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煤矿隐患等级分类
煤矿机电处隐患分类
附件:
煤矿机电隐患分级分类标准
一、重大隐患事故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5号令)中规定隐患。
1)、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3)、矿井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4)、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的。 6)、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7)、使用被列入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8)、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9)、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10)、矿井单回路供电或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1)、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12)、没有配备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及机电专业技术人员的。
2、非矿用阻燃或阻燃试验不合格的电缆、胶带违规入井使用的。
3、非防爆电气设备违规入井使用的。
4、井下密闭区内有机电设备、电缆和风水管路的。
5、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瓦斯传感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超时间、超范围屏蔽上传数据的。
6、井下机电硐室设在回风流中,未按规定实现甲烷电闭锁的。
7、使用带式输送机、刮板运输机运人的。
8、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提升机超载运行的。
9、无轨胶轮车制动装置采用干式制动器的。
10、生产矿井或新建(改扩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
11、井下安全避险“五大系统”整体功能不完善,起不到避险作用的。 其他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
1、矿井一类负荷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2、设备安装、回收、检修等机电项目工程施工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3、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
4、未按规定建立机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
5、井口房、通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附近20米范围内有烟火的。
6、井下机电硐室、油脂硐室、带式输送机机头、配电点未按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瓦斯抽放泵站建筑未采用不燃性材料建设的。
7、主通风机、主要提升机、主井胶带输送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无轨胶轮车、锅炉等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测检验或主要项目性能测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8、大型固定设备主要部件(提升机钢丝绳、提升机主轴、提升机天轮轴、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机防坠器、主通风机主轴、风叶、空气压缩机风包等)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测检验或探伤。
9、主通风机单机运行无安全措施的。
10、非升降人员的主副井提升机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提升机超载运行的。
11、主井胶带输送机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规定装设或失效的。
12、立井箕斗提升未采用定重装载的
13、进入锅炉设备进行检修前,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没有可靠隔断的;进入锅筒、炉膛、烟道等进行检修时,没有可靠通风或专人监护的。
14、锅炉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的。
15、常压锅炉承压使用的。
16、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储存装置、压力容器、管道有泄漏现象。
17、电梯曳引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及腐蚀超过规定的。
18、电梯门机不灵活,防门夹人保护不起作用的。
19、电梯层门门锁装置及电气联锁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20、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严重塑性变形等明显可见缺陷。
21、向井下供电的高压开关柜投入自动重合闸的,
22、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的,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3、约时或违反规定停送电的。
24、防爆电气及电缆连接工艺存在严重失爆现象的。
25、井下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安装有电气设备、电缆的。
26、井下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用电设备除外)。
27、井下带电检修或明火操作的。
28、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9、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未实现独立通风的。 30、井下未按规定设置主接地极或接地网接地电阻值超过2Ω的。
31、井下带电开盖目测高压电气设备的。
32、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
33、井下局部接地与瓦斯抽放管路接地连接在一起的。
34、井下电缆与瓦斯抽放管路直接搭接的。
35、擅自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改造,未经国家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投入运行的。
37、阻燃电缆、胶带入井前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无检测报告的。
38、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的。
39、井下采区、采掘工作面避灾路线未按规定安设压风、供水管路的。 40、井下限矩型液力偶合器使用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或不合格易熔塞、易爆塞的。
41、采煤机上未安装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42、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未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装置的。
43、运煤车、铲车、梭车等作业时,行驶区间有人员进入的。
44、给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站人的。
45、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范围内作业。
46、信息监控与通信联络系统未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运行或不能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的。
47、生产矿井和新建(改扩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未装备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进入联合试运转未装备产量监控系统的。
48、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产量监控系统未与上一级监管部门联网运行的。
49、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产量监控系统系统性能不满足国家标准AQ6201-200
6、AQ6210-200
7、MT1082-2008要求的。
50、建设瓦斯抽采系统未安装抽采监测系统的或抽采监测系统运行、上传数据不正常的。
51、未按规定配备专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使用和维护人员的。
52、甲烷电、风电闭锁范围不合理的。
53、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未分设两条进入井下的。
54、未按规定安设、调校其他类传感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超时间、超范围屏蔽上传数据的。
55、传感器报警点、断电点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56、安全监控系统未能定期进行“三闭锁”功能测试的。
57、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含安全栅)未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利用大地作回路的;井下电话机未使用本质安全型的;调度电话由井下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的。
58、人员定位读卡器安设数量不足、位置不当,不能准确反应入井人员的位置及行走轨迹的。
59、入井人员未携带识别卡、多携带识别卡的。 60、各个人员出入井口未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的。
61、人员携带烟、火、手机等进入瓦斯抽放泵站内的。
62、瓦斯抽放泵站“三防”装置不齐全,水封阻火泄爆装置内无水运行或超水位运行的。
63、井下安全避险“五大系统”未接入紧急避险设施或未根据井下采掘系统变化及时补充建设完善的。
其他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
三、严重隐患
(一)综合类
1、未建立隐患排查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机电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未形成闭合的。
2、机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缺项,关键内容缺项或违反相关标准规定,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不具备可操作性的。
3、图纸资料有缺项或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关键内容缺项或违反相关标准规定,关键数据计算错误的。
4、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及采掘作业规程中机电内容有缺项或与实际不符的。
5、一般岗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
6、人员存在其他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事故的。
7、岗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8、机电设备运转、传动部分无防护设施或设施不合格的,起不到防护作用的。
9、矿井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设备,未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的。
9、未按规定定期对各类保护装置、闭锁装置、切换装置进行试验的。
10、机房硐室、皮带机机头等地点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的。
11、需要消防电气检测的部位和场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消防安全电气检测。
10、高压停送电未执行“两票”规定的,无计划随意停送电的。
11、绝缘用具不全或未进行校验的。
12、继电保护整定值过大的。(超过额定值50%以上)
(二)井下机电
1、防爆电气及电缆连接工艺存在一般失爆现象的。
2、电气设备及电缆超过额定值运行的。
3、井下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超过20A的。
4、井下未按规定设置局部接地极的,局部接地极规格、埋设深度、连接母线截面积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串联接地的。
5、辅助接地线截面积不足10mm, 辅助接极与局部接地极距离小于5m的。
6、未按规定对接地电阻、杂散电流进行测试、测试记录不全、对不合格项未采取措施整改的。
7、集中巷皮带机、采掘设备保护不全或失灵,甩掉保护继续使用的;采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的。
8、井下电缆与抽放管路同侧吊挂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9、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未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的。
10、电气设备或电缆带有感应电继续使用的。
11、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所带负荷距离超过使用规定的。
12、带负荷拉隔离开关的。
13、移动变电站高低压联锁不起作用的。
14、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超过3个的。
15、采区变电所无人值班,未关门上锁的。
16、井下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电缆未使用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的。
17、井下不同型电缆直接连接的。
18、井下随便拆开,撞击矿灯的。
19、开关远方操作,就地仍能启动的。
20、井下打开螺栓紧固的隔爆结合面时,留下一根螺栓不拆,以该螺栓为轴转动盖板的。
21、井下机电硐室内未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超过30度未采取措施的。
22、入井轨道、金属管路未按规定在井口附近设置接地的。
23、井下采掘工作面及采区避灾路线未按规定安设压风自救装置(阀门)、
2供水施救装置(阀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24、刮板输送机紧链时,固定马达齿轮盘使用不合格肖子的。
25、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时,用采煤机强行截割的。
26、采煤机内外喷雾压力、掘进机、连采机外喷雾压力不符合规定的。
27、采煤机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未护帮护顶,未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的。
28、掘进机非操作侧,未安装能紧急停止运转按钮或按钮不能正常的。
29、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采煤机未安装可靠防滑装置的。 30、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位设联锁装置的。
31、综采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的;乳化液浓度配比不合格的。
(三)大型固定设备
1、主通风机、主要提升机、主井胶带输送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要求。
2、主排水泵、主通风机装备数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定期倒机运行的。
4、主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或反风风量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5、主排水泵未进行联合排水试验。
6、无轨胶轮车主要部件不完好的。
7、立井提升机井口安全门与信号、罐位、阻车器、摇台不闭锁。
8、主副提升机的信号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9、提升速度大于3m/s的立井提升系统,未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的。
10、立井提升使用楔形连接装置,单绳提升超过10年;多绳提升超过15年。
11、主副井提升机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12、主副井提升机没有配备正、副司机的;
13、主要提升机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的。
14、空气压缩机及风包的保护装置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
15、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自动保护装置不符合《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
16、主通风机没有风机轴承、电机轴承、电机定子绕组的温度检测装置。
(四)特种设备
1、电梯、起重机械、燃气锅炉燃烧器未与有资质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协议、无维保单或未按周期进行维保的。
2、锅炉压力表的数量、安装、表盘直径、量程、精度等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的。
3、锅炉水位表的数量、安装等不满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的。
4、锅炉温度仪表的安装位置、量程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或温度仪表不在经法定计量单位的校验有效期内。
5、锅炉超(压)温报警装置的设置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或由司炉工进行功能试验,或查询有关超温报警记录,不能证实报警装置灵敏、可靠的。
6、电梯不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的;主开关不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的。
7、起重机械的门的电气闭锁装置不符合要求。
8、起重机械操纵板不能操纵起重设备。
9、起重机械换挡杆在各挡位置不可靠。
10、起重机械吊钩不完好。
11、起重机械钢丝绳,环联端部不牢固。
12、钢丝绳有明显变形现象。
13、起重机制动器制动不平稳可靠。
14、起重机械的各类限位器不起作用。
15、起重机械上及其运行能达到的部位周围的人行横道和人需要到达维护的部位,固定物体与运动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0.5米的。
16、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未装设夹轨器等防风装置,或防风装置不起作用。
17、起重机械电气设备无防止固体物和液体侵入的保护措施。
18、起重机械未采用专用馈电供电。
19、同轨作业的起重机未设置防碰撞装置,或防碰撞装置失效。 20、叉车货叉表面有裂纹。
(五)地面供电
1、供电线路杆塔主材锈蚀失去应力支撑,可能断裂导致倒塔(杆)的。
2、供电线路杆塔主材连接角铁或螺栓一腿及以上失去受力的。
3、运行中设备大量漏油,从油位指示器上看不到油位的。
4、设备在运行中有较大放电声或发出爆破等异音的。
5、设备仅有的一套主保护出现异常,或者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退出运行,开关将不能正确动作跳、合闸的。
6、电气设备或者设备基础、厂房、院墙发生倾斜、下沉、裂纹、倒塌并危及安全的。
7、设备的绝缘、温升、强度等技术数据超过极限值的。
8、35kV及以上设备长期超参数运行、超大修期运行、超预试周期运行的,两套主保护中的一套有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
9、光纤保护的通道试验信号值超标,通道不通、故障的。
(六)信息监控及通信联络系统
1、联网上传数据与矿井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2、系统主备机不能按要求在5min内切换的。
3、信息监控系统相关计算机等设备未严格执行“专机专用”的;未按要求对数据进行备份的。
4、监测中心站设备无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的,入井通讯线路在入井处未装有熔断器和防雷装置的。
5、监测中心站没有配备过压保护、无防静电地板、声光报警装置、防火设备等,监测中心站、调度室未使用录音电话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现场断电时长超规定的。
7、监测分站供电不可靠或备用电源达不到1小时的。
8、传感器、分站无管理牌板的。
9、监控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未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10、无安全监测监控日报表或未经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的。
11、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定义操作工作票》、《检修屏蔽操作工作票》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
12、入井人员识别卡不能正常工作的。
13、矿井未将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信息作为职工下井考勤依据的。
14、读卡器无电或损坏的;井下擅自拆开识别卡的。
15、生产矿井和进入联合试运转的建设矿井未完成井下广播通信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建设的。
16、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不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的。
17、通信联络系统未实现互联互通功能的。
18、产量监控系统未安装摄像头,摄像头未对准计量仪器,监视不能正常使用的。
19、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0、未定期对产量监控系统进行调校的。
(七)瓦斯抽放泵站
1、泵站周边无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泵站放空管高出泵房房顶高度不足3米的。
3、瓦斯抽放泵站、输气站建筑、排空管和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未按要求设置防雷和隔离设施的。
4、安装泄爆器和水封式阻火泄爆装置的地点,未安装泄爆引导管的。
5、水封阻火泄爆装置未实现水位自动控制的。
6、地面瓦斯输送管道特殊情况需采用架空敷设时,在管道进、出建筑物100m范围内,未按要求打接地极,其接地电阻大于20Ω的。
7、对于直埋管路的泵站内管沟未进行封堵的。
8、抽采监测系统探头安设位置不当,数量不足,未按时进行调校的。
(八)设备库房
1、消防通道不畅通,影响安全的。
2、未经批准,违章使用电炉、电热器具的。
3、电器设备外壳变形严重的。
4、设备摆放高度超过2层的。
5、设备管理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其它认为类似严重的事故隐患。
四、一般隐患
(一)综合类
1、规程制度语句不通顺,描述不正确,内容不规范等。
2、各类图纸绘制不规范、图例不正确、标注不全、未及时更新等。
3、各种记录填写不齐全、内容有缺项、字迹不清楚,涂改乱划等。
4、设备档案资料未设专人管理、集中归档存放的;大型主要设备未做到一机一档、内容齐全的。
5、各类牌板、标志字迹不清,内容不全的。
6、各种仪器、仪表、操作指示灯失效或未定期校验的。
7、绝缘用具校验合格证过期的。
8、要害场所制度、图纸未张挂上墙的。
9、岗位人员不能做到应知应会的。
10、继电保护整定值偏大的(不超过额定值50%);实际整定值与包机牌整定值不符的。
11、变(配)电所高压停送“两票”内容填写不规范的。
12、机房硐室、作业现场文明生产差,有杂物、积水、油垢,有跑、冒、滴、漏现象。
1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或安全警示牌不明显的。
(二)井下机电
1、井下保护接地的安装、检查、检测不符合《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其他规定的。
2、井下低压检漏保护的设置不符合《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的。
3、井下未按规定地点设置照明的。
4、照明信号综合保护的使用不符合《晋煤集团关于规范井下隔爆型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的通知》的。
5、井下机电设备、电缆布置不合理,不便检修的。
6、井下电气设备内未放置干燥剂或干燥剂失效的。
7、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进行编号管理的。
8、井下电气设备未上架(台)的。
9、井下电气设备摆放不整齐,倾斜超过15度以上的。
10、井下电气设备按钮操作不灵活,仪表显示不准确的。
11、井下电气及电缆连接工艺存在不完好现象的。
12、矿灯的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3、电气设备、电缆被杂物埋压的。
14、冲洗巷道时未对电气设备及电缆采取保护措施,致使电气设备及电缆表面有水迹的。
15、防爆检查人员未按规定携带检测、检查用具的。
16、井下变(配)电所内高压开关前后侧无绝缘胶皮(未设置绝缘操作台)的。
17、井下中央变电所密闭门密封胶皮损坏的。
18、井下管缆吊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9、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装置无管理牌板、所调压力值在0.3Mpa-0.7Mpa之外、附近无供水阀门的。
20、采煤机因故暂停时,未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
21、掘进机未安装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无专职司机保管的。
22、掘进机无前照明灯和尾灯、照明灯固定不牢或损坏的。
23、掘进机开机前,不能发出预警报的。
24、采煤机滚筒、掘进机截割头截齿损坏达3个以上的。
25、采煤机、掘进机随机电缆无拖曳装置或移动电缆拖地的。
26、采煤机、掘进机无机载瓦斯报警断电装置的。
27、采煤机、掘进机未按照要求放置灭火器的。
28、刮板输送机头、机尾未固定的。
29、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达不到24Mpa的。
30、工作面未配置乳化液浓度检测仪、检测仪不能正常使用或未进行检验的。
31、乳化液箱结垢严重、水位观察计模糊不清的。
32、支架千斤、管路、阀组存在窜漏液的。
33、支架侧护板、推移装置变形,底座开裂的。
34、支架顶梁间隙过大的。
35、支架立柱锈蚀,电镀层脱落的。
36、带式输送机承载点未使用缓冲托辊或密集托辊的。
37、带式输送机跑偏严重,距离达30米以上的。
38、带式输送机连续3处以上托辊不能正常运行的。
39、带式输送机清扫器磨损严重的。
40、行人横跨运输机未设置“过桥”或“过桥”固定不牢的。
41、运输机之间搭接不合理或拉回煤的。
42、井下运输机搭接处机头、机尾共用固定装置的。
43、同一巷道内连续运输带式输送机不具有联锁、闭锁控制的。
44、采掘设备超能力运行的。
45、设备注油孔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46、井下信号灯兼作照明灯使用的。
47、综采工作面未设置油脂硐室的。
48、井下现场油脂、备品备件以及回收件未进行标示牌和标牌管理的。
49、井下各种油脂未按油脂品种分类放置的。 50、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冷却的。
51、安装、回收设备不使用规定工具,强装强拆的。
(三)大型固定设备
1、主通风机、主要提升机、主井胶带输送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等设备主要部件出现严重锈蚀。
2、主通风机、主要提升机、主井胶带输送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等设备没有按规定备用主要部件的。
3、主通风机、主要提升机、主井胶带输送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等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查。
4、未按规定配备直通电话的。
5、立井提升装置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未在井口公布的。
6、立井提升同一层罐笼内人货混提的。
7、主要设备机房内无应急照明的。
8、提升钢丝绳局部发生扭曲、变形的。
9、提升钢丝绳局部有变黑、锈蚀、点蚀麻坑的。
10、提升机钢丝绳未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涂油防腐的。
11、立井提升防坠器未进行不脱钩试验的。
12、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3、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4、摩擦提升装置的绳槽衬垫和钢丝绳张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5、主副井提升系统上、下井口及个各水平未装设视频监视装置,或视频监视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的。
16、提升机液压系统残压超限、油温过高,渗漏严重、油液污染的。
17、提升机制动盘或闸表面有降低摩擦系数介质的。
18、主要胶带输送机巷道内照明不足的。
19、主要胶带输送机未装设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防护栏的。
20、主井胶带输送机装、卸载处未设视频监视装置的。
21、没有钢丝绳芯及接头状态检测装备的。
22、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的。
23、通风机的井口封闭不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超过15%的。
24、主通风机防爆门未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查维修。
25、主通风机每月未进行风机风叶完好检查或无检查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的。
26、主通风机未每季度应检查反风设施的。
27、主要通风机未装设在线监测装置的。
28、主通风机没有振动监测装置的。
29、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之间未设置防火门或防火门不具备防火功能的。 30、主排水泵没有备用引水装置的。
31、主排水泵吸水小井井口无盖板或盖板不齐全的。
32、主排水泵没有高、低水位声光报警装置的。
33、空气压缩机安全阀动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的。
34、空气压缩机的风包未设在室外阴凉处的。
35、空气压缩机未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的。
36、空气压缩机释压阀的口径小于出风管的直径或释压阀的释放压力不满足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1.25~1.4倍的。
37、无轨胶轮车未装备甲烷自动报警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装置。
38、无轨胶轮车载人载货超过规定数值的。
39、无轨胶轮车不具备开门闭锁或离座闭锁功能。
40、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完好情况和各部件性能不符合《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
(四)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未一年进行一次演练的。
2、特种设备未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的。
3、用电特种设备的金属外壳未接地接零,或接地接零保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未设盖板或围栏的。
5、作业场所的工业垃圾、污油、污水及污物未及时清理的。
6、特种设备作业区间内,人行道宽小于1米,或车行道小于1.8米的。
7、固定式特种设备的基础不牢固、有开裂、下沉的。
8、车间和库房二合一,未分开独立设置的。
9、电梯、起重机械及燃气锅炉燃烧器等特种设备未完成维保任务或完成质量不高的。
10、锅炉零米层、运行层和控制室未至少设置两个出口,或门未向外开的。
11、应急照明电源不完好或不能随时投入照明的。
12、链条锅炉分采用分段送风时,每段风室应有调节档板,并喷涂“开”、“关”等明显标识。
13、燃烧设备(如:燃烧器、炉排等)有烧损、变形的。
14、炉拱、保温层有破损、脱落的
15、锅炉及辅助设备没有防火、防雷、防风、防雨、防冻、防腐等设施或设施不完好的。
16、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的。
17、安全阀按规定周期进行排放试验的。
18、蒸汽空间的压力表与锅筒或集箱之间没有存水弯管,或存水弯管与压力表之间无三通阀门的。
19、同一部件内各压力表的读数不一致或不正确的。 20、压力表刻度盘上未划出红线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
21、水位表上无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或标志不正确的。
22、锅炉运行时,水位表与锅筒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装设的阀门未处于全开位置的。
23、排污阀与排污管道有渗漏,或排污管不畅通的。
24、给水设备、事故给水设备、阀门不能保证可靠地向锅炉供水的。
25、循环泵和备用循环泵不完好、正常的。
26、热水锅炉的集、排气装置、除污器、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等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的。
27、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出口热水温度高于100℃热水锅炉未设置取样冷却装置的。
28、汽水取样装置及取样点设置不符合规定,化验记录和化验项目不齐全,汽水品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29、烟囱及烟囱缆风绳有影响安全的腐蚀、变形的。 30、以清洗代替正常的锅炉水质处理的。
31、锅炉房内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足2米的。
32、砖砌和钢筋混凝土烟囱未装设避雷针,或避雷针损坏,或接地电阻大于10欧的。
33、电梯封闭井道内无固定照明。
34、电梯紧急开锁装置不灵活,平层准确度不符合规定的。
35、轿厢内无紧急呼叫装置和应急照明装置的。
36、每台电梯无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不易于接近和操作的。
37、电梯限速器绳张紧轮没有导向装置的。
38、电梯轿厢内没装有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的。
39、轿厢内未挂“乘客须知”牌和年检合格证。 40、机房通道未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41、机房通道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2、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43、驱动主机工作时有异常噪声和振动的。
44、曳引轮轮槽有严重磨损的。
45、机房内未没有清晰应急救援程序的。
46、地坑底部不光滑平整、有渗水,漏水、有污水和杂物的。
47、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没设置缓冲器的。
48、缓冲器固定不可靠的。
49、未妥善保管电梯钥匙的。
50、机房内的空气温度超出+5-+40℃的。
51、起重机械司机室固定连接不可靠的。
52、起重机械司机室内部有可能造成伤害的突出部位。
53、起重机的斜梯、通道和走台的设置,不满足净空高度、净空宽度等安全要求,或不能有效起到保护作用的。
54、起重机械所用电缆有破口,老化现象,或其绝缘不符合要求的
55、《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未张贴于起重机械显著位置的。
56、起重机械司机室防护影响司机视野。
57、起重机械司机室地面无防滑措施的。
58、起重机械司机室操纵按钮等未标明用途和操纵方向的。
59、起重机械司机室玻璃未使用安全玻璃的。 60、起重机械主梁明显位置未标注额定起重量的。 6
1、起重机械运行声光报警信号不齐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6
2、起重机械整机开动有异响的。
63、起重机司机在起重机启动、靠近同跨起重机等应该发出警告信号的情况时未发出警告信号的。
64、厂车喇叭不响的
65、叉车货叉架升到最高位置时防脱出限位装置不完好的。 6
6、叉车货叉两叉尖高度差大于水平段长度3%的。
(五)地面供电
1、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检修完毕未清理现场或清点工具就联系送电作业。
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无预试记录、测试报告。
4、变配电设备的铭牌、编号、用途的标志牌、警示牌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集团公司规定。
5、配电场所应急照明不充足,没有定期进行放电试验和记录。
6、矿井一类用电负荷现场不是专用电话,电话不具备录音功能的。
7、配电室和库房二合一,未分开独立设置的。
8、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做预防性试验(现场留复印件备查)。
9、防鼠板、电缆穿孔封堵不严。门窗玻璃破碎,不能防小动物者。
10、电力系统未按规定开展反事故演习或无记录。
11、高低压配电点未采取防触电措施或措施不当的。
12、配电室、电缆层排风扇不完好,无防鸟网、无防雨措施。
13、综合自动化系统后台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4、调度录音电话录音不清,不能播放,全站停电情况下,不能录音,不能通话。
15、防雷保护装置避雷针及引下线、接地装置有锈蚀现象。
16、低压线路、配电装置、路灯等照明器材接线有明线头,没有采取防触电设施的。
17、架空线路同杆架设双回路塔横担无警示色标、左右回路错挂,或喷刷的线路名称、编号左右回路错编。杆塔喷刷的线路名称、编号、相位牌、警告牌、相位色字迹不清或丢失或损坏。或电缆标志桩丢失或标示字迹不明
18、厂房漏雨,墙壁或设备基础倾斜、裂纹者、水滴在电气设备上,有可能引发事故者。
19、变电站、配电室现场备用设备、备件、材料、安全工器具未实行定置管理、摆放不整齐、无标志牌(如备用、待修、废品)。
20、配电装置室没有按照规定设防火门,门没有向外开。
21、发电机、变压器、断路器、电气线路、大型电动机等电气设备未按规定投切保护的。
22、SF6设备室排气扇有不能正常运转的。
23、防误闭锁功能失效、失灵或者元件损坏者。
24、电容器鼓肚、渗油或者熔丝经常熔断者。
25、供电设备的油位计、避雷器的动作计数器及设备的表计玻璃罩裂纹、破碎或者不透明者。
26、电气设备使用劣质绝缘油或不进行试验而使用的,SF6气体没有质量检测报告而使用的。
27、变电站直流系统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容量不足。
28、电气设备的消弧罩不完好。
29、干式变压器类(含干式电抗器、干式站用变、干式接地变、干式消弧线圏、阻波器)调压连接片没有固定好造成发热,数值超过厂家对绕组温度的标准。
30、有载调压装置在“远方”调压时“急停”按钮失效。
31、低压配电柜前、后、边屏无柜门或防护的措施。
32、供电设备所用的加热器、空调器不工作或工作效率低,影响设备正常运行者。
33、电缆沟盖板残缺不全。沟壁水泥脱落。支架锈蚀严重,积水积污者。
34、接线端子、操作回路与信号回路的导线或电缆,以及保险有未编号现象。
35、操作电源不可靠或能源不足者。
36、直流系统的监测装置故障不能正常监控的。
37、故障录波器不录波、自检、不显示或自检信息不对或发异常信号者。
38、设备遥测、遥信功能失灵、失效。数据采集不正确、拒发或误发信号,或者显示状态与实际不符者。微机保护的显示非关键数据、状态,与标准值不符或数码显示不清、不全者。
39、供电设备的干燥剂潮解、变色、失效者。 40、供电设备的防雨帽、防雨罩脱落、失效或没装者。
41、各种设备的箱体、屏体底部孔洞末封堵或封堵不严者。
42、带电设备之间或对地间隙距离小于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者。
43、蓄电池设备未按相关规程要求进行充放电实验。
44、柴油发电机的供油拉杆、支架、滑轮、夹头销不完好,或动作不灵活、有漏油、水、烟现象、油箱无油位显示或显示不清的。
45、断路器、隔离刀闸、接地刀闸分、合指示标志与实际位置、保护装置、自动化后台不相符的。
46、逆变电源装置或UPS故障的。
47、直流电源的充电装置(包括高频开关电源模块以及监控模块)两个及以上高频开关模块故障、充电装置自动电压调节或手动电压调节失灵、控制母线或合闸母线回路上空开损坏、高频开关模块风扇损坏、充电装置的监控模块交流输入电压异常报警、监控模块控制母线或合闸母线电压异常报警、指示灯不亮或损坏、绝缘监察装置无显示或显示异常等任一现象。
48、事故照明回路不能自动切换、交流逆变器损坏。
49、干式变压器类(含干式电抗器、干式站用变、干式接地变、干式消弧线圏)环氧树脂等绝缘部件脱落、开裂、本体紧固件松脱、绕组上有异物,气道内有杂物堵塞、绕组温度超过厂家规定的标准、本体内部有异常响声、冷却系统风机不能自动启动、测温装置远方与就地所显示的温度不一致等任一现象的。
50、断路器操作机构控制回路、机械传动、位置指示不正常的。
51、高压开关柜带电显示器有一盏灯以上不显示。
52、油浸式变压器类(含主变压器、油浸式站用变、油浸式接地变、油浸式消弧线圏、油浸式电抗器)油位偏低,与温度曲线对应刻度相差1格以上、无油位、满油位、假油位、旋转指针式油位计玻璃破损或进水、连通器式油标管破损、油色发黑、等现象其中之一的。
53、瓦斯继电器观察窗破损、观察窗模糊不清,无法看清油位线
54、开关柜的防止误操作“五防”功能的闭锁机构不完善、不全的。
55、架空线路杆塔倾斜超过规定值,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
56、架空线路 在防护区进行开挖、修建、打桩、筑路、架线疏浚、栽植树竹及修建道路、铁路、码头、卸货场、射击场和各种管道等高大移动设施。
57、电缆隧道、电缆沟排水系统抽水泵、电缆、控制箱损坏 。
58、架空线路导线、地线、避雷针断股损伤截面占铝股总截面规定值的。
59、架空线路导线、地线、跳线弛度导线跳线太长,在最大风偏情况下有可能引起对地或杆塔放电的。
60、架空线路和导线有灯笼松股、破股、断股、扭伤等超过规程允许范围的。 6
1、架空线路接地引下线螺栓无法解开,或无法拧紧、接地电阻值超过规定值。 6
2、电缆隧道、电缆沟下陷、冲刷或塌方,致使电缆移位严重或悬空,有轻微渗水现象,有威胁电缆安全运行的情况。
63、电缆隧道、电缆沟照明系统或消防报警系统损坏。
64、架空线路杆塔明显倾斜,需要定期监视或采取临时加固措施未采取措施的。
65、架空线路水泥杆老化、裂纹、破洞表面老化,表层水泥酥松、脱落,破洞面积超过规定值的。
66、架空线路导线、地线、跳线弛度档距内导线驰度误差超过规定值的。 6
7、架空线路拉线及拉线金具 拉线受损(锈蚀、断股、被移位、缺少螺帽、开口销)可能失去作用 。
(六)信息监控及通信联络系统
1、传感器误差超标;
2、监测中心站设备防病毒软件等未及时更新升级的。
3、监测中心站计算机设备系统时间不一致的。
4、监测中心站没有配备应急照明设备的。
5、监测中心站没有配备温度、湿度计,或配备而不能正常使用的。
6、系统设备备用电源未按要求进行充放电实验。
7、系统设备备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8、改线或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及线路,未与监测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的。
9、传感器调校程序不规范的。
10、矿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未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的,或显示信息不全的。
11、通过手机、直通电话、广播系统等设备,呼叫调度,无应答或某一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12、井下通信系统存在串号现象的。
13、井下电话安设位置未挂牌管理的。
14、擅自拆开手持移动电话的。
15、产量监控系统实际产量与监测产量误差范围超过10%的。
(六)瓦斯抽放泵站
1、泵站周围未设置栅栏或围墙的。
2、泵站入口无放静电装置的。
3、泵站内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表等仪器仪表不齐全的。
4、泵站无应急照明的。
(七)设备库房
1、库内备用设备未定置管理,未分类划分区域,摆放不整齐、无标志牌(完好区、待修区、废品区)。
2、防火、防雷、防风、防雨、防冻、防腐设施不完好的。
3、现场照明设施不完善的。
4、雨季三防设备配套不齐全、不完好,存放部位示意牌板,设备分类登卡、建账不完善的。
5、设备露天存放未采取保护措施的。
6、库内地面不平整,坑、沟、槽未设置盖板或护栏。
7、设备管理系统与库房台账不对照的。 其它认为类似一般的事故隐患。
说明: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需经处长审核认可;类似教大、严重的事故隐患,需经分管副处长审核认可。
第二篇:曲靖市煤矿安全监管系统 煤矿隐患分类
煤矿安全信息网http://www.mkaq.info 曲靖市煤矿安全监管系统煤矿隐患分类
煤矿安全重大隐患类别
一、通风瓦斯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十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十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大于或等于40m3/min;(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4)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十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十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十五)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十六)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十七)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十八)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十九)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二十)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二十一)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二十二)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二十三)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二、防尘防灭火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
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六)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三、机电
(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单回路供电的;
(二)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四、防排水
(一)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五、提升运输
(一)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二)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六、采掘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
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五)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六)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七)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十一)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十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十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十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五)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十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七、其它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六)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七)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八)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九)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 其他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安全较大隐患分类
一、通风瓦斯
1、煤矿企业在用主扇无专人24小时值班,无值班运行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2、煤矿企业在用局扇未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的;
3、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供风用电未实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的;
4、煤矿企业盲废巷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5、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停风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断电装置,或虽有装置但不能自动断电的;
6、煤矿企业爆破作业未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瓦斯)的;
7、煤矿企业爆破作业未坚持“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连锁)放炮制度的;
8、煤矿企业每旬未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的;
9、煤矿企业对采掘工作面
和其他用风地点的进回风未进行测风,未悬挂测风牌板的;
10、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作业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仪挂点作业,或瓦斯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煤矿企业瓦斯日报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处理、签字的;
12、煤矿企业未采取卸流(风量分流)措施进行瓦斯排放的;
13、煤矿企业瓦斯检查“三对口”(手册、牌板、日报)管理不到位的;
14、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出风口距迎头距离超过5米的;
15、煤矿企业停产期间主扇值班、井口值班未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的。
二、防尘防灭火
1、煤矿企业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或使用不正常的;
2、煤矿企业未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用、销”制度的;
3、煤矿企业雷管、炸药下井,未分箱分装上锁分开运输,下井无专人管理的。
三、机电
1、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机电设备管理台帐,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机电设备的;
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矿灯领退登记和统一管理的。
四、防排水
1、煤矿企业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
2、煤矿企业排水能力不足的;
3、煤矿企业未配备探放水设备的;
4、煤矿企业未坚持“有掘必探”的。
五、提升运输
1、煤矿企业斜井(巷)提升防跑车装置不完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支护
1、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
2、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支护达不到规定的;
3、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特殊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
4、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前探梁支护的。
七、采掘
1、核定能力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超过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的;
2、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未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采用巷道式采煤超过两个工作面的;
3、煤矿企业无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无针对性、操作
性以及未按规定贯彻学习就安排采掘、检修维修作业的;
煤矿企业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每半月实测填图少于一次的;
5、煤矿企业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不符合技术规范,与实际不相符的。
八、其他
1、煤矿企业未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的;
2、煤矿企业设立的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三年内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不满3年以上的;
3、煤矿企业未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少于5人的;
4、煤矿企业未设立技术管理机构,未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的;
5、煤矿企业配备的技术人员不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
6、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7、煤矿企业未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
8、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上岗工作的;
9、煤矿企业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下井的;
10、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少于20学时的;
11、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1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
1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
14、煤矿企业未按规定交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15、煤矿企业未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的;
16、每周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少于1次的;
17、煤矿企业未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8、煤矿企业未按“五定”(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定措施、定效果)原则落实隐患整改的;
19、煤矿企业在隐患整改限期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
20、煤矿企业有两班交叉作业的;
21、煤矿企业停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安排下井检修维修作业的;
22、煤矿企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3、煤矿企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24、煤矿企业违反劳动定员进行生产的;
25、煤矿企业对被查封的井口、设备设施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26、煤矿企业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27、煤矿企业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8、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出入井检身登记的;
29、煤矿企业矿长未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请销假擅自离开矿上的;
30、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拒绝、阻碍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3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32、煤矿企业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33、煤矿企业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4、煤矿企业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未落实兼职救援人员,未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的;
35、煤矿企业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36、煤矿企业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登记台帐(隐患排查记录登记、隐患整改落实记录登记、隐患整改验收记录登记)的;
37、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日检制度、周检制度和月检制度)的;
38、煤矿企业每月少于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的;
39、煤矿企业存在重大隐患不停产、不报告就组织入井整改的;
40、煤矿企业每季度未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的;
41、煤矿企业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少于15次的;
42、煤矿企业未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制度,或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未与工人同上同下的;
43、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少于10次的;
44、煤矿企业井下每班无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的。
第三篇: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通风
A级:
1、 小煤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B级:
1、
2、 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3、 采区进、回风巷道没有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一条上山、下山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的;
4、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5、 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C级:
1、 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拆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2、
3、 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各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4、 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不能实现“双局扇、又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的;
5、
6、
7、 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 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编制贯通措施的; 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8、 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的串联通风。
瓦斯
A级:
1、 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
B级:
1、
2、 备的;
3、
4、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异常区监控中心站瓦斯检查人员数量不足的;
种类通防仪器仪表未按规定配齐的;仪器仪表维修人员未按规定配没有设在调度室并专人值班的;
5、 具备瓦斯抽放条件而没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
C级:
1、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布置独头工作面回采的;低瓦斯矿井独头工作面开采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
2、
3、
4、
5、
6、 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建立正式密闭的;
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防治瓦斯措施或执行不严的;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使用便携仪的。 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仪器仪表显示不准确、使用不正常而没有在8小时内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的;
7、
8、 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的、未采取措施的; 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行为的。 煤尘
B级:
1、
2、
3、 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防尘供水量、水压不足的;
符合注水条件的采煤工作面未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没有进行短壁煤层注水的。
C级:
1、
2、
3、 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防尘、隔爆设施没有按规定安设的; 采掘作业地点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的。
火灾
A级:
1、
2、 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的; 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的。
B级:
1、
2、
3、
4、 束管检测、注浆、注氨系统不完善的;
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 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
烧焊地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范围的。
C级:
1、
2、
3、 井下烧焊未制定专项措施的;不按措施执行烧焊作业的; 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采掘工作面未编制防灭火措施或的按措施施工的。
放炮
B级:
1、 井下火药库及火药发放硐室火药、雷管超量储存的。
C级:
1、 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不执行“三级信号”、“三保险”、“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2、 放炮拉线距离不足的;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异常区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的;放炮器不符合规定或失爆的;
3、
4、 违章装、放炮的;
高瓦斯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采掘工作地点不执行停电制度的。
水害
A级:
1、 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水闸墙隔离的;
2、
3、 相邻矿井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尚未查明开采情况妥善处理的; 开采受高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未采取“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的;
4、
5、 提高开采上限开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
开采区域周边采空区内有积水,受开采影响有倒灌的可能,未对老空水进行疏放或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作业的;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B级:
1、 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或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
2、 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掘进或回采超出批准范围的;
3、 受含水层、陷落柱、断层、表土松散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
5、
6、
7、 受水威胁煤层的采、留宽度不执行设计规定的;
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封闭不良钻孔未按规定采取不效处理措施的; 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图纸、台帐超过正常填绘周期一倍的; 矿井涌水量、含水层水位等水动态观测系统不健全或不按规定观测或水位动态自动化监测报警系统出现故障超过10天未恢复正常监测的;
8、 防治水设施和有关仪器装备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资金计划与实际投入达不到吨煤一元钱的;
9、 没有按规定设立防治水机构或配足地测防治水人员的。
C级:
1、 采区以上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清捞不及时,淤积厚度超过水仓高度的30%的;
2、 对本矿的老空积水情况及相邻煤矿的开采、积水情况不按规定周期调查核定的;
3、
4、
5、
6、
7、
8、 不按规定对水闸门、水闸墙检查维修的; 各类防治水工程未规定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的; 避水灾路标不全、位置不当的; 发现突水预兆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不按规定填绘图纸、台帐或填绘周期超过规定一倍的; 不按时组织水害隐患排查或向集团公司提供错误资料的;
9、 的。 未制定防治水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未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运输
B级:
1、
2、 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 运输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C级:
1、
2、
3、 的;
4、
5、 斜巷运输信号装置不按规定设置;声光信号不齐全有效的; 斜巷各摘挂车场无躲避所或位置不当及有障碍物影响出入的;摘挂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正常使用或不起作用的; 小绞车不按规定固定;制动装置失效的;
使用不合格、磨损严重的联接环和肖子;超挂车辆;不使用保安绳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的;
6、 规定的;
7、
8、
9、 在行人巷道内架空线吊挂高度连续20M低于1.8M的; 保险链(绳)、连接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 电机车闸、灯、铃、撒砂装置等安全设置不定的; 电机车、人车、矿车与巷道的行车、行人安全间隙连续10M达不到
10、 轨道质量严重低劣,连续3个接头扣件不全、内外错和高低差严重超过规定;连续3搭轨道的铺设不符合规定的;
11、 一处矿车3辆无防脱销装置的;运送物料不使用专用车盘的;
12、 运输巷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 斜巷人车防坠器不灵活可靠,不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机电
A级:
1、
2、
3、 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矿井未使用双回路供电的。
B级:
1、 回路的;
2、
3、
4、 提升系统存在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严重缺陷的; 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规定设置各种保护装置的; 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采区泵房供电线路单C级:
1、 主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试验失效;立井罐笼防坠装置不按规程规定试验、各种闭锁不起作用;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技术测定的;
2、 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埋单超过规程规定未更换或未按规定检验和检查的;
3、
4、
5、 主要排水设备提引水装置不起作用的; 主扇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换机运行的;
压风机(包括风包)安全阀、压力表、断水、断油、超温、超压保护安设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6、 承压锅炉本体和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或压力表全部失效,常压锅炉做承压锅炉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各种保护、闭锁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
7、 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制造、使用、检修、改造等方面违反国家规程规定的;
8、
9、 井下下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操作机构失灵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井下隔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气)出现失爆的;
10、 皮带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设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11、 检漏(包括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接地、过流三大保护和电动机综保不按规定使用、保护不起作用或没有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12、 井下未使用阻燃电缆和皮带或接头不合格的;
13、 不按规程规定进行井下电气作业的;
14、 机采面采煤机与运输机无停开闭锁装置;煤层倾角15度以上采煤机无防滑装置的;工作面转载机上安装有破碎机时,未设置防止人员进入的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起作用的;采煤机内、外喷雾水压不足的;
15、 耙装机固定卡子不齐全有效或稳绳固定不合格;未使用封闭式金属挡绳栅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耙装机无照明的;
16、 机械传动装置防护不全或横过皮带、溜子的行人地点未设置过桥的;
17、 矿灯的闭锁、保护装置不起作用或不使用双光源矿灯的;
18、 架空乘人装置保护装置设置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9、 不按规定制定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不按计划检修的。
顶板
B级:
1、 据的; 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资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支护密度无科学依
2、
3、 采区无设计方案、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生产的; 新采区、新工艺工作面投产未经集团公司验收的。
C级:
1、 综采(放)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普采工作面(泵站额定压力20 MPa)达不到18 MPa的;抽检初撑力时有相邻两架或3棵及以上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合格率低于70%的(综采、综放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达不到24 MPa,普采工作面单柱初撑力,¢100mm达不到11.5 MPa,¢80mm达不到12 MPa,普产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 ,¢100mm达不到6.5 MPa的,¢80mm达不到10 MPa,综采(放)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达不到11.5 MPa,);
2、 超前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设或支设不合格的;断层处、顶板破碎处控制不力的;
3、
4、 工作面缺柱或缺梁超过5%或出现空顶作业的;
工作面出现5棵失效支柱;5条及以上顶梁不铰接或损坏;一处3棵及以上支柱钻底达100mm未穿鞋;3处及以上支柱顶梁空肩或足顶不实未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
5、
6、 工作面后部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的; 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3m未回撤;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线6米未回撤或回撤后支密集截柱的;
7、
8、 支架顶梁与顶梁接顶不严密或相邻两架错距超过侧护板高度2/3的;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过老空、跨巷道、托伪顶开采及收尾不按措施施工的;
9、 高档普采工作面上伞檐超过1m时,凸出宽度超过0.25m未处理或面前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临时支柱的;
10、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巷道高度,综采(放)工作面达不到1.8m,其他采煤工作面达不到1.6m;人行道宽度小于规定要求及巷道连续3m严重失修的;
11、 溜头、溜尾未按规定打压或支设压柱不合格的;
12、 工作面倾角大于150时,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或工作面倾角大于250时,工作地点上下未采取安全、可靠、有效防滑、防矸等措施的;
13、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4、 架棚巷道不使用前探梁、联棚器、抗棚镢;连续3架及以上棚子背顶不实或严重歪斜不正、棚腿高吊的;
15、 锚喷巷道不按措施规定使用前探梁;一处有3棵及以上锚杆失效;抽检锚杆角度低于750或锚固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6、 前探梁、架棚、锚杆支护不及时,出现空顶作业的;
17、 遇有地质构造、围岩破碎、压力大未及时改变支护方式或加强支护的;巷道过交叉点、贯通以及处理巷道高冒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安全措施施工的;
18、 巷道三岔口、四岔门口等特殊地点未采取锚杆、锚索等特殊加固的;
19、 锚喷巷道锚杆的间排距连续3组超过规定;喷浆厚度连续20m达不到设计规定;巷道成型较差、连续2m出现0.3m以上的片帮、工程质量严重低劣的; 20、 裸体巷道不按规定进行临时支护或不打顶板岩性厚度探测眼的;
21、 巷道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2、 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未按规定对顶板进行监测的。
其他
B级:
1、
2、
C级:
1、
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数量不足的;
“三下”开采设计未报批或未按批准的采、留比组织生产的。
井口不执行检身制度或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执行不严的; 特征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持证到期未复训及复训没有证件证明 的。
第四篇:山东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分类明细
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察办法》的通知
鲁煤安监发〔2008〕2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安监总局2008年“隐患治理年”活动要求,联系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了《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抓好落实,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迅速组织学习《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察办法》,深刻领会其内涵和要求,立即对现有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立即进行修改、补充、完善。要详细界定部门、岗位、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的职责要求,建立一套横到边、纵到底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形成隐患排查、确认、整改、监察(检查)、处罚、档案管理的闭合机制,杜绝责任空档。
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按规定组织好季度辖区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审查,确定重点监察矿井和重点监察的隐患,并于每年一月三十日前将审查情况报省局安全监察处。省局每年一季度将根据全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实际情况,对相关地市和省属煤矿企业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隐患备案核查,确定全省重点监察区域和重点监察矿井。对列为重点监察的隐患,分别由分局和省局实行挂牌督办。
三、要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凡发现不按规定监督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隐患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凡对排查确认的重大隐患和挂牌督办的隐患监督不力,导致发生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各分局转发至各煤矿。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隐患按威胁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险性不大、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险性较大、发现后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列入治理计划或局部停产治理以及依靠企业自身力量难以完成整改消除的隐患,主要指《山东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附件)中所列的90种安全隐患。
第二章 报告审查
第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审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季度初开展一次辖区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审查,确定辖区安全隐患重点监察矿井和重点监察项目。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全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隐患备案核查,确定重点监察区域和重点监察矿井以及重大安全隐患督办项目。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安全隐患的途径,一般为“三项”监察、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审查和核实安全隐患举报。
第三章 隐患确认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确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省局。
“三项”监察中发现有附件所列90种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必须以执法文书的方式确认;
在审查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隐患报告时,根据审查情况和有关规定,以公文等形式确认重大安全隐患;
在查实举报安全隐患后必须以执法文书的方式确认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第六条 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辖区督办。
第四章 挂牌督办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登记建档,并逐一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必要时可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或实行挂牌督办。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下达整改指令,要求限期整改或落实整改措施。
一般安全隐患应在执法文书中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目标要求。
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以执法文书或公文形式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目标要求。
重大安全隐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矿井的,应由其共同管辖关系的省属矿业集团公司、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治理。
第五章 隐患监察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列情况进行重点监察:
(一)煤矿是否存在《山东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所列的90种重大安全隐患;
(二)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煤矿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煤矿月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情况;
(四)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章 检查指导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下列情况给予检查指导:
(一)建立重大安全隐患登记建档、公示、挂牌督办、验收核销、举报查处等制度情况。
(二)不定期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情况。
(三)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组织巡回检查或实行分片包干、督促指导煤矿按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情况。
(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验收情况。
第七章 处罚、移交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煤矿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擅自降级处理的,依法按处罚上限对煤矿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按省政府156号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存在国务院446号令所列重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矿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对3个月内2次及以上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煤矿,吊销矿长的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第十二条 属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中发现、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停产整顿(含局部停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在完成治理后,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符合规定要求的,煤矿企业应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不属于管辖权限范围以内的重大安全隐患或接到该类安全隐患的报告时,应将有关资料及时移送具备相关管辖权限的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八章 销号归档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定期将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验收报告,确认合格后,应将重大安全隐患从登记中销号。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矿[2005]133号文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
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井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
9、有瓦斯动力现象或邻近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本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五、瓦斯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报警的。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七、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
1、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
2、井下积尘超过规定的;
3、防尘系统不健全或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八、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九、爆炸材料和爆破作业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爆炸材料库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2、未建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3、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4、未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十、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含非煤矿山)及废弃老空(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防、排水系统不完善、防排水设备和设施不完好的;
7、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
8、未制定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按时完成计划项目的;
9、开采区域上部采空区有积水水患,未排除隐患、进行采掘活动的;
10、受底板承压水威胁严重、开采前未编制防治水设计进行治理的;
11、地表水下、煤层露头等部位开采,未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12、矿井施工的防水隔离设施无设计、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 十
一、超层越界开采、擅自开采保安煤(岩)柱;
1、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2、擅自开采保安煤岩柱的;
3、超过规定的煤层上、下限开采的。
十二、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3、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冲击地压危险,未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的。 十
三、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的;
2、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3、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5、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四、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3、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备用回路不能担负全部负荷的。
十五、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2、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3、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5、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六、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整体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整体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整体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七、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在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煤矿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八、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
1、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经费不足的;
2、未进行全员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仍安排上岗的;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十九、受自然条件或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
1、开采极薄煤层的采煤工作面支护后空间净高度低于0.6m的;
2、矿井采深超千米未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的,或论证认为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证开采安全仍进行生产的;
3、矿井处于低洼地带或附近有河流、湖泊、水库未采取防止地面水溃入井下措施的;
4、未制定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的。 二
十、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1、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2、有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五篇:施工资质等级分类
总承包类:
一、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八、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专业承包类: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9、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0、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2、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3、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5、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6、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7、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8、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9、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2、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3、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5、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7、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8、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9、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0、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2、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4、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5、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6、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7、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8、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9、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0、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1、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2、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3、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4、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5、无损检测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6、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9、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0、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劳务分包类:
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二、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三、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四、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五、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六、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七、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八、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九、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二、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三、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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