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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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共11篇)

篇1: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2]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如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自设6位代码,并留下具体的联络方式。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奖金发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和奖金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盐务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电话号码、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且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入库金额超过1000元或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直接查处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查处结案后,按罚没款入库级次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入库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

(一)罚没款入库金额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二)罚没款入库金额1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由与法院同级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奖励举报人;

(二)被判处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奖励举报人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累加。

刑期和罚金并处的,按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分别计算后就高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计算后就高奖励。

同一举报涉及多起行政处罚或者刑事案件的,按其中最重一起处罚或者判决进行奖励。

第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承办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审定情况及时核拨,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于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举报事实、奖励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报至与罚没款入库级次同级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与其同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公安机关提出

提出奖励意见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同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刑事判决书和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对于匿名举报,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在提出奖励意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匿名举报人设置的代码核对无误后密封并加盖启封章,与其联络方式一并送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审查与审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奖励意见的审查情况,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奖励资金,举报奖励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核拨至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其向举报人及时兑现奖金。

罚没款入库级次与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级别分离的,与罚没款入库级次同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收到财政部门核拨的奖励资金后,及时转拨至与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同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其向举报人兑现奖金。

(三)通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接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奖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时间、地点和金额。

(四)领取。举报人接到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受委托人必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匿名举报人还需当场提供自设的6位代码,发放奖金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当面拆封已封存的代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及其举报信息。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人或指使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篇2: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所称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

举报受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可对下列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向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举报,经区社保局查证属实、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可以获得奖励。

第四条举报人本身负有监督、管理、征收、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或授权职责的,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受理举报范围

第五条

(一)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

1、参保人在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因死亡或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等原因导致享受待遇的条件变更或领取的条件丧失时,仍以非法手段获取待遇的;

2、参保人同时领取两份或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伪造年龄、工作经历等资料,骗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新就业:

1、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3、连续从事有一定收入的工作达半年以上的,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1、以未参保员工冒充已参保员工身份,向区社保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

2、在员工发生工伤后才为该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伪造证据或隐瞒该员工的真实情况,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3、通过提供虚假的供养关系或无生活来源证明骗取工伤保险供养待遇的;

4、非因工受伤、不具备或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或条件而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伪造证据,使区社保局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

6、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用人单位或员工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或票据,导致产生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或结果的;

7、医疗(康复)机构将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中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冒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行为

1、医疗机构或参保人以做假帐单、假病历、假处方、假检查化验报告、假疾病诊断证明和挂名住院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待遇的;

2、医疗机构或参保人以虚开住院或门诊医疗收费收据等方式,骗取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待遇的;

3、冒名就医,导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基金流失的;

4、参保人伪造资料、隐瞒事实真相以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

5、利用医保卡套取现金的;

6、其他医疗机构、药店冒充社保定点机构进行医保卡刷卡消费的;

7、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重叠开药、将不应纳入医疗报销范围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纳入报销范围等行为,导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基金流失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举报方式

第六条区社保局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箱地址、通讯地址和受理举报的范围。

举报人可采用上门、电话、电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举报处理

第七条区社保局根据职责分工、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受理、查处举报事项,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事项被举报人拒不接受整改的,移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对于举报事项,区社保局应在收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区社保局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奖励条件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规定、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主体;

(二)向区社保局实名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社保局、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等政府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奖励对象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对象是署名的举报人,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事实有多个举报人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违规行为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二)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5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三)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四)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含5万元)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五)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六)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的2%进行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对举报案情特别重大且追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在50万(含50万元)元以上的,在上述奖励金额最高标准的基础上,对举报人可以再增加5,000元的奖励;

(七)凡举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查实情节比较严重且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区社保局等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经查实情节特别严重且被以上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暂停或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

恶意举报行为

第十三条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行为,区社保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奖励流程

第十四条区社保局在举报案件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禅城区社会保险待遇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程序核实后,通知举报人签领奖金。

第十五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奖励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区社保局在区财政专项预算经费中安排或在区财政划拨的社保基金征收经费中列支,并接受区财政局、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七条奖励资金不得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区社保局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六)举报奖励的相关资料区社保局要由专人负责保管、严守保密制度。

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授权由区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举报邮箱:sixf@chancheng.gov.cn

电话:82340522、82341234

篇3: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任何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向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经省级监管部门认定后, 报送省食品安全办, 由省食品安全办审核, 按规定给举报人发放奖金。

以匿名方式举报的, 举报人应设置6位举报密码, 凭举报密码领取奖金。

第三条同一违法行为被多次举报的, 只奖励最早举报者, 属联名举报的由联名者共同领取一次性奖金。

各级监管部门对举报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监管部门受理举报职责分工为:

(一) 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及辣椒种植等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环节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

(二) 水产品养殖环节由各级水利 (渔政) 部门负责受理;

(三) 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由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受理;

(四)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

(五) 食品销售环节由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受理;

(六) 餐饮服务环节由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受理;

(七) 食品进出口环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违法货值在一万元以下的, 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二千元;违法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一万元。

第六条各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省农业厅029-85026968

水利厅029-87463166

省商务厅029-87294526

省卫生厅029-82210906

省工商局12315

省质监局12365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029-62288000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029-85407100

第七条本制度由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4: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信箱,受理有关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包括:

(一)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

(二)有关地方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指定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九)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十)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十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十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十三)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的。

(十四)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十五)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十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七)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十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九)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二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十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十二)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二十五)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二十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二十七)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整改、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十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十三)其他事故隐患及相关的安生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可采用信件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网络举报或者其他方式。举报提倡实名制,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防事故隐患。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或企业名称)、地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对举报内容的处理要求等。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秩序。

接受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和举报方式等,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业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暂行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紧急强制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除后,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查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应当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依法给予处罚。

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对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省安监局委托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负责接受举报(地址: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邮编:350001),举报电话:0591—87673638(白天)、0591—87521854(晚上),电子信箱:fjaqxh@126.com。

属于省安监局直接监管范围的或属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省安监局直接调查处理或转由各地安监局调查处理。属于跨设区市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省安监局调查处理。在同一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省安监局。

属于省直各有关部门监管范围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省安监局转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送省安监局。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群众举报,经查实,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经费应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市、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举报奖励规定。

第九条 省安监局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受理的涉及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产生积极效应的举报。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对及时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标准为3000—5000元。特别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事故隐患举报受理查处情况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事故隐患举报及受理查处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各类事故隐患及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10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30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篇5: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按照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部署,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4月4日印发的《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京食药安办〔〕6号)同时废止。自《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实施之日起,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申报和发放举报奖励。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篇6: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安徽省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工作,调动社会公众发现并举报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有效防范安徽省保险业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QQ、来访等方式,对涉及安徽省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举报或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代理销售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是指以下情形:

(一)主导型。保险从业人员(含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时在职,查处时已离职人员)以伪造、私刻保险公司印章,向社会公众出具假保单、虚假理财协议、自购或作废收据代替发票、手写欠条等方式,骗取社会公众资金的。

(二)参与型。保险从业人员(含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时在职,查处时已离职人员)参与销售经司法机关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虚构理财产品、投资项目,允诺高额收益,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的;

(三)被利用型。业外机构及人员利用与保险机构合作的事实,虚构、夸大或歪曲保险保障责任,误导社会公众信任度和安全性判断,销售经查证属实涉嫌非法集资产品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统一受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反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统一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保险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电话举报:0551-65970367 信件举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8号万豪广场A座28楼2810室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来访举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8号万豪广场A座28楼2810室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电子邮件举报:fbxqz@iaanhui.cn QQ举报:QQ号3554915585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匿名举报人有领取举报奖励意愿的,请保存好能够证明举报者身份的相关证据材料。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处理。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二)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十条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案件查处属实并依法处理结案后,有证据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一案一奖原则。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重大突破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举报奖励总金额不超过单个案件举报奖励金额。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政府其他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同时举报同一案件并获得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举报线索查证结果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本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情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认定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含税,下同);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认定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8万元;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认定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本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情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但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万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本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的情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反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办公室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举报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日常工作办公室配合安徽保监局组织人员进行排查。

第十四条 经排查举报线索不属实的,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说明情况;经排查举报线索属实但未涉嫌犯罪的,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处置;经排查举报线索属实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反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办公室应在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处置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六条 对已做出奖励决定的举报,由反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办公室及时以书面及电话形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涉及案件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公司负责筹措,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对于举报案件涉及多家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公司的,由每家公司经司法认定的涉案金额在总涉案金额中的比例承担相应奖励资金的筹措工作。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部门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篇7: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动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接送车辆,是指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以及其它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

第三条 公民发现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122”或通过其他方式实名举报,举报时要提供违法车辆号牌、车型、学校等举报人掌握的信息。对匿名举报的,在调查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按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条 凡举报以下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每宗以500元人民币奖金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非法改装学生接送车辆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学生接送车辆的;

(三)驾驶员酒后驾驶学生接送车辆的;

(四)驾驶货车、农用车、三轮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

(五)驾驶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的;

(六)连续驾驶学生接送车辆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

(七)驾驶检验不合格或未定期年检学生接送车辆的;

(八)学生接送车辆未取得校车标牌或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人工作证的,但能够证明正在申请并在审批过程中的除外。

第五条 公民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二)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之前已经主动整改的;

(三)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无法查处的。

第六条 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宗交通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

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公民举报的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辖区交警大队要立即出警进行调查取证,一经查证属实,辖区交警大队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举报奖励申请手续,并及时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第九条 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违法行为人索要高额“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篇8: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针对上海市部分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屡次违法的情况,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办法》。《办法》规定,对于累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餐饮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采取限期培训考核的措施;违法行为依法可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累计记分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以加强对违法餐饮单位的强制培训和行政处罚,强化餐饮单位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其始终牢牢紧绷食品安全这根弦。

什么是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记分。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记分满一定分值的,将采取强制培训、从重处罚等措施。

违法行为记分不替代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其他监督管理措施。存在涉嫌犯罪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在上海从事餐饮行业也和开车上路一样,如果有违法违规情况将被计分,一年内累计12分,要进学习班“回炉”。

23 食品与生活 2014-12

哪些行为将被记分?

《办法》规定实施记分的行政处罚事项共49项。每一项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分为18分、12分、6分、3分、2分、1分六种。其中:

1.记18分的情形:造成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2.记12分的情形:造成散发性食物中毒事故,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13项违法行为;

3.记6分的情形: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范围或者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超过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或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餐、饮具不符合卫生要求等13项违法行为;

4.记3分的情形:食品中添加药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使用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等9项违法行为;

5.记2分的情形:使用标签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记录制度,生产经营环境、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设备设施维护、清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9项违法行为;

6.记1分的情形:使用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或者说明书模糊不清或标识不全,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每查实1人记1分)等4项违法行为。

对于年度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或者已经履行行政处罚且相关人员已经按规定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或者年度内消除记分后再次记分未达到12分的,年度届满时予以消除累计记分。

累计记分满一定分值的如何强制培训?

餐饮单位年度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其负责人、厨师长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免费考核。

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布相关餐饮单位的累计记分和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并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

累计记分满一定分值的如何从重处罚?

年度内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12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责令停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停业。

年度内累计记分达到或者超过18分,或者第二次达到或者超过12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许可证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吊销许可证。

年度内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12分,法律、法规未规定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但可以实施罚款的,应当从重实施罚款处罚。

对记分如有异议如何处理?

餐饮单位对违法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记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核,实施记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需更正记分的,应及时更正。

知识链接

巧识织纹螺

预防食物中毒

近期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仍有织纹螺在市场销售,且抽样检出含有高含量河豚毒素。

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蛳螺”、“麦螺”或“白螺”等,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织纹螺尾部较尖、细长,长约1厘米,宽约0.5厘米,约指甲盖大小。食用含有河豚毒素的织纹螺易导致中毒,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症状,严重者可致死亡,中毒潜伏期一般在10分钟~3小时。河豚毒素对热稳定,煮沸、盐腌、日晒等均不能将其破坏,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药物。原卫生部2012年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要求,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饮食安全 健康生活

栏目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HFDA)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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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HFDA)主办

oe#?,m o ?a ?q? t-family:"ST Song";color:#221E1F;mso-font-kerning:0pt'>。第二天清晨央老伴去买只好点的鸡来,老伴鼻子里“哼”了一声:“现在没活鸡卖的。”我说:“没活鸡就退一步,买一只冷鲜鸡好?”心想,顺便试一试冷鲜鸡味道到底如何。我们也要为政府推广冷鲜鸡做一点贡献嘛!

等到冷鲜鸡买回家,老太没啥意见了。冷鲜鸡特别清爽,自来水龙头下冲一冲就可以斩块了。

冷鲜鸡其实蛮好,一是卫生,条形码还可溯源;二是早过了“僵硬期”,已经排酸了,蛋白质开始分解,肯定比较鲜。平心而论,哪怕热气肉,菜场里难道有 “活杀猪”卖吗?40年前我在安徽农村教书,天天清晨被猪的声嘶力竭叫醒,那倒真是“活杀”的。不过,放血、褪毛、开膛、去下水……等到在肉案前上了肉钩,已经过了五六个小时,大家排队去买,还是当场“活杀”的吗?等我上好两节课拎篮子上街,哪有“活杀猪肉”吃?

美美地睡好午觉,起来准备晚餐。锅烧热,不忙放油,而是将满瓶的鸡油放入,葱姜炝锅,随后放入鸡块,再下几片云腿,煸透后放入吃剩的鸡和水发鸡,加一点鸡汤连熬汤的鸡块(1/4只鸡用来熬一点鸡汤),再倒入清水,淹没鸡和其他配料,大火烧开后小火焖将近1个小时,香味大逸,厨房全在鸡香、肉香、鸡香的氤氲中。此时大火收汁即成。

家人回家闻到了香味。儿子倒了杯葡萄酒,孙女洗了筷子要尝味,媳妇不慌不忙搛了一块鸡肉。老伴也尝了一筷,“唔”了一声:“冷鲜鸡蛮好。”我呢,马上发一条短信给朋友,包括烧鸡的全过程。不到1分钟,回复来了:“下次托云南朋友多买几瓶,我也来做做看。”

冷鲜鸡真的蛮好,当然还有油鸡和干鸡,还有云腿。感谢上苍——赐我以美食,赐我以快乐

篇9: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行为和其他城市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是:

(一)违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在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清洗车辆;

(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损绿毁绿,损坏绿化设施和园林景观,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三)抛洒遗漏、污染路面,工地未设围挡;

(四)偷倒乱倒垃圾,违规挖沙取土;

(五)乱贴乱画,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外晾晒、吊挂杂物,违规设置户外广告;

(六)私搭乱建、乱堆乱放;

(七)油烟污染,焚烧杂物;

(八)噪声污染;

(九)违规饲养宠物或家禽家畜;

(十)损坏公共设施,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十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杂物;

(十二)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

(十三)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行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可关注“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区域为嘉峪关市辖区。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第二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12345”民生服务热线和“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负责举报受理、登记、接转工作。各相关单位依照《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案件查处和案情反馈工作。

第六条举报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

第七条社会公众可通过关注“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微信公众号,使用“随手拍”功能进行举报;

拨打“12345”民生服务热线、“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内容一经查实,便成为一条有效案件或事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每日举报的有效案件或事件数前20名举报人进行话费奖励,按照第一名奖励20元话费、第二名奖励19元话费依次递减,第二十名奖励话费1元。

当日举报人数不足20名的,从最高奖励依次递减。

第九条针对擅自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饰装潢垃圾、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及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抛撒遗漏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等违法行为,经举报查实后,计入当日有效案件数;

立案查处后,另给予200元话费或现金奖励。

第十条同一起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只计入第一时间举报人有效案件或事件举报数。多名举报人每日举报有效案件或事件数相同时,按照举报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排序。

第十一条通过“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微信公众号“随手拍”或拨打“12319”举报的案件或事件,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移交至相应责任单位。通过拨打“12345”举报的案件或事件,由“12345”民生服务热线移交至相应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举报的案件或事件,能立即办结的,必须立即办结。需立案查处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受理。案件或事件一经查实,各责任单位应立即将案件或事件信息及举报人手机号码反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第十三条每日举报人排序及话费奖励情况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于次日18:00前通过“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十四条话费奖励每周发放一次,于下一周周五前发放完毕,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各执法单位对举报的案件或事件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将罚没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缴入国库。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将所需奖励资金以收定支,列入部门预算,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由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如实填写或告知个人电话信息,提供的举报内容应当详实。对举报人提供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无法查证的,不计入有效案件。对提供虚假举报信息恶意滋扰执法工作、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全体工作人员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10: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办公室文件河政办发„2009‟102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 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经依法立案查处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人身伤害、火灾和急性中毒等事故拖延不报、谎报、隐瞒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商业企业、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存有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

(三)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逃逸或伪造现场的。

(四)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带病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建筑安装施工事故隐患。

(六)火灾事故隐患。

(七)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中的事故隐患。

(八)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的有关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十三)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上岗作业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十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的。(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及指定

接受某种服务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对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果断措施,或接到举报后不认真查处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的受理

受理人接到举报电话或收到举报材料后,发现不属管辖范围的举报事项不应受理,同时指引举报人向相关部门举报;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按以下要求处置:

(一)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记录本》。《安全生产举报信息记录本》分为事故举报记录本、事故隐患记录本、违法行为记录本。《安全生产举报信息记录本》为受理举报责任单位接收举报事项的原始凭证。

(二)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简称《处置卡》),并移送本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业务机构处理。

第六条安监部门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后,应当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举报事项作出分类处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当前不能保证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可能立即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受理人应当立即将《处置卡》报送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二)举报事项属于前项以外事项的,受理人应当将《处置卡》移送本单位相关业务机构(科、股)。接收《处置卡》的业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三)举报事项属于上级机关、下级单位或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受理人应当制作移送处理举报事项函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或单位调查处理。

第七条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立案,并依照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时办结,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审查确认不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业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第八条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九条同一个案件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个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条举报奖励对象限实名举报,举报人应留下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依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举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上150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会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奖励;

(三)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四)举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时限、程序办理

(一)举报案件在查处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在查处决定执行完毕后,由受理的安全监管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有关领奖手续。

第十三条奖励经费和管理

(一)举报奖金实行分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市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县(市、区)财政负责。

(二)市、县(市、区)财政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安全监管部门专款专用,安全监管部门应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十四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的金额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对实名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调查,不论是否属实,均应给予举报人回复。若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或举报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等情况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河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通知抄送: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

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检察院。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20日印发

篇11: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第五条举报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第六条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200元: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就组织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不依法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4.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6.生产经营单位对提出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的从业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300元:

1.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及未依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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