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共6篇)
篇1:项目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
项目联营挂靠法律风险防范方案
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
1、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伤亡等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2、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供应商与被挂靠企业及/或挂靠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这种情况下,如果供应商只起诉被挂靠企业,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会追加挂靠人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因为这时事实交易行为已经成立,法院完全不必继续调查,使本案无异议的复杂化,会直接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这无疑加重了被挂靠企业的经济负担。被挂靠企业的权益只能通过挂靠人再次回收工程款时予以截留,但一旦发生大量类似案件时,则被挂靠企业的经济计划可能被全部打乱,甚至对挂靠认的追偿权,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或者无法找到而落空。
3、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责任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实际上因为违反劳动和建筑法律法规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另外,更多的情况是挂靠人与建筑工人之间可能不会签任何合同,工人只知道自己在这个工地上班,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都不知道,一旦拿不到工资,就只有找登记备案的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所有责任。民工的过激讨薪等行为还会损害被挂靠企业的社会形象。
4、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等费用。
5、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当地停止招投标、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此,被挂靠企业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如果在施工中监控不严,还会引发诉讼,影响以后投标时的资格审查;另外,如果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挂靠人当然难逃刑事制裁,但被挂靠企业也难以幸免,甚至被挂靠企业资质可能被降低甚至被吊销,这对被挂靠企业来说就是灭顶之灾。
二、被挂靠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般情况下,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挂靠主要通过以下四方面:
二、双方有无统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财务管理;
三、施工单位对现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有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四、施工单位与现场的工人之间有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对于项目挂靠,主要还是通过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一般采用联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或者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这三种方式来规避。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明确责、权、利关系。
1、一般采用联营方式订立合同的各方,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联营各方面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要求,所以一般容易被认定为转包。在这里不建议使用这种方式规避法律规定。
2、采用内部承包方式。
被挂靠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而是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因为企业内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许的,同样也是我国国情下所特有的合同模式。
(1)项目承包合同名称建议定为“企业项目承包责任书”,明确为企业内部签订的承包合同,仅为明确责、权、利的责任书。
(2)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承包人结算后,以管理费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不缴纳管理费。企业签订承包合同过程中对管理费的收取,更换为最终以××%予以结算,避开对管理费的敏感称谓;
(3)责任书的性质定性为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经营,作为一种内部经营方式,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为明确公司与员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将挂靠项目实实在在地转变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项目。
(4)关于承包人提交的保证金,针对容易出现承包人在工程无法进行时,承包人以合同无效名义起诉,最终要求法院返还保证金的情形,可以考虑,采用在项目施工期间具体由承包人向企业提供无息借款的名义进行规避,避免出现承包人要求返还保证金的情形。
(5)、关于对于承包人身份的认定问题,涉及到对合同性质定性,即合同是转包还是内部承包的问题,可以与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向其支付工资(仅需承包人出具收到工资的手续;出具认可自愿交纳社保费然后到公司报销的承诺。但此需要承包人认可!),但是仅签订一份保留公司,待有必要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为了防止承包人利用劳动合同向公司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等,可以要求承包人签订承诺书,承诺该劳动合同不与承包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承包人自愿放弃合同相应的权利。
(7)、加强工程款的管理。现实中挂靠人常常以各种方式套走工程款但又不用于项目本身,从而给项目的运作带来很大的障碍。因此,项目的建设资金应由被挂靠企业进行具体管理。在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上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以确保项目资金完全用于项目支出。所以在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甲方所有工程款汇入乙方指定帐户”,且委托代理人栏目中不得由承包人签字,避免出现代理权限,出现私自到业主方领取工程款的情况。
2、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方式。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挂靠施工合同分为如下两个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被挂靠企业将建设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给挂靠人采购;二是将建筑劳务合法地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挂靠企业完成。两个合同标的加起来就是该建设工程的所有工作。由于将施工任务分解为材料和劳务两部分,分别签订合同,比较隐蔽,若不同时发现两个合同存在则挂靠关系就不会被揭穿。否则,仍然存在双方被认定为挂靠或者转包关系的风险。
3、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1)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将挂靠项目纳入到移动办公范围,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甚至可以要求比工程监理更严格,因为质量一旦出现问题,被挂靠企业所受的损失将比所获得的利益大得多,甚至会危及被挂靠企业的生存。(2)严格财务管理。即将项目管理纳入到被挂靠企业正常的财务管理中,严格防范挂靠人拿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挪用、占有甚至携款潜逃,必须监督挂靠人将款项用于项目建设,如挂靠人到被挂靠单位领取工程款时需提供前次工程款去向证明,以达到专款专用。具体方式可以包括,如支付工人工资的收据、支付材料款的发票或其他相关凭证等,被挂靠人核实原件后,保留复印件;对分包单位发放工人工资情况进行实时跟踪。
(3)完善劳务管理。被挂靠企业应积极督促挂靠人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完善挂靠人与其招聘的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争取劳动争议发生后,工人第一时间追索的是挂靠人而不是被挂靠企业。
4、发生纠纷后,被挂靠企业应当审慎选择是否暴露挂靠关系。
总包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中标企业与建设工程发包方签订总包合同时是否已经存在挂靠关系。如果在签订总包合同时已经签订挂靠合同(合同名称多种多样)或者虽未签订书面挂靠合同但由实际施工人组织投标,实际施工人纯粹只是借用了名义上的投标企业的资质,则投标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挂靠关系,总包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也无效;如果在签订总包合同时以自己名义参与投标、后来中标的企业还没有与其他企业或个人达成一致意见或签订合同,约定中标后由该企业或个人实际施工,则中标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转包关系,总包合同有效、转包合同无效。
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现的。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先和挂靠方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标,则挂靠方在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正式的合同,当然,这些协议都不会对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发包方很难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发包方才发现其中的玄机,只能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
因此,一旦与发包方发生纠纷,选择总包合同有效或无效还要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罚则和关于挂靠事宜的罚则,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来进行决定,因为正常情况下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生产调研:我于近4天反复督促、提醒、培训张洪龙,需他写出5月份生产系统的目标计划,他反馈的信息是工作太忙,天天去工地,天天搞维修,没有时间去写这些东西,我告诉他不要找借口,挤时间写,他说杨总找他他也是这么回答。我连续4天反复打电话、发微信督促他,他说所有的一切的东西都包含在在工程部管理手册里面了,我说你要按照思路和要求,为保证工地不出问题,列出每一条问题的解决办法、明确谁来负责,不要光抛问题,要解决一项是一项,要明确责任人,不能不了了之,最后我自己写了份生产系统提纲都给他发过去了,就差给他写了,他也接收此文件了,但是目前迟迟没有回复,都这么大的人了,我也不再催了。
篇2:项目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
摘 要:跟踪审计正在全国各地全面开展,我们对跟踪审计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在实际工作中问题也是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探索跟踪审计带来的诸多风险。
关键词:监督;定位;廉政;风险分析;制度健全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48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再次从国家高度上给予审计监督定位,特别是提出要“推动审计方式创新,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这就要求我们用新思路全面深入的认识跟踪审计,对其中有可能导致审计失败的风险点了如指掌。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案例经验,下面对跟踪审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进行探讨。
一、职能定位不清,责权不明
在引入跟踪审计这种新的模式之后,在建设工程审计中,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经常会出现建设单位要求跟审人员参与到建设项目的管理决策过程中,要求审计人员在跟审过程中直接对工程作出决策,或者跟审人员要求监理单位或施工方响应其决定,这貌似正确,其实是有悖于审计的基本职能定位。审计的职能最重要的贯穿于整个活动中的是监督职能,对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问题及时与建设方或监理单位沟通,他实际是起到建议和咨询,而非越权决策的作用。审计人员应独立于项目之外,不应超越职能,越权行事,否则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增加风险防控点。
二、跟踪审计中“人”的因素的防控
跟踪审计过程,就是一个审计人员与各方人员打交道的过程。与静态的造价结算审计等相比,跟踪审计下“人”的因素越发的活跃。首先是跟踪审计人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职业素养、执行法律法规的能力、职业精神的独立性、与人沟通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这些都关系到跟踪审计的工作质量是有效还是基本有效,甚至是一次失败的审计。其次是建设方与跟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这是考验到审计人员的精神追求的层面,是否可以拒腐防变,也是跟踪审计中日益突显的一大风险防控点。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与建设方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由于跟踪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也使得他们有机可乘。最后,由于跟踪审计是个活跃的不确定的过程,有可能会出现审计人员不能连续跟审的情况,这个中途换“人”的现象,对整个审计过程的发展是不利的。在实际经验中,直接导致审计人员互相推诿,责任不清,最后只得糊涂过关,实际监督力度非常薄弱。
三、跟踪审计中的效益原则与效果最优化的矛盾
在实际的工作中,建设单位总是力求审计人员可以最大化的投入到项目中,甚至可以全天候服务。在效益最大化的情况下这无疑是一种解决途径,但是却也花费了巨大成本,同时审计公司本身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也会在工作中打折扣。这实际牵扯到效果和效益问题,如何解决这对矛盾,其实是要建设单位多花费心思去考虑的,应摆脱传统思维及不作为思想的影响。解决方法也很简单,找到重点防范控制点,着重监督,这要求建设方在事前、事中对整个项目细化分解,且事先与审计人员充分沟通,从而达到预期的监督作用,实现效益最大化下的效果最优。
针对种种在探索过程中的风险,如何应对成为当务之急。作为建设者提高决策水平,作为审计者提高执业水平,打好基本层面建设,再采取有效措施,使跟踪审计真正达到推进事业的目的。
3.1 制度先行,有法可依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国务院48号文均作出了明确指示,国家层面对审计的监督职能重视力度进一步加大,要求全面覆盖到经济建设各个部门。其中明确指出“加强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探索预算执行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的办法,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并且在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等方面也做了新的要求。根据国家的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加之跟踪审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使跟踪审计有一个完整健全的制度体系,对我们的审计工作质量是巨大的的保障。
3.2 新方式需要新思路
审计从最初简单的数字核对,发展到今天的监督、建议、咨询功能等多种功能,可以说是质的飞跃。再用旧的思路对待,显然是南辕北辙。特别是像跟踪审计这样的新的工作方式,更给我们带来了挑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更新思路:
①关键控制点紧抓不放。用统筹的观点划分风险重要性程度,比如重点布防招投标、重大物资采购、重大变更、隐蔽项目等。从而既不放过发现重大风险点的环节,又有效地整合了审计人员资源,提升了积极性,节约了不必要的成本开支。
②建立廉政制度,各方人员签订廉政合同。使反腐倡廉的思想从开始就注入到整个过程中,在这个廉政风险控制体系中,有健全的制度和严格的监督保障机制。可以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倡廉教育,使审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以及知法、懂法进而守法,使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中紧绷廉政神经,拒绝诱惑。
③采用科学有效的审计现场管理,利用专业设备等先进审计手段实施审计。创新电子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可以说创新技术的应用,对审计工作的推动将是革命性的。
3.3 合理的评价机制,客观评价审计成果
跟踪审计不仅可以控制工程造价,另一方面还可以在事前、事中提供监督评价、咨询意见,这是区别于其他审计方式的。这不仅可以杜绝马后炮,而且增加了腐败成本。但这些工作成果是隐性的,无法量化的,因此只以审减多少来评判一次审计的价值、效益,显然是不合理的。应全面客观地评价跟踪审计的成果。在以往的审减金额和审减率为主的审计业绩评价标准体系基础上,应增加是否揭发舞弊、是否发现工程管理制度和程序中的重大漏洞、是否通过优化各类方案而节约建设单位的成本、是否通过改进合同条款而增进建设单位的利益等相关指标。
因此作为跟踪审计,应分清职能,在众多交叉的工作中理清头绪。国家发文强调审计的监督职能,也是再一次更加明晰了我们的风险防控方向,从制度、廉政、质量、评价各方面同时入手,才可以将跟踪审计工作做得更好。
(2)实现审计分析方法的改进完善
就审计分析方法来看,传统的审计分析方法多为抽样审计,或者运用相关因果关系进行进一步的审计分析。其准确性相对较低,无法实现对整体信息的完全掌握。为实现内部审计价值的有效提升,使得其在风险预估能力方面得到显著提高,就应将审计分析方法转变为全面审计,对大数据进行逐一分析,实现审计分析由抽样审计向全面审计和关联分析转变。借助于数据挖掘技术,将企业内部所有的业务数据作为审计对象,快速全面地对其进行筛查,并通过对数据间的关联式分析,打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区隔。这样一来,企业业务发展的未来趋势和潜在风险信息均能被及时发现,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3)实现审计分析内容的扩展延伸
在庞大的大数据储存库当中,仅有少数为结构化数据信息,绝大部分为非结构数据信息,包括图片、视频和位置信息等。传统的审计模式下,仅能对结构化的信息进行审计分析,因其审计对象不全面,获取的审计信息存在遗漏,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得不到有效保证。为此,应当实现审计分析内容的扩展和延伸,将非结构化数据作为审计分析对象之一,对其中隐含的内涵和价值进行充分挖掘。利用非结构化数据分析技术,结合高级分析技术和工具,使得非结构化数据居于审计分析触角延伸范围之内。审计分析内容更加广阔,审计结果更具准确性,审计价值也就得到了有效提升。
(4)实现审计分析思路的拓展
实现审计分析思路的拓展,是提升内部审计价值的有效途径,也是其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在大数据分析技术中,内部审计平台搭建起来后,其接受到的信息来源多种多样,数据类型也各不相同。如利用传统的审计模式,必定对数据信息之间的关联性有所忽视,导致其关联性带来的审计结果被遗漏。拓展审计分析思路,即对于接受的所有数据进行相关分析,得出各种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并通过模糊识别和模糊分析方法,对于数据中的隐蔽信息和潜藏信息进行有效挖掘。审计结果在发现和揭示趋势性风险方面的能力更强,其对企业风险防控上的助力更为突出。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下,企业内部审计只有经由不断的创新和发展,对于传统模式进行优化和改革,才能实现与信息技术的有效结合,才能在大数据时代愈趋激烈的竞争和挑战中获得生存和长足发展。虽然由传统向未来转变需要面临多种阵痛,需应对复杂多变的问题和难点,但只有变革和发展,才能实现内部审计价值的有效提升。在管理模式、分析内容、分析方法和分析思路不断革新的同时,还应注重审计人才队伍的建设,注重云审计平台的打造和搭建,并实现整体审计运作机制的完善,才能切实提升未来企业内部审计的价值,并充分发挥其增值作用,为企业风险的防控和未来的稳健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篇3:项目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投资总是有风险的, 尤其是投资收益不确定性使得投资总存在一定的风险, 但企业不敢承担风险, 就难以求得可持续发展。关键是投资企业要树立风险意识, 在投资活动中尽可能预知风险、预防风险, 降低风险、规避风险。
1 工程项目投资风险概念和类型
1.1 工程项目风险概念
风险在任何工程项目中都存在, 工程项目作为集经济、技术、管理、组织各方面的综合性社会活动, 它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性。这些事先不能确定的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因素, 人们将它称之为风险。风险是项目系统中的不可靠因素, 会造成工程项目实施的失控, 如工期延长、成本增加、计划修改等, 最终导致了程经济效益降低, 甚至项目失败。而且现代工程项目的特点是规模大、技术新颖、持续时间长、参加单位多、与环境接口复杂, 可以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危机四伏。许多领域, 由于它的项目风险大, 因而危害性也大, 例如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投资和合作, 所以被人们称为风险型事业。在我国的许多项目中, 由风险造成的损失是触目惊心的。但是, 风险和机会同在, 通常只有风险大的工程项目才能有较高的盈利机会, 所以风险是对管理者的挑战。风险控制能获得非常高的经济效果, 同时它有助于竞争能力的提高, 以及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所以, 在现代项目管理中, 风险的控制问题已成为研究的热点之一。
1.2 工程项目风险类型
政策风险, 投资某行业的政策变化大不大, 争议的地方多不多, 如果该行业的争议很大, 则政策性风险也很大。宏观经济的风险, 宏观经济形势好坏, 直接决定着投资风险的大小。企业本身经营风险, 主要是企业对于投资项目的控制问题, 和企业的管理能力。财务风险, 如果企业负债过高, 在资金上是否存在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是否存在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的问题。在参股公司中, 尤其要重视人为因素对利润的影响, 进而损害股东的权益。行业风险,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运行周期, 投资时机要把握高峰期、规避低谷期。社会政治风险, 对国外投资这一点尤为重要, 不然的话就会血本无归。
2 我国工程项目投资风险形成的原因
2.1 现行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存在严重的缺陷
组织机构不完善, 项目投资决策时, 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作为支持系统, 缺乏必要的内控制度。同时, 企业运行环节管理效率低下, 质量、进度和成本的管理没有相应的技术方法和完善的工程监理制作为保证, 项目超预算的现象普遍存在。
2.2 企业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
许多项目的决策者已经感到某些潜在的风险, 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也没有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确定风险的性质、程度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特别是, 在对外投资中,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以及信誉状况了解不够, 有的甚至没有投资合同协议章程, 缺少双方违约责任的约束。
2.3 环境因素
我国投资环境中存在着特有的环境风险, 例如我国正处于改革以及发展的过程中, 政策法规的颁布相对频繁, 法制方面投资法律环境不完善, 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市场中资本以及各类要素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尚需相当长的过程。
2.4 体制原因
我国企业尤其是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没有形成真正的投资主体, 企业的投资行为不是由市场来规范, 而是由行政主管部门来规范。 (1) 企业投资主要考虑是否能获得政策的支持, 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 这与市场经济不相协调。 (2) 企业投资重点随地方领导的变换而转移, 审批过程的拖沓使企业失去市场的先机, 未能建立投资约束激励机制, 使项目法人职责弱化, 造成资产的浪费。
3 如何规避投资风险
3.1 从投资决策各阶段防范风险
风险与机遇并存, 企业想要在投资风险中找到成功的机遇, 必须在投资决策和管理中有风险意识和规避风险的对策。在投资决策阶段: (1) 要认真收集相关信息, 做好方案的优化工作; (2) 要规范投资决策的程序, 亲自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3) 要做好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评审工作。在投资过程中, 要加强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并重点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进行严密的科学论证, 提高投资项目的决策水平。充分认识各种潜在的风险因素以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树立风险意识, 提高对风险客观性和预见性的认识, 进行风险预测。对资金投向进行科学的预测和决策, 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项目或效益较好的项目上。加强和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 加强投资项目投产前的准备工作, 以确保投资项目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分散资金投向, 或把风险控制在一定限度内, 降低投资风险。
3.2 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养
为做好投资开发工作, 企业必须大力引进和培养投资开发方面的人才。 (1) 要从外部引进成熟人才, 这需要企业允许投资事业部制订符合市场规律、有竞争力、弹性的薪酬体系; (2) 也要注意从内部挖潜培养。
3.3 健全组织架构
建议企业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对应由董事会和集团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在提交董事会决策前, 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同时, 将投资事业部做实, 赋予投资事业部执行市场研究与开发、投融资、风险管控等职能。
3.4 建立完善房地产开发流程管理制度
企业应汲取教训, 从有利于整合资源、提高效益、防范经营及管理风险, 更好的实企业战略角度出发, 根据房地产投资项目特点,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编制投资开发的管理制度及项目操作实施流程, 以规范施工项目的管理。
3.5 将投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
投资项目决策的专业性、政策性很强, 为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投资效益, 建议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 即所有投资项目由企业投资事业部负责, 以确保企业投资项目得到有序、有效的管理和实施。
3.6 其他规避企业投资风险的途径
与其老想着预防风险, 还不如从积极方面入手, 规避风险, 尽可能降低风险概率。规避风险的途径如下:以变制胜, 所谓“适者生存”, 强调的就是“变”, 投资者要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随时做出调整。出其不意, 攻其不备, 核心是一个“奇”字, 用出奇的产品、出奇的经营理念、出奇的经营方式和服务方式去战胜竞争对手。
以快制胜, 机不可失, 时不再来, 比对手快一分就能多一分机会。对什么都慢慢来、四平八稳左顾右盼的投资者必然被市场淘汰, 胜者属于那些争分夺秒、当机立断者。后发制人, 从制胜策略看, 后发制人比先发制人更好, 可以更多地吸收别人的经验, 时机能抓得更准, 制胜把握更大。
集中优势重点突破, 这一策略特别适用于中小企业, 因为中小企业人力、物力、财力比较弱, 如果不把有限的力量集中起来很难取胜。趋利避害, 扬长避短, 投资什么产品, 选择什么样的市场, 都要仔细掂量, 发挥自己优势。干该干的, 干可以干的, 要有所为, 有所不为。迂回取胜, 中小企业与其他大企业竞争不能搞正面战, 搞阵地战, 而应当搞迂回战, 干别人不敢干的, 干别人不愿干的。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 投资风险是不可避免, 但是可以预防和规避的。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效用的双重性要求投资企业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 在挑战和机遇并存、效益和风险同在的市场竞争大环境下, 客观地分析和认识风险, 采取各种措施来规避风险的发生, 并不断完善投资风险的管理工作。投资风险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是一个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因此, 企业经营者只有经常进行投资风险分析, 建立和完善各种投资尤其是财务危机预警体系, 加强企业投资过程各环节的风险管理, 才能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海军, 姜磊, 伍文辉.国家风险与对外直接投资研究综述与展望[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11 (05) .
[2]王健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风险:识别、管理机制与策略[J].金融与经济, 2010 (09) .
篇4: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风险点及防控
关键词:监督;定位;制度健全;廉政;风险分析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48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再次从国家高度上给予审计监督定位,特别是提出要“推动审计方式创新,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这就要求我们用新思路全面深入的认识跟踪审计,对其中有可能导致审计失败的风险点了如指掌。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案例经验,下面对跟踪审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进行探讨。
1 职能定位不清,责权不明
在引入跟踪审计这种新的模式之后,在建设工程审计中,根據以往的工作经验,经常会出现建设单位要求跟审人员参与到建设项目的管理决策过程中,要求审计人员在跟审过程中直接对工程作出决策,或者跟审人员要求监理单位或施工方响应其决定,这貌似正确,其实是有悖于审计的基本职能定位。审计的职能最重要的贯穿于整个活动中的是监督职能,对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问题及时与建设方或监理单位沟通,他实际是起到建议和咨询,而非越权决策的作用。审计人员应独立于项目之外,不应超越职能,越权行事,否则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增加风险防控点。
2 跟踪审计中“人”的因素的防控
跟踪审计过程,就是一个审计人员与各方人员打交道的过程。与静态的造价结算审计等相比,跟踪审计下“人”的因素越发的活跃。首先是跟踪审计人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职业素养、执行法律法规的能力、职业精神的独立性、与人沟通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这些都关系到跟踪审计的工作质量是有效还是基本有效,甚至是一次失败的审计。其次是建设方与跟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这是考验到审计人员的精神追求的层面,是否可以拒腐防变,也是跟踪审计中日益突显的一大风险防控点。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与建设方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由于跟踪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也使得他们有机可乘。最后,由于跟踪审计是个活跃的不确定的过程,有可能会出现审计人员不能连续跟审的情况,这个中途换“人”的现象,对整个审计过程的发展是不利的。在实际经验中,直接导致审计人员互相推诿,责任不清,最后只得糊涂过关,实际监督力度非常薄弱。
3 跟踪审计中的效益原则与效果最优化的矛盾
在实际的工作中,建设单位总是力求审计人员可以最大化的投入到项目中,甚至可以全天候服务。在效益最大化的情况下这无疑是一种解决途径,但是却也花费了巨大成本,同时审计公司本身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也会在工作中打折扣。这实际牵扯到效果和效益问题,如何解决这对矛盾,其实是要建设单位多花费心思去考虑的,应摆脱传统思维及不作为思想的影响。解决方法也很简单,找到重点防范控制点,着重监督,这要求建设方在事前、事中对整个项目细化分解,且事先与审计人员充分沟通,从而达到预期的监督作用,实现效益最大化下的效果最优。
针对种种在探索过程中的风险,如何应对成为当务之急。作为建设者提高决策水平,作为审计者提高执业水平,打好基本层面建设,再采取有效措施,使跟踪审计真正达到推进事业的目的。
3.1 制度先行,有法可依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国务院48号文均作出了明确指示,国家层面对审计的监督职能重视力度进一步加大,要求全面覆盖到经济建设各个部门。其中明确指出“加强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探索预算执行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的办法,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并且在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等方面也做了新的要求。根据国家的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加之跟踪审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使跟踪审计有一个完整健全的制度体系,对我们的审计工作质量是巨大的的保障。
3.2 新方式需要新思路
审计从最初简单的数字核对,发展到今天的监督、建议、咨询功能等多种功能,可以说是质的飞跃。再用旧的思路对待,显然是南辕北辙。特别是像跟踪审计这样的新的工作方式,更给我们带来了挑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更新思路:
①关键控制点紧抓不放。用统筹的观点划分风险重要性程度,比如重点布防招投标、重大物资采购、重大变更、隐蔽项目等。从而既不放过发现重大风险点的环节,又有效地整合了审计人员资源,提升了积极性,节约了不必要的成本开支。
②建立廉政制度,各方人员签订廉政合同。使反腐倡廉的思想从开始就注入到整个过程中,在这个廉政风险控制体系中,有健全的制度和严格的监督保障机制。可以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倡廉教育,使审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以及知法、懂法进而守法,使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中紧绷廉政神经,拒绝诱惑。
③采用科学有效的审计现场管理,利用专业设备等先进审计手段实施审计。创新电子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可以说创新技术的应用,对审计工作的推动将是革命性的。
3.3 合理的评价机制,客观评价审计成果
跟踪审计不仅可以控制工程造价,另一方面还可以在事前、事中提供监督评价、咨询意见,这是区别于其他审计方式的。这不仅可以杜绝马后炮,而且增加了腐败成本。但这些工作成果是隐性的,无法量化的,因此只以审减多少来评判一次审计的价值、效益,显然是不合理的。应全面客观地评价跟踪审计的成果。在以往的审减金额和审减率为主的审计业绩评价标准体系基础上,应增加是否揭发舞弊、是否发现工程管理制度和程序中的重大漏洞、是否通过优化各类方案而节约建设单位的成本、是否通过改进合同条款而增进建设单位的利益等相关指标。
篇5:常用合同条款分析及法律风险防控
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归属变化,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标准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的提示性条款内容。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是认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
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天堂牌”自动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雨伞”,而未写“天堂牌”商标,结果供方发来的除有50把是“天堂牌”的自动雨伞外,其余的都是一些杂牌,有不量的甚至无商标,给需方造成损失。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英国人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
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只是有时双方确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失。但该法律风险的数量远比因标的发生的纠纷要广泛得多。
2、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防控
数量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一个条款,也是较为简单的一个条款,很少受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当数量直接表述为特定数字时,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但是当数量不是简单用数字表示时,则可能因该条款约定不当产生严重影响。
(1)采用某种计算方法确定数量。一些无法直接用数字表述数量的合同,双方往往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数量计算方法。当计算方法出现歧义,得出的合同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双方理解不同时则容易发生纠纷。
(2)以某一方最终确定实际的数量。这种约定常出现在一些长期供销合同里,实际每次交贷的数量以需方书面通知确定。若当事人并没有考虑将来情况变化对数量需求的影响,则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将导致供方无法满足而违约。这种法律风险在双方因合同其他因素发生争议时,也可能被需方恶意利用。
3、质量条款及法律风险防控
质量条款是合同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多数情况下质量都很难用特别明确的方式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才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确。质量条款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
(1)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具体体现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定如果双方有分歧如何处理等。
(2)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就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分歧,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确定最终的质量认定。由于我国质量检测机关较为复杂,双方如无实际约定,则可能出现就委托最终检测的第三方发生争议。最终需要由法院指定检测机关,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将大幅增加。
(3)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费用承担不明,必然出现谁委托、谁负担的情况,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企业资金的占用同样是将要面临的风险。
4、价款或报酬条款及法律风险防控
多数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这个条款看起来比较简单,但是也常常发生纠纷。
(1)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如双方约定价款以实际消耗数量结算。而实际消耗数量有时很难难衡量,双方因此发生分歧若没有补救约定,引发的法律风险损害难以衡量。
(2)合同只约定总价的法律风险。在合同标的较为复杂,不是单一标的时,若只约定总
价,当出现合同部分解除的情况,双方关于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结果的不确定,必然引起企业无法判断自己该如何行为。
(3)价款支付约定明确方式过于简单。在服务性合同里由于提供服务一方的义务具有弹性,若合同价款支付采用纯粹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的方式约定,则可能难以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时有效进行抗辩。这种条款属于企业的法律风险范畴。
5、合同的时间及法律风险防控
合同的时间是比较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却又影响着合同的正常进行。一份完善的合同必然包括约定的一系列时间概念。一方面,时间条款是容易引发合同纠纷的领域;另一方面,完备的时间条款有助于顺利履行合同。
(1)合同有效期。
案例:A公司在产品市场灸手可热的时候,与B公司签订了长期购销协议,双方约定产品价格为成本价加20%,具体供货数量以A公司生产能力为限;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也没有约定相关的解除条件。若干年后,A公司产品在市场已经滞销,但A公司仍然不断向B公司供货;B公司欲解除合同又缺乏法律依据,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当合同不是一次性交易,无法从交易完成或无法完成角度判断合同履行完毕时,就需要约定一个合同有效期。而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企业经营者只考虑签约当时的顺利交易情况,不设定合同有效期,甚至希望合同成为无限制的长期合同。而一旦合同履行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如果确实无法确定有效期的合同,应当详细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予以弥补,以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2)履行时间。任何一个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若干的权利义务,各项义务之间有时存在顺序问题,有时一些义务必须限定履行时间,否则将给其义务履行造成障碍。而具体义务的履行时间经常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合同的次要义务更容易被当事人忽略。甚至在实践中,一些合同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但却没有约定相应的义务应该履行的时间,违约也就无从谈起了。
(3)履行期限。一些义务不是简单的行为,除了明确时间外,还需要给当事人一定的期限,如通常付款会规定在几日内完成。一些以特定行为完成为合同有效期的合同,直接规定合同有效期确实不便,若因此不限定履行期限产生的法律风险不容忽略。为避免法律风险,约定对方完成特定行为的最长履行期限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一旦对方迟延履行,则可以解决合同。
6、履行方式及法律风险防控
履行方式与风险转移有密切关系,也是合同较为重要的条款。不同的合同义务涉及的履行方式限定要求不同,衡量履行方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风险,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要求与合同确定的履行方式是否相符进行判断。有时合同签订背景也会影响履行方式法律风险值。
(1)代为履行问题。企业在选择交易对方时,通常会根据交易需要衡量对方,保证具体对方亲自履行合同能够有效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当合同出现代为履行约定时,则可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代为履行缺乏相应限制时,法律风险值将更高。在设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对当事人能力有特殊需要的合同中,缺乏代为履行禁止条款就应当归入法律风险范畴。
(2)运输条款问题。运输条款属于履行方式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涉及运输的合同中,双方关于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运输风险负担等约定不明,都是较为明显的法律风险。
7、风险转移及法律风险防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损失仍然需要确定承担原则,风险转移制度就是处理这种风险由谁承担的规则。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对风险转移分别作出了规定,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买卖合同)、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合同)、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合同)、第三百一十四条(运输合同)、第三百三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等。然而实际合同的风险转移条款内容更为丰富,约定不当将产生各种法律风险。
(1)超越法定范围承担风险。法律规定的风险转移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重新安排风险转移,但从法律风险评估衡量角度看,若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了法律规定应当由对方承担的损失风险,属于合同约定不当产生的法律风险。
(2)无名合同的风险转移约定不明。实践中合同类型纷繁,多数属于无名合同,这些合同的风险转移没有法律规定,同时风险转移条款不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容易忽略。然而一些合同运用风险转移制度的概率较高,这些合同中风险转移约定不明是必须考虑的法律风险。
(3)法定风险转移的具体界定不明。法律规定的风险转移采用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这些概念在具体交易中如何界定并不简单,若双方没有一致的认识,争议可能性客观存在。另外,法定的风险转移具体细节也有赖于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这些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应当认真进行衡量。
(4)风险转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限制或免除,广义而言同样属于双方就风险进行重新分配。法律为防止当事人利用自身的缔约优势排除自己的基本责任,因此规定了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转移违反这些法律强制性规定,违法风险产生的损害需要认真对待。
8、保密条款及法律风险防控
现代经营信息对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在对外合作时,难免了解或让对方了解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等。签订保密条款能够有效保障这些信息不被他人滥用,尤其在技术合同中,保密条款更是非常重要的条款。保密义务也应当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保密条款应当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进行定义,应当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方法、保密处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济等内容。保密条款法律风险导致的损害不易计算,对企业的伤害有可能是致命的打击,因此在约定时应当格外注意。
9、不可抗力及法律风险防控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少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也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最常见的就是将法律条文直接搬用,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真的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往往争执不休。
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在实际约定时应该进一步明确有关内容。不可抗力条款应当包括:
(1)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尤其是双方需要特别排除的事件,如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等;
(2)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以及迟延通知的责任;
(3)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
(4)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哪些导致合同解除,哪些只是部分解除,哪些只是暂停履行等;
(5)其他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项,如减少损失措施的采用、费用承担、保险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概率一般较低,但在长期合同中,该条款应该引起重视。
10、违约责任及法律风险防控
违约责任是双方合同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履行时,依靠事先约定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明确具体地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合同出现问题时,可以根据违约责任约定妥善解决相关分歧,避免诉讼带来时间和精力的无谓投入。
然而多数的企业经营者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并不知道该如何约定,经常看到合同中写道: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或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约定没有实际效果。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不好计算且举证困难。因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导致企业吃哑巴亏的情况并不少见。
(1)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在考虑义务的时候不是单一的,如卖方的交货义务就应当根据延迟支付、不能交付、交付物品不符等分别约定违约责任。若合同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因该部分义务履行发生分歧时,双方必然产生争执。
(2)违约责任缺乏具体的计算方法。一些合同义务违反带来的损害很难明确,双方容易就责任承担标准发生分歧,因此合同缺乏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法就会存在法律风险。
(3)未设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当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达到一定程度,继续履行合同已经失去意义,然而企业若没有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企业常常付出较大的代价。
11、解决争议条款及法律风险防控
不同的司法区域对企业法律风险是不同的。企业对注册所在地的司法实践最为了解,若合同纠纷能够在该区域进行处理,法律风险能够最有效地得到控制。因此,在合同中通过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有效的仲裁或诉讼管辖法院,是有效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
若约定在对方司法区域管辖,法律风险值通常比管辖约定不明的风险更高。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在国外进行管辖或仲裁,争议解决的成本和难度将大幅上升,法律风险将更高。
12、生效条件及法律风险防控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此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最为常见的约定是:“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一些较为特殊的合同,需要在特定条件或期限届满后才决定是否执行该合同,生效条件就需要认真对待。
13、合同目的及法律风险防控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然而合同目的有时并不容易说明,特别是一些合同形式与双方实质目的有出入的情况,如当时购买物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履行双方的租赁合同,因租赁合同解除导致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必要的对合同目的进行事先说明,对于双方将来发生此类情况解决有所裨益。
篇6:项目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
1.洋山港简介 1.1洋山港地理位置
洋山港,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洋山镇。洋山深水港区总体规划是依托大、小洋山岛链形成南、北两大港区,采用单通道形式,分四期建设。规划至2020年,北港区(小洋山一侧)可形成约11公里深水岸线,建成深水泊位30多个,预算总投资500余亿元,建成后的洋山港区集装箱年吞吐能力达1300万TEU,上海港洋山深水港区将跻身于世界大港之列。大洋山一侧南港区岸线将作为2020年以后的规划发展预留岸线。从远景看,洋山港区发展潜力巨大,总体规划共可形成陆域面积20多平方公里,深水岸线20余公里,布置50多个超巴拿马型集装箱泊位,形成2500万标准箱以上年吞吐能力。
洋山港将主要承担腹地内远洋箱源和国际中转箱业务,集装箱规划吞吐量2005年为220万TEU,2010年为550万TEU,2020年为1340万TEU。规划船型以第五、六代集装箱船为主,并可考虑接纳8000TEU超大型船舶。
2.2洋山港优势
与其他港口相比,上海洋山港具有以下四点优势:
1)具备建设-15米水深港区和航道的优越条件。洋山海域潮流强劲,泥沙不易落淤,海域海床近百年来基本稳定。
2)能确保船舶航行及靠离泊安全。港区工程方案经过模型试验反复论证,表明工程实施后,对自然条件基本无影响,能维持原有水深,而且大小洋山岛链形成天然屏障,泊稳条件良好。
3)工程技术经济可行。工程水域地质条件良好,具备建港条件;另外,建设长距离跨海大桥世界上也有先例。
4)洋山保税港区集目前国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三方面的政策优势于一体。洋山深水港区与洋山保税港区两者互为依托、相辅相成,既大大提升了航运基础设施的能级,又扭转了我国与周边国家港口竞争的政策劣势,对显著增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集聚辐射和国际中转功能,具有非常重大的促进作用。
5)符合世界港口向外海发展的规律。2.3洋山港战略意义
自1996年5月正式开展洋山深水港区选址论证,到2002年6月开工建设,历时6年多,共有国内外近200家专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6000多人次的科研人员参与了新港址论证和项目前期工作,完成专题研究200多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专家咨询会、评审会,集中一大批国内外专家、学者和科研技术人员,对从港址论证、工程立项到开工建设全过程进行研究论证,对港口建设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地质、水文、气象、环境等各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价,力求把洋山深水港区工程建成一个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精品工程。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航运市场正在迅速走向一体化、网络化,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的焦点也越来越明显,就是在全球市场上争夺航运中心地位,抢占航运制高点。在我国这样一个市场巨大、腹地辽阔的国家,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地区,如果没有一个国际航运中心,在国际分工与竞争中就会处于被动地位。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就是要代表国家,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上海是我国最大的港口城市,城以港兴、港为城用,上海有条件、也有能力承担起代表国家参与国际航运中心竞争的重任。
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从国家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它对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增强国家综合竞争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2.4一期工程的三大主体工程 2.4.1洋山港保税区
洋山保税港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2005年12月10日在洋山深水港开港的同时正式启用,是上海市和浙江省跨区域合作建设,实行海关封闭监管的特殊功能区域,也是我国第一个保税港区。洋山深水港的建设是一项国家战略。洋山保税港区的开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国家战略,加快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大举措。2009年,国务院赋予洋山保税港区探索建设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重要使命。保税港区正在成为航运物流服务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航运金融服务进一步对外开放、区域运作监管进一步创新的先行先试示范区。洋山保税港区由小洋山港口区域、陆域部分和连接小洋山岛与陆地的东海大桥组成,已封关运作面积8.14平方公里。
2.4.2东海大桥
东海大桥工程为洋山深水港区集装箱陆路集疏运和供水、供电、通讯等需求提供服务。东海大桥全线可分为约2.3公里的陆上段,海堤至大乌龟岛之间约25.5公里的海上段,大乌龟至小洋山岛之间约3.5公里的港桥连接段,总长约为31公里。大桥按双向六车道加紧急停车带的高速公路标准设计,桥宽31.5米,设计车速80公里/小时。大桥全线按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设计基准期为100年。大桥的最大主航通孔,离海面净高达40米,相当于10层楼高,可满足万吨级货轮的通航要求。
2.4.3芦潮港辅助作业物流园区
沪芦高速公路,北起A20环东二大道立交,南至东海大桥,全长42.3公里。北段于2004年底通车,南段于2005年12月通车,全线设有A20环东二大道立交、沪南公路互通、大叶公路互通、新四平公路互通、A30立交、南芦公路互通、两港大道互通。
芦潮港陆域配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临港新城,新城以深水港建设为契机,规划建设用地90平方公里,居住人口30万,最终将建成为一个生态型、信息化、港口产业发达、具有国际通行制度、有着独特风貌的滨海园林城市。
2.洋山港地基处理
洋山港建设中地基处理项目主要采用强夯、无填料振冲、塑料排水板等施工工艺。受自然条件、施工环境及人为因素等影响,施工中可能出现各类安全事故,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将制约港口的稳定运营。因此有必要进行安全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及对相应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为工程项目的安全、顺利施工提供保障。
2.1深水砂桩地基加固简介
砂桩属于挤密桩的一种,是利用锤冲击沉管或振动沉管等方法将钢套管打入松散软土层中,往钢套管中灌砂,然后以一定的速率拔出钢套管,形成砂桩桩体的地基处理方法。在十多米甚至二十几米的水深,加固深度12~20m的水上深水砂桩在港口工程中应用,国内尚属首例。2.2工程概况
一期工程码头A标段总长640m,B标段总长410m,分为码头和驳岸二部分,其中码头宽度为37m,承台宽为18m和13m。码头排架间距10m。其中A标东部驳岸地基覆盖层土质较差,在-36.0m以上主要为灰黄色淤泥(Ⅰ灰黄1层)、色粉质粘土夹粉砂(Ⅱ1层)、灰黄-灰色淤泥质粉质粘土(Ⅲ2层),因上述3种土体力学性能较差,其特性均为饱和、流塑,实测标贯击数在1~4击之间,按照设计意图,要在土层上抛填抛石棱体结构,而此层土体又不能满足承载力及沉降要求,因此,需进行加固处理,加固至土体相对较好的灰黄-灰色粉细砂(Ⅲ3层)及灰-灰绿色粘土(Ⅳ2),设计采用的深水砂桩加固方案作为码头软土地基处理方法的一种,其目的主要有以下3点:
1)利用砂桩的竖向排水通道的作用,在上覆荷载的作用下,使软土层快速排水固结并获得强度的增长;
2)通过砂桩部分置换原软土构成复合地基,增强地基的抗剪强度。砂桩加固后的地基抗剪强度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砂桩本身的抗剪强度,另一部分为砂桩的排水固结后桩体间粘土的抗剪强度,其强度会比原地基土有所增强;
3)利用砂桩置换软土的同时,也对软土地基产生挤密作用,从而提高原状土地基的强度。通过以上3方面的作用以满足地基上部抛石棱体的抗滑稳定性和沉降的要求。洋山港工程砂桩加固软土地基典型断面图见图1。
该工程砂桩沉设的具体范围如下:
A标段承台后沿:加固范围417.0m×35.0m,置换率为20%(部分为25%),砂桩直径1000mm,桩间距2.0m×2.0m或2.0m×1.62m,计3584根。泥面高程为-19.0~-22.5m,砂桩长为13.5~22.0m。
417m加固范围内分成7个区,由东向西编号,Ⅰ区44.5m;Ⅱ区50m;Ⅲ区100m;Ⅳ区60m;Ⅴ区50m;Ⅵ区50m;Ⅶ区62.5m。
沉箱抛石基床处:加固范围40.0m×50.0m,置换率为30%,砂桩直径1000mm,按正方形布置,桩间距为1.62m,数量为25×31=775根。泥面高程-26.5m,砂桩长9m。合计砂桩总数为4359根。各区段砂桩数量见表1。
2.3砂桩设计技术要求
根据工程区域的地形、地质情况,分段分区进行砂桩地基加固设计。砂桩加固法的地基改良程度主要以置换率来表示,与砂桩直径、间距及布置形式有关。
FS=AS/A=(πD2/4)/A 式中:Fs为砂桩置换率;As为砂桩截面积;D为砂桩直径;x为砂桩间距,见图2。正方形布置时,A=x2;正三角形布置时,A=0.433x2。
设计技术要求为:成桩直径不小于设计桩径的105%,钢套管内每延米灌砂量不小于1.15~1.20m3,以确保成桩直径满足设计要求;砂桩不中断、不脱节、不缩径、不陷口;砂桩施工时,钢套管拔管速度不超过1.5~2.5m/min,且孔口、孔底分别留振20s;桩底未达到设计高程时,应适当延长留振时间;钢套管内砂料采用中粗混合砂,粒径大于0.25~0.5mm的砂含量大于85%,不均匀系数3~4,含泥量小于3%。砂桩长度要求打穿淤泥类土层,并进入IV层粉质粘土。
2.4成桩工艺试验 2.4.1成桩试验
为了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和工艺参数,在洋山港工程西端深水区域选取了一定面积区域作为砂桩成桩试验区。将试验区划分成6区块,进行6种施工工艺与工艺参数组合。分别按一次拔管法和逐步拔管法的施工方法进行试验,每种方法分别进行3种每延米灌砂量(1.1m3、1.2m3、1.3m3)试验。在保证每米灌砂量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在1.5~2.5m/min内选择合理的拔管速度。在成桩和拔桩过程中用测绳测量管内砂面高程的变化情况,为施工工艺和工艺参数的选择提供参考资料。
2.4.2施工工艺及参数拟定
灌砂量的控制是保证砂桩连续均匀的基础。砂桩形成过程,即将一定数量的松砂通过套筒灌入并振动提升形成较密实的砂桩。表2为各试验区不同灌砂量的砂面高程测量数据,从中可以看出:按每延米灌砂量1.1m3的砂桩,成桩后管内砂面高程基本在砂垫层顶面以下,说明管内砂料偏少;按每延米灌砂量1.3m3的砂桩,成桩后管内砂面基本在砂垫层顶面1m以上;而按每延米灌砂量1.2m3的砂桩,成桩后管内砂面高程大多数符合“钢套管即将拔出砂垫层时,管内砂面高于砂垫层顶面”的要求,故每米灌砂量初步选定1.2m3。
根据Y.S.Chae(美国)和P.W.Chang(韩国)对砂的振动实验,在有荷载(或侧限压力)情况下,振动持续2min基本达到最大密度,在历时大于12min后,随历时增长密度增长甚微。在本次试验中,采用1.5m/min的拔管速度,逐步拔管法与一次拔管法没有明显的差别。综合对比,砂桩成桩工艺及工艺参数初步拟定为每延米灌砂量1.2m3、拔管速度1.5m/min的一次拔管施工工艺。
2.5砂桩施工
进行全面施工前由水深测量船采用无验潮测量技术对加固水域进行水下地形测量,报验后,采用海吊船利用钢丝绳网络进行2m厚袋装中粗砂垫层的抛填,验收满足要求后,即可进行砂桩的沉设。
2.5.1主要施工工艺
砂桩施工总体工艺流程见图3。
2.5.2施工设备
由于外海深水大直径砂桩第一次在洋山工程中采用,现有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要求,结合工程量的进度要求,先后改造了单管和三管砂桩船,并于2004年从日本购置了1艘可进行挤密砂桩的砂桩船——三航砂桩2#。
(1)砂桩船主要由桩架系统、供砂系统、锚泊系统及动力系统等四大系统组成,下面结合三航起重10#的改造简要介绍砂桩船主要结构组成。
1)桩架系统
利用原有门架作为导向架的支承,设置3根导向桩架,通过在桩架顶部“天灵”安装滑轮组及吊挂振动锤,砂桩套管与振动锤通过法兰连接。砂桩套管采用δ=16~18mm的钢板卷制而成,其有效桩长根据最大水深和砂桩长度确定。该工程最大水深达28m,砂桩长15m,因此砂桩管长度需大于28+15=43m,取45m。
导向桩架高度应考虑在检查维修能将砂桩管吊至甲板以上,并能适应相应振动锤的使用要求,若振动锤(包括减振器)高度6m,加上滑轮组、法兰及灌砂漏斗,因此桩架取55m。桩架的间距根据置换率及砂桩布置形式确定,洋山工程地基加固砂桩置换率一般在20%~30%左右正方形布置(矩形布置),故砂桩间距一般在1.5~2.5m之间,为减小施打砂桩对土体的扰动,砂桩为间隔施工,为此砂桩管(桩架)间距控制在3.0~5.0m之间,本次改造间距取3.24m。
2)供砂系统
在砂桩船甲板一侧设置3×50m3集料仓和1.2m3的上料吊车,分别通过3条皮带机将砂运至过渡料斗,开启闸门后放入提升料斗进行计量。外海深水砂桩施工过程中,灌砂量的控制是保证砂桩均匀连续的基础,应通过随钢套管匀速振动上拔的过程中检测管内的砂面高程而实现。
砂桩截面的面积:A=πD2/4=(1/4)×π×12=0.785m2。
钢套管内所灌砂按重度γ=13.2kN/m3的松砂和中密状态下砂的饱和重度γsat=19.5kN/m3,推算每砂桩孔每立方米需要灌砂1.48m3。砂桩每米需灌松砂量:0.785×1.48=1.16m3/m(考虑一定量的消耗系数,实际取1.20m3/m)。
根据砂桩的施工深度(砂垫层顶高程-桩底高程+0.5m)计算出实际灌砂量并加上一定富余砂量,再除以计量斗(上料斗)体积,即可推算出每根砂桩需要灌几斗砂,以此来控制砂桩的实际灌砂量。3)锚泊系统
“三航起重10#”砂桩船锚泊装置主要是利用原5台10t移船绞车和1台5t机动绞车进行移图3砂桩主要施工工艺徐定山:外海深水大直径砂桩地基加固在洋山港工程中的应用船、定位。由于施工水域潮流流速大,砂桩船均采用顺流沉桩,共抛设前后八字锚和前后穿心锚,单锚重量均在5t以上,保证砂桩船的锚泊性能满足施工要求。
4)振动锤的选择
振动锤在沉桩施工过程中,利用振动锤产生的周期性激振力,使桩及桩周土体处于强迫振动状态,砂桩管周边的土体液化,从而使桩周土体强度显著降低和桩尖处土体挤开,破坏了桩与土体间的粘结力和弹性力,桩周土体对桩的摩阻力和桩尖处土体抗力大大减小,桩在自重和振动力的作用下克服惯性阻力而逐渐沉入土中。
5)桩船的主要性能参数改造后的三航起重10#砂桩船主要性能参数汇总见表4。
(2)船机设备配置
根据本工程地基加固砂桩的数量及洋山工程地质条件的实际情况,三航局在洋山工程的地基加固中先后投入了4艘大型砂桩船,所选用的砂桩船及辅助施工船舶见表5。
2.5.3主要施工方法 1)桩船抛锚就位
施工前由测量船采用无验潮测量技术对砂桩区的海域进行水下地形测量,并结合潜水员进行水下探摸,以查清海底表面情况。该工程处于外海水域,潮流流速大,为减少砂桩偏位,砂桩船均采用顺流方向抛锚就位。
2)测量定位
砂桩孔位是按设计分区与置换率要求并结合砂桩船钢套管实际间距进行布桩放样。砂桩船抛锚就位在沉设砂桩施工分区适当位置后,测量人员和施工员指挥砂桩船移位,达到理论计算位置,校核准确后,收紧锚缆,即可开始沉管。
3)沉管及停锤
砂桩沉管停锤以设计桩底高程控制为准,沉管时注意观测套管下沉速度,当套管下沉速度突然减缓乃至停止下沉,表明套管已进入粉质粘土层,继续振动60s砂桩管下沉量在30cm以内即可停锤,已满足设计高程要求。
4)灌砂
砂桩每延米灌砂量以不小于1.20m3控制。根据砂桩实际的入土长度计算需要灌砂的量。用吊车把砂料吊至砂桩船上的集料箱内,再用皮带机运至计量料斗内,提升计量料斗,开启闸门灌至砂桩管内。在以往的施工过程中,发现上料斗的砂料不易进入砂桩管,经分析主要原因是因为料斗出料口较小,而砂料又有一定的含水率,为此,该工程在砂桩船提升料斗侧面设置了附着式振捣器,在下料时开启振捣器,振动上料斗,使砂料能顺利进入砂桩管内。
5)拔管
套管上拔时开启振动锤并在孔底留振20s,然后边拔边振,拔管的速度控制在1.5~2.5m/min之间,均匀地振动拔管,以保证桩身的连续性和密实度。当砂桩管尖离砂垫层顶面2m时再留振20s,以保证砂桩顶部的密实度及与砂垫层相连通,然后再往上拔出砂垫层顶面。
2.5.4砂桩施工质量控制
一般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以下控制: 1)桩位及桩身垂直度控制 2)灌砂量控制
3)钢套管内砂面高程控制 4)拔桩速度控制 5)桩尖及砂桩顶高程控制 6)砂质量控制 2.6砂桩成桩质量检测
该工程主要采用全芯取样法和标贯法进行砂桩成桩质量的检测,检测目的是为了检查砂桩的有效桩长与桩身连续性;同时,在砂桩成桩过程中检测套管内砂面变化,以验证实际灌砂量与成桩直径,两者均按砂桩总数的0.1%作为检测桩。
通过对检测砂桩全芯取样检测及标贯检测数据分析(标贯贯入数据见表6),发现钻孔取芯得到的桩底高程普遍低于设计标高1.0~2.0m,个别在4.0m以上。主要有如下两点原因:
1)砂桩有效桩长与设计有一定差距。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由于设计桩长普遍在15m以上,有的甚至水深在20m以上,由于取芯钻杆较细加上该区域水流速度大,这势必造成钻杆轴线与砂桩轴线很难达到一致,使取芯器未到设计高程时就从砂桩侧面穿出,从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检测效果。
2)砂桩有效桩长内桩身连续性良好,桩砂密实度基本处于松散-中密状态。砂桩上部(约2/3桩长)桩砂基本呈较松散状态,砂桩下部(约1/3桩长)桩砂基本呈稍(中)密状态(标贯击数7~17击),即由上至下砂相对密度Dr越高。
3.结语
1)钢套管采用非等直径的形式,以达到减小管侧摩阻力的效果。但这样势必加大了对原状地基土的扰动,应引起注意。
2)为提高砂桩船的适用范围及长远考虑,在桩架刚度和强度允许的条件下,选用功率较大的振动锤且钢套管壁厚相应增厚,建议采用δ≥20mm。
3)砂桩定位采用GPS定位系统,增强砂桩施工数字化程度,以提高工效。4)全芯取样检测砂桩成桩质量,破坏了已成砂桩的结构,建议检测后在原位附近补打砂桩。有条件时应做处理后水下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检验地基加固效果。
5)桩端土质变化较大,且砂桩管在沉设过程中管侧四周土体强烈扰动液化等导致砂桩管无法打至设计高程,这时可采取措施消除浮托力,并向管内灌一定量砂或通过机械使钢套管产生向下的压力,使砂桩管尽量打至设计高程。
6)在砂桩成桩过程中检测管内砂面高程的变化以及砂桩打设前后量测砂垫层顶面高程的变化,以进一步调整灌砂量,确保成桩直径及砂桩与砂垫层连通。
7)在淤泥质土中采用1.5~2.5m/min振动均速提拔钢套管,灌砂并注水使砂料饱和有利于桩身连续均匀密实。风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