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共9篇)
篇1: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实施办法
为更直接明了的想广大关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网友提供直观的数据,本站专门对几个缴费档次进行了计算,以供大家参考,具体计算方式为:
按缴费15年计算(目前基本是存在补交的情况,现按照最低缴费年限15年计算)
100元【100元×15年=1500元】【1500÷139=10.79+55=65.79】 每月可领取大约65元,大约需要22个月拿回本金。
200元【200元×15年=3000元】【3000÷139=21.58+55=76.58】 每月可领取大约76元,大约需要39个月拿回本金。
300元【300元×15年=4500元】【4500÷139=32.374+55+5=92.3】 每月可领取大约92元,大约需要48个月拿回本金。
400元【400元×15年=6000元】【6000÷139=43.16+55+10=108.16】 每月可领取大约108元,大约需要56个月拿回本金。
500元【500元×15年=7500元】【7500÷139=53.95+55+15=123.95】 每月可领取大约123元,大约需要61个月拿回本金。
1000元【1000元×15年=15000元】
【15000÷139=107.9136+55+40=202.91】
每月可领取大约202元,大约需要74个月拿回本金。
注:从300元缴费档次开始,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每一个缴费档次以此类推。以上为本站根据国务院国发〔2009〕32号文件计算,参照了《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各地估计方案有差异,而且各省市为个人注入的金额不等,所以这里没有计算进去,本站单以最基础的进行计算,但是差异应该不是很大,目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就是这个计算方法,希望能对各位关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网友起到一定的参照帮助作用。感谢各位网友一直以来对本站的支持。
篇2: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能转移、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及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人员。
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试行办法的参保范围。
第四条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制度、政策及业务流程。基金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考核。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协调和指导工作;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新型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乡(镇)劳动保障所根据授权办理辖区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及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新型农保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条财政、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统计、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
(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区(县、市)上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由参保人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缴纳。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市)财政根据每年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和支出金额,确定补助资金,按年足额划拨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市、区(县、市)财政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是: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区本级承担;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市级承担70%,县(市)承担30%。
区(县、市)财政承担的统筹基金包括乡(镇)和村集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帮助,具体由区(县、市)确定。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本村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新型农保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册》,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组成。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新型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息一次。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全部转移。跨本市范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退还个人。
篇3: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一、辽阳市新农保制度落实情况
日前,辽阳市已有近20万农村居民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为19.6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直接发放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全市形成了县(市)区、乡(镇)、村三级经办体系,试点县(市)区均单独成立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人员编制达49人,乡镇专职工作人员45名,村代办员589人。
二、辽阳市新农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部分地区筹资较低。
辽阳市在全国范围内属于欠发达地区,且区域内的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以辽阳县为例,其下辖的2个民族乡和12个镇,由于纯收入偏低,大多数参保农民选择了每年100元的保费最低档次,融资压力较大,政府补贴呈现逆向激励。
(二)筹资模式欠缺合理。
由于市政府将新农保覆盖率划入业绩考核重点,部分地区出现急于求成的倾向。此前,辽阳县被曝强制性跨年度提前缴费,受到群众举报后退回扣费。提前缴费的筹资行为对农民不具有吸引力,且容易打击参保人的积极性,参保意愿难以长期维持。
(三)新增参保人员较少。
自2011年实行新农保制度以来,两年内参保率增长缓慢。市宣传工作中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老年居民的参保积极性最高,青壮年居民的养老保险意识较为单薄,而中年居民忙于应对各项基本开支,无暇顾及自己的养老保险筹资问题。
(四)出现个别冒领现象。
在弓长岭区,由于个别领取待遇人员居住在外村,死亡后家属未申报,出现老人死亡后,家属继续领取待遇、停发待遇后多领取的待遇未缴回等现象。这是由于在跨区审核方面缺乏详细规程和有效的防范措施,存在管理漏洞。
三、加快推进辽阳市新农保的具体对策
(一)重视宣传效果。
辽阳市在对新农保制度的政策宣传方面侧重于媒体宣传工作,忽视了民众间的舆论宣传、示范效果,因此虽然声势浩大,但不够深入民心。政府可先劝说农村当地具有一定声望的老人、技能人员和“五好家庭”参保,利用他们在群众间的影响力,进行正面的舆论导向,提高缴费水平。此外,面向农民的宣传工作应侧重于个人账户资金性质的解读上。对农民而言,互济基金不具有吸引力,因此需明确解释新农保基金的构成和归属问题。
(二)遵循投保渐进。
不同的缴费标准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将使新农保作用更加凸现。政府在缴费水平方面应坚持弹性投保原则,以宣传和劝说为主,鼓励民众根据个人纯收入增长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和适时调整,尊重参保人的自由,不可一味追求“标准化”,允许提前缴费和补缴费用、按月缴费和按季度缴费。
(三)调整配套责任。
辽阳县农业人口501,281人,占总人口的结构比例84.8%,而弓长岭区农业人口仅占总人口的结构比例29.6%;太子河区处于工业开发阶段,而文圣区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在全市起支柱作用。以上地区的新农保开展工作难度不一,因此政府的扶持标准不应一刀切。应充分考虑辽阳市各地实际,调整补贴制度,可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经验,贫困地区的政府补贴高于发达地区,提升到50%~60%。此外,现行针对农村重度残疾人最低保险费代缴制度可扩宽到城镇重度残疾人,并对低保户、农村无子女户的扶持采取适当倾斜。
(四)加快立法进程。
需永久支付的新农保补贴资金能否长期实现,不仅视政府财力而定,更需要规范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辽阳市仅有宏伟区制定了《辽阳市宏伟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其他县乡尚未出台明确办法。若要尽早解决新农保制度实施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漏洞,必须制定和完善基金监管、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一切问题的处理都有法可依。
四、结语
辽阳市尚处于发展阶段,民众的心理、生活习惯和价值取向较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总体薄弱,全面贯彻新农保社会福利的难度较大。因此在问题的对策制定方面,要充分考虑辽阳市各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强化政府主导,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收益和稳定两手抓,力争“十二五”末期实现新农保全覆盖。
摘要:本文通过总结和分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辽阳市试点地区的运行状况,论述了政府在针对其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方面应采取的五方面对策,旨在为我国落实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政策参考。
篇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解析
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含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2.“新农保”和“老农保”的区别
新农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实行的老农保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首先,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
第二,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换句话说,就是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当然,新农保政策是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開,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实现所有农民都享受新农保。
3.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农民基本权利,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意义重大,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5.怎样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应重点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当然缴纳保费的多少取决于当地所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在参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而当地政府则应根据地方财政实力状况,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一定资金补贴。
从全国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资金补贴发挥着重要作用。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该市2003年就出台了《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低水平、广覆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他们把从事农业生产(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务农人员纳入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参保的务农人员,县级和镇级财政补贴50%左右,有的县(市)达到60%。在2003~2005年间,全市各级财政对务农人员的参保补贴额达到13.38亿元,且每年的补贴资金呈上升趋势。该市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有效地解除了广大参保农民的后顾之忧,而且成为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城镇化的有效途径。
第二,在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分担的基础上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后,应高度重视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否则将面临较大的长期资金支付压力。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基金管理和投资政策,探索基金市场化的投资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还应研究不同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办法,研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投资管理政策,以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可持续发展。
篇5: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维护新农保业务档案真 实、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以及社会保险相关法规,结合新农保业务经办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下称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新农保业务档案,接受本级行政主 管部门领导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并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保业务档案,系指经办机构在经办新农保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各自权限和保管范围保管业务档案,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程序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新农保业务材料,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完整、安全,不得伪造和篡改(保管期限和整理方法见附件
一、附件二)。
第五条 应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岗位职责、立卷归档、查阅利用、库房管理、保密、保管、移交、鉴定销毁等制度并认真落实,确保新农保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六条 应备有防火、防盗、防霉、防潮等适合保管档案的专用库房,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并参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档案馆建设标准》(县级40平方米/万卷),确定专用档案库房建设中长期目标。业务档案应使用专用铁皮柜保管。
第七条 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配备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基础知识,熟悉业务,忠于职守。
第八条 在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业务档案收集、整理、装订完毕并入柜保管。收集过程中应对业务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凡字迹模糊、印章不清、残缺不齐、衔接无序等不适宜归档的业务材料,应退回整改。经办人员应编制《档案材料收集目录》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九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分类应按照新农保业务经办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业务环节”的方法对新农保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组卷,及时编制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见附件二)。
第十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新农保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新农保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老农保参保人转入新农保的,应按新农保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照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档案,原业务档案按老农保管理办法继续保存。第十二条 应依法为参保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应对到期新农保业务档案及时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由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 1
见。鉴定中如发现业务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对永久保存的新农保业务档案,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建立档案,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或玩忽职守,造成档案管理混乱、丢失等,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档案法》、《湖北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参照本办法管理新农保经办规程中需要乡镇一级保管的业务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一、管理类
个人在办理参保、信息变更、关系转移,经办机构在受理过程中形成的登记表单及证明材料等: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应提供的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等必备材料[100年];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100年];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100年];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100年];
5.为参保人员办理银行存折、联名卡、社会保障卡等重要凭证的首发、补发、收回管理登记表单及证明等业务材料[100年];
6.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网络通信运营商、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等[10年];
7.其他在缴费环节形成的与参保个人有直接关系的业务材料[100年]。
二、征缴类
经办机构汇总保费收取、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有关情况,以及个人补缴形成的表单等业务材料:
1.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100年];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100年];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100年];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100年];
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100年];
7.其他在缴费环节形成的个人补缴、机构汇总保费收取、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情况等有关业务材料[100年];
8.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待遇类
待遇领取人在办理领取手续,以及经办机构在审核、支付待遇过程中形成的表单及相关业务材料: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50年];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50年];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及应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死亡、出国(境)定居、户籍变更、户籍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材料[50年];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50年];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表[50年];
6.养老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7.领取人遗失证(卡、单)在补办过程中形成的证明等相关审核材料[50年];
8.其他在待遇领取环节形成的业务材料[50年];
9.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四、统计类
在进行业务统计时形成的各类表单等业务材料:
1.各项业务统计报表〔永久〕;
2.统计数据分析报告等〔30年〕;
3.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4.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稽核类
机构监管形成的稽核、监察等材料:
1.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2.监察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30年〕。
3.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4.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篇6: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关于“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部署,结合《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江苏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在已全面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县(市、区)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充分发挥我省集体经济的优势,建立和完善新农保基金筹集机制。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地方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市、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新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省根据国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原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管理。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存储、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各地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十二、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各县(市、区)要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新农保领导小组报告。解读《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惠民决策,是继实现农民“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之后,着力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实现“养老不犯愁”的又一重大举措。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特别是近年来,部分地区率先开展新农保制度创新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总结先行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去年底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目前,全省所有省辖市和涉农县(市、区)均出台新农保政策文件,并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新农保工作。
国务院指导意见明确,新农保试点从2009年起按10%的县(市、区)起步,以后逐年扩大试点,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广东、浙江、山东等东部省份的新农保政策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结合省情实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我省实施办法提出,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县(市、区)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这一进度安排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
关于新农保的基金筹集
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这也是新农保制度的核心。
对于个人缴费,国务院指导意见规定,目前设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我省实施办法保持最低缴费档次不变,并增设了600元的缴费档次,共设立了每年100元至600元6个档次,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还将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没有提高参保门槛,保证了收入水平较低的参保农民也能缴得起费;二是较好地适应我省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给地方政策调整预留了空间,使今后缴费标准的调整更具灵活性;三是农村居民看得清楚、算得明白,同时由于具有弹性,也有利于经办机构操作。
对于集体补助,实施办法明确,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我省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地区,不少村集体有经营收入,应该对参保人参保缴费给予支持,既体现了集体的责任,也有利于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对于政府补贴,总的原则就是除对基础养老金予以全额补贴外,同时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这一规定,强调了政府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重要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也是与老农保仅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
关于新农保的政府补贴
国务院指导意见明确,政府补贴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二是地方财政对参保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我省实施办法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市、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具体补助办法省财政厅将作说明。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由地方政府承担,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关于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考虑到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国家确定的55元基础上增加5元,即每人每月最低60元。今后,将根据财力增长逐步提高标准。为了给各地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留有空间,实施办法还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依据本人缴费多少和年限长短计算,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39是根据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平均余命(平均余命是指60岁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时间)计算出的经验系数。照此标准支付,基本可满足参保人终身支付的资金平衡。这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全国统一。
对于享受待遇条件,实施办法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这与我省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开始享受待遇的政策不一致。为实现平稳过渡,实施办法明确在本办法实施前,各地已经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此外,已经年满60岁且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的农村居民,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不再设置补缴“门槛”。这主要是考虑:设置“门槛”会把不少已满60岁的老年人挡在门外,不设“门槛”更有利于充分体现制度的普惠性;但也要注意防止“逆向选择”——有经济能力也不参保,等到老年时领取国家给的养老金。子女参保、父母享受是在社会保障中体现家庭赡养责任的一种形式,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和促进家庭和睦。
关于新农保与相关制度衔接
为了搞好新老农保制度之间的衔接,实施办法规定,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篇7: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 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部分或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待遇调整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九、基金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全省要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一、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理顺新农保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和经办工作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此前已经开展新农保初步探索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进行调整,特别是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办管理、计发办法要与国务院《指导意见》相关政策一致。
十二、精心组织试点
省政府在各市(州)政府推荐的国家试点县(市、区)名单的基础上,审核试点条件后上报国务院审定。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尽快就试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其他:按缴费15年计算(目前基本是存在补交的情况,现按照最低缴费年限15年计算)
100元【100元×15年=1500元】【1500÷139=10.79******31+55=65.79******31】
每月可领取大约65元,大约需要22个月拿回本金。
200元【200元×15年=3000元】【3000÷139=21.******+55=76.******】
每月可领取大约76元,大约需要39个月拿回本金。
300元【300元×15年=4500元】【4500÷139=32.******+55+5=92.******】
每月可领取大约92元,大约需要48个月拿回本金。
400元【400元×15年=6000元】【6000÷139=43.******+55+10=108.***57553956834532】
每月可领取大约108元,大约需要56个月拿回本金。
500元【500元×15年=7500元】【7500÷139=53.******+55+15=123.***71942446043165】
每月可领取大约123元,大约需要61个月拿回本金。
1000元【1000元×15年=15000元】【15000÷139=107.9******31+55+40=202.9******31】
每月可领取大约202元,大约需要74个月拿回本金。
篇8: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以下简称“新农保”) 既是以农民为微观主体自愿参加、自负部分费用的养老保险制度, 又是由政府财政补贴、政府部门管理的具有较强公益性质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推进新农保建设, 是一项异常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 在新农保试点阶段, 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扩大新农保的覆盖率上, 忽视了对农民参与行为进行跟踪调查并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来及时优化制度建设。事实上, 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认可和积极参与, 关系到新农保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 基于农民的视角, 对新农保的实施状况进行实证研究, 是十分必要的。究竟哪些因素对农民的参与行为产生影响?这些因素如何影响和制约了农民对新农保的参与行为选择?它们的影响程度分别有多大?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 才能比较全面、准确地衡量农村社会养老公共服务供给的效果、特别是农民真实的社会养老需求的发展态势, 从而从根本上发现农村社会养老供求均衡的实现路径, 实现新农保制度效率与公平的目标。
国内已有研究表明, 影响农户参与新农保的因素涉及许多方面, 包括反映农民个人社会经济地位和人口学特征的变量, 例如家庭经济情况、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等 (例如苏东海等, 2010;赵悦, 2011;李歆韵, 2011) ;农民的养儿防老观念 (例如李晓云和范冰洁, 2010) ;农民有无参加老农保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经历 (例如罗遐等, 2011;黄阳涛, 2011) , 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程度 (例如桑军, 2011;项溪媛等, 2011) , 农民眼中的保障水平高低 (例如高君, 2010) 。但是, 现有文献资料在探讨影响农户参与新农保行为的主要因素时, 对于农户经济情况这一因素是否对农户参保存在影响上有很大的分歧, 例如, 黄阳涛 (2011) 基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四乡镇的调查分析发现, 家庭年均纯收入与农民的参保选择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家庭年均纯收入每提高一个层次, 其选择参保的概率就增加63.5%。项溪媛、王国辉 (2011) 基于阜新市彰武县新农保的调研也表明, 家庭经济条件在村中居于中等或较好水平的农户参保的概率发生比是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的农户的0.695倍, 即家庭经济条件越好的农户越愿意参保, 同时, 家庭养老压力大的农户参保的概率发生比是养老压力不大的农户的1.928倍, 即家庭养老的经济压力越大的农民越愿意参保。但是, 罗遐、舒仁美 (2011) 对安徽省当涂县183户农村居民调查的结果表明, 家庭经济条件的好差与参保选择并没有显著的相关性。另外, 学者对于“影响农户参保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也有不同的结论。例如, 黄阳涛 (2011) 认为, 家庭年均纯收入、以参加社会保险为首选支出项、有过社会养老保障的经历等变量与农民的参保选择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罗遐等 (2011) 、苏东海等 (2010) 的调查结果表明, 影响农民参加新农保的最主要因素是参保者的年龄和村民家中是否有60周岁以上老人。
上述这些文献为本文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及假说, 但是, 对于上述这些不同的研究结论, 本文认为, 可能是因为地区、样本和研究方法的差异造成的。本研究将根据被调查地点的实际情况, 尽量把那些可能的影响因素都设计在计量模型的变量之中, 对新农保农户参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比较全面的考查。本文实证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考察新农保农民参与行为的影响因素, 深化对新农保制度运行状况及绩效的研究, 为促进农民积极的参与行为、改进和提高新农保制度提供相关政策思路。
2 数据与变量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2011年8月我们对湖南省耒阳市新市镇周星村的实地调查。周星村属于第一批试点地区, 到我们进行调研时, 该村已经连续3年开展了新农保的试点实施工作。我们采取偶遇式入户问卷调查与重点对象结构访问相结合的方式, 共发放调查问卷150份, 实际回收有效问卷149份。
我们把“农民的参与行为”作为被解释变量, 赋值为:未参保=0, 参保=1
我们主要选取了个体和家庭特征、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等方面的相关变量, 作为研究农民的参与行为的解释变量。解释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是否与儿女一起居住、自评健康状况、自评家庭年收入、子女数量、家中是否有党员、承包土地数量、对新制度的了解程度, 具体赋值如下:
3 计量分析与结论
据本文所设定的变量的特点, 我们构建Logistic模型进行计量分析。
假设因变量“参保”的发生概率为p, 则回归模型的表达式为:logit (p) =ln (p/1-p) =a+b1x1+b2x2+…+bixi
(其中a是常数项, xi是自变量, bi是系数, i=1, 2, …, n)
我们用社会统计软件SPSS17.0进行数据处理, 得到的回归结果及有关评价指标如表2所示。表2中, B代表回归系数, 它反映了自变量对事件发生概率的影响方向, Exp (B) 代表发生比率, 它表示自变量每增加一个单位时事件发生比的变化。*表示估计量在10%的置信水平上显著, **表示估计量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 ***表示估计量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
从模型的对数似然值、类R2等指标可以看出, 该回归模型显著, 模型整体效果良好。
根据表2, 我们发现, 农民的性别、家庭年均收入、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程度这3个变量对农民的参保行为存在显著性影响;而农民的年龄、受教育情况、健康状况以及家中是否有党员等变量对农民的参保行为并没有显著性影响。
下面对这一结论做进一步解释:
(1) 性别对农民参保存在显著性影响 (sig=0.035) 。其回归系数和标准化回归系数均为正值, 发生比率Exp (B) =9.289, 我们由此可知, 女性参保比率是男性的9.289倍。
(2) 家庭年均收入水平对农户的参保行为影响显著 (sig=0.089) , 且回归系数为正, 说明高收入群体比低收入群体参保的可能性要大, 根据发生比率Exp (B) =1.721, 我们可知高收入群体参保比率是低收入者的1.721倍。
(3) 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程度对其参保行为的影响较为显著 (sig=0.028) , 且估计系数符号为正, 即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程度越高, 越有可能完全自愿参与该项政策。从我们回收的问卷看, 在回答“您对新农保的了解程度”这一问题时, 选择了“比较了解”这一选项的村民几乎全部参保, 而选择“不是很了解”的村民参保率仅为30.77%。
(4) 年龄、受教育情况、是否与儿女一起居住、家中是否有党员、家庭承包土地数量等变量的sig值都大于0.1, 说明它们对农民参保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从我们的调查样本来看, 被调查者的受教育程度主要是小学和初中学历, 可能这两类群体对新农保的认知并无多大差异;被调查者多集中于45~60岁, 这部分群体由于儿女在外打工, 他们并没有与儿女居住在一块, 因此是否与儿女一起居住对其参保无显著性影响;现行农村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已弱化, 其对农民参保行为的影响也是有限的。上述这些变量的回归系数都为正, 又说明, 农民年龄越大, 其参保率越高;农民受教育程度越高, 其参保的可能性越大;由于党员可能因其身份的特殊性而被要求在新制度的践行中起先锋带头作用, 所以其家庭成员参保的积极性要大一些;承包土地数量越多的农户, 其参保的可能性要大一些。
(5) 自评健康状况、子女数量等变量的回归系数为负, 说明身体较差的农户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相对较强, 由于他们从事生产劳动的能力较差, 从而导致自我养老保障能力较弱, 因此转而求助于社会养老保险;子女数量越多的家庭农户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能性越小, 因为对于子女数较多的农民来说, 家庭养老的功能较强, 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较弱。但是, 但是, 这两个变量的sig值都大于0.1, 说明它们对农民参保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
4 政策启示
农民参保行为是受到家庭收入和性别因素的显著影响。低收入水平的农民由于受到经济状况的制约, 其投保意愿和缴费能力都相对较弱, 这说明, 通过发展农村经济, 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 提高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的参保补贴, 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缴费能力, 促进新农保制度建设、提高农户参与率。女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与度较高, 这说明, 女性对未来养老安全有更强的需求, 那么, 在农业女性化的背景下, 将社会性别意识引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中, 保证农村女性特别是农村“留守妻子”和单亲母亲的参保能力十分必要的。另外, 自评健康状况为“较好”的农民和中青年农民的参保率相对较低, 而个人越早参加养老保险对个人和社会越有利, 因此, 引入对这两类农民群体的参保激励机制是必要的;在这方面, 商业保险中把参保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与参保的成本收益挂钩的制度设计, 有其借鉴意义。
从数据分析可知, 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对其参保行为存在显著影响。新农保是一个时间跨度很长的制度安排, 这就加大了农民对这项制度的了解和认同的难度。作为一项新制度要得到农民的呼应与支持, 关键在于要让农民充分了解这一新的制度是如何具体运作的, 如缴费与受益情况、保险费计征及养老金领取办法、政府对养老基金的管理办法, 等等。农民对相关信息了解得越充分, 就越能准确地核算参与保险的成本、收益与可靠性, 就越有可能认可并参与到新制度之中, 因此, 加强对新农保的宣传力度, 普及相关政策知识, 有利于增强农民对新农保的认可程度, 激发和维持农民的长期缴费意愿, 促使未参保的农民尽早参保和已参保的农民可持续参保。
参考文献
[1]苏东海、周庆, 新农保试点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宁夏新农保试点县的调查分析[J].社会科学, 2010 (9) :74—80
[2]赵悦, 吉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J].当代生态农业.2011 (1) :2.
[3]李歆韵, 经济困难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探讨——基于对福建省大田县的调查[J].商业文化, 2011 (05) :94
[4]李晓云、范冰洁, 山东淄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实证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 2010 (7) :126-129.
[5]罗遐、舒仁美,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分析[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 2011 (2) :3-5.
[6]黄阳涛、李放、吕伟, 农民参加新农保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基于对江苏省部分试点县的调查[J].新金融, 2011 (6) :58-62.
[7]桑军,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调查研究——以安徽省蒙城县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 2011 (19) :11814-11816
[8]项溪媛、王国辉、陈洋、高静华、程昕, 农户新农保参保决策影响因素研究[J].集体经济.新农村建设, 2011 (5) :16-17.
篇9: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
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由中国国务院进行重点推广的一项惠及农民的政策,也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环,随着近年来我国老龄化的愈加严重,加快新农保的发展成为了必要举措。本文以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为例,探究了新农保在海虞镇的覆盖率,满意度以及政府对此的财政补贴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农保;满意度;覆盖率;财政补贴
一、研究背景
老龄化程度高已成为当代中国需要面对的一大难题,2012年末,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接近1.3亿,占总人口的9.34%。预测到2020年,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1]。这对我国的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提出了巨大挑战。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指导意见》发布以来,新农保的参保率不断提高,据人社部统计,截至2012年,全国农民中有4.6亿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有1.31亿人已领取养老金,基金累计结余数千亿元[2]。
二、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研究目的:本文以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为例,旨在深入了解新农保的覆盖率、满意度以及财政补贴情况,从而对症下药,对新农保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研究意义:尽管新农保制度在试点推广时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就,但在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仍然面临许多挑战。研究新农保制度目前的实施情况,能够为新农保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从而促进新农保制度的发展,最终缓解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
三、研究方法及数据来源
研究方法:第一,问卷调查法,在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选取三个村落发放500份问卷进行调查。第二,文献研究法,查阅相关文献。第三,实地调查法,走访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海虞镇劳动保障所。第四,网络教学平台使用,利用扬州大学网络教学平台的研究性教学模块进行学习探讨。
数据来源:本文有关数据来源于扬州大学商学院“新农保发展调查实践小组”于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完成的关于新农保实施情况的调查。本次调查采取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发放了500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436份,有效回收率为87.2%。
四、研究结论及相关建议
在本次对新农保的研究中,我们小组分别从覆盖率、满意度、财政补贴等三个角度对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新农保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和分析。
(一)关于新农保覆盖率的研究
有数据表明,截止到2013年第三季度末,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為4.9亿,而试点之初只有0.7亿[3],参保人数在不断上升。通过走访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海虞镇劳动保障所,以及查询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数据,我们了解到常熟市于2010年有432876人参加新农保,于2011年有518938人参加新农保,于2012年有597566人参加新农保,参保率都超过了98%。2009年11月,苏州市被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改革小组确定为全国首批新农保试点地区之一,当时海虞镇在45943名劳动力中便有45557人参保,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9.16%,24377名老年人中便有24143人参保,其中享受老年补贴有12012人,养老保障率99.04%[4],可见试点工作开展得十分顺利。
2014年7月至8月,我们实践小组在海虞镇当地派发了500份调查问卷,其中回收了436份有效问卷,在经过一系列整理计算后,统计得出有414人参保,占到统计总体的94.95%,考虑到调查误差,和政府公布的数据相吻合。
为了更好地对新农保的覆盖率问题进行定量分析,我们统计总结出了调查对象职业与其是否参保的关系,结果如图1所示。
图1显示,在总体参保比例较高的前提下,务农农民或实地农民、个体工商户或其雇工、乡镇企业职工参保比例均达到了95%以上,而外出务工人员、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小规模企业的职工的参保率则相对略低。参保率偏低的职业也是今后政府在继续宣传和推广新农保政策的时候需要关注的重点。
为了研究部分人没有或者不愿意参加新农保的原因,我们对农民了解新农保政策的途径做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如图2所示
图2显示,有46.10%的农民是通过邻居或者亲戚的口口相传来了解新农保的,占总体的比重最大,而传播便捷性最强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传播准确度最高的村干部宣传,只分别占到了22.48%和31.42%。有些村民的文化程度不是很高,口口相传虽然容易让他们接受,但在传播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对政策解释不准确甚至是对政策错误解读的现象。
针对这个现象,村干部一方面可以通过召集下层干部开会,传达中心思想,再借由他们一步步下达,另一方面还可以制作相关方面的教育短剧在电视上播出,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正确的宣传新农保制度以及它的有利之处。
农民自身经济水平的限制对新农保的覆盖率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部分农民自身收入较低,缴纳新农保的保费对他们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政府应加大力度鼓励发展乡镇企业,对农业产业结构加以改善,提高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进而推进新农保的全覆盖。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一直以来以家庭养老以及土地养老为主,传统的养老模式根深蒂固,部分农民一时不能接受或者不易接受新农保政策也是较难以避免的,但只要做出恰当宣传,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配合新农保制度的实施,相信《指导意见》提出的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的目标将会很快实现。
(二)关于农民对新农保满意度的研究
在研究新农保问题上,不仅仅要考虑新农保的覆盖率,即农民的参保数量,还要考虑农民对新农保的满意度,即农民的参保质量。
考虑到不同因素对新农保满意度的影响程度以及不同因素对调查对象的普适应,本次研究选取了政策了解程度、待遇高低、經办人员服务态度等三个因素作为研究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满意程度的依据。
1、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
本次研究根据“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这个因素设计了“您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如何?”这个问题,经过统计整理,仅有6.88%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表示非常了解,50.69%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表示比较了解,有42.43%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表示不了解,虽然不到总数的一半,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由此可见村干部对新农保政策的宣传还不够到位,导致很多农民对此政策仍然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了解。
针对此现象,第一,在许多已经存在的宣传平台上,例如电视广播报纸,村干部不仅应加大对新农保政策的宣传力度,还应加强对新农保政策具体实施过程的解释,争取让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从了解变为理解。第二,因为有些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在对新农保政策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村干部应该创造更多更便于农民认知新农保政策的平台,例如可以定期开展新农保政策宣传讲座,当面解释新农保政策的相关内容并回答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疑问。
2、待遇高低
本次研究根据“待遇高低”这个因素设计了“您认为通过新农保领取的养老金对您的实际生活有帮助吗?”这个问题,经过统计整理,20.87%的农民认为通过新农保领取的养老金对自己的生活很有帮助,43.12%的农民认为通过新农保领取的养老金对自己的生活有点帮助。但仍有24.31%的农民认为通过新农保领取的养老金对自己的生活帮助很少,11.70%的农民认为通过新农保领取的养老金对自己的生活没有帮助。
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为农民设置了每年从100元到600元之间6个档次的新农保金额,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约59.20%的农民选择了每年600元这一档次,参保农民普遍选择较高的缴费金额。
通过进一步访问得知,如今农村经济发展迅速,物价水平也随之上涨,而大多数新农保受益者领取的养老金在每月200元~300元之间,在日常生活开支中所占比重不高,无法充分满足农村社会养老的需要。建议政府在自愿参保的原则下,开设金额更高的缴费档次,并保留现有的较低的缴费档次,既能让低收入层次农民承担的起,也能满足较高收入层次农民的养老需要。
3、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
本次研究根据“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这个因素设计了“您认为新农保的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如何?”这个问题,经过统计整理,仅有11.70%的农民认为新农保的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很好,69.50%的农民认为新农保的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还行,有18.81%的农民认为新农保的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好。
通过进一步访问得知,一些新农保的经办人员专业素养不够高,自身对新农保政策的认识程度不够,无法准确回答农民对新农保的一些疑问,而一些工作人员对待农民不够耐心,态度不甚友善,这些都影响了农民对新农保的满意程度。
针对这个问题,第一,政府应加强新农保经办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新农保经办人员的专业素养,第二,政府应设置新农保经办人员服务评价体系,依据参保农民对服务人员的反馈意见设立一定的奖惩制度。
4、对新农保政策的总体满意程度
本次研究也设置了“您对新农保政策的总体满意程度如何”这一问题来反应海虞镇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总体的满意程度,经过统计整理,21.10%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总体很满意,60.78%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总体基本满意,18.12%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总体不满意。
总体满意程度基本印证了从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待遇高低及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的角度对新农保满意度的研究,在反映新农保制度在海虞镇近十年取得的丰厚成果的同时,也给新农保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提高要求与改进空间。
(三)关于新农保财政补贴的研究
2009年国务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国家对新农保政策变“政策支持”为“政府补贴”。中央财政一年对各地区基础养老金补助的金额=∑60岁及以上的农村人口数×55×12,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5]。根据实地调查,我们了解到江苏省常熟市新农保的缴费补贴为60元/年/人,其中市和镇各负担50%,海虞镇对于未满45周岁的参保农民补贴50元/月/人,满45周岁的参保农民补贴90元/月/人。
在我国现今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有能力承担新农保的财政补贴费用。一方面,我国中央的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在50%左右,对各地方的新农保补助还有很大提高的空间。另一方面,常熟市海虞镇的经济实力较强,为财政补贴力度的加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在新农保发展的当前阶段,还存在着财政补贴政策水平不够高,相关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了能够在新农保的实施过程中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我们对新农保的财政补贴政策提出了以下建议:
1、建议政府提高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不断上升,想要对农民参保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提高养老待遇标准势在必行。
2、建议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水平制定财政补贴计划。例如常熟市海虞镇是一个经济发展快、实力强的城镇,可以适当地在原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补贴金额上再给当地农民增加一定金额的补贴。
3、建议地方政府完善新农保财政监管机制。将新农保各个环节在资金投入和使用方面的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到统一的新农保信息平台上,并在每个乡村村委会的公布栏里公布,让参保农民能够清晰地了解到相关信息,并对此进行监督。
五、总结
经过本次的调查研究,我们把对我国新农保的发展得出的建议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针对关于新农保覆盖率的研究
1、在加大新农保宣传力度的同时,加强传播的准确性,避免传播过程中对新农保制度造成的误读,让农民正确认识新农保的有利之处,进而提高新农保的覆盖率。
2、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可支配收入,使新农保保费不再成为部分低收入农民的负担。
(二)针对关于农民对新农保满意度的研究
1、加强对新农保政策具体实施过程的解释,增进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了解程度。考虑到部分農民文化程度不高,应使用一些更通俗易懂的方式对新农保进行宣传。
2、在自愿参保的原则下,开设金额更高的缴费档次,并保留现有的较低的缴费档次,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农民的需要。
3、加强新农保经办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新农保经办人员的专业素养。设置新农保经办人员服务评价体系,依据参保农民对服务人员的反馈意见设立一定的奖惩制度。
(三)针对关于新农保财政补贴的研究
在中央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的同时,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水平制定财政补贴计划,并建立和完善与新农保制度配套的财政监管机制,切实从农民自身的利益出发,满足农民的养老需要。
六、结语
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体现了这个国家的发展程度,对这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经过本次的调查研究,我们知道虽然目前新农保的推广过程比较顺利,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真挚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识到问题的所在并且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我国的新农保制度会更加完善,最终缓解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2013.
[2]《2014-2018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业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3.
[3]陈之楚、范志萍、滕新春.《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影响因素分析——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全面深化改革:战略思考与路径选择——北大赛瑟(CCISSR)论坛文集·2014》,2014.
[4]《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调研组来常调研——常熟新农保试点工作全国领先》.常熟日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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