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

关键词: 担保 金融机构 融资 担保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精选8篇)

篇1: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即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须经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原则,在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业务往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然而,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与不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悄然萌发,在与企业、银行也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中也未完全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致使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事件频繁发生。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的原因

(一)信贷管制背景下,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银监会下发《银担合作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致力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合作。银监会认为仅仅依靠银行的间接融资无法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再当前社会环境下发挥政策合力的作用,《融资性担保机制的规范意见》的出台,使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更有了政策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存在便利用法规与文件的空子,杂乱无章的生存。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如银行信贷人员存在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兼职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亲属及其他关系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更有甚者协助担保机构高息揽储、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2011年6月厦门某融资担保公司巨额坏账案件的出现,牵扯一系列以融资担保公司和当地银行为主体的高利贷链条,更有银行副行长充当地下金融掮客,致使巨额资金流失。

银行业工作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片面完成任务,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对担保机构的管理责任没有完全发挥。信贷人员懒散的工作态度,过于相信经过资质考核的国有担保公司,认为不需要监测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及管理层动态信息,贷前审查不到位,致使不能实时全面的监测担保机构。在合作过程中也没有按照信贷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执行。

(三)与银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截留、挪用担保贷款的情况。融资担保公司不仅进行银行业贷款担保,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及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有些融资担保公司也仅仅是注册的“皮包公司”但由于监管留于形式,担保机构杂草丛生,事实上没有明确的监管。例如:2012年2月华鼎担保公司涉嫌骗取贷款被立案侦查,导致其担保的中小企业400余家无法偿还贷款,百余家面临破产,危及社会金融秩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种类

(一)外部风险。融资性担保贷款的外部风险主要是客户信用风险,是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既包括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又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与担保公司恶意串通骗取贷款;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不限于贷款担保,更有甚者发放“高利贷”,从事非法违规活动等等。

在银行业务实际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常需要存入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但部分担保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借款公司的贷款提出部分作为保证金存入银行保证金账户,如此一来,担保公司未动一分一厘,既收取了借款公司的担保手续费,又在银行保证金账户存入足以使银行信任的保证金数额,事实上降低了担保公司的代偿责任,增加了企业的还贷负担。如某担保公司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借款人将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保证金存入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携款出逃后,借款人对自己的贷款产生抵触情绪,要求只归还百分之八十,其余百分之二十由保证金偿还。但保证金账户因涉及经济案件被法院查封,保证金无法用于偿还该笔贷款,致使银行的资金面临损失的巨大风险。尽管上述行为在各融资担保管理规定中明文禁止,但担保公司为利益钻空子,最终破坏了金融秩序。

(二)内部风险。首先,贷款审批制度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存在不落实信贷审批条件,贷前调查留于形式;贷中调查审查忽视对第一还款来源调查,过于相信第二还款来源,而第二还款来源又多被融资性担保公司转嫁保证金,掩盖了信贷风险;贷后检查不到位,过于相信担保公司的代偿能力。照顾人情,发放贷款时手续、材料不真实,加大了不良贷款形成的风险,加剧了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其次,银行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升。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吃老本,不及时更新知识与时俱进;有的员工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当操作或未尽调查职责致使贷款可能受到损失的风险;有的员工不仅不学习法律法规,甚至连本单位的规章规定都不是很清楚,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再次,银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一些信贷人员存在利己思想、拜金主义等道德风险,这些败坏工作和社会风气的思想不去除,信贷风险中的各种风险都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厦门某融资担保公司的案例给我们深刻的教训,信贷人员及各主任负责人道德风险的存在,带来的金融资金危害是难以估量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经营。开展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要重视融资性担保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严格贯彻执行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一是严格贷前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实缴资本。当前对于融资性担保贷款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银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贷款审查的制度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对借款人资信、经营、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外,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质、背景、担保能力等,落实审查责任,各级银行机构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二是加强贷中审查,认真落实贷款核保管理,及时审查担保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代偿情况、关联贷款及其他足以危害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一旦出现突发状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三是做好贷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银行要加强对担保公司的贷后管理,监控其代偿能力,以预测其代偿能力的变化,按期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做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转嫁保证金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严格要求担保公司在制定银行开设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在双方签订独立的保证合同后,发放贷款前按约定足额存入保证金账户。对转嫁保证金的行为予以禁止。鉴于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在遇到经济或刑事案件时得不到保障,在办理具体业务时,银行业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保证金的质押条款,或者双方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合同》,明确保证金账户的要素及账户内资金的质押性质,将保证金转化成质押或者完善其他第二还款来源,从法律上为优先受偿权提供保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全面审查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风险因素。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运营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认真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时了解担保公司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对担保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密切关注。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明确各级信贷部门的职责,提高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

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成立专门的风险预警部门,监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及其他关联企业的财务情况,以准确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和风险状况,防范风险出现,在突发事件出现时,能及时快速保全本机构的资产。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激励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防范职业风险和道德风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不尽完善合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通过不断提高内部实力才能更有效的防范风险。在当前银行业竞争激烈的形势下,一些金融机构为吸收存款、完成贷款任务放低贷款发放的条件,调低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门槛。更有甚者,违反上级相关规定开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种道德风险的存在,提示着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员工职业和道德素质的必要性。

在日常工作之余要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学习,促使信贷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使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道德认识,锻炼道德意志,提升道德修养;对于一些吃老本的信贷人员,要督促其不断更新其知识储备,做到与时俱进,与当前的政策法规俱进,各银行业机构应当利用业余时间集中学习规章制度,让信贷人员相互激励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制度的执行力低下问题是员工道德素质的又一体现,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力,规章制度的出台便如同虚设,因此要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信贷政策及操作规程,加大道德风险形成的难度。制定严厉的惩罚机制,使信贷人员不敢触犯道德底线。让每一笔融资性担保贷款的发放都严格依照规章制度,让每一个信贷人员对自己发放的贷款都做到心中有数,为自己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和责任。

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因融资性担保贷款逃废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确保银行业稳健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风险,认真审查担保公司担保资格,加强对担保公司的检查,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及时了解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情况,制定完善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现借款人有不还款倾向时,在确保贷款不被挪用的前提下,做实第二还款来源保障贷款安全,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防范风险。同时完善内部监管体制和风险预警应急处置机制,从内部操作中杜绝风险的发生。

(来源:中国金融界网)资管大时代的银行同业业务、投行业务、金融市场业务、公司业务跨界创新实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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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

2010 年3 月8 日,银行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工商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综合了以前发改委、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等政府部门对担保机构的管理规定,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担保行业监管法规。《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体属性、市场准入、业务资格、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面均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办法》的出台对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监控和化解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一、《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属性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市场准入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准入实行许可证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由所在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由公司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后,才能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办法》还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以上规定改变了以前只要在工商局注册后就可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规范了市场准入。

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范围须经监管部门审批,并明确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贷款和变相吸收存款等行为

在业务范围方面,《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所经营的担保业务和投资业务须经监管部门批准。经监管部门批准后,融资担保公司可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和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同时满足有关条件时,可以从事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办法》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运用范围的规定遵循了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对担保公司确保自有资金安全,维持较高的资产流动性,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具有积极意义。《办法》还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等业务。目前,一些担保公司由于收取的担保费率较低,担保业务规模不大,担保业务收益低,担保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贷款利息收入;此外,一些地区的担保公司实际上是当地政府的投融资平台,除从事担保业务外,还从事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业务。《办法》中限制资金运用的范围对这些担保公司的经营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三、《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杠杆率和风险集中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杠杆率和风险集中度进行了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倍。这一规定旨在限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以保证担保机构保持充足的资本。由于担保公司的客户信用质量不同,采用的反担保措施差异较大,因此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风险差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办法》规定的融资担保业务10 倍的杠杆率对于控制担保机构总体风险略显粗略。

对单一客户集中风险,《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由于目前国内的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等级较高,《办法》对单一债券发行人的担保责任余额限制在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以内,高于一般融资担保的限额比例。《办法》对风险集中度的限制,有助于担保机构控制客户集中风险。《办法》对债券担保限额的规定也为担保机构从事债券担保业务创造了一定的空间。目前,担保公司还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提供担保。集合债券发行人由若干家中小企业构成。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为集合债券提供担保责任限额不能适用单一客户限额比例,这可能需要对担保机构对单一债券的担保责任额度进行限制

四、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和监管

《办法》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向特定对象披露相关信息。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办法》要求征信管理部门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这有利于建立担保行业信用信息体系。

《办法》明确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办法》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监控体系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对担保机构的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监管部门应当每年2 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办法》规定从事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相反法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有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程度。

五、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的一些建议

(一)尚需进一步推进统一的监管体系和标准建设

《办法》的相关规定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担保行业监管法规。但从实质上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容易造成监管部门在不同省市由不同级别或不同职能的部门负责,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监控体系。在建立和健全监管体系时,监管部门应采用统一的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和计算口径,这便于持续监控担保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水平,提高监管效率。

(二)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办法》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杠杆率进行了规定,即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倍。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虽属低风险担保业务,但仍存在一定风险。目前,一些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已涉及市场风险。鉴于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和风险特征的新特点,监管部门应适时推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就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系数以及资本结构加以明确规定,以使担保机构保持充足的代偿能力水平。

(三)建立金融担保机构监管规则

篇3: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风险

(一) 内部风险

1.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融资性担保机构没有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如未能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 建立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部分担保机构或作出类似的制度安排但有关制约形同虚设, 突出的表现是大股东利用其地位损害担保机构及其他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不按市场规律运营。

2. 虚假出资、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

部分担保机构投资方无心经营主营的担保业务, 其成立担保机构的初衷是通过间接方式谋取银行信贷资金和客户资金, 从事其他投资和经营活动;部分担保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实力不强, 采用虚假出资的方式成立空壳担保机构, 在注册登记之后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抽走资金, 担保机构实质上无法履行代偿的职责。

3. 缺乏管理经验和专业团队, 无法有效的控制风险。

管理团队缺乏从事金融和担保业的经验, 不具备应对市场风险的基本要求, 缺乏有效的内控管理和约束。如担保机构没有建立完整有效担保风险评价体系和操作流程, 未完善担保的事先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等风险管理, 承接担保项目的债务人履约能力不强, 造成担保机构屡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又如担保的行业集中度过高, 一旦行业系统风险集中爆发, 无法承担代偿义务等等。

4. 经营不规范、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风险。

主要体现在担保机构经营定位偏离主业, 实际控制人受利益驱动, 违规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如:

(1) 风险保证金转嫁至借款人承担、多收或高额收取客户保证金;未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取到期责任准备金、赔偿准备金。

(2) 巧立名目违规收取的高额担保费用, 挪用客户保证金、信贷资金。

(3) 违规放大对外总担保额度, 分散借款主体规避单一担保主体担保额度限制

(4) 通过关联交易占用担保机构的资金。

(5) 公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过桥资金。

5. 过度和无序投资, 形成巨大亏空。

按照监管部门规定, 融资性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部分担保机构超出监管限制投资, 或通过挪用客户的保证金或信贷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 酿成亏空。

(二) 外部风险

1. 市场风险。

担保机构担保的客户主要是中小客户, 客户群体抗风险能力有限, 在经济和金融环境出现波动的情况下容易受到冲击, 被担保企业资金链的断裂使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不断增大。此外, 部分区域担保市场竞争过于激烈, 担保机构竞相降低担保门槛、弱化反担保措施也容易引发经营风险。

2. 行业风险。

中小企业客户普遍存在信用有限、无法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措施、财务运作不规范等缺陷, 担保机构在缓释银行授信风险的同时, 其承担的经营风险要大于银行。经济下行期间, 如果区域内合作银行集中收紧或中断与某担保公司合作均可能导致担保机构的业务链、资金链的断裂, 担保机构如因违规事件影响扩大, 甚至诱发区域担保业的系统性风险。

3. 监管风险。

(1) 担保业法律法规、信用和监管体系尚待健全。目前我国担保业仍处于初始的发展阶段, 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没有全面建立起来, 主要体现在:一是制度建设不完善。目前担保业相关的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尚未全面健全。二是监管体系未完善。担保机构虽然是由工商、人民银行、银监以及各地金融服务办公室等多个部门多头监管, 但有效监管不足, 各地对担保机构的管理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三是银保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行业分布、具体对象, 整体代偿余额等信息难以及时获取, 而担保机构出于与银行保持合作往往隐瞒其不利的一面, 银行难以及时获取担保机构的信息并判断担保机构的实质经营状况。

(2) 监管不到位导致区域担保业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没有严格市场准入、实施有效的监控, 可能导致区域系统性风险, 如某一区域批准的担保机构过多可能导致区域担保业竞争激烈、竞相降低担保标准, 导致担保收益无法覆盖风险成本, 酿成风险;部分担保机构在经济过热期间误判形势, 过度的扩张和投资导致风险。

二、银保开展合作的意见与建议

(一) 充分认识担保机构的风险, 准确把握经营定位

银行应认识到与担保机构合作并非是低风险, 在当前担保业信用体系、制度和监管体系没有全面完善情况下, 担保机构的违约成本、代偿责任和代偿意识都较低。银行应审慎选择担保机构, 客观评估其实际代偿能力, 防止人为降低担保机构准入标准或简化审核程序, 应循序渐进开展银保合作。

(二) 侧重经济发达区域, 坚持担保分散原则。

经济发达区域商业运作相对规范、企业诚信良好, 客户群体总体素质较高, 应积极鼓励与该区域内运营规范担保机构合作;对于经济落后、缺乏商业信用区域的担保业务则应审慎介入。

银行应回避在某个区域内担保份额的过分集中, 不宜将担保额度过分集中在少数的担保机构身上;应关注区域内行业的发展态势, 合作的担保机构对区域内某一行业的担保不宜过分集中;区域内担保机构如出现问题应及时评估, 提早采取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如某一借款人依托不同的担保机构从不同银行大额度融资, 应及时了解有关背景、审慎介入。

(三) 加强担保机构的资格审查, 严格把控准入关

银行应加强担保机构资格审查, 可以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定量方面可综合考虑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收入和盈利能力、从业年限、信用等级、代偿率和损失率等作为维度;定性方面应综合分析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股东与关联方的资信水平、管理团队和专业水准、风险管理机制及系统建设、客户的评估选择与管理能力、风险预警及处置能力等方面作为维度。综合考虑定量和定性因素, 合理控制好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保证限额。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期间, 银行必须严格加强管理、动态监测, 如担保机构不能持续符合银行基本条件和准入标准的, 应及时提出停止合作或相应降低合作的层级。

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不规范、业绩不佳的担保机构;关联交易频繁和涉及关联企业担保、投资关系复杂的担保机构;参与“地下金融”、非法集资、违规放贷等活动的担保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未及时履行代偿义务等不良行为的担保机构应排除与其合作。

(四) 注重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措施

办理具体授信业务时, 银行应将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置于首位, 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是第二还款来源, 是补充风险控制的措施, 不可盲目信赖担保机构的保障作用;如客户经营现金流不足覆盖还款, 即使由担保机构担保也不能发放贷款;由于相当部分担保机构会采用高息提供过渡贷款、通过关联公司拆借资金协助借款人归还银行贷款后延续存量的授信, 因此应防范担保机构与借款人串通掩盖实质经营风险。

银行应同时关注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中承担的风险敞口, 了解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措施、保障力度如何, 判断与其承担的风险是否相吻合;如担保机构在具体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过弱, 银行应要求借款人追加相应的保障措施。

(五) 严格落实风险监测, 强化管理

对于合作的担保机构, 银行应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责, 定期收集担保机构的经营和财务信息, 如出现风险苗头应及时预警, 提出中止 (终止) 合作。

1. 关注担保机构重大事项的变化。

关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股权等变更, 资产重组、对外代偿、对外投资事项;对于涉及不良关联交易、违规经营、管理层变更频繁的担保机构, 应立即停止新业务合作或降低业务合作的层级, 提前收回存量业务或追加新的保障措施。

2. 关注担保机构财务的变化。

定期收取担保机构的财务报表, 对照有关的财务数据可以分析担保机构的运营信息。如从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应收代偿款、存入和存出保证金科目的变化, 可以分析担保机构的资金是否被关联方占用、客户保证金的存入和存出情况、当期是否增加了担保代偿款项;如长期投资出现重大变化, 则应进一步了解担保机构投资额度限制投资方向是否符合监管规定等。

3. 严格落实信贷资金、保证金的管理。

银行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 可要求其按担保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缴存担保风险保证金, 为防范担保机构挪用挤占客户资金, 应严格落实对保证金账户的封闭管理。

4. 动态监控担保机构的经营, 及时提示风险。

银行应及时了解担保机构的业务结构和现金流状况, 评估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措施对整体担保贷款的风险覆盖程度;通过征信管理系统等手段进行查询, 及时核对担保机构在各家银行开展担保业务的质量状况, 对出现代偿频率较多的担保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

(六) 加强与担保机构的信息交流, 有策略退出经营不善的担保机构

与担保机构定期沟通, 一方面促进银保共同选择的优质的中小企业, 各自独立调查审批、互不干涉, 交流贷后、保后监管信息, 共同做好贷后风险防范工作;另一方面是通过与担保机构交流, 及时获知担保业信息, 对合作担保机构出现的重大风险及时提示。

对已出现风险事项的担保机构应制定切合实际的退出计划, 如通过增加风险缓释措施、再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投保等方式逐步化解风险及逐步退出, 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的债权和维系客户关系, 防止出现“死退”、“退死”的极端现象。

摘要:文章分析了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担保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面对的风险, 并提出了风险防范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中小企业,担保

参考文献

[1]罗威.略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计方法及其风险管理.海南金融, 2012 (12)

篇4:融资性担保企业财务风险防范探讨

【关键词】担保公司;财务风险;防范对策

近年来,中小企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了大中型企业无法替代的战略地位。然而,中小企业在迅速发展中遇到的资金不足,贷款困难一直困扰着企业发展,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在此背景下,担保公司也就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风险的不断积聚严重影响担保公司的正常运营,担保公司必须具备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而其中财务风险是担保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它关系到担保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担保公司如何识别和控制财务风险,就成为必须解决好的首要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企业的生存现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为增加这些企业的融资能力,成立担保公司以帮助其解决自身的信用不足,担保业开始起步并迅速发展。

很多公司基本上都是以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但是目前,由于经济增速整体放缓,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不断上升,特别是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集中代偿,金额超过担保公司的承受能力,严重威胁其生存问题,这类代偿风险是目前担保业务中最直接的也是最重要的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企业财务风险的表现

担保企业的财务风险可以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是来自于担保对象的风险和来自于银行、市场环境和法律制度方面的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担保企业由于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制度或业务操作方面的风险。

1.来自于贷款的中小企业的风险

担保企业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较小,财务、采购等主要部门多为家族亲戚,人員素质不高,为了获取贷款,中小企业大多会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假的经营数据,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骗取贷款担保,当面临激烈的市场竟争时由于设备落后、人员素质低,研发能力弱,而被社会淘汰,从而引起担保企业的风险。

2.来自于银行方面风险

一般情况下银行会要求入围的担保企业交纳保证金,把需要贷款的企业推荐给担保公司,如果贷款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必须全额代偿,所以导致银行在评价贷款客户时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会有所降低,各方面的审查也大多会流于形式,加大了贷款企业的违约风险,从而也加大了担保企业的代偿风险;而且现在银行入围的门槛也越来越高,四大国有银行基本上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3亿,且有国有投资背景,这使得越来越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续期。

3.来自于政策、法律等方面的风险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应当前置审批,即由当地的工信部门颁发融资经营许可证,然后凭该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现在工信部门监管力度越来越大,融资性经营许可证续期越来越难,好多担保公司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续期,导致只能转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再办理贷款担保业务,生存空间越来越小。而且 贷款企业逾期未能归还贷款时,担保公司代偿后再追偿,但往往中小企业没有足够的财产加以执行,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个人财产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争议,如只有一套住房,或者抵押物重复抵押等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些问题无形中会加大担保公司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

4.来自于担保公司内部的风险

在存在各种风险因素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重点分析因自身存在的管理缺陷而使公司面临潜在的财务风险的原因。

三、融资性担保企业财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1.缺乏长远的公司战略目标

大多数担保公司急于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最大的收益,这就使得公司担保项目多却不优,同一行业,同一地区,相同类型的担保项目没有限额控制,如果某一行业受到国家政策调控或市场冲击,譬如煤炭、钢铁、有色金属、房地产,全行业亏损,将会使担保公司代偿率过高,资金链断裂。

2.缺乏财务管理意识和专业的风控人员

融资性担保公司属于高风险行业,前几年随着担保公司急剧增加,风险管理人才明显匮乏,现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人员分为四类:(1)业务员:大多数担保公司工资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所以业务员为了能够获取高额的绩效工资往往会为贷款企业隐瞒一些事实;(2)银行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往往有一定的人脉关系,但毕竟长期在银行系统工作,固守成规,过于死板,不能灵活的运用风险管理知识去把控风险。(3)法律人员,这类人员虽然能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 ,但是却不熟悉财会知识。(4)财会人员,这类人虽然有一定的财会知识,但因为担保公司要面对的客户群体行业不同,如没有10年以上各行业的从业经验,或者是具备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理论知识,很多中小企业的假账或存在的问题就不能发现。

3.反担保措施设置不合理

一般贷款企业规模较小,也没有足额的抵押物,提供的房产一般没有房产证;抵押的机器设备都使用多年,折旧磨损较大;抵押的商品或原材料因为流动性较大或占用较大面积而不能随时监管;为了业绩,往往凭业务和风控人员的职业判断来推断违约的可能性,做出是否为其担保,这就为担保公司埋下了隐患。

4.内部评审制度有待完善

融资性担保企业一般都设有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总监、风险总监、法律人员等组成,但现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私企较多,评审会成员素质高低不一,而且总经理往往会拍脑袋决定担保项目,而其他成员往往会顾及总经理面子而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使得评审委员会流于形式。

5.保前审查不严,保后监管流于形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保前应认真审核被担保人担供的资料,并深入企业内部全面核查,比如销售、采购的出入库单、上下游企业核查、车间、仓库等等,然而现实中很多担保公司实际操作人员或由于对该行业不了解,或由于提成等各种原因,不恰当地做出了判断,给公司带来了潜在的财务风险。

对已实施担保客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控;特别是对于主营业务变更、重大收购兼并、实际控制人变动的企业应重点关注,但实际情况下公司更关注新业务的拓展,而对于保后监管却是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地看一下,而没有细致地观察、了解,一旦被担保企业出现问题,不能提前预警。

四、融资性担保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管理的问题,应认真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制定出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防范对策,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提高业务发展规模。

1.认真核查担保对象情况

担保公司应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认具审核,看其从事的行业是否是国家支持的、禁止、限制的,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能否按规定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抵押物;企业的资信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在核查时,要充分运用网络信息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包括查询当地信用、工商和法院系统网站,了解企业是否有诉讼、纠纷或处罚,企业有关的诉讼、行政处罚对其声誉、经营、未来前景等是否产生影响;此外根据核实后的财务数据进行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发展能力分析等。

2.制定与公司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

要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就要求公司决策层对内对外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外,要及时了解外部环境的变化,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动,要及时嗅出商机,发现不利因素,采取应对措施。对内,公司决策层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各类信用等级的客户实时分析,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及时调整和优化公司组织架构、人员构成。

3.配备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和复合型的风控人员

担保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金融、财务、法律、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加强对高素质财务、风控人员的培养,通过开展定期培训,促进财会、风控人员对担保公司各项流程的了解,加强财务和风控人员风险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控制能力,推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战略发展。

4.认真落实反担保措施

符合担保条件后,业务人员应按照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和贷款企业沟通确认反担保的设置,在设定反担保物时,首先以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作抵押,以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认真核查抵押人对抵押物权利的完整性、合法性;抵押物价值与变现能力情况,抵押登记、市场价值及拍卖等法情况。

5.完善企业评审制度和监管体系

融资性担保企业应设置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业务总监、风险总监、风控部经理等组成;评审会评委根据A、B角报告开展评审工作,对业务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会评委须在《评审会评委意见表》上明确填写"同意"、"反对"或"再议"等评审意见并阐明理由、签字,过半以上的评委同意视为业务评审通过,过半以上的评委反对视为业务被否决,否则为再议;评审会决议为再议的项目,A、B角应对要求再议的内容进一步落实,初步确定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后,填写《再议申请表》,安排重新上会评审。

6.加大保后跟踪监管力度。

保后监管是指对担保客户经营管理、产销情况、财务状况、反担保物的价值及状况等影响担保风险的因素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保后檢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当发现担保业务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时应对客户做连续跟踪调查,加大监管密度及频率,当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担保项目,专项小组应适时与企业保持接触,落实解决方案,如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查封其财产,迫使被担保人增加担保措施或其他可接受的方式进行处理。

五、结束语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对于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只有不断地改进公司内部的相应制度,增强对风险控制的重视,才能加快风险机制的构建进程;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风险事关到公司的生死存亡,所以对于这些风险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要进行科学的分析,相应地制定应对策略,建立财务风险的防范控制系统,将财务风险所产生的损失降至最低,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江小毅,基于业务角度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探讨,特区经济,2013(12):64-66.

[2]郭晓辉,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对策研究,时代金融,2015(10):298.

[3]刘辉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机制构建的思考 ,时代金融,2015(7):98-99.

篇5: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分析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融资性担保是无抵押资产的广大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融资的有效途径。我国自成立第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截止2011年底,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得到快速发展,机构数量迅速增加,融资性业务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蓬勃发展,有效地架起了银行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极大地促进嘉兴经济发展。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的风险分析 1.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目前,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续上增趋头,数量上呈现了跨越式的发展,近达几。从业内人士了解到,数量上的急剧增加,已经使我国担保行业市场出现了过度竞争,既影响了整个担保行业的信用体系,担保放大倍数难以提高,又使融资性担保机构因难以靠担保业务实现盈利,主业偏向“异化”,违规经营增多,风险徒增。

2.违规经营管理风险

由于保市场的过度竞争,又在依法合规和风险管控方面缺少强有力的监督,不少融资性担保机构偏离主营业务、违规运用资本金和保证金从事高风险投资。在今年的许可证换证申请调研中,我国多家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整改通知书,主要涉及“企业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不足;其他应收款、投资等占净资产比例高于20%,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这些不合规的经营管理现象,其背后必然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中担、华鼎、创富担保机构发生的挪用保证金、利用关联企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高息放贷和高风险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形成较大风险损失就是例证。3.银保合作不力风险

在贷款紧缩的形势下,信贷几乎不复存在,对缺乏有效资产的小微企业来说,通过担保实现融资是一条有效途径,而对金融银行机构是拓展了业务渠道,但银行依然对担保机构的认可度不高,虽经政府协调对接,但仅从风险分担上,银行不承担任何比例风险,这无疑也增加了融资性担保及行业的风险系数。4.专业人才缺乏风险

虽然已经实行了从业资格认定,但目前仅占从业人员的60%,同时担保行业由于起步晚,发展迅速,行业内缺少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管人才,故对需要担保的企业顾客缺少严格规范的准入审批程序和机构的设立。(例如:项目调查员、调查报告、风控部审核、评审会审议)。缺乏项目风险识别和跟踪能力,与银行的风险精细化管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5.地方监管薄弱风险

我国已经实行省融资性担保平台信息报送,日常监管就是按月对各融资性机构上报的业务明细进行审核,且不说上报数据有多少真实性可言,而且专职人员少,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故非现场监管能力弱;同时,缺少创新的监管模式和有效的手段,现场核查缺乏有效的组织,更无从谈起有效的方式、方法,地方监管比较薄弱。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控制措施(一)外部控制机制 1.合理布局,发展壮大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担保业务需求,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主业突出,经营管理好,风险管控水平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积极培育融资性担保性担保行业龙头企业,逐步淘汰规模小、实力弱、业绩差、风险高、不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科学、合理的担保网络格局。2.审慎监管,提高效能

监管是控制风险的关键环节,为切实有效地实施监管,控制风险,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出台了《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分别就“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促进行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有效监管、加强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但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建立监管组织机制,创新监管模式,监管评价方式,分类监管,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平台,要求相对应地出台有关文件、举措,提供监管的可操作性,赋予监管权利和义务。

(1)日常监管

专职监管人员借助监管信息平台,实时对各融资担保公司上报的业务明细进行认真审核,分析,了解各机构相对应的合作银行;实地到机构、公司、银行不定期地对数据进行核查,跟踪了解机构经营的合规性,发现存有风险,及时上报。为有效发挥日常监管,同时应实行监管的问责制度和奖励制度。(2)联合排查

由银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组成的专家团队,每年1-2次不定期地对机构经营、管理动态抽查、排查、包括资本金、保证金的规范使用情况。抽查评定的结果作为评定等级、年检直至整顿的重要依据。并且在融资性担保平台予以公布,对于严重违规的机构坚决予以淘汰。3.加大培训,提升素质 省、市各经信委组织各地监管人员进行融资性担保专题监管培训、统计制度培训,通过考试准予监管,同时与担保机构挂钩实践,积累实际经验,切实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通过市、区行业协会组织从业人员在从业资格、业务与技术、信息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对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培训,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水平。4.改善环境,加大扶持

加大与金融单位的合作力度,通过政府对接、担保增信等手段,落实签订担保公司与金融单位的风险共担机制,共享信息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等进一步改善金融环境。

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小企业所起的积极作用以及所面临的风险,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上报政府。嘉兴各区、县政府虽已有风险补偿和财税扶持政策,例如:嘉兴秀洲区政府在《2012秀洲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提出了“引导民营担保公司为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出现亏损的,给予10%的风险补偿。”但各地力度均不是很大,期望能得到更大政策扶持力度。

加快设立我市再担保机构,构建覆盖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体系。加强与省再担保机构的对接与合作,逐步建立多层次转保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二)内部控制机制 1.加强自治、规范经营

认真解读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1〕30号),《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号),加强自治管理,规范经营。

(1)完善内部机制

加强公司治理,严格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三会一层”经营机制,组建由股东代表、高级管理层、资深业务员、外聘金融专家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规则和程序,完善担保业务评审机制,实施评审奖惩制度。

(2)强化“三级”管理 担保公司除反担保措施外,强化对所担保企业实行贷前准入、贷中、贷后的跟踪管理。充分挖掘渠道,广泛收集信息,利用综合性人才分析、处理信息,识别风险存在与否及可能性大小,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2.担保产品创新开发

担保产品的创新不仅是为了做大业务,同时也是为了实现风险的有效控制。我市的多家担保公司联合市外知名担保机构为发行“小企业集合债”提供担保,累计超过5亿元;海宁嘉丰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嘉兴银行、保险公司推出了“保易贷”贷款担保产品,对化解担保风险作了有益的尝试;在反担保上还开发了仓单质押贷款反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抵押物剩余价值反担保”等业务。最近嘉兴银行、担保公司与保险公司在继“保易贷”后又推出了“担保保险业务试点”。这些担保产品的创新为担保公司在增信做大业务的同时,很好地实现了风险分担。

三、关系型银行与融资的激励作用分析

2001年起,我国人民银行陆续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目的在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经验证明,中小微企业是经济活力与创新的根源,有助于利用闲置资金、减少资本呆账、培养企业和管理人才、加快产业结构发展、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在国民生产总值、就业、外贸出口、税收等各方面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间接使社会安定、收入公平分配、城乡均衡发展等社会政策目标得以实现。

但由于中小微企业规模有限,缺乏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抵押、担保资产不足,信息不透明,导致筹集资金的途径有限,很难在权益市场获得融资。大部分中小微企业资本金匮乏,生产运营持续受到资金短缺的困扰,短期流动性约束和长期投资不足成了制约发展的瓶颈。诞生不久的小企业往往在经营头几年由于资金紧缺提前进入衰退期,当遇到业绩下滑,企业的现金状况更加恶化,甚至遭受破产的威胁。

关系型银行融资过程中,企业可通过给予银行一定的私人信息,让银行直接或者间接干预企业的决策或者行为,给予银行一定的所有权等等方法,使银行更倾向于提供资金。只要企业在关系贷款中取得的净收益(即收益扣除在关系型银行融资中承担的成本)大于或者等于未通过关系贷款而取得的净收益,不论在关系型银行融资中企业付出的成本为多少,对企业而言都是有利的。使双方达到双赢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并为即使在净收益与之前的收益相当或者略小,只有亏损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该行为对企业而言也是有益的,因为,关系型银行融资是长期贷款,一旦与银行保持这种长期的关系,即意味着该企业在今后的发展中有充足的现金流,对企业今后的发展壮大是很有利的。

四、关系型银行融资的优势分析

关系型银行融资发生在对双方良性关系的稳定预期下,银行与企业之间通过建立隐性的重复的动态博弈,降低单方违约的道德风险。隐性契约下的持续借贷行为避免了对其他交易方的搜寻转换成本和引入第三方监督、惩罚、强制执行的费用,并由双方合作态度带来对贷款合同重新谈判成本的降低。对企业而言,受制于不确定性外部冲击的企业利用重复谈判在财务紧张期间寻求银行额外投资,可以分散企业在各期间的环境风险;同时克服了流动性约束的掣肘,可获得预期项目产出,还能借助与银行深入合作,获得信息渠道优势,发现新的赢利机会,并且有条件进行资本密集型投资或长期投资;对于银行而言,不同银行在市场上为获得贷款进行激烈竞争,通过关系型银行融资方式,与客户建立荣辱与共的声誉,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可持续的竞争优势的一个来源。内部银行可以借助对企业账户信息的垄断优势,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充分利用其人力、资金、信息优势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通过交叉销售与借款企业发展更紧密的客户关系

五、结论

篇6: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迅猛发展,但高速发展背后,高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2012年以来民营担保巨头中担、华鼎、创富等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四川资本大鳄“华通系”实际控制人疑似跑路,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346件,同比上升145.07%,破产企业债务总额达1595亿元,比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近6倍。发生在温州的企业破产案就有198起,超九成的担保企业关门倒闭。截至2014年6月17日,广东省已有30多家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截至2013年年底,广东省共清理严重违规担保机构36家、分支机构13家。

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内许多担保公司没有从事正规的担保业务,而是充当起了民间借贷中间环节的角色,通过违规发行理财产品向普通市民高息揽储,然后再以高昂的价格通过民间借贷放贷给借款方,坐收其中的利差。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担保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现有的“业务”模式,开始尝试通过P2P网贷来实现无成本、最快速的资金拆借。担保行业多年缺乏有效监管聚集的风险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加之近年来机构增加过快、数量过多,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近期相继出现的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随之出现,如何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担保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增加银行对企业的信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可以分散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有效提升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并非零风险,在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缺乏反担保等诸多问题,极易将担保风险转嫁商业银行,加之银行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担保的保障作用,疏于管理,致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潜藏较大风险隐患,贷款损失时有发生。下面就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剖析担保贷款的风险成因,并提出强化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不实。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同时在出资方式上,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二是部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一些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未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作为主业,而是把主要资金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甚至直接发放“高利贷”,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三是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严格遵循上述规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一旦出现担保赔付,由于其资金来源不足,难以履行其担保责任。

四是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缺乏对金融、法律、担保业务的相关知识和培训,风险识别能力及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判断能力不足。

五是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在业务办理中随意性强。一方面缺乏一套较为完整的、结合实际并不断完善的企业评估评价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功能是对企业财务状况、非财务状况、企业领导人能力及信用记录、反担保措施等方面作出评价并得出结论;另一方面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如应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即调查人员负责对申请担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对资信调查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审批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批,对审核、审批结果负责;检查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后期监测、代偿、追偿,对监测、代偿失误、追偿不力负责等,不同岗位业务人员相互制约又责任分明。对具体业务应实行双人复核、分级审批、专业决策等,避免内部人员操作失误或发生道德风险。

六是反担保物价值较低或抵押手续不齐全,潜在操作风险大。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几乎都是无法给金融机构提供有效抵押物的客户。其担保物不易变现,或是担保物价值虽高,但无法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这使得抵押变现存在潜在风险。

七是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如:增加担保品种,优化担保品种组合;控制单一客户担保债务比例,控制单一行业担保债务比例;最大10家客户担保余额不能超过担保公司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存续期一年以上的担保余额不应超过全部担保余额的一定百分比等。然而目前的担保公司并没有意识到风险分散机制的作用,一些担保公司对部分大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过大,远远突破了法定的正常比例,形成贷款担保的集中度风险,没能通过控制担保项目间的相关性和对总担保额进行适当分散来降低风险。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是银行对担保公司代偿“兜底”存在严重依赖心理,从而放松信贷管理。部分银行片面认为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的第二还款来源,即使企业无法清偿贷款,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损失兜底,从而放松了对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二是对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缺乏整体把握。担保公司的业务协作银行往往不止一家,有的甚至还跨区域在异地与多家银行开展担保合作。由于银行间的竞争与信息封锁,各银行对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缺乏整体把握,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难以准确判断,也未根据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变化对担保能力进行充分评估,适时调整担保放大倍数。三是对担保公司担保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合理。现阶段,商业银行一般根据担保公司实收资本乘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担保放大倍数来计算担保公司的担保限额。这种方法存在较大弊端:一是在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财务报告反映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不实,不能作为计算担保能力的基数,应进行调整;二是对不同资信等级的担保公司采用同一担保放大倍数,有可能夸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四是缺乏对担保公司有效的贷后管理。银行与担保公司达成合作后,往往缺乏后续的管理和对担保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后续分析,缺乏对担保公司动态担保能力的检查和跟踪制度,使得贷款业务存在潜在风险。强化担保贷款风险防控的思路与措施:

(一)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审慎选择合作机构 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银行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在选择合作的机构时,应当从担保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业绩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和管理混乱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二)多渠道收集担保公司的相关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一家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往往涉及多家银行以及一家银行的多家分支机构,因此应当建立统一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业务管理体系,责成具体部门,及时收集处理并在内部发布相关担保公司信息。

(三)密切关注担保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应当密切关注担保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及时识别担保公司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的行为,避免担保公司与关联企业相互串通、恶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发生。

(四)根据各担保公司实际情况科学核定担保限额

在分析担保公司担保能力时,应关注担保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果担保公司的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都很差,应调减其担保限额。(六)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

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三是业务经营中获知影响担保公司信誉状况或代偿能力信息,应及时通报,并对担保公司的重大风险予以风险提示。四是引导和督促担保公司规范财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财务办法编制财务报表,并提足各项准备金,确保其贷款风险补偿能力。

篇7: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

根据郑州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担保)的要求,河南嘉汇税务师事务所设计了“担保项目风险控制及财务报表分析”的培训课程,并于2011年9月17日至18日对正和担保全体员工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培训活动。此次课程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基础、财务报表粉饰及识别、财务报表分析及结果应用、涉税报表分析的辅助作用等多个层面,运用生动案例分析及由浅入深教学方法,使此次培训取得了成功,通过课后的问卷调查统计,喜欢课程内容的学员比例达到100%,希望继续参加学习的达69%。

通过本次培训的效果分析来看,只要税务师事务所及时关注宏观政策及市场需求,为客户提供复合型的服务,就一定能为市场所认可及推崇!

撰稿单位:河南嘉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撰稿人:王淑杰

篇8: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起步比较晚, 很多类似的企业还没有形成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对于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还存在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首先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流程一般包含信用分析与担保调查、然后担保审查与业务处理, 最后是担保之后的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属于高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包含的风险种类繁多且复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分为广义风险和狭义风险, 广义的含义是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得实际情况与预测情况的变化存在差别, 进而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狭义风险的概念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种类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以及保费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产品, 因此, 应当针对所担保产品的特点适当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就是使得企业在提供担保产品时, 采取风险辨识、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处理等程序, 从而对风险进行预测、规避、分散, 进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和防止企业的经济不受损失。作为非银行金融企业, 融资性担保公司属于是高风险行业, 管理者在重视管理风险的同时应当思考风险控制机制的构建, 其良好的风险管理的能力决定了未来发展与竞争的能力, 是企业生存立足的必然要求。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 风险控制的意识薄弱

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起步比较晚, 未能掌握其经营规律, 所以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才刚刚起步, 公司的风险控制意识薄弱。为了实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正常良好经营, 我国颁布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 例如2010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要求设立的金融管理办公室。但是其中机构设置的健全性、人员的能力水平以及应有的监管能力值得商榷。根据调查显示, 融资性担保公司中普遍存在风险控制意识薄弱的现象, 这种问题的出现不利于风险控制机制的顺利构建, 阻碍了企业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

(二) 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水平关系风险控制机制构建的实施效果。但是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中的内部控制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会计核算过程混乱, 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 会计账目的设置陈旧, 会计核算的程序、审批制度、附件凭证等不规范、不完整。这些现象的存在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会计制度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 比如公司的担保业务的审批程序不严谨, 流程不合规, 从而提高了公司的经营风险。这些问题的存在一部分原因就是缺乏内部控制制度。有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虽然存在, 但是其漏洞却明显存在, 比如有些公司缺乏不相容岗位的职责相分离制度。有的公司直接让出纳人员同时监管记账或账簿管理, 这严重违反了《会计法》的有关内容, 从而为舞弊行为制造了条件。有些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资产管理制度, 从而造成了公司资产机会成本的严重损失。

(三) 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人才是构建和执行风险控制机制的关键, 根据调查显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主要有三个来源, 首先来源于退休的银行从业人员, 这类人员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但是对于先进的风险管理理论缺乏应有的认知, 也不能灵活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知识去从事风险控制工作。其次风险管理人员来自于法律专业的人员, 这类人员的虽然熟练掌握财经法律等相关知识, 但是却对当前的财会环境认识不清, 未能提交全面的风险管理方案, 最后风险管理人员的一种来源是具备财会背景的专业人才, 这类人才虽然精通财务知识, 但是缺乏对法律知识应有的认知, 也不利于风险控制机制的构建与实行。综上所述, 可以发现我国融资担保

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还存在人员缺乏问题,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属于高风险的金融行业, 其应当培养适合自身发展的风险管理高级人才。

三、解决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的对策

(一) 增强公司员工的风险控制意识

担保企业属于高风险的行业, 其所经营的业务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因此, 应当从源头上增强公司员工的风险控制意识, 加强风险控制意识重要性的宣传, 使员工形成风险控制人人有责的理念。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组织, 比如金融管理办公室, 相关人员应当积极学习最新的金融、会计、计算机以及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从而保证监管人员队伍的质量。目前, 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程度和方向参差不齐, 类似的公司在构建风险控制机制时应当结合自身的发展规模、业务特点以及担保产品的策略因素, 逐渐引进先进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 制定合适的风险管理制度, 加强风险控制的监督工作, 从而保证风险控制机制的构建的有效性和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二) 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监管机制

内部控制工作的实施必须有正确严谨的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依据。风险管控是内部控制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 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 必须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在风险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目前, 一些融资担保公司不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 则导致内部控制度的实施无法可依。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监督体制才能保证内部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内部控制的构建中,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优势, 综合考虑有效性、整体性以及成本等因素, 集思广益听从各个员工的意见, 努力构建一套适合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只有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 才能更顺利实施内部控制工作。除了内部控制制度以外,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内部监管机制同样重要, 内部监管机制构建涉及的方面更广。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中可以构建审计部门或者是会计监督小组, 设立有效发挥作用的风控机构, 参与事前、事中、事后的业务工作, 同时也可以动员内部员工时刻监督经营动态。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构建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监管机制下, 才有利于内部控制的开展, 从而进一步促进风险控制机制的构建。

(三) 提升风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分析可以发现,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规避、风险管理等过程需要精通法律、财务、金融以及熟悉担保业务的综合素质人才。因此,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学习全面风险管理的知识, 增强对专业理论的学习, 尽力提高风险管理人员的素质, 从而逐渐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在培养、引导、和储备符合条件的人才上做足工作, 使得其能力与绩效考核等薪酬制度相结合, 维持人才使用的公平和稳定, 保证充足的人员储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构建需要合格的风险管理人员。其风险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更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准。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瞬息万变,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相应人员要求更高。首先, 风险管理人员应当是具备核算能力、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的综合型人才, 也就是风险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财务专业知识以及工作技能, 同时也应当了解计算机基本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理论的相关内容。

另外风险管理人员也应该知道组织的战略目标以及市场定位并及时关注组织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人员只有具备综合性的技能, 才能更有利于实行财务管理工作, 全方位监督和管理经济业务的整个过程。因此, 风险管理人员应当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 加强职业道德的培养。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最新的财经政策以及会计和财务管理理论知识, 及时交流学习经验和培训心得, 监督会计人员认真学习岗位管理制度, 提高其业务工作能力, 同时也要注重对风险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的修养, 宣传道德楷模事迹, 形成榜样力量, 从而不断的提升风险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的构建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只有不断的改进公司内部的相应制度, 增强对风险控制公司的重视, 才能不断的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机制的构建进程。在我国,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近年来经济发展的新生事物, 所以目前大多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 其全面的风险管理还没有融入到企业的实际管理中,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努力探索适合自身的经营规律, 构建适合自身发展的风险控制机制, 才能不断的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在构建风险控制机制的过程中,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采取增强公司员工的风险控制意识、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监管机制、提升风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措施, 从而不断完善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 实现融资向担保公司的健康运营。

参考文献

[1]高太平.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3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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