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

关键词: 贫困人口 欠发达 农村 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精选十篇)

农村社会保障 篇1

1 我国农村的贫困现状

根据农村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 2004年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标准由2003年的637元调整为668元, 低收入人口的标准由上年的882元调整为924元[1]。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 610万人, 比2003年减少290万人, 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2.8%, 比2003年下降0.3个百分点;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为4 977万人, 减少640万人, 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5.3%, 比2003年下降0.7个百分点[1,2]。由此可见, 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在数量上虽已大大减少,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不容忽视。更为严重的是, 剩下的这部分贫困人口大多处在不利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因素中, 脱贫的难度系数大, 返贫的概率也相对较高。

2 我国农村贫困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2.1 农村贫困的客观原因———先天性的自然环境较差

大多数农村贫困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生态条件都很差, 尤其是耕地贫瘠, 土地人口承载能力极低, 再加上地理位置偏远, 交通不便, 信息闭塞, 即使有一些具备开发价值的矿产资源和自然资源也很难发挥其作用, 难以促进当地农民增收。另外气候条件恶劣, 灾害频繁, 使得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严重受阻, 自我脱贫的能力极低。

2.2 农村贫困的主观原因———思想观念落后

众所周知, 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0%左右, 而且往往越是贫困的农村地区人口增长速度反而越快, 原因在于许多农村贫困地区还普遍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 这既是一种封建思维的余孽, 也是一种现实生活的无奈。而且农村贫困地区养育子女的成本极低, 相反养育子女的收益就显得相对较高, 因此在“经济人”的驱使下, 农村贫困地区的人口出生率一直居高不下, 从而使得人口和环境的冲突也愈演愈烈, 脱贫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2.3 农村贫困的政策原因———国家层面的制度缺陷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 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条件的限制, 使得我国政府实行了一整套严格的二元社会结构制度。相对来说, 城市人口在就业、医疗、教育、养老等诸多方面较之农村人口占据了很大优势, 其结果是尽管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整个国家工业化的进程大大加快, 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却是生活困苦, 基本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即使是在改革开放以后, 尽管出现了“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 但严格的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即使进入城市就业, 也很难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机遇和地位, 很多时候只能是城市的过客, 最终还是得返回农村生活, 二元社会结构制度下的“农民”烙印依然根深蒂固。

2.4 农村贫困的自身原因———人口素质普遍低下

我国农村贫困地区人口素质低下, 主要表现在受教育程度低、对新事物的认知迟缓、缺乏基本的谋生能力, 因而造成我国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下、资源开发利用率不高、扶贫资金回报率偏低、脱贫稳定性较差。

3 农村社会保障概述

农村社会保障顾名思义是面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 与城市社会保障比较起来在内涵和范畴上应该是一致的。不过应当注意的是, 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农业大国, 农业人口众多, 农村发展极不均衡,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底子薄、历史欠债多, 因此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状况将直接决定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同时, 在研究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模式和体系建设的时候, 有必要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内涵作出较为明确的概括和阐述。

农村社会保障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其主要内容同样应当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三大核心板块。但鉴于我国现阶段农业大国的状况和农村人口众多、经济基础薄弱、温饱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的国情, 应当把社会保险板块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作为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的重中之重。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有2个方面:一是广大农村地区以务农为主要生存途径的农民在年老体弱之后即失去劳动能力, 也就基本丧失了生活来源, 衣食无着落, 养老堪忧。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以及市场化浪潮对农村居民思想所造成的冲击, 使得“养儿防老”的传统家庭制养老模式正在农村逐步瓦解。二是贫困地区的农民由于长期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 身体机能透支大, 再加上营养不良或久病不治, 因此往往年龄不大就已经疾病缠身, 这种情况对农村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即使暂时脱贫之后也极容易由于患病而再次返贫, 给扶贫工作造成极大的难度。因此, 鉴于我国农村人口中老龄化人口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计划生育国策对农村家庭养老制度的削弱和农村中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现象的严重性, 农村社会保障应当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作为工作重点, 因为这二者是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措施。

至于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福利部分, 即使对于现阶段的我国城市居民来说也属于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范畴, 需要坚实的经济条件作为基础。因此, 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决定了近期内社会福利不可能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重点,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主要解决的是最迫切、最紧急的保障需求, 其他保障内容只有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而逐步充实提高。

4 社会保障能够缓解农村贫困的原因

社会保障制度与贫困问题的存在, 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正是由于人类社会长期受到贫困问题的困扰, 以及人类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才促使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其实是人类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面镜子。

4.1 社会保障制度设立的终极目标和基本理念

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 尤其是当社会成员遭受灾害或遇到困难的时候。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已经由其最初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逐步发展成为以人的生存权为核心理念的一种现代社会制度, 关于这一点在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总的来说,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障社会成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的顺利再生产;缩小贫富差距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4.2 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财富再分配性质

一个社会的整体财富一般要进行2次分配, 而且社会财富的第2次分配与第1次分配在原则上有所不同:第1次分配着重的是效率, 突出的是个人能力;第2次分配则强调公平, 注重的是社会公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尤其是处在市场化初期的国家, 往往主要强调的是个人竞争, 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创造社会财富的根本动力来自于社会个体成员的努力和奋斗。因此, 在共同富裕难以在同一时间实现的情况下, 就只能够依据个人能力的大小来拉开收入分配的差距, 惟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从而使得社会财富的总量能够快速增长。只是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一味地强调效率, 导致竞争过于激烈, 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收入差距过大, 社会财富分配不平衡, 甚至出现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现象, 对于这种现象不予以适当控制, 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长久发展。因此, 为防止或减轻这一现象的出现, 社会保障制度便应运而生, 社会保障的宗旨在于通过国民收入的第2次分配, 使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地流转。相比较而言, 如果说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主要是由市场力量决定的话, 那么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就主要取决于政府意志。以市场调节机制为基础的初次分配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不利后果, 其中之一便是非常值得关注的贫富不均问题。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结果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收入转移支付过程, 也可以说是政府对生产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由于市场机制存在的先天缺陷和不足, 对于它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均衡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必须由国家来加以协调, 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社会保障体系就是国家利用自己的政权力量对国民收入进行宏观层面的调控, 为普通居民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减少社会分配不公, 以缓解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

4.3 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和核心是公平正义

公平是社会保障的本质和核心, 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其建立之日起, 就蕴含着扶危济困的灵魂。当然在谈到社会保障的时候, 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经济保证, 没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为铺垫, 再美好的社会保障理念也只是空中楼阁。而且在短期内, 效率的提高和公平的增进往往不能同步, 一方的增加通常会以对方的一定牺牲作为代价。但是, 如果从长期来看公平与效率却是统一的:没有以效率为基础的持续创造财富的能力就没有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 而公平的改进也会为经济效率的提高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虽然社会保障的不同内容对公平或效率的侧重和偏向多少会有些差异, 但从总体上看, 社会保障是一种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福利制度,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社会保障制度的确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一种价值取向。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也是解决现阶段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因此, 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也是完善和提高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措施。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大国, 有逾10亿农民, 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1978年以来, 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举世瞩目, 随之的扶贫工作也取得了巨大成效。来自国务院扶贫办的最新数据显示, 截至2005年末, 我国贫困人数下降至2 365万人, 而改革之初的1978年, 我国贫困人口有2.5亿人。我国是全球唯一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使贫困人口减半目标的国家。世界银行行长保罗·沃尔福威茨在访问我国时说:“中国的减贫成就举世瞩目[3]。”但是,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剩下这一部分人群的脱贫工作难度是最大的, 因为他们往往同时处在疾病、灾害、愚昧等多重因素构成的不利环境中, 与此同时, 随着农村传统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逐步变迁, 农村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扩大, 农村居民的贫富分化也在加剧, 农村的相对贫困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新生问题。

要想有效地解决我国农村贫困问题, 就必须多管齐下, 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力度、调整支柱产业结构、实行必要的人口迁移, 同时政府应该向农民贫困人口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这是因为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在减轻贫困问题方面往往有着十分明显的效果。我国城市贫困人口的发生率之所以比农村、也比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城市低很多, 主要是因为政府为城市居民提供了从食品、自来水、住房、医疗、养老、工伤、生育、教育到社会救助等全面的社会保障, 从而大大缓解了城市的绝对贫困问题, 如果农村也逐步建立了较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向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和最低标准的公共设施, 农村的贫困发生率应当会比现在低很多[4]。

5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关项目在缓解农村贫困中的作用

鉴于当前我国总体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 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然不可能像城市社会保障体系那样较为健全, 但即使如此, 最为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在缓解农村贫困问题方面依然有着举足轻重的主要作用。

5.1 农村养老保险在缓解农村贫困中的作用

农村贫困地区的老年人往往是农村贫困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 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最为主要的一部分, 农村老年人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往往只能依靠自己子女的赡养, 这也正是农村地区“养儿防老”思想根深蒂固的渊源。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这种传统的养老方式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由于计划生育国策的长期施行, 使得当代农村地区的家庭日益小型化, 子女的养老负担愈加沉重, 而且农村传统宗族制度的瓦解也使子女反哺父母的责任和理念遭到很大挑战。农村老年人所面临的风险不仅是个人风险, 其实更是一种社会风险, 而农村养老保险通过国家政策和立法的形式, 使农民个人和政府共同为农民未来的养老风险买单, 从而使得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以从社会保险资金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 农村居民在年老后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不至于陷入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的悲惨境地。

5.2 农村医疗保险在缓解农村贫困中的作用

健康的身体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尤为重要的, 对于基本依靠自身劳动获得收入的农民来说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医疗社会化的大背景下, 医院和医生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具有诊断及治疗过度化的倾向, 因此一旦身患疾病, 即使是不太严重的疾病, 对经济基础十分薄弱的贫困农民来说所面对医疗费用都有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 于是在很多农村贫困地区便实际上出现了“小病拖、大病扛、绝症直接见阎王”的现象;另一方面, 疾病同时也严重削弱农民的劳动能力和创收能力, 甚至有可能导致家庭收入的完全中断。更不幸的是, 如果患上慢性疾病, 那么很有可能会出现家庭收入负增长的结果, 造成长期因病致贫, 即使脱贫之后也极有可能再次因病返贫。相反, 农村医疗保险的建立使农民在身患疾病或伤痛时可以依靠该项互济制度得到医疗费补偿或者获得长期的医疗保健服务, 保证不至于由于经济能力无法承担而得不到必要的医疗救治, 或者因为治疗费用的大笔支出而陷入贫困, 并得以恢复健康的身体, 为家庭创收提供最为基本的生理保证。

5.3 农村社会救助在缓解农村贫困中的作用

实际上农村社会救助在我国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农村社会保障措施, 早在几千年以前, 孟子就提出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设想。而且就实际效果来说, 农村社会救助的确在减轻农村贫困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农村社会救助是指当农民遇到困难而难以维持最低生活需要时, 由政府部门和社会民众向其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的一种保障制度。虽然在发达国家随着城市化的基本完成, 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极小, 城市与农村的差别基本消除, 社会保险已经取代农村社会救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了核心地位。但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农业人口大国, 社会保险很长时期内还无法完全取代社会救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而且在很多时候, 社会救助往往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有益补充, 因为社会救助有着社会保险无法比拟的优势、客观性和准确性。例如某个农民如果因病或因残而长期丧失劳动能力, 那么他理论上就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时限条件;又如, 社会保险往往采取的是“一刀切”的做法, 在缴费比例和支付标准等方面忽视了社会成员个体的实际能力和需求。诸如此类的一些社会保险的空白地带, 有赖于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合理补充。

6 结语

综上所述, 我国农村贫困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因此在解决我国农村贫困问题时要仔细分析贫困问题产生的根本性原因, 而对于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导致的贫困, 则应该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 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巨大基础性优势来有效缓解我国农村的贫困现象。

摘要:介绍了我国农村的贫困现状, 分析了农村贫困现象产生的原因, 概述了农村社会保障能够缓解农村贫困问题的原因及其在缓解农村贫困问题中的作用, 以期为有效缓解我国农村贫困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贫困,社会保障,成因,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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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 篇2

和谐社会视角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摘要: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使我们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而农村社会和谐的根本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只有社会保障完善了,农村的社会才能和谐,才能稳定。从农村保障体系的现状入手,揭示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并运用和谐社会的理念提出解决问题的几种路径,为多方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建议。

关键词:和谐理念;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与对策

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以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出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和符合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大战略决策。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要以“以人为本”的原则,协调处理好各种社会、经济矛盾,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利,尤其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就我国的现状来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却长期落后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成功与否,关系到占我国2/3左右人口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的好坏。因此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和加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力度和范围,逐步实现城乡统筹一体化,使农村居民享有社会进步发展的好处,提高和改善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对于构建新时代和谐社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项目水平低、范围小、社会化程

度低

现实的情况,在现在的农村,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主要有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少数地方试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合作医疗保险。而它们能够覆盖的保障人口在农村是少数。据全国农业委员会主任王云龙指出,“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仅为6000万人,而其中有政府财政补贴的仅仅只有1000万人。”而我国农民人数有9亿左右,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仅占农村人口的7%左右。所以,农村大多数人仍无法从社会保障中受益。绝大多数农民没有任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民只有依靠家庭单位养老。而农村因为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收入不高,很多老年农民丧失劳动力后,如果没有子女依靠来养老,老年农民们大多陷入生活的困顿中。如果生病,老年农民就会陷入“无钱医治”的绝望地步。

1.2 二元化经济格局使城乡社会保障差别过大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不一致,存在很大的差别。近年来,国家在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时,更多的是注重于城市居民。城市人口享有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等比较完善的保障体系。而且城市社会保障覆盖面大,覆盖人口数量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工矿企业、私企、外企、合资企业、城市无业贫困人口等,基本都享有上述各项社会保障。而农村地区目前的社会保障主要是孤寡五保户供养、军烈属供养、农村社会救助、合作医疗等方面,且只有少量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农村社会保障。由此可见,城市人口享受

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相对较高的社会保障;而农村人口几乎不存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程度极不平衡、差距很大,形成了先进的城市与落后农村并存的格局。加上长期实行城乡壁垒政策,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劳动者收入水平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很难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1.3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管理混乱,缺乏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

我国虽然已经有不少和农村社会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指导方针,但都只是地方政府和各级机构自行制定、小范围实行的地方性政策,还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且各地区的政策通常都只在各地小范围实行,还有可能因地方政府领导的调离造成政策的废止,农村社会保障实施和执行,缺乏法律支持。近几十年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缓慢,几近停滞。缺乏法律支持、立法滞后是其重要原因。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改进措施

2.1 按照统筹发展的原则,合理分配国家、集体、个人三方责任,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在现阶段我国经济还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社会保障不能完全依赖国家财政,同每个公民根据能力自主承担部分的义务。以养老为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才是最合适的养老方式。因此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过去主要由国家和集体来包干,发展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在资金筹集上,农民除个人负担少部分之外,地方政府和中央应承担主要的费用,避免农民因经济条件无力参与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除了来自国家、集体、个人缴费,可以扩大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发行政府债券,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等方式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加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分步骤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以上的办法,逐步解决目前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而政府财力有限,极为有限的农村社保资金主要投入到农村极少数特殊群体,大多数农村居民都享受不到社会保障的问题。

2.2 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在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以前一直由民政部门负责,1998年后农村社会保险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其他项目如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等还由民政部负责。这就形成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形成了“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格局。因此,我们提出在完善制度和法律的前提下,建立一个独立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运行,独立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实施的,相对来说管理较为规范、专业的管理服务。通过建立新型组织机构、运行机构、监督机构,三权分离的运作模式,使农村社会保障的政权、财权、事权相分离,消除有关职能部门“多龙治水”的混乱局面。由原先的民政部门组织,由独立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运行,有当地的政府来监督,互相制约,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2.3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以人为本,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功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支撑,只有出台有效的法律法规,农村社会保障才能体制化和规范化。而现实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目前尚未形成法律体系,这就使得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实际操作中缺乏法律制度作为根据,缺乏监督和管理的机制,随意性也比较大,非常不利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当前,我们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切实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出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使新农保有法可依、有法可行。使农村居民也能够和城市居民享受到一样的社会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做到以人为本。这对于扩大国民经济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的局面,改善农村社会保障长期滞后于城市社会保障的状况,转变农民老旧养老观念,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设和谐新农村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农村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增强农村活力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农村安定有序的必要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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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 篇3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消费行为;制度变迁;向量误差修正模型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6.02.017

An Empirical Analysis on Impact of Social Security to China Rural Consumer's Behavior

ZHANG Na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Abstract: Rural social security is the point of expanding consumer demand in rural areas and promoting the growth of domestic demand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It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ic growth mode in China. Therefore, the paper used the national date from 1983 to 2013 on empirical analysis, construction the Vector Error Correction Model to researc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ural social security and rural consumer behavior based on co-integration analysis. The result showed that rural social security expenditure and rural consumer behavior had a long-term co-integration relationship, but the influence was relatively weak, and in the short term, the social security expenditure had a restraining effect on the consumption of rural residents. Therefore, the perfection of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needed to be carried out for a long time, to create a good environment for rural residents' consumption.

Key words: social security; consumption of peasants; institutional change; vector error correction model

式中,方括号内为t统计量,圆括号内为标准差。可以看出各变量均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方程拟合优度为0.572 5,F统计量为6.882 4,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是误差修正项,它的系数是用来估计变量之间的均衡关系偏离长期均衡状态的调整力度及方向,其系数为-0.423 5,即当短期均衡关系偏离长期均衡时会以0.423 5大小的力度将其调整回长期均衡,反映了变量之间的短期关系具有向长期均衡调整的自我修正机制,但该调整的速度较慢。相比之下,从D(lnSSWt-1)的系数可以看出,在短期内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并没有增加农村居民消费,但其抑制作用较为微弱。

3 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研究采用1983—2013年的全国数据对我国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变动给农村居民消费行为带来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结合协整检验和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的估计结果可知,在长期内,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对农村居民消费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而短期内社会保障支出不仅没有增加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反而抑制了消费的增长,农村居民消费更多依赖于收入和家庭存量资产。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变化是通过影响居民的转移性收入,进而影响居民消费的,加之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改革变迁容易导致人们对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从而增加储蓄,减少现期消费。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继续加快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低保、教育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稳定农民对社会保障的积极预期,优化农民的支出结构。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村又是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关键领域,所以必须理清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关键因素,扩大农村消费需求;(2)在社会保障费用分担比例方面,对农民设定合理的社会保障负担比例,减轻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负担,例如在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方面,应降低农民的费用交纳比例,这既缓解了农民收入负担又降低了农民对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从而提高农民的实际消费水平;(3)逐步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针对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状况分阶段、分批次地纳入城乡均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在社会保障上给全民公平的国民待遇,建立长效的社会保障机制,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民收入的大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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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杨天宇,王小婷.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对居民消费行为的影响研究[J].探索,2007(5):63-66.

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篇4

一、重庆市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现状

直辖以来,全市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着力于健全完善、保障有力、公平公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医疗、教育等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显著提升。

(一)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大格局基本形成。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市已经建立起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灾害救助、农村五保、孤儿(事实孤儿)福利生活保障为重点,以临时救助为补充,与医疗、教育、司法、殡葬等专项救助相衔接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农村困难群众基本民生保障网编织成形。

(二)农村社会救助水平不断提升,困难群众基本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一是农村低保标准逐步提高,分类重点救助更加有力。2012年底,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月人均185元,城乡低保标准差距从2007年的2.7:1降低为2012年的1.78:1。二是灾害救助标准逐年提高,救助更加及时有力。全市建立完善了自然灾害救助最低补助标准。救灾资金年支出从2004年的1.24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4.99亿元,年均增幅14.9%。三是农村五保供养水平逐步提升,供养服务条件明显改善。加大敬老院新建和改扩建力度,实现了农村敬老院乡镇全覆盖。四农村孤儿救助纳入福利制度保障。2012年全市集中和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每月1000元和600元,较2002年孤供养标准增长了11倍以上,年均增幅为28.63%。五是农村医疗救助惠及范围和救助力度更大。2012年,全市农村医疗救助211.41万人次,比2007年全面建制时增长52.7%。六是农村教育和司法专项救助稳步推进,困难群众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全市累计办理农村法律援助案件238421件,解答法律咨询、代书733600人次,受援人数280757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2.86亿元,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七是殡葬救助切实减轻了农村困难群众殡葬负担。全市按照殡葬救助政策规定,共为30537名农村困难群众免除基本丧葬费2644.4万元。八是农村临时救助作用逐步增强。实施临时救助39.3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4.6亿元,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性的生活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农村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日趋规范,社会救助公信力逐步提高。

一是农村社会救助管理体制逐步健全。建立健全了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纵向统一、横向协调、运转联合的新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制度得到完善,资金得到落实,人员得到强化。二是农村社会救助运行机制逐步规范。建立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九步流程”工作运行规范,出台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推行农村社会救助资金银行代发制度,确保了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运行程序公平公正。三是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手段逐步提升。在市、区县、乡镇和村基本建立起了包含低保、医疗救助、孤儿、五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数据信息库,全面实现了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机构的同步结算,市级已建立低保申请家庭与劳动保障信息和机动车车辆信息的及时比对机制,部分区县还与工商、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建立起了家庭经济状况定期比对机制,为提高农村低保救助对象家庭确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虽然重庆市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但仍然存在着亟待完善改进的地方,比如在农村救助对象选择、标准确定、运行模式、程序设定、能力建设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一)农村社会救助在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发挥仍然不够。

农村社会救助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也由2006年1.5%提高到2012年的3.9%,呈逐年递增之势,但总的来看,贡献率仍然不高,需要各级政府继续加大对农村社会救助的投入。

(二)农村救助对象确定存在偏移现象,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由于家庭收入难以核查准确,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难以做到客观真实的掌握,存在“人情保、关系保”问题,影响了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公正性和生命力。

(三)农村救助标准总体偏低。

目前,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月人均185元。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每月318元,低保标准仅占实际支出水平的58.2%,表明农村低保家庭的生活水平还比较差。在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灾害救助等标准上也偏低。

(四)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相互衔接不畅,影响农村社会公平公正。

现有的农村社会救助政策以农村低保制度为基础,凡农村教育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农村殡葬救助等专项救助,基本上都以是否为农村低保家庭作为享受的基本条件,造成了其他低保边缘群体在面临看病难、看病贵和教育经费负担重等问题时,因为没有低保“身份”,享受不到医疗、教育等相关救助,导致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往往还要低于农村低保户。

(五)农村救助程序复杂,不利于救助效率提升。

农村低保工作程序为九步流程,复杂且期限冗长的审核审批程序,影响了农村社会救助的效率。特别是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关口主要集中到村一级,导致村干部审查权力过大,人情保、错保、漏保等现象就很容易发生,社会救助的公正性也往往大打折扣。

(六)农村救助运行模式存在体制机制性障碍,整体效应发挥不足。

目前农村社会救助工作项目繁多,分别由多个职能部门承担,社会救助政策执行机构间的信息及时交换、共享机制还没有形成,在实际救助操作中往往出现重救、错救和漏救的现象。

(七)农村社会救助基层工作力量薄弱。

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对象数量的快速增长和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与薄弱的基层力量之间的矛盾日益成为制约全市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不断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以农村低保制度为核心,以农村五保供养、灾害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和其它专项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为补充,与慈善事业相衔接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民生,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不断提升农村社会救助保障水平,努力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一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提升保障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和当期可承受、长期可持续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提升农村社会救助保障水平。短期而言,围绕“十二五”民生事业发展规划目标,确定全市农村社会救助保障水平提升幅度。长期而言,围绕党的十八大关于“两个翻番”目标来制定全市农村社会救助保障水平的提升幅度,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西部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二是不断提高农村社会救助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加大对农村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努力让他们的生活水准达到当地农民平均生活水平,携手共奔小康。

(二)推进社会救助均等化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1.推进社会救助均衡化发展。要加大社会救助的城乡区域统筹力度,从根本上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一是实现城乡贫困居民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一体化,整合现有制度,加快医疗、住房、就业扶助等制度在农村的普及推广。二是逐步实现城乡救助标准的一体化,按照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的思路,科学制定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缩小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差距,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三是资金保障一体化。改善城乡社会救助财政资源配置,遵循社会救助发展规律,把资金投入固化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坚持各级财政合理分担,城乡一视同仁。

2.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统筹安排。一是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探索建立市、区县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委员会,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统一领导、物资调配、目标考核、督促检查;探索建立乡镇社会救助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各单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二是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管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把落实各项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重点放在规范操作上,努力解决操作难题,做到权责分明、程序合理、管理规范。三是建立多重监督机制。加强财政监管、纪检审计和社会舆论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快构建社会救助法规体系,提升“三农”工作法制化水平。

加快推进国家层面的《社会救助法》尽快出台,为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医疗救助条例、临时救助条例,制定完善法律援助、教育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度,加快完善社会救助各项单项救助政策制度,使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相互衔接、各具功能、运转协调、高效便民,共同架构起困难群众基本民生的制度保障体系。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运行模式,确保救助程序公平公正。

一是完善农村救助对象选择机制。实行精确化选择,建立居民收入核对中心,全面掌握了解申请救助的人员家庭收入、财产、支出情况,重点监测家庭收入易于发生变化的家庭情况,及时清查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行模糊化选择,不以家庭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唯一条件,更多关注其家庭是否有教育、医疗、受灾等刚性的大额支出,以家庭收支平衡比例来界定贫困程度和救助需求。专项救助时,重点考虑申请人在遭遇疾病、突发事件以及接受高等教育等特定境况下的实际救助需求。二是进一步优化农村社会救助程序。按照有利于强化责任、促进公平、增强刚性、易于操作的原则,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工作内容和操作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政策的约束力。三是推进工作手段现代化。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逐步建成市、区县、乡镇、村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全面提升社会救助的时效和水平。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五)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保障支撑体系,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完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农村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财政收入水平,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能力相匹配、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协调、与物价指数变动相衔接、动态增长、制度规范的农村社会救助资金投入机制和农村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倾斜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力度,畅通资金发放渠道。

二是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发展慈善公益事业,按照“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和公益性民间组织。积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开展社工或志愿者活动,开展各种扶危、济困、安老、助残等社会互助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条件成熟的农村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慈善和公益性民间组织来承担,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农村社会救助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农村社会保障 篇5

全国农村社会治理论坛提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体系建设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姜东良 徐鹏 5月6日至7日上午,由法制日报社主办,中共费县县委、费县人民政府承办的全国农村社会治理论坛在山东费县举行。与会人员深入研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费县创新“3十4”农村社会治理保障体系给予充分肯定。“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费县县委书记程守田在论坛上说,作为农业大县,费县以问题为导向,坚持人往基层走,钱往基层花,事在基层办,积极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改革,探索建立“3+4”农村治理保障体系。“3”就是建立三项社会治理机制,即农村基层班子建设长效机制、农村财务有效监管机制、农村基层社会矛盾有效调处化解机制;“4”就是筑牢四条民生保障线,即农村基层班子运转保障线、农村特困群众救助保障线、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保障线、村级群众事务代办保障线,走出了一条具有费县特色的多元化新型村级治理之路,初步实现了“核心作用更加明显、财务监管更加透明、社会关系更加和谐、班子运转更加顺畅、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社会救助更加有力、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的目标,达到了“全覆盖、保基本、兜好底”的社会保障效果。与会专家认为,费县实施“三机制”“四保障”农村治理工作体系,践行了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民生逻辑”和“人民至上”的.执政情怀,适应了社会治理新趋势,切合农村实际和特点。费县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乡村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农村治理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治理主体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其中,要营造政府、市场、社会组织、民间力量等多元治理主体的合作、协同、互动、互补的机制。治理手段需要实现从单一行政管理向行政、法律、经济、教育、文化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转变。因此,完善的农村社会治理保障体系是实现农村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论坛展示的江西省赣州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农村社会治理;广东省清远市注重多元化解农村矛盾,维护农村平安稳定;河南省平顶山市创新机制,规范运行,努力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山西省晋中市依靠法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等经验做法,也成为此次会议的一大亮点,引起与会人员的极大兴趣。论坛还对论文获奖作者进行了颁奖。中央综治办一室副主任徐龙刚、法制日报社社长邵炳芳、山东省综治办副主任李平和山东省临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行华在论坛开幕式上致辞。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等专家学者作主题发言。法制日报社副社长周秉键在论坛闭幕式上作总结讲话。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实选择 篇6

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03年底,全国有1870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5428万人参保,积累基金259亿元,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2004年,中央政府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在农村医疗保险方面,我国政府于2002年开始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个人多方筹资。目前正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0个县(市)进行试点。截至2004年6月,覆盖9504万农业人口,实际参加人数6899万人;共筹集资金30.2亿元,其中地方各级财政补助11.1亿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助3.9亿元。

客观地说,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还处在一个低水平层面上。其表现:一是覆盖人口少,虽然我国已经有6899万农业人口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网络,但这对于9亿农民来说简直是微乎其微:事实上,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绝大部分农村还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二是覆盖的地区少,虽然沿海发达省份开始在农村地区建立新型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这也仅仅是在发达省份中的发达地市进行,例如,江苏主要是在苏南,山东主要是在胶东等;三是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少,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主要在城镇社会保障,2002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社会总量的11%。而且,随着农业税在五年之内的逐步取消,在欠发达地区集体补助资金可能会越来越少。四是对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深刻的认识,仅仅是对病、老、伤、残的人员发一点救济款,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此外,即使在实行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部分发达地区也存在很多问题。1991年起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养老保险试点,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与集体在保健医疗上的依附关系,医疗保障只是社区化,而不是社会化。这种状况不仅削弱了社会保障对劳动者的生活保障作用,而且成为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造福亿万农民的伟大工程,而且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力保证。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如果没有完善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小康社会和农业现代化都将是极其遥远的事。据《人民日报》报道,去年我国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80万人,这是改革开放之后扶贫开发历史上的第一次。如果我们还没有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那么增加贫困人口这样的现象还可能会继续出现。

1.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是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类似,也要建立个人账户,农民个人交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参保人所有。在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年龄后,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和保险精算办法,确定养老金领取标准,按月发放养老金。这样的制度对于沿海发达省份也许是可行的,农民较为富裕,能够承担起个人交纳的那部分资金。但是在贫困地区,让农民自己先交钱去参加,在若干年以后才可以领取的养老保险,他们的积极性一定不高。以四川省成都市为例,先是实行每月2元的小额投保,由于农民居住分散,缴费十分不便,后又改为最低200元大额投保,很多农民一次交200元后,就再也不继续投保。第一种方式操作上行不通,第二种方式目的不明确,200元的投保金额根本不能起到养老作用,结果可想而知。因此,对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我们必须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基本思路具体化。即个人怎么交,集体如何补,政府的政策怎么扶持。政府可以引导本地区实力较强的企业涉足农村养老保险,一方面,企业与集体签定协议为农民预交保险基金,另一方面,政府也相应地为这些企业提供各方面的优惠政策。此外,国家还可以制定向贫困地区倾斜的政策,如可将东部的部分资金调剂到西部,降低贫困地区农村的部分税率等等。

第二,转变观念,让养老保险基金在市场的运作下不断增值。如果不能保证养老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向农民提供充分的养老保障就成为一句口号;如果农民不能得到预期的养老金,对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信任,那么将对以后的农村养老工作构成极大的威胁。因此,在稳妥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考虑让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市场的运作下增值。在那些养老制度较完善的地区,可以考虑在一定范围内让农村养老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由专业投资信托公司操作以保证它的保值与增值。

第三,充分发挥农村各种养老方式的优势。由于养老金的支付需要一定时期的积累,在一定时期内,家庭养老方式仍是中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国家可以考虑制定适当的经济优惠政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对于集体养老方式,虽然近年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员和其收养的农村老年人都呈下降趋势,但是这种方式对于那些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来说还是十分必要的。而社会养老方式应该是这三种方式中最有潜力的方式,我们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也要根据我国试点的经验教训摸索出一种适合我国农村国情的方式。

2.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据有关部门统计,农民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以后,面对的最大威胁是生病,特别是大病,不仅会花光农民所有的积蓄,而且会使他们再次跌到贫困线以下。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不仅可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而且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医疗保险制度不能模式化。东部沿海富裕的农村地区,集体和农民都比较富裕,可以模拟城镇医疗保险的办法,或者自行设置医疗保险项目和制定医疗保险的办法,积极试点以社会统筹和家庭账户相结合的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单项保健保险,建立健全国家医疗救助体系。在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农民整体不富裕,集体没有足够的资金,目前重点是抓好脱贫致富工作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的开展,先解决温饱问题,同时鼓励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建立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医疗保险形式应该多样化。目前农村医疗保险形式主要有乡办乡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村办村管四种形式。从实施效果来看,在乡镇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会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能进行更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可以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因此,以乡办乡管为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在县一级范围内开展。

第三,确定合理的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医疗保险水平。比例过低达不到医疗保险的目的,比例过高又会出现“有病无病都看病、大病小病多拿药”的现象,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因此报销比例应由各地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根据筹资数额与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

农村社会保障 篇7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 大量农民涌入城市, 很多地方出现了“空心村”, 若继续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则必然会导致土地资源严重闲置和浪费。

长期以来, 我国处于城乡二元结构中。农民可以进行融资的只有宅基地, 让宅基地在土地市场自由流转, 变为可以流通的财富, 既能提高宅基地的价值, 又能扩大农民进行融资的财产范围, 有助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有利于缩小城乡贫富差距。当务之急, 不是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 而是在允许其合理流转的前提下,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现状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合作医疗六项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格局已基本形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 (市、区、旗) , 且在逐步扩大, 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农村社会救助有了明显改善。截至2010年5月, 已有4984.1万人 (2389.5万户) 得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初步建立, 截至2005年底, 累计救助贫困农民1112万人次;自然灾害救助也有所改善。农村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制度也基本建立。从2003年开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地区不断增加。2009年参合农民受益7.59亿人次, 住院补偿受益面为7.44%, 政策性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已达到55%。

总之,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 制度不健全, 保障项目较少, 社会化程度低

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 大多数地方集体补助无着落, 政府没有投入任何保险基金。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步履维艰, 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额度低, 保障水平不高, 且只保大病住院, 使相当部分参保居民由于交不起首次入院费而不能住院, 无法享受医疗保障。而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 社会救助体系不完善。目前农村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 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自然灾害救助, 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 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不普遍。自然灾害救助基本停留在生活保障, 对灾民的生产、灾后遗留问题缺乏救助渠道。五保供养制度也只是以解决基本生存为目的。社会福利体系残缺不全。农村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受资金供给渠道制约而设施、条件及生活水平逐年下滑甚至瘫痪。而且, 由于村民的思想道德觉悟和知识文化素质不高, 农村社会互助缺少主动性的、精神方面的、集体组织的互助行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难以为广大农民提供防范各种社会风险的有力保障。

(二)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水平低, 资金来源不足

我国没有设立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专门机构, 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情况十分严重。而且, 当前我国财政对农村基本社会保障投入严重不足, 从而造成整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

(三) 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非农产业群体人数迅速增长, 而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的规定仍局限于城乡分割的旧体制框架中, 使大部分非农产业人员, 特别是进城务工经商人员, 陷入了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这种具有排他性和区域封闭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脱离了实际, 固化了非农产业群体在社会地位、就业、经济收益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城市居民的较大差距, 引发了较多的问题。

(四)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性法律, 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社会保障性的条款只是散落在相关的法律中, 而未形成健全的体系, 且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许多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 都是通过各种行政性文件发布, 缺乏法律权威和制度刚性, 制约了社会化、规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三、与农村宅基地流转相衔接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

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既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同时也是广大农村居民的迫切期待。

(一) 改革户籍制度

对于进城经商务工, 且在城里买了房子的农户, 其本人及直系亲属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享受同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 其在农村闲置的宅基地由政府征收。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采用货币或实物补偿形式, 帮助农户解决城镇居住困难。优先解决自愿放弃农村闲置宅基地农户的城镇社会保障问题, 社会保障金没有落实的, 不得批准征用, 但自愿出让了宅基地的农户, 不能再申请新的农村宅基地。随着经济的发展,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 城乡居民享受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 在房籍、政治权利、社会保障和人员流动等政策上对城乡居民一视同仁, 逐步消除城乡差别, 建立统一的宅基地流通机制。

(二) 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

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 是为了建立一个专门的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机构, 做到专款专用。进一步提升基金的统筹层次, 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使农民都能得到实惠, 充分体现社会公平。而且, 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 制定不同的政策措施, 做到因地制宜, 并且逐步与城市接轨,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真正实现“应保改保”。

(三) 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法律体系

加快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法》等相关法律, 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等法规, 同时要严格执法, 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 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商业保险投保水平可高可低, 多投保多受益, 能够满足农户更高层次和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要, 有利于提高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提倡大力发展商业保险, 完善人寿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 为村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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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篇8

除了传统的五保制度、救灾救济制度得以延续外, 随着农村低保工作和新型合医疗制度试点的展开和逐步推进, 农村社会保障初步具有向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对接的趋势。但总体看来,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还处于缝缝补补的非规范化、非系统化阶段, 即使发达的农村地区已实施的社会保障, 问题依然存在, 主要包括:

(一) 体制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仍主要由农村家庭来承担。在农村, 土地既是生产资料, 又是生活资料, 受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 农村逐渐形成了家庭供养、自我保障、家庭互助的长期传统

在农村家庭保障能力逐渐弱化的情况下,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到目前为止仅初步建立起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社会福利救济制度、农村社会优抚制度, 而且其中的一些保障体系还处于在发达农村地区的试点之中, 并未成型。可以这样认为, 到目前为止, 我国并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 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

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当前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小范围内进行, 并没有按法律、政策的规定, 凡是符合条件的农民都能参加社会保障。这样, 本应由社会统一承担的社会保障项目转嫁给了社区集体或企业, 变成了“企业保障”、“社区保障”, 加重了村集体与企业的负担, 社会保障基金的互济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 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社会救济对象和优抚对象保障标准低, 生活相对贫困, 退伍军人和残疾人就业安置难度大, 优抚事业的发展与其承担的任务极不相适应。

(三) 资金投入不足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 经济经历了长期快速发展, 国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 GDP总量持续增长。2006年我国人均GDP水平接近1960美元, 与英国、芬兰、丹麦、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1960年的人均GDP相近, 但我国11%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与这些国家1960年的支出水平却有较大差距, 甚至低于当时人均GDP仅458美元的日本。即使是这11%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中绝大部分也被占总人口30%左右的城镇居民所享受, 而占总人口70%左右的农民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低得可怜。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既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领域。应在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 分地区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国民养老金和公共医疗制度。具体包括:

(一) 强化政府责任

对社会保障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 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保障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 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 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 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 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社会环境等。只有政府充分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才能更好地实现农村社会保障中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二) 统筹协调城乡的社会保障, 提高制度的公平性

鲜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也存在于社会保障领域, 户籍制度把社会保障与农民严格分开, 使农民难以享受城市居民所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同时, 越来越多的城市福利需要由财政支付。这对农民而言, 一方面无法享受社会保障, 另一方面为城市的福利买单, 存在穷人对富人进行转移支付, 拉大了城乡差距。享受社会保障是农民的基本权利, 为广大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应该从制度上消除社会保障的二元性, 在城乡间合理配置社会保障资源。这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必然要求, 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期奋斗目标。

(三) 完善社会保障形式, 满足多元化保障需求

社会保障在不同时期、不同文化、不同经济条件和不同制度的国家中表现为不同的模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社会保障政策只能起到基础性作用, 解决国民在遇到收入风险时的基本生活问题, 尚无法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需求。于是, 补充保险或政府鼓励的基本保障以外的其他保障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由多功能的社会救助体系和包括国家强制的最低水平的社会保险、由缴费决定或自愿购买的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构成。出台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政策, 建立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 能满足不同个体和家庭对社会保障的不同需要, 有助于在坚持公平的基础上促进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有利于解决广覆盖、保基本所造成的公平有余而保障不足, 以及可能存在的效率损失问题。

(四) 加快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

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需要结合农民工就业和流动的特点, 分类设计和处理。对于拥有比较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就业时间较长的农民工, 可以将其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与城市职工同等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对于没有稳定职业且流动性大的农民工, 可设计过渡性方案, 划定强制性险种和自愿性险种, 强制性险种必须参加, 自愿性险种尊重个人选择。对于进城从事经营性的自我雇用农民工, 可参照城镇个体户参保办法。农民工加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来源, 采取个人、企业和财政三方筹集。

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在给与农民土地补偿金的同时, 还应该为其建立相应的养老、医疗、失业、低保等社会保障, 加大对他们的就业培训, 提高其就业能力。失地农民加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来源可以从财政拨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按比例提取, 进行筹集。

摘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既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领域。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主要的问题, 并在其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参考文献

[1]、李建民, 吴帆;构建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理念与价值取向[J];理论视野;2007年06期;16-18

农村社会保障的现代转型 篇9

一、保障主体:从集体保障到国家保障

农村税费改革前, 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是村组集体, 由村组集体出资并统筹管理。农村税费改革后, 国家财政承担其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 国家成为社会保障的主体。我们以农村五保制度为例来分析保障主体的变迁

农村五保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的。1956年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 对老弱孤寡残社员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养;1958年党的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五保工作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此后, 人民公社对于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生产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废的社员, 在生产和生活上负责加以安排和照顾, 使他们在生活上得到必要的保证, 并开始兴建敬老院。在人民公社时期, 五保供养经费主要依靠集体公益金, 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组织实施, 主要采取适量安排劳动、补助劳动日、补助款物和照料起居等照顾措施。[1]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党和国家再次强调农村五保工作, 并将之写进了新宪法, 农村五保制度进入村提留乡统筹供养时期。根据笔者在河南省遂平县的调查, 1983年1月,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 遂平县开展五保普查, 全县共有五保户2318户, 2971人, 占全县总人口的0.6%。根据五保老人的意愿, 采取5种赡养形式:统一供给、分散赡养的共1950人;敬老院集中赡养的27人;分给责任田、代耕代养的150人;生活不能自理, 雇专人护理或生产队供给亲友包养的169人;分给责任田自耕自养的675人。五保老人供应标准全县统一, 每人每年由生产队供给小麦250~300斤, 烧柴1000公斤, 零花钱36~60元, 节日补助22元, 一年一身单衣、两双鞋, 三年一身棉衣, 五年一套被褥, 住房保证夏不漏雨、冬不透风, 医疗费实报实销。[1]

1986年, 遂平县五保户粮款供应实行乡定、乡管、乡筹, 五保供应标准统一定为小麦300公斤, 生活款180元, 烧柴1000公斤。通过普查, 换发了新的五保供应证书。根据县民政局的规定, 五保供给实行乡定、乡筹、乡村组三级管理的办法, 五保户的生活费由乡筹乡兑现, 口粮和烧柴由乡定村筹村兑现, 五保户的埋葬由所在村组解决, 供给五保户的粮款物采取按地亩平衡负担提取的办法, 夏季一次性兑现。

1990年, 五保老人的生活款和丧葬金实行乡筹县管, 由民政局社会救济股管理, 生活款按季度发放, 五保户的口粮、烧柴款、医疗费实行乡筹乡管。同年, 对五保老人实行合作医疗, 每人每年医疗费80元, 全部交到民政所, 由民政所与乡卫生院签订医疗合同。[2]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规定了农村五保的性质、对象、程序、供养的内容和标准、经费来源与筹集办法等。1996年, 遂平县民政局统一提高了五保供养标准, 每个五保户全年供应小麦600斤, 生活费、烧柴款、医疗费丧葬金等不低于600元。在供养形式上, 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 集中供养由乡镇通过办敬老院来推行, 分散供养则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 应当从村提留或乡统筹费中列支, 采取乡定乡筹、夏季一次提留、分级管理的办法。[3]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均规定, 五保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以确保五保户基本生存权利的实现。

税费改革以后, 各地逐步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 农村五保的集体供养面临转型。2004年8月民政部等部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提出了过渡性的办法, 即农村税费改革后, 对承担供养资金有困难的村, 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免征、减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 供养资金列入县乡财政预算, 地方安排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 应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 不再强调五保供养的“集体福利事业”性质, 而是强调财政的转移支付责任, 对于改进五保供养工作有一定意义。2006年颁布的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央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 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这标志着农村五保供养正式纳入了国家财政的保障范围, 实现了从集体保障模式向国家保障模式的转变。

二、保障范围:从选择型保障到普惠型保障

集体保障的能力有限, 国家投入少, 农村社会保障是一种选择型保障, 即有选择地以一些重点、特殊人群为保障对象, 覆盖的范围有限。随着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支持力度的加大, 农村社会保障开始由原来的选择型保障发展为普惠型保障, 更多的人群纳入保障范围。[4]我们以低保制度为例来分析保障范围的这一变迁

2005年之前, 低保在农村还是一个鲜为人知的事物, 农村低保的覆盖范围和额度都非常有限, 只有极少一部分弱势群体才能享受低保。一方面, 由于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和外出务工的作用, 村庄内部的土地占有相对平均, 而外部的市场经济则提供了相对均等的致富机会, 农村出现了共同致富的逻辑, 共同致富中有一种拉平机制在发挥作用, 农民在经济上的分化并不明显。另一方面, 由于村民身体、智力等先天性原因或者后天的意外原因, 一少部分村民在发家致富中掉队, 被排斥为边缘群体, 成为困难家庭。这就是农村的分化情况, 即90%的正常家庭和10%的失败家庭。这一分化要求在乡村治理中给予相应的分类治理, 重点是对10%失败家庭进行特殊照顾。

上述发家致富中的失败者常常被称为弱势群体, 主要包括困难户、五保户、单身汉等, 简称为“十二种人”, 即老、弱、病、残、鳏、寡、孤、独、憨、傻、呆、痴等。对村庄弱势群体进行特殊照顾, 是社会主义传统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后在第一部高级人民公社条例中就确立了五保户、困难户救济制度, 这一制度也为当地群众所认可, 符合村庄道义和价值规范。

2005年以来, 随着国家推行民生政策, 农村低保的补助比例和补助标准均大幅度提高, 越来越多的困难户被纳入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中来。有一些大村享受低保指标达到70多户, 每个村组平均都有3~4户低保户, 并且低保指标每年都在增加。随着国家建立农村全民保障的力度逐步加大, 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困难户享受到农村低保。同时, 农村低保的资助额度也逐年加大, 从刚开始的8元/月增加到现在的50元/月。

由此, 农村的特困户作为弱势群体, 较之于一般村民, 享受了更多的照顾和补助, 有村干部将之称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随着国家在农村建立全民低保的努力, 越来越多的农村困难户被纳入到农村最低保障体系中来。在这一过程中, 由于农村生活分化不明显, 低保指标的界定缺乏操作性, 虽然村干部了解情况, 但也不愿意做这项工作, 因为低保指标容易引发矛盾和不安定因素, 这是政策设计者所不曾想到的。

三、保障性质:从治理型保障到民生型保障

保障主体和保障范围决定了保障性质, 二者的变迁同样决定了保障性质的变化, 集体保障和选择型保障对应于治理型保障, 国家保障和普惠型保障对应于民生型保障。所谓治理型保障, 就是农村社会保障与乡村治理密切相关, 既是乡村治理的目的, 同时也是乡村治理的手段;[5]而民生型保障则是指社会保障更多与国家民生政策相关, 而非与乡村治理相关。

我们调查的河南省遂平县和平乡现有五保户475人, 2005年前入保的有208人, 2005年以后入保的有167人, 其中散养337人, 集中供养138人。据和平乡分管民政工作的同志讲, 2005年之前入保的称为“老五保”, 老五保的土地由村组收回, 分给组里的群众。老五保当时是由乡、村、组三级基层组织负责供养的。2005年之后入保的称为“新五保”, 新五保的土地没有收回。

现在, 对于“老五保”, 县民政局每年下拨经费1100元/人, 扣除100元医疗费 (交卫生院, 五保老人到乡卫生院免费就医) 、20元丧葬金 (五保老人亡故后付给每人20元埋葬费) 、480元面粉款 (每月40元, 由乡民政每月供给40斤面粉) , 下余500元作为生活费及零花款分四个季度, 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发给五保户。对于“新五保”, 因个人土地未交公, 县财政在供给经费时, 扣除每人土地收益 (和平乡每人扣304元, 原长店乡每人扣340元) , 乡里每人扣100元医疗费, 20元丧葬金, 其他款分四个季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发给本人。从2007年开始, “新五保”的土地收益不再扣除。此前因五保老人多为老弱病残, 到乡里领钱不方便, 乡民政也无法逐人送到家, 委托村文书逐人发放, 有时候会出现一些截留的现象, 引起五保户上访, 从2007年开始像发放粮食直补款一样, 直接把钱打进卡里。

2007年3月, 遵照县里的统一安排, 和平乡为了解决五保户看病医疗的问题, 拿出专项资金为全乡每位五保户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手续, 指定乡卫生院为定点医疗医院, 并且计划了一定数量的资金定期支付给乡卫生院, 五保户平时看病吃药全部免费, 解决了五保户的看病问题。

单身汉到了60岁就可以申请享受五保待遇, 即使对单身汉, 村组集体也对之进行了照顾。在税费改革前的土地调整中, 单身汉种一人份的责任田可以不尽义务, 即不用交纳任何税费提留集资;如果单身汉愿意尽义务的, 就可以一个人种两人份的责任田。同时, 单身汉还较之于一般村民更多地享受各类困难补助和临时救济。一位村干部讲, 税费改革前, 一个村就有14个五保户, 光14个五保户就可以把村组集体拖垮。

由此, 从分田到户至2005年之前, 单身汉和五保户受到村组集体的特殊照顾, 集体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五保户的供给通过提留从村民中提取, 在土地调整中, 单身汉可以分得双人份的责任田。也就是说, 单身汉和五保户的基本生存权是在乡村治理的框架内获得满足的, 其上访也与乡村治理密切相关。

单身汉和五保户作为村庄内部一分子, 其生存权在乡村治理中受到了特殊照顾, 而不是限制和排挤。在税费改革之前, 乡村组对单身汉和五保户给予了较之于一般村民更多的照顾, 并且这一照顾得到了国家权力和意识形态的支持, 形成了制度化的安排。

税费改革后, 五保户供养由集体供养转变为国家供养, 社会主义传统意义的生存权向现代公民权转变。五保户、单身汉脱离了村组治理, 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不再与乡村治理和村庄结构有直接关系, 而是成为现代社会保障的一部分。

摘要: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三个方面的转型, 从保障主体上实现了从集体保障到国家保障的转型, 从保障范围上实现了从选择型保障到普惠型保障的转型, 从保障性质上实现了从治理型保障到民生型保障的转型。保障主体和保障范围决定了保障性质, 二者的变迁同样决定了保障性质的变化, 集体保障和选择型保障对应于治理型保障, 国家保障和普惠型保障对应于民生型保障。

关键词:集体保障,国家保障,选择型保障,普惠型保障,治理型保障

参考文献

(1) 李春根, 赖志杰.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回顾和评述[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 2009, (01) .

(2) 遂平县志编纂委员会.遂平县志[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 1994.

(3) 杨团, 张时飞.当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的困境与出路[J].江苏社会科学, 2003, (04) .

(4) 潘莉, 常洪钧.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评述[J].江汉论坛, 2006, (04) .

农村社会保障 篇10

一、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的现状与特点

在目前经济形态下, 我国农村除了少数发达地区之外, 绝大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模式还是“家庭养老十社会救助供养”, 这种状况基本反映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一) 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

所谓家庭养老, 即以家庭为单位, 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供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法, 是一种传统的反哺模式。养老内容, 主要是经济上供养, 生活上照料, 精神上慰籍三个方面。作为家庭养老, 无论是传统模式抑或现代模式, 有二个基本因素决定家庭养老的质量, 一是子女的支持和关照程度, 二是自身的一些因素, 如经济实力、健康状况、人际关系

(二) 社会养老为补充形式

目前, 农村社会化养老主要有以下形式:1.五保供养;2.优抚对象中部分老人的优待抚恤;3.农民退休养老制度;4.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上我们通过对中国农村老年人经济供养方式的考察, 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农村老年人绝大多数目前基本上还停留在家庭养老阶段, 供养渠道单一, 供养类型不够完善, 传统的养老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从严格意义上讲, 中国农村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体系及良性运行机制并没有真正形成。

二、分析当前农村养老模式面临的困境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法律法规的强制、社会保障水平低下等原因, 在我国目前城乡二元结构下, 许多生活在农村的老年人被隔离在养老保障这个对社会中所有老年人的生活起保护作用的“安全网”之外。

(一) 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面临冲击, “土地养老”功能弱化的冲击

随着我国农村社会和经济条件的迅速变化, 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首先, 农村老年人口规模大, 农民养老负担日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的费用也不断上升, 农民养老的负担越来越重。其次, 人口流动的加剧, 使农村老年人与子女在生活上的时空分离, 由此带来的是子女孝道的下降, 老年人精神慰藉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更多的老年人被游离在他们子女的家庭之外。

(二) 农村养老保险停滞不前

第一, 管理水平低。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大多地方由政府委托当地的民政部门管理, 征缴、管理和使用权集于一身, 缺乏有效的监督, 往往出现挪用、贪污、挥霍等非正常现象。第二, 可持续性差。第三, 保障水平低。我国农村大多地方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农民投保的保费很低。这样, 农民老年时得到的养老金也很少, 要解决老年生活所有所需及应对整个社会的老龄化就存在隐患。第四, 农民养老参保意识观念淡薄。

(三) 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转变

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对传统家庭和伦理道德的冲击日益强烈, 人们对小家庭的偏好和对大家庭的淡漠成了普遍现象。市场的冲击强化了农村中青年人的独立意识, 常常出现“娶了媳妇忘了娘”、“只顾小家不管老家”、“宠幼轻老”的现象。人们赡养意识的薄弱化现象己非罕见。

(四) 法律保障不力

现代社会完全依靠道德约束的家庭养老已难以真正实现。我国的宪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所有老年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国家承担的权利保障的义务, 但是在农村没有得到具体法律的确认。我国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法, 有关养老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继承法》之中, 在与老年人权利关系最密切的养老保险问题上, 现有法律没有切实从农村的实际出发确定政策方向和改变不合理现状的具体步骤。我国现有法律对养老问题的规定, 不仅分散而且多数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 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法律法规

为了保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做到农村养老工作有法可依, 需要加快其相关的立法工作。我国不仅应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农村保障法, 还应当有单独的各项立法和规章, 如农村养老法、农村合作医疗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医疗救助制度、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等等。通过立法, 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确定下来, 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和维护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 通过立法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管理体制以及各种保障形式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 将农村社会保障、养老保障的运行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 修改现行的有关老年人赡养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家庭规模的变化。

具体实施办法应本着“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 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农村养老立法价值取向, 我国农村养老法律体系可按以下思路构筑:第一, 尽快制订农村养老基本法———《农村养老保障法》, 农村养老保障法可以作为我们正在制订中的《社会保障法》的部门法。第二, 根据《农村养老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制订如下部门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法》、《农村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第三, 制订农村养老的行政法规。

(二)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全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可能同时一步到位, 关键是要根据我国农村的现状建立适合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 即根据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状况, 分层分类解决农村劳动力养老问题。一是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 农村养老社会保障不可能全国统一, 体制问题、基金来源问题、管理问题等应该有差异;二是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农村劳动力的养老保障, 应该按照其身份不同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 实行分层分类解决的办法;三是在制度设计时, 既要考虑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本身的特殊性, 也要考虑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将来的衔接。在此基础上, 逐步建立农村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 并加大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的支持力度。

(三) 多渠道筹措农村养老资金

为解决目前农村老年群体的资金问题, 在短期内我们可以从以下渠道进行:

1.改革分配制度, 扩大再分配系数。2.建议政府计征“养老税”。“养老税”的计征对象为全体有劳动能力并有收入的人员, 征收税率可以采取低率方式, 作为政府对农村养老资金的补充。3.发行农村彩票。倡导专门设立“农村彩票”, 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包括农村养老在内的各种农村问题。4.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走科技兴农、富农的道路, 充实个人、家庭的自养能力。

(四) 促进养老观念的转变

在积极广泛地开展对青年和子女尊老、爱老、养老教育的同时, 也要对老人进行相关养老观念转变的教育。要有意识地、主动地从思想上变“依靠子女”为“依靠自己”, 在思想上、精神上树立起不依赖子女的观念;在行动上养成并形成一种相信自己、依靠自己来完成老年生活中的各项任务的习惯, 逐步形成一种“自养”和老伴间的“互养”。当然, 与此相配套的是, 全社会要努力创造条件为提高老年人自养能力提供各种物质的、制度的、舆论的社会化服务。

四、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谐社会的步伐刚开始, 小康目标还未实现, 虽然我国农村老年状况是“国未富民先老”, 需要积极应对, 但也不能急躁冒进。

(一) 我国是个有着50多个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文化习俗多样化, 社会养老途径和办法也应该符合各民族特点。

(二) 农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养老途径、目标、规划, 应有差异, 不能一个模式一刀切, 不要生搬硬套一个模式

(三) 农村城市化建设推进速度和力度参差不齐, 养老途径和模式的制订应具有统筹性、前瞻性, 不要只考虑解决眼前某个区域的困难。

(四) 坚持加大思想道德教育力度和合理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 在一个和谐的大环境中完成和发展下去。

总之, 农村养老问题不再仅仅是某个人或某个家庭的问题, 它已经成为政府乃至全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十一五规划”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国民共享改革成果、以及“银色浪潮”带来21世纪养老危机这四个宏观经济运行背景下, 只有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整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农村经济才能得到更加稳定、持续发展, 也只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了, 才会有更大的财力来对农村老年人提供社会保障, 才能建设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摘要:至2000年前后, 中国正式步入老龄化社会, 老年人问题、老年人养老成为社会普遍的话题, 特别是农村养老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与困境, 本着“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 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农村养老立法价值取向, 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老龄化,农村养老,新农村建设,探究,农村养老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杨中新.中国人口老龄化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11.

[2]李小珍.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思考[J].大众科技, 2006, (2) .

[3]李小珍.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研究[D].硕士毕业论文, 被中国知网收录为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004-7.

[4]周绍斌.农村养老需要强有力的道德支撑.中国社会学年会2001年论文集, 2001.

[5]赵立新.居家式社区养老是转型期中国农村养老的必然选择.甘肃社会科学, 2004, (12) .

[6]中国老龄协会网;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200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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