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关键词: 招标 建设工程 行为 管理

深圳市招投标管理办法(精选6篇)

篇1:深圳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

行)

发布部门:深圳市建设局 分类导航:建设规划 政务信息

发布日期:2009-07-17

发布文号:深建规〔2009〕4号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关键字:深圳市 建设工程监理 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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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深建规〔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监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监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建设工程,其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招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

第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符合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规定要求,但未设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除外。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单项合同收费额在50万元以上的监理发包,必须进行招标,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除外。

第七条 必须招标的监理发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全部由集体资金投资、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监理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将该工程施工发包给其直接控股施工企业的除外;

(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工程监理承包人未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由市政府投资的应急和保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资质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监理中标人。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应急与保密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中标人。邀请招标时遇有特殊专业受邀请投标人数量明显不足的,直接发包确定监理单位。

由区政府投资或者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其他应急工程和保密工程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监理中标人。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保密工程,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中标人。

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理,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需对示范文本的任何条款进行添加、删除或修改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招标资格审查可以采用直接报名、资格预审、资格后审等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所有建设工程,包括交通、水利水电等专业工程的监理招标,对投标人的工程监理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要求均应执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二)对投标人派驻总监的资格要求应当执行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的相关规定,建设部、交通部和水利水电部等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均可作为监理工程师执业的凭证。招标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专业提出要求只能按以下14个工程类别设定: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三)不得将投标人企业注册资本金列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四)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工程,投标人资质可以提高一个等级,采用其他定标方法的工程,招标人需要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在深圳的监理经验的,不得限于同类工程监理经验。招标人设置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工程范围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执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设置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指标仅限于类似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同类工程经验中设置的工程造价、建筑面积、道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相应指标的50%;

(三)设置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工程项目的数量仅限于1个;

(四)设置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工程项目的时间范围不得少于5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组织专家就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投标:

(一)被暂扣资质证书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被取消投标资格或者因不良行为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的;

(三)因涉嫌围标串标正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

第十六条 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招标的监理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7名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招标的监理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按以下要求放宽投标人资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取消“同类工程经验”的要求;

(二)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Ⅱ组和Ⅲ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Ⅰ、Ⅱ、Ⅲ组承包商均可参与投标;

(三)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Ⅰ组,或者Ⅰ组和Ⅱ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承包商参与投标;

(四)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取消在深经验要求,在国家指定的网站或者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对取消同类工程经验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意见调整公告内容。

招标人按上述要求调整招标公告内容,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仍不满足第一款要求的,可以继续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的,如投标申请人超过7名,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资格评审打分从高到低排序的方式或者其他公平择优的方式从中选择7至11名正式投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当投标人数量超过11名时,招标人可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不少于7名的正式投标人,但应当事先在招标公告中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所有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招标公告连续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同一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公告的,其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人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200元。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可在开标会上向投标人收取。

第二十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预审,采取定量打分的方式进行资格评审后,按照评分高低排序确定不少于7名投标人作为正式投标人。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业绩情况和得分结果。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时,不得有下列含义的内容:

(一)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低于或者高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要求监理单位为招标人提供专用车辆和工作人员(对于大型工程,招标人要求监理机构配置自用车辆的除外);

(三)监理取费基数不按监理范围的工程概预算计取。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备案时,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委派代表参加由招标人主持的招标会。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招标人不组织招标会。

第二十三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其他招标工程,招标人可以集中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答疑会。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或招标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委派代表参加。未按时出席的,招标人不得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获取答疑及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方式为“投标人自行上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查阅下载”,则该澄清、答疑文件上网公示即视同全部投标人已经收到。采用资格后审的,澄清、答疑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间,采用抽签定标法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其他定标方法的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监理资质类别、资质等级,对于需要具有预选承包商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预选承包商资格。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监理投标函、监理资信标书、监理方案标书三部分,招标人选择不同的招标方式后可以简化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一)监理投标函:监理投标函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报价书、投标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对于监理服务收费报价,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情况、工程要求和工程监理服务条件,按照现行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监理资信标书:监理资信标书一般采用 “明标”方式,正文篇幅不得超过150页(按正文页码计算)。各章节内容及格式要求包括:投标人基本情况,投标人项目业绩情况,投标人奖惩情况,监理机构资源配置情况;

(三)监理方案标书:监理方案标书宜采用 “暗标”方式,但无论采用“明标”或“暗标”方式,正文篇幅均不得超过150页(按正文页码计算),各章节内容及格式要求均包括: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与工程风险,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策划,工程监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化建议。

资信标书及方案标书篇幅超过规定页数的,招标人可视其为无效标书或者设定扣分标准在招标文件里明确,为了合理减少篇幅,原则上资信标书及方案标书的编制内容与评分表内容一致。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决定不参加投标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招标人。未书面告知又不参加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一般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机构的总监,确需更换,应当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更换投标文件承诺的总监: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1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总监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七)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任命为项目总监的;

(八)其他情形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先约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委派的代表负责,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开标人检查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开标人当众拆封投标函,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函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做好备查纪录。采用资格后审的开标程序参照施工招标的资格后审开标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在交易中心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名以上的单数,但在同一项建设工程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随机抽取的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2名。招标人可以委派1名评标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与组成评标委员会。凡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的,或者工程造价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在交易中心专门设置的资深专家库巡查员中抽取一至两名资深专家监督评标。其他项目是否设置专家巡查员由业主自行决定,但是如果设置必须在交易中心相关巡查库中抽取。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可采用方案优先法、综合评估法、先评后抽法、抽签法等。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一)评标顺序:1.监理方案标书→2.总监答辩→3.监理资信标书→4.监理投标函→5.抽签(方案优先法不进行第2、5项;综合评审法不进行第5项;抽签法不进行第1、2、3项)。上一阶段的标书初始评分值一经评出,在按顺序进入下一阶段的标书评审时,评标专家不得对上一阶段所评标书的初始评分值进行任何更改;

(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包括:评分项目、评分要点、评分取值建议等,招标人的评分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资信标应采用 “定量判别”的评分方法;

(三)投标文件加权系数:采用方案优先法的,各类投标文件的加权系数按监理报价标0.05~0.10,监理资信标书0.15~0.20,监理方案标书0.80~0.70进行分配(各加权系数相加等于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各类投标文件的加权系数按监理报价标0.05~0.10,监理资信标书0.15~0.25,监理方案标书0.60~0.45,监理投标答辩0.20~0.25进行分配(各类加权系数相加等于1);

(四)评分取值:对于采用方案优先法或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取值,在各评标专家按顺序对监理方案标书、监理投标答辩(仅综合评估法有)、监理资信标书、监理投标函分别进行评审、评分后,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选派的代表负责将全体评委的单项评分按监理方案标、答辩、监理资信标、监理报价分别进行单项汇总。汇总时分别对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评分和一个最低评分后进行算术平均,作为投标人该单项的最终得分。

无正当理由放弃答辩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按废标处理该投标文件,并根据审核投标文件的实际情况,在评标报告中写明是否有围标串标嫌疑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五条 采用方案优先法或者综合评估法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总分值评出后,投标总分值高低排序第1名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采用抽签法的,在交易中心直接进行抽签而中签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采用先评后抽法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总分值评出后,投标总分值高低排序前5~3名的投标人,经在交易中心进行抽签而中签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认定后,按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处理,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提交投标文件的;

(八)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表决判定无效标或者废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仍然具有竞争力,可继续后续正常的评标工作,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则,应当终止评标,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失败的,可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直接发包,若因招标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导致招标失败的,工程不得直接发包,改用抽签法定标;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本工程。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标结果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能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或者深圳市建设局参照该文本编制、发布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并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订立的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等阶段需要监理单位提供有关服务进行招投标的,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深建法(2000)71号)同时废止。

篇2:深圳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

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第二章 预选承包商制度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 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未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人,可请求委员会复核一次。

第八条 承接保密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可由市保密机关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

第九条 实行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对中标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选承包商,委员会应当给予警告或暂停其承接建设工程,情节严重的,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对有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预选承包商,委员会应当将其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被清出的承包商,委员会两年内不得受理其重新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向委员会提交该工程所有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条 非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进行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其资格预审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资格预审计算机辅助信息系统,协助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减少人为因素。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可就投标人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提出投标报名条件,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11名的,招标人应当放宽条件,但符合招标工程相应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11名的除外。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或只要求投标人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写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三条 投标截止日期可以由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实行自愿原则。采用无标底招标的,招标人应事先确定最高报价限价。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低价中标。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园林绿化、土石方等简易工程项目,不再进行评审,一律实行最低价中标。简易工程目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编制。

(二)对于非简易工程,采取从最低价开始评审的方法。对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的,专家评审小组应当劝其自动放弃投标;不同意放弃的,必须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为其投标报价与标底或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同意放弃的,再从次低标开始评审,依此类推。

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专家评审小组。前项所称成本是指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公布的社会平均成本。

(三)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可以采用投标人报价的平均价下浮3%—8%的方法评标,具体下浮比例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明确,技术标仅评审是否合格。

非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目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编制。

(四)对于个别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但商务标计分权重不得少于总分的50%。

第十六条 中标人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标底或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但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可不作相应的提高。

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一次发包专业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劳务作业30万元以上的分包活动,必须进行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发包人或招标人应当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四章 特殊工程发包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自身为工程建设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认定。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市保密机关认定的可承担保密工程任务的预选承包商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对于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工程,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应急建设工程是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国际性活动急需配套建设的工程。上述工程必须是自计划部门下达立项批文之日起,或自市政府办公会议确定进行建设之日起,至立项批文或市政府办公会议确定的竣工之日止,按照正常的建设程序难以按时完成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 市(区)应急建设工程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办公会议认定。其中:

(一)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建设口的副市长或其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确定;

(二)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其委托分管建设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确定;

(三)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长或其委托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应急建设工程应当在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提出的工程合同造价应当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上一同类招标工程的中标价相对标底的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的施工环境和市场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是指经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的,为抗击突发性灾害或险情,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而必须紧急建设的工程。

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建设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直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查、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区国有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商应当按照政务公开、企务公开的原则,向全体干部职工张榜公布或向干部职工大会报告工程发包承包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区国有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市政府有关违反招标投标行政处分办法追究其责任:

(一)规避招标的;

(二)未按规定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承包人或投标人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投标或者承揽工程的;

(五)串通招标投标或行贿的;

(六)正式投标人或中标人变相买标、卖标或转包工程的;

(七)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工程造价协议的;

(八)中标后不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

第二十八条 承包商在工程承包活动中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予以清除。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活动的,予以公开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对其给予免职或者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等现象。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从严监管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

工程合同价格及其结算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违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第六章 附 则

篇3:深圳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高校作为时代发展的先锋, 已逐步引入物业招标机制, 现在物业管理逐步成为部分高校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的重要领域, 发展十分迅速, 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一些基础较好的高校, 物业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一些高校的物业管理不仅初具规模, 而且具备了一定的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为全国高校物业管理工作起到了示范和表率作用。高校物业不仅要通过为师生提供服务, 创造一个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 还要以企业的名义参与竞争, 为社会提供服务, 创造安全方便的人居环境。高校物业价值实现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 实行有偿服务, 在为学校和市场创造环境效益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 体现物业价值。

因此可以说高校物业管理一切为了学校、一切为了师生。这是高校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高校物业管理公司要生存, 就必须以业主需求为导向, 不断调整服务内容, 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向服务要效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学校和师生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认同, 物业管理企业也才能求得生存与发展, 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首先, 目前随着高校物业管理的发展, 其招投标方面还出现了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一 恶性竞争。有的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政府有关规定, 不遵守行业“游戏规则”, 低于成本价参与竞争。个别管理公司更是公开声明, 参与竞争是为了扩大公司的对外影响, 并不在乎企业效益问题, 所以亏损也要争取把项目抢到手。这样不但危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物业公司自身利益, 更是危害了高校师生的利益, 因为, 高校物业所有服务的目的就是“让学校满意, 让老师满意, 让学生满意”。满意的经营时代, 业主对高校物业管理的满意程度必将是高校物业管理考核自身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准。只有做到“满足业户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学校和师生才会对高校物业管理产生满意和信任, 才能继续满意地接受高校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

二 违背公开竞争原则, 进行“暗箱”交易。招标单位实际上早已内定好了物业管理公司, 但也打着公开招标的幌子, 使其他管理公司受骗应招作陪衬。还有的高校为了使自己看好或有特殊关系的物业管理公司能中标, 把招标物业的详细资料或内部消息事先透露, 并对其它物业管理公司了解物业情况或看现场进行限制。作为高校, 应当严格恪守公平竞争原则, 本着为学生为老师服好务的理念, 最终选定优秀的物业公司, 真正做到物业管理专业化, 为师生服务。

三 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不健全。目前实施招投标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来进行具体操作, 虽然某些城市已制定出《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但有限的法规仍给一些物业管理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留下了可钻的空子, 使竞争者参与者无法可依, 也无法对有关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

其次, 在我国大部分的高校还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现代物业管理, 而仍然采取行政管理为主的方式, 少数已实行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 也还没有纳入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物业管理体系, 而且基础建设普遍较弱。

一 高校物业管理的功能定位不准确。高校物业管理和社会的物业管理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但它的独特性质和功能又有别于社会物业管理。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在进行物业管理时存在过分强调经济效益, 而忽略了社会效益的现象, 高校对物业管理的功能定位还不十分清晰准确, 在强调高校物业管理成本的同时, 忽视了其教育性这一特殊属性的存在, 长此以往将会导致高校物业管理走进发展的误区。

二 高校物业制度不够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多而成体系。按职能分为领导、职能、岗位、综合和程序管理制度。按性质分为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物业辖区的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制度可分为:综合、行政、财务、业务管理制度等, 必要的制度是保证物业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法制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目前各高校物业管理部门尽管也制定了诸如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程序、行为规范相关的制度, 但还不够完善, 不成体系, 执行也不够严格。

三 高校物业管理缺乏专业性, 应该有专门的组织机构、专业的队伍、专业的人员和专门的工具和设备。建立集保洁、绿化、综合服务、维修和保安等部门为一体的物业管理专业化队伍, 有专门的机构组织、专业人才严格按规范的标准、程序进行运作, 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最后, 针对高校物业招投标中的种种问题, 以及高校物业管理发展中的各种矛盾, 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 以确保高校物业招投标工作顺利公平的进行, 随后满足高校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一 转变思想和提高认识。因为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而目前通过招投标进行物业委托管理的项目并不很多。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各有关单位思想上缺乏统一认识和长远的发展目光。

首先是高校, 随着高校进一步扩招, 原本的后勤发展已跟不上时代的脚步, 但如果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 问题就会很快解决。因此高校绝对不能因眼前利益而抵制招投标。

其次是物业管理公司。不管是转制型的物业管理公司还是开发商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 都存在着职工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强的现象。物业管理又是第三产业中新型部门, 长期的补贴制使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缺乏竞争意识, 企业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差。因此, 物业管理公司大力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不断提高管理经营水平, 是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的又一前提。

二 应加大宣传力度, 明晰高校物业管理的内涵。向服务对象加大宣传力度, 建立稳定的沟通渠道是高校物业公司明晰自己管理内涵的最好途径。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要加强自身的管理, 提高职工的素质。另外在招标活动中物业管理公司要尽可能地将条款文字化、明细化, 减少在以后管理实施过程中责任不清情况的出现。

三 对于高校自身, 应尽快明确物业管理职责的权限。高校可以成立一个物业监管管理委员会, 由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和学院的教师以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这样既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也便于协调和沟通。采取招投标的形式选择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对学院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对达不到要求的地方进行整改。

四 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自身建设。高校的物业管理企业首先强化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在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完全理解合同的条款并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 建立学习型企业, 结合高校特点, 探索有高校特色的物业管理模式

总之, 高校物业企业只有树立现代的管理理念, 遵循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 在理顺体制、激活机制的基础上, 巩固校内和拓展社会两大市场, 明确业务发展方向, 形成支柱产业, 真正把高校物业做活、做大、做精、做强, 以诚信服务赢得市场, 以科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才能尽最大程度发挥自身的价值。

摘要:招投标在经济活动中已是常用的一种竞争性交易形式。我国是从1980年开始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行招标投标试点, 而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其他领域招投标也逐渐普及起来。物业管理在我国已经成为社会第三产业中的新兴行业, 其发展的实践较短, 但各地方都非常重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践。

篇4:深圳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摘要:本文分析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有些地方及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操作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有必要加强对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日趨有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科学管理

0引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同时又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寻找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但是在实际的履行和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的实际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同时又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寻找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这对于建立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经过几年来的专项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有所改变。但通过近几年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发现,建筑市场内不正当竞争还客观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具体表现如下:

1.1规避招标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1.2明招暗定对按规定磐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有的建设单位不敢公然违背规定,表面上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一下形式上的招投标,而私下早已与意中的施工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并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个别建设单位甚至在承包对象内定后,让其自找“陪标”队伍来做样子,应付管理部门。招投标成了这部分建设单位“堵人口舌、掩人耳目”的工具。

1.3私招乱雇部分外资企业或国内私营企业,自认为按规定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报建、也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私自组织一些施工企业洽谈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所谓的“招投标”,并以带资、拖欠工程款等种种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由于没有进场交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质监、建管、审计等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隐患。

1.4倾向严重少数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它们一方面与自己的关系单位互相串通,针对关系单位的情况在招标公告中提出苛刻、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资格预审过程中以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排除一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另一方面,在制定评标方法上,根据关系单位的情况,设定评定内容,甚至违反规定设定加分内容和分值,以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明显优势。

1.5泄露标底工程标底在招投标工作中起着一定作用,它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举足轻重。正由于标底的重要作用,不少投标单位千方百计获取标底,少数标底编审人员经不住诱惑,泄露标底,在建筑市场内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1.6贿赂评委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管理的不断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水平和投标能力的不断提高,在投标书中的造价、工期和质量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小,监理技术标、设计方案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却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对技术标的评价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于是一些投标单位不在提高施工水平、完善施工方案上下功夫,而与建设单位相互串通,贿赂评委,或让建设单位有意对评委施加影响,通过徇私舞弊的办法谋取中标。

1.7盲目压价目前建筑市场中施工企业的施工任务相对匮乏,从客上为压价造成有利条件。一些建设单位通过询价或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办法进行压价,而施工企业为了获取施工任务而竞相降价。这种片面压价的不良倾向,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招投标工作的声誉。

1.8阴阳合同有些招标单位表面上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投标单位表面上平等竞争,但“中标”后,招投标双方将招投标承诺中的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材料、设备供应等合同内容抛置脑后,重新商议私下条款,另行签订所谓的“附加合同”,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影响工程的进度、质量,甚至使建设、施工单位产生极大的意见分歧而对薄公堂,造成极坏的影响

2应予采取的几个对策

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招标投标法》的顺利实施,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针对招投标工作的现状,目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2.1广泛宣传,增强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社会上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不理解,阻碍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颁布施行,各地也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律法规。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一切机会和形式,广泛宣传招投标的目的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招投标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约束机制,为建筑市场治乱、工程质量治差、企业管理治散和工程造价求合理的“三洽一求”方针打下基础。通过宣传和推动,使招投标工作逐步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从而为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2完善机制,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建立和规范招投标机制,推动招投标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的轨道,应当着力抓好制度建设,统一和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从项目报建工作入手,建立招标信息发布制度,切实加强建设单位招标资格审查和投标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一对投标施工企业按国家现行的办法和预审条件,进行认真审查,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其参加投标;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大力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提倡施工企业以科技进步为先导,强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要在建立完善专家评标人才库的同时,制定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制度和日常考评制度,规范评

标行为,科学、公正地评标;要加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督,严格招投标的備案管理;要强化施工合同管理,坚持把好合同的审查、签订和履行关,实施对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建立招标工程项目档案,实施过程管理,积累工作经验,为以后招投标工作提供资料。通过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和运作程序,提高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水平。

2.3从严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招投标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政策性很强,必须以严谨的工作制度,完善的法规体系为保障,招标管理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依法行政,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行为。首先应规范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行为,执法要公平公正。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自我约束,规范办事程序,经常性地开展法规培训和业务学习,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业业务水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实行有形建筑市场政务公开,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投标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2.4加大力度,强化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处罚措施,依法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为促进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应当建立一个“两场”联动管理机制,即有形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是一个有机整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实施报建、招投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场外要查处违法违纪和违规违章行为,杜绝场外交易。实施由场内到场外,由场外到场内的“两场联动”,同时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计划、土地、规划、工商、纪检、质监、安全等部门互通信息,协同运作,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运作机制。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实行“三个一律”即一律给予经济处罚,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一律公开曝光。

3结语

篇5: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和工程建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建设有关的大宗设备、材料等采购以及生产经营有关、非独家供应的原辅材料、物资采购、废旧物资销售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干涉招标活动。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公司工会、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的领导与部门分工:

(一)公司设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经营副总、生产副总、财务总监

成员:企管部、经营部、办公室(工会、纪检)、生产部、总工办、品管部、财务部、安环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企管部经理为办公室主任,负责招投标具体组织工作。

(二)公司企管部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邀)标公告(通知)、投标人报名及资质审查、招标、评标、议标、拟订合同以及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等具体工作。

同时,负责招标资料档案管理,对邀标书、技术资料、发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招投标资料,及时分类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三)工会、纪检部门应参与每一次招投标活动,负责对活动的组织、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四)经营部负责具体实施产品及废旧物资销售、原辅材料采购、设备及备件采购招投标工作,负责起草此类招投标活动的文件、合同。

(五)总工办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类工程建设及大修类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包括勘查、设计、施工、大型设备加工等,负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技术、预算、资质把关,负责起草此类招投标活动的各类文件、合同。同时,总工办还负责原辅材料采购招标的技术及技术标准把关工作。

(六)生产部负责具体实施非工程设备、备件加工招投标工作,负责起草此类招投标活动的各类文件、合同。生产部应配合对设备加工或采购、备品备件采购招标的选型、技术参数以及质量进行把关。

(七)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安全环保标准和要求的部分进行把关。

第七条 招投标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企管部根据公司的安排和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投标活动具体方案,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核、批准后执行。因特殊情况,可由在家的最高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二)企管部受理招标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分析,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招标预备会,确定招标方式、付款方法、开标日期等,做好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三)招投标小组按照邀标书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进行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招投标小组应根据招标、评标要求,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对投标厂商的设备质量、技术、价格、服务、信誉等综合评审,推荐确定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信誉好、价格合理的中标者。

(五)投标人少于2个的或特种情况不能公开开标的,公司招投标小组,可在内部进行议标或比价定标。

(六)中标结果确定后,公司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由相关部门与中标方签订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并将合同执行情况及时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

(七)招投标时间的确定:正常情况下,工程建设项目在每次施工前按程序进行招标;原辅材料、运输单位等物资原则上每年招标一次;废旧物资的销售每半年进行一次招标。在市场、价格、服务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经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调整招标时间。

(八)坚持标准、严格准入、择优选择投标单位。除了符合资质齐备,质量保证,价格合理等条件外,对于在以往合作过程中存在劣迹表现的,或被评定为不合格供应商的,或接标后又自动放弃的投标单位将取消投标资格。

(九)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程序要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投标,对招投标活动中的徇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降级、降职、撤职、辞退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管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XX年XX月XX日

主题词:招投标管理办法

篇6: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投标行为,加强对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增加企业效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借鉴学习相关单位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经济活动范围内的招投标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物资采购活动;需要外购的原料、燃料、材料、耐材、设备、备品备件等物资,以及产品和废旧物资销售活动;公司自身不能承担的工程维修、设备维修、设备制造、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3、公司招投标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竞标单位单位通过技术水平、合理报价、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等优势竞争投标,满足公司经济活动优质优价需要。

4、公司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5、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开标评标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事会、纪律检查等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监督检查部门应委派工作人员作为监标单位参与招标会议。

二、管理机构、职责

6、公司审计处是招投标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公司各业务归口部门招标活动的领导、监督和工作指导,负责拟定和修改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筹建评标小组,主持开标会议,组织评标活动和推荐中标单位,报企业总监决策后确定中标结果。

7、开标评标小组组成: 组长:审计处长

成员单位:审计处、企管处、财务处、技术处、设备处、供应处、工程处、使用单位等部门,以及根据招标需要组建的经济、技术、法律专家小组。

8、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8.1制定、修改招投标管理办法,拟定招投标工作程序和配套细则,报企业总监审定下发执行; 8.2对各业务口招投标工作行使管理、指导、检查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 8.3对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8.4负责审批《招标申请表》,结合业务归口部门确定投标单位资格要求;负责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有关要求,结合业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需设有标底的项目组织编制标底;

8.5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资质、信誉和投标条件;根据项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8.6负责开标、评标组织工作,对投标文件或经济技术方面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和澄清要求;确认招标结果认定单,发放《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

8.7负责招投标项目档案整理和保存,组织招标总结和经验交流; 8.6负责对招标合同审核并监督检查其执行过程;

8.7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三、招投标管理程序

9、按照事前监督原则,在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处,报送招标项目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并配合编制招标文件。以便综合平衡公司招标安排。

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必须招标。不满足招标条件项目由主管部门进行比质比价,编制定价说明,审计处审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10.1各类物资单项采购合同在3万元以上的; 10.2各类建设项目单项合同在3万元以上的;

10.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10.4单位价值不足招标标准,但使用量和使用频率较大的项目; 10.5采取渠道采购方式的项目,对采购渠道应进行招标。10.6公司确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11、公司组织招标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展开,一般经过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审查、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等程序。

12、按照项目规模和性质,经审计处提出后报企业总监批准,可以确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渠道招标和比价等采购形式。由于不符合招标条件需要议标的项目,必须报企业总监批准后方可办理。

13、业务归口部门对从事的业务,根据本办法需要进行招标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填制《招标申请书》。经使用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审计处确认,并根据项目性质和金额不同依次报公司主管副总、企业总监、总经理审核和签批。

14、审计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使用部门及业务归口部门协助编制。招标文件编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技术要求的真实性负责。14.1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 14.1.1经批复的《招标申请书》;

14.1.2相关部门提供的招标项目说明、技术要求、时间要求、质量要求等内容; 14.1.3招标文件范本和公司其他具体要求。

15、物资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15.1投标邀请书(招标项目、投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招标公告;

15.2投标须知(招标文件的解释和修改、投标文件的具体条款); 15.3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15.4投标文件的递交;

15.5开标、评标原则及定标办法; 15.6合同样式及签订与履行要求; 15.7招标产品清单及技术规范; 15.8合同的主要条款; 15.9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16、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16.1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 16.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的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16.3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 16.4工程总量清单;

16.5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百分比; 16.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造价调整方式; 16.7特殊工程施工要求和采用的技术规范;

16.8投标须知(投标书的递交要求、投标、开标日程及地点安排等); 16.9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开标、评标的原则及定标的办法; 16.10合同样式及签订与履行要求; 16.11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16.12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7其他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由审计处根据项目情况,参考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制定。标底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

18、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经审计处长签批后,业务归口部门配合审计处发放标书、办理保证金等相关手续、组织招标会议等具体工作。针对投标者的疑问,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涉及共性的问题要通告每个投标人。

19、资格审查

19.1审计处要根据招标组织形式,适时进行招标项目公告,按照项目性质和要求,结合使用单位和业务部门确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开展投标人资格预审工作,时间紧迫的可以进行资格后审。

19.2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与资质有特殊要求的,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投标人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19.3资格审核时,投标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9.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属特殊行业的项目要有相应的许可证和资格等级证书; 19.3.2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 19.3.3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19.3.4近两年的业绩材料;

19.3.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19.3.6联合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必须向审计处提交联合投标协议文书正本。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就整个招标项目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9.4经审计处预审合格后的潜在投标人,方可正式参加投标。参与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20、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准时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要按照公司规定接受法律、纪检等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人员的现场监督。

21、审计处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公司评标人员数据库中选取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负责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审,编制对每一投标人书面评标结果。评标小组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法律、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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