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佳木斯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键词: 扶持 佳木斯市 支柱性 文化产业

2010年佳木斯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精选6篇)

篇1:2010年佳木斯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0年佳木斯市金融支持地方 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0年,全市各金融机构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深化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创新,切实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加强和改进外汇管理,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努力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贯彻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及灵活性

全市各金融机构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我市经济金融运行形势,适应经济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时代背景和环境变化,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增强传导货币政策的整体合力,超前谋划,积极运作,进一步保持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其针对性和灵活性,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最大限度的金融支持。

(一)保持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提高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通过与市政府、金融机构及上下级行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利用金融机构行长联席会、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及向政府汇报会等方式,及时传导国家 1 货币信贷政策,保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政银企之间的沟通与对话,引导区域信贷投向,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推动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创新,切实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切实加强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

(二)加强货币政策分析和研究,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果。不断完善“金融监测重点联系行制度”,增强对经济金融形势的监测和研判,及时掌握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力度、重点和节奏,加强窗口指导,引导信贷资金合理均衡投放。建立健全金融监测体系,发挥好利率、存款准备金、金融市场、房地产金融等监测体系的作用,不断提高综合分析判断能力。继续完善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系统,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及中央银行信贷政策的演变予以调整和扩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项目及评分标准,将不断增强对特殊领域、突发性事件、热点与难点问题信贷政策延伸度的快速评价反应,使评估报告制度发挥更大的效力。继续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及时对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做出及时准确的前瞻性分析和反馈,切实提高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三)充分合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进一步提高调控水平。加快推进再贷款、再贴现业务,进一步解决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不足问题。建立并完善电子票据系统,促进商业信 用票据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政策的引导作用,扩大“三农”信贷投放,2010年全市县、市两级人民银行要管好用好支农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大型农机具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涉农贷款的比重,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

二、切实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着力优化金融机构信贷结构

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原则,继续针对区域经济发展中各个环节对金融政策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扎实有效的窗口指导工作,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加强对地方性金融机构贷款进度和投向的引导和监测,促进信贷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投向,引导信贷资金有重点地向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倾斜,向经济社会薄弱环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移等方面倾斜,向扩内需、保民生领域倾斜,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要保证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优先保证已开工和在建项目的资金需要,全力支持我市“十项重点工程”建设。并且,采取货币信贷政策分类指导的方式,突出“八个信贷投放”重点,积极发挥信贷政策作用,促进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改善经济结构和提高区域经济增长质量、效益的信贷支持与服务。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重点把握好适度宽松 的货币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重点, 合理安排信贷资源,把握好货币信贷增长速度。

(一)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与服务。各金融机构要以“惠农、利农、便农、富农”为宗旨,努力加大农村信贷支持力度,为“三农”经济拓宽融资渠道,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引导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加大对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专业户和农户的支持。在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支农再贷款支持的同时,充分协调辖内各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协议存款、跨行业同业拆借等方式筹集支农资金,加大基础农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农村信用社要将80%以上的新增贷款用于农民、农业和农村,非农业地区的信用社要将40%以上的新增贷款用于农民、农业和农村。创新贷款担保手段和方法,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及适合“三农”经济发展需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农机具抵押贷款的试点工作全面开展,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信贷服务质量,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

(二)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优势产业、核心产业、新型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与服务。引导全市各金融机构加大对石化、冶金基础优势产业发展,加快推进装备制造等核心产业转型升级,对推进生物、航空航天、核电风电设备制造、硅基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做大做强的信贷支 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的信贷支持与服务。树立“绿色信贷”的新理念,引导辖区内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合理控制信贷投放规模和进度,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投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大范围产能过剩,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煤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和产业的信贷投入,严格控制对高耗能和高排放行业的贷款,着力提高信贷质量和效益。

(三)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工程项目的信贷支持与服务。发挥好经济杠杆和间接融资功能,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与促进老工业基地传统产业升级相结合,准确把握调整改造工作重点,针对工业主体投资实力不足的问题,政府应争取一定的国家政策资金扶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投资主体融资能力。构造以信贷融资为主、财政融资和证券融资共同发展的融资格局,建立工业投资企业资信评价系统,提高其资信水平和融资的能力。积极引进先进融资方式,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工业建设。大力发展票据融资业务,鼓励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上市融资,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促进资金来源多元化。

(四)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信贷支持与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 发展的有关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开辟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指导各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联保贷款试点。督促各金融机构稳步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在合理控制信贷风险的基础上,优化信贷结构,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积极开发设计适合中小企业发展模式的金融产品。

(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扩大就业的信贷支持与服务。继续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提高贷款审核效率,扩大贷款规模,满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资金需求,加强对吸纳下岗职工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的业务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引导经办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及时发放贷款,切实为经济困难学生及时提供资金支持。

(六)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信贷支持与服务。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消费信贷业务特点,合理确定与信贷条件、利率水平相适应的预期违约率、损失率,加强与房屋、土地、保险、担保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大对住房消费信贷、汽车消费信贷、大额耐用消费品信贷的投放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居民住房消费的信贷投入力度。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支持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合理、健康发展。同时,加快发展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研究开发满足农民不同特点、不同层次需求的消费信贷产品,为农民扩大 消费提供便利,活跃农村消费市场。

(七)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工作的支持与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发挥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同时依托“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利用结算网络完善、网点众多等优势,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项目。其他各国有银行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林业金融咨询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活动。

(八)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工作的支持与服务。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已经明确的各项金融支持政策,要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科学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发放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并推广普及多种融资工具,及时满足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多元化融资需求。要注重依托当地政府设立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积极支持大学生“村官”创办农副产品小型加工业、发展特色种 植业和养殖业、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和科技型小企业等自主创业或带动就业的项目,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的引领和辐射拉动作用。对财政出资设立专门创业基金为大学生“村官”提供直接资金支持或贷款担保贴息的,要高效率做好信贷服务和配套金融支持。要配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切实做好大学生“村官”金融支持相关数据信息填报工作。发挥好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和微型金融的积极作用,支持更多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和繁荣农村经济发展。

三、改进和创新农村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充分发挥基层人民银行的各项职能作用,增强金融服务经济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制定符合区域经济运行特点,具有实用性的工作措施,防范辖区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全力实现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一)大力推广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效果显现。要积极探索开辟适合农村实际的融资渠道,总结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积极探索土地经 8 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机具抵押贷款等业务的开展,努力解决农户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的内在积极性和创造性,重点做好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争取实现根本性突破,全力助推农村金融机构尝试开办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机具抵押贷款业务。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实际特点,积极探索、创新适合当地实际、创造性一强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生存实际效果。积极运用现代商业网络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改进和提升面向 “三农”及“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审慎稳健开展金融创新,合理分散金融风险。

(二)防范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资产安全运行。继续引导各金融机构在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防范自身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信贷增长比较快的时候,更要注意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要积极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合理评估和有效防范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防止变相使用银行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严格执行有关房地产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尤其是地方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问题,科学配置信贷资源,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切实加强流动性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在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中的作用,重点监测可能 9 影响系统性金融稳定的区域金融风险,进一步强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三)有效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大力改善信用环境,推进诚信建设,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现象的遏制和打击力度,切实保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抵押贷款中介收费标准过高和金融机构抵贷资产过户交费过高的问题,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减负;推进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的标准化,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和真实度。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营销力度的同时,完善操作制度建设,加强贷前审查,重视贷后管理,从制度上保证风险损失最小化。加大信用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促进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金融机构通过对守信单位增加授信额度,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等,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实现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健康发展。

(四)有效推进市场直接融资,重点解决经济发展资金紧张与银行资金流动性过剩的矛盾。积极推进辖区农村信用联社加入全国银行间市场,加强同业拆借资金管理,努力推荐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积极引导金融资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快金融机构次级债券业务发展,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

四、提高外汇服务水平,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为充分发挥外汇在支持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进一步推进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简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允许企业出口收汇存放境外,便利企业灵活运用外汇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到境外开展资源类项目投资,进一步简化手续,稳妥开辟对外投资新渠道,积极探索建立跨境资本流动调控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供和谐的金融环境。

五、努力提升金融服务及管理水平,扎实推进金融服务现代化程度,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扎实推进金融服务现代化,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与管理水平,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与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做好财税库横向联网的推广工作,加强业务创新,做好政府补助资金及社保资金的直接发放试点工作,提升服务于民生的能力。优化农村地区结算服务环境,积极开展支付工具和相关金融业务创新,认真做好支付结算及账户管理工作。加强征信管理与服务,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支付信用环境。加强现金分析预测及人民币流通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工作,保证现金合 理供应。深入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将反洗钱现场检查范围扩大到保险和证券业,确保辖区良好的货币流通秩序。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篇2:2010年佳木斯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银发〔2010〕93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各村镇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力度,促进我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建立与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目标,以推进县域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化农业建设为重点,以不断改善农村地区信用环境和生态环境、提升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效率和质量,推动县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改革创新为内容,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县域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效资金投入,努力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县域金融服务需求,为我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做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要始终遵循县域经济的发展规律,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以下基本原则推进:

一是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始终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保障,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类金融市场主体内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效性。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和发挥比较优势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区各地县域经济特色和县域经济发展的特点,积极探索、创新适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切实增强金融支持效果。

三是坚持风险可控和优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创新信贷管理体制,积极运用现代商业网络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完善信贷管理办法,强化内控机制,合理分散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努力提供优质金融服务,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近年来,我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自身基础和优势,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大部分县(市)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新农村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城镇化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总体看,对县域经济信贷投入仍然不足。各行要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已任,在全区范围内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切实提高县域金融服务水平,全力促进我区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一)实行倾斜政策,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各级人民银行要充分考虑县域经济实际,灵活运用好窗口指导、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央行资金导向作用,引导资金向县域回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健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切实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信贷投放比例考核机制,使县域金融机构新吸收的资金有效投入到县域经济发展中。

(二)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增强整体合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明确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等中长期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农业银行要适当下放分支行的贷款审批权限,采取有效措施,逐年提高农贷比例。邮政储蓄银行要扩大开办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加快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优化审批手续,在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基础上,适度提高优质客户的授信额度。村镇银行等新型涉农金融机构要立足支农、支小的定位,发挥小额、分散、流动的优势,满足农户和涉农小企业的信贷需求。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寻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并适当增加县域分支机构,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实现经济金融互利共盈。

(三)完善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多方面的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完善符合县域经济发展的各层次信贷需求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县域经济全面发展。一是努力满足农户种植、养殖信贷资金需求,夯实县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二是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县域民营企业,根据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以及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等实际情况,建立适应企业授信特点的授信审批、风险管理、激励机制,支持高新技术、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出口创汇、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发展;三是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进一步拓展“公司+农户”、“协会+龙头企业+农户”、“信贷+保险”等多种贷款模式,为特色优势农业的加工龙头企业提供规模化、长期化的信贷资金支持;四是大力支持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电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为“三农”服务的日用百货、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以及县镇村三级连锁超市建设;五是完善对县域商贸、餐饮、运输等金融服务,探索加强对现代物流、信息咨询等金融支持,加大特色旅游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县域提升传统服务业发展水平。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信贷投放“瓶颈”问题。目前,抵押担保的缺失是制约信贷投放的最大障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突破传统观念,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农村经济特点的担保方式。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凡是现行法律未予禁止、权属清晰、估值合理、能够流转,可用于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用于贷款担保。根据各地区的农业优势、产业以及农副产品的生产、供应和销售周期,灵活设计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不断完善创新信贷产品的操作流程,积极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荒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力争今年我区县域内重点创新信贷产品取得新突破,县域多元化的资金需求切实得到满足。

篇3:2010年佳木斯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 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 但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金融运行总体是稳健的, 但资金分布不合理问题仍然存在, 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 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更好地发挥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 优化社会融资结构, 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 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 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

统筹兼顾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 合理保持货币总量。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 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 盘活存量资金, 用好增量资金, 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 增加“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促进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 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 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牵头,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二、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 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 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 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 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 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 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 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 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 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 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 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扩大小微企业境内融资来源。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 以及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 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 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优化“三农”金融服务, 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 发挥直接融资优势, 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 创新服务方式, 努力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 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农业银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逐步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范围。支持经中央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加快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 优化刷卡消费环境, 扩大城乡居民用卡范围。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 培育和壮大新的消费增长点。加强个人信用管理。根据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费特点, 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 促进消费升级。 (人民银行牵头,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银监会等参加)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 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 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 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改进外债管理方式, 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制度。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净额清算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外汇储备运用, 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 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用汇主体提供融资支持。 (人民银行牵头, 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七、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

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 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稳步扩大公司 (企业) 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 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规范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 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 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 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 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 (证监会牵头,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 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 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 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 (保监会牵头,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九、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 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 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 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 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 (银监会牵头, 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

篇4:2010年佳木斯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编辑点评:书店是城市里的精神地标,此次多部门联合发文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给纸质图书带来希望,也给我国书刊印刷业带来积极信号。

由于以往的传统印刷方式起印量大,而图书销量的不确定性较强,给出版社带来大量库存,因此,小批量、个性化的图书生产成为当前书刊印刷领域的绝对热点。

针对这一问题,佳能、惠普、柯达、方正等数字印刷设备供应商和马天尼、好利用等印后设备供应商纷纷向这一热点发力,推出了令人惊艳的产品。有强大的数字印刷和数字印后技术作支撑,再加上在传统印刷领域的多年积累,江苏凤凰、中图公司、虎彩、河南新华等一批优秀的印刷企业投身到按需出版领域,为我国书刊印刷业翻开了新的篇章。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是我国在“十三五”期间的目标。书刊印刷企业应充分把握好这一历史机遇,精进印刷技术,创新业务模式,把握用户需求,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继续献力。

篇5:2010年佳木斯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辽宁省金融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8]7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辽各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制定的《关于辽宁省金融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辽宁省金融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金融业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春耕备耕,增加“三农”信贷投入的通知》(银发〔2008〕1号),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思路和重点工作把握信贷投放重点

驻辽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行业和经济薄弱领域的信贷支持。对政府筛选推荐的重点扶持企业,优先考虑信贷支持。尽快退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的存量贷款。

(一)加大县域园区建设投入。要择优介入规划合理、具有优势产业、发展前景好的园区建设。一是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交通、电力、公用设施、供水、供气、通讯等重点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需求,为经济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支持园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要大力支持和参与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积极寻找优质客源,及时为其提供信贷服务,实现资本与资源的有机结合。同时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三是要切实支持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规模企业配套产业等优势产业,提高产业聚集度,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四是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支持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促

篇6:2010年佳木斯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宣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银监会 证监会和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答记者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 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发布回答了记者提问。

1、研究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义?

答:党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正在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2004年至2007年,全国文化产业增长速度在17%以上,比同期GDP增速高出6到8个百分点,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地文化产业增加值超过了GDP比重的5%。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需大幅度降低,不少传统产业增速放缓,而文化产业却逆势上扬,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实现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宣部、文化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三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文化产业以创意为源头,是一种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绿色产业。鼓励金融业为文化产业输血,扩大文化产业的比重,是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缓解资源能源瓶颈的重要举措。二是有助于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能缓解文化产品供需矛盾和结构性短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让人民群众在享受富裕物质生活的同时,享受到更加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三是有助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文化产业兼具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属性,具有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力量。大力改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环境,更好地运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推动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将有效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掌握主动。

2、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分七部分:

一是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强调,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

二是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根据文化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等贷款

品种,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对于处于文化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是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要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

四是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是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六是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完善支持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七是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的落实督促评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3、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主要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一是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创新;二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三是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四是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五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银行监管部门将会进一步细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4、如何发挥保险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的积极作用,有哪些考虑?

答: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保险业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保险机构可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如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以及各类责任保险业务,通过创新发展,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二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便捷服务。《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对于宣传文化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保险机构将建立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保险机构将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三是支持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保险公司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文化企业的债券和股权,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还可以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保险还可与信贷、债券、信托、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相结合,为文化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融资方面的不足。

5、《指导意见》在鼓励文化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上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文化企业发行上市不仅可以推动文化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且为文化企业搭建了融资平台,有利于文化企业做优做强。多年以来,对于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的首次发行上市及再融资申请,证监监管部门一直持积极态度,支持其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及再融资。

二是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

6、对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将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领域新产

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等。

二是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目前,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已着手启动,该基金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重点扶持我国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影视制作和发行放映、出版发行、文化会展、网络信息传媒等传统现代文化领域的发展,部分地方也已开始尝试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本地文化产业发展。

7、《指导意见》在推动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方面有哪些考虑,有关部门打算如何推进?

答:《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建立文化企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通过组织论坛、研讨会、洽谈会等形式,加强文化项目和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促进银、政、企合作,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宣传文化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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