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论人大监督职能的加强
对当前加强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思考
监督工作贯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方方面面,依法、充分行使好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作用。下面,笔者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如何履行监督职能,以及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存在什么问题,需要从哪些方面努力作如下探讨。
一、突出“四抓”,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抓制度建设,规范监督程序
两年多来,镇沅人大常委会在制度的制定中,把握了依法、创新、实用的原则,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制定出台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程序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等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制度。这些制度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人大工作运行机制,规范了各项监督程序,对确保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向深层次发展,发挥了引导性、保障性的作用。
(二)抓重点难点,精选监督议题
镇沅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议题选择力求“少而精”、“精而准”、“准而深”,最大程度实施有效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一是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确定监督议题。选定农村公路建设、中低产林改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等一些重点、热点、难点工作为视察议题。二是围绕保障民生、维护民生确定监督议题。将社保、医疗、教育、食品安全等工作列为监督重点,进行跟踪监督,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三是围绕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确定监督议题。常委会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并积极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多项执法检查,确保了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
(三)抓监督环节,增强监督实效
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在具体监督工作中,镇沅人大常委会坚持讲原则、讲程序,在法律的框架内,善于创新监督工作思路,注重把握监督环节,增强监督实效。
1.创新监督工作方式,增强监督工作效果。一是在监督方式上有新举措。注重改进视察、执法检查、评议、调研的方法,既做好对事的监督,又注重强化对人的监督;既听取“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的报告,又广泛征求代表和群众的意见;既定性分析,又定量分析,真正做到摸实情、出实招、求实效。二是在监督效果上有新提升。较好的做到调研求“深”、审议求“实” 、督办求“效”。首先通过走访、问卷、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掌握第一手资料,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敢于一针见血指出问题,形成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审议意见,按照“限期办理、办理情况报告、再审议表决和办理结果跟踪检查”的程序抓好审议意见落实,有效提升监督效果,督促推进 “一府两院”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2.强化对人大任免干部的监督,增强干部的人大意识。依法规范任免程序,较好的做到了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命的有机统一,在行使人事任免职权时全程监督,严把“五关”。即:严把进口关,提前做好任前调查;严把任前考试关,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严把票决关,提高任免的严肃性;严把任职表态关,增强被任命人员的公信力;严把任后监督关,修订、施行了《关于开展述职评议的试行办法》,评议结果将报县委作为干部考核和调整使用依据,以此增强被任命干部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3.将行使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紧密结合,提高依法监督水平。两年来,围绕全县改革发展、国计民生工作大局,坚持抓大事、议大事、谋全局、促发展的原则,将行使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紧密结合,深入调查研究,依法、适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把县委的意志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全县人民的自觉行动,将重点事项的决定权牢牢抓在了手中,提高了依法监督水平。
(四)抓代表工作,发挥监督主体作用
镇沅人大常委会始终树立依靠代表、服务代表的思想,注重从三方面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重视发挥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有效提升了监督效果。一是抓好学习培训,提高代表履行监督职权的能力。二是抓好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建设,组织代表参与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邀请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推荐代表列席县委、政府的重要会议,让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三是抓紧抓实代表建议交办、督办、追踪落实等各个环节,每年代表提出的建议都得到了较好落实。我们还通过采取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代表建议重点督办件的办法,促使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
以上就是镇沅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一些成效。就目前来看,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没有充分深入人心,《监督法》颁布实施也仅有三年多的时间,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开展各项监督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监督质量不高和实效不明显的问题比较突出,具体表现在“三多三少”: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监督的深层次、实质性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二是对事件的监督多,对人的监督少,人大监督引不起干部重视,欠缺威慑力。三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监督手段不强硬,作用不明显。存在这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对人大监督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监督权的意识不强,往往怕得罪“一府两院”而不敢动真格,畏首畏尾、得过且过。部分被监督者对人大监督工作则存在错误认识,消极对待、被动应付。二是现行体制中一些关系没有理顺。党政不分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党委和政府往往联合作出决策、决定,党政双轨行政体制与人大监督体制相冲突,人大难以实施监督。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在党委的位置与权力机关的地位不相称,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从现实的工作角度有些理不直、气不壮。三是自身建设不过硬。过分强调代表构成比例而忽视其执行职务的素质,代表履职能力与所肩负监督职责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合理,法律素质、履职水平有待提高。
二、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措施,增强监督工作的“三性”
1.围绕中心,增强监督工作的敏锐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关系十二五期间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做到关心“热点”、督促“难点”、关注“焦点”,在工作谋划上突出推动科学发展、在布局统筹上突出促进改善民生、在基本方法上突出实施有效监督、在路径选择上突出推进探索创新、在目标追求上突出提高人大权威。今后一段时期,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人大常委会 一是应以转变十二五经济发展方式为重点,加强对计划、预算、经济运行、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的监督,多提出一些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支持政府把握好投资和政策导向,落实好“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各项政策。 二是以促进社会和谐为重点,加强对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对社保、教育、医疗、环保、食品安全等民生工作,人大常委会要持续关注,抓关键环节、薄弱环节,以点带面,督促落实到位,推动人民生活水平的全面改善,让广大的人民群众从中受益得实惠。
2.加大力度,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人大常委会要把有无实效贯穿于每项工作的始终,作为检验履职能力的标准。一是要善于创新人大监督工作方法。在《监督法》的框架之内,大胆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推行视察、执法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切实找准问题,真正解决问题。要实行开门搞监督,把监督形成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督办结果通过电视、网站、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推行邀请社会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探索改变“走一转、看一遍、开个会、下个文”的传统工作模式,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力度和实效。 二是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要双管齐下, 必须把对具体事件的监督延伸到对人的监督,针对监督中遇到的一些久拖不决的问题,针对群众反映某些干部的问题,讲求监督艺术,该质询就质询,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就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该撤职就撤职,以刚性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树立人大权威。
3.理顺关系,增强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凸现期和机遇并存期,人大常委会要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支持发展、服务发展、推动发展。积极主动处理好上下左右的关系,营造和谐顺畅的氛围与环境。在坚持党的领导,主动争取党委支持的基础上,积极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特别要按照党委的决策部署,找准与政府工作的结合点,在重要意见上加强沟通、集思广益,在重要工作上规范程序、有机衔接,在发展氛围中履行职责、推动工作。主动做好上下联动的工作,加强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接受指导;加强对基层人大工作的经常性指导,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凝聚成共同推动十二五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理顺体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切实克服领导工作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凡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要适时提请审议、审查,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依法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应在讨论决定前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作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要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同时,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把人大工作摆上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在政治方向、组织建设、重大决策等方面加强领导,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有针对性地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健全有关法规制度,确保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任何民主法治政治必须有完备的法制程序来保证其目标的实现,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从当前来看,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对法律已经规定的监督方式和工作制度,如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规范性文件、撤职等作进一步的完善,细化操作程序,明确法律后果,以便于具体实施应用。确保进入程序的监督事项能有始有终,避免监督过程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不了了之的情况,让被监督者真正把人大的监督当作一回事。
(四)提高认识,为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广大人民群众、领导干部要加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法律、人大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一方面,使群众真正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当家作主的“主人”意识,积极支持人大的监督;另一方面,增进一府两院领导干部对人大监督职权及其作用的认识,树立公仆观念,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明确人大监督不仅是一种法定权力,更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权,就是对人民的失职,从而强化监督意识,加强监督工作。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水平。首先要将综合素质高,履职能力强作为人大代表构成的必要条件,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代表队伍,切实发挥代表应有的作用。再次要加强组织建设,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把人大机关作为培养年轻干部的重要基地,加大与其他机关双向交流的力度,切忌不能把人大作为干部的“终点站”、“ 养老机构”来看待。其次应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形成专业结构合理化、知识层次多元化、年龄结构梯次化的集体,激发人大工作的内在活力,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有关材料整理)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第二篇: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调研报告
按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研究室把 “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作为重点调研课题,组成课题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调研报告。在近半年时间里,比较全面地回顾和总结了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践与体会,进一步深化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课题组专程赴广州、宁波等地人大学习考察,又深入到南岗区、香坊区、双城市等区、县(市)进行调研,学习省外和本地区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分析研究了影响我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有效行使的一些因素,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初稿。现将调研中形成的观点和建议作如下报告。
一、对我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发挥作用的现状分析历届市人大常委会都将监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监督职权,不断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比较好的经验。特别是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以来,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创新开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努力增强监督实效,共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81项,作出决议、决定37项,听取了52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汇报,评议了29个政府组成部门和34名“一府两院”负责工作人员,其中包括4名副市长和1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监督职权的有效行使,保障了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推动我市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总结几年来监督工作的成功做法,主要表现在:
1、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加强对全局性工作的监督。历次常委会会议都突出以审议经济方面的议题为主,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整体实施情况、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行政区划调整等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适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围绕市委提出的工业强市的发展战略,常委会把“十五”发展规划作为哈尔滨市的头等大事,组织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分十三个专题进行了大会审议,并作出关于“十五”计划纲要的决议。为贯彻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围绕哈尔滨市委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2004年人代会上专门听取了市政府关于老工业基地调整和改造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组织力量开展专题考察、专项调查和专门视察,作出《关于加快哈尔滨市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的决议》,为确保我市在中央确定的第二批改造项目中取得领先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强化对省委提出的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战略实施的监督,及时加开了一次常委会,专门讨论如何为哈尔滨加快发展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问题,并作出了《关于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大力推进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决议》,较好地发挥了人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
2、围绕依法治市,加强法律监督。在执法检查方式上,坚持少而精、突出重点的原则。每年常委会都确定一项涉及全市工作大局的法律法规,由常委会主任带队,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参加,组成高层次执法检查组,进行检查和视察,突出了重点,提高了检查的层面,加大了执法监督的力度。各专门委员会进行的执法检查,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牵头,邀请主任会议成员、驻会委员、本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该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质量较高的检查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后,以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式向“一府两院”提出改进执法的具体要求,执行机关在一定的时限内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增强了执法检查的法律效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常委会还抓住影响较大、久拖不决的典型案件开展个案监督,狠抓重大案件查处工作,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良的法制环境,推进了依法治市的进程。
3、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常委会通过调查、视察、检查,建立主任会议成员接待、处理群众上访等制度,将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重点问题作为常委会审议、监督的重要内容。例如,人民群众通过人大代表等多种渠道向人大常委会反映,要求加快建设城市后备水源,解决城市供水不足的问题。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市委汇报了这一情况,取得市委的支持,把后备水源地建设作为一件大事,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提出建设磨盘山水库作为城市新水源地的建议,要求市政府抓紧立项报批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直接督促下,政府积极落实,各项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预计在2006年向市区供水,这将使我市长期存在的用水紧张、供水污染等矛盾逐步得到解决。建设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防病治病、维护市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去年,常委会根据部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向市委报告,作出了《关于建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决议》,并督促市政府认真落实决议要求,预计2004年年底“疾控中心”即可投入使用。
4、围绕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加强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特别是评议工作近几年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从2000年开始,常委会实行“两项评议”相结合。为充分体现述职评议的公开、公正,增强透明度,以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的方式确定评议对象。将评议对象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开受理群众的信访;对被评议的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形成报告;常委会成立评议组,深入被评议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进行调查,把人大常委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征求本单位干部职工、直属单位班子成员、部分服务对象、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还拓宽利用各种民主渠道,使更多的市民了解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负责工作人员进行评议的有关情况。通过面对面谈话、个别填写“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票、意见投诉等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创造让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条件和氛围。考察组再根据方方面面反映的情况用写实的方式进行综合汇总,向组成人员提供全面的基础材料,并提前发给各位组成人员,待组成人员在评议中充分表达意见后,再形成有关考察材料。评议的基础上,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评议的政府组成人员的工作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评价。常委会会议针对被评议的“一府两院”及其组成人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并向常委会作出口头报告。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跟踪问效,从而使评议监督工作既深入扎实,又富有成效。综上,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已经从一般性的程序性监督发展为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实体性监督,监督形式不断创新,力度不断加大,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监督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总结监督工作的主要启示是:
1、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职能作用与我们党实现政治领导的价值目标,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因而,只有与党保持统一,才能保证人大监督职能的正确政治方向,这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坚持党的领导绝不是消极被动、畏首畏尾的单纯服从,只有自觉地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把握监督工作的政治方向,完善人大监督的组织机构,积极争取市委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活动,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与全市大局相统一,与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统一,不越权,不添乱,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大监督职权的有效行使。
2、提高监督层次,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基本前提。常委会始终把监督工作列为常委会的重点工作、常规工作来抓,每年常委会都确定一项涉及全市工作大局的法律法规,由常委会主任带队,组成人员参加,组成高层次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提高监督主体层次、监督内容层次,不断扩大监督范围,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使监督工作成为常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监督工作得到加强的基本前提,调查报告《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调研报告》。
3、坚持监督为民,是做好监督工作的根本原则。人大的监督职权来自于人民群众,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要对人民群众负责,受人民群众监督,这是做好监督工作的根本原则。实践证明,人大监督工作越是公开、透明,民主程度越高,效果越明显。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执法检查前,在《哈尔滨日报》上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群众对该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历时5个月调查走访全市18个具体办案部门,召开7个座谈会,抽查1417件案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33人次,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案件22件,提出监督意见15件,限期整改7件,使人大监督工作充分体现民权,客观反映民意,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
4、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是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既把人大自身各种监督形式的相互结合,又探索人大监督同其他方面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是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基本途径。常委会实行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两项评议”相结合,使评议人与评议工作同时进行、相互促进。扩大评议的广度,每位市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院长、副院长,在任期内都要接受两次评议。增强评议的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两项评议”工作结合进行,既避免了一些重复性的工作,又增强了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5、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基础。近年来,常委会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也取得了新的进展。我们本着“需要一个,制定一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制定了6部单项监督规定,使我市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个案监督、述职评议等方面的监督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同时,为加强对涉及全局性政府工作的监督,建立了高层沟通协调机制。凡应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常委会党组请示市委,并提前与政府“通气”,督促政府及时向人大报告需要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从而将重大事项纳入了“党委意图——人大决定——政府实施——人大监督”的决策运行轨道。但就总体来说,对监督工作的成绩估价还不能过高,必须清醒地看到,监督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全部工作中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同时也是当前人民群众最关注、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目前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监督工作存在走形式、不深入、表面化、实效性差等问题。一些视察和执法检查,形式上轰轰烈烈,实际上只是一般性地走走看看,发发议论,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缺少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监督工作重形式轻实效,监督力度不大,从而影响了人大监督制约的权威性。
2、监督职权行使不到位。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常规的一般性的监督手段运用得多,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以及罢免等硬性监督手段根本没有得到有效使用或使用不多,致使监督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
3、监督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强。近几年,市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了各种监督手段,特别是许多具有创新性的监督手段,由于缺乏相关制度规范,或有法律依据但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难以操作,致使监督工作不够规范和统一,主观性、随意性较强。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上还有一些模糊认识。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模糊认识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首先是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说话含蓄、凡事讲情面是中国人的个性,恪守明哲保身的处事原则,再加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相对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在监督主体中普遍存在着人大能发挥多大作用,权力用到什么程度才合适的疑虑,监督工作有畏难思想。其次是受社会舆论关于人大工作“二线”论影响,监督主体中普遍存在着监督工作难有作为的消极思想。再次是受封建专制思想影响,国家公职人员民主法制思想观念淡薄,认为人大监督可为可不为,监督力度可大可小,对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法定义务认识不清,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观念不强。
2、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现有法律中有关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有的规定含义不明晰,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近几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些监督工作办法,由于缺乏相关上位法依据,有些程序规定仍比较原则,不便操作。对许多刚性监督手段现行法律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一些我市独创的监督形式因条件不成熟还未以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没有相关法律上的规定和程序上的保障,监督主体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被监督主体借口监督行为法律依据不足,而对人大的监督产生抵触情绪。
3、监督体制不够协调。在现行体制下,一般是市委作出决定政府去组织实施,或者市委和市政府联合发文对重大事项作出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行为共为一体,在此情况下,人大难以实施监督。同时,由于市政府市长是市委的二把手,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既不是市委副职又不是党委常委,使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党委的位置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不相称。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是“党委—人大—政府”而在党的政权体系是“党委—市长(副书记)—人大主任”,这样就难以对监督工作行使监督权。此外,常委会机关在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诸多方面和法律规定的人大职能都有相当大的差距,人大实施监督客观上有一定困难。
4、组织保障不够有力。常委会组成人员组织构成不够合理。专职委员比例偏低,相当数量的组成人员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影响了人大监督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市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能体现在各个专门委员会,而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有限,特别是专业人才不足,影响了人大监督职权行使的深度和力度。
二、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具体措施法律监督方面
1、扩大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在现有的审查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解释、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增加对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市法院、市检察院实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办法,以及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这既是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法定职权,也是加强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的重要措施。
2、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执法检查。通过人大常委会会议或新闻媒体征求一届或一年的执法检查内容,综合各方面意见民主确定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确定之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对该法执行情况的意见。对由常委会检查的重点法律、法规,可实行执法监督听证会,架构市民直接参与执法监督的平台,创新人大执法监督形式。每年可选一部法律、法规实行监督听证会,由执法检查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和被检查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3、建立执法检查回查制度。如执法检查结束后半年,人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被检查机关的整改情况进行回查;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被检查机关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4、建立个案监督“一案一组织”制度。效仿法院审判的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对主任会议决定列为个案监督对象的,应当成立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临时性个案监督组,这样有利于问题得到及时、客观、公正的解决。工作监督方面
5、建立重大事项定期提报制度。每年年初,人大常委会以文件形式通知“一府两院”,由“一府两院”报告当年拟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使重大事项的报送工作规范化。
6、建立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为重点,加强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监督,具体规定每一个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都需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7、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基本制度。一是建立对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监督制度,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要及时向人大有关审查监督机构通报情况,如动用超收收入较多的,市政府应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做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二是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综合财力平衡的情况。三是健全预算审查批准制度。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必须对预算进行调整,且调整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总额的3%(含3%)的,预算调整方案应于当年9月至11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人事监督方面
8、建立任前考法委托制度。委托比较中立的部门组织任前考法活动,使人大人事任免工作更客观,增强参考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
9、完善述职评议制度。将现有评议工作中的好做法固定下来,并对某些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比如,扩大被评议对象,将分散在我市各区、县(市)的市属垂直管理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的法职人员纳入被评议对象范围内;科学合理确定被评议对象,按照好、中、差三个层次由人大代表民主投票产生评议对象,按照得票多少确定被评议对象;规范评议报告写法,报告中对成绩的论述不得超过全部篇幅的三分之一;评议中获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不过半数的,人大常委会对其亮“黄牌”,建议市委对其工作进行调整;常委会会议对被评议对象的评议结果向新闻媒体公布,让社会知道人大评价意见。其他形式的监督方面
10、建立经常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制度。规定人大代表每年联系走访选民的最低限额,不定期收集代表意见、建议,及时转至相关部门,必要时随时召开代表与意见、建议办理部门的直接见面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督促“一府两院”及时解决代表意见、建议,推动办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11、制定《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鉴于国家《监督法》在近期内还不会出台,可以考虑在修改、完善现有各单项监督工作规定的基础上,总结目前创新性的监督形式,制定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规定,将监督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使今后监督工作有章可循。
三、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保障性措施人大行使监督职权是一个动态过程,监督职权能否有效行使,归根结底取决于两个方面问题,即人大监督权如何定位和监督权如何运作的问题,监督权的定位取决于各方面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取决于监督主体对监督工作的思路,带有根本性、决定性意义;监督权的运作是系统论范畴的问题,它主要是由监督权力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共同决定,包括监督主体状况问题,监督方式问题,监督环境问题等,是影响监督权运作的关键所在。以下试析之:
(一)解决好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认识问题。人大监督权是一项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国家权力。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基础和中心,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行政机关的行政监察权、党委的纪检监督权、政协的民主监督权以及社会的舆论监督权相比,人大监督权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性监督权力,它超越于其他监督权,具有明显的间接控制特征。因而,人大的监督权应侧重于对监督对象起威慑、督促、指导作用,而不是直接对具体工作进行干预和纠正。所以,解决好对人大监督的认识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作用,提高对人大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在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住人大监督的宏观性、间接性这个“尺度”,既不越权,又不失职。
(二)明确监督工作思路。总结市人大常委会多年监督工作的基本经验,只有坚持“三个围绕”的工作思路,即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加强对全局性工作的监督;围绕依法治市,加强法律监督;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对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每次常委会选择若干个重点议题进行审议,才能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使监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
(三)加强监督组织保障。首先要优化常委会结构,提高组成人员素质。应逐步解决在党政机关因年纪大而转任常委会组成人员致使常委会整体年龄偏大的问题,要选一定数量年富力强的同志进常委会,优化常委会的年龄结构。应该适当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数,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若干专业人才进入常委会,构建“专家型”委员群体,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业务结构。适当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其次要充实常委会机关的监督工作机构。为了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应当加强预算监督、个案监督和人事任免等具体监督工作机构的建设,充实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保证监督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年轻化、知识化、 专业化,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四)运用多种监督形式。要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人大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要利用人大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的政治优势,善于把人大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纪检监督结合起来,同建立健全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两院”的内部监督结合起来,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加具有群众基础,更加具有民主性,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改进监督工作的形式,将刚性监督手段与常规监督手段结合起来运用,将人大的信访工作与各部门的监督工作结合起来,发挥人大监督工作整体作用,使人大监督真正“硬”起来。
第三篇:如何有效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
近来,各地人大监督工作已取得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思想认识、工作力度、监督环境等方面的因素,监督实效还有待提高。如何贯彻落实好监督法,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克服监督不力现象,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是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工作,必须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提高认识,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来强化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真正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必须增强责任意识。不履行监督职责,意味着失职,意味着对法律的亵渎、对人民的背叛,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把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要敢于、严于监督。
要增强法律意识。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要以法律为准绳,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特别是监督法的规定。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强制力。
要增强民本意识。坚持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重点议题纳入议事日程,真正通过监督来关心人民疾苦、维护人民利益。同时要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使监督工作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获得稳固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
优化结构,提高主体素质
抓宣传,增强代表的监督动力。提高代表素质,优化代表结构,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与参与,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讲深讲透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性、优越性,大力宣传代表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建设中其它机关难以替代作用的典型案例。
抓“入口”,提高代表的战斗力。必须严把人大代表的入口关,要确保人大代表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改变人大代表变动频繁的状况;要优化代表的群体结构,在年龄结构上要呈现梯形结构,在专业人才和知识结构、智能结构上,要吸收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优秀人才,以保证国家权力机关集体议决重大事项所需。
抓培训学习,增强代表的业务能力。要培养符合人大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必须加强培训学习,要制订培训的规划,落实培训的措施,使人大代表的培训得以制
度化、正规化、系统化;要积极参加举办的各类短训班,让尽可能多的代表都得到系统培训;要坚持自学制度,在坚持集中组织学习的同时,定期选定一个学习主题,让代表们带回去自学,让代表们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素质。
完善机制,创造良好的监督条件
要在法律授权的原则下,积极探索监督领域的法制建设,完善监督的各项法规。特别是要完善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的程序性规定,从监督事项的提起、调查、审议、表决、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操作规程,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程序化。
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对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完善、规范,对正在实践探索、可行管用的一些思路,可以进一步发展,逐步规范。还可与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好,构建一个资源共享、协调互动、分工合理、运行高效的监督体系,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的整体效果。
围绕中心,注重“点”的突破
要紧贴中心抓重点。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关键在于突出重点、增强实效,一部法律的规定有很多,但群众最关注的往往就那么几条,工作中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会很多,但是关键的问题往往就那么几个。要逐步变程序性监督为实质性监督,以保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要锲而不舍抓难点。下岗职工就业问题、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医疗改革、社会救助、环境污染治理等,既是政府工作的难点,也是人大工作的重点。要通过有计划地、有针对性组织视察、审议有关工作报告、落实议案等,督促政府重点解决。
要顺应民心抓热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往往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政府工作的薄弱环节。只有加强对群众反映热点问题的监督,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也只有这样,人大监督工作就能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四篇:乡镇人大如何更好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
二十年铸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监督法》的适用范围定位在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然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委会,同时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建议、批评和意见;而地方组织法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乡镇人大负责,受它监督。显然,对照法律条文乡镇人大实施监督职能不在《监督法》调整范围,但乡镇人大与同级政府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很明确的。故此,笔者认为《监督法》施行对乡镇人大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深化监督职能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乡镇政府监督的现状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任何一个公共权力机关都离不开制约和监督。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体制同样不能例外,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法定地位和政治功能并没有在现实中得到充分的发挥,特别是作为乡镇一级政府的监督主体——乡镇人大正面临一种尴尬的处境:监督不力,很难监督。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1.机构缺乏,很难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包括监督权)是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但人民代表大会却很难行使监督权。其原因一是尽管乡镇的管辖范围较小、代表人数相对较多,但经常召开代表大会存在困难;二是不及时,有些问题时效性强,等通过会议讨论时已失去意义了;三是代表接触面虽宽,但了解情况不多,解决问题的能力弱;四是即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形式多于内容,难以达到监督目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乡镇
人大设立主席团,并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类似常委会的某些职权,但权力太小,更没有实质性的监督权。现在乡镇人大主席团既不是常设的,也不是临时的,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没有行使职权的主体,缺乏行使职权的途径,乡镇人大机构有二线岗位的感觉,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在乡镇人大主席的配备上照顾性安置的较多,存在有其名无其实的情况。
2.有“权”无“位”,不敢监督。名义上法律赋予了乡镇人大13项权力,但实际上,除了一些联系代表等一些常规性的工作外,乡镇人大很难组织行使其他权力,究其原因是实质性地位不高。在干部安置现状中,对于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安置,在大多数地方都做得比较好得到重用,而乡镇人大主席的安置就显得不一样了,一般乡镇人大主席如果到区直单位安排到正职的基本没有,大多数就直接退下来了。与书记、乡镇长的安排任用,形成了极大的反差。这种体制设置上事实的不平等,很难调动乡镇人大主席的积极性,由于地位不高,他们甚至有时还要看书记、乡镇长的眼色行事,监督就无从谈起。
3.工作错位,不能监督。一些乡镇的人大干部有的承担了征地拆迁等政府职责范围的具体事务;有的被安排分片包村,一些乡镇人大干部由于承担了大量的行政事务,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的决议决定,造成乡镇人大干部工作错位,容易出现“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情况。
4.业务不熟,不会监督。一是由于前文所述,乡镇人大主席安排带有照顾性,年纪大都偏大。一方面他们凭经验多;另一方面“歇肩”的思想浓,顶多干上一届,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刚找出一点门道,熟悉了业务,就退居二线。
二、认清“四对关系”
乡镇人大在监督中要把握好两条原则:一是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二是既要监督政府工作,又要支持政府工作。所以在处理乡镇人大与政府关系的时候,要坚持做到位不越位,解难不作难,支持不代替,监督不对立,搞好监
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从而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监督和支持政府工作。笔者以为首先要认清以下四对关系:
1.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目前,部分地方乡镇人大主席单设,不再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如我们镇海区各镇、街道人大职位,定格为正处级;但不少地方乡镇人大主席仍由党委书记兼任,专职副主席又大都兼做政府工作,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人大、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那么人大监督工作就很难开展,也开展不好。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党委,党委要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兼任人大主席的党委书记在自己履行好人大职责的同时,要让专职副主席真正“专职”,超脱地从事人大工作。要认清宪法、法律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理直气壮地实施监督。
2.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和根本保证,这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但人大在监督工作中要防止消极被动、畏首畏尾的倾向,不能什么事情都被动等待党委定主意、下指示。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行使监督权是一致的,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要下功夫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好监督权。
3.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当前要切实解决监督缺乏力度的问题,看准了的问题,特别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问题,一定要敢于监督,大胆行使监督权,切不可把宪法、法律和人民赋予的“尚方宝剑”束之高阁。监督要取得好的效果,还要善于监督。要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在善于监督上多做文章,力求做到三点:学法懂法,使监督有理;搞好调查,使监督有据;抓住重点,使监督有力。把握好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度”,以自身良好的形象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
4.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乡镇人大对政府的监督首先是制约,这是首位的、本质的,由于两者目标的一致性,从总体和长远来看,积极、有效的制约必须是一种配合与支持,但关系不能颠倒,否则监督的本质及其必要性就无从谈起,决不可脱离监督讲支持。在监督实践中,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既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又始终把开展监督的立足点放在帮助政府纠正失误,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上。
三、强化政府监督的有效途径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在我们国家,任何人都要接受监督,掌握权力而不接受监督必将导致腐败。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的监督,它是一种国家体制,不是个人行为”。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处理好乡镇人大对同级政府的监督关系。
1.乡镇人大主席团应为常设机构。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宪法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权力在基层就很难实现。其次,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似乎存在着。否则,一个不存在的机构怎么去召集人大会议呢?从这一角度看,乡镇人大主席团有些“常设”的特点。何况现在一般都有一名主席或一名专职副主席。人员“常设”,机构不常设,人为造成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多余”的认识误区。因此,应从法律上明确主席团的常设地位和监督权。
2。提高人大干部的待遇。要坚持做到人大干部与党政干部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上,人大干部与党政干部要同级同待遇,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解决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要不断增强人大意识,努力转变领导方式,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不断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3.乡镇人大干部不得直接主管政府职能的工作。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可
见法律对乡镇人大干部的任职是有明文规定,目前“人大政府不分家,工作职责都一样”的局面,违背了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作为代表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直接主管政府工作,与代表法“不直接处理问题”的规定,也是相左的。因此,除法律规定人大干部不得担任行政职务外,也还应有相应的规定,就是人大干部不得直接主管政府职能的工作,使人大干部从繁杂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让他们集中精力,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能,协助、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4.提高乡镇人大工作者素质。首先配强乡镇人大主席。对乡镇人大主席的安排不能带有照顾性。其次,注重业务培训。市区人大常委会要举办乡镇人大主席培训班,可以采取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议和工作总结等多种方式,互相交流工作经验。同时,乡镇人大工作者要注重自身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做好乡镇人大工作打好基础。
5.要加强人大的宣传工作,克服认识上的误区与偏差,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对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权力的制约。因此,我们要大力开展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人大监督的重要性,逐步消除对人大的一些错误认识,树立起人大监督的崇高权威。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乡镇人大工作者要安于清贫,乐于奉献,敢于监督,增强搞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切实加强政府监督的几点建议
1.乡镇人大应重点围绕经济建设、改革发展这个中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审议、决定、监督等职权,掌握知情权,用足监督权,慎用决定权,对事关全镇人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坚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的工作方针,积极有效地开展视察、调研、听证,做到认真审议、慎重决定,全力监督和支持政府的各项工作。
2.乡镇人大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的人
大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证人大各项决议施行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3.乡镇人大应当全面和系统的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切实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其中重点围绕鼓励、发展全镇工业经济,定期听取政府关于民营经济方面发展情况汇报;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稳定,狠抓农业发展,听取和审议镇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招商引资和结构调整方面的情况汇报;;围绕巩固发展完善和提高政务、村务、校务公开,全面推进依法治镇,全力抓好法制乡镇建设的情况汇报;乡镇人大应定期听取一次政府对财务收支、农民负担、财务制度的执行,学校收费和村务公开落实等情况的汇报;围绕尽心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全力推进社会事业发展,每半年一次听取政府关于集镇建设、路桥建设等方面情况汇报。
4.乡镇人大应当巩固和加强述职评议活动,制定评议计划,讲究评议方法,注重评议效果,重点突出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和服务质量,进行分期、分批地评议和视察,从而促进政府及部门转变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5.乡镇人大应当认真负责办理代表对政府工作提的议案和批评、建议、意见,对代表的议案及时交人代会主席团讨论、研究,对重大事项提交全体代表审议,形成决议,定期组织检查议案执行情况,对建议批评意见及时转交政府和相关部门,并认真督办,组织视察,真正做到件件有答案、事事有交待、项项有结果,从而让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的职能够有效的履行。
第五篇:人大监督职能1
进一步发挥人大监督的职能作用
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了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明确了监督工作中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公民参与的渠道。其一,明确了监督重点,即,要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二,明确了监督主要形式,即,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执法检查等。其三,明确了具体监督程序,使监督易于“迈开步伐”。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活动如何启动、由谁启动、通过何种形式实施、如何处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其四,明确了公民参与的渠道。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六个途径,把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列入其中,避免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社会现实脱节。其五,明确了对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是人民赋予的,其行使最终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意味着,在监督工作中,无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都要接受监督,以防止监“软”督“宽”。
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实施监督法可以使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提高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进而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可以预见,监督法的实施又将提升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的总体水平。监督工作与立法、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工作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以立法与监督的关系为例:如果执法检查富有成效,就会有效避免“立法如林,执法如零”,还可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修改完善法规、改进立法工作。反之,在立法中注意增强监督意识,剔除可能出现的部门利益因素,增强操作性,也可以为执法检查的有效开展创造条件。
要在监督工作上有所突破,推动人大整体工作,这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伊始就突出强调的。四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和各方面共同努力,将监督选项聚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上,不断提高监督实效。比如,我们重点围绕水环境、食品卫生、劳动者权益、居住区物业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医疗卫生工作等问题开展了执法检查。监督过程中,我们注重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组织代表通过明察暗访、监督听证等多种方式全面深入地开展调研。为使人大代表能充分履行好职责,我们在调研前对他们进行专门的培训,调研中邀请专家讲评,从而使监督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施行。我认为,实施监督法要围绕一个着力点,提高两个度,坚持三个原则和处理好三个关系,即:推进人大监督的各项工作和制度创新,都要围绕增强监督实效这个着力点。要大力提高监督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和监督审议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的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三项原则,是监督工作的大前提和总原则。同时,要进一步把握好敢
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开展监督与给予支持、增强力度与把握节奏这三对关系,这也是人大和“一府两院”在政治目标一致下的监督和支持的辩证关系。
上海社保资金案的发生给我们以深刻的警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至关重要。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只能强化,不能削弱。实施监督法在今年要突出四个重点内容,即,加强对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对节能工作决定的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民生问题的监督,加强对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监督。这就要着重审查监督法明确规定的有关预算监督的六项内容,不仅要注意监督公共财力配置是否违法,也要监督公共财力使用是否合理、管理是否有效。要推动政府实行“阳光”审计,依法公开审计结果。督促政府和有关单位认真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监督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具体制度,从而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
随着新年的到来,监督法已经开始实施。我们要以实施监督法为契机,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迈监督新步伐,增监督新成效,以监督工作带动人大整体工作,再谱人大工作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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