相应的责任。如果涉及人员能够证明他们在执行中没有失误,就可以不必承担赔付责任。目前我国的相关规定还没有明确指明关于归责的一致规范,问题真正出现在司法活动中时,仅仅依靠《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中的条目进行约束或者判断。
三、健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重要性
监管力量淡薄:参与食品活动的个人、经营户、生产商遍布全国,相比而言,监管部门的力量便淡薄了很多,面对庞大的食品制造体系,监管人员不可能全方面做到位,漏洞肯定存在。而监管单位的力量并不是统一的,各单位之间执行的标准有的也会出现差异,甚至会相互矛盾,让食品制造商不知道该执行哪一条。因为监管单位各行其是,一旦出现问题互推责任,造成一些相当负面的影响。
监管技术与信息没能及时跟上科技的发展:食品安全对科技要求非常高,应该配备职业化的人员与检测设备,需要对各种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重金属进行取样、检测,如果监管单位的设备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依旧使用陈旧的设备,是很难检测出上述威胁的。另外,信息得不到及时的沟通也是食品安全领域的一大诟病,出现问题不及时公开,更有甚者会故意隐瞒,对社会对消费者极不负责。
当前法律的漏洞:当前对产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解决办法,只是简单的执行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两方面,表面上违法分子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却很难得到应该有的补偿。《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在实行过程中,更侧重公权方面,对私权方面的解释以及对个人的保护非常少,是一个空白位置。对于违犯《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过多的从行政与刑律方面定性,而对于民事方面的规定几乎没有。行政与刑律更侧重的是稳定社会秩序,而民事责任会更多的向消费者提供帮助。
四、国外食品民事安全民事责任制度与评析
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吸取了以往教训深刻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之后,通过不断努力与改进,已经形成较为完善与成功的制度。每个国家的国情与发展水平不同,但在一些法律的制定上可以得到一些经验,对改善自身不足提供帮助。下面以美国的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为例进行简单的介绍:
美國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间,先后颁布实施了三十几部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最权威的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肉类检验法》、《公共卫生服务法》、《美国产品责任法》。这些法律已经形成了完善的体系。
在美国,所有关于食品的人员,乃至每个环节都把责任落实到位,如果食品有不安全威胁存在,检测单位会根据问题存在的环节直接找到责任人。能够最快的查到威胁的源头,不但提高对失职人员的惩罚时间,还对整个食品产生的过程提供更安全的保障。对于消费者的赔偿,美国法律要求赔偿受害者的一切损失,补偿需要一次性补偿完毕。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美国食品安全的稳固支撑,也使美国老百姓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有了强有力的保障,因为法律的普遍,美国老百姓也喜欢使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五、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民事方面的空白还需要如下几个方面的完善:第一是初级农产品方面,用作食品的初级农产品应该纳入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之列,随着整个农业进入工业化的生产模式,很多初级农产品是通过工业化的模式生产出来的,有一些在实质上基本属于产品的范围。第二,农产品的责任承担对象模糊。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一些责任的认定含含糊糊,一点也不清晰明了,只是简单的提到责任,并没有详细的认定,有些地方的认定甚至出现冲突,属于刑事责任同时又属于民事责任。第三,市场主要民事责任制度缺失,这里主要包括食品的认证以及检测机构,还有食品的监管单位。不能排除某些机构因为个人私利益而发布虚假的认证,某些监管单位又不认真负责,从而酿成事故。第四,消费者维权的意识淡薄以及成本偏高,加上举证的困难,从而使消费者真正面对的时候望而却步,从另一方面助长了违法分子的嚣张。
六、结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科学也在不停进步,在人类不停发展进步的同时,食品工业也在趁势而起,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在不停的显现,其中食品安全最为严重。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农业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观念相当淡薄,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不知道该找谁投诉,食品安全事故因而不停发生,尽管国家下重拳治理,却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
民以食为天,可以看出食品在人类生活中所占的比重,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也能看出食品安全对人类所带来的威胁与伤害的严重性。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初级农产品责任划分不健全,昂贵的维权成本,还有民事赔偿方面的诸多问题。综上所述,健全民事责任,使用高效的法律制度,会使食品安全方面产生强烈的震动,使社会各阶层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发生质的改观。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4]刘静.《产品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邓青,易红.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刍议——借鉴美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创新[J].企业经济,2012,01:166-168.
[6]张百灵.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完善重点[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74-79+118.
作者简介:
管理监理的自身责任风险探讨 篇7
关键词:监理,管理,责任风险
如今, 建筑工程由于其规模大, 周期长、生产的单件性和复杂性等特点, 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参建的重要一方, 社会对其依赖越来越强, 责任越来越大, 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信息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等。
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 作为业主方项目管理之一的监理方, 不仅需要对项目实施中的风险进行管理, 而且需要对监理方自身面临的风险进行控制和处理, 从而确保项目目标能够顺利实现, 也使监理方的利益和竞争力得到巩固和发展。
一、监理方风险概述
监理方风险, 是指监理方在接受、实施项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监理方任何消极影响的不确定性事件。一般来讲, 监理方风险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由项目其他参与方引起的风险, 如业主失信、设计变更频繁、承包商管理混乱等, 称为伙伴风险;第二类是监理方内部行为引起的风险, 如监理工程师失职、指令错误、人员流失等, 称为内部风险;第三类是项目
外部作用于监理方的风险, 如政府干预、政策改变、市场变化、行业竞争、自然灾害等, 称为外部风险。
1、来自业主的风险
(1) 不合理地压缩工期。有的项目为了迎接上级检查或为国庆献礼等, 需要形象进度, 有时违背施工规范, 不遗余力安排突击会战。上述情况, 造成工程管理极不规范, 使监理工作很难按正常秩序开展, 留下诸多质量和安全隐患。
(2) 恶性竞争, 低于成本价中标。建设工程是敏感行业, 各式各样的承建单位参差不齐, 有时业主选择的施工单位属低价中标, 很难或根本不胜任其所承揽的工程, 而且极不情愿在安全措施上合理投入, 客观上将问题和风险转嫁给监理单位。
2、来自施工单位的风险
(1) 挂靠施工企业鱼目混珠。
(2) 施工方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严重不健全。
3、来自监理方内部的风险
(1) 行为责任风险。监理的行为责任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 疏忽大意, 对某些该实行检查或监督的项目未进行相应的检查监督, 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监督, 却未发现隐患, 并因此造成了工程的损失。
(2) 工作技能风险。监理虽然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 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 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 技术、资源风险。即便监理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 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 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 监理工程师有时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 因此, 也就可能需要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二、风险评估
作为监理风险管理, 第二步要对其风险因素作进一步分析, 即风险评估。一般来讲风险评估可分为以下方面:
(1) 灾难风险。关键工程施工队伍的安排;施工方面:关键工程的综合管理及技术素质, 关键工序、重点部位不按规范施工;监理方面:发现不了重大技术和质量。
(2) 严重风险。合同不按规定计监理费, 设备及主要材料不能及时到货, 不尊重客观实际安排突击作业;施工方面:一般工程的综合管理及技术素质, 现场缺少技术人员或不胜任工作, 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监理方面:错误做出指令及批示, 发现不了一般性问题导致质量失控。
(3) 一般风险。日常事物干预较多, 大尾巴工程, 对甲方原因拖期经济没有约束;施工方面: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 施工机具满足不了需要;监理方面:监理人员与分管业主关系, 与项目所在地人际关系, 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水平, 工作方法。
三、监理方风险对策
监理方根据风险衡量的结果, 以风险值的大小进行排序, 并针对各风险的特点, 采取相应的风险对策, 尤其是对风险值较大的风险事件。当两种分值相同时, 需对产生可能性较小、但其影响程度大且很难预见的风险优先加以重视。制定正确的风险对策是件较困难的任务, 需仔细斟酌。一般来说, 监理方风险对策如下几种:
(1) 风险规避。风险与机会共存, 拒绝承担风险, 也就意味失去机会。此对策主要用于监理项目投标选择、项目监理组内部人员组织、项目复杂程度、项目参与方 (如设计与承包商的水平) 等影响程度很高的风险。如果经过比较, 风险成本 (风险产生的损失或应付成本) 远大于机会收益 (承担风险可能获得的利益) 或机会成本 (另外选择的成本) 时, 则采取规避措施。如不参与超越自身监理能力的或明显低于监理成本的项目监理投标等。
(2) 风险损失控制。对监理方来说, 损失包括经济损失、信誉损失和商务 (市场) 损失。这些损失有长期和短期损失, 有直接和问接损失。无论哪一种, 对于监理方都是危害。因此, 有必要对损失采取主动控制、预防为主的措施。
(3) 风险自留。监理方在权衡各种利弊后或在无意识、无计划状态下自己承担风险, 不再将风险转移给其他方。具体落实到选择何种风险自留, 这不仅需要了解对风险本身的期望损失和风险概率, 还需了解监理方自身内部对风险的消化能力、监理方风险管理的目标以及相关方面的保险费用。
(4) 非保险转移。监理方通过合同条款, 将一些伙伴风险或外部风险及其管理权转移给业主或其他参与方, 以降低风险责任和风险控制成本, 但同时也失去了获利机会或者更大的利润。有时由于业主或其他参与方无法控制被转移的风险, 反而会造成监理方的损失。因此, 监理方需根据风险合理分配原则进行转移, 即考虑风险承担者应是有能力控制这一风险的一方, 并且必须在项目的相关合同中明确。
参考文献
[1]、何万钟.论监理责任与维权.建设监理2005, (2) :12—16.
市政工程项目责任成本测算探讨 篇8
在现代项目管理过程中, 成本控制直接决定了项目最终的收益, 因此, 在正式实施项目任务之前, 必须做好成本测算工作。此外, 还需要对工程项目包含内容进行现场调查, 然后依据项目实际情况, 制定合理的项目责任成本目标, 从而使得企业能够获得最大的收益。
2 工程概况
长沙市书院路下穿京广铁路框架桥工程总造价约4052万, 位于长沙市书院路主干道上, 连接着南二环和黑石路, 于京广下行K1576+691.3处下穿京广铁路, 与铁路斜交, 斜交角度达到47°。本次工程需要拆除京广上行线桥、京广下行线桥和联络线三座桥, 新建15+16+15m顶进框架桥, 并在框架两侧和框架底顶进保护涵。框架桥轴向长度为14.2m, 框架内净高为5.9m, 框架顶板至轨底的高度不小于1.5m。保护涵共有5座, 分别为圆管涵3座, 框架保护涵2座。
3 责任成本测算的意义
此项工程规模并不大, 但施工环境复杂, 在密集的人流及车流周边施工, 施工干扰大, 地下管线多, 还涉及到下穿京广铁路, 安全质量责任重大, 项目必须推崇科学地精细化管理, 除了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施工任务, 其最终能获得多大的效益也是本项目的重点, 而责任成本测算工作就是当务之急, 也是项目的核心管理工作, 它涵盖了从项目开工直至完工所发生的所有成本。企业不仅能承揽任务, 而且还要在完成任务的同时取得良好的收益, 这才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前提。所以责任成本测算的意义重大, 不亚于攻克施工某个关键工序的技术难点, 如何做好责任成本测算工作, 那就要谈谈责任成本测算的原则及方法。
4 责任成本测算的原则
4.1 可控性原则
责任成本测算即对项目从开工至完工所有发生的成本进行责任成本预算编制, 责任成本预算编制要以项目经理部对成本的控制能力为前提。凡可由某责任中心控制的成本项目, 均应列为该中心责任成本预算的内容。比如就此项目分为两级责任中心, 一级责任中心是由项目部各部室组成, 包括工程部、物资部、财务部、计合部和综合部, 二级责任中心由项目部下属的各劳务队伍组成, 总共就三家劳务队伍, 责任中心划分明确, 对此预计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属予可控范围。
对于该责任中心不可控制的成本, 应作为责任成本预算的动态调整内容。比如此项目由原三跨框架顶进改成四跨, 在变更期间业主要求停止施工将近一年多, 这就导致了工期的拖延和由于停工造成的人员和设备的闲置, 这就发生了不可控制的成本, 需要对原责任成本预算进行调整。
4.2 一致性原则
责任成本预算中的责任就是对项目经理部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 成本预算的内容与其所承担的责任保持一致, 完成多少责任成本预算的内容就要相应承担多少责任。
4.3 零利润原则
企业为项目的利润中心, 项目经理部为项目成本中心, 成本中心的预算利润为零。
4.4 合理节约的原则
责任成本预算编制依据开篇布局及正常的施工条件, 满足项目经理部正常施工生产及现场管理所需的合理费用, 本着节约不浪费的原则, 充分体现企业范围内项目成本管理的平均先进水平, 充分体现成本经营风险和激励机制。
4.5 复核制和集体决定制原则
责任成本预算编制由企业成本管理部收集各部门资料, 统一编制、复核, 均由相关人员签字, 也可以把编制标准告诉项目部, 由项目部结合项目部自身的特点自行编制, 充分尊重项目经理部的意见, 编制完成后最终定稿由企业责任成本预算小组领导集体决定。
5 责任成本测算的方法
(1) 责任成本预算的编制依据企业成本管理部门会严格依据以下几点内容对项目进行责任成本测算。主要是: (1) 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有关的会议纪要、业主的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图纸以及投标书、报价原始数据及预算软件资料; (2)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 施工图及实际确定的细目工作量; (4) 项目的物资采购指导价 (到工地价) 。由企业物流设备部依据企业通用的物资采购指导价和该项目现场调查的实际材料价格提供; (5) 公司对项目经理部的机构定员、机械配备等资源配置; (6) 企业施工定额或内部劳务分包指导价以及项目部分部的劳务分包计划; (7) 业主有关计量支付规定等; (8) 现场有关情况; (9) 企业历年来编制责任成本预算统计的经验数据和惯例。
(2) 责任成本预算编制的步骤项目接到施工任务后: (1) 根据施工图及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 对项目全盘做好统筹规划工作, 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相互协调, 组织项目部做好成本测算相关资料的填报。比如临时设施数量、各单位工程分项数量、材料及设备需求计划、车辆及试验测量仪器需求计划表、周转材料及小型机具需求计划表、现场物资采购价格调查表、施工设备租赁价格调查表、周转材料租赁价格调查表、项目部组织机构及人员花名册等。 (2) 项目部针对需上报的资料对现场进行摸底调查, 填报好交企业各职能部门审核, 经审核无误后签字交企业成本管理部。成本管理部根据各部门提供的资料, 企业的施工定额或内部劳务分包指导价, 企业统一制定的制造费、管理费和财务费用核算标准编制项目部责任成本预算。
(3) 责任成本预算编制的案例比如长沙市书院路下穿京广铁路框架桥工程在编制责任成本预算过程中, 主要分两大部分: (1) 主体工程成本; (2) 现场管理费。在测算主体工程成本时, 分为框架主涵和护涵两部分, 数量依据施工图数量, 工费是采取企业的内部劳务分包指导价和曾经做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价, 料费是经过现场调查, 并结合长沙市每月的材料信息公布价格综合测算的单价;因为此项目工程量小, 工期短, 所以机使费多以设备租赁费为主, 设备租赁费: (1) 依据企业物资设备部的内部指导价; (2) 结合当时当地的市场设备租赁价格来测算的。数量和单价一经确定, 主体工程的成本就可以测算出来了。主体工程责任成本测算出费用是2341.5万元。
此项目主体工程成本测算的难点在于框架顶进和线路加固的费用, 框架顶进费用是按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分析, 单月顶进多少米, 配置多少人员及人员的月工资标准, 按月租赁的机械台班费用, 综合折算出框架顶进每月每米所发生的工费和机使费, 顶进施工预计几个月可以完工, 相应就能测出框架顶进的工机费用, 再结合类似工程以往的经验进行调整。线路加固主要是对D16便梁的架设、拆除及线路封锁时扣轨施工所发生的机使费和人工费, 根据线路加固的封锁施工方案, 确定每次封锁架设、拆除便梁的数量及人员的配合情况, 还有线路封锁时扣轨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 最终测算出线路加固所发生的人工费和机使费。
在现场管理费成本的测算中, 首先考虑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编制, 究竟需要多少管理人员才能适应项目部的管理工作: (1) 依据项目的总造价而定, 此项目总造价是4052万元; (2) 依据合同工期的要求, 合同工期为18个月, 表明此项目是属予一个短平快的工程, 企业对项目总造价在5千万以下, 5千万~1个亿, 1个亿以上, 分成三个等级, 根据这三个等级有相应的管理人员编制, 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等级要求确定管理人员数量, 原则上不能超出标准, 尽量精减人员, 是为了激发项目每个管理人员发挥最大的潜力。该项目总共设置了18名管理人员, 其中有7人是在施工高峰期用于线路封锁的防护人员, 而在项目初期及收尾也只有11名管理人员, 人员少而精悍, 每个管理人员都能独挡一面, 身兼数职, 不仅要完成本职岗位工作, 还需要完成岗位以外临时分配的任务, 一岗多责, 培养了每个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 一方面节约了管理费的成本, 另一方面提升了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为企业储备人才库奠定了基础。人员确定后, 就可测算出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及差旅费。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根据现场材料运输情况, 所配置的工具车及小车所发生的汽车保险费、折旧费、修理费、油料费及车船使用税等费用, 取费标准是依据预算定额及国家出台的相应的政策法规。工程劳动保护费是依据企业的相关规定取定, 临时设施费是依据项目部办公、生产用房租用、装修及设施, 活动板房建设测定, 还有宣传、文明工地费用、业务招待费、试验费用、竣工交验费用和其他印花税也都是依据企业出台的相关规定测定。现场管理费测算出是299.98万元。通过以上方法测算, 主体工程成本和现场管理费合计为2641.48万元,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按此项收入的50%计取, 铁路相关部门的配合费按企业与铁路相关配合单位签订的合同额计列成本, 税金以总造价为计费基数乘以中标价中的税金费率取定, 最终该项目的总成本为2955.18万元, 上缴企业的综合收益率是27.07%, 收益率还是相当可观的。
(4) 责任成本预算动态调整责任成本预算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由于业主调概补差、市场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 由项目部编制责任成本调整预算, 并附详细调整理由, 经企业成本管理部核实, 报企业领导审批后予以调整。
属予以下情况的是可以进行调整的: (1) 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2) 项目施工图数量发生大幅度变化; (3) 物资材料、设备、周转料单价在施工过程中上下浮动超过10%的。 (原则上通过向业主调差自行消化) ; (4) 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且变更部分实施性方案已经确定; (5) 企业编制的责任成本预算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漏算额; (6)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 且索赔或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 (7) 由于方案优化或者工程量结余产生的利润。
就本文举例的长沙市书院路项目是因为业主的原因改变了施工方案, 由原三跨框架顶进改成四跨顶进, 导致了因变更方案而停工, 工期延长, 这就增加了相应的现场管理费, 项目部提交了责任预算的调整方案, 经企业成本管理部审核及主管领导审批, 原项目责任成本测算现场管理费是299.98万元, 是按工期18个月测算的, 因变更施工方案, 工期延长一年之久, 后按33个月重新测算, 测算各项管理费的标准与原责任成本预算一致, 调整后的现场管理费为485.82万元, 责任成本预算现场管理费增加了185.84万元, 最终责任成本预算收益率为19.21%。
而下列情况是不允许调整的: (1) 项目部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而增加的支出; (2) 项目部经营管理不善而增加的支出; (3) 项目部主观原因造成成本测算时的漏项额; (4) 由于项目部其它主观原因而增加的支出。
6 责任成本测算的效果
项目责任成本测算的效果, 关键在于分析项目完工的盈亏情况。通过对项目的责任成本经营情况的考核, 得出项目的盈亏情况。不管结果是盈是亏, 项目部最终实际发生的成本都能与责任成本预算进行比照, 通过对比分析, 得出项目盈亏原因。通过分析项目的盈亏原因, 目的是为了一方面积累责任成本测算的经验, 一方面是评判项目部管理水平的依据, 更重要也是为了提升企业责任成本测算的水平, 才能更好的服务于项目责任成本管理, 使项目管理上一个台阶, 达到同等行业的先进水平。
比如本文项目最终调整后责任成本收益率为19.21%, 开累责任成本收入是4052× (1-19.21%) =3273.61万元, 开累成本为2762.83万元, 开累责任成本经营结果为:收入-成本=3273.61-2762.83=510.78万元, 项目责任成本盈利510.78万元, 为什么项目部在完成责任预算收益额后还能盈利这么多, 是责任成本测算过低了吗?不是, 是为了让项目部取得更好的成绩, 激励项目部二次经营工作很好地开展, 在与项目部签订的《责任成本承包经营责任书》中规定, 在变更索赔中项目部变更收入的多少按变更收入的22%上交公司, 其他由项目经理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所以项目部除了完成企业下达的责任成本指标, 还大力开展变更索赔工作, 积极与业主、设计、监理沟通, 办理变更额达500多万。
企业通过这种奖励激制, 最大激发了项目部全体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通过该项目责任成本经营考核结果可以得出, 责任成本测算是成功的, 效果显著, 保证了企业合理的收益, 为企业创造了效益。
7 结束语
责任成本测算是项目的指南针, 是贯穿项目的经济命脉, 不经过合理的责任成本测算, 项目管理就好比盲人失去拐仗, 迷失了方向, 成本管理严重失控。如果只为了完成项目的施工任务而完成, 不对项目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 最终也只是徒劳, 只会为企业背上沉重的债务, 阻碍企业的发展。
总而言之, 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全面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充分激发项目管理内在潜力, 在进行市政工程项目责任成本测算时, 必须有效结合自身特征, 并对项目实际性与可操作性进行综合的考虑, 不断改善测算过程, 确保责任成本测算的公正性、公平性、及时性以及准确性。
摘要:项目责任成本是项目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其中, 测算具有关键性作用。市政工程项目影响范围较广, 情况变化较大, 材料设备较多, 因此, 必须要做好其成本测算工作。基于此, 本文就以长沙市书院路下穿京广铁路框架桥工程项目为例, 针对市政工程项目责任成本测算的意义, 责任成本测算的原则, 方法及最终取得的效果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关键词:市政工程,责任成本,测算意义,原则及方法
参考文献
[1]周双庆, 李石新.当前市政工程企业项目成本控制困境及对策探讨[J].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中旬刊, 2010 (09) :89~90.
[2]杨金波.施工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基于项目责任成本的探讨[J].财经界:学术, 2010 (04) :166.
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的探讨 篇9
控制成本的方法很多,其中一种行之有效、十分先进的方法就是责任成本法。它与传统的成本法不同,它的成本指标不是按成本品种来划分的,而是将成本指标落实到个人头上,使人人都有一种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的参与成本管理,从而实现对成本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
1 责任成本管理方法
施工企业通过提供管理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将物质转化为建筑成品,满足业主需求的同时,希望积累经验,创造效益,满足企业扩大再生产需要及实现员工生活物质需求。而节约成本,降低能耗,通过科学合理而行之有效的途径降低总成本、实际成本最小化,将直接为项目带来经济效益。
工程实例:某公司某项目部责任成本推行情况。
1.1 工程概况
该工程是一座定向式的全互通立交桥,工程位于深圳特区繁华、交通密集的交叉路口,被列为深圳市重大项目。该项目共有2条主线和11条匝道,桥梁12座,主要包括桥梁工程、道路工程、土石方工程及边坡支护、电力、电讯、照明工程、给排水工程,其中道路为72 600 m2,桥梁面积为28 400 m2,工程总造价约为1.5亿元,项目工期为28个月。该项目初始合同价为15 055万元。
1.2 项目经营管理的基本做法
项目部从加强经营管理着手,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项目部的组建:项目部组建时,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公司范围内选择专业对口、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25名管理人员组成了精干的项目部管理队伍,项目管理班子主要由1名项目经理、1名项目书记、2名项目副经理及1名项目总工组成。
2)劳务队伍的选择:根据项目的专业特点,邀请多家有相应资质的劳务队伍进行比选,根据劳务队伍的施工实力、诚信程度结合报价进行选择,并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及主管领导批准。
3)物资管理:物资采购采取招标采购制度,邀请有资质和有供货能力的供货商进行招标,在保证物资质量和供货进度的前提下低价者中标。
4)合同、计价、资金管理:项目部成立计划合同部,对合同、计价及资金支付进行管理和监控,与作业队伍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项目部每月对作业队根据现场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价,并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字后,按批复的金额进行资金控制。
5)财务管理:项目部配备1名项目会计和1名项目出纳,项目会计由公司进行委派,由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施工过程中负责项目的责任成本核算、财务报表编制以及资金使用的管理。
6)岗位薪酬管理:根据公司相关办法,项目管理人员的收入由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组成,按照相应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按月发放,项目部每季度进行一次经营分析和考核,经公司考核后,盈利部分按一定比例审批季度的效益工资,无盈利则不发放效益工资,连续亏损的岗位工资下浮发放。
7)风险抵押金管理:项目部成立后通过对项目成本预测,公司下达经营指标,项目部与公司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部经营班子缴纳一定的经营和安全风险押金,项目完工后经公司考核全面完成责任书各项指标后,公司给予相应比例的奖励,否则扣罚风险抵押金。
1.3 责任成本管理的具体措施
1.3.1 加强成本预测,及时编制责任成本预算
项目部进场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当地资源进行调查,并对施工方案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制订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从路基高边坡设计、交通临时道路组织、旧桥拆除、跨北环大道现浇箱梁设计、钢箱梁的架设方案等方面入手,根据优化后的方案编制项目责任成本预算。项目初始合同收入15 055万元,确定责任成本预算总额为13 100.78万元。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责任成本预算为10 460.93万元、措施费责任预算为1 635万元、项目部现场管理费责任预算为1 004.85万元。与合同造价相比,预计分部分项工程可节约844.67万元,措施费可节约380万元,管理费将超支238.49万元,项目部税后目标利润为986.18万元。
1.3.2 强化成本控制
1)划分责任中心,明确责任范围。
根据工程特点,项目部将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为10个责任成本中心,并将施工费用按照各中心的施工范围进行分解,确定各中心的责任预算,与各责任中心签订责任预算控制责任状,使各中心均有成本在肩,实际成本低于责任预算的全部费用用于责任中心的奖励。
2)加强材料控制,明确控制重点。
材料费用一般占工程成本的60%~70%,是成本控制的重点,项目部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
a.对材料用量的控制:坚持按定额确定材料消耗量,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并做好领料台账,如果出现主观超额用料,则在工费中抵扣。通过统计,至工程完工,各种材料使用和消耗均得到较好的控制,如钢筋损耗为2.5%,低于定额损耗4%,节约成本约40万元;混凝土损耗为1.2%,低于定额损耗1.5%,节约成本约6万元。
b.对材料价格进行控制:主要是由物资设备部在采购中加以控制。首先对市场行情进行调查,在保质保量前提下,货比三家,择优购料;其次是合理组织运输,就近购料,选用最经济的运输方式,以降低运输成本;最后综合市场调查的情况,选择多家供应商进行物资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c.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资金占用,合理确定进货批量与批次,尽可能降低材料储备。
3)进一步优化设计及施工方案。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除了严格控制施工成本外,还应积极主动在施工方案优化和变更追加上采取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项目部成功办理设计变更54项,预计增加变更收入1 900.58万元,通过优化施工、设计方案,创利约250万元。
1.4 经营效果
至目前,含变更等增加项目后的项目预计合同总收入为16 980.45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4 515万元,预计总毛利为2 465.45万元,毛利率为14.52%;到目前为止,已列支实际成本为14 211.70万元,完工百分比为97.91%,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为16 625.63万元,确认毛利为2 413.93万元。项目部实现税后目标利润为1 344.90万元。
从开工至今,公司对项目部季度考核兑现效益工资累计达到300万元,极大地激励了项目部人员的积极性。据统计,项目部管理人员人均年收入为70 268元。
从以上看出,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进行财务成本核算是以项目实际发生成本、谨慎性原则预计合同总收入、全面真实性原则预计合同总成本为基础进行的,更能科学合理、客观的反映工程项目的真实情况,体现工程项目的实际盈亏、工程进度。
2 责任成本推行成果
责任成本在我公司推行后,项目的经济效益较之前有明显好转。在未推行责任成本以前,职工们没有成本意识,对节约生产重视不够,材料浪费现象严重。推行责任成本后,各项目将责任分解,责任落实到各个责任中心,并在各项目部建立了成本管理部,加强对项目的成本管理,强化了项目部成员的成本意识。责任成本管理推行后项目经营效果明显,毛利率、毛利有显著提高,成本支出得到有效控制。责任成本管理推行后成立的若干项目部季度、年度成本核算毛利率达到20%以上,达到公司下达的一级经营考核指标。个别亏损项目综合毛利由之前的亏损转变为推行之后的略有赢余。
3 结语
责任成本法以其先进的管理程序,显著的管理效果,为企业经营管理注入了新鲜血液。责任成本管理调动起大部分人的积极性,从而将成本管理由单一的财务工作转变为整个企业的全员参与、全员受益的管理模式,有力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它将在施工企业中深入推广并逐步运用及优化,在今后的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任汉波.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与控制[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1:23-24.
[2]姚兵.施工项目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1995:30-31.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探讨 篇10
安责险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 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 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 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推进安责险的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 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 最终减少事故发生, 促进安全生产, 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为何推行安责险
强化高危行业企业市场准入
近年来, 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逐年好转的态势。但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管理,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防控工作, 提高高危行业企业市场准入门槛, 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制度, 充分发挥安责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机构与投保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后, 就与企业一起共同构成了风险共担的关系主体, 他们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考虑, 必须要采取一些措施,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以期减少事故、减少赔偿。同时, 企业引入保险机制后, 就能给本单位引入一个从自身利益出发、关注企业安全生产的市场主体, 有利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保险公司为了降低事故赔偿, 通常会设计一些激励约束相兼容的制度条款来调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同时, 由于保险公司为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往往会主动宣传安全生产工作, 有利于广大从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 采取正确的安全生产方式。
保证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尤其是中小企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 政府要及时组织抢险和救援, 并介入善后工作, 保证受难者家属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引入保险机制后, 可事先通过保费的形式, 将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集中起来, 在事故发生后, 保险机构在承保范围内提供补偿。这样通过引入保险机制, 提供了一条新的弥补损失的资金来源, 从而有效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政府是如何推动的
2006年5月31日, 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问题, 制定和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23号) , 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 要“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等要求。
2006年9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 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 (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 , 文件提出:首先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试点, 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他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推广。探索保险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
2009年6月18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河南郑州召开了全国推进高危行业安责险座谈会, 总结和交流各地推进安责险、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研究探索推进安责险的思路和措施。7月2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 , 在全国正式全面启动安责险的推进工作。
2010年3月25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政策研究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0]52号) , 明确了2010年安全生产政策研究重点工作安排。其中指出, 要继续推进高危行业安责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换工作。
2010年6—8月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法司会同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了全国安责险试点情况调研工作, 先后召开了3次座谈会, 听取了48家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汇报, 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业务指导工作, 有力地推动了安责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2010年7月19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 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其中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010年11月16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中国保监会共同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验交流会, 总结、交流和推广有关试点省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 并就继续积极稳妥地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了部署。
2013年6月17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国统保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3]93号) , 决定对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全国统保, 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烟花爆竹行业深入开展。
推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安责险工作在推进中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业务主管部门协调不畅
部分地区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及保险监管等部门和机构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导致各方对推进安责险的职责分工不明确, 不能形成部门间工作的有效配合, 造成安责险进展缓慢;同时, 在国家层面立法强制、政策支持不充分的情况下, 推行安责险存在不同程度和层面的工作阻力, 个别地方业务主管部门还存在畏难情绪, 宣传力度不断衰减, 心态较为消极, 没能转变工作思路,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责险工作的开展。
政策认知存在误区
作为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的全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 安责险不同于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等纯商业保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中已明确安责险与这些险种是替代关系, 但部分地区仍将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等同于安责险来推进, 是对安责险制度及其功能定位的错误认识, 造成工作重点偏离, 致使人力、财力、物力的无端消耗, 导致推进安责险实际效果不佳。
企业保险意识不到位
高危行业中小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 普遍存在“效益优先”的思想, 诱使其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 忽视安全风险, 对安责险经济补偿、事故预防等功能的认识不够, 存在侥幸心理, 不愿意增加安全投入, 对投保安责险积极性不高。
中央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是否投保安责险由企业总部统一决定, 鉴于自身安全管理和自身保障水平较高, 中央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对投保安责险往往持消极态度。如何协调这些国有企业发挥“示范主体”的带头作用积极投保, 是各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推进安责险工作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都提出了相关规定和要求, 但是均未对投保安责险作出强制性规定。各地在推进安责险时, 因法律依据不充分, 导致推进工作缺乏强制性, 工作力度相对较弱, 致使政策的长期有效性受到质疑, 加重了企业的观望氛围和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难度。
从总体来看, 不管是《煤炭法》要求的意外伤害保险, 还是《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风险抵押金, 亦或是各地要求的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 这些保险政策之间缺乏连贯性、协调性和统一性,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责险的实质性推进。
安全险种繁多
目前, 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风险抵押金、行业自保等多种保险并存, 这些保险都有各自明显的不足, 实质上未能有效化解企业事故风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推行的安责险与工伤保险是互相补充的并行关系, 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是替代关系, 风险抵押金与之在一个时期内是转化过渡关系。在安责险推进过程中, 很多地方未能真正明确安责险与其他保险的关系, 亦未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措施, 因而没有从根本上理顺和规范企业保险类支出, 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2010年6月30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华北、东北片区) 座谈会在哈尔滨召开
事故预防机制难落实
由于缺乏安全专业人才, 保险机构没能及时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安保互动机制, 普遍存在“重赔付, 轻预防”的现象, 加之保险业务覆盖面较窄, 事故预防基金的提取数量相对有限, 保险机构对安全宣教、专业培训、风险评估、安全检查等事故预防工作落实不到位, 保险产品的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例如, 在规定费率浮动比例时普遍在10%左右, 调整力度不大, 致使安责险业务质量不高, 事故预防机制尚未真正建立。
保险市场运作不规范
由于没有明确准入资格标准, 区域性保险机构也进入安责险市场, 相比全国性保险机构, 其在保险产品开发、费率制定、理赔服务、事故预防等专业服务和产品保障能力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为求得保险业务份额, 区域性保险机构往往通过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来争抢业务, 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给盈利并不显著的安责险市场带来消极影响;另外, 部分地区未从维护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熟悉保险业务程序和专业知识的保险中介机构作为企业投保的经纪人, 而是自行成立保险代理公司代理各家保险公司的安责险业务, 此举既不规范, 又不利于落实安责险的事故预防功能。
应如何进一步推行
加大宣传力度
第一应加强系统内部宣教, 提高思想认识。安责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 需要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思想认知, 激发做好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应广泛开展社会宣传,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社会媒体资源, 加大公共宣传力度, 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工作, 积极宣传安责险相关知识, 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 形成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共识。
第三应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积极宣传好的保险方案。总结和宣传一些省份创新的方式方法以及行之有效的典型经验, 从而带动和促进其他地区积极推进安责险工作, 以起到良好的推广示范效应。
抓好责任落实
安责险与纯商业化运作的保险存在本质上区别, 必须遵循立法强制、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因此, 政府必须加强对推进安责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工作机制, 落实保障措施,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进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确保安责险工作顺利开展。
作为政府推动安责险工作的责任落实单位,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提高认识, 加强与保监、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联系, 建立常态沟通机制, 明确责任分工, 协调联动, 形成工作合力, 共同推进, 坚定不移地推进安责险工作。
加强政策研究
国家应加快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步伐, 整合完善相关规定及政策, 在进一步修订《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法律时, 增加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责险的条款内容。
1.加强政策研究, 提供措施保障。
一是研究将投保安责险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的前提条件之一, 并作为安全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 不断加大推行力度;二是积极探索风险抵押金制度改革, 逐步将其转化为安责险, 实现两者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三是理顺关系, 明确安责险逐步取代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规范企业保险支出, 减轻企业负担;四是制定配套政策, 为深入推进安责险提供措施保障。
2.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提高企业及保险机构的积极性。
一是研究出台有关政策, 允许将安责险费用税前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减轻税务支出, 降低企业经济成本, 增强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二是为确保保险机构的财务稳定, 提高其开展安责险工作的积极性, 建议有关部委制定减免保险机构安责险业务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三是为增强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各地可以研究制定激励约束政策, 允许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安全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享受安责险费率下浮的优惠。
建立长效机制
应根据投保企业的行业属性、企业规模、安全现状、历史事故等有关因素制定初始费率并实施浮动费率, 使安责险费率在一定区间内浮动, 对连续几年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予以奖励, 续保时的缴费比例应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专业人员, 或与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与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对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全面分析企业责任风险与事故隐患, 判断企业安全管理状况, 为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的提供依据。
为改变保险机构普遍存在的“重赔付、轻预防”的问题, 应从安责险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事故预防基金, 并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 建立事故预防机制, 突出事前防范, 化解安全风险, 促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的良性互动。
规范市场运作
各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根据高危行业实际情况和保险市场行情, 尽快研究制定适合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需求的安责险实施方案, 建立有效的安全服务与保障机制。在分析有关问题和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切实加强对保险机构安责险产品和相关业务的协调和指导, 确保安责险工作的有序开展。
安责险是一项新的制度和险种, 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 社会敏感性大, 有些事故赔付额度巨大。因此, 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选择实力雄厚、覆盖面广、信誉良好的保险机构入市, 以确保安责险在保险保障、事故预防、安保良性互动等方面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相关文章:
安全监理02-10
学校安全责任清单02-10
监理人员安全责任书02-10
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探讨论文02-10
工程建设安全监理责任合同02-10
2011监理安全监理工作总结02-10
监理公司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02-10
监理安全责任承诺书02-10
现场监理员安全生产责任书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