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通用5篇)
篇1:危化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篇2:危化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可通过直接判定法、综合判定法、专家论证法和专项评估法等进行判定。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未按规定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与住宅、宿舍、人员密集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3、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储罐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4、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储罐、容器、管道等泄露;
5、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或虽设置有关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
6、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超过规定50%;
7、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
8、容易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生产车间、经营场所、仓库与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9、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10、同一企业有两类以上特种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有两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三、具备下列三种以上情形(含本数),可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或被占用;
2、疏散通道上放置物品,影响人员疏散;
3、禁令、警示标志数量不足或损坏;
4、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或选型不正确或过期、损坏;
5、特种设备、设施或机械冲压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7、有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换气设施、或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
8、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
9、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防爆开关和设备;
10、在有防雷、防静电要求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11、在公共场所,违反规定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12、建筑工地的脚手架,防护栏搭设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各类孔洞、井道口防护措施不严密;
13、高危行业的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违规上岗;
篇3:危化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篇4:危化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2018-02-02 09:41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
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017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对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重点考核重点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有关企业人员进行考核。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岗位安全风险相对较大,对人员专业能力要求较高。近年来,由于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由未经培训、未取得相关资质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2017年发生的河北沧州“5•13”氯气中毒事故、山东临沂“6•5”重大爆炸事故、江西九江“7•2”爆炸事故均暴露出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引发事故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相应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照规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除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通用的作业类型外,还包括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包含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氯碱电解工艺、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等15种危险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均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持证上岗的应纳入重大事故隐患。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有关单位依据法规标准设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作为缓冲距离,防止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在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泄漏事故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既不是防火间距,也不是卫生防护距离,应在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基础上科学界定。
设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国际上风险管控的通行做法。2014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第13号公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明确了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标准。同时,《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标准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距离有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也应满足其要求。2009年河南洛
染“7•15”爆炸事故企业与周边居民区安全距离严重不足,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重伤,108名周边居民被爆炸冲击波震碎的玻璃划伤。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要求,“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近年来,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采用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减少了装置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操作人员数量,提高了生产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然而,仍有部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实现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功能,或设置了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但不正常投入使用。2017年12月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二氯苯生产装置发生爆炸事故,致使事故装置所在的四车间和相邻的六车间整体坍塌,共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低、现场作业人员较多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
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要求,“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和“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因事故后果严重,各储罐均应设置紧急停车系统,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对与上游生产装置直接相连的储罐,如果设置紧急切断可能导致生产装置超压等异常情况时,可以通过设置紧急切换的方式避免储罐造成超液位、超压等后果,实现紧急切断功能。2010年7月16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22330.19万元。此次事故升级的重要原因是发生泄漏的原油储罐未设置紧急切断系统,原油从储罐中不断流出无法紧急切断,导致火灾扩大。2010年1月7日,兰州石化公司合成橡胶厂316#罐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由于碳四物料泄漏后在防火堤内汽化弥漫,人员无法靠近关断底阀,且事故储罐未安装紧急切断系统,致使物料大量泄漏。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当全压力式储罐发生泄漏时,向储罐注水使液化烃液面升高,将泄漏点置于水面下,可减少或防止液化烃泄漏,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998年3月5日,西安煤气公司液化气管理所液化气储罐发生泄漏着火后爆炸,造成12人死亡,主要原因是400m³球罐排污阀上部法兰密封失效,堵漏失败后引发着火爆炸。《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16要求,“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2003)第7.4要求,“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注水设施”。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注水措施的设置应经过正规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程序。注水措施的设计应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强为原则,设置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设置注水设施的液化烃储罐主要是常温的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对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如乙烯)、部分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如氯甲烷)储罐可以不设置注水措施。此外,设置的注水措施应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满足紧急情况下的注水要求,充分发挥注水措施的作用。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充装安全风险高,一旦泄漏容易引发爆炸燃烧、人员中毒等事故。万向管道充装系统旋转灵活、密封可靠性高、静电危害小、使用寿命长,安全性能远高于金属软管,且操作使用方便,能有效降低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充装环节的安全风险。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均要求,在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装卸要求较高,规范第6.4.2条第六款以强制性条文要求“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第6.4.3条规定“1.液化烃(即甲A类易燃液体)严禁就地排放;2.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2015年9月18日,河南中鸿煤化公司发生合成氨泄漏事故,造成厂区附近部分村民中毒。事故原因是中鸿煤化公司化工厂区合成氨塔底部金属软管爆裂导致氨气泄漏。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要求,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一些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从原来的地处偏远郊区逐渐被新建的居民和商业区所包围,一旦穿过公共区域的毒性气体管道发生泄漏,会对周围居民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同时,氯气、光气、硫化氢密度均比空气大,腐蚀性强,均能腐蚀设备,易导致设备、管道腐蚀失效,一旦泄漏,很容易引发恶性事故。如2004年发生的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4•16”氯气泄漏爆炸事故,原因是设备长期腐蚀穿孔,发生液氯储槽爆炸,导致氯气外泄,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又连续发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15万群众紧急疏散。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地区架空电力线电压等级一般为35KV以上,若穿越生产区,一旦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有可能影响生产并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反之,生产厂区内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架空电力线也有威胁。
本条款涉及的国家标准是指《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和《建筑设施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其中,《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第4.1.6条要求,“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因此石油化工企业及其他按照《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设计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均严禁地区架空电力线穿越企业生产、储存区域。其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则应按照《建筑设施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1条规定,“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执行。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从源头控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在役化工装置本质安全水平。一些地区部分早期建成的化工装置,由于未经正规设计或者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导致规划、布局、工艺、设备、自动化控制等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安全风险未知或较大。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要求,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全面消除安全设计隐患。201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在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也应按照相应的要求执行。如2012年,河北赵县“2•28”重大爆炸事故企业克尔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正规设计,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设备管道、安全设施、自动化控制等均存在明显缺陷。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因此,本条款中的“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等相关文件被淘汰的工艺、设备,各地区也可自行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如山西晋城“5•16”事故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间接焦炭法生产二硫化碳,该工艺生产过程中易发生泄漏、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突出。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条款中规定的国家标准是指《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和《爆炸
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GB3836.16-2006)。其中,《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要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照上述法规标准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检测报警装置设置的内容包括检测报警类别,装置的数量和位置,检测报警值的大小、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和存储要求,声光报警要求,检测报警装置的完好性等;《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GB3836.16-2006)对防爆区域的分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防爆区域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如2008年8月26日,广西广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机厂乙炔气泄漏并发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多人受伤,事故原因之一是罐区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物料泄漏没有被及时发现。2017年6月5日,山东临沂金誉石化公司一辆液化气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发生液化气泄漏,引起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据分析,引发第一次爆炸可能的点火源是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生产值班室内在用的非防爆电器产生的电火花。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落实控制室、机柜间等重要设施防火防爆的安全防护要求,在火灾、爆炸事故中,能有效地保护控制室内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控制室及机柜间内重要自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涉及的国家标准包括《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其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表4.2.12等标准规范条款提出的防火间距要求,且控制室、机柜间的建筑、结构满足《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3006-2012)第4.4.1条等提出的抗爆强度要求;
(二)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2007年河北沧州大化“5•11”爆炸事故和2017年山东临沂“6•5”爆炸事故均暴露出控制室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的问题。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从硬件角度出发,通过对化工生产装置设置双重电源供电,以及对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不间断电源,提高化工装置重要负荷和控制系统的安全性。涉及的
标准主要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和《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SH3038-2000)。如2017年2月21日,内蒙古阿拉善盟立信化工公司对硝基苯胺车间发生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2人遇难,4人受伤。经调查,事故企业在应急电源不完备的情况下擅自复产,由于大雪天气工业园区全面停电,企业应急电源无法使用,致使对硝基苯胺车间反应釜无法冷却降温,发生爆炸。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2016年7月16日,位于山东日照市的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发生液化烃储罐发生着火爆炸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罐顶安全阀前后手动阀关闭,瓦斯放空线总管在液化烃罐区界区处加盲板隔离,无法通过火炬系统对液化石油气进行安全泄放,重要安全防范措施无法正常使用,是导致本次事故后果扩大的主要原因。本条款是通过规范具有泄压排放功能的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的管理,保障企业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部分“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具有泄压排放功能的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的设计、安装与设置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同属于压力容器的安全卸压装置,是保证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重要
附件,其合理的设置、性能的好坏、完好性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发生事故后倒查企业管理原因,多与责任制不健全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有关。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落实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关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检查两点:一是企业所有岗位都应建立与之一一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的法定职责;二是应采取适当途径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及考核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应常态化,并做到闭环管理,且纳入日常考核。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各生产岗位应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一是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内容,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
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二是编制的各生产岗位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三是制定工艺控制指标,如以工艺卡片的形式明确对工艺和设备安全操作的最低要求。四是操作规程、工艺控制指标应科学合理,保证生产过程安全。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或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不符合以上四项要求的任意一项,都应纳入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如河北赵县“2•28”重大爆炸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工艺管理混乱,不经安全审查随意变更生产原料、工艺设施,车间管理人员没有专业知识和能力,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将反应温度大幅调高。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占到全部事故的近50%。2016年4月22日,江苏靖江德桥仓储有限公司储罐区2号交换站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532.14万元。调查发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德桥公司组织承包商在2号交换站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在未清理作业现场地沟内油品、未进行可燃气
体分析、未对动火点下方的地沟采取覆盖、铺沙等措施进行隔离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切割时产生火花引燃地沟内的可燃物引发大火。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设备检修及相关作业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以及其他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涉及的国家标准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新工艺安全风险未知,若没有安全可靠性论证、逐级放大试验、严密的试生产方案,风险很难辨识,管控措施很难到位,容易发生“想不到”的事故。本条款中“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7年1月发布《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2.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
3.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事故的。
精细化工生产中反应失控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于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9”爆燃事故就是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在不掌握反应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在已停产的车间开展医药中间体的中试研发,仅依据500ml规模小试结果就盲目将试验规模放大至1万倍以上,由于中间产物不稳定,发生分解引发爆燃事故。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禁配物质混放混存,安全风险大。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存在的危险化学品混存堆放、超量超品种储存等突出问题,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涉及的国家标准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和《毒害性商品
篇5:危化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一、采煤系统重大隐患
1、采面初次放顶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没有落实初次放顶措施。正常回采悬顶走向5 米,倾斜长度20米,切顶线不采取加强特殊支护措施。
2、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老空无措施或不落实措施。
3、采煤系统重大隐患规定:采煤工作面两口,两巷失修严重,行人不畅通(断面小于设计20%),发生冒顶、片帮危险不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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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煤层倾角15以上,机组、溜子没有防跑,防滑措施;溜子尾部没有戗压支柱;煤层倾角25度以上,采煤工作面无“三防”措施或不落实;工作面窜矸严重。
5、采煤工作面倒柱、缺柱、失效柱(包括留底煤不穿柱鞋)超过30棵;上下巷超前支柱不足和上下端头加强柱不全;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超前回收及滞后支护;切顶线提前摘柱并对连续20米;采面(10 米范围内)支柱迎山不当、光头柱超20棵;两端头特殊支护措施不落实;没有横头密集。
6、泵站压力低于18Mpa、综采工作面压力低于30Mpa或压力表失灵;乳化液配比不合理;支柱初撑力小于90KN(11Mpa);木柱直径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综采工作面支架不接顶。
7、回采工作面不按规程规定放炮,不使用电管兜运送火工品。
8、采面煤柱及通风行人、小川尺寸小于作业规程规定。
9、托伪开采工作面支护措施不可靠、不落实。
10、石墙滞后切顶线3刀以上;采后不留巷,下巷在溜尾滞后切顶线状态下,巷道无支护及挡矸措施或不可靠。
11、走向长壁分带仰斜采煤工作面,通往上巷无两个畅通的行人出口。
12、大倾角采煤工作面(采高1.0米以上)煤垛及溜煤眼无可靠的维护措施。
采煤特别重大隐患
1、采煤工作面发生一次推倒压垮切顶线支柱连续10组的冒顶事故;缺柱超过总数的10%以上。
2、采煤工作面倾角25度以上,机组溜子无防滑、防跑措施或不落实。
3、风机采煤;采煤工作面只有一个出口;采煤上巷不能行人。
4、工作面明火放炮、动力放炮或放糊炮。
二、掘进系统重大隐患
1、过断层、见煤点、破碎带无特殊支护或支护不可靠。
2、上、下山作业平巷存车点无防跑装置或不可靠;扒斗机缺道卡、护栏、支腿;小绞车无基础、四压两戗和地锚或不可靠。
3、上、下山40米之内无躲避硐室;小断面超前掘进无临时支护。
4、上山坡度在17‰以上反向拉车,无双滑轮双向固定或不可靠;扒斗
机固定不可靠。
5、工作面50米内锚杆失效10棵以上,巷道锚杆失效50棵以上,掘进巷道迎头不使用前探刹杆(梁)巷道迎头没使用(两)棵以上临时支护;巷道严重失修或无支护5米以上。
6、空顶。
7、干打眼。
8、放炮线长度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明火放炮、动力线放炮、放炮器失爆,火工品管理混乱、残炮处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使用火药、电管兜。
9、放炮掐风筒。
10、倾角25°以上(采高0.8米以上)易片帮煤层,掘进巷道无可靠的护帮措施。
11、掘进工作面开门点、三角点不使用特殊支护或支护不可靠。
12、掘进施工巷道人行道宽度低于0.8米。
13、工作面爆破作业时,警戒设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4、扒斗机距工作面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全岩巷道揭煤时,不按规定施工超前探孔。
15、放炮员不持证上岗或其他人员代替放炮。
16、立井空帮高度超过模板高度1.5米以上。
17、立井模板扳手、脚踏板等不牢固、不可靠。
18、立井上下平行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
19、立井吊桶超员乘人或人物混载。20、立井电缆悬挂点间距大于6米。
21、立井悬吊稳车制动闸失效,安全闸不设或失效。
22、立井抓岩稳车无过卷保护。
23、立井封口盘、井盖门不坚固、不严密。
24、立井吊盘、封口盘作业人员及其它高空作业人员不使用安全带,使用工具无笼头绳。
25、钻塔、井架无接地避雷装置或不合理。掘进特别重大隐患
1、探放水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2、全煤上山使用煤电钻打眼。工作面空顶超过3米。
3、强制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可靠、不落实。
4、冒顶长度3米以上,冒高是巷道中高一倍以上的。
5、遇特殊地质构造没有针对性补充措施或不落实的。
三、机电系统重大隐患
1、井下电器设备失爆(含36v以上小型电器)。
2、漏电、无漏电保护或漏电保护设置不合理、无试验记录。
3、带电作业或带电搬迁,高压操作无绝缘工具;各类司机无证上岗。
4、井下电缆有不合理接头,动力电缆冷补,电缆与风筒混挂。电缆吊
挂间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无接地保护或不合格,照明、信号不使用专用综保或保护失效。
6、压风机各种保护不齐全、高低压开关保护不全、整定不合理或失效。
7、压风机、充电机设在回风流中。
8、液力联轴节不使用易熔塞,机械传动部位无防护罩(小绞车无护板)。
9、机房、机电峒室无灭火器材或不合格。
10、井上下供电没分开,井下供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掘进局扇“三专”电源带其它负荷。
11、采掘机截割部离合器失效。
12、备用主扇不能正常运行。局扇无风电闭锁或不合格。机电特别重大隐患
1、明火操作或工作面电缆有明头。
2、采、掘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巷修面进行风、电焊作业。工作面设备失爆。
3、提升绞车保护不全或失效,人车运行非变频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立井绞车不使用低频。制动系统不可靠。
4、采区、采掘工作面无供电设计,未经验收开工生产及设备变更未修改供电设计。
5、移动压风机保护不全或失效,无司机看管或未经培训上岗。
四、运输系统重大隐患
1、每列人车不配两名跟车工和两部专用信号机。
2、矿车鸭嘴、三环链、插销变形磨损超超限;鸭嘴松动,插销防脱装置不使用或失效。
3、运行人车绞车道浮货多,枕木外露达不到1/3长度超过5米;绞车道结冰;抱轨式人车运行绞车道轻轨未错接。
4、机车无棚、无铃(笛)、照明不符合要求、或闸失效;蓄电池机车失爆。
5、提升钢丝绳钩头无桃形环,插接长度不够;不按《规程》规定做各种试验,无检查记录或填写不合格,绞车至天轮之间无可靠的托绳装置。
6、运输系统重大隐患规定:调度绞车闸不完好,不带电下放,无声光信号,四压两戗不全、基础固定不牢;钢丝绳系扣,反向拉车不使用反拉器或不合格,钢丝绳固定不合格或失效。
7、绞车道(井口门,有提升任务的片盘口,有作业的下山)无防跑车装置或不合格,无路灯开闭制或不合格。
8、绞车道的行车片盘无信号硐室或打点器不入硐室。绞车道不悬挂一次提升量的牌板,超核定能力拉车。
9、架线高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绝缘子不设或失效,架线末端不设轨道绝缘或失效,主运巷行车主要岔口无闭锁信号。
10、提升绞车不带电下放;上、下山提升使用11.4KW绞车。
11、绞车道、主运道、车场子、石门运输巷不使用正规道岔。轨缝间
距超过30mm以上一处,扣件不全3处以上。
212、钢带机皮带破损面积超过0.3m,胶带连续断条长度超过1米。
13、扒车、登车、跳车、坐火箭。运输系统特别重大隐患
1、斜井人车闸失效。
2、立井罐门、罐帘、罐内外阻车器、摇台不齐全、不可靠,五闭锁不齐全、不可靠;立井箕斗、罐笼连接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查;自动平衡装置失效;不定期测试钢丝绳张力差或张力差不合格。
3、钢带机保护不全或不可靠。
4、提升绞车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
5、人车掉道、放飞车。
五、通风系统重大隐患
1、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稳定、不可靠;矿井通风能力不足。
2、串联风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风门无联锁或不合格;无计划停风机、停风不撤人;拖欠通风设施;永久设施临时设;通风设施质量不合格或损坏;密闭前5米内设置电器设备。
3、扩散风(独头超5m);老塘风采止线回风、老塘入回风;负坡积水封断面1/3以上;掘进工作面存货封断面1/3以上。
4、掘进开门不设局扇;开门10m内不使用防炮崩弯头风筒;风筒出口距工作面大于作业规程规定;风量小于设计规定;无防炮崩风筒或长度小于9m;局扇无消音器、防护罩或失效;局扇设置不符合规程规定。
5、瓦斯超限;瓦斯积聚;瓦检员数量不足;空班、漏检、假检;瓦检员不会检查瓦斯或二氧化碳;瓦检员不配备瓦检杖或瓦斯检测加长管;干部不按规定填检瓦斯检查卡片。
26、积尘厚5mm面积2m以上;运煤道转载点、煤仓口无喷雾;采掘机无内外喷雾;采掘面无净化通风;静压水池容水体积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防尘管路有水;防尘管路三通阀门不按规定安设或失效;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或安设不合格;不建立健全防尘责任区域划分图。
7、两双两自动不定期做转换试验或不合格;全煤上山及半煤上山防炮崩风筒出口无特殊固定措施。
8、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显示误差超±0.2%;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声光报警。
9、入井干部(包括班、段长)放炮员、电钳工、水泵工、煤仓工及重点瓦斯区域的采掘机司机、压风工、绞车工不带便携;机车及采掘机不按规定安设车载断电仪;车载断电仪失效或损坏;入井工人累计超3人不随身携带自救器。
10、瓦斯抽放不符合规程及公司规定要求,突出煤层防突措施不落实。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无双电源或备用泵;抽放钻孔不及时连接、不按规定封堵;抽放管路不按规定铺设;放水器不按规定安设;不执行抽放钻孔内瓦斯测定三对口。
11、井上、下消防材料库不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矿井入风温度低于零上2℃。通风特别重大隐患
1、重点面串联通风,局扇循环。
2、瓦斯超限作业,无风、微风作业。
3、理研不能准确检查瓦斯。
4、严重积尘厚度10mm,连续长度10m以上。
六、安全培训重大隐患
1、矿(厂)、井区(车间)无安全培训机构,无负责人主抓;无管理、考核、奖罚制度;无培训计划、教材、档案、台帐、试卷、场所。
2、国家二、三级调学培(复)训不到位2人以上;考核不合格不得证、替学代考者及培训期间严重违纪;台帐管理分类不清。
3、矿(厂)、井区(车间)四级全员培训,新工人培训达不到100%;未按规定实际脱产培训;新工人不签定师徒合同;未实现一人一档管理。
4、四级培(复)训、新工人培训、井区季度考试卷无瓦斯突出预防、瓦斯管理、自救器使用、重大灾害生存避灾等知识;试卷内容不管用。
5、矿、井区班前大课无针对性隐患问题、案例,无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辅导的每日一题与隐患问题整改无关不实用;工种卡片内容不管用2题以上。
6、井区(车间)安全知识、“必知必会”培训每周少于两题,时效性差,无考核记录;现场考问“必知必会”不合格累计2人以上;核对档案、试卷未培训2人以上。
7、特种作业人员、入井从业人员累计2人以上未持证(卡)上岗;未实行培训报告备案制度(每月末上报一次,由主管领导签字生效)。
8、三、四级培训中心无教学管理制度无实验记录;教学设施、设备发生转借,缺失一台套以上。
9、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类培训报表,影响公司汇总上报。安全培训特别重大隐患
1、利用班前教育代替四级全员脱产培训。
2、安全培训有死角,未实行培训定期报告制度和私自用工。
七、地面厂务、铁路、道路交通重大隐患
1、地面各办公室、库房、生产车间、机房、变电所等公共场所无防火管理制度、防火责任者,使用照明、通信、信号、动力线等接线工艺不符合安全规定;电缆敷设不合理,保护不齐全、灵敏、可靠。
2、漏电,不合理接头,挂笼头;原煤车间、煤仓口设备失爆。
3、变电所不执行“两票”制度,变压器不完好,无绝缘工具。
4、电焊、吊车,高空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5、锅炉安全保护不齐全,避雷设施无测试报告。
6、运转、传动部位无防护罩,各类机床不按规程操作。
7、绞车、压风、主扇、砂轮机无安全保护。
8、有害气体车间无通风设施,无操作规程,有毒物品及化学试剂等要害场所无防护措施、无自救设备。
9、高空作业不执行“三保、四口、五临边”制度、无防坠落措施。
10、多油、多尘部位明火操作,无防灭火器材。
11、坑木场无防火道,无消防水源。防火区内灭火设施不齐全。
12、岗位工种不持证上岗,劳动保护不全。
13、机动车辆制动装置不可靠,声光信号不齐全,无车载灭火器。
14、客车超员,酒后驾车。
15、车库内无沙箱、灭火器,无防火责任者。
16、铁路行车调度错发调度命令、值班员错排进线、调车作业不执行 “十、五、三”制度。
17、机车乘务员作业时不执行呼唤应答制、扳道员作业时不执行“一看、二扳、三确定、四显示”制度。
18、铁路道口标志不齐全,有人看守的道口,道口员在来车时,不放杆或不出场接送列车。
19、旅客列车运行中车门不上锁,列车超速运行。
20、使用除雪机进行除雪作业时不设专人进行安全防护;机车、运转室、机械室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
21、矸石山周围无警戒线、警示牌、防爆炸滑坡预案。
22、森林防火无应急预案、预备队、风力灭火机。
23、液化气站安全保护不全。
24、各转载点、原煤皮带走廊、原煤仓,无喷雾设施、无管理制度、喷雾设备不坚持使用、失效的。
25、有积尘的车间厂房不定期清理、无管理制度、无积尘专管人员的。
26、原煤仓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干燥车间、原煤仓无通风、消尘设施。
27、货场受煤坑无蓖子,蓖子损坏、蓖子不符合规定的。
28、超期服役车辆,不申报的。
29、瓦斯监控不坚持使用,监控数值弄虚作假,监控设备损坏,监控管理制度不完善。
30、地面火工品管理、运输、储存、发放不符合规定。
31、各油库、加油站运输、储存、发放管理不符合安全规定。
3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
33、高低压线路架设不符合安全规定,线路穿越铁路、公路时,没采取防护措施。
34、提水站、水库、贮水池管理无安全措施,有渗漏、裂缝、漫流、溃坝现象。泄洪沟、泄洪渠、渠洪门不畅通不灵敏。
八、安全技术管理方面重大隐患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包保责任区不检查,不落实。
2、无规程作业施工,不兑规作业。
3、作业规程编制不合理、不可靠,针对性措施不强,无资质人员从事
技术工作。
4、规程措施审批、贯彻不合理或未贯彻,干部工人未做到应知应会。
5、五大系统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采掘面个数超公司规定。
6、超层越界开采。
九、防治水管理方面重大隐患
1、低洼地带塌陷坑未回填、未挖截排水沟、未设强排泵站。
2、封闭返水池排水不畅通。
3、掘进前方积水情况不清,不进行探放水。
4、遇钻孔不进行探放水。
5、井口门标高低于最高洪水位。
6、季节性河流流经采空区上方汛期洪水易出槽未砌筑护坡、铺底。
7、自身采空区积水情况不清。
8、与周边煤矿相通,未采取措施。
十、关于矿井和工作面停产整顿12条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稳定、不可靠。
3、矿井无备用主扇、或备用主扇不完好。
4、关于矿井和工作面停产整顿12条规定:矿井瓦斯防治及防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可靠,存在重大危险。
5、在一次检查中发现3处以上严重失爆设备。
6、采面缺柱20%以上。
7、采面无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8、掘进工作面连续空顶作业5米以上。
9、瓦斯超限作业。
10、石门揭煤无措施或不落实。
11、在冲击地压的工作面无措施或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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