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关键词: 扶持 现代农业 农业 产业化

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共8篇)

篇1: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财发[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促进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规模种养,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贴息资金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中的作用,财政部经商中国农业银行同意,决定从2011年起,采取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每年由双方合作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性

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的重要举措。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规定,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面向“三农”、城乡联动的大型商业银行,拥有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体制、机制、渠道和产品,信贷支持范围涵盖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个环节,在农业产业化金融服务中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的关键时期。深化与农业银行合作,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资金的优势,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实施合作项目的相关政策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合作项目以固定资产项目为主。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五年内,最长不超过八年;流动资金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符合国家利率管理规定的范围内,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允许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上下浮动,比例一般不超过10%。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流动资金项目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贴息率原则上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的额度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当年发布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规定为准。

2.合作项目类型主要为农产品加工项目、种植养殖基地项目、流通设施项目。

所选项目市场前景好,产品质量高,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对增加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等有明显带动作用。

3.合作项目贷款和贴息对象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和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申报程序。

1.项目推荐。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县(市)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由农发机构商财政部门比照执行,下同)和农业银行申请。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银行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选后将项目推荐到地(市)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银行将项目汇总后推荐到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

2.项目审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银行组织专家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分别列入项目库,并告知下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

3.项目审贷。省级农业银行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审批权限对项目进行独立审贷。审贷通过的项目,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并报国家农发办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备案。

(三)管理措施。

1.落实贴息资金。对通过农业银行信贷审批并已经安排贷款的项目,中央财政要保证贴息资金规模并优先对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贴息。对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要逐级拨付到贷款企业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2.加强贷后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农业银行在贴息期或贷款期加强贷后监管,监督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措施。

三、主动加强合作,务求取得实效

(一)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国家农发办要尽快与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沟通,制定下发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贷款及贴息政策、项目选择条件和具体操作流程,落实地方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在各个业务环节的责任,指导做好项目申请、评审和备案等项工作。

(二)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通过与各级农业银行积极开展业务对接、联合举办业务培训等有效手段,不断提高和改进工作效率。

(三)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经验。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篇2: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2010-01-26] ·作者: ·来源:

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农经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农委、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0]13号)文件精神,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精神,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

农 业 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 政 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十月八日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

为了贯彻中发[2000]3号文件有关国家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现提出具体意见。

一、扶持重点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

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要求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积极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是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近年来在全国蓬勃兴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有效形式,它不仅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初级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而且有利于农业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的发展,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中,龙头企业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与农户经营的重任,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力量。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与其它工商企业不同,它的兴衰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因此,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国家择优扶持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基础、有前景的重点龙头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创造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骨干力量,形成若干个与国外农产品加工企业能够抗衡、更具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是全面提高我国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的需要,也是我国应对加入WTO参与国际农业竞争的需要。通过重点龙头企业的带动和示范,必将有力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

从今年开始,连续五年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这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较大。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二)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带动能力强。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四)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比较稳定。有的龙头企业虽然目前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纳入重点龙头企业加扶持: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是科技部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

2、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三、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将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

(一)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重点龙头企业,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为了解决以粮食、棉

花等大宗农产品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定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信授权原则,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二)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的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三)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多种形式的风险共担机制,通过订立合同等形式,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保按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所生产的原料,减少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出现风险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损失,也将影响广大农户的收入,波及农村稳定。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五)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参照国际通行的作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

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六)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应创造条件,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

四、加强对待扶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是新形势下政府改善宏观经济管理,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进而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计划、经贸、财政、外经贸、银行、国税、地税、证监会等部门要根据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需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的充实和完善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龙头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给予切实帮助并加以解决。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关部门已经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要纳入整体部署和宏观政策安排,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力。各地也要根据本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已经制定政策的,要切实抓好落实。

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指导和监督工作。对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要进行跟踪指导,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在考核的基

础上适当进行调整。

篇3: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现代农业

现代农业是农村小康建设的基础, 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基本内容, 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 也是建设新农村最基本的元素。建设现代农业要做的事情很多:要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 建设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优化农业生产布局,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 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农业产业化是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国际上把这一进程叫做“农业一体化”。它的微观载体西方多为“农工商综合企业”。俄罗斯叫做“农工综合体”。我国叫做“贸工农一体化, 产供销一条龙”。其大致概括为:以国内市场为导向, 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以资源开发为基础。在保持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稳定不变的情况下, 对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产品按照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经营的原则, 实现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优化组合, 发展各具特色的“龙型经济实体”, 形成区域化布局。农业实行产业化经营是拉长农业产业链, 把农业和农民引向市场的有效经济组织形式, 是扩大农民再就业的主要途径, 是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 创新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现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 在具体实践中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把握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1 落实中央各项优惠政策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实事求是, 顺应民意。只要适合当地情况、符合农民意愿, 不论农业产业化采用何种形式, 政府都应给予鼓励和扶持。在发展过程中, 政府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利用经济杠杆, 采取税收调节, 资金扶持等方式, 引导农民、企业和社会资金等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特别是引导外资企业, 尤其是乡镇企业投资农业产前生产资料、技术资金等要素供给, 产中服务、产后加工和销售等领域, 把农产品生产加工与销售、服务等环节紧密结合在一起, 实施一体化经营。也就是说, 通过优惠政策的落实, 促进农业产业化关联度在较大程度上的提高。

在落实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优惠政策的同时, 也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 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序发展。我国一再强调, 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 也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 政府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 引导农户和企业的生产, 防止各地区的产业和产品趋同, 使市场做到有序竞争。

2 立足于两个根本性转变

农业产业化是在农业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过程中, 也是发展面临“两个根本不适应”情况下提出来的。这两个不适应可简述为传统的农业经济体制和落后的农业增长方式, 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说农业产业化就是要克服这两个方面的不适应,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 要“三破三立”:破除单纯原料性生产观念, 树立“商品农业”思想;破除农业不能致富, 只能解决温饱的“吃饭农业”观念, 树立“务农致富”的效益农业思想;破除依赖外部扶持的“依附农业”观念, 树立农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自立农业”思想。进而从推进“两个根本转变”的角度, 从我国今后市场农业发展战略方向大力度、大规模实施农业产业化。

3 善于抓住三个环节

(1) 选好和搞活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关键。可以说, 抓住了“龙头”就找到了农业产业化的突破口。龙头才能带动龙身, 舞动龙尾。实践证明, 全面实施模拟农业产业化的关键, 是大力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从我国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 所谓真正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应该具备3个条件:①能够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 加工、经销, 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实力。②能够一头连接国内外市场, 实现农产品的有效流通, 另一头连接千家万户, 直接为农户提供服务。③企业与农户有比较稳定的产销关系, 与农户结成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带领农民发展“三高”农业。往往办好一家龙头企业, 可以振兴一项产业, 活一方经济, 致富一方农民, 特别是一些龙头企业, 采取“公司加农户”的运作模式, 把企业与农民密切联系在一起, 严格执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公司雄厚的经济实力, 使它有能力形成一个很稳固的产业链条, 并且整合资金, 技术劳力, 土地, 信息等要素。在发展某一产业的同时, 也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 也能解决当地部分劳动力就业问题。 (2) 建立产供销各环节、农工贸各方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尤其是要处理好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分配关系。农民的利益应放在首位。应通过协议合同、契约等法律保护农民及各方面正当收益。由于产业组织间的各个方面所追求利益与承受风险有差异, 建立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经营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农业生产周期长, 受自然条件约束大。特别是对调整后的农业产品, 农民种植风险较大, 而农民承受风险能力差, 风险意识薄弱。产业化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取向又有所不同。产业化组织追求利润很大程度要受到农产品供给稳定与否的影响。农民所要求的恰恰是稳定的销售渠道。双方只有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 建立唇齿相依的关系, 才能保证在产业化经营中双赢。 (3)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 建立起产业化的组织、协调服务体系、摆正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位置, 多一些服务, 少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4 提倡三个坚持

(1) 坚持实践检验不争论。只要有利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不论叫产业化, 还是贸工农或其他, 都不要无谓的争论。 (2) 要坚持因地制宜, 不排斥。目前, 农业产业化在不少地方有成功经验, 无论是南, 还是北、无论是粮区, 还是经济作物区, 都不要轻易肯定一种而否定另一种。要从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 因地制宜, 采取多种组织形式。 (3) 坚持市场选择不动摇。在龙头企业的选择、主导产品的确立上, 应始终坚持市场取向, 这个市场既包括有形市场, 又包括无形市场。在农业产业化指导权上, 要抛弃部门之见, 冲破农工商贸部门壁垒, 发挥各自优势, 积极协调共进, 谋求多方合作, 形成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的合力。

总之,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对农民来说, 产业化组织是发挥潜能、增长才干、增加收入的大舞台。因为他们可以自主自愿地选择和参加自己最感兴趣、最能发挥个人特长, 能充分利用个人所掌握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的产业化组织。在联合体中, 由于面对的不是土地庄稼而是大市场, 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 其商品意识, 效益观念, 战略眼光以及整体素质都将得到较大提高, 一大批农民企业家、农民商人将在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应运而生, 脱颖而出。这些农民企业家、农民商人又成为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强劲动力,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又快又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篇4: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关键词 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化农村;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5)24--02

随着现代化发展速度的加快,产业结构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也顺应时代的潮流在悄悄发生着改变。对于我国来说,在城市与乡村两种经济形态下,想要实现真正的平衡,就应该积极的加大对于农业、农村的投入与改革步伐,提升农村经济的活力,使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得到较好的力量发挥[1]。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粮食生产,各种农业相关事宜才能得到更好地发展。

1 确立主导产业,调整产业结构

市场经济与建国初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不同,其主要立足于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之上。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激起对立面之间的力量的最大化发挥,促进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对于农业来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想要实现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方式,第一,应以市场经济的要求为主,从本地所拥有的资源出发,寻找出一些优势。第二,对各种资源应该进行相应的整合与调整,使其达到合理的配置。第三,确立主导产业,并将其列为重点发展对象,进驻市场。第四,通过单位产出、经济效益、区域优势等综合化的或更为密集型的方式,以更为集约化的管理来实现其真正价值,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一份辛劳。第五,主导产业需要一些相关的产业与之相联,否则很难达到一定的目标。只有认真进行市场调研,把握农村的具体情况,才可以提高农民收益,实现现代化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简要来讲,一是依托市场,定位产业,二是整合资源,布局产业,三是打造品牌,壮大产业,四是尽可能的创造一些以地方特色为主的发展路径。

2 积极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

从实践来看,农业产业化还是需要以龙头为准,通过市场的开拓来实现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真正改变农村的经济发展方式,使农民在组织化方面得到加强,在经济收入方面得到增加。同时,可以把农村多余劳动力吸纳到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中,使地方经济的发展可以与城市的发展接上轨,真正实现全国人民的富裕。简单来讲,一是积极去培育扶持一批龙头企业,二是将重点进行倾斜,把其实力加固,三是应该对于整个的机制进行转换,以现代化的管理为主,从而达到使其现代化的目标。

3 创新组织形式,理顺利益关系

现代农业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目前,国外的农产品已经在中国占据了不小的市场份额。因此,我国要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发,以及推出的相关的农村土地的流转措施等,促进我国的农村发展,农业发展,以及农民的发展。

由此可见,在市场竞争中想要有所收获,除了相关的法律的规定需要作为基准外,还应该积极组织各方的力量,改善农业或农村经济中的薄弱部分;通过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将农业推入到一种新的更为有效的机制中,一方面保证农户的收益,另一方面使龙头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从原则来看,应该将各种能够盘活的经济资本进行盘活,对不规范的应该进行规范,使整个的组织与发展以市场为导向,更好地体现出民主原则,以公平公正为先导,真正做到保证人民的利益。此外,应发展合作关系,将各种形式进行拓宽;应该通过国家方面的政策来实现利益的调节,加固纽带,将责任、权力与权利间的关系处理好,建立起一个较为稳固的经济共同体。

4 依托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农业科技的发展,如同其他行业一样,也应该以技术的发展为前导。例如,我国的农业科学家袁隆平通过技术将水稻的产量翻了又翻,为水稻增产做出了巨大贡献[2]。所以从整个的转变角度来看,想要发展现代型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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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型农业,其根本还是在科技方面。产品的竞争,就是科技的竞争。因此,在现在的发展或转变过程中,应该加大科学技术的研发力度,加强科技渗透。

5 加大政府引导,高标准、高起点构建服务体系

从农村的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政府是推动其更好发展的主要推手,因而应该加大政府的引导力量,在原有的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更加具有现代化水平的高标准、高起点的服务体系,真正做到服务于民,为人民做好事。将农村的整个经济活力解放出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一股新的动力。

6 结语

总之,要想将农村经济推进到现代化农业发展道路上,就应该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调整现有的产业结构,以当地的农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为基本,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扭转传统的经营方式,将其通过各种新的组织形式推向市场,但由于农村经济长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强调政府的作用,重点去打造一批较有特色的龙头企业,以主导产业带动其它产业的共同发展。加强合作化,通过凝聚与实力的联合,尽可能以共同体的形式在市场中打开更新的局面。

参考文献

[1]翟富根.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3(13).

[2]杜朝晖.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模式、问题与对策[J].当代经济研究,2010(2).

篇5: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邹政办发〔200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鲁发[2008]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现代循环农业的意见》及省市两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不断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循环农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是党的十七大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全省和全市召开的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会议都明确指出一定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会议精神,进一步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近几年来,我县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3611”工程和“七个一批”工作目标的要求,不断拓宽农业产业化的工作领域,经营体制不断完善,区域化布局、企业化管理、规模化经营的格局初步形成,全县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120家,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到6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96家,入社农户达到20574户,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也要看到,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集团龙头企业较少,产品竞争力不强;二是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关系不够紧密,产业组织形式有待完善;三是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产能提升较快,基地建设相对滞后;四是农产品加工增值率低,产业链条短等等。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省市深化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精神实质,深入研究和积极探索符合我县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并结合实际,以产业化为基本经营形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和发展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立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快实现农业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促进农村经济综合协调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导向原则。充分考虑市场前景,按照市场需要开发项目、组织生产,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生产和开发市场前景好、消费需求大的优势农产品。二是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和建设农产品基地。三是龙头带动原则。把扶持发展龙头企业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着力点,壮大龙头企业群,重点支持发展势头好,产品竞争力强,带动农户作用大的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群聚发展,实现区域突破,带动整个产业发展。

(三)目标任务。一是重点龙头企业的加工能力和水平有大提高。到2010年,力争使我县县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到80家,其中市级以上40家、省级以上10家。农产品精深加工率达到70%以上。二是建设一批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的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到2010年全县棉花生产基地20万亩,粮食生产基地50万亩,蔬菜生产基地10万亩,桑园基地4万亩,花卉基地1万亩。三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带动能力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有大提升。到2010年全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150家,其中示范性合作社达到50家,入社社员占全县农户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带动农户占农户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使农户来自产业化经营的收入明显增加。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继续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坚持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创办、壮大与农民形成紧密利益关系的农产品加工型、市场流通型、中介组织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积极帮助那些经 1

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突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争取上级更大扶持。努力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实力雄厚、带动农民致富能力强的龙头企业集团,使其成为我县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生力军,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

2、建立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依靠龙头企业建立基地,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定向投资、定向服务、定向收购农产品等方式,加强与农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作,处理好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建立一种有效的利益连接机制,引导双方互助互信,加强合作,使企业愿意投资,使农户按合同生产经营,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实现企业与农户“双赢”,进一步促进龙头企业发展。

3、延伸农产品产业链。立足我县实际,加大对粮棉、果蔬、畜牧等优势产业的发展力度,加强对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运技术和设备的引进,鼓励龙头企业加强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合作,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自已的研发中心,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科研开发投入,发展精深加工,提升农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产品附加值,逐步延伸产业链。

4、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机制,农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及时发现龙头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坚决取消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发展势头好、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及时充实到重点龙头企业队伍中来,做到有进有出,优胜劣汰,促进龙头企业健康发展。

(二)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机制。鼓励农村能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村“两委”、乡镇基层服务组织等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鼓励他们开展跨区域经营,壮大自身实力,增强服务功能,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同时要加大对具有法人地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发展行业联合与协作,使其产、加、销各环节紧密结合。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建立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同体,指导农户按订单生产经营,完善合作组织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机制,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

2、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大张旗鼓地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充分利用报纸、新闻媒体、宣传栏、培训讲座等形式进行宣传学习,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参社入社的积极性及依法办社的意识,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帮助合作社完善章程,健全制度,尽快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

3、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品牌经营,通过实行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产品销售,提高农产品质量,提高市场谈判地位;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培育农产品品牌,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各种产品展洽会、博览会、订货会,支持合作组织申报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努力打造“邹平品牌”。

4、规范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2008年1月下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加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独立建帐,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县产业化办公室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专业合作社年度结算有盈余的,按照章程规定提取适量公积金,之后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实行“二次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四、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扶持

中央省市各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都进行了政策扶持,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用电、运输、出口、保险等各个方面都在文件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不折不扣地把上级政策落到实处。同时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也将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进行扶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政府将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列入财政预算,继续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重点扶持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贴息、基地补助、人员培训、技术补贴、技术信息服务及引进新品种等。鼓励县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承

担县级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本建设等项目建设,加大政策倾斜。探索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整合运用财政、信贷政策,把对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基地贴息贷款等扶持政策,集中用于县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基地建设等工作,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

(二)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是落实国家、省、市级税收支持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八部委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农发[2006]6号)、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鲁发[2008]9号)所规定的对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省级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至5年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金融信贷服务。涉农金融部门要及时了解全县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情况,逐步扩大放贷规模,降低贷款门槛,积极落实有关的金融扶持配套政策。农业银行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及合作组织。农村合作银行要加大对龙头企业、合作社的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要扩大业务范围,逐步向农业产业化、农沙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拓展,重点支持县级以上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其他商业银行依据我县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以保证收购季节收购资金的正常运转。

五、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领导

篇6: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调查报告

农业部副部长 万宝瑞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要大力推进和扶持。前不久,我到河北、四川、重庆、山东和浙江等地,就各地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八部委农业产业化会议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进一步感到农业产业化是事关农村改革和发展大局,事关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中央关于农业产业化问题的判断和决策是非常正确的,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和发展。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央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各地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一些地区把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抓手”,作为解决农业发展问题的“牛鼻子”,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不久前闭幕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高度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明确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指明了发展方向,极大地调动了各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农业产业化经营正展现出蓬勃发展的可喜局面。

(一)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带动力

新阶段如何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近两年大家在工作实践中普遍感到缺少抓手,比较困惑。许多地方的实践表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对于促进农业向广度和深度进军,实现小规模经营农户同大市场的对接,促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全面推进农业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和技术创新,都具有重要意义。农业产业化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带动作用体现在,一是可以告诉农民种什么。通过“合同”、“订单”等形式,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民的卖难问题,规避市场风险,而且可以解决农民普遍不知道该种什么的问题,使他们能够比较放心地进行调整。二是可以使农产品实现多次增值增效。发展农业产业化,对农产品进行加工特别是精深加工,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增加附加值,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三是可以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龙头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仅有利于农业科技的推广,而且有利于引进和吸收消化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提高农产品质量,把农业增长方式真正转到主

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四川光友薯业有限公司自创建以来,在开发研制方便粉丝生产方面共获得19项国家专利、20多项国际国内大奖,不仅使红薯增值23倍,而且培训了全国各地4000多名薯农。四是可以完善和创新农业经营机制。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市场化行为,它能够促进市场机制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有利于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要求的组织体系、运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对于完善和创新农业经营机制,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和体制转轨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加快农业市场化进程,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武装农业,大幅度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而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的国情决定了实现这一目标,走以欧美为代表的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发展大农场的路子不现实;走以日本为代表的高补贴、高投入的路子也行不通,而必须立足国情,在坚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逐步实现区域化种植和专业化生产,扩大农业的外部规模,进而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显然,这是一条既符合世界农业发展规律和趋势,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农业产业化这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突破了产业、社区和所有制的界限,改变了农业单纯从事原料生产的地位,改善了农业的投入机制,可以使资本和先进技术、农艺措施、现代装备有机地融入农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有效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和农民素质。

这很可能是一项具有全新制度创新意义的探索,将成为我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三)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当前增加农民收入的现实途径

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困难,增幅逐年递减。在较低的平均增幅之下还存在着三个掩盖:一是部分富裕户增收掩盖了普通农户减收;二是非农兼业户增收掩盖了纯农户减收;三是东部农民增收掩盖了中西部农民减收。这种情况是多年来没有的,说明农民增收形势已非常严峻。这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乃至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问题。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增加农民收入放在今年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对我们农业部门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发展农业产业化,既可以解决农产品的卖难,使农民的初级农产品卖个好价钱,又可以通过多次加工增值,提高农业的附加值和综合效益,还可以通过企业实行保护价收购或返还一部分利润等二次分配方式,给农民直接带来一些实惠。有些地方的龙头企业对农民的承包地实行“反租倒包”,租地时间农民支付一定租金,雇农民劳动又付给一份工作报酬,使农民收入有了很大提高。据统计,1998年,全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3900多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5%左右,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户均增收800多元。此外,农业产业

化经营组织除直接吸纳了500多万农村劳动力外,还为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了新的出路。

(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日益加快,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将面临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和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趋利避害,应对挑战,根本出路在于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首先,要培育出有竞争力的经营主体。农户是我国农村经济长期不可改变的微观基础,也是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依靠力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不仅不动摇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而且还有利于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能力。山东潍坊市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实现了农业国际化,目前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已达到80%以上,70%的农户通过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进入了国际市场。同时,有了稳固的农户作基础,生产原料有保障,龙头企业自身也会不断扩大规模,提高素质、效益和竞争力。随着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分工分业日益深化,龙头企业还势必进行重组,走向联合与合作,最终形成实力强大的“航空母舰”。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国内农业的竞争力,而且有利于国内农业企业“走出去”,主动参与国际竞争。不仅如此,有了龙头企业,还为我国大规模引进外资,提供了有效的组织载体。其次,要生产出高质量、低成本的优质农产品。在产业化经营方式下,农户按照龙头企业要求进行生产,其产品质量和成本效益远远高于传统分散条件下生产的农产品。如果产品以出口为导向,其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也大多符合国际水准。

但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还刚刚起步。主要表现在,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很不平衡;龙头企业普遍规模偏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组织形式和利益机制还不够完善和规范,大面积带动农户的能力不强;管理体制不适应,扶持政策不到位,人才、技术、资金缺乏仍然是制约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瓶颈”。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在今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研究解决。

二、认真总结各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经验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和农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的重大创新。及时总结各地农业产业化的经验,正确把握其特点和规律,对于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主导产业,搞好基地建设。形成有市场、有规模的主导产业,是农业产业化发展最重要的基础。产品没市场不能发展,有市场而没规模也不能形成气候。产业化发展比较成功的地方都十分注重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本地资源和区位优势,不断培育和开发拳头产品,逐步形成有竞争优势乃至核心竞争优势的主导产业。许多地方立足现有生产能力,把基地建设、优化区域布局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东部沿海地区面向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农业,建设一批创汇农业基地;中部地区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和农产品精深加工;西部地区围绕发展特色农业,加

强专业生产和基地建设;大中城市郊区根据自身特点,以发展都市型农业为主攻目标,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大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科技含量。龙头企业的科技开发和创新能力,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带动农户能力的大小,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水平高低的主要标志。龙头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不断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大力提高其产品的科技含量。在农业部等八部委筛选出的151家重点龙头企业中,绝大多数都把技术创新视为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

线”,在这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投入了很多的资金。一些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了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还通过多种形式与农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技术推广部门等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共同开发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少数龙头企业还通过技术入股和股权转让等形式,组建了农工科贸综合集团,走上了产学研结合的道路。黑龙江金玉集团公司应用高新技术搞玉米深加工,开发出4个系列10多个新产品,年销售收入10.2亿,利税1.5亿,带动农户8000多户。

(三)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单一模式。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对市场进行细分,依据不同产业、不同地域和不同经营方式的情况,走各具特色的路子。据我部调查,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带动方式不同。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型占总数的66%;中介组织带动型占26% ;其他带动型占8%。二是利益连接机制不同。合同契约和书面协议两种类型占80%;股份合作制占11%;合作制占9%。这说明许多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连接还较为松散。三是产业分布不同。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产业化经营发展较慢,但粮食主产区近两年发展加快;畜牧、水产、蔬菜、水果等发展较快;新兴产业和名特优新产品发展恨快。四是地区发展不平衡。东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数量占全国的48%;中部占45%,西部占7%。

(四)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功能。各地反映,扶持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与支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农业部等八部委组成协调会议,共同研究和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扶持政策,这是一个很有效的工作机制,对于发挥各部门优势,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我部统计,目前全国有20多个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主管部门。特别是在这次地方机构改革中,各省都强化了农业产业化工作组织机构。有24个省的党委、政府制定了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从财政、信贷、税收和科技进步等多方面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给予具体支持。

三、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并不矛盾,而是与家庭承包经营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的发展、完善和创新。这种经营形式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通过合同契约等多

种方式,使分散的农户成为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生产车间”,成为整个产业链条中的一个基础环节,以外延扩大再生产的方式,实现了专业化生产、区域化种植、集约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大大推进了农业的现代化进程。有的地方龙头企业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进行“反租倒

包”,不仅没损害农民利益,而且还增加了他们的收入。当然,有个别地方强制把农民的承包地收上来或打乱承包关系,搞所谓的产业化和规模经营是错误的,要坚决反对并加以纠正。因此,要努力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把家庭承包经营与龙头企业的各自优势结合起来,并不断丰富和完善,使之成为新世纪推动我国农村经济进一步繁荣发展的重要动力。

二是处理好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农业产业化的实质是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使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能够得到比单纯搞初级产品生产更多的收益。否则,发展产业化经营就无异于从事一般的加工工业和商业。建立比较稳定的利益关系应该是龙头企业和农民共同的需要和要求。从长远看,龙头企业也只有让农户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其自身才能不断发展壮大。泰国著名的正大集团之所以历经八十年发展长盛不衰,最根本的“精髓”就在于这一点。对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接关系,要根据所处的发展阶段、从事的产业以及当时的市场情况不同而区别对待。产业化经营处于起步阶段的地方,要重点发展和规范合同契约、“订单农业”,加强产销衔接,规范产销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产业化经营基础较好的地方,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返还一定利润,以及提供良种设备,资助周转金,进行技术培训等形式,使企业与农户建立比较紧密的利益连接机制。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农民用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三是处理好农业产业化经营与乡镇企业改造升级和小城镇建设的关系。乡镇企业能否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完成战略性调整的任务,实现二次创业,关键在于必须尽快调整产品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从当前和今后我国市场供求情况和工业发展现状看,乡镇企业今后重点发展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包括贮藏、保鲜和运销业,最具有竞争优势,应作为结构调整的一个基本方向。在经营形式上,则应当大力推行产业化经营,通过带动农业,辐射农户,实现新的“以工补农”、“以工建农”、“以工带农”。发展小城镇,关键是培育小城镇的经济基础。农业产业化经营无疑是发展小城镇经济最重要的增长点,也是连接周边农户最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联系纽带。

四是处理好政府和龙头企业的关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是企业和农户。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责应是制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为产业化经营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维护产业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既不能包办代替,搞行政命令,也不能撒手不管,无所作为,而应当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引导和调控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龙头企业要强调多样性,可以是加工企业,也可以是中介组织和流通企业,只要经济效益好,能够开拓市场,带动农户,增加农民收入,都应当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自身要强

化内部管理,加快技术进步,降低经营成本,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对农户的带动力。新上项目,一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篇7: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年9月13日

肥政[2007]104号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96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大型企业、外来资本到我县投资建立生产基地、从事农产品深加工,扶持内生企业壮大规模、做大做强,促使我县龙头企业集群有大发展,农产品加工有大突破,农业特色产业有大提升,根据我县实际,特制

定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2007年县财政拿出500万元,用于扶持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今后,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在预算上实行单列。

(二)扶持对象。扶持对象:农业产业化重大投资项目、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且带动农户致富1000户以上。

(三)扶持范围和标准。

1、外来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凡来我县新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科技含量高、对农业六大特色

产业发展拉动明显的农业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现有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引进外来资金新(扩)建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完工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项目固定资产补助的范围为:土地使用权、厂房、机械设备、辅助设施。

3、企业晋级奖。对当年晋升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晋升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农产品品牌奖。当年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20万元;当年获得省名牌农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10万元。

5、农产品质量奖。主持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获得认可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96号)中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来我县投资的国家级龙头企业,征收的农产品增值税县受益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

三、扩大金融支持领域

(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龙头企业;要提高对龙头企业的支持面,提高龙头企业扶持贷款在涉农贷款中的比例;要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

(二)完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工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担保门槛,放宽对净资产比例的要求;加大对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所需流动资金的担保力度,帮助解决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问题。

(三)对我县的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部门优先安排扶持贷款。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大宗农产品收购资金列入金融部门信贷计划,统筹安排。

四、优化发展环境

(一)对外来我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加工基地,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银行贷款、财政资金安排、产销对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企业登记、立项、环评等纳入联审联办范畴,享受“一站式”办理、“一条龙”

服务。投产后达到省、市级龙头企业基本条件,帮助企业申报增补为省、市级龙头企业。在申报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时,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企业给予优先推荐。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法定标准低限交纳。龙头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可采取协议出让土地方式供给。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供给。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三)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种植业、养殖业基地用水,暂免征水资源费。

(四)实行城乡同类用电同价政策。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肥西县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领导工作。县财政局和县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企业申报、部门审核,报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二)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先建后补、非重复补助(已享受工业项目奖补及享受“一事一议”的项目,专项资金不重复奖补)、公开公正、择优扶持及预算单列、滚动使用的原则。奖励资金按申报审核顺序依次进行兑现,若突破当年专项资金总额,当年无法兑现的带入下兑现;当年专项资金未使用完毕的,结转到下使用。

(三)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对扶持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对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资金申请、运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8: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现将 《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反馈。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2015 年 6 月 2 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 中办发 [2014] 61号)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一) 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走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连片治理土地为基础、 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提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试点探索。一切从实际出发, 合理确定经营规模,不贪大求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 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鼓励多种形式的试点探索。

———正确引导,农地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约束,确保适度规模经营不改变土地用途、 不损害农民权益、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重点支持发展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规模化生产。

———发挥优势,综合开发。立足农业综合开发职能,找准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发挥综合开发的优势,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 农工贸、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一二三产业联合开发,积极探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

———创新驱动、注重实效。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通过贷款贴息、先建后补、股权投资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新项目扶持方式,探索民办公助等管理模式,调动项目主体建设、管护的积极性。

二、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载体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 三) 集中连片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家庭承包、分散经营仍将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方式,要继续重视和扶持普通农户发展农业生产。以乡、村、组为单位, 按照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 合理规划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使地平整、田肥沃、渠相通、路相连,为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实现统一农机化作业、推广良种良法、生产管理以及产品销售创造条件。

( 四)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支持力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要充分发挥其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作用。试点阶段,主要选择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区域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对个别流转耕地面积较大的,也可以在项目区域范围以外单独立项扶持。降低合作社等申报主体成立时间和单个项目治理面积等 “门槛”,简化项目申报程序; 探索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扶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照谁申报、谁实施、 谁管护的原则,将项目建设和管护权一并移交; 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财政资金除用于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外,还可对育秧设施、粮食晾晒烘干设备、仓储物流、农机具库棚等配套设施进行适当补助; 放宽具体措施投入比例限制,可以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对农、林、水、电、路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中的某些环节或单项措施进行扶持。

( 五) 建立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管护新机制。继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农民合作社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试点,扩大试点范围,跟踪试点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建立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使用、管护一体化的新机制,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 六) 吸引金融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鼓励农垦集团、龙头企业等法人实体以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通过贷款、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取资金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 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现代农业。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贷款,中央财政予以贴息。 拓宽融资渠道,除政策性银行外,把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也纳入贴息范围。允许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助、自筹资金 “三位一体”、贷补结合方式,吸引金融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

( 七) 发挥部门项目行业优势和示范作用。 把部门项目纳入到农业综合开发全局和各部门工作大局中统筹考虑,推进部门项目与地方组织实施项目有机结合,提高整体建设水平。加强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力争实现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实施、同步发挥效益。进一步调整部门项目扶持重点,优化支出结构,更好地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三、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抓手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八)延伸产业链条。农业产业化源头是农户、终端是市场,完整的产业链条能及时传导市场信息,带动农户规模化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 继续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政策,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流通服务体系等环节的扶持,形成全产业链生产,让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心发展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基地。支持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让农民从产业链增值中获取更多利益。

( 九) 完善扶持政策。放宽立项门槛,将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纳入扶持范围,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覆盖。合理引导工商企业到农村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支持龙头企业采取订单农业、“企业 + 合作社”、“企业 + 农户” 等模式,带动农户发展规模化生产。引导加工、 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以产业基地 ( 园区) 为平台,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集聚度。

( 十) 探索产业化资金投入新机制。探索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引导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共同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发展。扩大产业化经营项目 “先建后补”试点省份,探索财政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效模式

( 十一) 推进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工作。 按照 “依托龙头建基地、围绕基地扶龙头”的要求,推动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将两类项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合实施, 最大限度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集成和示范效应,着力打造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提高农业竞争力,明显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四、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支撑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 十二) 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 发挥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等各类合作组织的作用,支持其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鼓励项目区农户组建用水户协会,合理收取水费,为农田灌排用水、设施管护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加强部门项目建设,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推动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特别是土地托管服务试点项目建设。

( 十三) 搞好农业科技示范推广服务。支持采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在项目区大面积集成推广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品种技术,把科技推广与规模开发更加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把项目区建成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选择科技示范推广依托单位,推动其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直接合作,实现供需对接、 “研技推”有机融合的科技推广模式

( 十四) 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扶持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仓储及冷链物流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探索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及信息化建设。发挥供销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与农民开展合作式、订单式生产经营服务,搞好产销对接、农社对接,提高服务的规模化水平。

五、有关要求

( 十五) 加强组织落实。各地区、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一种或多种形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试点中需突破现行政策规定的,需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 同意后予以实施。

( 十六) 及时总结经验。要密切关注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归纳总结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做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及时报送国家农发办。国家农发办将通过建立 《农业综合开发简报》 专刊、 《中国农业综合开发》 杂志专栏等形式,定期发布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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