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公示范文

关键词: 医药产业 医疗器械 药品 维护

债权公示范文(共9篇)

篇1:债权公示范文

债权债务承诺书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我市医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照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正当商业交往。

二、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不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行为。

三、在药品、医疗器械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过程中,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

四、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

五、不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

六、不向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馈赠礼物、现金、有价证券及安排高档宴请、高消费娱乐、旅游活动。

以上承诺自签定之日起,向社会宣传并请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代章)承诺单位(人):

组 长:

二O一三年五月九日

篇2:债权公示范文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合同: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订立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合同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二)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合同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合同无关。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附件

(一)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二)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四)借款合同

(五)担保合同(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受让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债务转移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3:债权公示范文

我班严格按照《贵阳学院学生手册》中《贵阳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评选成立了评议小组,组员如下:

组长:文静

组员:黄河 曹林 朱大榕 吴娟 冯翠翠 罗湘云 王成杰 我班成立的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本人申请,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同意推荐以下同学为2014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

罗莲 付佳颖 吴娟

如有异议,请于3日内向班主任文静提出,联系电话:***

12国贸2班

篇4:债权公示范文

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律师的对策

近年来,由于国家金融政策的重大调整,导致大量的经营者由于风险意识不强,防范能力较弱,而出现资金链断裂,引发了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办理好此类案件,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摆在执业律师特别是原告代理律师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

民间借贷由于存续时间甚长,已经形成了自己相应的概念。其主要特征是:

1、资金来源复杂。此类借贷资金可以来源于出借人手中持有的自有资金,也可以来源于出借人向他人的借款。后者既包括出借人借来的民间游资,也包括出借人向金融机构所贷来的款项。在有些情况下,借贷资金从最初出借者手中转移到最后借用人手中时已经经过了多次借贷环节。

2、借款利率高。民间资金作为投资可以通过多个渠道,其中包括将自有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利息这一种。但是通过这一渠道投资虽然风险很小,相对回报也很小。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民间的自有资金不会选择这一渠道进行投资,而往往采取利率相对较高的民间融资渠道。而那些并非自有,或者大部分非自有的资金,由于在取得时已经或者约定需要向前手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则必然会选择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贷出款项,以获取较高甚至很高的利息。

3、很少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由于民间借贷通常约定出借周期短,大都以周转金形式出现,当事人又多是熟人或者亲友,再加上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手续繁琐,故在实际借款过程中很少设定抵押或者质押。

4、出借款项较少以现金交付,而大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在不少情况下甚至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款。在转借情况下更是直接从被转借人账户转入借款人账户,不经过出借人账户。

5、借款凭证形式多样。有的套用银行制作的格式合同文本(包括借据);有的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借据或者收条;有的则自制固定格式借据(以转贷为常业者);也有的则没有借款合同和借据,直接以转账凭证作为凭据。在特殊情况下,还存在没有书面证据仅靠双方口头认可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民间借贷在发生纠纷进入诉讼时出现的问题

1、存在虚假诉讼。由于债务人债务缠身,资产严重不足,且已经无法用于偿还真实的债务,其为了达到保存资产的目的,往往通过制作虚假的债务凭证的方式,谎称与某些亲友存在巨额债务关系,试图通过诉讼过程,也使其与这些亲友的虚假债务被认定,甚至被确定有权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这就导致在虚假债务被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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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大大膨胀了债务人的债务总量,减少了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使真实的债权人因受偿比例减小而得不到公平合理的偿还。

2、缺乏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少债权虽是真实的,但是这些真实的债权人因为没有借据,或者因为证据不完整、证据因保管不善而灭失或者一时无法寻找,而无法获得有效的诉讼证据。这就导致在进入诉讼时无法或者难以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及双方之间对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和履行情况。

3、无法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十分困难。由于上述借贷关系多是以短期资金周转方式产生的,当事人之间又存在亲友关系,缺少担保措施。一旦资金链断裂,发现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借款人的资产大都已经被变卖或者被他人采取法律手段控制,出借人已经无法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即使法院作出判决也难以执行。

三、当前最高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的新要求及审理时出现的新动向 最高人民法院曾为此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下为《通知》)。《通知》发布后,对于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引起了审理过程及审判结果的新变化。特别是《通知》还要求既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又要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各地人民法院根据《通知》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已经作出了许多重要的改变,这些改变不仅影响到审判理念,而且还对原有的证据意识、举证责任的承担和分担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四、当前原告律师代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有的对策

1、注重受案前审查,避免误入当事人设置的虚假诉讼陷阱。代理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要特别注意听取当事人介绍的案件情况,从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双方当事人对借贷关系权利义务的履行(特别是款项支付的过程)、至今未能还款或者未能足额还款的原因、是否曾经催讨以及催讨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确定其陈述是否具备客观性,从而判断其所陈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确实存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代理律师必须学会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叙述,不仅从当事人描述的案件形成过程中了解案情,而且借助这种了解寻找蛛丝马迹,以达到全面掌握案情和排除疑问的目的。

2、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告知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保护的范围和存在的诉讼风险。民间借贷案件虽然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但是这些案件进入诉讼之后,只有一部分会受到人民法院的全面保护,这就使得该类案件存在诉讼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委托的律师应当尽早向当事人说明上述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和此类案件存在的诉讼风险,以便当事人就是否向法院起诉等问题作出决策,避免当事人因诉讼目的达不到而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产生争议,存在严重的代理纠纷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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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证据意识,注意证据的收集和补强。最高法《通知》明确指出,对于此类案件,在审理时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就提醒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有的案件中,虽然债务人已经出具借条或者欠条,但在诉讼中,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矢口否认曾有过借款或者欠款的事实,要求原告提供全面完整的证据。实践中,曾出现过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巨款,但是该款系现金支付,没有其他凭证;或者虽是转账,但不是从债权人本人账户转出的,而是通过其他关系人账户付款;或者该款并没有直接支付,而是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案外人的其他债务互相抵消的情况。一旦进入诉讼,由于债务人的否认,导致法院审判出现困难。因此,在立案前,原告方的代理人就应当对此有所预测,未雨绸缪,要求债权人在出示借据或者其他条据的基础上,收集或者提供其他诸如证人证言、合同、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调取涉案款项的转账或者汇付的相关记录,以便更好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

4、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调解结案和法律文书得到切实履行。最高法《通知》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通知》还规定:“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不管当事人在借款当时对利率如何约定,只要超出上述司法解释所允许的范畴,都是不能得到完全保护的。这就引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即原告方当事人质疑法院的判决,认为原本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是按照高息履行的,起诉后反而要按低息履行,可见法院是保护不诚信的人。此时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应当做好解释工作(特别是在立案前)。同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尽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及时了解债务人资产情况,申请诉前保全或者在诉讼中申请保全;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尽量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特别是双方对利率的约定和履行情况,指明借款当时双方对利率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促成双方调解,争取在法律保护的利率和双方约定的利率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在该点所确定的利率标准下达成调解协议;

3、对那些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已经按照约定高利率履行的部分,提请法院予以认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篇5:债权公示范文

第一条

为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公众知晓度,扩大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成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监督信息等情况。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实行悬挂《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张贴宣传海报和印制便民服务卡等制度。

第四条

公示牌公示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基本信息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姓名、照片、执业机构、联系电话(含手机)、电子邮箱以及执业机构的地址等内容。

第五条

公示牌公示的监督信息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现场服务的时间,负责监督指导的司法行政部门的名称和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公示牌公示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全市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格式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台签。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应当悬挂在村居委办公楼门口及周边显眼位置或者村务公开栏等村居民经常关注的地方。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发生人员变更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村(社区)及时更换《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现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摆放台签。

第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印制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公益服务海报张贴在辖区村(社区)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辖区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印制便民服务卡,正反两面包括便民服务卡名称、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服务内容。

便民服务卡应放置在村(委)会或其它公共场所供群众取用。律师开展现场服务时,应放置便民服务卡。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7月30日发布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参考样式一:

说明:

1、规格:长50cm,宽30cm;

2、整体颜色由深蓝色(CM100)与白色相间构成;

3、左上角放置司法行政徽;

4、公示的内容:律师的姓名、手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电话、地址,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电话,简要描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参考样式二: 说明:

1、规格:长50cm,宽30cm;

2、整体颜色由深蓝色(CM100)与白色相间构成;

3、左上角放置司法行政徽;

4、公示的内容:律师的姓名、手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电话、地址,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电话,简要描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篇6:债权公示范文

一、发行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不得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二、通示公示栏、电子和视频等方式进行公示。

三、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为药品价格、医用材料价格、服务项目价格等,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一)药品价格公示:药品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是否列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最高零售价格和实际执行价格;

(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执行价格等;

(三)服务项目价格的公示:公示范围为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医技诊疗中的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检验;临床诊疗类中的常见检查和手术;宠物用品、宠物美容等,公示内容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四、医药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来不及公示的应主动向客户说明。

五、采取有效形式及时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咨询服务,以方便监督。

六、严禁不经公示或强行医疗收费,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在医药价格公示的同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病历处方管理制度

一、病历管理制度:

(一)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二)除涉及对患畜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畜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人员同意,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三)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

(四)病历记录要简明扼要,患畜的名称、性别、年龄、品种主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诊断过程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并签全名;

(五)设立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六)在患畜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患畜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畜出院后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存和管理;

(七)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八)凡出院病历三个工作日、死亡病历五个工作日全部收回病案室,定期对病历进行清查,仔细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医师不得事先在处方上签字后,交给无处方权者及下级医师;任何人不得幕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和调剂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处方格式、使用和管理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药剂师无修改处方权,无论是处方中的任何差错和疏漏,都必须经医师修改;如缺药,建议代用品,也必须经医师重开处方,或修改签字后方可调配;

(四)处方必须经药剂人员进行药学审查后方可调配,药剂人员有权监督临床医师用药,对不合理用药,应进行干预和记录;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五)处方交由专人保管,普通处方保存不得少于一年,麻醉处方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保存期内注意防潮、防霉、防蛀,保证处方完整;

(六)处方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处方内容应包括:处方编号、年、月、日、患畜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药价、医师签名;

(七)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n)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相关培训;

二、对医疗度废弃物进行登记,保存登记资料;

三、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或密闭的容器内,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四、医疗废弃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弃物等,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照感染性废弃物收集处理;

五、建立医疗废弃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弃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医疗废弃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六、使用防渗漏、防遗漏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弃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七、污水、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畜的排泄物,应当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八、严禁一次性医疗用品回笼使用,严禁非法回收一次性医疗用品;

九、自行处置医疗废弃物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弃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诊疗服务制度

一、热情服务顾额,及时对患畜进行检查、诊断、记录病历、书写处方和治疗,并严格检查执行情况,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二、上班着工作服,注重形象,保持整洁;

三、详细了解患畜的病史情况及生活情况,准确、快速完成检查、断、处方书写和治疗工作,建立患畜档案,做好畜主的思想工作;

四、医务人员要认真仔细的解答顾客提问,不得口含模糊与客户进行交流;

五、对患畜进行细致检查,科学诊断,规范处方书写,合理用药,医务人员必须认真、严格、正确地执行处方。

六、治疗过程中精心护理,随时关注患病动物输液渗漏,药物过敏等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七、医务人员在检查、治疗和手术完毕后必须对诊断后、输液后、手术室、手术器械及受污染的区域进行严格消毒。

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制度

一、医务人员工作时间应衣帽整洁,操作时必须戴工作帽和口罩,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二、使用合格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进入畜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畜一用一消毒;

四、无菌器械容器、敷料缸、持物钳等,要定期消毒、灭菌,消毒液定期更换;用过的物品与未用过的物品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五、传染病畜应进行预检分诊,按常规隔离;疑似传染病畜应在观察室隔离,病畜的排泄物和用过的物品要进行消毒处理;

六、病房应定时通风换气,每日空气消毒,物品定期消毒;传染病畜出院,转院、死亡后应对病畜单元进行终末消毒;

七、传染病畜要按病种分区隔离,工作人员进入污染区要穿隔离衣,接触不同病种时应更换隔离衣、洗手,离开污染区时脱去隔离衣;

八、供应室必须将无菌与清洁、污染物品分开存放;严格按照消毒方法进行消毒,并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的,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单位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疫情管理制度和疫情档案。

三、设有门诊日志、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设有传染病报告卡,住院部设有住院登记簿,传染病报告卡保留三年。

四、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疫情信息记录和报告,定期向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情况。

五、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动物疫情病时,及时上报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篇7: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公示栏范文

一、工作日有专人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其中星期五为局长接待日。

二、做到热情服务,耐心细致,语言文明,有信必复,有问必答。

三、对交齐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耐心向当事人解释不予援助的理由。

四、法律援助热线为: 执业纪律

一、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损害受援人利益。

二、不得收取受援人钱物和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受援人权利义务

一、受援人的权利:了解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可要求更换承办人员。

二、受援人的义务:提供其经济状况证明;提供案件证据材料;协助调查案件事实;及时告知获准法律援助后经济和案情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违诺违纪举报方式

一、设立举报(意见)箱;

二、设立举报电话;

三、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征询意见函。法律援助流程图

(申请人陈述基本情况,值班律师进行必要的记录)(申请人提供户口薄或身份证明)法律援助咨询 填写申请表格

申请人递交申请表格及经济状况证明和案件的相关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不符合条件不予援助

对不予援助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复查无效 复查有效

符合条件给予援助 发出援助通知书 办理委托手续 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法律援助范围

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民事、行政事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

8、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9、省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法律援助管辖

义务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 义务人的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 请求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 义务人的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 义务人的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 义务人的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

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或审判地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

一、法律援助范围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之外,我县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项赔偿的

(二)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三)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所在村、居委会的经济困难证明,由所属乡镇加盖公章复核。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 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求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二)可证明是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法律服务法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实行主任负责制,各项业务由主任统一领导和管理。其他人员明确分工,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

二、学习制度:法律服务所应根据本单位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安排一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业务工作会议,交流情况,介绍经验,部署任务,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请示汇报制度: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司法局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及时请示。

五、档案管理制度:根据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定期将各项业务资料分门别类整理归档。

六、统计制度:各项业务工作的数据按规定及时准确统计上报。

七、总结评比制度: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二、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民事诉讼、非诉讼、非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

三、应聘担任乡镇机关、乡村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联合体、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法律顾问。主要向聘请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经济谈判和经济决策,帮助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社会活动;

2、草拟、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及其其他法律文书;

3、代理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

4、宣讲法律知识;

5、其他法律事务;

四、办理公证业务的辅助性工作;

1、宣传公证基本常识;

2、联系、介绍公证事项;

3、代当事人起草和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4、受公证处的委托,协办公证业务有关辅助性工作,如调查有关公证事项,送达公证文书,了解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等;

五、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六、协助司法助理员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包括: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2、培训基层调解人员。

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民间疑难纠纷和一般经济纠纷。

八、办理其他法律服务事项。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一、领导全所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和企业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尽职守,秉公办案,严格执法,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热情真诚服务,讲究职业道德,不得压制和刁难当事人,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工作认真负责,讲究办案质量和效益,注重社会效益,廉洁勤政,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严歪风邪气,自觉遵守职业纪律,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收取高额报酬,严格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和群众监督。

四、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隐私以及不予公开的其他与本案有关联的人和事。尊重当事人的风俗习惯,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五、业务工作接受市司法局指导,定期汇报情况,经常研究案情,自觉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大的管理监督。

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的业务思想。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尽职责,秉公执法。

四、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五、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六、廉洁服务,克已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假公济私,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外报酬。

七、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八、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的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和监督。

九、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注意总结和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律师事务所和公正处的指导和帮助。

社区矫正工作规章制度

社会矫正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

一、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二、矫正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

2、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

3、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出监鉴定表。

(二)社区矫正宣告书;

(三)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四)社区矫正责令书、矫正对象接社区矫正保证书;

(五)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活动情况月汇报(按时间顺序);

(六)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七)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

(八)矫正方案;

(九)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

(十一)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

(十二)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十三)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十四)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十五)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

(十六)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矫正对象死亡,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档。

三、矫正对象档案由司法所专人管理。

四、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的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给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五、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级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县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

六、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一般要求,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七、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八、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70克A4纸。

九、矫正对象被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应在1个月内将该矫正对象档案移交所在县司法局集中统一保管。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

一、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和转交的衔接工作。

二、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三、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实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活动。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

六、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

七、组织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八、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适时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九、依照规定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司法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

十、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个案。

十一、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的协调,最大限度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

十二、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十三、秉公执法,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十四、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相关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报到制度

1、矫正对象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后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责令其严格遵守。

2、矫正对象每周一次(可用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3、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未成年的矫正对象需由监护人陪同),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监外执行罪犯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后,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本月的认罪服法、遵规守法及思想改造情况。

4、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司法所应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查明原因,并采取有关措施,防止脱管失控。

监管制度

1、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对其单位、家庭等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2、监护要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单位)有义务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及时向司法所反映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3、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协助司法所督促矫正对象遵守矫正纪律,履行矫正义务。

4、矫正对象应当服从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学习制度

1、司法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育计划,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政治理论,政策形势、法律知识、文化技术及社区矫正制度等内容的学习,集中学习每半年不少于3次(12课时)

2、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学习教育、遵守纪律,按时完成任务。请销假制度

1、矫正对象活范围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行政区域。

2、经过批准外出的矫正对象,在发给其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应当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五、客制度 1、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向司法所报告,并将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报区县司法局批准。

3、矫正对象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

4、为防止矫正对象收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动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六、公益劳动制度

1、司法所应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打扫公共卫生、植树造林、保洁绿化、敬老助残等公益劳动。

2、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司法所职责范围 司法所职责范围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冶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服务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所工作制度

一、登记制度: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学习政治和业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二、评比制度: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所定期开展评比活动,树立标兵,表彰先进。

三、回访制度:对司法所和调解中心调解的纠纷,要有重点的进行回访,听取反映检查落实情况。回访包括:调解工作九章五十三条和鉴证。

四、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党委、政府和司法局汇报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苗头和可能发生械斗的闹事事件及时请示报告。

司法所长职责

司法所长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职责:

一、管理指导村司法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的有关的司法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三、经常进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宣传普法工作的落实,以及抓好司法所的全面建设和所有人员的管理教育。

四、指导好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与法律服务主任搞好配合,密切协作。

五、抓好“148法律服务站”的工作,做好畅通无阻,服务热情,有问必答,出答及时。

六、抓好解教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经常过问了解释放人员的生活、工作情况。

七、了解报告群众对现行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做到互通情报,当好“参谋”。

八、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司法助理员工作职责

一、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来信、来访。

三、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四、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篇8:债权公示范文

(公示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加强城市扬尘控制,促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城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城市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施工、监理、渣土清运等单位成立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扬尘治理工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责任,工程预算必须包含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内容。第五条(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规划,对发现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控制措施,保证扬尘控制措施费用的投入。

第七条(资金保障)

建筑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相关措施中。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施工单位责任)

建筑工程、拆除工程、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制定包括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二)工程项目部必须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政府发布重污染预警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三)施工工地工程概况标志牌必须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应包括施工企业电话和主管部门电话。

(四)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封闭围挡施工,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五)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其余场地必须绿化或固化。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落实冲洗制度,加强雨天土石方运输管理,严禁车辆带泥出场。

(七)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必须覆盖或绿化,严禁裸露。

(八)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禁沿路遗漏或抛撒。

(九)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固定垃圾存放点,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并覆盖,及时清运,严禁焚烧、下埋和随意丢弃。

(十)施工现场的水泥及其它粉尘类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严禁露天放置。

(十一)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或雾化降尘措施,并有专人负责。

(十二)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方式及时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十三)拆除工程必须采用围挡隔离,并采取洒水降尘或雾化降尘措施,旧料、废砖、渣土等废弃物应及时覆盖或 清运,严禁敞开式拆除。拆除完工后,应对空旷的场地必须绿化、覆盖或固化,防止风吹产生扬尘。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施工。

(十四)对暂不开发的场地及停工满1个月以上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十五)在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新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现场搅拌的除外。

第九条(技术推广)

鼓励、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控制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大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推广应用预制构配件,减少工地现场散装水泥使用和砂石等建筑材料的露天堆储,切实降低工地扬尘污染。

第十条(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强化监督管理,将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情况和评优创杯、绿色工地创建等工作相结合,建立对扬尘污染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 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违规法律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浙江省建设市场行政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浙江建设信息港予以公示。

工程项目因扬尘控制问题被通报批评的,不得参加各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

第十二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2014年

篇9:债权公示范文

2015年1月16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以“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为核心意见,并在第十一条明确提出,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筹集的他人资金”对外发放委托贷款。按此规定,大致有三类私募投资基金可能今后将无法作为委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资管计划;二是有限合伙基金;三是契约型私募基金。这三类私募投资机构原有债权投资通常采用银行委托贷款的模式。一旦征求意见稿生效执行,债权型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势必需要寻求新的出路,以突破委贷受限的困境。

从此次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与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封堵银行借助资管计划等来规避有关部门对银行贷款监管的行为。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存在大量的银行理财资金通过借道资管计划,由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非银机构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将贷款投放给银行指定的借款人,而这些借款人本身就是银行的客户。因此,此类操作中银行承担了贷款的实质风险,加大了银行的系统风险,从而成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监控重点。然而覆巢之下,安有完卵,由于当前市场上债权投资仍然是资产管理机构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诸如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其本身并没有贷款发放资格,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一直是此类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债权投资的主要手段,在“银行不得接受以筹集的他人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的规定下,债权型资管计划、私募基金显然将遭受“误伤”。

笔者了解到,从去年年底开始,已有多家商业银行提高了委托贷款委托人的门槛,对通过募集而获得资金的债权型私募基金委托人的净资产、资金来源说明等作出诸多要求。显然征求意见稿在出台之前,其影响力在银行体系内部已酝酿多时。那么,在征求意见稿正式生效执行后,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债权型资管计划以及私募基金在无法继续通过银行委托贷款这一渠道的情况下,又当如何寻求新的出路以突破困境呢?笔者从律师的角度在此提出如下几条方案,抛砖引玉,以供读者探讨。

(1)借道信托贷款。信托公司享有发放信托贷款的资格,并不会受到此次《银行委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影响。因而委托贷款的通道业务受阻后,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以及私募基金仍然可以通过嵌套一层信托计划,认购单一信托计划并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将募集的资金向融资方发放。但是与银行委托贷款的手续费相比,信托贷款的通道费用相对较高,并且毫无疑问的是,在银行委贷大门关闭的情况下,信托的通道费用必将有所升高。

(2)夹层融资。在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以及私募基金无法直接向融资方发放委托贷款的情况下,采用房地产行业融资常用的夹层融资方式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替代方案。即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基金管理人用资管计划或基金的少部分投资款受让持有融资方的部分股权,再将剩余投资款通过向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方式注入融资方。但是此种方式下,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融资方的股东之一,无疑会受到融资方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影响和牵连。

(3)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方式是指投资资金全部用于认购融资方的增资,在融资期间完全成为融资方的股东,并通过安排对赌条款、签署原股东回购协议、设置减资安排等方式,在融资期届满时实现股权投资的溢价回购或退出。此种变债权投资为股权投资的方式,绕开了债权型投资基金缺乏放贷人资格的天然缺陷,但融资企业本身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税收成本,仍然需要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或私募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在实际投资前予以充分考虑。

(4)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融资方通过将其自身的收益权以类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转让予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并同时约定满足一定期限或条件的情况下,由融资方以约定价格向投资方实现溢价回购的融资安排。这种融资安排下,无需借助通道,无需发放贷款,亦无需变更股权,手续非常简便。但在收益权转让融资的方式下,由于投资方无法享有抵押等较有力的担保,融资方是否拥有以自有资产实现溢价回购的能力对于投资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总体而言,采用收益权转让并回购较采用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的风险更大。

上述四个方案中,第一个方案其实类同于银行贷款,可以直接与融资方的征信系统挂钩,其他三个方案都无法从征信上对于融资方进行约束。与此同时,如涉及到需要办理抵押、质押时,股权投资的方案显然无法安排,而夹层融资及收益权转让则需要绕道办理,能否办理成功不确定性因素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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