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教育

关键词: 理念 法学 法治 教育

法治理念教育(精选十篇)

法治理念教育 篇1

关键词:法治,法治理念,法学教育,社会定位

一、法治理念与现代法学教育的社会定位

法治理念, 是人们关于法治的理论、理想和信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活动的坚定信念,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精神和灵魂。2005年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了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实践的方向, 使得我们可以逐步脱离西方现代法治的模式和价值诉求, 开辟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化道路。

法学教育对于社会的意义在于为法治的实践培育法律文化基础, 具有特定的知识结构、意识、理念及思维模式的法律人才资源。而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基础资源, 因此法学教育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法治的进程甚至法治改革的成败。从历史上看,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制度的建设过程中, 法治理念与法学教育相伴相随, 有着相同的阶段性发展过程。随着当今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社会需要大批的各类法律人才, 此时的法学教育肩负着为经济和公共事务的发展提供高级法律人才的社会责任, 而且承担着从事法学研究、发展法学理论和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的历史使命。可以说, 一方面, 法学教育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之一, 法学教育为法治理念的形成培育了法律文化基础及法律人才资源;另一方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更新与发展决定并引导着法学教育的方向、宗旨、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实现形式。因此, 我国的法学教育, 需要在准确把握法治发展趋势的基础上, 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具体制度的改革, 同时更应该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 把握好中国法学教育的特色和方向。首先, 法学教育须培养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才, 身为法律人首先应该精通法律知识, 熟悉法律的适用程序, 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 法学教育须培养具有法律道德的人才, 法律人是为社会服务, 为公众谋利的人, 必须能为国家、为社会创造福祉, 无愧为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有力推进者。

二、法学教育的时代性与地方性

法学教育应当与本国的具体情况相适应, 因此, 法学教育应当关注其所处的社会历史状况及其发展变化, 探索法学学科的内在规律, 考察本国法学教育的过去、现状, 从而推演出适合本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培养目标与模式。进而, 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进程相适应, 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时代要求。从我国的国情上看, 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资源稀缺、教育和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发展不平衡, 而所有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的法学教育不可能简单地照搬照抄西方的经验, 它注定要走一条借鉴外来经验、同时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自主的法学教育发展道路。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内容及标准等, 必须要有我国自主的定位, 而这正是由法学教育的时代性与地方性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 基于法学教育的时代性和地方性的特征, 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培养包括我国社会基层需要并能消费得起的法律人。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下的中国法学教育

在变革中的中国, 法学教育也必须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 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我国经济社会结构。而这一改革和创新的成败取决于建立和实施与时代需求一致的、正确的法学教育观。这就要求我们将意识形态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法学教育转化为受教育者的内在资质和价值追求。我国当前, 因过度功利化的受教育观念和不断增加的社会就业压力, 法学教育并未将主要资源注入受教育者思想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提高方面, 而是使受教育者将主要精力放在以应试为目的的法律条文背诵或案例分析, 却忽视了现代民主意识、法治理念等素质教育, 结果受教育者大多成为法律技术意义上的法律从业者, 而不是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真正的法律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我国的法学教育的发展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通过新的体制安排和新的教育技术, 使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法学教学的方方面面, 贯穿法学教育的整个过程, 使受教育者牢固认同并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 是我国法学教育无法推卸的时代责任。首先, 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领导人民立法, 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法律。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因此, 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 方可使法学教育符合我国发展的基本方向, 适应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需要, 才能更好地完成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其次, 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观念, 必须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 立法权、司法权及执法权均归属于人民, 因此, 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都应当体现人民的愿望与利益, 需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再次, 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认真贯彻服务大局的理念, 因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根据全体人民的普遍意志及根本利益总结出来的, 为大局服务, 正是社会主义法本质的体现, 也是法的核心功能所在。因此, 法学教育也不能脱离服务大局这一重大决策。第四, 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以维护公平正义为重要的目标, 公平正义应当是法律人坚定不移的理想信念, 只有体现公平正义之理念的法律, 才能够成为受普遍尊重并遵守的“良法”, 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 因此, 法学教育也必须传送公平正义的观念, 使更多地法律人在社会中伸张公平正义。最后, 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为贯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而服务, 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培育大量的法律人才。

总之, 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方针, 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制定, 法学教育必须围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开展, 在法律知识传授与法律信仰的培养中, 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其中, 渗透在法学教学与研究中, 使之转化为受教育者内在的法律素养和坚定的法治信念

参考文献

[1]柴荣.论新中国法治思想与法学教育的发展.当代中国史研究.

[2]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中国大学教学, 2009, (12) .

[3]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法治理念教育试题 篇2

(三)公平正义部分

姓名:职务:得分:

一、填空题(3分*10=30分)

1、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2、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

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在全体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5、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在法律条文、制度规定、工作机制及执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和实现。

7、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8、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强烈愿望。

9、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10、衡量政法机关是否正确处理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一个简单的标准是看政法机关如何对待法律规定的时限。

二、简答题(10分*3=30分)

为什么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p55-p58

对于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而言,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p59-p6

4程序公正的含义有哪些?p63-p64

三、论述题(40分)

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谈谈怎样才能做到公平正义。p65-p71

法治理念下的中学思想政治教育探析 篇3

【关键字】思想政治教育 中学 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重大任务和实现路径,推进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绝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持久的推动,尤其是对下一代的引导和教育更是势在必行。就中学教育而言,思想政治教育在培育中学生法治意识方面的作用意义重大,在中学阶段进行合理的引导,有助于培植中学生形成法治理念,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一、中学思想政治教育培植法治理念的困境

1、不良亚文化对中学生法治观念形成的影响

不良亚文化是指与主文化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等文化观念差异较大或完全对立的亚文化,又称越轨亚文化。它对主文化存在威胁、容忍并助长社会越轨行为、较多渲染社会弊端并引起人们心理失衡。

作为主文化的法治文化在宣传教育中,受到不良亚文化的消极影响。中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主要通过学校、家庭及社会教育以及通过现代媒介(如电视、网络)等渠道而形成,不良亚文化如享乐、暴力、虚幻、思想颓废、涉黄等,通过侵蚀主流文化并直接或间接作用于校园文化,导致中学生法治观念受到消极影响

2、不良家庭教育对学生法治观念的影响

(1)家庭暴力。部分家庭的父母本身人格不健全或教育观念落后,信奉“棍棒出孝子”等错误理念,频繁使用家庭暴力,使中学生身心健康不断受到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由于在家庭中受到了不公正、不合理的暴力侵犯,学生更容易具有暴力倾向,从而影响中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

(2)缺乏法制教育。一方面,很多家长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知法、懂法,无法给子女传授法律知识,更不可能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去影响孩子做到懂法、守法。另一方面,很多家长认为孩子不会出事,不必进行法制教育。个别家长认为法律离我们的实际生活很遥远,特别是在子女的生活中不会出现那么“严重的”的事情,没有必要进行法制教育,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3)重智育轻德育。由于社会竞争激烈,家长望子成龙更加心切。家长过分强调孩子的智育而忽视了德育,加之商品经济给社会带来了浓厚的功利意识,家长更容易轻易对学生的德育、法制教育忽视。甚至极少数家庭自身的言行举止就与法治和传统美德要求格格不入,严重影响了中学生的法治观念形成。

二、中学思想政治教育推动法治理念的对策

1、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氛围

一是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立法机构应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工作,例如对未成年人在隐私权、健康权等方面的保护力度,严格处理违法者;宣传机构应持续加强对法律、社会公德等知识的宣传引导,依托法律的保障和道德的约束,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二是塑造良好的法治校园环境。学校则应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则,依照在教学和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充分完善教师工作、教学工作、学生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体育卫生工作和校风校貌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制度、条例指导、规范工作,最终达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目的。

2、增强教育人员法治意识

增强教育人员法治意识就是要加强与中学教育紧密相关的学校领导班子、教师、家长等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充分发挥校领导班子成员、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头学习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机制。此外,通过家长会等方式强化对学生家长的法治意识宣讲,推进学校、家长对学生法制教育的齐抓共管。

3、广泛开展普法宣传

通过动员大会、专题讲座、学习园地、办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学习宣传,努力使各项教育法规人人明白,不断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教职员工依法办事的能力,增强广大师生的知法、守法意识,为依法治校创造良好的环境。为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除组织师生学习相关法律常识外,还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征文评选、演讲比赛、文艺节目及法制宣传月等活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的氛围。

4、加强校纪校风建设

一是加强对教师的考核和管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要依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教师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进行考核,从 “德、能、勤、绩”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对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教职工,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不负责任、体罚学生,不依法施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要依照法纪及时给予处理。二是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按照學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社会公德、行为规范和校纪校风的教育。通过抓典型、树新风、学先进等活动,逐步形成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良好校园氛围,逐步将教育教学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行政管理法制化、成文明的举止行为和习惯。三是规范收费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学校公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办法和收费票据,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变动收费标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5、强化外部民主监督

加强社会、媒体、家长等对校园的监督,依法保护学生的一切合法权益。督促学校努力提供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不歧视品德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披露学生个人隐私,不隐匿、毁弃学生信件,充分保护学生的一切正当权益。

6、加大校园环境综治

加大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优化育人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新活动,强化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法制教育联动机制,切实防范并着力杜绝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汨宝.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投资与合作.2010(12)

[2]郑云鹏.思想政治教育呼唤法制化[J].法制与社会.2009(17)

依法治校与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 篇4

1 依法治校是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载体

1.1 依法治校是高校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逻辑要求和体现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高校的重要政治任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原则和法治制度的宏观把握和整体认识,其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实践。教育部在2003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校”。2010年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二十章提出:“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可见,高校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逻辑上必然要求推进和完善依法治校。

1.2 依法治校为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提供必要环境氛围

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8至23周岁之间,从心理上看正处于迅速走向成熟而又未真正成熟的过渡阶段,表现出许多矛盾性。他们抽象逻辑思维迅速发展但易带主观片面性;自我意识增强但发展还不成熟;情绪波动性较大;独立性、闭锁性与依赖感、归属感同时存在等。大学生处在这样的心理发展状况下,极易受环境的左右而在思想上出现认识偏差。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精神、信仰、制度的宏观把握和整体认识的观念体系,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其存在和传播要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当前,我国已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现实生活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还没有彻底肃清。这些不良社会环境因素容易动摇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影响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同和追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形成崇尚法治的校园文化氛围,陶冶学生的情操,可以使学生不知不觉之中但又自觉自愿地接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而收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效果。

1.3 依法治校是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实践的重要平台

大学生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等课程的课堂教育,接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属于理性认识,缺乏教育受体的实践认知。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实践教育,可以通过在校外建立实践基地来实现。受资金、人力等教育资源的制约,高校在校外实践教学中更多关注的是专业教育,建立法治理念教育的校外实践基地离现实还有一段距离。在这样的情况下,依法治校无疑为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实践提供最直接最现实的平台。通过依法治校,大学生以主人翁的态度参入到学生自主管理的法治活动中,或者接受到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学校管理,很容易将理论知识同法治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会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2 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对依法治校的现实要求

2.1 完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校园制度体系

良性的校园规章制度体系是法治理念教育的静态载体,是提高法制理念教育实效性的前提。当前高校的制度建设还存在“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冲突、校内规章与基本法律相冲突、尚未形成权责明确的制度体系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高校法治观念淡薄、民主精神缺失和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影响,归结到一点就是没有一个正确的法治理念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第四次大的飞跃,在法治实践中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高校在制定章程和各项制度时,要以“三个至上”为基本原则,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不仅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要符合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重视保障师生的利益。对不符合国有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政策以及损害师生正当利益的校规,应进行及时审查、清理和修改。

2.2 以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确保依法治校的程序正当

法治不仅是静态的法律制度,更是一个动态的运行过程。依法治校成为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载体的更大魅力在于法律和校规的运行过程。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对于学生管理而言,如果只注重结果而不重视过程,即使学生接受了处理结果,其内心并没有感受到法治的公正。因此,提高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实效性,必须重视正当的治校程序。对高校而言,程序正当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保障当事方的充分参入权。在制定和修改校规时,应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会和学校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让教职员工和学生们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吸纳民意;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应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等当事人的知情权、控告权、陈述权、辩护权,为了确保学生权益救济,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推行申诉制度,对较重等级处分和奖励应组织听证会,实施听证制度。二是推行校务公开,保障程序透明。对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财务收支、职称评聘、福利待遇、收费项目标准、学校招生、评模评优、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等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对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校园管理、宿舍管理等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各种奖惩行为,应依法予以公开。三是及时高效处理问题。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学校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来处理和解决治校过程中的问题。

2.3 注重对权力的制约,构建民主的校园法治督机制

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充分体现制约监督的要求。缺乏科学和完善的监督机制,违法腐败现象就在所难免,最终会动摇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现行高校监督机制还存着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主体不明确和监督程序不清晰等方面缺陷。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机制,应把校外人大监督、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校内师生员工的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其中构建民主高效的校园法治督机制最为紧迫,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构建程序化的长期对话机制。宪法规定,公民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确保师生员工行使这些权利,畅通民主渠道,是对学校管理人员最直接和最广泛的制约监督方式。为及时收集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始终坚持“校长接待日”“校长信箱”制度,还应创新对话沟通方式。为了保护监督者的隐私可以采取网络举报、网上聊天等对话方式。为了有目的收集意见和建议,可以遴选师生聘为信息员,定期向有关部门传递信息。二是推行勤政责任制度。为使高校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并相互制约,应建立和完善绩效考评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完善廉政风险预警制度。发挥师生员工的力量,定期对各管理岗位进行风险评估,将权力滥用阻挡在萌芽状态中。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狠抓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大执纪办案力度。

2.4 加强理性的法律文化教育,营造诚信守法的校园环境

“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制度条件和社会条件都具备,法治才能真正实现。理性的文化是法治国家实现的重要社会条件,也是法治理念教育的应有内容。就厉行法治的文化需要来说,科学精神、人权思想、公民意识、权利义务观念等理性文化要素有着特别重要作用。高校进行法治文化教育,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师生员工中进行权利义务观念教育。从根本上说,依法治校要靠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来实现,只有学校成员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才能营造诚信守法的校园环境。高校应通过法律课、法制讲座、讨论会、座谈会、法制宣传等方式组织师生员工系统学习《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基本教育法规和本校的规章制度,使他们知晓自己的权利及其正当性、合法性、可行性的界限,认同并主动履行应尽的义务。二是在师生员工中开展公民意识教育。让学校成员明确认识到自己不是“臣民”,而是公民,是学校的主人,是学校事务的主体,而非无足轻重的客体。三是在学校管理者中开展人权思想教育。使管理者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树立服务意识,避免专制作风和家长制管理方式。四是在学校管理者中开展科学法治精神教育。使学校管理者正确认识依法治校的正面作用和局限性。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树立法律、法规在学校治理中的权威地位;要反对法律浪漫主义,认清法律不是医治百病良方,重视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的结合。

参考文献

[1]李卫红.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首发式暨座谈会上的发言(摘录)[N].法制日报,2009-09-05.

[2]付子堂.“依法治校”是必由之路[N].法制日报,2010-07-28.

[3]邓娴.我国高校依法治校制度建设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7.

[4]李龙.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光辉历程-兼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历史地位[J].政治与法律,2008.

[5]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9.

法治理念教育试题(范文) 篇5

(五)党的领导部分

姓名:职务: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分)

1、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

2、广大政法干警要牢固树立的理念。

3、离开了的党领导,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执掌政权这一。

4、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

家的。

5、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政法工作的。

6、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7、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

8、共产党执政的本质就在于领导和支持人民。

9、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有着。

10、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为什么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法治理念。

2、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表现。

3、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密切关系

三、论述题(共40分)

司法行政干警怎样坚持党的领导。

1、根本保证。

2、党的领导。

3、本质内容。

4、根本大法。

5、性质所决定的。

6、根本保证。

7、领导核心。

8、当家作主。

9、密切的关系

10、组织领导。

当代法治视野下的民法理念 篇6

关键词:法治;民法理念

民法理念,有学者认为这是民法中的正义的体现,是整个社会对正义的追求,也就是形式正义是近代民法的理念,是对法的安定性的追求,当代民法的中的正义就是民法理念的实质,民法就是对法的稳当性的追求。而当前的中国正面临着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变革,在这个过程中,民法面临着社会文化经济对它的需求,所以如何建构一个当代社会所需要的当代社会民法理念,如何建构一个具有时代性的民法,如何构建一个和谐社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能够缩小贫富差距,这些当前中国必须要完成的任务,都需要依靠当今法治视野下的民法来为其提供条件,创造实现的环境。

一、民法理念

我国的民法理念是由西方国家的法律发展而來的,在当前,我国对民法理念的研究学者相对较少,因为民法理念属于民法学域。梁慧星教授所研究的民法,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将法理与民法学等方面的知识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从而得出的理论,他认为民法理念是由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而来的,由于民法的本质就是正义,所以民法理念也体现着追求社会正义,也就是说这种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就是民法理念。而也有学者是从理念的角度去研究民法理念,认为民法理念即是追求一种私法自治和私权维护。也有学者从私有精神、私本位等方面来进行民法理念的研究。而这些民法理念的研究都缺乏一定的概念性和明确性,对于民法理念的概念和内涵的研究没有一个系统的研究分析。民法理念在作为市民社会生活基石的民法理念最高价值、中级宗旨的同时,也体现了其对人类理性的指导,让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一种法律精神和价值目标。民法理念在指导民法的制定的同时,也指引着其它单行民事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民事法律部门、民事法律制度、民众应该具备的一种对民法精神的感性与理性结合的认知。培养市民的民法理念,是希望能够将这种理念渗透到市民社会生活中去,也就是将民法理念以一种精神指引的形式体现在市民社会生活中。

二、民法与民法理念的关系

调整平等主体道德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是民法。民法是对市民社会规则,以成文的民法典的身份来进行私领域关系调整的重要的文字规范体现,也是市民社会的基石。

以民法为基础,能将市民社会生活秩序原则上升到更高层次的人文价值领域,将人类内在的基本精神意蕴进行体现的即是民法理念。民法理念之所以能作为市民生活精神的向导,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在对民事法律规则的制定上起到宏观指引作用的同时,也受到时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影响,成为私领域精神的综合体现,民法理念也会随着市民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进步完善,以一种法感情贯彻在百姓、立法人乃至政府官员的日常生活以及思想观念中,从而成为民众的行动向导。另外,民法理念的物质传承者是民法,民法典制定的条文里就融合了民法理念的精神追求,从而民法规则中带有普遍性约束力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将民法理念的精神实质给予了确定。

三、民法理念的法治价值

以当代法治视野来看民法理念,首先就是要明白民法理念的法治价值。当前的中国面临的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变革的局势,民法的重要任务就是对私权进行保护,保护市民的私权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个转型期,从立法的角度来讲,民法应该向公民提供最大限度的权利享有可能性,以权力的形式为公民的私领域提供最大的保护,对公民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等司法权进行保护。另外也应该体现出阶层和阶级的统一性和一致性,能够公平对待公民的权利,并加之保护,能够在经济活动中以更自由的形式参与其中,将民法对公民私权的保护、对自由和平等的追求得以最大化体现。

民法规章的制定,就是以民法理念为指导思想,但是在法律的制动过程中,会受到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的影响。然而在当前这样的时期,民法理念的法治价值的体现,最重要的就是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市场经济属于自由的权利经济,自由的个人行为能够成为在市场主体中推动经济发展的力量,在保证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的道德秩序原则的环境中,让市场呈现出活跃的繁盛景象。

在市场经济之下,市场主体的权利保障,就是民法理念中权利本位思想的体现,为了自由的个体能够自由的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民法理念就能对政府的一些不当行为进行干预,避免自由个人在参与市场活动中时受到不良影响,一满足市场发展需求,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民法理念的影响,民法能在人们的市场交易活动中提供法律保障,能够体现出全力本位、人格独立以及个人对平等、自由的追求,让功名的个性得到全面的体现。

四、民法理念的内容

民法理念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私法自治,以及私法不可侵犯两个方面。其中,私法自治,一般来讲是指民事主体要以自己的意愿进行个人生活的判断、选择、参与并自行负责,但是其前提实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进行民事权利以及义务的自主设立、变更以及终止,也就是一种在民事主体发生权益义务纠纷时能够进行纠纷解决的选择方式。私法自治又在像契约自由或者所有权自由等各种制度中进行表现,也就是说私法自治的主体即是自治。而自治主要体现为在私法领域中,能够允许私人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法律关系的自由创设,即是设定个人的法律权利以及义务;还有对法律关系进行变更,即是变动自身的权利以达到个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外,私法自治的目的是对自由个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进行保障,让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思来决定活动的自由竞争,而不是由政府来进行支配或者统治,让经济活动中的个人尊严和自由得以维护,从而保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促进文化的进步。私法自治在市场经济下的市民社会中,起到一个联结契约当事人的作用,因为在市场经济堵塞运作中,自由是体现其固有价值规律的必须保障,而市民社会则是一个以契约为本质的社会系统,所以私法自治是推动市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私法不可侵犯,主要是指市民社会中的自由个人,不受任何个人、组织的侵犯,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法律规则之外的程序对其权利进行限制、侵犯。主要是体现在对市民社会的财产权、人身权的保护和尊重。(1)权利是人与其他动物的价值区分,当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也就是人的价值收到了侵害,所以民法要在其根本的制度上为任何法人的权利提供最大程度的帮助,让市民社会的主体能够将自身的价值得以最大化的实现,从而进行权利的创设,当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受到非法限制和侵犯的时候,能够为其提供有效的帮助。另外民法以民事责任制度保证权利不受到侵犯,首先就表现在当法人和自然人的任何权利在遭受不法侵犯时,民法就应该提供给权利人民事救济体系,是权利人能夠有效解决这种侵害问题。但是,权利人在通过民法得到救济体系保护之后,其目的是希望自身权利能够恢复到没被侵害之前的权利状态,并不是要对侵害行为主体进行惩罚,民法体系的运用,是要根据权利种类进行救济方式以及责任划分方式的有针对性的设定。(2)市民社会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私法理念的核心。市民在市场活动中的交往基础,首先就是具有法律上的人身地位,然后就是物质财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民法在进行人身权的条文制定的时候,还考虑到市民社会主体的信用权、贞操权以及隐私权等精神性和物质性方面的权利。在我国的民法条文中,将人身权放置与财产权之前,这是一种人性理念以及人本思想的体现。在人与物的关系上,可以解释为一切权利的产生以及得到,都要以承认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为基础。财产的获得是依靠人去劳动而得来的,而不是凭空就有的,所以在民法制定中,只有先强调人身权利,才能进一步去谈物质,这也是人作为法律人在整个人生过程中应该享有的权利。

民法理念的理论体系基础是伦理性,是以私法自治为整体构架,以私权不可侵犯为核心体现。私法自治与私法不可侵犯是民法理念中缺一不可的制度体系。在市民社会的活动过程中,民法理念是人性需要的必须体现。比如在市民社会中与陌生人的契约关系、善良诚实的活动环境、传统风俗习惯形成的民事活动规则等等,都是民法中伦理性的最直接的体现。民法是一部专门以人的权利进行内容构建、对人的权利进行救济的体现对人性的关怀的法律,无论社会将以怎样的形式变迁,它都是以关注人类对权利和自由的追求,站在人类善恶角度,去保障每一位法人和自然人的私人权利,以此来维持市民社会的正常活动秩序,体现出私法正义。民法是代表当下社会普遍意义伦理精神,应该对每一位市民社会主体的人身权利、法律地位给予行使权利。所以,民法是以人为主题而制定的法律,是贴近为市民社会主体生活的规则,民法理念也应该蕴藏在每一个公民的内心,从而达到引导每一个人行为的准则作用。

综上所述,当代视野下的民法理念,主张对人性的关怀、尊重人们的权利、重视人们对自由和平等的追求,以伦理性作为民法理念的基础,提倡私领域社会经济的私法自治,以私法自治和私法权不可侵犯作为民法理念的构成体系,完成当代社会背景下,依靠法治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经济的同时,减小贫富差距的任务。总而言之,法治秩序的形成,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将民法理念作为一种信仰对象,让这种民法理念精神来规范个人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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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学云,刘晓军.现代司法理念下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从民主和司法的视角[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3):51-55.

法治理念教育 篇7

一、十八届四中全会给机关党建工作赋予了新内容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的法治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提升提出了更高要求,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思考和处理解决问题必将成为一种行为自觉。机关党建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自觉融入依法治国大局,调整思路,主动谋划,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努力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1. 领导干部要明确法治理念的内涵要求

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理性认识,是关于法治的思想观念、价值判断的总和。从结构上讲,法治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层面:一是在知识层面,法治理念是有关法律及其如何运作的知识。二是在情感层面,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的价值评判。三是在意志层面,法治理念是指人们是否有遵守法律制度的意愿。四是在信念层面,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法律的信仰和追求。这四个层面相互联系,依次递进。

2. 领导干部要学会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

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2]。这就意味着,在深化改革中,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强化法治思维,遇事找法,办事遵法。这也是提升领导干部能力的必然要求。

然而,在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还很严重,这些都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3. 当前推进法治理念建设是机关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决定了机关党建工作必须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核心,牵引其他一切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3]加强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法治理念建设,关键要强化党员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用法治思维武装党员干部,逐步形成具有机关特色的法治文化,是机关党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赋予的新的历史使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中央先后修订颁布了一系列党内法规,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法规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没有任何一个时候是现在这样更加重视法规体系建设和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的。各级机关党建工作者要以学党章、学《准则》、学《条例》为引领,有针对性地加强党纪法规学习,培育党员干部法治理念,提高依法依规行使权力的素养,进一步推动机关党建工作中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转变,使党员干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方式。

二、机关党建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总的来看,我省机关党建工作是好的。特别是近年来,通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机关党的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机关党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职能落实和作用发挥、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环境支持和措施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比如,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缺乏明晰的思路和具体举措,有的甚至简单地把廉政建设当作机关党建的全部工作。有的地方和部门不重视也不善于发挥机关党组织管党治党的作用,管思想与管人事脱节、管党员与管干部分离,教育浮在表层、管理流于粗放、监督形同虚设,存在“灯下黑”的现象。再比如,有的机关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内政治生活不严格、不规范、不认真,生活会缺乏见人见事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评议怕麻烦、怕得罪人,走了过场。还有的地方和部门的机关党建工作缺乏有效保障,党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设置不合理,专职党务工作者配备偏少偏弱,甚至连工作和活动经费都需要靠拉赞助来解决,等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2015年中央第三轮专项巡视情况汇报时突出强调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这三大问题。这些问题大多与机关党的建设薄弱密切相关。严重制约了机关党建工作的开展,妨碍了机关全面从严治党任务的落实,影响了机关建设成效和工作职能落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究其原因,一是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法治理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依法执政、依规办事的能力亟待提升。二是要进一步明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切不可把二者对立起来。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离开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很难建立起来。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党章的要求,也是我们对世人的承诺。三是依法依规做好党建工作的意识不强。四中全会《决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依法治国总目标,明确提出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据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和“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的重大任务,这标志着“依规治党”正式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三、在机关党建工作中推进法治理念建设的方法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重大问题、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找出答案。”[4]我们以机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路径。

1. 进一步加强法规制度教育,提升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的法治理念和法治自觉

全面依法治国、依规治党,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个党员都必须受到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双重约束,既要做党规党纪的自觉守护者,又要做国家法律的模范遵守者。但在我们中国长达几千年封建专制和人治思想的浸淫下,法治观念淡薄由来已久。要使人们的法治观念得到增强,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非得大力加强法规制度的教育不可。法规制度的教育并非易事,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要使人的观念发生转变很困难,不仅要讲究教育的方式方法,还要讲究教育的艺术和心理,等等。

2. 进一步强化机关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要在机关中推进依规治党,首先要有科学、规范和可操作的党内法规制度。比如,如何把依规治党的要求全面落实到机关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之中,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思想建党如何制度化,如何与制度治党实现有机融合;作风建设如何才能够实现规范化、长效化;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体系应当如何构建,等等。我们要坚持从影响和制约机关党建的重大和关键性的实际问题出发,系统梳理机关党建的工作实践做法,再将这些办法、措施和手段加以固化、条理化、规范化,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

3. 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党内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就党规执行来说,当前主要问题是,一些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还缺乏这方面的意识,缺乏党规执行的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党规执行的督促检查也不够,没有能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高度来对待党规制度建设,制定的党规制度文件大而化之,质量低,缺乏规范性、操作性,致使党规制度落实不到行动上的现象还较普遍。我们要好好研究这一问题,努力发掘其根源所在,并深入比较研究某些执行力强的法律制度及其法条规定。刚刚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执纪追究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关键是如何落实好。

4. 进一步把握机关依规治党规律

我们研究机关依规治党,不能仅仅就事论事,要以小见大、见微知著,善于发现隐藏在纷繁表象背后的根源所在及其一般运行规律。要善于运用辩证思维、逻辑思维、系统思维等方式,并采用定性定量结合、历史比较、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相关研究素材精雕细琢,抓住机关依规治党相关问题的实质,找准矛盾的焦点,并预测其发展变化趋势,从而把感性的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这样,才能深化对机关依规治党规律性的认识,才能提出富含科学性的真知灼见,努力为机关依规治党工作勾勒出清晰的操作运行“路线图”,不断提高机关的依规治党水平。

5. 进一步强化问责机制,着力抓好“两个责任”落实

中央近期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总抓手,抓住这一点,就是扭住抓党风促党建的“牛鼻子”。我们要着力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大落实问责机制的研究力度,解决具体操作层面的困难和阻力。二是加强考核和问责。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作为机关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三是强化队伍保障,加强专职党务干部培训和培养,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纪委对下级纪检人员的执纪监督,规范部门“两委”书记提名、选任和交流,把党建工作切实纳入法治化轨道。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刻阐述了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辩证关系,这同时就要求我们广大党员必须具有法治理念,学会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针对目前山东省机关党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依法办事能力亟待提升等问题,在机关党的建设中推进法治理念教育成为重中之重。

关键词:十八届四中全会,机关党建,法治理念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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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A1.

[3]人民日报评论员.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楷模[N].人民日报,2015-02-09:A1.

法治理念教育 篇8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 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 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 以新中国民主法治实践为基础, 在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 所形成的科学先进的法治理性化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牢牢把握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 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政法干警的强烈愿望, 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是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党负责的高度统一。

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先必须深入了解其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过程来看,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外国法治经验也是其理论渊源。就其实践基础而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 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后,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虽然经历了曲折, 但是仍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 则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不断升华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大方面, 其中每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具体内容。在这五大方面内容中, 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五大理念相互补充、相互支持, 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因此, 无论是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还是其内容都可以清晰地看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 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 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 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二、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分析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 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 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从总体上看, 对“功能是什么”的解释主要存在两大类型:主观论与客观论。主观论即是从主观视角来看待和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并将功能和目的互换使用, 主要有目的论等。客观论则坚持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是客观存在的, 其存在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笔者比较认同陈万柏、张耀灿老师的观点, 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对教育对象和社会生活所能发挥的积极的有利的作用或影响, 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由个体性功能和社会性功能两部分组成。所谓个体性功能, 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在促进受教育者全面发展的作用和影响, 表现为个体生存功能、个体发展功能和个体享用功能。个体性功能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直接目的的表现, 可以看做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本体功能。社会性功能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发展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具体地说, 就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环境等发生的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和生态功能等。一般来说, 个体性功能是社会功能的基础, 因为思想政治教育直接的作用就是促进人的发展, 其社会性功能必须通过个体性功能的提升和外化才能实现, 即思想政治教育是通过“人的发展”这个中介来影响社会生活, 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而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性功能又是衡量个体性社会功能的重要尺度, 因为只有当思想政治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全面发展, 个体性功能才算是得到了很好的发挥。由此可见, 从个体性功能和社会性功能两个不同的视觉分析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 可以将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统一到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上去, 即培育“四有”新人, 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应从社会发展的高度, 通过多种方式, 引导人们认识到, 文化知识是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所必需的。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而广义的教育是指社会上一切影响人们的思想品德、知识技能、智力体力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作为另一种形式的思想教育, 结合国家、阶级、意识形态等因素, 从法律的角度来强化人们对法律的看法以及自觉遵守法律的心理接受程度, 是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法制观教育中的又一大新途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另一种形式又必然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的双层功能, 即个体性功能和社会性功能。

(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个体性功能

“徒法不能以自行”。一个国家的法律若得不到充分尊重和自觉遵守, 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会形同虚设。自觉守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在全社会培育现代公民意识, 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使人们形成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敬, 并把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 做到自觉诚信守法, 严格依法办事。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向人们传导社会规范, 通过肯定、褒奖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 否定、批评背离社会规范的行为, 来实现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着力帮助和引导社会各成员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和责任感。当然, 对于社会各成员而言, 应当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高度统一起来。一方面, 要科学理解和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和精神实质, 必须经过系统的理论教育;另一方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精神价值基础, 它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 决定了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方向和价值取向, 具有很强的实践品格, 因此, 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与现实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社会性功能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 法治迄今为止是人类社会探索出来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 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顺利进行的思想和观念体系,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现阶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 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在精神和灵魂。

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不可或缺的维度, 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 指导了我国民主模式的选择。这主要是因为社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 以丰富的理论渊源为支撑, 以我国具体的民主政治实践为基础, 集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和开放性于一体, 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结合, 是系统的、科学的、先进的理念, 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谱写了的新篇章。

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精神动力。

生产力是人民解决社会同自然矛盾的实际能力, 是人类协调和改造自然使其适应需要的客观物质力量。总的来说, 构成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两个方面, 即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 而人的要素又是生产力最关键的因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主要是通过影响人诚信守法来实现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同时,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 健全完善立法, 坚持依法行政, 严格公正司法, 加强制约监督, 实施正确领导, 为我国经济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提供可靠保证, 为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共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它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内容。同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了思想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的价值观的角度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的共同价值观念, 它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

总之, 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分为个体性功能和社会性功能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在理论上讲是完全必要的。但在实际中, 这两方面的功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个体性功能的实现不能脱离社会性功能去空谈, 社会性功能也需要个体性功能为其实现的中介。我们应该将这两种功能有机地统一起来, 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念, 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 借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对于科学立法、文明执法、诚信守法, 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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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第一卷) [M].法律出版社, 2009.

法治理念教育 篇9

了解电视法治报道的特殊性

法治电视节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所以, 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 要对法治电视节目的定位有一个准确的了解, 有助于采访内容和采访主题的确定。

法治电视节目的采访对象有一些是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往往涉及到也给个人的隐私, 这些在采访的过程中是需要有一定的规避的, 如果在采访的过程中没有办法进行回避, 那么在电视节目的制作和传播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对其隐私的保护, 比如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化名。正确的采访应该是采用平等的视角进行对话, 记者和被采访的对象是处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的, 比如在采访现场, 记者和被采访者可以采用平等的坐姿, 在采访时使用特写、仰视或者俯视的视角, 都应该要把握一定的分寸。在采访的过程中, 对被采访的对象的隐私进行保护, 也是法治观念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表现。

采访的过程中, 不要随意涉及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在一些法治电视节目中, 有的时候为了使得节目的内容更加丰富、提高电视节目的收视率, 有的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 有可能会问到一些和案件的关系不大的问题, 这种做法也许可以吸引观众的眼光, 但是,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 是不合理的, 因为涉及一些法治案件, 有的问题不能进行公开, 所以, 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 应该要把握好采访的度, 不能随意超越采访的界限。在采访的过程中, 也要弄清楚哪些是必须采访的环节和内容, 哪些是与电视节目的主题比较偏离的话题, 哪些内容是可以进行公开的, 哪些是需要保密的, 在判断这些内容时, 唯一的依据就是法治, 只有强化法治主题, 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治意识, 才能促进全效的法治建设, 在采访的过程中贯彻法治理念, 保证采访的内容能合乎一定的要求。

运用法治的观念来确定报道事件和场所的特殊性

法治电视节目的取材一般都是一些犯罪的案件, 有刑事犯罪、行政犯罪、经济犯罪等, 法治节目所面临的事件一般都比较复杂, 比如一些暴力伤人的案件、一些经济诈骗的案件等, 案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曲折性, 其中的悬疑和冲突等, 都会引起观众的关注。因此, 在进行事件的采访过程中, 更是要加强对事件的真实报道。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不能掺杂个人情感, 记者应该从一个中立的角度出发去加强事件的报道, 尽量还原事件的真实性。在一些法治电视节目中, 说法和讲案是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观众往往也比较关注对案件的讲述部分, 法律法规的讲解往往不能引起观众的关注。但是, 电视节目中的案件还原和讲述, 也是为了给人们灌输法律法规的知识和意识。因此, 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应该要加强法治理念的应用, 尤其是对案件的采访, 更是要满怀着法治的理念去采访, 从法治的角度去报道事件, 让事件最终为节目的法律内核的体现服务。在电视节目中, 应该加强法治观念来处理案件的讲述和法律宣传的关系, 无论事件发生的场所以及事件本身有多特殊、多奇怪, 都应该清醒地以法治观念的角度去看待各种事件, 尤其是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 更是应该要找到一个平衡的点, 把握事实的本质, 提高法治电视节目采访的效率。

对于一些未经许可的采访方式要合理地使用

法治电视节目的采访具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 在采访的过程中, 有时候不得不使用一些未经许可的采访手段, 但是, 使用这些采访手段时, 是要处于公共利益的目的, 不能为了私人利益而采取这种采访方式。在进行相应采访时, 应该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加强采访方式的运用。对于一些被访者不愿接受采访的情形, 使用未经许可的采访方式的可能性比较大, 遇到这种情况时, 记者的采访首先应该以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出发, 尊重被采访者, 受访者不愿拍摄采访, 记者就要放弃相应的操作, 切忌强行进行采访, 记者可以加强和受访者之间的沟通, 但是, 对于一些未经许可的拍摄采访方式, 记者要进行一个准确的度量, 比如对于地沟油的采访报道, 就需要进行暗访甚至是偷拍, 这种处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而进行的的一些采访, 是允许的, 但是, 记者要在法治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相应采访, 决不能越界。

结语

法治电视节目本身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与很多其他类型的电视节目不同。在进行法治电视节目的采访过程中, 应该加强采访人员的法治观念意识, 保持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 加强各种新闻内容的采访工作, 为法治电视节目提供更多真实有效的素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 篇10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 是由特定社会中人们的法治理念、法治制度和法治行为所构成的现实状态, 越来越多的国家正致力于寻求法治在现实中的最佳运用。然而, 从原生意见上讲, 法治首先“是一种观念, 一种意识, 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法治理念是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人们以法治理想为中心形成的全部观念的总和, 是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 是法治的基本倾向或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具体来讲, 就是对法治现象、原则、模式、体系以及法律信仰、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其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的反映。其“核心是法制的实质价值观念和法律权威观念, ”法治理念是二者的有机结合。法治理念包含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在法治与人治中坚决地选择法治;二是在多样的实体价值中对主体价值的认同和选择;三是在具体操作上对法治模式的设计, 涵盖所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强调指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要遵循以下六项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必须坚持科学发展, 必须坚持改革开放, 必须坚持民主法治, 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原则和要求, 紧密结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 切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科学发展与依法治国, 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牢固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法治保障, 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统筹城乡发展, 统筹区域发展,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 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转变增长方式, 提高发展质量, 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①;必须坚持民主法治, 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②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总体上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切实做到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③。

三、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政法工作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 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 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为。

(一) 提高法律素养、坚持严格执法

努力提高法律素养, 是政法人员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 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 决定了政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切实增强法制观念。而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基本内涵, 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是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二是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

(二) 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监督

模范遵守法律, 是政法工作的责任。政法机关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因此, 每个政法人员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 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 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④政法机关和政法人员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一要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的关系;三要把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动力, 以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广泛的支持与努力, 在广大公民共同努力的同时, 政府对此做出的法治保障也十分的重要, 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制定出相映的法律法规, 为共建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的保障, 行政执行方面秉持以人为本的宗旨, 协调人民内部的利益以防矛盾的产生, 树立公益理念, 最后在司法制度上进行完善来推进和谐社会的营造进程, 从一系列手段上争取最快最有效的成果。

摘要:在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形势下, 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个重大的命题, 标志着我们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已经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把握。本文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意义、对政法工作的要求等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研究, 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希望。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意义,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 2009.

[2]张恒山.略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法学家,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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