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共11篇)
篇1: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
车辆专项活动的公告
为保障我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行为,进一步加强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辆轴载质量严禁超过下述规定: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40吨;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50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
二、凡行公路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执法部门按如下规定处理:
1、由执法部门实施强制卸载,并对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行违章登记,违章3次以上(含3次)的,吊销证件。
2、除强制卸载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处罚标准为:超过限定标准10%以内的,免除处罚,超过10%以上20%以内的,处500元罚款,20%以上50%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50%至100%的,处2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的,处5000元的罚款;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车辆,处10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对违法超载行为实行积分和处罚,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
三、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除进行处罚外,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或货主、上游监测站点的责任并进行处理。
四、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等不易卸载物品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实行违章登记,不罚款。违章3次的,吊销车辆营运证。
五、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通行证方可上路行驶。
六、拒绝或者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团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自2010年5月7日开始公告,公告1月后,自2010年6月6日开始实施。
八、本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篇2: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XXX工作会议精神,保障群众安全出行,降低春季冻融期车辆荷载对公路使用质量的影响。按照省厅、省局的统一部署,我处决定自2015年X月XX日至X月XX日,在本辖区开展春融期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紧紧围绕省局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继续坚持严格治超与规范执法相结合,继续坚持综合治理与服务发展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完好、安全、畅通、有序,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治理重点
坚持全面治超、全年治超、全方位治超,治超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厅直管二级公路超限超载率控制在1.8%以内。
重点部位:重点治理辖区内各市(县、区)沙场、石场驶出的恶意超限超载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建材、煤、油等违法车辆;以及大宗货物集散地、外地区驶入等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跨区行驶较为突出的路段。
重点路段:为顺利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统筹划分三个路 段及辖区内大型桥梁和危桥险涵。XXX、XXX、XXX三个所以XX公路和XXX公路部分路段为重点开展治超工作;XX、XX两个所以XXX公路过境段为重点开展治超工作;XXX、XXX、XXX三个所以XXX公路过境段为重点开展治超工作。
重点治超站点:XXX治超站,XXX、XXX、XXX、XXX、XXX、XXX流动治超点。为全面加强XXX治超站的执法力量,处直各单位在做好本辖区治超工作的同时,按处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由班子成员亲自带队随时充实XXX治超执法力量。在春融期治超期间处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XXX治超工作做统筹安排。XXX所负责兰西治超站后勤保障、部门协调等工作。
三、治理措施
在XXX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全处自上而下分级负责,依法行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治超专项行动。
(一)加强路面管控。继续加大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恶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打击力度。各路段沿线各单位可采取独立治理和联合行动等方式严厉打击恶意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一是治理到位。各单位要集中力量,以路面治理为主,依托固定治超检测站,开展24小时不间断执法。以流动治超为手段,采取弹性工作方式,强化路面管控。要研究掌握超限超载车辆运行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控制辖区公路以外的超载运输车辆进入本辖区,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稳 定辖区治超形势,确保取得较大成果,发挥震慑作用。治超检测站及各流动治超检测点要实施科学检测,推行自行卸载、自行保管和自行转运。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和不具备自行卸载条件或拒不卸载的实行强制卸载,必须消除违法行为,坚持不卸载一律不得放行,不得以罚代卸、以罚代管,必须确保超限超载率在1.8%以下。
二是监管到位。各单位要强化对本辖区治超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坚持监管为主,执罚为辅,以检查、巡查、督查“三查”方式加强对地方治超工作开展督导。严格履行省厅赋予的治超督导职责,全面对辖区各公路部门、运输管理部门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运管部门货物源头企业巡查、派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辖区治超检测站的运行、执法执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围绕建材、沙石、煤炭等辖区整治重点,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将任务目标落实到责任人,必须确保治理到位、监管到位。
三是联动到位。处直各单位要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加强配合、各司其责、通力合作、联合治理、相互借鉴、相互交流。要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交通部门沟通,争取相互支持协作。要强化与地方公安、交警、路政、运管等部门加强合作、联合执法,联合执法行动每月不少于一次,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流动检测车“三位一体”的互联互动、相互补充、全方位、无盲区的治超网络体系。并将联合行动方案和成果报送处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四是服务到位。要牢固树立服务地方、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治超工作理念。对整车运输蔬菜、水产、畜禽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要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但要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违法信息抄告制度》有关要求,保存好违法证据,通报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由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单位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强对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治超工作“五个不准”、“十条禁令”,做到文明执法,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超限车辆治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施执法处罚,做到标准统一、尺度一致,任何人不得不卸载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擅自降低处罚标准。
(三)落实责任追究。继续实行卸载、处罚、倒查、问责“四位一体” 全过程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大追责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人员坚决予以问责,对违规违法的严肃处理,切实做到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放行、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所为单位,按所辖区域的路段、治超站点划分责任区,实行逐路、逐段、逐站点全范围监督推进。将推进和监督任务进行细化分解,保障局、处、所“三位一体”的监督保障体系良性运转。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舆论作用。处直各单位、相关科室要将宣传工作贯穿到专项行动各个环节,要加大宣传工作的资金投入,特别是随着工作的深入,要调整宣传方向和重点,保持舆论声势。要在我处辖区形成一个 铺天盖地治超宣传形势,在各大主流媒体的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发布专项治理的政策、目的、意义,以及超限运输的风险和危害。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图板、传单、条幅等宣传手段,依托收费站、治超站、宣传点、宣传车等对治超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地毯式宣传效应,在法理地位、舆论地位、心理地位上占领制高点,宣传内容要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协调好地方交通运输局、交警、路政、运政等部门开展联合宣传行动,加大对超限行为违法性的宣传和教育,切实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暗访实录、热点追踪等形式,集中曝光一批反面典型,强化对治超工作的舆论监督,消除车辆超限运输惯性心里。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开展好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市处决定成立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XXX XXX 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处治超办。办公室主任:XXX(兼)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直各单位治超工作的指导工作;协调处理处直各单位在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在春融期治超期间对全处执法力量和执法车辆进行统一调配;对处直各单位治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被监管单位开展督导检查;收集、汇总、上报治超执法工作各项数据。协调新闻 媒体对治超工作进行宣传、加强对重大行动、重大事件宣传报道力度。办公室下设督导推进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
督导推进一组:XXX XXX XXX
包片区域:XXX治超站、XXX所、XXX所、XXX所
督导推进二组:XXX XXX XXX 包片区域:XXX XXX 督导推进三组:XXX XXX 包片区域:XXX XXX 督导推进四组:XXX XXX 包片区域:XXX所XXX所XXX所
督导推进组职责:协助包片区域各单位共同开展好此次春融期治超工作,对包片区域宣传工作、执法人员工作作风、治超工作进行督导推进,协助各单位对地方被监管单位源头治理、路面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宣传报道组:XXX XXX
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协调相关媒体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宣传报道,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各单位在专项行动中的好的经验与做法,统一思想,振奋精神,鼓舞士气,为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后勤保障组:XXX XXX
职责:负责春融期专项行动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维稳工作,对专项行动提供装备保障,对安全维 稳、装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强化对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紧围绕专项行动方案,切实把专项行动纳入工作重点,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细化治理方案,制定配套保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规范行为,按章执法。处直各单位、相关科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五个不准”、“十条禁令”规定,杜绝重责轻罚、轻则重罚、以罚代管、重罚轻管以及“人情车”、“关系车”等现象。坚持先卸载、后处罚的原则,依归卸载到位、处罚到位,要依法管理,杜绝重复处罚。执法过程中必须证件齐全、文明执法,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佩带安全标志,夜间上路执法必须佩带安全闪光肩灯,穿制式反光背心,处罚卷宗及时归档。对在治超工作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严格按照绥化路政处“五项约束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三)建立应急机制,妥善处理突发性事件。处直各单位、相关科室在专项行动开展中要与当地公安、交警建立联勤协作关系,重点在治超工作中维护治安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在执法过程中注意方式、方法,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针对可能发生的交通堵塞、运输紧张、聚众闹事、挟持威胁等 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及时妥善处理,避免矛盾升级。
(四)及时上报数据信息。处直各单位、相关科室要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共享信息资源,准确填制数据报表等治超信息,及时上报治超工作动态。在专项行动期间实行信息周报制,每周三10时前报送治超动态信息,重大信息“一事一报,急事急报”。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信息报道、报送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每周不少于两篇治超简报,并分别报处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处直各单位要于5月25日前,将春融期治超工作总结报送处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XXX@126.com)
篇3: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建议
1989年, 交通部制定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在全国展开了治超工作;2003年12月1日, 华北五省 (北京、天津、内蒙、山西、河北) 也拉开治超序幕;2004年全国七部委统一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通过近年来的高压态势, 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治理效果不佳, 反弹压力很大。究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源头治理难度大, 各种产生超限超载的条件依然存在;二是油价不断上涨, 运输成本加重, 超限超载反弹的势头仍很强劲;三是“大吨小标”一时还很难消除;四是治理手段有限,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暴力抗法事件随处可见;五是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对治超工作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支持力度不够。
由于治超工作的诸多不利因素, 使目前的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严重损害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阻碍了现代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同时也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主要表现为:一是诱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据统计, 76%的交通事故是由超限超载引发的, 而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直接相关。二是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 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对路桥造成的直接损坏就超过了300亿元。三是以竞相压价承揽货源, 以超限超载来获取利润, 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 导致了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四是一些汽车生产厂商竞相生产“大吨小标”车, 甚至一些汽车改装厂和修理厂也纷纷改装车辆, 造成车辆“大吨小标”泛滥, 影响了汽车制造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上述分析, 使笔者深刻体会到治超工作涉及多个领域, 牵涉众多部门利益, 情况复杂, 只有建立起治超的长效机制, 解决好深层次的问题, 标本兼治, 综合施治, 才能彻底根治这一“顽疾”。
(一) 加强源头治理, 促进交通运输业健康发展
超限超载是建立在车辆承载能力上的, 车辆是超限超载的物质基础, 所以建立长效机制应从源头治理入手, 加强和规范车辆生产、改装管理, 不断建立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根据宏观经济和汽车市场、运输市场的发展形势制定新的政策, 促进汽车生产企业实现良性发展。
1. 从生产环节着手解决车辆的承载问题
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汽车生产及改装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加强对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管理, 从生产环节杜绝“大吨小标”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出厂, 严把车辆生产关。加大查处违规企业力度, 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进一步完善缺陷汽车召回制, 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车辆, 按照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有关规定, 责令汽车厂家召回。
2. 有力打击非法改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尽快研究制定有关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管理措施及办法, 开展专项整顿活动, 严厉整治非法改装车辆的单位, 进一步遏制和杜绝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3. 推广集装箱化运输方式
规范公路货运车辆类型, 鼓励发展大型多轴车辆, 加快货运车辆的更新换代和结构调整, 促进货物运输向大型化、专业化和高档化方向发展。
(二) 加强宏观调控, 规范运输市场秩序
目前全国公路运输车辆运力供大于求, 竞争过度, 竞相压价, 以致于目前我国运价仍保持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水平, 这是超限超载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 建立治超长效机制, 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 利用行政、法律、经济的手段, 对运输市场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和指导, 刺激车辆运输费用上涨, 在确保运输企业和司机获得合理利润的前提下, 使运输市场的整体价格指标体系逐渐上升到合理水平。
1. 规范运输市场
对运输市场加强管理和引导, 及时调整运力与运量的关系, 合理调控运力, 控制运力过快增长, 设立道路运输的门槛, 对货运车辆可采取象客运车辆那样的市场准入模式, 基本实现运力与运量的供求平衡;在税收等政策上扶持大中型运输企业, 促进货运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 防止运输业过度压价、恶性竞争。
2. 发挥综合运输体系优势, 减少不合理竞争
从综合运输体系角度考虑, 加强公路、铁路、水路、空运等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使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得以最大发挥, 避免出现不合理的竞争。
(三) 综合施治, 建立起治超长效机制
超限超载运输涉及车辆生产、运输市场、收费管理及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 涉及面广、环节多, 为此, 要进一步加强领导, 多方协作, 综合治理, 切实建立起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
1. 统一领导, 协调联动
加强治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责任是建立长效机制的必备环节。国家七部委开展的治理活动是保护路产路权免受损害的长期的专项行动, 必须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 各地区和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与协作, 确保部门联合、地区联动, 形成全国治超“一盘棋”的工作格局。特别是相邻的省、市、县 (区) 和治超检测站点之间, 要建立联系机制, 定期沟通协调, 互通情况, 密切配合。全国各地要保持联合整治队伍长期化, 加强执法管理, 搞好队伍建设, 使联合执法工作逐步规范化。
2. 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从严治理
各级交通部门要不间断开展路面执法和源头治理行动, 采取固定治超与公路流动巡查相结合的办法, 检查、卸载、教育、处罚等手段并用。在做好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沼超工作的基础上, 逐渐向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延伸, 逐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治超工作格局。同时, 加强高速公路与国省干道的整治衔接, 形成互补机制, 建立起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监控网络, 使超载超限车辆无路可逃, 始终保持路面执法的高压态势。
3. 利用经济调节手段治理超限超载运输
计重收费是用经济手段治超的有效措施之一, 通过计重收费政策的实施, 建立公正合理的收费方法。在江苏等省率先实施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前提下, 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所有收费公路 (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 全面推行计重收费。此外, 对超限超载车辆要坚决卸载, 杜绝收费罚款后就放行的做法, 要在公正合理的收费基础上, 利用经济调节手段, 抑制超限超载运输。
参考文献
[1]樊桦.车辆超载超限的根源及治理[J].公路运输, 2004, (10) .
[2]陆宁, 杨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和治理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6, (4) .
[3]赵元天.建立治理超载超限运输长效机制的建议[J].华东公路, 2007, (2) .
篇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关键词】车辆超载;车辆超限;危害;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D03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09-0445-01
机动车辆超限超载指的就是机动车载物质量,体积以及载人数超过了核定限度。山东省近些年来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问题上不断完善和加强,取得了很多可喜的成绩,交通运输管理较以往明显有所改善,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或大或小的都影响了整个交通运输管理的正常工作,大的问题还引起了重大交通伤亡事故,比如说2010年的桓台县和莘县境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桓台事故中,肇事罐车核载19吨,事故发生时,实载94吨,超载近400%,莘县事故中,拉石子的货车核载7.99吨,事故发生时,实载67吨,超载700%,还有很多类似的重大伤亡事故也是因超载超限而引起。可以看出,车辆超载超限是造成这些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它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确规定的违章行为之一,不仅直接对车辆,道路以及正常交通秩序产生影响,而且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加重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造成灾祸性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这急需要我们相应工作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和改善。
一、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
1、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和桥梁的破坏
由于大量超过公路和桥梁限载标准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导致公路因长时间负重而产生严重损坏,大大的缩短了其正常使用年限。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公路路面设计荷载为单轴双轮荷载10KN,一般来说按照这个荷载承载公路的理论上使用寿命接近设计年限,但是如果车辆在路面的实际荷载,超过路面的设计荷载的话,公路的使用寿命就会大大缩短。一条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的高速公路因为经常性的超限超载运输,导致整条公路只能使用8年,由于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经常发生,使得路面产生龟裂、沉陷、变形等多种破坏,维修费用成倍增加,每年我国用于公路养护工作的资金高达12亿元,而因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300亿,这无形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桥梁的安全结构来说,经常性的超限超载运输对桥梁会产生重大威胁。即使设计标准较高的水泥混凝土桥梁也会因超限超载运输而产生桥梁挠度加大,使得水泥混凝土过早开裂引发钢筋生锈,最后使得桥梁寿命缩短。
2、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严重影响正常交通安全
山东省近些年来发生的重大伤亡交通事故中,很大程度都是由于车辆的超限超载运输所引起的,上文所说的山东省桓台县和莘县境内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分别造成13人和16人死亡,此外,威海市“7.22”交通事故中,有41名遇难者,这些都是血的教训。事故主要原因就在于,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使得车辆整体状况大大降低,车辆行驶整体上的稳定性、刹车性能、轮胎爆破可能性都大大增大,这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另一方面,运输车在长时间的负重工作中,磨损加剧,性能不稳,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3、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会扰乱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
在运输市场中,一般都是供大于求,所以导致行业之间竞争极其激烈,承担运输任务的公司或者个人,为了争抢货源,就会相应降低运输价格,而降低运输成本价格之后,运输者只有通过扩大运输量来获得经济效益补偿,这就使得在运输过程中视交通法规而不顾,最大程度上的进行超载超限运输。这样的恶性循环不仅制造了公路管理上的难题,而且也形成了运输市场秩序的恶l生循环。
二、有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具体对策
1、开展多元化的公路法规宣传工作
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宣传,对于限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山东省公路部门一直在开展“公路路政日以及路政宣传月”工作,已经取得了很有成效的进展。对于我们公路管理部门来说,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路法规宣传工作,要让广大群众尤其是驾驶员和运输公司都能够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懂得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以便为路政部门创造一个和谐的执法环境。对于路政工作者来说,要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来进行相关宣传,使用群众愿意接受的宣传方式,向大家宣传和介绍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还可以进行视频录像播放,用实际例子来警戒大家重视超限超载运输危害的重要性。菏泽市就公布了交通事故录像,对于惨烈的交通事故,会使群众深刻认识到超限超载运输的重大危害,也能够做到不断提高人民的安全交通意识和法制观念。
2、建立完善的执法管理制度
改变过去“只收费不管理”的做法,严格执法责任制,尽一切可能制止、堵住超限超载的疏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超载超限的车辆要以消除违章为治理主要手段,对运输车辆第一次超载一般以卸载教育为主,不处罚;如第二次以上超载,应以卸载、罚款为主。对于经常出现的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情况,各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运输市场的调控,相应立法机构还要考虑交通运输的整体需要,及时制定一些法律法规,来健全整个交通安全制度,促进运输市场运输量与运力的供求平衡。还要推广集装箱化的运输方式,对于特殊产品的运输车辆要进行规范化管理,此外还要加大查处违规企业的力度,禁止生产违规超限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对于一些司机反映的“不超载没饭吃”的问题,作为公路管理部门也应认真考虑,探索降低车辆运行收费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车辆运输司机的成本和负担。对发现超限超载的车辆,不能以简单罚款放行,应将卸货、教育和跟踪监管结合起来,避免“超限超载——罚款一再超限超载——再罚款”恶性循环的出现。
3、加强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
正如有人所说,“治超站是窗口单位,处在风口浪尖”。交通执法人员素质高低决定着执法水平,所以必须要进行对执法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在培训中要注意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的学习,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树立群众意识,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强化执法人员的敬业精神,促使其做到文明执法和热情服务。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好选人关、制度关和培训关,帮助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面对个别司乘人员的言语、物质、金钱等诱惑及本地区超限载运输人员的吃请和“表示”,能否做到心底无私,秉公执法,彻底杜绝吃、拿、卡、要等严重的违规违纪。从实际出发来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这对于市场经济正常发展来说有着积极意义。
三、总结
篇5: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治超工作精神,进一步巩固、强化我县治超工作,就我县存在的路面管控不够严、源头监管不到位、成员单位不够重视的实际问题,县治超领导组决定结合省《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全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和《XX县非煤矿山非税征收管理运行细则(试行)》文件精神和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全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专项行动,全面贯彻和落实省、市有关精神和部署,进一步严厉打击恶意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巩固治超成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和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秩序,保护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桥梁设施,结合我县治超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抓治超就是抓安全”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大专项检查和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把疫情防控期间各项治超工作抓细抓实。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强化路警联合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加强源头监管和路面执法,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二、行动时间
2021年2月22日至6月22日
三、行动内容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市治超工作的要求,继续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治超格局,树立问题导向,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严格规范治超执法行为,进一步强化明确责任,扎实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突出抓好源头治理和路面管控,严格督导检查,严格责任倒查,以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为抓手,做好责任划分,加强路警联合,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杜绝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1.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主体责任,全面摸排检查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衔接,监督源头企业落实治超规定。
2.对全县所有依法许可、注册的货运源头企业,按规定予以公示。每一个源头企业,要确定监管方式和监管责任人,并将其姓名和职务制牌挂于企业大门口接受监督。
3.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对我县公示的源头企业通过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4.严格责任制和挂牌督办制,对源头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恶意超标准装载的情形实行挂牌督办,严格处罚,并对相关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严肃问责。
5.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治超工作责任分工加强监管,加强对违反治超工作规定及非法源头企业的打击力度。对非法占地及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非法源头企业,依法予以查封。
6.继续加大力度打击假牌、套牌、遮挡号牌、“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重要的农村公路路口和连接省干线公路路网的农村公路入口处,安装限高限宽设施,并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
7.加快推进联合治超执法的常态化制度化。成立由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交警大队组成的流动执法稽查队3队,每队不少于6人,明确职责分工、划分稽查区域,结合县治超信息监控平台和治超无人值守系统,开展经常性流动稽查工作。稽查工作要做到全程记录、全程留痕,对于多条道路交汇、短途非法超限超载泛滥、源头超限超载严重的区域,加大流动联合执法频次。
8.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加强督导、检查。成立县治超工作督导小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治超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时督导,确保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治超工作的良好运行。
9.严厉打击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拒检、破坏治超设备、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严厉打击操控运输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的黑恶势力,并对相关人员的“保护伞”从严从重处理。
四、组织机构
组长:XX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XX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局长
XX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XX县公安局政委
XX县市场监管局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
XX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XX县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XX县公路段段长
成员: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副局长
XX县交通行政综合执法队副队长
XX县广电中心副主任
XX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XX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XX县城市管理大队大队长
XX县公路段路政大队大队长
XX县交通行政综合执法队副队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XX同志兼任,副主任由XX、XX、XX担任。具体承办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治超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治超规定及省政府第X号、第X号令,严格履行治超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治超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治超各治超成员单位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专项行动。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治超各成员单位要做好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部门之间要按照职责划分通力协作,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四)执法人员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着制式服装、出示执法证件、申明执法检查依据和理由,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严格执行“十不准纪律”、“五坚持”、“八项制度”,杜绝出现公路“三乱”行为。(五)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交警大队要抓好路警联合执法机制的落实,做好路面联合执法行动,加强路面管控,严格落实“一超四罚”。
篇6: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市政府纠风办
(2013年1月10日)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活动。为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突出实效”治超执法工作,确保我省超限超载率明显下降、道路交通事故率明显降低、道路运输秩序明显改善。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四)《车辆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
(五)交通运输部第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1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
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
(七)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八)《***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永政[2012]3号)。
三、治理内容
(一)强化路面治理。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加强路面联合执法,坚持卸罚并重,推行首查责任制,对上公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坚决卸载到位、处罚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杜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公路行驶。对未处理到位放行的,实施责任倒查。
在高速公路入口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严格实行劝返;在普通干线公路流动治超要依照程序审批,必须利用流动检测设备实施检测,并将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农村公路要完善限高、限宽和限载标志等治超设施。
(二)突出源头监管。交通、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配合联动,形成合力,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的砂、石、煤矸石等货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货场,严厉打击短途驳载等违规装载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要各司其职,严把超限超载车辆装载关、非法
改装车辆关、货源场站市场主体准入关、车辆入户(年审)关,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登记和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车辆营运证,严格实行驾驶证扣分制和营运证年审登记制;要规范货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加强机动车和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三)形成治超合力。落实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保障治超的路政人员和警力。完善治超联席会议制度,深入研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治理措施。加强各成员单位信息沟通,搭建联合监管和执法平台,建立路面执法与货运源头互动机制,实现路面执法信息、营运车辆信息和货运源头监管信息交换和共享,对重点路段、时段、区域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治理活动。
(四)整顿执法队伍。强化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开展作风整顿,实行以会代训、季度脱产培训制度。加强执法证件管理,严格持证上岗制度,杜绝随意上路查车行为。坚持文明执法,杜绝仪容不整和执法服装标识不统一、不齐全现象。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卸、乱罚款不开票、双向拦截、追撵车辆、粗暴执法和以各种形式办理“月票”等违规执法行为。
(五)落实责任追究。实行治超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和交通运输部门分管领导包站制;建立治超工作责任台账。对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公路行驶的,除追究路面执法部门责任外,进一步追究责任车辆改装入户、年审和货源装载管理等源头监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20日)。组织召开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新闻媒体集中报道治超工作情况,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治超舆论氛围。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强化源头治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31日)。做好做好自查自纠和迎接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对省直管试点县(市)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和验收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的统一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作。抽调公安交警10人,交通运政
18人,公路路政50人组成联合执法小组,有关部门按照职
能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强大合力,依法依规深入开展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抄报制度,及时并规范地将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抄报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加大监督力度。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队伍素质教育,提高执法水平,按照“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的工作要求,严格遵守治超工作规定,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公路管理局等部门要分别成立督导组,对本系统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加大纠察力度,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等违规违纪行为。对因超限超载运输导致道路桥梁严重损坏及重大交通事故的,将从严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注重治超宣传。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公布举报和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货物场站、物流企业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通告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对治理效果较好的单位、好的做法要及时宣传,对治理不力、问题严重的要予以曝光。
篇7: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打击公路运输超限超载非法行为,切实保障我县公路、桥梁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__省公路治超执法流动稽查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干线公路开展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为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扎实推进,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公路、保障道路完好畅通、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为目的,按照“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长效治理”的要求,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对车辆超限超载现象进行综合治理,建立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治理,强化源头监管,强化查处恶意超限超载案件,重点对超过55吨以上严重违法超限车辆查处,保护公路桥梁等设施;强化部门职责,建立治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机制,基本杜绝污染路面、非法改装车辆现象,车辆超限超载率明显下降,公路桥梁得到有效保护,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效地维护路产路权,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交通环境。
四、整治时间
本次干线公路阶段性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五、组织机构
组织领导
成立__县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公路、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监、法制办、纠风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公路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公路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县公路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组成,具体负责抓好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各乡镇、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逐步建立完善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形成全县治超整体工作格局。
职责分工
1、公路部门:组织路政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发现上述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公路管理部门责令承运人卸去所超吨位的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2、交通部门:对存在非法改装车辆、非法货物分装等严重违反经营行为的企业依法查处,坚决取缔;根据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开展农村公路治超工作,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3、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车辆管理,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抗法,使路面治超联合执法机制落到实处;配合维护治超执法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4、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测定,对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的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5、法制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6、纠风办:负责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六、工作措施
1、根据治理工作的需要,公路、交警、交通运管派出执法人员,开展全天候路面执法,并根据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规定,将执法工作方案报县纠风办。
2、在山庄乡高丘(原高丘收费站)处建立流动检测点,设立卸货场,实现从道路源头控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并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
3、公路、交警、交通部门要按照执法要求开展治超执法,坚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4、对农村公路实行严格限行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在农村公路连接干线公路的入口设置限行标志,防止超限超载车辆绕行农村公路。
5、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破坏治超的行为和人员的打击力度,对以威胁恐吓治超执法人员的暴力抗法者,要依法从快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1、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加强治超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努力提高道路货运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篇8: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落实省公路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顿活动》
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省局路政处:
接到省局关于转发省交通输厅《关于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后,我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于2012年3月26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此次专项整顿工作。通过自查自纠、强化措施等方式落实此项工作,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管理制度。我们在原有各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查漏补缺,细化量化,重新修订完善了《**市干线公路治超人员管理行为规范及奖惩办法》、《**市干线公路治超工作稽查办法》、《**市干线公路治超站(队)考勤制度》、制定了《**市干线公路治超站(队)2012年度月考核评比办法》,使各项工作有章可遁、有据可查,队伍管理的链条更趋完备。
二、更新监控平台。今年3、4月份,我们利用网通宽视界平台更新安装了远程监控平台,建立了路政处远程实时监控中心,对各治超站(队)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督检查,有效地遏制了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推进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明确责任主体。从今年3月份开始,我们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正在会同有关治超成员单位制定方案,将固定治超站移交到所在县(市、区)管理,进一步理顺治超管理体制、明确治超责任主体,四、确保活动成效。在全市各治超站(队)开展规范执法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教育整顿内容从业务知识培训、军事化队列训练、环境卫生整理等方面着手,重点解决执法人员业务不熟练、执法程序不完善、执法形象差、站区环境差等问题,并开展了自查自纠座谈会与沟通交流会。活动开展期间,局路政处成立督导小组并驻站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严格考勤、严格管理,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活动开展以来,我市干线公路治超工作实现了“三个下降”、“两个提高”、“一个减少”:即车辆超限率持续下降,超限车辆闯岗率不断下降,超限车辆漏查率明显下降;执法“窗口”形象和准军事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治超执法人员素质和廉洁执法、规范执法意识进一步提高;车货总重55吨以上大型超限车辆明显减少,尤其是2010年年底以来,九轴大型超限车辆在我市干线公路行驶的情况已经绝迹,五、六轴运输砂石的大型超限车辆减少80%。
篇9: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我省治超工作“百日行动”实施以来,省治超办在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根据我省工作部署,认真依照“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目前,我省治超工作开展顺利,现将5月9日以来我省有关治超情况小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使治超“百日行动”取得实效,省交通和公安部门积极行动,作为此次全省治超工作行动的先锋队,主力军。
1、宣传发动阶段主要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代表省治超办在宣传发动阶段作了大量工作:
一是根据省治超工作要求,组织成立了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路管理局,从公路系统子弟和各科室人员中挑选8名工作人员作为办公人员,具体业务工作由省局路政科负责。
二是在全省各主要交通干线进行全省治超工作广告宣传。共设立了12个户外广告宣传画面,其中在东线高速公路设立了5面,西线高速公路设立了3面,在海文高速公路设立了4面,在社会开展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治超氛围。
三是安排海南电视台、交通广播电台和《海南日报》等对省治超办主任周文雄、副主任陈鸿飞及省交警总队、省公路公里局领导进行专访和宣传。
四是设计制作了6万份宣传单和2千份通告发放各市县政府组织运管单位人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和司机车主进行宣传,包括张贴公告、发放传单和悬挂横幅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
五是建立全省治超网站,设置了组织机构、治超动态、治超统计、经验交流等若干专栏,作为全省治超工作的一个展示平台,目前点击率较高。
六是大力开展媒体宣传,正在收集、整理材料近期将在《海南日报》和《中国交通报》等主流媒体报刊发布半版或整版的全省治超工作报道。
七是在交通电台广播和海南电视台以滚动报道方式开展治超工作宣传。
八是已经完成现场录制和资料采集,现在进行后期制作,近期将完成治超宣传光碟,由各市县政府在当地电视台播发。
九、将中央电视台8月23日播出的《焦点访谈》栏目“山西治理超限超载经验介绍”刻录成光碟下发到各市县进行宣传。
2、执法整治和督导工作情况
8月23日全面整治启动仪式启动后,各市县政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2009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琼府办[2009]149号)要求,积极行动,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上路执法,据不完全统计,8月23日-9月4日,全省共检查车辆10800余辆次,其中超限车辆3600余辆次,卸载货物7700多吨,收取路产赔(补)偿款30.8万元、罚没款12.6万元。
为进一步提高“百日行动”工作成效,省治超办制定了《交警与公路部门联合交叉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公路管理局统一安排,抽调部分市县交警和公路部门人员,编成3个工作组,每组3辆车,6名交警、4名公路路政执法人员,1-2名媒体记者,从9月1日至9月10日,对海口、澄迈、儋州、昌江、文昌、定安、琼海、万宁、陵水、三亚、乐东、东方等超限超载重点区域进行执法督导,主要督导内容是有关各市县治超工作领导机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治超工作方案与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开展治超宣传及责任书签订情况及超限超载源头(货、车、路)和严重损坏路线调查摸底工作开展情况,同时还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
省联合执法督导工作组人员由省交警总队和省公路管理局组成,三个组共查扣超限超载车辆377辆次。(具体见附表)。其中在陵水查处一辆6轴车22轮运输河沙车辆,经检测仪检测,总重为125吨,超出规定载重70吨,超限率达127%,为我省开展治超工作以来查处最为严重的案例,按规定处罚16000元、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款2800元,司机被记6分;拘留不配合检查、冲卡和阻挠执法人员5人,其中,强制恢复擅自改装车辆80多辆;卸载和分载货物4000余吨。
由于宣传工作到位,据统计,近期共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的治超新闻报道56篇,产生较好的社会舆论效果。省执法督导工作组下真功、动真格,按照执法程序,严管重罚,主流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对市县政府治超工作施加了一定的压力和影响;部分车主也深受触动,纷纷自行恢复原状,昌江、文昌等市县自行恢复车辆185辆,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近期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效
1、车辆超载率明显下降。通过全方位宣传发动和组织交叉执法督导行动, 有力遏制违规超限超载现象的反弹。取得了可喜的阶段性成果,违规超限超载率明显下降,根据澄迈老城和三亚桶井两个重点治超检测站查处的数字统计,从2009年5月至8月23日之间,每天平均单车超载率均在52%以上,8月23日我省全面整治启动后,每天平均单车超载率下降到15%以下,重点路线重点路段公路设施得到有效保护。
2、部分车主守法意识明显加强。受治超宣传和政府高压治超工作影响,部分车主深受触动,合法运输意识明显加强,纷纷自行恢复原状,据统计,文昌、昌江等市县自行恢复车辆达185辆,其中,文昌120辆、昌江38辆、其他市县20多辆,为治超工作开启了另一个良好的开端。同时,我省部分市县罐装车车主也积极筹划成立罐装车运输协会,进行集约化经营和市场化运做,规范运输行为,使我省部分车型运价合理回归。
3、交叉执法督导工作威力大、效果好。省执法督导工作组下真功、动真格,按照执法程序,严管重罚,主流媒体全程跟踪报道;据统计,近期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的治超新闻报道56篇,产生较好的社会舆论效果。对市县政府治超工作施加了一定的压力和影响;部分源头单位和车辆车主也深受触动,采取实际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部分市县治理力度加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2009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琼府办[2009]149号)要求和《交警与公路部门联合交叉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工作。定安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联合治超活动组长符福来亲临整治现场指导工作。当看到有些司机车主现场怠慢执法和找人讲情时,他指出:“对违反规定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能讲情面、讲人情,要做到依法行政,从严治理。”为进一步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5、部分市县政府重视源头管理。琼海、万宁、澄迈等人民政府积极开展源头治理工作,严格按照治超“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发挥政府机构在治超工作的牵头组织作用,调动各方力量,充分对超限超载单位源头进行了摸底调查,对主要源头点责令其签订限制超限超载保证书。
四、当前主要存在问题
1、个别领导重视不够。部分市县政府虽按规定设立对省政府部署的治超工作重视不够,临高县政府至今尚未按要求成立或调整县治超工作领导机构,也未将机构成员和工作方案上报省治超办,治超工作开展没有步入正轨。部分市县只图形式,缺乏实质性的行动。
2、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大部分市县已按设立治超办公室,但未按照“四有”(有工作领导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专门办公人员、有专项工作经费)要求开展工作,也没有固定的信息员,各部门之间缺乏联系和沟通,工作没有形成合力。
3、源头监管严重缺位。部分市县对源头监督管理不够重视,目前,除了澄迈、琼海、万宁等市县源头调查和部分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外,其他市县工作滞后,没有按规定进行源头调查,没有和重大运输源头点签订责任书;属地运管部门没有按要求对重大运输源头点进行专人派驻。尽管是已经签订了责任书,监督管理也不到位,基本上流于形式。
4、非法改装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整治。大部分市县对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的力度不够,没有进行相关宣传发动工作,未组织执法部门对非法改装车辆强制恢复,目前,除了昌江和文昌,没有收到其他市县车主对非法改装车辆自行恢复原状的报告。
5、治超问责有待加强。由于治超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我省目前尚未出台有关治超工作问责制度,缺乏必要责任倒查和追究的法制手段,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责任未能真正落实到位。
6、人员缺少和资金紧缺。人员和资金条件有限仍然是当前治超工作的瓶颈。当前我省执法人员普遍缺编,随着我省治超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的我省治超路政执法人员显然不法适应长期的治超任务;在当前各市县财力普遍吃紧的情况下,也难于安排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治超工作中来;各市县缺乏治超停车场和卸货场,部分市县公安和交通现有停车场较小无法容纳查扣的治超违规车辆,限制了治超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7、各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不够。各市县执法部门之间配合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综合整治,个别部门对查扣车辆进行处理后就直接放行,未经过其他部门审核和责任倒查和追究。
8、各市县治超信息上报不及时。各市县治超信息上报速度较为缓慢,未能及时将本辖区内的治超治限情况上报给省治超办,以便政府及时掌握实时信息。
四、近期工作计划和建议
我省治超工作已转到“突出源头治理、强化执法力度、完善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机制”的阶段,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联合执法力度得到加强,源头监管和经济调节措施的效果逐步显现,舆论宣传和监督检查得到进一步强化。为了取得较好的治超成果,我们拟定近期工作计划,并提出几点建议:
1、树立典型,以点带面。通过简报、通报和电视、报纸和广播等媒体树立“先进市县”“先进单位”和“落后市县”“落后单位”两个典型,以点带面,带动全省治超工作有序深入开展,完善治超长效机制建设。
2、治超编程、提高效率。增加治超科技投入,聘请有关人员编写有关治超电脑软件,把联合治超各个环节(卸货、赔偿、处罚、记分和和恢复原状)编成程序,方便一线人员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3、领导分片、单位蹲点。为了强化对各重点市县治超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强化市县政府治超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省治超办制定相关工作方案,采取领导分片、单位蹲点的做法,推进市县治超工作有序发展。(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4、合理部署,机动督查。省治超办根据治超工作需要,抽调各治超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公安、运管、路政、工商和安监等部门专门人员充实治超站(点),加强治超站(点)的监控力度。省治超办将根据治超工作需要,抽调各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组织联合执法小组,不定时到重点市县和地区、重点源头企业和单位检查督导。
5、重点监控,灵活执法。目前我省各条高速公路夜间超限超载现象比较严重,省治超办将统一协调指挥,适时组织高速沿线市县治超执法人员同步设点检查。(市县交警大队高速公路巡逻中队同时上路巡逻检查,避免大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停留躲避查处,同时也排除高速公路上的交通安全隐患。)
6、召开专门会议。为了让各市县对治超工作引起重视。建议省政府择时召开一次全省各市县主要领导参加的治超工作会议,对我省治超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7、出台相关制度。建议以省政府令等形式适时出台源头管理和责任追究倒查制度,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对履行不到位的部门或单位,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篇10:治理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宣传标语
1、擅自超限超载抛洒运输将面临行政处罚。
2、全力推进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抛洒和无牌照工作。
3、积极维护守法诚信 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抛洒 筑牢安全行车“生命线”。
7、超载抛洒行为一天不消除 治理超载抛洒工作一刻不停顿。
8、淮南是我家,洁净靠大家,我爱我的家,要从“源头”抓。
9、构筑“源头”治超严密防线,促进治理超载抛洒深入开展。
10、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
11、禁止超限超载抛洒,保护道路畅通
12、超限超载抛洒,严管重罚。
13、禁止抛洒滴漏 加强环境保护
14、道路情系千万家,畅洁绿美靠大家
15、道路连着千万家 城管服务你我他
16、治理超限超载 共建平安大道
17、心连心、手拉手,共建“五彩淮南”
19、自觉遵守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严格建筑渣土处置。
20、加大煤炭、矸石、石料、黄沙和渣土运输抛洒“源头”整治,提高和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和城市空气质量。
21、加大煤炭、矸石、石料、黄沙和建筑渣土违章运输巡查处罚力度。
22、加大违章运输建筑渣土抛洒打击力度。
23、响应市政府号召,积极投入渣土运输车辆改装工作。
24、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全市渣土车辆改装任务。
25、加强我市煤炭、矸石、建材石料、黄沙和建筑渣土等场地规划整治工作。
26、加大加快处罚乱设乱建煤炭、矸石、建材石料、黄沙和建筑渣土堆放场地的违法行为。
27、尊章守纪光荣,违章违纪可耻。
28、治理抛洒滴漏,人人参与,全民有责。
29、严厉查处污染城市道路行为 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篇11: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230号 【发布日期】2017-12-26 【生效日期】2018-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23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7年12月26日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西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并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设区的市、县(市、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应当纳入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提高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超限超载严重违法失信人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教育,引导货运经营者和车辆驾驶人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督查。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章源头治理
第九条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规定,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货运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禁止使用拼装、擅自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车辆营运证和定期检验业务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情况予以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注册登记、不得发放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对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处理。对拼装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砂、石、粘土、稀土、煤炭等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引导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等依法组织运输;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建筑渣土清理的监督管理,引导建筑施工单位依法组织运输;
(三)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河道砂石开采权人依法组织运输;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组织运输;
(五)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引导相关单位依法组织运输。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出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
(五)不得放行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货运车辆;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
(七)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二)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培训;
(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鼓励货物源头单位、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并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车货称重设备,实行车货总质量称重信息管理,并将称重信息完整、准确地纳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货物源头单位、货运源头单位和货物运输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采取技术监控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加强货运车辆检查。
第三章通行治理
第十七条货运车辆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但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货物。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运输中,按规定应当随车携带装载证明的,实际装载情况应当与装载证明载明的内容相符。
第十九条依法取得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在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减少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前款所称动态检测技术监控,是指利用设置在公路重要路段的自动称重和图像摄录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车辆图像等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增设站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三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有关批准文书、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当事人权利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时,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不得以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锁闭车门、窗等方式,逃避检测、扰乱检测秩序。
对货运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流动检测方式进行检查。经流动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并公布的场所进行确认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对通行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收费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放行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处检测认定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对未经许可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经依法处理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货运车辆仍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责令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第二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使用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的,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十五日,应当将设置监控设备的位置在本地主要报纸、公路管理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在醒目处设置告示标志。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监控设备检测提示,即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未即时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货运车辆所有人,并可以依照《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有关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第二十八条货运车辆途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取超低速行驶、变道、跨道、急刹车或者多车辆首尾紧随等方法干扰动态检测技术监控;
(二)通过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方式干扰动态检测技术监控;
(三)逃避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高速公路入口使用的检测设备和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中的称重装置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无效。
经维修、移动的称重装置,应当重新申请检定。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计量检定提供必要条件。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相应范围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注册登记、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的;
(三)违反规定为超限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的;
(四)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不责令承运人消除违法状态的;
(五)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使用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由设区的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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