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键词: 加强 通知 整治 工作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共6篇)

篇1: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防范和减少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逐项抓好落实,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今年1~5月,我市发生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325起,造成90人死亡,337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5606元,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18.34%、3.23%、26.58%和30.50%,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但应清醒地看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依然存在,酒后驾驶、醉酒驾车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非客运车辆非法营运载客现象较为严重,机动车无牌无证、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然突出,摩托车改装改型、电动车超速超载、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现象比较明显,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违法载客现象较为严重,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5.6”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决定自2011年5月下旬至2011年底,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客运市场和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规范,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等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更加明晰,广大群众安全出行意识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下降,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及分工

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整治、机动车辆

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整治、路面行车秩序整治、重点车辆安全整治、提升事故应急救援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八个方面。具体任务及责任分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整治

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整治。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含拖拉机驾驶员)、机动车教练员、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资质和培训质量的监管,认真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有效落实优胜劣汰机制,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关。(市交通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等有关部门配合)。

2.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整治。加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的监管和整治,规范考试场地和考试程序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把关不严、违规办理驾驶证等行为,对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要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认真实施机动车三者强制责任险费率浮动制度等。(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农业局牵头,市交通局、市保险协会、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

1. 机动车检测维修整治。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综合整治。重点检查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未持证上岗、超经营范围维修、使用假冒零配件、检测把关不严、二级维护弄虚作假等问题,对因检测检验或维修把关不严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市工商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 机动车报废回收整治。经贸部门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的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利用报废回收件改装、拼装车的非法点;工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等行为;公安交巡警部门依法查处报废汽车、拼(改)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建立报废汽车信息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不断完善安保设施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整治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一是各级政府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临水临崖、视距不良路段、校园周边道路等重点部位安全设施隐患的排查、治理,对今年已排查上报列入整治计划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闽政办〔2011〕133号)要求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危险险路段整治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1〕144号)通知精神,按照工作责任、职责,抓紧落实整

治,并按期限完成整治任务。二是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开展全市公路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省政府办公厅已批准列入省级督办整治的省道308线上杭县白砂岭路段安全隐患,要尽快落实整治工作措施;对今年排查列入市级、县级督办整治的道路安全隐患,要按照《福建省公路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分类逐级抓紧督办治理;对高速公路的隐患排查,按照省级督办标准和要求,经批准后,由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整治。三是对新建公路的安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新的标准规范建设施工,并严格落实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城市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已建的公路安保设施不符合国家新标准的,由市交通局抓紧提出方案上报省交通厅,经批准后,分期实施改造。四是加强对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监管,严格按《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养护工作等。(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隐患排查、论证和整改验收工作由市预防办牵头,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配合;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新、改建和扩建公路(不含城区道路)“三同时”及已建公路安全设施整治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安监局、市公路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整治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强化对客运驾驶员考核培训,推行“不适岗名单”公布制度,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督促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治,严格落实动态监管制度,到2011年底,对旅游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公安交巡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平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卫星定位装置系统信息,每天抽查不低于1‰保有客运车辆,强化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加大对客运车辆超速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路面行车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整治

1. 路面行车秩序整治。公安交巡警部门、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和分析,依托省、市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和各高速公路出口处,并在市际、县际主要道路增设执勤点,在重点道路、重要时段,对进出省际7座以上客运车辆实施全面检查,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公安交(巡)部门要依托乡镇派出所,加强警力调配,加强乡村、偏远地区道路交通路面管控;加大城区和郊区警力部署,加大科技兴安资金投入,强化路面动态监管,集中力量查处整治各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确保路面行车秩序畅通安全,并有效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制度。(市公安局、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 客运市场秩序整治。定期分析客运市场秩序,加大整治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经营、无证经营、不按规定线路经营等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列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重点车辆安全整治

加强渣土车、施工工程车、摩托车、出租车以及公交车、学校校车、集中接送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整治,结合客运隐患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渣土车、施工工程车无证、无照、超速以及未按规定线路行驶行为,督促出租车、县内班线客车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进一步强化学校校车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要求督促学校校车和其他社会接送学生车辆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有效遏制重点车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公交车、出租车路面秩序整治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分工负责;出租车卫星定位装置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分工负责,市安监局、市无线电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渣土车、施工工程车整治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安监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学校校车整治工作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其他社会接送学生车辆、摩托车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认真制定本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搞好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有效解决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反应慢、救援不协调等问题。(地方政府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安全出行氛围;教育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列入教学计划;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刊播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开辟专题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专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农业(农机)部门要认真开展“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公安交巡警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逐步向深入、广度推进。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细化实施工作方案。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以及当前正在开展“打非”和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细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二)有效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加大对道路交通安保工程资金的投入,强化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对存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的路段要纳入各县(市、区)政府挂牌

督办整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一岗双责”工作责任,认真抓好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强化督查指导、跟踪监督和检查督促工作力度;道路交通营运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机关事业用车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教育,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三)强化指标考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层层分解任务,细化考核指标,强化对道路交通事故指标特别是生产经营性事故指标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或事故控制指标超时序的有关政府、部门及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特别是一年内发生一起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均要实行约谈诫勉、预警通报等制度,确保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指标严格控制在省、市政府下达的范围之内。

(四)开展联合执法。各级公安交巡警部门、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安监等部门要认真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客运车辆超员、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及拖拉机(变型、多功能)、机动三轮车违法载人、载客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坚决遏制“三超”现象,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通行秩序。

(五)实施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对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严格审核事故的性质、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处理以及防范措施,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检查落实。各级政府要突出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特点,量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考核标准,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和考核,并及时予以通报;市政府安委会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并根据各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情况,于7月下旬组织市级督查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导,督导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全市,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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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今年1-4月,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升1.1%,道路交通事故丝袜人数占各类事故丝袜人数的90.8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个百分点。特别是“五一”期间,我省连续发生4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有效认知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势头,决定自2011年5月中旬至2011年底,在全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一、整治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客运市场和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规范,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等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更加明晰,广大群众安全出行意识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其数和伤亡人数明显降低,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式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整治、机动车辆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整治、路面行车秩序整治、重点车辆安全整治、提升事故应急救援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八个方面。具体任务及责任分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整治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整治。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农机操作手)、机动车教练员、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资质和培训资粮的监管,认真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有效落实优胜劣汰机制,严把机动车教练员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关(省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牵头,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有关部门配合)

2、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整治。加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的监管和整治,规范考试场地和考试程序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把关不严、违规办理驾驶证等行为,对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要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认真实施机动车三者强制责任险费率浮动制度等(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农业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保监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

1、机动车检测维修整治。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综合整治。重点检查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未持证上岗、超经营范围维修、使用假冒零配件、检测把关不严、二级维护弄虚作假等问题,对因检测检验货维修把关不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省质监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交警总队牵头,省工商局、安监局等有关单位配合)

2、机动车报废回收整治。经贸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的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利用报废回收改装、拼装车的非法电;工商部门在责任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语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等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报废汽车上路行驶行为,建立报废汽车信息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省经贸委、工商局、公安厅交警总队牵头,省质监局、农业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安保设施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整治和消除安全隐患。一是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校园周边

等重点部位安全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对今年已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列入今年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并限期文成整治。二是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开展全省公路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已排查出的隐患大道省级(市级、县级)督办标准的,按照《福建省公路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分类逐级督办;对高速公路的隐患排查,按照省级督办标准和要求,经批准后,由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整治。三是新建公路的安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新的标准规范建设施工,并严格落实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城市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已建的公路安保设施不符合国家新标准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抓紧提出方案,分歧实施改造。四是加强对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监管,严格按《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养护工作等。(道路交通隐患排查、论证和整改验收工作由省预防办牵头,省交通运输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监局、公安交警总队配合;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整治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清华对客运驾驶员考核培训,推行“不适岗名单”公布制度,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督促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治,严格落实动态监管制度,到2011年底,对旅游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平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卫星定位装置系统信息,每天抽查不低于1%0包邮客运车辆,强化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加大对客运车辆超速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交警总队、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路面行车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整治

1、路面行车秩序整治。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和分析,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和各高速公路出口处,并在市际、县际主要道路增设执勤点,在重点时段,对进出省际7座以上客运车辆实施全面检查,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倒库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依托乡镇派出所,加强警力调配,加强乡村、偏远地区道路交通路面管控;加大城区和郊区警力部署,加大科技兴安资金投入,确保路面行车秩序畅通安全,并有效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制度。(省公安厅、公安厅交警总队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气象局等有关你部门配合)

2、客运市场秩序整治。定期分析客运市场秩序,加大整治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经营、无证经营、不按规定线路经营等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列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重点车辆安全整治

加强渣土车、是公共车车、摩托车、出租车以及学校校车、集中接送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整治,结合客运隐患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渣土车、施工工程车无证、无照、超速以及为按规定线路行驶行为,督促出租车、县内班线客车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星装置系统;进一步强化学校校车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要求督促学校校车和其他社会接送学生车辆安装符合归家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有效遏制重点车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出租车路面秩序整治由地方政府负责牵头,省公安交警总队分工负责;出租车卫星定位装置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省安监局、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渣土车、施工工程车整治,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交警总队、安监局、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配合;学校校车整治由省教育厅„公安交警总队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其他社会接送学生车辆、摩托车整治由省公安交警总队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认真制定本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印记救援预防,搞好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有效解决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反应慢、救援不协调等问题(地方政府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宣传

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经费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鸡积极营造良好的安全出行氛围;教育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列入教学计划;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刊播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开辟专题专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农业部门要认真开展“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吧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逐步引向深入。

三、工作要求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以及当前正在开展“打非”和客运隐患专项行动,进一步细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有效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加大道路交通安保工程资金投入,强化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路段应当纳入政府挂牌督办;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一岗双责”,认真抓好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指导、更总、督促和检查等工作;道路交通营运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机关事业公车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强化指标考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正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强化道路交通事故指标特别是安全生产经营性事故指标考核。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或事故控制指标超时序的哟管政府、部门及单位的监督检查,实行约诫勉、预警通报等制度,确保道路交通事故指标严格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范围之内。

(四)开展联合执法。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业、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酒后行驶、超速行驶、客运车辆超员、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及拖拉机(变型、多功能)违法载人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遏制“三超”现象,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秩序。

(五)实施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对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制度,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严格审核事故性质、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处理以及防范措施,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篇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淄博、泰安、莱芜、德州、聊城、滨州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进一步加强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9日

进一步加强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及其行动计划, 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2016-2017年) 》要求, 加强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 实现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 以建设生态山东、美丽山东为总目标, 以绿色发展为引领, 进一步强化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建立健全区域协同治污、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工作机制, 突出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绿色生态屏障建设五大举措, 推进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一体化, 努力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生态环境质量同步改善, 打造成为全省转型升级示范区、生态文明和谐区。

二、主要目标

省会城市群济南、淄博、泰安、莱芜、德州、聊城、滨州等市 (以下简称7市)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到2017年,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35%左右。其中, 济南市细颗粒物 (PM2.5) 年均浓度达到70微克/立方米左右, 淄博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74微克/立方米左右, 泰安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59微克/立方米左右, 莱芜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67微克/立方米左右, 德州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85微克/立方米左右, 聊城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85微克/立方米左右, 滨州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65微克/立方米左右。到2020年, 省会城市群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50%左右。

三、重点措施

(一) 深入推动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

1. 严控煤炭消费总量。

7市要严格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发改环资[2015]791号) 要求, 明确阶段性和每年度煤炭减量目标, 争取2017年提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十三五”能源“双控”工作要求, 到“十三五”末, 进一步降低煤炭消费总量水平, 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使能源消费结构更加合理, 多能源供应体系更加完善。

2. 加快散煤综合治理。

7市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6]16号) 要求, 借鉴先进经验, 抓紧出台实施散煤综合治理方案, 构建洁净型煤、兰炭等清洁煤炭供应体系, 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炉具的使用, 完善散煤替代奖补政策, 加强煤炭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 全力推进散煤综合治理。到2016年年底, 7市至少分别在1-2个县 (市、区) 开展散煤治理试点;到2017年, 7市基本建立市、县煤炭应急储备配送体系及覆盖乡镇的清洁煤供应网络, 并逐步延伸到村, 完成辖区散煤治理。

3. 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7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逐步扩大禁燃区覆盖范围。到2017年, 7市城市建成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十三五”期间, 有条件的市逐步将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和重点乡镇 (街道) 驻地。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灶等燃烧设施 (除承担民生供暖的大型集中供热机组或锅炉外) , 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到2020年, 7市主城区基本实现无煤化。

4. 加快燃煤锅炉淘汰 (改造) 。

7市要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和工业余热回收利用, 大力推进集中供热, 加快替代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 推进电能替代, 加快燃煤锅炉改造。2016年年底前, 7市要完成燃煤锅炉摸底排查, 其中济南市按计划完成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2017年年底前, 7市要完成35蒸吨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6月底前, 7市要全面完成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城乡结合部和县城驻地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5. 全面完成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

按照“淘汰一批、规范一批、完善一批”的思路, 7市要在2016年11月底前, 全面完成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清理整顿的项目单位, 一律停止生产。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坚决遏制新出现环保违规项目。

6. 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结合生态红线划定和主体功能区划, 7市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三类区域划分, 实施差别化准入政策和排放标准, 倒逼行业转型升级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7市要制定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计划, 力争2017年取得实质性进展, “十三五”期间基本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其中, 济南市要按照“搬迁一批、改造一批、腾退一批”的工作思路, 推进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淄博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及周边全部建陶企业的搬迁改造, 实现建陶行业统一制气、统一制粉、统一废弃物处理。

(二) 工业污染综合治理。

1. 加快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根据国家要求, 济南、淄博、德州、聊城、滨州5市作为京津冀大气污染物传输通道城市, 要先行一步, 在2016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 (除2017年10月前实施改燃关停的外) 超低排放改造;泰安、莱芜2市要加快进度, 在201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年底前, 力争完成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省会城市群区域率先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2. 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

结合钢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以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标杆, 全面实施钢铁行业环保治理提标改造。烧结机机头及竖炉实行烟气脱硫及颗粒物深度治理, 2016年年底前, 钢铁企业烧结机全部完成烟气脱硫和颗粒物深度治理, 到2017年6月底前, 钢铁企业竖炉全部完成烟气脱硫和颗粒物深度治理;对高炉出铁场实行封闭改造, 转炉车间建设三次烟气除尘系统, 省会城市群区域钢铁企业生产废气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 》 (HJ/T189-2006) 一级水平。以2017年1月1日落实全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第三时段) 为契机, 7市要组织钢铁、焦化、石化、建材、火电、燃煤锅炉等重点行业和各类炉窑完成二氧化硫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结合产业实际, 以钢铁、焦化、建陶、玻璃、砖瓦、石化、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为重点, 在建设脱硝示范工程的基础上, 全面配套或改造升级脱硝设施;加强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粉尘治理, 全部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原材料和产品贮存、输送、装卸等环节采取密闭封闭等抑尘措施。

3. 加强重点时段工业污染控制。

加强工业企业生产调控, 每年11月至次年1月, 济南、淄博、德州、聊城、滨州5市水泥、铸造、砖瓦窑行业, 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 全部停产;对燃煤发电机组 (含自备电厂) 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限值的, 除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机组外, 全部停产;钢铁行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停产;玻璃行业生产燃料全部更换为天然气、集中供应的煤制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7市要抓住冬春季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关键时期, 因地制宜组织制定重点行业冬春季节减排方案, 通过合理调整生产周期、安排集中检修等措施, 减少敏感时期污染物排放。结合重污染天气应对, 组织重点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 落实最严格的限排限产停产措施, 进一步降低冬春季节污染物排放对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的影响

4. 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 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源清单, 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加油站、储油库三级油气回收改造, 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要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工业园区,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防治试点, 探索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研究推广治理技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拓展治理范围, 力争到2017年6月底前率先完成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17年年底前完成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三) 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1. 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

7市要严格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48号) , 加强城市扬尘污染防控。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 并将土石方开挖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对不能按照要求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整治, 2016年年底前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 做到现场围挡、路面硬化、物料苫盖、洒水喷淋、密闭运输和车辆清洗6个百分百, 对不全面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 在建项目一律停工整改, 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2017年年底前, 土石方工程要全部配备扬尘防治措施, 并安装喷淋设施或配备雾炮。加强渣土运输管理, 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并确保正常使用, 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 一经查处即取消营运资格;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渣土车, 一经发现即依法从严处理, 并追究委托处置单位的责任。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实现城市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机扫洒水“全覆盖”。以施工工地周边道路和渣土运输路线为重点, 明确保洁责任, 严格监督管理。

2. 强化堆 (料) 场规范化管理。

城市建成区内大型堆 (料) 场、混凝土搅拌站和拌合站, 要全部建成密闭贮存和传送设施;其他堆 (料) 场要配备围挡、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设施。大力推广绿色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 原料装卸、堆放及物料传输等环节全部采取料仓加篷等抑尘措施, 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

3. 强化低空面源污染控制。

以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为重点, 开展低空面源污染整治, 加强餐饮油烟、秸秆焚烧、露天采矿等综合治理。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焚烧;2016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并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全面取缔露天烧烤, 实现“集中布局、进店经营”;2017年6月底前, 全面关闭城乡结合部露天开采矿山。

4. 加快城市绿色生态屏障建设。

加快制定实施生态红线保护制度, 确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和覆盖率, 做到生态功能不降低、绿地面积不减少。优化城市绿色空间布局, 在城市不同功能区之间, 建设绿色生态屏障。规范完善工业企业厂区及周边绿化, 实现生产项目与绿色生态隔离带同步建设。建立裸露土地绿化长效机制, 推进城市公共部位、道路两侧、临时闲置土地等裸露土地绿化。搞好城市周边裸露山体绿化, 加快国土绿化和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四)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控。

1. 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

7市要加强机动车排气的污染防治, 严格机动车环保检测。有条件的地区, 建设机动车排气遥感检测系统, 加强对高污染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环境监管, 在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抽测, 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倒逼高污染车辆淘汰。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 持续开展监督性监测, 严格日常抽检和比对检测, 依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 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

2. 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7市要如期完成油品升级任务, 从2017年7月1日起, 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Ⅳ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 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Ⅴ标准。切实加强油品监管, 定期开展成品油监管专项检查, 加大对炼化企业和加油站的抽检频次, 实现年度检测全覆盖, 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油品的行为。

3. 建立健全绿色出行体系。

坚持公交先行, 着力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智能交通体系完备的城市出行系统。济南市要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加快建设进度;淄博市要尽快启动轨道交通建设前期工作, 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其他城市也要结合实际, 研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长期规划。创新绿色出行模式, 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 规划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 2020年年底前, 7市基本建成覆盖城区的绿色出行体系。

四、联防联控机制

(一) 完善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7市要按照“定期会商、责任共担、联动执法、共防共治”的思路, 健全完善协同治污、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深化协同治污机制, 针对区域共性污染问题, 协同开展污染治理, 实现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同步改善;深化联合执法机制, 开展交叉检查和行政边界区域的执法联动, 逐步将检查范围从工业污染治理拓展到油品煤质监管、机动车排气管控、秸秆焚烧等领域;深化应急联动机制, 实行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共享, 统一预警分级, 统一响应措施。针对长时间大范围的重污染过程, 提前预警、区域联动, 共同实施最高一级应急减排措施, 减轻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二) 健全省会城市群环境监管机制。

7市要率先建立市、县、乡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并逐步向村级延伸。要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的运行机制, 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 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 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要建立基于网格的大气污染源清单, 逐一制定限期治理方案, 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明晰监管和治污责任, 抓好督办落实。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 加快建立基于网格的布局合理、覆盖全面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逐步延伸到各县 (市、区) 和重点乡镇, 分清责任, 精准治污。要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管, 组织对7市火电企业及济南、淄博、德州、聊城、滨州5市钢铁、水泥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 并严格依证管理。要严格“高架源”环境管理, 济南、淄博、德州、聊城、滨州5市所有“高架源”企业排放烟囱安装在线监测并实现四级联网, 排放信息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三) 深化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

7市要按照要求及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编工作, 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统一预警及响应级别, 统一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 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研究和潜势分析, 切实提高预报预警信息的准确性。编制发布辖区内重点行业和“高架源”限排限产停产企业清单, 组织相关企业制定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将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工艺、具体设备和具体人员。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督导检查, 严格落实工业企业限排限产停产、城市扬尘污染综合防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减排措施, 及时开展应急效果评估, 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和水平。

五、保障体系

(一) 加强组织领导。

7市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关于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分工, 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环保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落实治污责任, 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和专项检查, 及时进行总结评估。7市要结合《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 (2016-2017年) 》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层层分解治污任务。省政府将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省级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 对工作进展缓慢、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的进行预警通报、区域限批和行政约谈,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导致未完成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严肃问责。

(二) 完善政策保障。

强化行政调控, 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污染行业搬迁改造、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等方面, 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 严格措施落实。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治污减排, 对挥发性有机物开征排污费, 对超低排放和错峰生产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 落实峰谷电价、阶梯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 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完善以奖代补激励政策, 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加价、增加发电小时数、政府收购排污权等激励政策, 研究制定散煤治理、电能替代等奖补政策。加大对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支持力度, 对绿动力提升工程、超低排放等重点领域进行倾斜, 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资金支持。引导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推行政府与社会合作 (PPP) 模式

(三) 完善多元共治体系。

篇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制度规定,为规范中央财政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

2016年4月5日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江河湖库整治、水系连通等水生态文明建设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水利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加快预算执行等相关工作。财政部负责复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督促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地方财政部门参与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及项目审核,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分解下达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具体项目,组织做好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穿堤建筑物建设、拓宽整治及生态修复等。

(二)小型水库建设。主要用于列入相关规划的新建小型水库工程建设。

(三)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主要用于江河湖库调水引流、清淤疏浚、涵闸修建及改造、生态护坡护岸、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优先支持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区域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

(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量水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景观、人员补贴、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部分通过项目法分配的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如下:

(一)用于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支出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建设任务的权重占50%,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规划建设任务为依据;绩效因素的权重占5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为依据。

(二)用于小型水库建设的支出部分,按照全国抗旱规划及有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定额安排补助资金。

(三)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的支出部分,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目标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六条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向水利部、财政部报送项目申请文件,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审核驻地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报送财政部。水利部综合考虑专员办意见,通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向社会公示等程序,择优确定项目,并参照相关项目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法定程序下达。财政部应当在上年10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于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水利直属单位的专项资金,分别纳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项目,地方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开展项目建设的,可按照财预[2015]230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归垫。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专项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专项资金的分解和落实、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申报资料等,并按照相關要求及时报送审核意见和建议。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71号)中有关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内容同时废止。

篇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签发人:

双河口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

通 知

各村委会,镇属及驻镇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为配合市县统一安排,根据汉阴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确保全镇人民过一个安定祥和的“双节”迎接党的“十八”大的召开结合我实际镇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中旬,在全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县委、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精神,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作为维护人民群众

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任务,着力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整治交通安全隐患和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全镇形成依法严管的浓厚氛围,切实减少交通事故,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重点工作任务和目标

1.各村、驻镇各有关单位、学校、厂矿企业和交通运输管理所普遍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村要成立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并配备交通协管员。

2.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进一步提高,杜绝在马路上晾晒、碾粮食作物。

3.要做到镇村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明显减少,车辆行驶、停放要更加规范。

4.事故隐患点段和多发路段要得到有效治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要进一步完善,镇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更加科学、规范。

5.机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和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严重超员现象要得到有效遏制。

6.出租车、客车等营运车辆停靠要规范,拉矿、工程施工使用无牌无证、报废或拼装车辆现象要得到根本禁止。

7.马路市场和违法占道经营现象要得到有效遏制,主干公路和通村道路要畅通。

8.全镇道路交通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要保持零伤亡。

三、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31日——9月10日)

1.召开全镇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各

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各村要分别召开会议,层层发动,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顿实施方案。

2.加大宣传,营造声势。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安全常识为重点,通过悬挂横幅、印发宣传资料、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针对不同的群体,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把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作为自觉行为。对全体党员干部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教育,学校要在开学的第一天上一堂交通安全课,培养学生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日——10月20日)

1.制定制度,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要把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全镇287辆摩托车,农用运输车13辆、面包车16辆,小轿车11辆,要严格进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要切实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使他们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积极支持执法部门的工作,为整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整顿交通秩序。由镇安监站负责制定具体方案,联系北区交警中队和派出所组织实施,要明确整顿重点,严厉查处无证无牌、酒后驾驶、超员载客、超速行驶和乱停乱放、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使违法车辆上不了路、出不去门。力争通过整治,在全镇形成依法严管的浓厚氛围,使镇村的遵章行驶率达到90%以上。

3.整治事故隐患点段和营运车辆。对我镇县道、及镇

村道路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排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点段和多发路段,要登记造册,列出整改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限期整治;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健全的,要协调县交通局拿出科学设置意见,尽快完善;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坚决禁止营运车辆超员、超速或发生其它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拥堵现象。

4.坚决制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行为。目前,我镇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违法载人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山区道路行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群死群伤恶性交通事故。各村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和集会活动,进行宣传教育,运用典型案例,警示群众;要层层落实责任,实行三级承包制,即镇与村委、村委与农户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同时,还要抽调专门人员,切实加强监管,并发动群众自觉监督和制止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违法载人行为。派出所和交警中队要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对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违法载人特别是载人超过3人的,要坚决卸客转运,从重处罚,并及时通报镇政府。

(三)巩固和检查验收阶段(10月21日——11月15日)

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我镇要及时将整顿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并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整治效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交通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各村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交通安全抓紧抓

好。

2、狠抓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村的一把手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分级负责。各村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积极主动的联系配合单位,严格落实责任制,狠抓工作落实,太长沿线各村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杜绝特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3、严明纪律,依法行政。这次集中整治范围广、头绪多、任务重,各村及驻镇各单位在工作中,要讲究策略和工作方法,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文明行政、以理服人。对无理取闹、拒不配合甚至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要坚决予以严厉查处。同时,要坚决制止“说情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执法单位特别是公安交巡警部门的具体执法行为,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安全 整治 通知 抄送:县委办、政府办,县安监局。

篇6: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265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保障公路、铁路行车安全,交通部与铁道部决定联合开展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对现有公铁立交上的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现将《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组织和实施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1.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2.桥梁护栏设置型式示意图(略)

3.全国干线铁路基本情况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六年六月九日

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交通部、铁道部)

为保证公铁立交(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下同)安全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1~2年时间的努力,完成全国交通部门调查确定的现有公铁立交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加固或完善工作,全面提高公路、铁路的安全行车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汽车冲入或坠落铁路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实施步骤

整治工作计划用二年时间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6月至12月,集中整治现有上跨铁路六大繁忙干线公路桥梁的安全隐患;

第二阶段:2007年1月至2007年6月,集中整治现有上跨68条干线铁路公路桥梁的安全隐患;

第三阶段:2007年7月至2007年年底,完成现有上跨其他铁路线路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全国6大繁忙铁路干线与68条干线铁路明细表见附件3。

三、技术规定

“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可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进行,并按照“经济、安全、环保、有效”的原则,以交通工程措施为主,其主要技术手段包括增设或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防撞护栏、隔离网、减速设施等,或综合运用以上技术措施。

(一)基本要求。

1.护栏。

根据公铁立交的危险程度、行车速度、交通流构成、设置护栏的可行性等具体情况,并充分考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合理确定护栏型式及其防撞等级。具备设置条件的,其防撞等级应设置不低于SB级的防撞护栏,并根据情况设置必要的防护网。

2.交通标志。

进一步完善公铁立交上的警告、限速、禁止超车等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的种类、数量,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交通标志应与交通标线配合使用,协调一致。

3.交通标线。

交通标线应根据路面宽度、交通量和视距等因素划设,做到标准规范、线型流畅、齐全醒目。对公铁立交,应划设中心实线,禁止车辆超车。

4.减速设施。

对于公铁立交上的长下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减速设施。减速设施型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行车的舒适性、路面排水及养护等因素,慎用坎式等强制性减速装置。

5.视线诱导设施。

示警桩、示警墩和轮廓标线等视线诱导设施的设置应根据桥梁所在公路线形、路侧危险程度和其它设施的应用情况合理选用。对于公路线性指标较差的路段,可选用线形诱导标。

(二)公铁立交桥护栏设置要求。

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的护栏防撞等级一般不得低于SB级。但对于桥梁现有护拦防撞等级不足,需要改造的,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未设人行道的,应通过荷载验算,视情况可将桥梁原有栏杆及安全带拆除,在原位重新设置护栏,其型式可优先选用混凝土护栏。当新设混凝土护栏增加的恒载过大影响桥梁安全时,可选择波形梁钢护栏。

2.对于已经设置悬臂式人行道的,应对边梁(板)进行检测、验算,根据检测、计算结果可将人行道外移,并设置混凝土护栏或钢波形护栏,下设托梁或斜撑。必要时应对桥梁进行局部加固处理。

3.对已经设置非悬臂式人行道的,可将原桥梁栏杆、人行道板拆除,通过植筋的方式将混凝土护栏或钢波形护栏与梁(板)连接在一起,并用混凝土找平。但为了保证行人安全,可在桥面用标线或栏杆将人行道和车行道分开。当桥面宽度富裕较大时,可不拆除人行道及栏杆,直接在其内侧设置混凝土护栏或钢波型护栏。

桥梁护栏的具体布置型式见附件2。

四、保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交通、铁路管理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精心组织、周密筹划,抓好落实。为加强对“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交通部与铁道部决定联合成立“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组成成员名单见附件1),督促、指导各地推进整治工作。各地交通、铁路管理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保证资金渠道。公铁立交的安全防护所需资金应纳入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范围。

(三)加强协调和配合。各级交通、铁路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调,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交通部门负责对现有公铁立交安全状况进行调查、并负责组织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铁路部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并根据整治工程的安排,及时调整列车运行时间,为施工提供便利,保证施工期铁路运行安全。此外,各级交通、铁路部门今后在对新建铁路跨行公路或新建公路跨行铁路进行行政审批时,必须依法办理,不得附加包括指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等在内的任何前置条件。有关交通、铁路部门在组织实施上述跨行工程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设计、施工单位。

(四)加强工程管理,确保质量。整治工程实施前,各级交通部门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合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整治工程特点的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五)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各级交通、铁路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和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交通部副部长 冯正霖

副组长:铁道部副部长 胡亚东

成 员:交通部公路司司长 张剑飞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司长 陈兰华

办公室主任: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 李华

办公室副主任: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副主任 吴云天

成 员:交通部公路司副处长 赵怀志

交通部公路司副处长 吴春耕

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桥隧处处长 傅锋

附件2:桥梁护栏设置型式示意图:

1、现有上跨公路桥梁未设人行道,且存在安全隐患时,桥梁护栏处理方案(见图1)。

a)原桥栏杆示意

b)混凝土护栏

c)钢波型护栏

图1 护栏设置示意

2、现有上跨公路桥梁为悬臂式人行道,且存在安全隐患时,桥梁护栏处理方案(见图2)。

a)原桥栏杆示意

b)混凝土护栏

c)钢波型护栏

图2 护栏设置示意

3、现有上跨公路桥梁为非悬臂式人行道,且存在安全隐患

时,桥梁护栏处理方案(见图3)。

a)原桥栏杆示意

b)混凝土护栏

c)钢波型护栏

图3 护栏设置示意

4、现有上跨公路桥梁为非悬臂式人行道,且桥面宽度富裕较大时,桥梁护栏处理方案(见图4)。

a)原桥栏杆示意

b)混凝土护栏

c)钢波型护栏 护栏设置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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