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鸡山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共6篇)
篇1:金鸡山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新化县桑梓镇金鸡山煤矿
安 全 监 控 管 理 制 度
煤矿安全管理科编制
目
录
1、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3
2、安全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5
3、安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6
4、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维护制…………….9
5、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0
6、安全监测监控故障报告制度…………………………….12
7、安全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13
8、监控值班员交接班制度……………………………...........16
9、监控系统日报表传阅审批制度………………………...17
10、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调校制度……………………………18
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坚守24小时不间断值班,不得空岗、脱岗,节假日坚守岗位。
二、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双方签字交接。
三、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对当日所协调的有关事项,要在值班记录薄详细记录,对当日未处理完毕的事项要提出下班处理建议。
四、密切监控安全信息网络安全专用通讯网络的运行情况,及时、准确掌握煤矿各测点监测数据,对发现网络异常、出现故障做好记录按规定立即处理。
五、严格执行监控系统日报制度,每日上报监控系统记录汇总情况及处理结果,监控日报必须有按程序传阅、审批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记录。
六、值班期间要不间断浏览、分析监控系统各种数据信息、参数、掌握采掘动态及时更新监控系统客户端软件基础数据及图纸填绘,通过IP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上报接受各种文件、指令、及时上传汇报煤矿有关情况,重大隐患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存档。
七、系统出现故障、瓦斯超限报警、断电馈电异常情况等监测监控系统异常处理时,要立即按《安全监控系统异常处理程序》的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八、按时修改,督促公司调度室、公司值班领导及相关技术人员的信息反馈工作,及时传达上级的各项指令。
九、值班监控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得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
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的监控运行记录,并由值班领导批示后,报分管技术副总审阅,然后将报告主要内容及处理意见分别下达有关部门。
十、对市、县局调度中心(室)下达的指令,“监管处理决定书”等,要“谁当班、谁负责”,进行跟踪汇报处理。
十一、值班人员不得通过安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发生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信息。
十二、不得运行与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十三、一律不准其它非操作人员操作监控主机。
十四、值班期间必须佩戴胸卡,持证上岗。
安全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安全监控机构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一、设备、仪表台帐;
二、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三、检修记录;
四、巡检记录;
五、中心站运行日志;
六、矿井安全监控日报;
七、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各种报表;
安全监控机构必须绘制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传感器、分站等设备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电缆,该图应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监控机构保存。
监测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安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实行监控中心、监控设备所在辖区综合管理制度。
二、监控中心负责监控系统及局域网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巡检、日常保养及维修、维护工作,确保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公司矿井生产等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完成防范管理和监督控制。
三、监控中心对监控系统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对因监控员不负责任造成的监控系统设备损坏进行责任追究。
四、监控设备辖区单位与监控中心签订监控设备管理使用责任书后,对所辖监控设备负有管理维护责任。
五、监控中心对监控设备要进行日常管理,严格按程序操作监控主机,维护监控系统。
六、由于不规范程序操作等人为原因造成监控设备损坏,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追究其管理的责任。
七、未经监控中心同意,监控员等严禁擅自开启工控机接口,严禁将监控主机与U盘等外接输入、输出介质相连,严禁在监控主机或监控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严禁删除系统中的任何程序或改变其存储位置,严禁改动系统预设参数。
八、监控室属监管重地,未经领导批准,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理由进入监控室。
九、任何人不得在监控室会客和进行娱乐活动,严禁非监控人员操作监控系统设备。严禁随意改变、调整和移动监控设备。严禁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监控任务无关的活动。对因违反规定,造成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系统紊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监控员负责监控台及监控室的日常保洁,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室内严禁吸烟。不准在监控室内堆放杂物和私人物品。
十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由调度室负责管理,具体井上监测系统的安装、维护、检修、分站的标校、监测、监控设备及线路的管理由井上监控维修工负责,井下安全监测系统的安装、维护、检修、分站的标校、监测监控设备及线路的管理由井下监控维修工负责;调度中心负责值机、打印报表,协助安设各种设备。
1、凡装有安全监测、监控、监视、通信设备及线路的生产队组,负责该区域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队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保护和维护设备完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各队组管理区域内,凡敷设有光缆和监控、通讯设备的队组,对设备、线路的保护负有重要责任。
3、生产队检修更换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相关联的电器设备,或有计划区域性停电检修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必须提前一天汇报生产调度中心,经安监部、通风部批准后,配合机电监测工实施,生产队无权中断断电装置的正常运行。
4、各生产队无权甩掉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进行生产,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处理,队长为第一责任人。
5、各级职能部室,各级值班管理人员,在断电装置出现故障,未采取措施,未经安监部、通风部批准,不得指示甩掉断电装置不用。
6、瓦检员负责所检查范围内瓦斯探头的现场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每班与光检仪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控值班人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与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成。
7、通风部负责瓦斯探头的定期检验,建立台账,按时校对。
十二、监控设备安装、拆移
1、凡需要安设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工作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数量、安装地点、报警浓度、复电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装置安装地点、断电的范围和电源线及控制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2、应安装断电仪的地点,开工前3天由生产队组与机电部联系,机电监测工准备和调试所需断电装置、连锁开关、连锁线,安装前一天生产队组与机电监测工具体联系,安装期间积极协助、紧密配合。凡因工作失误影响断电仪安装、运行,影响采掘面正常开工者,将追究其责任。
3、机电监测工安装断电装置、联锁开关到断电设备部分、断电线、由机电监测工现场检查测试瓦斯电闭锁情况,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方可开工,否则不得生产。
4、采取完工或搬家,不再需要断电装置时,生产队组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通风部批准,机电部接通知后2天内必须拆除,凡因不及时组织拆机造成装置丢失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5、工作面掘进或撤回时,生产队组负责正常监控系统设备的移动,由于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6、采煤工作面回撤时必须按规定回撤监控线路、设备等,不按规定造成损坏将追究其责任。
十三、瓦斯电闭锁实验:采掘工作面瓦斯电闭锁试验,简称断电试验,由瓦检员、机电工共同在现场完成,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并详细填写断电试验记录,列入日常检查范围。
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维护制度
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修工负责公司的瓦斯监控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在维护过程中,要及时向监控室值机人员汇报检修维护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监控设备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巡回检查维护,6个月进行一次全面升井地面检修工作。
三、对井下甲烷传感器、井下分站进行检修维护时,维修工必须带足同等数量的完好备用传感器、分站,及时替换维护;对已损坏的传感器、分站要造表登记,做好检修维护记录。
四、井上下数据电缆出现异常,要迅速查明原因,尽快修复。井下铺设的数据电缆局部断路、破损,必须立即对该段线路进行全部更换。
五、地面监控机房网络设备出现故障,要立即启用备用设备。对可能涉及引起瓦斯监控系统不能与上级正常联网运行时,要及时上报县局调度室,经批准后,方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六、无论任何时候,严禁瓦斯监控系统无理由随意断开、长时间不在线运行。
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安全信息网络是用于全省煤矿瓦斯进行多级监督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对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县局信息调度中心批准方可进行。
二、公司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信息数据。
三、公司的安全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充足,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维修。
四、公司的安全监控系统要责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要设置专门的机构并配备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同时按规定配备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并且相对保持监控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操作人员不得兼职。要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设备设施定期检修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五、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是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六、操作人员不得通过安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和相关安全,损害公众得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它信息。
七、安全监控系统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上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八、公司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规定安装相应的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素软件系统升级。
九、公司的安全监控系统配备的IP电话,是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成,应固定在监控值机室并保证畅通。
十、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十一、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如属监控人员因素(操作不当、删除程序、关机等),必须在半小时内恢复正常。如设备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恢复,网络线路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在4小时内恢复正常,且每半小时就处理情况上报县局调度。
十二、其它异常情况按照《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异常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安全监测监控故障报告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一通三防”的重要防线,为了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迅速排除故障,采取安全措施,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措施:
一、故障类型:
1、探头断线;
2、分站通讯中断;
3、分站直流供电;
4、中心站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
5、中心站软、硬件故障;
6、网络故障。
二、处理程序:
1、井下部分:探头断线、分站数据中断、分站直流供电、中心站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时,立即通知井下电工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2、井上部分:探头无数据、分站通讯中断、分站直流供电、中心站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时,立即通知地面电工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3、中心站软、硬件故障,出现系统损坏、无法采集数据、终端程序损坏、无法正常上传,监控负责人立即进行处理。
4、属于网络故障时,立即通知网络公司进行处理。
5、出现无能力修复的,立即联系厂家,进行处理。
三、安全措施
1、监测监控中心站必须实行24小时值机,值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值机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
2、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必须在6分站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传真方式),报告须具有公司值班领导签字。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备案,直至恢复恢复正常。
3、中心站上传程序出现无法上传的,监控值机员打印监测报表上报县监控中心,直至故障排除。
4、中心站软、硬件出现故障、探头断线、分站通信中断、分站直流供电、中心站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时,立即通知通风部责令井下的瓦检员用光学瓦斯器测量瓦斯,监控值机员记录所测得的瓦斯值上报县监控中心,直至故障排除。
5、建立隐患档案管理制度,跟踪落实直至解决。
安全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负责公司安全监控信息工作,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浓度、主扇状态、局扇状态、井上下分站状态、风门开关和设备馈电及网络运行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按照公司制定的汇报程序进行逐级上报,公司总工、机电副总、通风部、安全部和相关值班领导。同时必须将安全异常处理情况按要求上报市、县监控中心。
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时矿井瓦斯实时监测、分站和传感器定义设置、指令调度的第一责任人。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必须认真核查、处理、备案和上报。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包括以下12种:
1、瓦斯超限;
2、主要通风机停风;
3、局扇停风;
4、风门常开;
5、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
6、无法向县监控中心上传数据的;
7、探头报警点、断电点定义不当,导致异常断电的;
8、探头位置图纸填绘不当;
9、监控出现异常未进行调度汇报的或弄虚作假的;
10、非法入侵网内其它机器以及危害网络数据安全传输的活动;
11、调度指令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指令弄虚作假的;
12、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
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曲线不正常、风机停风及设备开停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执行调度程序,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必须在6分钟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备案,直至恢复正常。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对收到的上级监控中心的安全指令要及时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和公司有关领导,并就整改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半小时内消除的安全隐患,只报送处理结果,以备核查。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异常信息处理实行安全副总负责制,对异常信息的核查、调度、整改、上报制度负责。
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运行记录、设备台账、传感器校验记录、传感器和瓦检仪对照记录、隐患审阅和处理台账、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监控值班员交接班制度
一、坚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每班不得少于2人。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代签、缺签。
二、定时履行交接班手续,交接双方准确填写交接班记录,表明各类已办、待办事项,双方共同审核、签字。
三、交接班要对网络设备及财产进行检查交接,履行财产交接手续,做好相应记录。
四、检查网络,监控主、备机、IP电话,传真机等设备的运行状态,如有异常,交接班双方共同处理。
五、监控室及机房要干净卫生,发现卫生环境差,接班人员可责令交班人员进行清扫,否则可不予接班。
监控系统日报表传阅审批制度
一、监控系统每天24小时责成专人操作,每天打印日报表一份。
二、值班人员详细记录矿井工作面瓦斯超限情况,详细记录时间,瓦斯浓度、原因、处理结果及领导签字。
三、监控系统负责人,每天要详细审阅监控记录及瓦斯监控日报表,报通风部长。
四、通风部长审阅签字后,值机员要及时把日报表报送有关领导签字,依次顺序为:分管技术副总、总经理、由监控室档存。
五、值班领导审核,对瓦斯超限问题必须立即安排解决,不准将问题遗留到下一班。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调校制度
一、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设专人维修校验,其它人员严禁乱调,维修时不允许随意更换与安全火花电路相关的元件,以保证仪器使用的可靠性。
二、设备正常使用中,要定期每7天清理设备上的煤尘,保证通气性能良好。
三、在调试和校验前,应备好标准气样和校验仪器。
四、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每15天必须用标准气样和空气调校一次,每15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调校完毕及时填写调校记录。
五、公司必须责成专人每班检查监控系统及数据电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进行处理。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必须记录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并用光学瓦期检定器检查数据与其对照,两者读数误差不得大于1%,当读数误差大于误差时,先以较大读数为依据,并在2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六、井下分站,传感器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维修。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情况要作记录并保存。
篇2:金鸡山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XX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处置有害气体及设备运行状态问题,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所属、控股煤矿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第三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XX通风瓦斯部负责各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联网、数据管理与收集、运行状态的监管,督促系统联网各煤矿监测数据的有效传输。
第四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用于各矿井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机开停等参数实施监测监控的多级监管专用信息网络系统;必须保证网络24小时可靠运行。
第五条、系统主机必须配置品牌商用机或工业控制计算机,主备机仅为监控系统使用,不得作办公用,不得安装与监控管理无关的软件。严禁改变计算机配置参数。
第六条、各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设置监测监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专职技术员,机构归通风部门管理。
第七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传感器及控制器检查调校制度。
第八条、保证监测监控中心站的信息安全,完善防火、防盗、防雷、防静电、UPS电源等设施,确保系统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二 系统运行和基础管理
第九条、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安全监测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20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十条、矿总工程师根据采掘作业计划,组织通风部门对内各类监测监控设备及各类便携式检测仪等装备数量进行清查、核实,不能满足要求时,要及时作购置计划予以补充。要编写核定报表,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风瓦斯部备案。
第十一条、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地点,施工队或技术部门技术员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专门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含分站、动力开关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及传感器悬挂)、控制参数(报警、断电、复电)等做规定,并绘制监测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经通风、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通风、机电部门根据《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及时派员协助使用单位进行监控系统的安装。
第十三条、监测设备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校,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设备、仪器入井。入井安装后的甲烷传感器要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再次调校其标准度。
第十四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调校一次、并测试其瓦斯电闭锁功能是否灵敏可靠。其它传感器也要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确保各项指标
符合规定。特殊情况下要随时进行调试、校准。并认真填写记录。
第十五条、拆除监测设备时,必须编制《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拆除报告单》,经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使用单位、通风部门派员拆除。通风部门要建立安装、拆除记录台账。
第十六条、井下安装好的监控系统仪器,只有经总工程师、通风部门同意后,指派专职监测工进行符合规定的调整,其他任何人员无权更改其安装状态;严禁任何人对已设定的监控参数随意调整。
第十七条、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在4h以内处理正常;在故障期间,监控系统控制范围内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负载电源。出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移动、解除闭锁功能、破坏监测设备的事件,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十八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报警仪、光学检测仪出现检测数据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进行现场管理,监测人员必须在4h内采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出现供电系统停电、控制区瓦斯超限断电情况时,监控系统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经人工检测控制区域内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人工复电。
第二十条、监测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 – 12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维护、调试、校正。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巡查路线的监测传感器进行对比测试。
第二十二条、监控中心值班员、监测技术员必须对当日系统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在“监测日报”中注明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和结果,按“监
测日报”报送程序报通风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第二十三条、通风部监测维修班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协助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并负责采掘工作面及相关地点以外的监测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及相关地点的监测设备和线缆由施工部门负责使用、管理,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的保护,不得损坏监测线缆、设备及传感器。否则按事故分析、追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需要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由瓦检员、安监员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移动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损坏。
第二十六条、与安全监测监控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由监测维修班和施工队电工共同处理。
第二十七条、检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相关设备需暂停运行监控系统前,必须书面请示通风部门、矿总工程师,征得同意、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及相关地点需要延长或缩短监控线缆时,要提前告知监测维修工;由监测维修工负责延长或缩短线缆。
第二十九条、矿井主要设备的在线监测系统需并入监控系统运行时,要作两系统相容的论证,只有在协议许可情况才准并入。
第三十条、监测监控中心站必须建立以下管理台帐、日志、记录、卡片、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4)巡查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表。(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测设备使用情况月、季报表(11)矿井瓦斯超限分析处理记录。(12)矿井设备安装记录。
第三十一条、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安装可靠的防雷电设备,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浓度、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监测气体的监测仪器及设备用空气样或校准气样每7天调试和校准一次,风速传感器用风速计校对,温度传感器用标准温度计校对。并做好标校记录。
第三十三条、监测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向通风部门、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值员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必须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当瓦斯超限时间≧5分钟时,矿值班领导要及时向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汇报;瓦斯超限时间≧10分钟时,矿总工程师要向集团公司总工程师、通风瓦斯部负责人汇报。
出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调度员、矿值班领导必须立即下令切断
超限区域的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瓦斯超限短信自动发送流程
1、当瓦斯超限浓度≧1%,持续时间达1分钟时,给矿总工程师和当班领导发手机短信。
2、当瓦斯超限浓度≧1%,持续时间达10分钟时,给矿总工程师、当班领导、矿安全副经理和矿长、集团公司安监部长、通风瓦斯部长发手机短信。
3、当瓦斯超限浓度≧3%,持续时间达1分钟时,给矿总工程师、当班领导、矿安全副经理和矿长、集团公司安监部长、通风瓦斯部长、集团分管一通三防的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发送手机短信。
第三十五条、井下监测系统设备及被控电气设备必须经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已安装使用的设备要定期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严禁任何设备出现失爆问题;否则,按重大事故隐患对监测工、电工进行追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测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先停止被控制区域的生产作业,并由瓦检员就地替代传感器进行检查、控制、管理,待监控系统恢复正常运行、控制区域内各点瓦斯浓度均符合《煤矿安全规定》后,才可恢复施工作业。
第三十七条、监控中心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和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外来检查、参观人员,需有矿或部门领导陪同才可进入中心站(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外来人员应填写“来客登记表”;未填写一次罚值班人员20元。
第三十八条、监测监控维修班必须有专人负责所有仪器仪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仪器仪表进出货登记制度,建立设
备及仪器仪表进货、安装、回收、维(检)修管理台帐和调校记录。设备及仪器仪表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出厂及到货与配置使用的时间和使用编号等要清晰,仪器随带的说明书和图纸要专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仪器仪表及备配件应放在通风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尘污染的地点,分类后统一上架保管,避免受潮损坏。
第四十条、长期不用的仪器仪表,应将里面的电池或溶液等及时取下和放出。以免电池泄漏腐蚀和溶液沉淀堵塞。对需要充电的仪器仪表应每月进行一次保护性充电,确保其不过度放电。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运行在集团公司内部封闭、独立的专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或Internet相接。网络中心必须配备专门的防火墙设备或通过安全策略进行安全隔离,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安全,避免黑客或网络病毒攻击。
第四十二条、监测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在该机上办公、使用U盘、上Internet、玩游戏等;否则,按违章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监测监控中心站每月用本机硬盘或移动硬盘对监测数据库进行备份,历史数据必须保持两年以上。
三
故障处理
第四十四条、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积极组织处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同时,要及时在网上发布信息。超过10分钟要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有关部门及领导接报告后按相关管理规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有故障不报告的,视为系统人为停止运行。
第四十五条、分类故障处理流程。
1、监测系统传感器、分站、断电器、电源箱发生故障后监测值班员应立即汇报通风部门值班或分管领导,由通风部门值班或分管领导指挥监测维修工立即下井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监测传感器故障(数据超差、通讯失败、误报警等),监测维护工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系统故障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3、监测主机发生故障要立即切换至备机,并自动打开或手动打开上传程序将实时数据上传至集团公司。
4、发生一路交流电源停电后立即自动或手动切换至二路交流电源,如两路电源均断电,立即启用备用电源,并在2小时内恢复交流电源供电或切换至矿井保安电源。
5、主、备监控主机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分管监测的领导组织力量进行处理;预计短时间内处理不好时,矿调度、通风部门、安监部门要立即指挥井下各瓦斯检查员加强人工监测、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并由矿相关领导和部门立即联系供应商共同协商处理。
6、出现网络故障无法向集团公司上传监测数据时,要立即与网络运营商取得联系,密切配合对方维护人员处理故障,在8h内恢复网络畅通。
四 机构和培训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瓦斯监测监控中心站设置在调度室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同时配备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控系
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四十八条、瓦斯监测监控中心要配备熟悉计算机操作和煤矿通风、瓦斯专业知识的监测值班员,进行24小时值班和维护。
第四十九条、通风部门要经常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监测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20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AQ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内容,应定期组织安全监测监控技术比武。
五
罚则
第五十条、未按规定配足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处罚矿井5000元/月次。
第五十一条、监测监控中心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处罚值班人100元/次;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上报、处理的,每处次罚值班人50元;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罚通风部门分管监控系统领导200元。
第五十二条、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数据无法正常显示、联网运行、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恢复系统运行的,处罚监测维修工100元/处次。
第五十三条、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封堵传感器进气口、人为调整传感器精度,每处次处罚监测维修工或责任人500元。不在计算机内正确标注位置的,每处次处罚监测维修工50元。
第五十四条、以上违章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赔偿损失、开除矿籍行政处分;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篇3:金鸡山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压监测是一种利用科学手段对井下的岩层压力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和数据分析的技术,其在煤矿的安全管理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矿压监测系统与互联网的结合,可以很好地实现远程监控、远程数据分析等功能,尤其是专家系统参与数据分析,可以根据分析结果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将大大降低矿压灾害,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建立矿压监测系统的必要性
据统计,全国煤矿顶板事故发生量仅次于瓦斯灾害,居第二位。顶板事故不仅有其自身的危害,还可能诱发其他事故的发生,如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预测预防顶板灾害已成为我国煤矿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矿压监测能够第一时间掌握井下实际情况,便于及时分析矿压显现规律;长期进行矿压观测还可较准确地预测预报顶板灾害,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为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对煤矿顶板管理及矿压监测作了具体规定:(1)201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第67条明确规定: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2)编制设计(包括设备选型、选点):新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明确要求支架立柱、平衡千斤顶、所有采掘巷道必须开展矿压监测工作,对矿压数据进行详细分析和处理。矿压监测系统提供实时的矿压数据,煤矿管理人员就可以开展矿压数据分析,研究顶板来压步距与强度、动载系数,评价支架与地质条件的合理性、巷道支护参数及支护效果的合理性、煤柱宽度的合理性等,最大限度地应用矿压实测结果指导生产实际,减少顶板灾害对安全生产的困扰,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
另外,从国家对煤炭生产单位的安全监控和安全管理方面来说,一个煤矿的矿压监测系统不仅要实现与井下环网、地面局域网的无缝对接,还要实现与英特网的高效连接,实现矿压监测系统的“三网融合”。这样,在国家级的监测中心就可以随时查看各个煤矿的矿压情况,实时了解各个煤矿的矿压数据,提供更有效地监控管理。
2矿压监测系统的构成
矿压监测系统主要由井下监测信息网络、数据传输总线组成。基于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系统采用“光纤以太环网+CAN总线”这一解决方案,即以光纤以太环网为地面—井下传输的主干网络,井下网络交换机与工作面设备采用CAN总线传输的工作方式。地面设备主要包括监测服务器、局域网监测服务器、中心交换机等。井下设备主要包括光纤以太环网交换机、中继器、监测分站和传感器。矿山压力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通过CAN总线、光纤以太环网平台到达监测服务器实现实时显示和分析处理,系统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
3矿压监测系统的设计
矿压监测系统的设计应达到经济实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质量优良的要求,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先进性、可靠性和稳定性、规范性和结构化、可扩充性、易维护性和经济性、实用性和便利性等原则。
矿压监测系统主要由综采工作面工作阻力在线监测子系统、巷道顶板离层监测系统、锚网巷道锚杆/锚索支护应力监测系统、矿山压力可视化分析与评价专家系统4个子系统组成。
3.1综采工作面工作阻力在线监测子系统
工作面设计若干架综采支架安装1台压力监测分站,每台压力分站监测1组支架的3个测点,如图2所示(图中取10架综采支架安装1台压力监测分站来进行示意说明)。
压力分站采用一体化设计,集监测、显示、报警、总线接口、传感器于一体。压力分站由16位单片计算机控制,具有数据分析功能,自动显示初撑力、当前工作阻力、最大工作阻力。当压力值超过报警设定值时声、光报警。
3.2巷道顶板离层监测系统
巷道顶板离层监测的主要设备为岩层移动传感器,每个离层传感器配置了2个基点(深基点A、浅基点B),基点的安装深度根据顶板地质条件和选择的支护方式确定。传感器采用组合式设计,方便用户的安装和回收复用。传感器具有数字显示、报警、参数设置、485通讯功能,如图3所示。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结合煤矿的具体顶板地质条件,建议每隔50~100m安装一组测点(传感器),可分段布置。每组测点有2个位移基点。
3.3锚网巷道锚杆/锚索支护应力监测系统
锚杆/锚索应力监测可选择部分断面布置测点,测点可与顶板离层测点相邻安装。
工作面巷道及掘进巷道按100m一组测点布置。每条巷道可布置一台或多台分站。每台分站连接一定数量的锚杆传感器、离层传感器、孔应力传感器。锚杆应力传感器与锚索应力传感器工作原理相同,可以通用。
3.4矿山压力可视化分析与评价专家系统
该子功能包括:直接顶厚度的推断、直接顶初次来压步距的推断、直接顶垮落方式的判断、直接顶悬顶距的确定、直接顶的分类、基本顶厚度的推断、基本顶来压步距推理、基本顶分级、液压支架合理支护强度定量计算、液压支架(综采)工作面支护效果评价、液压支架选型等。
4矿压监测系统要实现的功能
(1)井下现场显示数据和报警。离层传感器可实时监测数据,能根据设定报警参数报警指示,通讯分站可实时显示每个测点的数据并有报警状态指示(图4)。
(2)监测数据自动记录存储。井上监测服务器能根据设置记录周期将数据存储到数据库,数据采用动态存储技术,数据库采用SQL海量数据库。
(3)分站及接收系统后备存储功能。当通讯线路或计算机出现故障时,自动启动后备存储功能。
(4)连续监测曲线显示。分析软件支持服务器端和客户端的历史曲线和测线加权数据分析。
(5)监测数据综合专业化分析。主要包括:工作面支架循环工作阻力分析;测线(或上、中、下部)顶板运动规律分析;工作面顶板压力分布分析;支架液压系统故障诊断、工作面周期来压步距、强度分析等;巷道顶板及围岩运动分析;巷道支护应力变化分析;监测段顶板冒落综合预警;多元参数关联分析及预警。
(6)历史数据查询及报表输出。历史数据时间区间查询,历史曲线查询和输出,统计分析,输出标准综合分析报表。
(7)局、矿顶板动态监测网络功能。软件采用C/S+B/S结构,支持局域网、广域网客户端监测模式和Web用户浏览器模式数据共享。
(8)矿山压力可视化分析与评价。依据前期已经完成矿压理论研究,结合目标煤矿工作面或巷道的地质情况、开采方式等,在相关监测设备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对煤矿工作面及巷道矿压规律进行分析,最终给出目标工作面或巷道的矿压规律分析与评价,并应用计算机进行可视化展示(图5)。
5结语
篇4:浅谈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培训
[关键词]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一日一题;技术比武;技能鉴定
中国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83(2009)04-0250-01
近年来,瓦斯爆炸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惨重、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给矿工兄弟的心理带来了较深的创伤,给煤矿企业的管理也带来了极大的难度。经过多次事故的原因分析,总结出:一是超能力生产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二是煤矿企业多年来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安全事故;三是煤矿企业人才奇缺,致使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屡见不鲜。为此,国家对煤矿安全提出了“管理、装备、培训”的三并重原则,将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我作为一名安全监控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培训工作将近五年。根据近5年来的学习和工作,通过采取灵活多变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在安全监测监控培训工作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下面谈谈我在培训工作中所进行的探索与经验:
1强力灌输安全意识和系统服务意识
参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培训的学员中,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小学、中学、中专、大专各种文化程度的都有,年龄差异也较大,从二十几岁到四十几岁。煤矿企业是高危行业,瓦斯是煤矿井下5大灾害之一,“瓦斯不冶、矿无宁日”。通过一个个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给学员讲清楚事故发生造成多少人员伤亡、给家庭带来多大的伤害、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多大经济损失等等,让学员充分了解瓦斯事故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提高安全意识。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式为了解决瓦斯事故问题而引入到煤矿企业的一项措施,它的正常、稳定、安全运行,对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曾经有学员问我,瓦斯超限的数据能不能不删除掉,我的回答非常肯定,绝对不能。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安全卫士,要真实有效的反应井下瓦斯、风速、co等环境参数。瓦斯超限了,说明矿井瓦斯治理有不到位的地方,通风、抽采系统还需改善,如果隐瞒了瓦斯超限,这样下去,说不定那天就会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如何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这种责任谁也负不起。相反的,监测监控从业人员发现瓦斯超限要及时汇报,及时将数据进行备份、存档,不仅不能删除超限数据,而且要保护好数据,防止别人删除,以供有关人员查询。作为一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从业人员,要树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从业人员的素质高低,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到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可靠运行。因此,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2狠抓日常培训基础工作
2.1坚持“一日一题”学习
俗话说得好“活到老、学到老”,只有坚持学习,才能取得进步。由于安全监控系统专业性强,专业知识较多,每月由技术人员编制“一日一题”教学计划,技术主管审核并监督实施该教学计划,编制教学内容为《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范》、《一通三防基础知识》以及监控系统设备的原理及常见故障分析处理等知识,学习笔记做到人手一册。授课教师为技术员,在讲课的时候,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图纸,讲解监控系统的布置情况,安装及维护注意事项等,讲课的时候,给学员留足记笔记的时间,避免发生因记笔记而听不到讲解的现象。每月底由技术员出题进行测试,评比出5%的优秀学员和5%的最差学员,给予适当奖惩。
2.2开展“技术比武”活动
安全监测监控从业人员不光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还要有熟练的现场操作能力。我们坚持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技术比武活动,全员参与。比武内容分为:监控分站的调试,断电控制器的安装,各类传感器的安装等。主要考核操作的正确性、完成时间以及接线工艺,并现场打分评比,成绩较好的给予适当物质奖励,以激励学员学习的积极主动性。通过技术比武活动,职工可以学习到更多现场操作方面的知识,更详细的了解设备的原理及出现故障时的分析判断方法等。
2.3充分发挥技术拔尖人才作用
技术拔尖人才要承担本单位的相关培训职责,如新工艺、新设备的学习,每月至少1次的技术讲座等。技术拔尖人才还要与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严格履行培训职责,直至新工人变成合格的熟练工,合同废止,合同期内没有完成培训任务的,给予降低技术津贴,培训任务完成的给予适当奖励。
3开办《安全仪器监测工》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
2008年9月,为强化培训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我们与淮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有关领导协商。2008年10月初,经过同意,我们利用职工业余时间,在本单位五级安教室举办了《安全仪器监测工》培训班,学习培训教材使用全国统一的《安全监测工》技能鉴定培训专用书,授课教师为队技术拔尖人才和管理干部,要求职工全部参加学习,学习采取自学和授课教师讲课并重的方式进行,其中申报初级工13人、中级123人、高级工21人。
通过近3个月的培训学习,2009年1月初,由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老师出题,监考,试卷采用密封卷,学员带上身份证、准考证,按照正常的职工技能鉴定考试程序严格进行。中、高级工除理论考试外还要进行答辩和现场实际操作。2月底公布成绩的时候,除了2人不合格,其余的均通过了考核,获取了相应技能等级证书,合格率为96.5%。通过培训取证,职工操作技能达到一定的水平,收入增多了,素质提高了。
篇5: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调试制度
1、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器一次。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篇6:金鸡山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三违奖惩管理制度
金沙县金鸡煤矿煤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了增强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搞好煤矿隐患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形成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模式,保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达到“严格管理,主动预防,防消结合”的目的,促使我矿经济发展建立在生产安全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之上,特制定《金鸡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奖惩制度》,现公布如下
一般违章处罚条款
适合如下处罚条款的给予50元以上罚款:
1、无故不按时参加班前会、安全办公会议等会议者按50元/次,迟到按20元/次。
2、队(班组)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或班前会的,按缺席次数计算分别处罚队长、班组长;
3、井下、地面上班应该穿工作装而不按规定着装者;
4、交接班等各种记录不规范或不按时填写的,经指出而不改正者;
适合如下处罚条款的给予100以上元罚款:
1、在井口、抽风机房、炸药雷管库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者;
2、不按规定或不按规定时间上岗,串岗、替岗、混岗者;、3、携带电子表入井者;
4、在井下擅自拆卸、敲打、撞击矿灯者;
5、地面值班人员无故离岗者;
6、未经允许私自进入要害岗位、禁止入内场所者;非绞车司机坐在绞车司机位置上或绞车司机作业时与绞车司机闲聊的;
7、出入井检身人员漏检或脱岗者;
8、爬矿车、跳矿车、坐矿车、乘坐溜子、皮带运输机者;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推车距离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推车距离不得小于30米;
9、人力推车、机车司机在巷道拐弯、交叉处不减速,不按规定发出警号等声、光信号者。
10、人力推车过风门时,不打开风门,采取硬碰硬撞风门者;过风门后不随手关闭风门者。若撞坏风门照价赔偿。
11、入井不带安全帽,穿化纤衣服者;
12、在井下乱解大便的;
1、矿灯失爆;
2、斜井(巷)提升不使用防跑车装置;
3、“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损坏不及时修复的责任人;
4、在斜坡提升过程中,未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人车同行的;
5、溜子运行过程中,坐在溜子槽板边缘上休息的;
6、在刮板、皮带运输机上行走的;
8、机电设备安全护罩不全而投入使用的;
9、机电设备台帐、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等缺项或不完善的;
10、机电设备下井未经过检查,擅自运输入井,导致失爆现象或不能正常运行的;
11、无计划乱停、送电的;
11、因检修质量达不到要求发生故障,影响生产2小时以上的;
适合如下处罚条款的给予200元罚款:
1、在井下睡觉或在工作岗位睡觉者;
2、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合格,就安排上岗的责任者;未参保或私自允许未参保人员入井上
岗的,且责令停止上岗;
3、对“三违”人员包庇或给“三违”人员开脱责任者;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执行的处罚200元/次;
5、瓦斯检查不“三对口”者;
6、“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姓名者;
7、未经转岗工种培训,在煤矿内部擅自转岗或允许他人擅自转岗的;
8、威胁、辱骂正在执行任务的管理人员的;
9、不按规定乘坐猴车的;
适合如下处罚条款的给予3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出矿:
1、带烟火入井者的;
2、瓦斯检查假检、漏检、少检者;
3、对安全管理人员刁难、谩骂、打击报复者;
4、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任其发展者;
5、对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者;
6、有意涂改、损坏井上井下安全标语、标志等安全实施的;
适合如下处罚条款的给予500元罚款并开除出矿或移交司法处理:
1、在井下打架,斗欧者;
2、丢失炸药、雷管者,或捡到炸药雷管不上交,故意隐藏者;
3、故意损坏通风设备、设施、构筑物及机电设备、设施、管线缆者;
4、偷盗安全设备、设施、材料危及正常安全生产的;
5、易燃易炸物品与可燃物品、雷管炸药混存、混放、混运者;
6、聚众闹事或集体无故停班停工者;
7、殴打正在执行任务的管理人员的;打伤管理人员的,负责伤者在治疗期间的所有损失,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8、酒后入井处罚500元/次
隐患和事故部分
隐患排查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100元罚款。
1、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责任范围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或组织整改的责任者;
2、对提出的隐患不按规定整改或敷衍塞责,整改不彻底而留下新的隐患,或在限期整改时间内无故不完成整改工作任务者;
3、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不保证工程质量,造成新的更严重安全隐患,但未造成事故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直至开除出矿。
4、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现场监管人员监督执行不力或听之任之,致使整改不到位的监管责任者,给予200元罚款。
1、矿灯失爆;
“三违”事故
1、因“三违”造成轻伤事故或未遂事故,罚直接责任人200元,罚所在队(班组)500元。
2、发生重伤事故即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矿属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不到现场,罚500元,直至开除出矿。
3、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销毁事故现场证据等罚款500元,视其情节,予以开除。
4、各类事故不及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处理和按时上报,对直接责任者罚200元。对单位或部门罚款500—1000元。
5、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但没有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直至开除出矿。
6、不服从管理与工作安排,故意违反劳动纪律引起事故,无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者,罚款2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20000元,或个人轻伤者,罚款500元,并处开除出矿。
奖 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属各单位、部门、个人,由矿给预奖励:
1、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或个人,由矿根据目标管理责任书或相关规定给预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单位、部门、个人的奖励由矿委会研究给预特殊奖励。
2、制止他人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避免一般事故发生的个人或集体,一次性给予个人和集体500——10000元奖励,并通报表扬。避免较大事故及以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一次性给予个人或集体2000元 —2000元奖励,并根据情况报告政府等相关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3、积极推进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个人,给予1000元——10000元的个人奖励,集体奖励由矿委会研究决定。
4、在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单位或个人;
井工专业管理部分
矿井开采
1、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不及时汇报,或汇报后未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也未按照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执行,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200元。
2、未经总工程师同意擅自改变开口点、预透点的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500元。
3、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处罚责任者200元。
4、施工前带班矿长未组织工人到技术部门学习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罚带班矿长100元。因地质变化或其他原因不能按作业规程作业,无安全措施就擅自组织施工,罚责任人100元。
5、采面煤壁不直,罚队长500元。
6、上下安全出口超前加强支护距离低于作业规程规定、人行道宽度少于0.7米,经矿安全管理人员指正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而继续指挥生产作业的直接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
7、溜子旁浮煤浮矸多,下班前未清理干净,交给下一个班的,处罚上一个班100元。
8、顶板破碎,应采取特殊支护而未采取特殊支护的,经安全管理人员指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软拖硬抗的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强令停止作业,属于现场监管人员监管不到位的,处罚现场监管人员200元罚款。禁止作业后强行作业的,处罚500元。
9、采空区悬顶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强行放顶步距而未采取措施强行放顶或打密集支柱截顶、加打戗柱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直接责任者,给予200元罚款。
煤、岩巷道掘进
1、不及时延伸中线和腰线,每次给予罚款100元;未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同意擅自改变巷道方位、腰线的直接责任者,每次给予罚款500元,责令巷道返工,且无代价。
2、因中、腰线不正确造成无效进尺或质量事故,罚责任人500元,属于严重渎职责任事故的,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支护形式、应当采取临时支护而未采取临时支护、掘进工作面有活石悬矸不及时处理的直接责任者给预处罚100元,现场管理人员未指出的一并处罚。
4、掘进巷道未使用前探梁或不按规定使用的,空顶作业给予当班班长或施工队长处罚500元。
5、掘进工作面风筒距离迎头不超过5米,每超1米罚瓦检员50元,施工单位擅自撤除的,处罚施工单位。
6、轨道铺设不符合要求、道夹板螺丝、道钉、枕木不按规定施工的,责令返工且无返工代价。如不能限期整改的,给予处罚100元/天罚款。
7、采用支架支护的巷道,前探梁上方不接顶的,前探梁后空帮空顶的,每处罚100元,并返
工。
8、有水患危险的掘进工作面,未按照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先探后掘的当班责任人,罚100元。
9、距离迎头10米范围内,支架连续三次前倾后仰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每架处罚100元,并责令施工队返工。
10、架棚巷道的支架间距连续三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每架罚100元,并责令返工,费用自理。
11、掘进工作面放炮崩倒支架,未经修复完好就冒险作业或其它安全隐患未排除而指挥冒险作业的责任人,处罚5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放炮与火工品管理
1、一次装药、分次起爆,或边装药边打眼,或装药后不起爆安排工人从事其它工序作业,罚跟班队长、班组长各500元。
2、爆破材料库房管理员不按照炸材管理规定发放雷管、炸药,或炸材领退库帐目不清,帐、卡、物不相符等,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罚责任人200元。
3、携带矿灯或穿化纤衣服进入爆破材料库,罚库管员和责任者各200元。
4、雷管、炸药不分箱装运、存放或不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罚200元。雷管发出后不填写编号或填错、漏填,每枚罚10元。
5、代领代还雷管、炸药的,罚双方各100元。
6、放炮员不亲自运送雷管、炸药或不监护运送雷管、炸药到工作地点,处罚100元。
7、放炮时不按规定设置警戒、揭示放炮警标、设置阻止人员进入放炮警戒区的警戒线,罚安全员、班组长各200元。
8、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闯入警戒区内,罚500元。
9、不使用竹杆等绝缘棍装药的,处罚100元。
10、放炮点设置不符合要求或未在指定地点放炮、未经允许采用反向装药反向爆破,罚班长和放炮员各100元。
11、不按规定装水炮泥和黄泥,,处罚放炮员200元。
12、私自改雷管罚放炮员500元。
13、放炮母线、连接雷管脚线和检查放炮线路等放炮员不亲自操作,罚放炮员500元。
14、采掘工作面的材料、工具、设备、线缆未撤到安全地点或未掩护好就放炮,罚班组长50元,损坏设备设施照价赔偿损失。
15、放炮母线不分开悬挂、有明接头、放炮后母线及雷管脚线不扭结短路或假扭结的,处罚放炮员100元。
16、放炮母线长度不够,不能达到放炮地点或放炮点不符合规定,罚相关直接责任人100元。
17、无封泥或采用可燃性材料代替封泥装药放炮,处罚当事人100元。
18、放炮母线的接头损坏或不包扎,仍然正常放炮的,每处罚放炮员100元。
1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将放炮器钥匙插在放炮器上和钥匙与放炮器不分开、或者将放炮器钥匙交给不具备放炮资格的人员保管,罚放炮员100元/次。
20、放炮前不发出警号,或发出警号后,人员没有完全撤到安全地点和未清点人数就开始放炮,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100元。
21、采掘打眼工作中发现有穿采空区、密闭巷道、封闭的火区、有透水预兆等不汇报矿调度室和未经总工程师组织采取安全可靠措施,仍然实施装药放炮作业的直接责任人,给预处罚500元。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罚责任人100元。
22、瓦斯超限,强令放炮员放炮、工人作业的,罚责任人1000元;管理人员发现瓦斯超限已禁止放炮,擅自放炮的,罚责任人1000元,并停班到安全科学习。因瓦斯超限、突出、透水等原因有预兆需要撤出人员时,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规定的避灾路线有序撤退,否则处罚2000元/人。
23、放炮后工作面炮烟未吹散就进入迎头作业,给予该班集体罚款200元。放炮后不摘下母线头,母线头捆成短路后不包扎,罚放炮员100元。通电后炮不响时,放炮员不先取下钥匙、不摘下母线、不捆结、不等十五分钟以上就进入掘进迎头或采煤工作面检查,处罚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各200元/次。
24、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安全员不检查放炮地点安全情况,就允许工人进入工作面作业,各罚200元/次。
25、残炮、瞎炮不按规定进行处理,或在处理工程中指挥平行作业罚班组长200元/次。
26、放炮后,检查工作未完成,放炮员提前离岗者罚200元/次。
27、不执行炸药、雷管领退“三签字”,罚责任人200元/次。
28、采用糊炮、巴炮、或明火放炮,罚责任人200元。
29、装运火工产品入库,违犯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罚100元。
30、捡到雷管、炸药不及时如数上交炸材管理人员或矿安全科,视其情节给予罚款100元。
31、私藏、丢失雷管炸药,经查证核实,给预500元罚款或开除出矿。
32、盗窃雷管、炸药开除出矿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巷修部分
1、断梁折柱不按规定时间修复、更换、运出,罚责任人100元。更换断梁折柱后,背帮接顶不合格,责令返工,对造成新的安全隐患的情形,给予当班作业人员处罚100元/人。
2、维修、撤换支架时不按规定顺序操作或不采取临时支护等安全措施而冒险作业,罚200元/人。
3、维修、撤换支架时,采取了打临时支柱但不加固附近支架或不按维修技术措施执行的责任人。罚款50元。
4、巷修完工后,不清除维修矸渣,影响通风、行人、运输及文明卫生的,视其情节轻重,处罚200元,并责令其完善工作任务。
5、采煤工作面、巷道维修时,安全退路不畅通,冒险作业者,责令停止维修作业,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一通三防部分
1、擅自进入盲巷者,罚款500元,或开除出矿。
2、局扇拉循环风,当班瓦检员、安全员不采取措施处理或汇报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造成安全事故的,开除矿级,移交司法处理。
3、局扇停止运转、迎头瓦斯浓度达到1%不停止作业,瓦斯浓度达到和超过1.5%时不停电撤人的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4、擅自停、开局扇或局扇因停电撤人后,不设置临时栅栏,揭示警标的责任者,罚当班瓦检员、班组长各500元。
5、局扇停止运转,不设警标栅栏,不切断电源、人员不撤到安全地点、不汇报处理等,其中有一项成立,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6、风筒转弯,存在死弯,因此造成工作面不能正常工作或瓦斯超限等隐患的,处罚瓦检员500元,并责令停产整改。
7、距离迎头10米以外,风筒破口大于40毫米,接头漏风,每处罚瓦检员50元。
8、局扇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200元。
9、不按贯通措施调整风流,造成风流短路,致使瓦斯积聚,超限,造成不能正常生产或停产,罚责任人500元。
10、采区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封闭;掘进巷道停止掘进施工作业,局部瓦斯积聚达到3%而未采取封闭措施,罚责任人500元。
11、密封墙内不撤除管、线、缆、钢轨和设备,罚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12、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启封密闭墙,或擅自启封密闭,罚责任人200元。
13、采掘工作面、各转载点、装载点、总回风巷和一翼总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
汇合处,不按规定设置防尘水喷头,或有防尘设施但雾化效果不好,罚责任人100元。
14、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瓦检员脱岗、睡觉,罚1000元直至开除出矿。
15、风门必须随开随关,打开风门不关,或连锁风门同时开启造成风流短路,引起其它工作面瓦斯超限,查获一次,罚款500元。
16、不按要求建造风门、密闭墙,罚责任人各500元/次;
17、瓦检员作假台帐、假汇报,“三不对口”,罚200元直至开除出矿。
18、空班、漏班、假检,罚500元直至开除出矿。
19、带不完好的光学瓦斯检测仪入井或入井前不进行瓦检仪检查、校零等造成假检数据,处罚500元。
20、监测监控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时刻守候在监控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或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监控员不得在上班时间睡觉,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控室,不得利用监控电脑进行无关工作,违者处罚200元。
21、探头不按规定吊挂到位,每处罚200元;探头不按规定在放炮前后移,因放炮打坏探头机线罚款100元,并照价赔偿损失。
22、擅自移动探头、更改监测仪报警值、断电值等,每处处罚责任人100元。因计划停风不将探头取下或回撤导致瓦斯超限的,罚款200元。
23、故意损坏、搬移消防设备设施,经查获给予5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直至开除出矿。
机电运输部分
1、检漏续电器应灵敏可靠,严禁甩开不用,每天对漏检继电器一次检漏试检,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2、禁止带电作业,在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时无论高压或低压,都必须切断电源,然后再检修,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否则罚款500元。或开除出矿。
3、禁止焊接内部有压力的焊件或管子,禁止焊接密封的管子和未洗干净的燃料桶,由此引发未遂事故的,给予操作者罚款100元。
4、电缆不吊挂或吊挂不符合要求,限期整改,否则每处处罚100元。
5、空压机压力表、安全阀、释压阀、压力调节器灵敏可靠,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元。
6、进井钢轨未用绝缘隔断,或绝缘损坏不及时修复,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7、运输设备不发出开停信号就随意开停,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检修溜子、皮带,不将开关打倒关闭且上锁的责任人,给预100元罚款。因无人看守溜子、皮带造成机械损坏,影响生产2小时以上的,烧坏设备的,罚款200元,并赔偿损失的100%。故意损坏溜子、皮带造成下一班不能生产的,本班组除赔偿下一班的损失,并罚款500元。
8、乳化泵司机、溜子司机、主井皮带司机、绞车司机、主抽风司机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视其情节,给预200元罚款直至开除出矿。
9、提升信号不清、不按规定操作的,不按规定开绞车、打信号、把钩的,不使用阻车器等,罚款200元。
10、不按规定装载矿车的或无安全措施的(超高、超宽),罚款200元。
11、非专职司机或矿方未允许的人员擅自开动机器设备的,罚款200元。
12、提升时使用不合格插销的,每个罚款200元,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罚款200元/次。下车工不使用保险绳的处200元/次。
13、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绳卡松动不及时紧固的责任人,处罚200元。
14、除矿方规定的人员外,非特殊情况(避灾时)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擅自从风井上下的,每次处罚500元。
安全、技术管理基础工作部分
1、工伤、非人身伤害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矿安全科的责任人,或上报后未组织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或记录不全的责任人,视其情节,给预500元罚款。
2、“一工程,一措施”,各工程必须编制符合设计要求的可操作性施工设计,工程队严格按照施工设计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果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安全事故,由施工队负全部责任。如因设计方案出问题,由设计人员、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3、采掘工作面过地质破碎带、过断层、探放水、封闭的火区等,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处罚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人200元罚款。
4、无论井下发生人身伤害轻伤事故或非人身伤害事故,都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矿安全科备案,并由矿安全科组织追查处理。属于人身伤害轻伤事故的,逾期不报,矿不予工伤处理,属于非人身伤害事故而不报者,由施工队或个人自己负责。
5、由安全矿长组织,每10天对采、掘、机、通、运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将查出的安全隐患归纳登记,并及时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否则给予直接责任人200元处罚。
6、瓦斯报表、安全员、瓦检员交接班记录、不及时填报或错报、漏报的、随意涂改瓦斯报表的,责令限期整改,超过限期整改期不整改的,给予100元罚款。
7、采掘、机电运输、通风、通讯、监测监控、基建、防突、抽放等方面的图纸图表和技 资料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保证正确指导安全生产需要,否则,由此引发安全事故,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经济处罚或移交司法处理。
其 它
1、本《条例》未包括的“三违”行为,参照本条例条款处理。若前后矛盾的条款,处罚就高不就低。
2、本《条列》解释权属金鸡煤矿。
3、本《条列》从二0一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4、本《条例》具体执行部门为矿安全科,由安全矿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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