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验收制度精(精选6篇)
篇1:安全生产验收制度精
麻醉、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制度
一、严格执行济南市卫生局的划分规定,医院的麻醉、精神药品应
从定点经营单位济南中信医药有限公司购进。
二、麻醉、精神药品应当严格按照济南市卫生局批准的采购计划进
行采购。
三、医院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当根据医院的病源数量定制合理的库
存,不得缺药、断药及保持大量库存。
四、医院购进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当按照卫生部门规定,付款时一
律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五、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
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六、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篇2:安全生产验收制度精
一、采购
1、部门所需原材料,首先要由厨师长列出申购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采购员外出采购。采购要严格按照采购制度,所购货物要货比三家,保证质量,达到物美价廉。大综材料还要进行竞标进货,增加采购透明度。
2、所购货物要有随货通行单,一式三联,一联交厨师长,一联交验收人,一联自存。
二、验收
1、厨师长或副厨师长、过磅员对采购员所购进的货物要全部验收,并按随货通行单逐项核对,对质量不符合要求和缺斤少两者有权拒收。
2、过磅员要建立进货台账,对购入的原材料要按卫生防疫规定索要相关证件,并随时进行登记。
3、所购货物经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在随货通行单上签字,一联由过磅员保存,一联由厨师长或副厨师长保存。
4、货物验收入厍后,要有专人依据随货通行单填制原材料入厍验收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达到责任明确,手续齐全。
三、报销
1、所购原材料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领款汇总单要由
原材料入厍验收单填写人填制,领款汇总单验收人由过磅员签字。
2、所购货物发票要与原材料入厍验收单相符,客户名称要写山东能源集团接待中心全称,合计金额大、小写要一致。
篇3:保障性住房质量验收制度研究
1、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制度”简介
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制度”是由住户 (或住户代表) 参与见证的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是指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在按照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 不但按正常验收程序由建设单位主持,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加,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现场监督, 而且住户 (或者住户代表) 参与全过程见证的“5+1+1”住宅工程质量三维监督机制竣工验收制度。
2、实施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制度”的必要性
保障性住房工程正式竣工验收明确要求“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也就是所谓的“五方”验收, 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因此,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二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个维度是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互监督的平级质量监督;第二个维度是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的强制监督。从理论层面讲这两个维度的质量保证体系对保证工程质量是绰绰有余, 但是这些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多发之势却一直难以遏制, 其根本原因在于工程各参建单位责任意识不强, 不能尽职尽责;同时我国目前实施的房地产开发制度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于强势地位, 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为了承揽业务有求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平级质量监督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很难做到相互之间严格监管;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由于监督任务重, 监管方式落后, 执法监督不力等现象依然存在等等, 从而导致看似密不透风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百密一疏, 发生质量问题也就在所难免。工程质量问题的多发证明现存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存在重大缺失。这样就可以看出来问题的症结不是技术水平的问题, 而是责任心的问题!毫无疑问, 该工程的购房户在工程质量方面最有责任心, 因此, 把住户作为社会监督力量引入我国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真正建立三维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一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见证验收是一种先进的验收模式, 但是这种先进的验收制度往往引起很多误解:一些单位会认为很简单——就是验收时找几个住户过来看一下;一些单位会认为很繁杂——住户参与如何参与。住户来了如何招架;再则还可能涉及诸多法律和人身安全问题等等, 住户不是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如何能参加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质量验收——这些问题应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 关键在于要科学设计和合理安排, 科学合理界定住户的权利和义务, 将上述问题一一化解, 并成为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更好服务人民群众,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途径。
3、参与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质量住户见证验收住户的来源和选择依据
近年来, 广大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关注空前高涨, 住房价格节节攀升, 许多人穷其一生的收入购买住房, 人们对住房质量的关注应得到合理的认可。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要求:“加强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要在住宅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部位, 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主要责任人姓名和工程基本情况挂牌公示。住宅工程建成后, 建设单位须在每栋建筑物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 接受社会监督。要公布质量举报电话, 建立质量投诉渠道, 完善投诉处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制度, 及时向社会公布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的相关信息, 切实发挥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作用。所有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在社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对于不能及时处理有关问题的单位和个人, 要依法进行处罚。”
参与住户见证验收的住户来源:
对于回迁楼、集资建房和旧城改造工程, 其楼盘的住户在开工之前就已经签订回迁协议并确定, 可以在签订回迁协议时征集有意愿参加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见证验收的住户。
对于保障性住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者资格由该城市的房管部门负责。参加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见证验收的住户, 质量监督机构可与房管部门共同根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保障房申请者的意愿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 (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 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 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规定:“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建设 (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 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 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十二条规定:“配租方案公布后, 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 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第十三条规定:“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 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规定“ (四)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 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六)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 认真履行审核责任, 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 配售结果公平公正,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商品房, 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普通商品性住房工程竣工前提前预售, 参加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见证验收的住户仍可从预售业主中根据其意愿确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 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同时, 监督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效仿人民法院选聘人民陪审员的方法聘请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质量义务监督员。《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年) 》国发[2012]9号明确提出:“增强公众的质量维权意识, 建立社会质量监督员制度。支持和鼓励消费者依法开展质量维权活动, 更好地维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
4、参加工程质量“住户见证验收制度”住户代表的条件和权利的界定
4.1参加工程质量“住户见证验收制度”住户代表的条件
4.1.1参加工程质量“住户见证验收制度”的住户代表必须为本小区购房户, 必须是本人。数量不够时, 也可以聘请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质量义务监督员参加验收。
4.1.2身体健康, 年龄在25~60岁之间, 身体条件能够允许参加见证工程验收和工程检查活动。
4.2参加工程质量“住户见证验收制度”住户代表的权利的界定
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是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框架的建设工程的模式,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住房建部
《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建市[2010]68号) 规定:“加强竣工验收管理。住宅工程建成后, 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并及时将有关验收文件报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 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条件的地区, 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 要积极推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分户验收”。《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年) 》国发[2012]9号明确提出:“增强公众的质量维权意识, 建立社会质量监督员制度。支持和鼓励消费者依法开展质量维权活动, 更好地维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
4.2.1住户代表的知情权:住户代表有权了解工程施工情况, 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情况等等,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出具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4.2.2住户代表的监督权:住户代表有权监督参加验收的质量责任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参加验收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要求、验收中发现的实体质量存在的问题、验收的组织形式和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等等;有权监督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是否尽职尽责、行为是否规范等等。
4.2.3住户代表的投诉权:住户代表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不满意, 或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不满意, 或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 应首先向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投诉;如对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处理不满意, 则可以向其它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 或向新闻媒体反映。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该住户代表参加见证工程验收活动。
4.2.4住户代表接受必要培训的权利:由于广大人民群众普遍缺乏建筑知识, 住户代表有权接受必要培训。验收组织单位在住户代表确定后, 应立即组织对住户代表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注意事项、主要工作内容、住户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见证验收的方式方法、问题的反映和回复渠道、工程概况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工程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情况、及相关质量责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等。
4.2.5住户代表的取证权:住户代表在见证工程验收过程中有权对工程实体和验收过程拍照、录音、录像。现阶段, 住户与开发商之间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关键是证据, 有无质量问题的证据往往是质量纠纷胜负的决定因素, 因此住户应有合情合法合理的“拍照、录音、录像”等等取证权力, 只有这样, 住户见证的权力才能有实质性的效果。
4.2.6住户代表进入施工现场的权利:在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住户代表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跟随验收组见证验收过程。
4.3参加工程质量“住户见证验收制度”住户代表的义务的界定
4.3.1本人自愿和义务参加住宅工程住户见证验收, 不索取任何报酬及费用, 同意在工程现场公示本人姓名。
4.3.2本人保证在验收过程中, 遵守工程验收的各项规章制度, 不干扰验收正常程序进行, 自觉服从验收组织单位的管理。
4.3.3住户本人应身体健康, 身体条件允许参加见证验收, 并对自身安全承担完全责任。
4.3.4本人基本保证有时间参加该工程的住户见证验收活动。
4.3.5验收结束后当场向验收组织方及监督单位提供住户见证验收意见。
4.3.6对工程中发现的问题, 应首先向验收组织部门反映, 若对组织方的反馈不满意应向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反映, 不得随意在网络、媒体及社会散播, 应对自身行为负责。
5、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质量住户见证验收制度的工作流程
5.1首先,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制定《工程监督计划》的同时制定《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实施方案》, 并把《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实施方案》作为《监督计划》的一部分
5.2质量监督机构可与房管部门共同协商组织有参与见证验收意愿、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报名。
5.3监督机构根据报名人的情况登记, 按此工程住户数量按比例并结合住户的其它情况如身体状况、工作状况、学历经历等、随机抽取, 确定参加见证验收的住户, 特别是注重吸收符合条件的一些流动人员、低收入人员, 要充分保障他们的利益和权力, 让弱势群体真正成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主力军。对规模较大的小区, 应帮助住户成立住户代表委员会, 提前代替业主委员会工作, 并可在工程竣工后经业主大会选举过渡为业主委员会。
5.4质量监督机构对住户进行必要的交流和培训, 讲清目的、作用、权利和义务。其不是质量责任主体, 不能扰乱正常验收程序, 并签订义务见证验收承诺书。但在验收程序结束完成后, 可以书面向监督机构或其它责任主体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5.5签订书面见证验收承诺书, 明确权利和义务, 建立参与质量验收住户档案, 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一起存放。
5.6当工程建设单位通知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验收时, 由建设单位同时通知参与验收的住户参加。验收前由监督机构核定其身份, 参与的见证验收的住户作为社会监督方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一同对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的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5.7验收结束后住户当场向验收组织方及监督单位提交《住宅工程住户见证验收住户意见调查表》。工程见证验收组织单位对住户反映的问题, 应在七个有效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住户对回复不满意可继续向见证验收组织单位反映, 也可以向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反映。
5.8《住户见证验收意见调查表》一式两份, 分别存入工程档案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与住宅工程档案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同档同期保存。
5.9现阶段, 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参与的见证验收的住户作为社会监督方对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的分户验收和正式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见证。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对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实行“住户见证验收”。
6、住户行使“工程质量验收见证权利”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对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有重大影响的革命性改革, 其实施必将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其主要困难和挑战如下:
6.1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制度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由于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制度是个新生事物, 现阶段推行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制度缺少国家相关制度的支撑。
6.2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制度下, 单一住户的诉求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和作用。往往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因为单一住户的力量比较弱小。这些都影响其权利和作用的充分发挥, 从而影响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制度的实施成效。
6.3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制度下住户专业技术知识的缺失制约住户充分行使见证权力。参加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制度住户专业知识缺乏是客观事实, 并且也难以在短期内全面提高, 这也是影响住户充分行使权利从而影响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制度实施成效的重要因素。
7、保障住户行使“工程质量验收见证权利”的途径和方式
7.1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 从制度上保证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制度顺利实施。
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质量住户见证验收制度是“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 符国情、合民意, 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应当引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一方面结合本地区的情况积极开展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质量住户见证验收制度的试点工作, 另一方面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也应及时组织人员针对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质量住户见证验收制度进行调研工作, 尽快制定统一标准加以规范, 以使这一利国利民利行业的事情办好, 从而促进建筑业及保障性住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单位以对住户负责的态度, 充分重视住户在住户见证验收中的权利, 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开展“住户见证验收”工作, 并如实填写“住户见证验收”质量验收资料。对在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 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2成立“住户成立住户代表委员会”, 增强住户的凝聚力和团体力量, 保证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制度的顺利实施。
7.2.1为了规范住宅工程住户见证验收活动, 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 强化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帮助住户成立“住户代表委员会”。
7.2.2住户代表委员会是根据住户自愿原则。在住宅工程住户见证验收活动中成立的民间组织。目的是加强住户代表在住宅工程住户见证验收活动中的凝聚力和沟通协调, 实现住户代表在住宅工程住户见证验收活动中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7.2.3住户代表委员会组织形式实行选举制和委员制。住户代表委员会委员由住户代表大会推荐选举产生。住户代表委员会由住户代表委员会委员组成, 一般为5至11人单数。
7.2.4住户代表委员会日常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住户代表委员会主任由住户代表委员会委员推荐选举产生。住户代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决定问题,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进行表决时, 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 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之外, 再投一票决定票。
7.2.5住户代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密切住户代表之间的联系, 加强住户代表之间的团结, 加强住户代表之间的沟通协调, 增强住户代表之间的凝聚力, 实现住户代表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依法依规组织住户代表参加工程质量验收见证活动, 维护住户的正当权益。
7.2.6住户代表委员会的后续职责是:住户代表委员会在工程竣工后, 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前, 可以代理小区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负责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直至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选举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止。
7.2.7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 小区住户代表委员会自行解散。
7.3成立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制度实施指导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 指导和帮助住户在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活动中充分行使权利, 从专业技术方面保证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制度顺利实施。
7.3.1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制度实施指导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 是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和倡议下由当地具有丰富建筑科学知识和深厚建筑实践经验的专家自愿组成的组织, 目的是为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验收的住户代表提供技术支持、专业指导, 及时帮助住户代表解决在住宅工程住户见证验收活动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弥补住户代表专业技术方面的不足 (可以纳入当地志愿者组织管理) 。
7.3.2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制度实施指导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爱国、为民、敬业、奉献。参加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制度实施指导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均遵循自愿和义务的原则。
7.3.3参加保障性住房 (住宅工程) 住户见证制度实施指导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条件:
(1) 具有中级以上建筑类专业职称或建筑类注册资格证。
(2) 身体健康。
(3) 爱岗敬业, 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篇4:验收精装修房需“三知六看”
由于目前房地产行业并不成熟,市场诚信普遍缺乏。在毛坯房尚存在很多问题的情况下,精装修房中出现的问题更多。这就需要业主们在验收之前,了解一些基本常识。
一是装修价格。精装修房价格一般为毛坯房加装修款,特别是有些楼盘装修部分是可选择的。购房者签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是否有重叠的项目和收费。更要留意是否有虚假宣传成分,明明500元/平方米的装修成本吹嘘成1000元/平方米的装修标准。
二是装修项目及标准。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有时候存在几倍的差价。所以应把装修项目与标准写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地越详细越好。
例如装修材料的品牌、颜色、产地、质量等级、施工工艺等,要全部予以明确记载。防止交房时因装修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留意是否有模糊性字眼,或“出卖方有权使用同等材料代替”等字眼。
三是装修房交付的标准。大部分时候,购房者觉得将国家或地方标准一项项订入合同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那么,消费者可以在合同中加入类似“所有装饰装修应不低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条款进行风险规避。
而真正进入到收房环节,还涉及到水管电路、泥工、木工、安装、油漆等方面的内容。因此购房者通常要做到“六看”。
品牌型号。对防盗门、卫生洁具、装饰材料、灯具、整体橱柜、地暖及空调等电器的品牌、型号以及颜色进行仔细对比,查看是否存在与购房合同中约定品牌不相符的问题。
水电线路隐蔽工程。如果电路布局不规范,可能会留下安全隐患。因此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提供电路和水管线路图,以便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是电路有无更改,电路容量是否足以负荷电器设备,墙上的电源面板是否足够,电源是否有漏电保护,部分特殊线路是否设有地线等。
而水管部分主要包括下水是否通畅,地漏密封性能是否良好。此外还要进行水压测试,看是否存在管线接头渗漏现象。
地板。查看地板是否有起翘、空鼓情形。尤其对于复合地板,由于水泥地面无法完全找平,因此总会存在凹凸不平的情形,业主收房时一定要注意这种情形是否严重。
厨卫设备。厨房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橱柜门是否可以正常开闭,墙面瓷砖和地砖是否存在空鼓现象,洗菜池下水是否通畅。
而对于卫生间而言,需要检查的是天花板是否有渗漏、下水管是否通畅、墙面瓷砖是否存在空鼓现象等。此外,卫生洁具如马桶、淋浴房、洗手池安装是否正常也是不能忽略的方面。
门窗。主要检查窗户关闭是否严密,滑动是否灵活。此外,大门、窗台等不应有碰撞的痕迹。
墙壁。最主要的是,查看是否存在裂缝,屋顶与墙体交界处是否存在颜色混杂现象。如果存在,则表明装修时对墙体裂缝并未做修补。同时需要注意与卫生间相隔的墙壁,检查是否有油漆脱落现象。如果存在,则表明墙体渗水。
篇5:安全生产验收制度精
2安全设施设计、开采设计方案(变更修改及相关批准文件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资料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5联合试运转报告 6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7瓦斯等级鉴定及煤尘爆炸性、自然发火期鉴定、突出危险性 鉴定报告批复 8实际矿图
9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10安全预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11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材料
12六大件性能检测、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报告
1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材料 14防突专项验收报告 安顺市西秀区黄河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 报 资 料 目 录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二、黄河沟煤矿证件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张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张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复印件…………………(1份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各 1份
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原件………………………………(1份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1、矿长证及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7张
2、管理人员聘书(复印件………………………(5张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1份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1份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1份
十、安全评价报告………………………………………(1套
十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
2、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性报告………(1份
3、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十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1份
十三、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和救护协议
1、设立矿山辅助救护队文件(复印件…………(1份
2、救护协议(复印件……………………………(1份
十四、其他资料
1、省政府对整合煤矿批文(复印件……………(1份
2、黄河沟煤矿开采设计备案证明及开采方案
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3、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煤监分局受理安全设施验收文件(原件……(1份十五、六大件性能检测及通风阻力测定报告………(各 1份
篇6:安全生产验收制度精
工程名称 泰富大厦民和办公室消防改造工程
建设单位 泰富大厦民和办公室
验收范围 泰富广场2#楼六层装修范围
设计单经检查,确认。本工程已按标准或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施工完毕,质量符合规定要位意见 求。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本单位承揽的工程已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经自查,符合规定质量要求。
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经检查,此工程已按标准或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施工完毕,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位意见
审核日期
竣工日期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部门的审核意见施工完毕,质量符合规定经检查,确认。本工程已按标准或消防位意见 要求。
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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