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关键词: 户籍管理 本市 厦门市 规定

中华民族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共6篇)

篇1:中华民族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即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文件,2010年5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该市实际制定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一○年六月五日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

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

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鼓浪屿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

第二十七条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可不受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投资入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实际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从1995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10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50万元)或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从1995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

投资金额达5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30万元),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符合投资落户条件办理企业骨干户口,企业骨干本人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学历、年龄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本市急需的高级技工,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2)具有合法固定住所。(3)必须在企业服务满三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定五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依照上述规定,在按实际投资金额标准入户或按实际纳税额标准入户中,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办理落户。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的户口。

二、所需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代码证书。

2、近期单位验资报告或市地(国)税部门出示的单位缴税证明。

3、需按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投资或纳税条件办理户口的,还需提供市科技局出示的企业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证明。

4、单位出示给投资者或员工办理户口证明。

5、申办户口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6、投资者不落户在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还需提供在厦门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7、办理企业员工还需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企业员工落户审核表、毕业证书、在厦门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8、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向市公安局户政科申请,经户政处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凭入户审批表、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年满16周岁的人员还需提供三张做身份证相片。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办结。

篇2:中华民族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此外,新规定也调整了人才落户规定,明确了人才引进户口政策、允许岛外人才在岛内落户,同时,结合实际对大学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作出了调整;进一步放宽了亲属投靠落户的范围和条件;进一步规范了投资落户政策,规定以纳税额为入户计算基数,删除了原先以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数额为基数的内容,并放宽了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和企业总部(营运中心)骨干户口落户本市的条件等等。

发布会上,市公安局副局长郑东强就原《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至今情况进行了介绍。他说,旧规实施6年多来,“(录音)6年增长11、96万户,35、24万人,平均每年增加约5、87万人,年平均人口增长率为3、9%。”据了解,这期间,全市共办理户口迁入27万9287人,其中,购房入户67325人,毕业生迁入68630人,蓝印转常住户口30752人,其他如工作调动、投资入户、‘三投靠’等。此外,郑东强强调指出,我市已经在全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目前,已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蓝印户口’和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篇3:中华民族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1],厦门市常住人口353.1万人,其中非户籍人口172.9万人;2014年,厦门市常住人口381.0万人,其中非户籍人口177.6万人,可以看出,厦门市非户籍人口数量成增长趋势。这部分群体的经济实力也日趋增强,能在厦门市拥有住房,享受户籍人口同样的生活待遇,成为很多家庭的愿望。

1 影响因素选择

住房是一种特殊商品[2],具有耐久性、高值性、非流动性以及消费投资双重功能,因此,居民购房时会考虑诸多因素。虞晓芬提出[3],影响住房权属选择的因素分为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宏观因素主要是指国家相关政策,包括税收、信贷、利率和政府经济补助等政策;微观因素是户主个人家庭的特征(如家庭财富和收入情况、消费和投资情况)和户主个人的心理因素(对房价的预期、迁移可能性)等。早期的消费者行为研究,大多将消费者行为看作是一个决策过程[4]。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认为: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基于理性判断和经济计算,即每个消费者都根据本人的需要偏好、产品的效用和相对价格,来决定其购买行为。Jφrgen Drud Hansen和MortenSkak[5]则基于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函数,通过模型分析消费者租购偏好与选择。研究表明,只有对产权具有强烈偏好的消费者才会选择购房。廖海波[6]认为,居民对拥有住房产权的偏好非常强烈,是人类面临不确定情形下的普遍心理作用的结果。吕晖蓉[7]分析了住房的属性,认为住房是兼具消费品和投资品双重属性的特殊商品,并且通过将住房的这一特点纳入到以效用最大化为决策目标的家庭住房消费函数中,得出的均衡住房消费数量与家庭的财富总水平、未来价格水平正相关,与住房的购置价格负相关,并与住房信贷政策密切相关。陈多长等[8]认为,购买和租赁是居民实现住房消费的两种主要手段。目前,杭州住房市场的显著特征是购房需求过旺而租赁需求相对不足,居民倾向于购买住房。Ross S.Gues[9]通过建立住房租购选择模型,模拟了首次置业者的购房时间、购房数量、非住房消费的计划。研究结果表明,澳大利亚的住房补助、住房合作和借贷优惠政策显著地提高了首次置业者的承担能力,进而扩大了居民的购房需求。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究,购买住房的选择因素涉及消费者自身因素、国家政策以及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等,主要包括心理特征、家庭特征、经济特征和权益限制等。

2 Logit模型

假设有以下二元选择模型[10]:

其中,Xi是包含常数项的k元解释变量,

假设在给定Xi的时候,Yi=1的概率为p,即Prob(Yi=1│Xi)=p,则在给定Xi时候,Yi=0的概率为1-p,即Prob(Yi=0│Xi)=1-p。

当(1)式满足E(εi│Xi)=0时,E(Yi│Xi)=X′iβ(2)

因为Yi只能取1和0两个,其条件期望为:

式(1)称为线性概率模型(Linear Probability Model,LPM)。

Prob(Yi=1│Xi)=F(Xi′β)中,如果将函数定义为Logistic分别函数Λ(·),则得到Logit模型:,其中,Λ(·)概率取值在0和1之间。

本文研究居民在购买住房行为的选择,因变量可能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有:y=1(购买)或y=0(不购买)。是否购买,需考虑预期房价、住房满意度、家庭人数、每月还贷和就业保护限制等,这些解释变量都可以包括在向量x中。这样的结果在计量经济学中称为“二元型响应”现象。这种“二元型响应”现象的研究可以选择Logit模型。

3 实证分析

3.1 模型选择

正如本文所研究的非厦门户籍人口购买行为,居民进行购买决策时,会考虑多种、多层次因素,做出满足其效用需求、心理效益最大化的选择,其选择结果有两种情况。所以选择了Logit模型来分析非厦门户籍人口的购买意愿,并且假设购买意愿与个体特征的函数关系为[11]:居民购买意愿=F(个体特征)+干扰项。

在设计问卷调查[12]时,为了解影响非厦门户籍人口购房意愿的因素有哪些,即什么样的外来人士更有可能购房,设有四个选项:“不可能”、“可能性不大”、“有可能”、“肯定会”。进行logit模型分析时,考虑到使样本不致于太分散,将“不可能”和“可能性不大”归并为一类,即“不购买住房”;将“有可能”和“肯定会”归并为一类,即“购买住房”。通过归类选项后,进入二元logit模型分析。

非厦门户籍人口购房行为影响因素的二元logit模型[13]为:

模型中:p表示“购买住房”的概率;1-p表示“不购买住房”的概率;β0表示常数项;βi(i=1,2,…,n)为对应的系数;xj表示模型的变量,其中,x1表示预期房价走势;x2表示对购买住房的归属感,x3表示对住房的满意度;x4表示迁移意向;x5表示工作的稳定性;x6表示在厦门的居住时间;x7表示家庭的人数;x8表示首付金额;x9表示月还贷金额;x10表示教育权益限制程度;x11表示就业权益限制程度;x12表示社会保障权益限制程度;ε表示随机误差项[14]。

3.2 变量选择

通过相关文献评述,并结合非城市户籍人口在购房与租房决策上的差异,将心理特征(包括预期房价、住房归属感、住房满意度、迁移可能性和更换工作可能性)、家庭特征(包括厦门居住时间和家庭人数)、经济特征(购房首付和每月还贷)和权益限制(中考或高考限制、地方就业保护限制、就业机会和福利待遇限制)作为模型研究变量。

3.2.1 心理特征

T1-1预期房价回落,购房的可能性增加。

厦门的高房价对于非厦门户籍人口来说,是巨大的压力,对于这类购房者,他们所期望的是未来房价可以回落,使自己能够购买住房。所以,房价回落,对于希望在厦门购买一套住房的非厦门户籍人口是一个利好,购房的可能性会增加。

T1-2认为购买住房的归属感越强烈的,购买住房的可能性越大。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才真正有了家的感觉”。有住房带来有家的归属感,即购买住房相对于租赁的住房,其在心理的归属感是有较大差别的,“家的归属感”的观念增强了大多数居民购买住房的意愿。

T1-3当前住房的满意度越低,购买住房的意愿越强。

被访者中,大多数都为租赁住房,其在租住的满意度上并不满意,购买属于自己的住房会增加其的满意度。

T1-4家庭迁移的可能性越小,购买住房的可能性越高。

对于非厦门户籍的人口,较为频繁的迁移,在时间和经济上的一种较大的压力,所以,不可能迁移或是迁移可能性不大的被访者,购房的可能性越高。

T1-5更换工作的可能性越小,购房的可能性越大。

工作的稳定性直接影响着被访者的经济收入和工作地点。所以,工作的稳定性越高,其更换工作的可能性就越小,购房的可能性也就越高了。

3.2.2 家庭特征

T2-1在厦门居住时间越长,购买住房的可能性越大。

随着在厦门居住的时间越长,被访者的生活习惯就更加的融入厦门。厦门的良好的居住环境和较为轻松的生活节奏深深吸引居住者;同时,居住时间越长,人际交往圈也就越大,这也是促使购房的一个原因。

T2-2在厦门居住的家庭人数越多,购买住房的意愿就越强烈。

在厦门的家庭人数越多,拥有自己的住房会有越多的便利处,所以当家庭人数在厦门越多,购买住房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3.2.3 经济特征

T3-1购买住房所能承受的首付金额越高,购买住房的可能性越大。

购房首付是购买住房时支付的第一笔金额,所能支付的首付金额越高,所表现的经济实力就越强,购买房屋的能力也就越高,购房可能性就越大。

T3-2每月还贷的承受金额越高,购买住房的意愿越强。

每月还贷的金额和购房的首付金额一样,都可以体现出购房者的经济实力,所以每月还贷的承受金额越高,购买住房的意愿就越强。

3.2.4 权益限制特征

T4-1子女的教育权益受限制越大,购房的可能性越大。

对于非厦门户籍人口来说,其子女在教育方面受到的限制主要有入学权益限制和中考或高考的权益限制。购买住房将会削弱这些限制,当受的限制越大时,购房的可能性就越大。

T4-2工作就业权益受限越大,购房的可能性越大。

在厦门工作的非厦门户籍人口,在工作和就业上受到限制,主要有地方就业保护、就业机会和福利待遇方面的限制。为了在工作和就业上更加顺利,购买住房成为很好的选择。

T4-3保障权益受限制越大,购买住房的意愿越强烈。

没有厦门户籍,在一些保障上也会存在一定的限制,主要为养老保险的限制,医疗保险的限制和失业保险的权益。购买住房,将会弥补这些权益上的差距。

3.3 模型参数假设检验

通过对心理特征、家庭特征、经济特征和权益限制等进行单因素方差检验,初步分析各变量对非厦门户籍居民购房的影响

从表1,表2,表3,表4中可知,T1-1预期房价的未来趋势,T1-2购买住房拥有更大的归属感,T1-4家庭的迁移可能性,T1-5未来更换工作的可能性,T2-1在厦门的居住时间,T2-2在厦门居住的家庭人数,T3-1购买住房的首付金额,T3-2购房首付后的每月还贷金额,T4-1非厦门户籍人口在入学的权益限制,T4-2中考或高考的权益限制,T4-3工作上的地方就业保护限制等因素P值小于0.05,存在显著性差异,表明对购房行为显著影响。而T1-3现在所居住房屋的满意度,T4-4就业机会和福利待遇限制,T4-5养老保险权益限制,T4-6医疗保险权益限制,T4-7失业保险的权益限制等因素P值大于0.05,不存在显著性差异,表示对购房行为没有显著影响

3.4 Logit模型回归分析

运用软件spss进行logit模型回归分析,将心理特征、家庭特征、经济特征和权益限制特征分别纳入logit模型,如表5、表6、表7、表8所示。

对心理特征、家庭特征、经济特征和权益限制特征的logit回归分析数据进行比较。对Nagelkerke R2,心理特征为0.236,家庭特征为0.643,经济特征为0.724,权益限制特征为0.324。经济特征为最优;对HL经验值X2,心理特征为6.585(Sig.=0.583),家庭特征为4.978(Sig.=0.741),经济特征为5.227(Sig.=0.756),权益限制特征为8.573(Sig.=0.329)。拟合优度并不是很好;从准确性来看,心理特征为75.3%,家庭特征为77.3%,经济特征为86.3%,权益限制特征为74.7%。

运用spss进行logit模型回归分析,将心理特征、家庭特征、经济特征和权益限制特征共同引入logit模型,如表9所示。

从表9中的数据:Nagelkerke R2为0.862,HL经验值X2为24.973(Sig.=0.000),准确性为95.3%。

4 结论与不足

篇4:中华民族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近几年,房价上涨最多的城市有哪些?除了深圳、上海和北京这三大一线城市之外,位于东南沿海的二线城市厦门也在其中。根据2015年3月70个大中城市的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厦门相比2010年上涨了35.4%,该数据位列上海(40.5%)之后,与北京(35.5%)接近,比广州(33.4%)高出2个百分点。可见,厦门虽然位居二线城市,但是房价却紧随一线城市,甚至已赶超。

新年伊始,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楼市相继出现火爆现象,而这次,厦门却没紧跟上步伐。

厦门走出“独立行情”

春节前,非限购城市首付比例可下调至两成的利好消息让人猝不及防,可以说一定程度上给了市场安心放假的理由。果不其然,春节以后,上海卖房者一天涨价三次,“千万级”新盘“瞬间”被抢光,北京的二手房过户大厅“一号难求”……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房价出现迅速上涨,楼市火爆异常。

而每每紧随“北上深”之后的厦门却出乎大家的意料,走出了“独立行情”。

数据显示,厦门2月新建住宅平均价格为22243元/平方米,环比微跌0.9%,同比上涨5.16%。成交量方面,据厦门国土房产局统计,2月份厦门全市共计成交一手住宅687套,比去年同期的770套减少10.78%,比今年1月份的938套减少26.76%,创下2014年1月以来新低。

值得一提的是,这已是厦门新建住宅成交量连续第二个月低于千套,这在近几年非常罕见。

“购房入户”关闸

单从数据看,今年前两月厦门楼市似乎有些低迷,但实际情况果真如此吗?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厦门楼市以消化前期库存为主,没有多少新房源入市,导致成交量有所下降。至于房价,其实和去年年底差不太多,并无十分明显下降迹象。“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房企暂缓了推盘节奏。”有业内人士分析说,去年年末厦门楼市供销两旺,消耗了2016年初的市场需求,进入2016年1月份,厦门房企推盘暂缓,供应锐减。加上2月份又正好是春节假期,处于传统销售淡季,导致成交量陷入低谷。

而说到2016年年初的市场需求,就不得不提厦门的“购房入户”政策。

根据2013年12月厦门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 购买厦门商品住房的外来人口将不再享受“购房入户”政策红利。

由于购房入户大限降至,许多购房入户的需求在去年12月集中爆发。数据显示,2015年12月份厦门商品住宅成交4620套,日均成交约149套,商品住宅成交总套数环比上涨22.64%;住宅总签约面积约为558459.35平方米,环比上涨29.36%。

价格方面,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12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当月厦门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上涨1.3%,连续10个月上涨,涨幅全国第三;同比上涨6.5%,涨幅全国第六。

尽管同比涨幅位居第六,但由于2014年厦门成为全国房价最为坚挺的城市,因此两年下来厦门的房价仍名列前茅。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的百城新建价格住宅指数,厦门去年12月均价为22206元/平方米,比广州高出5148元。

厦门均和房地产评估董事长王崎分析,去年11月、12月,赶搭购房入户“末班车”的人数确实不少,这也推动了厦门楼市成交量价齐涨。但这个政策并不是去年底才临时出台,而是2013年底就已经出台,给了两年的缓冲期。而这两年,正是厦门房价涨幅最大的两年,可以说需求在这两年已经得到一轮释放。

外地购房者是主力

如果说广州是“一线城市的身子,二线城市的房价”,经济总量仅位列全国第51位的厦门则是“二线城市的身子,一线城市的房价”。报告显示,去年均价高于2万元/平方米的城市总共有四个,分别是深圳、上海、北京和厦门,这四大城市被列入超高房价城市。

“我们这里无论是就业机会还是工资水平,都远不能跟北上广深比,也比不上杭州、南京等地,但是房价已经向一线城市看齐。”家住厦门海沧区的周女士说,现在在厦门岛内买得起房的大多是做生意的,而福建经商群体十分庞大,大家都想在厦门有一套房子。

记者了解到,厦门岛内面积只有141平方公里,占厦门总面积不到10%,岛外占厦门总面积的90%以上。由于以前的投入和产业布局都集中在岛内,因此各区域之间发展并不平衡。目前,在厦门岛内,已有不少在售项目价格突破5万元;岛外最靠近岛内的几大湾区,房价也在稳步朝3万元大关迈进。

“我们这里招个跟单员,有好多大学生来应聘,但其实工资也才三四千。”厦门当地一家外贸企业工作人员曾小姐说,厦门外贸出口占据福建半壁江山,外贸出口企业众多,但很多大学生在外贸企业里工作几年也才五六千元,工资水平和广深有很大的差距。

在当地业内人士看来,厦门的房价与厦门本土工资水平的关联度不是很高,因为厦门大半的房子是被外地人买走的。数据显示,去年厦门以外的客群,总共购买了20501套商品住宅,面积233.14万平方米,占了66.45%。外地购房者占比近七成,可见厦门对外来购房者的吸引力之强。

王崎说,厦门的楼市格局跟深圳类似,始终存在较大的供应紧缺,土地供应相当有限。厦门与深圳一样,外来人口远远超过本地人口,厦门作为福建省唯一的副省级城市,在城市建设、教育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都是福建最好的,在全国也颇负盛名,因此对周边泉州、漳州、龙岩等地区都有很大的吸引力。可以说,厦门的房价与福建经商群体的关联度更高。

岛外也是一种选择

早在2010年,厦门就正式全面铺开岛内外一体化建设,岛外迅速成为地产商开发的热土,国内大开发商纷纷进驻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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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未来岛外肯定是重点发展对象。目前,海沧、集美的发展大家有目共睹,无论是生活配套还是交通条件,都已非常成熟。

刚刚在集美杏林安家的小博就表示,在杏林安家比自己想象的要好。

小博2008年大学毕业后就一直在在厦门工作、生活,期间一直居住在厦门本岛。虽然与厦门本岛只隔着一座桥,但平时没事也很少会到杏林,然而现在却在杏林安了家。对此,小博称,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选择多少有些出于无奈,因为岛内安家本是第一选择,甚至是唯一选择,如果买房的首付能够早一点凑齐,如果岛内的房价这几年不是涨得那么猛,她还是会选择在岛内置业。

据小博介绍,2012年秋天,她和男朋友除了拿出多年积蓄外,还分别跟亲戚朋友借了些钱,花了半年时间好不容易凑上40多万元首付,准备在厦门岛内买套小户型,但该区域的房价已从2012年7月的18000元/平方米,涨至2013年上半年26000元/平方米,于是其岛内购房计划落空。

此后,小博分析得出一个结论,按照其收入,5年内在岛内安居的可能性极低,超过80万元的首付费用已在承受能力范围外。

事后证明,小博的结论十分准确,目前厦门岛内一些刚需新盘的在售均价已达到35000元/平方米,比2013年又上了一个台阶,就更不要说高达5万以上的高端楼盘了。

按照厦门市最新的普通住宅标准,岛内豪宅的认定为总价300万元以上,而按目前岛内新盘的价格,厦门岛内可谓“遍地豪宅”。

厦门一开发商坦言,由于岛内近几年几乎都没有新增的供应项目,所以新房稀缺,目前厦门房价相对比较高,已经接近一线城市水平。而岛内供应都以总价较高的大户型为主。

二手房行情又是怎么的?据小博介绍,去年5月,她跑遍了岛内多个地段后发现,受一手房上涨影响,厦门岛内二手房的挂牌均价也突破了20000元/平方米。

“毕竟这么多年工作生活都是在岛内,岛外新区有的现在还处在配套建设初期,完善还要数年时间,岛内供应量紧缺,即使房价下跌也很难受波及。”小博这样告诉记者

小博最终选择了距离厦门本岛一桥之隔的集美区杏林湾桥头片区,一套80余平方米的小户型海景房,价格约为18000元/平方米。

不过,小博购房半年后,其所购楼盘三期开盘的均价已飙升至2.4万~2.6万元/平方米。

“如果按照现在的价格,我肯定买不起。”小博表示。

“地铁、海底隧道、翔安国际机场等重大项目的开建,使得整个厦门居住半径不断增大。”克而瑞厦门机构首席分析师张子吉对记者表示,随着市政配套的完善,岛外区域的宜居性正在增强。

业内仍看好后市

2月17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涵盖了八条优惠政策,被业内人士称为继2014年“闽八条”之后福建房地产救市政策的新“闽八条”。这份意见提出了降低商业贷款首付比例、土地规划变更、团购优惠、购房补贴等措施,传递出对厦门楼市明显的利好信号。

与“闽八条”新政一样备受关注的还有国家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中契税和营业税的调整新规。新规指出,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如此密集推出的楼市利好让不少地产界人士惊叹“力度前所未有”,再加上年前央行发布的首套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可调至20%等金融政策支持,厦门迎来史上最宽松的购房环境。

这诸多楼市新政的密集出台对厦门房价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厦门均和评估董事长王崎认为,由于厦门商住用地供应有限,在目前厦门购房需求旺盛的情况下,今年厦门房价依旧看涨。业内人士也分析表示,就楼市库存而言,厦门一直保持在1年以内的正常去化周期。加上一系列利好新政的推出,或将进一步推高2016年厦门房价水平。

对于具体区域的选择,置业专家表示,岛内房价目前较高,但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如果资金条件允许,可以选择购买;如果说真心要买房安居或者是进行投资的话则可考虑岛外。就岛外几个区来说,目前发展比较好的是海沧和集美,并且岛外比较热门的房源也基本集中在这两个区。

“如果在短期内想获得一个比较好的居住环境或者有比较高回报的话,海沧是首选。海沧是现在厦门发展最快的区域,自贸区加上国家示范区,还有市政的规划建设会比岛内要领先很多,包括未来地铁2号线通车以后海沧就有点厦门后花园的地位了。”置业专家表示。

篇5:中华民族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2010〕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 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㈠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

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

㈡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条 《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第五条 依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或教育等部门,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留学人员、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凭市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七条 依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就读于本市普通高中的外来学生户口迁移办法由市教育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依照《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来人员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5年;

㈡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年;

㈢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㈣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㈤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外来人员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具备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8年以及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

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还应当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可以分期分批办理且不受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十条 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及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

第十一条 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凭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和税务部门的纳税额确认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落户地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务部门、市台湾事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国内亲属办理1人的落户手续。

境内个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上述条件,凭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办理本人或其国内亲属的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凡在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凡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㈠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

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㈡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第十五条 购买的商品住房,属两人以上共有且共有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应当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本次购房落户。

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备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不能办理购房落户。

第十七条 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属,可将户口投靠迁入思明区、湖里区:

㈠夫妻投靠的;

㈡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㈢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

㈣父母身边无子女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办理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随父母落户。

亲属投靠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依照省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常住户口属思明区、湖里区迁移至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思明区、湖里区。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将本户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出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保障性住房后超过2个月不迁出户口的,户籍管理部门按照市公房管理机构的意见将其户口迁出。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原属思明区、湖里区的家庭成员户口可迁回思明区、湖里区。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迁移常住户口的人员(未婚应届毕业生、亲属投

靠落户除外),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由拟落户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婚育证明并出具计划生育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依照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意见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将户口从本省其他市县迁入本市,或将本市户口迁移到本省其他市县,不再具有户口性质的差别,不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迁入本市的人口,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属本市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的人口,在迁出时根据其目前所从事的职业,可按本人意愿,在迁移证件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在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变动登记。公民不得违反规定“空挂”户口。

户口迁移应当落户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亲友家庭户或社区集体户的集体户内。

本市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自有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不再强制迁移户口。

第二十三条 《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中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㈠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㈡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㈢职业和经济来源是指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兴办企业、务工经商,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篇6:中华民族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5-10-26 【生效日期】2005-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2005修正)

(1998年10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0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实施《教师法》,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四条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教师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权限管理本辖区内的教师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教师管理工作,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第五条 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教师行为规范,增强工作责任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六条第六条 教师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层次,并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一年的试用期。

第七条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现有教师的学历水平。教师应接受各种进修培养,努力提高自身的学历层次。

到2010年四十岁以下的小学与初中教师应在《教师法》规定的最低学历层次上分别提高一个学历层次。

由外地调入本市任小学教师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任初中教师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第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用制度。教师的聘用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与教师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教师职务聘任应与职务的评定分开,学校可在教师职务职数和合理的专业结构内自行决定聘任教师职务。

第九条第九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科带头人、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第十条 教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的必要条件。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应制定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计划,创造条件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继续教育的经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到本市从事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择优录用。经录用拒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追回教育培养费;未被录用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进入人才市场择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鼓励应届非师范类大专院校毕业生通过竞争到本市中小学任教。鼓励非教育系统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聘到本市中小学任教。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鼓励中学优秀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师范院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市人民政府对师范类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补贴,设立师范类学生专项奖励。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应届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实行试用期培训制度,未参加试用期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转正定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市教育人才的培训和教育人才供需信息的收集、贮存、交流,进行教育人才智力开发,为本市教育人才流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教师可在教育系统内部流动,鼓励教师到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具体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教师申请调离教育系统,必须在教育系统服务六年以上,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在教育系统服务未满六年的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擅自离开教师岗位的,以自动离职处理,追回教育培养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学考核制度。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教师工资收入应比本市的相当类型公务员的工资收入高百分之十。

在职教师的教龄津贴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教师住房面积标准比照本市国家公务员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对教师(含离退休教师)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适当放宽申购条件,保证教师优先申购,并按全市统一出售价格的百分之八十给予优惠;夫妻双方是教师的,其购房价格按全市统一出售价格的百分之七十给予优惠。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应为农村学校教师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支持。农村学校建设教师住房,所在的区、镇人民政府应优先优惠提供建房用地。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教师申请调离(含自动离职辞职)或者被解聘离开教育系统的,已购统建房、经济适用房,应按购房当年价格补付购房的优惠部分价款;租住教育系统自管房的,应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医疗保险与本市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应每二至三年为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检查经费从教育经费中列支。

大中专院校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小学特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生病住院可安排住两人间病房,按普通病房计费。

建立教师疗养中心,组织教师进行疗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教龄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教师,符合法定条件退休的,其退休金补助费按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并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终身教育荣誉津贴”。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获得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从教荣誉证书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可凭证件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德育基地。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教师,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奖励先进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

鼓励和支持设立教师奖励基金。教师奖励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者一学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教师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解除教师职务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教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天内,作出处理。

教师对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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