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有限公司章程

关键词: 经理人 理事会 医药 章程

医药有限公司章程(精选6篇)

篇1:医药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xxxxx中医药研究所。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纪守法.科技兴所.立足于民.服务患者。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省科技厅。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省武义县武阳东路219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杨法根、杨育林。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20万元;出资者:武义县杨法根中医内科诊所,金额:20万元。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中医药传统文化、整理中医古籍和历代中医名家临床经验。

(二)按照有关规定,在执业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探索研究常见病、疑难病病因病机以及民间秘方的开发和临床应用。

(三)积极为相关医疗单位提供涉及常见病、疑难病的技术咨询、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所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所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所长、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所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杨法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xxx年11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医药有限公司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医药经理人》理事会以医药行业第一本高端杂志《医药经理人》为平台,联合国家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重要官员、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知名人士、国内外医药的权威专家、学者及知名医药企业家共同组成。

第二条:理事会的宗旨:为理事会成员提供政策咨询、产业分析及形象塑造服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彻底打通医药产业链,发现价值,共同成长。

第二章 入会条件

第三条:会员份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四条:个人会员包括医药产业规划和监管的政府官员、卓有影响的产业经济学家、医药企业家、致力于医药产业发展的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单位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理事):政府决策机构、医药药品、医械)研发企业、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原辅料企业、各地医药产业园区、医药相关专业的各高校研究机构、医药行业资讯策划等服务机构、在华跨国药企等。

第三章 组织

第六条:组织机构

(一)理事会由顾问、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秘书处构成,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各项工作。

(二)理事会设顾问若干名,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由医药行业宏观管理部门: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国家相关部委相关司局领导及国内外医药的权威专家学者担任。

(三)设理事长2名,其中一名由《医药经理人》杂志总编辑担任,另一名有知名医药企业家按轮值出任。秘书处常设机构在《医药经理人》杂志社。

(四)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单位15名,理事单位若干名,由国内外知名医药企业家担任。任期一年。

第四章 理事单位的权利

第七条:理事单位享受以下权利

(一)依托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和《医药经理人》杂志及其集团下《医师报》、《中国医院院长》、《中国社区医师》以及首都重要新闻媒体战略合作群,依照各理事单位参加理事类别的不同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业务,加强企业和政府、媒体之间的交流,确实有效的为各理事单位的发展服务。

(二)理事单位所有关于企业形象和产品的新闻报道可以通过理事会的新闻中心向国内外各类媒体发布,理事会同时协助理事单位做好媒体危机公关的各项制度建设和应急处理。

(三)理事会协助理事单位做好 企业内部刊物和企业文化建设,并利用媒体资源帮助企业策划大型商务活动或客户答谢会。

(四)享有医药企业发展案例库网络会员账号1个,同时获取《医药经理人》杂志联合相关研究机构制作的医药企业竞争力报告。

(五)享有定时发到理事单位邮箱的“每周医药快报”。

(六)享有在重要彩色版面免费宣传一版;对于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可获免费跨版宣传,并可再行安排特殊专访和对专访的企业家进行跟踪报道。

(七)副理事长单位可以获得《医药经理人》杂志知名栏目全年冠名,并在年末以杂志社和企业名义联合出品相关栏目内容专集,作为企业品牌推广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企业客户分享。

(八)免费享有全年《医药经理人》杂志。理事单位5份,常务理事单位10份,副理事长单位20份。

(九)在《医药经理人》杂志上(全年)和医药经理人网站上刊登理事会会员单位的名称、徽标和理事姓名、职务。

(十)理事会每年召开理事长会议和理事年会一次;理事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理事单位选择参加理事会举办的有关国际国内会议、国际交流、高层研讨活动以及调研、联谊活动。理事会同时向理事成员单位提供出国进行业务考察机会,或组织出访。

第五章 理事单位的义务

第八条:各理事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理事会章程和各项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理事会会费;

(三)按本理事会章程规定提供本单位需要宣传的资料;

(四)理事会成员单位制定专门的联系人,对办刊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提高期刊质量,改进办刊工作,共同办好《医药经理人》杂志。

(五)积极参加本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服从本理事会的协调。

第六章 附录

第九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医药经理人》理事会秘书处。

篇3:论公司章程的价值

1 公司章程基本概要

(1) 公司章程的定义

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1]

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起人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 根据自已公司的特殊性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制定的。所以其对公司内部成员是有约束力的, 由于公司章程是充分体现股东的自由意志, 因而在实践中, 股东更愿意去遵循自已制定的规则。特别是在人合性比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纲领性文件, 各个股东在自觉遵守的情况下, 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性, 减少公司内部纠纷, 从而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

(2) 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最明显的特征是自治性。各个公司只要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 订立与本公司相适应的运行规则。而合同的相对方则是共同订立公司章程的各个股东。所以在订立公司章程的过程中, 也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主体资格要适格、意思表示要真实、内容要合法。二是法定性。公司章程订立的目的主要是使公司成立, 随后公司便能获得相应的权能, 从而从事与其权能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和修改程序, 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强制性规定。三是公示性。虽然公司章程主要是为了约束公司内部人员的, 但是其仍然有对外效力。公司章程不仅要向公司的股东、高管人员、债权人公开, 还要向社会上的第三人和政府主管机关公开。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登记变更, 否则不发生对外效力。

2 公司章程的内部价值

(1) 公司层面: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

公司章程是公司独立人格的标志, 而是否具备独立人格是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判定标准。依据现代公司成立的条件--既要有人的要件, 又要有物的要件, 还要有行为的要件。即要有一定的股东或发起人, 组建公司所需的资本以及公司章程的订立。然而, 一旦公司章程的设立即标志着公司的成立。由此, 可以看出, 发起人协议的效力期限为公司设立到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的效力时间则是在公司成立后到公司解散前。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间发生纠纷, 则根据发起人协议按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外理;若是股东间的纠纷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则运用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解决。虽然, 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高管人员的内部协议, 但是公司章程还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第三人是能够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 从而在进行投资时可以进行利益风险的权衡。所以, 公司章程同时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 当公司的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时, 公司可以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不承担责任, 责任由滥用股东权利的直接股东承担。或者公司先对外承担责任后, 再向有责任的股东进行追偿。

(2) 股东层面:股东意思自治的载体

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根据意思自治共同制定的产物, 而公司章程作为一种约束公司、股东内部的一种行为规范, 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对于具有人合因素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无限公司而言,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更强。制定章程的股东们只要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规定的情况下, 可以约定公司内部的具体管理模式来平衡各股东之间的利益。所以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上通过的章程还必须对小股东提供一定的倾斜保护, 从而扼制大股东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目前, 公司中实行的累计投票制制度, 就充分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增加了小股东的凝聚力, 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小股东弱小地位的局面。[2]

在股权转让限制规定中, 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因而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在做出重大事项时, 必须通过半数股东的投票, 而不是就股份的份额投票, 从而平衡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公司章程在充分体现股东意思自治情况下, 同时也起了保障股东权利的作用, 因此, 也可称之为"股东的权利屏障"。

(3) 管理人层面:公司管理者的"独立宣言书"

在现代公司中, 存在着"三权分立"的局面, 即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的实际控者与公司本身是三个相对分离的利益主体。虽然从宏观上看, 公司、股东、高管三者之间有着一致的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 当他们三者在独立行使各自权利的时候, 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得不与其他利益发生一些不可避免的冲突。[3]

所以在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下, 董事的独立性难免会受到侵害。然而, 在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下, 公司章程成为平衡和维持股东、公司及公司高管间利益的工具。同时, 公司章程也是实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根本依据, 章程通常会就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作出规定。因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 虽然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 但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则是董事、经理等公司的高管人员。因而导致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严重分化, 从而使得公司权力重心也发生了变化。为了谋求公司经营的合理化与效率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即董事的权利不断扩张, 相反股东权力刚逐渐缩小。

这就意味着公司的管理人的独立性, 行使职权的时候不受大股东的限制, 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度就体现了其独立性, 独立董事区别于内部董事或者执行董事, 其不担任公司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保持中立性从而客观判断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因而, 可以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进行改善。

3 公司章程的外部价值

公司章程虽然表面上看只是约束公司、股东及公司管理人员的内部协定, 对以上人员发生对内效力。但是, 公司章程记载事项一经登记, 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对于这种对抗力应作必要限制--限定于非善意的第三人, 对于善意第三人则不具有对抗效力。公司章程因为有公示性的功能, 必然对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公司章程的外部作用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第一, 公司章程的公开有利于保护股东所固有的知悉权, 主要是便于股东行使知情权, 行使法律赋予的对公司的监督权;第二, 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 可以通过对公司章程的变更及变化。充分行使对公司的债权, 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 商人本身具有自控风险的能力, 因此,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的时候, 必然会对交易相对人的各种交易条件及资力, 例如有无资力及信用如何。然而, 在此资讯搜寻的过程中, 相对人必须付出代价, 公司将公司章程加以登记公示可减轻交易相对人之资讯搜寻成本。同时, 便于公众了解公司, 为其是否进行投资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第四, 便于国家对整个市场主体的宏观监管, 以作出适时的宏观政策, 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范健, 王建文.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 2011, 195.

[2]乔瑞龙.浅析公司章程自治与小股东权利的保护[J].法学研究, 2013 (9) .

篇4:公司章程之重

离岸结构下融资中经修订、重述的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是关键文件之一。中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它不仅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也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同时,中国《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比如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

据此,不难得出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首先,它是公司设立最主要的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它确定了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公司对外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其次,公司章程往往对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成为解决股权纠纷的有力凭据。

公司章程是对公司法基本原则的个性化和具体化,是对公司法规定的补充和完善,是对与公司相关的各方主体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公司章程之于公司,犹如宪法对于国家一样重要。

离岸结构下,在中国开展风险投资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经常选择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管辖地区。主要有四个原因:第一,这些辖区为普通法管辖地区,便于执行购股协议(S P A)和其他交易协议,同时允许企业在多个交易所公开上市。第二,相对于中国公司法而言,普通法对公司设立和运作的限制较少,具有灵活性。第三,在开曼、维京等普通法域,公司法领域的立法已经处于比较健全和成熟的阶段。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同股同权的原则,只允许公司发行一种类型的股票,不允许也不承认风险投资交易中常见的某些股东优先权;而在普通法域则承认股权的分类和优先股的创设。因此,多数情况下,涉及境外风险投资者的交易都会尽可能的选择在离岸法域进行;尤其是在开曼设立的公司,由于可以在香港上市而备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风险投资者会要求中国公司的创始人进行“返程”投资,从而使该公司的投资决策能够从离岸特殊目的公司作出。返程的第一步是要中方股东会与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股权置换,以使中国项目公司成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样的好处是,使离岸投资通过离岸首次公开发行或者产权交易,避开中国相关部门的监管审批。但是,外商投资必须遵守中国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四类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而要避开相关机构对限制投资部门的监管是非常复杂的。

当然,近几年,中国政府出台了针对“返程”投资的主体资格的诸多限制,对离岸交易提出了新的挑战。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发布的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返程”投资作了十分宽泛的解释,不仅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也包括新浪模式下独资企业和境内公司的合作关系。2007年,外管局发布了106号文《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要求特殊目的公司(包括将现有境外投资项目重组而形成的以及收购境内目标企业而设立的)必须有三年的经营期限。而商务部2006年颁布的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都设置了非常繁琐的审批程序。其中,涉及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置换需要经过商务部、证监会、工商局、外管局等多家部门的审批。

尽管如此,只要离岸结构是可行的,投资者的偏好仍是在普通法域内设立公司。不同管辖区对公司章程有着不同的要求。在开曼、维京和中国香港设立的公司的章程通常采用正式格式,需要在适当的政府机构备案方可生效,其形式也因公司注册成立地点而不同。在本文中,我们就开曼的公司章程进行简单的介绍。该管辖地区的各种组织,均适用《公司法》。

一般情况下,进行融资(包括新证券或条款变动)时需要对之前的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的股本由授权股份和发行股份组成。新发行来自授权股份。因此,可用的未发行授权股份,应足以满足新发行的规模以及目前发行后拟进行的所有发行。由于公司股份的面值金额较低(通常为0.01美元或0.0001美元),开曼群岛公司的首期授权股本通常为5万美元。开曼群岛模式下的公司章程由两部分组成: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新发行还要求对公司的股本进行重新分类和资本结构调整。

公司组织大纲需遵守正式格式,就《公司法》要求的与公司有关的基本信息做出决定,包括成交前的公司名称、注册办公室、目标、公司成员责任、股本等。就授权资本而言,公司辖区的法律可能包含与最低面值和“牌照费”有关的要求,该等面值和“牌照费”可能依授权资本额而不同。

新发行时,与新证券优先权有关的规定,是对公司以前章程进行的不可避免的变动。这些优先权与《投资者权利协议》、《优先购买权与共同出售协议》和《表决权协议》等交易协议中的优先权规定保持一致。修订《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需要公司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决定,在成交前对各项变动进行批准。股东为此目的批准的决议,需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备案。

公司章程涉及到优先股的复杂结构,并列出了若干关键权利,如分红、清算优先权、表决权、保护性条款、反稀释条款、赎回权条款等,这些都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和必不可少的内容。鉴于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详细阐述过,不再赘述。

篇5:河南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河南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河南省医药行业协会

第二条 团体的性质:由全省医药生产、经营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组处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业务主管河南省发改委。

第三条 团体的宗旨: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医药的方针、政策。努力做好“两个服务”(为政府服务、唯医药行业服务),促进企业两个根本转变和全省医药事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实行“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团体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承担政府委托的管理职能,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组织研究和提出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立法建议;

二、维护医药行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应医药行业企业的建议和要求;

三、组织企业间相互交流、总结、推广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方面经验,组织开发新产品和优质名牌产品,帮助企业“上品种、上档次、上管理、上质量”;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内外医药行业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收集、整理、交流医药产品的技术和信息服务,提供技术咨询;

五、采取多种样式,举办有关医药技术、管理、经营、信息等方面内容的讲座、专题研讨会、学术交流和培训班;

六、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努力做好医药名、新、特、优产品的对外宣传,同时正确引导厂家,适时调整产品结构,注重开发高、精、尖产品;

七、密切工商关系,促进企业间经济、技术合作;

八、积极发展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医药行业、民间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交流,开展相关外事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凡是直接从事医药行业的工、商企业和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大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长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换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二零零四年元月八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篇6:医药有限公司章程

序言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宣统元年(1909年)在保定设立的“直隶补习学堂”,几经发展变迁,1982年更名为“河北化工学校”,1994年8月、2000年6月分别被原国家教委、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职业)学校”,2002年5月,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升格为“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学校百余年的办学历史中,始终秉承“学以进德,工以养技”之理念,沿袭职教之路,形成了传授实业技术、依托行业企业培养人才的鲜明办学特色。经过几代人的共同努力,形成了以化工、医药、装备制造、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为支撑的化工、制药、机电、信息、管理类等为主的专业群。学校作为河北省乃至全国化工、医药职业教育的重要人才培养基地,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注册名称为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河北化院”;英文译名为“Hebei Chemical & Pharmaceut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88号。网址为http://。

第四条 学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兼举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校的发展定位是: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职院校。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为主,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积极拓展优势骨干专业本科学历教育,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和专业特色优势,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走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立足化工、医药,服务区 域,面向全国,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共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任期为五年,设委员7至11人。经上级党委批准,学校定期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 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与会议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副院长按照国家规定任免。

第十七条 院长的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 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与会议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领导沟通信息、交换意见、磋商学校重要问题、协调工作的会议,主要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等工作,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由党委书记、院长提出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与会议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和工作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辅事业机构和教学系(部)组成,各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其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工作、学生工作、招生工作等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专业建设、科研、师资队伍、实训基地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重大科技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工作事宜。

(三)审议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五)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评审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选拔计划人选、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六)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七)审议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八)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九)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预算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安排与使用、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 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可吸收部分优秀青年教师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到会代表数达到应到会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任期为3年,期满应进行换届 选举。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支持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以及校内合法注册的学生社团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系(部)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订系(部)发展规划。

(二)制订、组织和实施系(部)的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 设、课程建设及教学科研等计划。

(三)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四)提出招生计划。

(五)按学校要求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机构工作规则。(六)组织系(部)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八)科学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主要负责讨论决定系(部)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对外交流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系(部)党总支(支部)发挥政治保证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负责系(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支持系(部)主任行使职权并对系(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能;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主体责任。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 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学校建设等方面业绩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三条 学校培育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相应机构,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 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校企合作与对外交

第六十条 组建“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理事会)。校企合作理事会由学校、政府机构、密切合作的企业、行业协会等组成。根据学校章程要求,制定《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校企合作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与境外组织、机构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依规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经工作坚持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理财,依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制定实施学校内部控制规范。建立经 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开源节流。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章 校训、校风、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校训:“学以进德 工以养技”。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风:“团结 勤奋 求实 创新”。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徽: 校徽图示:含义为:“滴管、蛇形试管”是化工医药行业的实验器皿,“飞翼”代表自由与梦想,滴管、蛇形试管、飞翼三者组合在一起,象征着学校搏击长空、自由进取的精神,同时又合成为蛇杖。

“蛇杖”源于罗马神话,是医药医药职业的象征,寓意为人类带来健康和长寿。

“奖杯”代表着荣誉,寓意学校及全体师生追求卓越的精神及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的杰出贡献。

“双手”由河北省首写字母“H”变形而来,寓意劳动创造价值,暗合学校是专业培养职业技术人才的高等职业院校。托举的双手代表着学校对莘莘学子的呵护与关爱,以及学校全体师生团结、友爱、互助的团队精神。向上托举的双手寓意学校及全体师生的美好未来。

“芳烃”由双手的整体外形组合而成,是典型的有机化合物结构,体现学校的行业特色。

“1909“代表学校成立于1909年。

第七十二条 校旗分为大型旗帜、普通旗和小型旗三种。校旗颜色分为蓝色底与白色底两种,蓝色旗为主旗,白色旗为副旗,图案包括校名、校徽等元素。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校庆日:10月1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经院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需要修改时,需要由院长提出或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章程修订程序依据第七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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