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巡察(精选6篇)
篇1: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巡察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监督管理,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解决纪检监察干部“灯下黑”的问题,实现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革命化、专业化、职业化、精干化的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办、所属各单位专职纪检委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落实“三转”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法纪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和表率意识。把内部监督工作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和公司规范化管理的各个环节,保障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为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二)严格监督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查处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结果运用:监督的结果作为对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政治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服从上级的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请示、不报告。
(二)公开发表或散布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擅自参加各种游行、集会、示威、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它群体性事件;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组织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私自干预案件处理或干部人事任免等工作。
(二)在干部选拔、考察中有严重的失职行为或者有其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行为。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纪问责过程中,语言生硬,态度不好。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拖延执行调查任务。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妨碍、干预执法执纪,以案谋私。
(四)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接受涉嫌违纪违规人员或其亲属、单位的宴请及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钱物,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在执纪过程中与涉嫌违纪人员建立私人关系和进行非正常的交往,私自向被调查单位、个人及其亲友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品,以及托其为自己办私事。
(六)挪用、借用、损坏暂扣财物;以个人名义存储暂扣现金。
(七)篡改、隐瞒、销毁或伪造证据,歪曲事实;丢失、损毁案件材料。
(八)以诱供、逼供等手段获取证据,或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涉嫌违纪者;侵害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九)向涉案单位、个人或其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情况。
(十)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及领导批示,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十一)违反工作纪律,上班迟到、早退、旷工;不按照规定请销假;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未经请假办私事;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因公出差期间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旅游、探亲访友。
(十二)擅自携带秘密文件、材料外出,泄露工作秘密或者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十三)违反其它保密规定。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财经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挪用或者截留公款、公物;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公款、公物逾期不还。
(二)用公款报销或者同意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用公款组织旅游观光或者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
第十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社会道德和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集体、个人荣誉。
(二)接受色情异性按摩或有其它不正当两性关系。
(三)组织、参与赌博或者封建迷信活动。
(四)违反社会公德,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系统的内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管下级、一级管一级、分级抓落实的办法。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系统的内部监督工作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主抓,纪检监察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内部监督还可以采取下列办法:
(一)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二)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三)约请有关人员个别谈话。
(四)组织互查和抽查。
(五)其它监督检查方法。
第十四条 实施内部监督除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不够纪律处分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
选先进资格,或者给予组织处理;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纪违规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赔或者追缴;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第十六条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负有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受理查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2: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巡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保证纪检监察组织和工作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满腔热情爱护干部、严格要求管理干部为出发点把内部监督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各个环节建立有利于事先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全面覆盖、整体配套、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体系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权力行使安全、干部成长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坚持从严要求、预防为主、惩防结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重点监督对象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思想作风建设、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纪检监察干部行使信访举报处臵权、案件检查权、案件定性量纪权、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权、干部选拔任用权的情况。
第六条各级纪委常委会负责对所属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检查干部管理室履行干部监督职责。省纪委、监察厅在干部管理室设立干部监督处市州、县纪检监察机关可在干部管 理室内设专门的监督部门或监督岗位负责内部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七条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执行党的章程及党内其他法规遵守宪法、法律和政治纪律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决策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依纪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的情况
四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议事决策程序的情况
五加强自身建设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坚持求真务实作风、维护班子团结等方面的情况
六遵守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情况
七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八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的办法
一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常委会、厅局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认真落实常委会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常委会决策跟踪督查、民主生活会测评等制度。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纪委常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领导干部思想作风状况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督促落实领导干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函询、述 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回避等制度严格执行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制度。
三实行上级纪委常委会指导、监督并参与下一级纪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下一级纪委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向上级纪委常委会报告上级纪委常委会应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并予以指导。上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个下一级纪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成员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搞好整改。
四建立省委巡视组对市州纪委领导班子巡视制度。省委巡视组按规定的程序和工作方式对市州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和监督。对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报送省纪委常委会
省纪委常委会应及时督促其整改。
五实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外纪委常委会、厅局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内或社会公开接受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对行使信访举报处置权的监督
第九条对行使信访举报处臵权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信访件登记、呈报、分流的情况
二信访案件线索筛选的情况
三信访件作“待查”、“暂存”、“转办”处理的情况
四信访交办件的办理情况。
第十条对行使信访举报处臵权监督的办法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信访件归口管理、合理分流制度领导干部和各室受理的所有信访件必须交由信访室统一登记后办理。信访室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分流处臵受理的信访总量要与分流总量吻合。
二信访案件线索的筛选由承办人提出经集体讨论由信访室主任签呈分管领导审批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转有关承办室办理。
三信访件作“待查”、“暂存”处理须经信访室内部集体研究由室主任签呈分管领导审批防止压信不查和线索流失。
四对反映下一级管理干部的信访件须交办发函报结果的必须经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由信访室主任签呈分管领导审批并做好立卷待报和督办工作。
第四章对行使案件检查权的监督
第十一条对行使案件检查权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实施案件线索排查、初核、立案调查、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结案、移送的程序和审批手续的情况
二处理查办案件挖掘或带出线索及涉嫌违纪人员的情况
三涉案款物暂扣、封存、保管、没收、追缴、退还和移交处理的情况
四执行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六转交下一级纪委的案件线索承办和督办的情况。
第十二条对行使案件检查权监督的办法
一实行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制度。信访室从各种渠道受理的反映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重要案件线索报分管领导签批后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录入重要案件线索数据库进行管理。案件检查、党风、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等部门从在查案件中挖掘的重要案件线索须及时报分管领导签批后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建立重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所依据的线索原则上应从委厅局机关重要案件线索库中排查筛选报本级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建立健全办案流程规范化管理制度。对案件线索初核、立案、调查取证、使用办案措施、移送审理、移交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
四实行办案协调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各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需司法机关、金融、电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配合的以及在案件线索移交、上级交办件的督办、违纪案件宣传报道等方面原则上应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
五实行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对初核拟了结案、拟转立案、拟销案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必须由案件承办室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审经本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加强对涉案暂扣款物的监督。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暂扣款物的由承办室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收缴违纪违法款物数额的确定应在案件移送审理后由案件审理室依据证据审理报 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确定。经纪委常委会审议确属多扣的款物由案件承办室退还款物所有人。
七实行涉案款物缴管分离制度。案件承办室收缴的违纪违法款物要及时移交财务部门保管双方要开具清单统一编号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收缴违纪违法资金要及时上缴国库。对收缴违纪违法物资应及时登记造册由办案人员、财务人员共同签封存档。对不动产土地、房产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公开拍卖尽快变现。对贵重物资要先行鉴定真伪评估价值后三人以上共同封存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公开拍卖及时变现防止资产流失。
八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要从严掌握慎重使用。要制定安全管理方案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经常对使用办案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实行跟踪回访制度。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干部管理室和机关党委支部参与对本级机关自办案件和重要案件进行检查回访了解办案人员执行办案纪律情况。
十实行双向制约制度。案件审理室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和程序把关监督案件检查室对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加强监督保证案件依纪依法处理。纪委常委会研究案件双方均列席参加。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同时提交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对行使案件定性量纪权的监督
第十三条对行使案件定性量纪权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案件审理承办人初审意见的情况
二案件审理定性、量纪认定的情况
三案件审理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四案件申诉复查的情况。
第十四条对行使案件定性量纪权监督的办法
一实行案件两人以上审理制度。明确主办人和协办人的责任相互监督制约。
二加强对承办人初审意见的监督。审理室主任负责对初审意见和相关案件承办室在事实认定、定性、量纪上有差异的环节进行重点把关。
三实行案件集体审议制度。案件集体审议以室务会形式进行。研究事实认定、定性和量纪时要慎重对待有分歧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报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加强对裁量建议权的监督。提出裁量建议必须严格依据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运用“从轻”、“从重”和“减轻”、“加重”的规则。
五建立健全审复分离制度。实行审理与申诉复查分离从机制上加强监督。落实党纪申诉案件首诉必办、政纪申诉案件复审复核和上级领导机关及委厅局领导批办的申诉案件必办制度。六维护被审查人合法权益。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要与被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允许其为自己申辩充分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
七加强对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结案案件的监督。建立交叉检查制度每年年初由省、市州纪委审理室组织检查组对下一级纪委上已结案的案件进行交叉检查对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量纪畸轻畸重、程序违规等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改正。
八实行乡案县审和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自办案件由派驻派出机关审理室进行审理的制度。
第六章对行使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权的监督
第十五条对行使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权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行使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选题立项的情况
二行使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检查、调查的情况
三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有关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对行使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权监督的办法
一加强对纠风专项治理检查、执法和效能监察选题立项的监督。纠风专项治理、执法和效能监察选题立项要公开透明确立治理、检查的重点和目标明确治理、检查的政策界线和纪律规定。纠风专项治理须报分管领导批准重要纠风专项治理须报同级纠风领导小组批准并报上级纠风工作机构备案。执法和效能监察专项检查立项须经本级监察厅局长办公会审批重要检查立项应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加强对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调查、检查权的监督。调查和检查权须由具备调查、检查资格的工作人员行使重要案件的调查必须两人以上。工作方案须经纠风工作机构集体讨论研究报分管领 导审批并严格按程序实施。调查和检查的结论须报分管领导审批经监察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完成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任务后要适时制作检查和调查处理情况回访卡当面听取被检查、调查和处理单位人员的意见接受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对象的监督。
三加强对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监督。凡需要作出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由监察厅局长办公会研究重要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报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中凡是涉及到对人员的政纪处分须经案件审理室审理后提交监察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实行报告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完成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重要工作任务后及时将检查、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告本级政府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
五实行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完成重大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任务后及时将检查、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利用舆论监督、信访监督、特邀监察员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加强对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的监督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对行使干部选拔任用权的监督
第十七条对行使干部选拔任用权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二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三查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况
四执行干部轮岗、交流等制度的情况。
第十八条对行使干部选拔任用权监督的办法
一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常委会讨论决定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措施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
二加强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的监督。上级纪检检察机关干部监督机构每年对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在本级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严肃查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行为。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
四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任职前公示制度。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干部管理部门每年应向机关干部报告一次本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形成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序参与机制。
六建立和完善干部轮岗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干部轮岗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在同一室任职满5年的、非领导职务在同一室工作满10年的要进行轮岗。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安排的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干部有下列情形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失职渎职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工作损失的
二对重大事件隐瞒不报不如实、不按时报告、请示或对下级请示、反映的问题不及时答复、批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乱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督导检查不力致使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因徇私情瞒案不报、压信不查或故意久拖不查的
六在执纪、办案过程中违反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运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定性量纪错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执行公务活动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过失或恶劣影响的
九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诬告陷害和打击报复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一违反廉洁自律和明令禁止的规定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
十二干扰、阻碍监督或调查的。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干部在公务活动中造成过错的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室主任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有关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行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根据群众举报、领导批示、纪委委员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媒体曝光以及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纪检监察机关及干部应当责任追究的线索经主要领导批准干部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核实。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
二本级纪委常委会根据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干部管理部门草拟《责任追究决定书》写明责任追究事实、依据、方式、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四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者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五被追究者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提出书面申诉。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机关部门。
六本级纪委常委会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责任追究决定书》应送达被追究者本人及其所在机关部门并派专人与被追究者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七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追究者的有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组织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内容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纪检监察队伍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其他纪检监察组织和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3: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巡察
一、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问题分析
1. 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缺少与时俱进的理论指导和法律依据
目前, 我国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执行所依靠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制度大多都只是宏观上的规定, 没有从具体上作出要求, 企业在纪检监察过程中缺少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 伴随着社会主要体制的改革, 企业在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中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机遇, 企业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以往的纪检监察系统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现如今发展的需求, 不能适应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
目前,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利的因素影响和制约企业的经营, 市场经济体制下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还普遍存在, 一些监管比较严的企业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企业经营危机, 造成企业亏损, 倒闭, 而如果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则会违反国家及企业的有关政策和制度, 这使得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出现两难的局面。
2. 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缺乏必要的权威性
企业纪检监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但是目前, 企业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缺少必要的权威性, 监察人员不能从客观的角度去分析、审视、监督, 监督部门权力有限, 级别不够, 使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很难参与到企业重大决策中, 不能对企业内部进行全方面的监督, 在发现问题时也会收到各种因素的阻碍, 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一方面要行使自己的职责, 另一方面却受到自身权利的限制, 缺少权威性。如果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又会得罪领导, 不利于自己今后的发展。而如果“睁一只眼, 闭一只眼”则又违背了监督原则, 失职、失职, 这种监督环境, 导致监管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所顾忌, 不能够真正意义上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
3. 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管理体制不合理
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管理采取“双重领导”制度, 纪检监察部门同时接受上级部门和同级党委、行政组织的双重领导。上级部门主要是业务上的指导, 而纪检人员的选用则有企业单位自己决定, 所以这就决定了监督人员实际上由企业内部上级说了算。在对本单位进行监管时, 常常要考虑本单位的利益, 从本单位的实际利益出发, 在对问题的追究上也一般坚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对于本单位的违纪违规的事件往往采取的是听取领导意见的态度, 使监管体制在本单位没有起到实质的作用。毕竟监管人员从属于本单位, 如果不从本单位声誉和利益考虑, 对监管人员自身的发展造成了影响, 所以监督管理体制的不合理将会直接影响监督工作的正常有序的开展。
4. 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人员缺乏积极性
一些监督人员认为监督工作是一种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监管人员工作比较被动, 缺乏积极性, 往往是领导要求或者是上级指示而开展的。工作上中规中矩, 怕得罪人, 顾虑重重, 根本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认识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特别对于一些注重经济利益, 轻视思想政治工作的企业中, 监管工作更加的形式化, 没有发挥监督工作在制度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作用, 对于违纪违规现象更是缺少调查和了解。哪怕是发现了问题也只是采取简单的方式处理, 尽可能的避免影响到领导及他人的切身利益, 危害到自己的利益。
二、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问题的解决对策
1.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规定实施细则
结合当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 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细则。加强对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的实施, 促进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 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2.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上级委派制度
通过上级直接委派人员到基层的方式进行有效的管理, 避免同级监督, 制定完善的人才管理和选取制度, 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 发挥监管部门实际作用。
3. 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 提高纪检监察的时效性
要想真正意义上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 提高纪检监察的时效性, 就必须成立单独的纪检监察机构, 使纪检监察机构与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不受到企业领导的企业同事之间的影响, 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实行监督和管理。
4. 加强宣传和督导, 转变干部作风, 提高监管人员工作积极性
树立正确的指导观念, 在宣传的过程中, 引导广大干部和群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监督人员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所在, 发挥自身作用, 贯彻和落实制度和政策,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找准定位, 规范企业行为, 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结束语
企业的纪检监察系统的内部监督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部门, 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解决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问题不仅仅有利于纪检监察工作顺利有序的展开, 同时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参考文献
篇4: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巡察
【关键词】企业 纪检监察 内部监督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作为企业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其工作质量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着直接的影响。现阶段,我国企业纪检监察系统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已经逐渐不能与新社会形式下企业资产的监管工作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的实现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产生着不良影响。因此本文就针对当前我国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逐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稳定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监督工作客体监督意识薄弱
我国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督工作的实施主体,是监督工作的具体施行和实践者,各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接受纪检监察队伍的客观监督,协助监察队伍开展监督工作。但是,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领导干部同时也是监督工作的客体,在工作中应该接受相关人员的监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干部往往利用职权监督他人,自身却对相关人员的监督有所回避,自我监督意识也相对较差,对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的开展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二)内部监督工作方法相对落后
企业中纪检监察干部对内部监督工作不够重视,自身客体性无法对主体性实行有效的制约,进而导致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工作方式相对陈旧落后,与企业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相背离[1]。现阶段,在企业内部监督工作实践中,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所实际反映出的问题,一般由相关直属领导对这一问题进行审核和处理,处理方式相对单一,对处理效率的提升产生了相应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在被检察出问题后可能通过一些行贿方式规避监督,极大增加了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的实施难度。
(三)内部监督体制不完善
企业纪检监察机关为了在工作中逐步提升监督力度,会根据监督机关和自身监督系统的相关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监督工作制度[2]。但是,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不完善,一般只关注对他人的监督,对内部监督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身监督问题则有所忽视,即使一些企业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也一般是形式主义,难以真正在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工作中发挥应用的作用。
二、提升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水平的对策
(一)逐步完善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结构
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在现代化建设发展中不但要加强对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领导的带头作用,构建相对健全完善的内部监督工作机构,为每一个内部监督工作人员赋予相应的监督责任,保证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工作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同时,加强对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各个工作人员实行法律教育,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认识,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非法乱纪现象,并对内部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消除问题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真正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实现上下级互相监督,为企业内部纪检监察工作的良性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制度
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的良性发展需要完善的制度体系作为保障,所以企业要想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水平,首先应该探寻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各项规律和发展特征,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逐步完善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工作制度体系,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良性开展提供一定的制度保障[3]。值得注意的是,各项制度的制定应该尊重社会客观现实,保证相关规定条款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避免不公正监督制度的出现,对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三)逐步完善各项工作指导措施
企业要想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各项监督工作,首先应该端正工作态度,自觉接受相关人员的监督。让领导干部在工作中逐渐认识到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性,积极指导,待定系统内部的监督工作。同时,提升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干部工作人员在政治经济方面的待遇,为内部监督工作的实际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最终通过一系列工作指导措施的要探索和实施,提升内部监督工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结语
我国企业纪检监察系统中的内部监督工作作为预防和惩治企业腐败问题的重要手段,对企业现代化建设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的提升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发现并解决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能够保证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质量,还能够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相应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车慧.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才智,2014(13):334-334.
[2]陈双梅.纪检监察工作中的“灯下黑”问题、成因及破解[J].甘肃理论学刊,2015(1):89-92.
[3]张娜.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问题及其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16):67.
篇5: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巡察
实践证明,巡察是巡视工作向市县延伸的有效方式。巡察工作应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发现不了问题就是失职”的理念,认真发现问题以形成震慑,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一是从对被巡察单位的信访举报中“收集”问题。高度重视巡察期间的来信、来电、来访,在认真做好信访登记的基础上,对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的反映内容作一定程度的印证核查。对反映内容不具体的信件或来访,也进行分析、研判,梳理出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领域和问题。
二是从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中“看出”问题。向组织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班子成员在任职期间的各方面考核情况,从中看出相关人员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抽查被巡察单位班子成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报情况,结合访谈内容,考察相关人员对组织是否忠诚老实。
三是从调查问卷的结果中“汇总”问题。采取无记名填写方式进行问卷调查,主要内容为被巡察单位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干部选拔任用等。巡察组通过对问卷结果的汇总,增强巡察工作的针对性,为深入了解和掌握情况奠定基础。四是从个别访谈和相关座谈会中“听出”问题。个别访谈对象包括被巡察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也包括一线工人、服务对象等人员,并适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二次访谈。个别访谈中注重讲究策略技巧,营造区别于审查谈话的宽松氛围,既从共性中提炼问题,也从个别谈话人流露情绪和“弦外之音”中捕捉有价值信息。
五是从各类会议材料中“找出”问题。调阅被巡察单位近几年党委(党组)会、班子会、中心组学习会、民主生活会等会议记录,检查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以及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如在个别访谈或调查问卷结果中发现相关问题的反映,则对照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文字资料来印证上述反映情况。六是从被巡察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财务账中“查出”问题。调阅被巡察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账,从中查找财务报表、会计科目留下的“蛛丝马迹”。对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发现被巡察单位是否存在挤占专项经费、大额资金支付依据不足、违规公款考察、违规列支招待费、违规发放奖金福利等方面的问题。
篇6:被巡察单位纪检工作汇报
尊敬的xx书记、各位领导: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xx公司对巡视组各位领导莅临xx表示热烈欢迎!下面,就公司巡视工作准备情况、重点工作完成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向各位领导做简要汇报:
一、巡视工作准备情况
(一)贯彻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公司工作部署的情况
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决策和工作部署。一是利用党工委会、中心组学习会等形式,系统学习集团公司会议决议、文件精神等,提高认识;二是结合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由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牵头办理,明确责任;三是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完成时限等,确保取得实效;四是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制定《xx公司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丛书,为更加规范高效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及其他管理工作,构建长效机制。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民主决策情况
1、在公司管理中,对于无制度明确规定及相对复杂事项,公司班子成员利用驻地工作优势,经常沟通交流或采用碰头会的形式进行集中研讨,少数服从多数,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
2、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凡是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事项,严格落实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结合公司实际,明确了超过5万元的合同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报告执行董事批准,重要岗位任职必须经党工委会研究等,确保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三)依法从业、履行职能情况
1、收费管理。严格落实国家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高速公路收费业务操作规程及集团公司、省高管局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费率标准调整工作,因迎“国检”及etc全国联网工作等影响,目前处于停滞状态;坚持按章收费,应征不漏、应免不征,严厉打击各类偷逃通行费行为,维护高速公路收费权益,保证通行费颗粒归仓。2015年,共计堵漏增收536车次,挽回通行费损失3.5万余元;坚持文明执收、优质服务,组织开展“微笑服务、温馨高速”创建活动,且取得良好效果,新蔡砖店收费站获得了共青团河南省委“青年文明号”、正阳岳城收费站获得了2014河南省“优秀收费站”称号,树立了中铁交通服务品牌。...(剩余全文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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