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

关键词: 犯罪预防 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 预防

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精选十篇)

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 篇1

一、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预防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配备不齐全

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状况:预防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配备不齐全。绝大多数预防机构设在反贪局, 有些设在反渎局, 有些设在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或是设在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且从事预防工作的人员都是由不同部门的干警兼职。例如反贪局干警本身担负着本部门的办案重任还兼职担任预防员, 工作难免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 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 缺乏正确的预防意识

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和职责, 但不少基层院缺乏正确的预防意识, 没有将预防工作看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只是由于上级院的要求才设置兼职预防人员。

(三) 预防工作开展不深入

在开展职务犯罪工作中, 大部分基层检察院以法制讲座、个案预防、检察建议为主, 而对系统预防、行业预防开展得较少, 整个预防工作效果不明显, 社会认知度不高。

(四) 预防格局不健全

预防格局包括两个方面, 既指检察院内部各部门在预防工作上分工配合的机制, 也指社会各界在预防工作中形成的整体合力。基层检察院几乎在这两个格局上都没有建立, 预防工作仅靠个别科室或个别人员开展, 没有形成整体推动的良好机制。

(五) 预防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 缺少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基层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建设仍在起步摸索阶段, 缺乏可依之操作的良好经验, 工作欠缺规范化。

二、加强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近年来, 广西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要在更高层次上、更高标准上、更高水平上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到与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全面推进和卓有成效地开展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改变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滞后局面, 实现了预防工作有新突破, 工作跃上新的台阶。借这个难得机会, 基层检察院应积极向当地党委提出成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 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及设备, 便于工作的开展, 发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对如何加强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笔者认为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 建立健全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机构, 配备专门的人员及配套设施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冗杂且繁琐、难度大, 包含的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检察建议、宣传教育、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几大块职能要求, 应设立专门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 按职能要求合理调配人员专门负责, 并建立与之对应的工作机制, 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专业化、规范化、长效化。

(二) 综合运用检察建议、警示宣传教育、联席会议等多种预防措施, 深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结合查办案件情况, 通过对案发原因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及时提出有内容、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 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时效性、权威性, 并加强对相关单位的适时回访, 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按照“教育是基础, 法制是保障, 监督是关键”的工作方法,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预防职务犯罪的举措、成效, 揭露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 促进公众关注和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加强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建设, 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 共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 通过法制科、法律咨询、联系会议等形式, 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内部预防机制, 促进系统、行业、单位预防, 实现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良好格局。

(三) 在构筑预防网络上作文章

一是突出重点项目和个案预防关键点。对区域内国有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同步预防, 适时开展跟踪监督、同步监督, 结合办案对已经查办的案件开展个案预防, 从查办案件中暴露的问题和易发职务犯罪的环节, 开展个案分析, 帮助所在单位整章建制, 堵塞漏洞。二是延伸行业预防作业线。紧盯区域内关系民生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行业和窗口单位, 根据其管理范围广、管理层次多的特点, 发挥预防优势开展系统预防。采取检察建议的形式帮助各行业搞好预防服务, 对易发职务犯罪的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流程、重大事项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三是拓宽社会预防面。广泛利用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介, 采取办讲座、发资料、上警示教育课、树公益广告牌、发廉政短信等多种形式, 开展警示教育, 筑牢思想防线。

(四) 切实抓好重点行业系统预防工作

要改变过去那种单兵作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零敲碎打、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做法, 切实抓好系统预防工作。检察机关要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整套的预防制度和措施, 把检察廉政共建、法制宣传、案前制约、案后监督等预防措施配套完善, 有针对性地在一些行业或系统开展系统预防, 以收到系统工程系统抓、综合问题综合治的功效。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职务犯罪预防联席制度, 定期定点对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系统部门进行专题讲座、法制宣传教育, 在联席会议中通过教育宣传中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 更大发挥职务预防的源头控制作用。

(五) 建立完善行贿案件查询系统, 提前预防

与地方政府建立招投标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制度, 对曾被立案侦查的项目投标单位及投标经理人等进行行贿、受贿查询。对发现有行贿犯罪行为的项目投标单位及投标经理人等实行禁入制度, 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 促进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实现信用体系与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在实施行贿案件查询过程中, 严格检查招投标公司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杜绝招投标公司制假作假, 鱼目混珠, 对意图造假蒙混过关的招投标公司重点关注, 列入查询黑名单, 并以此为线索送交自侦部门调查。对查询有行贿、受贿记录的招投标公司, 对其发出查询结果告知函, 将查询结果反馈到招投标中心, 招投标中心相应对该投标单位或投标项目经理实行禁入或扣减招投标分数。通过该项制度, 从源头上遏制了职务犯罪, 不仅如此, 还对招投标单位及招标项目经理敲起了预防犯罪的警钟, 警示招投标单位及招标项目经理在招投标过程或经济交易中不能进行行贿、受贿, 否则就会被检察机关记录在案, 影响以后的招投标工作。

(六) 坚持理论培训与工作实践相结合, 在提升队伍素质中促进工作

一是定期举办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培训, 不断提高预防工作业务技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相对其他检察工作来说实际上还是刚起步建立的阶段, 很多基层检察院甚至是近年来才组建了职务预防机构, 职务预防员的专业能力及工作能力还是学习阶段, 需要针对职务预防工作的各项工作要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培训的力度, 提高预防工作的能力。二是组织预防工作业务骨干到邻近县 (市、区) 实地考察学习, 借鉴外地预防工作先进经验。职务预防工作对于各基层检察院还是新设立的部门, 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通过互相的交流学习, 力争排除工作的难点, 通过学习交流得到的经验应用到工作中。三是深入开展重点预防调研。对易发职务犯罪的行业和部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调研, 查找隐患, 堵塞漏洞, 促进工作。

摘要:职务犯罪的预防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在事前采取有关预防措施, 不断促成抑制犯罪因素的增长, 着力铲除犯罪的根源和苗头, 防止发生职务犯罪的一种治本式的行为。当前, 职务犯罪的预防在各地发展较快, 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 但同时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困难。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际, 分析存在问题, 并提出对策。

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 篇2

各业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科学统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现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延伸,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涉及各项检察业务,是各个业务部门的共同职责,必须在检察长领导下,由各个业务部门分工负责抓落实。

第三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负有查办案件职责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分析、案件移送、预防介入等协调配合、一体统筹、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实现发现、侦查、指控、防范职务犯罪的有效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对预防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规范管理和检查指导。其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

(二)开展职务犯罪典型个案、类案分析和区域、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提出职务犯罪状况的调查报告和预防建议;

(三)统筹协调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开展预防调查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等专项活动;

(四)承办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自书的反省,忏悔材料,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及悔罪表现;

(二)注重对立案侦查的典型案件进行犯罪分析,查找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作案手段,发现导致犯罪发生的漏洞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

(三)及时向存在致罪隐患的发案单位提出预防建议,指出其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预防意见或措施,促进其整改;

(四)充分利用侦查案件获取的信息,适时进行类案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五)积极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侦查监督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利用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信息,适时进行典型案件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二)结合审查逮捕工作,注意发现导致发案单位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和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三)结合审查批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注意发现办案部 门存在的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四)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五条 公诉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利用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信息,适时进行典型案件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二)结合审查起诉工作,注意发现导致发集单位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和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三)结合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监督,注意发现办案部门存在的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四)利用出庭支持公诉,剖析职务犯罪根源和教训,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

(五)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六条 监所检察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结合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适时进行典型案件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二)结合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注意发现监管部门存在的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三)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七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结台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注意发现办案部门以及相关 部门、单位存在的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二)结合查办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适时进行典型案件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第八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举报情况的系统分析,掌握职务违法犯罪的动态和隐患,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二)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九条

负有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业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送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汇总后向院党组报告。

第三章 工作实施 第一节 犯罪分析

第十条 犯罪分析实行立项审批制和主办责任制。犯罪分析由项目主办人填写《犯罪分析立项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联台开展的犯罪分析,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犯罪分析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查阅案件卷宗、档案,走访有关办案人;(二)旁听案件的法庭审理;

(三)讯问被告人和服刑罪犯,或要求其写相关剖析材料;(四)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调取相关资料;(五)统计和分析相关数据;

(六)邀请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论证;(七)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犯罪分析一般在立项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

犯罪分析后应当形成文字材料。犯罪分析材料应当立论有据,分析有理,观点明确,对策实用。犯罪分析内容包括:分析对象的基本情况概述,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和犯罪特点、规律剖析,预防对策措施等。

第十三条 负有查办案件职责的业务部门独立开展的犯罪分析,应当在犯罪分析材料形成后的十日内抄送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

第二节 预防调查

第十四条 预防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和变化趋势,(二)职务犯罪发集单位在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三)行业性、区域性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因素和共性特点;(四)有关重大改革措施、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职务犯罪的影响;(五)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第十五条

预防调查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可以与本院相关业务部门或者有 关行业、单位联合开展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 预防调查实行立项审批制和主办责任制。预防调查由项目主办人填写《预防调查立项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联台开展的预防调查,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预防调查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查阅案卷材料,走访办案人;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或要求其写相关剖析材料;

(三)问卷调查;

(四)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调取有关资料;(四)统计和分析相关数据;(五)邀请有关专家论证;(六)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预防调查一般在立项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

预防调查完成后应当撰写《预防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调查来源、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对策措施、处理意见等。

《预防调查报告》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检察长审阅、批示。

第三节 预防建议

第十九条 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应当结合办案和预防活动,针对以下情形,向职务犯罪发案单位、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易发多发 的行业和领域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一)已经发生职务犯罪,需要在制度、机制和管理方面改进完善,防止职务犯罪重发、继发的;

(二)已经发生职务违法,可能引发犯罪,应予制止、纠正的;(三)存在引发职务犯罪隐患,需要防范、消除的;

(四)职务犯罪具有行业、区域性特点,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治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第二十条 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区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出

(一)对于经初查未予立案的案件,发现被初查单位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和隐患,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负责初查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其提出预防建议。

(二)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发案单位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和隐患,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及时向其提出预防建议。

(三)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发案单位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和隐患,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而侦查环节没有向其提出预防建议的,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提出预防建议。

(四)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发案部门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和隐患,有必要呆取预防措施的,由发现的业务部门向其提出预防建议。

(五)在开展预防调查、咨询、宣教等活动中,发现有关行业、部 门和单位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固素和隐患,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向有关单位或其主管(监管)部门提出预防建议。

(六)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立项的重大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承办,有关业务部门协助。

第二十一条

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实行立项审批制和主办责任制。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由项目主办人填写《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立项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应当采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检察建议书》的文书格式。《检察建议书》由承办部门的主办人负责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经办公室审核、编号后,报请主管检察长签批。

第二十三条 《检察建议书》由承办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共同派员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监管)部门。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在《检察建议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主动向被建议单位了解预防建议的落实情况,并作好记录;在收到被建议单位反馈情况后十五日内,进行实效评估。

对于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反馈落实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向其主管(监菅)机关通报情况,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后的十日内,将该文书副本移送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在发出或收到本院业务部门《检察建议书》后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职务拒罪预防部门报送该文书副本 备案。

第四节 预防咨询

第二十五条

预防咨询的主要内容是:

(一)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二)查办职务犯罪的法律程序和工作措施;(三)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趋势分析;

(四)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区域、行业、环节、部位分析;(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六条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确定专人办理相关事宜,并填写《预防咨询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实施。对于多项复合咨询或重大的单项专题咨询,应当报请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开展预防咨询,可以采取座谈、走访、书面或电子网络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预防咨询活动实行登记管理、统一备案制度。各业务部门单独负责的预防咨询活动,由承办部门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填写《预防咨询情况登记表》,并送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的预防咨询活动,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及时填写《预防咨询情况登记表》。

第五节 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二十九条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应当结合查办职务犯罪的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件和预防活动的成果,适时在一 定区域或有关行业、单位开展。

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已发生职务犯罪的部门、单位,开展以案释法、举案说法、罪犯现身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剖析犯罪发生的原因,促进部门、单位强化预防措施,震慑职务犯罪易感人群的犯罪冲动;

(二)在权力相对集中、具有行政审批职权或者对公共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开展知法遵法宣教和利益冲突规则宣讲,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自律能力和免疫力;

(三)在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行业、系统或者区域、群体,配合有关方面开展行业性、区域性、规模性的预防宣教,综合剖析犯罪状况和规律、特点,宣传预防措施、对策,推动和帮助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防控治理;

(四)向社会公众宣讲职务犯罪的危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政策、措施和成效,增强人民群众识别、防范和揭发职务犯罪的意识、勇气和能力,为预防职务犯罪营造舆论氛围。

第三十条 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确定专人办理相关事宜。承办人应当填写《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实施。对于需要由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织或派员的,应当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活动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填写《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情况登记表》,并向主管检察长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四章 信息传递

第三十二条 负有查办职务犯罪职责的业务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职务犯罪发生原因、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展趋势和行业分布等具有预防价值的材料和信息,应当及时移送或通报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为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开展预防工作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三十三条 侦查部门应当在职务犯罪案件债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五日内,主动向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供起诉意见书(电子文档或复印件)、犯罪嫌疑人反省悔过材料以及其他具有预防价值的信息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公诉部门应当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五日内,主动向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供起诉书(电子文档或复印件)以及其他具有预防价值的信息材料。

公诉部门对于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或刑事裁定书后的五日内,主动向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供该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为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三十五条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开展预防调查、犯罪分析、预防建议等工作中,可以向相关业务部门、统计部门收集职务犯罪个案材料、统计数据和综合分析材料。认为有必要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服刑罪犯),参加法庭旁听或需要办案人员提供帮助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由相关业务部 门协助配合。

第三十六条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于职务犯罪规律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职务犯罪多发易发区域、行业、环节、部位的综合研究分析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务部门。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利用与社会广泛联系的优势,注意听取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

第三十七条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注意发现、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相关信息,对自行发现的和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及时移送。

对预防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主管检察长决定。

第五章 附则

检察、安监联手 共同预防职务犯罪 篇3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沟通协作

2007年初,为了预防职务犯罪和更好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在罗源县安监局和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成立了联合工作小组,由县检察院检察长任组长,副检察长和县安监督局局长任副组长。联合工作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本县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监督环节职务犯罪动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对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交流,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同时通过邀请检察院预防科主要负责人参加乡镇部门防范安全事故会议及县政府季度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强了沟通理解。一年以来,根据安全生产特点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打击无证矿山、安全隐患排查等方面达到了良好效果。

根据安全生产特点针对性的预防职务犯罪

联合工作小组从抓好法制宣传、抓好制度建设、抓好有效监督三方面入手针对性的预防职务犯罪。

以抓好法制宣传为着力点预防职务犯罪

一是利用上法制课,召开座谈会,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教育,使安监系统干部职工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实防线。

二是利用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并组织参观了监狱、听职务犯罪人员现身说法,做到了警钟长鸣。

三是分析安监系统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开展了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的防范教育,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此外,罗源县检察院还为县安监局提供了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极大地促进安监局工作的开展。

以抓好制度建设为根本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在于制度。一年来,罗源县检察院配合县安监局根据罗源县的特点,针对行政许可、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等不同岗位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使安监系统干部职工有章可循,正确履行权力,自觉预防职务犯罪。

以抓好有效监督为重要手段预防职务犯罪

通过成立的联合工作小组,根据安监工作特点,及时跟踪监控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进程及环节,同时罗源县检察院充分利用检察职能,及时发现隐患,发出检察建议,并监督检察建议有效落实。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重特大安全事故通报机制

通过建立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县安监局一旦发现或收到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或举报,应当进行调查和通报县检察院,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此外,如发生1人死亡或2人重伤或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安全事故,县检察机关将介入调查,严肃查处其中涉嫌的渎职犯罪行为。县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适时向县安监局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篇4

关键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有效途径

预防职务犯罪,是新世纪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反腐败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这一指示既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时也为发展检察事业,拓展检察业务指明了前进方向。本文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并对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地开展预防犯罪工作提出见解。

1 职务犯罪的形势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务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和趋势。

(1)犯罪主体、客体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股份制、联合体增多,使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也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同时,随着承包、租赁、股份、联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经营模式的出现和涉及公务的人员身份逐步复杂化和多元化,使得职务犯罪主体范围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2)犯罪动机以挥霍型和营利型为主,犯罪金额增大,携带赃款外逃者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尤其是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等负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对金钱的追求,而经济转轨时期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客观存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别明显扩大,客观上刺激了经济犯罪分子的金钱欲望,犯罪的动机也由满足生活需要向挥霍型和营利型转化。犯罪所得多用于吃喝嫖赌等生活挥霍,以及出国旅游和经商营利。挥霍和营利没有止境,犯罪则愈加贪婪,涉案款项数额愈大。

(3)窝案增多。主要表现为:首先是官办经济实体进入市场权钱交易,出现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交错并存的状况;其次是窝案、串案增多,犯罪形式由个体犯罪向群众犯罪发展,这是今后一个时期内经济类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

(4)权力寻租愈趋严重。犯罪主体多数分布在掌管项目、指标、资金等实权单位及监督部门。一些官员攀爬到一定位置后,为了翻本、营利,千方百计将手中权力出租;而商家为得到更大的利润,也千方百计地寻求靠山,经济运行中贿赂和经济行为结合在一起,成为生产、流通过程得以完成的必要“润滑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过去多是求方向供方行贿的顺向行为,现在则出现供方向求方行贿的逆向行为,以及供求双方相互行贿的双向行为。这种恶性循环愈演愈烈。

(5)犯罪人员的高智商使得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犯罪人员利用自身知识,钻现行政策的空子,或是巧立名目,甚至不留字据,其交换环节手法之高明不输谍战片,这给职务犯罪披上了合法和隐秘的外衣。例如,有的犯罪分子与个体商家内外勾结,互相利用,向商家提供紧缺商品,为其非法经营大开绿灯,从中索贿受贿;有的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或合伙经营,坐地分赃,或接受财物时让其家属出面,自己有意避开,案发后尽量撇清关系;有的事先订立攻守同盟,设好路障,以防不测;还有的犯罪分子则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进行贪污等。

(6)职务犯罪“两极化”,即行贿、受贿公开化、广泛化,贪污、渎职深度隐藏化、秘密化。现阶段,社会上已经形成了普遍的贿赂心理,并且已固定为心理定势,外化为行为习惯。人们普遍感觉到要办成一件事情,离开了送礼行贿就寸步难行。日常生活中听闻某某人腐败的,大多数人都会嗤之以鼻,大骂不已;轮到自己则是心安理得,甚至趋之若鹜。

2 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在行为的严重性上,大案要案急剧增多。

(2)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多。近年来出现的大量窝案和串案表明,共同的利益使一些腐败分子在权力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他们为了更大的个人利益,有组织地滥用职权、贪污受贿。

(3)职务犯罪严重蔓延。在掌握经济管理和资源分配权力的部门,由于其职务的特殊性,一些官员世界观、价值观偏移,利用手中权力牟利;一些官员政治立场不坚定,意志力不强,被人情世故、糖衣炮弹、金钱美女套下水,腐败犯罪发生在所难免。随着社会变革和各种利益的重新分配,腐败在文化、科技、教育等传统上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出现,并呈上升趋势。

(4)企业已成为当前腐败现象的多发区和高发区。权钱交易是企业腐败现象增多的推手。

3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随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不断深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在关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方面都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常用的途径和方法有以下几种:

(1)通过打击犯罪介入预防。检察机关依法担负着侦查、起诉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通过打击而介入预防最为顺理成章,也最具权威性。实践中,通过打击职务犯罪,发现和总结有关行业存在的隐患,通过检察建议帮助其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是检察机关最早起用和采用最多的一种途径。但是,通过打击介入预防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职务犯罪发生在前,预防犯罪发生在后,这种打击后的再预防是否符合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初衷?有人认为,打击犯罪应该是对预防犯罪的必要补充,而不应是主要手段和方法。而更多人认为,预防对象是一种宽泛的范畴,预防途径也应多样化,既要靠检察建议进行预防,同时打击职务犯罪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预防。不论何种说法有理,通过打击犯罪介入预防的实效性都是不可否认的,实践中应当把它作为最有效的一种途径来运用。

(2)通过普法宣传介入预防。近年来,社会各界对职务犯罪现象有了更清醒的认识,特别是频繁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行业,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日益迫切。但是,仅依靠各行业人员自觉提高自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远远不够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拥有一支以法律武装起来的优秀检察官队伍,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理应成为普法宣传的主力军。而通过深入有关行业或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或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警示教育公职人员,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又一条有效途经。与此同时,也有人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普法宣传效果不明显,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对此,检察机关应当正确对待,应当着眼于长远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把这种潜移默化的手段运用好。

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 篇5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向发案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党政机关提出的完善体制、改进机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以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性意见。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工作的基础手段,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属于非诉讼形式的检

察活动。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检察建议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唤起受建议单位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强化预防意识,提高对预防工作的重视,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二是向受建议单位通报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帮助其认清引发职务犯罪发生的薄弱环节,并对症下药,提供预防对策;三是引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领导层从较大的范围、较高层次关注那些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计划、部署等因素,认真审视并修正工作规划和部署,调整政策,健全制度,补充或增加防范职务犯罪的内容;四是督促和推动受

建议单位根据建议采取具体措施,实施预防方案,产生预防效果。

根据高检院《关于实施检察建议工作的具体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检察建议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管理混乱,给违法犯罪者造成可乘之机,需改章建制的;

2、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违背职责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职务违法犯罪发生,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

3、结合办案,举一反三,针对某一系统、某一行业存在的可能引发违法犯罪的漏洞和隐患,检察机关认为需其主管部门或党委、政府制定、颁布具体防范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

4、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违法行为,虽构不成犯罪,但已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需要立即采取整治措施的;

5、其他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为保证检察建议有效发挥作用,其必须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较强的专业性。检察建议须由检察人员或专职预防工作人员针对职务犯罪发案的实际情况提出,体现出专业性特点。二是要有较强的针对性,现实可行。应当结合办案发现的问题,针对单位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漏洞或问题提出建议,以消除职务犯罪的机会和条件为目标。检察建议应当具体、详细、明确,切实可行,操作性强,以利于受建议单位直接执行或实施。三是格式规范、内容合法。检察建议的起因、提起和落实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内容与现行法律一致。四是须按一定的提起和反馈程序来保证信息的反馈以检验其实效,督促其执行。

二、当前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检察建议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检察机关内部对此仍有模糊认识。有的认为查办案件是检察工作的“硬件”,看得见,摸得着,群众欢迎,而检察建议工作是“份外”的事情,做与不做,无关紧要,不影响工作成绩;有的认为在现行司法体制和管理体制下,检察机关只有多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才能打出声威,无权也无须对其他单位指手画脚;还有的认为,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会影响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容易给今后工作造成被动。

(二)制作不规范。检察建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应遵循专用公文和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但目前仍有不少检察建议书制作不规范。表现在:

1、文体不规范。如把“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写成“某某市检察院建议书”,漏写“人民”和“检察”文字

2、主送机关不规范。检察建议书应只有一个主送机关(单位),但有的同时主送两个以上机关,还有的对主送机关称谓不当;

3、正文不规范。对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缺乏深入细致的分析,或虽有分析,但内容空洞无物,整改措施和建议不具体,语言模糊,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印制不规范。如将“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列一行印制,与正文字体、字号一致;

5、用语不规范。如在分析原因时,写成“特向贵单位提出以下意见”,有的结尾处还写有“此致”、“敬礼”、“特此建议”和“肯请复函”等,违法了司法文书的用语要求。

(三)效果不明显。一些检察建议发出后,引不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整改措施落不到实处,难以发挥应有作用。有的单位认为领导干部或职工个人犯罪,是个人的事情,“一人犯罪一人当”,与集体无关,因而对检察建议漠然处之;有的单位认为落实整改措施费时费力,违法犯罪的人数毕竟是少数,生产搞上去了,也就“一白掩九丑”了;还有的单位领导认为整改与否是上级机关的权限,检察机关无权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说三道四,因而对整改措施消极对待。

(四)缺乏拘束力。有人认为既然是“建议”就是可

采纳,也可不采纳,不像“决定书”、“令”等,让人觉得“军令如山倒”那样必须无条件执行。另外,有关检察建议的规定,仅散见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文件之中,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即使不执行,也不会受到追究,因而使检察建议缺乏相应约束力和权威性。

三、改进检察建议现状的对策措施

针对当前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应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着重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检察建议要增强规范性

一是格式要规范。检察建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书,所以其格式必须规范。具体应包括三个方面:

1、首部:包括(1)标题:χχ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统一的编号:χ 检建[ ] χ 号;(3)被建议单位的全称;

2、正文:包括(1)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2)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3)提出建议的依据《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二是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法律规定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4)建议内容,即建议采取的措施,该部分应与列举的事实、原因紧密联系,且要明确、具体;(5)要求事项,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如规定时间回复落实情况等。

3、尾部:包括(1)落款,即提出建议的单位;(2)制作该文书的时间,并加盖公章;(3)附项

二是语言要精练、准确。作为法律文书,检察建议书要求言简意赅,因而制作建议书时,要用精炼、准确的语言,恰到好处地表达发案单位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发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应采取的各项防范措施,使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通过检察建议书对自身、对下属单位所存在的问题一目了然,对应采取的措施准确把握,进而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二)检察建议要增强针对性

检察建议的制作应围绕“发生了什么问题、是什么原因、采取什么措施改进工作”,这样三个方面展开。一是问题要找准。要尽可能地多做调查研究,坚持让事实说话,把问题找准,把道理讲细、讲透,切忌千篇一律地使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法律观念淡薄”等空话、套话;二是原因要讲清楚。对存在的问题要从深层次上剖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剖析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源上着力;第三,措施要具体。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是检察建议的核心。检察建议必须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必须合乎法律规定。

(三)检察建议要增强权威性。

一方面,通过规范制作、准确用语,体现检察建议的严肃性;通过良好的实际效果树立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明确检察建议的发送范围,保证检察建议的落实,体现权威性。检察建议的发送范围应该包括:

1、受建议单位。检察建议的目的就在于针对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犯罪的措施,避免违法犯罪的继发。

2、受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以抄送形式发放送,通报其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告知检察机关建议的内容,引起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的重视,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3、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掌握情况后,可通过办案,更大程度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4、权力机关。人大代表履行职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通过质询案件、代表视察等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帮助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

5、其他部门。如行风评议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虽然与被建议部门无直接隶属关系,但对其能起到较好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实际工作中无须向上述5个单位同时行文,可选择向有关部门抄报或抄送检察建议书的方式,促使受建议单位及时整改.(四)建立相关制度,务求检察建议取得实效。

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 篇6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

一、当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问题

(1)预防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足,缺乏专业人才。目前不少基层检察院虽然已经设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但预防机构设备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成为突出问题。首先是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滞后和有关书籍、资料的缺乏。

(2)部分检察干警认为职务犯罪预防是“软任务”,办案才是“硬指标”,认为查办了案件就有了成绩,而将预防方面的事情放到一边,根本不去过问。这种片面思想,既影响所办案件的社会、政治效果,也影响着预防工作。不少人认为,搞预防是临时的,没有依据,没有规定,不易操作,手段可以简单一点,发个检察建议、上堂法制课、进行几次法律咨询、发放若干宣传资料等,不过是搞个形式,致使预防工作缺乏实效性。二是在部分干警中存在着“只防不打”的思想。对在预防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遮遮掩掩,认为既然和相关单位、部门结成了联系点,就应将问题在内部处理掉,出现了人为的袒护的倾向,致使预防与打击脱钩,使职务犯罪的查办显得苍白无力,致使违法违纪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放纵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倾向,从而使检察监督权淡化。三是预防工作应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来齐抓共管,而不应被局限于预防部门或预防工作人员的专项工作,必须发动全院干警积极参与,实行全院“一盘棋”,把预防工作渗透到各个环节,才能使此项工作见到实效,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从而真正体现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重大作用是其他任何一个部门和机关所不能替代的。

(3)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错误思想。在检察机关内部不同程度存在着预防工作是软任务,是“务虚”的错误认识。侦查部门往往只单纯考虑办案,考虑预防较少,而预防工作游离在检察工作的边缘,习惯于由反贪查案后开展个案预防,预防工作形式化、表面化。其次,是内部考核体制不合理。预防工作的隐性绩效很强,预防成效很难及时量化和显现。如何评价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成效,设置科学的考核体系成为难题。在多数检察机关业绩考核中,预防所占分值极小,将预防工作放在相对次要的位置,客观上加大了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相衔接与配合的难度。最后,人力资源配置与预防工作特点不匹配。预防工作涉及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等具体业务,以及预防咨询、制发检察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内容,还有大量调查研究任务。面对类型多样、任务繁重的工作,预防工作人力配置情况不尽如人意,造成侦防一体化工作的表面化和形式化。

(4)存在指标设定合理性的问题。职务犯罪作为一个具体的社会问题,受社会大环境下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即不仅要考虑引发职务犯罪的因素,而且要联系职务犯罪的发生、发展的社会背景。因素的多样性、多变性以及不确定性,使得选择科学可行的预测指标,建立其预测机制面临较大的困难。其次,是预测方法不科学的问题。从国内外的研究情况来看,对于构建一套完整的腐败预控指标体系并将其运用于实际的反腐工作中一直都处于探索阶段,特别是职务犯罪黑数及职务犯罪潜伏期是预测的难点。而实践中预测方法大多局限于案件指标数据的机械对比,这就容易产生误报警等问题。最后,是职务犯罪信息采集的问题。由于检察机关预防腐败信息收集缺乏集体性,交流又不具有实质性,必然导致了预防腐败信息情报分析的随机性和非权威性。另外,没有专业的分析机构、专业分析人才等也是造成预防腐败信息分析随机性和非权威性的重要因素。即使形成了某个分析报告,也是由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限制,缺乏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高度,只能成为一个行业或领域,或某一个时期的反腐败决策参考。

二、职务犯罪预防

职务犯罪预防指检察机关通过对职务犯罪相关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在掌握犯罪规律的前提下,实施动态监测,对有其向恶性发展趋势时,进行预先报警,并对将来某一时空范围内的发展趋势进行推断和评估,达到控制犯罪发生、发展和恶化的一种手段。如果失去了预防的支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陷于“盲目”。

(一)职务犯罪预防是由预防工作的本质决定的

职务犯罪预防指对职务犯罪的事前防范,所谓“预防”即有“预”有“防”,先“预”后“防”,缺乏预测的预防是盲目的,无的放矢的预防,因而也就很难达到应有的防范效果。建立职务犯罪预测的指标体系,通过预测和仿真技术对职务犯罪的运行态势进行有效的监测,作出前瞻性的判断和,提出有效对策,使职务犯罪的发生率降低到最小,是我们建立该机制的理论初衷及价值体现。职务犯罪预测是一般预防的特殊形式,它的对象是所有的潜在犯罪人,其依据犯罪趋势的进行推断,从而发出警报并采取措施,如提出检察建议等弥补其体制上的漏洞,或对主体进行教育,打消其犯罪念头。

(二)职务犯罪预防源于社会风险控制理论

自20世纪80年代中叶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提出以“风险社会”作为观察与评价现代性社会的核心概念。腐敗作为发生于社会控制薄弱环节的一种潜在政治风险,具有与自然风险相当的危害。“现代风险的特性决定风险社会中公共政策的基调不是要根除或被动防止风险,也非简单考虑风险的最小化,而是设法控制不可欲的、会导致不合理的类型化危险的风险,并尽量公正地分配风险”。作为传统的腐败控制机制,之所以在腐败治理中屡屡失灵,评价的滞后性与控制的单向性是其根本原因。因此,前移公共政策防范腐败风险的防线,引入技术性、有针对性的监督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腐败可能造成的危害,是以风险社会为导向的全球性社会公共政策做出的必要回应。这也为职务犯罪预测成为腐败控制体系的重要支柱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犯罪预防理论的发展及现代计算机技术的产生为科学预测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

“预防犯罪乃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检察预防工作是以犯罪学理论为基础,分析犯罪現象、发生原因和规律特点,通过对大量典型的个案、类案以及行业性、区域性、典型性案件进行分析,从中找出一些普遍性的规律、定向性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和措施。现代犯罪预防理论不再包括犯罪发生后对犯罪人再犯的预防措施,只把先于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活动视为预防的具体内容。[8]此种方法可以有效地克服传统预防方法的滞后性缺陷,缩短决策反应与实际运行之间的“反应时差”,提高管理控制和监督的针对性。

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我们预测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有利的工具。职务犯罪预测的信息处理及反应系统,包括信息的输入系统、信息内部转换系统、信号的发出系统等。有关预测信息的内部转换和信号的反应都建立在计算机技术的基础之上,相关软件的开发和实践运用需要计算机专家和职务犯罪研究工作者的共同研究开发,因而其准确性更高,且预测效果更为明显。

三、对目前预防工作存在问题解决对策的思考

(一)配足配强人员设备,推动预防工作健康发展

首先应在基层院预防科建立起规范的工作运作程序,使预防工作的组织、方法步骤、权限等均有严密的规范,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其次要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扎实的干警配备到预防部门,同时加强对预防工作人员的培训,为其提供相互学习交流的机会,开阔思路,提高创新工作的能力。在设备上,要达到办公智能化,充分利用电脑、多媒体等工具开展预防工作。最后应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立法纳入国家或地方性法规的整个法律体系之中,以法律的形式赋予预防职务犯罪应有的法律地位,把预防职务犯罪摆在与打击同等重要的位置,从法律上确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内容、形式、责任,统一预防机构的名称,明确其应有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必要的权限,使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预防工作措施

基层检察院应因地制宜,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具有指导性、实效性和权威性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预防措施,切实解决预防工作“底气不足,力度不大”的尴尬局面。一是以降低发案率为预防工作的直接目的,将发案率作为一项考核目标,从根本上增强预防工作的效果。二是在预防工作中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做到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一项工作从布置到完成,要做到有始有终,抓好检查、督促、推动,不见效果不罢休,不能停留在到预防单位讲几次课、开几次会的层次。三是抓重点和亮点工作,带动预防工作的全面发展。在我们开展的预防工作中,应围绕上级检察院和本院的工作布置,确定几项重点和年内能创出亮点的工作,集中精力抓好,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逐步推广。在选择项目时,首先考虑到重要性,尽量选择党政领导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同时兼顾到选项与预防工作要有切入点、见效快、易上手的因素,重点工作抓好了,既可增强我们搞预防工作的自信心,也能带动预防其他工作的全面展开。四是积极创新预防举措,增强预防效果。要在原有的方法上突破“三不”理论,改变仅开几次会、作几次反腐报告、讲几次法制课、搞几次警示教育、发几份建议传统的做法。要围绕稳定、改革、发展的大局,寻找新的预防工作切入点,开辟新的预防阵地,探讨新的预防路子,研究新的预防理念,提高预防工作的效率,通过预防措施和理论的创新,使预防工作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三)制定相关政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进行宣传,重点抓住对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预防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等方面所作出的突出贡献的宣传,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同感,提高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满意度。二是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检察机关要在举报前、举报中、举报后保证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要实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间的合理衔接、有效运转,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系统梳理和创新探索,包括如何建立科学的反腐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完备的反腐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如何处理好侦查工作与预防工作的界限、检察预防与社会预防的关系等等。只有经历一个长期而细致的探索和磨合过程之后,预防工作机制才能发挥它们最大的效能,继而推动预防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

参考文献:

[1]李卫国.《构建侦防一体化机制的途径》.《新世纪检察》,2010年第4期

[2]孙振远.《深入推进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取得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突破》.《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5期

[3]张俊霞.《职务犯罪预测机制构建初探》.《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

[4]戈登休斯.《解读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与后现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 篇7

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厅, 预防机构开始独立于反贪部门, 探索独立发展的新方向。之后, 全国各省市检察机关纷纷成立专门的预防部门, 积极探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 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经验做法, 如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预警预测机制、社会化预防工作机制、个案预防工作机制、行业或系统预防工作机制等等。从实践来看, 虽然这些机制的提出或建立及运行对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起着重要作用, 但从实际效果来看, 还不甚理想, 依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各地预防工作做法不统一, 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工作方法、程序不系统、不规范;预防工作比较务虚, 常常浮于表面难以落到实处;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 难以形成预防合力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预防工作的良好运行, 影响了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 预防立法不规范影响长效机制的建立

目前,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仍面临着立法不规范、法律依据不足的尴尬境遇。例如对检察机关预防任务的规定, 仅规定了其具有开展预防调查、案例分析、警示教育、提出检察建议等工作内容和职责, 既没有就开展这些工作的途径和程序予以细化, 也没有对未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措施予以规定, 影响了预防工作开展的实际效果。此例可以看出, 虽然指导预防工作的依据性文件众多, 但由于缺乏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立法, 没有形成位阶明晰的法律体系, 依据的统一性、条理性不强, 约束性和有效性不足, 导致预防工作内容和工作制度不固定、不稳定、不持续, 仍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长效机制难以建立。

(二) 检察系统内部缺乏协作, 一体化预防工作模式尚未建立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 需要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多个内设部门的协同配合。但实践中, 协同效果并不理想。

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的建议

为适应反腐倡廉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 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检察机关要切实立足检察职能, 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科学定位, 创新工作理念, 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 理顺各类关系, 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 全面提升预防工作水平, 以促进惩防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

(一) 进一步完善和构建“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

为科学有效地整合优势资源, 搭建合作平台, 提高工作效率, 增强预防效果, 建议进一步完善和构建“统一指挥, 纵横联动, 上下一体, 成果共享”的“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 即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之间、检察机关上下级、平级预防部门之间以及同一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发挥各自优势, 进行资源整合, 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机制。其核心要义就是整合预防条线人才资源、拓展外部工作资源, 上下一体、内外协同, 形成合力, 实现有限资源的最优配置, 集中力量干实事、出精品。

(二) 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机制

从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出发, 借鉴全国各省市的有益经验, 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区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一是各级检察机关要推动成立区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参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工作格局;检察院主动承担起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充分发挥协调、组织和具体办事机构的作用, 深入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大问题, 提请党委、政府作为决策参考;二是健全机制, 形成规范化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体系。要对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机构设置、成员组成、工作形式、工作职责、考核方式、经费来源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机构保证;三是依托机制, 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 通过信息共享、联席会议、预防调查、廉政教育等工作制度, 深化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四是在建立机构、完善机制的基础上, 完善立法, 适时推动人大制定关于预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增强预防工作的权威性, 为预防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

(三) 深入推进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建设, 完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

通过联席会议工作平台, 主动围绕区域中心工作,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提高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水平。一是重点围绕重大项目建设和区域重点工作, 在联席会议工作框架下, 进一步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作, 丰富并改进预防工作方法, 注重对典型工作经验的提炼与总结, 形成“示范效应”, 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二是围绕职务犯罪预防重点工作任务, 结合相关系统、领域的预防需求, 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协作机制, 在信息交流、定期情况通报、调查研究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地合作;三是完善预测预警网络化制度。借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资源优势, 整合预测预警信息员队伍, 通过信息报送和联系走访, 收集各相关领域与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 组织信息员定期整理分析并及时反馈, 实现预测预警网络化工作格局。

(四) 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

1.健全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为进一步整合全院职务犯罪预防力量, 提升预防工作能力, 建议各级检察机关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一是将相关业务部门纳入全院预防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各自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作用和职责, 密切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和联系;二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全面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并负责定期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三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预防处对各部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形成配套的奖惩机制。

2.深化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一是转变观念, 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 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 把预防职务犯罪与查办职务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二是进一步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 建立案例数据库, 形成反贪、反渎、预防、监所、公诉、侦监等部门协调配合, 案例资源共享、研究优势互补的预防工作机制, 以确保预防部门能够及时掌握职务犯罪案件信息, 深入研究案件特点和发案趋势, 提高预防工作的实效性;三是深化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落实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 明确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注重查办案件, 预防部门注重从源头上治理的职能分工,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预防介入制度, 切实解决好信息共享、同步预防等关键点, 有效解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侦查工作相脱节、办案信息不畅通、预防对策缺乏针对性等实际问题, 形成侦查与预防分工协作、紧密配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发展模式, 进一步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和综合效果;四是强化检察机关各级预防部门间的协同配合, 设置统一、科学的预防考核指标, 明确开展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检察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各项预防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程序, 使预防职能、职责固定化、常态化, 在固定内容的基础上, 建立和完善预防工作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整合各级院预防工作力量, 形成预防合力。

摘要:本文从立法层面、内外机制运行的实际操作层面系统分析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面临的问题与困境, 总结出北京市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机制的现状及在运行中取得的成效,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统一指挥, 纵横联动, 上下一体, 成果共享”一体化工作模式的设想及在此模式框架下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犯罪预防,存在问题

参考文献

[1]高保京等.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初探[J].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4 (03) .

[2]戴杰等.如何把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服务保障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J].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4 (03) .

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 篇8

一、当前乡镇渎职犯罪预防工作的困境

检察机关作为我们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负有对包括行政权、审判权的依法行使进行监督的职责。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行政层级体制是以省、市、县、乡四级管理模式, 乡镇作为最基层的政权组织, 一般管理着我国区域十分广大的农村地区。这就从客观上要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有必要把监督职能辐射到行政权存在的每个角落, 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 促进其形成一种机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然而, 由于如今作为对应这一层级的乡镇检察室的缺位, 使得检察机关在当前乡镇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中面临不少困难, 总的来说, 有以下几个方面, 需要研究破解。

(一) 缺乏乡镇渎职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及机制保障

在我国, 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渎职犯罪预防工作的主体职责, 而且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 检察机关也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渎职犯罪预防工作体系。但在乡镇基层地区, 由于目前乡镇检察室还没有得到国家法律层面上的认可, 乡镇的渎职犯罪预防工作依然只能够依靠县一级的检察机关来承担。这无疑会增加渎职犯罪预防工作的成本和降低渎职犯罪预防工作的效率。我国地域辽阔, 一些地区的乡镇往往离县城十分遥远且交通不便, 如果县级检察机关没有专门的乡镇组织及机制的有力支撑, 往往会造成乡镇渎职预防顾此失彼, 无法把预防工作的触角覆盖及延伸到每一个角落, 只能在平衡各种效益的基础上有重点、有选择性的进行预防工作, 这就造成了现在很多乡镇基层地区的渎职预防工作被忽略或者不得不放弃, 形成了预防工作的盲区。

(二) 对乡镇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监督不断弱化

我国目前正面临着体制转型时期, 各社会阶层的价值观念及利益诉求正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 各种复杂的矛盾交织出现。而我们的乡镇政权的制度和机制还不完善, 在很多方面上权力是高度集中, 在缺乏法律监督的情况下, 就很容易成为渎职犯罪的高发领域。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乡镇作为一级基层政府, 掌握着很多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资源, 而乡镇中手握权力的领导干部又掌握着对这些资源的分配权, 如果没有有效法律监督的存在, 那么手握权力者就会运用自身权力进行权力寻租, 甚至不惜滥用权力, 对职责不作为, 权力滥用所造成的损害一旦形成将会严重破坏政府的威信。另一方面, 目前乡镇干部能充分运用法律来处理矛盾的能力普遍不高, 在面对复杂矛盾时, 往往拖延塞责, 甚至不依法行事、滥用职权, 严重侵犯群众权益。这就很容易使得一件本是能够很好解决的事情却由于方法的使用不当, 在出现苗头的时候又不懂得如何依法处理, 使得这些矛盾纠纷演变成更大的群体性事件, 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基层地区安定团结的局面。

(三) 乡镇渎职预防宣传工作不到位

目前, 很多乡镇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的概念认识还十分模糊, 认为渎职犯罪只是一种工作失误;有些群众对渎职犯罪的危害了解不足, 对渎职犯罪抱有忍让和同情的心态。长此以往, 势必会丧失我们对渎职犯罪惩治的最根本的民意基础。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检察机关对乡镇地区的渎职预防宣传工作还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一个县域体中不能根据各个乡镇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 就会造成劳而无功, 甚至适得其反。二是预防人员不能真正的走入农村进入社区群众面对面的进行宣传工作, 不能运用他们所能理解的方式和他们面对面的交流, 导致群众对渎职犯罪认识模糊。

二、如何运用乡镇检察室破解乡镇渎职犯罪预防工作困境

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各项改革的走向深入, 上述问题正日益显现, 并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渎职犯罪预防工作的科学发展, 急待解决。如今, 一些地区已逐渐意识到这一点, 并逐步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况下, 依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乡 (镇) 检察室工作条例》逐步摸索着建立了一批乡镇检察室, 开展了工作, 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需要加以完善, 尤其是在如何运用乡镇检察室破解乡镇渎职犯罪预防工作困境上。

(一) 明确乡镇检察室具有履行渎职犯罪预防工作的主体职责

乡镇检察室只有明确了其具有履行渎职犯罪预防工作的主体职责, 才能充分的发挥其职能的优势, 增强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在其履行这一职责时, 应把其作为县级检察机关一个具有预防职能的派出机构。在个案预防上, 明晰乡镇检察室具有渎职犯罪初查和协助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的权力, 乡镇检察室在收到控告、检举和自首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报送派出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进行初查, 如要立案则可协助反渎局进行查处。在查处中, 根据查处的情况和进展, 检察室可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 及时写出检察建议并把其送到发案单位手中, 与发案单位进行互动, 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 堵塞漏洞, 把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在系统预防上, 乡镇检察室可以代表派出检察机关与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进行会晤, 建立信息平台, 加强联系沟通, 及时通报有关执法情况, 做到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形成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与及时移送刑事案件的高度统一的局面。在同步预防上, 乡镇检察室可以充分发挥自身扎根基层的优势, 对乡镇的一些重大项目实行全程同步预防, 在熟悉了乡镇在这方面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工程每个关键环节或容易导致渎职犯罪的环节进行监督, 确保每个环节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不给滥用权力者以可乘之机, 使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二) 创新对农村乡镇的渎职预防宣传方式

广大基层农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根基, 基层行政工作点多面广, 人口众多, 很多群众文化程度不高, 法律意识不强, 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不知如何维护。这就要求乡镇检察室要把对农村乡镇的渎职预防宣传放到一个重要位置并要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在进行渎职预防宣传方式上要有所创新, 使之能更容易为群众接受。

第一, 利用集市进行宣传。农村集市是人民群众聚集的场所, 检察室可以在农村集市用摆摊的方式进行宣传, 把检察机关印刷的宣传小册子发放到群众手中;还可以在农村的宣传栏上张贴标语、宣传画, 内容尽量做到通俗易懂, 让老百姓容易记在心中。

第二, 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等媒体的宣传作用, 将有关渎职犯罪预防宣传标语、廉政公益广告以及廉政教育短片推向社会, 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宣传, 掀起开展渎职犯罪预防活动的高潮。此外还可以开设预防渎职犯罪专题栏目, 通过媒体实现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互动。

第三, 走进村庄进入社区。检察室通过进村入户, 与群众面对面的进行交流, 接受咨询, 了解他们最关心的问题, 并对当前的渎职犯罪预防工作进行民意测评和调研, 使群众能增强对渎职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为渎职犯罪预防建言建策, 使渎职预防工作与群众工作紧密结合, 扎实筑牢对渎职犯罪惩治的民意基础。

(三) 延伸乡镇检察室渎职预防的法律监督触角

乡镇检察室的设立虽然保证了检察机关在部分乡镇渎职预防的触角“延伸”, 但仍难以满足乡镇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需求, 目前绝大多数乡镇还没有检察室入驻, 不能切实将渎职预防普及到每一个角落。因此, 只有依靠乡镇检察室充分发挥现有职能, 将法律触角延伸至广大的农村地区, 如在未设检察室的乡镇建立工作站, 安排检察人员驻站, 定期对该乡镇进行渎职预防宣传;在村庄进行巡回接访, 了解民情民意。

(四) 建立乡镇检察室在渎职犯罪预防方面制度、人员、经费的长效保障机制

乡镇检察室在渎职犯罪预防方面, 要实现科学可持续的发展, 就必须要在制度、人员、经费上建立长效的保障机制。目前只有最高检《人民检察院乡 (镇) 检察室工作条例》对乡镇检察室的设立有所规定, 这是远远不够的, 还要进一步对其行使渎职犯罪预防职能加以细化规定, 结合乡镇渎职预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出如何具体做好乡镇渎职预防工作的规范性实施细则。在人员配置上, 要考虑在编制有限的情况下尽量配备具有渎职预防工作经验和年富力强、有责任心的干警进入其中从事渎职预防工作, 并要把其纳入到考核指标中, 并形成激励机制。在经费保障上, 要对预防经费加以保障, 并保证专款专用, 每年编列预算, 严格执行。

乡镇渎职犯罪预防工作的大幕虽已拉开, 但前面的道路依然漫长、碰到的问题和困难还会不少, 但只要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定信念, 在综合运用上述措施的同时, 与时俱进, 坚持创新, 把乡镇预防渎职犯罪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就可以开创乡镇渎职犯罪预防工作的新局面。

摘要:近年来随着渎职预防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基层乡镇的渎职预防工作面临不少困境, 从分析造成目前基层乡镇渎职预防工作困境的原因入手, 探讨如何运用乡镇检察室破解乡镇渎职犯罪预防工作困境的路径和机制, 以期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在乡镇渎职犯罪预防工作上的功能。

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 篇9

一、职务犯罪情况分析———以西宁市城北区检察机关查办案件为基点

(一) 职务犯罪重点集中, 行业性和系统性特点明显

贪利型犯罪依然比较突出, 失职渎职类犯罪依然危害严重。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既大肆受贿又疯狂行贿, 既贪污又受贿, 既谋取不正当利益又滥用职权。多罪名的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互为因果, 对社会危害严重。

(二) 犯罪手段多样, 查处难度增大

为了逃避法律制裁, 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 作案手段狡猾隐蔽。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作案, 呈现出智能化特点, 使案件揭发查处的潜伏期变长, 进一步增大了查处难度。[2]

(三) 共同犯罪突出, 窝案、串案频发

职务犯罪案件已从单一向多元化发展, 出现有一定组织参与、以一定团体出现的犯罪。政治上拉帮结派, 经济上相互牵连, 结成了利益同盟, 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 即“窝案”、“串案”、“案中案”逐步增多的特点。更值得一提的是, 由于“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 又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因此, 一旦“一把手”有问题, 可能整个班子都会受到腐蚀, 出现“窝案”、“串案”、“案中案”的可能会更大。

二、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的现在及其困境

(一) “重打击, 轻预防”, 对预防工作重要性认识上存在误区

目前, 仍保留有这样的一种思想倾向:认为打击可以起到有效作用, 而预防很难看到成效, 打击是分内的事情, 预防是“副业”, 属额外负担, 不容易体现“成绩”。每一年对于立案数都有明确的目标, 而针对预防工作的考核只处于探索阶段, 没有设置具体的奖惩机制, 这就使得许多同志宁愿去干业务, 也不愿去从事预防一类的工作。而这就在源头上很大阻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发展。

(二) 预防职务犯罪主体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一是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 反贪局不仅承担着基层检察院的预防机构, 而且同时大多数兼任反贪办案工作, 这样就造成人员混编, 所以这种机构模式的设置必然就制约着预防工作的大规模开展。二是人员配置不强。人员短缺, 预防工作涉及的范围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 而多数检察院配备人员断层, 专业单一, 具备行业知识的人才更是微乎其微, 比如城北区检察院从2003年至今, 大部分工作都是由一人负责, 这样就造成了工作繁琐, 任务繁重的现象, 使得工作开展“力不从心”。

(三) 预防职务犯罪的手段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通过几年的预防实践, 虽然已经总结了个案预防、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等一套有效的工作形式, 但是不少检察院在开展预防工作中仍然只停留在成立预防领导机构、签订预防协议、召开会议、参与活动的层面上, 很难实际做到跟踪监督服务。在预防手段上, 更是局限于发送检查建议、举办法制讲座、开展警示教育和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一些简单的形式。在制定预防措施上, 对职务犯罪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领域、范围和特点, 缺乏科学的预测和判断, 从而无法达到从根本上遏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 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不适应时代的发展

首先是预防经费不到位。由于受到当地政府财力的影响, 预防经费落实困难, 使得装备设施落后, 预防活动的开展举步维艰。例如开展的一些法制教育课程, 基层检察院基本上仍然停留在“一张纸+一张口”的模式上, 没有相应的手提电脑、相机、电教宣传资料等软硬件设备, 因此, 课程的进行就显得枯燥无味。其次是一些单位机构重视不够, 没有给预防工作制造良好的条件和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自2012年成立以来, 针对许多成员单位的领导班子的调查, 凸显预防工作没有跟上的现象, 甚至一些单位的新任领导从上任到调任, 均不知该领导小组的存在。一些预防工作人员上门联系工作, 甚至以工作繁忙为由进行推脱。第三是经验总结不足、信息交流不及时, 学习机会较少。从总体上看, 各地创造的许多好经验、好做法, 没有进行及时地总结、交流和推广。

三、采取得力措施, 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开展

(一) 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上

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应实行领导负责制。单位的一把手负总责, 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为了落实领导责任制的实施, 就需要单位一把手不仅向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签订预防职务犯罪目标责任书, 而且要与本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签订预防职务犯罪目标责任书。这样来实现各级各部门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其他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总结的目标, 切实将这项工作贯穿于各项事业的全过程, 落实到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对因工作制度不健全, 预防措施不落实而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 实行责任问究制。

(二) 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检察机关依照科技强检的战略, 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开展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这样一种创新机制是检察机关与社会有关部门共同预防贿赂犯罪的有效形式, 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为了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得到充分应用,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2005年底, 青海省根据高检院的部署和要求, 建立该系统,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外查询工作。2012年2月16日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全国联网开通以来, 截止目前, 青海省各州、市检察院, 西宁地区各区县院及格尔木市院已开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系统运行以来, 省检察院先后与省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下发文件, 在全省开展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在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诚信、推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推进市场准入管理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功能作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开展以来,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查询的需求呈上升趋势, 社会对查询工作给予了极大认可。

(三) 加强教育筑起思想防线, 增强“免疫力”

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教育是基础”这一点已成为共识。通过教育, 真正提高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 使其“不想”实施职务犯罪。近年来, 城北区检察院为了分析城改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环节发生渎职犯罪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深入剖析了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结合一些典型案例, 提出了一系列预防建议。通过学习, 城改办干部职工纷纷表示, 一定要加深法律学习, 强化廉政防线, 依法行政, 确保手中权力正确行使。

(四) 发挥舆论作用, 强化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它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力量。权力腐败直接损害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 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 对违法犯罪进行有效抵制。

参考文献

[1]高铭暄, 陈璐.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J].法学杂志, 2011 (2) .

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 篇10

一、州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举措

(一) 积极参与学校周边环境整治

以学校为重点, 深入对学校周边的生活环境、治安状况以及在校生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结合工作实际, 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进行研究, 收集数据和资料, 总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 适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 检察机关进校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引导未成年人知法守法

针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的情况, 州检察机关主动和学校联系, 派出检察官兼任相关学校的法制副校长, 共同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 利用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宣传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州检察机关利用广播、电视、散发宣传资料等方法, 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以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等, 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

二、在羁押、批捕、提起公诉等环节对未成年人采取灵活变通措施

(一) 在看守所设立“未成年监区”, 注重感情教化

州检察机关在看守所设立“未成年监区”,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分押, 避免交叉感染。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定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每逢“5·1”、“10·1”、春节长假逐个进行真诚的交心谈心, 主动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思想、健康状态, 减少抵触情绪, 打消思想顾虑, 鼓起未成年人重新做人的勇气。

(二) 在批捕、提起公诉环节适当从宽

州检察机关严把审查批捕关, 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作不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环节, 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方针, 对可诉可不诉的不提起公诉, 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个悔改、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 在提出量刑建议环节实行审前量刑社会调查, 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挽救未成年人

州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建议环节, 开展审前量刑社会调查, 注重和公安、街道办事处、学校的联动, 调查未成年人的背景材料, 挖掘其犯罪原因, 寻找感化点, 为开庭时做到“寓教于审”, 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最大限度地为感化未成年人提供有益的帮助。

三、在行刑环节, 推广“社区矫正”制度

为避免监狱里的重刑犯对未成年人的交叉感染以及避免与社会的长期隔绝造成未成年人将来重新回归社会的困难, 州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推行“社区矫正”制度, 将未成年犯置于社区内, 并与社区街道办、学校等密切配合, 在刑罚执行期限内, 于社区中矫正未成年犯的行为恶习, 矫正对象在社区内服刑不脱离家庭, 不脱离社会, 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家庭的完整, 解决了失学失教的难题, 而且有利于调动未成年犯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并且减轻了监狱的负担。同时社区也是个开放的法制课堂, 有利于教育启示其他未成年人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州检察机关注重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过程中心理疏导工作的开展, 促进未成年犯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 实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刑法学家赵秉志认为, 一个人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 行为人将为社会所不容, 招致周围人的冷漠眼光和歧视而自暴自弃, 很可能导致再次犯罪。[2]对未成年人来说情况就更加严重,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 更是容易受到“犯罪人”这一标签的负面影响:在家庭成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顾虑和负担;在学校遭受同学们歧视;在社会上难以找到理想的工作, 常常被人们视为危险人物而被排斥在群体之外。凡此种种都会成为犯罪青少年重新回归社会的重大障碍。有鉴于此, 州检察机关以人文关怀的思想和理念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尽量避免未成年人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而遭受歧视进而造成将来升学、就业的困难, 减轻曾经的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未来生活的负面影响, 为未成年人消除“污点”, 努力为未成年人刑罚结束后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创造宽松的环境。

总之, 大理州检察机关结合部门职能, 采取检察机关进校园直接进行普法宣传、在批捕、提起公诉以及量刑环节针对未成年人采取灵活变通做法;在刑罚执行环节对未成年人采取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完毕后采取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等措施, 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促进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方面, 产生了显著的效果。研究并推广州检查系统的这些有益的探索和举措, 对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乃至对于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摘要:近年来云南省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突出, 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不仅在案件绝对数量上急剧增加, 而且犯罪成员中存在未成年人的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大幅度上升。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大理州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控制

参考文献

①郗杰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家庭做起》, 载《中国青年研究》, 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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