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关键词: 机制 推行 通知 工作

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通用8篇)

篇1: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及时有效调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化解医疗纠纷的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厅、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监管局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医疗纠纷处理难的实际,现就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在医疗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医患纠纷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第一道防线”。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推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 的化解工作,是贯彻《暂行办法》,运用人民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工作机制(一)调解委员会设置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具有较强中立性的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

县卫生局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3-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是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调解业务。必要时可聘请医疗机构所在地其他机构人民调解员为兼职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均由调委会聘任。建立调解员名册,供调委会指派调解和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

县司法局和卫生局聘请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分别建立医学、法律咨询专家库,主要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帮助医疗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

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制度,成员由卫生局医政科学、二级医疗机构的医务科负责人和乡镇卫生院的院长组

成,主要负责医疗机构与调委会之间的联系。

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其他医院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各医疗机构应当设双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备案。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原则

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全县范围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但下列纠纷除外:

1、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2、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正在行政调解之中的;

3、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经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

4、因非法行医而弓l起的纠纷;

5、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它民事纠纷。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其它职能: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3、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4、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5、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卫生、司法局汇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建议与意见。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坚持的原则是:

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保障诉讼权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监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属地管理原则。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原则上应当向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

三、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基本程序(一)受理

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县范围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

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应书面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因以下情况发生的纠纷的不予受理: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纠纷;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弓I起的其它民事纠纷。

(二)调解

1、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予以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2)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

(3)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4)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

(5)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以以承保人身份参加医疗纠纷调解。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回避机制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调解协议制作及履行

调解成功的医疗纠纷,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的方式、地点和期限;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

签名,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持一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当事人自愿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使之具有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的理赔依据。

(四)建立回访机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调委会正常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租金、购置办公设备资金、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等筹建与运行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需要调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咨询专家意见等正当权利应得到保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正确处理事前防范与事后调处的关系,通过分析典型医疗纠纷及特点进行针对性改进,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肥西县司法局 肥西县卫生局

二○一一年8

篇2: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汉洪工委字(20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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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推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工会发展职工互助保障事业、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推出的一项惠民工程,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营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保障对象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旨在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总二届二次全委会提出的积极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面的要求,现就全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重要意义

1、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具有保费低、出险赔付及时等特点、符合企业和职工的基本要求、是对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有效补充。

2、实施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对缓解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压力,推动送温暖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对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二、实施《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陕西)》的基本内容

1、参保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应占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80%。少于20人的单位必须100 %参保,由单位工会统一办理参保手续,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之间。

2、保障责任:(1)住院治疗;(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3)肾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化疗;(4)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范围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之内的住院治疗。以上四种情况的治疗,符合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部分的费用,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别按70%或60%给付医疗保障金(具体内容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陕西)>>)。

3、保障费及保障期限:保障费52元/人,保障期限为一年。

三、广泛宣传动员、扩大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覆盖面。开展在职职工住院互助保障计划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要保证互助保障计划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广大职工群众理解和支持,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一是扩大宣传面、利用各种宣传阵地、普及互助保障知识,彰显互助保障计划的功能,让职工群众充分认识了解开展互助保障的意义及好处提高职工自我保障意识。二是深入基层、接受职工咨询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不断增强吸引力,努力扩大互助保障计划覆盖面。

四、切实加强对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区总工会将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纳入工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各级工会要按照区总下达的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和量化考核指标。明确责任、层层落实、抓出实效。对未完成任务的区总将在年终在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二是切实做好互助保障计划的续保工作,力争续保率达到90%以上。

汉滨区洪山镇工会工作委员会 二O一O年四月十日

—————————————————————————————— 抄报:区总工会。档

篇3: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1.1 全省医疗纠纷调解解决的基本情况

(1) 全省医疗纠纷发生、处置及调解的整体情况。截止2011年底, 湖北省共有医疗卫生机构35601家, 其中医院608家 (含公立医院406家) 。全省医院门诊量26804.99万人次, 其中医院门诊量8404.63万人次。2013年湖北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数4547件, 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648件, 215名医务人员在扰乱事件中受到伤害。2013年, 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共设警卫室342个;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因涉医事件出动警力7763人次, 现场依法制止“医闹”事件数354件, 排查、处理涉医案件67件, 抓获涉医犯罪嫌疑人125人, 查获职业医闹人数75人。[1]2013年, 全省调解医疗纠纷2839件, 成功2696件, 成功率保持在95%以上;2014年1-4月份, 全省调解医疗纠纷1076件, 成功率95.5%。[2]

(2) 全省医调委设立情况。目前, 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已覆盖全省17个市 (州、直管市) 。共设立医调委 (室) 229个, 其中在联合专业调委会内设医疗纠纷调解室64个, 独立设立的医调委有165个 (乡镇、街道有71个, 县市区有85个, 市州有9个) , 占72%。独立设立医调委的工作场地有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有110个, 占62%;有政府提供的有28个, 占17%;有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有16个, 占10%;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有20个, 占12%。[2]

(3) 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组成情况。全省现有1151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其中专职调解员有303名, 占26%;兼职调解员有848名, 占74%。全省建立医学、法律、保险等三类专家资讯库, 共有专家近4000名。

(4) 全省医调委经费保障的总体情况。全省独立设立的医调委工作经费由政府全额保障的有28个, 占19%, 保障总金额367.92万元, 平均每个医调委13万元;有政府部分保障的有58个, 占35%, 保障总金额198.34万元, 平均每个医调委3.4万元;有保险公司全额保障的有2个, 占1%, 保障总金额22万元;平均每个医调委11万元。2013年全省人民调解员的年均工作补贴为48.6元。[2]

(5)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制度保障情况。2011年2月,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启动了包括医调委在内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随后, 省司法厅又先后与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保监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并积极协助省卫计委开展了《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调研、听证、颁布工作。2013年底, 省综治办、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再次正对新形势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集中研判, 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政策的陆续出台为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和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2]

1.2 全省法院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概况

据不完全统计, 近3年来, 湖北省各级法院共审结医疗侵权纠纷一审、二审民事案件800余件, 其中, 调解470件, 撤诉94件, 调撤率达70%。涉及医闹的民事案件不足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十分之一, 涉及医闹的刑事案件每年均在5件以下。医疗纠纷案件其性质主要涉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器械治疗纠纷等类型, 其中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占据绝大多数。[3]

“医闹”案件的产生有的是基于诊疗行为本身的原因, 有的是基于诊疗之外的原因, 也有当事人受利益的驱动或职业“医闹”群体的怂恿等原因。

1.3 对全省医疗纠纷发生情况、人民调解工作、诉讼解决工作的基本情况的分析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分析得出:从医疗纠纷的发生数来看, 湖北省医疗纠纷的发生率还相对较高, 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情况还有一定比例, 医患矛盾还比较尖锐, 这使得我们有更大的义务和责任去为医疗纠纷的解决做出不懈的努力。从医调委的设立情况来看, 湖北省医调委的设立以独立设立为主, 在医调委的独立设立中, 卫生行政部门发挥着主导作用, 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参与很少, 足以看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铺开, 联合治理的弊端凸显, 领导主体还模糊不清, 彼此观望的情况还比较突出。从人民调解员的组成来看, 专职调解员还很少, 兼职调解员占绝大多数, 这种情况一方面说明既懂法律又懂医学的专业人士难求, 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调解员的地位、待遇还有待提高。从医调委经费保障的情况来看, 由政府全额保障的医调委比例还比较小, 部分保障的经费还很低, 这说明在医调委建立的过程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的领导和政府还不够重视, 还不够支持医疗纠纷的解决工作, 很多地方的医调委的运作还很艰难。从制度保障上来说, 湖北省省委省政府对医疗纠纷的解决工作相当重视, 一直努力在向前推进, 多次制定相关法规和文件, 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从全省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 进入诉讼程序医疗纠纷数仅占一少部分, 进入后调撤比例高, 涉及“医闹”的案件比例更少, 说明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并不经济和便捷, 职业性“医闹”在湖北省并未形成气候。

2 全省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解决与诉讼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2.1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个别地方不重视医调工作, 不重视医调委化解医疗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 只是以文件形式公布成立医调委, 仅悬挂标牌, 未投入实际运行。二是专职人民调解员严重缺乏。由于工作补贴低, 难以吸收高素质人才加入调解队伍, 部分专职调解员、尤其是年轻的专职调解员不稳定, 流失比较严重。三是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现阶段, 由于诸多原因, 绝大多数医调委未能通过财政手段有效保障工作经费, 有的地方甚至完全没有工作经费, 严重影响调解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开展。[2]

2.2 诉讼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医患纠纷案件的高度专业性鉴定意见往往对法院在最终的过错认定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直接决定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但在实践中, 法院仍面临着鉴定渠道不畅、鉴定程序效率低、不规范、如何采信鉴定意见等难题。如部分鉴定机构为避免纷争, 拒绝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排期普遍超过一年, 鉴定周期长影响案件审理周期;某些当事人不配合鉴定, 鉴定机构遇到当事人争议就中止鉴定的情形。[3]

3 对湖北省医疗纠纷解决工作的建议

3.1 对医调委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一是加强医调委保障。推动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医调委在化解医疗矛盾纠纷维护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切实保障医调委工作场所、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二是提高队伍素质。通过“以钱养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 确保为每个医调委聘请3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知识精、调解技能高的调解员队伍。三是切实完善医调工作机制。督促各地建立起各级党委政府主导、党政分管领导负责、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医调委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确保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合力。四是加强医保结合机制研究。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及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性文件, 努力建立调保结合工作机制, 为解决医疗矛盾纠纷开辟新途径。五是推动设立省医调委的有关工作。按照省“两办意见”工作分工, 省卫计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做好省医调委的可行性调研及筹建工作, 制定省医调委建设的实施方案;协调解决省医调委的工作场地、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 为省医调委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负责组建医学专家库;协助司法行政部门聘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等。省司法厅要及时做好医调委的备案登记和法学专家库的组建工作, 指导省医调委各项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帮助调解员分析、掌握医疗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 总结、运用调解员分析、掌握医疗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 总结、运用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 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2]

3.2 推广各级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经验与做法

(1) 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复杂疑难或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 除要求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外, 还要求专程走访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 详细了解鉴定中的标准和外在因素, 确保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辖区内医疗纠纷案件较多的法院, 比如武汉市硚口区法院, 正在探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医学专家参与医疗纠纷调处:立案前为当事人解答医疗专业知识;诉讼中从医学角度为法官和当事人解疑答惑, 分清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等医疗瑕疵与合理治疗手段之间的界限, 同时为保证案件调处的公正性, 各医疗专家对本单位的涉诉案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2) 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 集合精兵强将, 成立医患纠纷专业合议庭, 着力破解医患纠纷难题。如2012年武汉市硚口区法院率先成立了全省首个医疗纠纷专业合议庭, 有具备一定医学专业知识背景或者审理其他其他侵权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 充实到专业合议庭之中, 专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 强化与医院的交流互动。在医患纠纷案件中, 各级法院、承办法官要主动出击, 深入医院、科室, 实地体验医生工作与医院管理, 通过与主治医生面对面交流诊治方案, 分析诊治进程及诊治结果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存在不足;通过邀请其他医院相关负责人员担任陪审员, 传唤主治医生到庭陈述治疗意见, 在法院主持下医院方与患者在法庭展开控辩。在交流互动过程中, 让法官了解医院和医生, 也让医生了解法院及法官在处理医患纠纷中的法律出发点与价值取向。

(4) 强化与患者及患者家属的交流互动, 要求承办法官打破升堂问案的惯例, 到患者家中走访, 到患者社区走访, 了解患者真实想法和实际情况, 协商医患矛盾的化解方案, 以法剖案、以情达理, 努力解开患者的心结, 为化解医患矛盾奠定基础。对特别困难的患方, 有的法院还通过司法建议函方式向社区街道反映, 建议优先解决相关生活保障, 并对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给予先行垫付, 让患者在诉讼中感到法律的温暖和关怀。

(5) 强化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互动, 要求各级法院通过加强宣传工作力度, 以案说法, 积极向社会公众及时依法披露案件审理信息, 有效的缓解患者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也赢得了社会舆论的主动权, 对一些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而在日常生活中又产生矛盾, 且有不同理解的案件, 如何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 还通过组织社会公众听证会、医学专家咨询会的形式, 让社会公众参与案件讨论中, 力图促使案件审理结果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摘要:湖北省医疗纠纷的发生率还相对较高, 医患矛盾还比较尖锐, 在医调委的设立中司法局、卫计委发挥着主导作用, 但联合治理的弊端凸显, 领导主体还模糊不清, 调解员的地位、待遇还有待提高, 部分地方的领导和政府还不够重视, 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 诉讼解决面临着鉴定渠道不畅、鉴定程序效率低、不规范等问题, 为此, 必须明确医调委领导责任、保障医调委工作经费, 吸引充实调解人才, 加强医保结合机制研究, 加强法院与鉴定机构、医院、患者、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系。

关键词:湖北,人民调解机制,诉讼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杨云彦.在全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会议上的发言, 2014, 06.

[2]湖北省司法厅.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2014, 06.

篇4: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也在快速的发展,不断的满足人们的需求,在这样快节奏的发展过程中,一些社会问题就涌现了出来,比如一些医疗纠纷。近年来医疗纠纷呈现出一种上升的发展趋势,医院内部要及时的处理好这些问题,處理不好会使得医疗纠纷恶化,然而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和误区,所以就要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要不断的完善医院的各项政策,健全各项法律法规,重视医院的文化建设,切实做到“为人民保平安”。

【关键词】医疗纠纷;调节机制;政策;完善;健全

引言

我国的经济建设在不断发展,科技在不断的进步,人民的健康问题,民生问题,医疗问题,都将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习主席提出的“四个全面”必须解决的问题。然而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当今医院和社会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要调解好这些医疗纠纷就必须不断的完善医院的各项管理机制,健全各项法律法规,以为人民谋福利为人民保平安,切实的做到“以人为本”。

一、医疗纠纷现阶段的现状分析

(一)现阶段的医疗纠纷呈现出一种不断增长的趋势

在现阶段我国的一些大医院还是一些小医院,一些比较综合的医院还是专攻一个方向的医院,出现的一些医疗纠纷复杂多样,加上巨额的赔偿金,这些问题使得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还有一些更为突出的问题,比如职业医闹组织的出现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了医院的秩序和医院良好的风气,还有就是一些传媒的报道不切实际,使得现阶段的医疗纠纷呈现出了一种不断增长的趋势。

(二)医院的内部要及时的做出一些对策

当出现了医疗纠纷的时候,医疗机构是处理纠纷和问题的第一机构,而医院的做法往往会是私聊,因为医院怕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也不想把事情向社会曝光,往往就是用赔钱的方式方法来解决这些医疗纠纷,这样就会造成人民对医院的不信任,这样的常年积累,医院的信誉度就会下降最终受害的还是人民,有好的医疗环境,却不可以利用。作为医院要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好这些纠纷,要走法律程序,该曝光的应该让社会知道,提高社会的置信度。

(三)病历在医疗纠纷中问题是日益的增多

病历在医疗纠纷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病历有时候就是医疗纠纷患者用来作为证据,然而好多临床医生因为工作的繁忙,对于病历不是很认真的书写造成了一些患者的疑问,会激化医疗纠纷的产生,所以医生应该重视对病历的书写,也许就是自己的一个疏忽,将会造成一个大的医疗纠纷。为了自己和社会的祥和作为医生应该认认真真的做事。

(四)目前人们对医疗纠纷还不是很了解或者是存在误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当今社会越来越成为了信息飞速转播发展的时代,然而一些不良的传媒报道医院是消费性的行业,把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在某种意义上影响了医院在人民中的良好形象,因此导致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增加,患者也开始慢慢的认为医疗是消费的行业,病人到医院花了钱就一定得治好病,最高超的医术也不可能保证一定能治好百病,没有十全十美的人和事。就算是最终造成了医疗事故,医院有规章社会有保障国家还有法律呢,医院会给病人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和经济的赔偿,从其根本的性质上是不同的。

二、对调解机制的探讨分析

(一)信息的不匹配

医生和病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匹配很容易就会导致一些纠纷,医学是一种专业性质比较强的专业领域,很多的人对于生病的情况,生病的原因及其要如何治疗是缺乏比较专业的知识,医院不是万能的,医疗的消费和一般的消费是接壤不同的,比如普通的一般的消费,我们用钱就可以在市场上买到我们想要的东西,也就是说只要你有钱,一般的消费都可以实现,而在医院里技术高明的医生也不一定就一定可以治好你的病,医院只能是尽其所能,所以医院也要健全医疗的快速的对接机制,也要不断的完善医疗纠纷的调解组织,提高办事效率。

(二)不断的完善医疗制度

为了完善好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社会要做好对人民的保障制度,国家要充分发挥出法律效力,医院也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文化的宣传力度,切实的保障好人民的健康,使得医疗纠纷逐渐退出现代化发展的舞台,并且结合现阶段的实际,出台一系列具有实用性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要及时地利用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来解决医疗纠纷,并且还要及时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真正的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的维护好医生和病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者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受到社会的舆论,这样一来维护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提高了医院的信誉度,让人民切实的体会到医院是时刻在救死扶伤,每时每刻都在为人民群众保健康。

医院还要做好对医生选拔的严格,医术高明,学历高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最最重要的还是医德,一个受人民爱戴的好医生一定是不仅有高超的医学技艺还要有高尚的医德,二者缺一不可。医院和公安部门也要做好协作,公安部门要激励打击那些医闹组织,这些医闹组织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了医院的名誉,所以公安机关应该很好地配合好医院打击医闹组织,让医院拥有正常的工作秩序,也许就是短短的时间里,医院可以治疗好多的病人

结语

在当今这个科技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医疗虽然在不断的进步,但是医疗纠纷还是我国医疗发展的一大难点,我国一向坚持以人为本,不人民摆在了第一位,已经不断的出台了一系列比较实用的民生医疗政策,努力的完善着医疗保障措施,加强着医生的文化素质建设,不断加强着医生和患者的沟通渠道,让医生了解病人的想法,做到了身心的治疗,切实做到了“为人民保健康”。

参考文献

[1]徐立伟.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现状与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0.

[2]冯亚兰.我国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机制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0.

作者简介

篇5: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市中政发[201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专业公司,各企业:

为加强个体零散税源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促进公平竞争,保障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推行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个体零散税源征管工作具有面广量大、隐蔽零散、易漏难管等特点,一直是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仅仅依靠税务部门现有的征管力量和手段,很难实施有效控管。实施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熟悉辖区个体零散业户生产经营情况,能够及时掌握涉税信息的优势,对于发现和监控税源,最大限度地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税、增加财政收入、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依法治税贯穿于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的全过程,依法规范委托、代征、管理、服务,坚持定税、检查、处罚权执法主体不变,营造法制、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纳税人不断提升纳税意识。

(二)政府主导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机构,配足专职人员,健全经费保障、队伍管理、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三)部门联动原则。区财政、工商、公安、环保、国土、卫生、计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管理合力,推进个体零散税源的有效控管。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全区各级“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调整更名为“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综合治税和税收保障工作。

(二)健全代征机构。区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主任,负责全区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含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各乡镇、街道成立“地方税收代征服务中心”,负责税源管理及税费代征工作,办公地点按照有利于税源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自行确定;各村(社区)成立税源管理服务站,负责税源管理、涉税信息采集等工作。

(三)依法委托代征。区税务机关与各乡镇、街道地方税收代征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征机构在税务机关受托范围内履行税源管理和税收代征职责。

(四)建立考核奖励机制。为充分调动全区上下做好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建立税收收入考核奖励机制,实施社会化管理后,原则上个体零散税收超基数增长部分全部划归乡镇、街道。

(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各级税收保障工作办公室要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税源控管、工作保障、奖惩等协作和考核机制,要与税务部门、受托代征单位建立定期信

息传递、分析、利用、反馈制度;税务部门要与代征单位建立业务指导、流程监控、工作配合机制,形成协作互动、运转高效的工作保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是先行试点,稳步推进。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涉及层面广、社会影响大,要按照“先城区、后农村,先零散、后个体,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科学安排,整合社会管理资源,积极稳妥推进。

二是加强指导,优化服务。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和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 不断规范完善税费代征和纳税服务工作,提高代征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三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同时要搞好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对故意偷逃抗税行为,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及时曝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

篇6: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为有效预防和处臵医疗纠纷,化解医患矛盾,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灵卫转[2012]42号灵综治文【2012】21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为完善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机制,经医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成立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调解室,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有效预防和正确处臵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平安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机制,就是要运用人民调解等手段,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保护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及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组织建设,完善联动机制

责,从医教科、保卫科、驻院民警(或辖区派出所民警)中抽调专兼职人员,负责院医疗纠纷的预测预防、信息收集、事态控制、说服沟通、化解处臵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市医调办调处医疗纠纷。

三、完善工作制度,促进公平公正

院接诊医务人员在患者就诊和住院时发放《入院告知书》,将医调办有关信息预先告知患方,向患者说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由专门的调解室负责调处,调解不成的;可向卫生局行政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市调解办申请调解;也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机制,是化解医疗纠纷、创建平安医院、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要提高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机制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

(二)要形成合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局面。调解室要在市医调办指导下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具体工作中严格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和平等自愿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办法,积极化解医疗纠纷。

(三)要严格责任。院将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纳入平安医院建设责任目标,作为平安医院建设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确保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落到实处。附件: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维雄

副组长:杨葵花 许新峰 李东辉

成 员:郭菊花 焦 昱 付桂芳 王社丽 吴国华 建广学 王双恩及各科室主任和护士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调解室),许新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焦昱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2年11月26日

入院告知书

各位患者、患者亲属、患者亲友:

首先感谢你们对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信任。

若你们的亲人、亲友在我院就医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等),作为医疗机构,我们与你们一样,深感同情、惋惜和悲痛。若你对你们的亲属、亲友在我院就医发生意外有疑虑,请到院医教科等部门进行反映、咨询或投诉。为了方便你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现将医疗纠纷处理有关知识和规定介绍、告知如下:

一、向医院提出医疗纠纷投诉或处理时,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代表2-3人(持患者授权委托书),或聘请委托律师到医院进行投诉或参与处理。

二、医患双方应在团结、互谅、互让的前提下,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也可申请灵宝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在口头提出医疗纠纷投诉之后,应抓紧时间(12小时内)提交详细书面医疗纠纷投诉处理申请(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详细住址、患病就医经过和情况、对诊疗工作的意见、处理要求等)。

四、在口头提出医疗纠纷投诉的同时,按规定有权向院方提出双方共同封存患者病历(也可以是复印件)和被疑致病的医疗用品,封存的病历资料依法由医疗机构保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殡仪馆太平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六、若仅凭临床资料不能确定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尽快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患者家属有同意或不同意尸体解剖的权利。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七、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协商处理中,对医疗纠纷的认识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共同申请三门峡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八、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生效后(或医患双方无异议),如果属于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可根据鉴定结论继续进行赔偿协商;协商不成时,有权申请申请灵宝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卫生局进行调解;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医疗纠纷投诉索赔金额5000元以下的一般医疗纠纷由医院沟通调解室负责调解。高于5000元(含5000元)的,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当由卫生局进行行政调解。对于高于3万元(含3万元),5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由市医调办负责调处,责任医院配合。对于高于5万元(含5万元)的医疗纠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或当事人申请医患双方同意调处的也可由市医调办进行调处,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签订调解协议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予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

十一、参与人员要依法、理性处理医疗纠纷,做到有理、有节、有据,避免过激语言和做法,减少无谓损失和危害。

201 年 月 日

关于建立灵宝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

工作机制的意见

灵综治文[2012]21号

为有效预防与处臵医疗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经市综治委研究,决定建立灵宝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机制,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有效预防和正确处臵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平安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近年来,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医疗服务能力与医疗保障水平滞后,导致医疗纠纷呈现高发态势,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机制,就是要运用人民调解等手段,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坚持独立原则,构建组织体系

全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遵循独立第三方原则,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具体运作,相关部门和医院整体联动”模式,建立三级组织网络:一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市成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领导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调办),作为独立于医院、患者之外的第三方专业调解机构,具体负责重大医疗纠纷直接调处职能。市医调办设在市委群工部(其组成人员名单附后)。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及其办公室。三是医疗纠纷沟通调解室。在全市一、二级医院设立医疗纠纷沟通调解室,明确1名副院长具体负责,从医务、保卫、驻院民警(或辖区派出所民警)中抽调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院及本乡镇辖区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预测预防、信息收集、事态控制、说服沟通、化解处臵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市医调办调处医疗纠纷。

三、完善工作制度,促进公平公正

确保全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社会公信力,建立如下六项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医疗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联络员制度,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股级以上干部为联络员,负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的联络协调等事宜。

(二)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客观宣传医疗行业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各医院在患者就诊和住院时发放《入院告知书》,将医调办有关信息预先告知患方,向患者说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由专门的调处机构负责调处,调解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

(三)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要求,由公安机关在全市一、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派驻1至2名正式干警开展工作,以确保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要建立应急处臵机制,对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分管医调工作的负责人要按照“第一时间现场控制、第一时间移离医院、第一时间启动调处程序”的要求,统筹协调,快速处臵,坚决防止事态扩大。

(四)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市医调办要会同卫生、司法、法院等部门,聘请医学专家、律师、法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建立医疗纠纷专家咨询库,在医调办予以公示,当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调解时,由患方从中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组成咨询组,为医疗纠纷调解提供医学、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确保性质认定、医疗责任划分客观公正。

(五)建立分级调解机制。凡全市一、二级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的,对索赔金额5000元以下的一般医疗纠纷由医院沟通调解室负责调解。对高于5000元(含5000元),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对高于3万元(含 3万元),5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由医调办负责调处,相关医院配合。医调办对每一起纠纷,由卫生、司法等部门人员组织医疗纠纷专家咨询组进行调处。对高于5万元(含5万元)的医疗纠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或当事人申请医患双方同意调处的也可由医调办进行调处。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签订调解协议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由所在乡镇、管委会负责调处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建立理赔机制。由市卫生局按照《河南省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豫卫医[2012]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征收医疗责任风险金。二级医院按照年医疗收入的千分之三收取,一级医疗机构按年医疗收入的千分之五收取,由市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医疗机构实行分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监管。按照“谁筹集谁使用、谁出事谁赔偿,余额归己、不足补齐”原则,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产生的赔(补)偿,从医疗责任风险金中予以支付,因支付赔(补)偿款致使风险金余额不足的,由市卫生局责令相关医疗机构及时补足。对连续两年医疗纠纷赔(补)偿金额达医疗责任风险金50%以上的单位要提高筹集基数20%,对连续三年医疗纠纷赔(补)偿金额达医疗责任风险金50%以上的单位要提高筹集基数30%。从医疗责任风险金中提取6%的比例用于医疗纠纷案例调查、专家会商及技术咨询等费用(不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等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机制,是化解医疗纠纷、创建平安医院、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机制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二)要形成合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医调办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具体工作中严格遵循客观中立、公开公正和平等自愿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积极化解医疗纠纷。

(三)要严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完善机制,提供保障,力争在今年11月15日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规范运行。市综治委将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责任目标,作为平安建设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确保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胡家群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曹丽华 市政府副市长

吴英民 市委群工部部长 成 员:赵青霞 市信访局局长

杜 宇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成群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程运泽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知恒 市司法局局长

张彦文 市卫生局局长

蔺淑华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胡海峰 市财政局副局长

辛中祥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占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泊年 市信访局副局长

赵学珍 市卫生局纪检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医调办),办公室设在市委群工部,市信访局局长赵青霞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占强、刘泊年、赵学珍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市卫生局、司法局、群工部各抽调1名工作能力强、业务熟练的股级以上干部长期驻医调办开展日常工作。抽调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群工部、市医调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灵宝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篇7: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闽政〔200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土地收购储备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后再出让的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新时期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于提高政府调控土地资源的能力,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土地市场,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切实保护耕地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储备的范围土地储备可采取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进行。属于以下情形的建设用地应进行土地储备:

(一)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原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包括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划拨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划拨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划拨土地;被法院查封拟拍卖的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者擅自改革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用地;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用地;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 依法被没收的违法占用的土地;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等。

(二)可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作价收购已出让的国有土地;用地者申请拟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途的国有土地。

(三)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

(四)征用的集体土地。

二、土地储备的运作方式

(一)土地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由所在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经过核查权属,测算费用,征询意见,审批方案后,依法定程序,对拟储备地块进行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收回或收购工作完成后,该地块即成为政府的储备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资金运作。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同级财政申请土地储备资本金,并根据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适当额度的贷款。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获的收益扣除储备开发成本和有关税费后,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土地储 备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三)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在土地储备期间,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法取得储备地块的拆迁许可,或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居民安置等工作,实行“净地出让”;也可将储备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各土地储备机构在运作期间应做好土地市场预测,根据需要确定土地储备面积,并尽量缩短土地储备周期,同时应加强对储备地块的评估和地价走势的预测,以减少风险。

(四)储备土地的出让。纳入储备并经开发整理后的土地,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制订储备土地的出让方案,经同级政府或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储备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后,应将成交情况予以公示;非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进行挂牌交易。

三、推行土地储备的有关政策

(一)各地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一次调查、统计,重点是查清闲置土地以及违法转让土地的情况,掌握当前城市存量土地的家底。闲置土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统计,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需收回、改变用途和调整使用的,一律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需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定程序进行储备,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或以地招商。

(三)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收回原划拨土地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地和各类用地及其土地使用者的实际情况,制订地价政策,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对原土地使用者予以适当补偿。(四)要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充分调动原用地单位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原则上按土地现状进行收购,对于一些短期内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用地,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进行收购储备。储备 的国有企业原行政划拨用地出让后净增值部分,根据企业不同情况,由市、县政府按一定比例再返回给原企业用地单位。

(五)对破产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应纳入储备,先按原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支付地价款,土地出让后收回的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六)出让地转让,原则应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当土地使用权人以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价格,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具体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七)收购、收回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时,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土地收益分配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收购储备方案和土地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纳入土地储备,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供地。城市新区建设、面积较大的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可进行土地储备,并根据建设规划的实施逐步进行收购、征用。(九)土地储备行为属政府行为,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市、县土地储备机构的日常经费开支列入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的成本,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凡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出让,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作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成立相应的土地储备机构,制订有关实施办法及政策,落实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全面推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一)成立土地储备机构。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及计划、经贸、土地、财政、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制订土地收购储备的政策,审定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和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的运作;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现有的机构,设立土地储备机构,明确职能,具体承担土地储备工作,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和出让等各项工作。

(二)时间要求。全省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原则上应均在2001年12月30日前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篇8: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近年来,人行凤县支行积极倡导“奉献在山区、深入在基层、坚守在岗位”和“强廉、强德、强思想”,诠释出“以廉为美、以廉为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央行廉政文化,不断夯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尤其是紧紧围绕支行工作实际,大胆开展探索与实践,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对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监督的工作机制,其主要做法如下:

其一: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划分工作职责。成立由支行“一把手”任组长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对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由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督促考核:各股室承担本股室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行为监督;监察室负责综合协调、情况收集、督促落实等工作。二是完善工作制度,开展倡议承诺。制定了《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不当行为信息共享联系制度》、《走访工作人员家庭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行为考核制度》、《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组织实施《关于开展“家庭助廉”共同搞好“八小时之外”行为监督活动的倡议书》、签订《工作人员规范“八小时之外”行为承诺书》、《工作人员家属助廉承诺书》。三是分门别类监督,厘清管理范围。如对“社交圈”进行监督,了解和掌握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的社会交往情况;对“生活圈”进行监督,了解和掌握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生活作风情况;对“家庭圈”进行监督,了解和掌握工作人员在孝敬父母、教育子女、团结邻里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对“特殊时点”进行监督,了解和掌握工作人员在重要节假日,以及工作调动、职务升迁、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就业、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等特殊时点的表现情况。四是强化内外监督,力求全面管控。一是在内部大力开展法纪教育,教育工作人员敬畏法纪,增强法制和纪律观念,并要求各股室密切关注掌握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行为。二是在外部建立与县纪委、公安局、社区等单位信息共享联系机制,全面了解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的各种表现。三是在家庭发动工作人员家属协助支行进行行为监督,随时掌握即时动态情况。

其二:建立监督格局。如由监察室负责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将相关情况作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岗位(廉政)风险评估范畴,结合上级行安排和支行实际,确定风险排查重点,灵活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组织开展风险排查,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办公室负责外部信息的渠道拓展、情况收集等工作,通过走访县纪委、公安局、检察院、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全面了解掌握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的各种表现,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作人员现实表现的综合评价;工会重点负责走访工作人员的家庭,通过组织签订助廉承诺书、发放《家属监督卡》,召开家属座谈会、电话沟通、定期走访等形式,了解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的相关情况。同时,通过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力争占领工作人员“八小时外”活动空间;业务股室负责管好本部门工作人员,准确掌握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行为表现,对有违纪违规苗头的行为,及时向支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提早开展教育提醒,防止各种不良行为苗头扩大恶化;同时按季评判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行为监督工作情况。要求各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分别撰写排查走访情况报告,并提交支行监察室汇总。由支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对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行为监督情况,进行分折、评估、逐人考核。

其三:完善考核规则。一是确立行为考核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不主观臆断,不妄加猜测,尊重工作人员人格;坚持教育引导,预防为主,惩教并举,督促纠正错误,促进行为规范;坚持保护隐私,不介入个人正当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积极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确定行为考核标准。即立足工作人员思想、表现、行为三个方面,结合行为排查、对外调查、走访家庭的情况,把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公民道德规范、中央“八项规定”、《行员管理办法》、《工作人员守则》、廉政纪律及内部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作为考核标准,确定“良好”、“一般”、“轻微违纪”、“严重违记”四个考核层次。三是规范行为考核程序。行为考核规定每年开展2次,由支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程序为:由各部门负责人汇报调查走访情况,参会人员进行评议,做出初步考核结论,交支行党组会审核,最后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并接受被考核人员的申诉和复议。四是将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行为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者晋级、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成效:实现了四个满意。调研显示,人行凤县支行的“八小时之外”监督的工作机制取得的主要成效,一是单位满意。加强对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行为的监督,不仅增强了工作人员的法纪观念,提醒个人谨言慎行,不能做的事坚决不做,不能干的事坚决不干,而且营造了整个单位守纪讲规的良好氛围,促进每个人令有所行、禁有所止,实现遵章守纪和廉洁自律成为主流。二是社会满意。加强对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行为的监督,既有利于每个人分清荣与耻的界限,追求健康向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遏制和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又有利于塑造人民银行作风过硬的形象,经过地方党政的借鉴与推广,有力地促进了整个社会风气的和谐与稳定。三是职工满意。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的行为,往往会反作用于“八小时之内”的行为。通过试点探索与实践,大家普遍认为“监督”既是爱护和关心,更是关怀和保护。“正能量”的聚集意味着“负能量”的减少,“之外”胡做乱想的减少也意味着“之内”安分守己的增加,每个人精力的集中必将推动央行各项事业的发展。四是家庭满意。对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行为的监督,其另一目的就是促进家庭的平安和幸福。由于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的行为得到有效监督,他们的“生活圈”、“社交圈”、“朋友圈”得到有效净化,家庭责任心和归宿感显著增强,形成了尊老爱幼、互帮互助、邻里和睦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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