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督办制度

关键词: 督查 督办 隐患 排查

隐患督办制度(共11篇)

篇1:隐患督办制度

隐患排查督查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我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超前防范、重点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查督办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隐患排查督查督办内容:

1、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上级检查通报的安全隐患及违章行为,我镇安全检查的安全隐患及违章行为。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情况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

二、安全隐患信息的传递及整改:

1、安全隐患信息的传递:分为立即传递和月度汇总上报。

立即传递是指各级安全责任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应在第一时间将安全隐患情况通报责任单位、责任人和镇安办。

月度督办是指每月5日前各村(居)应将本月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按照我镇隐患排查表格如实填写上报镇安办。

2、安全隐患整改: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接到安全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单位第一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通报要求,及时研究,安排专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反馈。

三、督办形式:通过听取整改汇报,抽查整改落实情况,召开安全督办会议,下发督办通知通报等形式进行督办。

四、督办方法:分为立即督办和月度安全会议督办。立即督办是指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责任人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应立即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消除安全隐患、纠正违章行为,并将督办情况通知责任单位,同时要求责任单位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月度安全会议督办是指我镇每月根据各单位汇总上报的安全隐患排查及各类违章整改隐患排查表,召开安全隐患督办会议,综合分析督查整改情况。

五、督办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居)及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督办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实实在在的完成督办任务。

2、跟踪督办落实。对督办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督查意见,并进行跟踪督促落实,确保督办工作取得成效。

3、明确责任。各单位要明确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督办信息传递工作。

4、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各村(居)及单位和部门相关责任人,要做好督办情况的记录登记。次月5日前将上月督办落实情况汇总报镇安办。

5、严格督办考核。我镇将此项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我镇每月将对督办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篇2:隐患督办制度

一、矿长是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者,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认真组织开展本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二、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 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

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三、本矿在技改井井口人员下井的通道及本矿领导办公室设置隐患公示整改管理牌板,安全管理负责对本矿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在隐患公示整改管理牌板内进行公告和提示。

四、要对录入后的信息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安全管理要对系统重大危险源的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五、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本矿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性的组织各专业人员分工排查治理隐患。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分级进行督办,限期整改,安全管理负责下发“五定”表予以追踪督促认真整改。对经复查确认整改完备的隐患要进行及整改隐患,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向本矿调度室汇报。七、一般隐患由本矿主管领导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本矿主管领导审核。

八、重大隐患由本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认真自检。

篇3:隐患督办制度

督查督办事关全局,需要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相关机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努力,充分认识督查督办的重要性是做好工作的前提。

(一)抓督查督办就是抓落实。

推动决策落实是督查督办最直接、最重要的目标,工作部署后,关键在落实。没有有效的督办,就无法凝聚合力,就缺乏执行力,就不可能如期完成工作目标。因此需要机关各部门都认识到开展督办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接受督查,主动配合督查。

(二)抓督查督办就是抓服务。

督办是办公室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是积极参与政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工作服务的有效途径。在工作中需增强服务意识,增强工作主动性,通过督查督办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研究对策、解决困难,充分发挥助手的参谋作用;通过督查督办统筹协调、凝聚合力,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通过督查督办坚定信心、提升士气,营造争先创新创优的良好氛围。

(三)抓督查督办就是抓作风。

督查督办的工作成效是对机关作风的实践检验,督查督办就是要对各种任务不落实、效率低下、敷衍塞责、被动应付的行为,真督促、实检查,动真碰硬、一抓到底;就是要对落实中理解有偏差、措施不得力的及时监督纠正,促进发扬求真务实、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机关执行力。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增强督查督办的针对性

督查督办不能事无巨细,否则,不仅效率低下,还会设置障碍,影响工作,因此,督查督办要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要善于抓大带小、促进全局。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围绕地方党委和上级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抓督查。

对党委的重大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要迅速传达学习,积极组织落实,及时反馈成果,确保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确保工作方向正确、与时俱进。

(二)围绕本单位的重点工作抓督查。

坚持立足全局,超前谋划,全面了解、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深入研判发展形势和工作质态,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对重点任务实行项目式管理,分解任务、责任到人、跟踪落实,确保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开展。

(三)围绕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抓督查。

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对上级、本单位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及时处理、客观反馈、督办到位。

(四)围绕群众来信来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抓督查。

坚持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以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坚持事前研究、事中沟通、注重效果,提高办理满意率。

三、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督查督办的规范性

督查督办工作需注重制度建设,没有制度约束的督办就是空谈,就没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职能部门、其他内设部门为责任部门的督查工作体系。制定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形成强化抓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专人负责,形成上下联动、统一高效的督查督办网络。

(二)规范程序办理机制。

对各类督查事项,明确操作流程和期限规定,确保从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强化责任落实,实施考评衔接,对下级机关的督查督办工作统一组织、加强指导、督促协调。

(三)坚持督查通报制度。

依托信息平台和其他有效载体,对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跟踪督办催办,定期通报进展。做到督查事项有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情况有全面的总结报告。对重要部署贯彻落实出现的困难,特别是对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及时报告,协调解决。

四、改进方式方法,努力实现督查督办的实效性

努力适应工作发展的新要求,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规律,创新思路、丰富手段、改进方法,具体做到四个“结合”:

(一)督查和调研相结合。

根据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督查调研,特别是对服务大局、工作创新创优发展和群众关心的问题以及落实难度较大的工作,进行认真督查、深入研究,形成调研成果,为领导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参考。

(二)面上督查与点上抽查相结合。

对重大决策的督促检查,除要求有关部门报告贯彻执行的情况,还要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加强分析检查,使掌握的情况更加详实可靠,采取的措施更加务实可行,开展的工作更加扎实有效。

(三)结果督查与过程督查相结合。

从对完成结果的通报,向注重动态掌握进展情况转变,实行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协助责任部门领会上级指示精神和领导意图,帮助解决问题、协调落实。

(四)通报成绩与通报不足相结合。

既表扬先进,树立典型,也注意克服“报喜不报忧”的做法,对工作中存在不足的单位和个人敢于较真,指出不足,督促改进,对工作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强化责任追究。

摘要:督查督办是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能,有效推进上级机关和本单位各项决策部署的实施,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目标。如何做好督查督办工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服务全局工作创新发展、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篇4:隐患督办制度

《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定性、整改对象、整改方式、整改期限以及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制度》规定,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以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制度》规定对下列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包括旅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三合一”建筑或多产权办公楼、商住楼等公共建筑物。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立案后4个工作日内送达。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各市、区(县)政府接到公安消防机构提请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请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制度》还明确规定,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和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对涉及多产权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责任作了规定。

篇5: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质量安全部门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报项目领导确认后,实行挂牌督办,项目部按照确定时间、确定任务、确定人员、确定目标“五定”原则,已发落实整改。质量安全部门应及时将存在的重大隐患所在区域向所有职工公告,并定期向员工公布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二、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施工部位或工程,由质量安全部门在存在重大隐患项目的隐患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位置、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重大隐患。

三、质量安全部门对挂牌整治的重大隐患进行督办。把重大隐患挂牌整治纳入日常督办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督办工作,追踪隐患整改情况,质量安全部门对各责任工区重大隐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并对少数责任施工队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现场督办,督促其将整改落实到实处。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隐患部位,在整改期限内,要按规定制定整改方案,想方设法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重大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重大隐患部位的工区长应加强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五、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分级挂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的办法。挂牌督办部位的工区依质量安全部门申请对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六、质量安全部门对重大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存在重大隐患的工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工区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七、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进度,督促工区按整改方案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并彻底消除。

八、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围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治任务的,根据情况扣减安全生产考核分值,并由存在重大隐患的工区向质量安全部门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九、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工区应向督办质量安全部门提出复工验收申请。接受申请后的质量安全部门应当在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工整改的工区核查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继续进行整改,并罚款处理。

篇6:桥梁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桥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监督管理,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安全隐患所在地挂牌。第七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岗位人员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八条 对涉桥养护作业或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九条 涉桥养护作业或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桥梁监管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申请由上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第十二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 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七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报请上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7: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现制定南通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凡列入一、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重大事故隐患属省级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挂牌督办,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挂牌督办。

三、凡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评估、认定后,报当地政府部门按事故隐患等级逐级上报。同时,相关部门必须迅即下达法律文书,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按期消除。在整改期限内,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隐患整改的协调和日常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尽快落实整改工作。

五、隐患整改完毕,由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书面提出整改验收申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提出申请市安委办予以摘牌。

六、对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或确有困难又未提出书面理由,报有关部门同意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七、重大事故隐患牌匾,由市安委办统一制作,其费用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

柴油机厂迁扩建工程B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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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隐患督办制度

一、建立报告制度

学校印发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做出重要部署后,凡是明确要求报告结果的、有时限要求的,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校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凡是要求报告结果的、有时限要求的,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要按时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一个月期限内办结并报告;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二、建立台账制度

由高校办公室督查督办专职秘书负责建立台账,规范高校督查督办工作的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等七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详细记录督查督办事项编号、名称、内容与进度要求、督办人、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执行情况反馈、督办人意见、办结结果、补办结果和归档人,还包括立项时间、交办时间、应办结时间、催办时间(按次记录)、办结时间、补办时间和归档时间等,明确督查督办什么、怎么督查督办、督查督办进度和督查督办成效等信息。

三、建立反馈制度

按照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的原则,每一个督查督办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查督办结果,承办单位要形成文字材料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核,做到一事一报,一事一结,实现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对不符合要求的督查督办结果,主管校领导要责成承办单位补充办理;对逾期不报或在办结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承办单位要向主管校领导说明情况并调查核实、追查责任。承办部门还应及时向高校办公室反馈督查督办进程中遇到的困难,以便办公室综合协调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的力量和资源。

四、建立通报制度

高校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结果的运用,将督查督办工作列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将各单位、各部门对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在学校网站发布《督查督办工作简报》,可以按月、季度或学期进行定期的通报,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学校民主化管理。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单位、部门要表彰鼓励,总结其经验,交流推广,推动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部门要指出问题,责成报告原因及改进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考核制度

以考核促建设,对各单位、各部门支持、接受和配合高校办公室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每次督查督办结果纳入年终考核,由高校办公室向考核部门提供督查督办工作专项考核材料。对落实速度快、质量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而影响学校整体工作进度的部门或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把督查督办事项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标准和依据,可以从制度上解决管理不顺畅、主动性不足和执行力不强等问题,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督查督办工作平稳开展。

六、建立调研制度

高校办公室在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时,要倾听师生的心声,要边督查边调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热点问题,精心策划与选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深入相关单位、部门,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切实当好校领导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对各单位、各部门报告的督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要选择师生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事项进行调研复核,切实增强督查督办效果。

七、建立联系制度

要建立督查督办工作联系渠道,形成高效、便捷、畅通的督查督办工作网络,高校办公室做好联络服务工作。建立督查督办工作专项微信群或QQ工作群,将高校办公室的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各单位、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兼职督查督办员等督查督办工作队伍联系起来,便于加强联络、相通有无。定期召开督查督办工作例会,通报督查督办工作开展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总之,制度是根本,督查督办工作特殊而重要的作用决定了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建设的特殊重要性。健全高校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建设,以制度定规范,提高高校办公室的督查督办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摘要:督查督办是高校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工作落实的管理行为。高校办公室顺利、有效地开展督查督办工作需要制度保障。健全高校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制度,需要研究报告制度、台账制度、反馈制度、通报制度、考核制度、调研制度和联系制度等配套制度建设,以制度定规范,促进工作能力提升和水平提高。

关键词:高校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旭,戴照力.做好高校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的理论思考[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66-69.

[2]郑安阳,都基辉.建立健全高校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体制机制的探索与研究[J].北京教育(高教),2012(02):44-46.

篇9:隐患督办制度

关键词:火灾;举报投诉;社会化;消防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16-0000-01

自2011年公安部消防局在北京召开“10.19”全国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现场会后,各地纷纷学习借鉴北京、广东中山等地的经验做法,推动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的建立完善。本文就如何从社会化角度落实火灾隐患举报制度,最大限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发动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人民战争”,建立长效机制,以补足“清剿火患”战役等专项治理的短期效应,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一、目前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11年,漳州市县两级共接到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电话近300起,制度的逐步建立、群众的热情参与、消防部门的严格证实,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但相对于现实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数量,经举报投诉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所占的比例较小,说明群众的参与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的热情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一是公众火灾隐患知识欠缺。例如建筑布局、结构和耐火等级不合理,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电气设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电焊工、电工等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操作工种人员不具备消防常识,这直接导致公众不知道什么是火灾隐患,更谈不上对于出现火灾隐患的举报。

二是公众举报投诉观念淡薄。一方面是公众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有来自外界环境的,是综合因素的使然。对于公众自身来说,主要是公众对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观念淡薄,参与程度不够。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培训、消防演练的力度不够,使公众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从而导致其对消防安全的参与意识淡薄。

三是举报投诉的渠道单一。一些单位投诉举报制度走形式,举报渠道对外公布和宣传的力度不大甚至不宣传,群众对一些火灾隐患的性质很难确定,不知向谁举报。这些都说明目前的举报方式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四是奖励规定落实不足。由于各单位对于火灾隐患有奖举报中没有设立专项资金,缺乏可靠的奖励资金保障,奖励制度不完备,缺乏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对举报人的物质报酬和奖励标准不统一,可操作性差,以及如何发放等诸多问题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和详细的说明,导致落实难、可操作性较差,致使举报报酬和奖励在实施过程中盲目性、随意性较大,难以激励举报者的参与积极性。

一般来说,一个好的制度关键在于很好的贯彻执行。然而在有些单位,出现了“形式主义”的倾向,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重形式轻落实,往往在制度和政策出台之后便没了下文,不仅举报受理机构不明确,造成举报渠道不畅和公众举报难,而且举报程序不规范、不严密,也没有规定举报案件和查办期限,使举报人的举报线索不能够得到及时受理,办案效率不高,甚至出现推诿现象,这样会严重挫伤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更不用说从消防社会化角度来谈如何解决火灾隐患的问题了。

二、落实火灾隐患投诉举报制度的对策

要使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在社会中积极推广,必须创新消防宣传思路,充分运用有效的宣传舆论阵地,加大火灾隐患内容的宣传,让公众的防火观念从家庭转移的社会这个大环境中来。

一是不断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工作机制,确保警务公开透明化。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规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细化举报投诉受理范围,进一步细化、补充、完善有关内容。要实行有奖举报,政府要拨入财政资金,对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核实的群众要给予奖励,注意保护举报人隐私。

二是不断拓宽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受理渠道,确保制度效力最大化。要在完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和完善群众来信、来访等传统举报投诉方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好当地主要媒体以及网络等资源,拓展建立热线电话、互联网站等举报投诉方式,畅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渠道,使火灾隐患投诉制度的效力实现最大化。

三是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研判分析,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一方面,要出台相关规定严惩“虚假投诉”的现象,对于一经查实的虚假投诉人严厉查处,营造举报投诉的风清正气;另一方面,要设立举报投訴的研判中心,牢固树立“情报主导警情、隐患主导警务”的理念,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情报信息研判分析制度,对火灾隐患信息及时收集汇总,定期分析研判,从中查找、归纳出影响本地区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集中警力,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四是进一步明确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督改责任,确保落实责任到个人。要发挥好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报送、移交、督办等制度,彻底消除消防部门“大包大揽”的思想,实现多部门齐抓共管、多警联动的良好格局。

五是要逐步建立火灾隐患投诉举报专项资金并明确奖励标准。首先,火灾隐患举报的奖励资金要设立专项资金,最好能以政府牵头,设立政府专项资金,保证奖励机制的有序进行;其次,火灾隐患举报奖励要建立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对举报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形式、奖励办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物质奖励。在对奖励制度进行设计时,应实行按贡献取酬的原则,切实做好举报奖励的发放工作,在奖励时,尽可能地使奖金数额明确化,要真心实意地感谢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从而形成全社会关心消防工作的氛围。

参考文献:

[1]王丰.浅谈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4).

[2]薛报春.试论和谐语境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的构建[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2(04).

[3]李军平,冯令甲.火灾隐患的分级评价探讨[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12).

篇10:运管站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了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重大隐患排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

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

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

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第五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导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确认。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三章

挂牌督办与督促整改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挂牌督办管理。

(一)区运管站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和地区交通运输局等主管部门确定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二)区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区运管站的名义向被挂牌督办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三)整改销号。

第八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存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

(二)交通运输重大隐患名称、内容;

(三)整改事项及整改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五)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

第九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整改,并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条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责任;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要制定督办工作方案,明确督办对象,督查人员、督查措施,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并做到专人负责、跟踪督办到位。

第十二条 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挂牌单位应当加强与挂牌督办单位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企业,应当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被挂牌单位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销号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被挂牌单位销号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一)经挂牌督办单位审查合格的,对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予以摘牌。

(二)经挂牌督办单位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停业整改指令,继续挂牌督办。

(三)对整改无望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关闭实施后,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予以摘牌。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在其部门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示重大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挂牌督办单位应对交通运输重大隐患治理效果不好的被挂牌督办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投入保障机制。被挂牌单位应当保证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综合协调沟通制度。定期召开挂牌督办单位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息,解决突出问题,协调跨区域、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等工作。

篇11: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有效顺利开展,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大问题;

二、乡镇要督促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逐一登记,建立档案并上报县安委办和防火委办公室,对发现火灾隐患不登记上报的,县政府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建立档案上报县政府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对督促不力,检查疏于形式,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或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建立档案及时上报的,县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

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各部门、各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的信息交流,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定期将本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县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

二、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取得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上报县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

三、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将各地、各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反汇情况以信息快报的形式印发;

四、对各地、各单位排查出来的重大火灾隐患,县电视台应在电视上开辟专版、专栏进行曝光,跟踪报道火灾隐患整改进度。

举报火灾隐患奖励制度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大力推进全县火灾隐患整改,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举报人利益,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参与火灾隐患的举报;

二、所有公民对你周围或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接报单位应为举报人保密;

三、火灾隐患的举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电话、语言留言;

2、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3、来人来访;

四、对举报人所举报的火灾隐患一经查实,接报单位对举报人应给予举报人适当物质或精神奖励;

五、对举报人为打击报复而恶意举报或举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报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理。

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条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县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条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第五条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县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对下列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县政府予以挂牌督办。

(一)旅馆、商场、市场、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客运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三)“三合一”建筑或多产权办公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公共建筑物。

第六条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限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县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保持一致。

第七条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以县政府的名义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八条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任部门、乡镇的负责人为该部门的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对隐患整改期间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依法投入使用的多产权公共建筑物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多产权公共建筑物委托统一管理的,受委托管理单位未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维护保养或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责任承担整改责任。

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九条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又不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公安消防部门要视情依法决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县公安消防部门报请县政府决定。

第十条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县公安消防部门应主动提请重大火灾隐患专家

论证组或协调规建、安监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法,提出整改方案,报县政府决定,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县政府将督促落实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复查,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提出予以销案、摘牌的建议。

经县政府同意,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予销案、摘牌,并及时向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媒体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的,由县监察局对负有监督整改职责的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实施监察;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县政府每年将集中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和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县政府将对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和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内容。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开平市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度

为实现人民群众对火灾隐患单位的知情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促进火灾隐患整改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火灾隐患公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其他认为必要的火灾隐患适时进行公示。

二、对下列存在火灾隐患且经相关部门通知逾期未改的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一)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歌舞厅、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

(三)宾馆、饭店、旅馆和营业性餐馆;

(四)礼堂、大型展览场馆、体育馆;

(五)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六)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

(七)生产、经营、销售、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场所;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三、火灾隐患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存在具体火灾隐患;

(三)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火灾隐患公示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各镇、区电视、报刊等媒体应为火灾隐患公示提供便利。

五、各镇政府每季度对本辖区火灾隐患单位的公示不应少于一次。

开平市火灾隐患举报制度

一、任何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均有责任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二、各镇人民政府应确定本辖区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单位、举报电话和互联网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举报消防部门尚未发现的火灾隐患的相关举报人员要予以表彰;对已经受理的火灾隐患内容进行重复举报的,不再进行受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办法,落实火灾隐患查处制度。

开平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中作用,明确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火灾隐患由市人民政府发文督办,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二、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提出本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本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负责人、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安消防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根据其实际的火灾隐患情况,确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间,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隐患单位认真制定、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五、对本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以当地政府名义制作“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由公安消防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悬挂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醒目位置,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

六、对已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撤牌。

七、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全力帮助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协调解决隐患整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开平市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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