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术语标准(精选6篇)
篇1:基本术语标准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所(室)、医务室
卫生所(室)、医务室的基本标准参照诊所的基本标准执行。
篇2:基本术语标准
条文说明——1.总 则
1.0.1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术语”)是指在园林行业中比较常见,与园林规划设计联系相对比较紧密的行业专门用语。“基本术语”中所称的园林,包括传统园林学、城市园林绿化学和大地景观规划三个部分,即通常所说的风景园林所涉及的各个领域。
由于中国园林的历史悠久、专业覆盖面广、内容丰富以及空间应用范围大,行业术语的数量也很大,既有园林从古至今约定俗成的术语,也有从相关行业和不同领域借鉴来的术语,还有园林与相关学科相互渗透交融过程中产生的词汇,许多术语的确切定义尚需做进一步的讨论。园林规划设计作为行业的龙头,基本上能够将行业所涉及的各个专业和相关术语联系起来。术语是各门学科的专门用语,有严格规定的意义。本标准在筛选了数百个常见的园林名词之后,选择了117个术语。对于园林行业中一般的术语和不需要特别解释的名词,目前暂不予以选用。在以后《园林基本术语标准》的修编过程中,待一些术语的定义进一步完善后,再进行定义的调整和词条的增减。
对园林术语的选择和定义相对比较困难。有些术语如“园林意境”属于纯艺术范畴,涉及中国“天人合一”思想指导下独特的造园境界的追求;有些术语如“绿化”,既是学科术语,又是行业名词,同时也是大众用语,其内容比较开放、广泛和不易确定。因此,本标准尽量在与园林学科有关的术语层面对它们作出规定。
本标准采用中、英文对照的方式,并采用英汉条文对照和汉语文字、拼音条文对照的方式索引。英文术语尽量以国家授权过的权威出版物为准。
1.0.2“基本术语”将有利于园林及其相关行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中用语的规范化、行业管理的标准化、规划设计成果的严谨描述及合同文本的准确表达。条文说明——2.通用术语 2.0.1 园林学
采用“园林学”一词作为主要行业术语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全国自然科学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建筑 园林 城市规划名词》(1996)。该书在“前言”中有如下解释和说明:“如‘园林学’一词,有的专家认为应以‘景观学’代替,但考虑到我国多年来习用的‘园林学’的概念已不断扩大,故仍采用‘园林学’,与英文的 landscape architecture相当”。“根据国务院授权,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词术语,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各部门,均应遵照使用”。
中国园林历史悠久,但是作为一门学科它又很年轻。在汉文化圈内的国家和地区中,韩国称之为“造景”,日本称之为“造园”,台湾称之为“景园”;名称虽略有不同,但是其所研究的内容是一致的。因此,我们仍然沿用中国传统的“园林”一词,作为学科的名称。
作为研究园林理论和技术的综合学科,现代的园林学包括:传统园林学、城市园林绿化学和大地景观规划。传统园林学主要包括园林历史、园林艺术、园林植物、园林工程、园林建筑等分支学科,并运用相关的成果来创造、保护和管理各种园林;选育优良品质的植物;研究表现良好的植物群落组合;研究植物生境特点及相关栽培管理技术;提高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水平和绿地的生态效益。城市园林绿化学研究的是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调查研究居民游憩、健身时对园林绿地的需求和文化心理,测定园林绿化改善和净化环境能力的计量化数据,合理地确定城市中所需的绿量并合理布局,构成系统;研究并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研究城市中各类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技术;分析评估城市园林绿化在宏观经济方面的投资和效益;以及研究制定推进城市园林绿化的政策、措施等。大地景观规划是发展中的课题,其任务是把大地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当作资源来看待,从生态价值、社会经济价值和审美价值三方面来进行评价和环境敏感性分析;最大限度地保存典型的生态系统和珍贵濒危生物种的繁衍栖息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景观和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最合理地使用土地。规划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休养度假胜地、自然保护区及其他迹地的景观恢复等。2.0.2 园林
园林一词始见于西晋。在历史上,因时间、内容和形式的不同曾用过不同的名称,如囿、猎苑、苑、宫苑、园、园池、庭园、宅园、别业等。现代园林包括庭院、宅园、小游园、公园、附属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种城市绿地。随着园林学科的发展,其外延扩大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游览区以及文化遗址保护绿地、旅游度假休闲、休养胜地等范围。
从物质形态来看,山(地形)、水、植物(生物)和建筑是园林组成的四大要素。园林不是对相关要素进行简单的叠加,而是对它们进行有机整合之后创造出的艺术整体。
园林学与园林、园的关系。“园林学”是关于园林发生、发展一般规律的学问;“园林”是对各种各样公园、绿地概念的总称;“园”则是指具体的公园、绿地等绿色空间。2.0.3 绿化
绿化包括国土绿化、城市绿化、四旁绿化和道路绿化等。绿化改善环境包括改善生态环境和一定程度的美化环境。
绿化与园林的关系。“绿化”一词源于前苏联,是“城市居民区绿化”的简称,在我国大约有50年的历史。“园林”一词为中国传统用语,在我国已有1700年历史。绿化单指植物因素,而植物是园林的重要组成要素之一,因此,绿化是园林的基础,是局部。园林包括综合因素,园林是对其各组成要素的有机整合,是各个组成要素的最高级表现形式,是整体。绿化注重植物栽植和实现生态效益的物质功能,同时也含有一定的“美化”意思;园林则更加注重精神功能,在实现生态效益的基础上,特别强调艺术效果和综合功能。因此,(1)在国土范围内,一般将普遍的植树造林称为“绿化”,将具有更高审美质量的风景名胜区等优美环境称为“园林”;(2)在城市范围内,一般将郊区的荒山植树和农田林网建设称为“绿化”,将市区的绿色空间称为“园林”;(3)在市区范围内,将普通的植物种植和美学质量一般的绿色空间建设称为“绿化”,将经过精心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的公园、花园称为“园林”。
园林与绿化在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是一致的,在审美价值和功能的多样性方面是不同的。“园林绿化”有时作为一个名词使用,即用行业中最高层次的和最基础的两个方面来描述整个行业,其意思与“园林”的内涵相同。园林可以包含绿化,但绿化不能代表园林。2.0.4 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相对于城市园林而言,其形式较为简单,功能较为单一,美学价值比较一般,管理比较粗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有美化功能,是城市园林的组成部分和生态基础。2.0.5 城市绿地
广义的城市绿地,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种绿地。
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城市绿地不包括:
(1)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
(2)以物质生产为主的林地、耕地、牧草地、果园和竹园等地;
(3)城市规划中不列入“绿地”的水域。
上述内容属于“城市绿化”范畴。
狭义的城市绿地,指面积较小、设施较少或没有设施的绿化地段,区别于面积较大、设施较为完善的“公园”。
“绿地”作为城市规划专门术语,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指城市建设用地的一个大类,其中包括公共绿地、生产和防护绿地两个种类。
本标准指的是广义的城市绿地,即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中“城市绿地”的范畴。条文说明——3.城市绿地系统 3.1 城市绿地 3.1.1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指各种公园和向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
公园绿地中除“小区游园”之外,都参与城市用地平衡,相当于“公共绿地”。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公共绿地”被列为“绿地”大类下的一个中类。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两个小类。
“公共绿地”一词来源于前苏联,突出反映的是绿地的所有权、产权等公共属性。我国目前在绿地的分类上不存在私有绿地,所有的城市绿地都属于国家、为公众服务。公共绿地与国际上公园的内涵相似,与我国的公园和开放型绿地相当,因此,都属于公园绿地性质。鉴于此,公园绿地的概念更能够反映出公共绿地的功能特征而不是属性特征。3.1.2 公园
是公园绿地的一种类型,也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狭义的公园指面积较大、绿化用地比例较高、设施较为完善、服务半径合理、通常有围墙环绕、设有公园一级管理机构的绿地;广义的公园除了上述的公园之外,还包括设施较为简单、具有公园性质的敞开式绿地。发达国家的公园一般是向公众免费开放的。
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对不同公园内部的用地比例有明确的规定。3.1.3 儿童公园
附属于公园绿地中的儿童活动场地不属于儿童公园。3.1.4 动物园
指独立的动物园。附属于公园中的“动物角”不属于动物园。普通的动物饲养场、马戏团所属的动物活动用地不属于动物园。
动物园包括城市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等。3.1.5 植物园
指独立的植物园。侧重科学研究的植物园以收集植物物种为主,侧重植物观赏的植物园以展示植物的景观多样性为主。附属于公园内的植物展览区不属于植物园。3.1.6 墓园
墓园不包括烈士陵园。3.1.9 花园
花园指以观赏花卉植物为主要功能的园林。花园与公园的区别为:花园的规模相对较小,也可附属在公园内;花园的职能较为单一,公园的职能较为综合;在国外,花园可能是私有的、收费的,而公园是公有的,向公众免费开放的。3.1.10 历史名园
历史名园一定是国家级、省(自治区)级、市(区)级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没有被审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不属于历史名园。3.1.11 风景名胜公园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多数在城市郊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而公园多数位于市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内。当二者在空间上交叉时,往往会形成风景名胜公园。位于或部分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内,依托风景名胜点形成的公园或风景名胜区按照城市公园职能使用的部分属于此类。风景名胜公园的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参与城市用地平衡;属于风景名胜区但其用地又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的部分,不属于风景名胜公园。3.1.12 纪念公园
纪念公园包括烈士陵园,不包括墓园。3.1.13 街旁绿地
街旁绿地包括小型沿街绿地、街道广场绿地等。
街旁绿地又名街头绿地。街旁绿地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属于公园性质的沿街绿地;二是指该绿地必须不属于城市道路广场用地。3.1.14 带状公园
带状公园位于规划的道路红线以外。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保证游人的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的布置。3.1.17 社区公园
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等分散式的绿地。3.1.18 生产绿地
生产绿地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被划定为城市建设用地,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或科研实验基地,均应作为生产绿地。
临时性的苗圃和花卉、苗木市场用地不属于生产绿地。3.1.19 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针对城市的污染源或可能的灾害发生地而设置,一般游人不宜进入。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绿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带等,不包括城市之间的绿化隔离带。3.1.20 附属绿地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的规定,附属绿地不列入城市用地分类中的“绿地”类,而从属于各类建设用地之中。包括附属在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
附属绿地不单独参与城市用地平衡,其功能服从于其所附属的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3.1.21 居住绿地
条文中的“居住用地”包括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居住绿地属附属绿地性质,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
居住区级公园和小区游园属于社区公园,不属于居住绿地。居住区级公园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3.1.22 道路绿地
道路绿地包括: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道路绿带指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交通岛绿地指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指交通广场、游憩集会广场和社会停车场库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道路绿地位于规划的道路广场用地之内,属于附属绿地性质,不单独参与城市用地平衡。3.1.23 屋顶花园
狭义的屋顶花园以绿化为主,主要功能是植物观赏,游人可以进入的花园。广义的屋顶花园也包括以铺装为主、结合绿化,适宜游人休憩的或完全被植物覆盖、游人不能进入的屋顶空间。3.1.24 立体绿化
立体绿化是相对于地面绿化而言的,它包括棚架绿化、墙面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3.1.25 风景林地
风景林地仅限于具有景观价值的林地。3.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3.2.1 城市绿地系统
城市绿地系统包括各种类型和规模的城市绿化用地,其整体应当是一个结构完整的系统,并承担城市的以下职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满足居民休闲娱乐要求、组织城市景观、美化环境和防灾避灾等。
现在的绿地系统往往与城市开放空间(open space)的概念相结合,将城市的绿化用地、广场、道路系统、文物古迹、娱乐设施、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因素统一考虑。不同的系统结构会产生不同的系统功效,绿地系统的整体功效应当大于各个绿地功效之和,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结构是相对稳定而长久的。3.2.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一般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属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其任务是调查与评价城市发展的自然条件;协调城市绿地与其他各项建设用地的关系;确定城市公园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的空间布局、规划总量和人均定额。这实际是一种对城市部分绿地进行的规划或不完全的系统规划。
第二种属专项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提出(城市绿化规划)“必要时可分别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第二种形式。其主要任务是以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预测城市绿化各项发展指标在规划期内的发展水平,综合部署各类各级城市绿地,确定绿地系统的结构、功能和在一定的划期内应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城市主要绿化树种和园林设施以及近期建设项目等,从而满足城市和居民对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和游憩休闲等方面的要求。这是一种针对城市所有绿地和各个层次的完全的系统规划。本标准指的是第二种情况。3.2.3 绿化覆盖面积
所有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只能计算一次,不得重复相加计算。3.2.4 绿化覆盖率
计算公式:绿化覆盖率=区域内的绿化覆盖面积/该区域用地总面积X100%
“用地总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应按山坡地的曲面表面积计算。3.2.5 绿地率
计算公式:绿地率=区域内的绿地面积/该区域用地总面积X100%
绿化用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应按山坡地的曲面表面积计算。
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的区别。绿化覆盖率指植物冠幅的投影面积占城市用地的百分比,是描述城市下垫面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绿地率指用于绿化种植的土地面积(垂直投影面积)占城市用地的百分比,是描述城市用地构成的一项重要指标。一般绿化覆盖率高于绿地率并保持一定的差值。3.2.6 绿带
仅指城市之间或城市外围以绿化为主的建设控制地带,目的是控制城市“摊大饼”式地盲目连片发展。防止城市环境恶化。绿带不包括其他功能的带状绿地。3.2.7 楔形绿地
楔形绿地将城市内、外相连,其基本功能是将郊区的新鲜空气引进城市,并形成廊道。条文说明——4.园林规划与设计 4.1 园 林 史 4.1.2 古典园林
包括中国古典园林和西方古典园林。古典园林不同于古代园林,它既可以是建于古代的园林,也可以是建于现代而具有古代园林风格的园林。古典园林曾用名传统园林。4.1.3 囿
中国古代园林中,把种花木的叫园,养禽兽的叫囿。
囿是最早见于中国史籍记载的园林形式,也是中国皇家园林的雏形。通常在选定地域后划出范围或筑界垣,囿中草木鸟兽自然滋生繁育。帝王贵族进行狩猎既是游乐活动,也是一种军事训练方式;囿中有自然景象、天然植被和鸟兽的活动,可以赏心悦目,得到美的享受。4.1.5 皇家园林
包括古籍中所称的苑、宫苑、苑囿、御苑等。4.1.6 私家园林
包括古籍中所称的园、园亭、园野、池馆、草堂、山庄、别业等,是相对于皇家园林而言的。
4.1.7 寺庙园林
寺庙园林的功能要服从于寺庙宗教环境的要求,寺庙园林即宗教化了的园林。寺庙园林不同于园林寺庙,园林寺庙指园林化的寺庙,即美化了的宗教环境。4.2 园林艺术 4.2.2 相地
中国古代造园用语。除了通常意义上设计者将园址作为客体进行研究外,园址同时也成为设计者自身的一部分被体察、体悟。这里包含着中国古代“天人合一”和“物我齐观”的认识论和方法论。4.2.3 造景
使环境从没有观赏价值到具有观赏价值,或从较低的观赏价值到较高的观赏价值的活动。4.2.4 借景
“借”有借用、因借、依据和凭借的意思。借景可分为:近借、远借、邻借、互借、仰借、俯借和应时借等。4.2.5 园林意境
园林意境对内可以抒己,对外足以感人。园林意境强调的是园林空间环境的精神属性,是相对于园林生态环境的物质属性而言的。
园林造景并不能直接创造意境,但能运用人们的心理活动规律和所具有的社会文化积淀,充分发挥园林造景的特点,创造出促使游赏者产生多种优美意境的环境条件。4.2.6 透景线
透景线与透视线有所不同。透景线远方空间的终点是可以被观赏的具体景物,而透视线仅仅是远方的可透视空间。4.2.7 盆景
盆景大多用植物、水、石等材料,经过艺术加工,种植或布置在盆中,使之成为自然景物缩影的一种陈设品。
日本的盆栽又称盆栽植物(bonsai),与我国的植物盆景相似。4.3 规划设计 4.3.1 园林规划
园林规划包括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公园规划。面积较大和复杂区域的规划,按照工作阶段一般可以分为规划大纲、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园林规划的重点为:分析建设条件,研究存在问题,确定园林主要职能和建设规模,控制开发的方式和强度,确定用地和用地之间、用地与项目之间、项目与经济的可行性之间合理的时间和空间关系。4.3.2 园林布局
园林布局是园林规划、设计的一部分,主要是对于园林各个要素进行空间安排,将园林中的空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包括园林山水骨架的形成,不同功能用地的划分、园林主景的位置、出人口、园林建筑、园路和基础设施布置等。园林布局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园林的艺术风格。根据园林布局手法的不同,分为规则式园林、自然式园林和抽象式园林三种形式。4.3.3 园林设计
指对组成园林整体的山形、水系、植物、建筑、基础设施等要素进行的综合设计,而不是指针对园林组成要素进行的专项设计。
园林设计包括总体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方案设计指对园林整体的立意构思、风格造型和建设投资估算;施工图设计则要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图纸、说明书、材料标准和施工概(预)算。
规划与设计的关系。从工作程序上看,一般是规划控制设计,设计指导施工,即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总体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从工作深度上看,一般图纸的比例小于1/500为园林规划,比例大于1/500为园林设计。规划偏重宏观的综合部署和理性分析;园林设计偏重感性的艺术思维,主要通过造型来满足园林的功能和审美要求。规划所涉及的空间一般比较大,时间比较长;设计所涉及的空间一般比较小,时间就是建设的当时。规划是基础,设计是表现。规划和设计在中间层次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工作交叉。4.3.4 公园最大游人量
公园最大游人容量是计算公园各种设施数量、规模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4.3.5 地形设计
地形设计往往和竖向设计相结合,包括确定高程、坡度、朝向、排水方式等。同时,地形设计还应当考虑工程上的安全要求、环境小气候的形成以及游人的审美要求等。4.3.7 种植设计
种植设计是园林设计的重要部分。植物配置除讲求构图、形式等艺术要求和文化寓意外,更重要的是考虑植物的生态习性及植物种类的多样性,注重人工植物群落配置的科学性,形成合理的复层混合结构。4.4 园林植物 4.4.1 园林植物
园林植物通常指绿化效果好,观赏价值高或具有经济价值的植物。园林植物要有形体美或色彩美,适应当地的气候、土壤条件,在一般管理条件下能发挥上述功能。4.4.2 观赏植物
常见的观赏植物分为观赏蕨类、观赏松柏类、观形树木类、观花树木类、观赏草花类、观果植物类、观叶植物类和观赏棕榈类及竹类。4.4.4 地被植物
地被植物包括贴近地面或匍匐地面生长的草本和木本植物,一般不耐践踏。
狭义的地被植物指株高50厘米以下、植株的匍匐干茎接触地面后,可以生根并且继续生长、覆盖地面的植物。广义的地被植物泛指株形低矮、枝叶茂盛,并能较密地覆盖地面,可保持水土、防止扬尘、改善气候,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的植物。草本、木本植物都可以作为地被植物。4.4.5 攀缘植物
攀缘植物又称藤蔓植物,包括缠绕类、卷须类和吸附类。其中属于木本的称作藤本类,属于草本的称作蔓草类。4.4.7 花卉
花卉可分为木本花卉、草本花卉和观赏草类。原指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草本植物。4.4.8 行道树
行道树一般成行等距离种植,具有遮荫、防尘、护路、减弱噪声和美化环境等作用。4.4.9 草坪
草坪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人工种植或改造(非天然)、具有观赏效果(美学价值)和游人可以进入适度活动(承受踩踏)。4.4.10 绿篱
根据植物性状的不同,绿篱又可以分为花篱、刺篱、果篱等,可用以代替篱笆、栏杆和墙垣,具有分隔、防护或装饰作用。4.4.12 花境
花境也称花缘、花边、花带。一般多用宿根花卉,栽植在绿篱灌丛或栏杆、草地边缘、道路两侧、建筑物前。4.5 园林建筑 4.5.2 园林小品
园林小品与园林建筑相比结构简单,一般没有内部空间,体量小巧,造型别致,富有特色,并讲究适得其所。根据其功能分为:供休息的小品、装饰性小品、结合照明的小品、展示性小品和服务性小品。如园灯、园椅、园桌、园凳、汲水器、垃圾箱、指路牌和导游牌等。有些体量较小的园林建筑、雕塑、置石等也被泛称为园林小品。4.5.3 园廊
原指中国古代建筑中有顶的通道,包括回廊和游廊,基本功能为遮阳、防雨和供人小憩。4.5.7 园台
通常为登高览胜游赏之地。台上的木构房屋称为榭,两者合称台榭。4.5.8 月洞门
有的月洞门只有门框,没有门扇;有的具有多种风格的门扇。用圆形门洞除了具有装饰的意思外,还表示游人通过月洞门进入了月宫般的一种仙境。
5、园林工程 5.0.1 园林工程
园林工程以园林建设中的工程技术为主要研究对象,其特点是以工程技术为手段,塑造园林艺术的形象。园林工程包括土方工程、筑山工程、理水工程、园路工程、种植工程等。5.0.5 基础种植
种植的植物高度一般低于窗台。5.0.6 种植成活率
计算公式:一定时期内植物种植成活的数量/物种植总量X100% 5.0.9 园艺
指园林中的栽植技艺。园艺不是“园林艺术”的简称。5.0.10 假山
用土、石或人工材料结合建造的隆出地面的地形地貌,一般坡度在15%以上,区别于微地形。5.0.11 置石
置石还可以具有挡土、护坡和作为种植床等实用功能,用以点缀园林空间。置石比假山小,可以是孤石。5.0.12 掇山
一般经过选石、采运、相石、立基、拉底、堆叠中层和结顶等工序叠砌而成。5.0.14 园林理水
园林理水既包括模拟自然界的江、河、湖、海等自然式的水体景观,也包括人工提炼、抽象出的规则式的水体景观。5.0.15 驳岸
按照断面形式,园林驳岸可分为整形式和自然式两类。5.0.16 喷泉
原指泉的类型之一,其水受自然的压力向外喷涌。条文说明——
6、风景名胜区 6.0.1 风景名胜区
简称风景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法定地域。按照风景资源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环境质量和风景区规模、游览条件的不同,分为国家、省和市(县)三级风景名胜区。
(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指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风景名胜区;
(2)省级风景名胜区: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风景名胜区;
(3)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指经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风景名胜区。6.0.2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我国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相当于海外的国家公园,其英文名称是 national park of China。6.0.5 风景资源
风景资源又称景观资源。6.0.8 景区
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中,往往将整个地域空间划分成风景区——景区——景点——景物若干个层次,逐层进行规划。景区是对风景区按照风景资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览需求的不同而进行的空间划分。景区是仅次于风景区的一级空间层次,它有着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和明确的用地范围。景区包含有较多的景物,景点和景点群。
它与旅游中景区的概念不同,旅游中的景区是对旅游区(点)或风景区(点)的一种泛称。6.0.9 景观
景观包括下列含义:
(1)指具有审美特征的自然和人工的地表景色,意同风光、景色、风景;
(2)自然地理学中指一定区域内由地形、地貌、土壤、水体、植物和动物等所构成的综合体;
(3)景观生态学的概念,指由相互作用的拼块或生态系统组成,以相似的形式重复出现的一个空间异质性区域,是具有分类含义的自然综合体。
园林学科中所说的景观一般指第一种含义。6.0.11 环境容量
指环境对游人的承载能力。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生态的环境容量:生态环境在保持自身平衡下允许调节的范围;
(2)心理的环境容量:合理的、游人感觉舒适的环境容量;
篇3: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综合标准化具有两大特点:
(1) 标准化对象复杂, 它既包括材料、构件、结构、设备等物质性要素标准对象, 又包括术语、符号、工作程序、质最、试验检测、设计、计算、工艺、安装、安全环境 (包括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建筑工程、减灾工程、仓储工程) 等功能标准化对象;
(2) 标准化涉及技术领域复杂, 建设包含的专业门类学科覆盖面广, 这就要求标准系统的建立必须要跨行业、跨部门、跨企业才能实现。
“十一五”期间, 我国已经在基础、隧道、管道等领域修订和制订了一批规范标准, 使得地下空间开发标准化建设得到极大发展。然而, 当前我国的地下空间工程相关的规范标准仍然滞后于工程的发展, 未能对工程建设提供全面的支持, 在规划、设计、施工及运营阶段, 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标准体系中往往找不到指导工程的专用规范标准。
一般标准体系层次从上而下为基础层、专用层、通用层等。术语标准属于基础层, 为其它层次标准的编制提供依据统一概念及名称的表达, 为建立起系统的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在“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基本术语标准”策划之际, 梳理城市地下空间相关的规范标准及其术语, 整理和归类覆盖城市地下空间各工程门类的不同专业规范标准及其术语, 以构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基本术语标准结构体系, 对顺利完成“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基本术语标准”编制具有重要意义。
2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分类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工程领域, 对地下空间工程进行分类有助于更清晰的认识城市地下空间及其相关技术规范。地下空间的分类方式有很多, 包括按开发深度分类, 按地下空间的形成原因分类, 按岩土介质状况分类等, 而最常见的是按工程设施的功能进行分类。
本文采用了按工程设施功能的分类方式, 并考虑与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体系分类和行业分类相匹配, 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现状情况, 对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作如下分类:
(1) 地下交通类:包含了地下轨道交通、道路交通、静态交通和人行道路;
(2) 地下市政类:包含了地下给排水站点、能源站点、燃气站点、垃圾站点、各类管道和综合管沟;
(3)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类:包含了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地下公共配套设施等;
(4) 地下仓储类:包含了地下水库、地下食物库、地下能源库、地下物资库;
(5) 地下物流类:包含了地下货运物流、地下配送物流、地下环境物流;
(6) 地下防灾与安全保障类:包含了地下人防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
(7) 其他类:包含了目前尚且不是地下空间主流功能设施, 但却已经存在或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未来必将出现的各类地下空间功能设施。
3 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分类
本文对工程建设标准采用了按专业分类的方法, 同时按照主从关系、制约关系, 将各专业的规范分为基础层、通用层和专用层三个层次。
基础层规范是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行业最高层次的规范, 是整个标准体系的基础。如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图形标志、通用的分类标准, 以及各专业在进行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维护等工作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基础性和通用性的准则等。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标准使用现状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大量参照现行普通工程 (不特意区分地上或地下) 建设标准。因此, 为了使体系的构建更具可操作性, 遵循“尊重现状、循序渐进”的体系构建原则, 通用层规范引用对应的普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覆盖地上和地下工程。按照不同的工程门类分别有地下交通类工程通用标准、地下市政类工程通用标准、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类工程通用标准、地下防灾与安全保障类工程通用标准、地下仓储类工程通用标准、地下物流类工程通用标准以及其他类工程通用标准等。
专用层规范是针对性较强的个性标准, 体现了地下空间工程的自身特点, 它是标准体系中最低层次的标准, 作为通用标准的补充和延伸。地下空间工程具有区别于地上工程的自身特点, 尤其是一些地上没有对应或相似工程的地下空间工程, 现行普通工程建设标准无法完全适用于所有的地下空间工程。
4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结构分析
参照前述提出的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的分类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及依据工程周期将每一个专业规范划分为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等不同阶段, 每一个阶段的规范按所属层次进行分类, 则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规范结构体系采用由工程门类、专业序列和层次构成的三维框架结构见图1。
5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基本术语标准体系结构分析
5.1体系结构构建
进一步分析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规范结构体系三维框架图, “基本术语标准”应包括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门类的研究, 以及对专业序列相关内容 (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室内环境等) 的研究。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门类的研究主要针对地下空间功能和设施系统进行整理和总结, 而对专业序列相关内容的研究则分成设计和规划、工程与开发利用技术、综合管理、节能与环境控制等方面进行概括和总结。由此,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基本术语标准”的结构体系构件如表2。
6 结语
通过建立城市地下空间基本术语标准结构体系研究, 以及对现行地下空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术语进行梳理, 形成《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基本术语标准》的框架体系和术语条目, 该标准送审稿已于2012年l0月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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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术语工作原则与方法》GBT 1011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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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 [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1.
[8]地下空间技术标准梳理与研究报告,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2009.7.
[9]其它专业的基本术语标准.
篇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通过
会议指出,建部十多年来,国土资源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指示精神和部门职责,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推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要目标和任务,通过大力开展土地整治,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2亿多亩,补充耕地4,500多万亩,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并略有增加;农田整理新增耕地率达5%~8%,农田产出率提高10%~20%,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
会议提出,土地整治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成为土地整治的重要任务。实际工作中,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需要研究建立标准体系,规范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质量评定、后期管护、权属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充分运用土地调查与年度变更调查最新数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等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进行规范,以实现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会议要求,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要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规划引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坚持因地制宜;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发挥项目建设长期效益。会议强调,要加强日常监测,实时更新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等国土资源基础数据;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统一标志。
篇5: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英文对照)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我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8月13日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1.0.3 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 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2.0.2 城市(城镇)city 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0.3 市 municiality;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2.0.4 镇 town 经国家批准设镇建的行政地域。
2.0.5 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2.0.6 城市化 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2.0.7 城市化水平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来表示。
2.0.8 城市群 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2.0.9 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 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2.0.10 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 town 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3.0.2 城市规划 urban 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3.0.3 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master lanning outline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3.0.5 城市规划区 urban 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
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0.6 城市建成区 urban built-u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务的地区。3.0.7 开发区 develoment area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3.0.8 旧城改建 urban redeveloment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3.0.9 城市基础设施 urban infrastructure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3.0.10 城市总体规划 master lan,comrehensive 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和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3.0.11 分区规划 district laning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3.0.12近期建设规划 immediate lan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3.0.13 城市详细规划 detailed 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3.0.14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lan 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3.0.15 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3.0.16 城市规划管理 urban lanning administration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城市规划编制
4.1 发展战略
4.1.1 城市发展战略 strategy for urban develoent 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和纲领性的谋划。4.1.2 城市职能 urban function 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4.1.3 城市性质 designated function of city 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4.1.4 城市规模 city size 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4.1.5 城市发展方向 direction for urban develoment 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 4.1.6 城市发展目标 goal for urban develoment 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4.1 发展战略
4.1.1 城市发展战略 strat
egy for urban develoent 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和纲领性的谋划。4.1.2 城市职能 urban function 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4.1.3 城市性质 designated function of city 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4.1.4 城市规模 city size 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4.1.5 城市发展方向 direction for urban develoment 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 4.1.6 城市发展目标 goal for urban develoment 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4.2 城市人口
4.2.1 城市人口结构 urban oulation structure 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按照性别、年龄、家庭、职业、文化、民族等因素的构成状况。
4.2.2 城市人口年龄构成 age comosition 一定时间城市人口按年龄的自然顺序排列的数列所反映的年龄状况以年龄的基本特征划分的各年龄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表示。4.2.3城市人口增长 urban oulation growth 在一定时期内由出生、死亡和迁入、迁出等因素的消长导致城市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的变动现象。
4.2.4 城市人口增长率 urban oulation growth rate 一年内城市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4.2.5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 natural growth rate 一年内城市人口因出生和死亡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人口数之比。
4.2.6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 mechanical growth rate of oulation 一年内城市人口因迁入和迁出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4.2.7 城市人口预测 urban oulation forecast 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数量和人口构成的发展趋势所进行的测算。
4.3 城市用地
4.3.1 城市用地 urban land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
4.3.2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4.3.3 公共设施用地 ublic facilities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4.3.4 工业用地 industrial land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码头和道等)的建设用地。
4.3.5 仓储用地 warehouse land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4.3.6 对外交通用地 intercity transortation land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公、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4.3.7 道广场用地 roads and squares 城市中道、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4.3.8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al utilities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4.3.9 绿地 green sace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4.3.10 特殊用地 secially-designated land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4.3.11 水域和其它用地 waters and miscellaneous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4.3.12 保留地 reserved land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4.3.13 城市用地评价 urban landuse evaluation 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发的区位条件所进行的工程评估及技术经济评价。
4.3.14 城市用地平衡 urban landuse balance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
4.4 城市总体布局
4.4.1 城市结构 urban structure 构成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主要要素在一定时间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4.4.2 城市布局 urban layout 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空间组织及其形式和状态。4.4.3 城市形态 urban morhology 城市整体和内部各组成部份在空间地域的分布状态。4.4.4 城市功能分区 functional districts 将城市中各种物质要素如住宅、工、公共设施、道、绿地等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布置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4.4.5 工业区 industrial districts 城市中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4.4.6 居住区 residential district 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或片段分界线所围合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对独立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4.4.7 商业区 commrcial 城市中市级或区级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4.4.8 文教区 institutes and colleges district 城市中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区。4.4.9 中心商务区 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CBD)大城市中金融、贸易、信
息和商务办公活动高度集中并附有购物、文娱、服务等配套设施的城市中综合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区。
4.4.10 仓储区 warehouse district 城市中为储藏城市生活或生产资料而比较集中布置仓库、储料棚或储存场地的独立地区或地段。
4.4.11 综合区 mixed-use district 城市中根据规划可以兼容多种不同使用功能的地区。4.4.12 风景区 scenic zone 城市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以自然景物为主体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可人们游览、休息的地区。4.4.13 市中心 civic center 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地段。4.4.14 副中心 sub-civic center 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活动中心。
4.5 居住区规划
4.5.1 居住区规划 residential district lanning 对城市居住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4.5.2 居住小区 residential quarter 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4.5.3 居住组团 housing cluster 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6 城市道交通
4.6.1 城市交通 urban transortation 城市范围内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人和货物的运输活动以及行人的流动。4.6.2 城市对外交通 intercity transortation 城市与城市范围以外地区之间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活动。4.6.3 城市交通预测 urban transortation forecast 根据规划期末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土地使用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客、货运输的发展趋势、交通方式的构成、道的交通量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估算。
4.6.4 城市道系统 urban road system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车场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4.6.5 城市道 urban road network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们的道以一定的密度和适当的形式组成的络结构。
4.6.6 快速 exress way 城市道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又称汽车专用道。4.6.7 城市道密度 density of urban road network 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长度。4.6.8 大运量快速交通 mass raid transit
城市地区采用地面、地下或高架交通设施以机坳车辆大量、快速、便捷运送旅客的公共交通运输系统。
4.6.9 步行街 edestrian street 专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者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
4.7 城市给水工程
4.7.1 城市给水 water suly 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进行给的给水方式。
4.7.2 城市用水 water consumtion 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4.7.3 城市给水工程 water suly engineering 为城市提生产、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等各项工程设施。
4.7.4 给水水源 water sources 给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体。
4.7.5水源选择 water sources selection 根据城市用水需求和给水工程设计规范对给水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质及给水工程设施建设的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对不同水源方案进行比较作出方案选择。
4.7.6 水源保护 rotection of water sources 保护城市给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种措施。4.7.7 城市给水系统 water suly system 城市给水的取水、水质处理、输水和配水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4.8 城市排水工程
4.8.1 城市排水 sewerage 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4.8.2 城市污水 sewage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水的统称。4.8.3 生活污水 domestic sewage 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4.8.4 生产废水 industrial wastewater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水。4.8.5 生产污水 olluted industrial wastewater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热污染的水。4.8.6 城市排水系统 sewerage system 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4.8.7 分流制 searate system 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4.8.8 合流制 combined system 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4.8.9 城市排水工程 sewerage engineering 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4.8.10 污水处理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 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
4.9 城市电力工程
4.9.1 城市电电源 ower source 为城市各种用户提电能的城市发电或从区域性电力系统接受电能的电源变电站。(所)
4.9.2 城市用电负荷 electrical load 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区内所在用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4.9.3 高压线走廊 high tension c
orridor 高压架空输电线行经的专用通道。4.9.4 城市电系统 ower suly system 由城市电电源输配电和电能用户组成的总体。
4.10 城市通信工程
4.10.1 城市通信 communication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各种信息的传输和交换。4.10.2 城市通信系统 communication system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信息的各个传输交换系统的工程设施组成的总体。
4.11 城市热工程
4.11.1 城市集中热 district heating 利用集中热源通过热管等设施向热能用户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热方式。又称区域热。
4.11.2 城市热系统 district heating system 由集中热源、热管等设施和热能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4.12 城市燃气工程
4.12.1 城市燃气 gas 城市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称。4.12.2 城市燃气系统 gas suly system 由城市燃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4.13 城市绿地系统
4.13.1 城市绿化 urban afforestation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4.13.2 城市绿地系统 urban green sace system 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4.13.3 公共绿地 ublic green sace 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4.13.4 公园 ark 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服务设施群众游憩的公共绿地。4.13.5 绿带 green belt 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4.13.6 专用绿地 secified green sace 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和部队驻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4.13.7 防护绿地 green buffer 城市中用于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化用地。
4.14 城市环境保护
4.14.1 城市生态系统 city ecosystem 在城市范围内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系统。4.14.2 城市生态平衡 balance of city ecosystem 在城市范围内生态系统发展到一定阶段其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保持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4.14.3 城市环境污染 city environmental ollution 在城市范围内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热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的总称。
4.14.4 城市环境质量 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在城市范围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气、水体等)对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宜程度。4.14.5 城市环境质量评
价 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assessment 根据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按一定的方法对城市的不环境质量所进行的评定、说明和预测。4.14.6 城市环境保护 city environmental rotection 在城市范围内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态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适宜的环境。
4.15 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
4.15.1 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4.15.2 历史地段 historic site 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4.15.3 历史文化保护区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sites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4.15.4 历史地段保护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sites 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的活动。
4.15.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则 conservation lan of historic cities 以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4.16 城市防灾
4.16.1 城市防灾 urban disaster revention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的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4.16.2 城市防洪 urban flood control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而采取的各种工程和非工程预防措施。4.16.3 城市防洪标准 flood control standard 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设防标准。
4.16.4 城市防洪工程 flood control works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性损失而兴建的各种工程措施。4.16.5 城市防震 earthquake hazard rotection 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4.16.6 城市消防 urban fire control 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4.16.7 城市防空 urban air defense 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空袭而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
4.17 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
4.17.1 竖向规划 vertical lanning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
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4.17.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integrated design for utilities ielines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年进行的规划。城市规划管理
5.0.1 城市规划法规 legislation on urban lanning 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5.0.2 规划审批程序 rocedure for aroval of urban lan 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5.0.3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urban lanning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5.0.4 选址意见书 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5.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and use ermit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5.0.6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urban lanning and develoment control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5.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uilding ermit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5.0.8 建筑面积密度 total floor sace er hectare lot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5.0.9 容积率 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5.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5.0.11 道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幅的边界线。5.0.12 建筑红线 building ling 城市道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5.0.13 人口毛密度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5.0.14 人口净密度 net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5.0.15 建筑间距 building interval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5.0.16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5.0.17 城市道面积率 urban road area ratio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5.0.1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
篇6:血站基本标准
专业科室设置
科室设置应满足下列功能需求:
1、献血管理: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献血档案建立等;
2、体检采血:献血者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
3、检验:血液检验;
4、成分血制备:血液成分制备;
5、贮血发血:血液贮存、发放;
6、消毒供应:器材消毒、供应等;
7、质量控制:原辅材料、血液及其成分、工艺流程等进行质量监控;
8、信息管理:统计、科技档案、图书、情报资料、计算机等。
人员配置
人员和采血量的比例
9、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年采供血量参考比例:
年采供血量(升)卫生技术人员数(人)
2000以下 12-20
2000-10000 20-70
10000-20000 70-120
20000-40000 120-200
40000以上 200以上
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
10、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
11、高级、中级、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与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参考比例为:
(1)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以上;
(2)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30%以上;
(3)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65%以下。
管理人员要求
12、血液中心主任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中心血站站长应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基层血站站长应具有中等专科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熟悉血站业务,胜任本职工作;
13、其他管理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业务,胜任本职工作。
技术人员上岗要求
14、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15、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16、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采血、供血、血液成分制备等相关业务。
建筑和设施
业务部门建筑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参考比例为:
17、年采供血量(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m2)
2000以下 500以上
2000-10000 1000-2000
10000-20000 1500-3000
20000-40000 3000-4500
40000以上 4500以上
卫生学要求
18、血站站址应远离污染源;
19、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等其他区域分开;
20、业务工作区域内非污染区与污染区分开;
21、业务科室的布局符合工艺流程,不交叉、不逆行,做到人流、物流分开;
22、各业务科室应有专门的工作室并达到;
(1)室内地面、墙面平整,无缝隙、霉斑及脱落凹陷;
(2)照明、采暖、降温、通风良好;
(3)能防止动物、昆虫进入;
23、具有100级洁净间(台)设施;
24、献血者休息场所应安全、卫生、便利。
库房基本要求
25、有足够的空间;
26、有防火、防盗,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
27、通风良好,能达到防潮、防霉变;
28、原辅材料应在专用库房储存;
29、不同品种、规格、批号的物品应分开存放;
30、合格、不合格、待检等物品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识别标记。
辅助设施要求
31、备有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2、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33、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设备
设备管理要求
34、按《血站基本标准》要求配备仪器设备;
35、建立设备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36、购置大型、精密设备须经过论证;
37、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进货有验收制度;
38、大型、精密仪器须建立完整档案,包括产品性能说明书、图纸、合格证及零配件;到货安装、调试及性能鉴定记录、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
39、操作人员使用前须经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
40、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有记录;
41、高压蒸汽灭菌器有压力、温度、时间、灭菌指示,及定期检查校准并有记录;
42、成分制备用离心机有转速、定时、温度显示,及定期检查、校正并有记录;
43、血液冷藏箱、低温冰箱、血小板保存箱有高、低温报警装置及温度自动记录(或人工定时测温并详细记录);有定期化霜、清洁消毒措施;定期检查并有记录;
44、洁净室或洁净台定期作尘埃计数、菌落计数、风速及噪音测定并有记录。
采血车和采血室要求
45、备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宣传设施;
46、采血环境符合规定要求,有清洁卫生和消毒措施;
47、有能及时、可靠的与所属血站联络的通讯设备;
49、血液的采集和保存符合规定的要求;
50、废弃物应装箱(袋)密封,按规定进行处理。
计量管理要求:
51、建立计量管理组织,有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关制度和规定;
52、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3、对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须定期由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校验,并有校验合格证。
血站业务管理
献血管理
54、血站不得采集原料血浆; ﹝★﹞
55、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有设备,有资料;
56、献血后核发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对此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57、跨辖区采供血,须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向供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跨辖区采供血;﹝★﹞
58、制定并落实本地区年、月、周采供血计划,保障医院用血需要;
59、非计划自愿无偿献血达到50%以上;
60、制定本地区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采供血预案;
61、对下列供血者分别建立特种档案,做到随时可以联系:
①Rh(-)血型供血者;
②用作抗体检查的标准细胞者。
体检检验的基本要求
62、献血者体检必须严格执行《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并认真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
63、检验项目要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64、检验HBsAg、HIV、HCV及梅毒等所使用的诊断试剂,须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国家批批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65、硫酸铜比重液使用前须进行校准;
66、血液采集须做血液初、复检,合格后方能发临床输用;﹝★﹞
67、ABO血型检验须做正反定型、Rho定型。血型定型准确率要求达到100%(亚型除外)。所用定型试剂须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经国家批批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68、血液检验须每次进行室内质控;
69、献血者血液化验初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进行;
70、血液检验项目须参加国家或省级室间质量评估并成绩合格;
72、对献血者个人隐私有保密措施,对检验项目异常者应按规定通知献血者。
73、血液检验(复检)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内,血清标本的保存期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血液采集的基本要求 :
74、血液采集应符合无菌操作规程;
75、采血人员须注意个人卫生,着装符合要求,工作时不佩带首饰,并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Ⅱ类环境的医护人员手的卫生标准;
76、固定采血点(屋)环境空气培养(静态)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Ⅲ类标准;
77、用于采集血液标本及全血所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塑料采血袋必须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国药器监(准)字],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78、采血器材须放置在清洁干燥的环境中,采血前应检查有无漏液、混浊、霉点或异物;
79、采血过程中注意轻轻摇血,以保证血液和保养液混合均匀;
80、年采血一针率在99%以上;
81、采血少量、多量及凝块等废血率控制在1%以下;
82、备有献血反应观察床和急救药品,有专职医生负责采血监护,并有献血反应记录;
83、血袋内血液容量误差在±10%以内;
84、血袋热合处无漏血。
成分血制备的基本要求
85、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有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86、工作人员须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不佩带首饰,并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II类环境的医护人员手的卫生标准;
87、制备成分血的全血无凝块及溶血;
88、制备血小板应在采血后6小时内进行;
89、血小板制备温度为22±2℃,(制备后红细胞立即在4-6℃条件下贮存);
90、冷沉淀制备温度为0℃;
91、其他血液成分在4-10℃条件下离心制备;
92、制备新鲜冰冻血浆时,抗凝剂为CPD、CP2D、CPDA-1的血液应在8小时内分离并速冻;抗凝剂为ACD的血液应在6小时内分离并速冻;
93、特殊需要开放分离血液成分的,必须在100级洁净间(台)操作;
94、成分血制备报表无差错,交库记录与成品数量相符;
贮血、发血的基本要求
95、全血和成分血标签齐全,包装合格;
96、交库记录无差错;
97、血液待检库与合格血库隔离分开;
98、贮血冰箱报警装置完好,温度记录完整;
99、血液贮存应按品种、规格、血型、采血日期分别存放;
100、全血及成分血贮存条件应符合要求:
①血小板贮存在20—24℃,并震荡保存;
②冰冻红细胞贮存在-65℃以下;
③全血及其他红细胞类成分贮放在2--6℃;
④新鲜冰冻血浆贮存在-18℃以下;
⑤冷沉淀贮存在-18℃以下;
101、全血及成分血标签应具有如下内容:
①血站名称及其执业许可证号;
②献血者姓名(或条码)、血型;
③血液品种、规格;
④采血日期;
⑤有效期;
⑥血袋编号(或条码);
⑦贮存条件;
102、出入库日报当天结清并无差错;
103、月报与日报相符,帐、物相符;
104、发出的全血、成分血均有完整记录,能追踪到每一位献血者;
105、发出的血液收回后不得再次发出;
106、贮血发血室24小时值班;
107、发血室有专用电话;
108、送(取)血途中必须保持各种成分温度要求,并定期做温度监控;
109、送血量占总供血量的70%以上;
110、供应的全血、成分血均在有效期内;
111、报废血液有数量、原因记录。过期报废血率控制在1%以下。
112、红细胞分离率要求:血液中心>70%,中心血站>50%,血站>30%。
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
113、血源、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十年;
114、要及时做好业务统计报表工作,能正确反映实际情况;
115、能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工作记录,操作者要签署全名;
116、采供血工作中的质量问题能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
117、须建立业务资料档案,各种业务资料、记录须设专人管理,并能追踪查询和检索;
血站开展的服务项目
118、血站可提供下列主要品种:
(1)全血;
(2)新鲜冰冻血浆或冰冻血浆;
(3)单采新鲜冰冻血浆;
(4)浓缩红细胞;
(5)浓缩少白红细胞;
(6)悬浮红细胞;
(7)悬浮少白细胞红细胞;
(8)洗涤红细胞;
(9)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
(10)浓缩血小板;
(11)单采血小板;
(12)单采少白细胞血小板;
(13)单采粒细胞;
(14)冷沉淀。
119、血站除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之外,还可开展以下输血相关服务:
(1)疑难血型鉴定及配血;
(2)红细胞血型系统的检查;
(3)新生儿溶血病检查;
(4)Rh(-)患者配血;
(5)协助开展自体输血;
(6)开展输血技术咨询;
(7)协助调查处理输血反应和事故。
120、有条件的单位,可开展下列工作:
(1)白细胞血型系统的检查;
(2)血小板血型系统的检查;
(3)治疗性单采及置换;
(4)组织器官移植配型;
(5)亲子鉴定;
(6)输血相关科研和教学工作;
制度管理
121、职工守则;
122、各科室工作制度;
123、职工培训及继续教育制度;
124、工作环节交接制度;
125、输血不良反应处理制度;
127、AIDS登记及报告制度;
128、血液标本留样保存管理制度;
129、差错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
130、血液包装、贮存、运输、发放制度;
131、血液报废制度;
132、站内感染监控制度;
133、仪器设备采购、使用、维护、报废制度;
134、器材、试剂采购管理制度;
135、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36、衡器、量器计量管理和检定制度;
137、污物处理制度;
138、库房管理制度;
139、技术档案归档管理制度;
140、科研管理制度;
141、安全制度;
142、财务管理制、财务审计制度;
143、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144、各业务科室技术操作规程。
质量管理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14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146、明确各级人员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47、有一名领导主管质量管理工作;
148、应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体系的日常运行、核查和改进;
149、质量管理部门应对整个采供血活动进行质量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业务工作中的质量情况;
150、质量管理部门应对生产用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审定各种成分的制备工艺、操作规程、质量状况、标签、外包装和说明书;对全血、成分血及其它制品、塑料采血器材及洁净室环境定期抽样检测;对关键设备进行监测;
人员素质与培训
151、医技专业人员应有医技资格证书;
152、医技专业人员应有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记录;
设备质量管理
153、所有设备须有常态运行记录;
154、检验、成分分离等设备在使用前均通过校正或自检,并有记录;
155、有故障的设备应予以标识,防止误用,并应及时得到维修或更新;
原辅材料质量管理
156、对试剂、药品、输采血袋及器械等重要物品的采购应建立采购控制程序,采购的物品须经过接收验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157、建立原辅材料贮存、保管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环境质量管理
158、定期对采供血过程的场地、设施、照明、通风、噪音、洁净度、无菌室状况、区域清洁度、污物处理等进行质量监控;
159、建立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160、公共场所有专人清扫,公共卫生有专人检查;
161、内外环境整洁、安静、绿化和美化;
162、厕所保持清洁,有洗手设施;垃圾箱远离工作区;
163、下列物品均应消毒后处理:
﹝1﹞ 接触血液、血清、血浆的物品;
﹝2﹞ 检验后残留血标本;
﹝3﹞ 接触血液的采血器材;
﹝4﹞ 接触血液的工作台及地面等。
164、使用过的一次性塑料采血器材须消毒后销毁(或经无害化处理),有专人负责。有记录并执行者签名标准管理
165、血站须执行国家、部颁标准及其有关规定。
领导班子
166、领导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167、有中远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168、有明确的奖惩制度并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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