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对中国启示

关键词: 结算 证券公司 债权 客户

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对中国启示(精选8篇)

篇1: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对中国启示

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对中国启示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显示出券商在未来可能出现重组和退出的浪潮,而证券投资者不应在市场风险外还额外承担券商倒闭的风险,国外通常的做法是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我国已经发生几起券商经营不善而被迫退市的例子,但大多以行政干预的手段解决。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IPC)从建立至今已有32年,其运作经验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

SIPC运作体系

目前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总体来看,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运作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模式,即成立独立的投资者赔偿(或保护)公司,由其负责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日常运作,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等证券市场采用了这种模式;另一种是附属模式,即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并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市场采用了此种模式

所谓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简称SIPC)是1970年,在美国国会的要求下成立的一个证券业的非营利性会员组织,它强制性要求所有符合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第15(b)条,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成为自己的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的5‰交纳会费,以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其成立的目的是为符合条件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的顾客提供保险保护,使这些顾客在其证券商因破产或陷入财政危机而失去偿付能力时能够得到赔偿。

建立SIPC的历史背景在于随着二战后经济发展和机构投资的迅速崛起,美国证券界由原来固定佣金制向浮动佣金制度变迁,佣金率的下降使大量券商的经营面临极大困境乃至于破产。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1970年,美国国会制订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并依据该法案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即SIPC。目的是在券商面临破产或倒闭的困境时,使投资者的利益依然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目前SIPC的运作原理如下:

SIPC的存在基础。在美国,法律规定券商的财务核算要独立于客户,这样的核算原则为SIPC操作提供了基础和可能。独立的财务记录使得在券商破产时,SIPC对券商客户的保险赔偿可以依据记录进行。

SIPC的基本架构。截止到底,SIPC共有6791家会员。SIPC的董事会由7位董事构成。其中5位董事经参议院批准由美国总统委任,在这5位董事中,3位来自证券行业,2位来自于社会公众。另外两位董事分别由美国财政部长以及联邦储备委员会指派,董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从社会公众董事中任命。SICP共有员工28位,担负了所有与会员清算、邀请受托人及其律师和会计师、检查索赔要求、审计财产分配等相关事宜。

SIPC的基金来源及融资安排。目前美国所有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券商都必须加入SIPC,并缴纳营利毛利的5‰作为会费,建立统一的基金,这些资金被用以投资美国政府债券,其利息也作为SIPC资金的一部分,目前此部分资金约为7.9亿美元,SIPC在银行还有高达10亿美元的融资额度,如有需要,SIPC亦可向美国财政部借调10亿美金资金。这就充分保证了券商的破产案发生时,SIPC能够调动足额的现金投资者进行偿付。

SIPC提供保护的投资者。SIPC所覆盖的投资者保护范围为:因证券券商周转不灵或结束营业变卖资产而造成的股票、政府债券、共同基金、票据、无抵押债券、股权、认股权证、期权、货币市场基金MMF和可转让存单CD的损失,但SIPC并不保障投资人因市场波动所遭受的损失。

SIPC的保护规则。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保护的规则如下:

保护的介入时机:若证券机构面临倒闭,SIPC通常要求联邦法院派员前去对该机构进行清算并保护其客户的利益。

受SIPC保护的投资活动:所有处于财务危机状态的经纪机构的客户,其现金、股票和债券都将受SIPC的保护。而商品期货合约、投资合约(比如有限合伙协议)等未按《1993证券法》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投资行为,则不受SIPC的保护。此外,不属于SIPC保护的投资者还有面临破产的证券机构一般合伙人、股东、董事或者高级职员等。

SIPC的帮助项目:面临破产机构的客户将索回所有已经以其名义登记或正在以其名义登记的证券(比如股票和债券)。其后,该机构剩余的客户资产会以客户的索取规模为基础进行按比例分割,如果机构的客户账户上仍没有足够基金用以满足客户的索赔要求,SIPC将动用储备基金来补充分配的不足,包括最大现金额10万美元在内,每位客户最多可获得50万美元的赔偿,其中现金部分最高可达10万美元。

如何进行账户转移:联邦法院的委派人员以及SIPC可以安排某些或者所有的客户账户转移到另一家经纪商,被转移账户的客户会被立即通知获悉,并且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转移到其他的经纪商处。

如何估价索赔要求:典型的做法是,当SIPC请求法院对某一经纪商进行清算时,有关客户账户的财务价值按索赔要求的提出日期进行计算。无论如何,客户所拥有的证券是要得到补偿的。为此目的,若有必要,SIPC会动用其储备基金,从市场上购买替代证券来赔偿投资者。由于市场变化莫测以及破产经纪商等的欺诈,投资者获得的证券价值经常会下跌,有时甚至一无所值。但也有所获证券的价值增加的情形。

自从1970年美国国会决定设立该机构直至月,期间SIPC共预付了5.12亿美元,为大约433200个投资者提供了保护。而年对于SIPC而言是极为忙碌的一年,在该年中SIPC受理了12个保护案,包含MJK破产案,它是SIPC所受理的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破产案。就MJK公司的情况而言,其资产完好无缺,账户资产在50万美元以下的客户,在大约一周之后便可恢复对自己账户的支配权。

券商退市

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之所以产生,就在于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券商退市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国内券商的退市案也已并非鲜见。截至10月25日,我国登记在册的证券公司数量达到124家,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只有40余家,注册资本不过800多亿元。我国证券公司还处于低水平的发展和竞争阶段,无论是公司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人员数量,还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行业的集中度等等都还显得稚嫩。目前已有四方面的理由显示中国需要构建自身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理由之一,近年来持续出现通过合并和撤销等方式的“被动型”券商退市现象(见表1)。

表1 近年来被动退市的券商

万国证券“3.27”国债期货投机失败7月,与申银证券合并重组为申银万国证券

锦州证券&n

bsp;207月,通过增资扩股,更名为广发北方证券,成为广发证券子公司

鞍山证券挪用10.18亿元保证金;大量居民高息债权无法支付,出现支付危机年8月9口被撤销,证监会委托人行进行清算。下属营业部由民族证券托管。自然人债务的合法本息依法予以偿付

大连证券违规经营;管理不善;借用国债名义高息集资达7亿―8亿元,到期无法清偿债务2002年9月7日停业整顿,下属营业部由大通证券托管。自然人债务的合法本息依法予以偿付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网站资料整理。

其实中国券商的倒闭或者破产压力始终存在,但曲折地通过其他方式来释放出来,例如,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的形成,都是原来分立的证券公司未能消化市场风险所导致的被动兼并。而被证监会撤销的鞍山证券,则是一家注册资本为1400万元人民币的地方小型券商。在对鞍山证券进行清算期间,鞍山证券公司下属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由中华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托管,并继续经营。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第一家“退市”的证券券商,鞍山证券是被证监会撤销而不是由法院裁定破产的。两者的区别在于,撤销是行政行为,决定是由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而破产则必须按照《破产法》的程序进行,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再由法院作出裁定。鞍山证券被撤销而不是破产,反映出在缺乏市场化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下,证监会考虑到证券公司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不得不采取合并、整合等较为平和的退出方式,但这也潜伏着增大券商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理由之二,在2002年初,中国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及《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后,表明目前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结算风险基金均已建立,证券公司交易风险准备金也在按规定由各公司自行提取。但还是缺乏对投资者的赔偿基金,从国内券商所面临的生存环境看,建立赔偿基金已经显得尤其迫切。特别是近段时间以来,证券管理部门加大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如新股发行由审批制度转变为核准制,建立退市机制及拟成立打击证券犯罪的`专门组织等一系列措施,这明显标志着我国的证券监管正日趋成熟,启动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已有坚实基础。

理由之三,目前浮动佣金制也开始在我国实施,这对我国的券商提出了更高要求。并且与美国相比,我国机构投资者较少,持股在5万股以上的交易账户数量相当少,绝大部分的投资者是中小散户,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尤其应注重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理由之四,对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司法途径相当不顺畅。对于因证券公司的经营不善、或者恶意的股价操纵,投资者还无法通过通畅的诉讼程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从法规的制定到实施又是个相对漫长的过程。美国在设立SIPC机制之前也是如此,在没有SIPC介入时,这些与处于倒闭状态的券商有关的投资者,有可能会永远失去其资金和债券,即使有幸通过法律手段索赔成功,在长达几年的漫长诉讼过程中其财产也将被法庭冻结,因而代价极其高昂。

比照之下,不难发现,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存在的券商盈利能力下降、营业部危机、浮动佣金制的采纳、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途径不顺畅等一系列因素,正是当年促成美国SIPC设立的动因。因此,中国应考虑主要针对当金融经纪商或自营商面临破产或者财务危机时,用设立特别基金的方式给有关投资者以补偿

投资者保护机制

总体上看来,近年来中国出现的若干起券商财务困难事件,均是通过行政方式得到解决,但毕竟行政措施是临时性手段,而非正常的制度化处理方式。不仅如此,在处理上市公司及券商的违规及财务问题上,虽然有些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受到了处罚,但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却仍然投有获得赔偿。有必要未雨绸缪,及早建立投资者赔偿基金,避免部分券商在发生危机时导致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并引发进一步的市场动荡和危机。

第一,可以预见,在今后的几年时间里将会有相当一部分的中小证券公司重组、兼并或破产倒闭,因此,尽快建立对投资者的保险体系和赔偿基金将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这不仅是对投资人信心的保证,也会对经营不善的券商尽早退出市场扫清障碍,一批规模大、资产质量佳、市场信誉好和基础好、抗风险能力强的证券公司将会脱颖而出,而另外一批规模小、盈利能力弱、资产质量差的公司就有可能被淘汰或兼并。同时,证券公司的市场行为将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国际化,从而能够确保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健全适当的退出机制,才能使得证券公司实现较为充分的同业竞争,促使劣质公司适时退出证券市场,给成长性良好的证券公司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如果退市机制能促使券商整体更为健康的话,则这才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坚实基础。

第二,目前国际上通常运用市场手段来实现法律救济,即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由教育机制、诉讼机制、赔偿机制组成。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就等同于证券公司提前为投资者买保险,是有效分散风险的较好选择。这种市场手段比起国家救助有效得多,同时又避免了国家救助的道德风险。成熟市场的经验证明,投资者赔偿机制是运用市场手段实现法律救助的有效形式。在中国可以考虑采取独立的、会员制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模式,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并监管,甚至像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类的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也可添入市场化的因素,并由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加入成为会员。在证券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或重组时,投资者的利益便可以得到有效保证。

第三,可以效仿SIIC机制,将和券商倒闭密切相关的股东、董事、经理等过失方排除在受偿对象之外,以降低道德风险。此外,还可以吸收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的做法,比如,建立奖励机制,鼓励揭发内幕交易、庄家的暗箱操作行为;尽力诉讼费支援制度,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负责中小投资者的诉讼费用,胜诉则和中小投资者分享收益,若败诉则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等。

第四,应该意识到,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是一种类似存款保险的事后保护机制,它并不能避免券商的倒闭和破产,仅仅能够在券商破产时避免这种风险在券商之间蔓延,或者说引导券商有序破产,并使中小投资者在此过程中利益得到保护。这种事后机制的安排,根据SIPC的经验,应该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证券监管当局事先的融资安排协议,鉴于证监会并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故应该联手央行和财政部缔结融资协议,以在证券保护基金耗竭时有额外的流动性补充;二是证券当局应该尽可能地将事后防范的缺陷通过多重基金设置向前延伸,第一层次是将面临破产的券商所代理的顾客账户转移到监管当局设立的特别清算账户中,使得券商此部分破产资产应当得到保护,第二层次是监管当局在条件适宜时,应该促使券商建立专门的缓冲基金账户,作为投资者赔偿的备付金,第三层次才是动用证券投资保护者基金本身。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本身不能取代证监会对券商的其他监管制度的建设。但在中国,投资者通过司法等其它渠道获得补偿的机制相对匮乏时,建立证券投资

保护基金的意义显得尤其突出。

投资者赔偿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经过近30年的发展并得到普及。通过该制度,各国证券市场真正起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持投资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补充自律监管体系的作用。就中国的情况而言,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促进多方位的投资者赔偿制度的确立的确是监管制度化道路上不可缺少的一环。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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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IPC官方网站:http://www.sipc.org。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 钟伟 须晨

篇2: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对中国启示

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自10月30日开始,证监会在官方的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办法》修订事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天。截至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6家单位或个人提出的13条意见建议。总的来看,社会各方对《办法》的修订评价积极,认为《办法》的修订有助于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维护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涉及明确投保基金性质、增加投保基金公司职责等方面。由于本次《办法》修订主要定位于完善投保基金公司治理结构、融资方式、收缴程序等问题,相关意见将在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时一并予以考虑。

篇3: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对中国启示

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深入发展, 知识产权证券化1越来越成为资本市场融资的重要工具, 这是对金融产品的一次伟大创新, 美国在上个世纪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一方面将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成功地转化为实际生产要素, 为企业的快速发展和产品、技术创新提供了扎实的金融支持, 另一方面, 也活跃了金融资本市场, 为稳定美国金融自由化的市场地位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我国自从受到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冲击之后, 实体经济的发展遇到了资金不足的困扰, 严重影响了创新型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给企业融资提出了新的要求, 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在我国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当2008年《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和2010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文件的出台, 更是对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制、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渠道、构建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平台、创新交易产品和服务内容提出了全新的要求。2010年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 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指出, 要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质押融资的新途径。可以看出,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 已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此背景下, 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必然提升知识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效率, 对于中小企业, 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二、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成功经验

知识产权证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国, 利用发行债券的方式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后来在美国率先发展壮大。学术界普遍以“鲍伊事件”为标志, 美国率先开户了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的序幕。1997年, 美国歌星鲍伊由于短时间内缺少流动资金, 于是向外界公开发行10年期, 利率为7.9%的债券, 在资本市场总共募集资金5500万美元, 为其后期音乐制作创造了有力的金融支持, 这一融资行为的大获成功给美国金融市场产生了强烈的刺激, 后来知识产权证券化成为美国资本市场常用的融资方式之一。从1997年到2010年期间, 美国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的成交金额就高达420亿美元, 年均增长幅度超过12%, 所涉及的行业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现象, 音乐、电影、游戏、时装、医药、餐饮、体育等都有融资需求, 其中电影行业异军突起, 成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领头羊。2010年, 通过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增级以及证券商贝尔斯登、渣打、摩根士丹利、雅高的有效运作, 美国电影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债券发行量占到全部总额的40%, 其次才是音乐产业。

美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类型上主要以版权、商标、特许经营和专利为主。版权证券化中主要的形式有音乐和电影为主, 以2005年迈克尔·杰克逊通过美洲银行的成功运作, 将其唱片专辑50%的版权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债券, 成功获得2.7亿美元的资金, 为其后期推广唱片专辑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撑, 在电影版权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 目前出现了新的灵活性较强的安排, 信用评级机构不但会把已经制作完成的电影进行证券化, 而且证券化交易本身的资产评估, 运行机构会有选择性地购买符合利润预期的电影;商标证券化主要发生在较为流行的时装界, 大部分的交易也是发生在时装业。以2008年美国知名牛仔系例的盖尔斯为例,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 公司财务成本压力日益增加, 于是与摩根大通进行合作, 委托其使用盖尔斯商标发行期限为10年, 利率7.93%的债券进行证券化融资, 共获得7500万美元的资金, 大大缓解了公司的财务压力;特许经营证券化由于规模小、信息不畅通等缺点, 使得在美国产生以后发展的进程不是很快, 投资者也缺乏动力, 直到2006年美国Togo's Brand通过特许经营证券化, 经评级机构定为3A级后, 共筹集资金17亿美元用于加盟商的资金运作, 2009年其中的一家加盟商宣布破产, 但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有新的加盟商顺利运行。这主要归功于Togo's Brand通过特许经营证券化后, 新经营者很快能得到加盟授权, 降低了投资者对加盟商破产的担心;在美国, 专利会受到特殊的保护, 与其他行业相比, 药品行业更适合进行专利证券化融资, 近几年来, 美国的专利证券化正逐渐向生物医药领域发展。例如, 2005年, 哥伦比亚大学与美国知名的生物制药Pharma公司合作, 将该公司研发的13种药品作为专利资产池, 经过穆迪公司的评估, 将该专利证券化后的等级定为3A级, 在资本市场共筹集资金2.27亿美元。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流程及作用

(一) 流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组成部分。首先, 由发起人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进行综合考察, 确认不存在权利纠纷的前提下将知识产权转移给特设机构, 由特设机构组建资金产池, 将知识产权的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其他权益分离开来, 使基础资产具备一定的独立性, 特设机构将邀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该知识产权进行信用评估, 在适当的条件下给予信用增级, 并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公布, 便于投资者了解基础资产的信用程度, 达到提高发行债券过程中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其次, 发起人通过融资机构直接发行债券, 从投资者手中获得资金, 拥有债券投资者凭借其持有的权益凭证而获得基础资产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产生的现金流的收益权, 以此来获取投资回报;最后, 在证券发行后, 需要安排一个服务机构对证券化的资产池进行管理, 负责收取和记录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 并将这些收益交给特殊目的机构, 再由特殊目的机构按照规定分配给投资者, 以还本付息。从流程中可以认识到, 只要交易方各自遵守要求去完成任务,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由各方分开承担, 一切都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形成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机理在于当实际操作的时候, 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属于结构性融资, 其风险的产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化解。主要的原因还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池是否能获得持续的资金来支付本息, 以及市场外的法律等制度因素。

(二) 作用

1. 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我国实体型的企业, 特别是创新型企业一般成立时间不长但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不足, 而利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资本融资往往由于利率过高、审查严格、国家存款准备金率提高等宏观调控因素的制约, 给创新型企业的融资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如果将创新型企业拥有的专利、发明、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债券进行募集资金, 根据美国的经验表明, 发行的费用会比现行贷款利率低至1%, 而且如果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基础资产足够多时, 费用将更低, 从而可以有效地降低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成本, 降低资产负债率。

2. 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企业将自己的核心竞争资源提前在证券市场获得资金融通, 这让众多创新型企业充分认识到企业内部自主创新的重要性, 也看到了企业后续发展的广阔前景。一方面, 企业在债券市场获得金融支持以后, 有利于把高新技术在短时间内转化为社会生产要素, 服务社会生活, 获取利润;另一方面, 当企业取得效益后将资金用于新产品的研发, 并且奖励为此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激发员工发扬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 完善资本市场和丰富金融产品。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 过去原有的一些结构性和功能性的缺陷限制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不高, 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有待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正好可以为我国资本市场开拓上升空间创造良好的条件。一个成熟、强大、稳定的资本市场需要有多种金融产品的支撑, 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衍生产品,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出现正好是对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尚不完善的有力补充, 有利于丰富金融产品。

四、对中国的启示

(一) 加快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进程

目前我国正在加大知识技术创新的力度和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步伐。国家加大对技术创新的奖励, 势必对企业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创新型企业应抓住有利时机, 加快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程。一方面, 从人才、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对知识产权开发的投入力度, 积极申请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 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奠定扎实的基础;另一方面, 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资金融通以后,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金融支持。

(二) 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由于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来自消费者及外部环境的影响较大, 而我国目前进行评级的机构大都由商业银行来完成, 因此加大了风险系数, 可以借鉴美国的成熟做法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体系。首先, 可以成立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公司处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评级, 确保信用评级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其次,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引入商业担保公司, 根据市场规则提供担保品种, 增强信用评级深度;最后, 在利用国际知名三大评级机构 (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 为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评级的过程中, 积极学习他们的先进做法和管理经验, 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逐渐提高自身实力, 快速成长, 占领新开发的信用评级市场, 取代外资评级公司的业务份额, 在国内众多评级机构中挑选业务能力强的少数几家进行重点培养, 培育自己的民族品牌, 帮助他们做大做强, 提高我国整体知识产权证券化信用评级的能力, 从而构建一个内外部结合的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三)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 我国尚未有一部关于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的法律法规, 一旦在实际过程中出现问题, 主要参照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债券时常常受到这些相关法律的限制, 由知识产权进行抵押、定价、转让更是缺乏法律依据, 制定一部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已势在必行。主要规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概念、范围、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专营公司职责、基础知识产权的转让细则等等, 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四) 做好会计处理基础工作

规范的会计处理是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快速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 具有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的特点, 按照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无法准确反映知识产权资产的特点, 阻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程。目前, 我国还没有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专业会计处理方法, 急需制定现代化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来规范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首先, 着重规范知识产权证券化运作者、管理公司、投资者等主体的会计核算和资产终止;其次, 在会计账户的处理上, 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地位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系数, 明确界定边际风险, 确保投资者资产和风险的变动, 尽量规避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最后, 如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出现金融资产的转移等现象, 主管部门应及时推出金融资产转移的准则条例, 解决相关会计问题。

(五) 加强风险防范

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在资本市场取得资金的同时, 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风险, 对于风险的防范是保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一方面, 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 对实际操作的业务经理进行约束, 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前台、中台、后台各司其职, 完成与外部联系、桥梁纽带和信息维护的工作, 规避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 可以将知识产权证券化产生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 通过保险公司的参与, 分散风险系数, 根据美国知识产权保险技术先进、保险类别多、索赔速度快的特点, 我国可以制定与国情相符的保险产品, 在权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融资产品遇到风险时, 能及时获得赔偿, 同时, 保险公司也应加大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保险品种推广宣传的力度, 向潜在的企业提供相关保险的条款内容, 针对被保险人的不同需要, 细化相应品种和金额, 选择单一品种或组合性品种的知识产权保险。□

摘要:为了加快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进程, 给企业融资提供新的金融产品, 文章采用规范的分析方法 , 通过分析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成功经验, 研究发现, 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 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具体的做法可以是:加快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进程、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会计处理基础工作、加强风险防范。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信用评级,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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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海生.中国知识产权的证券化融资管理研究[J].编辑之友, 2011, 9.

篇4: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

重要提示:

1、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现接受平安证券委托,担任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管理人,负责该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不收取任何报酬。我们将勤勉尽责,履行好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应及时关注平安证券发布的相关公告,并重点关注其中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补偿对象及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实质性内容。

3、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接受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补偿,也可以不接受补偿。如果不接受补偿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如未能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的投资者与平安证券发生纠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将不作为证人出庭或将有关材料作为呈堂证据出示,以免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为先行补偿因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投资者(以下简称“适格投资者”),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出资人民币3亿元,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偿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接受平安证券委托,担任专项补偿基金的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项补偿基金基本情况

(一)专项补偿基金出资人

平安证券

(二)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

保护基金公司

(三)专项补偿基金托管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专项补偿基金规模

人民币【叁亿】元

二、专项补偿基金补偿的对象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由平安证券确定并发布公告。

三、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保护基金公司接受平安证券的委托,担任专项补偿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专项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对前述委托事项不收取任何报酬。

(二)保护基金公司将以客观、中立为原则,管好、用好专项补偿基金财产,勤勉尽责地履行好管理人职责,保证专项补偿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专款专用。

(三)为使投资者能够便捷、及时地获知专项补偿基金相关信息,保护基金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www.sipf.com.cn)、专项补偿基金网(www.wfskjj.com)及其他媒体及时发布专项补偿基金的相关信息。

(四)保护基金公司将按照平安证券提供的补偿金额计算方法对补偿金额进行核算确定,依照适格投资者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的相关约定,办理资金划拨事宜。

(五)为更好地管理和运作专项补偿基金,保护基金公司聘请江平、方流芳、郭锋、叶檀、陈建明、黄世忠等法律、财经界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专项补偿基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委员简历详见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www.sipf.com.cn及专项补偿基金网www.wfskjj.com)。

(六)保护基金公司将建立专门的客服团队,负责接受投资者的咨询:

1、专项补偿基金网:http://www.wfskjj.com

2、热线电话:4008666789(周一至周日8:30-22:00)

3、邮箱:wfskjj@vip.sina.com

4、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八一桥西北侧金帆大厦609、610、612室,邮编410005。

(七)保护基金公司成立专项补偿基金补偿工作组(以下简称“补偿工作组”),负责专项补偿基金日常事务。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八一桥西北侧金帆大厦609、610、612室,邮编410005。

四、支付补偿资金的基本流程

保护基金公司将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六十天内按照以下流程完成补偿金额的计算及补偿资金的划付。

(一)补偿金额的计算

补偿工作组根据有效的交易数据,按照平安证券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应向每一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补偿金额,并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和解的达成

接受补偿金额、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是适格投资者获得补偿金的必备条件。适格投资者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按以下流程办理:

1、自2013年5月20日起,专项补偿基金网(网址:http://www.wfskjj.com)开放适格投资者注册及查询补偿金额功能。适格投资者应在2013年6月11日23时前完成专项补偿基金网站注册,登录查询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并在该时限前完成《和解承诺函》点击确认;

2、在2013年6月17日至6月28日期间,适格投资者应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发出对补偿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

以上1、2两项流程须依次进行,只有在完成第1项流程后方可进入第2项流程。

适格投资者在专项补偿基金网站(网址:http://www.wfskjj.com)点击确认《和解承诺函》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发出对补偿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即表明接受补偿,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

特别提请适格投资者注意,适格投资者在专项补偿基金网站(网址:http://www.wfskjj.com)点击确认《和解承诺函》,及后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发出对补偿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前,应认真阅读专项补偿基金公告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和解承诺函》在内的专项补偿基金网站公布的有关文件,并确保已经理解相关文件的各项条款及其内容的含义。

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通过专项补偿基金网站点击确认《和解承诺函》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发出有效确认指令的投资者,视为不接受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

(三)支付补偿

2013年6月28日起,保护基金公司向专项补偿基金托管银行下达划款指令,将补偿金划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适格投资者应于2013年7月5日前对补偿金的到账情况进行查询,若到账金额与适格投资者在专项补偿基金网站查询获知的补偿金额不一致,可以通过服务热线向补偿工作组提出核查请求。

五、后续公告

敬请投资者务必密切关注专项补偿基金的后续公告,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篇5: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对中国启示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学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学分析文|牛锐基金份额持有人,国内简称之“基民”,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一份子,其利益保护问题一直是理论与实践中研究的热点话题。但现实中,基金持有人的切身利益常常得不到保护。根据61家基金公司旗下763只基金的半年报披露,2011年上半年行业整体亏损1254.33亿元,各家基金公司无一实现正收益。基金抢购的火爆场面一去不返,诸多问题逐渐凸显,作为重要参与者的基金持有人大部分面临着亏损的命运。因此,探讨如何更好的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已经迫在眉睫。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理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法律保护的法哲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基于信托原理的创新,既是规避原有法律的产物,同时也需要新的法律予以规制。从英国信托的发展历史来看,随着信托中出现了大量受托人不为委托人特定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运作的情形,使得受益人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凸显,衡平法通过一系列的法院判例,确立了信托的基本规则,在信托制度合法化的同时,受益人的保护也成为信托立法的核心。

对基金持有人的保护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之价值。公平是法律所始终奉行的一种价值观,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鉴于基金管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随时有可能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因此要求基金管理人公平对待所有持有人,以有效地履行受托人职责,就应有一个法律监督机制,以确保公平对待持有人,使持有人平等地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做出正确的决策。需要建立一整套分配正义的原则,通过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将这一指导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具体化,指导适当、公正地分配社会福利和负担。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基于信托原理承担着注意、忠实之信赖义务,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治理结构冲突等http:///多重因素的影响,基金管理人有可能出现懈怠履行信赖义务的情形,并造成对基金持有人的侵权。需要一套持有人保护机制来实现真正的正义。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法律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认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的成本。而企业的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的交易成本,即用成本较低的组织体内的权威体系来取代依市场进行交易的制度。传统私人信托向投资基金发展的动力亦可以解释为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即通过组成一个组织,以节约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的成本。投资基金通过规模运营,减少了交易费用和信息搜寻费用,同时,又通过专家理财提高了收益,通过组合投资分散了风险。在投资基金中,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持有人是基金财产的提高者,也是基金风险的承担人,其投入的资金具有专用型,也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保护。无论是契约型基金中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还是公司型基金中的基金股东大会都存在一个实际效果不佳的问题,即“股东大会虚置”。召集基金股东大会,提前将基金的重大事项告知股东,由基金股东独立评价这些重大事项的合理性并进行投票。股东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例如认真阅读提案公告,查阅大量资料等,其行为累计成本往往要超过投票获得的预期收益。预期到这一结果,明智股东就不会参与投票,对此表现出理性的冷漠。在投资者对投票呈现理性冷漠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就可能实际控制基金股东大会,使自己的提案顺利通过,基金管理人也将避开基金股东的监督而逃避其受托义务。如果某个基金股东认为其他持有人会对基金重大事项做出反应、进行投票,从而产生他所希望的集体行为的结果,该搭便车股东就有可能会决定省掉投票的成本,并分享其他股东的努力所带来的集体行为的任何收益。

篇6: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对中国启示

为了更好地了解投资者的基金投资行为、投资偏好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更有效地开发产品、增强客户服务,受中国证监会基金部的委托,在各基金管理公司的配合支持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于10月初至12月对基金投资者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本次调查分为两方面内容,一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TA系统调查基金投资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结构、投资者结构、基金申购赎回情况、个人投资者年龄结构、市值结构、销售渠道等内容。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个人基金投资者发放调查问卷,调查个人基金投资者基本属性、基金投资情况、对基金投资收益和风险的认识、对客户服务的需求、对投资者教育的看法及对未来市场的预期。调查工作历时2个月,58家已经发行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报送了相关TA数据,另外28家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了个人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共收回并报送有效调查问卷14821份。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各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的数据,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基金投资者基本情况分析报告》和《<个人基金投资投资情况问卷调查>分析报告》。两份报告从不同角度描绘出投资者的以下相关特征:

特征之一:基金投资的财富效应明显,专家理财深入人心,基金投资者呈几何数增长根据问卷调查,有51%的投资者购买基金是为了长期持有、稳定增值、给自己养老;有29%的投资者购买基金是因为觉得最近股市行情好、自己不会股票投资、委托专家理财。此项调查表明基金投资的财富效应、专家理财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基金成为广大投资者追逐的理财对象。根据TA数据分析,自以来,基金账户的增长速度逐年加快,并呈几何级数增长,其中有效帐户(TA账户中有基金市值的账户)个人基金投资者占比始终在98%以上。截止到209月30日,基金投资者总账户已达到11370.05万户,其中有效账户为6746.27万户,平均每年增长率为256%,年前三季度的有效账户比底增加了561%.

特征之二:中青年、低收入投资者为个人基金投资者主要群体,并且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到基金投资者行列中来中青年是个人基金投资者的主要群体。从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TA数据来看,从20到2007年第三季度末,30-40岁投资者的户数在所有个人基金投资者的户数中始终占比最大,平均占比31.72%;30岁以下户数的增长速度最快,2007年第三季度末此年龄段的户数较20底增长了626.51%.从投资者收入水平看,中低收入者是基金投资者的主力军。问卷调查表明,个人月均固定收入在元以下和2000-5000元之间的投资者所占比例分别为25.4%和50.6%,合计达到76%;家庭月均固定收入在2000元以下和2000-5000元之间的个人基金投资者所占比例分别为7.8%和36.8%,合计达44.6%。

特征三:基金投资短期行为特征依然明显,长期投资理念的还没有真正建立根据问卷调查,被调查对象中只有10%投资者持有基金的平均时间在3年以上,有28%的人持有基金平均时间在半年以内和根据盈利或大盘指数涨跌随时赎回,此项调查表明时间创造价值的长期投资理念在投资者中并没有普遍形成。

通过TA数据分析基金投资者每户每年的赎回情况,可看出基金投资者短期操作的特征:-年个人基金投资者每户每年基金赎回笔数在0.4左右,平均基金持有年限没有超过3年;机构投资者平均每户赎回笔数比个人投资者还多,机构投资者平均每户每年赎回笔数为0.6左右,平均基金持有年限没有超过2年。可以说频繁赎回的短线操作仍然是基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特征。

特征之四:银行为基金销售的主要渠道,网上交易方式备受青睐2004年到基金管理公司直销渠道在基金销售中占重要份量, 2006年开始,银行销售渠道开始渐渐显露出其网点众多的优势,成为基金销售的重要渠道。2007年1月到9月,银行渠道基金销售金额达20615.82亿元,占所有渠道总销售金额的74.9%,成为主要的销售渠道。

随着网络通讯技术应用的不断普及,网上交易方式受广大基金投资者所喜爱。根据问卷调查,网上交易方式进行买卖基金的个人基金投资者占50%,排第一位。从基金管理公司提供TA数据统计可以看出,2007年前三季度各渠道总销售金额为2006年的2.1倍,而基金管理公司网上交易发展速度更快,2007年前三个季度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进行交易的销售金额接近2006年全年的5倍。

特征之五:基金以往业绩、基金管理公司品牌、基金类型为投资者选择基金产品的主要考虑因素,形成了基金管理公司“强者恒强”的竞争格局根据问卷调查,基金以往业绩、基金管理公司品牌、基金类型是投资者选择基金产品的主要考虑因素,把这3个因素作为第一考虑的个人基金投资者比例分别占46.3%、31.5%和10.6%。基金以往的业绩和具有多样化的基金产品也是形成基金管理公司品牌的`重要因素,三位一体,因而优势基金管理公司必然受基金投资者青睐,强者恒强。从基金管理公司提供TA的数据统计也表明,无论是帐户总数还是基金持有市值的排次在前10位的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占比超过50%,集中度都非常高,而且连续几年帐户数和基金市值进入前十名的基金管理公司多是老面孔,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特征之六:个人教育程度和年龄大小对风险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从对投资者风险意识调查情况看,有66%的个人基金投资者认为基金投资有风险和有亏损的可能,这说明大多数投资者具有风险意识。但不可忽视的是,通过细分投资者结构,年龄在55岁以上的投资者有一半的人认为基金投资没有风险;同时,虽然有89%的被调查投资者认为投资者教育工作很有必要,但教育程度在小学以下的投资者只有35%的人认为投资者教育工作有必要。因此,基金投资者教育和基金投资风险揭示工作任重道远。

特征之七:宏观政策变数较大,但基金投资者对未来基金市场仍然看好根据问卷调查,有51%的个人基金投资者认为影响2007年下半年市场行情最重要的因素是政策性宏观调控;有22%的人担心股指期货推出会影响市场行情。部分个人基金投资者也认为通货膨胀和人民币升值对市场行情影响比较重要。总体来说个人基金投资者认为宏观政策是影响未来行情的最主要因素。

篇7: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对中国启示

关键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破产

2005年8月30日, 我国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成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公司”) , 以代替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补偿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客户损失, 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 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纳入了其调整对象范围, 因此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 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如果发生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也必须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然而金融企业具有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企业的特征, 其破产程序也有诸多特殊之处。就证券公司而言, 其特殊性的表现之一就是证券公司的客户包括了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 若径直让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将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证券公司的客户是不特定的公众, 在我国监管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 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的行为普遍存在, 如果将这部分数量庞大的债权人全部纳入到破产程序, 则破产程序难以承受, 二是证券公司的破产对客户财产可能造成严重损害, 导致投资者普遍丧失信心, 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 对于证券公司的破产, 在普通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基础上, 往往需要建立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特殊程序和制度, 在我国, 这一特殊程序和制度就是由基金公司按规定比例收购客户被挪用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和法定范围的个人债权, 而后由基金公司代替数量庞大的中小投资者客户参与证券公司的破产程序。

一、保护基金公司收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形成的权利性质

保护基金公司收购被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形成的权利的性质, 取决于受让客体———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本身的法律性质以及客户因交易结算资金被挪用而享有的权利。

1客户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 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 (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 , 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 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 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客户交付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挪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分析

1) 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基本法律关系分析

如前所述, 客户仍享有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 因此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仅违反了其与客户委托证券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保管资金和证券以及依据客户的指令进行证券交易的义务, 同时也损害了客户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从交易结算资金被挪用后所呈现的状态来看,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挪用在法律上可能形成的三种情况:一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挪用后, 仍能加以识别, 或有明确的代位物;二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挪用后, 存放于券商开立的统一保证金结算账户, 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由于券商的再次挪用或交易的亏损, 导致该账户内的资金大量减损甚至灭失;三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直接被挪用灭失或与他人资金混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 权利人对其交易结算资金在普通程序中享有物上请求权,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享有一般取回权, 对于有明确代位物的, 权利人可依民法代位物的理论享有在一般程序中的物上请求权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代偿性取回权;对于第二种情况, 如果客户交易备付金账户是全部客户保证金的集合, 在普通程序中, 不能由任何一个客户单独行使优先受偿权, 因为已经无法将该账户内的资金与客户一一对应, 但在破产清算程序中, 各个客户可以根据其保证金的数额按比例行使取回权。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 证券公司利用客户交易备付金账户项下的资金从事自营业务, 并将自有资金与该账户内的资金混同, 致使客户资金与证券公司本应用于承担自身债务的资金无法区别, 则客户不能行使对保证金的取回权, 如果该账户内的资金也被挪用一空, 则与第三种情况相同;对于第三种情况, 权利人享有所有权的特定物已经不存在, 其行使物上请求权则面临无的放矢的境地, 只能采取侵权法上的救济方式, 向加害人申请损害赔偿, 这是侵权之债;或根据客户与证券公司的合同, 主张违约之债请求权, 这是违约之债。此时, 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均为一般债权。

简言之, 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后, 未被挪用的部分客户享有所有权, 在证券公司破产时表现为一般取回权, 而对于被挪用的部分以及违约金等, 在破产程序中表现为依其被挪用额度所形成的普通破产债权。

2) 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一种特殊情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中存在过错造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损失的行为

从理论上说,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视同该证券公司的行为。因此, 若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损失, 在不涉及破产时, 应由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责任, 再由证券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基于法人的独立性, 客户无权因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其损失而直接起诉该工作人员。因此, 若高管人员为公司营利目的违规操作挪用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并与其他资金混同而无法识别, 客户则只能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而公司可以起诉该高管人员进行追偿。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后高管人员进行了全额赔偿或高比率赔偿, 全部纳入破产财产, 而客户被挪用的交易结算资金所形成的债权的受偿率却很低。也就是说, 其他普通债权人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挪用的行为中获得了利益, 增加了可供其分配的破产财产。基于此, 笔者认为, 在破产程序中, 对于高管人员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赔偿金的归属, 可以做出变通规定, 即规定客户 (此时由保护基金公司代位) 对高管人员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赔偿金享有取回权 (代偿取回权) 。

3)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个人行为

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个人私利,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所得利益归其私人所有的行为, 属于其个人侵权行为 (这里涉及一个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认定问题) , 该行为同时侵犯了客户的所有权和证券公司的占有权。

4) 证券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 责令公司的股东 (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主要涉及公司人格形骸化问题。

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公司法已经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若保护基金公司有证据证明其所收购的特定的部分个人债权和被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由于破产证券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所造成的, 则保护基金公司就该特定的部分享有对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结论

综上, 在证券公司破产中, 保护基金公司因收购被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享有的权利类型如下:

第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挪用后仍可识别的, 基金公司对其享有取回权;

第二、对董事、高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个人行为以及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依其实际收购额与违约的损害赔偿金总额享有普通破产债权, 参与破产分配;

第四、在破产程序中, 对职务行为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赔偿金享有代偿取回权和对连带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保护基金公司收购客户个人债权形成的权利性质

1保护基金公司收购的个人债权的范围

依据《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规定, 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破产时所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证券公司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 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如下:

1) 个人持有的证券公司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2) 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 即委托财产, 包括委托理财 (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 、信托 (含集合信托) 。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 (含信托, 下同) 形成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 不作为清算财产, 不纳入收购范围。

3) 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证券公司相关账户上的被证券公司挪用的有价证券 (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 形成的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

2基金公司收购个人债权后的权利性质

基于基金公司所收购个人债权本身性质的不同, 基金公司收购后的权利状态也有所不同:

1) 收购个人持有的证券公司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所形成的债权

个人持有的证券公司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顾名思义是种债权, 且为无担保债权。因此收购个人持有的证券公司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所形成的债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2) 收购权属不清晰的委托资产形成的权利性质

第一、若被挪用后的委托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发生混同但独立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的, 委托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属于受托人对其他债权人的责任财产范围, 委托人与其他客户可以按照资产比例行使返还请求权 (在破产程序中则为按比例行使取回权) 。若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已一并收购, 则基金公司对该部分资产享有一般取回权。

篇8: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对中国启示

正在起草

据中国证券网消息,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日前在出席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主办的“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国际研讨会时透露,作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的一项重要法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目前正在起草之中。

财政部、发改委鼓励自主创业出新规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08年7月发出的通知称,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通知指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个体经营从业者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发布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对自身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成为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该《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对其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空调节能新规明年3月起实施

如果空调能效新政2009年强制实施,这意味着空调厂商将被迫停产大部分现有低能效空调生产线。

从上海召开的“变频空调联盟高峰论坛”上获悉,2009年国家将提高空调能效标准,届时全国一年可省电800亿度,相当于三峡电站全年发电量,同时将出现2000多万台空调缺口,各空调巨头纷纷打出节能牌,争当未来的行业新霸主。

根据发改委有关全面提升空调能效的最新通知,从2009年3月起,空调能效门槛将从现行五级能效比2.6,提高至二级能效比即3.2。目前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一级空调只占10%,而四、五级空调占了70%以上。如果空调能效新政2009年强制实施,这意味着空调厂商将被迫停产大部分现有低能效空调生产线。

《汽车侧面碰撞乘员保护》

明年实施

随着国家《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等一系列强制性标准的逐步执行,国内汽车厂家新上市车型必须达到强制性标准,才能列入国家发改委汽车产品公告,而在产在销车型如达不到标准的,则必须在2009年1月18日之前的“缓冲期”内达到标准,如仍然无法通过新碰撞标准测试,将从此禁止上市销售。中国汽车开始迎来安全大限,提高车辆出现碰撞时的安全性能将自然成为摆在各汽车生产厂家面前不可推卸的责任。

业内人士称,新标准的实施,是我国汽车产业形成完整的碰撞保护体系的重要一步,也是实现顺利出口的有力保障。这将向汽车生产厂家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要通过新标准,则必须在材料、设计以及新技术的应用上做出更多的投入。据了解,在此之后,国家还将会出台翻滚碰撞、碰撞对行人安全等方面的标准,以完善国内标准同国际标准的接轨。

燃油税预计明年实施

据参与燃油税制订的相关人士透露,此前定下的燃油税框架很可能要全部重新调整,预计要到2009年才能正式推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曾发布报告说,我国已经制定征收汽车燃油税的方案,并将择机在全国公布推行。这一消息曾引发了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集中关注。当时业内普遍认为,燃油税的开征将使小排量车、柴油轿车得到私人购车者的青睐,而且将会出现更多的货车、中巴等车型使用柴油发动机。开征燃油税还将促使汽车生产商采用更先进的发动机技术,提高发动机效率,降低油耗。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

暂行办法》全面落实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将在2009年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到2009年底,全部棉花加工企业都要过渡到用压力吨位400吨以上大型打包机,并由棉花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仪器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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