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与和谐社会

关键词: 公平正义 追求 构建 社会

社会矛盾与和谐社会(精选6篇)

篇1:社会矛盾与和谐社会

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和政府对国家未来发展的科学定位,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讨论和谐社会时必然要重视现阶段存在的各种不和谐现象,而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表明,社会保障无疑是可以化解社会问题与社会冲突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因此,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能够促进社会和谐,两者相辅相成并相得益彰。

一、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直接相关

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发展成就巨大,但现阶段贫富差距的持续扩大、劳动关系日益失衡、农民工受歧视、城乡之间差距的持续扩大、效率与公平的失衡等多种社会问题也在持续发展甚至不断恶化,这些大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残缺直接相关。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社会问题,而要化解各种社会问题又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国际上凡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国家,均是能够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国家;凡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国家,其国内社会问题必然日益恶化。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与和谐社会构成了正相关关系,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指标。

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注意几个不等式

和谐社会作为一个需要经过艰巨努力才能达到的理想的、良性的社会发展目标,以公平与正义为核心价值追求,全体社会成员有安全保障并可以快乐生活则是其追求目标。因此,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注意如下几个不等式:

1.和谐社会不等于政治口号而是一种非常具体的客观实在。和谐社会必须用具体的指标体系来反映,社会发展与社会公平指标,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与否、覆盖人口的多寡、对收入再分配的调控力度,以及国民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安全感,应当是其中最重要的衡量指标。

2.和谐社会不等于现实社会而是我们追求的一个理想目标。在充分肯定改革开放以来总体上是一个从不和谐走向和谐的进程的同时,还必须承认现阶段确实存在着贫富之间、劳资之间、城乡之间、流动人口与固定户籍人口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等众多日益尖锐化的可能产生社会分裂和社会对抗的不和谐因素。我们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回避现实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逐步地缓和、化解乃至消除已经和将要出现的不和谐因素的进程,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健全完备的过程。

3.和谐社会不等于消灭差别和平均主义,而是将差别调控在社会各阶层都能够接受的程度。和谐社会不是大同社会,它不仅允许差别存在而且需要存在差别,在一个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差别有利于形成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动力机制,但这种差别必须控制在社会各阶层都能够接受程度的社会,并能够让每一个人都能够快乐地创造和生活,即高收入阶层能够生活幸福,低收入群体也能够快乐生活,而社会保障显然是调节和润滑这种差别的必要且合理的机制。

4.和谐社会不等于不要增长与效率,而是在追求增长与效率的同时实现共享发展成果。和谐社会需要雄厚的物质基础,没有可持续的增长与效率,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但增长与效率的目的却一定是为了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当前这个时代,仍然应当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继续做大财富蛋糕,同时根据公平、合理、共享的原则来分配好财富蛋糕,而公平、合理、共享的收入分配体制必须借助社会保障制度。

5.社会公平不等于劫富济贫而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这一核心价值追求不容置疑,它强调机会公平与平等,实现的是全体社会成员不同程度地共享发展成果,它很自然地要求一部分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实现社会公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着社会保障,因为社会保障天然追求社会公平,它创造着起点公平,维护着过程公平,缩小着结果的不公平。

6.社会稳定不等于社会和谐而只是和谐社会的客观表现。和谐社会一定是长久稳定的良性社会,但社会稳定不一定等于社会和谐,社会和谐较社会稳定更上升了一个层次,是由控制层面进化到良性发展的状态。运用非社会保障手段也可以带来短暂的社会稳定,却不可能实现长久的社会安全,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却能够带来整个社会的和谐。因此,单纯的社会稳定可以忽略社会保障,而和谐社会却必须高度地重视社会保障。

三、用社会保障制度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社会的实质是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三者构成了和谐社会的根本。

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国家努力追求的目标,公平与正义是其核心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以缩小社会不公平和确保社会公平为天然职责,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并保障、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与基本目标。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社会保障是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不可替代的重要工具,社会救助可以缩小贫富差距,社会保险可以化解劳资矛盾,社会福利可以让全体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可见,构建和谐社会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历多年,成就巨大,但困难与问题还不少,它在总体上依然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目前,保障不足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绝大多数城乡居民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是这一制度的客观现实。这种滞后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无益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了日益负面的影响,迫切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来解决的许多民生问题仍然无法得到解决,有的制度还在制造着新的不公平或者破坏着社会公平,不协调的社会格局正在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中国特别需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只有建立起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经济才能持续发展,文明才会不断进步。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动人事学院教授、副院长、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篇2:社会矛盾与和谐社会

【内容摘要】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再到近现代,哲学上对法与政府,法与社会之间合理性的探讨没有停止过。通过对历史上不同学者关于法与社会关系的重现,对近代法治国家进程的认识分析,这对我们当今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很大帮助。

【关键词】 合理性法法治和谐社会

对于治理国家而言,法治既是一种战略资产,又是一种发展动力;既是一种物质财富,又是一种精神财富。有了法治政府,政府施政和国家强制力才具有政治学和道德哲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在哲学和政治学上对法进行合理探讨对我们建立和谐社会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一、在哲学上关于法和社会(政府)的探讨

在政治哲学意义上,宪法是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物。在政治实践意义上,法制政府就是宪法之义在行政程序中具体体现。18世纪法国艺术家雅克.路易.大卫创作了著名油画《苏格拉底之死》,他用高超的视觉艺术手段表现了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上的“苏格拉底难题”。苏格拉底深知自己是城邦非正义法律的受害者,但他还是拒绝了众多弟子劝他越狱逃走的建议。他以自己之死践履了他对城邦法律的“约定”:既然已默认要守城邦之法,不管其正义与否,越狱逃走的“失约”都会以欺骗行为败坏城邦的法律及其本有之义。在苏格拉底看来,法律比生命更重要!

虽然我们能够领悟到柏拉图终生抱守的“无法律之城邦”之信念的幽深蕴含,但当我们仔细品味它的《法律篇》时,始知他对现实之人性和哲学王之不易得,亦有明智之知,因此,法治之“优次”选择便成为改造城邦的现实手段,这也是柏拉图晚年极力凸显法律至尊地位的深层原因。亚里士多德在著名的《政治学》中,反复疏证法治的重要性,终于证成法律是“最优统治者”,“法治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至理,从而使法治不再仅仅停留在工具层面而是进入到本体论层面。

柏拉图对法的看法掩映在其带有神秘色彩的政治学说中。柏拉图认为,自然界中有形的东西是流动的,但是构成这些有形物质的“形式”或“理念”却是永恒不变的,而世间的正义是宇宙理念的体现,它运用于一切人和事,“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人定法则是理念法的摹本。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理性,并将自然、法律和理性等同看待。对自然法理论作出重大贡献的斯多葛派则认为,理性是宇宙的统治力量,渗透于万物之中的自然法是“普遍的规律”,是“正当的理性”。古罗马人直接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理性主义精神,把法分为永恒的自然法(体现理性和正义)和制定法(服从于自然法)。西塞罗指出,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自然理性是与人类本性相一致的真正法律,它存在和发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类心灵中,并对所有人都一样,指导着人们应当作什么。到中世纪,西欧大陆虽然出现过研究罗马法的世俗法学家,但在占统治地位的神学面前,法哲学和政治学一样,沦为神学的婢女。

文艺复兴以来,近代启蒙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以自然法为基础,赋予法以理性的特征,开创了以“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等为代表的法哲学。特别是到黑格尔那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哲学体系。然而,启蒙学者的法哲学理论归根到底是唯心主义的法学理论,虽然他们曾真诚地相信将把人类带进一个理性王国,但是同他们的美好构想相比较,按照他们的理论建立起来的社会和政治、法律制度却很让人失望。“所谓平等,充其量不过是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所谓人权,不过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所谓的契约,不过是资产阶级共和国。”

19世纪中叶开始,工人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由自在的阶级成为自为的阶级。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批判旧世界和发现新世界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构架。马克思通过对唯心主义法哲学观的扬弃,形成他的唯物主义法哲学观。马克思在成功运用劳动异化理论揭示市民社会异化的本质的基础之上,对立法和执法问题、人权问题、济贫法的社会效果问题进行了探讨。马克思一方面揭露了资本主义立法和执法不平等现象,同时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不过是现存关系的保护;另一方面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立法上的不平等必然造成执法上的不平等的严重弊端。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深刻剖析了资产阶级的人权,认为资产阶级法律的人权原则依然是奴役人的法律制度,是由现实的社会关系的状况决定的。通过这些理论,马克思逐步形成了现实社会关系决定法社会经济关系决定法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思想。

当代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的人治型价值规范体系向现代的法治型规范体系的历史转型。在这场转型中,我们不仅面临着实现从侧重政治功能的法律向强调社会功能的法律的转变,而且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原理,重新建立起法与人民、国家、社会的正确关系。①

二、法治在政治层面上的表现

法治的概念、产生和发展

法治有两层含义,一是以法而治,用法律来管理,就是要立法,有法可依;二是依法而治,就是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法治是主张严格依法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思想,产生于奴隶制末期,封建制初期。我国古代以商秧、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就其法制与法治进行了确切的区分,法治就是运用法律制度来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原则和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 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本手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②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 面,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统一

(一)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都有法治,只有民主制的国家才可能有法治。法和国家一样,是阶级社会的历史产物,法是由国家制定,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实现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和国家一样,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不同类型的国家,有不同类型的法,从奴隶制度到资本主义制度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的法”,而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维护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世界各国的“法”在语源上都兼有“公平”和“公正”的含义,不同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概念,而法总是与国家统治阶级的“公平”概念相呼应的。

(二)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人治是我国历史上儒家的一种政治主张。孔子曰:“为政在人”。《孟子.公孙丑上》孟轲也说:“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其朝矣”。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这实际上就是主张人治,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国王只要是一个有知识的哲学家就可以把国家治理好,不需借助于法律进行统治。而与之相对应的法治,是我国古代法家治国的一种政治主张,“以法治国”,“以法为本”,在法律上强调“法不①

②《中国法治政府》,第6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第164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阿贵”的法治思想则已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而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后才有的,主张“主权在民”,“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罪行法定之义”,“法律至上”等等,认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统治权的行使要以法律为依据,这是资产阶级法治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人治与法治回答的都是用什么方法来治理国家的问题,前者认为应当依靠至君明主,贤臣良将,后者则认为应当依靠法律治理国家,依法行使主权。

三、法治与和谐社会

首先,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特征,这一论断从马克思法哲学的逻辑可以推断出来。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原理,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首先就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法治,把人民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次,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原理,法治是将“和谐社会”由理念变为现实的必由之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为,法是保护、巩固个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道:“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执行了它的①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来”。正因为如此,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才有可能清晰地界

定政府活动的范围,使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才有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第三,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原理,法治是实现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只有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具体地、历史地考察法与市民社会、国家的关系,才能建立起适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法律制度。而且只有建立这样的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马克思法哲学对建设中国法治政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建设中国法治政府的目的是促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法治的存在不是超越阶级、超社会、超历史的,不同的社会制度性质决定着法治的性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价值取向上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依法治国,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地位,保障人权的真正实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国法治政府必须树立正确的政治伦理观,处理好法与国家、政府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必须树立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是法治的核心、灵魂和最根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上,实际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至上。法律至上并非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是一致的,因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政策和人民意志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权威化。由此可见,法治对于一个社会的存在、成长、稳定与和谐都具有重要价值并成为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和生长点。

不论从哲学上还是从政治层面上来讲,合理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在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更要以史为鉴,对历史上的法治思想批判继承,为建立法治政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保证。

参考资料: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 编,人民出版社,1995年

《中国法治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

篇3:社会正义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 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但是, 我们也必须看到, 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出现了不协调的因素, 换言之, 同经济发展相比, 社会发展明显滞后, 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矛盾和问题, 如就业问题、腐败问题、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城乡差距扩大问题等。

1、贫富差距过大

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 我国贫富差距也呈现扩大的趋势。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 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 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 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0%;最富裕的20%人口与最贫困的20%人口之比为10:7。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制, 达到中上的位置。

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如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等, 这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贫富差距的扩大, 但是, 我们也该看到, 在多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下, 收入差距扩大现象日益严重, 现在已开始超出了正常的限度。

2、社会成员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弱化

社会成员在进入社会生活时应当具有平等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基本的生存权利、工作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平等的性别权利等等。一个社会对于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应该予以有效地保护, 这实际上是社会正义的底线。

从表二中我们可以看出, 若用我国的贫困线的标准来衡量, 我们目前低于收入贫困线的人口比例为4.6%。这在发展国家中属于贫困人口比例很小的国家;但是, 若用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来衡量, 我们目前低于收入贫困线的人口比例为16.6%。这在一些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当中属于贫困人口比例偏高的国家。从表中的数据我们也可以看出, 我国城镇的失业问题比较严重。另外, 我国另外两项指标即成人识字率和女性对男性收入估计数之比状况良好, 成人识字率达到90.0%, 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发展中国家的大国当中是最高的。我国目前的成人识字率和女性对男性收入估计数之比这两项指标之所以比较好, 主要是同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就十分重视大众教育以及建国以来相对来说一直比较重视妇女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和谐社会呼唤社会正义

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这些社会不公平现象一方面削弱了我国发展的可持续性动力, 使得我国现在的经济过度依赖于出口和投资拉动;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 如引发或加重失业问题、社会保障待遇问题、强行拆迁问题和劳动保护问题等。所以社会要和谐, 首先需要正义。西方有句谚语:“好篱笆带来好邻居。”在这里, “邻居”象征着人们的社会关系, “篱笆”象征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分界。“好邻居”之“好”, 即表示社会关系之和谐, 而“好篱笆”之“好”, 即表示权利和利益划分之正义。这句谚语告诉我们, 只有以正义的权利和利益划分为前提, 才能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

社会和谐可以从多个层面上体现, 如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等。而这些和谐的实现分别需要以代际正义和群际正义等为前提。古往今来, 中国一直奉行“和而不同”。同样, 我们今天所追求的和谐社会, 是要对这种权利和利益差别予以规范, 使之趋于合理, 当然实现“合理”的基本要素条件是正义。可见, 一个和谐的社会, 必定是一个正义的社会, 无正义即无和谐。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必然需要呼唤社会正义。

众所周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由人与自然物的和谐到人与人和谐的过程, 是由低层次的和谐到高层次的和谐不断推进的过程。

1、坚持社会正义, 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从人类的角度看正义, 我们可以把正义分为代际正义、群际正义、人际正义等。这里的正义指的是代际正义。它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世代的人之间的一种正义关系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资源, 而自然资源又是有限的, 所以它的相对稀缺性是人类社会需要社会正义的基本条件。我们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就需要在社会正义的框架下, 各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地分享资源。不吃子孙饭, 为子孙后代保留生存发展的资源。那么人如何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人之间常有利益冲突, 想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就是在于双方的适度妥协。大自然虽没有像人一样的能动性, 但是它作为一个生态系统, 也是有“生命”的。为善于自然, 自然有善报;为恶于自然, 自然有恶报。很多人一直奉行“人有多大胆, 地有多高产”, “不怕做不到, 就怕想不到”, 这种无节制地向社会索取的行为, 造成了严重的生态问题。我国自1997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和国家实力迅速提高, 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它标志着我们经历艰辛终于找到一种高效率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模式与发展观念。但是现行的发展观念和发展模式存在许多问题, 如自然资源严重浪费、环境质量急剧恶化, 社会不和谐的现状使得中国现代化建设难以持续健康发展。

人为了生存, 必然是要向自然索取资源, 若没有自然提供能源, 谁也不能生活。索取资源, 必有破坏。所以我们想要与自然和谐相处, 人必须把对自然的索取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即控制在自然能够修复和生态系统能够良性循环的范围之内。自然是人的宿主, 这就决定了人类必须从掠夺地球转向照顾地球, 并且人类应当学会倾听大自然的呼唤, 用制度约束自己的行为, 建立有利于自然的报答式的反馈机制, 与自然和谐共生。

2、坚持社会正义, 促进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人与人的和谐是高层次的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任何人都生活在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共生系统中, 共生关系不仅存在社会的某个方面, 而且也遍布在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区、家庭等中。社会由各个层面的共生系统组成, 要认识社会, 就必须充分认识好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

在政治关系中, 为了坚持社会正义, 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我们应该坚持选举自由的公平。社会生活必须有社会秩序, 没有社会秩序, 人们就没有基本的安全感, 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行, 大家合理分享资源的问题就根本无从谈起。当然建立社会秩序要有社会管理, 而行使这些公共权力的机构就是我们的政府。政府应该科学合理地设计好公民的授权系统, 通过自由、公平的选举来选拔出优秀人才, 进而保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坚持立法、司法、行政的公平。立法机构应该要由社会各个阶层组成, 并且制定的法律法规必须要兼顾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司法机关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处理各种案件必须都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公开审理;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物时, 必须要以法律为依据来行使自己的职能。

在经济关系中, 为了坚持社会正义, 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我们应当坚持机会公平。在市场经济中, 作为市场主体的人都享有同等的待遇, 在机会上达到高度的公平;坚持根据市场机制, 按生产要素分配各种经济成果。并且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各种生产要素 (劳动、资本、技术等) 的持有者都享有分配的权利。

在文化关系中, 为了坚持社会正义, 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我们应当坚持在知识面前人人平等。即对于现有的知识, 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学习和批判的权利, 任何人在知识面前都没有任何特权垄断文化资源, 同样知识也享有免受批判的特权。并且每个公民都享有创造知识和发表知识的权利;坚持教育的公平。每个到上学年龄的人, 都有上学的权利, 并且老师不能够歧视在校学习成绩落后的同学, 应该一视同仁。

在宗教信仰上, 为了坚持社会正义, 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我们应当坚持信仰自由的公平。公民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或不信仰宗教, 以及信仰何种宗教的自由。公民在无论信教还是不信教、信何种教上都一律平等。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坚持社会正义, 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社会构成的基本元素是一个个单独的个体, 离开这一个个个体的社会根本不能成立。人与社会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 人与社会的和谐即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和谐。

只有始终关注个人, 努力将每一个个体视为真实的主体, 而不只是为了他人或其他目的而抛弃自己的权利, 泯灭自己的独立性和个性时, 我们的社会才能得到真正的和谐。在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大潮中, 我们更应该关注每一个人。例如城市中的每一个农民工的生存环境不能得到彻底改变, 我们宣讲的“和谐社会”就仍然只是一句口号, 我们所写的长篇的关于“和谐社会”的文章都只是一纸空文。所以, 在建设和谐社会时期, 我们必须了解到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 和谐社会必须关注每个人, 当然这里的每个人也包括处在社会边缘的人, 努力让每一个个体将自己视为一个真实的主体。积极弥补社会的差距, 让每一个人都意识到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 从而达到社会的平衡。

坚持社会正义, 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们就要树立科学正确的价值观, 弘扬集体主义精神, 坚决反对个人主义和小团体主义。并且我们也必须得承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呈现出纷繁复杂多样的新格局, 即个人与集体关系已呈现出多元化、契约 (下转第80页) (上接第84页) 化和有机化的现象。社会与个人不断发展的弹性、柔韧、包容和耦合能力, 使我们的世界从差异走向认同, 由分歧达成共识, 以及跨越和化解矛盾, 实现和谐。

三、结束语

我们把追求和谐作为正义观念的重要特点, 意味着我们不仅要追求各方面的平衡发展, 而且要致力于从内在的机制上以及心理上把各方面的人们凝聚起来, 使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

只有这样, 才能促进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 和谐共生, 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参考文献

[1]严书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专题研究[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8:124.

[2]严书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专题研究[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8:127.

[3]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编.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共识·共生·共赢[C].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4]胡守钧, 陈历幸.坚持社会正义促进和谐共生[C].2007:392.

[5]王民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和实践[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7:218.

[6]王民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和实践[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7:219.

[7]周蕙.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177.

篇4:社会新闻与和谐社会

关于社会新闻的概念,众说不一,但我们可以从众多定义中概括出其本质内容:即以反映平民百姓的生活为核心,包括社会问题、社会事件、个人的品德行为、社會秩序、社会意识和道德观点的变化等,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受到群众的普遍关注。

社会新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社会新闻是和谐社会的宣传者和促进者。由于社会新闻有其他新闻无法比拟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因此,无论是对社会新闻自身的追求,还是对整个民族文化的重建,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与成熟,乃至社会进步及人类的命运都将产生极大的影响。我国新闻传媒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的性质决定了它应当热情及时地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宣传工作,从而自觉地投入到这一伟大事业中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党和政府在新世纪确立的奋斗目标,也是全国民众共同努力的奋斗目标,自然它也是社会新闻需要为之努力的奋斗目标。而能够为全党和全国人民共同为之奋斗的理想目标去工作,自然这个目标本身就会成为激励社会新闻不断进取的一种动力。

社会新闻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所起的积极作用

倡导人文关怀,化解社会矛盾。人文关怀就像结在人类思想之树上的甜美硕果,显示出的是一种精神向导。《南方周末》对农民、艾滋病患者、被拐妇女等弱势人群投注了深深的关切,追求“阳光打在你的脸上,温暖留在我们的心里”。类似的例子举不胜举,这一切都鲜活地告诉我们:从党报到都市报,从中央到地方,从报纸到电视,从实践到理念,各大新闻媒体纷纷采取“平民视角”,讲究低层体验,关注普通人的生存状态,概括起来就是一种“人文关怀”的精神。而在直接反映个人行为、个人境遇及社会现象、社会风尚等的社会新闻中,提倡人文关怀更是成为一种趋势,甚至是时尚。人文关怀是现代社会的时代精神与先进理念:“不仅要关注物质财富的创造,更要关注支配这些行为的精神、品格、信念、理想与尊严;不仅要关注自己,还要关注他人;不仅要关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还要关注更多的人富起来;不仅要关注经济增长,还要关注社会的全面进步;不仅要关注人的人文环境,还要关注人的生态环境;不仅要关注人类的现在,还要关注人类的未来。”

搞好危机传播,维护社会稳定。当代世界变动频率加快,与传统社会不同,公共危机是随时存在的,应视为常态,而不要当作偶然。诸如自然灾害、贫富分化、失业、刑事犯罪、生产事故、劳资冲突、新型传染病、人口结构变化、单位体制解体、信任危机、道德滑坡、心理疾病、邪教、恐怖主义、生态危机、金融危机、族群冲突、全球化影响、高新技术与传统轨道的矛盾等,都可能破坏社会和谐,因而,社会新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担当化解危机的重要角色。

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自然环境。环境问题既是社会新闻关注的重要议题,又是社会新闻发挥自身功能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人类健康发展的需要。人与自然关系紧张,处于不和谐状态,即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就会严重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新闻在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自然环境中,首先可以发挥信息供给的功能,报道关于生态环境的新闻信息,让民众随时关注自己的生存环境,从而培育公民珍爱自然的情感。并且通过实例使民众了解到保护环境已经刻不容缓,大力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和实践。

社会新闻在构建和谐社会宣传中还应注意的问题

要注意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团结、鼓舞广大人民群众努力共建和谐社会。通过正面典型的报道,让典型释放的教育和示范功能辐射社会,培养大众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强劲的民族凝聚力,激发大众的创业热情和进取动力。先进典型人物的事迹能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效果明显。这些年来,郑培明、任长霞等一批先进典型,通过各级各类媒体的宣传,使家喻户晓。这些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深深地吸引了大众的目光,使更多的人去学习他们,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不断增强社会新闻的公信力。在今天的很多新闻报道中,新闻失实现象屡禁不绝,社会新闻也是如此。假新闻的报道,把整个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甚至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对于传媒公信力的树立是一种极大的挫伤。还有一些低级、无趣、格调低下的社会新闻,充斥人们的思想,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公信力是社会新闻生存与社会的根本所在,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新闻传媒的态度和评价,体现了新闻传媒获取的社会价值,是新闻传媒是否良性发展的标志。新闻传媒的公信力越高,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就越大,越容易形成品牌效应,在推动社会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上就越有优势;反之,新闻传媒的公信力低甚至完全丧失,意味着社会公众对新闻传媒的认可度不高以至彻底予以否定,这样,新闻传媒也就丧失了在社会中存在的意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就成为纸上谈兵。

培养一批优秀的新闻传媒人才。宣传和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人才。随着我国新闻传媒业的飞跃发展,新闻人才的培养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社会新闻的专业人才应该具有敏锐深邃的见识,即能够在大千世界繁多纷乱的表象中采访到对于大众利益的影响最为重要的事件,并洞察新闻事件背后所蕴含的社会意义,从而提炼新闻事件的社会价值。社会新闻的主要对象是广大市民和群众,他们的选择方向便是社会新闻价值的选择方向,而充满人情味的报道常常能以某种方式有益地影响受众的感情,引起他们的共鸣。因此,积极强化新闻人员的专业知识,开展在职人员的上岗培训和提高教育工作,扩展新闻业务人员的知识面、吃苦耐劳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用一批优秀的专业人才队伍,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文学院)

篇5:女性与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必须是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能各尽其责,也就是古人所谓的敦伦尽份,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和谐。而每个人在社会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必须按照待人处事的规则,各尽本份。如果不能尽到自己的本份,就象太阳系的九大行星离开自己的轨道一样,星系就会大乱,人不能尽自己的本份,社会就不能和谐。社会的和谐首先必须有家庭的和谐,因此构建和谐的社会,首先须要有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家庭和谐的基础是家庭中的每一个人都各尽本份,处理好五伦关系。因此幸福的家庭离不开女性经营。所以古人又说:娶一个好媳妇可以旺三代。

在传统的五伦关系中,夫妇这一伦关系是最重要的,古人讲,夫妇有别,也就是说丈夫和妻子在家庭关系中的责任有区别。丈夫的职责是在外工作,扶持家庭的经济收入,这就是所谓的男主外。而妻子的职责是在家相夫教子,经营好和谐的家庭,这就是所谓的女主内。因此女性的本份是女主内,相夫教子,经营和谐家庭。只有尽到这个本份,才能使家庭正常运转,家庭和谐了,就是为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在周朝的时候,周代出现了三位非常伟大的母亲:太姜、太妊和太妊。太姜是周太王的后妃,是一位非常有智慧的人,她的儿媳是太妊,孙媳是太姒。这三位母后是奠定周朝伟大基业,实施幕后工程的关键人物。正史对她们亦有很高的评价。为什么这三位母后所扮演的角色是如此的举足轻重?原来这三位母后懂得把女性最好、最高、最伟大的德行发挥到淋淳尽致,这也是我们今天所要来探讨的女性与和谐社会。

当今的女性所具备的教育程度可以说不比男性差,所以许多很有智慧,很有才华的妇女纷纷投入社会去工作。对于社会国家的贡献可以说非常大。但我们从中也看到妇女大量投入职场后,孩子无法得到很好的家庭教育,其后果就是正常的父子关系见不到了,孩子不象孩子,所以妇女留在家庭发扬四德很重要。女性做到了四德,一定能建立和谐家庭,也就是为和谐社会作出了最大贡献。古人教育女儿(妇言)时,从小就教她讲话要婉约温柔,也就是要和颜悦,1

对丈夫讲话要温柔,对孩子讲话要端正、端庄,对父母、家翁、家婆言语要温顺。对于妇言,我们作为妇女的要特别注意到。为什么呢?因为很多做丈夫的会觉得妻子很啰嗦,很爱发脾气,讲话都不给他一点面子。所以身为一个妻子,从现在开始反省一下,我们对家庭每一个成员的应对谈吐中,是不是讲得不得体?有没有讲得很过火?讲得很呛?很会挖若?这些都不好,因为你的孩子就在身边,看着自己母亲的言语动作,他已经在潜移默化中学会了母亲的一举一动。所以作为母亲,在言语上要特别注意。

什么是妇女的德行,就是热爱自己的家,爱自己的丈夫,爱自己的子女,敬爱长上一家翁家婆,简单地讲就是你能把家里整理得干干净净,除环境干净外,身为父母也要为人庄严、整齐,具体表现为你的态度,为人处事一切都要合乎道理,故而妻子要能将家里料理得整齐、清洁就是齐家第一步。

妇容,即妇女的容貌,此地的容是讲妇女如何打扮自己,但并不是要打扮得非常妖艳时毛,而是要如何使自己成为一个端庄有礼的妇女。我们知道,许多妇女认为反正我在家里就好比是老妈子一样,于是乎穿着非常随便,一条短裤,一件T恤,头发一抓,马尾一条。丈夫回家见到的就是黄脸婆,实在是打扮得很不得体。所以妇女要重视自己的仪容,穿着得当,让孩子从小能看到一个端庄美丽的母亲。

妇功,过去的妇女的确很有功夫,不但把家里打理得非常干净整齐,侍奉公婆也非常地恭敬,态度言语还非常地柔顺。在烹饪功夫几乎都很好,烧菜、做包子、包饺子没有一样不精通,所以妇女的责任说起来非常重大,家里每一个人的健康,可以说是操之在妇女的身上。

综上所述,妇言、妇德、妇容、妇功这四种德学,是妇女所应该学习的重要德性。

所以身为一个妇女,当你结婚成家以后,妇女的天职就有相夫教子的责任。这个责任不是谁能够取代的,一个女佣不能取代你照顾你的子女,父母也不能取代你照顾孙子、孙女。如果没有亲历教育子女并在此过程中付出母爱,就无法知道教导子女是何其重要。

在一个家庭里面处理好婆媳关系非常重要,有一位老师在她还出嫁前母亲再

三叮嘱她,嫁到夫家应做到一结婚后孝顺公婆,不让他们老人生气,过年买衣服;二少说话,多做事要勤快;三对丈夫好不许发脾气,打仗了不许回家。这位老师嫁到夫家后照着父母叮嘱家买有水果,想着先给老人吃,冬天天冷想着给公公买棉袄,(婆婆已去世)公公因为比较胖,穿鞋比较困难,这位老师看到后帮公公提鞋,公公感受到儿媳如此孝顺内心也非常欢喜,至使这位老师在一次蒸馒头的过程中,即使自己没有蒸好,公公仍然说:劲道,劲道,连吃了两个。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其实老人对儿女无所求,只要我们用一颗恭敬之心待人,回馈给我们一份理解,宽容,而当我们这样做的时候,还有谁也高兴?丈夫、孩子等。正如《孝经》“敬其父则子悦,敬其兄则弟悦,敬一人则千万人悦”,所以幸福就在一念之间。当我们把自己一生的职责,一生的志向,能将之贡献给这个家庭,来营建一个健全幸福的家庭,我想这个社会一定会更加的幸福,这个社会一定会更加的安定。所以天下的妇女有这样重大的责任,这样艰巨的责任,我们千万不要轻易地把它推卸,天下安危女人操之大半,和谐社会并不遥远,就从我们每一位女性朋友开始做起。

篇6: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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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刘诚

一、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坚持民主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六个原则之一,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六项措施之一,阐明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法治不仅是工具、手段,而且是理念、目标。国外的经验教训也充分说明,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存在密切联系,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如英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救济立法的国家、德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美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保障综合立法的国家,其立法无不源于社会矛盾的剧烈,其立法也都达到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效果。

(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一方面,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具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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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的社会。(2)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核心内容。(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动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展社会生产力始终是一个重大的主题。而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取决于其主体要素——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4)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前提。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特征。但离开了公平正义,社会的安定有序就无法得到保证。[1]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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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平目标的实现。[2]关于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的关系,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也有专门研究。他把公平的机会均等看作是这样一套体制,他们保证使具有同样动机的人得到同样的教育和文化的机会,并根据与有关部门任务和工作相当的才能和努力,使各种职位所有人开放。[3]并且,从代际正义角度研究了社会保障问题,提出“最大限度地提高地位最不利集团的期望,就是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应该达到的标准”。[4]

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有效实现社会公平,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二)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利益分享”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更加注重公平,但注重公平不等于忽视效率。如果没有效率,陷入物质匮乏,则社会矛盾的加剧不可避免。因此,发展和分享应该并重。实际上,社会保障制度兼顾了发展与分享,既通过分享解决了社会稳定的问题、又通过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和促进消费解决了经济发展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既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又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助推器”;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利益分享”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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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给予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又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铁血宰相”俾斯麦在解释政府为何要为工人搞社会保险时直言不讳地说:“一个希望得到养老金的人,一般不会好斗,而且易于管理。” [5]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客观上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助推器”;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促进公平的价值,对效率也有重要价值。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提升人力资源素质,可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实践已经证明、并且必将进一步证明,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较之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更有效率、并且具有持续性。[6]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力地保证了贫困者的生存权、也保障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因此,不仅促进了就业机会的均等,也极大地促进了人力资源素质的整体水平,从而对社会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缩小贫富差距,可以促进消费,从而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必须平衡,没有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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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需求的支持,生产与供给就不可能持续进行。经济危机的历史说明,只有提高收入水平从而扩大需求,才能使经济平稳增长。

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讲是为广大人民能够享受更好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若广大人民群众不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经济发展就失去了意义。历史经验证明,“利益独占”造成社会经济差距扩大,从而加剧社会矛盾;“利益分享”通过缩小社会经济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利益分享”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实现形式,它突破了“利益独占”的传统思维的束缚,主张把建立全社会的利益分享机制,作为克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7]建立利益分享机制,以促进社会和谐。

(三)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说明,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均是立法先行的。英国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1349年就通过了《济贫法》,[8]德国则在1883—1889年间相继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和《退休金保险计划》,美国1935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会保障法》为名的法律。《社会保障法》被看作是“新政”的“奠基石”,减少了社会冲突、稳定了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二战之后,有较长一个相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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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和平发展时期,应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从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依法建立起来的,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当代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很重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这是由公共权力的法定性(法无授权则禁止)和社会保障产品的公共性(政府都是责任主体)决定的: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公平地确定并公之于众,国家对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给予帮助只有通过立法才得以强制施行。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都被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存在密切联系,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障法治建设通过有效实现社会公平而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实行利益分享和推动经济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指导思想存在偏差

目前,尽管中央已经充分认识到过去指导思想的偏差,正花大力气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但在社会保障领域,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指导思想仍然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混淆了市场与政府的分工,政府责任不到位与越位并存,突出表现在把应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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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责任错误地当成企业和个人的责任而推向市场。二是混淆了国民经济效率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问题,混淆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公平原则)与市场制度的原则(效率原则)。三是重效率轻安全,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安全网的功能。四是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与相关制度的配套协调问题。五是片面注重立法数量,忽视立法质量;重视义务(第一性义务)方面的规定,轻视法律责任(第二性义务)方面的规定,导致法律的可实施性差、许多法律规定流于形式。

(二)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例不是立法在先。如德国在1883年就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尔后于1884年和1889年分别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和《残废和老年保险法》。[9]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无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理应首先立法,但至今尚没有一部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出台。仅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看,社会保险费拖欠、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是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严重,一些效益好、有缴费能力的企业也大量拖欠养老保险费,既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削弱了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不断发生,最近的上海社保基金案,充分说明了立法滞后的危害性。此外,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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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卫生体系脆弱、义务教育制度收费

公共卫生体系脆弱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漏洞。我国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由于片面强调个人责任,混淆了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导致公共卫生投入严重不足。2002年末至2003年上半年发生的SARS事件,充分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经费短缺、设备落后,体系不健全(有的省竟然没有传染病防治机构)。农村公共卫生问题更为严重,不得不依靠计划生育体系开展SARS防治工作。目前,尽管状况得到改善,公共卫生体系脆弱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义务教育收费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问题。底层人群代际传承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义务教育制度则是解决底层人群代际传承、实现底层人群摆脱贫困的关键,也是底层人群向“上”流动的最重要机制;义务教育是实现机会平等的前提,如果没有义务教育,劳动者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就已经丧失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推行免费的义务教育。不仅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已经推行。如,墨西哥实行10年免费义务教育,包括一年学前教育,不需缴纳学费和课本费;印度实行8年免费义务教育,免费范围通常包括学费、教科书、校服、午餐等(私立学校也可免费就读);连卢旺达也实行了9年免费义务教育。[10]但我国多年来却一直实行收费的义务教育。如浙江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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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通过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代管费”,“接收借读学生的,可以收取借读费”。[11]除了合法的收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乱收费。

(四)社会保障实施机制较弱

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以及法律监督等。实施机制弱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明确的责任规范和有效的制裁措施。目前突出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社会保险基金缺乏有力的保护,刑法没有将其列入保护范围。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拖欠和挤占、挪用、截留问题相当严重。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拖欠社会保险基金。许多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存在攀比思想,因此也拖欠。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但现行刑法缺乏保护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致使社会保险基金得不到有力的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罚,结果问题越来越严重。[12]

三、加强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既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缓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措施。任何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通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使社会保障活动得以规范;通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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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法的修改,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完善。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及其发展趋势,目前中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主要应该做好以下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端正指导思想

从目前存在的问题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应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既要解决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低效率问题,也要解决政府责任问题;既要解决政府越位问题,也要解决政府缺位问题。此外,加强法治建设不同于法律数量的简单增加;立法质量问题更加重要。应该更加关注立法技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以保障全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为基本目标,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全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应明确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不把社会保障责任推给个人和市场。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效率原则,即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为核心、以不伤害国民经济效率为限度。二是公平原则,即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时坚持公平优先。三是安全原则,即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能力。四是协调原则,即社会保障制度与相关制度配套协调、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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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应。五是实用原则,即更加关注立法质量问题,切实保障立法的可操作性、避免立法流于形式。

(二)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

目前,应该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制度禀承积少成多、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保险精神,在劳动者遇到生育、伤害、疾痛、残废、老年、死亡等事项时,依法支付保险金。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最重要的子法,居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目前社会保险领域问题严重,迫切需要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安全问题,切实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此外,如果没有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法律,在发生纠纷后司法难以介入,即便介入也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法真正解决纠纷。

考虑到目前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仍然存在方法论方面的巨大分歧,[13]并且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具有法典的性质、而我国社会保险理论和实务界的力量还不足以制定法典,当前应该分别立法。即首先制定《工伤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法》,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先由地方立法进行探索,待时机成熟再制定法律。

(三)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完善义务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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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都是国家责任,因此,各级政府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这一责任。首先,应该迅速建立健全各级传染病防治机构,并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卫生体系。在此基础上,应逐步增加公共卫生投入,特别是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投入,尽快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公共卫生体系。应该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为此,需要完善相关立法。鉴于现有的《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无法完成这一使命,需要另外制定《公共卫生法》,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保障公共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义务教育制度既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2006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教育立法层面上纠正了过去的失误,保证了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但这一修改仍然不能保证义务教育的真正落实,需要相关配套立法的支持(特别是有关条款的细化工作,需要有关法规和规章的配套)。譬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一规定就需要进一步细化。

(四)完善司法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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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严格公正的司法和执法就没有法治。因此,应该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首先,应明确规定违法责任。在没有保护性规则的情况下,单纯的调整性规则没有意义——权利只有在存在救济的情况下才能保证享有,义务只有在有制裁或制裁威胁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履行。义务(第一性义务)需要法律责任(第二性义务)来保证履行。其次,应严格执法。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有效实现,社会保障法治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完善社会保障法治,不仅立法要跟上、司法和行政执法也要跟上。司法和执法机关应恪尽职守、公正司法和执法,保障有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认真执行。为此,应强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除在社会保障法律中规定法律责任外,还应在刑法中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对严重违反社会保障法、特别是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挪用、挤占、截留等非法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释: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

[1]参见江文富:《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载《光明日报》200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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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翼飞:《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载《光明日报》1998年12月21日。

[3] [4](美)约翰·罗尔斯著,谢延光译:《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304页、第312页。

[5]参见龙翼飞:《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载《光明日报》1998年12月21日。

[6]笔者不赞成“可持续发展”这种说法,因为这种说法源于“罗马俱乐部”对人类前途的悲观判断,认为资源将耗尽。实际上。资源既具有有限性、也具有无限性;现实可利用物质资源是有限的,而未来可开发资源是无限的,特别是智力资源。

[7]参见李炳炎:《利益分享: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载《中国改革报》2007年2月15日。

[8]《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4月第1版,第121页。

[9]参见史探径著:《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和发展》,载《外国法译评》(京)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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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见《免费义务教育,各国在行动》,载《中国教育报》2005年12月16日。

[11]需要说明的是,收费具有普遍性,并非只有浙江。这里引用浙江地方政府规章,只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

[12]参见贾俊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初探》,载《经济法研究》第l卷(杨紫炬主编),第3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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