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电信工程验收规范
人防工程验收规范
人防工程施工注意事项
防空地下室施工须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等有关设计和施工规范施工。施工图须按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方可施工。结合施工现场检查情况,本文将以土建、安装及安全施工三个方面具体阐述在实际施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一部分:土建施工
一、说明
1.为保证施工质量,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好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人防工程在土建施工阶段涉及到各专业的预埋较为多,土建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审,各专业分工明确。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二、钢筋混凝土施工
1、人防工程施工所采用的模板及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倒的临时固定设施。
2、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各受力钢筋之间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3、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应合理分段进行,使混凝土沿高度均匀上升;浇筑应在室外气温较低时进行,混凝土浇筑温度不宜超过28摄氏度。
4、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
三、底板浇注
1、根据底板荷载主要系由下向上承受水压力、人防等效静载等荷载,底板上层钢筋一般从底板梁上层主筋下穿越。底板、侧墙、顶板上、下层钢筋绑扎时须设梅花型布置的拉结筋。(见设计规范第4.11.11条要求)
2、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及防护单元之间洞口如若采用构件封堵,应在钢筋绑扎阶段注意封堵框的预埋,在底板后浇面层应按设计选用的图集设置封堵凹槽。(作法详见《07FJ02》)
3、在底板钢筋绑扎阶段应注意在防护门及活门门框每角2根长度1000的16螺纹钢预埋,不得漏埋。(作法详见《07FG04》)
4、防爆地漏、呼唤铵钮及下水管预埋:战时给排水管材应为镀锌钢管;战时排水防爆地漏为丝接口;为避免地漏安装后高出地面,施工单位应注意排水管底标高应控制在300mm以上,若无法把握防爆地漏尺寸,建议施工单位对防爆地漏一起与钢管接好预埋到设计标高后再浇筑底板砼。(作法详见《07FS02》)
四、侧墙浇筑
1、防护密闭门门框墙为悬臂板设计时,应注意水平受力筋的直径、间距、锚固方向及锚固长度;水平受力筋应配置在外侧;且门框墙受力筋宜封闭。同时应注意门洞四角斜向钢筋的布置;上门框设水平梁时,其方向应朝向人防区内,且应锚入两边墙内。(作法详见《07FG04》)
2、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
不能使用pvc管
不能使
用混凝土预制件
3.人防门的安装对门框墙的垂直度要求很高,施工单位应与人防门生产厂家密切配合,在支模时注意不得使用大模板, 门框模板支好后施工单位应作复核,若有偏差则需由施工单位会同防护门安装厂家及时对门框墙垂直、水平作调正,控制在允许偏差以内后再浇筑砼。
4. 为保证人防工程施工质量,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活门门框墙、临空墙必须整体浇筑,不留水平施工缝,后浇带及施工缝位置应避开人防通道及人防门部位。
后浇带不应过人防门或封堵门部位
5. 战时给排水,供配电以及平时使用的消防,采暖及电气有关预埋套管不能漏埋,各专业应及时作复核;管线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应在穿墙处预埋防护密闭套管。(作法详见《07FS02》及《07FD02》)
消防预埋管
应提前预
埋与墙内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预埋套管
平时使用的电线电缆穿过人防围护结构预埋套管 6.战时通风穿墙管道必须预埋到位,预埋管应加止水翼环,该环与预埋管满焊,翼环宽度≥50mm、板材厚≥3mm。平时通风管穿人防墙体(临空墙、密闭墙)时不能预留孔洞,必须在人防墙体有平战转换措施。(作法详见《07FK02》)
预埋管翼环宽度≥50mm、板材厚≥3mm
通风预埋管预埋应设洞口加
强筋
通风管穿人防墙体不应后开洞
7.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作法详见《07FD02》)
备用进线套管可兼作气密测量管使用,作法相同,埋于工事口部
8.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及消防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不得在人防墙体嵌墙暗装配电箱
9. 战时进、排风竖井应该设计、施工一次到位。施工应注意在竖井内设爬梯;出地面部分作防倒塌棚架结构;地面通风口设多面进风百叶窗,其中靠爬梯侧为活置式,口径≥500×800mm。(作法详见《07FJ02》及《07FG02》)
10. 排风口部防密门开启侧防爆呼唤铵钮须在浇筑侧墙前预埋到位,防爆电缆井请注意不要漏掉施工。(作法详见《07FD02》及《07FJ02》)
五、顶板浇筑
1. 顶板吊钩预埋。各人防门、临战封堵在顶板内预埋吊钩土建施工单位不能漏埋。(作法详见《07FJ03》)
2. 在进风口部顶板内超压测压装置DN15镀锌钢管须预埋。(作法详见《07FK02》)
第二部分:设备安装
一、说明
1.为保证人防工程施工质量,人防工程专用防护防化设备的安装应选择具有人防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在设备安装时如遇到图纸设计错误或表示不请,须按照设计及施工规范,参照各专业图集进行安装。给排水专业参照图集《07FS02》;通风专业参照图集《07FK02》;电气专业参照图集《07FD02》。
3.在安装过程中,不得随意在防护密闭墙及密闭墙上后开洞。
二、消防、给排水的安装
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此时在穿墙处应设置刚性防水套管。若管径大于150mm,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外侧加防护挡板的刚性防水套管。
刚性防水套管(管径小于150mm)
刚性防水套管(管径大于150mm)
3、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均应在人防内侧设置防护阀门;若管道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设置防护阀门(指普通闸板阀或截止阀,工作压力大于1.0Mpa的钢芯阀),安装位置距穿人防墙、板部位不宜大于200mm。
防护阀门指普通闸板阀或截止阀,工作压力大于1.0Mpa的钢芯阀,安装在距穿墙点200mm内
4、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均应采用钢塑复合管或热镀锌钢管,不得使用铝塑复合管、pvc塑材管等。
5、污水出水管上不但要在设置防护阀门,其防护阀门符合本案第3条要求,还应在管道上设置止回阀。
三.采暖通风设备的安装
1、凡用于人防工程的人防专用防护、防化设备竣工验收前应安装到位,且必须采用国家人防定点厂家的产品,由具有人防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专用防护、防化设备仅限于本省内,若选购外省产品,须到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厂家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采用。
2、从清洁区开始第一道手动密闭阀至工程口部的管道及配件,应采用厚度2-3mm的钢板焊接制作。其焊缝应饱满、均匀、严实。
3、染毒区的通风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通风管道与通风设备及密闭阀应采用带密封槽的法兰连接,其接触应平整;法兰垫圈应采用整圈无接口橡胶密封圈,橡胶厚度不应小于4mm。
4、设备安装前应仔细检查安装方向是否正确,特别注意手动密闭阀的安装,阀门上箭头标志方向应与冲击波的方向一致,故在进风口阀门上箭头指向进风方向,而在排风口却逆向排风方向。
手动密闭阀方向应与冲击波方向一致
5、对于一些细小检测设备也应注意不得漏装。如室内外压差测量装置(位于风机房或防化值班室)、气密测量管(位于工程口部)及放射性监测管、压差测量管、尾气取样管、增压管等(位于口部进风管上)。如图纸上未设计,施工单位可根据图集《07FK02》确认其具体安装位置及作法
放射性监测管、压差测量管、尾气取样管、增压管具体作法及安装位置
6、如若平时特殊需求要使用战时通风设备,应注意经常清洗和更换设备部件,保证战时通风质量不受影响。
四、电气的安装
1、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2、当防空地下室内的电缆或导线数量较多,且有集中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的方式。但电缆桥架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应改为穿管敷设,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3、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应设置在紧靠外墙外侧。防爆波电缆井内战时电源进线套管应按图纸预埋到位。
4、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5、战时三种通风方式显示箱、控制箱及音响呼唤系统均应按图施工安装到位。
第三部分:安全施工
1、人防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此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纪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伤亡报告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防火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制度等。
3、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安装各项制度执行,若出现安全问题应及时与我站汇报,不得隐瞒不报。
第二篇: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4 单位工程验收
4.1 一般规定
4.1.1 光伏发电工程单位工程工程应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消防工程五大类进行划分。
4.1.2 单位工程由若干个分部工程构成,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1.3 分部工程由若干个分项工程构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并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1.4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并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1.5 单位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3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应技术要求的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4.1.6 单位工程验收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位工程验收组应由建设单位组建,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 单位工程验收组主要职责应包括:
1)应负责指挥、协调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安装各阶段、各专业的检查验收工作。
2)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进度及时组织相关单位、相关专业人员成立相应的验收检查小组,负责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3)应听取工程施工单位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4)应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5)应对单位工程进行总体评价,应签署符合本规范附录C要求的“单位工程验收意见书”。
4.1.7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验收组应及时组建各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4.1.8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检查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图纸、设计更改联系单及施工技术要求。
2 应检查各施工记录及有关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3 应检查各主要工艺、隐蔽工程监理检查记录与报告等。
4 应按单位工程验收要求检查其形象面貌和整体质量。
5 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应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7 应签署“单位工程验收意见书”。 4.1.9 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3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2 土建工程
4.2.1 土建工程的验收应包括光伏组件支架基础、场地及地下设施和建(构)筑物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4.2.2 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等有关资料应完整齐备。 4.2.3 光伏组件支架基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独立(条形)基础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2 桩基础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3 外露的金属预埋件(预埋螺栓)应进行防腐处理。
4 屋面支架基础的轴线、标高、截面尺寸及垂直度以及预埋螺栓(预埋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的规定。 4.2.4 场地及地下设施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平整的验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2 道路的验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3 电缆沟的验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电缆沟内应无杂物,盖板齐全,堵漏及排水设施应完好。
4 场区给排水设施的验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4.2.5 建(构)筑物的逆变器室、配电室、综合楼、主控楼、升压站、围栏(围墙)等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设计的有关规定。
4.3 安装工程
4.3.1 安装工程验收应包括对支架安装、光伏组件安装、汇流箱安装、逆变器安装、电器设备安装、防雷与接地安装、线路及电缆安装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4.3.2 设备制造单位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安装图纸、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及其清单等应完整齐备。
4.3.3 设备抽检记录和报告、安装调试记录和报告、施工中的关键工序检查签证记录、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等资料应完整齐备。 4.3.4 支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固定式支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式支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2)采用紧固件的支架,紧固点应牢固,不应有弹垫未压平等现象。
3)支架安装的垂直度、水平度和角度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 的有关规定。
5)对于手动可调式支架,高度角调节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6)固定式支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7)金属结构支架应与光伏阵地系统可靠连接。 2 跟踪式支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跟踪式支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的有关规定。
2)采用紧固件的支架,紧固点应牢固,弹垫不应有未压平等现象。 3)当跟踪式支架工作在手动模式下时,手动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4)具有限位手动模式的跟踪式支架限位手动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5)自动模式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6)过风速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 7)通、断电测试应符合设计要求。 8)跟踪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跟踪控制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4.3.5 光伏组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光伏组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组件安装应按设计图纸进行,连接数量和路径应符
合设计要求。
2)光伏组件的外观及接线盒、连接器不应有损坏现象。
3)光伏组件间接插件连接应牢固,连接线应进行处理,整
齐、美观。
4)光伏组件安装倾斜角度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
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的有关规定。
5)光伏组件边缘高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电站施工
规范》GB 50794的有关规定。
6)方阵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布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组件串、并联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光伏组件串标识应符合设计要求。
3)光伏组件串开路电压和短路电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光伏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的有关规定。 4.3.6 汇流箱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箱体安装位置应符合’发计图纸要求。
2汇流箱标识应齐全。
3箱体和支架连接应牢固。
4采用金属箱体的汇流箱应可靠接地。
5 安装高度和水平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3.7逆变器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的外观及主要零、部件不应有损坏、受潮现象,元器件 不应有松动或丢失。
2对调试记录及资料应进行复核。
3设备的标签内容应符合要求,应标明负载的连接点和极 性。
4逆变器应可靠接地。
5逆变嚣的交流侧接口处应有绝缘保护。 6所有绝缘和开关装置功能应正常。 7散热风扇工作应正常。
8逆变器通风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9逆变器与基础间连接应牢固可靠。
10逆变器悬挂式安装的验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逆变器和支架连接应牢固可靠。
2)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水平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3.8 电气设备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压器和互感器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变压器、GB 50148的有关规定。
2 高压电器设备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 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的有关规定。
3低压电器设备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
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的有关规定。
4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有关规定。
5 光伏电站监控系统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敷设路径相关资料应完整齐备。
2)布放线缆的规格、型号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线缆排列应整齐美观,外皮无损伤;绑扎后的电缆应互相紫密靠拢,外观平直整齐,线扣间距均匀、松紧适度。
3)信号传输线的信号传输方式与传输距离应匹配,信号传输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4)信号传输线和电源电缆应分离布放,可靠接地。
5)传感器、变送器安装位置应能真实地反映被测鳖值,不应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6)监控软件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7)监控软件应支持标准接口,接口的通信协议应满足建立上一级监控系统的需要及调度的要求。
8)监控系统的任何故障不应影响被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9)通电设备都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绝缘性能测试报告。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的有关规定。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 5003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有关规定。
无功补偿装置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 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的有关规定。
调度通信系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T 544和《电力系统通信自动交换网技术规范》DL/T 598的有关规定。
10 检查计鳖点装设的电能计量装置,计量装置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的有关规定。
4.3.9 防雷与接地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伏方阵过电压保护与接地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方阵过屯压保护与接地的验收应依据设计的要求进行。 2)接地网的埋设和材料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3)连接处焊接应牢固、接地网引出应符合设计要求。 4)接地网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的防雷与接地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3 防雷与接地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4.3.10线路及电缆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架空线路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 或<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T及验收规范》GB 50233的有关规定。
2光伏方阵直流电缆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直流电缆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标志牌应装设齐全、正确、清晰。
3) 电缆的固定、弯曲半径、有关距离等应符合实际要求。
4)电缆连接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的有关规定。
5)直流电缆线路所有接地的接点与接地极应接触良好,接地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6)防火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3交流电缆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设施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4.4绿化工程
4.4.1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控制、自检控制、自检验收记录等资料应完整齐备。
4.4.2 场区绿化和植被恢复情况应符合设计要求。
4.5安全防范工程
4. 5.1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及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试运行报告等资料应完整齐备。 4.5.2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系统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隐蔽工程的验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4.6 消防工程
4.6.1 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等资料应完整齐备。
4.6.2 消防工程的设计图纸应已得到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核。 4.6.3 消防工程的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1 光伏电站消防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3 屋顶光伏发电工程,应满足建筑物的防火要求。
4 防火隔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消防车道和安全疏散措施及火灾自动报警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光伏电站消防给水、灭火措施及火灾自动报警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消防器材应按规定品种和数量摆放齐备。
8 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的有关规定。
第三篇: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1总则
1.0.1为确保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指导和规范光伏发电工程的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通过380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人电网的地面和屋顶光伏发电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验收,不适用于建筑与光伏一体化和户用光伏发电工程。
1.0.3光伏发电工程应通过单位工程、工程启动、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工程竣工四个阶段的全面检查验收。
1.0.4各阶段验收应按要求组建相应的验收组织,并确定验收主持单位。
1.0.5光伏发电工程的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光伏发电工程photovoltaic power project
指利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并与公共电网有电气连接的工程实体,由光伏组件、逆变器、线路等电气设备、监控系统和建(构)筑物组成。 2.0.2光伏电站photovoltaic power station
指利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并按电网调度部门指令向公共电网送电的电站,由光伏组件、逆变器、线路、开关、变压器、无功补偿设备等一次设备和继电保护、站内监控、调度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备组成。
2.0.3光伏发电单元photovoltaic power unit
光伏电站中,以一定数量的光伏组件串,通过直流汇流箱多串汇集,经逆变器逆变与隔离升压变压器升压成符合电网频率和电压要求的电源。这种一定数量光伏组件串的集合称为光伏发电单元。
2.0.4观感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5绿化工程plant engineering 由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构成的植物种植工程。 2.0.6安全防范工程security and protection engineering
以保证光伏电站安全和防范重大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为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功能(或其组合)的系统而实施的工程。 3基本规定
3.0.1工程验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3.0.2工程验收项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过程中与质量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签证归档情况。
3检查施工安全管理情况。
4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工作的条件。 5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6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3.0.3工程验收结论应经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审查通过。
3.0.4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3.0.5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单位工程验收组负责;工程启动验收应由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负责;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应由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
3.0.6验收资料收集、整理应由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并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3.0.7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档案资料和需备查的档案资料。
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
3.0.8工程验收中相关单位职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设单位职责应包括:
1)组织或协调各阶段验收及验收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2)参加各阶段、各专业组的检查、协调工作。 3)协调解决验收中涉及合同执行的问题。 4)提供工程建设总结报告。
5)为工程竣工验收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方案执行报告。
6)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工作。 2勘察、设计单位职责应包括:
1)对土建工程与地基工程有关的施工记录校验。 2)负责处理设计中的技术问题,负责必要的设计修改。 3)对工程设计方案和质量负责,为工程验收提供设计总结报告。 3施工单位职责应包括:
1)提交完整的施工记录、试验记录和施工总结。 2)收集并提交完整的设备装箱资料、图纸等。 3)参与各阶段验收并完成消除缺陷工作。
4)协同建设单位进行单位工程、启动、试运行和移交生产验收前的现场安全、消防、治安保卫、检修等工作。
5)按照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提交竣工资料,移交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仪器仪表等。 4调试单位职责应包括:
1)负责编写调试大纲,并拟订工程启动方案。
2)系统调试前全面检查系统条件,保证安全措施符合调试方案要求。 3)对调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技术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4)调试结束后提交完整的设备安装调试记录、调试报告和调试工作总结等资料,并确认是否具备启动条件。 5监理单位职责应包括:
1)负责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
2)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3)对工程启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进行监督管理。
4)参与工程启动调试方案、措施、计划和程序的讨论,参加工程启动调试项目的质量验收与签证。
5)检查和确认进人工程启动的条件,督促工程各施工单位按要求完成工程启动的各项工作。 6生产运行单位职责应包括:
1)参加工程启动、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工程竣工等验收阶段工作。 2)参加编制验收大纲,并验收签证。 3)参与审核启动调试方案。 4)负责印制生产运行的规程、制度、系统图表、记录表单等。 5)负责准备各种备品、备件和安全用具等。
6)负责投运设备已具备调度命名和编号,且设备标识齐全、正确,并向调度部门递交新设备投运申请。
7设备制造单位职责应包括: 1)负责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
2)及时消除设备制造缺陷,处理制造单位应负责解决的问题。 4单位工程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光伏发电工程单位工程应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消防工程五大类进行划分。
4.1.2单位工程由若干个分部工程构成,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1.3分部工程由若干个分项工程构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并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1.4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并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1.5单位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3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应技术要求的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1.6单位工程验收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工程验收组应由建设单位组建,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单位工程验收组主要职责应包括:
1)应负责指挥、协调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安装各阶段、各专业的检查验收工作。 2)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进度及时组织相关单位、相关专业人员成立相应的验收检查小组,负责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3)应听取工程施工单位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4)应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5)应对单位工程进行总体评价,应签署符合本规范附录C要求的“单位工程验收意见书”。 4.1.7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验收组应及时组建各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4.1.8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检查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图纸、设计更改联系单及施工技术要求。 2应检查施工记录及有关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3应检查各主要工艺、隐蔽工程监理检查记录与报告等。 4应按单位工程验收要求检查其形象面貌和整体质量。 5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应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7应签署“单位工程验收意见书”。 4.1.9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3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2土建工程
4.2.1土建工程的验收应包括光伏组件支架基础、场地及地下设施和建(构)筑物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4.2.2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等有关资料应完整齐备。 4.2.3光伏组件支架基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独立(条形)基础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2桩基础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3外露的金属预埋件(预埋螺栓)应进行防腐处理。
4屋面支架基础的施工不应损害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应破坏屋面的防水构造,且与建筑物承重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支架基础的轴线、标高、截面尺寸及垂直度以及预埋螺栓(预埋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的规定。 4.2.4场地及地下设施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地平整的验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2道路的验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3电缆沟的验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电缆沟内应无杂物,盖板齐全,堵漏及排水设施应完好。
4场区给排水设施的验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4.2.5建(构)筑物的逆变器室、配电室、综合楼、主控楼、升压站、围栏(围墙)等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设计的有关规定。 4.3安装工程
4.3.1安装工程验收应包括对支架安装、光伏组件安装、汇流箱安装、逆变器安装、电气设备安装、防雷与接地安装、线路及电缆安装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4.3.2设备制造单位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安装图纸、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及其清单等应完整齐备。
4.3.3设备抽检记录和报告、安装调试记录和报告、施工中的关键工序检查签证记录、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等资料应完整齐备。 4.3.4支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式支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式支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2)采用紧固件的支架,紧固点应牢固,不应有弹垫未压平等现象。
3)支架安装的垂直度、水平度和角度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的有关规定。
4)固定式支架安装的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的有关规定。
5)对于手动可调式支架,高度角调节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6)固定式支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7)金属结构支架应与光伏方阵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2跟踪式支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跟踪式支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2)采用紧固件的支架,紧固点应牢固,弹垫不应有未压平等现象。 3)当跟踪式支架工作在手动模式下时,手动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4)具有限位手动模式的跟踪式支架限位手动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5)自动模式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6)过风速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 7)通、断电测试应符合设计要求。 8)跟踪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跟踪控制系统应符合技术要求。
4.3.5光伏组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组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组件安装应按设计图纸进行,连接数量和路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2)光伏组件的外观及接线盒、连接器不应有损坏现象。
3)光伏组件间接插件连接应牢固,连接线应进行处理,整齐、美观。
4)光伏组件安装倾斜角度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的有关规定。
5)光伏组件边缘高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的有关规定。 6)方阵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2布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组件串、并联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光伏组件串标识应符合设计要求。
3)光伏组件串开路电压和短路电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的有关规定。
4.3.6汇流箱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箱体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汇流箱标识应齐全。 3箱体和支架连接应牢固。
4采用金属箱体的汇流箱应可靠接地。 5安装高度和水平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3.7逆变器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的外观及主要零、部件不应有损坏、受潮现象,元器件不应有松动或丢失。 2对调试记录及资料应进行复核。
3设备的标签内容应符合要求,应标明负载的连接点和极性。 4逆变器应可靠接地。
5逆变器的交流侧接口处应有绝缘保护。 6所有绝缘和开关装置功能应正常。 7散热风扇工作应正常。
8逆变器通风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9逆变器与基础间连接应牢固可靠。
10逆变器悬挂式安装的验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逆变器和支架连接应牢固可靠。 2)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水平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3.8电气设备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压器和互感器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8的有关规定。
2高压电器设备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的有关规定。
3低压电器设备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的有关规定。
4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有关规定。 5光伏电站监控系统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敷设路径相关资料应完整齐备。
2)布放线缆的规格、型号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线缆排列应整齐美观,外皮无损伤;绑扎后的电缆应互相紧密靠拢,外观平直整齐,线扣间距均匀、松紧适度。 3)信号传输线的信号传输方式与传输距离应匹配,信号传输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4)信号传输线和电源电缆应分离布放,可靠接地。
5)传感器、变送器安装位置应能真实地反映被测量值,不应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6)监控软件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7)监控软件应支持标准接口,接口的通信协议应满足建立上一级监控系统的需要及调度的要求。
8)监控系统的任何故障不应影响被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9)通电设备都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绝缘性能测试报告。
6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的有关规定。
7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 5003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有关规定。
8无功补偿装置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的有关规定。
9调度通信系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T 544和《电力系统通信自动交换网技术规范》DL/T 598的有关规定。
10检查计量点装设的电能计量装置,计量装置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的有关规定。
4.3.9防雷与接地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方阵过电压保护与接地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方阵过电压保护与接地的验收应依据设计的要求进行。 2)接地网的埋设和材料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3)连接处焊接应牢固、接地网引出应符合设计要求。 4)接地网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2电气装置的防雷与接地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3建筑物的防雷与接地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4.3.10线路及电缆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架空线路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或((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的有关规定。
2光伏方阵直流电缆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流电缆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标志牌应装设齐全、正确、清晰。
3)电缆的固定、弯曲半径、有关距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电缆连接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5)直流电缆线路所有接地的接点与接地极应接触良好,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6)防火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3交流电缆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4.4绿化工程
4.4.1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等资料应完整齐备。
4.4.2场区绿化和植被恢复情况应符合设计要求。 4.5安全防范工程
4.5.1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及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试运行报告等资料应完整齐备。 4.5.2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系统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3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4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人口控制系统的验收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4.6消防工程
4.6.1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等资料应完整齐备。
4.6.2消防工程的设计图纸应已得到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核。 4.6.3消防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电站消防应符合设计要求。
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屋顶光伏发电工程,应满足建筑物的防火要求。 4防火隔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5消防车道和安全疏散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6光伏电站消防给水、灭火措施及火灾自动报警应符合设计要求。 7消防器材应按规定品种和数量摆放齐备。
8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有关规定。 5工程启动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具备工程启动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5.1.2多个相似光伏发电单元可同时提出验收申请。
5.1.3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应由建设单位组建,由建设、监理、调试、生产、设计、政府相关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组成,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列席工程启动验收。
2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组织建设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编制工程启动大纲。
2)应审议施工单位的启动准备情况,核查工程启动大纲。全面负责启动的现场指挥和具体协调工作。
3)应组织批准成立各专业验收小组,批准启动验收方案。 4)应审查验收小组的验收报告,处理启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有关单位消除缺陷并进行复查。
5)应对工程启动进行总体评价,应签署符合本规范附录D要求的“工程启动验收鉴定书”。 5.2工程启动验收
5.2.1工程启动验收前完成的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并网许可文件。 2应通过并网工程验收,包括下列内容: 1)涉及电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验收。 2)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场(站)用电系统验收。
3)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光伏电站监控系统等验收。 4)二次系统安全防护验收。
5)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他设备及系统验收。 3单位工程施工完毕,应已通过验收并提交工程验收文档。 4应完成工程整体自检。
5调试单位应编制完成启动调试方案并应通过论证。 6通信系统与电网调度机构连接应正常。
7电力线路应已经与电网接通,并已通过冲击试验。 8保护开关动作应正常。 9保护定值应正确、无误。
10光伏电站监控系统各项功能应运行正常。 11并网逆变器应符合并网技术要求。 5.2.2工程启动验收主要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审查工程建设总结报告。
2应按照启动验收方案对光伏发电工程启动进行验收。 3对验收中发现的缺陷应提出处理意见。 4应签发“工程启动验收鉴定书”。 6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 6.1一般规定
6.1.1工程启动验收完成并具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申请。
6.1.2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应由建设单位组建,由建设、监理、调试、生产运行、设计等有关单位组成。
2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组织建设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生产运行单位编制工程试运大纲。
2)应审议施工单位的试运准备情况,核查工程试运大纲。全面负责试运的现场指挥和具体协调工作。
3)应主持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交接工作。
4)应审查工程移交生产条件,对遗留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
5)应办理交接签证手续,签署符合本规范附录E要求的“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 6.2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
6.2.1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光伏发电工程单位工程和启动验收应均已合格,并且工程试运大纲经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批准。 2与公共电网连接处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3设备及系统调试,宜在天气晴朗,太阳辐射强度不低于400W/m2的条件下进行。 4生产区内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应已验收合格。 5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管理维护文档应完整齐备。
6光伏发电工程经调试后,从工程启动开始无故障连续并网运行时间不应少于光伏组件接收总辐射量累计达60kW·h/m2的时间。
7光伏发电工程主要设备(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和变压器等)各项试验应全部完成且合格,记录齐全完整。 8生产准备工作应已完成。 9运行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
6.2.2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主要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审查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调试、生产准备、监理、质量监督等总结报告。 2应检查工程投人试运行的安全保护设施的措施是否完善。 3应检查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应检查光伏组件面接收总辐射量累计达60kW·h/m2的时间内无故障连续并网运行记录是否完备。
5应检查光伏方阵电气性能、系统效率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应检查并网逆变器、光伏方阵各项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设计的要求。 7应检查工程启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成。 8工程试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完成。 9应确定工程移交生产期限。
10应对生产单位提出运行管理要求与建议。 11应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 7工程竣工验收
7.0.1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完成后进行。 7.0.2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利、消防、质量监督等行政部门组成。建设单位及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主持工程竣工验收。 2)应审查工程竣工报告。 3)应审查工程投资结算报告。 4)应审查工程投资竣工决算。 5)应审查工程投资概预算执行情况。 6)应对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应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价,签发符合本规范附录F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7.0.3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应已经按照施工图纸全部完成,并已提交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总结报告,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已经整改完成。
2消防、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工程应已经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和验收。 3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已经批准验收程序。 4工程投资应全部到位。
5竣工决算应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7.0.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2竣工工程图纸。
3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4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方案执行报告。 5工程竣工报告。
7.0.5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检查竣工资料是否完整齐备。 2应审查工程竣工报告。
3应检查竣工决算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4应审查工程预决算执行情况。
5当发现重大问题时,验收委员会应停止验收或者停止部分工程验收,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处理。
6应对工程进行总体评价。 7应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四篇:城市绿化工程验收规范
1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 监理(监督)部门负责对绿化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监督)。
3 植物材料、种植土和肥料等,均应在种植前按其规格、质量分批进行阶段检测、验收。
4 工程中间验收项目:
4.1 种植植物的定点、放线验收应在挖种植穴、种植槽前进行。
4.2 种植穴、种植槽的质量验收按照要求执行。
4.3 种植土壤的质量验收按照要求执行。
4.4 草坪、花卉的整地质量验收按照要求执行。
4.5 附属设施需要中间验收的项目按照要求执行。
4.6 施工过程中及时清理现场,重点交通道路和重点地区应在当天清理完毕,保持场地整洁。
4.7 工程中间验收,应由监理(监督)部门和施工单位分别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
5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于一周前向绿化主管和监理(监督)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5.1 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相关指标及完成工作量都应齐全)。
5.2 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5.3 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文件。
5.4 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
5.5 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
5.6 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试验报告。
6 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并于一年后进行复检。
7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7.1 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适时进行补栽。珍贵树种、孤植树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98 %。
7.2 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及时进行补栽。
7.3 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覆盖率应达到 95 %以上。
7.4 绿地整洁,无杂物,表面平整。
7.5 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7.6 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GBJ 301的有关规定。
8 竣工验收后,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五篇: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工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绿化212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82—99
1、前言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经建设部1999年2月24日以建标[1999]46号文批准,业以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园林管理局。
1总则
1.0.1绿化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它能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是大都市与国际接轨的主要指标。
目前,我国城市绿化工作发展迅速,但是,自建国以来,我国未专门制定过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性规范,五十年代基本套用苏联的有关模式,1956年国家建委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的第九篇对绿化工程施工曾做了部分规定,但由于这些技术法规不完善,且原有的规定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使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依据和必要的法规管理,致使一些绿化工程质量不高、成活率低,影响了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国内各主要城市绿化施工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园林植物的主要生物学特性及城市独特的生存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绿化施工规范,作为绿化工程施工法规性文件,使城市绿化施工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以提高城市绿化树木种植成活率,改善城市绿化景观,节约绿化建设资金,创建良好的城市环境。
编制本规范的依据是:
一、建国以来,我国务城市在绿化工程中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并进行了技术总结,如:北京、上海、天津、沈阳等城市的绿化技术规程以及其他城市绿化施工经验是制定本规范的基础。
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中指出:“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当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施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本规范即是绿化工程质量和验收的依据。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各类绿地及风景林地的工程施工及验收,不包括农村及山区绿化,因其使用功能和立地条件不同。其中生产绿地的施工,育苗规范已有详尽规定。
1.0.3—1.0.4绿化工程施工中相关的各专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以提高绿化工程整体施工质量。
2、术语
在绿化工程中,由于我国幅原辽阔,个别施工术语,各地名称不一。本章内容是对本规范涉及的基本术语进行统一用词、统一词解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对于用词,本规范力将使用的术语给出确切的名称和内涵。
如:本规范中的种植穴和种植槽,有的地区称种植坑和种植带,或称树坑和树带。
为了统一用词,经分析,坑的内涵随意性较大,穴的内涵有一定要求;槽的内涵有一定长度和深度;带的内涵泛指一定长度。因此,本规范对种植穴、槽的定义为: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圆形、方形称穴,长条形称槽。
又如,在栽植树木时,有时需带土球栽植,有的地区称为土台,大多数地区称为土球,本规范根据大多数地区使用习惯,对土球和土台加以区分命名;即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加以捆扎包装。圆形者称为土球,方形者称土台。肯定已成熟的术语。如修剪、定干高度、鱼鳞穴等均采纳使用。
3、施工前准备
3.0.1绿化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是规划和种植没计图。绿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绿地系统。种植设计是园林植物造景和进行合理配植的依据,在施工前必须熟悉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
3.0.2为了在施工中充分领会设计意图,施工前,应由设计人进行设计交底,到现场进行核对地形,以减少工作中失误。
3.0.3绿化的景观好坏,取决于优良的植物材料,所以在施工前,对准备的植物材料应进行检测,以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3.0.4为了使绿化工程进度快,质量好,成本低,事先必须编制施工计划,部署全部施工活动,以达到施工程序合理,施工方法和技术先进,施工机具、劳动组织合理,各方面协作配合协调,确保全面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0.5凡是遇有建筑、市政、绿化的综合工程时,同时施工,必然会产生矛盾。为了避免绿地遭到损坏,应在建筑、市政及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再进行绿化栽植,有利于巩固绿化成果。
4、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
4.0.1—4.0.2植物材料直接影响绿化的效果和成活率,除了符合设计要求的干径、树冠造型以外,还必须选择根系发达、树形美观、无病虫害的植物材料,从而保证绿化工程质量。
4.0.3种植露地花卉、根据其类别不同,提出不同的质量要求。如
一、二年草花,要求植株高度、冠径、分枝不少于规定数,卅簇丰满花色鲜艳。宿根花卉与球根花卉,要求根系茁壮,根径及幼芽不得少于规定数,观叶植物要求叶簇丰满茁壮。
4.0.4水生植物类别很多,各类水生植物都要求根系发达,具地下横茎的,如荷花则要求根茎健壮。
4.0.5—4.0.7铺栽草坪的草块和草卷要求规格划一,便于运输和施工,要求不含杂草。草种及花卉的种子要求纯净度和发芽率高,以保播种后,达到预期观赏效果,因此.在播种前要求做发芽率试验。
5、种植前土壤处理
5.0.1土壤是园林植物生长的基础,含有害物质及杂物必须清除,达到植物生长的条件。因此,在绿化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土壤化验,对不合格土壤,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土壤理化性质,提高土壤肥力。
5.0.2园林植物按其类型划分为草坪、地被、露地花卉,灌木、小乔木、乔木。最低土层厚度,是指园林植物生长的最低根系发育空间。
5.0.3城市人口密集,因各种构筑物、地面、地下管网的施工,导致城市土壤大多数失去自然性质,并且由于地区不同,有的土壤含酸,碱、盐等有害成分,有的土壤为重粘土、沙土,均不符合园林植物生长。凡不符合种植的土壤均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改良土壤,为植物生长创造条件。
5.0.4按照设计形成绿地的地形构筑及种植草坪、花卉前的施肥、翻地、平整等均为绿化工程的土壤整理工序。
6、种植穴、槽的挖掘
6.0.1挖种植穴槽前,应调查附近所设地下管线标志,并联系有关单位了解地下管线设施情况,避免损伤设施。
6.0.2各种树木种植的位置必须准确,挖掘种植穴时,按图进行定点放线。属于规则式种植时,树穴要排列整齐。属于自然式种植时,树穴应保持自然,力求达到设计的配置艺术要求。
6.0.3挖种植穴、槽时,应根据苗木根系、土球直径决定大小。在新垫土区,挖穴后应将穴底踏实,避免浇水后沉陷。种植穴、槽的规格,按花灌木、常绿树、乔木、竹类、绿篱分成五类,树穴规格大小,有伸缩幅度,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土壤和气候条件,在幅度内调整。
6.0.4土壤含水量不足的土层干燥地区,新填垫土壤地,均应在种植前在穴、槽浸水补给水分,并有夯实作用。
6.0.5树穴施肥作为基肥,应将充分腐熟的有机肥与土壤搅拌均匀,在穴底铺平再复土—层,以防根部直接与肥接触,烧伤根系。
7、苗木运输和假植
7.0.1苗木运输是绿化工程重要环节,必须与当日种植数量衔接,做到随起苗、随运输、随种植,以减少暴露时间。
7.0.2—7.0.7苗木在运输工程中容易受到损伤,因此规定了苗木在运输时必须注意的事项,如:苗木在装卸车时,必须轻吊轻放,不得损伤苗木和散球。带土球苗木起吊时,应用绳网兜土球,不得用绳索缚捆根颈起吊,重量超过h的大型土台,应在土台木箱外套钢丝缆起吊,装车时应注意码放整齐。大型土台应放置车箱承重部位。裸根苗木长途运输时,应将根部加以覆盖或喷水保持根系湿润。也可将根系沾泥浆减少蒸发量,保持根系不失水分。
7.0.8竹类地下横茎竹鞭上的鞭芽和不定根,可延伸生成竹笋和新根,损伤后影响生长。
7.0.9—7.0.10苗木起苗后至种植,裸根苗应尽量降低暴露时间,超过规定暴露时间不能及时种植时,应用湿润土壤埋填根系,假植储存苗木。带土球苗木当日不能种植时,应喷水保持土球湿润,珍贵树种和非种植季节所需苗木,必须在起苗前按规定直径挖环沟切断根系,填充种植土培养须根,在需要时切断主根种植,或起苗后用容器假植备用。
假植是减少暴露的有效措施,安排好假植,能降低苗木脱水,提高成活率。
8、苗木种植前的修剪
8.0.1种植前对苗木进行修剪的目的,有以下三条:
(1)起苗后苗木根系受到严重损伤,为了保持地上和地下平衡,必须适当对树冠进行疏剪,使根系吸收的水分、养分能充分供给地上部分的需要。
(2)修剪有保持树冠均匀分布、造型美观、促进生长的作用。
(3)修剪树冠具有特殊造型。
8.0.2对乔木修剪列举了(1)有明显主干的高大乔木;(2)无明显主干枝条茂密的落叶乔木;(3)常绿乔木;(4)常绿针叶-树;(5)行道树;(6)珍贵树种六类。所作的修剪规定,只提出原则要求,不可能包括所有树种,有的树种受地区立地条件影响,修剪方式可能与规定略有不同,均可参照本地区习惯修剪。
8.0.3灌木种植一般带土球者较多,根系损伤较轻,加以灌木要求发挥现场种植效果(特别春季开花的花灌木),一般不应做强剪。
8.0.4提出修剪苗木的质量要求目的是使修剪的苗木栽植后能尽快愈合,以免感染病害,合理形成树冠,促进生长。
9、树木种植
9.0.1树木种植选择能保持生理平衡的非生长期,种植效果最佳,可达到节省人工和设施的目的。因各地季节性不同故具体种植时间不做统一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出落叶乔灌木、阔叶常绿树、针叶常绿树和早春开花的灌木适宜种植期。
9.0.2—9.0.3树木种植是绿化工程的重要环节,树木种植为生命工程,不能返工,在种植时应对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核实,做到一次种植成活。为了保证种植质量,对种植时根部填土、根系置放、分层还土、种植的垂直度等工序都作了严格规定。
9.0.4鉴于我国尚未达到常年供应苗木的水平,因此分别提出疏枝、强剪、摘,
十、断根、容器假植等措施,供应非种植期对苗木的需要。今后应在适宜种植期,用适宜的容器假植,全年可随时供应苗木出圃。
9.0.5—9.0.6对特定条件的地区,如干旱地区或干旱季节种植时规定可在苗木根部喷布生根激素,针叶树喷布抗蒸腾剂等措施,提高种植成活率。对排水不良地区,铺没渗水管等措施,为树木生长创造条件。
9.0.7种植浇水是树木成活的关键,迟浇、浇水过多、过少均不适宜。对不同树种、不同立地条件种植时,浇水和浇水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各地区应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条件进行浇水。
9.0.8树池铺设通气的护栅,应在土层上保留空隙,不可平铺土层上而影响通气。护栅可采用铸铁或水泥制成。
9.0.9--9.0.10为防止种植后树木受人为或自然损害、产生摇晃,规定丁种植胸径5cm以上的乔木应设支柱。对攀缘植物可根据生长需要,进行绑扎牵引。
10、大树移植
10.0.1大树移植范围,落叶乔木胸径20CUD.以上,常绿乔木胸径15皿以上,即视为大树移植范围。对于少数特大树木和珍贵树种应予以保护,宁移构筑物,不移大树。
10.0.2要求大树移植前,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移植技术方案,目的是保成活,限制任意移植大树。
10.0.3--10.0.5大树移植前,做好断根、修剪等措施,能促使树木成活。大树移植后,养护管理更为重要,为树木成活的关键,一般应养护二年以上,确认成活后,方可进入正常养护管理。
10.0.6大树移植建立技术档案,能促使进行实施方案调研、施工和竣工记录、各种资料汇集、养护管理措施等内容,为移植大树积累经验。
11、草坪、花卉种植
11.0.1草坪种植可以选用播种、分株,茎枝繁殖、铺草块等方法。选择不同方式,应注意适宜季节和草种类型。
11.0.2草坪播种节省人工、收效快,适用大面积铺设,必须选择优良种子,播种前做发芽试验,确定合适的播种量。
11.0.3混播草坪可以使草种适应差异较大的环境条件,加速草坪形成,使草坪维持时间较久,但难以获得纯色草坪。发展混播草坪主要注意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草种之间的互为利用及配比,才能收到较好效果。
11.0.4~11.0.5分株种植也是发展草坪的主要方法。茎枝繁殖适用于暖季型草,在夏季和多雨季节进行。
11.0.6铺设草块需要掘块、装卸运输、铺设,费人工、投人大,一般不采用。近期推行铺设草卷,工艺先进,草卷规格大的可达1.2mX.5一10m,小的约30~40cm,施工速度快,效果好,可缩短工期,适合各类草坪需要,国内已有大量生产,为今后草坪的发展方向。综上所述,草坪铺设以播种(含喷播)、分株、植生带、草卷等方法,优点较多,可根据本地区条件采用。
11.0.7~11.0.9花卉种植用苗应选用经过1~2次移植,根系发育良好的植株,裸根苗应随起苗随种植,土球苗不得散球,注意保鲜不得萎蔫,目的是为了提高种植成活率。
11.0.10~11.0.11花坛种植时,应按设计要求分色彩种植,在起苗、运苗、分苗当中,应将不同品种,不同色彩分别置放,严防混淆。
11.0.12~11.0.14花苗种植时注意植株高低,冠径大小合理搭配。栽植深度以原种植深度为好,栽后及时浇水,注意浇水方法,不能沾污植株。
11.0.15~11.0.17水生植物的挺水类如荷花,对水深要求严格,必须控制在100m以下。
12、屋顶绿化
12.0.1屋顶绿化是为城市绿化和利用建筑向空间多层次发展的新技术。我国有的城市也都不同规模的开展屋顶绿化,但国内房屋建筑大多数不具备屋顶绿化的条件。本章只做屋顶绿化的原则规定,大规模屋顶绿化必须在建筑物整体荷载允许范围内进行。建筑设计时,即应提出适应绿化种植的条件,否则会造成对建筑物的破坏。
12.0.2为了减轻屋顶荷载,选用轻型塑料容器较为理想。
13、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
绿化工程即园林植物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它不是园林工程,因此诸如园林小品、园林建筑等不应包括绿化工程之内,但考虑到绿化工程往往离不开给水、排水、花坛构筑物等设施,它涉及到植物种植的成活率和今后养护管理的保存率,与绿化工程关系密切,所以绿化工程附属设施一章列举了5个类型。(1)给水灌溉设施;(2)绿地排水设施;(3)绿地护栏设施;(4)花坛设施;(5)绿地园路。
在天津专家审查会上,同意列入本规范内容,有利于绿化工程的施工和绿化成果的巩固。
13.0.6~13.0.8文中所用“M”为砌砖沙浆代号,“C”为混凝土强度代号。
14、工程验收
14.0.1绿化工程施工环节较多,为了保证工作质量,做到预防为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必须加强施工材料(种植材料、种植土、肥料)的验收。
14.0.2必须强调中间工序验收的重要性,因为有的工序属于隐蔽性质。如挖种植穴、换土、施肥等,待工程完工后已无法进行检验,
14.0.3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资料整理,作出技术总结,提供有关文件,于一周前向验收部门提请验收。提供有关文件如下:
(1)土壤及水质化验报告。
(2)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3)设计变更文件。
(4)竣工图及工程预算。
(5)外地购人苗检验报告。
(6)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7)施工总结报告。
14.0.4验收时间,乔灌木种植原则上定为当年秋季或翌年春季进行。因为绿化植物是具有生命的,种植后须经过缓苗、发芽、长出枝条,经过一个年生长周期,达到成活方可验收。对于草坪、花卉种植,缓苗时间较短,可参照本节规定,确定验收时间。
14.0.5绿化工程竣工后,是否合格、是否能移交建设单位,特制定了7方面的标准,即树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强酸、强碱、干旱地区树木成活达到85%以上;花卉植株成活率达到95%;草坪无杂草,覆盖率达到95%;整形修剪符合设计要求;附属设施符合有关专业验收标准。
相关文章:
煤矿机电设备安装02-20
设备验收标准规范02-20
金属吊顶工程验收规范02-20
经典版村官入党申请书02-20
检察院公诉科年终总结02-20
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规范02-20
装饰专业工程验收规范02-20
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02-20
土建工程验收规范02-20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