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限行规定标准版

关键词: 公交 成都市 限行 机动车

成都市机动车限行规定标准版(精选7篇)

篇1:成都市机动车限行规定标准版

4月25日,从成都公交集团获悉,为应对成都市二环路及7条放射性道路实行机动车尾号限行的交通管控措施,从今日起,成都公交集团将新增400辆公交车,同时51路、52路等线路的高峰发车频率,将由过去的2分半钟缩短为1分半钟,二环路客流量最集中的西半环区域已做好开通区间线路的准备。

4月25日,从成都公交集团获悉,为应对成都市二环路及7条放射性道路实行机动车尾号限行的交通管控措施,从今日起,成都公交集团将新增400辆公交车,同时51路、52路等线路的高峰发车频率,将由过去的2分半钟缩短为1分半钟,二环路客流量最集中的西半环区域已做好开通区间线路的准备。

据悉,年内还将新增2000辆公交车。

增运力 高峰多载10万人次

成都二环路施工期间,51路、52路、2路每日将增加12%以上的运力,51路配车由过去的60台增加到70台,52路在更换了40台18米“大肚公交”的基础上,将增加至65台;2路配车增加至50台。二环路过境线路每日将增加5%至8%的运力。初步测算,本次总共将增加约400辆公交车的运力,高峰期多运输约10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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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成都市机动车限行规定标准版

一,限行范围和时间段

1,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汽车。

2,工作日的7:3020:00,二环路(含二环高架路和底层道路)与三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

二,“尾号限行”规则

(一)上述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 “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

(二)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而变更为工作日的,按对应工作日实施“尾号限行”。

(三)法定假期期间车辆不限行。

规定红色预警多种运输车绕城内禁行,根据《通告》,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自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交管部门将在成都中心城区道路对应实施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旦出现一级预警(红色),规定红色预警多种运输车绕城内禁行。将全天禁止散装材料运输车、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大型有机溶剂运输车和“黄标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通行;

一旦出现二级预警(橙色),除了上述限制车辆不能在绕城内行驶外,工作日的7:30至20:00,在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实行汽车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

三级预警(黄色)时,每日7:00至21:00,禁止散装材料运输车、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通行。

成都不受限行的车辆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

2,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3,依法持有《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三绿工程证》的拉运u鲜活农副产品车辆、《成都市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的货运车辆;

4,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从成都市交管局获悉,根据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关于解除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通知》要求,按照《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和《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中心城区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从1月8日零时起,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的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按照《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中心城区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中“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自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的内容,以及《关于继续实施二三环路之间区域汽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从1月9日零时起,恢复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的7:30至20:00,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在二环路(含二环高架路和底层道路)与三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实行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即: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

成都交警提示:

1、驾车出行前,请及时掌握天气预报、实时关注交通广播路况信息,遇雾天,交警建议大家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避免耽误自己的行程和时间。

2、冬季雾天多发,能见度低,交通安全风险增大。交警提示,雾天行车要开启防雾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控制车速与跟车距离,注意观察、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篇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 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 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大型轿车除外) 使用20年;

(八)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 其他载货汽车 (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 使用15年;

(九)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 集装箱半挂车20年, 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 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 (纯电动汽车除外) 和摩托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 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 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 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 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 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 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 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 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 且不得超过15年;

(二) 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 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 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 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 (含1年) 的机动车, 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 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 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 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 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 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七)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 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 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重型载货汽车 (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 行驶70万千米,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 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 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 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篇4: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___《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本规定所称三轮车,是指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车轮的车辆;所称人力车,是指用于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

电动自行车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

第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建设、规划、城管、交通、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文明交通劝导队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维护交通秩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明交通劝导队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除自行车以外,其他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必须持车辆合格证、《中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证明办理入户登记。

第八条

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一律不再新办和补办牌、证,不办理转移登记。

第九条

非机动车闸、车铃、反射器等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

非机动车号牌应安装在指定部位,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挪用、重领或冒领。

第十条

禁止擅自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禁止拼装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不得逆向行驶;(三)醉酒后不准驾驶;(四)不准在道路上驾驶载运超宽、超高、超长物品的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

从事营运的三轮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交通安全标志;(二)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三)不得转租、转借三轮车。

第十三条

禁止人力车、畜力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限于残疾人驾驶,不得转租或从事营运活动。

第十五条

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城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非机动车停车场由申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设置必备的标志、安全设施。停车场应指派专人管理。

工作人员应佩证服务,保证车辆归点停放,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禁止非机动车停车场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凡需在道路上划线定位停放车辆的,向所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划线定位,并报同级建设、城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申报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停放非机动车,应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应停放在指定区域内。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学习交通法规。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的;(二)不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逆向行驶的;(三)安全装置不齐或失效的;(四)违法停放的;(五)在禁行区域内驾驶的;(六)驾驶营运的三轮车未按规定佩带标志或不携带各种牌、证的。

前款规定的罚款未当场交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或牌、证。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___元以下罚款:(一)转租、转借营运三轮车的;(二)涂改、伪造、挪用、重领、冒领车辆牌、证的;(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或转租的。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___元以下罚款:(一)三轮车未经核准从事营运的;(二)非机动车擅自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拼装的。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划线定位停放车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停车场申办单位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申办单位限期改正,并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予改正的,处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扣留车辆、牌、证时,应开具处罚或暂扣凭据。处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

对不开具凭据或不按规定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可举报。

第二十七条

被扣留车辆的人超过___个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交通劝导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超越委托范围行使职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解除其委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篇5:《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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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2013-01-14 16:4

5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 :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2-12-27 【实施日期】2013-05-01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 长:陈德铭

主 任:张平

部 长:孟建柱

部 长:周生贤

2012年12月27日

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篇6:河南动车限行通知

一、大气污染防治不到位,臭氧成近期环境污染“元凶”

“我省高温天气已持续十多日,每天最高温度达30多摄氏度,是臭氧形成的天然条件。如若不是臭氧作怪,我省最少能增加十天优良天数,全省目前就不是67天的优良天数,按保守计算也应该是77天了。”

在27日的会上,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主任、省环保厅厅长李和平介绍,当前全省臭氧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已成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最大短板。 究其原因,李和平分析,一方面固然有高温天气的影响,但更主要的因素,还是大气污染防治不到位,尤其是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面、PM2.5治理方面,方法不多,工作不实,依法监管不力,导致目前臭氧浓度居高不下。

“一些‘散乱污’企业取缔不到位,还在横行肆虐,制造大量污染,另外,一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等没有按照我们今年出台的《持续打好打赢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中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要求抓落实。” 李和平表示。

二、河南开始探索实行,高温天气机动车限行

据介绍,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它是形成臭氧和PM2.5污染的重要前提物,是直接影响优良天数形成的重要恶源。

基于此,我省在治理范围方面主要分几个层次。一是工业源,重点是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农药医药和塑料制品等制造化工行业,以及汽车、各类家具制造、工程机械、钢材钢结、卷材等工业涂装行业,尤其是包装印刷行业。二是交通源,重点是车用油品,机动车、加油站,包括运油车、储油库。三是生活源,重点是各类修理企业,尤其是汽车4S店,还有餐饮油烟等。四是无组织排放源,重点是小喷涂、小化工作坊。五是各类“散乱污” 企业。

根据《河南省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6月30日前,全省3609家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工企业 完成VOCs 污染综合治理任务;36600家“散乱污”企业完成整治。7月10日前,全省2365家汽车、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必须满足标准。

篇7:成都市机动车限行规定标准版

在此次《规定》出台之前, 我国并没有系统化、完整化的机动车报废标准。前期国内机动车报废基本依赖于1997年经贸委修订颁布的《汽车报废标准》, 后续根据国内机动车报废的实际情况与1998年、2000年对报废标准进行了修改, 加上针对农用车和摩托车的相关标准构成了我国机动车报废的政策体系。由于没有统一的报废规定, 而且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对相关政策内容进行修订, 成为了制约我国机动车报废进度严重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新《规定》出台前对于各类机动车报废要求和《规定》的要求进行对比发现, 其中最为显著地一个变化为:新《规定》中取消了到期机动车延期运行的规定, 这也意味着到期机动车将一律进行报废处理。虽然新《规定》在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要求上略有放宽, 但取消延期运行这一规定将非常明确的堵上超龄机动车延期运行的口子, 从而加快机动车报废速度。另外, 统一化、系统化的规定将显著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 有助于将超龄车彻底排除。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是报废机动车回收处理行业的基础性法律, 是整个行业发展的基石。此次《规定》颁布将为后续行业相关政策出台铺平道路, 大大提高后续政策在2013年出台的可能性。随着相关法规不断完善, 一般认为2013年将成为我国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行业的“元年”。

2. 大市场即将开启, 打造循环经济新的增长点

2011年我国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大关, 随着时间的推移巨大的保有量必然产生巨大的报废量。自2000年起, 我国汽车行业逐步进入产销两旺的阶段, 年销售辆不断提升, 通常汽车报废时间为10~15年, 所以2015年我国将迎来汽车报废的第一个高峰期。目前发达国家年报废汽车量通常为汽车保有量的6%~8%, 按照6%的比例计算2015年我国年报废汽车量有望达到1 000万辆水平, 2020年将达到1 500万辆水平。

报废汽车中蕴含大量可循环利用物质, 按重量计算, 含有72%的钢铁 (69%钢铁+3%铸铁) 、11%的塑料、8%的橡胶和6%的有色金属, 基本上可以全部回收利用。按照1 000万辆报废汽车来计算, 仅其中所蕴含的废弃物价值总和接近千亿元 (不包含废旧零部件再制造价值) 。报废汽车拆解处理将成为循环经济行业的新蓝海。

3. 市场启动设备先行, 大型化、自动化设备将是主流选择

受政策不完善以及前期报废量较小影响, 我国报废汽车正规拆解处理产能严重不足, 很难满足即将到来的汽车报废高峰。2013~2015年将是我国报废汽车拆解处理行业集中产能建设阶段, 相关设备将成为行业大发展的先锋军, 率先享受到行业大发展带来的广阔市场。按照新增800万辆拆解处理能力计算, 对应拆解设备市场容量超过70亿元, 破碎设备市场容量超过40亿元, 百亿元设备市场即将被点燃。

2012年商务部发布了《关于2012年开展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示范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其中对示范工程评价标准体系中非常强调大型化、自动化设备的应用。如果示范工程采用相关大型化、自动化设备将在评价中获得额外的加分。所以大型化、自动化设备将是我国报废汽车拆解相关设备主流选择。

4. 引导车主合理报废的可能性有待加强

安徽省汽车工业协会会长梁华平分析说, 新标准出台, 最欢喜的当是私家车主。“这个政策有两类车主最受益, 一类是平时比较爱惜车子的车主, 另一类是那些平时车辆闲置较多的单位。按照新政策, 他们的车子能多用几年。”

取消报废年限后, 报废私家车的数量肯定会减少, 这将会直接影响到现有报废回收企业的“生意”, 现在各地都在限排, 所以地方政府通过补贴引导车主合理报废的可能性很小。”要规范私家车市场, 年检很重要。"各种程序、规定要更加科学严格, 让那些接近淘汰的车辆没办法通过年检, 从而进入报废回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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