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精选5篇)
篇1:《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2008--2012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康复为一体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反拐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
部际联席会议由公安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综治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央、全国妇联等2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公安部为牵头单位,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公安部负责同志担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承担部际联席
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刑事侦查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各省级、地市级、县级逐级建立反拐行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名单报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公安机关应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六条根据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预防、打击犯罪和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第七条反拐工作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备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责、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第八条
主要拐出地、拐入地、中转地省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就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遣送和安置等环节的协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宣传工作
第九条宣传部门加大反拐宣传工作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反拐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营造反拐工作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反拐意识,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部门组织出版反拐题材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和互联网出版物等,提高群众防拐意识,加大反拐宣传力度。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部门采用新闻、访谈、专题、专栏等形式,普及反拐知识,交流康复措施,宣传反拐工作。
第十三条
文化部门鼓励和扶持创作反拐题材的文艺作品,组织文艺演出团体深入社区、农村宣传演出,提高群众反拐意识。
第十四条教育部将反拐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和残疾少年儿童特殊教育,提高少年儿童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铁道、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人力资源市场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发放反拐宣传品,加强反拐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反拐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儿童防拐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
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护工作。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的救助安置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为贫困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扶贫部门针对贫困妇女特点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违法职业中介行为。
第二十条人口计生部门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弓I导树立男女平等的新型生育观念;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加强与公安机关有关人口信息的交流,协助做好反拐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专题教育培训,提高特殊群体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铁道和交通运输部门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拐意识,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犯和被劳教人员的教育和改造,减少和消除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降低重新犯罪率。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准入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劳务、虚假征婚广告等违法糯为。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密切关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形势、特点和动向,加强人口管理、治安管理,防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第五章
打击、解救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势,研究制定打防对策。同时,对相关警种民警加强反拐业务培训,提高其防范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业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失踪人员和DNA等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提升打击解救工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加强对重特大和系列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督办、指导和协调,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打击整治行动。识,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犯和被劳教人员的教育和改造,减少和消除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降低重新犯罪率。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准入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劳务、虚假征婚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密切关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形势、特点和动向,加强人口管理、治安管理,防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第五章打击、解救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势,研究制定打防对策。同时,对相关警种民警加强反拐业务培训,提高其防范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业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失踪人员和DNA等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提升打击解救工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加强对重特大和系列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督办、指导和协调,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打击整治行动。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健全举报制度,通过设立打拐热线、反拐信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广辟线索来源。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居住地派出所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审查验证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境外人员的清查力度,及时发现涉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线索,并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遣返和接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铁道、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动态,强化查缉堵截工作,提高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加强沟通配合,坚持从重从快、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服刑、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鼓励坦白、检举、揭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从中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线索。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行为。
第三十六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娱乐场所等行业的监管,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容留、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色情服务的行为。
第六章
安置、救助和康复工作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临时性救助服务,做好被拐妇女儿童的返乡工作,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对不能及时返乡的妇女儿童,给予临时性救助或安置。
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困难的被解救妇女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开展就业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妇联组织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教育培训,增强其反拐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再次被拐卖。
第四十条卫生部加强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干预对策的研究,及时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受理涉及被解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代理妇女儿童诉讼,提供非诉讼代理服务,总结推广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民政、工会、妇联、共青团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被解救妇女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四十四条公安部统筹反拐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外交部、商务部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与配合,确保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有序开展。
第四十五条
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加强与联合国机构、政府间组织及有关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充分利用冒际组织资源、信息、技术和融资优势,争取国际援助,做好国际反拐合作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
第四十六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了解各国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措施,借鉴国际反拐经验和理念,加强与相关国家的沟通与合作,提高我国反拐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
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七条各省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贯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方案,经本级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反拐工作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九条综治部门把反拐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评比工作。围绕反拐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项重点整治和治安防控措施的落实。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地区,实行领导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
第五十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成员单位《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阶段性评估,2012年底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本地《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推动各项反拐工作的落实。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反拐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
(国办发〔200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遵照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等有关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定《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背景和挑战
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坚决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开展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近年来,我国相继制定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将预防、打击和减少拐卖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行为作为保护妇女儿童的重要目标。各地普遍建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简称反拐)合作机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公安机关积极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破获了一大批案件,成功解救了一大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在重点地区建立了被解救妇女儿童中转、培训和康复中心,实施了一批预防犯罪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的试点项目。此外,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联系,充分运用警务合作协议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总之,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经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以及务实有效的国际合作,我国反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同时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呈现出新动向、新特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势仍不容乐观。团伙犯罪趋势明显,跨国案件增多,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分子更加狡猾并不断变换作案手法,寻找新的侵害对象。在工作层面上,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职责需进一步明确,执法环节和部门间合作需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战略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战略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2.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办法,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
3.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
5.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6.建立全国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7.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
8.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三、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1.主要职能。
(1)组织制定、实施、监督、评估《行动计划》,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跨国界的反拐工作。(2)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拐工作。
(4)协调和推动反拐国际合作。
(5)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2.成员单位。
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公安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综治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工商总局、民航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妇儿工委办公室、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公安部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公安部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刑事侦查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各地区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
(二)促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和实施。
推动政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订和修订工作,签署和实施相关国际公约。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1.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有关部门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
2.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四、行动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1.工作目标。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力度,提高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实施《行动计划》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2.行动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法制办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2)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公安部负责,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文化部、人口计生委、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3)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公安部负责)
(4)在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公安部负责,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5)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二)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
在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和省际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网络,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得到综合整治。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并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中央综治办负责)
――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扶贫办负责,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全国妇联配合)
――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积极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民政部负责,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配合)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司法部负责,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教育部负责,民政部、文化部配合)
――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其生活能力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民政部负责,司法部、财政部、卫生部配合)
(2)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公安部负责,中央综治办、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劳动保障部负责,人事部、广电总局、工商总局配合)
――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负责,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司法部、公安部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中央综治办负责,公安部、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扶贫办配合)
(3)各地区之间尤其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应相互支持,加强交流与合作。到2008年底,主要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拐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1.工作目标。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2.行动措施。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公安部负责)
――制订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公安部负责,教育部配合)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负责,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劳动保障部、人口计生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公安部、劳动保障部负责,全国总工会、工商总局、民政部配合)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公安部负责,民政部配合)
――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公安部负责,民政部、全国妇联配合)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公安部负责)
(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1.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更多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民政部、财政部负责,公安部、教育部、卫生部配合)
――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民政部负责,公安部、教育部配合)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民政部、共青团中央负责)
――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教育部负责,民政部、卫生部配合)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卫生部负责)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司法部负责,公安部配合)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民政部负责,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民政部负责,全国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教育部负责,民政部配合)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民政部负责,劳动保障部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民政部负责,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负责,劳动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公安部负责,民政部、全国妇联配合)
(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卫生部负责,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公安部负责,中央综治办配合)
(五)加强国际合作。
1.工作目标。
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和提高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和效率,加强对被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国犯罪。
2.行动措施。
(1)加强与联合国及其他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有关国家特别是湄公河次区域各国及周边国家,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通过双边及多边渠道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公安部负责,妇儿工委办公室、外交部、商务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2)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公安部负责,外交部、司法部配合)
(3)加强边防管理和出入境证件检查工作,打击非法偷越国境活动。(公安部负责)
(4)切实做好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预防工作。
――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对相关法律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司法部负责,公安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对边境地区公安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其防范、处置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公安部负责)
――加强对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促进劳动力合法有序流动。(劳动保障部负责,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配合)
(5)做好国际反拐合作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借鉴其反拐经验和方法。加强国际交流,了解国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加强我国应对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策略的研究。(公安部负责,外交部、商务部配合)
五、实施、监督和评估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地区、各成员单位根据《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计划。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三)本《行动计划》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期5年。
篇3:《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婚姻与家庭》杂志与全国妇联权益部共同承办社区百场讲座主场活动
2009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黄土岗村,全国妇联和联合国儿基会联合举办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大型宣传活动启动仪式暨“2009儿童安全成长行动”社区百场讲座主场活动。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甄砚,联合国儿基会驻华代表魏瑛瑛女士出席了活动并致辞。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主持了本次活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公安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活动。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与全国妇联权益部共同承办了此次活动。社长兼总编辑韩湘景、副社长孙小晋也到会出席。
此次活动,是全国妇联为了进一步配合全国开展的“打击拐卖儿童、妇女专项行动”,针对流动儿童及家长的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大型系列宣传活动之一。会上通过有奖问答、宣传短片的形式,推出了向全社会重点强调的五个反拐核心信息,包括:
—要警惕孩子被网友拐卖!
—再忙也要看紧孩子!
— 儿童要学会保护自己!
—孩子丢了怎么办?
—您能为他们(流浪乞讨儿童)提供帮助!
会上还特别邀请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知名教授王大伟为社区群众讲授预防儿童拐卖安全知识。《婚姻与家庭》杂志与王大伟教授长期合作,开辟“你该怎么办”栏目,将典型案例与预防措施相结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公众普及应对各种危机的常识。
此次社区百场讲座活动将在全国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陆续展开。通过系列宣传,进一步号召全社会提高对国家反拐行动计划的知晓度,增强流动人口预防拐卖的防范意识,动员广大群众通过积极举报、提供线索,更加深入地参与到打拐专项行动中来,为儿童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篇4:《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国办发[2007]69号)精神、云南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意见、《XX州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实施意见(2008—2012年)》和《ZZ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教育和帮扶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各次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充分调动广大青年参与打拐工作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XX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总体目标
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反拐协调、保障机制,在XX县青少年群体中开展积极宣传,最大限度提高广大妇女、青少年的反对拐卖意识;积 极动员和组织各级团组织、广大青少年参与到救助和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工作中来,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二、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团县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团委办公室相关人员、各乡(镇)团委书记、县直机关各团委书记、XX县城区各学校团委书记及少先队辅导员、企业(包含“两新”组织)团委书记为成员的XX县共青团系统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团县委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主要职能
一是建立并不断完善部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全县各级 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反拐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是积极参与、配合、推动与县级各部门间的反拐合作。三是在全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片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和综合整治,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识别犯罪、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是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在全县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反拐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五是充分利用共青团网络宣传平台,加强与各地、各级团组织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成果展示,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为全县反拐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生力军作用,结合当前团组织格局创新工作新格局,组织协调县、乡(镇)、村三级团组织以及学校团组织、少先队组织立足岗位,广泛开展不同形式的反拐宣传活动。乡(镇)团委应结合实际,利用街天、返乡潮、召开大会等人员集中的机会积极开展反拐宣传;各学校团委、少先队组织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反拐知识普及活动,反拐重点地区学校应适当增加活动次数, 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教育,不断发挥共青团组织在青少年反拐宣传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为全县反拐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协作,为全县反拐工作贡献力量
在全县统一部署开展反拐工作框架内,保持与县级各职能部门、单位之间的反拐工作信息畅通,加强沟通,及时掌握我县反拐工作最新进展,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反拐工作。
一是配合县政府法制办开展相关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 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积极开展基层调研,全面展现全县拐卖妇女儿童现状,反映基层青少年诉求,为相关政策、规章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二是配合县委宣传部在全县范围内做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工作的认识,提升社会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三是充分调动全县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积极性,参与、配合县政法系统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大力普及反拐知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反拐队伍中来。
四是配合县综治维稳办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开展综合整治,督促乡(镇)、村团组织积极配合乡(镇)政府、社区组织、村(居)民小组做好预防拐卖妇女儿童工作。
五是配合县教育局做好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返学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作用,积极为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返学提供帮助和关怀,各学校少先队辅导员要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六是配合县民政局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所在社区的工作,充分调动社区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做好被解救妇 女儿童回归家庭、重新融入社会的工作,在相关扶持项目中给予支持,积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七是配合县卫生局开展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积极为卫生部门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提供便利条件。
八是加强同其它区域的合作,有效参与打击跨区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增强合作。拐卖妇女儿童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全县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要牢固树立反拐工作 “一盘棋”思想,与各部门、各级团组织一道配合协作,形成反拐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结合相关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并加大对下属团组织开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篇5:《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从2009年4月9日开始,到2010年底的“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
在这场声势浩大的“打拐”专项行动中,安徽省公安机关共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案538起,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5起。
这里有警方快速出击仅用15个小时就成功解救的刚出生5个小时被盗的婴儿,也有被隔断20年后骨肉亲情的重相逢;有DNA鉴定确认一刻的亲情拥抱,也有在亲生与养育之间难以抉择的艰难……
其中一些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心理辅助问题
案例一:
『离』不要让生我养我两难全
不久前,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黑塔镇苏巷村曹庄组一些村民自发燃起鞭炮,庆祝该村村民郑家桥被拐14年的女儿有了下落。当天,郑家桥的妻子苏桂红从安徽省公安厅“打拐”办民警唐庆美口中得知,她14年前被偷的亲生女儿郑赛妹已经在浙江找到。
1996年8月4日晚,郑家桥两岁半的女儿郑赛妹被人偷走。案发后,泗县公安局采取一系列侦查措施,均未能查找到郑赛妹的下落。今年2月26日,14年前偷盗郑赛妹的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姚某将郑赛妹偷走后,将孩子带至南京市下关区,谎称家贫无力抚养,想生一个男孩,遂将郑赛妹卖与傅某。傅某当年就将女孩带回浙江省舟山市娘家,交给其单身哥哥傅仕恩抚养,傅家给女孩起名叫傅飞波,寓意“飞来的一朵美丽的浪花”。
此后,傅飞波一直与养父、奶奶生活在一起。今年54岁的养父傅仕恩至今没有结过婚,以打鱼为生,81岁的奶奶享受政府救济,但两个长辈对她却宠爱有加,傅飞波与养父及奶奶的感情也非常深厚。
傅飞波通过DNA鉴定确定就是被拐的郑赛妹后,两个家庭都陷入痛苦之中。对于收养方来说,他们认为,“孩子是我们辛辛苦苦拉扯14年养大的,孩子理应属于现在的家庭”。对于孩子的亲生父母来说,他们认为自己的孩子是被人偷走的,他们不是不爱孩子,而是被人贩子无情的剥夺了爱孩子的权利,孩子是他们找了14年、思念了14年的亲生骨肉,他们有权利也有责任把孩子带回家抚养。
但对孩子而言,一边是养育了自己14年的养父和对自己恩重如山的奶奶;一边是生她但只养了她两年多的亲生父母,她心里没想过他们、不认识他们、不了解他们,甚至都听不懂他们所说的话。这边的奶奶就是她最亲的亲人,她离不开奶奶。
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两个家庭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孩子能顺利通过中考,孩子留在舟山养父家里继续生活,等孩子中考结束后,养父带着孩子到安徽泗县看望孩子的亲生父母,以后两家人当作亲戚一样相处来往。
案例二。打拐行动2010——《身世之谜》上、下集
一张薄薄的卖身契,就此决定一个孩子的命运。
骨肉亲情,却难以抚平十年带来的伤痛。
一边是重逢,一边是分离。
罪恶的交易,造成两个家庭的悲剧
福建尤溪县洪田村是一个民风淳朴的小村庄,2010年6月8日这一天,一个突如其来的噩耗,打破了整个村子的宁静。这户村民被告知,她13岁的孙子,刚刚被民警带走了。他叫郑常春,今年上小学六年级。是这个家里唯一的男孩儿。
得知唯一的孙子被民警带走了,常春的奶奶倚坐在门边,哭得老泪纵横,常春的爷爷,从抽屉里翻出几张契约收据,上面清清楚楚地记录了一场十年前的交易。
消息在村子里很快就传开了,村里的老人三三两两,聚集到这户村民的家里,这个深埋在老人心中,长达十年的身世之谜,再也没有办法,继续隐瞒下去了……
但看了很多案件,发现法律在有些方面出现漏洞
1.妇女在被拐卖期间所生的子女,其抚养权问题
我国法律对对特殊情况下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规定,但是只有这么几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非夫妻关系所生子女的抚养权等,对妇女在被拐卖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未做详细规定,导致在被拐卖妇女被解救之后,其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新的问题。
2.打拐过程中发现了被解救妇女 精神创伤以及承受的社会压力问题案例:、“打拐” 打出没料到的尴尬
就在公安民警艰苦奋战,抓捕人贩子,解救被拐妇女儿童时,没有料到的尴尬却发生了--一些被解救的妇女不愿回家。因为有了孩子,因为怕别人笑话,因为娘家遗弃,更因为可怕的传统观念。
许多被卖做媳妇的妇女面对家乡来解救的民警时欣喜若狂,立刻收拾东西准
备跟着回老家,然而低头看见身边的孩子时却再也下不了决心了。虽然是一桩没有感情、被迫而来的“现实”婚姻,但这里却有她们割舍不下的亲骨肉。她们含着眼泪向家乡的民警递交了不回家的保证书。
除了孩子,被拐妇女脑海里封建、落后的传统观念也成了束缚她们的重重枷锁。今年6月24日,19岁的阿红被人贩子带到广州。7月3日,人贩子以3000元把阿红卖给了湖南某偏僻乡村一农民。9月10日,阿红70岁的老父亲跟随公安民警来到湖南千里寻女,在两地民警的配合下,阿红被顺利解救出来。然而被解救的阿红却不愿离开。“一生已经被毁了,没脸见父母。”公安民警劝她不要自暴自弃、把一生押在这毫无感情又不合法的婚姻上,她依然执意不肯,“在这儿,我活得腰杆儿更直点儿,回家,没脸见人”
传统观念同样阻碍着被拐妇女的家人重新接受她们,尤其是那些被拐后被迫卖淫的妇女。她们承受了残酷现实强加于身上的罪恶,不仅没有得到家人和乡亲的理解、包容,反而要面对白眼、指点和唾弃。亲人的这种无穷无尽的精神折磨令她们更是无法忍受。她们有的再次外出离家,有的甚至重新回到被公安民警解救出来的地方。
面对辛辛苦苦解救出来的妇女却不被原先的社会群体所接纳,公安民警无奈了:“打拐”中产生的许许多多实际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工作范围。
3.还有些案例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反而愿意留在买家家里,尤其是被拐卖的儿童在得知自己的真正身世后所造成的心理创伤,还有一些家庭因为寻找被拐卖儿童未果而陷入巨大的心理 创伤与刺激中,这一切的一切,不仅需要法律来完善,还需要心理干预和社会的共同关怀。
一个网友的评论警醒着我们:
央视12频道隔三差五的老是在播出打拐节目,我们全家男女老少只要是看到打拐的节目,都是目不转睛,可看来看去总也看不到最关键的,每次只要是播打拐节目先看到的是被害家庭的痛苦遭遇,然后就是扑朔迷离的破案过程,再就是孩子找回来后的喜悦,孩子找回来后怎样严惩的人贩子,严惩人贩子的法律依据,孩子找回来后买家是否有罪,严惩买家的法律依据,被害儿童和亲生父母团聚以后,由谁来负责赔偿家庭和孩子所遭受的精神和正常的生活,每个丢孩子的家庭都是找孩子找的倾家荡产,痛不欲生,面对孩子的回来,还要将孩子亲手送到曾经严重伤害过他们的买家手里,为了孩子的后半生父母忍辱负重不要尊严,大家想想这样公平吗,人类定的法律,人类的尊严哪里去啦,法律的尊严哪里去啦,事实是这样,节目也这样做也这样播,打拐节目究竟要体现些什么,充其量就是给大家讲个悲伤故事,大家同情一下,虽然孩子还是不停地在丢,但警察还是没放弃,不停地找,打拐的根源在哪里,法律不切切实实的落实和履行,打拐有方向和意义吗,强烈要求,依法严办,人贩子和买家,让人贩子和买家赔偿被害家庭和被害孩子的一切损失,让不幸的家庭和不幸的孩子过上无忧无虑的生活,有了这些生父母再也不会把自己生养的孩子再送回买家哪里,还世人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尊严,还社会一个和谐,还打拐一个意义,还人类一个尊严,荒唐的社会,才有了荒唐的人和事,荒唐的节目,最可怕的是现在连公理变得也荒唐啦,公理不正,人气不正,社会能和谐吗?
附相关内容:
1、打拐防拐:法律需完善(关注
剑指“买方市场”
实行“双打”,既打卖方也打买方,强调了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
“庞大的、需求旺盛的买方市场,是导致拐卖犯罪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并且不断发展蔓延的根本原因。”前不久在国务院打拐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介绍,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不孝有
三、无后为大”、“儿女双全”等思想根深蒂固。特别是“买儿防老”做法,不仅在相对贫困落后地区存在,在富裕地区表现也较突出。同时,越来越严峻的人口性别比例失衡,导致一些地方很多大龄青年娶不上本地媳妇,买妻现象比较普遍。
只要有人买,就会有人贩子拐来妇女儿童卖,然而以前执法行动中,对于买主比较宽容,无形中纵容了妇女儿童买卖市场。据了解,刑法中尽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同时也规定了一条但书条款:只要买主对被买妇女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被买妇女儿童解救,则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现实当中,由于认定模糊等原因,使得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几乎没有违法成本。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最大亮点,就是实行“双打”,既打卖方也打买方,强调了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
“对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具有列举的7种情形之一的,均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公安部刑侦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主任陈士渠介绍这7种情形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被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果没有所列举的情形,就免予刑事处罚,这对买主构成威慑吗?”面对这一问题,陈士渠表示:从办案情况来看,买主都有违背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行为。也就是说,以后只要追究刑事责任,买主大多不能幸免。
拐骗成年男性该当何罪
按现行法律规定,拐骗男性尚无罪名,剥削劳动,一般是按强迫职工劳动定罪
针对近年来生孩子卖钱“专业户”的出现,四部门的意见还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意见同时强调,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在立案方面,该意见明确,今后公安机关在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时,都必须按拐卖妇女儿童案立案处理。另外,如发现流浪乞讨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也要立案侦查。
“四部门联合发文,虽然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立案、定罪量刑等进行了明确,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但这也只是对现行法律的进一步解释。”陈士渠坦言,对新出现的拐卖成年男性、以劳动剥削为目的拐骗等等,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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