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执行难问题的浅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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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执行难问题的浅析与思考(精选7篇)

篇1:税务稽查执行难问题的浅析与思考

税务稽查执行难问题的浅析与思考

〔摘要〕根据新的稽查模式运行要求,税务稽查实行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税务稽查案件执行工作不仅成为税务稽查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稽查查处成果组织入库的最后环节。由于企业发展层面不同、纳税意识强弱不等、企业法人素质高低不齐等原因,导致我们在执行工作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完成执行任务。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难点问题正是困惑当前税务稽查工作落实的关键问题,我们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和克服。〔关键词〕税务稽查 执行难问题 浅析与思考

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查处成果组织入库的最后环节,它是将审理环节做出的各种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督促或强制其依法履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执行效率的高低,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稽查质量的高低,影响到税务稽查的打击力度和社会形象。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相应的权力,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我们在执行工作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完成,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稽查执法的刚性,又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一、目前税务稽查执行面临的实际问题

须按程序操作,否则将违法。这些前置条件与时限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约束了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实施,造成了事实上的一些想逃避法律义务与法律惩罚者的可逃空间与时间。

2、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1)对涉嫌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认定问题。实际工作中,由于在证据的时效性、合法性等问题上,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认识不同、角度不同、手段不同,因而对案件的取证要求也不一样,造成税务机关的取证材料不符合公安机关的立案要求和标准从而影响了案件的移送。

(2)对涉税犯罪案件定性标准的认定问题。稽查执行环节主要移送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但目前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纳税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实施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如何界定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取证非常困难,从而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移送。

(3)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数量问题。现行移送标准移送案件将是一个不少的数量,对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造成一定的工作压力,公安机关也表示,就目前公安机关的人力、物力是难以承受的,这将影响到办案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在执行中造成案件移送难、结案难的问题。

行。

(2)无资产企业难以执行。有些企业资不抵债,或所拍卖财产不足以抵缴税款。

(3)有的企业在产生查补欠税后,在破产清算期间不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且清算机构也未能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征管法》中的税收优先原则不能得到很好体现,因而检查税款无法执行。

(4)一些疑难案件和大要案件,由于检查、审理的周期都较长,一般短的两三个月,长的有半年甚至一年,等到执行时,企业经营情况、资产情况都发生了改变,因而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5)转办案件难执行。一是内部转办案件。如一部分举报案件、纳税评估移送案件等,往往是经营不善、内部矛盾激化、难以为继的企业,由于执法责任,不查就是不作为,但查出来后执行又十分困难,有的甚至连送达都比较困难。二是由公、检、法、司等部门转办的案件。这些案件查处时间要求紧,绝大部分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有的案件的侦查已经进入倒计时。而稽查部门在查处这些案件时仍必须按规定程序逐步进行,等到程序走完,再去执行时,司法部门早已审判终结,并已判处相关罚金,法人已判刑,企业很可能因此而倒闭,税款执行更是十分困难。

(6)协查案件存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有的案件时间跨度相

避配合的现象,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3、某些执行规定滞后。(1)当前执行制度规定,对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一规定完全必要,但存在以下不足,即生活必需品的含义不明,执行中这一标准无从掌握。虽然目前国家相继制订了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但仅是从人均月收入的角度作了规定,未规定生活资料的最低拥有量,因而也无从作为掌握保留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的依据。(2)当前执行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只能对与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和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当被执行商品、货物和财产明显高于应纳税款时,执行会陷入两难境地,要达到执行必须对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和财产整体强制拍卖、变卖,而这样做却于法不符。比如被执行人拥有一幢价值数十万元的豪宅,但其对缴纳数万元的税款置之不理,税务机关也只能对其豪宅徒叹奈何。(3)由于当前税务机关监控税务登记信息仅停留在表面,对法人代表和业主信息等无法实行联系式监控,导致纳税人换了税务登记证后执行客体就被更换,可以很容易地逃避执行,而且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登记信息是独立的,纳税人到外地继续经营以逃避执行就更加无从掌握。加上目前税收信用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健全,对纳税人逃避执行的控制力不够。

情况,使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了解税务案件执行工作的情况和实际遇到的困难,从而引起重视和支持,以减少和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3、主动接受当地人大、政协的监督。建议人大、政协在监督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同时,也要为优化税务稽查执行工作环境行使监督权,督促有关部门配合、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

(二)健全税务稽查执行法规,提高执行质量

1、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对现有的执行规定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增强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规定滞后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税务执行工作质量。如可以适当考虑赋予县级以下税务机关、各级税务稽查局一定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就像赋予县级以下税务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一样;或者在税务部门内部成立自成体系的独立受理涉税案件的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同时,尽快降低法院对税款的执行费率,目前法院对税款的强制执行费率在2.5%左右,执行费在执行前要由税务部门代付,如果执行不到位的话,执行费就得有税务部门开支,这无形中加大了税收成本和税务机关的执行风险,客观上增加了税务稽查执行的困难。

2、加快税收执法信用体系建设,对未执行完毕的违法纳税人要记录信用档案,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经营业户要进行信用跟踪,定期催办工作,由执行部门按要求具体落实执行排期,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案,实现税务案件审理一件执行一件的目标。

3、建立执行工作事后督查制度。将查补税款入库率和税案执结率作为执行工作的考核指标,加大执行工作的责任和目标管理,使执行人员既有压力又有动力,促进执行工作健康开展。

(四)加强队伍建设,讲究执行艺术,提高执行水平

1、严格按照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对执行工作给予更足够的组织保障和硬件支持。

2、加强对执行队伍的科学管理,加强作风建设,严肃执行纪律,使执行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力,坚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3、抓紧执行业务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以便提高工作效率,着力提高协调能力及解释、宣传和疏通的本领,提高执行水平。

4、讲究执行艺术,正确处理好执行工作与其他工作、其他方面的关系,既要坚决,又要慎重;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坚持依法执行与文明执行的辩证统一,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挥税法威慑力的同时,要着重做好教育、联系、疏导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握适度,掌握时机,加强横向联系,促进执行工作深入开展。

篇2:税务稽查执行难问题的浅析与思考

(一)税收执法体系不够完善,执法手段相对弱化

健全完善的法律体制是有效依法行政的有力保证,依法治税的基础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伴随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在现行经济环境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做法,却往往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新规定和新对策。也正因如此,令执法手段相对弱化,使税收执法的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刚性受到影响,造成在办案过程中“法无明文”、“无法可依”的情况屡屡出现,这是我们遇到的最大、最难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税收执法权限制。税法赋予税务部门的治税手段有限,难免出现有税难收现象。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使税收执法权的对象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等,而企业的“真实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就借此漏洞钻空子,往往找个不相干的人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以预防和规避直接责任。对于这类问题,税法上一直没有明确的法规解释,更没有赋予相应的执法权限,造成问题复杂化,影响办案效率。

2、税收优先权的运用受到冲击。根据2001年颁布实施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虽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的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不同部门对于税收优先权的理解和执行上,存在明显差异。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常常把税案与一般民事债权放于同一天平上,执行中亦无从监管,从而直接影响执行效果。

3、纳税担保措施的限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责成”的权限和力度的设定存在一定漏洞,没有确立以税收的强制确保纳税担保的实现的规定,如未授权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指定设置担保物,致使在许多案件的执行中,虽然查证到一些有利于执行的、有相当价值的资产,在受到欠税企业以各种理由推诿的情况下,碍于没有法规支持而陷入僵局。

4、相关操作程序的指引滞后。

——查封扣押程序:《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指引,虽在相关的释义中提及了在查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但与实际操作有明显差异。如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对房地产的查封时,必须遵从有关房管部门“登记优先”的原则,即不论执法机关对实物加贴封条与否,只要先到该部门立项登记的,便被确认为拥有具法律效力的查封权。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征管法》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些已穷尽执法手段,却仍无法执行的案件,必需借助人民法院更大更广的执法权予以协助,但《征管法》实施多年来,至今仍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予以指导工作。

(二)基础管理相对薄弱,征管、稽查沟通不畅

当前,无论是征管部门还是稽查部门,都根据各自的业务性质、主要职责、工作流程等,制定了一系列规范的工作制度,并确定了落实工作制度的相关业绩考核制度,这无疑为依法治税、规范行政提供了保障。但在一些工作层面上往往存在着“本位主义”,只注重各自工作的完成,考核上能过关,而忽略了兄弟部门的工作需求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缺乏合作和大局观念,致使稽查工作难以为继。

(三)稽查部门协作仍相对欠缺

税务稽查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实行了专业化运作,机构内部建立了分权制衡等工作机制,严格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运行,然而当前稽查检查环节往往过于注重查补税款数额及案件的检查取证,而忽略了对企业资产、权益状况的监控,更有甚者过于拘泥于政策条文的规定,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企业在签收稽查税务处理文书前隐匿转移了资产,甚至逃匿失踪,增加了执法成本,加大了执行难度,极大地影响了执法时效性和执法成果的体现。

(四)协税护税网络不健全,削弱了执行力的运用

税收执法的外部环境不理想,协税护税网络和机构不够健全,这一提法似乎有些老生常谈,但在执法过程中,它也确实是一大难点和关键点。

(五)执行力量薄弱

目前税务机关稽查的执行力量相对薄弱,执行岗人员编制较少,往往忙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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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案头等日常工作,对于处置疑难个案总得在百忙中挤出时间和精力,但也总显得缺乏深度和力度,使执行工作显得被动,不能很好地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另外,一些紧急或额度不大或没有达到移送标准的欠税案件,不能总依靠公安的力量,在一些具体实地办案过程中,由于纳税人法律意识不强,税务机关的执行力、震慑力相对薄弱,使执行人员感到人身风险较大,无安全保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障,从而增加了税收执法的难度。

二、解决税务稽查执行难问题探讨

(一)建立有效体制,健全税收法制

1、优化完善税制,建立社会信誉制度。稽查与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自觉地依法纳税,因而在稽查力量较单薄的今天,如何公平税负从而使纳税人的遵从度得到提升,从长远的角度来说,也是使执行力得以提高和发挥的作用及目的。笔者认为,在税制设计中,应该充分考虑国情对税制设计的制约,更多地着眼于能做什么,而不是应做什么,不能追求理想化的税制。如目前刑法的修订案中对偷税的认定作出了修改,更切合实际情况,体现人性化。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还有待提高,与之相适应,税制的设计也宜坚持从简和低税负的原则。切实地考虑对小规模、一般纳税人、核定户如何公平及信用机制的有序运行等问题。尤其是信用机制的运用,从长远来说,是一种征管成本、执行成本更低的维护交易秩序的机制,又可在长远达到和谐社会的目的,应考虑把税号与社会保障体系(应享受的社会福利)挂钩和社会信用体系结合、把企业所得税与社会信用体系结合,如对纳税信用高的纳税人贷款予以降低门槛等。

2、法律应创设规范,进一步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如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等,防止税务行政执法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

——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应以其强烈的公益性而致使税收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其他权利(力)的行使。建立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也就成了当务之急。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核心的是税务机关通过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清偿行为,以达税款优先受偿的目的,从而保障税收优先权的有效行使。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赋予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但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其他债权人先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行使或虽行使但不足以清偿纳税人所欠税款,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其他债权人是否非居于平等地位,应如何处理,法律应予以创设规范,加强可操性。《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表明,根据现行法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通过诉讼进行的,税收代位权从性质上说是税收代位诉讼权利。在税收代位诉讼中,税务机关是原告,纳税人的债务人是被告。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诉讼,而不是以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实现。但是这种诉讼是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税务机关与被告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笔者认为,它混淆了公益性的税收与普通的私利性质诉讼,带来了诸多方面问题。因此在具体诉讼程序上税收代位权应与普通代位诉讼有所区别,或者说,税务机关理应享有一定的“特权”。

3、法律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授权,进一步增强税法行政执法的深度。对欠税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债务人的资产;如欠税企业由一个股东全资投资组建,对其股东的资产;如欠税人为自然人的,对其法定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共有的资产等等,税务机关应有多大的执行力,其证据材料如何取证,程序怎样,如何监督规范等等,都是目前税收法律未能设定但又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提高执行力的工作制度

1、对欠税企业监控力度还需加强。首先,《征管法》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那么如何报告,如何管理,则有必要对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使之规范化;其次,建立欠税企业“大宗财产状况汇报制度”,报告其资产、投资、债权等情况,对个人还需报告其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消费等情况;对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未缴清欠税前,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限制其高消费活动。尽管《征管法》明确了被执行人应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但是由于对被执行人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处罚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被执行人特别是一些法人单位在这种报告义务面前没有任何实质性和紧迫性的压力,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不报告特别是不如实报告的情况十分突出。同时,在监控上,一方面在税收执法主客体正确的情况下,应多从有利于税款征收的角度出发,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条件限制,使税务机关能够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根据现有法律来应对征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能因不符合相关条件而不作为,应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加大执行力度,从而有力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

2、对企业账户、账号的管理仍需完善。《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由于《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实施,从而对该期限之前纳税人开设的账户账号,笔者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全措施,并形成制度。

上述制度还应注意引入惩罚机制,应明确不如实报告的法律责任,如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可以隐匿财产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增强执法刚性。

(三)继续加强社会协税护税组织的建设

走税收管理社会化的路子,实现房管、金融、工商、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机构联合,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涉税刑事案件移送制度、阻止欠税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布控制度等等,在不同的职能部门和管理机制间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体系,形成广泛的协税护税网络,密切协调配合,力争全社会的综合管制,为准确掌握欠税人的经营、活动、财产等状况,更好地提高执行效率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完善相关的合作制衡机制,协调征管和稽查两大系列运作

征管和稽查是根据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结合税收征管活动的特点而进行的税收征管职能、职责、职权的分工,它们共同组成完整的税收征管体系,两个机构只有有效合作,才能保证整个税收征管体系的正常运转。因此,不能过于“本位主义”,只注重自身利益,必须本着共同的工作目标、共同的工作理念,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去研究和解决问题,才能提高税务工作的质效性。为此,应进一步理顺工作联系机制,建立更合理的、更灵活的、更完善的,既分离又统一,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进的工作制度,如:欠税管理制度、罚款暂缓或延期管理制度等,这将是改善执行难“瓶颈性”问题的有效途径,更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关键。

(五)加强稽查实施阶段调查取证工作,把握执法最佳切入点

加强稽查查案环节与执行环节的相互衔接,做到打击偷逃税行为和防止新的欠税两者并重,稽查人员在稽查的同时,应掌握纳税人的动态,并及时与执行人员沟通,尤其是对那些有逃避入库嫌疑、表现经营状况不佳、无固定住所、外地籍经营者的企业,更应提前在稽查取证阶段,对被查企业的隐藏了其真实清缴能力的背景资料进行调查,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从中突出重点,寻找突破口,避免错失时机,造成税款追缴入库被动局面。因此,稽查实施阶段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从全盘考虑,将各种有利因素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国家税款入库刚性。

篇3:对国企租赁纠纷执行难问题的思考

一、现状分析

目前, 非法侵占案件到达强制执行阶段, 一般在执行庭法官独自或携法警到达系争场地, 张贴执行公告并对被执行人宣读后即告结束, 被执行人可以完全不予理睬。真正“请人出去”的工作需要胜诉方自行解决。如果双方在清场过程中发生冲突而报警, 只要没有损伤, 公安部门常会以双方之间是经济纠纷为由置之不管。

执行难现象在国有企业为出租人的经济活动中尤为突出, 不仅使国有资产遭受流失, 也使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 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良好基础, 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制体系的信心, 甚至鼓励了更多人作出违法的价值判断, 对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将产生相当深远的负面影响

上述执行难除了具有普遍性的立法滞后、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等因素外, 还有一些特殊性, 主要包括:

(一) 案件为企业对个人,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可能会顾及社会稳定等诸多原因而投鼠忌器。相反, 个体对个体的房屋租赁市场, 承租人不付租金或违约不搬的现象要少许多, 承租人似乎知道私有财产更神圣不易侵犯。

(二) 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国有企业可以吃点亏, 如果国企为自身利益采取强硬措施执行法院判决, 可能会将单一的经济纠纷案件演化成治安问题, 从而激化矛盾。国企身负创收和承担维稳等社会双重责任, 也造成了追索工作的制肘。

(三) 胜诉人通过公安机关、城管部门、街道等职能机构寻求帮助, 相关部门却认为此类案件为经济纠纷并非其部门管辖的职责范围, 行政与司法部门间相互推诿, 导致此类问题长期搁置, 得不到根本解决。

(四) 违约的承租人违法成本偏低, 有的甚至会因为此种违约带来一定的收益, 利益驱动和错误的价值导向让涉案当事人敢于抵触正当的判决。

如果执行难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不单是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更重要的是由此引发的多种隐患将长期存在。因此, 面对这一现状, 作为出租方的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当积极应对, 才能扭转目前的局面。

二、应对建议

(一) 企业对策

1、审查合作对象的资质和信用

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质是合同有效的前提, 更是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首要保证。在选择承租对象的过程中, 我们要注意对候选者做全面的了解, 包括其法律地位、资质水平、经营能力、信用记录、资本金额、财务状况等。如果该对象的资本不雄厚, 财务状况混乱, 或者既往信用不佳, 则很有可能成为合同的违约者, 在承担违约责任时也往往会逃避, 导致我方的损失无法获偿。因此, 如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发现候选者存在这样那样的严重缺陷, 则应取消合作计划, 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也不要为了早点租出去或租金高了一点点而饥不择食。

特别个体工商户在承租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实力、信用状况也参差不齐。由于自然人以个人为单位, 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均为个体工商户, 因此与他们签订租赁合同, 是与个人签订还是与个体工商户签订, 需要进行事先的衡量。与个人签的好处在于:个人主体除非死亡, 否则将永远存续, 不会出现个体工商户主体注销或吊销后, 在解决问题时无从追索主体的情况;但不利之处是:在面对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时, 可追索的主体会相应减少, 较能直接追索到家庭共同财产。而与个体工商户签订租赁合同的利弊则和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正好相反, 且需要经常关注该个体工商户在工商所的登记注册情况。

所以, 在与具有个体工商户资质的客户签订租赁合同时, 应做好事先的审核工作, 在面对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时, 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来签订合同, 但同时在每年的续签合同时, 应注意审核其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而在面对以个人为单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时, 则应与经营者个人签订租赁合同, 以便于发生纠纷时进行追索。

而且, 不论是以个人还是家庭为单位经营的, 应尽量要求签约方提供本地较可靠的人员或企业来作为担保。

2、完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就租赁事项的具体约定, 非常重要。完善、详尽的租赁合同, 有利于租赁双方减少纠纷, 万一对方违约, 也有助于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和采取的行动。我们可以事先制定一个通用版本, 但也要知道不可能有一个完全通用的版本, 每个租赁合同都有其独特的“个性”, 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

在租赁合同中, 除了明确租赁物的用途、使用要求、转租和返还情况外, 还应详细明确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等。以下内容可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设:

(1) 合同自行终止, 互不承担违约及补偿责任的情况

(1) 出租方已告知承租方租赁标的物出租前已设定抵押, 后被处分;

(2) 承租方涉及特许经营, 在约定时间内未向出租方提供许可证明。

(2) 承租方违反合同, 在约定时间内不予纠正, 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况

(1) 将租赁物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经营活动;

(2) 逾期不支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约定时间;

(3) 违反合同中关于租赁安全、装修、特种行业设备及证书、附置物设立或者安全整改约定的;

(4) 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或超出出租方同意转租范围的。

(3) 承租方逾期返还租赁物, 屋内滞留物品的处理

合同期满未续约或提前解除合同的, 承租方应当于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的约定时间内, 将租赁物以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交还出租方。否则, 出租方没有供水供电及其他服务义务, 且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收回, 遗留在租赁物内的物品视为承租方已放弃所有权的废弃物。出租方有权自主处理任何滞留物品,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且逾期归还的, 每逾期一日, 承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占用费人民币若干元。

(4) 免责条款

(1) 承租方使用租赁物和附属设施设备期间造成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该损害赔偿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 承租方在租赁物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大额现金, 对于任何可能造成的损毁、灭失风险, 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借助地方政府和司法、证明机关

企业除了“练好自身内功”, 还应当与各相关部门, 特别是政府机关紧密联系, 保持良好的关系、通畅的沟通渠道, 以争取多方支持。

面对客户有转移财产、携款逃逸等潜在风险的, 要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冻结银行账户、限制出境等合法手段保护企业的权益, 业务管理部门要将之前勤勉搜集的该客户的各种信息加以归纳整理, 并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动态追踪工作。

面对多客户的群体违约情况, 其实大多数客户都处于随大流和观望状态, 期待法不责众和浑水摸鱼。面对这种态势, 要做好租金催讨、依据约定通知解除合同、张贴公告、发律师函等书面交涉的工作。对多次协商未果的客户有搬离要求的, 一是在“请出去”之前, 要充分考虑可能发生争执、冲突, 甚至上升为社会治安问题后的处理办法, 也要事先与街道、公安部门联系沟通, 获得他们的支持。二是可以在客户中挑选一两家败诉率高的与其诉讼, 并与法院充分沟通做好强制执行工作, 能起到“杀一儆百”、引导局面的效果。

面对租金不交客户又下落不明的情况, 租赁物长期空置或者留有一些设备、财物, 我们可以联系公证机构进入租赁物收回场地, 做好屋内物品的拍摄、登记和安放仓库工作, 用实际占有租赁物的方式令损失最小化;也可以模仿公证处的一系列工作, 自己组织员工实行。收回的房屋可以重新招募资信良好的客户尽快投入使用。即便原承租户某年某月又突然现身, 以种种歪理要求我们赔偿甚至归还租赁物, 但商事法律的“交易便捷原则”和“交易安全原则”, 会使法院尊重合同约定与既定现实, 以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经营收益为出发点, 保障我们的权益。即使法院最后充当了“和事佬”, 要求我方补偿一些, 但我们毕竟收到了稳定的新租金, 挽回了许多损失, 做到了“两害相权取其轻”。

4、关键加强日常管理

预防胜于补救, 业务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的现场管理, 是再完备的合同也无法比拟的。业务管理人员身处一线, 平日如果加强对承租户的管理, 勤勉地催收租金及其他费用, 及时发现承租户有转租、搭建违章建筑、安全隐患, 甚至违法犯罪等情况, 尽早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就会大大地使问题简化或易于处理。因此, 企业应当在实践操作中敦促业务人员提高警觉、多寻找、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二) 政府对策

1、加快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

对行政主体来说, 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我国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 只在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等一些程序法和单行法规中有部分相关的规定。且法律是由国家制定, 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没有强制力作保证, 便无法实现法律应有的作用。现有法律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 对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规定经常不足以起到威慑被执行人的作用, 又到处需要仰仗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主动配合, 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 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常因无法可依而陷入被动。因此, 应尽早设立相关法律法规, 在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被执行人的义务等方面多作研究, 并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2、加强法院强制执行的力量

在一般人的眼中, “强制执行”与宣告、调解的距离相差甚远, 现有的执行手段不仅有损法院、公安部门的形象, 胜诉人或者自力救济, 或者无奈接受房屋被继续侵占的情况, 从长期看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加强法院强制执行的力量, 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途径。司法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 在履职时, 根据需要可以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具, 而且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参与民事执行有较强的社会威慑性。我们应当着力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 加强法警装备, 充分调动法警队伍的积极性,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将联动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地方、各部门的考核

在整个执行过程中, 尽管企业、司法机关、地方政府都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但案件的执行往往单靠一家之力难以彻底解决, 只有通过政府整合多方面资源, 各方力量协同配合方能大大改善执行效果,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 特别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 当地公安、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都应紧密配合、快速处置。

法院执行工作还应被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 建立相关责任考核机制, 除了对法院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将执行结案率、标的到位率等指标与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挂钩外, 要对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进行考核, 与他们的荣誉、绩效挂钩。对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及实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单位负责人还要处以行政处分, 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也要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4、加强外来人员的综合管理

外来人员是上海城市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 但对外来人员综合管理、尤其是基础信息管理的薄弱, 常造成可以被执行财产难查、难动的困境, 登记信息的缺失与错误, 成为法院在执行阶段的又一个障碍。

为此, 各区政府应互相协作, 统一规划, 继而创造条件多与外来人员的当地政府合作, 强化规范管理, 加快实施《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构筑“一口上下”、全员覆盖、便于管理的工作网络, 落实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信息审核登记、居住证办理、房屋租赁管理、劳动监督、法律咨询等工作。依托现代化工具, 加强外来人员人身、财产等动态信息的采集、监测和管理, 并进行系统的管理维护

(三) 其他对策

除了以上提及的一些对策, 其他同样重要的内容还有:

1、要注重社会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调动全社会的力量, 营造一个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2、要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 对缺乏诚信的被执行人给予严厉的处罚或某种限制, 使其不敢以失信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将这一块纳入征信体系中。

3、要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 改进工作作风, 严守执行纪律, 保持廉洁自律, 恪尽职守, 对执行案件的进度实行定期通报, 杜绝拖拉、懈怠执行的现象。

篇4:税务稽查执行难问题的浅析与思考

如何解决好税务稽查大要案查处难的问题

近年来,税务稽查中发现的大要案呈上升趋势,但大要案查处的难度也在增大。主要问题:一是证据搜集困难。违法者大都为私有性质,企业内部各环节相互串通,甚至毁灭证据;二是地方阻力较大,有些违法者善于疏通,找出相关人员出面打招呼,甚至个别地方领导以发展经济、支持生产,保护招商引资为名,公开要求税务机关放水;三是部门协调不足。个别大要案的查处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不仅没有增加威摄作用,相反却泄漏秘密,失去良机。四是内部机制弱化。未形成大要案查处的个人负责制,查处的深与浅、广与窄没有标准,定案的监督渠道又很局限。

为此,上级要采取相关措施解决大要案查处难的问题:一是增加督查、督办的力度。大要案的督办不能只靠看报告、听汇报,要有专人监督,从方案的制定,人员的挑选,检查的实施,定案的落实,都要全程参与,必要时,大要案查处可以由上级统一安排,易地调人。二是增加公开曝光的力度。大要案一经发现,只要主要证据确凿,立即曝光,说情、打招呼者同时公开。三是增加相互制约的力度,对检查大要案的人员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责任制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与其它部门的配合要多渠道展开,除了公检法之外,还要经常与地方政府、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加强沟通,以取得其支持、理解和配合。

篇5:税务稽查执行难问题的浅析与思考

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基本情况

2005年初,顺义地税局稽查局正式成立。为构建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稽查办案管理模式,稽查局内部设立了四个职能科室,即立案科、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使得税务稽查工作更加专业化。其中,审理科作为专业审理机构,主要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和税务检查业务的培训辅导。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审理科认真落实“五重”“五做”的总体要求,以做强稽查为目标,认真梳理、完善各项业务流程,制定了岗位工作标准,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其次,在科内推行了层级负责制,成立三个审理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形成了组员、组长、科长一一对应的关系,有效提高了审理工作质量。再次,及时组织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对涉及偷税、抗税、罚款额度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进行集体审理。此外,还加强了对科内人员的培训,强化了对稽查办案人员的指导。通过采取上述举措,近一年来审理科共审结案件120件,发挥了税务稽查审理的作用,税务稽查审理质量逐步提升,为全面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水平奠定了基础。

二、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务稽查审理是一项对税务稽查材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的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有一些问题不利于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

1、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准确性。税务稽查审理大部分是对纸质报告进行审理,依据稽查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由于缺乏与纳税人直接沟通,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实施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个体差异,因而对案情的描述、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2、审理报告程式化,不能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而审理报告格式固定,对于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审理部门只能用“你单位能够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检查,所查违法事实清楚,数据计算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意见妥当”等格式化用语在审理报告中体现审理结果,而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却难以反映。

3、对法律边缘性的问题缺少探讨解决机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边缘性的问题,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各方认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统一,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1)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2)立法的原则性与执法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异。即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都是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特点制定的,对于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难以面面俱到的予以规范。(3)审理人员与税务稽查人员存在个体理解差异。随着经济形势的日益变化,各种经济现象错综复杂,人们的知识结构、理解程度有所不同,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意见难于统一。上述因素的存在,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但是目前没有相应的问题探讨解决机制,掣肘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

4、新系统功能不能完全满足审理工作的需要。稽查系统分为案件登记、案件实施、案件审理、执行和结案等环节。目前,稽查案件资料需要纸制资料和电子资料并行使用,系统只具有文书上传和处理结果录入功能,缺少数据计算及文书制作功能,无法满足审理工作的需要。

5、对同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规范指导作用不够。当前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对于税务稽查案件的把关意识较重,审理人员将过多的精力集中在个案审理上,对于某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分析,未形成相应的指导意见,审理的规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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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

理力量相对薄弱,审理人员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我局审理工作为例,审理人员主要负责审理所有稽查案件并制作《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从审理工作量上看,每个干部平均都要负责3个以上检查组查处的稽查违法案件,还要完成执行环节各种文书的制作以及处理结果的录入,加之稽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对于同一案件在理解上往往存有差异,致使一些案件难于一次通过审理,增加了审理工作的难度;从审理内容上看,具体包括审查整个稽查案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针对性、充要性、相关性,审查案件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和引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审查稽查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具备法律、税收、财务等综合知识,但目前审理人员所具备的具体稽查工作和法制工作经验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全面的稽查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够完全满足以上工作要求。

三、提高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质量的几点建议

1、扩大税务稽查审理概念的外延,使“审理”工作贯穿于整个税务稽查工作过程。狭义上的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处以何种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查判断过程。而广义上的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是对税务稽查整个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审查,把税务稽查执法过程看作是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取证过程,并对其进行内部司法审查的一系列活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扩大税务稽查审理的外延,依据各个工作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到相互把关,相互纠错,互相制约,互相完善。如,案件实施环节是对案源选取环节的把关,审理是对案源选取和实施环节的把关,以此类推,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2、将审理工作前伸和后延。审理工作前伸,就是对疑难案件的实施检查环节进行指导,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实施人员介绍情况,共同进行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审理工作后延,即审理工作对执行环节存在困难的案件实施跟踪指导,同时对已结案案件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归档等进行检查。

3、严格落实《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管理办法》,做好查前、查中的证据分析。广泛详尽地占有案件资料是开展审理工作的前提,因此,稽查人员必须按照《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管理办法》严格取证,同时结合实际,归集整理出案件的基本证据,认真分析,才能更加有利于审理工作的开展。

4、提高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审理工作对审理人员的要求较高,审理人员要精通税收业务、相关法律等知识。因此,从事审理工作的干部要不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及时将所学理论联系审理工作实际,善于总结经验和方法,同时牢固树立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素质。另外,稽查审理部门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围绕业务问题及政策问题进行探讨,互帮互学,取长补短,以提高办案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特别是对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审理人员应介入案件分析会,加深对案情的了解,提高审理工作的针对性。

5、强化审理的审查、监督、评价作用。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需要对实施稽查人员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判断稽查实施环节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公正,是否符合法律依据,对于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全、定性不准确、法律依据不足等情况,有权要求稽查人员重新稽查或改变原有结论。基于审理的这一职能,要强化其具有的审查、监督、评价作用,促进稽查人员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提升执法办案质量。

6、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底稿制度。针对目前审理报告程式化所带来的不足,应建立和完善审理工作底稿制度,对审理工作过程进行记录。这样既有利于案卷使用者了解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责任。

7、建立业务探讨机制。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邀请主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以及稽查实施人员参加讨论,明确案件查处工作重点,找出疑点、解决工作难点,提高稽查效能。

篇6:税务稽查执行难问题的浅析与思考

一、税务审计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在内涵上的比较

内容

税务审计

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

义的比

通过采用现代审计技术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并进行分析审核的管理性手段,其规范的工作底稿、充分的涉税信息、先进的审计技术和中性的审计结论,既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风险、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密切征纳双方关系。(国税发【2004】38号)

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国税发【2005】第043号)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国税发【1995】226号)

体的比

经授权或政府委托的税务机关。从我国几年来各地开展的税务审计实践来看,税务审计主体可分为单一主体税务审计与非单一主体税务审计。其中单一主体仅指各级国税或地税的税务审计部门所开展的税务审计。

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的专业检查机构,除此之外,税务机关的治理部门和征收部门所从事的检查活动都不应属于税务稽查的范畴。目前主要有总局及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市)各级税务局设立的执行税务检查职能的稽查局。

容的比

税务审计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从成本效益原则出发本课程税务审计客体应选择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建议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企业及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界定的企业。

纳税评估客体涵盖了原来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实施的审核评税,是审核评税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属于日常性的一般税收管理行为。即纳税评估的客体包括所有企业。

税务稽查的客体必须是有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涉税情况。

税务审计客体的选择与确定可以通过循环选择法、纳税大户选择法、行业选择法、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其他选择法来进行。

纳税评估客体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纳税评估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1、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2、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3、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税务审计的对象是凡客观存在于被审单位的各种涉税经济活动,包括客观存在于被审单位内部与外部,有载体的与无载体的经济活动都是税务审计对象。

纳税评估的对象(或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税务稽查的对象应该是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则不是税务稽查的对象。

二、在具体税收执法中应注意的事项

通过上述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税务审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在各自的执法范围内,只要能够按照各自内在的客

大争之世 网游之复活 炼宝专家 混在三国当军阀重生之官道

观要求去执法,不仅可以增强税收执法的针对性,提高税收执法整体水平,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体制。然而,三者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进行互补。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税务审计,此外,笔者认为,在具体税收执法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一)各自执法的原则

税务审计执法的原则着重体现在合法性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税务审计合法性原则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是指主体的合法、审计方法的合法、审计程序的合法、审计证据的合法、审计处理结论的合法等。税务审计成本效益原则主要体现在税务审计程序的启动、取证、对象的确定等方面。纵观世界各国税务审计情况以及我国这些年来税务审计实践,一方面由于税务审计程序的复杂性、技术性要求较高,另一方面由于税务机关审计资源的有限性,因而,税务审计必须讲究成本效益原则。

纳税评估的原则应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具体表现为:

1、以法治税原则;

2、依法独立原则;

3、专业分工和监督制约原则;

4、规范、合理、高效原则;

5、实事求是原则;

6、群众路线原则。

(二)各自执法的依据

税务审计的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国税发[1999]74号)、《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国税发[2004]38号)、《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国税发[2007]35号)等文件。

纳税评估的依据是《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第43号)

税务稽查的依据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

(三)各自执法的程序

税务审计程序分为项目审计程序与税种审计程序,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2、案头准备阶段;

3、现场实施阶段;

4、审计终结阶段。

纳税评估程序一般包括:

1、制定评估计划;2评估资料的搜集和整理;

3、疑点对象产生;

4、审核评析;

5、约谈举证;

6、认定处理;

7、评估案件复查

8、成果分析。

税务稽查程序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即税务稽查具体工作流程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四个部分。

(四)各自执法的目的税务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被审单位纳税的合法性、正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计,从征纳双方两个方面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以便达到杜塞漏洞,防止和处理偷、避税,减少税款流失,强化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促使被审单位依法纳税,促进公平竞争。

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促进纳税人准确核算应纳税额,提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堵塞税收漏洞,完善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增强稽查选案的准确性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促进依法纳税,保障税法的实施,从而促进税收秩序的好转。

篇7:税务稽查取证问题的法律分析

税务稽查, 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稽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 这是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 随着依法治税力度的不断加强, 以及纳税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 对税务稽查证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有相当一部分稽查人员对税务稽查证据研究不透, 认识不清, 以致取证的针对性不强, 操作不规范, 致使案件质量不高, 被诉风险较大。因此,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取证的研究, 是税务部门依法稽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2 税务稽查证据概述

2.1 税务稽查证据的概念

从汉语的字义来理解, 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法律角度确定证据的定义, 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事实的根据。[1]证据是科学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是对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再现的工具, 在诉讼活动中, 诉讼主体围绕其证明责任内容而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材料。[2]

税务稽查证据是税务稽查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专案检查当中依照法定的程序搜集到的事实根据, 它是用以认定税案事实的基础和依据。[3]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暂行) 》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通常, 证据具有以下属性或基本特征。真实性:真实性是指提出证据方在提出证据时是肯定其真实性、客观性的;合法性:这是所说的证据合法性, 是必须为法律容许, 不包含立法上所规定的排除规则, 才可用于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关联性, 又称相关性, 指的是诉讼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的实质性的客观联系。[4]

2.2 税务稽查证据的证明标准

“以事实为根据”是我国税务稽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要求稽查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必须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证明的意思在汉语中解释为“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这个“可靠”就是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为了实现法定证明任务, 法律规定在个案中诉讼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5]由于《行政诉讼法》、新《税收征管法》等明确了纳税人同税务稽查机关发生争议时的司法救济, 以及从法律层面上确认了司法机关对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权, 纳税人对税务稽查最终形成的稽查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因此, 税务稽查证据的证明标准应依据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衡量判断。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介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间, 而且行政诉讼中可以根据案件的客体、程序和举证责任的不同, 灵活地把握证明标准。

3 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过去行政强势的习惯使然, 许多税务稽查人员取证意识不强, 再加上稽查人员业务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等多方面原因, 导致在稽查工作中存在着取证意识薄弱、证据收集不全、操作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由于证据缺乏或不规范, 引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发生, 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3.1 税务稽查取证主体问题。

税务稽查取证主体--税务稽查人员的法律水平、证据意识与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许多税务稽查人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 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应有的调查取证技巧, 其业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观念上存在着证据意识不强、对证据收集工作不重视等问题。出现该取的证据没有取, 能定案的证据被忽略, 无关的证据取得多等情况, 往往造成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对正确定案产生不良的影响。税务稽查人员对税收法规和证据法规的熟悉程度, 是解决税收违法证据收集的“需要”方面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对税收法规理解不够深入全面, 致使税收法规所规定的各个事实要件的证据材料没有全部取得, 遗漏了某一方面的证据材料;或是因对证据法规不够熟悉, 取得的证据无效或不够充分, 不足以证明税收法规涉及的各个事实要件都能成立。因之造成稽查部门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情况也十分常见。

部分税务稽查人员对各种稽查取证方法和稽查取证经验的欠缺,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税收违法证据的成功取得。如不能及时排除非相关证据, 稽查证据间没有形成完整的链条, 证据相关性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税务稽查取证手段和方式相对单一, 对于视听材料、实物证据等证据类型的使用还仅限于个别案例, 其它如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电子证据等证据类型, 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 则运用得更少, 取证角度狭窄, 证据类型单一, 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相对比较薄弱。

3.2 税务稽查取证程序问题。

税务稽查取证程序不规范甚至不合法。依法定程序取证是税案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的保障。但在稽查实践中, 这些规定往往被稽查人员所忽略, 从而使证据的合法性受到影响。比较突出的情况有:

强行搜查获取证据。在实际工作中曾有过这样的案例, 稽查人员在有充分理由怀疑企业设有两套账簿的行为时, 进行突袭, 趁企业财务人员没有反应过来直接打开办公室抽屉寻找证据。此案例中, 由于法律未赋予税务机关类似公安、安全、检察机关所享有的搜查权力, 稽查人员超越了法定权限, 因此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延期调账。在取得证据的程序合法性方面, 延期调账是目前出现较为频繁, 但又极易被忽视的一类问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调账检查必须在调账之日起3个月内退还所调以前年度账簿。一些特殊案件, 如多部门联合稽查的案件, 经常难以在3个月内完成, 退还账簿等资料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 程序的不合法将导致证据无效。

收集证据程序不严谨。在查帐过程中, 对不能提取原件的有关帐目、凭证进行复制时, 没有复制时间、地点、复制人员、复核人的签名及原件持有人的认同签名等有关内容;在提取有关的收据、发票、物品等其它证据时, 不办理提取手续或手续不完整, 有时甚至拿了材料就走, 以至无法证明材料的来源, 使被复制、复印、提取、扣压的材料缺乏证据效果, 无法在案件中起证明作用。

3.3 税务稽查取证权限问题。

税务稽查取证权限不足, 取证工作难度大。由于现行税法滞后的原因, 稽查取证工作受到权限、手段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我国税法关于税收检查权的规定, 文字较多但非常笼统, 比如虽然规定了税务稽查人员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但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场所往往难以界定;比如对纳税人经营场所的电脑中的数据是否可以检查, 若发现问题是否可以将该电脑或硬盘扣押或领置;比如税务稽查人员能不能强行打开保管账簿、凭证资料、商品货物的办公桌、保险柜、仓库进行检查。如果纳税人不配合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 拒不提供有关资料, 由于稽查取证权限的不足, 税务稽查人员无法取得有效证据, 难以定案。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拒不提供或隐瞒有关资料是逃避、拒绝和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力度过低。往往在税务人员要求企业提供某些资料时, 企业回答我们没有该资料或者该资料已丢失, 这种做法已经成为纳税人偷税的一个非常好的方法。税务机关只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4 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完善

税务稽查取证是指税务稽查局派出的检查人员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内, 为查明涉税案件事实, 按照法定程序, 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获取税务稽查证据的活动。税务稽查取证是税务稽查工作的关键, 也是当前稽查工作的薄弱点, 必须通过全方位的完善提高来进一步推进稽查案件质量和效率质的提升。

4.1 完善行政证据的立法工作。

首先应在现有税法体系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 对各税种的共同要素和税法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以解决各税种之间的衔接协调问题和弥补税法漏洞;对税收征管的一些基本问题加以规定。税法在规定纳税人义务时, 应同时规定不履行这一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法定义务在实践中往往是一纸空文, 是法律的漏洞。税法及其解释应当明确、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4.2 调整和规范税务机关的证据收集权限。

由于权限的限制, 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往往不能到位, 导致对部分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查处, 税收法律得不到有效维护。但是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不能无限扩大, 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处罚, 税务机关的证据收集权限必须加以限制。目前最需要最迫切的就是应赋予税务机关有条件的侦查、搜查、扣押权。

由于税务机关没有侦查、搜查和扣押权, 对于一些隐蔽得较好的偷税案件, 虽然有能力查清, 却无相应的权力。这就造成了对这样的税务案件无能为力的后果, 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实际上, 在查处一些大案、难案中, 必须通过侦查、搜查和扣押才能有所突破。对于没有相应权力这个困境,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采用与公安协商的办法, 请公安一起协作破案。其实, 税务机关需要的并不是公安的经验或技术, 而是公安的相应的权力。也就是说, 税务机关有能力查清税收违法案件, 缺少的仅仅是权力。但从目前《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看, 税务机关只有发现了纳税人有犯罪嫌疑, 并且对纳税人进行了补税罚款处理后才能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而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是否能请求与公安机关配合进行税务稽查, 税法未作规定。另外, 税务机关查处的往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需要通过扩大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来加大对涉税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同时这种权力的赋予也不能是无条件的, 必须要取得某一级别的税务局长的批准或者当地法院的许可。

4.3 改善税务机关内部的法治环境。

首先应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加大税务人员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 安排税务稽查人员学习行政诉讼法规, 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规中的有关证据收集和取得的规范程序、方法和形式等内容, 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取证业务水平;引进法律专业人才和具备一定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实战经验的业务骨干, 充实到税务稽查队伍, 以使税务稽查队伍的知识结构更加合理。

其次应准确把握税务稽查证据的“三性”。税务稽查证据的“三性”是证据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 是证据是否有用的基本前提, 必须在税务稽查取证工作中予以准确把握。我们在收集证据时, 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 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和认定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并从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要求, 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通过深入细致的观察和逻辑判断, 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三是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原则。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时,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全面, 要求与税收案件有关、能证明有关涉税事实的有关证据, 均要收集, 并通过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组成完整的证据链;客观, 要求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采取事实求是的态度;公正, 要求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公道正派, 不带个人偏见, 不故意遗漏对稽查对象不利或有利的证据。

四是不断改进税务稽查取证方法。税务稽查取证的方法, 不仅关系到取证工作能否得到有关个人、单位、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而顺利取得所需的证据, 而且还关系到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工作是否富有效率等等。税务人员在税务稽查工作开展之前应先制定书面的税务稽查方案, 争取在实施检查的第一时间迅速取得最有价值的证据材料;加强对行业相关数据和工艺流程的了解与掌握, 对取证工作也大有裨益;要适应电子帐簿和财务软件在企业核算中迅速普及的形势发展, 重视和加快对电子记帐、财务软件、电子商务等新鲜事物在税控方面的研究, 善于利用现有设备和查账软件, 提高税务稽查办案和调查取证工作中的科技含量。

参考文献

[1]高家伟, 邵明, 王万华.证据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6.

[2]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0:9.

[3]李文燕.税收犯罪证据调查与运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51.

[4]汤维建.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论——以证据的客观性为中心.政法论坛2000 (6) :141.

[5]房士辉.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河北辛集法院, 2003-11-24发布于中国法院网.

[6]段书臣, 刘澍.证明标准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7 (第1版) :323.

[7]李萍.案件检查证据运用.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8, 9.

[8]段书臣, 刘澍.证明标准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7.

[9]何家弘.证据学论坛 (.第十三卷) ,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10]刘东亮.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浙江学刊, 200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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