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引进和稳定优秀人才办法(试行)

关键词: 乌鲁木齐市 优秀人才 引进 试行

乌鲁木齐市引进和稳定优秀人才办法(试行)(精选6篇)

篇1:乌鲁木齐市引进和稳定优秀人才办法(试行)

乌鲁木齐市引进和稳定优秀人才办法(试行)

作者:未知 发布日期:2011-3-10 点击率: 11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引进和稳定优秀人才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党委,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党委:

《乌鲁木齐市引进和稳定优秀人才办法(试行)》已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2006年10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更好地吸引、稳定和用好优秀人才,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市党发[2004]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优秀人才包括:

(一)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三)国内、省内公认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四)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专利和发明创造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程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八)其他需要引进的人才。

第三条引进优秀人才的范围:在市属单位以外工作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引进

第五条加强人才交流工作,搭建引进优秀人才的平台。积极参与人才交流活动,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联系,建立与各类优秀人才联系的渠道;鼓励市属单位以产业和项目为依托,引进相关人才。

第六条引进的优秀人才,原则上在本人所研究的专业领域从事相关工作。

第七条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通过调入的方式引进,也可通过聘用、兼职、学术交流、担任顾问、咨询等柔性流动的形式来我市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八条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职称等指标限制。有关问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引进的博士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其他优秀人才的引进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条引进优秀人才的单位填写《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登记表》,并提供优秀人才的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书、专利发明、获奖证书等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引进的优秀人才,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办理《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专用工作证》或《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聘用证》。

第十二条调入的优秀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10年的服务协议。协议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我市的,已发放的有关补助需按一定比例退回原补助单位。

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优秀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第十三条已引进的优秀人才,如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仲裁。

第三章待遇

第十四条调入的优秀人才,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工资制度确定。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优秀人才,工资可采取项目工资、课题工资、岗位工资等办法支付。

第十五条调入我市的博士,给予一次性8万元住房补助。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引进的,从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支付;由事业单位引进的,可参照本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同为引进的优秀人才,一般按一人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调入的优秀人才,视情况发放安家费。以2万元为限。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安家费从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支付;调入事业单位的,安家费可参照本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在我市落户的,免交城市增容费。子女在市属学校入学的,免收择校费等有关费用。第十八条引进的优秀人才,配偶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40天的探亲假,探亲次数累计不超过4次。父母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5天。探亲假当年有效。探亲所需往返交通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报销。

第十九条在市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工作的,博士每人每月补贴400元;硕士每人每月补贴200元。由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由本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有计划地组织表现突出或连续3年考核定等为优秀的优秀人才公费疗养。属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所需费用从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支付;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支持优秀人才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人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属于集体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的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对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在项目完成以后,可从结余的课题经费中提取30%用于奖励。

第二十三条推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可推荐优秀人才为“市专家顾问团”成员,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重大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有对全市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职能,负责贯彻落实市委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承担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我市优秀人才的管理。市教育、卫生、科技、公安、财政、劳动、编制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每两年对优秀人才和引进优秀人才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进一步加大人才资金的投入。市财政在确保每年划拨引进优秀人才专项资金100万元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递增。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接转下使用。引进优秀人才专项资金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第二十七条大力宣传优秀人才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领导与优秀人才联系制度,经常听取他们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优秀人才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篇2:乌鲁木齐市引进和稳定优秀人才办法(试行)

江干区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 “百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江干区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实施意见》精神(以下简称“百人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条件

(一)创新人才申报条件

创新人才采取“资格认定制”,申请人须与税收级次属于我区的企业签订不低于5 年的工作、服务协议或在江干区每年工作不少于6 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3、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4、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博士后等优秀人才;

5、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和市“521”计划人选等海外高层次人才;

6、我区紧缺急需的其他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引进。业绩突出的紧缺特需人才,在引才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二)创业企业申报条件 创业企业采取“项目评审制”,其申请人须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5 周岁,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为国际、国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

2、创业项目为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主要包括信息服务、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和文化创意等;

3、创业项目已处于研发后期、产业化初期阶段,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4、申请人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政府资助资金;

5、申请人系“百人计划”实施意见下发以后,来我区投资创业或有意向来我区投资创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列入国家、省“千人计划”和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的人选,按国家、省、市引才计划实施之日起计算);

6、企业财政收入级次必须在江干区本级;

7、已享受“百人计划”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及其创办的企业,不能再次申报“百人计划”;

8、特别突出的项目,经研究审核后,可破格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创新人才申报材料

1、《江干区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 “百人计划”资格认定表》;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或服务协议;

5、在世界500 强或国外知名企业任职的证明材料;

6、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奖励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创业企业申报材料

1、《江干区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百人计划”创业项目申报表》;

2、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5、项目计划书

6、项目可行性报告;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评审程序

常年受理“百人计划”创新人才和创业企业项目申报,分 阶段组织评审。

(一)创新人才资格认定程序

由区人事局受理相关申报材料,并组织有关部门初审,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公示后通过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向海内外公布。

(二)创业企业项目评审程序

1、征集认定:项目征集、申报工作开始后,由区委人才办组织区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学历(学位)、经历、项目计划书、知识产权证明等有关内容进行资格认定。

2、项目评审:资格认定后由区科技局在项目初审的基础上,按照产业门类分别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A、B、C 三类项目候选名单及资助等级建议(项目评审标准详见附件2)。

3、审核签约:专家评审小组评审结束后,由区招商局对A、B、C 三类候选项目进行重点洽谈,明确项目落户及资助政策等事宜,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并通过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镇(街道、科技经济园)与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签订创业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并由区人事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招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4、媒体公布:创业企业通过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向海内外公布。

四、资助兑现

(一)创业支持

1、创业启动资金。申请人及其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企业在江干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到位后,由企业提供项目评审材料,区人事局受理,会同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A 类、B 类、C 类项目最高500 万元、100万元、50 万元的标准,三个月以内拨付第一期30%的创业启动资金;企业实际项目支出与创业启动资金总额同等后,根据企业提供的发票凭证和审计报告(需审核原件),及时拨付剩余部分的创业启动资金。

2、创业项目资助资金。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区人事局受理,并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A 类、B 类、C 类项目最高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标准,及时拨付。对经评审认定获得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资金的,由市、区财政拨付相应的资助资金。

3、贷款贴息。企业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根据贷款的实际利率(以贷款协议为准),于每年12 月提出申请,并提供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需审核原件)等相关材料。由区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A 类、B 类、C类项目最高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的贷款贴息标准,于次年划拨。

4、财政扶持。创办独立纳税的企业,从产生利税当年开始计算,于次年上半年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受理,会同区人事局、区科技局审核后,及时划拨。

5、房租补贴。采取“先租后补”的形式,企业于每年12月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租房合同和房租发票(需审核原件)等相关材料,经企业所在镇(街道、科技经济园)初审后,由区人事局受理,并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A 类、B 类、C 类项目最高500平方米、400平方米、3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用于企业科研、生产或经营)标准,次年划拨。已享受镇(街道、科技经济园)免费提供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6、住房补贴。采取“先租后补”的形式,企业于每年12月提出申请,并提交住房公寓租房合同和房租发票(需审核原12 件),经企业所在镇(街道、科技经济园)初审后,由区人事局受理,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次年划拨。

7、鼓励再次创业。首次创业失败后再次创业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初审后,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并拨付再次创业启动资金。

8、企业同一项目适用省、市、区多项资助政策的,可以择优选用,但不重复享受。

(二)安家补助

由个人通过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作证明或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由区人事局受理,并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划拨。首次划拨应补助金额的50%,后按工作或服务期限逐年拨付。

(三)企业引进人才奖励

1、引进人才奖励。企业成功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后提交申请材料,由区人事局受理,并会同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审核,及时划拨。

2、平台建设奖励。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成功创建后,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由区人事局受理,并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审核,及时划拨。

五、考核监督

1、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考核验收。创业启动资金和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投入、设备采购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要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把资金真正落实到高层次人才承担的科研项目中,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及时验收。

2、企业在项目申报环节中提供虚假材料、不实阐述的,经发现后立即终止评审。在实施资助过程中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经查证后停止并追缴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3、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欠薪行为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停止享受各项产业扶持政策。企业迁出江干区(政策性要求除外),须将该企业所享受的奖励资助金额返还区财政。

4、对“百人计划”人选,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六、其他事项

1、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政策,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篇3:乌鲁木齐市引进和稳定优秀人才办法(试行)

关键词:人才;优秀;使用;危机

当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已经出现了全球性的失业率上升和就业压力增大,作为最大的新兴经济体的中国亦不能独善其身。但金融危机总有结束的一天。危机过后,各国、各地、各行业必将竞相加快发展,必然出现人才短缺的局面,最大的竞争将是人才的竞争。因此,我们要有超前的眼光,以超常规的做法,在危机之中抢得先机,把金融危机之时作为人才储备之期,大力引进和储备优秀人才,为日后的发展积蓄力量、做好准备。

一、优秀人才的招聘

企业需要适合本企业的优秀人才,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吸引和招聘优秀人才。对于优秀人才的招聘更要考虑周全,因为优秀人才有其独特的地方,被众多企业关注,自己的发展空间选择机会很多,对于优秀人才的招聘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企业自身依靠一段时间的发展,在企业进行生产销售,技术研发的过程中,本企业的土壤会培养出一批适合自身发展的优秀人才,在伴随企业成长过程中自身的能力得到了培养,潜力得到了发挥。企业要善于发现这样的优秀人才。 二是对于优秀人才的外部招聘推荐通过猎头公司获得,因为优秀人才往往都已拥有一份工作,甚至没有必要去寻求新的职位。

二、优秀人才的使用

真正的人才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拥有了对本企业有价值的人才,企业能否保持稳定健康的发展,要看这些人员是否能满足企业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对企业招聘来的优秀人才,企业必须给与重视和重点培养,也就是要做好优秀人才的使用。

企业需要通过建立常规制度对员工状况进行盘点,采取科学的方法,利用考核和测评手段对员工的职位履行能力、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进行有效地评估、分析,包括员工短期价值和长期价值的动态评估。对每一种工作进行精密的分析,确定这项工作的性质,难易程度,所需学历、能力、经验等,据此安排适合这项工作的人,尽量开发出优秀人才的潜在才能。不仅可以帮助他们完成人生职业的规划,同时也能使他们在企业中充分展现他们的才华,能够与企业命运共联。优秀人才当中,一部分人希望通过努力晋升为管理者,另一部分却希望在专业上获得提升,因此,应建立迎合需要的职业管理机制来满足不同价值观员工的需求。

培训可以塑造优秀的人才,通过培训优秀人才的潜力也可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才可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因为人力资本的投资不再符合边际收益递减,而是边际收益递增的。优秀员工的知识技能也需要不断的更新,补充才能适应整个社会的节奏。对于优秀员工的培训一定要有针对性,一方面配合企业的战略规划,同时结合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形成共同发展、共同成长的“伙伴关系”,这是优秀员工管理的最佳境界。由于培训是企业的一项投资,所以进行培训时企业也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控制自己的投资结果,防止培训后员工的流失。合同是企业和员工权利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不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也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利。把合同纳入培训管理,一旦出现纠纷,企业和员工都能够通过法律把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要用好优秀人才,也要充分发挥企业文化的作用,用优秀的文化来吸引人、塑造人。企业文化对于优秀员工管理的重点在于企业远景目标与优秀员工的个人愿景。优秀员工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某种程度上说,优秀员工决定了企业远景目标。所以企业在制定目标及战略规划时,应提供机会让优秀员工参与决策,取得他们的认同理解,化企业远景为个人愿景,从而激发优秀员工自发的、长久的奉献精神。

三、优秀人才的保留

优秀人才难求,优秀人才更难留。企业能否留下优秀的人才也是衡量企业是否优秀的关键内容。企业内部应该不断完善企业的激励机制,让优秀人才与企业共命运,也只有这样,企业才会不断地发展。

要想留住人才,首先就要树立现代的人力资源观。现代的人力资源观认为对人力的投入不是一项花费,是一项投资,而且这种投资是有收益的,并能不断产生出更多的回报。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这要求企业围绕战略目标,系统地看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以指导整个人力资源工作。高层决策者在制订战略时,应同步思考未来发展所需要的人力配置。不论是人力资源部,还是其它部门,都会被围绕“人”的系列问题所包围,人力资源的管理是全体管理者的职责。人力资源管理的大部分工作,如对员工的绩效考核、激励等,都是通过各部门完成的,人力资源部这时主要起协调作用。

具体操作时,可参考下面的激励措施:

1.竞争力的薪酬。对于优秀人才来说,他们所创造的效益远远高于企业员工的平均收益,那么他们的价值也应远远高于社会平均薪酬。因此,优秀人才的薪酬应随行就市,确保其薪酬水平与其创造的价值相应。只有支付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薪酬,才能满足优秀人才的需求,优秀人才才可能不被竞争对手挖走。薪酬虽然是短期的激励,但是它的激励作用是其他方法都无法取代的。

2.长期激励。如何克服短期行为,使优秀员工长期尽心尽力的为企业服务,长期激励显得非常重要。目前比较常用的长期激励方案有年薪制、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等。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也要和企业的经营战略和发展阶段结合起来。

篇4:乌鲁木齐市引进和稳定优秀人才办法(试行)

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七)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九)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十)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受理)

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初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引进特殊人才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篇5:乌鲁木齐市引进和稳定优秀人才办法(试行)

京人社调发〔2018〕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8日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 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 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

(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五条 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第六条

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

(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

第七条

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

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第九条

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第十条

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

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

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

(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

(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

(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

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五条

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六条

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明确引进人才工作职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人力社保局(含开发区人劳局)、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报送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其中,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调京业务等处理;申请人取消调京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5年的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6:乌鲁木齐市引进和稳定优秀人才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12-23

青厅字〔2016〕45号

2016-11-30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青岛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4日

青岛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顶尖人才奖励资助暂行办法》(青人组字〔201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是指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专业结构合理,合作关系稳定,持续创新能力强,对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层次人才群体。

第三条 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为团队依托单位,其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团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团队引进应当注重人才水平、注重技术成果、注重产业化前景,结合“三中心一基地”建设要求,聚焦海洋科技、高端装备制造、精准医学、大数据与云计算、新能源汽车、石墨烯、虚拟现实、脑科学等重点领域。

第五条 团队引进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管理期为3—5年。每个团队只可享受一次本办法支持。

第六条 对能够引领我市相关领域科技创新水平跨越式提升、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急需或特需高层次团队,可一事一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团队引进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落实。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团队引进计划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计划管理、经费预算、团队遴选、资助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顶尖人才认定及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团队引进的综合协调及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工作。

第九条 区(市)科技和组织、财政部门是团队的推荐主体,承担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团队申报信息审核、推荐、中期评估及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团队依托单位是引进使用团队的主体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负责搭建工作平台、安排人员岗位、落实配套政策等工作,同时对人才到岗到位、资金规范使用、项目顺利推进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团队认定

第十一条 团队分顶尖、杰出、领军三个层次,根据其带头人创新水平认定。

第十二条 团队带头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道德品质、职业操守良好,创新创业能力突出,研究水平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科研成果创新性强或产业化前景好。

(二)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顶尖人才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团队带头人认定标准:

(一)顶尖人才团队

1.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格拉芙奖、沃尔夫奖、泰勒奖、菲尔兹奖、维特勒森奖、拉斯克奖、图灵奖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世界级水平科学家,包括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院士或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以及在国际上有重大科学贡献、重要影响力的科学家;

3.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4.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5.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杰出人才团队

1.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创业人才、外专人才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2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2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

(4)中国专利金奖(前2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3.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领军人才团队

1.国家“千人计划”青年人才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泰山学者“攀登计划”、特聘专家计划入选者及外省相当层次称号获得者;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首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首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首位);

3.近5年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细胞》(Cell)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并在国际上引起巨大反响者;

4.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十四条 团队须为近3年内引进,分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两类。

科技创新类团队,是指创新业绩显著或创新潜能突出,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依托我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研发平台,致力于创新突破和成果转化的团队。团队带头人须近5年主持过发达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我国重点科技计划。

科技创业类团队,是指自带技术、项目来青创办企业,熟悉产业发展和市场规则,能够较快实现产业化,引领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团队。团队带头人须掌握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或主持(主导)制定本产业(行业)的国际、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团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团队核心成员至少两两之间在高校院所、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中有过3年以上合作,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50%以上。

第四章 引进方式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类团队可采用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方式。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与依托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

(一)全职引进。团队带头人须全职在青工作,核心成员中至少有2人全职在青工作,其他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兼职。

(二)柔性引进。团队带头人可兼职在青工作,核心成员中至少有2人全职在青工作,其他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兼职。其中,对柔性引进的科技创新类顶尖团队带头人,以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在青工作时间的计算可包含在异地开展项目研发所用时间,由依托单位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七条 科技创业类团队须全职引进。团队带头人在企业初创期持股比例应当不少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持股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并书面承诺获得支持后5年内企业不搬离我市。

团队带头人(顶尖团队带头人除外)须全职在青工作,核心成员中至少有2人全职在青工作,其他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兼职。其中,按照《顶尖人才奖励资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科技创业类顶尖团队带头人每年在青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八条 引进人员为全职的,原则上要求平均每年在青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兼职的原则上要求平均每年在青兼职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 全职引进的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得在国内其他单位担任实质性工作(学术兼职、兼职顾问除外),不得担任市外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监、总工等职务。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制定印发遴选通知,明确引才重点、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团队通过区(市)科技和组织、财政部门联合推荐。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包括初审、专业评审、实地考察、答辩评审四个环节。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重点参与实地考察、答辩评审环节。

(一)初审。对拟引进团队的申报资格、工作基础、研究方向等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团队成员知识产权情况的有效性、关联性和法律权属等进行严格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二)专业评审。聘请国内外同行业高水平专家组成专家组,围绕团队带头人的学术及研究水平、团队架构、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等进行评审。

三)实地考察。重点考察依托单位对引进团队所需条件及开展工作的支撑保障能力。

(四)答辩评审。聘请科技、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围绕团队创新能力、项目市场前景与潜力、依托单位保障能力等方面,采取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评审,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及经费资助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依据评审意见,形成拟支持团队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市科技局将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团队资助计划。

第六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生活补贴:

对全职引进的团队,按照认定的顶尖、杰出、领军层次,对应给予团队带头人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作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等,按照20%、30%、50%的比例在三年内逐年发放。

对柔性引进的团队,每年按照依托单位实际给付带头人的劳动报酬,给予团队带头人一定比例的奖励,顶尖、杰出、领军层次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80万元、4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参考《顶尖人才奖励资助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综合资助:

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评审结果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团队1000万元—1亿元的综合资助经费。综合资助经费由团队依托单位管理,主要用于科研开发、团队建设、研发平台建设等。

综合资助经费根据项目进展分期拨付,立项后按照60%的比例拨付首期经费,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剩余40%经费。

第二十七条 生活补贴由市财政承担,从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综合资助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的资金部分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对团队及创新创业项目的考察、评审、管理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按照规定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政策,但不重复支持。获得综合资助后,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申请其他科技项目政策支持。

第七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条 综合资助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团队依托单位、区(市)科技局与市科技局签订《青岛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任务书》,明确实施内容、经费总额、完成目标等。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凭《青岛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任务书》及相关拨款凭证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按照程序拨付。

第三十二条 综合资助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科技资金使用规定执行,依托单位按照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内,区(市)科技和组织、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情况及经费二次拨付建议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视情组织抽查,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应当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终止综合资助经费和后续生活补贴的发放,收回结余综合资助经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期满后,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予以结题。验收不合格的,可延期一年再次进行验收评估。延期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团队资格,收回结余综合资助经费,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不再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政策。

第三十五条 对在项目申请、评审、检查、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生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取消团队资格,视情追回资助经费,并记入信用档案;同时,禁止依托单位和团队成员5年内申报各类市科技计划资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人才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团队认定及项目申报工作,实行一条热线联系、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地址:青岛市同安路891号一楼服务大厅,电话:0532-8891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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