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职业群体,其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文化,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文章就律师文化的构成及发展路径进行了分析探讨。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论文 篇1:
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初探
摘 要:在城鄉二元结构下,我国农村法律文化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积极推动农村法律文化的发展,建设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只有以现代法治精神为核心,以先进法律文化为标尺,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最终实现建设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目标。
关键词:农村;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滞后性;举措
引言
当代中国虽然已经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但仍然是一个有着7亿多农民的比较典型的农业大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仍然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大问题。因此,在中国解决任何宏观性问题都应当把农村和农民问题纳入考察的范围,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也不例外。
与人们对文化内涵的理解一样,不同学者对法律文化内涵的解释也各不相同,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能够被学界普遍认同的概念。如果从法律现象的发生、发展及运行过程来理解,法律文化是指,在人类的法律生活和历史积累中,在与自然、社会、经济、其它文化形式的广泛联系中,所形成的以法律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法律规范与制度、法律设施等为内容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过程。法律文化可分为显性和隐性两大结构:显性法律文化是指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等;隐性法律文化是指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等。
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本应是一个整体,学者在研究法律文化时往往也是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结构在现实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即城乡二元结构。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而且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法律文化就是其中一个非常典型的方面。正视差异、探索规律、缩小差别、消除隔阂、弥合缝隙、促进发展乃是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是特指在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在城市和农村法律文化存在巨大反差的现实中,不断完善农村和农业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价值观念和法律思想,进而促使农村社会的法律行为更加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的过程。我们研究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根本目的就在于全面提升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我国法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的地位和意义
1.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观念形态上反映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同时又对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只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都搞好,使它们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顺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才能实现。
法律文化是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农村法律文化建设是我国法律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社会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也就没有文化的现代化;没有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在我国,现代化的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内涵是一致的。因此,实现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即建设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农村市场经济真正得到完善,农村经济生活秩序正常化,就离不开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这是因为:首先,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即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只有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才能有效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现有的农业经济法律制度属于显型法律文化(制度性法律文化)的范畴,只有这种显型法律文化内化为隐型法律文化,内化成一种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才能真正得到自觉遵守,才能减少各种冲突,减少经济成本和司法成本。第三,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农村社会新的经济秩序。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保障弱势群体和个体的经济权益,从而保障良好的农村社会经济秩序。
3.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加速农村向现代社会转型。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我国实现现化化的关键在于农业比重的下降和农业从业人数的减少,即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但是,城镇化并不仅限于各种硬件设施的改造。农村城镇化的实现就其本质而言应该在于使农民具备适应城镇生活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变革广大农民传统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造就具有现代法律文化理念的现代公民,推进中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向现代社会转型。
4.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以“乡政村治”为基本特点的农村政治格局。但农村民主政治还很不完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造成农村民主政治相对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农村法律文化滞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乡镇干部和广大农民对农村民主政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水平,从而增强他们依法管理农村社会的自觉性。其次,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培育和提升乡镇干部和广大农民与民主相适应的思想、民情和道德,从而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
二、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文化滞后性的现实表现及其原因分析
自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律文化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文化的发展水平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先进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1.从农村法律文化的显性结构来看,法律缺位比较严重,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村制度性法律文化建设有了很大发展,社会主义农业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20多部农业与农村方面的法律,5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340多部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内容涉及和涵盖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方面。但是,从农业立法来看,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村法律体系薄弱。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立法,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现代农业法律体系。[1]如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在结构调整和畜牧业调整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很不系统;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如保护农民打工、农民择业权利和其他经济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在农业投入品(如化肥、饲料、农药、兽药)质量规范方面,现有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情况需要。
第二,部门利益倾向比较严重,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相衔接,法律体系内相互抵触甚至冲突的现象时常发生。尤其是有的地方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过分强调和强化自身的职权和利益,使得一些社会无序状态竟然有法律“依据”。这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例如,新农保与旧农保的衔接在法规上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再如,有的县市把发放60岁以上农民养老补贴和子女是否加入新农保挂钩,这无疑会影响国家这些惠农政策的落实。
第三,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权利义务不对称,难以保障农民权益。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经济的落后,要提高社会生产力,必须首先发展工业,我们一直走的是高积累的路子,因而使农民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对农民利益的保护远远不够,以至于在立法上导致了农民的利益与义务失衡。例如,城乡区别的公共福利政策;“一国两民”的户籍管理制度;城市中小学教育全部由国家投资,而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则以乡镇统筹的方式由农民自己解决;国家只负担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而农民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等。
2.从法律文化的隐性结构来看,农村社会理念性的法律文化相对于制度性法律文化从整体上来讲具有滞后性。我国农村理念性法律文化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为:轻法、仇法、畏法心理根深蒂固;“人治”意识普遍存在;“无讼”思想仍被推崇;“法律工具主义”大行其道;程序正义被束之高阁,等等,所有这一切与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是相悖的。造成农村理念性法律文化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从起源看,华夏文明属于农业文明,中国传统文化从本质上说是农业文化。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宗法社会,这种宗法社会在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上表现为礼治、德治和人治。这种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与当代公民社会所倡导的法治是格格不入的。建国以后,我们虽然在农村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法律文化建设上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整体上看,传统法律文化的糟粕还没有从根本上肃清,其对农民的影响还极为深刻,对农村法律文化的建设和发展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二,城乡发展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使农村法律文化发展与城市法律文化发展相脱节。“贫穷和愚昧是实现民主和法治的障碍,因为民主和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和标志。”[2]现代法律文化是以公民社会为基础的,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的,因为法治所崇尚的权利、平等、自由等观念只有在市场经济这种较高的经济形态才可能呈现。
我国城乡发展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使农村经济远远落后于城市。这一现实极大地阻碍了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进程。首先,当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在較高的诉讼费用面前也不得不望而却步。这种情况下,农民往往选择用非法律渠道解决争端,法律不仅不被作为首选方式,而且常常被边缘化,于是进入排斥法律的不良循环之中。其次,落后的经济状况导致司法资源配置的不足也直接影响执法和司法的公平与效率。这是因为由于地区贫困,导致基层执法人员数量少、办案经费不足、法律设施不健全等法律资源严重匮乏现象非常突出,不仅影响执法司法的公平与效率,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乃至法律的权威性。
第三,农村教育水平低下,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律文化的持续发展。我们应该承认,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法治思想的培养都是以一定的知识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律是一种精英知识,这种知识对于现代社会中的人来说充满了理性与现代性。目前,我国农村的教育资源、教育设施还不健全,农民接受教育的机会还不平等,使得农民整体的文化水平比较低。知识的缺乏更加深了思想的贫瘠、文化的落后。这成了农村法律文化持续发展的瓶颈。
三、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的现实举措
1.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马克思曾经说过,“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3]根据马克思主义文化观,法律文化是以物质生产及其所造成的经济状况为其社会基础的。法律文化的变化总是与社会经济形态的变革相伴相随。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离不开与先进生产力相适应的物质基础。所以说,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着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中遇到的阻滞因素有很多,但至关重要的就是农村经济落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依然处于较低水平,农民在市场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要推动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快建立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财产权制度,培育农民的市场主体权利意识。只有建立起国家宏观控制下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市场,我国农村经济才会不断发展,农民才会不断走向富裕,才能为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为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提供丰厚的文化基础。“农村是社会的基础,改造社会必须从改造农村着手,而改造广大农村,必须从发展农村教育入手。”[4]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是改造农村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
制约农村法律文化发展的关键因素是教育。为此,政府必须优化教育资源,合理分配教育经费,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资金投入,改善农村的办学条件。由于农村教育主要是基础教育,学校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文化素质时,应着重优化学生的法律心理、培养学生的法冶意识。只有农村教育发展了,农民法律文化素质才可能全面提高,农村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才能达到一个较高水平。
3.努力完善农村民主政治体制,强化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法治和政治是不可分隔的,法治意味着政治的节制,意味着政治分歧解决的规则化、程序化。在农民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农民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相对狭窄的前提下,农村政治对农民的法律信仰的培养会产生重要而且直接的影响。如果农村政治能真正体现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先进法律文化的要旨,就能增强广大农民对法律和国家司法体系的信任,从而坚定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反之,如果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过程中出现了有违法律和法律精神的现象势必会对农民的法律信仰产生巨大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因此,在农村的民主管理中,要努力完善农村治理的民主化,强化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包括参与的主动性、自觉性、高指向性等,引导农民进行有序性的制度化参与,这有助于推进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
4.积极推动农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快完善农业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是法制建设的前提。做好农业和农村立法工作,是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我国农业法律的薄弱状况与我国农业大国和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在农村法制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立法。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尽快加强一些法律空白的立法;另一方面,立法机关要科学论证,适时修改与时代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不符合广大农村发展的法律,尽快完善我国农村的法律体系。在农业和农村立法方面,应侧重于深化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保护农业资源和环境,以支持和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
5.加强队伍和体制建设,维护执法和司法公正。在现实生活中,对广大农民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影响最为深刻的,莫过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现状。农民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最直接地来源于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農村基层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法律的维护,而且关系着千家万户对国家法治的认识。只有全面提高法律实施的成效,才能使法律被信仰。为此,必须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司法体制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在农民心中树立起良好的法律形象,增强广大农民的法治精神。
总之,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立法、司法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也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现代法治精神为核心,以先进法律文化为标尺,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不断推动我国农村法律文化的健康发展,最终实现建设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存学.农业和农村法律建设基本问题[J].中国农村观
察,1999,(4).
[2]于光远.换脑筋[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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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32.
[4]温家宝.一定要把农村教育办得更好[N].人民日报.
2011-09-09.
[责任编辑:宇 辉]
作者:赵占臣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论文 篇2:
论律师文化的内涵及发展路径
摘 要: 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职业群体,其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自己特有 的文化,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文章就律师文化的构成及发展路径进行了分 析探讨。
关键词:律师文化 内涵 社会职业群体
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已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在这段时期,经律师界的共同努力,律师业获 得了一定的积累,有了长足的发展。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律师业进入了一个全面 发展、整体提高的重要阶段。对律师文化的研究和探索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随着人类 社 会由经济型社会向文化型社会的过渡,文化已成为一个社会和一个民族的灵魂,一个社会职 业群体的发展,也同样需要文化的支撑。中国的律师群体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实践、积淀 、过滤、扬弃和升华,已逐渐走向成熟,律师文化也逐渐从社会文化的枝节中成长为一个 独特的新枝。
一、律师文化概念辨析
文化、法律文化、律师文化是处于三个不同位阶层面、内涵呈递进关系的关联概念,对律师 文化的分析离不开对文化、法律文化含义的界定。文化,无论是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 、人类学的视野考察,都是一个争议极大的多义语汇。不同的研究者从各自的标准出发,给 文化以不同的定义,赋予其不同的内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于文化的定义。大致说来, 通过对学者们各种文化概念的分析,可归纳出以下三种不同的文化观:(1)广义的文化观。 《现代汉语词典》对文化的解释有三方面意思:一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创造的物质 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二是考古学用语,指同一种文化的特征,如仰韶文化、龙山文化; 三是指运用文字的能力及一般知识,如学习文化。文化通常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 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在这个意义上,文化与“文明”同义。(2)狭义的 文化 观,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在这个意义上,文化是指人类 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即“精神文明”。(3)最狭义的文化观 ,指 人们对自然、社会的各种观念形态的总和,它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上的反映。
与此相对比,作为下位概念的法律文化显然也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文化 是指作为人类文明的法律现象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文化则指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有关法 律的精神财富的总和,主要包括制度法律文化与观念法律文化两部分内容。最狭义的法律文 化则是指人们有关法律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的总和,即前述狭义法律文化中的观念法 律文化。
律师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下位概念,是法律文化的法律组成部分。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 职业群体,其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自已特有的文化,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组成 部分。即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实践 中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和法律文化一样,包括律师制度文化、律师行为文化及律师观念 法律文化。律师文化是为广大律师普遍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可以 说,中国律师文化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它兼容古今中外的文化底蕴与营养。律师文化之所 以成为一种文化,需要律师这一群体的大多数成员普遍体现出某些共性,体现出某些共同 的精神品格、共同的信仰、价值追求、行为规范、道德标准和职业素养。 要形成律师文化 ,需律师这个群体成员之间经长期的实践、思索和渗透,共同形成一定的行为规范,认同一 些基本的原则、观念和道德标准,使之融入到律师个人的言行当中,成为一种自觉的习惯, 并以一种良好的社会群体形象出现,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学术研究成果和文艺成果, 成为社会文化的一种并易于与其他社会文化区别,为社会其他阶层和群体接受和赞许。简略 地说,律师文化的内涵集中体现在律师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两个方面,它具体应包含四个 层次的内容:律师的理念、律师制度、律师的职业规范和律师的修养。
二、律师文化的内涵
1.律师的理念是律师文化的基础与核心。 律师的理念是律师文化的基础和核心,是律师必须具备的精神品格,它决定着律师的伦理准 则和努力方向。法律至上和当事人中心是两个基本理念:前者要求律师必须崇尚法律、尊重 法律、依循法律、捍卫法律;后者要求律师必须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有效维护当事人 的利益,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发生利益冲突时以当事人利益为优先选择。在这两个基本理念 之下,还有律师独立于当事人的理念,探求真相的理念,捍卫权利的理念,平衡选择的理念 ,以及公平竞争的理念等等。
“若将法律化成人们的日常准则和心灵信仰……法律便不只是冰冷的外在规则,而且必然 内化为人们心灵的价值期待和外在的行为操守。”这是法治社会的最高境界,现在为时尚早 ,但律师应当以实现这一点为目标,并首先具备法律至上的信仰。“法律信仰是构建法治社 会最重要的思想和心理基础,它是指法治社会成员将法律作为其信念、以法律规则作为行动 准则并接受法律后果的心理状态。”不把法律当一回事的人,一旦当了执业律师,将会亵渎 神圣的法律。《律师法》规定,报考律师资格和司法资格考试的人,不得有故意犯罪记录, 执业律师一旦犯故意罪,必须清除出律师队伍。法律的这些规定是保证不具备法律信仰的人 不能当律师,丧失了法律信仰的律师将被清除出局。对律师而言,不能只有法律意识,必须 将之上升为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是一个很泛的概念,用法律信仰来表述更能体现律师的社会 属性。在现阶段,相对于警官、检察官和法官而言,律师更易于奉行法律至上的信仰。
有同行认为法律至上和以当事人为中心是律师的两个基本职业原则,是律师文化的基础 和核 心。笔者认为,以当事人为中心是针对律师是受托人的身份而言,但其前提是基于当事人所 托的事项合法,最终目的是实现其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对当事人的非法目的和非法利益,律 师不应助其实现。因此,依笔者之见,精确的提法应当是“以当事人合法利益为中心”。基 于此,“以当事人合法利益为中心”宜列入法律信仰的范 畴,“以当事人合法利益为中心”是法律信仰在具体法律事务或个案中的表现。
让法律赋予的权利得以依法自由行使和实现是法治社会的法治核心,是法律信仰的最终归宿 。律师作为法律之师,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帮助社会的个体依法自由行使和实现法律赋予 的权利,律师在具体法律事务工作中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帮助、引导当事人实现和正确行使法 律赋予的权利,包括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中的权利,也包括程序的和实体的权利。
如何行使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以及律师如何帮助、引导当事人行使和实现法律赋予的权 利,是以法律为器的律师是否具备良好的精神品格的体现。有的律师常常知其不可为而为, 知其可为而不为,这就是因为缺乏法律信仰。夯实了法律信仰这一基础,这些问题就好解决 。比如,在起草合同的时候,要一并兼顾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对等; 在自己的当事人败诉的判决生效后,要劝说自己的当事人尊重判决、履行义务,而不应向当 事人提供逃避义务的方法。
2.律师制度是律师文化的载体。 律师制度是指规范律师行为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总称,律师制度是规范律师从业的法律制度体 系,属于广义的制度范畴。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首先包括律师 制度,具体是规定律师资格和执业纪律、执业道德,律师业务范围及权利义务,律师法律责 任以及律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其次包括与律师制度相配套的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制度 ;再次是指以观念形态存在的制度,包括人权保障、司法独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等法律 意识和精神。律师制度作为律师文化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决定着律师文化的发展方向 。一个国家律师制度的好坏,决定着律师业发展的速度,决定着律师业发展的方向。同时, 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程度的高低。
律师制度是律师文化的凝固化和现实化,同时律师制度也是律师文化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现实 保证。一般来说,某种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人们对于相应的观念的肯定和认可,从而这个观念 才在特定的社会和文化中获得主导性地位并发挥其作用。有一定的律师文化观念才会有相应 的律师制度。律师行为准则需要一系列律师制度的建立及对律师制度的实施来加以保证,而 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则是构成律师行为文化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成为律师行为文化 的载体。即通过律师制度建立的状况就能够看出律师文化的风貌和发展状况。我国现行律师 制度体系中,从《律师法》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若干规定》,以及各种 诉讼审判制度等,这些法律和制度中都是这个时期律师文化的外显。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 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 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 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这就需要我们把律师制度建设放在首位 ,通过构建制度体系来发展律师文化、规范律师行为,从而满足国家的需要、时代的需要、 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
3.律师的职业规范是律师文化的外在表现。 律师的职业规范是在理念之下形成的具体的行为准则,具有伦理和行业的约束力。比如,正 当开展业务,不夸大宣传、不贬损同行;保守当事人秘密,不将当事人的信息(包括违法犯 罪人的信息等)告知第三人;对法律诚信,包括不向法庭说假话,暗示或怂恿当事人说假话 ,不故意出示假证误导法庭。尊重事实,忠于法律。讲求诚实信用,律师应当本着公平、真 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尽职敬业,接受 客户委托后认真履行职务,不因工作疏忽而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向对方当事人谋取利益,更 不能出卖自己当事人利益,不威胁、勒索自己的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廉洁,不采取行贿、不 正当利益等方式影响司法人员;规范执业,按行业规则开展业务与管理,规范收费,不私自 收费、不乱收费;等等。律师职业规范是律师执业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律师文化在法律 实践中的外在表现,同时也是律师赢得社会承认和信任的必要保障。律师职业规范直接关系 到律师工作的成败及整个律师队伍的形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律师职业中的具体体现。
4.律师的职业修养是律师文化的柔性内涵。 一个优秀律师不仅要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 ,而且要有突出的职业能力和个人魅力。律师要有广博的知识面,良好的人文素养,思维敏 锐、逻辑清晰、表达准确 、谈吐优雅,尊重司法人员、尊重对手。在法律实践中始终做到坚持真理,坚持原则,具有 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心,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同时还需要具备过硬的心理素 质,充满自信,敢于向困难挑战,百折不挠,用高超的智慧与才能解决难题。这些修养既来 自律师职业之需要,更来自于对古老的中华文化的传承。
三、建设发展律师文化的路径
有什么样的价值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律师文化的精神内涵和行为内涵的关系也是如 此,两者相互促进、互为表里。先进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律师文化会指导律师更好地进行 法律服务,反过来律师执业行为也会影响律师文化的完善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 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律师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与 民主与法治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培育健康发达的律师业对于建立完善的国家司法体系无疑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使律师文化的行为内涵充分实现,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律师制度体系。制度不等同于文化,但两者有一定联系,律师文化会指导人们去 制定合乎其精神实质的制度,用这些制度去约束指导律师的执业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制度体 现一定时期的律师文化。因此,完善健全律师执业制度和规范,也是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内 容 ,是践行律师文化行为内涵的必要手段。从《律师法》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 公正若干规定》等,这些法律和制度中都是这个时期的律师文化的外显。2006司法部在全国 范围开展了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为期一年的整顿活动,也是把制度建设放在首位, 其实质是通过构建制度体系来发展律师文化、规范律师行为,努力把律师队伍建设成为坚持 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队伍。
2.营造律师文化氛围。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社会的认同和评价至关重要。所以我 们提倡律师多一些哲人气质,少一点商人习气,做学者型的律师,创学习型律师事务所,让 腹有诗书气自华的内在品质充分显露,以提升律师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度。提倡通过改善办公 环境,设计所徽、所标、印制宣传画册、创办所刊来展示律师风采。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 区不同民族之间律师文化都会有差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文化需要用自己的智慧和才华去 建设和发展,每一个律师、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都是律师文化的创造者,都有可以去营造既有 时代特征,又有鲜明个性的文化氛围,使律师文化内涵丰富多彩。
3.树立律师荣辱观念。我国目前一些地方不健康的司法环境已经影响到律师文化的健康发展 ,反 映在律师的执业行为上也非常明显。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难以真正独立,行政干预现象 严重,司法不公,法律监督不力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这样的环境中,律师往往会感 到进 退两难,无所适从。很多有正义感的律师在茫然和困惑时,会重新审视自己心中的律师文化 理念,甚至会出现对自己心中正确的理念纠正归偏现象,从而导致有些律师为识“时务”, 违心地按另类规则办事:拉关系、搞假证、引诱当事人或自己给法官行贿等。这种情况也导 致司法界丑闻时有发生,这些律师文化建设中极不和谐的音符值得我们深思。每一位律师, 都要牢固树立正确 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端正从业思想,努力提高抵制腐败现象侵蚀的自觉性 ;积极倡 导高尚、廉洁的道德风尚,做到廉洁自律;培养自己坚持真理,维护正义的信心和勇气;恪 守职业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忠实地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总之,律师是律师文化建设的生力军,我们必须牢记自己的使命,严格依照法律和自己的职 业操守办事,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以维护律师业健康发展为荣,以损害律师形象、破坏司法 公正为耻,为律师文化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谢晖.象牙塔上放哨.法律出版社,2003
2.[美]爱德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3.宋占文.律师文化:“知行合一”的结晶.中国律师,2005(11)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2)
(责编:若佳)
作者:马明利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论文 篇3: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养成机制
摘 要:大学生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但是,目前来看,大学生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了解比较欠缺,还未形成较强的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提升大学生的法律修养,探索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机制,仍然是一项迫切的任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要发挥高校主渠道的引导作用,优化社会法制环境,并发挥家庭和大学生个体的互动作用。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方式;权利和义务
法律意识是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评价的总和,主要涉及人们对法之存在、本性、运用及其功效所持的态度,以及按照这种态度对法律进行的总体理解和评价。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指大学生对法律的本质、作用以及法律的运用等所具有的态度和认知。只有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树立起法律权威,才能够自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用法律去评价社会现象或个体行为以及运用合法的方式去实践。
为了更好地了解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课题组在河南科技大学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全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每个年级选择5个不同专业的班级,各发放问卷50份。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998份,有效问卷995份。调查数据显示:大学生法律意识非常欠缺,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了解程度较低,未形成良好的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律思维方式,在法律实践方面更需要加强践行力度。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与分析
(一)对法律法规的认知欠缺
法律认知是形成法律情感、意志、信念、态度、行为的基础。法律认知最基本的内容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充分了解。在此基础之上,大学生才可能形成法律权威意识、法律思维方式以及进行具体的法律实践。据调查,69.57%的大学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做到了部分了解。对于和人们关系最为密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仅有50%的大学生基本了解,但内容并不全面,理解程度也有待进一步加深。当问到“对于已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是否是完全民事主体”这一问题时,只有30.43%的大学生认为是完全民事主体,有13.04%的大学生认为不是,还有56.53%的大学生说不清。而对于程序法,则有73.91%大学生不了解,这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及自身修养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对于与大学生密切相关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则有65.22%的大学生不了解,这样大学生自觉遵守高校学生行为规范的基础就不牢固,行为失范的概率更大。
从调查情况看,大学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了解较好,而对于程序法和《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认知度很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课程方面涉及较早,而刑法作为一种惩戒性法律,学生平时关注度会高一些,媒体上相关内容也较多,学生通过读报纸、看电视、浏览网页都能了解到这些信息。所以,社会舆论、现代媒体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影响是很大的。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力和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学生通过社会舆论、现代媒体等手段只能了解部分情况,内容也是粗略的。对程序法的深入全面的了解,需要大学生在充分了解法律程序的知识基础上更加主动地通过法律实践去进行。而对于《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大部分学生表示“不了解”则暴露出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被动性,在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方面,个体的主观能动性也是很重要的一环。
(二)法律思维方式尚未形成
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原理、原则和精神进行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和取向,其基本内容包括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法理意识。法律思维方式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当法与情、法与理、法与传统观念发生冲突时,完全要以法律为依据选择恰当的行为方式。实际上,在日常行为中大学生“用法”的意识和能力还是比较欠缺的。调查结果如下表所示。
从调查情况看,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还未完全形成,部分大学生还非常欠缺。发生突发事件时,仅有8.70%的大学生经常选择用法律方式解决,仍有23.91%的大学生从没想过用法律解决问题。那么,解决突发事件的方式将可能是不被预期的,可能是暴力方式,也可能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这将增加解决问题的复杂性,也有可能适得其反。另外,大学生要成为法制社会的合格公民,日常行为必须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符合,自觉用法律规范调整自己行为。调查显示,有77.83%的大学生能够做到这一点,有4.35%的大学生没有树立这种意识。当问到“你会用法律评价他人行为吗”这一问题时,仅有30.44%的大学生能够做到,这种“用法”“护法”意识的欠缺,反映了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长期以来公众对于法律的被动学习和运用,形成了相对消极的法治文化,往往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法治舆论氛围有待提升。
(三)权利和义务尚待明确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要素。权利指可以要求他人做或不做的一种资格,是权益和自由的体现;义务指必须做或禁止做的一种规定。作为公民,行使好权利且履行好义务是必须之举。通过对大学生进行相关调查,我们发现情况并不乐观,大学生对于我国实体法中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以及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意识都非常欠缺。具体调查结果如下表。
从调查情况看,大部分学生对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了部分了解,甚至有的大学生能做到全面了解,可见,学校教育在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面还是有成效的。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仍有17.30%的大学生对这一问题完全不了解,这一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法律基础课作为大学生的必修课在本科生中普遍开设,其中法律部分内容占据三分之一,可是教学效果并未完全体现,部分大学生并未完全如我们所愿对法律教材内容入耳、入心,有些浅尝辄止,甚至有些充耳不闻。法律知识的掌握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但法律意识不能止于“知”,而要履行“行”,所以,具体的法律实践是养成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又一关键因素。调查显示,32.61%的大学生能够经常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另有82.61%的大学生能够经常自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可见,部分大学生可以做到自觉践行法律。与之相对应,仍有4.35%的大学生没有任何的法律实践。同时,我们也看到大学生在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方面出现了较大的差异性,即对于法定义务的履行比率远远大于对于法定权利的行使。这可能是受传统法文化影响所致。长期以来,人们较多关注的是法的惩戒作用,促使人们形成了履行义务的习惯和取向,而法对于“权益和自由”的保护作用却宣扬较少,权利意识没得到充分启发。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必须培育新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大学生不仅要注重义务的履行,而且要关注权利的实现。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机制
(一)发挥高校主渠道的引导作用,调整和改进各项支撑点
1.凸显法制教育课程的专门性、专业性、灵活性和实践性。目前,高校的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主要体现在大一所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上,法制教育的专门性无法体现,课时安排也非常有限。鉴于此,课程体系应做必要调整,如在基础课之外,对非法律专业学生强制增选法律专门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未来从业的需要选择几门课程认真系统地学习。担任法制教育课程的基础课教师,应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制教育能力,多听取法律专业课教师的授课建议,只有对法律有较深刻的认知和研究,才能对法理、法律精神、法律知识、法律案例做出深刻的剖析。另外,在教学方法上应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法制教育课可以采用课堂讲授和课外实践相结合、理论灌输和案例分析相结合、教师主讲和小组讨论相结合等方法,从法理入手,让学生真正认识法律、信仰法律、践行法律。在法制教育课程考核上,不应使用单一呆板的卷面考核方式,可以将卷面考核和实践能力考核相结合,引导学生真正做到知行统一。
2.开发法制教育隐性课程,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隐性课程作为课程设置中显性课程的有益补充,在法律意识培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高校学生课余活动较多以及法律条文的枯燥,并不能引起学生足够的兴趣和重视。鉴于这种情况,高校要由被动变为主动,建立和扩大法学社团的规模,通过各种方式吸引更多的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定期举办社团活动。另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法学讲座、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或邀请审判法庭进学校。学生还可以走出校园,到法庭庭审现场去旁听案件的审理,到监狱去参观,真正感受法律的深邃、神圣不可侵犯和法庭的威严,增强对法律的信仰。
(二)优化社会法制环境,自觉维护法律权威
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建国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与人们的日常需要相比,现有的法律体系仍然是不完备的,甚至在有些领域还是空白。从最近几年发生的食品、药品、交通安全等事件来看,法律的制定明显具有滞后性。对于生活于当下的大学生来讲,更希望立法机关加大立法力度,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
2.加大法律执行力度和司法适用的公平公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建立法制社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止或取缔一切非法活动,对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惩,决不能让法律成为摆设,要让它成为人们手中有力的武器,成为惩恶扬善的正义天平。只有这样,大学生生活于其中,才能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强大和威严,才能自觉地去学习法律、践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否则将对法律产生疑惑、疏远甚至违背。
(三)发挥家庭和个体的互动作用,让法律永驻心中
父母是孩子心中的榜样,做好遵纪守法的模范,才能给孩子铺好守法之路。大学生也要发挥自身的主体性,主动地、积极地去了解法律、学习法律、践行法律,真正提升法律在心中的位置。当然,要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端正法律态度是关键。法律态度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如同德沃金所指出:“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法律态度是我们自觉追求法律信仰、维护法律权威、提升法律修养的重要因素。积极的法律态度不仅有利于法制社会合格公民的培育,而且能形成社会良性发展的巨大推动力量,促使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应生.论法律意识[J].人大研究,1997,(9).
[2]德沃金.法律帝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责编:罗 鸿
作者:何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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