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政策实施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精选6篇)
篇1:中国反垄断政策实施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中国反垄断政策实施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摘要:反垄断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限制个人、企业或政府部门的垄断行为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我国反垄断法,是一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宪法”。然而现阶段我国经济性垄断、行政垄断和跨国公司垄断交织的局面,加之反垄断法还缺乏相应的立法细则或司法解释,导致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严重的挑战。本文就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行政垄断及反垄断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政策;市场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也就无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然而,市场竞争机制并不总是能有效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市场机制本身的某些缺陷会导致市场失灵,市场竞争的参与者通过各种策略性行为制造进入或退出壁垒,使资源难以有效利用,竞争功能无法有效发挥。这就需要国家权力机构通过法律或政策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从而导致了反垄断法或反垄断政策的产生。无论是反垄断法还是反垄断政策,都是国家权力机构为了达到保护竞争的目标而制定的某种规则或规定,都具有某种程度的强制性。二者的不同之外在于,法律的刚性较强,并由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和执法机关执行,一旦制定和颁布就较难更改;相比之下,政策则刚性较弱,由行政机构制定和执行,它能够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虽然狭义上的政策与法律是不同的概念,但是如果二者具有相同的目标,广义的政策可以将法律包括在内。现实中,有些国家的反垄断政策主要是以法律形式体现的,虽然具体名称不尽相同。例如,在美国反垄断政策主要以反托拉斯法体现,在日本则是禁止垄断法。
(一)反垄断政策的定义
反垄断作为一项政策,在1890年写进法律,到现在已经一个多世纪之久。在这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美国反垄断的实践随着经济理论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从最初谢尔曼法颁布时,大多数经济学家仍然坚定地相信市场竞争,到20世纪30年代以后哈佛学派的SCP范式占据统治地位,经济学家开始相信政府有必要为纠正市场失灵而进行强有力的干预。但这一时期保护竞争的目标被法院解释为维持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及保护竞争者。直到七十年代,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效率目标逐渐被法院接受,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也从严厉的结构主义向效率目标转化。然而九十年代以后,新产业组织理论对于企业策略性行为的研究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哈佛学派的SCP范式,而且也对芝加哥学派的效率学说及其所提倡的宽松的反托拉斯政策提出了挑战,从而“将被芝加哥学派关上了的反托拉斯大门重新开启”(Baker,2002)。
从美国反垄断实践的发展可以看出,反垄断是一种不断地被锤炼和不断地被
重新定义的政策:它来源于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对市场制度的信仰,也来源于关于竞争性市场不一定是自我维持和自我纠错的假设。反垄断政策还来源于如下担忧:通过勾结或排它性策略行为来创造垄断的努力可能会成功,因此政府干预符合公共利益。
依照WTO的贸易与竞争专家组及多数成员方的观点,“反垄断政策”是“反垄断法律与措施”的统称,其体现可以是综合反垄断法、含反垄断规则的部门法规或私有化政策等。关于反垄断政策的典型规定是为处理各种反竞争惯例(包括固定价格、瓜分市场或共享市场、串通投标与其他卡特尔安排、滥用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合并、排除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的纵向协议以及虚假广告等)提供救济。绝大多数的WTO成员方认为,反垄断政策的基础是通过约束各种反竞争的企业行为以保护和促进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与行为,从而使市场机制功能最大化;反垄断政策的核心目的则是在竞争者之间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竞争条件,改善资源分配,促进经济效率和提高消费者福利。一些日本学者认为所谓反垄断政策,是指为了有效促进作为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自由竞争,政府以规制垄断、卡特尔、不公正交易等为目的采取的政策总称。①禁止垄断法作为旨在促进企业间竞争,提高产业竞争程度的产业组织政策手段,属于限制性的“大棒”政策,即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法律和行政制裁。通常的制裁措施包括罚金、限制、解散、撤销等等。国内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政策是产业组织政策的组成部分(江小涓,1996)。
本文认为,反垄断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限制个人、企业或政府部门的垄断行为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其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反垄断政策是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是狭义的竞争政策,它作为对竞争结果的“事后调节”措施,通常以法律形式出现。广义的竞争政策则是指由政府制定的旨在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的一系列规则和措施,包括反垄断政策、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政策、放松规制、政府削减对企业的补贴、减少不利于外国产品和外国生产者的政策等,而狭义的竞争政策仅指反垄断政策。
(二)我国反垄断政策的主要内容
自从中国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日益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在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国有经济仍然占主导地位的电信、电力、航空运输等领域,已经初步形成了竞争机制,但我国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垄断现象。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现阶段中国市场上的垄断势力并非主要源自私人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更多的是来自于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 2
力形成的进入壁垒和市场分割(陈东琪,银温泉,2002)。随着对外开放的日益深入,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拥有资金、技术、市场优势的跨国公司滥用市场地位限制竞争的现象日益突出。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中国建立和完善反垄断政策势在必行。
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的任务。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此中国结束了没有竞争法的历史。此后,中国也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旨在促进竞争、控制和消除某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和政府规章,如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就有保护竞争、防止垄断的条款。部分省市也制定了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此外,针对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以地方封锁和部门保护为目的的反竞争行为,2001年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以打击地方保护主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②
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伐加快。而且,为了应对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国政府越来越注重反垄断政策和竞争法规的制定与完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这部法律从1994年就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在酝酿了13年之后终于出台。《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具有很强的规范经济行为的效力,将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③是中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归纳起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反垄断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禁止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④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 3
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同时规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⑤
该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控制企业合并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的影响。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⑥
(4)禁止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一种禁止、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拥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⑦
另外,我国反垄断法还规定了适用除外,指出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 4
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三)我国反垄断政策实施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对国家经济生活、企业的市场行为和消费者产生重要的影响,是一部规范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政策。但是,由于中国经济转型的任务尚未完成,再加上反垄断法本身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完善之处,因此在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严重的挑战。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问题。我国反垄断法从中国实际出发,明确规定了统分结合、虚实互补的双层反垄断执法体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保证反垄断法的统一实施。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多个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律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其中,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的工作;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这种双层执法体制既维持了分散执法的现有格局,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今后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留有余地,同时也弥补了法律条文对于执法权限划分模糊、重叠的不足。⑧
但这种双层执法体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作为一个高层议事协调机构应该有一个具体的工作承担部门。这种多头执法与单一机构相比,必然导致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各个执法机构之间不可避免的要产生管辖权的冲突。因此,在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之前,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需要多家机构的有效合作和相互配合,建立资源共享、案件横向通报和征求意见制度,在具体认定标准的把握、处罚尺度的掌握、处罚程序的规范等方面进行有效协调,避免出现不同执法机构就同一问题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其次,由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均附属于国务院各部委下面,因此缺乏权威性。尤其是国家发改委是制定和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机构,作为其下属机构的价格司就很难保持其独立性。实际上,现在除美国因历史原因设立了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等两个并行执行反托拉斯法的联邦机构,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只有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日本和韩国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等。这些机关都是准司法机构,它们像法院一样,有自己的执法程序包括做出裁决的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裁决不服,可以得到司法救济;最后,反垄断执 5
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也难以协调。如果在反垄断问题上,各监管机构在其各自监管的行业都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会成为一个摆设。因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垄断行为相当多地来自这些被监管的行业。它们在被监管企业和消费者的争议中往往站在被监管者的立场上,成为被监管者的“保护伞”或者“俘虏”。在我国,被监管的企业基本都是大型国有企业,这就更有理由怀疑监管者能否在被监管者和消费者的争议中保持中立和独立的态度。现在,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都有权处理被监管行业的限制竞争问题,我国也应该做出类似规定。至少应在反垄断法中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限制竞争案件时,应征求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意见。
为了有效执行反垄断法,我国应建立一个直属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把现有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职能统一整合到反垄断委员会,使其不仅具有协调权,还具有实质性的执法权。事实上,这个机构除了执行反垄断法,还可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二者都属于反垄断政策。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机关,不应当拥有终局效力,但也不能过多地依赖于法院的最终裁决,这有悖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准司法性。可以规定对于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复议。而对于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裁定和复议裁定的案件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复议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面临的第二个挑战就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仍然是我国目前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它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中国经济长期持续高速增长的最大的制度性瓶颈。因此,需要通过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限制,以便为经济主体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我国反垄断关于禁止行政垄断的规定虽然表明了立法者对行政垄断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但我国反垄断法对地区性行政垄断的规定较为详细,对行业性行政垄断的规定轻描淡写,而且对行政垄断规定的违法责任轻,根据反垄断法第5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由违法者的上级机关处理行政垄断行为是不合理的,因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歧视行为,存在着保护地方企业或者保护个别国有企业的经济动机。这就使政府上级部门在其下级机构与非国有企业或者与来自其他地方的企业之间的争议中,很难保持中立态度。另外,上级政府机构既不是专门机构,也不是特定的司法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会有很强的反垄断意识,也不会对反垄断法有深刻理解。因此,它们一般不能对下级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再次,如何与我国的产业政策协调也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后必须面临的问题。由于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行政管理的治理 6
惯性很容易使得产业政策而不是反垄断政策成为政府的优先选择。这也导致我国反垄断政策远远滞后于产业政策的发展。但在新的经济、制度背景下,产业政策的作用空间已经被大大压缩了。要想从根本上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必须允许产业自由进入,避免企业的反竞争行为和政府对产业竞争的不当限制。因此,我国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必须确立反垄断政策优先的原则。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各行业集中度普遍不高和缺乏国际竞争力的现状,需要通过企业的兼并、重组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国际竞争力。我国反垄断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对于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及依法实施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这些行业的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的同时,对它们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监管。这说明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在内的国家经营的事业也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范围。因此,如何协调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良性合作关系就是反垄断执法中的一大难题。应该在立法与执法过程中加强反垄断执法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应该充分利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合理原则来兼顾国家的产业政策。
最后,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宪法”,还需要尽快建立相关的立法细则或司法解释。例如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是,对于具体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就需要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新组建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08年8月1号发布了首个配套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分两项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2010年12月29号,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两部规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反价格垄断规定》共29条,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三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⑨《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责任豁免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⑩总之,在反垄断法的规定很原则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等各方面的规定都需要释义性的配套细则。可以预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这些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①大阪市立大学经济研究所,经济学辞典[M].日本岩波书店,1989:1105.
②冯晓琦,万军:中国转轨时期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J].《经济问题》2005(7), 21.③郭连成: 刁秀华,经济转轨国家竞争政策及其效用分析:以中国和俄罗斯为研究视角[J].国外社会科学,2008(4),33.
④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14-315.⑤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15-316.⑥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16-317.⑦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18-319.⑧王磊.中国反垄断法的亮点、挑战与对策[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4),20.
⑨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⑩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
篇2:中国反垄断政策实施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我国是传统的陆权国家,海洋意识淡薄,对海洋问题长期缺乏应有的重视,加之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海上形势日趋严峻、复杂,其中尤以我国与周边海上邻国的权益争端为甚。近年来,我国面临着政府声明不奏效、外交谈判谈不拢、军事打击打不得的尴尬局面。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明确我国海洋权益具体表现在那些方面,目前面临什么形式的威胁,这样才能有方向和针对性得看待这一问题,为更好地保护海洋权益打下基础。
关键词:中国的海权 局势 对策 关于中国海权
“海权”古就有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海洋被人类认识的那一刻海权这个名词就诞生了。很简单这就是人类的征服欲。但真正可以称得上“海权时代”那还有很漫长的一段时间。因为陆地的中心时代不会自我灭亡,和社会制度变更一样海洋与陆地的更替也是曲折的。到了十五世纪“海权”开始被人们重视,尤其是欧洲。引起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军事性封建大帝国——奥斯曼帝国。一四五三年到一五七四年,奥斯曼帝国势力不断扩张,版图包括巴尔干半岛、小亚细亚、南高加索、库尔德斯坦、叙利亚、巴勒斯坦、阿拉伯半岛部分地区及北非大部,形成地跨亚、非、欧三洲之大帝国。土耳其人的横征暴敛使欧洲正常的商业秩序遭到破坏,传统的东西方贸易几乎中断。为此欧洲人不得不把目光转移到海上来。公元一四九二年八月三日,一个平静无风的日子却在历史舞台上卷起一场飓风。在这一天,一个叫克里斯托弗·哥伦布的葡萄牙年轻人率领着西班牙的三艘帆船开始了一次永载史册的远航。这次航行不仅仅是发现美洲大陆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它开创了一个新时代——海权时代。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勇敢的航海家们用自己的壮举为“海权时代”写下了一篇美丽的序言。
海权,顾名思义就是拥有或享有对海洋或大海的控制权和利用权,但这种权力的范围涉及军事、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它不仅仅是简单的控制问题,更重要的是用海洋来开拓一个新的舞台,一个新的时代。“海权”概念是美国著名的美国海军战略家马汉创立的,他认为,海洋对濒海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有决定性的意义,而要拥有海权,就必须发展强大的海军。在马汉眼中,“海权即凭借海洋或者通过海洋能够使一个民族成为伟大民族的一切东西。” 重要意义
在政治方面:海洋的地缘战略就决定了一个海权国家的政治力量。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濒临海洋的国家,其中、国与国的地缘政治又以海洋、海权为最终代表,对于重要的海上交通要道、战略意义重大的海峡、海湾,哪个国家掌握了实际的控制权力,哪个国家就掌握了发言的话语权,自然而然也就提升了政治资本和政治身价。当前,中国强调利用国际战略机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不断强调“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海洋”,从而为捕捉和利用机遇推进中国海权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海权问题在政治上的认可与重视必然实现中国海权的发展,中国海权得到发展,其国际政治地位、政治安全也必然得到提高。
在经济方面:海权的确立和争夺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想经济长远发展,必须确保海权的掌握。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大部分物资的输送、特别是重要的能源战略物资的运输,都要通过海洋来实现,比如海上石油交通要道、海面以下的管网输送等,都要牵扯海洋本身的资源占有,要想经济发展必须海洋发展,推动海洋的发展必然是经济发展的结果。
在安全方面:制海权掌握多少、国家安全就会掌握多少。各种军事报道和军事评论中常会提到“制空权是制海权的基础,制海权是陆地安全的基础,陆地安全才是国家安全的基础!”,这一句话深刻反映了海洋对于一个国家安全的构建是多么重要的一个环节,小的战术战役可以使制海权抗拒敌方的登陆,大的战略制海权可以消除敌方的长期威胁和构建安全、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国家安全实现了,局势稳定也将随之实现,一方面可以提升其国际事务影响力,另一方面为经济的稳步发展提供了和谐的环境。因此,重视海权问题,实现海权的强大对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发展是有重大战略意义。目前我国海权面临的局势
首先,我国岛屿被侵占。在东海,中国固有的领土钓鱼岛被日本非法占有。日本拒不承认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在南海的南沙群岛,有40个岛屿被他国侵占,中国实际控制的只有8个。
第二,海洋资源被掠夺。南海周边国家目前在南沙海域投入开采的油井已经超过1000口,每年开采的石油超过6000万吨。此外,我国从1999年开始在南海实行夏季休渔制度,有些国家却称中国“无权宣布休渔”,并乘我国渔民休渔之机大肆捕捞。
第三,海域划界矛盾重重。我国濒临黄海、东海、南海。由于海域狭窄造成我国与海上邻国海域划界的矛盾比较突出。仅日本就与中国有十几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地区。
最后,海上运输通道的潜在威胁。近年来,美日两国积极涉足中国南海事务,以打击海盗恐怖活动和维护国际航道通畅为由,力图控制被称之为中国海上生命线的马六甲海峡。这些外部势力的因素将对我国的积极发展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对国家海权建设的建议
中国的海权问题,不但是检验我们是否真正强大的指标,也是考验我们的信心和国之骨气的指标,更是展现我们解决这些包含经济军事外交等多种复杂因素智慧最好的场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要提防有人故意利用这些问题转移国内矛盾,我们不应该配合其表演,但绝不允许逾越红线,不能惧怕这些问题带来的国际甚至是军事麻烦,更不能期待将来我们的军力更强大了再来解决。
第一、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海权,相周边国家明确宣誓我国的底限,尤其是对南海周边国家,一味地回避冲突只会让部分国家误以为中国是软弱的,和平发展的大局要维护但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同样不可撼动;
第二,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海权,加快海洋资源的开发,在南海和东海有争议海域,我们必须有自己的开发活动,这才是主权归我的最有力展示;
第三,要以务实的精神发展海权,发展维护海洋权益的硬实力,历史已经证明,海权是靠强大的海军和国力来支撑的,没有了这两点就不要空谈海权;
第四,加强两岸在维护海洋权益上的合作,台湾有位置上的优势,大陆有力量上的优势,在海洋权益方面理应一致对外。目前两岸需要建立军事互信机制,共同致力于维护中国海洋权益。两岸人民同根共祖,同属一个中国,合作是民族大义。
篇3:中国反垄断政策实施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关税减让成为了一条重要的原则, 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中国政府对进出口贸易方式进行转变, 寻求更易于被世界各国接受的政策工具, 因此发展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具有其必要性。如今, 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改变:国际方面, 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高, 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与中国经济合作;国内方面, 经济结构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市场贸易形势趋于多样化。这些都对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提出了全面的挑战。
一、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含义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一种, 为本国进出口贸易与对外经济进出口政策性金融, 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政策性工具, 它在政府的支持下, 贯彻国家对外政治、经济和外交政策。目前,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包括信贷融资、信贷保险、信贷担保和对外援助等四个方面及其派生形式。由于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 即市场机制不予选择或无力选择的领域, 在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下, 部分市场主体得不到充分的资金和应有的发展。此时, 政府应通过政策性金融进行调整和选择, 从而弥补商业性金融存在的市场缺口, 这种补充实际上是进出口政策性金融适应商业性金融的结果。
发展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出口融资信贷等方式, 解决企业面临的资金约束问题, 消除其对风险和信用的顾虑, 从而推进进出口增长。发展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具有引导资金的功能, 使资金投放高风险或重点产业。同时, 在贸易活动中往往会存在风险不确定性和概率较大的特点, 商业保险不愿涉及此领域,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政策则弥补缺口。
二、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现状
目前, 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制。在这一发展背景下, 我国先后成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1.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银行, 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 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 提供金融服务承担一般商业银行不愿或无力承担的信贷风险, 用优惠的信贷条件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以扩大出口, 增加就业并促进国家的经济贸易增长。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建立是中国外贸体制趋于健全的重要体现, 对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标志着我国官方出口信用机构的诞生。近年来, 中国进出口银行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业务规模保持稳定增长的势头, 在进出口信贷、贸易金融、投资贷款等方面均取得长足的进步。2011年, 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规模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势头, 全年签约各类贷款4978.03亿元, 发放贷款4787.42亿元,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 提供了更多的支持。
2.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00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 我国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专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2年至2008年, 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累计支持的出口和投资的规模达1700多亿美元, 为数千家企业提供了保险服务, 数百个中长期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 还带动其他家银行出口融资3500多亿元人民币。另外, 财政部已同意中国人保财险自2013年1月1日起试点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即保障信用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服务。
三、发达国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现状
1. 发达国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不断发展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作为目前国际通行的进出口支持措施已有近百年历史, 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先后成立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系。随着国际化的不断加强, 许多发达国家逐渐发现出口性金融政策的重要性。美国曾一度解散过进出口银行, 但在后来又重新建立, 随后还成立了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OPIC) 。同样, 日本成立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 (JBIC) 。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是不可缺少的, 发达国家纷纷对本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制进行了全面调整, 使其逐步完善并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 可以得出发达国家对本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活动不仅支持力度大而成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2. 发达国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不断创新
发达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经营方式趋于灵活, 通过各种形式的创新提升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一些发达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积极进行运行模式的创新, 如“混合贷款”和“网上信用评级”, 其中“混合贷款”指的是在提供出口信贷时, 把出口信贷业务与援助资金混合“捆绑”使用, 在提供援助的同时拉动本国出口;“网上信用评级”是从政策性业务派生出来的网上信用评级业务, 即按照商业条件提供网上信用评级服务, 根据自身需要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提供评级业务。此外, 发达国家的进出口金融性政策还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专门的服务, 如美国进出口银行设有“小企业项目”, 将其超过10%的资金用于支持促进小企业的出口, 为超过1100个小企业提供融资或信贷担保。
据统计, 全球贸易额的12%-15%都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 世界各国的经济越来越开放, 发达国家更是把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放在重要的战略高度。现在发达国家都在进行着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和创新活动, 以提升这一政策工具的作用和重要性。这些情况都说明, 一个国家越发达, 其出口贸易在国民经济中作用就越重要, 相应地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就越必要。
四、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面临的挑战
中国于2001年就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对外经济的开放程度逐渐扩大, 从而面临的外部竞争也更加激烈, 这意味着中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时必须正视面临的挑战与不足。
1. 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的认识不足
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起步较晚, 对其性质、经济功能等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有人认为政策性金融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暂时产物, 没有必要大力发展;还有人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在实践中的作用缺乏认识, 减缓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发展,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业务的供应与需求的均衡无法建立, 使其得不到应有的发展。
2. 面对中小企业进口金融政策的发展
从形式上看, 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系比较完备, 但实践中其发挥的作用却远不及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机构。我国中小企业众多, 尤其在外贸出口企业中90%为中小企业, 而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成立以来, 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中型企业, 导致了在中小企业服务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如需要加快开发、中小企业等弱势企业群体, 对中小企业提供的业务品种单一、规模小, 虽然我国政策性金融推出服务中小企业的业务, 但是该种业务占比不大, 与需求还相差甚远。
3.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资金约束
从资本金实力来看,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时的注册资为3318亿元人民币, 到1997年, 其所有者权益达34189亿元人民币。到2000年, 中国进出口银行财政又增加其资本到50亿元人民币, 2005年再追加50亿美金, 然而这个数额仍然与中国的经济和对外贸易总量不相符。与发达国家相比,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所有者权益占总资产比例较低, 仍然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 金成本相对较高, 利息收益空间很小。加入WTO后, 我国这种做法越来越受到来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限制。
4.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机构产生至今, 尚未进行有关立法工作。目前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和运行的准则依然为《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章程》, 法律体系为《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框架。但近几年来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品种、经营范围等均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中国迫切需要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重新定位, 并通过立法加以保障。
五、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对策
与发达国家相比, 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成长期相对较短, 经营规模相对狭小, 经验相对不足。为此, 我国应从学习其他国家发展政策性金融的经验教训并结合我国国情, 从全局的角度重新审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问题。
1. 充分认识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的重要性
无论社会还是政府的决策部门都应该认识到, 即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策性银行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缺乏宣传, 企业认知度不够。政策性金融业务由于其专门性使得很多业务不为企业所熟知, 很大程度的影响了企业对这些支持手段的利用。中国应充分重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的重要性并加大其宣传力度, 让更多的企业项目收益于此机制。
2. 提高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的适应环境能力和创新能力
中国进出口政策性应大力加强市场开发, 不断丰富和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 推进其业务和功能的发展。同时, 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业务也应该逐步转型, 增加其出口信贷保险的比重, 逐步增加买方信贷业务的比重, 这些业务对于促进中国的进出口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 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海应具备创新意识, 加强服务于中小外贸企业, 为其量身定做融资产品, 推动金融创新;经营指导原则体现出灵活性, 在保持政策性业务的性质, 又注重商业性业务的收益。
3. 完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系
中国应该在借鉴国外经验和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 尽快制定出相关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法规, 以更好地完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系。几乎所有国家都采用制定独立的法律方式来规范和促进本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发展, 并经历过很多次的调整来适应周围环境的变化。中国作为一个进出口大国, 进出口银行长期缺乏专门法律依据, 这严重滞后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现实发展。因此, 只有建立一部独立法律来规范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行为, 才能确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完善, 进一步保证中国经济贸易顺畅地发展。
4. 扩大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较快, 居民储蓄率较高, 外资金融机构的逐步进入, 资金供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缓解。所以, 中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 通过逐步加大资本金比例, 提供低成本的融资便利, 给予税收优惠和建立准备金制度等措施。同时, 金融机构应加强融资渠道多样化, 减少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成本, 实现融资渠道的完善。
参考文献
[1]白锌先, 徐爱田, 欧建雄.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践[J].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
[2]李刚.世界范围内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新发展[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6 (5) .
[3]李政丹.制约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的障碍分析[J].上海金融, 2008 (6) .
[4]李杨.国家目标、政府信用、市场运作—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探讨[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6, (1) .
篇4:中国反垄断政策实施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摘要】本文重点分析了高职教育实践中实施依法治校面临的困难、挑战及基本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意见与对策。
【关键词】高职院校;依法治校;挑战;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128(2009)11-0005-02
1 高职院校实施依法治校面临的挑战
以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治校的力度和成效不断加强。但是实施依法治校的工作远远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高职教育,依法治校在高职院校的具体实践中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1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主体资格和独立地位受到挑战。主要表现在政府对高职教育的管理职能和管理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应该在办学资源的调配和办学方向的把握方面进行宏观控制。其次的表现是高职院校办学的自主权有待加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尚未形成。高职院校的发展,特别是要赶上或达到诸如德国、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高职教育的水平,就需要正确确立大学的法人地位,大学就必须是真正承单责任的法人,而不能仅仅是一个不承担责任的“子公司”或“生产车间”。[1]以提高高职院校的社会地位,提升其责任能力。
1.2 高职院校自身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完善,给依法治校的实施带来了阻力。主要表现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难以顺利实施,政府对学校“国有国办”与高职院校实际上的“国有民营”存在矛盾,这里所说的“民”是指广大辛勤耕耘的教职工。再者,高职院校内部管理出现了“官本位”倾向,出现了重当官、重行政级别,轻教书、轻科研倾向,“大学中行政权力的膨胀和学术权力被挤压,教师被排除在大学决策程序之外,已经成为大学的雇员;行政管理者成为大学的雇主和主宰,大学日益成为一个官僚化的机构”。[2]“官本位”化倾向严重阻碍了依法治校的实施。
1.3 社会对高职院校办学实践的认识和态度存在不理解、不信任、不支持甚至偏见,给高职院校依法治校带来了困难。主要表现是社会上考生及其家长对高职教育认识不高,信心不足,导致高职院校办学生源难以保证,加之高职院校与高职院校之间,高职院校与提供生源的中学之间,因利益之争常常引发生生源大战,竞争日益激烈,大大阻碍了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进程。其次,企业对高职院校的认可度、信任度不很高。我国的校企合作只是学校这方一头热。[3]高职院校培养的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应用型人才,企业的热度直接影响高职院校就业率。也就是说,社会的影响直接影响高职院校的一进一出,即招生与就业。外部环境的影响给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实施带来较大的挑战。
2 高职院校实施依法治校的对策
高职院校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4]鉴于此,高职院校实施依法治校虽然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样,实施依法治校有其对策:
2.1 高职院校办学的领导者,实践者需要不断提高对依法办学重要性及意义的认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自主办学,最大限度提高高职院校的社会地位,最大限度提升其社会责任能力。办学资源的统筹兼顾和利用,办学方向上的坚决把握,由人民政府宏观调控。逐步加强学校办学的自主权,尽努力使高职院校成为面向社会,特别是企业,自主办学的实体。使高职院校在干部任免、人事调动、经费使用、校园建设等诸多方面有更多的自主权。正确理顺政府与高职院校之间在管理体制上的关系,是实践依法治校的关键。
2.2 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自身管理体制和机制。克服“官本位”思想,树立教师是办学主体的观念。明确高职院校办学职能,真正体现人才培养,科研和服务社会三大职能。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民主管理。坚持实施校务公开制度,明确学校重大事务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议事、决策与监督程序,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依法规范校内各项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权益。
2.3 通过壮大自身实力,在内涵建设上下功夫,在提升高职院校社会形象方面做文章,优化办学的社会环境。高职院校只有通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生个人是名片,学生走向社会能生存,能就业,能择业,能创业就能影响社会提升自身院校形象,这样高职院校就会得到社会的认可,这样办学就不存在生源不足的问题。同样,企业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认同程度大大提高,校企合作前景也会一片光明。高职院校办学的外部环境改善了,有利于高职院校依法招生,依法推荐毕业就业,依法维护高职院校在社会中的地位。这就要求高职院校不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优化建设环境,提升领导能力,提高综合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重点专业建设为龙头,带动相关专业共同发展。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加强“双师”素质和“双师”结构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高职教育模式,整体提升学院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质量,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凸现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示范、辐射和引领作用。
参考文献
1 谢小庆.大学校长—改革就左右为难的背后.北京青年报,2006-01-05
2 王英杰.正视大学中的权力冲突.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7(1)
3 胡常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企业动力不足的原因探析[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院报,2006(6)
4 戴中祥,郑全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45页.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4月
The qual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mplementation governs the challenge which and the
countermeasure legally the school faces
【Abstract】This article focu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difficulties, challenges and the basic causes which the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of China is facing in the course of running the school legally, and gave the related sugges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篇5:中国反垄断政策实施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一、世界能源总体发展态势
能源消费继续强劲增长,供需矛盾进一步恶化;世界大部分能源仍掌握在西方国家手中;化石能源在世界能源总体消费占据主体地位,目前其他能源尤其是新能源发展迅速,但是取得实质性进展需要时日。
二、两大热点问题对世界能源形势的影响
西亚北非动荡及该地区未来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对国际油价稳定、能源供应安全产生负面效应。日本核事故沉重打击了全球核能产业,对世界各国的核电政策造成不同程度影响。
三、世界能源发展趋势及前景
石油价格仍面临上涨压力;天然气发展前景看好,将在全球能源供应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核能不会退出历史舞台,但是重拾发展信心需要一段时间;能源争夺更加激烈,南海和北极可能成为未来争夺的热点区域。
四、中国能源局势及面临的挑战
地区动荡引发的油价高涨使中国面临更严重的输入性通货膨胀;中国海外能源产业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中国虽未放弃核能发展,但明显放缓步伐。感想: 针对文献综述第一点:虽然现时世界大部分的能源资源被西方国家控制住,但是我们中国可以一方面HOLD住未开发的南海资源,另一方面加快能源储备建设同时推进工业设计等对于资源整合和利用有关的基础学科方面的推广和发展。近年来,由于对化石能源供应安全的担忧以及对气候和环境问题的关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呼声渐高。虽然可再生能源现时较为依赖政府支持和补贴,在市场机制面前,未来发展依然面临很多困难,但是,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应用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针对文献综述第二点:现时中国能源依然受制于外国的进口能源,还有对于日本的核能源问题,希望中国可以把核能源发展成为第二主要能源。和开发更多可以实现的新兴能源的利用率,以减轻油价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因为现在西亚北非局势动荡及该地区未来的不确定前景确实会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国际市场上的投机行为和提供了国际油价上涨以及炒作油价的借口。虽然日本核能源事故的发生对世界的核能源开发有很大的影响,但是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我国核能源建设的安全性和可依赖性。但是,不得不说的是,如此一来核能源的成本会增加,能源的价格也可能上涨,也就意味着政府的财政投入需要加大。其实这些经济基础的东西,财政的投入再大也不大!
针对文献综述第三点:中国是发展中大国,更是世界能源消耗大国,但在铁矿石等能源领域,中国没有话语权。能源价格不断上涨,给中国带来较大的通涨压力,汽油一涨价,多数行业、多数产品价格随之上扬。我们在替代能源、新能源的研发和使用取得很多成绩,但远远不够。能源安全,是一个国家长远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另外加大石油 储备建设的步伐真的真的真的真的很有必要!如此一个泱泱大国不能持续受制于他国的能源进口问题!
篇6:中国反垄断政策实施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基础能源和原材料产业,国内炼油工业取得了巨大进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世界炼油工业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1.1 炼油能力持续增长,排名位居世界第二
21世纪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炼油工业取得巨大发展。由图1可以看出,2006—2010年,中国炼油能力从3.69亿t/a提高到5.12亿t/a,年均增长9.7%,始终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占世界炼油总能力的比例呈增长趋势,从8.3%上升到11.6%[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两大国有石油公司的炼油能力快速增长,2010年,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在世界最大炼油公司中的排名分别位居世界第3和第9。中国在世界炼油工业中的地位愈发重要,正在从炼油大国向炼油强国迈进。
1.2 汽、柴油产量及消费量逐年增加
随着经济的增长,汽车、农业等相关产业持续发展,汽车产量和保有量大幅增长。据统计,2010年国内汽车产量达到1827万辆,比上年增长32.4%,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9086万辆,比上年增长19.3%,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6539万辆,增长25.3%[3]。伴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汽、柴油表观消费量呈逐年增大趋势,由2006年的5248万t和11646万t增加到2010年的6986万t和15600万t,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8.3%和8.5%。2010年,中国汽油及柴油产量分别达到了7675万t和15887万t,较2006年年均增长9.3%和9.1%。在中国成品油消费构成方面,虽然柴汽比[m(柴油)/m(汽油)]存在一定波动,但始终大于2.0。
1.3 大型化、基地化和一体化发展成效显著
据统计,目前世界炼油厂平均炼油规模已达到670万t/a,世界排名前十炼油商原油总加工能力达到16.74亿t/a,占世界原油总加工能力的38%。在世界范围内,炼油能力超过2000万t/a的炼油厂已经达到21座。委内瑞拉石油公司帕拉瓜纳炼油中心是世界最大炼油厂,原油加工能力已达到4700万t/a[2]。在炼油装置大型化与规模化方面,中国与世界先进水平间的差距正在大幅度减小,目前炼油厂平均炼油规模已达610万t/a以上。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原油加工能力为2050万t/a,是国内目前最大的炼油厂。近年来国内新建炼油厂以千万吨级为主,已形成21座千万吨级炼油厂,与2005年的5座相比取得了长足进展,初步形成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三大炼油企业群,千万吨级炼油厂炼油能力约为2.4亿t/a,占国内总炼油能力的近50%。广东、四川、云南、河南等地还有一批千万吨级炼油厂正在建设或筹划中。依托千万吨级大型炼油厂的建设,新建或改扩建了多套大型乙烯工程,形成了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公司、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公司、中国石化镇海石化公司、中国石化燕山石化公司、中国石化齐鲁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等一系列大型炼化一体化基地,使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大型化、基地化及一体化发展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节能减排效果显著。2005—2009年,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公司炼油平均综合能耗[m(标准油)/m(原油)]从73.0kg/t下降到63.9kg/t,新鲜水耗量[m(新鲜水)/m(原油)]从0.82t/t下降到0.55t/t[4]。
1.4 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持续提升
中国炼油工业不仅已掌握当今世界主流先进炼油技术,而且具备自主建设千万吨级炼油厂能力。已自主开发成功重油催化裂化、石脑油连续重整、延迟焦化等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部分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5]。炼油过程所用的催化剂基本上都可在国内供应,其中工业生产所用的催化裂化催化剂90%以上已实现国产化。在装备建设方面,国内炼油装置的主要工艺设备绝大部分都实现了国产化。目前单系列8~10Mt/a规模全氢型炼油厂的主要设备已立足国内设计、制造及成套建设。炼油装备国产化率已达到90%左右。炼油技术的不断进步为炼油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2 面临的挑战
中国炼油工业近年来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世界炼油工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全球化、可持续发展和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国内炼油工业依然面临着原油资源供应日趋紧张且多元化、原油品质趋向重劣质化、节能减排及环保要求趋严等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原油资源供应紧缺,对外依存度不断加大
原油资源供应不足成为国内炼油工业发展最大的制约因素。自1993年成为原油净进口国以来,中国的原油进口量逐年增大,尤其是近几年增速加快。由图2可以看出,2006—2010年,中国原油产量基本保持不变,约保持在1.9亿t/a,但进口量却逐年增加,对外依存度越来越大,2009年进口原油在原油总需求量中所占的比例已大于50%。2010年,中国原油表观消费量为4.39亿t,其中原油净进口量为2.36亿t,原油对外依存度达到53.8%,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和消费国。
未来中国原油需求仍将保持较高速度增长。作为一种稀缺性战略资源,原油的稳定供应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预计到2015年,中国原油需求量将突破5亿t,2020年将达到6亿t。2010年中国原油对外依存度为53.8%,预计到2015年将会上升到62.0%,2020年上升到68.0%,供需缺口逐年增大。根据国际惯例,原油对外依存度警戒线为50%,高危线为70%。中国工程院2030—2050年中长期能源发展战略研究成果显示,中国原油对外依存度上限不宜超过60%。原油资源严重不足和原油对外依存度过高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2 原油劣质化趋势加剧,炼油厂加工难度增大
就世界石油资源剩余储量而言,高硫、重质等劣质原油比例逐年上升。世界原油质量的总变化趋势是低硫、轻质原油产量不断减少,含硫、重质原油产量逐年增加,加工难度越来越大。2009年,世界原油平均API°(美国石油学会比重指数)为33.3,含硫质量分数为1.11%,预计到2030年,原油平均API°将降低0.4个单位,含硫质量分数将会上升0.11个百分点。
国内石油资源虽大多为低硫原油,但资源短缺。进口原油大多为高硫、含硫、重质原油。在未来20~25年,中国虽可平均新增1.8~2.0亿t/a可采原油储量,但品位下降,低渗、超稠油比例增大[6]。2009年,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公司原油加工量为2.95亿t,其中高硫原油比例约占35%[4]。原油劣质化必然促使炼油企业完善加工手段,提高加工深度,炼油加工复杂度和苛刻度也必然相应要加以提高。
2.3 环保要求提高,油品质量升级加速
在可持续发展与低碳经济大形势下,对石油产品质量的要求日趋严格。近年来,世界车用汽、柴油质量提升十分迅速,主要发展方向是低硫和超低硫。国外现行清洁燃油标准规定的硫含量指标(质量分数):汽油,美国不大于0.0030%,欧洲不大于0.0010%;柴油,美国不大于0.0015%,欧洲不大于0.0010%。预测显示,到2011年底,世界消费的汽油中80%是含硫质量分数不大于0.0050%的超低硫汽油,到2015年,世界消费的低硫和超低硫柴油比例将由目前的65%上升到75%。在清洁燃料标准立法10多年以后,美国和欧洲正在制定低碳燃料标准。清洁燃料低碳化将成为新发展趋势。
中国的油品标准也趋于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目前国内车用汽、柴油质量标准相当于欧Ⅲ标准,北京、上海等少数大城市汽、柴油质量已经实施国Ⅳ标准。汽油国Ⅲ标准自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规定硫含量指标(质量分数)不大于0.035%,烯烃体积分数不大于30%。车用柴油国Ⅲ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规定硫含量指标(质量分数)不大于0.035%。未来国内车用汽、柴油标准还将提高,预计到2014年1月1日,车用汽、柴油要全部达到国Ⅳ标准,部分重点城市还将达到国Ⅴ标准,北京预计在2012年实施国Ⅴ标准。环境保护部发布的《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第四、五阶段)》和《车用柴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第四、五阶段)》,对车用汽、柴油中有害物质含量、环保指标和清净性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清洁油品的生产和质量不断升级必将使中国炼油工业面临严峻挑战。
2.4 绿色技术和贸易保护壁垒更加森严,产品出口门槛提高
2007年,欧盟正式实施REACH(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使中国出口欧盟石化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成本普遍提高。美国2010年修订了《有毒化学品安全法案》,规定所有美国公民接触的化学品都必须经过安全审查,必要时须加以限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这无疑将提高中国出口美国石化产品质量要求的门槛。
国外针对中国石化产品的贸易保护壁垒越来越森严,如印度对中国子午线轮胎和农用化学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中美轮胎特保案等,必将削弱中国石化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对中国石化企业会造成巨大影响。
2.5 节能减排形势严峻,行业低碳发展压力增大
在石油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指南中,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均比"十一五"末下降15%。化学需氧量(COD)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均减少10%,氨氮排放总量减少1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8%,废水达标排放。化工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有效处置率达到100%。
国际能源机构统计结果显示,2008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位,美国次之,排名前10位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总排放量的65%。为应对气候变化,世界各国均对二氧化碳排放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并将制定相应行业约束性指标。炼油属于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实施节能减排,加强环境保护,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已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由之路。
3 可持续发展对策
3.1 扩大原油来源,实现原料资源多元化
在保证国内原油稳产的同时,努力建设多渠道石油资源来源体系,实现渠道多元化。与油气资源国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扩大中东、俄罗斯、南美等地的原料来源,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面对原油资源供应紧缺之形势,要充分利用煤炭、天然气、生物质等替代燃料发展较快的契机,以生物燃料、煤制油为石油基燃料的补充,努力实现炼油厂加工原料的多元化。
3.2 坚持大型化、规模化发展,提高能源利用率
坚持大型化、规模化、基地化发展模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湾和中西部炼化企业集群,积极打造资源利用率高、加工灵活、环境友好、国际竞争力强的炼油企业。加快炼油结构调整,坚决淘汰能耗高、物耗高、成本高、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和设施。充分发挥炼化一体化的优势,加强公用工程系统的优化组合,实施炼油化工产业链之间的资源整合和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炼油化工的协调发展。
3.3 加强技术创新,推进增长方式转变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炼油技术的研发力度,开发一批高能效、高附加值的绿色技术。加大自主创新技术的科研投入和扶持力度,重点开发劣质重油深加工和清洁燃料生产技术,以应对石油资源供应紧缺、质量变差、油品质量不断升级、环保要求日益严格的需要。积极开发煤、天然气、生物燃料等替代能源新技术,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要从战略角度研究炼油工艺的革命性技术创新,如分子炼油、桌面炼油厂等。要在战略性新兴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在化工新材料、生物化工、节能环保等领域开发一批新技术和新产品。
3.4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践行行业社会责任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开展二氧化碳减排行动。节能降耗、减少化石能源使用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最重要、最直接的措施,采取的手段主要有:加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积极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新技术;提高生产过程能量利用效率,降低化石能源的消耗;调整能源结构,投资开发生物燃料,从源头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技术手段:利用油气田对二氧化碳进行捕集后地质封存,还可作为驱油剂提高油气田采收率;积极开展二氧化碳分离与利用技术研究,提高二氧化碳的再利用价值[7]。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2010年石油和化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EB/OL].(2011-02-16)[2011-03-17].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132/n12858402/n12858522/13596321.html.
[2]Warren R T.Global capacity growth slows,but Asian refineriesbustle[J].Oil&Gas Journal,2010,108(46):50-6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1-02-28)[2011-03-17].http://wenku.baidu.com/view/ffe791170b4e767f5acfcea9.html.
[4]王基铭.低碳经济下我国炼油工业发展[C]//李大东.中国石油学会第六届石油炼制学术年会论文集,北京:中国石油学会石油炼制分会,2010:1-5.
[5]曹湘洪.我国炼油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思考[J].中外能源,2010,15(7):65-72.
[6]曹湘洪.后石油时代中国炼油工业的可持续发展[J].当代石油石化,2010(7):1-5.
相关文章: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的形势与政策02-06
全球核安全形势与政策02-06
中国形势与政策论文02-06
中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02-06
中国周边形势与外交政策-《形势与政策》式02-06
学校升本后图书馆面临的挑战与对策02-06
面临的挑战和对策02-06
当下艺术类高校教师面临的教学挑战和对策02-06
我国研究生教育面临的挑战与对策02-06
形势与政策论文中国梦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