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关键词: 关键在于 现代化 建设 预防

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共6篇)

篇1: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中心各科室及党员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市卫生局党委《北海市卫生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试行)》,(北卫党发

[20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由中心党支部组织实施。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条责任考核的内容:

1、贯彻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情况。重点是加大建立反腐倡廉预防体系力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情况。

2、组织科室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条例,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情况。

3、贯彻实施中心及上级党风廉政法制制度的情况。

4、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情况。

5、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

6、干部廉洁自律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7、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

8、履行监督职责,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情况。

9、其他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与年终科室卫生综合目标考核和科主任、党员干部考察结合起来,同步进行。

第五条科室责任考核

(一)考核办法

对科室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采取年终总结的方式进行。各科室对照考核各等次的评定条件进行科室总结,民主测评、自测等次,并填写《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室责任考核登记表》表一,报中心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中心党支部审批。

(二)考核等次科室责任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3个档次,各等次评定的具备条件为:

1、优秀:⑴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⑵能结合本科室的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积极主动、有开创性。⑶科室正职在该的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科室其他成员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⑷科主任及其成员在该无发生违纪违法现象,本科室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⑸考核中,对科主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70%以上。

2、达标:⑴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基本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⑵能结合本科室的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⑶科主任及其它成员全部评为职称以上等次。⑷科主任及其成员在该年内无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本科室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⑸在考核中,对科主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60%以上。

3、不达标:⑴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日常的议程,没有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⑵不能结合本科室的实际完成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任务。⑶科主任及其它成员在该内发生了违纪违法问题,或本科室发生了重大违纪违法问题。⑷在考核中,对科主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不满意率超过40%。

第六条科主任的责任考核

(一)考核办法

对科主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采取年终总结的方式进行,基本程序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有关干部考核的规定进行,即个人小结、自报等次、本科室评鉴、中心党支部审批等,并填写《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主任责任考核登记表》表二,报中心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二)科主任责任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各等次评定的具体条件:

优秀:⑴认真履行《规定》中对科主任的责任要求,工作积极主动,有创造性,对自己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敢抓敢管,坚持原则。⑵在本人直接管辖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⑶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⑷本人在责任考核中优秀票达到70%以上。

2、称职:⑴认真履行《规定》中对科主任的责任要求,能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⑵在本人直接管辖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⑷本人在责任考核中称职以上票达到70%以上。

3、不称职:⑴没有认真履行《规定》中对科主任的责任要求,不能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⑵在本人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违纪违法案件。⑶有违反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之一的行为或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⑷本人在责任考核中不称职票达到50%以上。

第七条反馈及申诉

科室责任考核结果和科主任个人的考核结果,由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反馈给被考核科室和个人、被考核的科室和个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五天内向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受理申诉,认真进

行复核,并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考核结果的管理和使用

1、考核结束后,《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主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登记表》分别存入干部档案和廉政档案。《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登记表》由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存档。

2、责任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科主任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考核等次为不达标的科主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并取消评先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科室,对科室科主任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进行免职;责任考核不称职的科主任,要进行诫勉并取消评先资格;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对其进行免职。

第九条本制度由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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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切实履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能,确保岗位目标的实现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把握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新机遇,积极探索医共体模式下公共卫生工作新机制,围绕“健康柯桥”建设,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水平,为全区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持续推进中心内涵建设。

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把党的政治建设融入中心重大决策部署的制定和落实全过程,做到党的政治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特别是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互相促进。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纪检监察工作,坚持明责确责追责,遵循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抓,纪检工作各线各科室全覆盖的总基调。

3.完善制度建设,严格按照《柯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手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推进中心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管理。

4.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信息化管理模式,落实信息技术,保障信息安全,提高信息工作水平,传递疾控声音。

5.加强人才和队伍建设,加强岗位培训、学习进修和技能比武,不断提高个人理论和实践操作能力,增强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提升团队整体合力。

(二)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水平。

1.加强基孔肯雅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国际输入性传染病的监测和预警,提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能力,防止疫情扩散。

2.加强卫生应急管理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公共卫生风险预测预警研判能力;

进一步规范传染病报告,强化快速、准确、全面报送事件信息。

3.巩固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成果,加强艾滋病早期发现,提高患者随访管理率、抗病毒治疗率、配偶检测率;

继续保持结核病、乙肝、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综合防治成绩,控制结核传播,减少乙肝感染,巩固血防成果。

4.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制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相关慢性病的管理率、规范管理率和控制率,拓展高危人群管理,加强监测、质控和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死因及慢性病监测工作质量,正确提供居民期望寿命、主要慢病过早死亡率、癌症五年生存率等数据。

5.全面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提高病人报告患病率,积极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开展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建设区级心理健康体验中心。

6.加强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规范,确保接种安全,杜绝接种事故;

规范疫苗冷链和预防接种信息管理,进一步推动“五星”接种门诊的创建,提高二类疫苗接种率。

7.与时俱进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创新健教模式,提升健教效果,不断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水平。

8.做好以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风险、学生健康、重点职业病与病媒生物为重点的健康危险因素监测,加强分析利用,为政府部门制订相关政策与相关单位采取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9.开展检测检验质量体系改版升级,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创建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实现pcr检测能力再提升,保障国际输入性传染病检测。

10.结合当量法考核办法,进一步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指导及量化考核工作,提升疾控相关业务的项目执行效率。

(三)着力做好示范区等项目工作。

做好国家重大传染病社区综合防治示范区项目、国家死因监测区、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浙江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及疫苗临床试验省级项目工作,牵头做好国家农村肺癌早诊早治项目工作。

(四)全力配合完成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任务。

积极发挥“健康柯桥”建设中疾病预防控制作用,配合开展美丽柯桥、平安柯桥、“五水共治”、卫生镇村创建等建设工作,保障各类大型活动公共卫生安全,以“十三五规划”目标为引领,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打造健康柯桥城,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各科室岗位设置及双向选择

中心设置办公室(信息科)、人事财务科、传染病防制科(应急办)、免疫规划科、慢性病防制(精神病防制)科、艾滋病性病防制科、结核病防制(地方病防制)科、卫生消杀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科、检验科、质量管理科、门诊部共十二个科室。

(一)各科室岗位设置如下:

1.办公室(信息科)(定编6+3人)

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员7名。

2.人事财务科(定编4人)

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科员2名。

3.传染病防制科(应急办)(定编6人)

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科员4名。

4.免疫规划科(定编3人)

设副科长1名,科员2名。

5.慢性病防制(精神病防制)科(定编6人)

设科长1名,科员5名。

6.艾滋病性病防制科(定编2+1人)

设科长1名,科员2名。

7.结核病防制(地方病防制)科(定编3+1人)

设科长1名,科员3名。

8.卫生消杀科(定编6+1人)

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科员5名。

9.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科(定编4人)

设科长1名,科员3名。

10.检验科(定编11+1人)

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科员10名。

11.质量管理科(定编3人)

设科长1名,科员2名。

12.门诊部(定编5+1人)

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员4名。

(二)科员实行双向选择,全员聘用。

双向选择按“科室负责人自主择员,科员志愿选岗,中心最后调节确认”原则进行,每年一次每人最多可同时填报两个岗位。若“双向选择”未达成,经中心领导协调后予以暂时上岗,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应扣减(详见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及发放办法)。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作待岗处理。

四、考核办法

1.考核以平时考核及年终科室工作目标、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来组成。

2.平时考核以科室内部考核、制度执行检查情况作为依据。科室内部考核根据本科室干部职工在“科室团结、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五方面的情况按季进行;

考核采取百分值制,各科室科员每季度的考核综合分值由同科室科员评分的平均值和科长评分(有副科长的则为科长与副科长评分的平均值)各占50%组成;

科长及副科长综合分值由同科室科员评分的平均值和中心领导评分各占50%组成。考核结果每季度公布,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并将结果通报申请人。中心制度执行进行不定期检查,由中心行风效能督查小组抽调科室负责人负责检查,发现问题的按职工手册规定执行,属于职工手册规定之外的情况则由中心主任(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予以相应处理。

3.年终考核根据科室工作目标、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由考核小组和中心领导进行检查考核打分,经中心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综合评议后确定。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及发放办法

1.中心干部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中心绩效工资总额框架内核算及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分按月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季度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三部分。按规定能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干部职工每月平均预发4000元,每季度预发3600元,有职务系数的全年按规定系数核发,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年终考核完成后一次性发放。

3.中心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各科室工作目标、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上级考核结果(上级业务部门扣分项与中心考核相同的不重复扣分,内容不同的不管是否在中心考核细则内均相应扣分)将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下发至各科室,各科室根据内部考核结果进行二次分配。

4.各科室根据全年四次的考核综合分值高低对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分档发放;

科长及副科长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超过同科室科员的最高数额。

5.对工作出色的人员,年终由奖励性绩效工资提取的统筹奖励基金予以适当奖励。

6.发生死亡、重伤和1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撤销相关科长(副科长)职务并取消相关责任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7.职工未能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岗位的,中心领导予以协调暂时上岗,奖励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

超过3个月仍未能与相应科室负责人签订协议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超过6个月仍未能与相应科室负责人签订协议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扣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年终由相应科室负责人根据其工作情况出具考核意见,经中心办公会议讨论后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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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和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院党组对全市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对各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协助管理责任;对中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调查、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法院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推进司法改革,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现象。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四)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工作。

(五)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其他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抓好廉政制度建设,并督促落实。

(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和法官,防止和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审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防止和杜绝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政法部门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七)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单位和各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开展对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八)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条 党组书记(院长)对中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掌握本院及全州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及时听取有关的工作报告,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贯彻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结合法院各项改革措施,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方针、措施。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四)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

第七条 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协助党组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织分管部门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调查研究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督促分管部门落实。

(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分管范围内有违法违纪苗头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履行对审判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审判工作的各项廉政制度和规定。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推荐领导干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觉抵制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六)遵守国家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和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

(七)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行反对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中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采取措施,保证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

(二)定期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开展防腐倡廉教育、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

(三)围绕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抓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规范审判秩序、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并组织制订其他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经常检查、督促职责范围内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的情况。认真对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的反映,发现有接受吃请、收受礼品、参加影响公务娱乐活动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倾向性问题,落实好谈话提醒制度。

(五)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按照《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

(六)定期向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 除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等部门的领导干部,按照其所在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特点,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纪检组、监察处领导在院党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建议;组织制订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督促检查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组织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政治部领导在院党组领导下,结合法院实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组织制定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考核和组织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其他部门领导应根据所在部门职责,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制订相应制度,督促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和院领导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责任内容和不履行责任的后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中院党组在做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协助州纪委做好对本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同时,负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开展对各基层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纪检组负责对本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意见要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中院党组每年应向州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本院各部门和各基层法院每年应向中院党组作出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考核人员应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考核结束后,应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综合评价。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确定。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领导干部,由组织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并予以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院纪检组、监察处在院党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中院党组的部署和安排,对本院各部门和各基层法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本院各部门和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构成违纪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问题,应责令其纠正,问题严重的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要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向纪检组通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院一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责令院长到中院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法院院长要向选举或任命机关引咎辞职。中院各部门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案件的,部门领导要向分管院领导和院党组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要向院党组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党纪处理或者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住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枉法裁判以及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政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主动揭露,配合查处,积极整改,效果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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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关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精神,按照《漳州市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漳州市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实施。

一、指导思想

检查考核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落实,为促进医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检查考核对象与范围

医院领导班子与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包括职能科长、支部书记、科主任、护士长等。

三、检查考核原则与结果运用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考核,下考一级;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实施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考核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绩效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开展。考核内容基本一致的,可运用有关部门专项考核的结果。

除进行年度考核外,把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检查考核内容

(一)对领导班子与班子成员检查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的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医院、职能科室和支部、科室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整体合力的情况;责任分解、组织考核、责任追究等三个环节落实的情况;旗帜鲜明地支持责任追究的情况。

2.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加强监督制约、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健全信访举报机制、认真惩治腐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方面的情况。

3.贯彻落实党风和行风建设目标管理的情况。强化党风和行风建设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和行风建设负相应责任,严格执行党风与行风建设各项规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和行风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引导职工依法执业,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4.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情况。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

(二)对中层干部的检查考核内容

1.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医院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履行“一岗双责”,抓好所辖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支持和督促案件查办工作;按时向医院党委、纪委、分管领导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结和有关材料情况。

2.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自觉遵守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贯彻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亲属、子女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发生;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通过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科室、医院全面发展的情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手抓业务建设,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科室、医院又好又快发展的情况。

4.贯彻落实党风和行风建设目标管理的情况。强化党风和行风建设领导,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和行风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加强对员工进行医德医风和廉洁自律教育,有计划地进行服务宗旨、法制观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引导职工依法执业,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六、检查考核评定标准

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实际履行情况,对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责任考核结果评定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领导班子与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标准

1.“优秀”的标准是:(1)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明确并狠抓落实,工作细致,措施得力;(2)完成考核年度内上级部门及医院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其中至少一项特别突出;(3)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4)考

核年度内所管部门没有发生违纪违规问题;(5)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推进医院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挥了明显的促进作用;(6)贯彻落实党风和行风建设目标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2.“合格”的标准是:(1)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明确并狠抓落实,工作细致,措施得力;(2)完成考核年度内上级部门及医院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3)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4)考核年度内所管部门没有发生违纪违规问题;(5)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推进医院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6)较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和行风建设目标管理工作。

3.“基本合格”的标准是:(1)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2)基本完成考核年度内上级部门及医院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但有的工作标准不高,位次偏低;(3)贯彻落实党风和行风建设目标管理工作;(4)领导班子成员中存在一些不廉洁问题但尚未构成案件。

4.“不合格”的标准是:(1)不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思想不重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认真落实;(2)没有完成考核年度内上级部门及医院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或在某一方面发生严重问题,受到追究;(3)存在较多不廉洁问题,或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4)考核年度内所管部门发生违法违纪案件;(5)贯彻落实党风和行风建设目标管理不到位,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受到了明显影响

(二)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标准

1.“优秀”的标准是:(1)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对家属、子女要求严格,表率作用好;(2)所负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好,或受到上级部门及医院的表彰;(3)分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能够严格把关,职责范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能够进行及时、果断的处理。

2.“合格”的标准是:(1)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对家属、子女要求严格,表率作用好;(2)所负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较好;

(3)职责范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能够进行及时、果断的处理。

3.“基本合格”的标准是:(1)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本人及家属、子女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2)基本完成所负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3)职责范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做出处理。

4.“不合格”的标准是:(1)本人因存在不廉洁问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或处理,或因对家属、子女要求不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2)未完成党

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或完成得不好,受到上级部门及医院的批评;(3)对所负责范围内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把关不严或严重失职、渎职,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三)评定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考核档次,可以通过综合分析各项考核指标进行确定。

七、检查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

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要认真总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照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自评,撰写总结报告或述职报告。

(二)检查考评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1.听取或审阅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关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总结汇报或述职报告。

2.查阅有关资料。

3.组织民主测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本院干部职工代表等进行民主测评。可按有关规定安排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绩效考评同步进行。

4.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意见。

(三)总结分析整改

1.综合评价。考核组根据检查考评的情况,综合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人事科等有关部门意见,对考核对象综合分析评价,给予评分。并将结果作为医院总体考评的依据之一。

2.整改。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部门或个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大、效果非常明显以及个人廉洁自律特别突出的部门或个人,医院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推荐使用的依据。

(三)考核结果低于“合格”,个人及所在部门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不能评为“优秀”或“先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纪委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医院对其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中共漳州市医院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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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办法,部领导班子负责组织领导部领导干部、各科室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1)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领导机构工作的情况;

(2)制定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落实分工负责制的情况;

(3)领导干部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履行职责及取得成效的情况;

(4)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廉洁自律、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评议基础上与工作目标考核、干部考核结合进行,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一并奖惩。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分别采取自评打分和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先由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按考核内容标准自行考评打分,然后由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其自评结果进行综合考证。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情况每年在职工大会上通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领导干部和群众负责人要采取措施限期研究解决和整改,并向部领导班子上报结果。对正确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干部职工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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