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安全(共9篇)
篇1:公共租赁住房安全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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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上一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政府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篇2:公共租赁住房安全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 区 的住房(产权人为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 元,每月为 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 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 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 元。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 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 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签章):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设施设备名称 |
数量 |
完好状态 |
篇3:公共租赁住房定价模式探析
2010年6月8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房的指导意见》中就公共租赁房的定价指出,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 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同时, 租金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对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定价是一个多元性目标决策系统, 既要考虑投资者的盈利性, 又要照顾居民的承受能力和政府财政补贴能力;既要体现公租房的社会公益性, 又要使投资者回收成本和获得收益。科学定价关系到公租房是否长期持续发展。目前, 从各地已出台的公租房政策以及实施情况来看, 公共租赁房定价方案不尽相同, 模式可以概述为以下三种。
1. 按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定价模式:重庆、广州
重庆市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的限制条件为单身人员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 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出租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 基本控制在市场租金的60%左右。在建的公租房户型包括一居室、两居室和三室一厅, 建筑面积在35~80平方米之间, 租户可根据家庭成员情况选择户型大小, 租住50平方米左右的公租房, 月租金预计在500元左右。
广州市公租房租金计划分为三个档次, 按照《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的要求, 公共租赁房租金确定为同地段市场价的60%、50%和40%, 将按住户收入水平高低并结合区位情况分类收取。
重庆的定价原理属于市场导向型定价模式, 其最大优势就是与周边市场租金建立联系, 租金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住房的区位价值, 避免不同地段租金倒挂现象的出现;能够对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产生影响, 有效平抑房地产价格;能够提高开发商建设政策性住房的积极性。
2. 按收入实行补助定价模式:厦门、常州
厦门市公租房发展较好, 经验之一是实行政府主导、分类补贴, 如表1所示。
与厦门类似, 江苏常州的公共租赁房定价也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租赁群体按照其支付能力定价。首先, 针对本市的中低收入家庭, 由于他们在一段时间内经济状况不会有太大的改观, 因此公租房对他们收取更低的租金———3.5元每月每平方米, 主要目的正在于保障这类人群的居住。其次, 针对职场新人, 尤其是月收入水平并不低, 只是没有储蓄, 短期内买不起房的年轻人, 会收取相对高一些的租金——4.5元每月每平方米, 因为对于这类人, 公租房只是解决过渡期住房困难的方式, 不久之后他们必然会考虑买房, 所以略高的租金不会给他们带来太大的压力。最后, 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这类人是真正的低收入群体, 而他们对居住水平也并没有太高的要求, 所以有部分房屋设置成集体宿舍———各方面装修条件很好, 只不过是几人合租, 租金自然是很低的。
厦门和常州的定价模式从支付能力角度出发进行定价, 考虑了家庭经济实力对住房租金的承受能力, 使不同支付能力的群体能够租赁到匹配的住房。
3. 成本导向定价模式:北京
2009年8月,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出台, 北京也成为了全国首个推出公租房的城市。与上述城市不同的是, 北京的公租房有明确的户籍限制, 其定价原则中明确提出“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2010年8月, 北京市建委公布了3个公租房项目成本租金, 从22元/平方米·月到30元/平方米·月不等。根据计算, 60平方米的公租房每月租金价格框定在1300元到1800元之间。
该种定价模式可以归纳为成本导向型定价, 以成本为基础, 通过成本加基本利润加税金的模式制定价格, 是政策性住房及其他社会保障性产品常用的定价方法。
二、现有定价模式实践难点
1. 市场导向型定价缺点
其一, 由于租金水平直接与市场价格挂钩, 当市场价格偏高时, 租金水平也就可能超出中低收入家庭支付能力, 无法实现政策目标;当房地产市场处于萧条期时, 市场价格偏低, 租金水平比市场价格更低, 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状况。其二, 到底按市场租金的多少比例收取租金, 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
2. 支付能力导向型定价缺点
仅依据家庭支付能力收取租金, 往往脱离了市场环境, 忽略了住房区位价值, 难以适应复杂的市场变化。同时, 支付能力导向型定价并未考虑到开发建设成本, 若价格与成本之间的差价由政府补贴, 会加大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另外, 支付能力导向型定价属于动态定价, 由于家庭收入变化 (可支付能力随之变化) 使定价的时点难以控制, 实际操作方面具有一定困难。
3. 成本导向型缺点
其一, 若成本太高, 存在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成本租金甚至超过同地段存量住房市场租金的现象。即便政府以划拨的方式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中, 也包括了难以压缩、消化的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成本。其二, 按照一定标准测算成本容易导致定价缺乏灵活性, 限制了住房价格的波动, 难以体现市场的变化。其三, 该方法不能体现出住房的区位价值, 无法通过价格调整供需。
三、构建以支付能力为主导原则的公共住房新型定价模式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 其定价关系能否持续发展, 要综合权衡市场因素、成本因素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过高和过低的租金价格都将导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难以长期为继。如果设计过低的价格, 公租房长期运行所需要的资金成本、服务维护, 仅仅依赖政府投入远远不够的。与此同时, 过低的公租房价格也会影响到住房保障体系内部的均衡问题, 和廉租房价格不匹配, 从而引致政策失灵、资源浪费。忽视公租房保障受众的实际困难而采取过高的定价也不可取, 那样就违背了实现公租房建设的目标。因此, 有必要充分借鉴国内外保障住房定价规律, 合理地制定公租房租金价格以实现公租房体系乃至整个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从德国、日本、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公共租赁房的定价模式来看, 公共租赁房的定价基本上都是按照不同收入群体的支付能力来定价的。例如, 根据德国《住房金法》的有关规定, 居民可以承受的租金一般按照家庭收入的25%确定, 实际需交纳租金与可以承受租金的差额, 由政府以住房金的方式负担。住房金取决于家庭成员数、收入及房租的高低, 一般由联邦和州政府各承担50%。日本的公共租赁房价格如表2所示。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将租赁型的组屋划为分两个档次, 家庭收入在800新元或以下的家庭, 只需缴纳月总收入的10%左右作为房租;收入在800~1500新元的家庭, 只需缴纳总收入的30%左右作为房租。一般而言, 租赁型的组屋出租给家庭月收入不足1500新元家庭, 一居室月租介于26新元到205新元, 二居室介于44新元到275新元。
公租房内部一般应按照不同保障对象的特征进一步划分出不同的层次。对于处在深层次城市化中的我国来说, 公共租赁房的需求群体不仅包括城市中已有的低收入家庭, 也包括以进城民工和刚毕业的大学生为主体的“新市民”阶层, 需要租住公租房的人群可能本身差异化就比较大, 需要不同层次的公租房体系有针对性地进行保障。在定价原则上, 我们并不赞成一些地方采取的成本导向式的或按照市场租金的比例来确定价格的模式。根据我们在北京的调查结果来看, 成本导向或按市场租金确定的公共租赁房价格与公共租赁房的保障群体的支付能力在短期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 如表3所示。
篇4:浅析我国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农民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项新兴住宅。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等。
公共租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但又不同于福利制度下的房租较低的公房,从大的方面来看,属于廉租住房的一种形式,只是保障范圍更广泛,是一个过渡性解决住房困难的方法。保障的群体不仅仅局限于低收入人群,还包括目前没有能力购买住房、通过市场无法解决住房的群体。当这部分群体有支付能力了,他们就离开公共租赁住房,到市场购买或承租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不同
(一)保障供应对象不同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是符合各地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已经通过廉租住房资格认定但没有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产权属性不同
廉租住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其产权归各级地方政府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产权归政府或相关机构、企业所有,不归居民个人所有。其目的是用低于市场价、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以改善这部分群体的住房困难状况。
(三)建设标准不同
廉租住房为成套住宅,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和节能要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土地供应形式不同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五)住房供应方式不同
廉租住房目前在我国部分城市实行租售并举的管理政策。廉租住房可以统一对低收入家庭配租,也可以按照比例出售给有一定购买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为“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三、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必要性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社会和谐
从其他国家的保障性住房发展历程来看,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必定会成为我国住房保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能有效解决当前房价居高不下引起的社会矛盾。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相比具有保障覆盖面广泛、补贴标准灵活性强、各类对象可分层次保障、操作方便、便于建立退出机制等特点。
(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我国国情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够健全,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与需求偏差较大。我国现有的中小户型住宅大部分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平房、简易楼房和旧楼房,随着各地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拆迁工作的不断推进,这部分适合中低收入家庭的小户型、低价位房源越来越少。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就是解决这一矛盾、缓解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问题的有力措施。
(三)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社会需要
目前,各地市兴建的廉租住房大多在城市边缘地区,而低收入群体中有很大比例的人群为服务业人员、个体小商贩等,这部分群体往往随着工作变动而迁移居住场所,住所的流动性较大,因此,公共租赁住房更符合他们的住房要求,可以有效减少生活和出行成本;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等人群因暂时买不起住房,可以选择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居住需求。所以,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市场,大力发展适合多种层次人群居住需要的公共租赁房市场是非常必要的。
(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弥补住房制度的不足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弥补我国现行住房保障政策的不足,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形成低收入家庭以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租住廉租住房为主,中等收入家庭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人群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篇5:公共租赁住房公告
一、申请时间
20xx年9月26日至 2月2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租赁对象和条件: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13〕22号)规定,年满18周岁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以下三类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区城镇非农常住户口5年(含)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申请人未婚或者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必须年满35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1424元低于17732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要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经组织人事部门招聘的紧缺专业人员优先)且在本地工作,从工作(大学毕业第一次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 申请家庭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412元(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以上;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创业人员(要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创业、就业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在城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申请人已被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一年)以上;
3.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3. 申请家庭20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412元(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住房审查范围和认定
(一)审查范围: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景宁县城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
(二)以下情况视为有住房:
1.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政策性住房等;
4.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5.提出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四、租赁标准、期限及租金
1.租赁房源。本期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人民南路(金园丽景对面),为59平方米、68平方米小套居型。
2.租赁期限。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的,须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县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申请人才公寓租住的两类人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内单身对象已婚的,且有两套公租房的,须在婚姻登记后主动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其中一套公租房的退房申请,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收回重新配租。
3.租金标准。20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按照景建〔2013〕133号文件及县政府文件阅办单精神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为6元/平方米·月。今后根据市场租金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五、租赁申请、审核程序
(一)领取表格、准备材料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材料向户口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领取或畲乡政府网站(www.jingning.gov.cn/)下载以下表格,并如实填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经济收入)证明表(一)》;
3、《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表(二)》;
3、其他需要准备的材料。
(二)提出申请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
(5)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6)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2、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或在本县城区居住证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
(5)申请人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第一次就业在职及期限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近12个月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7)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3、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或在本县城区居住证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
(5)申请人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单位聘任证书(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在职及期限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近12个月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7)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上报一份,统一使用A4纸,复印件由社区或用人单位审核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按材料清单顺序整理形成一户一档,由社区或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分级审核,分级公示
1、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初审后)或用人单位202月28日之后,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初审合格公示7天无异议的,汇总后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员汇总表》(同时提供EXCEL电子版)一并报送县建设局审查;
2、县建设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的审查意见之日起 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四)集中配租。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建设局根据房源数量及申请情况,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形式配租。
六、其他事项
1、户口、住房公积金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年限等期限计算至20xx月8月31日。
2、不详事项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xx]22号)。
3、联系方式:景宁县建设局住房管理科 0578-50824xx;
邮 箱:
办公地点:景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建设路1号)。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
2、《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
3、《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
4、《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经济收入)证明表》;
5、《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情况汇总表》。
xx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篇6: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过渡期满后,乙方及时腾退房屋,乙方拒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有权通知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暂停购电卡、燃气卡的有效期。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银行扣收协议
公共租赁住房租户委托扣收协议
为满足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缴纳租金的需求,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基于签订的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代扣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应提供甲方指定的银行借记卡作为租金代扣的银行介质。乙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应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应遵守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管理规定。乙方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户名应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户名保持一致。乙方持有的银行卡受银行相应的银行卡的管理制度的约束。
第二条 乙方同意甲方采用银行代扣的方式扣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款项。扣收的款项总额种类包括三部分:租金、押金、违约金。其中,租金是按R月 □季 □年扣收,每个缴租期按 R月 □季 □年计算,乙方须在每个缴租期25日前(如果按月缴纳租金,则为每月25日前),按照本租赁合同的要求,将租金足额存入乙方扣款账户;押金及违约金均按照甲方提供的扣款信息进行代扣。乙方若对扣收的金额、方式等有异议,应联系甲方进行处理。
第三条 在每个租金扣收日,乙方应保证代扣的银行账户的可用余额充足且账户状态正常,如果出现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账户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代扣的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或者账户状态非正常而造成的扣收失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乙方若因自身原因需要变更代扣的银行卡(账户),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重新签订本协议。由于乙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的代扣失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如乙方因甲方或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的不当利益,甲方有追索相应金额的权利。
第六条 在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不欠缴租金、违约金等金额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终止。但协议终止并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监管政策;法律或监管政策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八条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篇7: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4.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为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对申请人有何收入限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6.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7.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经过哪些程序?
登录市公租房网站或直接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将纸质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受理点→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完成初审→市住房保障机构完成复审→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公示→摇号配租→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发出入住通知→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8.配租面积的标准如何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9.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10.对租赁期限有何规定?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1.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住用有何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12.哪些情况下承租人必须退租?
(1)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也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怎样才能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租赁5年期满,可申请购买居住的公租房。售价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等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公租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房人的具体条件和购买办法将另行制定。
14.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有何不同?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15.关于监督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1)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3)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市民朋友们对公共租赁住房有任何疑问,均可拨打公开咨询电话:63651390。
提问人的追问2010-10-24 03:21
我是问大概什么时候开始申请
团队的补充2010-10-24 09:22
时间现在已经开始申请了,后面这里有个电话你可以打电话问问撒
提问人的追问2010-10-25 09:59
不可能,前两天我去申请点打听过,那里的工作人员说细则没有下来
团队的补充2010-10-25 10:01
公租房将在第四季度开始接受申请,届时将通过网站和报纸及时向社会公布。此外,公租房数据信息系统将于本月试运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也将于近期向市民开放,市民可上网浏览公租房房源、政策、管理机构等信息。
记者 陈富勇
篇8:公共租赁住房的困惑与出路
2010年6月1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次年公共租赁住房被划入“十二五”时期我国住房建设任务的行列中, 各地方有关部门根据指导意见, 在北京、重庆、厦门、成都、杭州等地陆续制定了相关管理细则, 并投身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中。
因我国公共租赁住房是在基本国情的基础上而建设的, 故其区别于特别行政区香港的“公屋”、新加坡的“组屋”、德国的“住宅补贴”等, 同时具有针对性的住房供应群体, 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等。该项举措涉及财政支出、房源筹备以及后期维护与运营等多个方面协调运作。作为保障制度发展的核心工程, 公共租赁住房能否长期有效的惠及更多的平民百姓已然成为我国住房制度战略重心, 同时也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热点话题。
公共租赁住房已成为解决我国当前城市住房问题的一剂良药, 传达了相关部门为拉动国民内需的信息举措, 肩负着百姓“住有所居”的社会责任。同时, 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将有助于住房市场的宏观调控。自相关政策颁布及后续建设实施至今, 已渐近四年, 所遇瓶颈亦甚多, 如相关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健全, 规范内容不够成熟, 覆盖人群范围相对狭窄, 缺少投资与运营主体等。公共租赁住房能否可持续建设与发展?如何分析、解读现有的一些政策标准?伴随着《公共租赁住房智能化系统建设导则》编写工作的有序开展, 相关智能化配套设施与技术应用如何嵌入该特殊群体住房当中?首创公共租赁住房“杭州模式”又将带来哪些启迪?本期专题策划将围绕以上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篇9:公共租赁住房安全
一、重庆市和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设计及比较
1.保障对象
重庆公共租赁住房打破了城乡和内外的差别,不设户籍限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条件是:(1)身份限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人员。(2)住房困难。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3)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4)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厦门市除户籍和收入条件外还设置了家庭资产条件。厦门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以下准入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2)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3)家庭年收入3人及以下户不高于5万元,4~5人户不高于6万元,6人以上户不高于7万元; (4)家庭资产不高于家庭年收入的4倍。
2.租金标准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原则:一是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的1/6;二是同类地段、同等品质商品房租金的60%以内;三是贷款月利息和维护费用。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计租和分类租金补助。租金标准按市场评估制定,对中低收入家庭按不同收入情况分别给予70%~90%的补助。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由政府按不同家庭收入标准给予不同租金补助,其中:家庭年收入(3人户)在2.5万元至5万元的,补助房屋租金的70%;对家庭年收入(3人户)在2.5万元以下的,补助房屋租金的80%;对低保户,补助房屋租金的90%。
3.建设模式
重庆市在其主城区一、二环线之间规划的21个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区域目前全部采用集中建设的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主体是其市属的八大投资公司(简称“八大投”),即重庆城投公司、高发公司、高投公司、地产集团、建投公司、开投公司、水务控股和水投公司,它们还作为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业主代表政府享有住房的所有权。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统一组织建设,由政府确定市住宅办、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区政府等单位部门作为业主负责开发,并由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通过施工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建设竣工验收后由政府统筹安排,按规定移交管理部门分配使用。
4.土地供应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全部来自市政府划拨给“八大投”的土地。重庆市抓住成立直辖市和城乡统筹区域试点这两次机遇扩展并筹集了大量建设用地,目前这些土地都归属于全市“八大投”公司,他们不但承担着政府土地一级开发的职能,同时还是重庆市各区的土地储备中心。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项目所需建设用地采用划拨土地供应方式,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总体规划优先办理用地指标等手续。厦门市按适宜居住、便捷出行和就近分配的原则,在全市六个行政区选择区位较好的地块,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提供给住房困难户。
5.资金筹集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采用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以及商业银行支持相结合的方式。从目前运行的大多数项目来看,财政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和银行贷款所占比例的平均水平为3:7。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土地出让净收益、银行贷款等,建设资金按建设进度和计划拨付。
6.建设标准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采用精装修。
厦门市根据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准则,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面积严格控制在一房型45平方米,二房型60平方米,三房型70平方米。保障性住房按200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装修到位。
7.运营管理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社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管人管房相结合”的社区化管理,社区居委会负责对承租人进行管理,房管机构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并成立由社区委员会、房管机构、派出所、住户代表共同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指导公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提供专业物业服务。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采取封闭式物业管理,小区分配后的使用管理和监管工作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并成立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同时,由保障性住房所在区政府组建不盈利的国有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并受市公房管理中心委托,在日常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之外,还承担部分具体的监管工作,如建立住户入住和住房档案,及时了解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发现违规行为情况及时报告等。
8.退出机制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并进行严格的审查程序。同时,承租期间,承租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住房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