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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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精选6篇)

篇1: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关于印发《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

按照省、市、县政府和纪委的工作要求,建设职权有据、配臵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正、监督到位、责权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我局针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职能制定了14项制度,现将《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机关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 月 日 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目录

1、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制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审制度

3、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制度

4、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制度

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初审制度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制度

7、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审批制度

8、行政征用制度

9、行政处罚制度

10、行政强制制度

1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批制度

12、局务会制度

13、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14、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安监一股、安监二股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三)省、市安监局委托。

三、初审条件和标准

(一)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二)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臵图和采场剖面图;

2、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3、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4、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5、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6、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7、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臵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臵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8、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三)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臵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2、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3、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4、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臵,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5、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臵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6、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臵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8、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9、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臵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臵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10、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四)尾矿库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2、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3、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4、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四、所需材料

(一)非煤矿山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提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五、初审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

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初审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决定(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初审结果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流程图。(见附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 9

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三)省、市安监局委托。

三、初审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初审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初审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决定(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初审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审流程图(见附件)。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

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一、四款:“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三、颁发条件和标准 无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承办人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决定。

(四)决定颁发备案证明的,由局长审批,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决定颁发备案证明的,应当当日发给备案证明;决定不颁发备案证明的,应当在当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颁发时限

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颁发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流程图(见附件)。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初审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

在征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场

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三、初审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八)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厂区设计图纸;

(十)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五、初审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决定(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图(附件)。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初审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四)市安监局委托。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

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初审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决定(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

当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初审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初审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三)乡镇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县消防大队的意见。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决定(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要求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增加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下列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

1.设臵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应急救援、事故报告等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编制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5.为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6.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三)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作业场所设臵有效的通风装臵;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臵自动检测报警装臵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臵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三)设臵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名录;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六)使用有毒物品名单、数量;

(七)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报告及评审结论;

(八)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

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行政征用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各执法股、室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征用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行政征用的条件

县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组织应急救援时,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四、征用程序

(一)承办人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确定需要征用的物资财产类别和拟征用单位和个人,并报局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局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后,立即报告局长审批。(时间允许可召开局务会确定)

(二)经局长批准实施行政征用的,由承办人当场下达行政征用决定和征用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字,同时告知当事人征用理由和联系人、联系方式。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征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征用决定,送达当事人。

(三)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承办人组织返回被征用的物质财产。

物质财产被征用后毁坏、灭失的,由承办人按照有关规定提

出初步补偿意见,经局务会讨论同意后,由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后,承办人应根据审批意见,予以补偿,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征用处理时限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被征用的物质财产未毁坏、灭失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被征用的物质财产毁坏、灭失的,应在20个工作日予以补偿。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依法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八、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行政征用流程图(见附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各执法股、室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四、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3)属本行政机关法定职权;(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

2.立案程序:承办人A 对拟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进一步了解确认,需要立案查处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进行异地执法或需立即查处的,执法人员可以先行调查取证,5个工作日内补填《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取证

分管领导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深入、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和证人取证要制做《调查询问笔录》,并运用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现场拍照等方式进行取证。及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证据资料。

(三)告知和听证

1.告知:案件调查结束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由承办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笔录。承办人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对确需变更原拟处罚决定的,重新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在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足以变更处罚意见的情况下,继续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拟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权,并按照法定方式送达。

2.听证:

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办公室依照法定程序下发《听证会通知》,主持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办公室应当

填写《听证会报告书》(附听证笔录),提出听证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查。承办人应对确需变更原拟处罚决定的,应重新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审核

履行完告知、听证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承办人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五)审批决定

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审批。拟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提请局务会审议决定。经局务会审议同意后,由局长签批。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法股室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承办人 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九)归档和备案

结案后,承办人B应及时整理案件资料,按照局统一案卷归档要求,使用统一卷宗进行立卷归档,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备案。

五、处罚决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

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郴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布。

处罚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八、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流程图(见附件)。

安全生产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各执法股、室

责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强制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2.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3.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

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查封、扣押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不能保障安全生产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四、强制措施及程序

(一)承办人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时,对发现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拟进行查封和扣押的,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

(二)经分管领导批准实施查封、扣押的,由承办人当场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制作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字。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三)承办人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技术鉴定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分管领导提交局务会议讨,执法股室根据局务会讨论意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2.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3.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五、处理时限

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

长期公布。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决定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八、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附:安全生产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流程图(见附件)。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

验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安监一股、安监二股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二)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四)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1.设计审查:

(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在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安全设施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

(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符合规定;

(4)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竣工验收:

(1)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在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

(3)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计审查: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1份);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1份);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1份);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1份);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书》(4份)。

2.竣工验收: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1份)

(2)经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及重大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1份);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1份);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1份);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1份);

(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1份);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1份);

(8)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书(4份)。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出具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审查意见和竣工验收批复,并在 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研究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法定时限为30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

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局务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依法、规范行使权力,特制定局务会制度。

第二条 局务会内容: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市、县政府重要指示和局党组会议精神;

(二)贯彻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要事项决议,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三)传达贯彻局党组会议精神;

(四)组织本局人员学习政治理论、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提高人员素质;

(五)研究本局工作要点、阶段工作计划等;

(六)讨论决定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中涉及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审批许可事宜,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等需要局务会专题研究事项

(七)研究决定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

(八)听取工作汇报或研究专项工作并作出决定;

(九)研究人员分工及工作变动、考核、奖惩等有关事项

(十)其他需要局务会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第三条 局务会原则上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条 局务会由全局科级领导干部参加,参会人员不足三分之二时,原则上不召开局务会,如遇特殊情况,须召开局务会的应将会议议题通知未参加人员并征求意见。根据需要相关股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局务会议题由参会人员提出,由局长确定。原则上需决定的事项应于会前1天通知并送达参会人员。

第六条 局务会实行局长负责制。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最后决定。受局长委托主持的会议,一般由受委托人作出最后决定;重要事项需事先请示局长后决定。

第七条 在局务会提出议题的有关人员,应当对讨论研究的事项预作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参加局务会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人员请假。

第九条 相关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局务会决定,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局务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条 局务会记录要详实。会议记录的项目要求:

1、会议名称

2、会议时间、地点;

3、会议议题;

4、会议主持人;

5、出(列、缺)席会议人员姓名,并注明缺席事由;

6、会议记录人;

7、会议讨论发言记录,要记录每位与会人员发言,及不同意见与争论;

8、会议决议及通过决议的情况。

9、会议记录最后要经出席会议人员签名确认

会议记录本要进行编目,注明启用和截止日期,归档保存备查。重要会议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行使单位和个人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根据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权力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二)实施行政权力程序的合法性;

(三)权力行使法律依据、现场条件、实施标准等内容的合法性;

(四)权力行使人资格的合法性;

(五)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

(六)履行对被监管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权力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中要求专题研究的行权事项;;

(八)其它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有关的事宜。

第三条 局党组、驻局纪检监察组、局办公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行政许可、处罚等权力行使依据、审批条件标准和申报所需材料;

(三)对权力行使过程,专家评审、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四)对局务会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行政权力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权力行使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行政权力行使过错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或控告;

(二)大众传播媒体曝光;

(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大、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

(四)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中发现;

(五)局党组、驻局纪检监察组、局办公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六)其他途径。

第六条 实施定期检查。局每半年对权力运行程序、行使依据、申报资料、审批结果、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少于一次,如上级部门指定的监督检查,可随时安排,并将检查结果按要求上报。

第七条 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记录管理制度。权力行使人要如实记载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各环节情况,对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行政许可审批记录表等要及时归档,严格案卷管理制度。

第八条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局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35-6266489,随时受理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查处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强化权力运行部门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武县安监局在执法或行政审批及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能中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依照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责任人在受理(立案)、告知、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二)责任人在局务会、调查、核查、审议、复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失误的;

(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四)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五)责任人在行政执法或行政审批过程中索要或者收受财物,接受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

(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七)在行权过程中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八)应移送其他部门未及时移送或不移送的

(九)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错误行权的。第六条 责任主体认定: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责任。

(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未实施,追究提交人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

(六)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类推法承担责任。

篇2: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一、《××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二、《××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三、《××局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一、××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黑办发〔2009〕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局行权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 ××科室具体负责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行权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合法性;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程序合法性和办结的时效性;

(三)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处罚执行的及时性、办结的时效性;

(四)行政复议、申诉案件程序合规性、结果的公正性;

(五)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公开公示情况及制度规定的行权过程应公开公示的环节;

(六)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及其它便民服务措施落实情况;

(七)行权的廉洁性;

(八)配套制度执行情况;

(九)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所涉及的其它情况。第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各行权科室建立行权案卷,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每季度向 ××科室送交行权案卷电子版备查;

(二)设立申诉举报电话,指派专人受理。申诉举报电话:0453—0000000,由 ××科室指派专人接听、登记、受理;

(三)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1次全面监督检查;

(四)各行权科室对本科室制度执行情况以文件、案卷检查、个别提醒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五)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权股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

(七)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检查;

(八)接受来自其它方面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监督检查组织领导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每年统一组织全面检查不少于1次;纪检委的监督检查,每半年1次;各行权科室的自检自查,由各科长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1次;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对申诉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媒体曝光的问题,依照有关职责权限,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取措施

(一)调阅行权档案(案卷)及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行权科室或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深入机关科室工作现场,或采取召开座谈会、回访相对人等措施监督检查。第八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依照《××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执行,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报告执行情况。第十条

各行权科室对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大、政协等机关,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时准确查处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强化权力运行部门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黑龙江省贯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行权科室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第三条

追究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权责相称、惩教结合、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四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责任人在受理、告知、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二)责任人在局长办公会、调查、核查、审议、复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失误的;

(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导致错误行权的;

(四)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五)责任人在执法过程中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及其亲属财物、接收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

(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七)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八)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错误行权的。第五条

责任主体认定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责任。

(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权错误,本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没实施,根据制度要求追究组织人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重要领导责任、主

要领导责任和承办人责任;

(四)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

(六)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根据延时原因,依环节拖延程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类推法承担责任。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党委责令改正或者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评优资格

(二)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党委向市纪委监察局副书记汇报后责令改正,进行戒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向主管市领导汇报。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

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进行。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三、××局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要求:

篇3: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1 系统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权力运行规范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重要会议精神,是基层企业加强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思想基础

我们了解了基层企业在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方面的现状后,就会很容易发现:在这种土壤和气候里,其实权力运行更容易失控,导致主要用权者权力寻租、以权谋私,更容易滋生腐败。正因如此,这些年来,一些国有企业与一些基层企业中,反腐倡廉形势相当严峻,小案大案时有发生,腐败现象呈现易发、多发的态势,对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效能、外部形象等产生了巨大的危害。比如,中石油高管腐败案、大庆油田腐败案、广东健力宝贪腐案、中储粮窝案、三九集团赵新先滥用职权案、中国移动重庆有限公司沈长富巨额受贿案、重庆市广播电视集团李晓枫受贿大案、银河证券肖时庆受贿案等等。纵观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大权独揽、权力边界模糊的“一把手”身上。对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企业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已经刻不容缓,它既是基层企业规范权力运行的首要任务,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主要抓手,更是基层企业加强党组织建设,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根本举措。

如何统一到这个认识上来,当务之急就是系统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反腐倡廉和“治权”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以及中央相关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上来。它既是我们统一认识的思想指导,又是我们认真践行的行动指南,无论从理论研究到实践探索,从意识塑立到对应措施,还是从思想基础到制度保障,都应将其作为精神引领。唯有如此,基层企业规范权力运行,尤其是对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才有保障。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有实现可能。

2 推进制度建设,强化对资源配置权的制约和监督,是基层企业加强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基础

目前,在一些基层企业内部,党政之间不是不团结,相互不是不协调配合,用一团和气形容毫不为过。但在权力配置上,形成了实际上的权力偏移状态,即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管理、干部人事、职工招聘、职工福利等事项,都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说了算、“一支笔”签了办。而企业党委的保证监督权要么走形式,要么连形式都免去了。而我们其它的监督方式,如领导人员之间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等,因为体制机制原因,受到更多制约,并不能形成真正的合力,发挥的效能自然大打折扣。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具体到基层企业里,一方面就要推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管理,明确划分党委、执行层、纪委以及各部门、单位和岗位的权限范围、基本职能,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制作每一项职权的“运行流程图”,锁定权力运行边界,打造一个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这是必须的硬件配置;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和制度体系,这是必须的软件配置:一是建立和完善基本的内控制度,如建立完善人、财、物内部管理制度、“三重一大”制度、领导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和诫免谈话、任职谈话制度、领导人员每年按时填报廉政电子档案制度等。二是完善财务制度监管体系,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强化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推动企业规范会计核算,规范收入分配和职务消费,逐步推行财务信息公开化,提高透明度,强化审计监督,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当前中冶建工集团就在进行中冶集团对中冶建工集团的补充审计和主要领导人员的任内审计,既是增强企业财务控制能力的具体举措,也是强化财务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所以,无论中冶集团还是中冶建工集团都非常重视。三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强化对管理链条末端的监控,加强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分包、采购、销售等各个环节管理行为。比如中冶建工集团对工程建设的管理,重点就是对工程(专业)分包、材料采购、结算管理和工程款回收与支付四大关键环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四是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风险防范管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水平。五是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提高执行力,防止权力滥用和不作为

3 加强领导人员纪律约束和作风建设是基层企业加强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作风基础

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同样在我们基层企业,领导人员要带领大家实现企业持续稳定发展,靠的是过硬的作风和铁的纪律。

这一点,在我们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体现得十分明显。2000年前,中冶建工集团前身——十八冶,是一个资不抵债,濒临破产边缘,职工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的企业,经过这十几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完成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实现了华丽转身——公司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和新签合同额都超百亿,已经跃升为重庆市排名靠前的五十强企业和五十强纳税大户。职工人均年收入已超过8.2万元,发展质量和综合实力大幅提升,持续稳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这样一部荣辱共存、血汗交融的奋斗史,如何实现由腐朽化神奇的完美蜕变呢?历史告诉我们:持久不断的作风建设是我们实现一次又一次跨越的法宝。

事实上,作风建设一直伴随着中冶建工的成长过程,但把干部作风建设提到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还得从2011年说起。2011年4月9日,中冶建工召开了公司领导干部大会。这次大会上,姚董事长作了《加强作风建设是公司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的重要发言,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的六大作风。2012年8月21日,公司再次引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在这个通知里,不仅再一次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践行的六大作风,还进一步阐述了“务实的作风、奋进的作风、廉洁的作风”的具体要求,以及“五个不能容忍”的失职渎职行为和不作为行为。2013年1月5号,姚董事长在中冶建工集团领导干部大会上又在“六大作风”“五个不能容忍”的基础上,提出了领导人员必须树立的“九大意识”。他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的保证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效能监察和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坚持规范流程、阳光操作的办事原则,要在企业内全面形成“风清气正,遵章守纪”的管理环境和管理氛围。这次会议再次将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提到了新的高度。

毋庸置疑,中冶建工集团抓干部作风建设的过程,其实就是不同程度的在规范和加强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监督管理过程,什么时候抓得紧,出问题的领导人员和领导人员出问题的时候就少了,企业发展就顺利!什么时候松懈了,出问题的领导人员和领导人员出问题的时候就多一些,企业发展就会出现困难。

篇4: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说到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十八大以来,不单反腐动了真格,纪律和作风建设也丝毫没有懈怠。

这四年,以上率下整治作风,党员干部的作风有了明显转变。制定实施八项规定,截至2015年10月,全國共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8.2万起,处理党员干部10.9万人。

选人用人标准不断修正,干部选任工作出现新气象。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着力破解“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问题;制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机制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从严管理监督党员干部也打出了一套“组合拳”,很多人感叹“现在是没有最严,只有更严”。截至2015年10月,全国超配的4万多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整改消化2.5万多名,全国共清理副处级以上“裸官”3961人。

据统计,四年来,中央新制定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至少55部,超过现行中央党内法规的1/3,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越编越密。其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印发,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6月获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以问责制度倒逼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审议通过,剑指“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

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基层群众的感受相当直观,对此也相当欢迎。用习近平的话说,“我们不舒服一点、不自在一点,老百姓的舒适度就好一点、满意度就高一点。”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可以预见,党员干部面临的约束只会越来越多,受到的监督只会越来越严。(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篇5: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监督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工作效能,确保行政管理质量,根据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局行使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局有关部门行使内部管理权(指物资采购、科级干部选拔任用)、重大事项决策权(指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政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督、考评工作,具体由法规科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四条 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确保专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实行行政权力动态管理制度。行政权力的设定、新增、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落实重要行政权力运行动态登记及报备制度。有关部门行使重要行政权力时,应及时填写《重要行政权力运行动态登记表》,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要行政权力包括:对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销售无标识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复议权;科技干部选拔任用。

第七条 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听取零售户、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对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行政行为的反映,并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第八条 严格考核奖惩制度。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质量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其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进行挂钩,从而实现奖优罚过。

第九条 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关部门应制定工作细则,明确协调机制,压缩事项办理时限,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专卖执法评议、年终考核、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考评,确保专项配套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十一条 监督考评内容包括:

(一)履行行政职责情况,是否存在超越职责权限、滥用或放弃职权的情况;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是否违反规定程序;

(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配套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情况;

(四)应受监督考评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监督考评人员应及时向受检查单位反馈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受检查单位应认真对待反馈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促进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化、透明化,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局行使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局有关部门行使内部管理权(指物资采购、科级干部选拔任用)、重大事项决策权(指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有关部门在行使决策、执行、监督等行政权力时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行政权力运行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并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的动态监管。

第四条 行政权力的设定、新增、变更、转移、取消等事项必须依法确定,并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或变相地增加、扩大、转移。

第五条 公开内容

(一)行政职权目录(包括项目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承办科室和负责人、监管层级等);

(二)行政权力实施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各项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四)重要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五)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相关规章制度等;

(六)行政权力行使的承办岗位;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裁量种类、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等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公开。

第七条 公开形式

(一)通过宣传栏、公示栏、行政服务指南、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行业网站等形式公示在本单位醒目位置,方便当事人观看和查阅;

(二)印发宣传手册、告知单等向公众进行宣传,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三)对重要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和结果,应在本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公布,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八条 各单位应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一步深化公开工作,对需要举行听证的,必须认真组织听证活动。

第九条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制度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公开制度规定的,将按照有关办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漳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查访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落实到位,增强行政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查访对象是指市、县两级局行使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专卖执法人员以及市局有关部门行使内部管理权(指物资采购、科级干部选拔任用)、重大事项决策权(指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查访工作由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查访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主要方式为:询问相关人员、检查案件卷宗、查阅相关材料、检查电子信息平台、回访当事人等。

第五条 查访内容

(一)日常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执行公开制度,是否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是否对员工进行学习培训,宣传工作是否到位;

(二)行使行政职权是否规范,包括:案卷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处理依据是否准确充分,处理结果是否及时公开,分权、限权是否到位,填写是否规范等;

(三)行使重要行政权力时是否及时填写《重要行政权力运行动态登记表》,并报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开展查访工作时,应对整个流程进行检查,通过电话访问、信函查询、实地走访等形式,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回访,并制作相关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回访的对象、时间、形式,收集到意见、建议等等。

第七条 对合理的意见或要求,查访人员应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发现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情形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确实属实,应责令限期整改或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由漳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确保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对象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

第三条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同时,受追究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和申诉权。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

(二)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及其内容的;

(三)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的事项或内容不真实的;

(四)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不及时公开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执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细化标准的;

(六)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在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外,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的;

(七)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对应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

(八)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

(九)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消极配合或抵制的;

(十)其他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追究相关责任时,应首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情况,严格区分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整改、诫勉教育;

(二)情节较重的,予以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绩效扣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

篇6: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赣府发〔2007〕15号)及《吉安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实施方案》(吉府发[2007]18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操作力和执行力,为在新的起点上建设开放、生态、和谐的遂川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目标任务。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优化行政权力配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行为规范、运行公开、程序严密、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二、实施范围

开展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

三、主要工作及任务分解

(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和公布政务公开的详细目录,明确政务公开的项目、形式、程序时限和监督检查办法。社会公用事业单位要以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为重点,及时将服务内容、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服务承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责任追究等办法向社会公开。

要确定政务公开的载体和形式。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注意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因事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在继续采用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等形式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布、政府文件阅览、群众旁听有关会议、问策于民、投诉处理、结果反馈、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要明确政务公开的范围和时限。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对应当让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对应当让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内容相适应,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得;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知悉。

要公开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加工、发布本部门动态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信息。要抓住决策、执行、结果等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主动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在决策环节,要通过社会调查、咨询、公示、听证和公开发布等形式,公开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在执行环节,要向当事人公开全部与行使行政权力或事项办理过程的有关情况,尽量满足当事人的信息需求。对执行结果,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根据涉及范围,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力运行过程要突出重点。在管理社会事务方面要重点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办理,工程招投标,大宗物品政府采购,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各类专项资金和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等权力运行的过程;在单位内部事务方面要重点公开: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和财务支配,物资采购分配等权力运行的过程。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三定”方案及法定授权依据确定的职责,由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对所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清理、登记。清理的范围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门职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共有职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职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清理工作由委托机关负责。清理出的职权项目,应按照(1)行政许可权;(2)行政处罚权;(3)行政强制权;(4)行政征收权;(5)行政给付权;(6)监督检查权;(7)行政裁决权;(8)行政确认权;(9)行政征用权;(10)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权;(11)内部管理权-部门内部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权,财务支配、物资采购分配等管理权;(12)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等类别进行登记造册,并交本部门本单位法制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类别、名称、依据等。通过审查,确保清理结果全面、真实、合法、准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要对清理情况进行审核,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职权流程图》,有条件的编制完成后在门户网站或局域网站上公布。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办事公开为重点,继续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要通过政务公开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公开促监督,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公开促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公开带服务,全面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要通过政务公开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大力推行公示听证、决策评估等制度;坚持高效便民,创新政务公开形式;坚持双向互动,畅通政府与群众沟通渠道。要通过政务公开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直各单位)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等制度。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和集体决策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要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具体办法,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策前要将“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全面、准确地向班子成员通报,确保班子成员有必要的时间深入了解情况,充分思考酝酿。集体决策前要确保班子成员的出席率,鼓励班子成员各抒自己见,注意倾听不同意见,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要建立健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继续进行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方式,明确各个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相应的责任。要健全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统一公示及举报投诉等制度,实行“阳光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要在2008年5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力度,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严格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要规范各种形式的检查,禁止以检查为手段、以罚款为目的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沟通机制,互通行政执法信息,避免重复执法扰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各执法单位)

(五)加强“四中心一平台”建设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打造阳光效能政府,在现有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中心、招投标采购中心的基础上,构建“四中心一平台”的工作格局,即:在全县设立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和政务公开电子网络平台。2007年12月底,县本级要建立或完善“四中心一平台”五个具体工作机构,制定操作办法,出台相关制度,正式运行。

1、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建设。应包括非税收管理、统一会计核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三项职能。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县本级和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所有非税收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对各部门、各单位委派会计集中核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的业务操作模式。(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关于招标投标中心建设。按照《江西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赣发〔2005〕12号)的要求,加快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将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招、拍、挂以及中介机构的选聘等全部纳入县招投标采购中心统一管理,各种招投标和交易在中心阳光操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健全监督制度,畅通信访和投诉渠道,对交易活动实行现场监督和全程监督,切实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完善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建设,完善中介机构选聘办法。(责任单位: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招标投标采购中心)

3、关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使之成为运作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窗口和便民中心。要注重在完善服务功能、规范“窗口”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强化监督管理上下功夫。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行政服务中心进驻事项,凡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和其他事项,都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搞“体外循环”。要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工作机制,推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服务”和“首席代表制”、并联审批制,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群众提供快捷、便利、优质的服务。各乡镇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便民服务中心,有条件的村还要设立代办点,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的行政办事网络。(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

4、关于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建设。县政府设立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与县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合署办公。各乡镇各单位要成立机关效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效能投诉工作。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群众投诉,对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机关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予效能处理,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监察局)

5、关于政务公开电子网络平台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大力抓好门户网站和局域网建设,进一步完善功能,扩大应用范围,提高应用水平,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逐步推行全过程电子化运行。县信息中心要在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基础上,加快跨部门、跨地域的应用系统建设,整合资源,力争在2008年底前,建立一个包含县本级、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以及各乡镇的所有政务公开内容在内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务公开网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并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要研究开发建设网上监控和监察系统,对重要的审批事项、行政性收费和公共资源分配等重点业务流程,实行全过程实时监控和效能监察。要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政府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委)

四、方法步骤

我县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工作从2007年11月开始至2008年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11月至12月)。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召开会议,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动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两个纲要》)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江西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吉安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三个意见》等文件和有关领导讲话精神,领会《两个纲要》和《三个意见》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行动,做到领导重视,人人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加强对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根本宗旨教育、廉洁从政教育、依法行政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求真务实、恪尽职守、奉公守法、秉公用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积极探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新方法、新举措。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两个实施纲要》和《三个意见》的宣传力度,形成学习深入贯彻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月至5月)。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乡镇、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回头看”,对照《两个纲要》、《三个意见》和《遂川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目录》等文件要求,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不足。要做到“七查”:一查是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公正、环节要注重实效、形式要有利于监督、程序要合理合法、时间要及时;各乡镇各部门要对行使行政职权进行清理审核,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职权流程图》,有条件的编制完成后在门户网站或局域网站上公布。二查是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具体办法,依法追究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三查是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审批程序、方式,明确各个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相应的责任,健全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统一公示及举报投诉等制度;四查是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要规范各种形式的检查,禁止以检查为手段、以罚款为目的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行政执法沟通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五查是否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凡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和其他事项,都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搞“体外循环”。要推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服务”和“首席代表制”、并联审批制,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六查是否加强招投标采购中心的建设。将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招、拍、挂以及中介机构的选聘等全部纳入招投标采购中心统一交易和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健全监督制度,切实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发生;七查是否推进电子政务的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大力抓好门户网站和局域网建设,进一步完善功能,扩大应用范围,提高应用水平,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逐步推行全过程电子化运行。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向服务对象、服务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卡》,广泛征求群众对本单位本部门在行政权力运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查摆问题,开展自纠。自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领导班子要认真分析,剖析原因,寻找根源,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阶段(2008年6月至9月)。

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梳理,综合分析,针对不同情况,制定整改方案,研究整改措施。要在巩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探索把行政权力运行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面拓展,不断创新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形式,优化行政权力配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制度上查找问题的原因和漏洞,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不断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科学民主决策、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问责等行政权力运行的各项制度,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行为规范、运行公开、程序严密、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第四阶段:监督检查阶段(2008年10月至12月)。

县监察局要适时组织人员对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采取明查暗访、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对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特别是涉民、涉企的重点权力部位,如: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经营性土地出让、专项资金、产权交易、城市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严重行政违规案件,要严肃查处;对拒不公开或搞假公开欺上瞒下的,要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逐步规范,把我县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政府层级监督

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维护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加强县、乡两级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要加大政务督查力度,健全督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

(二)加强审计、监察专门监督

审计部门要围绕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政府投资管理、各类专项资金和财政资金分配使用、重点建设项目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审计监督,提高监督实效;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办理提任、转让、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应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察部门要研究建立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错的机制,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清正廉洁,提高行政效能;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和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人员的监督,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三)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和舆论监督

政府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人大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工作调研等形式,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认真听取来自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协的提案、建议案要认真办理,及时给予正式答复,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为人民群众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四)加强政风建设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行政成本,加快建设节约型政府。要严格控制公务消费,将各种公务消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规范政府机关公务接待,改革接待模式,探索接待社会化途径,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档娱乐活动。要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控制会议规模,压缩时间、精简人员,并尽量开电视电话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减少发文数量,控制发文范围,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要严格控制达标评比和表彰活动,凡是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的达标评比和表彰项目一律取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优化遂川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分工责任体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人员依岗定责,确保责任到人。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抓紧制订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及附表统计于2007年12月前报县政府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

(二)统筹安排,注重实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一年一年抓推进,一件一件抓落实。监察、编制、人事、法制等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指导,研究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重点,精心组织,努力把握规律性、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要注重实效,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注意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总结经验,通过适当形式加以推广,推动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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