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关键词: 涉诉 涉法 信访工作 法院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汇报(精选6篇)

篇1: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2011年,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不断深化思想认识,改进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全力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为保障改革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领导办信访的责任

一是提高信访工作的大局意识。省法院党组对涉诉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院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年初,下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对全省法院今后一个时期的涉诉信访工作做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和安排。中办发XX3号、22号文件下发后,专门召开党组会议,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具体措施,并及时召开了全省法院第二次立案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全省法院充分认识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把涉诉信访问题作为一项法定职责和长期任务全力抓好。教育广大法官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埋怨、畏难、松懈、厌战情绪,努力克服急于求成、方法简单的倾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真正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要的工作来抓。

二是建立健全涉诉信访领导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领导,促进全院办信访大格局的形成,成立了以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审判业务部门和有关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立案一庭庭长兼办公室主任。还明确要求每个部门确定一名副职分管信访工作,确定一名信访联络员负责信访联络工作。

三是深化领导接访和院长批阅人民来信制度。4月,省法院全面完善了院长亲自批阅人民来信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批阅信件的办理落实。郑少三院长对一些重大信访件亲自阅批,亲自督办,过问办理结果。全年共办理733件院长批阅信件。7月,还启动了院、庭领导每周二定期轮流接访制度,并专门制定了《关于院、庭领导和信访窗口接待来访当事人制度实施办法》,就参与接访的领导、接访方式和时间安排、工作职责等提出具体要求。除开展专项活动接待来访人外,院、庭领导全年日常共接待14个案件22人次的当事人。

二、以信访文明窗口建设为依托,提升涉诉信访工作的服务水平

7月,投资300余万元建筑面积1700多平方米的立案信访接待中心正式投入运行,标志着省法院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新的立案信访接待中心既是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窗口,也是法院掌握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功能重要,作用重大。为充分发挥这一平台的作用,我们从制度建设、功能设置、设施保障、管理服务等方面入手,深入开展了“立案信访窗口”的标准化建设,提升信访工作的服务水平。

一是科学设定窗口功能。将窗口划分为三个功能区,即信访功能区、立案功能区、诉讼服务功能区设置了民事再审申请,刑事、行政、执行申诉,立案,诉讼服务等窗口,还借助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力量设立了专家咨询及法律援助窗口。实现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八大功能。

二是突出便民设施建设。为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我们细化了便民设施。在大厅内放置了休息桌椅、笔墨纸张、饮水器具、医药用品、雨伞花镜等便民设施,增添了电子屏幕、触摸式查询机、传呼系统、书报栏、液晶电视、音响等服务设备,设置了“和谐”等三个深层接谈室,通过温馨舒适的室内布置,轻松和缓的背景,平静心理,舒缓情绪,化解对立,促进矛盾的解决。

三是引导群众理性上访。设置了专业的诉讼引导员,根据来访人的目的安排到相应的窗口办理申诉手续、递交材料、约见法官、法律咨询等;通过在大厅内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式查询机、宣传展板、免费提供的诉讼指南等向涉诉群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告知上访风险、分析上访成本,宣讲法律知识,促使涉诉群众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对上访的负面作用有足够的认识。

四是加强岗位规范建设。为使信访岗位之间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我们按照每个岗位有流程,有规范,有办法,管理有思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规范性文件。针对信访接待工作,制定《立案信访接待中心管理办法》、《立案一庭来访接待办法》,针对立案工作制订《立案工作办法》,针对交督办工作制定了《交督办工作办法》,针对案件办理工作制定《审判工作管理规定》,针对院长信件处理制订《院长信件办理流程规定》。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制度、服务公开制度、文明接待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多项制度。

三、畅通信访渠道,努力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信访接处机制。我院对信访接处工作提出了“有访必接,有信必办,接处有效”的

篇2: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我市历来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今年以来,我们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市政法委关于在全市政法机关开展“大接访、大排查、大化解”活动的会议精神,全面引深“涉法涉诉积案大会战”和“案件评查”活动,按照“案结事了、事要解决”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严格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强化督查督办,加快办理进度。截止目前,上级市政法委所交办的12起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已妥善处臵和化解了8起,剩余4起案件也正在加紧处理过程中,案件息诉率达67%,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社会大局的稳定。

一、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根据上级市政法委关于加快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积案会议精神,我市及时召开了政法各部门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成立了“大接访、大排查、大化解”活动领导组,我任组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XXX及公、检、法、司四长为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执法检查科。对涉法涉诉化解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案件责任单位高度重视涉法信访案件化解工作,切实负起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

2、分解任务,包案到人。为确保每一起涉法信访案件都能有效解决,我市对历年的信访积案进行了认真梳理,对未化解的信访积案重新进行了任务分解,严格实行领导包案制,明确要求涉案单位一把手为包案领导,要求办案单位在工作中要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按照定人员、定案件、定时间、定结果的要求进行认真处理。同时要求办案单位或包案负责人在工作中做到“三个结合”,即一是要和涉案的乡镇党委结合,解决当事人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同时做好思想沟通工作。二是要和上级本系统领导部门结合,多请示,多汇报,争取上级领导部门的大力支持。三是要和案件当事人结合,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3、多方协调,解决诉求。为确保每一起信访积案都能有效化解,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变上访为下访。包案领导带领案件承办人亲自到信访人家中,零距离接触信访人,倾听信访人诉求,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寻找案件解决途径;二是召开协调会。自活动开展以来,我们组织涉案的乡镇领导以及案件责任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8次,听取各方意见,因案施策、对症下药,协调解决办案部门在化解工作中的难题;三是加强财力保障。结合实际,我们以满足群众合理诉求为出发点,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多方筹资40余万元,圆满解决了多起久拖未决的涉法信访积案。

4、加强督查,确保落实。我市制定了领导包案责任下发通知,要求各包案领导逐案制定化解方案,并检查督促工作落实。同时,按照责任倒查的要求,对解决问题不力的案件责任人进行通报。5月份以来,市委政委法常务副书记XXX同志每天都要带人下乡督查案件化解情况,督促办案单位加快办案进度,确保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越级上访苗头。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

今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信访维稳工作艰巨而严重。我市要一如既往的站在讲政治、顾全局的高度,在上级党委和XX市委的正确

领导下,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政法系统正在进行的“大接访、大排查、大化解”活动,进一步引深我市化解信访积案“百日大会战”活动,切实把涉法信访工作抓实抓好,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要进一步强化大局观念,树立大局意识。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要求,充分认识到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以及对当前乃至今后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务必以更加细致的工作措施、更加过硬的工作作风,打赢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攻坚战,千方百计推动信访案件案结事了。

二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大接访、大排查、大化解”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政法干警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加强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健全执法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要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全面推进“事要解决”。要以“大接访、大排查、大化解”活动为契机,以“事要解决”为核心,“案结事了”为标准,对我市目前仍未解决的4起案件做为当前的重点案件,多方协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力争按期有效化解。

四要坚持政法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政法各部门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要加强横向联系,对本部门排查的有上访缠诉倾向的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共同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坚决防止越级上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发生。

篇3: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与导入司法程序机制由来

(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时代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键时期,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到攻坚期和深水区,利益多元,矛盾叠加,社情舆情复杂,社会不稳定因素十分突出,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正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现状,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弃法转访”甚至“以访压法”等问题十分突出;出现了部分涉法涉诉群众采取缠访、闹访、集体访甚至越级访等方式表达诉求,致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而不结”;甚至还有个别地方为了一时维稳需要,突破法律政策底线,简单地“花钱买平安”,反而引发了新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损害了法律权威,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国、崇尚法治、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围。

(二)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大体历程

面对矛盾与问题,党中央站在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和司法权威尊严的时代高度,审时度势,改革攻坚,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作出了顶层设计。2013年初,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作为60项改革内容之一。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高检院和山东省院准确判断改革形势,全力应对改革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扎实有效地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早在2013年8月,为推动全省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有效开展,省院控申处报经省院领导批准,确定济南、青岛、潍坊和菏泽等7个市院先行开展试点工作。菏泽市检察机关作为全省较早开展此项改革的单位,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形势、任务和具体要求入手,变挑战为机遇,迎难而上,依法履职,锤炼了队伍,积累了经验,确保了中央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部署在全市检察机关的贯彻落实。

(三)导入司法程序机制的制度价值

为了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央制定实施了诉讼与信访分离、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依法按程序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和国家司法救助等五项制度,从制度机制、组织领导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部署的具体落实。上述五项制度,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制度尤为关键和重要。因为,此项制度机制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信访事项司法入口不畅的现实问题,以问题解决为导向,以权利救济为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具有法律诉求的信访事项顺畅地进入法律程序,从而得到司法机关的统一受理、依法办理和高效处理

二、检察信访导入司法程序的工作实践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以来,菏泽市检察机关坚持将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权利救济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与普通信访事项相分离,严格按照级别管辖和范围管辖规定,仔细审查诉求性质,严格法定时限,部门归口分流,确保每一件辖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防止因司法入口不畅产生激化矛盾,实践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职务犯罪举报类信访事项

按照检察举报工作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导入分流,对符合管辖规定的举报线索,分流至反贪、反渎自侦部门开展初查,自侦部门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线索,正式进入立案侦查的司法程序。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中心依法进行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对于实名举报人,自侦部门作出不立案决定后,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后,会同举报中心一起向实名举报人进行答复。2013年以来,菏泽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1395件,其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968件,涉及渎职侵权犯罪358件,其他69件(1)。上述举报线索均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导入司法程序,分流侦查部门,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

(二)刑事诉讼监督类信访事项

一是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对申诉人主体适格、法律文书齐全和符合管辖规定的,依法导入刑事申诉检察监督程序。2013年以来,菏泽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222件,其中审查结案63件,立案复查159件,提请提出抗诉9件,法院改判3件。二是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对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不逮捕、不起诉,依法导入刑事申诉检察监督程序,2013年以来,菏泽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申诉案件74件,审查结案22件,立案复查52件,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32件。三是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或者侦查活动的监督申请,先由控申检察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及时分流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按期办理并答复申诉人。2013年以来,菏泽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对公安机关立案或侦查活动的监督申请79件,监督后通知立案或不立案54件。

(三)民事行政监督类信访事项

修改实施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民事或行政裁判不服,经过法院再审程序后,可以申请检察监督。根据内部分工,民行政监督申请首先由控申部门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移送民行部门办理。2013年以来,菏泽市检察机关共收到民事检察监督申请402件(含不服法院民事裁判申诉225件,控告民事审判活动违法49件,控告民事执行活动违法81件,其他47件),控申部门依法受理308件,民行部门民事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126件。

三、导入司法程序中遇到问题与困难

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是中央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确立的重要制度之一,经过几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的贯彻落实和积极实践,逐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破解司法入口不畅、畅通信访诉求渠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梳理做法和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这项改革制度在运行和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突出表现在:一是管辖交叉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配置,确立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基本上解决了大部分案件的管辖问题。但是由于刑事案件复杂性和多样性,个别案件难免会存在“公检”“检法”交叉管辖问题。二是诉访交织方面。现实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决定了信访诉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诉”上有“访”,“访”中有“诉”,法律诉求与普通信访有时难免会内容相关、彼此交织。三是信访群众认知方面。部分信访群众对政法各机关的职能定位、案件管辖、诉讼时限等法律事项存在着认识模糊或误区,一方面造成信访人四处上访、多头告状而案件却迟迟不能进入法律程序,另一方面也会因自己未能在法定时效内提出申诉申请,错过了申诉救济法律时效,造成自己信访诉求导入不了司法程序。

四、加强和改进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建议

(一)要坚持权利救济原则,充分发挥检察工作权利保障的司法功能

注重权利救济是现代法治发展的趋势,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中央部署开展的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紧紧抓住了权利救济、人权保障这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维护的新期待,为检察机关立足宪法法律定位,充分发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功能指明了努力方向。

(二)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紧紧依靠院党组和检察长来推动落实改革

检察实践证明,越是院党组和检察长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越能得以顺利开展,越是院党组和检察长坚强领导,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越是成绩突出。要加强信访改革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将其作为院里的一把手工程,真抓实干,迎难而上,不断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深入健康开展。

(三)要提升干警素质能力,着力夯实做好信访改革工作的人力基础

要加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培训工作,促进工作经验交流,特别是要加强一线接访干警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既要培训学习刑事、民事和行政检察业务知识,也要熟悉党委政府、政法机关和执法执纪部门的受案范围和工作程序,努力为改革深入推进提供坚实的人员和智力保障。

(四)要加强法治宣传工作,继续强化信访改革新闻舆论的正确引导

要在党委政法委坚强领导下,积极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联系,既要强化对改革精神、相关制度和典型案例的正确宣传,也要加强对法律修改、申诉救济和检察流程等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集聚理解、信赖和支持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正能量。

摘要:中央部署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确立了诉访分离、导入司法程序等制度。通过选取一定域检察信访工作实践为研究视角,运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分析,找出工作困难与存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从顺应现代法治趋势、遵从检察一体、强化内外协调、提升干警素质和加强舆论宣传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建议,以期破解难题、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发展。

关键词:信访,涉法涉诉,司法导入

注释

篇4:浅议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执法;司法公正;信访制度

中图分类号:DFO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4-0106-03

近年来,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汇聚到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经过近几年集中治理,全国涉法涉诉信访量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占全国信访比例仍然较高。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不仅对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带来严峻的挑战,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实现法治的常态运作,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量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心理的长期积淀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上是一个人治的国家,中国式司法历来与行政不分,但实际上中国社会除了纵向的官僚支配外,还有横向的秩序建构。正如津梅尔(Georg simmel)指出的那样,上下关系里面其实也存在着横向的交互性以及选择的机会,即使在绝对专制主义统治之下,被统治者还是可以提出诸如对庇护予以承诺之类的要求,还是有一定选择空间的。如果法律作为强制命令试图抹杀法律限制对象的一切自发性和反作用,那么法律本身就很难内在化、社会化,执行的实效也会成问题。所以中国的传统规范体系有一定的多元性和对社会的开放性,特别是由于民间的情理习俗与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儒家哲学之间互相贯通,当事人之间的交涉以及与官方讨价还价的余地也很大,这才是中国式司法制度的全貌。由于存在着这种政治性讨价还价的机会,上访成了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有的现象。在古戏中民众拦轿喊冤就是上访,民间传统中强烈的清官意识就是这种思想的寄托。在当今时代,这样的现象仍非常突出。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审判的舆论监督,案件处理的结果要以人民满意为衡量的尺度,比如说刘涌案因舆论压力而导致再审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等等。当然,现代的上访者,已经不可能拦轿喊冤了。但大家都注意到民愤和相应的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他们确信上级甚至中央肯定会给他们解决问题。他们希望引起人们的注意,希望上级党委、政府能解决他们遇到的在基层难以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加上以胡锦涛为代表的新一代领导集体的亲民和务实作风,更是提升了全国民众对于中央的寄望和政治预期,信访案件的井喷就不足为奇了。

(二)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分配关系的进一步调整,转型期社会的过渡性失调、失控和人民内部矛盾综合性、复杂性纷纷暴露出来,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农村的“圈地运动”,城市的“拆迁运动”等导致的许多社会敏感性、群体性问题纷纷涌现,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开始觉醒,他们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强烈的保护意识,通过各种途径来保护法律赋予的权益成了当然的举措。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无疑是社会各类矛盾的聚集地和最终处理地。但是我们的司法部门却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

首先,司法的权威尚未确立起来。时任美国副总统戈尔竞选总统时以几百票的差距最后被判决竞选失败,戈尔说我非常讨厌、反感联邦最高法院这个判决,但是我必须尊重这个判决。司法的权威源自于人民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仰,这种信仰通过并只能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件公正的处理积累起来。这些年来,我们的司法机关为了树立司法权威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司法任务日益加重、办案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较好地完成了法律赋予的使命,但不容否认的是,司法不公、效率低下、司法软弱的行为和现象依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并且不断以一些具体而鲜明的个案表现出来,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民众的法律信仰,也使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一降再降,久而久之,信“访”不信“法”就相应而生。

其次,申诉渠道随意而不规范。司法是疏通社会不满的专业管道。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绝大多数能为法律所调整和制约,然而,客观存在的司法不公、执法不力等问题,使相当一部分案件并未得以圆满解决。虽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但决定权却在司法机关。上访则可以不经过任何的程序、任何约束,一切按自己的主观意愿到任何一级机关解决问题。加上再审程序无时间限制、无级别限制、无次数限制(最高纪录是一件离婚案历时18年,审了12次)和立案标准不明确(“确有错误”与“可能有错误”之争),使法院终审判决时刻处于不稳定状态,公正判决的败诉方当事人总是抱有最后一线翻案的希望,会无止境地申诉,不断上访。以至信上访成为当前部分群众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法律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

再次,我国现有制度价值判断的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建设和改革的关键时期,稳定压倒一切。随着群众集体上访、联名上访的大量增多,上访成为国家各权力部门的头等大事之一,上访申诉的人次成了考核地方政府(包括法院工作)称职与否的一项绝对指标,有的甚至采取“一票否决制”。对于各党政部门来讲,对信访问题的重视程度要远远超过其他方式,一旦领导批示,老百姓的冤屈就会得以洗清,正义就会得以伸张。这样就导致了部分信访人的投机施压心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当事人一味地“剑走偏锋”,忽视制度的常态运作,这可以说是我们现有制度的一个顽疾。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措施及对策

(一)转变观念,正确对待信访

上访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上访申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作为信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这种权利,而不是限制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们首先应明确这是老百姓信任国家、信任政府的表现,虽然个别方式有些极端,但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信访是社会安定的一种安全阀,兼有汇集社会信息、掌握民意舆情的效用。“在群众的上访中,80%以上的要求都是合理合法的;80%的要求根据现行法律政策都是应当而且可以解决的;80%以上的上访都是政府部门及其干部的违法违纪或作风粗暴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不满意、有矛盾才会有信访,信访里汇集着民意期待,我们应怀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同时,要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好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和诉求,在实践中体现出执政为民,维护社会稳定。

(二)确立司法应有的权威

诸多地方发生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虽然不一定都是因为司法不公造成的,但却间接表明司法机关的裁决并没有和

法律赋予其最后和最高裁判的权威相符。社会各方面最大限度地信仰法律,切实尊重司法权威,这是法治社会最为基本和内在的要求。

第一,实现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真正维护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遏制上访事件的发生。相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裁判不公,既谈不上依法治国,更谈不上实现和谐社会。形成信访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由于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满造成的,这其中虽包括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的不理解和误解,但确实包括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公、违法行政、枉法裁判的现象,这就给上访找到了理由,也为信访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空间。因此,作为执法部门要减少当事人上访,必须从案件的源头抓起,高度重视办案质量,注重办案效率和效果的统一。(1)严格执法。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严格依程序办案;执法人员要提高个人素质,加强法律意识,严肃、公正地办案。(2)严把审判质量关。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送达、审理、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都要经得起考验,切实加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的责任。同时,努力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法律文书用语,避免授人以柄。(3)对于调解案件一定要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违法调解,勉强调解和强迫调解。(4)促进律师制度改革。贯彻实施新《律师法》,扩大法律援助制度,让律师工作能够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

第二,加大执行力度,切忌“法律白条”。判决不执行等于废纸一张,因执行无力而上访的案件相对较多。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几年法院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好的执行经验和措施,执结了一大批积压的执行案件。但是,由于执行工作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执行难”的问题短时期还不能得到完全解决。故要加大执行力度,构成犯罪的决不手软。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要尽量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多做解释工作,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

第三,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原则上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允许与案件有关和无关的民众都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法庭旁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普通民众只要早晨早一点起来,去排队,就能进去旁听庭审。我国的法庭恐怕得费些周折,越是群众关心的案子越是戒备森严。阳光下的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制度的民主价值,而且公开性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现象,这一点也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民众更易于相信和接受裁判结果。

第四,完善再审制度,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司法权威是通过司法终审权制度来得到保障的。但诉讼对权利的保护是有限的,不可能实现绝对的公平和正义。正如美国联邦法院杰克逊大法官所说的:“我作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作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终审判决生效后还可以再审在国外是罕见的,各国一般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再审,而且再审立案的条件非常严格。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例,每年联邦上诉法院二审终结后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第三审的案件有4000起左右,但联邦最高法院每年立案进入第三审并做出终审判决的不到200件。而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再审,基层法院都设有再审庭,各国司法界同行来访时都对此感到无法理解。不但无限制的追问势必陷入一种哲学上的“恶”无限(无穷倒退),即对所谓终极原因或制约的考察,而且“法院如果以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势必将自己推到再审结果有利的一方,而无法保持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等距也难以吸收不利一方当事人的不满,有损法院的中立形象”。因此对现行的再审制度要重新限制,不可无限制地审下去,必须有个终结。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制定第二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审判监督程序将是需要重点研究的改革方向之一。

(三)建立司法信访制度,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

在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的同时,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涉法信访问题,实行综合管理和治理,应当是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发展方向,也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

篇5: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2010年8月25日

关于我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关系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党和政府形象,关系司法公信力的大事,也是当前许多政协委员和广大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8月12日,县政协副主席罗梓源带领部分政协委员,邀请政法委和信访局领导,到龙津镇、县法院开展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专题调研,并召开座谈会,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经验和做法

近年来,各乡镇、全县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省、市、县联席会议部署,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县委、县政府一直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作为社会稳定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并始终给予重点关注,主要领导坚持做到三个亲自:亲自签转群众信访件、亲自接待来访群众、亲自约访重点 对象,并要求相关责任领导进行包案处理解决;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及时协调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政法委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和信访形势分析会,对涉及稳定的重大隐患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预警,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县综治委下发了《清流县推行基层综治1+N联动工作模式实施方案》及六个配套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乡镇综治服务中心和村综治服务站建设,全面推行基层综治“1+N”联动模式。县法院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副院长直接抓、立案庭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县检察院在原有3个检察联络点的基础上,先后在凤翔社区、余朋乡、嵩口镇、电力行业、金融行业、林业行业等6个乡镇、行业设立检察联络点,有效发挥检察工作在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作用。县公安局深入开展公安民警“大走访”、警民相约警务室和民心警务“五小”活动,进一步加强了警民关系、提升了民警形象、赢得了群众满意。县司法局加强农村法律服务,充分利用法律援助手段,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今年2月28日,宁化车祸患者黄某某经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5月16日里田乡罗某某因病入住县医院治疗后休克死亡引发的医患纠纷,政法委在第一时间主动介入,及时收集、固定现场证据,掌握事态发展趋势,抓住引发矛盾的重点,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做好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两起医患纠纷均得到及时、平稳解决。

(二)化解积案,包案到人。全县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信访积案化解活动,对信访积案和重要重信重访问题,认真落实“六定五包”责任制,各包案领导亲自会见当事人,认真分析原因,研究采取措施,促进了一大批涉法涉诉信访积案的化解。县法院制定出台了《落实涉诉信访案件“四定一包”责任制工作细则》,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涉诉信访案件,特别是上级法院或相关部门转办、交办的涉诉信访件,严格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的“四定一包”工作责任制处理,达到“事要处理、人不再访”的目标,有效地保障信访工作责任的落实。如:黄某发等四人申请执行李某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积案。该案因李某海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发父亲死亡,经一审、二审裁判,李某海应赔偿黄某发一家各项损失2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海夫妇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县法院通过了解,李某海的父亲李某松与黄某发有拐弯亲戚关系,便立即通知双方共同亲戚黄某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由李某海父亲李某松担保,黄某发一家同意 3 放弃7万元,李某海分期支付黄某发13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感到满意。

(三)健全组织,主动排查。各乡镇、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度,坚持定期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掌握矛盾纠纷、隐患苗头,努力把信访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有效预防和减少了信访问题的产生。1-6月份,全县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00件,调处成功289件,成功率96.3%。龙津镇政府通过整合资源,在维稳6人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综治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和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综治办、党政办、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牵头,整合林业站、社会事务办、国土所、安监站、劳动保障所、工商等部门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并将4个居委会、14个行政村、127个村民小组纳入调处机构网络,主动联系高速项目部、城投公司、县医院、企业等矛盾纠纷聚集点,建立实时纠纷信息通报的联络机制。同时成立村(居)一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一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镇综治委一级矛盾排查纠纷调处小组等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建立联勤、联调、联治、联创的“四联”调处机制,坚持每周召开矛盾纠纷排查会、每月召开矛盾纠纷联席会,每季度召 开矛盾纠纷分析会的定期会商机制,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如:龙津镇矛盾纠纷排查小组经排查了解到,省重点工程项目110KV龙馆线#9至#12塔架线,所经过的桥下村部分村民准备在6月3日阻挠架线工作。为此,一方面主动向镇领导汇报,另一方面召集电力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小组成员和村两委干部等召开会议,制定了详尽的应急方案。6月3日一早,桥下村20多名村民围在工地,提出要改线、赔偿等无理要求。镇矛盾纠纷排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劝导、制止村民的违法行为,耐心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促使村民放弃不理智的做法,主动离去,确保了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

(四)困难救助,安臵帮扶。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深入开展“百名领导干部、企业家关爱千名贫困群众”活动,县乡各级领导干部、企业家积极为贫困群众办实事好事。今年全县234名领导干部、企业家已开展帮扶对接325户,送上帮扶资金28.62万元,上半年,农村居民纳入低保2094户4793人,发放农村低保金180.4万元;城市居民纳入低保498户1047人,发放城市低保金72.8万元。通过真心关心群众疾苦,真正解决群众困难,赢得上访人理解,从而为息诉罢访工作提供充分保证。如:巫某仙等六人申请执行李某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该案因相邻排水发生争执,巫某仙的丈夫李某华在劝架过程中被李某云用木工凿子杀死,李某云被 一审、二审判处死缓,赔偿被害人近15万元。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云家中除居住的房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政法委、县法院、长校镇政府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该房屋在三次流拍情况下,暂由巫某仙一家购得,并经政法委协调,完成了房屋产权转让,及时解除了巫某仙的沉重负担和后顾之忧。在此基础上,针对双方家庭生活困难的现状,县法院还充分运用执行救助手段,与长校镇政府民政办协商,为双方当事人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还向省、市法院为巫某仙一家申报被害人执行救助,目前,该救助尚在办理之中,巫某仙一家对有关部门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了理解,并写下承诺书表示不再上访。

(五)建章立制,定期回访。各乡镇、村(居)建立了统一成员单位、统一职责分工、统一工作任务、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工作制度、统一工作台账的“六统一”和规范工作任务、规范工作流程、规范工作制度、规范工作台账的“四规范”的工作机制,同时结合本乡镇、村(居)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退休干部、平安协会、老人协会作用,进一步整合专门力量与民间人力资源力量,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有效提升基层组织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龙津镇不仅建立了较为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应急机制,并在矛盾纠纷调处后,注重做好善后工作,定期开展跟踪回访,防止纠 纷复发或出现反弹,一旦发现有反复和异常迹象,及时开展工作,根除隐患。如:今年2月23日,龙津镇矛盾纠纷排查小组接到电话反映:供坊村叶某辉召集10余人与永宁高速A9段工程队的工人在供子坑(地名)因征地赔偿问题发生争吵,还推推扯扯。矛盾纠纷排查小组立即召集人员赶到现场,经过近2个小时的耐心劝说,叶某辉勉强同意赔偿方案。纠纷调解后第三天,矛盾纠纷排查小组再次派人到叶某辉家中回访,了解到叶某辉听信了别人的话,认为赔偿太低,正准备再继续召集亲戚到工地阻挠施工,不听劝阻。矛盾纠纷排查小组再次联系县高速指挥部、派出所、司法所、村两委等干部到场调解,还特地联系其亲人在场,通过法律、政策以及可对比的赔偿标准,叶某辉最终同意先前的赔偿方案,并现场与高速项目部签定协议,彻底化解了这起纠纷。

二、我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我县涉法涉诉信访形势是平稳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出现,我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一)群众信“访”不信“法”意识有所抬头。部分上访人员曲解上访,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对本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在基层解决的问题,认为只有上访才会得到重视,上访单位级别越高,问题才会得到更好的解决,导致越级上访增多。有些案件本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解决,但由于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原因,放弃了法律解决途径,造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与日俱增。

(二)有理无理靠闹事争取诉求的有所提高。有的信访人投机心理严重,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上访,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有人重视,甚至不顾法律政策的规定,以自我为中心,动辄上北京,以上访为要挟,获取高额赔偿,即使案件裁判没有任何错误,只要没有达到他的要求,就不停上访。

(三)案结事不了的案例有所增加。由于部分被执行人员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少数被执行人采用隐匿、转移财产和拖延耍赖等手段干扰阻碍执行,甚至一走了之逃避执行等,导致对方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得不到解决而不断上访。有些案件已经走完法律程序,经一审、二审终结的案件,经复查,案件确实没有质量问题,而信访人仍坚持上访。

(四)涉法涉信处理机制不活不灵。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占地补偿、群众安臵、医患纠纷等问题,因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得力,错过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有利时机,致使可以及时处理的矛盾转化成信访问题,初信初访转化成重信重访、越级访,甚至造成矛盾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五)司法救助济贫体系未建立。我县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践中虽然采取了一些临时救助办法,但统一的司法救助制度尚未建立。一部分人身伤害案件、交通肇事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使得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造成生活困难,长期上访寻求解决。

三、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几点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合力解决。为此,我们建议:

(一)预防为先,坚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要深入持久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重点排查因林权改革、重点项目建设、拖欠工资等可能引发纠纷的苗头性问题,因环境污染、医患纠纷、祖坟纠纷等可能引发矛盾的潜在性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排查出来的重点问题,通过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积极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经济、行政、法律以及思想教育疏导等多种方式加以化解,进一步推行信访工作“关口前移”,进一步延伸信访工作触角,拓宽信访工作信息网络,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能够早发现、早化解,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

9(二)强化基层,重视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在群众产生涉法涉诉信访的初始阶段或第一时间内解决好信访问题,是减少群众越级上访或重复信访的有效方法。所以要把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业务水平人员充实到信访工作岗位上,提高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对待初访群众要讲究方法和策略,尽量在感情融通和心理贴近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把引导和转化工作贯通到具体的做法中去,以热情的工作态度对待群众上访,消除思想上的对立情绪,留下做好工作的余地。要及时掌握上访群众心理,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对请求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予以支持;对请求事实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对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以支持,但要进行正面疏导教育,使初信初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做到有一件办一件,办一件了一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

(三)加强协调,完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终结机制。一是要加强调解和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在充分听取上访人诉求的基础上,当面做好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增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二是要加大积案的清理执行。要加强与 申请执行人的联系,关注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和动向,对“老赖”等被执行人给予必要制裁,促进老案、积案的化解。三是要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对多年无理缠访缠诉的案件,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保证处理的公开透明,提高信访工作终结的公信度。四是对违法上访者以必要处罚。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四)形式多样,加大普法守法宣传力度。全县政法机关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工具,利用典型案例,加大对涉法涉诉问题的受理范围、终结机制等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自觉接受执法机关依法做出的正确判决和裁判;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普法守法宣传活动,采用基层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普法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要及时总结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典型引路,增强辐射带动效应;要加强对信访人进行法律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对司法的正确评价能力,学会尊重和服从法律,引导他们以合法的途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诉求或寻求法律援助,使上访人走出信“访”不信“法”的误区。

(五)济困帮扶,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制度。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慈善资助等渠道,尽快建立和完善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制度,重点对刑事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不到位的被害人、因丧失破案条件和执行条件造成特殊困难的上访群众,给予一次性司法救助,力争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司法救助后仍有实际困难确需继续帮扶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调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范围,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主送:县领导

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办,政法委、县法院、信访局、龙津镇,政协机关各办

清流县政协办公室

篇6:涉法涉诉信访概念

四个必须: 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五项制度: 做好涉诉信访工作要建立评估预防制度,建立涉诉信访通报制度,建立约期接谈制度,建立多元化解制度,建立信访案件终结制度

三跨三分离

跨地区:一件案子涉及两个地区,比如移民问题,就可能涉及户籍地和投靠地两个地区。

跨部门:就是一个案子涉及两个或者多个部门。跨行业:同理。

人事分离:人与事分属两地,如信访人在别地发生案件,却要户口所在地解决,即为人事分离。

人户分离:常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案件处理起来很难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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