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

关键词: 交通部门 加强 农村 公路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共10篇)

篇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8〕11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弱点、难点和事故多发的领域。为保障我省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各地要及时聘用交通协管员,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延伸到农村道路。有条件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要强化其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未设立的要加快推进乡(镇)派出所协管工作步伐,依法委托乡(镇)派出所行使交通安全执法权。

二、切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安监、建设、农业、工商、经贸、国税、地税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整治重点内容包括:对无(假、套)牌、无(假)证、挪用号牌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拖拉机(含变型、多功能拖拉机,下同)要依法予以查扣,对其驾驶人、所有人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要当场予以查扣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标准(其中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要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暂扣半年以上不来认领的机动车、拖拉机按无主废旧车辆移交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公开进行销毁处理;对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查纠;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要依法对驾驶当事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的罚款;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而驾驶运输经营车辆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罚;对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的机动车辆要予以当场查扣,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所有人予以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要责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在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纠;对外挂机动车、拖拉机要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检验规定,引导其回迁落户(经贸、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及时修订适合我省实际

情况的变型拖拉机地方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我省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拖拉机要开展联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特别是未列入国家发改委上牌目录的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简化办牌办证程序,方便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拖拉机办理牌证;简化农村地区新增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程序,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确保新增摩托车、拖拉机手续完备,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行业部门路面管控和交通稽查等监管工作情况,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访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有效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物理隔离设施等安全防护设置,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对新列入农村道路硬化计划的公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核关和竣工验收关。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各级政府要组织全面普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抓紧整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要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有效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成果。

五、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建、养、管各环节科学的工作机制。除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外,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

常管理、养护支出。

六、切实加快农村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认真规划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逐步把公交线路延伸到符合通行标准的乡(镇)、村,清理、规范农村客运收费的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农村客运车辆附加费、运管费、养路费等相关费用,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要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客车通达深度。对客流量小的线路,可采取灵活的片区经营、滚动发车、循环运营方式,提高车辆实载率;对新开行的客运线路,可视情开行隔日班、周末班、赶集班车。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的非法载客行为。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对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交通部门要提高其建设补助标准,加快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步伐。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借助 “平安畅通县(区)” 创建活动的平台,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为载体,全面普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各级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建立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交通事故、农机事故、超限超载和交通违法等信息台帐,并定期予以曝光。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种媒体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各级交通部门要利用车站、公路收费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密集场所,认真组织实施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乡(镇)、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八、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强化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监察机关、各相关部门的督察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日

篇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86号 【发布日期】2009-06-29 【生效日期】2009-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9年6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发生一起公交车辆燃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防范,切实做好我省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包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农村客车、各单位接送车等,下同)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落实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的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车辆使用单位是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各级交通、建设、公安、交警、消防、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集中一个月时间,组织一次针对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场站设施的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对车辆的安全设施要进行逐车、逐部位排查,对存在漏油、漏气、漏液和电路、管路老化等问题以及没有配备车辆救生锤和消防灭火器等安全器材的车辆,要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停车整改;对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场站设施装备,如油库、加气站、油罐车、供电站(所)等,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对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及场站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定要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患于未然。

三、严格日常管理,夯实安全工作基础。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的安全运营。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预防体制及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质量管理的要求,完善客运车辆技术性能,配齐安全器材,提高车辆保修质量和效率;加强车辆运行调度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和调配车辆营运计划、时刻表及车辆班次,改善行车秩序,保持全线均衡运载,正点运行,不断提高运营效能;指派专人维持场站秩序,疏导乘客,严防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加强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化学品检查,加大 “三品”查堵力度,严禁“三品”进站上车;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行车过程中发现可疑物品或出现异常情况,要按道路交通规定停车进行安全检查。有接送车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强化安全监管,维护安全形势稳定。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工作的监管。建设和交通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对道路客运企业、客运场站、客运车辆的监督检查,严把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从业人员资格关,切实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的年检、年审工作,加大路面违法查处力度;消防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要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严密防范措施,严厉打击非法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犯罪行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驾驶员、乘务员遵纪守法、安全操作、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检查、安全防范、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旅客运输车辆安全提示制度,宣传安全防范和应急自救知识,确保旅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合理避险,有效疏散,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制订完善公共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切实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办发〔2005〕46号)精神,提出本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编制和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规划落实到位。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投入,重点解决城市公交车数量不足、车况不佳、线路设计不合理等安全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成都“6.5”公交车辆燃烧事故教训,克服麻痹思想,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进一步细化本通知中的各项要求,关键是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我省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的安全运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篇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

一、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是交流情况、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近年来, 各地农业部门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质量安全信息工作逐步得到强化, 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 一些地方也存在重要信息报送不及时、信息编报质量不高、信息报送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随着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十分必要和紧迫。各地务必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把质量安全信息报送纳入工作日程, 进一步健全报送制度, 完善报送机制, 确保报送信息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二、突出信息报送重点

各地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部署落实、动态进展、检查督导和经验总结等方面信息收集工作, 突出报送重点。一是重要工作动态信息, 及时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工作进展和重要工作动向, 以及有关问题建议等。二是总结典型经验信息, 及时总结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生产等方面好做法好经验, 对于具有普遍借鉴和指导意义的, 及时组织进行正面宣传报道。三是调研类信息, 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调研报告或者课题研究成果, 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四是互联网等媒体信息, 要明确专人负责, 密切跟踪关注, 一旦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关报道, 迅速开展处置, 第一时间报送。

三、提高信息编报质量

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简洁精炼, 不断提高报送信息质量。一是要加强质量安全信息工作力量, 明确专人负责, 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严把信息编报、审核关。强化信息源建设, 不断拓宽信息渠道。二是加强信息筛选加工, 突出工作重点和社会关注热点, 强化综合分析和加工提炼, 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新观点, 防止报送滞后信息。三是要按照整治文风、精简压缩、严格控制的要求, 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 减少报送一般性工作信息。

四、健全信息报送制度

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是做好信息工作的重要保证。一是要定期报送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二是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工作制度, 总结成功经验, 推进质量安全信息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三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把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纳入绩效管理, 明确责任, 落实措施。

篇4:要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

小祁是一位建筑劳务工。那天下午5点多钟,小祁和他的一位同事从县城一建筑工地收工回家,两人分别骑一辆摩托车在新修建的农村水泥路上快速往回赶。突然,小祁朋友的摩托车撞到了横在公路中间的一根大木棍上,由于摩托车失去了制控,小祁的朋友连同摩托车一起被抛到了公路旁边的水沟里,弹起的大木棍又重重地砸到了小祁的摩托车,使小祁一头栽到了水泥路上,造成了头部和两臂的多处受伤。

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那根横在路中间的大木棍。这根木棍是公路边上一户农民,为了利用水泥路面晒稻子,防止车辆把他的稻子碾坏而拦放在公路上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小祁朋友的摩托车没有灯光,而他恰恰行驶在小祁的前面,当他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已经来不及处理了。第三个原因就是车速过快,由于回家心切,加之农村公路上车辆又少,他们可谓是一路狂奔。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他们两个人都没有戴头盔,所以两人的头部都不同程度的受了伤。而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还发现这两位老兄的摩托车都是无牌无照,他们都是无证驾驶。

上述这起事故可以看出,农民朋友的交通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是十分淡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上路必须取得相关的牌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等等。而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从中暴露出这些规定在这起交通事故的三方当事人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村通”工程得到了加强,农村的交通条件有了明显改善,水泥路、沥青路把各个村庄都连接起来了,农民朋友购买机动车的积极性也有了极大提高,这是农村经济不断发展进步的表现,应该值得高兴。但是,由此也带来了农村交通事故的大量增加,必须引起农民朋友和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从农民朋友自身来讲,要从关爱自己、关爱家庭、关爱生命出发,注重加强道路交通知识的学习,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努力消除“马大哈”和无所谓的麻痹侥幸心理,不驾无证无牌车、不驾英雄车、不驾无安全保障车,自觉树立起我要安全的意识,培养起我会安全、我能安全的知识和技能。作为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一方面要加强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农民朋友知道如何做才是符合交通安全的,哪些做法是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从而规范他们的安全行为;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对那些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车辆、人员和行为,要按照规章进行治理,不让安全隐患有藏身之处。如对上述事故中在公路上设置交通障碍的行为,就要对责任人进行公开地严肃处理,不仅以此教育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这起事故案例警醒周围的农民群众,使大家都知道在公路上晒稻子、拦棍子是违法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减少和杜绝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篇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8〕56号 【发布日期】2008-11-04 【生效日期】2008-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皖政办〔2008〕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改善农村道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村通”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

1.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

2.县、乡级人民政府要配备专人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定期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综合治理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大力推广歙县、涡阳经验,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负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使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覆盖所有乡镇、行政村。县、乡两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每季度一般应举行一次会议,及时交流信息,通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

3.各地要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在交通流量较大、机动车保有量较多的重点乡镇设立交警中队,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财政予以经费保障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农村地区专(兼)职交通协管员,有条件的可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协助交通民警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要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考评办法,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与基层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的管控力度。

二、大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每年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业(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整治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员、超速,货车超限超载,客运车辆非法营运、站外组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及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为建筑控制区,禁止在控制区内设置建筑物或者路面构筑物;严禁利用公路开展集市贸易,形成骑路集市。对历史形成的穿过镇区和村庄的二、三级公路,应通过村镇规划逐步调整,以避开镇、村。要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业(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域违章建筑、骑路集市、打场晒粮和破坏道路设施行为。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划段包干、责任到人,及时制止、清理农村公路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和打场晒粮等行为,建立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

6.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校车安全管理培训,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管理,定期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驾驶人资质、行驶时间、行驶路线、是否超员等情况进行逐项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车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或取缔,特别是要依法坚决取缔“黑校车”。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逐步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要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家长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监管,教育学生不要乘坐“黑校车”。各地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学生上下学接送车辆有效管理机制。

三、从源头上消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7.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清理整顿,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公安部门要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县级车辆管理所考试设施建设,落实摩托车、三轮汽车驾驶许可考试项目和标准,严把驾驶人源头准入关。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不得给予不属于拖拉机范畴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各地要加强县级车辆(农机)管理所基础建设,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进一步下放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权限,开展流动车(农机)管所下乡服务;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

9.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大对农村客运“三关一监督”(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力度,严格农村客运班线审批的管理,特别是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客运场(站)的秩序整治,强化运输市场管理,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力度,营造公平、有序、和谐的农村客运市场。

四、努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10.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时,要同步考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按照《公路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好与道路等级相匹配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交通通行条件。交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督促落实安全设施,组织有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要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有效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成果,确保“村村通”公路的建设标准、安全防护设施等符合安全通行的需要。

11.各地要组织公安、交通、农业(农机)、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对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重点对急弯、陡坡、窄路、平面交叉、高路堤、临水、临崖、过水路堤、漫水桥、桥梁护栏等位置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增设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护栏、错车台等安全设施;对通过学校、集市、商店附近等人流较多的路段,要设置限制速度、注意行人等交通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抓紧实施;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12.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公路养护工作。对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路面,要及时进行治理,确保行车安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要求,根据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财政预算,筹集必要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交通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补助。

13.各地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发展,认真规划并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通乡村客运班车交通规费征收实行优惠的通知》(皖公交运〔2008〕17号)精神,认真清理、规范和落实农村客运收费的优惠政策。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也应当制定措施,对涉及农村客运的税费给予优惠。交通部门要加快农村客运站建设,进一步提升站场设施服务功能。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4.各地要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要组织媒体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信息台账,并定期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常规教学和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师生的教育。乡镇、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六、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15.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督查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路面管控、交通稽查、安全监管等工作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工作成效等。

16.各地要严格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实行责任倒查。对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制定、实施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以及执法人员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部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篇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9〕3号 【发布日期】2009-01-14 【生效日期】2009-0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09〕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经济发展和自然条件等方面因素影响,我省农村地区、乡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普遍存在,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是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解决好农村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针对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基础和条件脆弱,农村公路建设欠帐较多,农民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现象大量存在的实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努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创新机制,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整合现有的管理力量,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在每个乡(镇)明确或聘请1―2名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将管理向乡村两级有效延伸,将行政村的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明确为本村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并由县(市、区)财政予以必要的经费补贴。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乡(镇)派出所、交警大(中)队、安监站人员、农机安全管理人员、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作用,构建起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部门间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例会机制和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良好格局。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要依靠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按照户籍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农村客运机动车及驾驶人、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的台账,实行“一车一档”,并督促无牌无证车辆完善车辆相关手续,全面落实监管职责;交警大(中)队和乡(镇)派出所要强化对农村道路的巡逻管控,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及无证驾驶,车辆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强化对农村客运的源头管理,加强对客运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其主体责任;农机部门要强化农机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严把培训、考试、审验、发证和农机市场准入关,加强对上路行驶农机的监管,严防违法载客;教育部门要加强农村中小学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农村中小学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安监部门要指导、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大对农村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倒查力度,坚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重特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通过建立低速货车、拖拉机台帐管理制度,红白喜事、传统节日交通安全“打招呼”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跟“场”监管等制度,及时消除农村群众集体搭乘低速货车、拖拉机的严重违法行为,杜绝由此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多措并举,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结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禁止性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增强对农村群众的日常教育和行为约束;要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的引导和警示功能,在乡(镇)街道、主要公路路口和客运站点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设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宣传墙和警示墙,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党和政府在解决农民群众安全出行等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的严重危害,利用群众身边的案例教育群众,并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信息载体,扩大宣传覆盖面,努力提高农民群众安全出行观念,增强交通参与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村”、“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创建活动,发挥交通安全文明单位的辐射和示范功能,达到宣传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

四、疏堵结合,多渠道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日益增长。由于缺乏经济、安全、便利的农村客运,导致农村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的现象屡禁不绝,并不断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和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的精神,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突出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农村客运线路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等重点,切实加强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和规范,坚持新建农村道路与农村客运站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力争农村公路发展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通达一条;要在确保营运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农村客运班线审批手续,努力做到随到随办;要通过减免相关税费等扶持措施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客运,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采取组建赶场车队、开通区域客运等各种方式,努力构建覆盖农村所有集镇、重点区域、重要路段的四通八达的客运网络,有效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五、加大力度,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辖区农村道路的实际状况,每年组织交通、安监、公安、农机等部门对通乡、通村公路进行隐患排查和危险路段排查。要统筹安排、有效整合各项交通治理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村道路建设的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提升道路等级,改善道路状况。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村村通”公路的危险路段治理,逐年加大对通村公路建设、管养的投入,逐步治理农村乡村公路上的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通乡、通村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力度,增设必要的交通标志,在特别危险和事故多发的路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墙、墩)等安全防护设施,逐年改善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资金在特别危险的乡村公路上至少增设1000米防护栏和20块永久性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牌。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辖区农村道路上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规律,不定期组织乡村干部、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安监站人员、农机安全管理人员、交警大(中)队民警,派出所民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农村道路上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净化农村道路的通行环境,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各级公安、交通、安监、农机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针对农村道路上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管理覆盖,严防漏管失查,形成严管重治的高压态势,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失控漏管问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篇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64号 【发布日期】2007-09-14 【生效日期】2007-09-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皖政办〔2007〕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对于保护耕地资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地方以新农村建设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工业集中区,未批先用土地,强征强拆,侵犯农民利益,低地价招商引资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耕地

(一)各地在编制和实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节约集约用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发展等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因新农村建设试点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经依法报批后进行调整。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农村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按照项目规划和用途依法审批。优先保障新农村“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和水毁灾区重建用地,特别是重点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用地。鼓励依法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安排农村建设项目。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引资,严禁以租代征、越权审批、先用后批、边用边批、少批多用、批东建西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严禁为违法占地建造的“小产权”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各地要依法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认真履行征地告知、调查确认、听证、公示、登记等规定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凡是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要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严禁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利益、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强拆强建。凡是补偿标准不合法、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征地不得报批,征地未经批准以及征地补偿款没有兑现到农民手中、安置不落实的项目均不得占地开工。

三、推进土地开发整理,盘活各类存量建设用地

(一)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农民自愿、多元投资”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土地开发整理。要高度重视国家和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认真落实责任,严格项目管理,积极引入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管理,防止资金挪用和腐败现象产生,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二)各地要用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政策,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集中建房,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在对“空心村”、工矿废弃地、闲置宅基地和“一户多宅”调查清理基础上,制定有关规划,采取整治措施,防止土地闲置。积极探索政府指导下的存量建设用地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置换等方式,盘活存量闲置土地。

四、加强责任考核,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守土有责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和实际占用土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在安排用地计划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各级国土、监察、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实行跟踪管理和动态巡查制度,共同加强执法监察,确保我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规范有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篇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8]13号 【发布日期】1998-03-03 【生效日期】1998-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8)13号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粤府办〔1994〕40号),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降低农村电价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要进一步理顺农电管理体制,加强经营管理。

我省的农电管理体制,应在原已建立县、镇(乡)、管理区农电三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力争在2001年前实行县、镇或县、管理区二级管理,镇(乡)或管理区管电机构实行产权与管理分离的模式,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取消对镇(乡)及以上层层趸售的管理模式(小水电趸售镇(乡)、自用电区除外),严禁私人承包管电。各级电力(含水电)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按照劳动部、电力工业部《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劳部发〔1994〕488号)的要求,严格控制职工编制,以岗定人,实行岗位责任制,节约开支,努力降低各级供电管理费用。

二、二、根据我省具体情况,逐步推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

各市(县)供电部门可对农村镇(乡)供电所在关口计量点采用“综合电价”管理办法。镇(乡)综合电价由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会同级电力部门(其中小水电趸售镇会水利部门)根据线损、用电结构、农电提成等因素核定,凡超过省定的分类综合电价上限的,必须报省物价局批准。原则上一个县一个价。镇(乡)供电所对用户按批准的分类电价执行。分类综合电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电力局研究制定。

三、三、统一实行农村住宅用电基本电价制度。

为降低农村到户电价,对农村住宅用电免收各级燃料附加费,在全省范围内将农村到户电价的基础价格统一起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分别制定直供县、趸售县(市)供到农村管理区一级台变高压侧的住宅电价。小水电丰富的地区,可适当降低农村台变到户电价。

四、四、多方筹集资金,加速农村10千伏以下电网改造。

(一)目前镇、乡以下收取的电网建设费(每千瓦时3分)是用于镇以下农网改造的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规范管理。各地可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本区域内镇、乡以下农村低压电网改造。

(二)在省电力建设基金中,每年划出1500万元,由省电力局统一安排,专项用于贫困山区农村电网改造。

(三)我省已被国家列为全国电网节能降损的试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扶持政策,选择部分线损大、电价较高的地区作为试点,给予资金支持。

五、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工作作为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业生产的一件大事来抓。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特别是用电管理较乱、电价水平居高不下的地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定期研究,限期治理。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网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管。省物价局、电力局、水利厅要定期将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各地各部门要齐心协力,力争在“九五”期末彻底解决我省部分地区农村电价偏高的问题,把我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篇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

中共陇南市武都区委办公室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区农村道路上接连发生多起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1月15日发生在三仓乡境内的7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也同时给我们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了深刻吸取血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通乡通村道路不断延伸,极大地方便了农民群众生产

故“四长”负责制暂行办法》,调整充实乡(镇)、村道路交通监管组织机构,做到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真正把“四长”责任制落到实处。各乡镇、各村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台帐,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形成区、乡、村纵向管理和各部门互相协作配合的横向网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公路、交通部门要将排查整治农村交通安全隐患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农村道路特别是乡村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农村道路安全畅通。

三、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落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区委宣传部、广电局、文明办、公安局、交警大队、司法局、安监局及各乡镇要以省、市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为重点,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以“五进”宣传活动为依托,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一要开展“一对一”宣传,在路面巡逻的执勤交警,要向过往司乘人员发放安全提示卡,宣讲安全行车常识,教育机动车主及驾驶人安全驾驶。二要以“关爱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印制《致农村驾驶人的一封交通安全公开信》、《农民乘车安全须知》等宣传资料,并深入乡镇、农村进行广泛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三要采取农村扫盲点上交通安全课,观看交通安全展版,播放交通安全警示片等形式,对农村驾驶人、车主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农民群众、中小学生不坐违法车,不乘无牌无证车,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四要以举办各种培训会为

控,严厉查处无证驾车、黑车非驾、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低速汽车非法载客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严防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发生。三是运管部门要积极行动,交警部门全力配合,认真落实“三管一监督”制度,加大非法营运的监管力度,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管理人员及驾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驾驶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篇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8〕103号

(2008年6月2日)

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农业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农业厅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土地的承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央、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针对存在问题,对加强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土地权益是农民各项权益的核心,是广大农民最直接、最现实和最根本的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依法保障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动摇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动摇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就动摇了农村社会和谐和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是,从各地的反映及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看,也有个别地方存在具体执行土地承包法规政策不到位的现象,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引起了群众的不满,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问题,是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工作,也是进一步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此,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政治和工作责任感,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各项工作。

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央、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规定,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之外,1发包方不得收回农户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对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承包地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妥善处理好因土地征占而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整,合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问题。对二轮土地承包中存在的个别承包政策不落实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予以纠正,重点保护妇女、老年人、外出务工人员、现役义务兵、大中专学生等特殊人群的土地承包权益;对女儿出嫁、老年人去世等人口减少后将其承包地收回的错误做法应予以纠正,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严肃查处恶意多占承包地问题,杜绝在土地发包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不合理甚至违法的现象。

三、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工作。对个别尚未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地方,乡镇(街道)要摸清情况,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做好扫尾工作。对完善工作不够规范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抓好补缺补漏,做到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整,确保人口、面积、位置、承包期限“四落实”。对没有签订合同的要予以补签,对不符合要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予以收回换发,对二轮承包手续基本完备,至今未发放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已遗失损毁的,应予以补发。对农户承包土地因自然灾害、征收征用、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地证不符或有证无地的,要帮助农民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农民承包的土地经依法征收的,征地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农业部门,由农业部门办理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关系等手续。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重要性,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补)发、变更登记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补)发、变更登记等日常办理工作由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四、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正确引导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备案制为重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试点,认真总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经验,以提供流转信息、开展政策咨询、指导合同签订、完善中介服务为重点,不断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通过流转土地增收致富的典型,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误解,放心流转土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既要积极引导,又要稳妥有序,不得发生损害农民利益,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等违法行为;农村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而从中获利,不得未经农户授权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更不能截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代扣代缴税费和乱收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摸清底数,建立健全管理制

度;规范流转手续,统一使用省农业厅制发样本格式的合同。

五、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各级档案、农业等部门要从维护党的农村政策,维护农民利益,服务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把档案管理作为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乡镇(街道)、村要明确归档范围,认真做好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土地承包权变动动态档案。在清理、核查资料,确保证、表相符的基础上,分类装订造册,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实行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分级管理。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村上报的土地承包资料,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集中到档案部门保管;乡镇(街道)对各村的土地承包方案、合同、权证登记簿等资料,在分类梳理的基础上,实行一村一柜管理;村级土地承包资料要设专室或专柜进行保管,确保档案齐全完整。乡镇(街道)及村级组织均要建立档案交接、借阅保管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以保证档案完整安全。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规范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络化管理。

六、切实加强对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审计和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行督办并限期整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村集体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跟踪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的拨付到位情况,加强对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农村审计监督的作用,认真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工作。重点审计补偿费是否足额拨付到位,有无拖欠、截留、侵占、平调等违法行为;是否建立专户管理,有无公款私存,设置 “账外账”、“小金库”等违纪情况;是否按规定合理使用,有无胡支乱花、铺张浪费、超范围使用等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分配到户,有无私定比例、抵扣欠款、不予兑现等违章现象。审计结束后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要及时纠正违纪行为,并建立严格的审计移交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拒不纠正的,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要将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作为乡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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