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9篇)
篇1:试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尽快发展经济,加快工业化进程,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上都体现了先城市后农村的发展理念,长此以往,形成了我国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众所周知,我国的城镇发展,无论是经济,还是其他,都明显比农村优越,社会保障方面则更是如此。随着我国农村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变得越来越迫切。更甚之,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下,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就显得尤为关键。本文首先从理论视角考察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渊源,其中包括了马克思的社会保障思想、社会公平理论、福利经济学和人口老龄化,另外,界定了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职能;其次,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旧农保的介绍是对新农保出台做了铺垫,重点分析了新农保的内容及其特征,并且就新农保的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然后,考察了世界上三种养老保险类型的国家,包括现收现付制的德国、福利型的瑞典、强制储蓄型的智利和新加坡,分析了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提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建议;最后,通过对我国新农保的分析以及对国外部分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考察,提出了我国新农保发展的政策建议,法制建设是保障,完善制度细节是关键,政府职能的发挥是必要,资金的保值增值是目标,基层机构建设是基础。当然,任何一种制度的完善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也
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如经济、政治或者其他不确定因素,仍然需要做新的调整和完善。鉴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并未达到高级阶段,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仍然任重而道远。【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职能法制建设基金管理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323.89;F842.6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1导论12-191.1选题背景与意义12-131.2文献综述13-171.2.1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3-141.2.2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作用14-151.2.3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借鉴15-161.2.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16-171.2.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综述171.3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17-191.3.1研究对象17-181.3.2研究方法181.3.3论文框架18-192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理论综述19-242.1相关概念界定19-202.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20-212.2.1马克思的社会保障思想202.2.2社会公平理论202.2.3福利经济学20-212.2.4人口老龄化212.3我国农村存在的养老方式21-222.3.1家庭养老21-222.3.2自主养老222.3.3社会养老222.4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职能22-242.4.1立法职能22-232.4.2财政职能232.4.3监督职能23-243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24-333.1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回顾24-253.1.1探索阶
段(1986-1990)243.1.2试点阶段(1991-1992)24-253.1.3曲折发展阶段(1993-2002)253.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25-293.2.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26-283.2.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28-293.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9-333.3.1法制建设落后,政策存在不稳定性29-303.3.2“捆绑缴费”问题与普惠式的悖论30-313.3.3基础养老金标准偏低,难以达到真正的“老有所养”31-323.3.4管理水平落后,经办力量薄弱32-334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借鉴33-384.1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条件分析33-344.1.1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33-344.1.2工业化程度进入中后期344.1.3城镇化水平较高344.2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介34-364.2.1德国模式34-354.2.3瑞典模式354.2.4智利、新加坡模式35-364.3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借鉴36-38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景与展望38-425.1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制度细节38-395.2明确政府职能,扩大财政投入力度395.3提高保障水平,真正实现“老有所养”39-405.4完善筹资机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405.5重视基层机构建设,加强账户基金管理40-42参考文献42-44致谢44-45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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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试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制约发展因素;传统文化;基本原则;改革。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新农保)采取的方式是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这是我国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第二次改革,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把全体农村居民的养老逐步从体制外纳入体制内。
一、建立新农保制度,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最伟大的民生工程,是我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开创性工作。为此,我们要抓住历史机遇,把试点工作做细、做好,逐步向全国推广。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新农保是一项惠民政策,促进社会朝着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实现社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建立新农保制度,为数亿农民解除养老的后顾之忧,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推行新农保,改革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逐步建立现代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使我国农民几千年“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转变为社会养老的公民意识,逐步使中国进入现代化发达国家的行列。
推行新农保,使农民养老逐步摆脱对土地保障的依赖,适时引导农民工融入城市,真正地实现城市化,从而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最终破解“三农”问题。同时,也为实施新农保制度所需要的基金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从而促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与新农保相结合,实现城乡全体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二、制约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因素。
(一)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开始推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直接制约着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上,重城市、轻乡村,是典型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占中国人口70%的农村人口,几乎完全被摒弃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养老基本上依赖于家庭和土地,有限的社会养老保险资源绝大多数都是在保障着城镇居民,支付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的比例极低,农民始终游离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边缘。
(二)农村集体经济名存实亡,农民收入水平有限。
目前在我国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阻碍是资金问题。50年代以来,我国优先发展重工业,农业为支持工业发展过度付出,削弱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使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大多数成了“空壳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而实际上,三者都没有落到实处。政府只给政策扶持不给资金,集体经济名存实亡,农民个人缴费受到其个人收入的限制又缺少参与的积极性,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进展缓慢。
(三)农民养老保险的社会化问题日益突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停留在政策层面。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将全国人口人为地划分为“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二者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实质性差异,具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享有养老保险及相关的社会救助制度,而农村广大居民除了“五保”供养制外,没有形成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且“五保”供养制度是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之上,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实行,“五保”集中供养率偏低[2]。对于贫困问题,我国全面推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做到了应保尽保,而农村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处于不规范状态,属于“零敲碎打”的阶段。
随着农村集体保障能力的下降,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使家庭养老的保障功能弱化,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的保障功能逐步丧失,农民传统的养老保障方式面临极大的挑战,城乡居民由于社会保障支出而产生的个人收入差异大约为l 933元,农民迫切需要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障[3]。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尽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我国在70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结构小型化,导致一对夫妇面临着赡养四位甚至八位老人的局面,家庭保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同时农村劳动力不断向经济发达城市流动,进一步加剧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农村“空巢老人”的基本经济供养难以保证。
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与对策。
如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农保制度,是关系到农民群众“老有所养”的基本民生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公平、和谐的重要问题。
(一)从法律的层面,规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秩序。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刚刚实行,但在内容上针对城镇居民的相关条款较多,而有关农村居民的许多因素则没有具体考虑进去。新农保建设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予以指导。通过立法手段,使新农保具有稳定性和合法性;规范管理参保的个人账户以及调节储备金,确保公共财政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养老保障水平[4]。
(二)从资金的层面,加大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
只要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每个国家和地区均可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着力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的步伐,必须加强政策扶持,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性”、“福利性”,才能使农民群众享有平等的养老待遇,才能调动起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才能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正在许多地区稳步推进,也正是得益于政府加大了扶持的力度。除了国家的扶持外,还要多方面地筹集资金,调动农民缴费的积极性。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储备积蓄的方式,农民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得,国家财政扶持部分也可按一定比例纳入个人账户,主体上作为统筹部分[5]。农村居民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以及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规模。同时,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反哺农村的功能,为建立农村养老保障机制提供财力支持。对于中西部的农村地区,建议中央给予更大的支持力度,以减轻中西部省区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
(三)在保障模式上,吸取国内外的经验,推动保障制度的创新。
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建设,积极推动保障模式的创新,提高农村养老保障的能力和效果。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机制相结合,逐步提高农民个人的参保率、覆盖率,扩大社会保障面,使有条件地区的农民尽快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积极改进保险资金的管理办法,支持社会化养老保险服务事业发展,强化对养老服务的规范和管理;加强政策制定和宣传引导,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和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为农村基层开展新农保工作创造必备的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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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试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所拥有的人口数量接近总人口数量的一半,但也出现农村老年人口所占的比重高于城市老年人口所占的比重、人口的年龄结构出现了不平衡的状况、老年人口抚养比也随之提高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保制度功能逐渐弱化,提出一项能解决我国农村面临的老龄化问题的办法,确立可以使广大农民群众受益的养老保险制度极其重要。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与城市养老保障水平相比之下差距逐渐拉大,并且尚未形成一套整体的制度模式。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建立和完善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能在客观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又可以立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条件。
二、人口老龄化内涵及农村老龄化发展现状
(一)人口老龄化的内涵
据联合国人口委员会的相关解释,人口老龄化内涵指的是老年人口在总体人口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的趋势和过程,它是由人口出生率及死亡率不断下降、人口预期寿命不断提高等人口自然变动因素所导致的;国际普遍认为,某国家(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这就意味着该国家(地区)已经步入老龄化的社会。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从表1可以看到我国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数的15.5%,而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10.1%,我国己达到国际公认的老龄化标准。
我国受老龄化影响最严重的却是农村。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表明,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已经达到15.4%,比全国13.26%的平均水平高出2.14个百分点,高于城市老龄化程度。又因为农村物质基础与城市相比较为薄弱,农村的老年人所能享受到养老保险福利待遇和保障水平也较为偏低,所以在我国农村老龄化的问题更加严重更需要迫切解决。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因生育率、死亡率下降和人口的流动,以及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人口预期寿命得到了延长,所以,我国农村的老年人口逐渐增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多数青壮年去往经济发达地区务工,于是农村便出现了大量的“留守老人”,这使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更加严重。所以,关注农村老龄化进程,加强和完善农村老龄化是应对老龄化问题的重要一环,这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国务院对此也相当重视,在2009年9月提出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起了崭新篇章,在我国10%范围内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计划在2020年前让新农保政策普及全国的农村老年人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定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同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相关社会保障政策措施配套实施,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将逐渐增加,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新农保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史上取得了重大进步,是切实符合全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比之“老农保”政策而言,优势突出和特点鲜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见表2):
三、新农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农保制度设计的目标为解决老农保存在的不足之处,秉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标准设计,其制度设计要充分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和创新性,要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但我们也要辩证分析新农保制度,虽然新农保制度已逐渐从试点向全国铺开,但在其实施的系列过程中,也随之出现了诸多问题,应根据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差异性逐步调整,以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立法具有滞后性
新农保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多年,但到目前为止却依然未有法律明文规定,这不利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以及新农保的全覆盖实施。集中体现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严重的立法滞后性、立法层次也普遍较低、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的监管意识薄弱等方面。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仅下发了《指导意见》,但现阶段正积极拓展新农保的试点工作,不能只表现在政策层面上,而忽略对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新农保制度试点的拓展需要与当地政策法规相结合,以确保新农保的顺利实施。
总结许多国家成功经验,国外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都通过立法手段予以制定的。例如日本与德国,这两个国家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均依靠立法手段,只有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才称得上具有实际意义的保障制度,才能够有利于确保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
(二)资金筹集难度大
资金的筹集严重影响着新农保推行,怎样筹划财政预算确保切实有效地补贴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这关系到新农保制度可持续实施。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尚处于低水平阶段,养老保险缴费难度较大,补贴的力度也影响着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在现阶段新农保制度的实施中,国家财政支出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均有出现收支缺口,地方政府严重地依赖转移支付,特别是经济相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在新农保制度试点逐渐增加时,将会给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使财政补贴也更加困难,这不利于新农保制度的扩展与推进。
(三)政策缺乏吸引力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只有子女也参保缴费的年龄满60周岁的老年人才可以享受到国家基础养老金。这种“捆绑式”方法要求全家参保,从表层分析,这种做法虽然可以起到增加农民参保率的作用,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存在子女并不想缴纳捆绑式的社保缴费,这既有可能是经济方面原因导致的,也有可能文化教育方面的原因促成的。这种“捆绑式”参保规定并不一定会达到政策制定的预期目标,甚至可能还会引发的消极作用导致两代人的嫌隙,不能做到代际交替,降低了基础养老金所发挥的作用,这将会造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成本增加,挫伤农村社保参与的积极性,造成了“新农保”试点扩大的困难,扩展受阻,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四)制度间有效衔接性差
新农保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也是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农保制度需要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才能稳健实施。根据实际情况而言,要整合各类保险制度,避免制度重叠(两种及以上的保险制度所保障的对象为同一目标人群)造成的资源浪费的现象十分困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度重叠会造成农民群众的缴费压力过大或挫伤缴费积极性,这也相对增加了人口迁移的难度;第二,多种制度杂乱并存的现象不利于社保机关的管理统筹,造成资源上的不必要浪费,甚至与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目标背道而驰。第三,使在农村居民内部养老待遇水平出现区别,部分人享受高的养老水平待遇,部分农村居民只能享受到偏低的养老资源,这便造成了农村居民养老资源的内部分配不均。而且,在全国各地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制度呈现出碎片化的模式,如何完成老农保向新农保制度转型,这均需要我们在实践中逐步解决。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所面临着许多问题,想要逐一破解这些难题,就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一个比较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不只需要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本身进行完善,更加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政策支持,才可以构建出适合我国农村实情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从国家发展的历史角度看,任何一项制度的提出和确立,均是需要通过立法形式,才可以顺利实施。新农保作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新农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养老保险法制化,这是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明确政府的管理和监管责任
划分权利和责任的归属,明确政府的责权,才可以防止权利的滥用,推卸责任等不作为行为,确保新农保的顺利开展。政府应当作为拓展新农保制度的主导者,增加对新农保的财政资金支持,统筹新农保的相关配套措施,正确把握新农保的实施方向,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去构建与之相配套的财政补贴机制,实现资金利用效益最大化,使农村群众可以从政策中普遍受益。明确政府权责的同时,还应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制度对新农保实施的各环节进行监管,包括养老保险缴费,养老基金管理,养老基金的派发,以及政府权利的使用,一切公开透明、合理合法,才能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性。
(三)优化新农保政策设计
新农保能否顺利开展取决于我国农村居民的支持力度,只有通过农村居民对政策的充分认识与普遍支持才能不断地扩大新农保的试点数量以达到全面覆盖的基本目标。所以,在新农保政策的实施中,要做到主动去参与到新农保当中,要制定便农惠农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取消强制性的捆绑缴费政策,实行自主自愿的原则,要在短期内使达到可享受待遇的老人可以无条件领取国家基础养老金。同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农村基础养老金的水平,完善财政补贴机制。
(四)妥善处理制度间的衔接问题
由于长期以来处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下,想要快速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是一个难题。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应当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到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之中,但要根据城乡特点去调节参保方式和费用设计以及确定相应的待遇水平,要做实个人账户与社会账户,简易养老保险转续工作,制度设计要遵循灵活方便的原则,建立起满足各类人群的养老保障体系,实现制度的完美衔接。
总之,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代表着党和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问题的重视,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解决广大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这是扩大农村内需、缩小我国城乡差距,稳定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关键。
摘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着立法具有滞后性、资金筹集难度大、政策缺乏吸引力、制度间有效衔接性差等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一个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根据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差异性逐步调整,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明确政府的管理和监管责任,优化新农保政策设计,妥善处理制度间的衔接问题,以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的可持续性,解决广大农民群众“老有所养”的问题。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新农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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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试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财政补贴
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农村老龄人口养老面临的问题更加突出,农村家庭传统养老模式局限及其功能日益削弱,使农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日益迫切。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的多元化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问题也成为我国新农保制度研究的重中之重。
一、我国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现状
(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筹资结构的缺陷
近年来,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筹资机制、自愿与激励相结合的养老保险筹资制度,弹性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为农民提供了选择空间,因此新农保在保障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制度设计仍存在对地区性差异考虑不够全面、政府补贴利用不够合理等问题。三方筹资结构虽然是巨大进步,但纯粹按照政策模式划分政府补贴标准,不能反应出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水平和生活条件,无法完全彰显新农保的优势。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障水平难以提升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情况下,会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在发达、欠发达地区之间形成不均衡发展,其社会保障水平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平衡。但是由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资金需求量较大,原正常的财政收入不能够支付农村行政、社保等公共产品的支出,财政缺口突出将不同程度影响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障水平。
(三)农村财权和管事权划分不清,加重了地方政府负担
20世纪90年代,我国分税制改革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将税收按照税种类别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进行统一管理。但在实际运行中,中央和地方、上级和基层政府之间对农村事务中的财权和管事权始终不明晰。在新农保中,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不仅要承担基础教育,还要承担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支付、保值增值等事权,有限的财权无法负担过多的事权,也就是造成地方政府在推进新农保过程中资金不足、参保人不多的困境。
(四)农村地区缺乏自愿上缴保费意识
社会保险最基本属性是按时并强制性上交保费,在新农保制度中,对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中央和地方共同缴费,都是遵从自愿原则。但是,在保险运行过程中,一般高收入、高风险者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收入、低风险者倾向于放弃购买保险。由于个人缴费遵循自愿原则,经济困难农民因为缴纳不了个人部分而“自愿”地被农保制度排斥在外,而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收缴收入也因缴纳人员的减少而减少,因此,对可用于公共服务的资金也会减少。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新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政策建议
(一)重新构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
我国2008年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占总百分比高达53.3%,财政支出只有21.3%,导致省级及以下省级政府有一个收支平衡差距,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依赖严重,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农业人口占比高的省份,往往是经济发展总量与财政收入较少的省份。因此,新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要求中央政府的财政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养老保险,同时在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将难以支付必要的保费配套补贴,以确保贫困地区对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增加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从而影响扩大农业保险制度和推进。
(二)加大新农村养老保险宣传力度
我国大部分农民在客观能力上都可以参加新农保,但由于新农保的农民绝大多数是自愿的,他们参加新农保与否,以主要依赖于他们是否拥有主观参保意愿。尤其在欠发达地区“养儿防老”观念特别严重,导致农民参保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因此,地方政府应拓宽新农保宣传渠道,深入群众,了解农民心声,使得各项新农保推行措施能深入民心,从而能让欠发达地区农民能主动接受并认可新农保,提高参保率。同时加强村级农业保险协调员的培训,以确保新的农业保险试点办法得以正确地传达给农民,让农民清楚地认识到,新的农业保险制度可以给自己带来的好处。
(三)加大财政补贴,加强政策执行力
首先,国家财政部尽快出台中央财政新农保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抓紧制定本地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规范补贴资金预算安排、申请拨付程序和使用管理工作,防止虚报冒领,为新农保制度推行提供有力保障。其次,加强新农保财政补贴政策的执行力。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新农保补贴资金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项重点加以保证,并及时分配,及时到位。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 实现养老基金筹集渠道多元化
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设置新型农民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对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通过开拓投资渠道,缓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紧张矛盾,使农保基金实现保值增值。二是以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或转让承包土地收益作为社区补助。三是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地方财政可从土地转让费、土地补偿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返还中按一定比例注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五)合理划分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责任
由于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主体(包括程序开发,处理和管理,基金管理)是县委,县政府,县财政将承担重要的责任。有专家指出,在财政收入较高,相对富裕的县,县财政承担一些责任,省,市,县三级财政可以按照1:1:2或1:1:3的比例分担;而在财政收入较低,相对贫困县,县财政可以适当会减少一些责任,省,市,县财政可以按照1:1:1的比例分担。财政责任在省,市,县三级之间的明确划分问题,不同地方可先尝试的试点研究、探索,然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当地方各级财政之间责任得到合理划分后,农村养老保险筹资境况将得到有效改善。
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在我国开始试点实施,试点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是在所难免的,这些既与新农保本身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有关,也与农村居民传统思想认识密不可分,因此,改进完善新制度的同时,需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将惠民政策宣传到位,将这项利民政策根深蒂固,引导农村居民积极投保,促进新的农村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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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大松,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分析――兼析个人、集体和政府的筹资能力.经济体制改革,2010(1):86-92.
[3]刘茜,刘艳美.普及新农保要破解资金难题.中国税务报,2009-8-14(3).
[4]Estelle James. New Systems for old Age Security theory, Practice and Empirical Evidence, EDI Conference on Pension Reform, 1996: 144-157.
篇5:试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上)
薛惠元
2012-03-15 08:52:37
来源:《当代经济管理》 2012年第2期
摘 要:目前,新农保试点和推广已2年有余,有必要重新审视和反思我国的新农保制度。文章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反思,包括:2012年新农保制度实现全覆盖的条件是否具备,个人缴费标准应实行定额缴费制还是比例费率制,捆绑式缴费应取消还是保留,“多缴多得”的激励政策如何兼顾公平和效率,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应该继承还是充公,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是否合理,地区差异的中央财政补助政策是否公平。通过反思,得出了一些结论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农保,财政保障能力,捆绑式缴费,多缴多得,公平
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自此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进入试点和推广阶段,迄今已2年有余。截至2010年底,新农保已覆盖全国24%的县,参加新农保的人数达到10277万人。可以说,新农保的试点和推广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新农保制度本身及其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在新农保试点和推广了一段时间之后,非常有必要重新审视和反思我国的新农保制度,以达到查漏补缺、健全修正的目的。
一、2012年新农保制度实现全覆盖的条件具备吗?
国发[2009]32号文件提出,“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即新农保制度从试点、推广到全覆盖要花费10年左右的时间。可以说这一推进速度过慢,这是不公平的,会造成未试点地区的老年农民无法享受到基础养老金,从而产生攀比和心理不平衡,不利于社会稳定。国家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在2011年3月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十二五期间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2011年6月,温家宝在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农保试点经验交流会议上要求,“在本届政府任期内(2012年)基本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这里的“制度全覆盖”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新农保制度在全国全面推开;二是指新农保制度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即“人群全覆盖”。近年来,新农保试点推进的速度不断加快,2009年覆盖全国10%的县(市、区),2010年覆盖23%,2011年覆盖60%;按照这个速度,2012年新农保制度在全国全面推开完全可以做到。那么,2012年实现新农保制度“人群全覆盖”的条件具备吗?这个条件应包括财政条件、经办管理服务条件等。下面仅对2012年实现新农保全覆盖的财政条件作出分析。
由于无法获取2012年人口、财政等方面的数据,我们假定新农保制度在2009年就实现“人群全覆盖”,然后基于2009人口、财政等方面的数据,分别测算出覆盖率为100%时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新农保的年补助数额及其占中央、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进而对新农保的财政保障能力作出评估。
(一)中央财政对新农保年补助数额占中央财政收入比重的测算与分析
依据国发[2009]32号文件作出以下假定:①假定“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都已参保,所有“老人”都有资格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②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数目非常少,这里不予考虑。
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以及上文的假定,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基础养老金的年补助数额=∑东部各地60岁及以上的农村人口数×55×50%×12,通过计算得出为108.6602亿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基础养老金的年补贴数额=∑中西部各地60岁及以上的农村人口数×55×12,通过计算得出为438.1844亿元;进而可以计算出中央财政对新农保的年补贴数额为546.8446亿元(具体如表1所示)。
2009年中国中央财政收入为35,915.716亿元,据此可计算出中央财政对新农保年补助数额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为1.52%。由于2009年中国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52.4%,而中央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20.0%。可以说是1.52%这一比例非常小,中央财政完全可以负担得起,即中央财政有能力承担新农保财政补助。
(二)地方财政对新农保年补助数额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测算与分析
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的规定,作出以下基本假定:①由于地方政府“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鼓励”以及“提高和加发部分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属于选择性规定,鼓不鼓励、提不提高或加不加发,完全由地方政府说了算,只要地方政府政策制定合理,这一部分补贴一般不会存在财政无力负担的情况,因此这里不予考虑;②对于地方政府缴费补贴,按照最低补贴标准即30元/人·年来测算;③对于缴费困难群体,仅考虑农村重度残疾人,从各地新农保的实践来看,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几乎全部采取的是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做法,因此这里按照100元/人·年来测算;④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人·月(忽略提高和加发部分的基础养老金);⑤16周岁及以上的在校学生不在新农保的参保范围之列,但由于在校学生的数量很难把握,这里基于风险最大化的原则忽略在校学生做粗略计算,即假定16~59岁的农村居民均为新农保的参保对象。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可以获取2006年4月1日零时的残疾人口数据。其中,从残疾人口的年龄构成来看,全国残疾人口中15岁~59岁的人口占42.10%,利用线性插值法可以计算出16岁~59岁的残疾人口占全国残疾人口的比重为41.16%;从残疾人口的城乡分布来看,全国残疾人口中农村残疾人口占75.04%;从残疾人口的残疾等级构成来看,全国残疾人口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占29.62%;各地区残疾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的比重如表2。据此,可以推算出2006年4月1日零时各地区16岁~59岁农村重度残疾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的比重=各地区残疾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的比重×41.16%×75.04%×29.62%。
我们假定各地区16岁~59岁农村重度残疾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的比重保持不变,根据2009年底各地区的总人口数,可以大体推算出2009年底各地区16岁~59岁农村重度残疾人口数,结果如表2所示。
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以及前文的假定,在新农保人口覆盖率为100%时,东部地区地方财政年补助数额=∑东部各地16岁~59岁农村人口数×30+∑东部各地16岁~59岁农村重度残疾人口数×100+∑东部各地60岁及以上的农村人口数×55×50%×12;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年补助数额=∑中西部各地16岁~59岁农村人口数×30+∑中西部各地16岁~59岁农村重度残疾人口数×100。据此可以计算出全国各地区地方财政对新农保的年补助数额及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具体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到,全国地方财政对新农保的年补助数额为254.5198亿元,占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0.78%,仅为中央财政负担的1/2。可见,从总体来看,地方财政负担并不重,地方财政完全有能力负担新农保财政补贴。
从东中西部来看,东部地区地方财政对新农保的年补助数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0.77%)与中西部地区(0.79%)基本持平。具体来看,在东部,地方财政对新农保的年补助数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最低的为上海0.06%,最高的为河北2.60%,平均水平为0.77%,负担比较重的为河北(2.60%)、海南(1.70%)、山东(1.54%)和福建(1.31%);在中西部,地方财政对新农保的年补助数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最低的为内蒙古0.28%,最高的为西藏1.54%,平均水平为0.79%,负担比较重的有西藏(1.54%),贵州(1.34%),甘肃(1.31%),河南(1.11%)。可见,中西部贫困地区的省份(如西藏、贵州、甘肃、河南等)和东部农业人口比较多的省份(如河北、山东、福建等)财政负担比较重,会存在一定的财政风险。
由于新农保试点在县这一级进行,因此县级政府将会承担重要的财政补助责任。下面以湖北省5个新农保试点县(黄陂、南漳、宜都、竹溪、来凤)为例,基于2010年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调研数据和《湖北统计年鉴(2010)》的相关数据,测算出县级财政对新农保的年补助数额,并作出分析。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9]64号)的规定,“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试点县(市、区)负担不低于10元”。根据这5个新农保试点县所发布的具体实施办法,发现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均采取了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做法。这里将测算一下,在新农保制度“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全覆盖”的情况下,县级财政对新农保的年补助数额(不考虑地方政府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鼓励”,以及提高和加发部分基础养老金的补贴)。
2009年末,湖北省5个新农保试点县人口和财政方面的数据如表4所示。从表4可以看到,在湖北省5个新农保试点县中,县级财政对新农保的年补助数额占当地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最高的为南漳县(2.65%),这一比例为湖北省平均水平(0.81%)的3.27倍,为全国平均水平(0.78%)的3.40倍,来凤县和竹溪县次之,黄陂区和宜都市财政负担很轻,其中宜都市仅为0.16%(见表4)。
结合试点县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村人口占比(如表5)进行分析发现,宜都市和黄陂区的经济较发达,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分别达到1,758.90元和1,103.36元,而农村人口比重却较低,分别为70.32%、69.96%;南漳县、竹溪县、来凤县经济较落后,人均地方财政收入仅为243.51元、388.14元、291.06元,可农村人口比重却高达78.65%、85.33%、83.79%。由此可见,越是经济落后、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少的地区,农村人口越多,县级财政补助的负担就越重。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经济发达地区的试点县,完全可以负担得起新农保的财政补贴;对贫困地区的试点县而言,财政压力会比较大(见表5)。
(三)小结
总体来看,2012年新农保制度实现全覆盖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能力已基本具备;但具体来看,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的省份、东部农业人口比较多的省份以及一些贫困县来说,财政负担会比较重。因此,建议重新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新农保财政责任,加大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新农保的财政支持力度。
二、个人缴费标准:定额缴费制还是比例费率制?
篇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地方开始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出台,此阶段新农保筹资有地方财政支持,但在国家层面未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政策和实施细则,缺乏操作层面的国家政策支持,各地模式不统一。而且没有国家财政资金投入,难以大规模推广,覆盖范围有限。
国务院于29年9月颁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9年起开展新农保试点,逐步在全国推广,明确了覆盖全国1%的县市区,22年实现全覆盖的目标。2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中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以法律形式对新农保制度进行了规定。此次新农保试点上升到了国家高度,国家财政给予支持,并有法律保障。
2 新农保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1 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影响
通常,一个国家6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或65岁以上人口比重占总人口的7%就被认为进入到老龄化社会。2年全国总人口126583万,65岁及以上占6.96%。25年底,中国6岁以上老年人口近1.4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1%,中国老年人口近6%分布在农村。 2 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据统计,1到2年,农村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规模由5.54人减少到3.65人,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核心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3 土地保障功能减弱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土地是农村养老的保障。然而由于人地矛盾突出,及允许土地流转,以土地为依托的养老模式面临严峻挑战。据有关资料披露,我国失地农民约有4万,每年将新增2多万人。土地在农村养老中的保障功能减弱,如果国家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可能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4 农民流动性增强,家庭养老难以保证较高的养老质量
篇7:卫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10-12-02 10:33:16 作者:liyan 来源: 浏览次数:521
12月1日,我市在唐庄镇四合新村举行新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金首发仪式,该村60岁以上老人现场领到了养老保险金。新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为全市推行新农保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标志着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迈上新台阶。
新乡市人大副主任、唐庄镇党委书记吴金印,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朱性福及相关领导,我市领导杜新军、王生群、刘光林、曹祖温、高友云、田贞、刘彦斌以及新乡市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同志参加了发放仪式。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央全面取消农业税,实行农业直补,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继农民“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之后,实现“养老不犯愁”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该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盈利性质的社会保险,覆盖的范围和对象是农村农民,最终目的就是解决农民的老年养老问题。为办好这项惠民工程,我市按照省、市有关要求,从站在构建和谐卫辉的高度、站在为社区农民谋福祉的高度、站在为卫辉发展负责的高度做好新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工作。该项工作涉及唐庄镇、孙杏村镇、后河镇、太公镇、城郊乡、柳庄乡、顿坊店等7个乡镇、27个新型农村社区。第一批参保人数3868人,将为1282名60岁以上参保对象发放养老金7.7万元。
市委书记杜新军在发放仪式上指出,农村社区60岁以上参保农民领到养老保险金,是卫辉市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开创了农民享有养老保障的先河。新政策的实施,将填补我市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空白,极大地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自立能力,将对改善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减轻子女赡养压力发挥重要作用。市委、市政府鼓励广大农民朋友们早日入住社区,早日享受新农保政策带来的实惠,早日与城镇居民平等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他表示,有新乡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有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关心支持,有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把这件惠及卫辉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让广大农民满意。卫辉市力争早日成为全国新农保试点县(市),让全市农民朋友真正成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新型农民。
新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朱性福在讲话指出,卫辉市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以推进社会保障工作为重点,着力改善民生,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新型农村社区先行先试,为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探索出了成功的模式。他希望我市进一步巩固成果,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好党和政府制定的惠民政策,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他要求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好资金,用好资金,让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他指出,广大社区农民群众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积极拥护党的惠民政策,解除无钱养老的后果之忧,为我市新农村建设再立新功。
篇8:试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1 老农保的发展历程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 国家提出各地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 自行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 一些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的农村便投入到了社区型的养老保险的探寻当中去。1992年民政部总结了全国各地试点的经验后, 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试行) 》, 此后, 全国各地大规模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截至1992年, 一共在全国950多个县、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这当中有160多个县、市构建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1999年, 农村养老保险开始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参保人数下跌、基金运行难度等使个别地区的参保工作进入了僵持局面。根据相关的数据记录, 农保工作的乡镇单位从1999年的33806个降低到2000年的32610个, 参保数量降低了1828万人, 从1999年的80000万人降低到了2000年的6172万人。
1.2 新农保的发展历程
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了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象征着农村养老保险开辟了一个新历程。2006年, 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 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了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个筹
资渠道于一体的新农保制度模式。2009年, 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在全国推行。到2012年6月底, 全国已经实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全面覆盖, 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里程碑。
2 对于新农保的解读
2.1 新农保的基本内容
2.1.1 筹资结构。
由三方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共同筹集, 中央财政部门对地方进行的补助会直接补贴给农民。
2.1.2基本原则。
确保基本、广泛覆盖、保持弹性和发展持续作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原则。首先, 需要我们要从农村的根本和低水平出发, 使得筹资和待遇与社会经济和承受能力相辅相成;其次, 我们要从个人、集体与政府这三大方面明确均分责任, 使其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再次, 将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整合, 鼓励农民自愿参与保险;从试点开始, 逐步推广开来。
2.1.3 参保人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不是在校的年满16周岁并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纳入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中, 他们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1.4 领取条件。
年龄已满60周岁且没有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 不需要交纳相关费用, 就可以每个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但是他们符合条件的子女应该参与保险并且缴费。距离领取基础养老金年龄不到15年的, 应当按年缴费, 也可以补缴, 但是累计缴费的年限不得少于15年。距离领取的年龄超过15年的, 应当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的年限不得少于15年。
2.1.5 缴费标准。
年缴100~500元之间5个档次。地方可以拓宽缴费级别, 让农民可以自主的选择缴费的级别。
2.2 推行“新农保”政策的意义
新农保的实行是一项普惠农民的政策。首先它提升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使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相应的保障, 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 促进了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虽然现在还处于保障水平比较低的阶段, 但是比起“老农保”已经进步了很多。向社会养老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相应地降低了子女的经济负担, 消费水平也得到了相应地提升, 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保障。其次, 它使国家向着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解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跨出了一大步, 新农保的实施降低了农民的生活负担, 缩小了城乡的差距, 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流通, 拓宽农民的就业岗位, 提高非农收入, 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剪刀差, 使我国的城镇化加速, 从而完成城乡和谐发展的任务。同时, 新农保政策的实行也能够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 农民的生活得到了基本的保障, 实际上就是提高了他们的收入, 他们自然就会增加消费, 这对拉动内需具有重要的意义。
2.3 推行“新农保”政策的难点
2.3.1 新农保的保障水平目前还很低, 不足以保障农民正常的日常开支。
在当前农村, 传统的养老模式正在一步步瓦解。耕地面积在一步步缩小, 农村务农人员也在降低, 这就使得传统的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实施计划生育以来, “养儿防老”的传统家庭养老方式也面临着危机。在目前的情境下, 推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新农保) 是势在必行、大势所需。但是, 当前的基础养老金太低, 政府补贴每月仅为55元, 根据各地试点所反映的现状来看, 新农保还很难起到养老的功效, 并不能与所失去的传统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保障相提并论, 可能会造成参保人在参保后感觉还不如自己原来的生活水平。从长期看, 未来如果出现养老金收不抵支时, 通过调整基础养老金收支约束来缓解缺口容易导致与养老金福利刚性发生冲突的情况。
2.3.2 许多农民不能正确理解新农保政策的内容。
很多农民只是耳闻有这样一项政策, 但是没有真正了解其中的具体内容, 更不了解这项政策能够给自身带来的利益。而且有许多年纪不大的农民觉得养老问题事不关己, 存在观望心理。政府部门在宣传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上述问题, 宣传的过程中没有“对症下药”, 大部分农民对于发放的宣传手册等都理解不了或者理解不到位, 而且本身参与政策宣传的村支书等宣传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就不到位。所以, 出现这个问题是在所难免的。
2.3.3 新农保账户的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很大。
目前新农保采用的管理机制是完全累积式, 这种模式下的基金保值增值存在很大的问题, 它的一个最大的缺陷就是基金的保值增值和运作的风险难度系数相对来说较大。当前的政策要求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非常严格, 投资渠道基本就是存在银行和购买国债。《指导意见》中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但是, 现实的情况却是这几年来物价的上涨指数通常高于一年期的存款利率, 连基本的保值都成问题, 更不用说增值。在这种趋势下, 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会越来越大, 势必会危及未来养老金的支付水平, 导致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3 完善新农保政策的对策
3.1 加强国家财政支持和集体补助, 增设高缴费档次
3.1.1政府应当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方面的作用, 增加资金的投入, 从而保障新农保的顺利发展。在财政支出的支农支出中, 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支出, 以及免除一部分相关农业税税金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都可以作为政府补贴的资金来源, 这些措施不仅仅可以降低农村参与社保的负担, 同时也能维系社会的稳定。
3.1.2在集体补助方面,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政策。针对部分经济相对发达的村集体, 可以对村集体加以引导, 加强宣传, 使之为村民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对于那些经济相对来说不发达的村集体, 要从村集体的实际情况出发, 根据实际情况为村民缴纳部分养老保险的费用。针对部分特别贫困的村集体, 地方政府财政要帮助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村集体应当负担的部分。
3.1.3对于农村自己缴费的部分, 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增加缴费档次, 从而提高村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水平。对于一些家庭条件比较好的村民来说, 他们有能力缴纳更高金额的保险费, 以期自己以后的生活水平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因此增设缴费档次是必要的。
3.2 加强宣传, 使农民真正了解新农保
要想使农民真正的了解新农保, 必须要提高宣传的力度, 让农民真切的理解参与新农保的好处, 让这项重大的普惠农民的政策深入人心, 从而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自愿自觉的参与到其中。对广大农民来说, 他们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对于新事物的理解可能没有那么到位, 新农保对他们来说又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新事物。因此, 在政策宣传进程中我们要充分的了解农民的担忧, 发现并发掘出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差异。根据宣传过程中的了解展开相应的政策宣传工作, 在宣传的过程中要抓住重点。这样既能够节约政策宣传过程中的成本, 又可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3.3 规避基金贬值风险, 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为了避免出现因为物价不断上涨和利率下跌引起的基金贬值, 就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增加相应的管理力度。增强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能力是避免基金贬值的一项重要措施, 其要求是在确保原有基金安全性的同时进行稳健的多领域的投资, 根据实际情况开拓新的投资领域。比如对于一些生活困难的参与新农保的家庭, 我们可以向他们提供相应的小额贷款, 收取比银行利率低的利息, 这样不仅解决了参保农民的困难, 也使得基金获得了一定的收益, 而且缓解了基金长期封闭闲置和农民需求不相匹配的矛盾。 (指导老师:崔茂森)
摘要:社会保障是关乎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的农村人口众多, 又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的历史问题, 因此,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简称新农保) 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回顾总结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化, 通过对新农保具体内容的解读, 分析新农保实施的意义和目前推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 并且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新农保,意义,难点,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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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国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已有20多年的历史。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探索试点阶段。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1992-1998年,为平稳发展阶段。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第三阶段,1998-2002年,为衰退整顿阶段。这一阶段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第四阶段是2003年至今开始进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试点阶段。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财政补贴低,补贴机制不完善。一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 元补贴,激励性不强。二是政府补贴在新农保基金中的比例低。三是政府补贴机制有待完善。调查发现,农民参保时,在进行定补的情况下,很多人选择少缴,参保的目的是为了能拿到政府补贴。四是基层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统一,基层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较重。
(2)农保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 年以前民政部门集各地农保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三权于一身,1998 年以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仍集三权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且由于我国的农保基金是县级管理,这样很容易受地方政府的干涉,地方官员很容易利用权力侵占、挪用农保基金。
(3)农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由于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运营主体过多、运营层次过低,资金过于分散,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的限制,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4)参保意识不强,部分农民参保意识有待增强。一些中青年农民认为,养老问题离自己很遥远,对参保关心程度低,存在观望。
(5)养老金有限,农民积极性不够,现行的新农保保障水平偏低,与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以及消费水平不太适应,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退休后他们每月拿到的养老金是有限的,这些养老金只能作为老年人养老的一小部分生活补贴而已,这也大大地打击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三、 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由于各自国情、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和社会背景的不同,各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是存在很大差别,但是都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福利公平方面。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居民与城市职工应当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主张将农村居民纳入全民社会保障制度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农民建立了缴费型的农保制度,强调养老的个人责任,政府在筹资上给予一定的补贴。
(2)筹资模式方面。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例如德国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模式,智利和新加坡采用的是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制模式,而瑞典在改革后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制。
(3)政府财政责任方面。第一种是社会保险模式下的政府财政责任,以德国、美国等为代表。第二种是福利保险模式下的政府财政责任,例如英国、瑞典等为代表。第三种是储蓄保险模式下的政府财政责任,以新加坡和智利为代表。
目前国外学者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成果,使得我们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我们进行下一步的探索、研究夯实了基础。
四、完善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在逐步建立,还存在不少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在政府补贴方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财政参保人缴费补贴和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都存在正负面效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各级地方政府应该采取不同的补贴分担机制。参保人缴费补贴能提高农民缴费意愿,激励效果较好,能提高农民参保人缴费能力和保障水平 ,具有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但也增加了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加重了财政困难的地方政府负担,多缴多补的鼓励办法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直接提高了参保人的养老保障水平,减缓了基金的保值增值的压力,体现了新农 保的公平性、普惠性,但没有缴费补贴的激励效果大。目前中央政府只进行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 ,在条件成熟时,中央政府也应该两头补贴。目前我国政府对新农保补贴与国外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相比,还缺少对基金保值增值及最低回报率保证的财政补贴以及养老保险账户特别是个人账户存额发放养老待遇时全部支付完后政府财政兜底的承诺,国外在这方面基金不足时由政府财政兜底。
(2)在缴费机制方面,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缺乏动态调整机制,应该借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内含部分调整机制的相对标准确定方法从而使其更加合理。目前缴费标准按照绝对额度进行设计和调整,这种调整机制简单,易于操作,但此种调整机制动态调整性不强。应该采取相对缴费率的方式缴费,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以职工的工资水平作为缴费基数,按照一定的缴费率进行缴费,这种缴费方式内含了部分调整机制。城镇职工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农村居民可以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并规定一个缴费率的范围供不同的经济水平的参保人选择。待遇调整机制也应该逐步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3)在基金保值方面,经办处及财政厅等有关政府单位负责基金管理的日常业务操作,基金的保值增值由选定的信誉较好及实力较强的基金或者金融投资公司负责的基础上,提出分别负责基金日常业务操作管理和基金保值增值风险控制的“两条线”内部监督机制,有效管理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
(4)在未来发展方向,建设“一号一网一卡”全国统一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让国民社会保障建设插上“信息化”翅膀。利用“一号(咨询服务热线)、一网( 社 会保障系统网站)、一卡(社会保障卡)”三项信息化公共服务手段,逐步建立起覆 盖城乡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的公共服务体系。社会保障卡在现有医保卡的基础上增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业务,国民只需用一张卡,便能全面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社会保障及相关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总之,建立并完善新农保制度,使更多的农村居民能够纳入到制度化的社会保障轨道,对于稳定社会公众的预期,减少对未来保障不确定性的压力,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政策效益。所以,构建新农保制度,不仅有利于农民的养老保障,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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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敏.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研究[D].江西:江西财经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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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云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对策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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