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论文

关键词: 危及 视角 摘要 现状及

摘要:有关食品安全信任影响因素的分析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学者已有豐富的研究成果。其中研究视角包括消费者个人因素、食品安全信息来源和食品安全质量信号发送等方面。文章对目前国内外学者在食品安全信任的研究领域取得的成果进行归纳和总结,综合现有的研究结果进行简单评述,提出新的研究方向。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信任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信任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论文 篇1: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法制监管模式的构建

摘要分析了当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食品安全现状,认为其已成为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针对性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法制监管体系内部机构设置不完善;另一方面,法制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人员自律意识不强,人情执法、利益执法现象难以根除,使得食品安全状况难以保障。对此,建议加大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形成立体化全程式监管机制;优化监管机构职位设置,实行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全面加强执法队伍的作风建设与执政能力建设,进而构建高效的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模式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监管模式;法制

中圖分类号TS201.6文献标识码A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Food Safet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upervision Mode in China

WANG Suye, WANG Jianpei

(College Marx doctrine, Anhui Medical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031)

Key wordsFood safety status quo;Regulatory mode;The rule of law

食品安全被联合国列入危及人類安全的7类问题之一,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成为保障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环节安全无虞的核心。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功利主义的驱使下,食品生产、流通市场秩序呈现出管理混乱之端倪,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尽管我国已经具备《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系列法制条款,但相比于国际法典仍有不足。因此,在此背景下构建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模式,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优化机构组织设计,提高执法队伍道德和专业水准等措施,将食品安全重归健康有序之轨道显得尤为重要。

1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模式的重要作用

1.1重塑健康良性的市场交易秩序

市场经济体制下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正常运行诚然离不开以供需平衡为核心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但对市场调节的过度依赖也势必会导致恶性竞争等行为,其最终利益受害者则是消费者。因此,国家以法制监管手段参与到食品市场的宏观调控当中,塑造良性健康的市场交易秩序极为重要。

法制监管模式是国家从法制建设的高度,以强制性措施对食品市场存在的违规添加、假冒伪劣、食品污染等问题加以规制。一方面,政府参与的法制监管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所从事的安全违规行为无异于一把利剑,能够有效弥补市场调节留下的监管空白。另一方面,法制监管能够结合社会民众消费水平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控,这对防止食品生产、流通成本无序扩张有显著作用。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在于商家为压缩成本而采用违规添加剂。以我国传统地方美食四川泡菜为例,部分商家为压缩生产成本而以工业用盐代替食用盐,导致四川泡菜致癌物超标。因此,合理的市场价格有助于塑造健康的市场交易秩序[1]。

1.2维护社会民众的健康合法权益

食品经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法制监管模式是维护社会消费者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1.2.1

法制监管模式有效规制食品经营商的违规添加行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等对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数量等标准做了明确规定,成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的基础屏障,而一些不法商人为压缩经营成本,提高食品的销量而对食品添加剂标准视若无睹,导致食品中的有害物质超标。将非法经营商的违规行为纳入法制监管范畴,严格法律惩戒能够有效防止食品安全违规行为的无序泛滥。

1.2.2

法制监管模式为消费者提供维权的依据和标准。在食品交易市场中,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常会受到利欲熏心的商人侵犯,单纯依靠社会道德底线和公众舆论力量维权普遍缺乏明确的标准,而法律制度则以强制性力量弥补了道德准绳的不足,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其提供权威性、可操作性较高的依据。这对处于双方博弈关系中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而言无疑是最好的保护屏障。

1.3导向积极的食品消费价值观念

食品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的影响不仅在于身体健康层面,还在于对消费观的错误引导上。近年来国内相继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将消费者不断置于恐慌当中,由此导致的错误消费观主要有两种:其一,部分对国内食品安全失去信任的消费者放眼于国外市场。其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高价食品等同于健康食品,缺乏理性选择商品的意识。很显然,上述两者消费观都具有很强的盲目性,不仅会造成消费者金钱浪费,也会给国内的食品生产、交易市场带来巨大冲击。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法制监管,依托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监管执法能够重塑消费者对国内食品安全的信心,导向积极的食品消费价值观念。法制监管模式彰显了我国严格整治食品安全市场的决心,这必然会让消费者清醒地意识到在法制监管下的国内食品安全同样有保障。而由于恶性竞争导致的高成本也会得到压缩,从而使食品安全回归到正常轨道上来。

2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2.1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隐患危及民众健康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渗透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当中,给社会民众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首先,农业种植及养殖业的安全隱患成为根源。一方面,许多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较弱,缺乏科学的农业种植技术指导,为提高农产品经济效益,在使用农药、化肥等辅助品时盲目追求药效最大化,过度使用农药和化肥导致农产品残留农药严重超标,在加剧环境污染的同时也给农产品安全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畜牧业和水产养殖户为提高产量,大量采用激素、抗生素严重超标的饲料长期喂食畜牧和水产品,这些产品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危及消费者的健康。例如,双汇“瘦肉精”事件、鸭蛋“苏丹红”事件等。其次,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污染严重,许多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卫生条件不达标,缺乏完备的消毒设施,且食品加工设备难以满足卫生需求;部分企业为提高食品口感和销量,延长食品保质期而违规添加防腐剂、增香剂,导致食品致癌物增加。此外,食品流通、销售环节污染严重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原因。

2.2消费者甄别食品安全状况的能力有限

近年来,随着各个领域食品安全问题被相继曝光,消费者对国内食品安全的信任大大降低,在食品包装形式日益多样化、食品销售渠道不断被拓展的市场背景下,广大消费者普遍缺乏有效鉴别食品安全等级的能力。大量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辅料在加工后凭借肉眼很难被分辨出来,而多数违规食品添加剂在食用后通常具有一定的潜伏期,不会立即显现出来,这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辨别安全食品的难度。例如,许多由“地沟油”加工而成的食品由于添加了多种增香剂,消费者在食用时并无察觉;再如添加“苏丹红”的鸭蛋相比于普通鸭蛋的卖相更好,许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更倾向于选择“苏丹红”鸭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甄别能力的欠缺使其在与食品经营商之间的博弈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这也使得非法经营者更加肆无忌惮[2]。

2.3市场竞争导致经营者安全责任意识弱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交易的开放性、自由性相对较高,而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也就成为多数商家的唯一目标。在市场竞争不断严峻的形势下,越来越多的食品经营者将个人利益置于职业道德之上,违规生产不健康产品。一方面,以农业种植、农牧养殖、水产品养殖等为生的底层农民、牧民、渔民普遍缺乏安全责任意识和科学合理的农牧渔业基础知识。许多农民在使用化肥、农药时并未意识到这种行为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或虽然意识到了危害性,但认为难以追究自身责任,导致在大量使用农药、化肥时通常心安理得。另一方面,食品加工、包装、生产企业受迫于激烈的市场竞争而采用过期产品,或违规添加工业用料,使得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归根结底,各级食品经营者安全责任意识不高的根源在于个人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国家法制监管不到位。

3我国食品安全法制监管存在的问题

3.1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建设存在滞后性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并不乐观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尚未建立起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存储、销售等各环节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不同农产品原料种植或养殖的条件、环境等缺乏统一安全标准。农产品种植所需的土壤、光照、肥料、机械、农药等,以及畜牧业养殖所需的饲料、温度、湿度等要素,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标准,导致食品源头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但相比于国际食品法典,依然存在食品安全标准不健全、法律条规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例,我国对农产品残留农药限额的规定只有100多种,而国际规定多达300多种。再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关于肉类食品的屠宰和检疫只局限于生猪,并没有对牛羊等农产品的屠宰予以相关规定[3]。

3.2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不严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显著滞后于当下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执法公务人员玩忽职守,行政无作为或不作为现象普遍。发生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官商勾结、行贿贪腐等行为并非个例,因食品监管执法不力导致的安全问题在近年被相继曝光,基于各种利益集团关系的形式化监管执法反映出部分执法队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意识薄弱。因此借助制度监督、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对食品安全执法队伍施以强制性监管是极为必要的。另一方面,针对执法人员的法制监管体系建设不力。尽管在刑法修正案中有关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惩处规定,但在不良社会风气的侵扰下,加之部分执法人员个人自律意识较差,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关系执法”“利益执法”等现象仍未完全杜绝。

3.3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机构设置不完善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机构存在职位设置不科学、权责分配不明确、协同合作不通达等方面的问题。首先,食品安全法制监管体系内部的职位设置因分散性过高导致执法效率低下。不同食品种类、不同生产环节涉及的安全问题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而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较为贫乏,职位交叉或冲突导致的多头执法现象十分普遍。其次,由于监管机构在职位设置方面存在交叉或冲突,使得权责分配不明。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难以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责任,更无法界定主要责任体,这使得食品监管执法效率大大降低。其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十分有限。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生产、加工、运输、存储、销售等多个环节,彼此之间是紧密相连、互相影响的,而当前的法制体系下,各环节安全工作监管却分属于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由于缺乏统一的职能调控,使得许多食品安全问题虽然表面上得到了控制,但难以从根源上解决。

3.4食品安全法制宣传基础教育力度不够

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食品经营者、食品消费者、食品监管行政人员三方面。其一,对食品经营者的法制宣传不足导致安全责任意识较弱,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状况。许多食品经营者在从业前并没有接触过《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对食品安全生产的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方法及使用范围、违法经营食品的惩处力度及措施等没有准确的认识,甚至部分种植农产品或养殖畜牧品的农民并没有意识到个人行为是违法的。其二,对食品消费者的法制宣传不足导致错误的消费观念,影响食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当前大多数消费者虽然意识到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对健康食品的渴望度较高,但在实际消费过程中却又缺乏辨别食品安全等级的方法,许多消费者也因此将食品消费寄希望于海淘或国外代购等途径,长此以往,我国的食品交易市场必定会深受其害。其三,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不足,导致执法过程中讲人情、拉关系、行贿受贿等腐败作风盛行。尽管执法人员在入职初会接受法制教育,但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由于思想政治意识发生变化,相关的法治教育又存在滞后性,使其就任之初的原则消磨殆尽[4]。

4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模式的构建路径

4.1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体系

一方面,建立层级化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体系。首先,加强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现有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在各级食品安全市场开展實践调研,基于各地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达成统一的监管执法标准并落实到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其次,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体系的建设应以《食品安全法》为基准,由各级人大对具体的制度细节和管理实施细则做进一步说明,重点加强对小作坊式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将对小型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标准纳入法制体系建设范畴。另一方面,建立综合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法律制度体系。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等各环节,既要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条规,也要形成统一的执法标准,由此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同步运行。同时要联合食品安全行业自律协会,从技术层面对食品安全相关的外部环境、生产条件、食品添加剂等多种要素设立明确的标准界限[5]。

4.2提高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执法水平

首先,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除了在刑法修正案中明确渎职行为的惩处措施外,还要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内部明确规定各机构、各职位的责任范畴,实现责任到人制度,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迅速准确地追索到责任主体。其次,借助现代化网络社交平台和互联网技术,鼓励社会民众参与到执法人员监督当中。对关系执法、利益执法等行为施以严格的处罚,同时也要发挥食品企业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避免在食品市场形成恶性竞争。再次,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继续教育。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意识以及责任意识都会影响执法行为的公平性、公正性,因此要对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培训,从专业执法和公平执法两个维度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这不仅是构建健康市场秩序的要求,也是坚定民众对政府执政信心的重要保障。

4.3优化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机构设置

首先,对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统一整合。将食品生产、加工、运输、消费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统一到食品监督管理局的统筹规划中,彻底解决多头执法、执法冲突、执法空白等问题。实行统一监管、统一执法后有助于大力提升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其次,加大用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备充足的执法人员、工作经费、基础资源,提高各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法制监管效率。再次,建立分工明确、协作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管组织体系。一方面,要建立全程监管机制,进一步细化现有的监管机构和职位设置,实行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提高追究责任主体的精准性和效率。另一方面,要在监管部门统一领导统筹下加强各职位之间的交流互动、协同合作。

4.4加强对食品经营者、消费者、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食品经营者、消费者、监管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之明确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安全等级标准,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使命,从而形成强烈的安全责任意识以及自律意识,以柔性约束力量将食品安全控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这与法制监管的强制性恰能形成互补。一方面,在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群众中开展食品安全普法教育,向消费者传授常见的食品安全辨别方法,例如转基因食品的特征等,在消费者心中形成理性、科学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意识到既不可对国内食品市场全盘否定,也不能盲目选择国外食品或高价食品,而是要理性对待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重点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相关政府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制知识考核,将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讲授。同时要在监管执法人员当中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他们的守法意识以及职业道德,使之认识到渎职行为所应受到的惩处措施,特别要以典型案例为素材,使得每个执法人员心中形成道德底线准则和法制基础标杆,并以此作为执法行为的依据[6]。

安徽农业科学2017年

5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大业,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模式的构建就要从法律建设、机构设置、执法队伍3个方面入手,形成长效常态化法制监管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法制监管不仅是保障民众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健康安全的迫切需求,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绝非一蹴而就,而是要在长期的法制建设、法制实践当中不断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1] 李鑫.我国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2.

[2] 王晓.食品安全地方法制保障问题研究:以L省为例[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169-173.

[3] 高志宏.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制的变革[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3,50(6):74-86.

[4] 承明华,张海波.试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与出路[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3,25(5):445-451.

[5] 戚建刚.食品安全风险属性的双重性及对监管法制改革之寓意[J].中外法学,2014,26(1):46-49.

[6] 杜殿虎.《食品安全法》视角下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制监管的审视[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9(1):84-86.

作者:王苏野 王建培

信任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论文 篇2:

食品安全消费者信任影响因素综述

摘要:有关食品安全信任影响因素的分析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学者已有豐富的研究成果。其中研究视角包括消费者个人因素、食品安全信息来源和食品安全质量信号发送等方面。文章对目前国内外学者在食品安全信任的研究领域取得的成果进行归纳和总结,综合现有的研究结果进行简单评述,提出新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食品安全;消费者信任;信号发送

一、引言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这是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的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筹谋划部署,在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产业规划、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食品产业快速发展,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健全,检验检测能力不断提高,全过程监管体系基本建立,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控制,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保障,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是,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微生物和重金属污染、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添加剂使用不规范、制假售假等问题时有发生,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逐渐显现;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制不够健全,一些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与发展的矛盾仍然突出。

二、食品安全信任因素

信任作为一个社会科学的话题,被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领域的学者所关注。随着食品安全问题伴随消费方式和食品生产供给方式的变化而变得更加复杂,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问题此起彼伏层出不穷,对此不少学者在这方面加强了关注,研究的视角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革新,研究方法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现有研究显示,食品安全问题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的,这是问题产生的根源,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本质特征,食品作为一种经验品的同时还是一种信任品。消费者在建立食品安全信任的过程中会基于个人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外界食品安全信息来源和质量信号发送等方面。

(一)个人因素

国内外现有研究将消费者的个人特征如性别、所属年龄段、受教育程度、性格特征及习惯偏好等作为影响食品安全信任的因素纳入到研究分析之中,这些学者对个人因素对食品安全信任的影响得出了不同的结论。Siegrist研究发现,男性和女性这一性别差异对于食品技术创新的安全性认知方面有差异,女性相比较男性对于新的创新技术持有更多的担心。Jonge研究发现,消费者的学历越高,对于食品安全的信任水平就越高,这是由于他们能够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王冀宁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对于国内多省的2049名消费者进行了食品安全信任的调查,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年龄、学历等个人因素显著影响了食品安全的信任水平,其中年龄越大食品安全信任水平会随之下降,与Jonge的研究结果不同的是,王冀宁的研究发现,随着学历越来越高,食品安全信任水平反而会下降。周洁红以浙江省的居民作为研究样本,调查发现对于生鲜类食品安全问题,年龄、教育程度以及家庭人口数量的因素对食品安全忧患和关注度有影响。巩顺龙等711份调查问卷,聚焦消费者个性特质中的焦虑特质,研究表明消费者的担忧会对食品安全信任有负效应。

(二)信息来源

食品安全信息的来源有多重渠道,以我们身边的亲人朋友、新闻传媒居多,除此之外还有政府部门和食品供应商,我们据此得出自身的体验。Grunet研究得出,食品安全信任水平高低在于消费者的判断,这些判断包括监管部门、食品供应商能否提供可信任的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它们是否愿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Hornibrook对牛肉市场的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进行了研究,发现自身的体验和亲人朋友的推荐是最主要的食品安全信息来源,食品包装以及导购店员等食品厂商的信息源位居其后,最后是政府部门和新闻传媒的信息来源。国外的研究表明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看法影响到事件涉及的食品的安全信任,并且这种影响是负面的。Verbeke对负面新闻对于消费者选购肉类食品是否会有影响的研究发现,在媒体对疯牛病的负面报道下,牛肉的消费者需求量出现下滑,反之猪肉这一没有出现负面报道的肉类产品的需求量显著提升。在信息来源的研究方面,国内学者得出的研究结果与国外学者存在加大差异。胡卫中等以浙江省蔬菜消费者为样本,对食品安全信息需求进行了实证研究,识别了有效提升食品安全信任的信息来源,其中中性的信息来源是最有效的,卫生、质量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是信息的最佳来源,其次是消费者主导的信息来源,最后是食品供应厂商的信息来源。张莉侠等以上海市为研究范围,调查了消费者对生鲜类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情况,以及影响消费者搜集生鲜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因素发现,消费者的信息来源中35.49%来自媒体,47.26%来自政府部门,而消费者更加信任政府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质量信号发送

食品具有信任品特征,这使得消费者对于食品的质量安全往往无法判断,而信号发送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市场上的食品大体可被分为高质量食品和低质量食品,食品生产商发送质量信号需要消耗一定的成本,同时也会受到一定的收益,而高质量食品生产商获得的收益高于所消耗的成本,低质量食品生产商则刚好相反,那么高质量食品生产商会积极发送信号,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实现分离均衡。有学者曾提出,质量信号把食品的信任品特征转换为了搜寻品特征,有助于消费者的观察和选择。从消费者角度思考,他们也借助质量信号来判断食品质量的好坏由此来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Dawar以及Parker认为,当消费者希望降低感知风险、自身缺乏判断力、涉入水平低、推断产品质量的成本过高以及消费者存在信息搜索的偏好时,会运用到质量信号。Amy在苏格兰的研究发现,无论是城区或郊区的消费者都把标识作为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指标。我国学者钟甫宁等采取了模拟市场情景的方式对南京的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购买意愿进行社会实验,发现94.58%的消费者认为应该对转基因食品贴上标签,认为贴上标签后更方便消费者进行选择。

三、文献述评

国内外的学者对于影响食品安全信任因素的问题进行了探索和研究,根据现有的研究结果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 目前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信任影响因素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探索的阶段,有部分学者运用实证的方法,探索了消费者个人因素,这方面的前因性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是很少有学者从影响机制的角度去探讨信任形成的过程以及相互作用的机理。

2. 当消费者自身缺乏食品安全相关方面的知识或缺乏对安全食品鉴别的能力时,外在的信息来源往往会成为帮助他们对食品安全做出判断的依据,政府监管部门、食品供应商以及质量检测机构等是食品安全信息来源的相关组织机构。对于信任双方的考察是信任影响因素的主要方向。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认知和支付意愿以及个人因素是主要的研究主题,对于信息来源方,则是对他们信息的可信度进行考量和判断。可是仅凭观察和了解到的信息的表面去判断是不够的,因为食品作为一种信任品有关于它的信息存在不对称性,信息来源方提供的信息想要取得消费者的信任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在这个方面需要探讨的空间较为广阔。

3. 国内外学者在信任关系的建立这方面的研究,对于信任关系主题往往将消费者作为个体进行分析没有考虑消费者的群体消费心理,而对待食品生产厂商时则将其作为整体来进行研究,忽略了食品生产企业也是由人组成的一种组织或者群体,他内部也存在员工,将消费者作为群体进行研究,将食品生产厂商内部员工作为研究对象的较少。而食品生产商的内部员工也可以和消费者建立联系,这样的研究也有进一步探究的意义。

综上所述,现有的文献已经有了相当多的研究结论,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方法上也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但是现有文献在食品安全消费者信任影响机理方面的研究还不多见,在往后的研究中可以从研究机理的角度出发并采取实证研究的手段进行研究,同时研究的角度和切入点还可以有更多的创新。

参考文献:

[1]Arrow, K., Benefits cost Analysis in Environ-mental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 A Statement Of Principles.[J]Washington D.C:The AEI Press,1996.

[2]Dawar,N.,Parker,P.Marketing Universals: Consumers’ Use of Brand Name, Price,Physical Appearance,and Retailer Reputation as Signals of Product Quality[J].The Journal of Marketing,1994,58(02):81-95.

[3]Grossman, SJ. The Information Role of Warranties and Private Disclosure About Product Quality[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1(24):461-489.

[4]Susan A. Hornibrook,Mary McCarthy,Andrew Fearne. Consumers’perception of risk: the case of beef purchases in Irish supermarket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Retail & Distribution Management,2005,33(10).

[5]Amy Davidson,Monika J.A. Schr?der,John A. Bower. The importance of origin as a quality attribute for beef: results from a Scottish consumer survey[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umer Studies,2003,27(02).

[6]Klaus G Grunert. Current issu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consumer food choice[J].Trends in Food Science & Technology, 8.2002:275-285.

[7]王冀寧,范凌霞.中国消费者食品安全信任状况研究——基于因子分析和Logit检验[J].求索,2013(09):1-4+16.

[8]巩顺龙,白丽,陈晶晶.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中国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研究[J].消费经济,2012,28(02):53-57.

[9]张莉侠,刘刚.消费者对生鲜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搜寻行为的实证分析——基于上海市生鲜食品消费的调查[J].农业技术经济,2010(02):97-103.

[10]胡卫中,齐羽,华淑芳.浙江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需求实证研究[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8-11.

*基金项目: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CX2019212)。

(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

作者:熊天歌

信任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论文 篇3:

组织合法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影响

摘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行为选择受组织内外的合法性压力影响。在组织分析新制度主义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具有组织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监管者的趋同行为在机构内部形成内部合法性;法律法规和公众媒体等形成外部规制与文化一认知合法性。由于监管机构合法性评估主体的不同,产生内外合法性和行为选择的冲突,此时,监管机构会综合内外压力,选择不同的策略予以应对,由此形成组织层面的行动优先序列和最终行为逻辑。本文对理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现实冲突与困境具有参考价值,且为理解政府其他部门的行为逻辑提供理论借鉴意义。

关键词:内部合法性;外部合法性;组织行为;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已连续六年居于“中国全面小康进程中最受关注的十大焦点问题”榜首。政府高度重视,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现实监管困境予以规范。针对广受诟病的食品安全监管“多龙治水”主体问题,我国于2013年,将原先由质检、工商、食药监部门分别承担的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职责,整合为由食药监部门统一负责;针对食品生产个人或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我国于2015年10月,修订并颁布实施了堪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并由公安机关构筑最后一道屏障。然而,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事件仍不时通过媒体曝出,并在网络上迅速传播。缘何造成这一现实困境,有必要对该领域内的同类监管组织行为进行透视分析。

现有在组织及组织问关系的理论阐释研究中,多从食品安全监管的博弈理论、监管理论和制度理论中得到启发。博弈理论视角主要是运用博弈论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之间两两建立博弈模型和函数,以解释中央对地方政府、中央对地方职能部门、监管机构对食品生产者的激励失灵与策略选择。监管理论视角主要研究监管机构存在的权力寻租和合谋,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利益争夺和协调合作,认为应加强监管部门问的协调与合作,且对监管者的权力进行有效监管。制度理论视角则从产权和交易费用理论、制度变迁与趋同理论、以及制度在实施中的运动式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方面对监管部门之问的合作困境、监管改革的动力机制、专项治理过程的负面影响等予以阐释。以上研究在解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互动和合作、制度变迁方向与机制、监管过程权力与利益博弈等方面颇有建树,然仍存在以下解释局限:(1)博弈模型不能生动展示处于不同监管机构内部人员的考量和关注;(2)以上均忽视了监管机构制度环境对其行动合法性的影响;(3)且未考虑监管机构组织层面对成员行为选择的影响。基于此,本文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例,引介组织分析新制度主义的合法性概念,考察组织内外环境对监管机构行为逻辑的影响、监管机构对组织内部成员行为选择的激励及监管机构面对不同环境要求时的策略选择,试图为理解食品安全监管困境提供新的理论视角

一、组织内外合法性与食品安全监管:

合法性分析视角的引介

合法性(1egitimacy)概念是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学派创始人迈耶和罗恩于1977年提出,他们认为,“如果一个组织在正式结构中融合了社会承认的理性要素,就会提高自身的合法性,增加资源和生存能力”。他们所强调的合法性是将文化和观念囊括在法律、规则等在内的制度框架内,强调这些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和广为接受性(Take-for-grantedness),是对社会中广为流传的信念、文化、规则或规范的认知与评价。换言之,这一学派所倡导的合法性机制的基本思想是: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成为被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法律或法院做出的判决、教育系统传继的知识、公众舆论等,均是合法性的主要来源,对组织及其成员行为均产生着一定的影响。基于组织内部和外部的不同认知评价主体,合法性可分为组织内部合法性(internal legitimacy)和组织外部合法性(external legitimacy)。前者是被组织内成员一致认可、接受或确认的组织策略,具有强化组织实践、促使组织成员在共享的道德、策略或意识形态情境中行动的作用;后者则根植于广泛的社会现实环境,依赖于管制机构、组织场域及声誉方面的规范。组织理论的集大成者斯科特以规制、规范和文化一认知三要素,将外部合法性区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及文化一认知合法性。规制合法性是依法批准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如法律、政策;规范合法性是强调对道德的社会责任和约束性期待,通过合格证明或资格承认一系列指标来认定,如行业协会的规范、认证机构的资格证书;文化一认知合法性则是对可理解、可认可的文化支持的共同信念或行动逻辑的共同理解,如社会大众对某一事物的共同认知。简言之,规制合法性来源于法律规制和法院判决,规范合法性主要是专业协会或培训机构的合格证明和资格认证,文化一认知合法性来源于社会中可理解与认可的行动逻辑和文化支持。

就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来看,监管机构的行为逻辑受外部规制合法性和文化一认知合法性的影响,在组织与个体的影响与互动层面,食品安全监管者的个体行为趋同产生了监管机构的集体行为逻辑,形成组织内部合法性,与此同时,组织内部合法性对监管者个体的行为具有重塑和影响作用。不可忽视的是,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内部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同时作用于机构及其个体成员时,可能产生冲突。在此情形下,监管机构会权衡内外压力的大小,适时选择不同策略以应对。因而,组织合法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影响机制可通过图1予以示意和表达。

首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面临着外部规制合法性和文化一认知合法性的影响。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规制合法性的来源,它设定了监管机构应遵循的规则、应如何监管他人以及如何实施奖励和惩罚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从规制合法性中获得身份和地位认可,并借此与监管对象互动。监管机构外部的公众、媒体等对监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则是監管机构文化一认知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二者共同对监管机构形成外部压力。

其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面临内部合法性的影响。在个体层面,监管者的任何行为和策略选择均要寻求一种组织层面的“支持”;在组织层面,监管机构的行为又“包含着对集体努力的协调”。同一监管机构中,监管者个人的行为受相同制度环境的激励和约束,在此情况下,监管者会形成基本趋同的行为模式,最终形成整个机构的行为逻辑和看待世界的方式,这些趋同的行为模式和行为逻辑,构成组织内部合法性的来源。与此同时,监管机构的内部合法性反作用于内部成员,其会运用群体影响或采取某种方式对个人行为进行调控,内部成员“会根据其他人的行为和数量改变自身行为;也会因为他们遵守诺言而付出的努力和相关的奖励方式而改变行为”。因而,监管机构组织层面和个体层面的互动与相互影响由此而产生。

最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内外部合法性可能一致、也可能冲突,二者的不同影响使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面临着不确定性。监管机构行为是否满足法律的身份授予、是否符合社会中广为认知的观念和传统,机构内外不同主体产生的认知和评价是否一致,是其造成外部合法性之间冲突的来源。而上述身份授予、观念和认知评价,与监管机构内部监管人员的观念与行为是否一致,又成为组织层次内外合法性的重要考量。监管机构始终面临着复杂的内外部环境,当存在内外部的冲突时,处于等级链上不同位置的监管机构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应对策略,监管机构内部成员个体亦会从其面临的内外压力大小,而适时选择不同的行为策略予以应对。

二、规制合法性演变对

食品安全监管的影响

规制合法性主要来源于正式制度对监管机构合法身份的授予和规定。这一合法性是通过法律强制而获得的,同时受组织成立时的遗产所影响。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发现(见表1),从新中国成立至今,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几经变迁,使监管主体的规制合法性不能长期稳定地在一个监管主体身上延续。

由上表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经历了行业监管、一元主导多元分散监管、多部门分环节监管和统一监管四个阶段。在行业监管时期,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监督管理,卫生防疫站承担对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职能。然而,作为最早的食品卫生监管主体,卫生防疫站在当时的法规中,由于对其主体地位设定的不明确即遭遇了长期的规制合法性问题:作为事业单位的卫生防疫站,何以拥有执法权?直到1979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明确指出食品卫生的执法主体是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但卫生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所是具体的执行机构,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卫生监督所既不是真正的卫生行政部门,也不是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执法大队,这种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的分离,违反了责权一致的基本原则,导致卫生监督所处卫生执法的尴尬地位①。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明确将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作为唯一指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从法律上对其进行了授权与身份确定,却并未对其上下级职权关系进行界定和分工。市级和区县级监督机构在辖区内出现对同一监管对象重复执法的矛盾。1995年《食品卫生法》的正式出台又将卫生防疫站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调整至卫生行政部门,由此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地位。直至2003年食品安全事件呈井喷式爆发,国家启动大规模机构改革,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重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确定“多部门分环节”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加工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消费环节监管、食药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以及依法查处重大事故,开启“五龙治水”局面。而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食药监局划人卫生部,卫生部门和食药监部门承担的食品方面的职责互换。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再次将国家食药监局设定为综合协调主体,最终将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职能整合,予以统一监管。

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自其产生之日起就饱受合法性诟病,不断地产生、重组、分离和整合,其规制合法性同时不断经历着确认、修正、再确认、再修正的循环。这一“制度遗产”不仅使监管对象和公众产生迷惑和质疑,而且严重影响了监管主体对市场的有序、有效监管。至今,一线监管人员仍表示,对监管对象的检查经常出现合法性认同问题,2013年以前是卫生局系统管理,之后是食药监部门负责,频繁的机构改革使监管对象存在疑惑:“办理食品行政许可时人们以为食药监人员是工商局的,去查食品安全事故时又以为是疾控中心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变迁使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规制合法性在不同主体间转换,而一线监管机构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中,将制度的敏感性施加于监管对象,导致监管对象对监管主体规制合法性的持续与稳定存疑,最终影响了监管的权威性和执法的有效性。

三、文化一认知合法性对

食品安全监管的影响

文化一认知合法性强调了“以社会为中介的共同意义框架”,在这种背景下,人们遵守这种惯例,是因为理所当然地认为那些惯例“是做这些事情的”恰当方式。媒体和公众是主要的文化一认知合法性的评估主体,对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产生重要影响。笔者于2017年3月以手机移动端问卷形式就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有关事实认知和态度倾向的调查发现,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普遍较低,近些年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曝光,广大公众对我国食品监管机构的表现愈发不满,选择满意和非常满意的公众仅占比2.56%,这也是食品安全连续六年成为最受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所在。在笔者关于“您认为目前食品安全的最大问题是什么”的多项选择题中,绝大多数公众(87.2%)将食品安全的责任归结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实施问题,其次85.65%的人将其归结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其他选项的比例依次是:消费者对食品风险认知不足(53.25%)、制度安排不合理(42.48%)以及媒体过于负面宣传(18.23%)。

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与评价易受媒体的影响。据调查,83.72%的消费者会受媒体报道影响而不予采购某类食品,34.56%的消费者甚至表示其受媒体报道的影响程度非常大。媒体及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认知主要通过监管绩效和市场状况来评估。因而,当媒体对某事件具有更高的曝光率和更多挑战的新闻时,会影响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认知和支持。与公众受媒体渠道信息来源的高度影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行为及其统计数据的信任普遍不足。对近年来政府统计数据显示的食品安全整体形势向好,62.77%的公众表示并不相信,原因在于对政府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存在疑虑(占比83.44%)。由此,整體而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目前面临着较低的外部文化一认知合法性。

当一个组织行为只获得少数个体理解,而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时,其合法性也就岌岌可危了。即使监管机构内部并没有违背法律法规或与文化一认知合法性相悖,也难以短期内改变公众的认知。在这一合法性危机下,会引起自上而下的重视,这会渐进地引发三方面的结果。其一,监管机构面临比先前更为多重和复杂的外部环境。如“总局省局市局、人大政协政府党委纪委检察院、专家学者公知、电视台报社公众号市民监督团”等多委托方均对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和批评问责,诸多委托方的整体目标一致,但基层监管部门在具体实施相关制度时会面临“一仆十主”的困境,给基层监管者造成压力的同时,使其疲于应对各个委托方。其二,监管者在分配监管注意力时,更为注重来自外部公众或媒体的质疑,这在为促进和改善食品安全整体状况的同时,可能存在对来自外部主体的诉求不加选择地回应,如基层监管者反映,其在处理来自公众投诉的工作中,60%-80%疲于应对职业打假人基于食品标签中与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不太相关的瑕疵问题,而浪费了很多行政成本与资源、占用了大量监管注意力。其三,在认知一合法性危机下,会促进和影响相关制度和改革的进程和措施。如现有研究发现,某地发生了较大的食品丑闻,特别是全国性的丑闻时,当地政府对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愿会明显上升,进而会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较快改革。

四、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内部

合法性冲突及回应策略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内部践行着监管人员共享的价值观念和行动逻辑。由于组织机构招募具有相似背景的人们,并为其提供相似的激励,因此组织中相当大一部分成员具有相似的偏好和信念。监管机构内部的再社会化过程在此基础上加强了监管人员的同质性。趋同行为形成的内部合法性,驱使组织成员遵守和调适个体行为以适应之。“如果不遵守规则会导致个人的精神成本和外部社会成本”,包括可能遭到排挤、人际关系恶化、发展前景受限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内部已形成了区别于外部人员的认知体系和合法性,且这一合法性得到监管人员的内部认同和行为趋同予以强化,内部成员一般不会轻易牺牲自己在组织内的友谊、认同、声望及职业前途,去揭开可能受到外部公众质疑的内部合法性存在。

内部合法性除源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的行为逻辑外,还受组织各类制度的共同塑造和影响。外部规制合法性的稳定、监管机构的年龄、规模、权力与资源、专业性等因素共同影响着监管人员对其所在机构的认知和评价。规制合法性的持续变动直接影响监管人员对所属机构的归属感及内部合法性的认同。在笔者与县市级监管人员的接触中,其表示频繁的改革探索不仅使整个系统的监管者普遍缺乏归属感,而且影响工作积极性,“大家好像不是给自己干活的一样,说不准你明天在哪儿”。尽管监管者对所属机构的某些方面认同度不高,但相对外部成员而言,监管者在价值观和行为实践方面仍表现出显著的内部趋同。他们希冀所在机构能够最大程度地获取外部资源和支持,为自身机构的合法性寻找依据。他们可能会在与环境的联系中寻求监管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实践和策略以提高所在组织的合法性,会利用监管机构内部和外部资源达到组织的目标,并以此激励组织成员致力于这些实践和活动,向其他人展示组织确实是合法的。因而,对外表现出一致的行为趋同和内部合法性。

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内部合法性冲突主要体现在不同类型的部门之间,由于不同类型的监管部门内部有不同的行动逻辑,而存在不同的内部合法性。具体而言,在执法及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上,存在食药监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合作困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中强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指出公安机关要加强侦办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力度,鼓励并促进行刑之问无缝衔接、强化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打击力量;同时,《刑法》规定了食品犯罪行为的罚则;《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打击的重点。然而,事实上,公安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注意力是有限的。国家强调的行刑衔接并未在基层公安部门引起重视。公安和食药监局的两队人马在专业性、工作內容方面有着不同的安排,特别是在基层派出所面临多重任务的工作安排情形下,食品安全只是其特定工作情境下的一个工作内容分配。“基层派出所所长表示这个月要办一个食品药品的案子,大家才去找”。因而,行刑衔接并没有延伸到具体执行的基层监管者身上,并引起足够重视。当涉及到两个或多个部门时,不同部门在其体系内的激励制度各有差别,激励方向的多样性使不同部门难以在日常监管中协调配合,只能把注意力放在其认为更加重要的事情上。再如,当食药监部门面对隐藏在城中村的小作坊存在执法进入困难只能求助公安部门时,“公安的人还看不上这种事,还要办大案子”。

从组织分析新制度主义的视角分析,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公安部门存在各自的内部合法性。在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的查处中,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认为在其职权不能及之处,应由公安机关出面相助;公安部门则具有内部行动的优先次序,当面临的外部压力较大时,将会对食品安全的查处提升到执行的优先序列予以重点落实;当面临较小的外部压力时,只遵从外部环境的最低要求,处理自己内部受到更大压力和激励的事务。公安机关在“面对外部多重的制度要求时进行了分类并排序,最终只是部分地遵从了外部环境的最低要求”。在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的处罚中,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内部合法性边界有所交融又相互冲突,不同机构的内部合法性存在,导致了不同机构的行为选择策略。

五、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内外

合法性冲突及回应策略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面临着上级的任务安排、日常监管要求、公众和媒体的压力以及组织内部运作的要求等多重逻辑。在各种要求与行动逻辑相悖时,基层监管者不仅要遵从外部不同的制度压力,而且要遵从内部的合法性要求。一方面,当监管机构面临的制度环境不一致时,出于寻求外部支持、获取外部资源,可能会“融合各种不兼容的结构要素”,但这种“融合进来的要素只具有外部合法性”,而实际内部运作则遵循自身的逻辑。如上级监管机构对下级监管机构的绩效考核,有时是形式性的,但各级监管机构都要如此行事,尽管从内部来看会影响监管机构的工作效率并造成资源和精力的浪费。此时监管机构采取对某一要求的“仪式性”遵从,实际上弱化或忽视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将监管注意力放在对自身约束或利益影响更大的事务上。另一方面,在规制合法性持续变动或文化一认知合法性的冲击下,组织亦会适时选择不同的策略予以应对。

当监管机构的内外合法性不一致且面临较强的外部合法性压力时,外部合法性会破坏内部合法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一方面需要法律授予其合法性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又对频繁变动的权力及责任边界有所抵触。当频繁变动的权力越大、资源越多、责任越小时,监管人员会迅速认同;但当权力边界变动的方向趋于有限权力、更大责任时,则会受到来自监管机构内部的游说、抵制、甚至反抗。在机构改革的进程中,基层监管单位以妥协执行予以回应,虽偶有抱怨,但在人事安排上有职位的上升空间予以平衡;中层监管部门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游说,造成人事安排在某一层级的显著聚集和机构臃肿的事实存在;处于等级链高层的监管机构则可能通过游说和博弈来论证其身份合法性、拖缓改革进程。监管机构内部掌握权力的领导和关键成员具有塑造和操纵组织外部合法性的能动性,当其处于重要职位、拥有权力和谈判筹码时,会竭尽全力避免所属机构发生较大规模的不确定动荡。2013年以来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自下而上改革,大部分市县进行了改革,而省级监管机构进展异常迟缓,可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管窥。

监管机构内部的合法性同时会受到外部文化一认知合法性的冲击。公众及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愈趋严重的认知给监管机构带来一定的外部合法性压力,促使监管机构内部做出某些行动予以回应;同时,监管机构会反作用于公众,利用信息优势,公布于其有利的信息。通过对信息的把控,影响公众及媒体对监管机构内部合法性的认知。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监管部门会通过媒体公布事件调查过程和结果,但可能对内部执法不规范、处理不及时、渎职、监管俘获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隐瞒,以影响或重塑外部认知合法性。如现仍存在基层食药监局领导利用职权为“关系好”的监管对象降低罚款金额、制作虚假文书备案的情况,这一行为与公众的期望及外部文化一认知合法性相冲突,而在监管机构内部则认为这一行为“可以理解”而不予揭发,使之具有了内部合法性。如此,造成了同一行为模式在组织内外的合法性冲突。当外部压力足够大,特别是外部规制合法性足够大时,会打破监管机构内部的行动逻辑,但有时组织内部合法性的改变可能保持着强劲的生存韧性,效果并非立竿见影,要通过长期的积累予以改变。

六、讨论与结论

2013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职能调整和机构整合以及2015年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有学者从政策执行偏差、监管机构能力理论等视角对机构和体制改革的成效和困境跟进剖析。如胡颖廉从监管覆盖面和风险治理维度构建出不同的监管机构模式,并与当地的食品安全风险相配对发现,统一市场监管并未必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且以“属地整合”体制为载体的剩余监管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统一权威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管;刘鹏等人则从食品安全负面事件、上级改革与周边城市改革进程所形成的压力以及地方的行为偏好解读不同地市的改革进程差异③。这些新近的重要研究均考虑了外部环境和现有体制对监管机构的行为影响,但他们忽视了频繁的体制变迁对监管机構合法性身份质疑而引起的执法困境,以及属地管理下不同监管机构因应内部行动逻辑和外部合法压力的强度不同而产生相应策略的组织层面解释。

本文运用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对合法性概念的类型学界定及相关文献,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面临的多重内外部环境及其行动逻辑提供了组织间关系以及组织与外部环境的理论解释框架,试图为理解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实践问题提供新的理论视角和政策参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组织合法性的实证研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行为逻辑受组织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的综合影响。内部合法性概括为理解监管机构内部的俘获、搭便车行为以及不同类型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困境,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概念解释;外部合法性为解释监管机构的执法权威质疑、发生重大事件后监管机构的行动策略等提供了理论路向。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之间的冲突和互动,为现实中监管机构存在的“明动实不动”、机构改革不同层级的不同回应策略等问题,提供了独特的阐释视角

总之,当监管机构面临的外部合法性压力足够大时,会对内部合法性形成冲击。而不同监管机构依据所拥有的权力、资源和科层地位的不同,会在多重制度逻辑和组织内外部合法性综合考虑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策略以应对。本文未探及监管主体之间的具体互动行为和策略,而是提供了一个解释包含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制度环境下,横向部门问、纵向层级间、机构内外的不同行动策略的宽广视角。任何监管机构及政府组织均面临多重的、复杂的内外部环境,均存在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问题,二者可能一致,亦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冲突,为缩小冲突,需要使组织内部的行动逻辑与外部规制与认知合法性的要求相一致,如此方可有力推动现实监管困境的根本解决。

(责任编辑:林赛燕)

作者: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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