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联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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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联合销售(通用10篇)

篇1: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联合销售

【法规名称】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联合销售的通知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查看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4]37号

【颁布时间】 2004-08-1

3【实施时间】 2004-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联合销售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8年我省实施煤炭联合销售以来,在煤、电、运各方的大力支持配合与共同努力下,逐步形成了联合销售、集团运作的模式,较好地实现了管住煤源、规范市场、增加销量、提高效益的目标要求,为煤炭行业和全省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煤炭资源加快开发和煤炭产量的快速增长,进一步按照市场化要求加强全省煤炭联合销售势在必行。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煤业集团成立后,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作为其全资子公司,继续承担全省煤炭联合销售任务。

二、全省煤炭联合销售主要是指:统一销售订货。即对全省合法生产的煤炭产品,由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按照联合销售框架组织订货和销售,逐步实现统一收购和结算。省直属电厂及省内的五大发电公司所属电厂发电用煤(包括地方和乡镇煤矿煤炭),由各发电公司燃料部门统一向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订购;统一办理铁路外运计划,协调运输兑现。即在陕西境内上火车和我省在外省上火车的所有煤炭、焦炭及其副产品,运输计划由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统一审批报铁路。外省调入的电煤运输计划经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确认后报铁路;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负责统一协调煤炭市场销售价格与煤款回收及煤炭交易的商务纠纷,统一申报新增铁路发煤站和铁路运输煤炭立户,统一组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出证。

三、按照市场化、集团化运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炭运销体制。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对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各市煤炭运销公司实行业务指导。下一步要按照市场化运作要求,逐步实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紧密型联合,最终形成统一的销售实体。省内其他煤炭流通企业要在联合销售框架下发挥所长,规范运作。

四、省煤业集团要根据省内外煤炭市场的需求,实施全省煤炭工业的大集团战略,进一步发挥联合销售优势,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大力开拓扩展陕煤市场空间,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五、省煤业集团要进一步加强煤炭销售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业务管理水平,全心全意为煤矿和用户服务,努力提高企业信誉,确保全省煤炭运销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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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联合销售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煤经发〔2010〕165号

2010年03月05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公司、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局、省直计划单列单位、各煤炭经营企业:

2009年省政府机构改革对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明确“将原省经委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等管理职责划入省煤炭厅,省煤炭厅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规定,落实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经营监管职责,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省政府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煤炭经营监管职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

[2009]174号文件规定,省煤炭厅为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机

关,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规定,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继续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各市煤炭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方企业申请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和辖区内经营当地工业与民用煤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日常监管工作;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系统内企业申请通过铁路、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委托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要按照省煤炭厅的规定或委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以促进全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进一步有序、规范。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煤炭产业政策,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支持和鼓励符合政策的煤炭生产企业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煤炭。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煤炭产业政策,对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在属地成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申请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的,仍继续按省现有规定予以政策支持。同时支持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以上的地方骨干煤炭生产企业在确定计划归口渠道的基础上申请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从政策上扶持大型煤炭企业做实、做强、做大。

三、按照国家发改委“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高素质”的要求:

(一)合理提高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准入标准。从发文之日起,今后全省凡申请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煤炭洗选加工销售、省内工业与民用煤储售煤炭经营资格的,在继续执行省现有申请煤炭经营资应具备条件基础上,增加落实煤炭货源的准入条件。凡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必须具备稳定的煤炭货源渠道,与合法煤矿生产企业(含经国家和省批准建设的合法基建、技改煤矿,下同)签订有效的煤源采购协议。

(二)规范煤炭经营企业从事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行为。在继续执行省现有规定基础上,今后煤炭经营企业在从事铁路运输煤炭经营的过程中,还应严格遵守关于煤炭铁路立户、变更、调整管理的规定:

1、符合就近运输和一户一站原则。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实行一矿一点的原则,其它煤炭经销贸易企业,依据所签订的煤源采购合同就近选择发煤站进行发运;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同一煤炭经销贸易企业不得在铁路线50公里范围内多处布点发运;国有大型煤炭集团下属公司在一县(市、区)境内只可在一个发煤站(集运站)上铁路立户;除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省批准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原则上不得跨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行政区域铁路立户(有铁路专用线的煤矿除外)发运煤炭;

2、煤炭经销贸易企业在原批准基础上再申请增加铁路发站立户的,以与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签订的货源采购合同、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及以往经营规模为依据;

3、煤炭经营企业的铁路户头、发煤站点要相对固定,除特殊必要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变更、调整户头及发运站点;

4、凡批准铁路立户的煤炭经营企业,只准在批准的发煤站点办理煤炭发运业务,不得在站内其他装车点上随意装车发运煤炭;

5、煤炭经营企业取得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后满一年未办理完铁路立户手续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6、煤炭经营企业取得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并在铁路已立户但一年以上未发运煤炭的,取消其铁路发运户头。

(三)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全面检查工作。我省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检,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做到:

1、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煤炭经营资格检查;

2、煤炭经销量必须达到省规定的经营规模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凡在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3、禁止煤炭经营企业经营非法、违法煤炭企业生产的煤炭产品及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产品。凡违反规定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4、严格按省人民政府212号省长令的规定要求使用、回收、上缴煤炭销售票。参加全面检查时必须如实上报本企业内使用、回收、上缴煤炭销售票的情况。凡未按规定执行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凡在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5、其它需提交的煤炭经营资格全面检查资料仍按省现有规定执行。

(四)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全面检查程序。通过铁路、公路经营企业由计划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企业提交的资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厅;通过公路经营、洗选加工、储售煤场的经营企业,由各市煤炭局负责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企业提交的资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厅。

四、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监管工作。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煤炭行政执法证件。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各市煤炭局,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规定,切实把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加强对煤炭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全省生产、建设、经营、安全的全过程管理,为实现全省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全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和环境。

特此通知

篇3: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联合销售

近十多年来, 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建设, 强化组织领导, 采取得力措施, 大胆创新实践, 推进了生态脆弱区向生态良好区的积极转变, 林业建设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全省森林面积达到4 236万亩, 森林覆盖率18.03%, 其中经济林面积达到1 000万亩以上, 基本遏制和初步扭转了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山上治本、身边增绿、产业富民、林业增效”态势良好。我省林业已展现出新的发展局面, 站在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 我省仍然是一个林业小省、生态弱省, 还有3 000余万亩宜林荒山尚未绿化, 新造林地长效管护机制尚未普遍建立, 森林抚育提质尚有差距, 经济林管理经营较为滞后, 林产富民仍有差距。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建设的精神, 落实省政府“造林绿化的领导力度只加大不减小, 资金支持只增加不减少, 目标考核只加强不减弱”工作举措, 提质增效, 将山西林业生态建设推向新阶段、使之再上新台阶,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绿化山西、生态兴省”为目标, 调整思路、创新理念、创新实践、造管并重, 以提升质量、增强效益为重点, 稳定植造面积, 营造管护并重, 在科学植造、强化管护、转型发展、提质增效上走出新路, 取得更大成效, 全面提升林业生态建设水平。坚持政策支持、机制创新、政府主导、社会共建, 遵循山上治本、身边增绿、产业富民、林业增效思路, 以敬天为民和近自然林业为理念, 分类施策, 区域突破, 整流域治理, 全林分经营, 高质量、高效益推进生态林业与民生林业, 为全省综改试验区建设和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生态支撑和基础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吕梁山生态脆弱区植被恢复为重点, 科学实施“两山”造林、“两网”绿化、“两林”富民、“两区”增绿、“双百”精品、“双保”管护等省级林业六大工程和国家林业重点工程, 每年完成营造林400万亩以上, 森林覆盖率年均增加1个百分点, 到201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3%, 森林蓄积量达到1.30亿立方米, 力争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6%以上, 森林蓄积量达到1.50亿立方米。每年发展经济林100万亩以上, 到2015年全省经济林总面积达到1 800万亩, 实现农村常住人口人均1亩经济林的目标。林业生产总值2015年达到500亿元, 力争到2020年再翻一番, 达到1 000亿元。实现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农民林业收入“三增”目标, 使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步入全国先进行列, 基本达到生态良好标准。

三、重点工作

(一) 区域突破, 重点抓好吕梁山生态脆弱区植被恢复工程。

利用8年时间在忻州、吕梁、临汾3市23县, 完成造林736万亩, 力争3年内完成366万亩。统筹兼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统筹兼顾生态与产业建设, 努力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因地制宜, 适地适树, 乔灌结合, 按照先近后远、先身边后山上的次序, 梯次推进。全面整合区域内国家及省级各项林业生态工程项目, 捆绑使用农林水、扶贫等涉林资金, 通过专项治理, 实现荒山荒坡林草化、道路水系林带化、农田村镇林网化。力争到2020年, 吕梁山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6%以上, 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 使生态环境退化和土地沙化得到有效控制, 生态与民生得到同步改善。

(二) 规模推进, 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

认真实施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和太行山绿化等国家林业重点工程, 突出规模效应, 整合国家及省级工程, 形成布局合理、集中连片的生态工程建设体系。在太行山、吕梁山“两山”地区, 大力推进规模化生态治理, 构建生态安全屏障。在河流、公路沿线两侧建设“绿色水网”、“绿色路网”, 启动实施引黄工程水源地及输水沿线造林绿化工程, 由省林业厅会同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到2015年, 全省公路、铁路沿线绿化率达到85%以上, 两侧宜林荒山绿化率达到80%以上。在城市郊区大力兴建城郊森林公园, 加大矿区植被恢复和环境整治力度, 拓展生态发展空间, 努力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在省直林区高标准完成200万亩示范林基地, 带动全省造林绿化上新水平。

(三) 多措并举, 构建森林资源安全体系。

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 加快公益林建设, 加强中幼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抓好森林资源综合保护工程, 认真落实《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强化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保障三大体系建设, 努力做到专业化、网格化管护。启动实施我省农林交错区森林防火专项工程, 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 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5‰以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防治体系, 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5‰以下。完善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 严禁在林地内露天采煤、采矿。加强野生动植物和湿地、古树名木保护。搞好自然保护区建设, 到2020年, 全省林业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到国土面积的8.0%, 使85%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

(四) 科技引领, 全力提升林业质量效益。

大力开展吕梁山生态脆弱区造林等关键技术研究, 努力在采矿灾害区造林、混交林营造、中幼林抚育、优良乡土树种和干鲜果经济林良种培育、红枣裂果防控等技术攻关方面取得突破。强化适用技术、新优品种、新技术和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建立健全林木品种审 (认) 定和推广使用制度。力争到2020年, 生态林建设中良种使用率达到50%以上, 经济林建设中良种使用率达到85%以上, 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80%以上, 科技贡献率达到50%以上。着力抓好核桃丰产新技术的普及推广, 新建核桃林面积按预期达产达效率达80%以上, 使林业建设质量效益得到明显提升。

(五) 产业推动, 促进林业转型跨越发展。

大力发展干鲜果经济林、速生丰产用材林、林木种苗花卉、森林旅游、林下经济等五大林业产业。在适宜地区积极发展干鲜果经济林。在中南部地区发展以杨树、泡桐、刺槐为主的速生丰产用材林, 力争每年发展20万亩。积极稳妥发展林木种苗产业, 加大定植大苗和特种苗木的培育力度, 着力解决结构性过剩和短缺问题。加强珍贵树种母树林和乡土树种的培育。建立林木种苗花卉交易市场, 形成我省种苗花卉品牌体系。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产业, 在互利共赢的前提下, 鼓励社会资本开发森林旅游。培育林下经济, 提高林业综合产值。力争实现林业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5%左右, 林业转型跨越取得新进展。

四、政策支持

(一) 优化环境, 推动部门林业向社会林业转变。

科学整合涉林项目资金, 建立农林水和扶贫等涉林部门联席会议协调机制。林业部门牵头,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涉林项目规划、年度计划与资金使用办法, 按照资金渠道、管理权限不变的原则, 统一安排, 由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煤炭企业要用足用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加快矿区植被恢复步伐;其他资源型企业从经营利润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等搞好辖区绿化和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开展林业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生态村、生态大户、生态学校、生态军营、生态单位等“八创”活动, 大力推进城乡生态化。

(二) 完善政策, 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林业生态建设投入。生态林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生态林管护要在认真落实国家政策的同时, 修订完善省级公益林补偿办法, 积极推进市县公益林补偿制度的建立, 并尽快做到与国家标准相一致。建立造林绿化、中幼林抚育、林木良种等财政补贴制度。鼓励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 搞好林地流转、规模造林、连片开发, 在项目建设上给予支持。加大金融扶持林业力度, 增加林业信贷投放, 大力发展林权抵押、林农信用、林农联保等小额贷款, 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三) 深化改革, 建立林业造管新机制。

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轮驱动、有机结合的造林机制, 鼓励企业、个人、社会资金投入造林绿化。大力推广太原市开发式造林, 企业按规划以治理荒山荒坡的绿化量置换经营开发权。积极探索由政府购买造林或服务的办法, 逐步实现生态林由政府与市场共同营造的新机制。推动国有、集体和个人开展合作造林。对林改分山到户的荒山荒坡生态公益性造林, 可采取集中连片工程化造林, 权属归农户;管护可采取农户自管与集体集中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干鲜果经济林实行以农民投入为主、政府扶持、部门服务的办法, 提高质量效益。推广规模化生态治理模式, 绿化荒山荒坡。推行林木、绿地认养制度。条件成熟时, 建立碳汇交易市场与森林碳汇监测认定中心, 鼓励各类企业捐资碳汇造林。探索股份制、市场化国有林开发利用和管护管理办法。探索组建新型综合管护队伍, 对集中连片林地做到专业化管护。管护机构可为国有、集体和社会组织。对合作社、公司制管护组织, 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支持。

(四) 积极探索, 逐步形成林业发展新体制。

要深入研究、大胆实践, 全面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凡是市场可以做好的都要积极有序放开搞活, 交由市场去做。充分调动社会、企业、个人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积极稳妥推进体制改革, 尽快建立符合省情特点的林业发展体制。

(五) 强基固本, 夯实林业基层基础。

省、市、县国有林场纳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加强乡镇林管、造林监理、资源林政、森林公安、森林消防等林业队伍建设, 健全服务体系, 改善装备条件。涉林乡村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做到村有护林人员、乡有林业机构、县有专业站所。市级组建100人以上、县级组建50人以上森林消防专业队, 到2015年全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达到并稳定在1万人以上。国有林场一线人员的招考选配要充分考虑工作岗位的特殊性, 在性别、专业等方面可以突破有关规定, 确保新录用的人员适岗、安心。加强林业信息化建设, 完善视频监控系统, 健全防火指挥平台, 提高林业系统应急反应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 强化服务, 发挥林业部门职能作用。

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职, 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 组织实施好工程建设, 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规划设计、科技服务、检查指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各县派出林业综合发展指导员、林业科技特派员、行政信息服务员, 开展政策咨询、技术培训、审批服务;每年对全省林业工作的现场检查、督查指导、科技服务实现市县全覆盖。建立完善市县林业服务体系, 加强基层林业技术人员培训, 做到村有土专家、乡有技术骨干、市县有科技服务队伍。积极主动参与“百企千村”扶贫活动, 为企业、社会扶贫当好参谋助手, 做好规划与技术服务。

(二) 严格考核, 建立健全评议奖惩制度。

将新造林面积、造林保存率、森林覆盖率、森林火灾发生率纳入市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市县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林业生态建设情况和民主评议林业工作制度。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和媒体记者对林业工作进行民主评议。省政府每年表彰造林绿化先进市, 命名林业生态县。每年以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名义表彰一批在林业生态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造林成活保存率低、森林资源破坏和森林火灾严重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投资调控。

(三) 加强领导, 保障林业持续快速发展。

篇4: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篇5: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联合销售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31号 【发布日期】1994-09-10 【生效日期】1994-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性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川府发[1994]13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性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维护政府表彰工作的严肃性,使表彰奖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参照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管理的通知》(人核发[1994]4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表彰奖励的名称、范围和时间

(一)评选表彰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为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和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在政治思想、业务技术上出类拔萃的集体和个人,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可授予“四川省××工作先进集体”和“四川省××工作先进个人“称号,但要从严控制。

(三)在全省系统或行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以省级各部门(含部门联合)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授予“四川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四川省××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四)特殊情况下确需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须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

二、二、表彰奖励审批办法

(一)四川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省劳模待遇)经省总工会和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二)省级各部门(含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评选活动,要求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的先进个人(不享受省劳模待遇),除省委、省政府有规定的外,一律要申报。申报的文件材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表彰事项申报表》(式样附后)一式3份径送省人事厅,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三)省级各部门(含部门联合)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评选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会同省人事厅商定有关奖励办法后进行联合表彰。

(四)省级各部门的内部处室不得开展全省性的单项业务工作的评比活动。

三、三、表彰奖励名额

(一)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名额,由省总工会与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报省政府决定。

(二)其他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名额,由主办部门与省人事厅协商一致后,报省政府决定。

(三)省级各部门每次表彰奖励的系统(或行业)先进集体应从严控制;系统(或行业)先进工作者,原则上根据各系统(或行业)的实际人数按1‰的比例确定评选名额,但一次最多不超过500人。

四、四、严格执行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严格掌握评选的标准和条件。评选表彰先进,一定要以政治表现、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并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出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表彰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全省或本系统堪称楷模。

(二)严格评选、审批程序。在开展评选先进工作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公布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候选人要经过群众评选,由所在单位推荐,经逐级审核后,上报审批。

(三)提倡庄重、节约的表彰形式。系统表彰一般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取电话会等简便形式进行。确需单独召开表彰大会的,商省人事厅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奖章和证书,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四川省××工作先进个人和四川省××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牌或锦旗,并统一奖牌或锦旗的规格、格式。

(五)表彰奖励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领导同志要带头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要运用好表彰奖励手段,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为经济建设服务、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作用。

(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坚持原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表彰奖励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附:四川省人民政府表彰事项申报表(略)

篇6: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联合销售

【发布日期】2007-09-16 【生效日期】2007-09-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进行预售或变相预售。严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放号、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登记、办理“VIP卡”等形式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等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已收取以上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退还违规收取的所有费用,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清退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同时提供市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一房一标价报备回执单。

规划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低层住宅,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1.5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少于1.5万平方米的低层住宅,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除低层住宅外,规划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它项目,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的,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受理申报预售许可。

二、严禁捂盘惜售。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公开销售,不得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房一标价制度,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将拟售商品房的一房一标价送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备,销售过程中的价格变动必须事先送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逐一公示房号和相应销售单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高于公示价格的售价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不得在经营成本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捏造、散布涨价谣言哄抬价格;不得采取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或谎称将要提价等欺诈行为误导、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房。

四、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虚假广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信息。

五、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布房源动态销售信息,并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所公示的房源信息保持同步、一致。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应在其大屏幕和福州房地产信息网实时发布已办理预售许可证楼盘的房源销售信息。

由市建设局负责收集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信息,汇总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市建设局配合,每周在福州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在建商品房信息和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楼盘销售动态信息。

六、加强期房销售管理,严禁期房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认真核对购房人身份证件,落实购房实名制,严禁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后,每周汇总抄送市房管局,汇总资料应包含每户已售商品房的主要信息。

七、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市房管局应加强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定期公布,并列入房地产行业信用档案,对房地产行业诚信度较差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八、建立商品房销售监督检查机制。由市房管局牵头,组织市物价局、工商局、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建立联合抽查制度,每月不少于2次,对在建楼盘进行抽查,并将抽查和处理情况汇总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九、处理措施

1、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房地产项目,除清退已收取的预定款外,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予以延期3个月发放预售许可证(从其具备预售许可条件算起)。情节严重的,予以延期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后发放预售许可证。

2、违反本通知第二条,捂盘惜售的房地产项目,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收回其预售许可证,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延期3个月直至竣工验收后发放预售许可证。

3、违反本通知第三条,串通合谋涨价的房地产企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责令其纠正,并处以3万-3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谣言哄抬价格及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房地产企业,责令其纠正,并处以2万-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予以暂停办理该项目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或依法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4、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违规发布房地产预售信息或虚假广告的房地产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举报电话:

市房管局(87553590)

市物价局(12358)

市工商局(12315)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87529564)

二○○七年九月十六日

篇7: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联合销售

各区县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 [2007]4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透明度,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在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基础上,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

二、明确车库(车位)销售价格管理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价格由开发经营企业自主制定。凡未列入公摊面积,未列入住房建安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车库(车位),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单独对外销售或出租;已列入公摊面积或费用已计入销售价格的车库(车位),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按规定已将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列入住房建安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车库(车位),开发经营企业

不得对外销售或出租,其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三、规范商品房交易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接受委托,面向部分购房者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经购房人同意,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代理买卖费用、代办费用,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的房产测绘费用,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谁委托,谁付费,不得强行转嫁给购房人。

四、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陕价举发〔 2007 〕 98 号)和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物发 [2005]196 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销售价格“一价清”的明码标价工作,在销售处醒目位置张贴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制的价目表,自觉接受购房人的监督。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政策宣传和监督

各区县物价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及相关规定,深入宣传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合理定价,加强对开发经营企业制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代收费用标准等各种违规行为,将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

六、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及车库(车位)销售价格管理规定,自二OO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凡此前,买卖双方已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其销售价格及代收代缴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篇8: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联合销售

(合银发„2010‟19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融机构

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东亚银行合肥分行、汇丰银行合肥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兴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徽商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元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各证券公司合肥地区营业部、各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扎实推进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2010年全年反洗钱工作安排,现就全省金融机构下一阶段反洗钱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动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要求,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明确“以风险为本、以客户为中心、以流程控制为手段”的反洗钱工作思路。要加快系统内反洗钱内控流程建设,完善反洗钱监管工作机制,增强预防金融风险的能力。按照积极筹划、稳步推进的工作原则,积极开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形成合理的洗钱风险监控机制。各级人民银行要突出辖区反洗钱工作重点,全面强化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特别是强化对洗钱案件涉案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依法从严处理违规行为。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继续配合人民银行做好打击银行卡犯罪、网络赌博及涉恐等重点工作。要积极探索行业内反洗钱的有效手段,针对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应主动总结分析,积极完善、创新工作模式,研究所在行业反洗钱的有效措施,增强日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进一步增强服务社会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工作水平,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反洗钱知识宣传。

二、优化资源整合完善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可疑交易报送质量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精神,把提高可疑交易报送质量作为今年反洗钱的工作重点。一是各金融机构要全面加强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建立完善以客户为监测主体的可疑交易报告流程,使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 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监测工作要覆盖各项金融业务,对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会计数据,要全面关注各种情况。对于客户进行的交易,业务人员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都要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三是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异常交易分析判断,挖掘有价值的可疑交易情报。要建立适当的合规管理策略,逐步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提高异常交易数据分析深度,全面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四是对于系统自身缺陷导致可疑交易重复报送率较高的问题,各金融机构要采取人工干预等措施,从根本上杜绝重复报送可疑交易数据现象。否则,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

三、进一步加强对银行卡、网上银行等较高风险业务的资金监测分析

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各金融机构基于电子虚拟平台的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对于客户利用网络、电话、自助交易终端等工具开展的非面对面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要强化内控措施,更新技术手段,要确保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能够完整传送,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对于集中存放或储存交易数据的金融机构,要遵循重现交易的原则,在采取安全保密措施情况下,必须保障反洗钱履行职责的需要。此外各金融机构在日常受理非面对面金融业务过程中,若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隐瞒身份信息及交易情况的,应立即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四、积极配合开展反洗钱专项打击行动,做好反恐怖融资工作

2010年,人民银行总行将牵头开展治理网络炒汇专项行动,配合公安部开展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甄别的监测职责,最大限度地切断赌博、炒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资金支付渠道。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认真做好反洗钱行政调查和案件协查工作,加强对涉案资金流动状况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报告利用银行支付平台进行赌博等非法行为的信息,切实提高防范、发现和打击网络赌博违法等犯罪活动的能力。此外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家2010年反恐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继续做好反恐怖融资工作,保障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顺利举行

五、加强反洗钱基础研究,丰富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

近期,人民银行总行将开通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网络培训课程,金融机构在举办多种形式培训的同时,要认真组织系统内分支机构积极参加反洗钱网络平台教育,提升反洗钱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工作水平。同时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也将增加对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业务测试,测试成绩将公开通报并纳入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评价考核。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同时,应密切关注经济金融形势及反洗钱政策变化,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结合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剖析典型案例,提出建设性的决策参考意见,进行具有实践意义的课题研究。2010年,金融机构要在总结以往宣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活动,逐步将社会大众的视线引入自觉抵制与举报洗钱犯罪上来,培育社会大众打击洗钱的力量。

六、省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对系统内分支机构的监督、指导力度

省内一级法人金融机构及省级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本系统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部署系统内分支机构认真进行整改、落实。今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将采取全省重点检查与各市人民银行常规检查、人民银行抽查与金融机构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对象确立为银行、证券、保险业新设金融机构及2009非现场评估结果较差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予以严处。省内一级法人金融机构及省级金融机构要指导、帮助系统内分支机构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以预防洗钱为目标、以客户为中心的反洗钱工作流程。各金融机构应加强洗钱类型研究,及时分析洗钱风险变动情况,认真总结洗钱活动规律,有针对性地提示分支机构对特定类型的洗钱、恐怖融资活动进行重点监测,指导分支机构积极妥善地处置洗钱、恐怖融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印)

篇9: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联合销售

[2010年9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延续

换证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

我区自2007年启用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后,今年部分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申请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比较集中。煤炭经营资格延续换证工作审查任务较重,从当前煤炭经营资格延续换证审查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还存在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煤炭经营资格延续换证申请材料、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未经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擅自变更已登记项目内容、部分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或审查申请材料不严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煤炭经营资格延续换证的审查监管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延续换证审查监管的重要性

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新煤规发〔2005〕762号)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监管,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新煤规发〔2010〕238号)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为规范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保障供给、满足社会各行业发展的需求,应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严格煤炭经营资格延续换证申报材料的申报和审查工作

煤炭经营企业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的意识,按照煤炭经营资格延续换证需申报材料的要求,做好延续换证的申报工作。

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新煤规发〔2010〕238号文和本通知的要求,严把延续换证准入关,认真负责地做好煤炭经营资格延续换证的现场核实、申请审查工作。

(一)延续换证的范围、时限

凡是参加年检并通过审查合格后的持证煤炭经营企业,仍需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原证照有效期终止前一个月向经营场地所在地的县(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和提交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煤炭经营企业,视为自动放弃煤炭经 1 营资格,后果和责任由煤炭经营企业自己承担。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煤炭经营资格证已到期需继续经营的企业,仍未上报延续换证申请材料的,限期2010年10月15日前将准备齐全的延续换证申请材料,按程序上报到自治区煤管局,逾期未报的,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规定,取消企业煤炭经营资格。

2010年10月15日以后到期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在原证照有效期终止前一个月向经营场地所在地的县(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和提交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煤炭经营企业,视为自动放弃煤炭经营资格,后果由煤炭经营企业自己承担。

(二)重申煤炭经营资格延续换证提交申请材料的要求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第十条要求的内容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逐级申报。

1、煤炭经营资格延续换证申请表。

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延续换证申请表(申请企业需变更项目的,同时领取项目变更申请表),或者登录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网址(http:///)下载延续换证申请表(申请企业需变更项目的,同时下载项目变更申请表)后如实填写。

2、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申请企业按以下内容认真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入、利税情况等。(2)煤炭经营销售情况:包括企业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及煤炭货源、销售分布及销售量、主要运输途径等基本外在条件等。(3)煤炭经营实施安排:包括煤炭经营的理念、方针、策略、目标和重点工作等。(4)煤炭经营效益:规模、成本、收入、利税等经营情况及预测。(5)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从事煤炭经营作出基本结论。

3、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申请企业提交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相一致的资信证明文件(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申请企业提供办公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办公场所是企业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6、煤炭经营场地。

申请企业必须是自有或租赁出租方非生产、经营用的闲置场地作为储煤场地,需提供储煤场地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具体位置;提供储煤场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凡是申请企业租赁或联营的储煤场地,需提供租赁或联营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租赁或联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低于煤炭经营资格证三年有效期限;有1个以上储煤场地的,应分别有上述证明文件和合同证明。

7、储煤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

申请企业提供储煤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煤炭储煤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环保批准文件。

8、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属于煤炭经营企业自有的煤质化验室;拥有自主产权、符合煤炭二级实验室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配备相应的质检持证上岗操作人员,需附煤炭经营企业与煤炭计量、质检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煤质化验室的基本条件应包括三名以上(含三名)化验员,同时具备煤炭采样和煤样制备、煤的工业分析(包括水分、灰分、挥发分和固定碳),元素分析的硫分测定,发热量测定,煤灰成分和灰熔融性测定,煤的结焦性试验等各项指标分析测定工作。

煤炭零售经营企业可自建煤质化验室或委托煤质检验,自建或委托的煤质化验室;拥有符合煤炭三级实验室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煤质检验、计量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煤质化验室的基本条件应包括二名以上(含二名)化验员,同时具备煤炭采样和煤样制备、煤的工业分析(包括水分、灰分、挥发分和固定碳),全硫测定,发热量测定等各项指标分析测定能力。

9、发生企业地址、注册资本、储煤场地等登记内容变更的,应按程序同时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需提供变更后企业地址、注册资本、储煤场地必要的材料。因企业改组、兼并等原因发生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变更的,需提供企业改组、兼并的批准文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程序同时提出变更申请

10、申请企业持准备齐全的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确认后,按照自治区煤炭经营资格分级审查、分级管理的程序,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地(州)级或兵团煤炭管理部门逐级提交申请材料。

三、严格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

1、企业申报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和弄虚作假。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企业申报材料中有伪造和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取消其煤炭经 3 营资格或不予延续。企业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必须保证印章和字迹清楚。企业变更登记项目必须提出变更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资格证内容的,视为非法转让或买卖证件,一经发现,将依法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2、县(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要对煤炭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面积、环保批准文件及地磅等附属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逐项检查,据实填写现场核查表,由主办机关签署意见、盖章,随文上报。受理申请工作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在接到煤炭经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必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按程序逐级上报。

3、地(州)级煤炭管理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报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兵团企业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按上述程序报经兵团煤炭管理机构核实、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4、对不按时间规定上报延续换证材料,导致企业不能正常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属于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的,对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通报批评,属于煤炭经营企业责任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及本通知的规定处理。

5、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状况的检查和监管。各地要按照“控制数量、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高素质”的原则,换证审查工作要结合煤炭经营企业布局结构的调整,在煤炭经营企业相对集中的城镇,要充分利用延续申请换证审查,着力解决局部区域数量多规模低的问题;加强对企业延续换证条件变化情况的审查,重点放在经销量低,运行不正常的经营企业;对城镇中污染严重的经营企业做出整改处理;各地要联合工商、税务、环保等管理部门及时开展执法检查,清理取缔无场地、无设施、无资金的“三无”非法经营行为。

6、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煤炭经营企业因违规出让、出租、转借及未按规定办理年检、延续等原因被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的,该企业五年内不得申请煤炭经营资格。

各地须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县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经营企业。联系人:郑建东 张健

联系电话(传真):0991-4559623 二〇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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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联合销售

晋煤经发[2008]1152号文件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山西省焦炭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山西省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山西国新能源发展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12号令)规定,加强外省入境煤炭实施煤炭销售票管理工作,根据我省购入外省煤炭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加强外省入境煤炭实施煤炭销售票的管理工作,是做好全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当前道路交通运输建设和外省煤炭入境我省参与我省煤炭流转的实际情况,原定由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入境口)发放入境煤炭销售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和适应入境煤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省局决定从2009年 1月1 日起,对外省入境在我省落地销售或上站集运的煤炭暂停由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入境口)发放入境煤炭销售票,改由经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入境煤的相关凭证审核认定后发放入境煤炭销售票。直接过境向外省销售的煤炭,仍由省煤运集团出省口站点使用射频卡进行管理。

二、对外省通过公路或铁路在我省境内销售或上站集运的煤炭,由购入煤炭的单位或个人,填写《入境煤炭认定申请审核表》,分别报属地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总报省煤炭票证中心审核备案。

三、申报单位填写《入境煤炭认定申请审核表》后,必须随表附带购销合同、运输凭证、结算凭证、增值税发票和外省的煤炭销售票据原件等,标注的煤种、数量、金额及购销单位印章必须一致,才可认定为入境煤炭。

四、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在审核认定时,要鉴别审核票据凭证的真伪,分别在各项申报资料原件上加盖“XX县(市区)入境煤炭验讫章”或“XX市入境煤炭验讫章”。

五、《入境煤炭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审定后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申报单位各留存一份。认定时报送的有关资料原件在审定验讫后退回申报单位保存。

六、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对审核认定的入境煤炭,要做好台帐记录,按月填报《入境煤炭审核认定汇总表》,逐级上报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

七、市煤炭管理部门将《入境煤炭认定申请审核表》汇总后,填报《入境煤炭审核认定汇总表》报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审核备案,按照煤炭销售票的发放程序领取入境煤炭销售票,再逐级发放到申报单位。

八、入境煤炭销售票使用一式三联的自开票,已推行机打票的单位使用机打票。使用单位累计开具的入境煤炭销售票数量不得超过累计审核批准的入境煤炭数量。已卸车落地的入境煤炭再通过公路运输出省销售时,不得直接使用入境煤炭销售票,必须换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洗储煤专用)》;通过铁路销售出省的可直接使用入境煤炭销售票。

九、入境煤炭销售票的查验和回收仍按原规定渠道和程序办理。

十、对2008年年底之前入境煤炭在使用入境煤炭销售票方面存在遗留问题的处理,要在分清已销售入境煤欠票量和库存入境煤欠票量的基础上,由申报单位填写《解决入境煤炭遗留问题审核认定表》,并附相关凭证,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可参照地税部门《收购省外原煤认定表》和《收购省外原煤认定情况汇总表》的数据,审核同意后,区别不同情况,妥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情况汇总填报《入境煤炭遗留问题解决认定汇总表》,上报省煤炭票证中心。

十一、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入境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和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煤炭主管部门。

附件:

1、入境煤炭认定申请审核表

2、入境煤炭审核认定汇总表

3、解决入境煤炭遗留问题审核认定表

4、入境煤炭遗留问题解决认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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