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键词: 市建委 村镇 建设工程 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选6篇)

篇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建委 二○○五年五月)

重庆直辖以来,我市村镇建设事业发展迅速,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是,随着村镇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村镇建设工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日趋突出,个别地方发生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小城镇建设和城镇化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张东伟律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长是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镇建设项目法人、居民和农民自建房房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及个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长效工作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抓好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清查工作。一是对未依法取得审批的在建工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完善有关手续并依法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能复工修建。二是对依法审批的在建房屋工程,要逐一认真检查,凡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三是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

安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后方可使用。各级政府要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工作到位,检查逗硬,做到集中清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依法处理与加强服务相结合,发现问题与总结经验相结合。http;//

三、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体系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一级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确保村镇建设管理队伍稳定。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对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指导。要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将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建立起适应村镇建设量大、面广、点多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服务体系。

四、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

村镇建设工程用地选址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洪涝、山体滑坡隐患、地质条件不稳定、有严重环境污染或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等地域,严禁在此区域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进一步强化《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一书三证”和“一书一证”审批,严格工程设计、施工条件的审查,加强对规划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开工审查)的管理,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

五、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所有公共建筑、居民(包括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房屋,以及其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统称限额以上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由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资质(选用标准设计图)、施工队伍资质、开工条件审查,地基和主体结构施工抽查,业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检查,业主(房主)竣工验

收的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村镇建设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坚持以服务为主、加强指导的原则,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

六、建立村镇建设工程巡查报告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利用现有的监管资源,扩大管理工作覆盖面,建立起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村委会相结合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巡查的重点应放在建设程序、工程设计、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积极开展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活动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建房知识普及和普法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的工程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普及抗震防灾常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抗震防灾意识。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修订编制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并加强通用设计图和标准设计图集的推广应用工作,逐步引导乡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转变。要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村镇建筑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自建住宅施工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以指导施工。

篇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5〕10 号

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 关于城市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确保我市城市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计划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计划实施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建设计划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计划管理

(一)城市建设计划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无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应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主要产生社会效益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准经营性项目是指公益 性、有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但无法收回成本,尚需政府投入部分资金或给予优惠政策进行扶持的项目;经营性项目是指具有经营利润,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其融资、建设、管理及运营可由投资方负责,所享受的权益也应归投资方所有的项目。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武汉新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墩商务区等实行独立核算或自身有独立资金渠道和政策扶持、资金能够自求平衡的建设项目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准经营性、经营性和封闭运行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建设、管理和运营水平。

二、投融资管理

(一)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和市城建基金管理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政府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计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园林绿化、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燃气、环卫、东湖风景区建设、村镇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武汉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王家墩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各自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投融资管理。

(三)各区负责全部由区级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

(四)市建委负责城市建设应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以及由其承担的还欠还贷资金的管理,城市建设应急项目主要安排市委、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急需建设和紧急救援的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其相关工作;还欠还贷资金按照《关于城市建设政府债务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2004 年第 45 号)的规定执行。

(五)城市建设资金的筹资融资,分别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其中:财政性资金由市财政局落实,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落实,各区自筹资金由各区落实,业主筹资由业主落实。

(六)市财政局负责将城市建设计划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增值收益、污水处理费以及路桥收费等收入按月调度到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以形成其经常性、规范性的资金流,增强其城市建设筹融资能力。

(七)增强贷款能力,加强与商业性银行的合作。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应当将所有政府调度拨入的各项收入、开发银行转贷资金和利用外资资金集中,原则上在提供贷款合作的商业性银行设立专户,封闭运行,规范管理。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需在商业性银行开设专户,应当按照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举借政府债务,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2002〕8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管理

(一)由市建委会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我市城市建设项目的策划。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城管、水务、园林、东湖风景区等建设项目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上述前期工作。

(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凡需省和国家审批的,报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计委审查并报批;其它项目报市建委审批,送市计委备案。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准经营性、经营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审批、核准。

(三)新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方式。项目总投资在 2000 万元及以上(园林项目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应实行代建制。

(四)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作为我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并会同相关使用单位与其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五)2005 年城市建设计划中,续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除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管理的项目外,其它项目统一变更为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管理。各原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提出项目的基本情况,经市建委审核后,由原项目管理单位与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办理变更手续。

(六)为保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2005 年城市建设计划中,已办理完毕变更手续的各续建项目,仍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委托给原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并与原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七)建设工程应当严格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施工、监理、劳务分包等基本建设各个环节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

四、资金管理

(一)为加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在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设立市城市建设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由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城市建设计划内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国债资金、利用外资资金等资金的收支结算和日常管理(资金结算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承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的各项目管理单位须于每月 5 日前,向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报送所受委托项目的《建设项目进度报表》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报表内容主要包括累计至本月底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完成投资、资金实际到位等情况。

(三)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项目进度报表》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的初审。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实际筹融资情况,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月度资金安排计划,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在 3 个工作日内按市财政局审批的资金安排计划将工程资金直接支付到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按进度向项目管理单位支付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市建委负责根据城市建设计划中安排的建设前期费、应急资金及由市建委负责的还欠还贷计划等,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分管市长审批后由资金结算中心支付。

(五)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应当在每月 10 日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城市建设项目

筹融资情况和项目完成投资情况及建设进度情况报市建委、计委,市财政局。封闭运行项目管理单位每月应在 10 日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建设项目进度报表》报送市建委、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六)资金结算中心管理的所有资金必须严格按城市建设计划使用。对增减项目或计划内项目投资额度超过原计划 10% 以上的须经市建委、计委,市财政局 3 家联合发文确认。

(七)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和各封闭运行项目管理单位要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八)资金结算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在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合同价款的 90% 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后,以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进行清算。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市财政局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的 30 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设施管理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五、监督检查

(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三)市审计局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竣工决算、投资效益以及对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局负责按规定监察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依法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 汉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武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篇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制订的《关于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2009年7月)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 规范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 提高中央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效益, 近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09]137号)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系列工作要求,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工作原则, 健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战略部署, 把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保增长、促发展工作重点, 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三项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滚动储备, 审核规范、完善手续, 职责明确、加快推进, 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方法和流程, 实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 切实做好使用包括中央预算投资、新增中央预算投资、长期建设国债投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资金补助或贴息的项目, 以及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

二、加强规划引导, 注重项目储备

(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央扩大内需新增投资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行业规划, 编制完善相应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体现当前以投资为扩内需重要手段、以项目为保增长主要抓手的工作特点, 明确规划期发展目标和投资规模, 制订分年度实施计划, 能够将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规划项目名单。坚持规划许可制, 凡是不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申报安排中央投资

(二) 申请列入扩大内需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专项规划及国家、省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要求, 协助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编制地方及行业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计划方案, 并按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经审核合格后列入省级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储备库。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 原则上应当从省级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三) 省发展改革委对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需要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评价时可根据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或组织专家评议。综合评价主要研究分析项目建设的技术先进性、示范带动效果、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等方面因素, 注重掌握项目实施成熟度及地方配套能力情况。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建项目, 新开工项目应当已基本完成前期工作, 在落实建设条件、安排投资计划后能够立即开工建设, 严禁安排已完工项目或接近完工项目。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 确定项目重要性程度, 进行优选申报。

三、规范项目审核, 精心组织申报

(一) 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必须贯彻投资体制改革精神,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履行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评审批等程序, 保证程序合法、手续齐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在把好项目审核关的同时, 进一步转变作风、改进服务, 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工作部署和具体安排, 牵头组织全省中央投资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编报工作。中央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 由省直接分解安排投资的项目, 需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应当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将中央补助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 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 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或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项目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配套资金证明, 包括合法有效的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文件、企业自筹资金承诺文件等, 资金方案与投资计划应当平衡, 其中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投资的应当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

7.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上述文件报送时能够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 可提交经当地有权进行审核的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 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填报相关电子数据, 按要求导出数据库文件并用光盘刻录后, 与纸质文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五) 省发展改革委将审核合规的项目及附件材料按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并做好后续跟踪等工作。

四、做好项目服务, 推进工程建设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切实管好用好中央资金, 按照职责分工,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确保中央投资项目加快启动并顺利实施, 及时发挥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二) 抓好计划执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时限转发、分解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中央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 必须依照执行, 原则上不予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 原项目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 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调整决定;原项目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的, 应报省发展改革委作出调整决定,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 省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后作出调整决定。

(三) 落实建设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项目资金的配套承诺积极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地方债券要优先安排用于扩大内需中央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后, 要按照项目计划、项目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核实、确认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要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 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 在中央投资引导下, 确保各类配套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在配套投资筹集过程中, 不得加重群众负担。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管理部门要落实好中央投资项目用地、环保等各项建设条件, 快速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各地、各部门及项目单位共同努力, 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按序时进度完成下达的投资计划任务。

(四) 坚持制度保障。中央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或不正当手段干预、干扰工程建设。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推动形成统一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体系;优先采购国内产品, 严控进口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加快实现信息公开和跨地区跨部门共享互通。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保障中央投资项目有序实施。

五、加强全程监管, 实行绩效考核

(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中央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重点抓好项目稽察、进度督查及综合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级监察部门重点抓好政策落实、依法行政及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综合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重点抓好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核、跟踪问效及资金安全规范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级审计部门重点抓好资金使用、工程审计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二) 要按照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监督检查提出的要求, 研究制订工作方案, 将中央的政策执行到位。

(三) 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已下达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提出的三个“百分之百”考核目标, 并以此为参照做好后续中央投资项目目标考核工作。

(四) 要坚持项目进展报告制度, 项目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向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按时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五) 对违反前述管理规定的, 省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屡纠屡犯和整改不力的, 将采取收回或暂停安排中央及省补助投资等惩戒措施。

(六) 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中央投资项目绩效考核,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中央投资项目年度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检查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并与下一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安排挂钩。

篇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建设部、卫生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保总局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建设部卫生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我国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力劳动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四)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东中西部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加强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以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优化整合各类资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

(五)主要目标。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摸清全国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均提高10%以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严重的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农村地区工作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到2015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遏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六)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配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要把水源保护区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大力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七)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措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八)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污染严重的企业向西部和落后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

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

(九)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尽快普及。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海洋和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十三)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按照地域特点,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北方农业高度集约化地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东中线沿线、重要湖泊水域和南方河网地区等水环境敏感地区,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

(十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建立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加大对重要流域和水源地的区域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加强投入资金的制度安排。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入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十六)增强科技支撑作用。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发布制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十七)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篇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8〕113号

现将渭南市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渭南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产物。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物业的保值、增值,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区秩序,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健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与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实行与社区建设相结合的社区物业管理模式,实现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物业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各级城建部门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稳步推进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分业经营。按照加强协调、注重引导、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二)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新规划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设面积3‰的比例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独用成套房屋,有独立的使用通 1

道,配备水、电、暖、通讯等基本设施,具备办公或商业经营条件。用房位置应设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主出入口附近的临街底层,不得设置在地下或住宅楼内。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部门要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城建部门要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和经营。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擅自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用。

(三)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

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行政组织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社区居委会、有关产权单位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离退休人员、热心公益事业人员中推荐人选。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实施管理规约等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街道办事处要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期间,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四)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物价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原则、收费管理形式和服务费用构成,加快建立“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全面履行职责,既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还要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落实物业服务收费及明码标价规定,健全企业财务帐目,严格按标准收费,按规定项目进行费用开支,自觉接受物价、城建部门及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

费明码标价规定》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业主有权拒绝交费。

(五)规范专业服务单位收费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对于业主自用的,要直接向业主收取;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对于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未收费到最终用户的,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规定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六)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没有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要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和说明,物业买受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受合同时,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做出承诺。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必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执行。

(七)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对超出服务合同的事宜,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实施。各级城建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认真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业绩和信用程度,并在资质评定和年检、物业招投标中作为重要条件;要建立健全物业投诉责任机制,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淘汰、退出机制,对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投诉较多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物业管理职责分工

(一)市建设局为我市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处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1.拟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及工作思路,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出工作意见;

2.负责中心城市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会同财政等部门安排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并搞好监督管理和检查;

3.落实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组织物业管理行业的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

4.监管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调解物业管理重点纠纷案件;

5.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等级的申报、审定和管理。

(二)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

1.组织落实各项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全面开展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2.落实办事机构,建立健全县(市、区)、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

3.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并进行部署、检查和督导。

(三)各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1.负责本县、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落实,对本辖区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负责本辖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申报和年检的初审工作;

3.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4.做好辖区内的物业投诉和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配合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1.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组织居委会、开发公司成立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提出审核意见;

3.负责整合社会公共资源,建立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社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情况和信息;

4.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信访工作。

(五)社区居委会指导协调业主委员会,配合社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

1.配合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2.组织业主委员会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签订到户,规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共行为;

3.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建立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调处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四、加强组织领导

篇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9〕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 《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

市经贸委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

(二○○九年二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重点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省政府 《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工业新特优工程的意见》(鲁政发 〔200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点

(一)技术改造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技术改造是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国家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从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入手,消除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制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技术改造要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技术创新是技术改造的先导,技术改造能够放大自主创新成果的规模化效应。要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加快产品更新换代。要将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作为技术改造的核心内容,不断改善研究开发试验验证条件,提高工程化产业化技术装备水平。

(三)技术改造要以省市工业发展规划为重点。按照我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工业新特优工程的意见和我市工业布局调整指导意见,以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为切入点,以大中型工业企业为主力军,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振兴先进装备制造业,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提升我市工业整体水平。

(四)技术改造要以我市七大重点产业为主线。根据我市工业实际,着重推

进家电电子、石化化工、汽车机车、船舶海洋工程、纺织服装、食品饮料、机械钢铁等七大产业的技术改造工作,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二、加强技术改造工作的组织管理

(五)组织实施全市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从2009年开始组织实施 《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计划》,建立投资1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库,通过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汇总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

(六)健全区市组织管理体系。区市工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研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在组织上报投资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的同时,可以建立投资500万元以上区市技术改造项目库。

(七)企业要切实发挥技术改造主体作用。企业是技术改造投入的主体、实施的主体、承担风险的主体和分配利益的主体,技术改造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积极利用鼓励技术改造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抓住有利机遇,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技术改造工作的政策措施

(八)加强对技术改造的财政支持。用好国家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政策,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专项。市财政设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通过贴息等形式,促进企业技术装备升级和结构调整。区市财政也要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

(九)加大对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落实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十)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探讨通过政府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探讨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支持商业银行设立主要为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全面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十一)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形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十二)技术改造相关的借款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法规定扣除。

(十三)技术改造相关的培训费可以税前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十四)政策性搬迁收入用于技术改造可以税前扣除。搬迁企业根据市政府发展规划,将搬迁收入用于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十六)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可以免税。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置国产设备,促进装备制造自主化。企业引进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之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可以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七)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十八)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十九)购进软件可以缩短年限折旧或摊销。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十)购置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专用设备可以部分抵免税收。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此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十一)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可以减免税收。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资源综合利用可以减征税收。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及要求的产品所取得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对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增值税税收优惠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三)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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