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民法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是十分必要的。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掌握其中的原则和原理,培养其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以达到在实践中灵活运用知识,培养出真正符合社会所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但案例教学不能训练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它只是一种系统的方法训练课程,因此只能作为辅助教学法与传统教授教学相结合适用。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我国民法案例教学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我国民法案例教学论文 篇1:
概念与案例并重教学法与民法教学
[摘要]民法学是法科学生极其重要的法律学科,又是最为复杂、最为晦涩的法律课程。在民法学教学课程中,如何适用教学法,引发了“概念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概念与案例并重教学法”之争。文章认为,“概念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各自存在一定的弊端,应予以摒弃。“概念与案例并重教学法”,通过对民法概念、原理和制度的教学来保障学生容易掌握民法方法论,通过概念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相互融通、相互结合的教学手段来达到民法教学的最佳效果,应予以提倡。
[关键词]民法学;概念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概念与案例并重教学法
[作者简介]鲍家志,广西教育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湖北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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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为公法之首位法,民法为私法之首位法”;“民法为众法之基”, 民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是反映经济利益与人身利益最为直接、最为普遍的关系,其适用范围在现实生活中极其广泛。学好民法,是掌握商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法律课程的基础。因此,民法学,是法科学生极其重要的学习课程,故而,有人认为,在司法考试中,“得民商法者,得天下”。但是,民法学又是最为复杂、最为晦涩的法律学科,在大学法科学生中,民法学的基本原理难以理解。在民法学教学课程中,如何适用教学法,便成为教师争论的话题。有少数人认为,应适用概念教学法;大多数教师认为,应适用案例教学法。笔者认为,在民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与“概念教学法”均存在一定的弊端;“概念与案例并重教学法”应是民法课程的最佳教学法。
一、“概念教学法”之摒弃
自清末以来,我国民法深受德国民法的影响,属于大陆法系,注重概念和法典的内在逻辑体系,并依概念法学理论而构建。概念是联结整个民法体系,实现民法规范整合的媒介和纽带,通过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建立一套完整、精密和恒定的规范体系。换言之,大陆法系的民法是由一整套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组成,并由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依照一定的内在关联性构成的体系。因此,学习民法,正确掌握、领会民法的概念至关重要。继而,有学者主张,在民法课程教学中应运用概念教学法,即在授课过程中,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精细讲解概念,让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强化学生对民法基本原理的掌握。概念教学法,虽然有利于学生较好地获得民法各种概念、原则和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把握,为今后从事民法实务奠定坚实的基础;但是,这种教学方法,忽视了初学者较为稚嫩的思维能力和认知能力,教师在课堂上照本宣科,知识满堂灌,并从理论到理论讲解,其结果是教学课堂枯燥无味。对于最初接触民法学的学生来说,容易被眼花缭乱的民法术语所困惑,极容易产生厌学情绪。例如,以民法学中极其重要的概念“法律行为”为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效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内在意思要素;法律行为按其效果的种类为标准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财产行为又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财产行为按其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民法在法律行为制度中又构建了民事行为效力制度,即是“民事行为的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时候,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约定了“法律行为的附款”,便存在“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等等。如果说,教师将这些概念,在课堂上作出认真解释,要求学生领会,并通过对“法律行为”一系列概念的分析,探寻这一概念中所负载的价值信息,培养学生关于民法重要原则——意思自治的理念,这样的出发点是好的。问题在于,学生开始感触这些从未听说过的高深难懂的术语,若教师从概念到概念讲解,再从概念到制度作机械的剖析,又把这些众多的概念的内涵、特征及本质作一番解读必然使学生如堕烟海,其结果是课堂氛围索然无味。再有,概念教学法重视民法学的阐释和推演,习惯以概念说明原理,造成学生满足于对法律条文、原则的背诵、记忆,而记忆概念本身就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如果不是十多次重复频率,易忘率极高,如此说来,学生谈不上主动、自觉学习。此外,本科生的法律教育任务艰巨,需要学生涉猎广泛,民法不是单一课程,如果单纯运用概念教学、强调学生以简单机械记忆概念,必然造成学生的厌倦心理,教学质量不尽如人意。因此,在民法教学法中,概念教学法很少人运用。
二、案例教学法之批判
目前,在民法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是比较流行的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有目的地运用案例来说明讲课的内容和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思考、分析案例并从中找出答案的一种教学活动过程”。 此观点认为,理论联系实际是教学应当遵循的规律,结合案例教学可以丰富民法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跃入高层,通过案例教学,起到检查教学的作用。 毫无疑问,民法概念极其抽象,其概括性、逻辑性决定仅仅运用概念教学必然导致学生对法律缺乏直观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造成学生对僵硬、呆板的名词畏葸不前;而运用典型、生动的案例教学,通过分析、讨论案例,可以使学生在知识的表层与深层、低层与高层之间起到贯通的效果,可以活跃课堂教学,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和兴趣;同时,“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能够培养学生运用民事法律规范解决现实的纠纷,锻炼学生的解释法律的能力,这种教学法较为容易培养学生成为法律的实践者。但是,案例教学法也存在如下的诟病:一是案例教学法注重民法的解释论,忽视民法的方法论。民法方法论是指“关于解释适用民法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民法的解释论,是“学者运用民法针对假设的或者实有的案例,所提出的具体解释意见”,“法学方法是民法理论的活的灵魂,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法学之所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主要在于它自身具有一套独立的方法理论。在大陆法系,言及民法,必然言及《德国民法典》;而谈论《德国民法典》,则不可不言及概念法学;倘言及概念法学,则不可不言及法学的方法论。方法是获取知识的重要手段,也是理论研究和运用的途径,掌握民法方法论对于民法基本知识的理解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民法案例分析中,有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这些方法都是建立在概念法学“法律的逻辑形式理性”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准确无误地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为分析案例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如果仅注重案例教学法,过分强调解释论,偏重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容易造成学生注重分析案例,忽视基本原理的掌握。二是偏重归纳法和论题式的思维,难以培养学生的逻辑式抽象思维。英美法属于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其普通法是由法官创造和建立起来的,因而,普通法称为“法官法”,法官根据正义衡平的理念,参照上级法院的判例法,处理复杂的案件,英美法国家过分强调案例教学法;而大陆法系强调演绎法和体系化的思维,民法是“法学家的法”,法官的功能就是运用法律,但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是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以正确的民法方法论解决民法案例。 案例教学法虽然能够以包括模拟法庭、实例庭审旁听等多种形式进行的教学实践活动,提高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培养学生归纳案件类型,遇到同类案件可以得到妥当处理的能力;但是,容易使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发生偏差,也会形成学生疏于对概念和原理、制度方面的记忆,难以形成民法的逻辑推理能力,而当一旦出现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例,法律对此类案例又无作出明确规定时,由于缺乏对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掌握,学生对此类案例的处理可能不知所措。
三、概念与案例并重教学法之运用
在民法教学中,“概念教学法”注重培养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但存在僵化、呆板之嫌,无法活跃课堂的氛围;“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解决民法案例的能力,使课堂生动活泼,但又使学生忽视对民法基本原理的掌握,学生常难以处理民法中复杂多变的案例。著名的法学家E·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针对我国民法学是以概念法学创建起来的理论体系,明智的民法教学法应是概念与案例并重教学法。“概念与案例并重教学法”,指教师在教学中首先准确地讲解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在此过程中有目的地运用典型案例分析概念、原理的内在规律性,并运用相应的法学方法论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一种教学活动过程。实行概念与案例并重教学法,是民法学课程教学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民法课程教学质量的客观要求。在民法教学过程中,概念教学与案例教学就像树枝与树叶一样不可分离。强调概念与案例并重就是通过对民法概念、原理和制度的理解来保障学生容易掌握基本的民法方法论,通过概念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相互融通、相互结合的教学手段来达到民法教学的最佳效果;这种教学方法,既防止学生对概念掌握的不牢固,从而避免学生处理民法案例产生法律关系不清的弊端,又达到学生学会处理复杂多变案例的民法思维。概念法学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大陆法系民法是概念法学缔结的结晶。“概念法学”,指“仅依形式的三段论法进行判断,即以法律规定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依三段论法引出机械的、形式的结论”。 它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概括至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系统之中,民法的重要术语,如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物权行为等法律概念都是概念法学创造的结果,也是现代民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掌握民法概念是学生能够正确分析民法案例的前提,而通过分析案例又可以使学生对民法概念进行加深理解。概念法学衍生出民法案例的两种分析法,即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和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前者是一种寻找请求权的方法,但前提是,必须让学生理解请求权的基本知识,了解侵权的请求权、合同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本原理,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正确分析民法案例;后者是在案例中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方法。我国民法是严格按照法律关系的内在逻辑展开的。其总则—分则模式:总则分为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变动、法律行为(变动的原因);分则为法律关系具体内容的展开,即各种的法律权利。法律规定,无论其范围大小,总不外乎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之构成,总不外乎上述之要素,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而在案例分析中,如果掌握不好各种法律关系的原理,如果学生对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关系混淆不清,学生必然无法正确分析案例。因此,教师在分析案例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例的实情,具体解析各种法律关系的原理,让学生领会民法的基本法理,学会运用正确的思维方法,达到记忆、理解和运用的学习民法的规律。只有这样,民法教学方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具体来说,概念与案例并重教学应当采取以下列方法进行:
一是重点剖析概念,以案例讲解概念。在民法中,概念是点、制度是面、原则是线,讲解民法概念应当以民法体系为中心,将概念与原则、制度结合授课,使学生形成一个逻辑性体系的思维。同时,概念的特征是概念内容的具体化,通过了解概念的本质特征可以达到概念的深化记忆。重要的是,通过一个日常生活最简单的案例的剖析来分析概念之中所蕴含的复杂原理,达到学生对概念的理解,而且将案例所反映出的原理与相似的概念加以区分,让学生在案例分析中辨析出概念之间的不同。
二是注重概念与案例的测试,并交叉考核学生。每一节课结束,教师应事先寻找一些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发给学生练习,通过案例的分析,让学生加深对本节课的概念理解。考试是手段,掌握知识是目的,在期末考试中应当将案例与名词解释、基本原理相结合考核,切忌对两者有所偏重;同时在期末考试前应当将概念考核与案例考核分别进行全面的测试,强化学生对概念与案例的并重掌握。此外,还要选一些与司法考试相类似的题目给学生测试,让学生及早体会司法考试的难度以及解题的方法,适当增加学生的学习动力,让学生更好地掌握民法的基础知识。
三是通过模拟法庭、案件庭审旁听以及参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社会实践活动的方式学习民法。民法是极其抽象的学科,初学的法科学生对于民法概念感到晦涩难懂,需要自己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去感知民法殿堂的魅力,激发学生学习民法的兴趣。同时,在学生每参加完毕一次法律实践以后,教师应当对实践活动作深入的讲评,结合法律实践中涉及的民法概念、原则和制度,对案件作出认真的分析,并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让学生在参与法律实践过程中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的方法论。
四是结合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民法教学。“重庆最牛钉子户”、“艳照门”、“人肉搜索”、“物权法巩献田风波”、“章子怡诈捐门”等等,社会发生的这些典型案例,在媒体、老百姓中引起强烈反响,而这些案件又与民法原理息息相关,学生对于这些热点案件较为关注。在民法教学过程中,应当先让学生对这些事件用民法理论展开讨论;然后,教师运用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作出合理的释疑,使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培养运用民法原理分析社会热点问题的习惯,从而逐步形成正确的民法思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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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涌.分析法学与民法方法论[EB/OL].2010年7月18日浏览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8047.
作者:鲍家志
我国民法案例教学论文 篇2:
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摘要】在民法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是十分必要的。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掌握其中的原则和原理,培养其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以达到在实践中灵活运用知识,培养出真正符合社会所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但案例教学不能训练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它只是一种系统的方法训练课程,因此只能作为辅助教学法与传统教授教学相结合适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与我们息息相关。但在民法教学过程中现存在着如:教学方式单一,教学内容重复落后,教学重理论轻实践、重概念轻分析等问题。在我国正在紧张制定《民法典》且今年两会已经通过了《民法总则》的情况下,对民法学课程改革创新十分必要。
一、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课程教学中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向学生展示案例、介绍案情,教师提出问题,由学生思考、分析、研究从而解决问题,進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其实,在我国法学传统“演讲式课堂教学法”[1]的教学模式下,案例教学作为系统讲授的辅助方法已经存在,其表现为理论课例证讲解以增强学生对基础理论和原则的掌握。但这种方式并不能完全有效的帮助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提高法律逻辑能力。本文系从法学教育目标和我国成文法国家背景两个层面谈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作用。
1.法学教育目标层面
民法课程教学目标应在法学教育目标指导下,结合民法课程的特点、教学对象的客观实际,合理定位。[2]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重理论轻实践,重概念轻分析,重视对法学理论的学术研究,但其实法学教育不仅要重视理论研究,亦要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针对教育对象的不同,民法课程改革的方向也就不同,教学方法对其的作用更是不同。(1)实践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搞好案例教学,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3]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掌握其中的原则和原理,培养其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以达到在实践中灵活运用知识,培养出真正符合社会所需要的实践型法律人才。(2)学术型人才:案例教学既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让其“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更能让学生检查、校正和巩固已学的专业知识,变深奥为浅显,帮助加深对枯燥难懂的法律原则和原理的理解。
2.成文法国家的背景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院以成文法为依据做出判决,此类判决也不具有先例的作用。[4]但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将判例法作为其法源,因此其对案例的重视程度非常高,案例教学法在其教学过程中也起着主导性作用。而我国在民法学课程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不能照搬照抄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而应探索出适应我国民法教学发展的特色案例教学模式。因为在我国这种成文法国家,对法律基础理论的讲解是必不可少的,这也导致了案例教学法只能作为系统讲授的辅助方法,有效的弥补传统的讲授模式教学的不足,在保证民法教学知识的系统性前提下,打破枯燥沉闷的课堂教学气氛,增强学生的学习热情,迫使学生化被动为主动。
二、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1.精心选择案例
案例的合理选择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之处。所选的案例应该具备以下几点:(1)真实性,即所选的案例应贴近生活、真实发生,只有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例才能引发学生探究的兴趣和情感上的共鸣,即便案件的情节虽然可能是虚构,但其必须是现实生活的缩影。[5]当前案例教学失真的根本原因是案例失真,因此,建立一个“原生态”的案例库是十分必要的。[6](2)典型性,指所选案例具有代表性,即案例所要解决的问题或涵盖的原理应与教学内容相联系,能够深刻地反映所学的理论知识,促使学生通过对该案例的研究融会贯通所学的基础理论,从而达到举一反三解决同类案例的效果。(3)适当性,指所选的案例难易程度适当,民法学体系庞大,内容繁多,理论性、概念性很强,学习难度自然颇大。因此在选择案例时,应选择与教学内容相联系的能使学生直观的了解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的案例。
2.具体实施步骤
案例分析教学:
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
(1)教师根据教学内容,选择适当案例,向学生介绍案情,向学生提出问题。特别是面对较难的知识点所选择的案例,教师应隐晦的给出提示,让学生主动开发思维独立思考。(2)学生课堂分组讨论,找出论点,自由交流,化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探究真理,各自在课堂上发表建议,通过对与自己不同的观点的反驳、辩论,最后找出案例的解决方法得出结论。(3)教师根据学生发言给予评论,并对学生进行“苏格拉底式提问”,不断追问、层层递进,迫使学生不断承认自己的错误与疏漏,从而引导学生辩证思维,培养其科学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
课堂例证教学:
教师在课堂讲授民法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时,引用某个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虽此种方式大多数人认为其不属于真正的案例教学法,但我们认为其起着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同样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分析解决案例的思维能力。当然,在民法教学课程中对案例教学法不能过度依赖,因为案例教学不适合民法教学中的所有内容,不能单纯追求案例教学法的优点而忽略了不能避免的其本身无法囊括所有知识点、不能系统有效的传授基本知识的缺陷,只能培养法律思维和科学的法律逻辑,更妄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所以只能作为辅助教学法与传统教授教学相结合适用。法学教育应当以能力、素质,特别是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其宗旨,而不应以某些僵死的知识的传授为其宗旨。[7]
参考文献
[1]陈思民:民法教学与案例教学法[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2]王荣珍:对法学本科民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6(04).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
[4]申建平:论案例教学法及其在民法教学中的运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3).
[5]李锋.高校课程互动型案例教学方法探讨[J].当代教育论坛,2006(10).
[6]熊玉梅:民法实践教学改革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2008(21).
[7]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06).
作者简介:杨德群(1975-),男,汉族,湖南益阳人,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比较民商法。
作者:杨德群??田领
我国民法案例教学论文 篇3:
论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学通识教育
摘 要:医学专业学生无法理解学习法学基础知识的必要性而对法学通识教育没有学习热情甚至是怀有抵触情绪。帮助医学专业学生明确教育目的、及时总结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思考对策,发现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将对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学通识教育产生重要的影响,甚至可以期待医学与法学这对由来已久的“命中冤家”达成同情之理解,并为医学专业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引。
关键字:教育目的;教育目标;教育方法
作为医学专业学生有什么必要学习法学知识?而作为法学专业教师应该如何对医学专业学生进行法学教育?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实实在在地困扰着医学专业学生以及法学专业教师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自身教学工作经历,总结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析其成因并尝试提出教学建议,以期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能有所提高。并借此文抛砖引玉,希望能与同行教师交流、探讨,发现真正适合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方法。
一、明确教育目的
明确教育目的是为了帮助受教育者明确学习目的。
对医学专业学生进行法学基础教育有什么必要?通过对学生们的法学通识教育要达到怎样的效果?这不仅是困扰法学专业教师的问题,更是让医学专业学生们所难以理解的。
法律基础课上,喜欢与教师交流的学生会说:老师,我们不是法学专业的。这样的说法还比较委婉。也有的学生会说:老师,给我们讲这些有什么用处?这样的说法已够直接。而不善言辞的学生则会以实际行动抗拒,上课的时候他们在看自己的专业课教材。如此种种让教师的挫败感由心底而生:教师难教,学生厌学,长此以往,“课将不课”!
课后认真反省发现,其实之所以学生们对于法律基础这门课不“感冒”,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理解这门课于自己的而言的现实意义。
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1]而法学之于医学发展的意义,正如沃尔特·沃德林顿教授所说:1960年代,法学教授投身于法学与医学领域的话,在一些评论家看来,这种行径简直是与学术旅鼠无异的(academic lemmingsmanship),所以教育机构对此的态度仅能算得上是“默许”。但再往后,由于医疗行业向管制行业(regulated industry)的转型,使教育机构的高层人员们态度也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他们由“默许”转为“支持”,甚至是本人也“跃跃欲试地要参与其中”。因为高层人员已经意识到,医疗这一巨大的结构变迁,不可避免地会与诸如患者隐私这样的重大法律问题狭路相逢;医学团体应该对法律有更多的了解,他们需要与法律人士有更密切的交流,不能再将法律人看作是不分青红皂白随意将他们告上公堂的讼师了。”[2]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增多,使医患矛盾逐渐升级,医师就业环境一再恶化。医生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如何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避免侵害到患者权益引起纠纷,这都是法律对于医学专业学生的现实意义。
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学生能够深入理解患者的喜怒哀乐的丰富的人文素养;培养学生基于事实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所需的法律分析能力;培养学生关心社会问题和思索人生、用于实践基础上的责任感、伦理观与社会贡献的觉悟,这是我们最终希望达到的目的。
二、促成医学与法学的共鸣
可以说,学生们的课堂反应及时地提醒了教育者,而大量优秀的教育文献更是如醍醐灌顶:其实导致课堂授课效果不好的原因,不仅在于“学”的方面,更在于“教”,并且对于医学与法学之间联系认识的不足则是教与学共同的问题。
法学与医学的矛盾着实由来已久。在医学与法学这两门历史悠久的学科之间,“充满着猜忌、恐怖与敌对的气氛——而且这些还并非全是无源之水。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全是由于缺乏沟通,对两个职业基本的职业目标、方法以及哲学缺乏同情之理解”,[3]彼此仿佛“击鼓执矛而来的命中冤家”。[4]特别是伴随近年来患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医患矛盾的激化,在医疗过错诉讼当中二者的敌意更是昭然若揭:医生认为律师是对医学知识毫无了解、动辄就将自己告上法庭的“讼棍”;而律师则认为医生只不过是藐视法律权威、只会治病赚钱的机器罢了。
而事实上,医学与法学的合作亦颇有渊源,甚至可以认为正是传染病防治的这一医学上的要求推动了卫生法学的诞生。[5]我国更是早在封建制社会的律法规定中,就体现出了法学与医学的结合。如《秦律》中记载:“疠者有罪,定(渟)杀。”“定(渟)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不仅中国卫生法的产生发展是如此,欧洲国家的卫生法产生发展也是基于同样的模式。也就是说,某些医学行为的合理性以法的形式得到确定之后其社会效果也会发生重大的变化。此种情形下,法律担负着的正是为医学保驾护航的重要使命;反之,医学实践的要求也会推动法律的发展,使其规范内容发生变化,更加符合现实的需求。
所以说,虽然法律与医学是两个不同职业,律师与医生也经常认为他们的职业是相对立的。然而,这两个职业的共同点实际上要多过相异之处。有一些它们共同关注的领域,
课题项目:课题“民法案例教学研究”(编号为2016JGB05)
作者简介:林中举(1980-),女,辽宁大连人,泰州学院人文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福冈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侵权责任法,主要就医疗侵权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需要法律與医学知识的配合来以促进社会利益。[6]而当今社会的诸多事实更是有力地向我们证实,医学与法学经常会因社会发展的需要跳进同一战壕。他们不仅不是“命中冤家”,反而是“最佳拍档”。法学的教师也好,医学的学生也罢,对此点都应有清醒的认识。
三、以科学生动的教学方法为受教育者插上双翼
21世纪是一个多元化的世纪。对于法学教育而言,在21世纪面临的,不仅是教学内容、研究对象的多元化问题,而且还有培养对象、培养目标的多元化、教学方式的多元化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学界教育工作者去思考,去探索。[7]
法学从来都是一门与实践紧密联系的学科,学习法律的目的就在于服务于实践,而脱离实际、脱离实践研究法学,只会是空中楼阁、纸上谈兵。所以法学教育在教育理念、培养方向上都应当以社会需求为指针。具体到对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就应该以医学实践活动的需求为指针,真正使学生“学有所用”。
有学者指出当今学生法学学习中的一些问题。第一、法律意识不强,不知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也不会用法律思维去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其二、学会了一些法学术语,但是却不能深刻领会其中的深层含义和价值取向,了解了法律条文的规定,却不知怎样用这样的规定去解决实际中遇到的社会问题;第三,缺乏分析、判断和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综合素质。[8]
基于法学学习于医学学生的意义,针对上述问题点,我们尝试提出以下的教学方法。
(一)学习兴趣的培养
“知识不仅仅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且本身就是目的,为了知识而享受知识。从社会角度说,知识既是获得幸福的关键,也是培养高尚情操的关键。知识是自治的必要条件。因此,在一个国家的全部法规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在人民中间普及知识,这是维护自由和幸福的最扎实的基础。”[9]
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所讲授的,也不应是僵硬、教条主义的法律条文,而应该针对学生的特点,将思想性、学术性、实用性有机结合起来,并注意灵活运用典型生动的案例、简明流畅的语言去诠释法律理论与法律制度,不使学生感到沉重的课业负担,而是让他们愉快地接受法学理论与法学精神。
(二)重视基础、有的放矢
正确把握法律相关概念对于学生以后的法律学习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所以一开始就应做到使学生准确把握法律概念,不止步于对概念的记忆,还应当对其背后的法律精神有所理解,在法理学的教学当中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卫生事业对人类生活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并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发生变迁,面临这各种挑战,需要完善的法律来助其一臂之力。而卫生法给了我们这样一个机会,是我们能将法律运用于这样一个事业中去。[10]
卫生法以本就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它们的规范散见于各个法律部门当中,而法律基础课正是多门部门法的集合。通过宪法学习,使学生了解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意义;通过民法的学习使学生懂得医患关系发生的法律基础以及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应该依据何种实体法进行处理;通过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懂得处理医疗纷争的手段与程序,通过刑法学习了解什么是医疗犯罪等等。即,“教”应该有所长,“学”才能有所用。
(三)案例教学
正在大学殿堂学习的医学专业学生(其实也包括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医疗实践中产生的法律制度、法律纠纷既没有实际处理的经验也缺乏基本的感性认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学习法律基础这门课,会出现读死书、背死书的情况,即使考试成绩优秀,也未必会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其实这种状况也是长期的应试教育弊端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对于博大精深的法学知识,如何在短时间内将其传授给完全没有法学基础的医学专业学生,让学士对各法律部门有一个直观而又全面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锻炼学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简单、生动,来自于医疗实践而又紧扣法学知识点的案例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案例的选择应该来自于司法实践,不能是教师一时兴起的信口开河;应该尽量顺应时代发展采用较新的、具有师范意义的案例,并注意法律规定、法律制度的变化对于案例评价的影响;同时对于案例的分析还应该做到深入浅出,突出案例分析的重点,使学生了解该案例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让学生们通过学习可以真正做到举一反三,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11]
除此之外,如果有余力,我们还可以为学生们介绍一些国外的法律制度,使学生们从比较法的视角去理解我国法律制度,正确评价优劣,不再做法律理论移植的搬运工。
最后,作为法学教师,我们希望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使医学生通过法学的熏陶与修炼,为心灵找到安然顿悟之所,使医学生以科学精神与法学精神作为人生之两翼,在关注医学知识的同时,也不轻视或忽视法学素养,使知识的视野变得敏锐和开阔,以完善的知识结构去面对起伏跌宕的职业生涯。[12]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
[2] 唐超等译,马克斯韦尔·梅尔曼等著.以往与来者-美国卫生法学五十年[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47.
[3] 转引自唐超.英国剖腹产案件中的患者自主权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2,34(3):126-127.
[4] 转引自唐超.英国剖腹产案件中的患者自主权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2,34(3):127.
[5] 例如《国际卫生规则》的制定,正是由于19世纪中叶传染病的国际性扩散要求各国在防治传染病方面加强国际合作而促成的。
[6] Sanbar, S. S. et al., Legal Medicine: Historical Roots and Current Status. In Sanbar, S. S. et al., ed. lit. Legal Medicine: AmericanCollege of Legal Medicine Yextbook. 6th ed. Philadelphia, Pennsylvania : Mosby/Elsevier, 2004:1-23.
[7]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
[8] 杜新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法学实践性教学[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08(3):30-31.
[9] 胡晓进.托马斯、杰斐逊与美国早期的法学教育[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08(3):106
[10] Annas, G. J. et al., AmericanHealth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0:preface xxxi.
[11] 翁孫哲、徐天红.论民法案例教学的多样化形式[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4):133-135.
[12] 孙红、王晓燕主编.医学人文案例精粹—法学、心理、伦理专家会诊人文难题[C].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4.
作者:林中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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