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关键词: 聚集 公众 场所 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选11篇)

篇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开展公众聚集场所依然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开展公众聚集场所依然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月31日23时54分,福建省长乐市拉丁酒吧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5人死亡、2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起火直接原因为消费者为庆祝生日燃放自带烟花,引燃酒吧顶棚易燃可燃材料所致。但造成火灾迅速蔓延和人员大量伤亡的主要原因是该酒吧顶棚采用聚氨酯泡沫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由于聚氨酯泡沫燃点低,燃烧速度快,燃烧后产生大量浓烟和毒气,致使酒吧内人员来不及逃生,吸入有毒烟气中毒死亡。这起火灾事故是继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

老虎酒吧“12·25”火灾、江西省抚州市本色精英会所“9·25”火灾、广东省深圳市舞王俱乐部“9·20”火灾之后,又一起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致灾原因相似,教训十分深刻。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根据1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工作部署要求,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

专项整治的时间从2月20日至4月20日。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专项整治的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是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

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

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四、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全面部署。各地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集中排查整治。各地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所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底数,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在此基础上,公安、文化、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

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检查验收。4月20日前,各省、市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省级对所辖每个市的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不得少于该市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10%;市级对所辖每个县的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不得少于该县及所辖乡镇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20%。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

饰的地区,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

五、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各地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各地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由公安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和改进的工作措施,形成执法合力。

严格依法整治,强化服务意识。专项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采取省级部门领导包地市、地市部门领导包县区分片包干的方式,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落实到各个岗位、落实到每个环节。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的力度,上级部门督查发现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停职检查;对因工作失职特别是又因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造成公众聚集

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树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新修订《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结合起来,全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完善有关制度,不断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坚决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为全国“两会”、建国60周年大庆等重要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于4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公安部,公安部将联合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

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常见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及烟气毒性

材 料 pvc扣板 可燃 产生大量浓烟,烟气中一氧化碳、氯化氢等有毒或刺激性烟气浓度较高。非阻燃木质吊顶 可燃 烟气中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

非阻燃木材、木工板、胶合板 可燃 烟气中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

酚醛泡沫 难燃 烟气中氰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烟气浓度很高。

阻燃橡塑泡沫、阻燃聚氨酯泡沫、阻燃挤塑聚苯泡沫 难燃 产生大量浓烟,烟气中含一氧化碳、氯化氢、氰化物、氮氧化物等有毒或刺激性气体。

pvc拼接板 可燃 产生大量浓烟,烟气中一氧化碳、氯化氢等有毒或刺激性烟气浓度较高。

软质聚氨酯泡沫 易燃 产生大量浓烟,烟气中氰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烟气浓度很高。

非阻燃硬质聚氨酯泡沫 易燃 产生大量浓烟,烟气中氰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烟气浓度很高。非阻燃聚苯泡沫 易燃 产生大量浓烟,烟气中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羊毛地毯 难燃 烟气中氰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烟气浓度很高。

晴纶织物 可燃 烟气中氰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烟气浓度很高。

阻燃尼龙地毯、阻燃丙纶方块地毯 难燃 烟气中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

阻燃窗帘或幕布 难燃 烟气中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

非阻燃窗帘或幕布 易燃 烟气中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

篇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2012年天津蓟县莱德商厦“6.30”火灾、2009年广东省深圳市舞王俱乐部“9〃20”火灾、2009年福建省长乐市拉丁酒吧“1〃31”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2012年4月中旬至今,我大队在北岸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北岸综治办、区安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整改了一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教育了一批违法当事人,极大的改善了我区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提高思想认识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是正在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清剿火患”战役和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4月25日,我大队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北岸经济开发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明确目标任务,并制订了整治工作日程安排表,将整治工作的重要事项具体落实到人、到时间。

(二)加强协调,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

为最大限度地争取北岸综治办、区安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部门的支持,我大队将各项协调工作做在前头。在制订方案之初,就多方征求了各部门的意见,根据征集的建议对整治方案中的一些具体举措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中的职责和任务。我大队建立了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各整治工作监督检查各小组均由各成员单位的人员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整治工作进度和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整治工作协调会,通报整治工作情况,研究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和改进的工作措施,形成了整治合力。

(三)抓住重点,依法整治,提高工作效率

此次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有五类,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有四种。为确保在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内,专项整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大队转变了工作思路,联合北岸综治办、区安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紧紧抓住整治工作重点不放松,突出解决重点行业的重点问题。截至7月25日,我大队联合各有关部门共组成检查组5个,检查单位96家,发现火灾隐患259处,其中责令当场改正165处,限期改正94处,责令停产停业3家。

(四)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强化服务意识

在此次专项整治过程中,我大队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

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在坚决依法整治的同时,我大队强化了全体官兵的服务意识,按照严格、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此次专项整治过程中,我大队认真分析查找专项整治中发

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关制度,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为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秀屿区公安消防大队

篇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 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1.1 临时性建筑多, 可燃物品类别多

大型集会、灯会、展销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也有些是在固定性建筑中举行的, 但更多的是在临时搭建的建筑中进行的。临时搭建的建筑多采用可燃性材料, 加上摊位大多相邻较近, 防火分隔差, 耐火能力极低。易着火、易蔓延。

临时性集贸市场和展销会一般都是综合性的, 经营的商品包罗人们生活所需的吃、穿、用各种物品。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可燃物品。并且绝大部分未设置专用的库房, 有的也仅以板棚、偏厦暂存, 因而物品混杂堆放现象十分严重, 大多不能分类存放和隔离存放, 不能保持堆放的间距。火灾负荷大, 隐患比较严重。

1.2 人员众多密集、流动性大, 消防安全意识差

大型集会、灯会、展销会的参观人员众多, 且密度大, 吸烟者有之, 乱丢废弃物者有之, 因此而埋下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 众多的人群易惊慌失措, 一片混乱, 因而给疏散带来难度。

临时性集贸市场和展销会大都是由成百上千的小摊位构成的, 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 摊位多各自为战, 有些经商者又带有临时思想和经常流动或更替经商主人, 摊商之间无密切的整体关系和全盘思想, 构成了一个各顾各的松散临时性整体, 通常只顾经济效益而防火安全意识淡薄。很多摊商文化水平不高, 极为缺乏消防业务知识, 发生火灾后应变能力亦差。

1.3 用电负荷量大、电器线路不规范, 违章用火现象较普遍

汽车电影院、大型集会、临时性集贸市场、展销会、灯会, 尤其是灯会用电量极大, 往往临时安装一些照明灯具、装饰性的彩灯、霓虹灯和电动模型等, 用电负荷量增多。由于具有临时的特点, 电器设备施工安装往往比较粗糙, 达不到规范的要求, 因而带来了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另外, 由于电器线路的敷设除了装修布置时安装进去的以外, 营业后临时接拉的电线、插座很多, 有的棚摊内液化气罐、火炉“同室操戈”;有的棚摊从附近居民家或单位拉线“代电”;还有的直接从附近的高压线或配电盘上私自接线, 无任何保险装置, 用电量大, 易超负荷运载, 起火的危险性很大;违章用火现象普遍, 因此, 明火烧火煮饭, 电视机、收音机、电冰箱等用火用电器具以至液化石油气应有尽有, 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火灾隐患。

1.4 消防安全管理难度大, 消防设施薄弱

室外群众性活动一般都有主办单位、出租场地单位、承租单位、参展单位和参展个体等。参加单位众多, 且思想素质不一, 给消防安全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同时部分室外公众聚集场所无消防组织, 防火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 消防安全制度也不健全, 形同虚设;另外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平时只是进行业务管理, 而消防安全却无人过问, 造成消防安全失控漏管。

由于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缺乏统一规划, 形成乱搭乱建, 影响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火栓情况严重;集贸 (展销) 摊位无消防器材或数量不足, 摆放的位置比较“冷僻”;室外消火栓没有明显标志, 遇有火情, 水源很难保证。加上经营者消防意识差, 不能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 容易造成重大损失。

1.5 装修布置期间, 材料种类多, 工序复杂, 火灾危险性大

举办大型集会、灯会及展销会等往往需要制作各种展板、展台、展柜、展箱、模型和展览厅的间隔装饰等, 这些设施多数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布置期间, 有木工、电工、焊接、油漆、喷漆、粉刷等多种工序交叉作业, 火灾危险性较大。

2 切实加强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1明确消防管理职责, 措施步步到位

1) 大型集会、灯会、展销会、临时性集贸市场、汽车电影院等的消防安全工作应由主办单位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对大型集会、灯会、展销会进行审批。主办单位负责人为法人代表暨消防责任人, 其主要措施是:

(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3) 组织人员开展防火检查, 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4) 组织义务消防队,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5) 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6)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7) 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 保护火灾现场

2) 分级管理、落实责任

依据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的大小, 应按照自然区 (片) 划成管理区 (片) 或组。同时消防监督部门应与主办单位签订消防责任书, 落实消防责任;主办单位要与区 (片) 或组负责人签订消防责任书, 区 (片) 组负责人应与摊 (店) 主签订消防责任书 (状) , 做到层层签订, 层层落实, 并与奖罚挂钩。

2.2 完善消防组织,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2.1 成立防火管理机构

每个室外公众聚集场所都应成立防火管理机构, 并由公安派出所或治安管理小组配合, 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防火管理机构的领导应由主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并由工商、治安及区 (片) 或组的负责人组成。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 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2.2.2 组建义务消防队

组建义务消防队, 并设兼职防火人员, 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等, 从组织上形成防火和灭火的完整体系, 并明确其职责, 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训练。

2.2.3 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

室外公众聚集场所应根据活动性质和物资种类的防火要求, 建立健全各种消防管理制度。

2.2.4 加强对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用火、用电等防火安全教育和灭火技能演练, 同时, 公安、安监、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共同配合, 经常对场所进行检查, 发现不安全隐患, 及时监督整改。室外公众聚集场所内各类人员应当接受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各摊位经营人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2.3 加强建筑防火管理, 规范建筑布局

2.3.1 对固定建筑应进行防火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消防法规的规定, 室外公众聚集场所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 (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 等的固定建筑, 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2.3.2 对室外临时性建筑的防火要求

室外搭建的临时性建筑, 其顶棚应当采用A级或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隔断应当采用不低于B2级的装修材料。不得堵塞消防车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室外公众聚集场所在高压线下两侧5m以内, 不得摆摊设点。临时性集贸市场和展销会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划分若干区域, 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2.4 加强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规范用火用电行为

1) 在汽车电影院、临时性集贸市场和展销会场所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大型集会、灯会场所划定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 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2) 室外公众聚集场所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3) 室外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 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4) 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照明用电, 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且临时性集贸市场和展销会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2.5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及管理

2.5.1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

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 应由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各摊位应当在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 配置相应的灭火器具, 并掌握使用方法。室外公众聚集场所还应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 一旦发生火灾做到及时报警。

2.5.2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室外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由产权单位、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负责, 并明确各方责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 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篇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日前,福建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以公共娱乐场所为重点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的整治范围包括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酒吧、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游艺游乐场所;洗浴、桑拿、保龄球馆、旱冰场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宾馆、饭店和商场、集贸市场等。重点检查各场所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情况、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安全疏散设施及管理情况、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技术防范措施应用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情况。 整治行动中,对凡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工商、文化、治安等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缺少任意一项,依法予以关闭,从重处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一律对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当场处罚;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坚决予以清理,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采用聚氯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或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要求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的,一律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同时,专项行动期间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都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把关不严,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要划清责任,严格倒查,严肃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编辑游振云)

篇5: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联合整治办:

根据东营区四部门制定的《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要求,文体局高度重视,并专门召开了会议,制定了相应的整治方案,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扎实开展了对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活动,在第一阶段整治活动中文体局采取联合执法和自身部门执法的措施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地毯式”排查整治,共检查单位88个,其中网吧56家,娱乐场所25家,游艺场所5家,放映场所2家,共出动车辆20车次,执法人员100人次。通过以上工作,进一步落实了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造了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东营区文化体育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第二阶段的工作情况

联合整治办:

根据东营区四部门制定的《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要求,文体局在第二阶段整治活动中文体局采取联合执法和自身部门执法的措施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共检查单位111个,其中网吧75个,娱乐场所33个,游艺场所4个,放映场所2个,共出动车辆29车次,执法人员180人次。通过以上工作,进一步落实了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造了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东营区文化体育局 二OO九年四月十一日

区文体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总结

根据东营区四部门制定的《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要求,文体局高度重视,并专门召开了会议,制定了相应的整治方案,明确本次活动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安排了整治的具体工作措施,活动中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扎实开展了对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活动,在整治活动中采取联合执法和自身部门执法的措施在全区围内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共检查单位231个,其中网吧165个,娱乐场所56个,游艺场所7个,放映场所3个,共出动车辆60车次,执法人员400人次。

在具体工作中:一是通过召开会议和学习讨论使文化市场稽查人员进一步明确了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及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做到思路清、任务明。二是按照要求并结合自身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公共聚集场所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进行了集中清理检查,建立了数据台帐,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三是采取联合执法和部门自身执法措施集中时间对辖区内的人员聚集场所进行了检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单位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时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进行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四是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及时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有关问题及时沟通,有针对性的采取加强和改进工作措施,形成执法合力。五是在严格依法整治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的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六是在检查现场中对业主及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要求他们切实提高安全意识,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出发,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对消防部门安全验收后的消防设施,不能擅自重新装修,同时,要求加强建立完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专人负责,强化对员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防自救、引导疏散能力,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险,要立即启动广播、电脑屏幕等设备通知消费者,并有专人报警、专人督守安全通道、专人引导顾客、专人使用灭火设备,把损失降到最低。

通过检查,执法人员发现总体情况良好,业主的安全防范意识也逐渐增强,但也存在着一定安全的隐患,如:为追求隔音效果墙面采用了一些不符合消防要求的隔音材料,吊顶上面存在着乱拉电线的现象等,对以上问题及时要求进行了整改。通过以上工作,进一步落实了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造了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篇6: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的通报

(办字[2002]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精神,我省于2001年5月下旬至11月底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11月14日至20日省政府组成了11个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全省11个市和华北油田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各级政府、省直各部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了有关机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衡水、邯郸、邢台、唐山、保定、张家口、承德等市行动迅速、组织严密、措施有力。省广播电视局拟制了专项治理重点部位登记表,确定了每个部位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时间和责任人。省消防总队先后两次派出由总队和部门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重点督导,及时解决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各地集中全力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并在此基础上狠抓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和违法违章单位的查处。全省共查出火灾隐患48877处,整改火灾隐患39507处。经过多方努力,全省公众聚集场所35处重大火灾隐患中6处已彻底整改并销案,分别是:衡水滏阳大厦、衡水市阜城县政府宾馆、衡水市博物馆、邢台中兴大厦(家乐园超市)、承德商城、廊坊兴安市场。在专项治理期间,有701个单位被停产停业,1179个单位被处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对专项治理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及时,措施不够有力。个别部门缺乏对专项治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工作配合不协调。这次省政府组成检查验收工作组,个别部门以工作忙为由,不派人参加。教育系统在这次专项治理中工作力度不大,治理效果不明显。秦皇岛市金三角市场2001年3月16日发生了直接经济损失596万元的特大火灾,但未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在这次检查验收中抽查该市2栋高层建筑,均存在火灾隐患,且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邯郸市鸡泽县招待所灭火器不足、消火栓损坏、无应急疏散照明设备、疏散门被堵,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多次督促仍不进行整改。

(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存在问题较多。曾发生过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唐山林西百货大楼,在原址重建时按规范设计了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但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自动灭火系统的输水管道已严重锈蚀,不能正常使用。河北电视中心有70多个报警探头存在故障。

(三)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没有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公安消防机构没有处理好行政干预与执法的关系,监督管理手段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导致失控漏管,遗留下了一些严重的、难以整改的先天性隐患,随时都有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可能。如秦皇岛市秦发假日酒店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管道井未按规定采用丙级防火门,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且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运营;衡水市桃城区兴华中学教学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四)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者没有及时处理。秦皇岛市“3.16”特大火灾和发生在专项治理期间的张家口市“7.19”特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700多万元),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单位和行政领导至今仍未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火灾隐患整改力度不大,存在能拖就拖现象。有些地方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还停留在形式上,缺少得力措施。如在公众聚集场所中,石家庄市存在的8起重大火灾隐患、唐山市存在的6起重大火灾隐患、秦皇岛市存在的4起重大火灾隐患,目前还没有1起销案;抽查的石家庄市26个单位中,普遍存在灭火器配置种类与场所不符的现象;歌舞厅、卡拉ok厅普遍没有配备火灾信号和广播的音频视频切换装置。这些问题存在已久,至今仍未整改。

三、整改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消防工作,进一步巩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成果。要将这次专项治理中尚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列为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落实整改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不能如期整改的,要依法停业。

(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市要分别确定一个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长效机制的典型单位,加强指导,不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加大消防宣传培训的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各级领导和企业法人代表、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五)坚持依法治火。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消防执法监督力度,着力解决失控漏管和消防执法欠账问题,切实把好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验收关,杜绝先天隐患的形成。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篇7: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区石油化工企业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单位和场所。

二、整治重点

(一)消防安全布局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检查:选址定点及平面布局是否合理,与周边建(构)筑物及其内部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是否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等。

(二)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重点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或场所的建(构)筑物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擅自扩大生产、经营、储存规模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种类、性质等违法行为;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等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搭建等问题。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宣传培训、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是否落实。

(四)是否依法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消防法》及有关法规要求,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伍,配齐专(兼)职队员,配备专业车辆及装备器材,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开展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

(五)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重点检查:灭火系统、报警系统、给水系统等消防设施设置运行情况;单位是否依法履责,定期开展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情况。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重点岗位值班操作人员是否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以及上岗、转岗前培训。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措施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治理,强化抽查检查督导,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工作落实、任务落地,严防搞形势、走过场。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明确有关负有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部门的责任,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要厘清职责,加强协调,防止推诿扯皮。部门之间要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同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定人、定岗、定责措施,把各项工作抓实、抓好、抓细。

(三)严格检查,铁腕整治。对检查发现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态度,用足用好责令停产停业、临时查封等手段。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属地政府要挂牌督办,采取转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严格依法督促整改,彻底消除隐患。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搭建多种平台,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提示,加大经验推广交流和典型火灾隐患曝光力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倒促整改责任落实。

篇8: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工作之我见

关键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

近年来, 随着城市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作为人们消费和娱乐的公众聚集场所也快速发展起来, 各类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发展迅猛, 盲目无序, 无章可循, 安全管理严重滞后, 许多地方存在较多火灾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 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因此, 作为消防执法部门, 要强化对各类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督检查, 更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 确保社会稳定。

1 目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检查分析, 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违章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明确规定了建筑物顶棚、墙面等部位以及窗帘、帷幕等装饰织物必须满足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而有的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任意降低防火标准, 人为造成很多火灾隐患。二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用火用电、防火检查、控制室值班、员工培训、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以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然而有的场所虽然也建立了一些制度, 但不符合本单位实际, 且内容不具体、不全面, 没有随着消防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及时予以修订,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不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三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和职工素质不高。四是某些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审核备案, 擅自改变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性质;有的不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有的验收不合格也投入使用, 而与之相匹配的消防设施没有跟上, 事后又无法弥补, 致使消防设施先天不足, 留下大量的火灾隐患, 增大了火灾危险性。五是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六是缺少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2 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

2.1 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 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确定之后,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资源配置、市场运行中仅起次要作用, 单位在市场机制中充分自由的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消防管理自负其责也是显而易见的结果。但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看, 普遍存在主体意识缺位和不知道如何规范消防管理的困惑。可以通过政府、行业、公安消防部门的正确引导中加以解决。

一是认真梳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可以利用的人力资源, 合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准确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和使用情况, 本着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一一对应的原则, 制定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 建立“人员、岗位、设施”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 逐级落实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 形成依托单位日常行政管理架构的消防安全责任链。

二是引用质量过程控制, 按照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工作步骤, 完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设计和落实。在制度的设计上做到“四个体现”, 即“体现工作内容;体现工作程序;体现责任人员;体现工作标准。”在制度的落实中, 做到“三个到位”, 即:“管理过程记录控制到位;管理信息反馈到位;督办、考核、奖惩到位。”

三是确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建立全员互动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蔓延迅速, 在第一时间实施有效的处置无疑是消防管理的重中之重。根据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特点, 应急救援预案不仅要考虑白天和夜间的人员组成和具体分工, 而且必须严格执行每半年一次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制度, 只有不断的开展实地的互动演习, 才能在紧急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保护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2.2 准确定位消防监督检查职能, 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宏观控制

消防监督检查应定位在对消防安全预见性的控制。做好消防安全预见性控制, 要解决消防监督在干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时角色错位的问题, 同时, 也要解决单位管理权力、责任缺位的问题。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宏观的引导, 通过明确标准、强化服务、严格审批准入加强消防安全信息的公众公告等措施, 在增强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的同时, 保证新建和已有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国家防火标准;要严格按照公安部107号令的要求, 实施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抽样性检查, 通过事先公告抽查的范围、内容、要求, 增强消防监督检查的溯及力, 达到检查具体单位而控制社会消防安全的理想效果。

2.3 规范对公众聚集场所各类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各类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使他们熟练掌握一定的消防安全技能, 具备一定的自防自救能力, 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极其重要。第一, 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分为四类:一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才;二是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三是义务消防队员;四是一般从业人员。对以上人员进行培训时要有针对性地分类实施, 不能搞“一锅汇”。要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确定培训内容和所应达到的效果, 比如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培训的重点内容应当是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对于专 (兼) 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其除了负责单位日常消防管理外, 还要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和巡查, 培训的内容除了法律、法规外还应当包括常用的消防技术标准。义务消防队员主要培训内容应当是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常用器材对初期火灾进行扑救的技能。只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才能使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所应具备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增强自防自救能力;第二, 深化培训内容。消防安全培训内容不能只仅限于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 要将培训内容进行深化, 确保通过培训, 使公众聚集场所各岗位的工作人员能够很好地履行好本岗位职责, 共同做好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4 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一是应定期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通过督促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责任来推动和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二是应经常组织对辖区街巷进行巡查, 许多公众聚集场所都是在已有建筑物内进行装修而成的, 由于一些业主不懂相关消防法律、法规, 主动报审的较少, 因此, 应通过经常性的巡查及时发现违章装修行为, 将违章装修可能形成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应严格室内装修队伍的管理。一方面必须实行严格的认证管理, 对无证装修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另一方面, 对未办理消防审核手续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的持证施工队伍也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 特别是对屡教不改或因此而造成火灾隐患的持证队伍应建议吊销其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许可证;四是要针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点, 适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整顿, 在消防监督检查时间上应尽可能安排在场所营业时间进行, 但应注意工作方法;五是应严格按规定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检查必须力求全面、细致、不留死角, 重点要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及时组织进行隐患论证, 找出依据, 并结合实际提出合理、合法的整改意见;六是应加强与工商、文化及装饰行业行政主管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 形成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合力。

参考文献

[1]张高潮.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研探[J].中国消防, 2004 (4)

篇9: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地下建筑的大量出现,增加了城市的容量,给城市发展带来了更大的空间,给居民正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正是这种大量的人口聚集,一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

一、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特点及管理现状

地下公众聚集场所不同于传统建筑的结构,密闭空间结构往往给消防救灾工作带来致命的阻碍。

(一)人员密集,疏散难度大。地下商场、地下电影院等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有异于传统建筑和地下停车场这类地下建筑,其最主要的两个特点就是空间密闭和人员密度大。这都将直接导致火灾发生时很难实现人员的快速疏散。一方面,密闭空间会给火灾现场人员造成心理恐惧,很难冷静下来遵照指挥有序撤离;另一方面,地下建筑很难实现自然采光,当火灾发生时,一旦照明系统失灵,昏暗的现场将对人员疏散工作造成难以想象的困难。

(二)空间密闭,排烟效果差,消防力量很难直接对着火地进行扑救。地下建筑相对密闭的空间将造成火灾现场的烟雾不能及时排出,火灾现场能见度低,不仅造成人员撤离的难度加大,也增加了消防官兵进入现场扑救的难度。另外,密闭空间也直接导致了许多大型消防设备难以入场对着火点进行直接的压制和控制。

(三)管理混乱,隐患频发。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真正令人担心的不只是建筑结构对消防工作带来的不便,更在于混乱的管理现状为重大火灾带来的安全隐患。由于消防公安机构监管力度的不够,地下场所管理运营者的不重视,出入地下公共聚集场所人员自身缺乏安全意识,共同造成了目前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的局面。隐患主要表现为消防设施数量不足,质量不过关,缺少日常维护,消防通道存在私自改建现象,消防应急指示灯、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系统失灵等诸多方面。

二、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针对当前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诸多弊病和其本身的结构特点,应该从多方面着手采取行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防为主,做到消防工作常规化,落实消防工作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实现全面的消防监督管理,要采取群防群治、联合治理、标本兼治等措施,减少地下建筑的安全隐患,将此纳入社会化消防的建设。

(一)完善工作流程和章程,強化安全培训。现在的消防设施越来越专业化,特别是其日常维护涉及到一定的专业知识,为了能充分发挥出消防设施的功用,应雇佣专业的人员负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备使用技能的培训。参与消防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除了专业技能的培训外,更要重视对消防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的培养,事实证明,许多火灾的发生都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导致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工作在消防安全工作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形成“火灾猛于虎”的意识常态,时刻保持警惕。同时对于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内容,包括设备维护具体报备、消除隐患等流程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各工作环节的负责人,做到权责明确,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切实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对待工作。

(二)加强对地下建筑的结构要求。地下公众聚集场所预防和降低火灾事故的危害程度,应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使用,发挥其在火灾自救和救援中的作用。1、严格限制地下建筑的适用范围、层教、离度。对于商用地下建筑要严格进行用途审查、结构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和改造责令整改,并将相关结构图上报相关部门,以便火灾发生时消防工作的开展。2、进行防烟分隔、设里排烟系统。地下建筑的排烟情况对于火灾的现场扑救影响很大,为此必须在结构上尽量保证排烟效果的最佳。可以在建筑中大量采用挡烟梁、防烟垂壁等隔断物进行防烟分区的划分,将烟气包围在一个区域进行排烟。并适量配备排烟机,在火灾发生后进行机械排烟。

(三)监管消防设施。1、确保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洒水系统的正常工作。对于地下建筑,由于空间的相对封闭,对消防力量进入现场造成不便,因此消防工作相对于其他建筑形式更依赖自动喷水系统,可以采用水幕、自动水喷淋系统保护玻璃,起隔火、降温作用,也可以扑灭初起火灾。同时,安装必要的火灾报警系统有利于在火灾初期就及时发现并控制灾情,这一点对于公众聚集场所十分必要。2、确保事故照明灯的正常工作。地下建筑由于自然采光不好,加上烟雾浓度大,因此能见度低将对火灾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因此对于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应该更重视事故照明系统的可靠性检查,保证事故照明和照明标准高标准,一般不能低于SLX。3、专业维保。消防设备作为建筑中最为重要的消防保障,采购时要保证质量过关,布置时要做到合理,日常不使用时,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可以选择雇佣专业的消防人员负责,也可以交由具有专业能力的公司,并签订维保协议,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负责,专业的机构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一旦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及时与使用方取得联系,避免消防设施摆“空架子”。4、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地下建筑由于结构特殊,给人员疏散和消防力量进入现场都带来了极大不便,因此更加要重视仅有的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除了消防通道建筑标准(通道的安全出口数量、通道大小)要符合规定外,还应保证通道上不存在违规的改造现象,同时不得对方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杂物,保证通道畅通无阻,使消防通道真正成为“生命通道”。5、完善日常巡查制度。针对地下公众聚聚场所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火灾隐患和消防设施的排查,是重要的工作内容,许多安全隐患都是可以通过日常检查进行消除的,同时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也十分依赖于巡查工作。为此,应建立相应的巡查记录制度,对日常巡查工作发现的安全隐患、设备损毁、隐患消除等内容进行记录、建档保管,做到有据可查。

(四)实现全面监督。社会化消防的重要是全民消防的实现,针对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特殊性,应将群众纳入到监管队伍中来,实现监督举报公开透明化,在地下公众聚集场所设立醒目额举报电话和举报服务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和举报,针对发现隐患具有重大作用的人员,经核查属实的立即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结语

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发展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给人民的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的条件,针对地下场所的消防监管和火灾防控,应常抓不懈,制定有效的预防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维护和巡查工作,以预防为主,真正实现防火防灾常规化,努力构建稳定、平安的社会环境,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

篇10: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国内多起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保持“三合一”场所高压整治态势,坚决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XX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区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盯重要场所、重点部位、重点领域,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在前阶段专项整治隐患整治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整治交通运输领域“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杜绝行业领域的“三合一”现象,根治“三合一”火灾隐患,坚决遏制“三合一”亡人火灾事故,维护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职责

局属各单位(科室)、各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要重点排查行业领域存在“三合一”隐患的重点场所和车站、客车、船舶、出租仓库、厂房、施工工地以及办公楼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火灾隐患。重点整治违规使用“三合板”、可燃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用作隔墙或装修装饰,防火分隔不到位,安全疏散条件不足,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设施未配置或损坏停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用火用电不规范,单位企业人员不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不会报火警、不会使用灭火器、不会组织疏散逃生等隐患问题。

四、整治步骤

(一)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阶段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迅速组织动员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源头管控,全面发动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部署、宣传到位,鼓励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

(二)全面排查、立查立改阶段

区运管所、乡镇综合所、局综合计划科、法规科、安监科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统筹安排,全面排查各自行业领域火灾隐患突出、“三合一”现象严重的企业,对排查中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坚决立即清理住宿人员;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坚决查封。对一时难以完全搬离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确保符合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就地改造到位;通过规范安装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和简易自动喷水应用系统、加强火源管理等来提高预警和火灾防范能力,切实做到问题不整改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三)边查边改、集中整治阶段

区运管处、质监站、局综计科、安监科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整治工作的开展。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能立即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及时予以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用火用电不规范、可燃物多的,必须当场责令立即搬离住宿人员。对严重违反规定、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后果且无条件改造的,要依法采取停产、查封等强制措施。整改期间,要严格督促整改单位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消防安全。

(四)巩固提高、建章立制阶段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对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行动进行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存在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深化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一)细化专项整治措施。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结合行业领域实际,细化“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措施,进一步明确职责、工作内容、完成时限等具体要求。

(二)开展全面排查行动。

局属各单位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用7到10天的时间对所管辖行业领域开展一次“三合一”场所大排查活动,对排查出来的“三合一”场所,要建立整治工作档案,做到一企一档,确保100%建立台账。排查摸底整治情况及《交通运输系统“三合一”场所检查记录表》要报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局安监科。

(三)开展应急演练培训。

各交通运输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开展“以案示警”,大力宣传“三合一”场所的危害性以及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让广大从业人员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进一步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多管齐下,全力做好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并按照规定纳入区级“联合惩戒”平台;对依照规定属于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倒逼企业有效落实主体责任。

局属各单位于5月份起每周四将《交通运输系统“三合一”场所检查记录表》报送至局安监科。每月30日前报送当月工作情况,2020年9月20日前报送专项验收情况。

附件:《交通运输系统“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底册》

附件:

交通运输系统“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工作底册

填报单位:

(盖章)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场所)名   称

住宿人数

建筑结构及层数

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

是否为

租赁用房

房东姓名及电话

座落地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排查部门

排查时间

排查人员

姓名及电话

隐患

及问题

处理措施

督  改

责任人

整改进度

(有营业执照的按执照填写)

精确到门牌号

2020-5-1

篇1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转发公安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公消[2010]368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工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组织监督人员对《规则》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学习,吃透精神,掌握要点。

二、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落实便民措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坚持阳光透明执法,按照警务公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报刊、网络及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规则》及其它相关事项,以便公众查询和申办。

三、要规范检查行为,严格检查标准。各级公安机关消 1 防机构及其消防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则》,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和法律文书;要严格判定标准,明确检查重点,对照规则要求的项目逐一检查,特别是要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严格把关,杜绝先天性隐患。

四、要加强执法督察,落实工作考评。总队在今后的日常执法督察和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中将把贯彻执行《规则》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不按照《规则》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支队也要将贯彻执行《规则》的情况纳入日常督察、工作检查和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切实做好对下级单位的检查指导,落实工作责任。

五、要做好信息收集反馈,强化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注意收集、汇总贯彻执行《规则》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建议或意见反馈至总队防火监督部。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消防安全检查 规则 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11年1月27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消[2010]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了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部消防局制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抄报:刘金国副部长。抄送:部法制局。

本局领导,各处、室。

承办人:鲁云龙

校对:李彦军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 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 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 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 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一并受理、办理,分别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 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对,应当核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与申请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

第十条 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查看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包括以下必要内容:员 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二)查看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提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是否熟悉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检查,重点检查预案是否符合单位实际,内容是否完整,提问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检查职责明确及预案熟悉情况。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 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全数检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检查是否持证上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人数是否符合24小时专人值班及每班2人的要求;提问是否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臵程序,要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对自动消防系统逐项进行操作,检查操作是否熟练。

(二)检查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抽查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10人;员工总数不足50人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5人;员工总数不足5人的,全数检查。对抽查到的单位员工,提问是否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第十三条 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应当根据场所所在建筑的层数、防火分区数以及消防设施的设臵情况,确定抽查的项目及数量。

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其中首层、顶层、标准层和地下层必查。

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臵自动消防设施,而公众聚集场所自行设臵的,应当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但不列入判定范围。

第十四条 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检查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设备的运行、控制和显示情况,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二)现场抽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回路进行抽查,每个回路至少抽查3个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和1处消防电话。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在最不利点进行末端放水检查。

3、气体灭火系统:检查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力,以及自动、手动装臵运行情况。

4、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泡沫泵房,启、停水泵;检查泡沫液贮量 及有效期,泡沫产生设备运行情况。

5、防排烟系统:检查风机运行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

6、防火卷帘: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的场所,检查防火卷帘联动、手动升降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动作情况。

7、防火门:查看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具有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8、室内消火栓:在消防水泵房启、停消防水泵,检查运行情况;在每个消防给水分区的最不利点抽查1处室内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9、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10、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11、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4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

12、消防水源: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量,消防水箱出水管阀门是否常开。

13、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臵点;查看配臵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14、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

(二)场所门窗是否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第十六条 对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对场所提交的装修装饰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核实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取样后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火性能检测。送检时间不计入消防安全检查时限。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1、未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

2、存在擅自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情况,依法需要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

3、改变场所使用性质的。

4、单位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或者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数量不能满足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两人要求的。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7、未进行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抽查的员工中超过三分之一达不到“一懂三会”要求的。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存在影响疏散、通行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9、场所门窗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 10 的。

10、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具备应急功能的。

11、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火灾优先功能不能实现的,手动报警按钮不能实现报警功能的,或者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

12、消防电话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功能不能实现的。

13、报警阀组等主要组件缺失、损坏,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

14、消火栓泵、喷淋泵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5、气体灭火系统的模拟自动启动不能实现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6、防排烟风机、排烟口、送风口不能正常启动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的,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7、防火卷帘手动、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或者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8、防火门开启方向不正确,或者常闭防火门不具备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不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不能正确显示的。

19、应当设臵的其他消防系统、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20、顶棚、墙面、装修、地面、隔断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窗帘、帏幕)和其他装饰材料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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