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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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精选8篇)

篇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25号 【发布日期】2004-03-17 【生效日期】200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5号)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5年1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 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经审查合格,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 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 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 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 (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

(三)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 (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 (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

(二)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 (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 施工劳务资质;

(四)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 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 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 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公示审查意见, 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 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 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 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 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 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 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 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 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 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 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 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 查阅相关资料;

(三)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 应当出示证件, 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 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 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 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 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 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 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 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 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 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 并给予警告, 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 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 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 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 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篇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关键词】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经验探索

引 言

国家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提出了资质管理,它以维护行业秩序为目标,以对行业管理提出强制性要求为手段。企业资质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为保证其市场运作的主体,完全胜任其承担的建筑活动,从而维护市场的秩序,我国1984年开始推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至今已28年。因此,施工企业对建筑企业资质已经有了足够的认知。但是,对如何按资质管理规定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从而更好得指导企业发展,做好企业资质建设则认识不深。同时,虽然我国资质管理不断调整,逐渐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资质管理体系仍存在着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使得我国建筑市场运作存在缺陷和矛盾。加入WTO后日益融合的国内外建设市场及新时期快速发展的建设现状对我国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和资质制度提出了变革要求。

1、我国建筑企业资质管理

1.1 我国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984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其中对企业的登记、变更及歇业、企业等级、营业范围等均作了规定。此后,建设部于1989年颁布了《施工企业资质标准》,1995年頒布了《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标准及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使我国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进一步走向了规范化和法制化。

1.2 目前资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2.1层次类别繁多,行业分割严重。2007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继续坚持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3个序列,其优点在于为建筑企业社会分工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整个建筑市场被行政法规强制划分为3~4个层次共85个类别,限定企业只能在所申报的类别中进行建筑业务活动也降低了市场选择的灵活性,抑制了企业发展的活力。如施工特级资质类别虽然由原来的12项减少为了10项,但10项仍涉及交通、铁路、水利、民航、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需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核实,这就为各行业的自我保护和利益分配奠定了基础。同种资质的企业只能在同类业务范围内进行竞争,发展空间不能自由扩展,不能凭借自己的能力在整个建筑市场上自由选择,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1.2.2管理模式单一,政府越位严重。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模式单一,政府越位严重是当前建筑市场资质管理最严重的问题。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一个行业的壁垒应该主要依靠其间企业的激烈竞争建立起来,即以市场力量本身来调控企业的进入门槛。但目前在我国,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实行的是政府为主导的管理模式,即要求欲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按照其目前拥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以申报的形式报政府认可,获得许可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筑市场活动。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显然在于政府统管方便,利于行业规范和认定标准的统一执行,也利于扶持国营大企业使其更强、更大。但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由于企业升级限制很多也使得已经进入高资质等级的企业由于缺乏竞争而增加了企业惰性,企业管理和技术增长也变得不那么重要,单纯靠出卖资质来维持生计成为一些高资质企业方便的选择,一些新企业和小企业,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工程实力,却由于政府资质管理的限制,缺乏了必要的发展空间。而且政府主导建筑资质管理容易造成政府有意扶持国有企业,限制民营资本进入某些建筑市场,长期以来,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1.2.3引资、引人不够,整体素质不高。引入资金和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大事,也是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建筑业一直缺乏将行业定位从劳务型向技术型转变的意识,因此对引资、引才重视不够。新进入建筑业的成分依旧集中在以劳务力量为主的状况,从而造成贫困地区人民脱贫致富常以进入建筑施工企业为主要出路,建筑业的大发展成了部分地区劳务力量的大发展,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素质却提高不明显。在21世纪高技术经济的今天,企业走高技术,高效率,高知识水平的道路是企业和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有这个意识和准备,注重企业素质的提高,提前适应发展的必然,努力打造好自己的企业文化和实力,这样才能使企业处于有利的竞争位置。

2、国际建设市场主体资质管理现状

2.1 日本

日本的建设行业,除参与官厅工程的企业实行分级外,其余均实行许可制度、不分级。业绩优良的企业才允许申报官厅工程是为了保证政府工程的施工质量。为了方便申请者和公众阅览,在日本小到都道府县知事大到建设大臣都以政令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建设阅览所以使民众知悉政府的管理条例和办法,阅览所提供的阅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业许可、许可变更、许可附加文件等文件或抄本。日本的资质管理类别分类为28类,比我国资质类别少了很多。

2.2 美国

美国,建筑市场自由竞争的机会较多,政府一般不参与承包商的资质管理,也没有建设行业的企业准入制度,市场交易主体的相互制约形成了市场准入门槛。任何承包商在一定的银行担保下都可以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投标,只要工程是公开招标的。业主和投资方从业务和专业上审查承包商的资格,并以此为依据对承包商进行筛选。因此,美国建筑市场的自由化程度很高,主要是纯市场经济在起调控作用。

3、当前资质管理条件下企业的资质建设

3.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诚信度

信誉是一个企业的生命,是企业重要的发展资产和战略资源。企业良好的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与企业的信誉有十分重要的关系。对企业信誉予以足够的重视,就是对企业发展给予足够的关注。企业领导人要破除只重经济效益而轻视企业信誉的落后思想,带领企业全体员工在信誉的创立、保护、提高上下功。同时,企业应利用学习、培训、多种方式让企业全体职工了解资质的管理规定,使企业职工自觉合法地使用、管理资质。对于政府部门及行业部门的管理规定,企业应进行全面宣讲,争取提升全体员工的资质管理意识。对于管理条例中禁止的行为更应做到全员知晓,重点监控。

3.2 提高生产能力,制定企业总体资质目标

当前资质管理体系最大的特点在于对不同级别、不同专业的工程都规定了最低资质标准。那么显然建筑企业资质是企业组建的必要条件,是企业得以发展的保证。一个企业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就不能进入建筑市场,不能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生存也就无从谈起。施工能力是企业资质评定的重点考核指标之一,生产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了资质的等级。原则上生产能力较强,达到一定业绩的建筑企业,可以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国家和资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以工程总承包资质作为总目标,将总目标进行分解,分步实施,以提高企业资质等级就十分重要。

3.3 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人力资源工作

企业资质的考核与企业注册资本金、营业税、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资金能力、现金流量、赢利水平、融资能力等有关系,而企业资质等级的高低则直接由财务能力、资信情况等决定。可以说企业竞争的关键是企业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竞争的本质则是企业人才机制的竞争。企业要特别注重人才的激励,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建设企业领军人物、经营管理人员、同时注意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队伍,造就高层次人才加高技能人才,实现企业中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和企业自身的发展。

4、我国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体系变革设想

4.1 合并资质类别,减少内部障碍

在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下,自由地参与竞争是建筑企业当前最大的心愿。但当前类别划分过细,严重阻碍了相近专业施工能力的发展,企业竞争机会不平等,很多企业的竞争能力因为行政条款的原因而被削弱。相比之下,国外建筑业资质管理类别就相对较少,内部障碍少了很多,企业自由权和自主发展权大很多。企业自我发展的空间大,就能够充分发挥企业优势和企业潜力。现行的建筑业85个资质类别因为过细已经饱受诟病,适当合并和瘦身以减少内部阻碍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4.2 放低准入标准,延伸服务范围

在市场准入制度上从严治理政府采购工程的建筑资质管理工作本无可厚非,但这并不意味着盲目设置门槛,附加条件。行业壁垒、企业素质和服务质量应通过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不能不公平的保护了既得者的利益,以行政垄断的形式阻止新企业进入。现行35种资质类别中就有23种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管辖内容划分,以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建筑行业部分企业进入的困难。同时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但建筑业企业若只定位在第二产业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那就难以有更大发展,在当前大市场经济环境下,建筑业企业应积极向第三产业渗透,努力打造以设计、施工、咨询、服务一体化为目标的现代化建筑企业。

4.3 改革管理模式,实行动态管理

改革管理模式是大势所趋。当前企业升、降级管理上,达到升级标准的企业不一定能升级,应该降级的也不一定能降级,这种低级别企业升级难,高级别企业降级难的固态模式严重降低了行业的竞争积极性,阻碍了企业的创新发展。固化是一个企业和行业创新动力和健康发展的克星,因此应依据建筑企业的资金实力、人力资源、专业领域、历史实绩、信誉情况等综合情况来评定企业,实现动态管理,重视历史实绩和信誉记录,关注企业未来的发展。资质等级该升的升,该降的降,避免实际资质管理操作过程中怕麻烦,怕变化的情况,防止资质高的企业吃资质老本的饭,而新兴的实力小企業却因为没有升级的机会无力发展。

4.4 强化信用建设,约束企业行为

目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网络平台以及市场监管系统已在部分地区启用。以“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为原则,通过政府、行业协会、建筑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协作,建立起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只有通过行业信用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才能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5、结语

建筑企业应根据国家和资质管理部门的行政指导,重视资质建设,搞好资质建设。同时,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体系应继往开来、与时俱进,根据中国国情并参考国际资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制订出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尊重经济发展规律,整合地区优势,引导建筑施工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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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志涛, 熊小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变革设想[J]. 科技与管理,2008,10(1):28-30.

篇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和硕县房产管理局物业处:

我公司成立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公司注册地址为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X,总经理为XXX。为适应新形式下社会的需要,响应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号召,为职工及居民提供安全、宁静、舒适、整洁、文明的工作及生活环境并为其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现由XXXXXXX公司组建下属全资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各项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已制定完毕。现就公司各部门的设置及工作职责并管理对象情况简要汇报如下,特向贵处申请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的核定。

一、公司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简要:

1、总经理(1人):领导公司的日常工作,向公司传达满足业主和住户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的重要性。以业主和住户为中心,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批准公司质量手册。负责公司各类费用收支的审批,履行公司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的所有职责;

2、副总经理(1人):协助总经理组织并协调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负责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的协调负责公司对外联络工作,组织领导公司公关工作。负责对常规合同的归口管理和监督管理公司档案。负责对业主和住户的投诉的归口处理。

4、综合管理部(人):帮助管理者代表具体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各项服务质量监督、考评、管理工作,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向公司领导及时汇报并组织落实工作。

5、财务部(人):每月、每季审核各种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写出分析报告,送总经理审阅。检查、督促各项费用的及时收缴和管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合理有效地经营好公司的金融资产,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利润。审核、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杜绝浪费。

6、项目部(人):在公司领导下,贯彻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管理公司所辖各个项目。对项目所辖工程、安管、保洁等人员负责。负责项目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及对客户有尝服务的实施和费用的收取工作。负责做好服务实现过程中的控制和现场管理,及时处理服务中发生的问题。负责主管不合格服务的控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服务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出现不合格。

二、管理对象情况简要:

1、XXXXX公司:位于XXXXX,始建于XXXX年,现隶属新疆国源集团公司。工厂占地面积XX万平方米,其中厂区占地面积XX万平方米,生产厂房建筑面积XX万平方米,共有员工XXXX人,是具有“二七”革命传统的百年老厂,属于国家大型一类企业。

2、XXXX住宅区:住宅区面积共计XX万平米,分布XX个宿舍区,居民XXX余户。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敬请批复为盼

申请单位(公章):

篇6:全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

一、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割裂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篇7: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 164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

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 2007年11月26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篇8:合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一是资质管理思想没有跳出维持旧有秩序的窠臼。首先是追求任务与队伍的平衡, 这在建筑业实行资质管理之初就曾设想和提出过, 但一直没有实际可行的操作办法。应该说, 用行政手段实现平衡的思想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 在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的今天, 以人为对形势的判断在全国范围内用行政手段找平衡, 很难做到和做好。实际上, 市场经济中, 只有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达到动态平衡一条路。其次是限制企业的升级。其结果是有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发展不起来, 而已经进入高资质等级的企业由于缺乏压力, 增加了企业惰性, 致使一些企业不重视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 用出卖高资质的办法 (允许挂靠等) 维持生计。第三是人为强化行业进入壁垒。市场经济的行业壁垒应该主要是依靠激烈竞争建立起来的, 即市场力量调控进入门槛。在产业达到相当规模, 自然壁垒就会使那些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达不到的企业不敢冒然进入, 更难以生存。况且, 强烈要求建立政策壁垒的应该是已进入行业的企业, 以保护既得利益。政府部门则应侧重消弱政策壁垒, 引入竞争, 防止垄断。

二是资质管理标准带有浓厚的部门管理色彩。现行的35种资质类别中, 有23种是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管辖内容划分的。过细的类别划分, 使得相近专业的施工能力得不到发展和发挥, 减少了企业竞争机会, 削弱了企业竞争能力。

资质管理中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和专项分包企业三个层次的划分与现实有一定距离。尤其在建立智力密集型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之初, 由于原有施工企业不能立即完成向智力密集型企业的转变, 一些企业主管部门在由政府转为企业的过程中将自己定为总承包企业。这类企业由于生存压力小, 介入市场不深, 其中的一部分企业除了牌子外一直没有达到与总承包企业相称的能力。专项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制定, 因此, 劳务型企业无法注册登记, 最终, 绝大部分企业都来争夺施工承包资质。达不到条件的, 特别是新企业、小企业就采用大联合、借职称证等办法攀附资质条件, 所以, 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名不副实。

三是资质管理措施不能充分体现优胜劣汰。资质管理措施的核心是动态管理, 应严格按资质标准和规定办理, 该升的升, 该降的降。但资质管理操作过程中, 企业升级难, 降级也难。申请升级企业, 达到标准不一定能升级。应该降级的时候, 却有很多降不下去。基本上是低级别企业降级易, 高级别企业降级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建筑业主管部门成为了行业利益、地区利益和企业利益的代表, 为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争地位。资质管理定级等操作中, 考虑地区、部门平衡, 也使得一些企业实际上达不到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四是没有鼓励资金和人才的流入。引入资金和人才不单是企业的事, 也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建筑业一直缺乏将行业从劳务型向技术型提高的意识, 因此, 对引资、引才重视不够, 新进入建筑业的成分集中在劳务力量, 成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主要出路, 以致建筑业的大发展成了劳务力量的大发展, 整体素质却提高不明显。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 建筑业初中以下人员所占比例为80%,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为76%。低文化程度人员仍占到四分之三以上, 大专学历以上人员只有4%。动力装备率80年为4.0千瓦/人, 98年仅升到4.3千瓦/人。

对国 (境) 外资质管理的考察和研究报告很多, 从其中分析看, 有以下几个特点:

资质管理以政府管住、管好的能力确定管理的范围。如日本实行建筑业许可制度, 不分级。但对参与官公厅工程的企业实行分级, 业绩优良的企业才允许申报, 建设省审批其资格。

资质管理以较少的类别分类给企业较大的发展空间。如日本是分为28类, 除土木工程总承包和建筑工程总承包外, 其它大部分是按工种分类。新加坡只将工程分为五类:建筑施工、建筑相关工程、机电工程、建筑维护、建筑材料供应。其中建筑维护和建筑材料供应与工程施工能力关系不大。其它三类细分为30个小类, 其中建筑施工只分为一般建筑、土木建筑和基础工程。

资质管理以个人技术资格为基础。如日本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要获得国家认定的建筑师资格, 每个营业所要有达到技术资格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

经济市场化程度和政府对经济的介入程度有关。欧美国家侧重自由竞争, 没有政府定级制度, 主要靠市场交易主体的相互制约。日本是发达国家中政府对经济介入程度最深的国家, 所以有了相对简单的建筑业资质管理制度。新加坡、韩国及台湾地区等长期以来是政府主导型经济, 建筑业资质管理更为复杂和严格。在借鉴国外经验, 也须注意我国建筑业的特点:一是建筑业不同于其它行业, 企业可以共同把市场的蛋糕做大。由于我国建筑企业投资能力不足, 只能在全社会投资的范围内做好蛋糕。这就意味着只能通过淘汰质量差、无竞争力的企业来把蛋糕做好。二是在地区部门的分割下建立起来的企业, 至今没能完全摆脱条块分割的束缚, 全行业没有众所公认的旗舰型企业。产值最高的十家企业, 年完成工程量只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6%左右 (其中, 中建总公司按一家计算) 。而日本前十位的公司能占到全国的20%以上。因此, 中国建筑业的重点是提高产业集中度, 特别是通过市场竞争打造建筑业的巨无霸、旗舰企业。尤其是加入WTO, 中外建筑企业在我国市场的竞争将主要是技术实力而不是实务, 因此受影响的将是大企业。三是专业小企业, 特别是劳务型小企业没有生存环境, 结果是专业化小企业发展不起来, 整个行业形不成梯度。所以, 发展专业化小企业也应是需要非常重视的问题。

资质管理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资质分类宜粗不宜细, 要减少内部障碍, 给企业发展留有较大的空间, 使之能够充分发挥优势和企业潜力, 最终通过竞争来诞生一批建筑业的航空母舰。这方面, 电子行业主管部门是开明的, 值得我们关注。国外建筑业资质管理类别相对简单, 同样是考虑了企业全面发展的问题。

资质管理要适当放宽有资金、人才、技术实力企业的进入, 能够在建筑业造成吸引资金、人才的环境, 有利于全行业人才素质的提高和资金的充实。日本建设企业中, 三井建设、住友建设、日产建设、东急建设等大型企业都是其它行业跨进建筑业的兼业公司。其它很多大型建设企业也有银行、保险、商社等集团或财团作为大股东。如果把他们拒之门外, 对日本建设业会有釜底抽薪影响

资质管理要简化企业建立程序, 能够使符合工程需要的单位迅速进入, 同时促进专业化企业的发展。一方面是方便科研单位和研究人员, 特别是新技术、新材料的发明创造者尽快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另一方面是鼓励实力不够的企业在专业分包的位置上拆分、重组, 尽快完成专业化改造。第三是方便挂靠单位和个人独立出来, 减少纠纷, 净化市场, 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只有9万多个, 比起日本55万个企业少得多,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数量达到几十万个并不为过。

资质管理要给企业造成危机感, 使企业时时注意提高企业实力、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技术能力、提高工程质量, 否则, 就被降级或淘汰。国外建筑业是倒闭率最高的行业, 我国则是最低的行业之一。只有面临生存危机, 建筑企业才能获得提高, 这是各行各业已经证明的事实。

资质条件中个人技术资格是基础, 这方面, 我国建筑业还有较大差距。如果没有个人技术资格的基础, 整个行业素质将大打折扣, 出了问题, 也不好追究责任者。国外这方面的经验非常值得借鉴。

摘要:针对如何合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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