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重点内容(通用12篇)
篇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重点内容
附件1
检查重点内容
一、认定机构
1.认定机构组织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机制、工作流程、人员分工、会议制度、认定工作成效等;
2.是否超越国家规定制定地方性认定标准和条件;
3.在把握认定权限、认定标准、认定范围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4.在认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情况,如为提高评分而对同一申请材料进行重复评价等;
5.对中介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是否已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的资格;
6.专家库的建立及专家的选取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对发生重大变化或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及时按规定条件进行了审核;
8.是否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取消了相关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9.是否及时受理、核实并处理了有关举报。
二、中介机构
1.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是否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3.是否按照规定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是否负责、准确、清晰;
4.审计收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专家
1.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是否存在超限(超分、超档)打分的情况;
3.评价意见与分值是否相符,评价意见是否能真实反映企业情况;
4.有无违反专家纪律的情况。
四、高新技术企业
1.是否符合居民企业条件;
2.是否将所属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汇总计算相关指标,是否以分支机构单独申报;
3.提交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
5.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 2 —
五、认定条件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是本企业申报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获得;以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是全球独占许可,并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是否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
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具有权属证明(授权通知书或授权证书);
3.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二)研发费用归集
1.企业是否按规定确认研发活动并如实填报《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是否按规定分项归集并填写《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4.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超标准计入研发费用总额;是否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5.企业是否将接受委托的研发收入计入本企业的研发费用。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收入
1.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3.计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与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对应。
(四)人员
1.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统计是否符合要求;
2.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的统计、占比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将非本企业人员(不满183天)、本企业非研发人员计入科技人员、研发人员。
六、税收优惠落实情况
1.是否对已认定企业落实了税收优惠政策;
2.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是否提请了认定机构复核,认定机构是否及时组织了复核;
3.认定机构是否对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纠正、处理。
篇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重点内容
1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修订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更多向中小企业倾斜。一图了解要改哪儿
附:《办法》全文
篇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重点内容
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 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据了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超过 (含) 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 (含) 500万美元, 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 (含) 50%。
篇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重点内容
关键词:财务管理;重点内容;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行各业的经济得以快速的发展,企业的规模也在难得的机遇中不断的壮大,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便会出现其在管理层次、权力分配、成本费用的控制、部门之间及员工绩效考评等的一系列问题,严重妨碍了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此时,就需要对企业原有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突破原有企业发展的瓶颈,使企业在一个更高的管理水平上发展,在所有因素中,财务管理体制是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制约因素。
一、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内容及对策
(一)建立企业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财务管理模式
企业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是指,企业内部对考核责任部门的经营业绩考核,采用制订考核指标、核定主要经营业绩基数任务指标,对超额完成基数指标任务的给予超产奖励,对未完成基数指标任务的给予相应扣减或取消企业基本奖金的一种考核制度。其考核指标的内容、应扣除的项目、管理模式的优缺点、奖惩办法、指标制定办法是:
1.企业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财务指标内容及范围
企业应根据各自的经营业务范围、性质特点来设定经营业绩的考核財务指标。一般来说,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创利额”、“催收长期应收账款额度”、“部分费用开支额度”等财务指标。其中考核部门的“创利额”应作为最重要的考核业绩指标,因为企业的核心价值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2.企业对考核部门“创利额”业绩财务指标应扣除的项目
一般包括:一是考核部门存在当年“业务招待费”超限额开支的,相应给予扣减其超支额所应缴纳税金的创利额;二是按考核部门当年新增的逾期应收账款金额(一般按逾期欠款长达二年以上时间)的适当比例,相应给予扣减其当年创利额(作暂扣款项处理,在该考核部门收回部分或全部逾期应收账款的年度再给予相应调增当年的创利额);三是扣减应由考核部门承担的因主观原因造成的企业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
3.企业实行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财务管理模式,其优缺点是什么
其优点是:把经营主要业绩财务指标直接分解下达到企业各考核部门,使各考核部门负责人明确了本部门当年应完成的基本目标任务,积极带领本部门工作团队,努力开拓市场,增收节支,能够比较充分地调动企业经营人员的积极性,树立起经营效益与规避经营风险同样重要之理念,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其缺点是:不能具体体现出在同一考核部门内每个经营人员的个人业绩,且个人业绩不能直接与其个人奖金挂钩,对个人经营积极性的调动产生不利影响。
4.企业实行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奖惩办法
第一,企业奖金的分配办法。企业考核部门奖金的分配办法:考核部门完成考核基数指标任务的,则分配给基本奖金额。考核部门超额完成考核基数指标任务的,则分配给超产奖金额。应分配的超产奖金额为考核部门超产利润额乘以超产奖金提成比率的乘积。考核部门未完成考核基数指标任务的,则扣减或取消分配给基本奖金额。企业后勤管理部门奖金的分配办法:企业未完成考核基数总任务的,则分配给基本奖金额。企业超额完成考核基数总任务的,分配给超产奖金额。应分配的超产奖金额为企业总超产利润额乘以总超产奖金提成比率的乘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金的分配办法:按企业平均基本奖金额度的若干倍数分别分配给每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奖金额。应分配给每位高级管理人员的超产奖金额为企业总超产利润额乘以总超产奖金提成比率的乘积。
第二,企业奖金的提取与发放办法。财务部门依据当年制定的“企业基本奖金分配方案”和基本奖金总额度,给予提取、发放执行。财务部门依据当年应分配企业超产奖金总额度给予提取现金。超产奖金的发放方式:一是考核部门和企业后勤管理部门的超产奖金分配权应归属于各部门负责人,即财务部门把超产奖金以现金形式交给各部门负责人,由其在本部门内制订具体分配方案,并付诸实施。二是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超产奖金,由财务部门直接发放即可。
5.企业实行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的业绩指标制定办法
业绩指标制定的原则:第一,合理性原则。业绩指标制定要做到尽量合理一些,如果考核主要指标制订得偏高,使大部分考核部门不能完成基数任务,这样会打击业务人员积极性,反之,指标制订得偏低,可能会产生企业账面利润为亏损的情况下,面临承受支付较多超产奖励金的压力。第二,公平性原则。制订指标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要一视同仁,尽量做到公平,不可采用“鞭打快牛”的做法,否则,可能会引起业绩做得较好考核部门由于指标制订偏高而不满。第三,平衡性原则。在核定“创利额”指标时,一般情况下,企业所有考核部门“创利额”核定基数总合计金额与企业公共费用金额要基本平衡,即两个金额要相接近,这样,才能满足企业年度利润保本经营的要求。
6.业绩指标的制定方法与步骤
第一,确定设置考核部门个数,分配各考核部门的员工人数。第二,确定各考核部门的经营范围、业务性质和经营区域。第三,财务部门编制单位公共费用总额预算。公共费用主要包括公共管理费用和公共财务费用等。第四,财务部门制订业绩考核指标初步方案。制订初步方案时,需要考虑各考核部门前三年业绩平均数、各考核部门人员结构素质以及市场情况的变化等相关因素。第五,业绩考核指标初步方案上报企业领导集体审定。第六,经审定通过的业绩考核指标方案下达通知到企业各部门、科室,并加以认真实施。
二、搞好对变动成本费用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财务管理
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重点是,企业对变动成本费用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的财务管理。所谓企业变动成本费用,是指可用企业管理人员的主观意愿来调整的而非固定不变的成本费用支出。其管理目标是:堵塞管理漏洞,降低成本费用支出,增加企业利润,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企业的变动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含车辆使用费)等。对变动成本费用实行有效控制的具体措施如下:
1.制订相关变动费用的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各项变动费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比如,要制订《本单位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管理办法》、《本单位福利费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内部控制的财务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企业审批人员要严格按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按照各自权限、职责范围给予审批,比如,企业员工出差应按规定经过哪些审批程序,员工教育经费支出使用如何审批。属于超标准费用开支的,应经授权审批人批准同意后,财务部门方可给予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3.做好变动成本费用的财务分析工作。财务负责人可定期做本企业变动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提供给企业高层管理者作为经营决策重要的参考依据。
4.建立备查登记、领用登记等相关管理制度。企业员工通讯费、交通费的使用,可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补贴费用报销备查记录工作。企业日常办公用品的领用,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办理发放、领用登记等手续。
5.建立车辆统一管理制度。企业应把所有车辆(包括子公司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应由单位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统一安排与统一维护。比如,对车辆油料使用的管理,可由办公室负责到中石化办理Ic加油卡,按“一车一卡”给予使用,对车辆维护的管理,可实行定点维修与保养。
6.建立定额或限额开支费用的管理制度。若产生超限额开支的,则给予扣减责任部门考核业绩指标,采用定额管理的变动费用主要有员工的通讯费、交通费补贴费等项目,企业员工的通讯费(如电话费)、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企业按照员工不同岗位,设定为若干档次的通讯费补贴、交通费补贴标准。享受费用补贴的员工,需要等费用开支的,则由单位办公室负责控制管理。防止费用提供相关发票作为费用报销凭证,采用限额管理的变动费用主要有考核部门的业务招待费、车辆油料费等项目。
7.把好变动费用支出的财务审核关。财务部门在审核各项变动费用报销时,在审核费用报销发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同时还要审核费用开支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情况,费用报销程序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情况,对费用报销不符合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财务部门则不予办理支付手续。
参考文献:
[1]王桂兰.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太原科技,2010,(1).
[2]罗学锋.新环境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10,(3).
篇5:化工企业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
江苏安全督查的内容,我觉得安全评价尤其是现状评价也要特别注意这些内容。化工企业
安全检查手册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及其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分工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做到一岗一责;是否将责任制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重点检查企业法人(董事长)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分工是否明晰、是否依法
落实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3、安全管理机构是否独立设置(安全只能与环保放在一起)。是否按规定配备足量专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见附1):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见附
1)。
4、危化品生产企业是否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规定标准逐月提取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见附2);安全费用是否按规定有效使用。
5、今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文件是否及时收到;是否组织传达和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见附3)。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1、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针对性:是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2、企业主要安全管理台帐是否齐全并记录完整。
3、重点查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今年以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已经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是否得到整改治理;未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做到“五落实”;隐患排查登记表是否记录完整。
是否建立了定期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安全检查是否流于形式;安全检查是否到位;对反复出现的同一问题或隐患,是否采取
针对性措施。
是否按省局规定建立并实施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是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是否落实了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记录是否齐全,安全教育时间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新上岗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企业安全培训是否能针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员工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的
培训是否有针对性;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知识考核,考核是否走过场。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法定考核合格,安全资质证书是否到期,是否按规定按期复训;危化品生产企业相关从业人员从业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见附1),是否采取相应措施调整相关从业人员。
(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危险作业前,是否进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检测分析,并
采取明确的作业防范措施。危险作业是否实行分级管理并明确职责。
作业票证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规范;是否严格履行审批、签发手续。
节假日动火是否严格控制。(4)、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否建立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危化品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未批先建或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有相应资质。
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逾期未换证。
(5)、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有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是否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到位。
剧毒化学品出、入库台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和用户档案。
是否建立易制毒化学品流向(购入、使用、库存)台账。
(6)、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建立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并认真记录完整、齐全。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测检验,有无超期未检情况。
(7)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企业重大危险源是否经过评估。重大危险源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巡检等监控制度。
4、应急管理。
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有针对性。是否建立应急预案分级响应机制;是否建立与当地政府、周边企业、居民的联系
机制。
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演练有计划、有方案、有记录、有总结,并对预案及时进
行修订。
是否针对重点岗位和关键装置制定异常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是否采取了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外排污染的措施。
二、作业现场管理方面(一)总体布局。
1、厂区内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功能区划分是否明确;主要生产装置、车间、库房等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厂房、生产装置等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如操作室、控制室、分析室等设在装置内,或有门、窗等直接面对生产装置;紧急疏散通道不畅,工艺管道敷设不符合规范等。
3、厂区内是否设置风向标。
4、厂区内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品周知卡等;重大危险源是否有明显标志;设
备、管道是否按规范涂色。
5、是否有边生产边施工现象,或施工现场与生产作业区未隔离的现象。
6、作业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洗眼器、冲淋设施并有效适用。
7、作业现场是否设置个人防护用品(空气呼吸器、防护服、应急药品等)并正常保养,配置是否合理规范;是否按规定设置护品柜、应急柜。
8、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消防栓设置是否符合规范;消防通道是否通畅。
(二)工艺装置现场。
卜车间现场是否存在接管随意,有无捆、绑、吊、挂等现象:电器接线是否符合规范。
2、防爆车间是否有不防爆现象,如检修工具、电气设备不防爆等。
3、装置内的地沟、电缆沟等是否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可燃液体进人沟内的措施;电
缆沟穿墙处是否密封。
4、装置自动控制情况:在易燃易爆部莅,是否设置超温、超压检测、报警和安全联锁等装置;是否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因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装置或设备.是否设置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5、应急池设置是否合理、适用。
(三)储罐区、库房。
1、罐区是否按规定设置围堰,围堰是否有不符合的现象,如围堰有孔洞,堤内有机泵及配电箱,酸性储罐区基础、地面葙围堰未做防腐处理,围堰容积不符合要求等。
2、罐区内罐与罐之间的分布、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3、罐区、库区是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并保持适用状态;是否有相应的防雷、降温、遮阳、保温等措施;可燃气体、液体罐区入口处是否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液体储罐是否按规定设置冷却水喷淋装置。
4、储罐区管道穿墙部分是否密封;污水管道是否有独立排水口,并在堤外设置水封和
隔断阀。
5、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区,涉及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是否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6、库房设计是否符合规范;危险品库房物料堆放是否符合要求;液氯、液氨等气瘸堆放是否符合规范;室外露天存放易燃易爆物料,是否有防晒棚及水喷淋设施。
7、剧毒品库是否实行“五双”管理;是否足量设置有毒气体报警仪探头,探头安装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设应急防护及抢险用品存放柜。
8、物料装卸区罐车装卸线和罐区围堰、装卸泵的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可燃液体汽车装卸点进出口是否分开设置,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卸料台、罐车是否设专用接地线;液氯、液氨等液体危险化学品接卸管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四)电气、仪表、安全附件。
1、易燃易爆场所防爆电机、泵等基础是否牢固,传动部位是否有防护罩,外壳有无良好静电接地;管道、阀门法兰等的静电跨接是否齐全、有效。
2、压力表、安全阀等是否过期未检验,压力表是否有超根警戒线。
3、储罐是否按规定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是否设置高液位报警以及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玻璃液位计是否有固定、保护装置;带压储罐各类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完好。
4、反应釜是否按规范设置安全阀、放空管等;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是否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
5、液氯、液氨等气化装置是否有水温控制措施,缓冲器和反应釜之间管道是否设置单
向阀,缓冲器放空口是否直接对空排放。
6、生产车间、罐区、库区等区域,生产、使用甲类气体、液体的场所内,是否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探头,报警是否集中控制;是否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篇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重点内容
(一)基础安全管理
1、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物品使用证,并检查证书是否合格有效;
2、各类资料(包括各类图纸、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重要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培训教育、入坑记录、安全检查记录、会议记录等)建档归档情况;
3、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设置情况,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4、按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完善修改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5、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9、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提取是否足额,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有安全生产费用以外的费用列支在安全生产费用中);
10、各类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11、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执行情况;
12、是否根据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或机构设置变动适时修改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及演练记录情况;
13、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4、工伤保险的缴纳情况;
15、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二)现场安全管理
1、地下矿山机械通风情况(①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是否合理,风筒是否阻燃;②主通风机房的安全设施是否到位,主通风机运转情况如何,是否填写运转记录;③主通风机的维护保养情况;④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⑤井下通风构筑物是否设置合理,是否有效);
2、防排水(①是否有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和汛期防洪检查、值班记录情况;②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排水管道材质是否满足安全要求;③中段排水沟淤泥是否及时清理;④地表工业场地防排水设施的有效性检查;⑤用水量较大矿山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情况);防灭火(①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设置高位水池,高位水池容积是否满足生产、消防、供水施救的要求;②重要设备设施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③坑内外防火标志标识的设置情况,井下防灭火制度的执行情况,林区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
3、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和自救器的数量是否满足井下安全生产要求,定期保养维护情况;是否有有毒有害
气体检测仪器和自救器的使用记录,记录是否规范;
4、矿山井巷检查(①各类井巷规格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②矿山安全出口及各中段、采矿作业面的安全出口数量是否满足规程要求,安全出口是否安全有效;③井巷的分道口是否有路标,是否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④天井梯子是否架设规范;⑤溜矿井是否设有安全检查井,检查井梯子和照明是否规范;溜矿井上部格筛是否有效;⑥井巷支护情况检查,主要井巷是否有已明令淘汰的木支护;⑦废弃井巷是否及时封堵,有没有安全警示标志);
5、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检验检测情况(①主提升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属于明令淘汰设备,安全制动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是否定期检测检验;②斜井“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是否按照规程要求设置,是否安全有效;③斜井是否设有躲避硐室和行人台阶,是否安全有效,斜井人行道与提升运输道是否设有隔离设施,行车不行人和行人不行车制度落实情况;④井下三轮车运输设备是否装有尾气净化装置;⑤坑外运输设备、道路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6、采掘作业检查(①采掘作业面照明是否满足规程要求;②作业人员进入作业面之前是否先检测作业面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情况,是否先执行完“敲帮问顶”制度后再开始作业,敲帮问顶人员站位是否正确,是否有人监护;③采掘作业是否采用湿式凿岩,人员是否佩戴防尘口罩;④放炮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要求;⑤集中装矿作业是否使用机械作业;⑥采用的采矿方法是否符合规程要求;⑦采空区是否及时封
堵,是否有效,标志标识是否明确);
7、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运行情况(①监测监控设施安装位置是否合理有效,监测监控记录是否方便查询,是否制定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是否建有监测监控设备台账、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监测监控检修记录表、监测监控巡检记录表、传感器调校记录表、报警记录月报表,记录是否清楚、规范;②是否指定人员负责压风自救系统、压水自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是否绘制压风自救系统、压水自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是否标明压风自救和压水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压风、供水管道的走向等。是否定期对压风自救系统、压水自救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是否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压风自救系统、压水自救系统正常使用。是否根据各类事故灾害特点,将压风自救系统、压水自救系统的使用纳入相应事故应急预案中,并对入井人员进行压风自救系统、压水自救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压风自救系统、压水自救系统安装后实施效果如何;③通讯联络系统设备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是否指定人员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是否绘制通信联络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
图是否标明终端设备的位置、通信线缆走向等。是否定期对通信联络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系统控制中心是否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使用记录。控制中心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以上。是否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设备、仪器台账;设备故障登记、检修表;巡检记录;报警、求救信息报表。相关图纸、技术资料是否归档保存,通讯联络系统实施后效果如何;④入坑登记记录是否规范);
8、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执行情况(①是否有带班记录记录是否全面、规范;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是否健全,执行程度如何);
9、露天开采企业(执行开采设计方案情况①是否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落实分台阶(分层)开采;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台阶高度、边坡角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是否保存矿区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等图纸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②边坡安全检查情况。是否制定边坡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是否及时对工作帮坡面浮石、危石和伞檐体进行处理;③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爆破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爆破作业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承担的,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是否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10、露天开采边坡稳定情况(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11、矿区内车辆安全运输管理情况;
12、国家安监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和(第二批)的执行情况;
13、地下矿山废石场和露天开采排土场的防排水设施情况;
14、矿山电气(①矿山变压器防雷设施是否健全;②地下矿山是否有备用电源,是否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③井下电缆敷设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为阻燃电缆;④采掘作业面是否为安全电压照明;⑤矿山电气设备是否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5、尾矿库安全运行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是否按规定编制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尾矿库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库值班制度、安全巡查及健全完善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情况;三等及以上尾矿库是否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效果如何,是否有效);
16、尾矿库回采和闭库情况(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是否
篇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重点内容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本次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文件要求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 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本地区联合检查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本次检查要求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自查如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符合居民企业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是否以分支机构单独申报
《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计算依据是企业总收入,故不能以分支机构申报。
另外,申报高新首要基础须为企业法人,所以分支机构不能单独申报。
三、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工作指引》的规定,各项指标要求如下:
1、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技术领域: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研发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4、产品(服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5、研发费用归集:公司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需达到一定比例要求;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人员要求:申报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 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五、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本文发于未名明德相关站点,转载请标明出处;如有疑问请联系
篇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重点内容
一、在安全运行的情况下电力配电线路的基本要求
在电力输电线路运行的状态中, 要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必须对于每个步骤的技术要求都要符合国家的规范标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区实施。国家的标准规范对于线路的安全运行都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架设的电力线路要与周围的建筑物、织物等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在自然条件的影响下, 比如强风带来的危害会使架空的电力线路发生一定的偏移, 造成不利的影响, 安全距离将会预留出最大的预测偏离距离。当现场的安全距离达不到标准时, 要将现场清理干净, 避免发生跳闸现象。除此之外, 还应该在测量工作中充分的按照制度实施, 将可能发生的危险做评估, 做好检查工作。
二、电力配电线路安全检查工作主要涉及的内容标准
(一) 线路巡视的主要内容
1线路巡视的主要规章制度
线路的巡视工作进行需要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 首先设定专业的工作人员, 定期的时间、针对线路的特点等来进行诸多方面检查工作。在进行线路巡视路线过程中, 路线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需要根据现场实际的情况进行有效的安排及调整。在巡视的过程中, 也要将检修保养相结合,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保证其切实可行性。并且在巡视的过程中, 要了解配电线路巡视工作的职责及工作内容。在面对比较大范围需要线路检修的时候, 要将严密的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人员的安排提前性的安排好。保证检修工作平稳有序并及时的完成, 不影响人们的正常使用。在交接巡视工作的时候, 要将交接记录记好, 保证工作中不出现漏项的现象发生, 提倡责任制管理。
2线路的巡视工作需满足的标准
线路的巡视工作要严格的遵守国家的相关文件, 并明确检查巡视的需要满足的标准。现如今的线路巡视工作主要是依照国家电网的标准及一些指导性文件的参考, 来约束日常巡视工作的的执行任务。采用现代科技的先进性, 将巡视指导书的相关文件注入到GPS巡检器中去, 保证规范化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检查的力度要涉及到方方面面, 360°的环绕检查, 在确定此段范围内的线路没有问题的情况下, 才要进行下一段的线路检查工作。如果检查线路杆塔, 要着重的对于杆塔所有部件一一的排查, 全部满足规范要求才可以进行下一区域的检查。如果在期间遇到什么问题导致检查工作不能完成时, 要进行详细的情况说明及备案。在各作业段内的人员全部检查完毕后, 如果未发现故障原因, 应该相交叉的进行转换作业, 找出问题所在。
3线路巡视的主要内容
线路的巡视工作是为了及时的发现电力系统正常运行中所潜在的危险源, 妥善地进行记录将会帮助检修人员在线路出现问题的时候有依据的内容可参考, 快速的找出故障原因, 及时的维修, 保证电力的正常供应。正常配备的巡视器将会记录巡视的内容, 如没有则可以选择将巡视的内容记录在巡线卡上, 在进行交接工作是避免对目前线路的状态不明确。记录的内容主要涉及到设备主体的运行情况及线路的防护实际情况等。如果在巡视的过程中, 发现有不满足标准规定的异常情况, 应该及时的记录, 并将所有的安全隐患项目分类写好, 以保证维修人员一眼明确系统异常的状况。在特殊的气候条件里, 要增加巡视的力度及次数, 保证其不受环境的影响, 运转正常。在巡视过程中, 如果发现有威胁到线路安全的活动作业, 应该及时的制止, 保证电力系统不受干扰。
(二) 涉及到主要的安全隐患问题
在进行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工作时, 要详细的明确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区域, 巡视时应该重点注意观察, 确保其安全性。下面将详细介绍线路中具有的安全隐患包括以下几点:
(1) 防雷隐患。由于配电线路的分散及雷电的无规律性, 就会产生最大的安全隐患。
(2) 绝缘隐患。线路外的绝缘体保护会受到自然界侵蚀, 出现破损现象, 这种状态下极易发生事故, 绝缘隐患发生。
(3) 防风隐患。用电量需求的增多会导致电网的建设更为复杂, 大风天气对于电网来说很难抵御, 给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带来威胁。
三、季度年度电力配电线路安全检查的重点
在季度或电度线路巡视检查中, 重点是做好防盗、防风、防损工作。在重点路段的巡视上, 需要尽量缩短巡视周期, 加大巡视密度, 增加巡视人员数量, 在重点巡视季度上还要做到每日一巡并做好记录。由于输电线路受到环境影响的程度较大, 应当及时观察天气状况, 尤其在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前后, 需要及时做好线路检查和放电工作, 当风力在六级以上时, 还要预测导线偏向, 以便及时对偏移的导线进行归位处理。
结语
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的关键性是要保障安全检查工作的有序的开展, 一旦发现问题, 及时的上报维修解决。要针对线路安全检查工作的重点及内容进行分析, 遵守相关的行业标准执行。工作人员要拥有责任心, 详细的记录巡视检查的各项指标。反复的排查隐患问题将是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保障。因此, 应该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 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刘卫来.化工厂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 (18) :140-142.
[2]钟家蒙.从安全运行的角度分析输配电线路的影响因素[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3 (06) :59-60.
篇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重点内容
摘要:我国进入电力时代之后,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的用电需求量激增,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需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尤其对一些用电量较大的生产企业来讲,对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要求也就更加苛刻。因此,电力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也就成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中之重。本文主要分析了电力配电线路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关键词:电力配电;安全检查;内容;重点
推行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工作不仅是提高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水平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保障。对配电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可以使工作人员及时了解周围环境对线路安全所造成的影响,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配电线路的安全运行。
一、电力配电线路安全运行工作的要求
电力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工作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在线路安全运行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电力线路和周围建筑物、植物之间的距离,这一安全距离的规定能够保障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受到风力影响偏移后,不会对周围建筑物、树木产生影响[1]。当导线与建筑物、树木之间的距离小于安全距离时,需要及时做好现场清理工作,防止线路跳闸现象的发生。此外,在交叉跨越距离的现场测量中,也要按照线路运行安全规程展开工作,并预测到恶劣天气对导线支架的影响,及时做好重点路段的检查工作。
二、电力配电线路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线路巡视
1、线路巡视制度
电力配电线路安全检查的巡视制度也就是规定一定的人、时间对特点线路段进行安全检查巡视。巡视制度要求下的巡视路线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实行弹性排班,实现运行、检修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线路巡视中,巡视人员需要严格遵守配电线路责任段的管理条例,尤其在一些大规模的线路检修中,需要提前制定好工作计划,做好人员调整,使检修方案能够顺利进行。在巡视周期的制定上,可采用交换巡视的方法,对专责线路段上以月或季度为单位定期检查,并做好线路检查验收工作,对出现的安全故障和遗漏点进行重点审查,责任到人。
2、线路巡视到位标准
关于线路巡视工作是否检查到位需要参照严格的管理标准。国家电网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文件可作为线路巡视到位的黄金标准,指导日常线路巡视工作。各班应全面了解《巡视作业指导书》的相关规定,并将其录入到GPS巡检器中,实现巡视工作的规范化[2]。巡视人员到达巡视地点后需要对电力设施进行360°无死角检查,确保责任段内线路设施安全无损后再继续前行检查下一路段的线路。检查线路杆塔时,需要对杆塔的所有基础构件,包括导线、全线、金具等进行全面系统检查,直至符合巡视到位标准之后方可前行。在特殊地段的线路巡视中,如无法正常到达杆塔位置时,需要及时备案记录。日常巡视中,如果各责任段内的巡视人员均无法找到运行故障,直接负责人就需要组织交叉巡视,如依然没有查找到故障根源,应及时进行登杆检查。
3、线路巡视内容
线路巡视的工作重点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做好巡视记录。巡视记录能够为后期的检修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如果没有配备相应的巡检器,可以讲将巡视内容记录在巡线卡中,便于巡视工作的交接。每次巡视所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当是设备主体的运行状况和线路防护区内的变化情况,若巡视中发现设备运行异常或防护区内出现安全隐患,需要及时分类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并及时上报给管理人员进行备案处理。在雨雪等空气湿度较大的天气状况下,需要加强巡视力度,避免输电线路受到恶劣天气的影响。日常线路运行维护中如发现可能误碰导线的违章建筑、吊装作业、钻探作业,需要及时制止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宣讲,避免对电杆及铁路等基础电力设施造成损坏,影响电力配电线路的稳定运行。
4、线路巡视安全检查表
电力企业内部应当制定统一的巡视安全检查表,确保巡视内容的全面性。线路巡视安全检查表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架空线路的检查应重点观察线路周围有无危险建筑物,线路上有无悬挂物,拉线和板桩是否稳定,避雷接地装置是否运行良好,有无过热、老化、锈蚀现象发生:(2)电线杆等电力基础设施是否有倾斜、腐朽、变形、损坏等情况发生;(3)电力线路沿线是否堆放有易燃易爆和强腐蚀性物品;(4)地下敷设线缆的结构布置、走线方向和电缆头位置等有无异常情况;(5)明敷电缆沿线盖板和其他覆盖物是否完好无损,有无挖掘痕迹;(6)电缆沟内有无积水现象;(7)线路接地状况是否良好,有无锈蚀现象;(8)配电箱、分线盒、母线槽、开关等装置的运行状况,观察接线状况是否良好,记录有无放电、松动现象发生;(9)检查线路周围有无影响线路安全稳定运行的不良因素,并严禁绝缘导线上悬挂物体。
(二)缺陷内容的描述记录
对线路缺陷的描述一般用“负荷侧右”、“电源侧左”等词语描述。在缺陷描述中,还应注意记录拉线型号,并进行准确客观的记录。如果出现线路被盗现象,需要写明拉线棒的使用情况,并注明被盗角的编号和尺寸,如出现抱箍被盗现象,需要详细记录左右杆的使用情况[3]。拉线和拉线棒长期使用后容易发生锈蚀,此时,需要估算锈蚀表面积和截面积,如果现场估算难度较大,可以通过拍摄照片或绘制草图的方式,将其带回再仔细计算并将结算结果记录在册。如果导线、地線发生损伤折断,需要对其损伤情况和所在位置进行详细描述,并写明修复所需要的材料,以便及时维护修理。
(三)注意主要的安全隐患
对配电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应当把握主要的安全隐患并进行重点排查。输电线路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有:(1)防雷隐患。配电线路的分散性和雷电现象的复杂性使防雷隐患成为配电线路中最大的安全隐患。(2)绝缘隐患。我国配电线路常年受到自然界的盐碱腐蚀和工业污染,在大风飞尘的影响下,恶劣气候之后极易造成输电线路的绝缘体受到损坏,导致绝缘隐患的发生。(3)防风隐患。电网建设规模的扩大使输电线路变得更加复杂,由于地理环境和天气的影响,导致输电线路跳闸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暴露出了输电线路点多线长对恶劣天气,尤其是对大风天气的抵御能力较差,给国家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带来了极大破坏。
三、季度年度电力配电线路安全检查的重点
在季度或电度线路巡视检查中,重点是做好防盗、防风、防损工作。在重点路段的巡视上,需要尽量缩短巡视周期,加大巡视密度,增加巡视人员数量,在重点巡视季度上还要做到每日一巡并做好记录。由于输电线路受到环境影响的程度较大,应当及时观察天气状况,尤其在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前后,需要及时做好线路检查和放电工作,当风力在六级以上时,还要预测导线偏向,以便及时对偏移的导线进行归位处理。
结语:
电力输电线路的安全检查工作,关系到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为此,相关电力企业应当把握输电线路安全检查的内容和重点,按照线路安全稳定运行工作的要求做好线路巡视检查和缺陷内容的描述记录工作。只有严格遵守线路安全运行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并对重点内容进行反复巡查,才能及时发现输电线路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线路修补工作,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刘卫来.化工厂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8:140-142.
[2]钟家蒙.从安全运行的角度分析输配电线路的影响因素[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06:59-60.
篇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重点内容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
家统计局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文化企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是本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以及现代化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且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三)申请企业属于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生产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年实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四)新设企业如果注册资本金大于200万元,或实际投资总额已达到3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亦可申请认定,新设企业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经认定后,如果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会计内,仍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将取消该企业的认定;
(五)从事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研发或创作的申请企业,暂未达到有关标准,但其原创成果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亦可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财务会计报表。
(四)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
(七)有利于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我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先通过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网上获得受理编号后,打印《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连同其他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文产办,同时将申请材料报送辖区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文产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列入初审合格的企业,安排组织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由市文产办工作人员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三)市文产办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现场考察意见进行评审。市文产办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和颁发《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
经认定为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可以持《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应在每个季度15日前向市文产办报送上季度统计报表,报送方式可采取网上申报。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实行年审考核制度。认定未满1年的重点文化企业可不参加年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市文产办审核:
(一)《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考核表》。
(二)《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副本。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财务会计报表。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上纳税证明。
第九条 如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重点文化企业资格: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4、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5、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银行的诚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
6、未年审逾期超过一年;
7、未按时向市文产办报送季度报表累计超过3个季度,或报表有虚报、瞒报情况累计超过3次的;
8、企业连续两年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9、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可持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条 经认定的文化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文产办,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篇1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重点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的精神,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含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服务管理,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二条 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年生产规模达到:纤维板5万立方米,刨花板3万立方米,细木工板、胶合板1万立方米,地板20万平方米。或者虽然规模较小,但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区域性特色产业。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4、企业综合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产品竞争能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在省内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产品销售率在90%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1000户以上,联结基地1500亩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或山区)企业带动林农7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林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主要原料或购进的初级林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7、其它。产品主要质量指标达到省内、国内先进水平,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占有率;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客户满意;产品有一年以上的销售史,且没有质量事故或其它问题。
(二)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1、行业地位。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地区同类市场中属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经营规模。资产总值一般在2000万元以上,市场交易额2亿元以上,市场中林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70%以上。
3、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比较明显,市场联结基地一般在2万亩以上,带动农户在1万户以上。
4、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5、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林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6、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三)森林旅游业
1、组织形式:依托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建设的森林旅游企业。
2、投资规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3、建设规模:景区面积10000亩以上。
4、接待规模:年接待游客20万人次以上。
(四)有的企业目前的规模虽不够上述标准,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
2、主要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大的特色产业。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一式二份(附后);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资产、效益情况说明,资信证明、带动能力证明。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四)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供产品有效检验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告均属有效检验:
1、国家抽查,全国专项检查检验报告(有效期1年);
2、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部级质量检查报告(有效期1年);
3、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的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1年);
(五)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原件和复印件、商标注册复印件各一份;
(六)申报需要的附件材料:
1、企业介绍及图片资料;
2、消费者和用户评价意见;
3、获奖证书复印件;
4、其他对评选有价值的材料。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并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2、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林产协会意见后报省林业厅,并附书面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五条 各市推荐申报的企业由省林业厅征求有关部门、协会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按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六条 经认定的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优先享受贷款贴息、财政支持及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 测
第七条 对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为及时了解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建立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季度报表制度,各企业于每季末后5天内向省林业厅报送季度报表,同时抄报各相关市、县林业局。
第八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后每年监测一次,各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自查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报省林业厅。
第九条 经监测合格的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
第十条 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按申报认定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3、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4、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季度报表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和抽检的,自动取消其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篇1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重点内容
粤农〔2007〕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自2001年11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01]101号)以来,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规范,有章可循,较好地促进了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了适应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搞好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我厅会同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制定了《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函[2007]212号),现印发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审定,并报省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在新的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实施前,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号)和《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01]101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企业是否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是否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是否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是否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3.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否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六条 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
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8000万元、其他地区达到4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8000万元的,每超过1000万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4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2.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1亿元、其他地区达到5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1亿元的,每超过1000万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5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5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4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5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15亿元,其他地区达到7.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年交易(经销)额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15亿元的,每超过3亿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7.5亿元的,每超过1.5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10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2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2亿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1.5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
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省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报省政府确认。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含AA级)的计5分,AA级以下的扣2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1.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取得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五)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2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2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50亩以上,或糖蔗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以上。
2.养殖企业:家禽年出栏量10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100亩或年产量20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5万亩以上。
5.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20艘或年产量500吨以上。
6.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7.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8.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5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6至第8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七条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纳税情况说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各地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示负责。
(二)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当地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省属农业企业按要求直接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九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六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请省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二)经省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广东农业信息网》和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屏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报省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运行监测与管理
第十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第十一条 实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5日和8月5日前,分别填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前一次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送交所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月10日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实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监测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第七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所在地级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省属的直接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地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被监测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市政府名义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监测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中介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请省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五)经省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为监测合格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广东农业信息网》和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屏上公示七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将报省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获得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省农业厅、财政厅、审计厅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后,通报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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